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精选(九篇)

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

第1篇: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

“今年的要害就是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对环保执法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包括能力建设,不允许有对执法的干扰和法外施权。环保等执法部门也要敢于担当,承担责任。对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也要问责,渎职失职的要依法追究,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

新《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为了配合其顺利实施,环保部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细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上过五细则提升了环保部门执法的强制性、自主性和能动性,是破解当前环保困境的利器,也是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的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一、按日连续处罚 不设罚款上限

在新《环境保护法》修改前,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罚款上限是100万元,且对一个污染行为只能处罚一次。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相对于巨大的污染防治成本显得比例失衡,催生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遵守法律,承担相对较高的污染防治成本。不少地方甚至出现过如下情景:年初,污染企业拿着钱去环保部门,表示这是一年的罚款,一次交够了,环保部门全年都不用来执法了。

自新法实施以来,这一情况有了明显改善。今年1至2月份,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26件,罚款数额达1238.96万元,个案罚款数额最高为新疆维哈密环保局做出的按日连续处罚208万元。随着新环保法的深入推进,按日连续计罚的最高额被不断刷新。3月以来,河北省陆续开出按日计罚罚单,六家企业共被罚款2047.57万元,单张罚单最高684万元。尽管如此,罚款并非是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本目的。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可见我国的按日计罚制度是为了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因此在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后,行政机关应当先责令其改正,而不是直接进行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是对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内容的细化和补充,详细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原则、范围、程序、计罚方式以及与其他环境保护制度的并用关系。使违法处罚不再流于纸面,增加了违法成本,有效地促进了企业治污投入的良性循环。

二、实施查封扣押 彻底制止违法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作为配套实施的细则,紧密的结合了环境执法实际,突出可操作性。具体操作规定篇幅占全篇的70%以上,关于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执行、送达、解除通知等规定都非常具体,切实可行,细到封条张贴的具体部位都一一列出,例如《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这样的规定对于基层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来说更规范、易执行、能落实。

新法实施之前,由于环保部门缺乏查封扣押权,导致了执法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许多违规企业对环保部门有恃无恐,遇到检查时采取停产停业的方式进行规避,检查结束后继续违法生产,与环保部门“捉迷藏”,使环境污染久治不愈,甚至不了了之。新《环境保护法》将这一权利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根本上制止了违法行为的继续性,使环境执法不再软弱无力。

查封和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两种形式,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的的有效保障。由于这一权利直接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故《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其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非经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也不得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惩治违法的同时保障合法权益。

三、限制生产停产 加大执法力度

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主要针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情形。对于一些长期超标、超总量甚至有毒污染物的排污者,仅靠行政处罚和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环保部门可以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由轻至重分别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层层递进。

在新法修改之前,限制生产、停产这一处罚手段只能在限期治理制度之后仍未达标的情况下使用,而限期治理决定的做出要经过现场监测和技术评估等一系列较为繁琐复杂的程序,使得限期治理制度成为了污染者逃避停产处罚的保护伞。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这一规定充分体现我国治理污染的决心,表明了一味追求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的时代已成为历史,赋予环保执法部门更大的权利,能够及时有效的遏制污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是对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补充和详解,对限制生产、停产的各类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八条还明确了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情形,是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有效手段。这一处罚办法与仅对违法企业进行经济惩处相比,更加具有震慑力。因为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一点罚款影响并不大,但是一旦被限制生产或者被责令停产整改,就意味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将受到极大影响,更严重者,将会面临停业、关闭的处罚,强化了排污者的治污主体责任,以排污者自律作为措施实施的基础,将处罚期限的长短交由排污者自身决定。加强了环境保护是企业生命线的生产经营理念。

四、企业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监督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加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关注,尤其是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形式、内容等。2008年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和方式做了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缺乏具体细致的规范,导致企业在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时,披露的内容较为简单,定性描述多,传递的信息不够充分;在公开的形式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公众很难对各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

此次修改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做了较大程度扩展,不再限于宏观的环境总体状况。与新法同时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实施强制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并且强制规定必须采取在门户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三种最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之一公开其环境信息。除此之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宣传、引导、鼓励公众监督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众可以根据名录向重点排污单位查询相关环境信息,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未按照法定方式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对举报情况查实后,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责令其及时准确公开环境信息,并做出三万元以下罚款,还可以结合有奖举报给予公众一定的奖励。

五、突发事件调查 依法承担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面临的环境风险正在逐步加大,突发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修改前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仅做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缺乏统一指挥的领导机构、政府已有的应急预案应对效果欠佳、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不到位以及事件处理后的调查结论公开不及时等。随着新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责任。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是这一制度的细化,对各级别环境事件的调查主体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上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在调查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充分说明;为了保证调查过程的公平公正,规定了回避制度,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与调查;调查内容和过程要遵守相关规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加强了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2篇: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

一、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现状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有权机关根据刑事法律或相关规定,直接适用或者建议适用的主刑、从刑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我国刑法并没有在环境犯罪中适用非刑罚措施的具体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在“法律责任”的章节均规定了大量行政的、民事的非刑罚措施。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第36条、第37条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第64条规定了没收性处罚措施。如果说不考虑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还是法人主体的话,单纯从处罚属性上进行分类,我们就可以将其分为:(1)教育性辅助措施,如公开悔过、赔礼道歉等;(2)民事性的辅助措施,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3)行政性的辅助措施,如勒令解散、限期治理等;(4)没收性辅助措施。①而我国刑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则包括如下三类:(1)判处救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救济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3)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没有专门规定针对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应该说刑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对环境犯罪都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通过支持被害者参与司法过程,了解他们所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对他们的损失作出补偿;要求和提倡犯罪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并付出赔偿。同时,非刑罚处罚措施既有助于缓解一些轻微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又有助于消除刑罚“以暴制暴”思想的产生,对于现代社会犯罪的多样性表现及犯罪人个人状况的纷繁复杂,非刑罚处罚方法无论是在惩治犯罪还是预防犯罪方面都是刑罚的有益补充。②因此,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正义、效率等法的价值。

二、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的问题

环境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的行为,其不仅限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还严重侵害生态利益。虽然我国对于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在刑法总则中有明文规定,如刑法第36条、37条。但在日益复杂的环境犯罪中,已经难以发挥其预防和补救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也未能很好地发挥预防、改善环境犯罪的作用。在立法和操作上存在诸多缺陷,具体表现为: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运用于环境犯罪中缺乏可操作性

作为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两大主题之一,非刑罚化是当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刑法谦仰原则的直接要求。在对环境犯罪的处罚过程中,非刑罚化的处置措施不仅可以弥补现行刑罚制度的不足、消除环境犯罪的持续性危害后果,还可以发挥其独特的特殊预防功能,从而使对环境犯罪的处置措施更加人性化、有效化。③然而,在处罚环境犯罪实践中,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运用却少之又少。我们以祝铭山主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收集环境犯罪案例为基础进行了一个实证的分析。该书共甄选环境犯罪案例26个(书上称27个,但因第9和第12个案例均为吴自柱、王启、姜翠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故实际只有26个案例),从各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情况看,24个自然人犯罪案件都对犯罪人判处了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罚,两个单位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对单位直接判处了罚金,对自然人也判处了有期徒刑的刑罚。26个环境犯罪案件中,有22个案件的被告人都被判处了罚金,有8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有3个案件判处了赔偿经济损失,有一个案件判处了植造林木的辅助措施。由此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在现今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完满得以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永远处于配角的地位,难登大雅之堂。我们不应满足仅仅在法律上基于法典完整化的要求而对相关的制度进行规定,而且要从司法实践上运行所有的现行规定,既应用传统刑罚手段惩治环境犯罪,又要加大环境犯罪中非刑罚处罚的使用力度,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及预防环境犯罪,修复所遭破坏环境法益,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环境犯罪种类多而非刑罚处罚措施种类少

目前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种类仅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而针对环境犯罪类型多且复杂的情况,这些刑罚措施是远远不够的,1989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环境犯罪与惩治法》对于环境犯罪的处罚颁布了恢复、制止和补偿的命令;损害的收回;对被告财产的限制令等。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种类还有很大的扩容空间。

如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人在判处罚金或缓刑的同时,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植树以恢复环境质量,或者通过向公共机关支付制止、控制、减轻或减少该种损失或损害的费用和支出来由公共机关修复被破坏了的环境法益。这样就使得环境犯罪者犯罪后不仅要承担直接的刑事责任,而且要对自己所破坏的环境法益进行恢复。

三、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

非刑罚处罚虽然作为刑罚的一种辅助措施,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立法明确,则仍可以起到完善其他严重污染犯罪行为的作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环境犯罪与惩治法》中制定了恢复、制止和补偿的命令、对被告财产的限制令、法院可进一步颁发命令等一系列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严重污染犯罪的发生。如《环境犯罪与惩治法》第14条复原、制止和赔偿的命令规定:法院可命令被定罪人采取命令中指定的措施,在指定的时间内(或申请法院可以同意的更后一点时间),以制止、控制、减轻或减少该犯罪行为对环境的任何损害或制止犯罪行为的继续或再发生。结合我国环境犯罪问题,应规定能够满足处罚环境犯罪需要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增强环境犯罪中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

在环境犯罪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当下,仅仅依靠传统的刑罚手段已经不能完满地解决环境犯罪问题,虽然刑事责任可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无法对环境受害人的权益进行弥补。惩治环境犯罪人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遏制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在某种程度上也保护了环境,但是对环境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受害人的利益损失并未进行救济。如此,处罚环境犯罪只是解决了环境犯罪问题的一个环节,却无法解决环境犯罪所带来的遗留问题,如所遭破坏法益如何恢复,环境受害人的权益怎样进行救济及赔偿如何实现等。如果刑事责任仅体现为刑罚,则显然没有完满地解决环境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因此,刑罚措施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其他非刑罚处罚途径进行恢复和解决。如何运用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来有效地矫治和预防环境犯罪是我们所要追求的最终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若加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应用,则不仅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环境犯罪,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受害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助于社会稳定和保护环境。

(二)增加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处罚种类

除了刑法已经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外,根据环境犯罪的特质,笔者认为对于实施了环境犯罪的单位和法人还可以规定以下措施。

1.限制活动。是指法院以有罪判决的形式,责令行为人禁止从事某类职业活动,或限制行为人的生产活动范围,或剥夺行为人的特殊职务等非刑罚措施的总称。设置这种刑罚辅助措施,是由于多数环境犯罪特别是污染类的环境犯罪,都与行为主体的职业活动有关,行为者往往利用了职务或职业活动而从事环境犯罪。④对于此类限制活动的措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会基于经济利益或环境利益而做出处罚。如果考虑到经济发展,则可能不会过多地运用这种措施。但笔者认为,在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背景下,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应同样重视。所以,在处理环境犯罪时,应考虑对犯罪人采取这种处罚措施。

2.销营业证照。对于犯罪单位或法人,停止其活动吊销营业证照是最严厉的非刑罚处罚。但是对于一般过错的企业并不适用。国外就有学者认为,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有时适用非刑罚手段可能更有利于犯罪的减少或者对生态环境本身的保护。例如,对于构成污染犯罪的企业而言,吊销营业证照的处罚,却能阻止很多犯罪行为。高级董事无法平静地面对被吊销营业证照的事实。但是此类措施对于企业的存亡关乎重大,在司法实践中对环境犯罪实施此非刑罚处罚应当慎重。

3.增加环境刑法资格刑。国外大多数国家在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中,规定了许多非刑罚方式,只要实施了环境犯罪行为,就必定要处以我国现有刑罚措施以外的处罚。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50条规定:“(1)使地表水或地下水、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堵塞和枯竭,或以其他方式使水的自然性质发生改变,如果这些行为使动物界、植物界、鱼类资源、林业或者农业遭受重大损害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0倍至200倍或被判刑人1个月至2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下拘役……”⑤可以看出,俄罗斯的刑法典对于环境犯罪除了规定有期徒刑、罚金等外,还规定了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某种职务或某种活动的权利。若我国对于环境犯罪人采用资格刑,将能够起到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环境犯罪。

四、结语

随着现代环境犯罪中非刑罚处罚理念的盛行,适用非刑罚处罚已经成为环境犯罪司法实践的应然追求,作为较为理想的刑法替代措施,非刑罚处罚不仅符合刑罚谦抑原则、轻刑化的要求,还具有丰富环境犯罪刑罚体系、恢复被破坏环境法益等方面的作用,因此,如果立法上专门规定非刑罚处罚,环境犯罪的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注释:

①④蒋兰香.环境刑罚辅助措施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②余航.论非刑罚处理方法存在的价值性.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第3篇: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

关键词:资格刑;刑罚;环境犯罪;刑罚理念

一、资格刑概述

(一)资格刑的概念即其特征

资格刑并不是一个具体、确定的法定刑种名称。它是理论上的一个概念,是对一类以剥夺犯罪人一定权利或资格为内容的刑罚方式的总称。资格刑是刑罚理论上的一个概念,我们就应该从法律层面来界定资格:1.资格是法律明文赋予的或者是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的。因此,任何资格都是法定的。2.资格在法律上表现为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与人格有关。如古罗马法中设置的名誉刑,就是针对古罗马社会中犯罪行为人的,古罗马市民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具备这三种权利,才具有完全的人格。名誉刑则是对这三种权利的剥夺和减损,由于,这三种权利与人格息息相关,所以,名誉权的实行,也就是使得人格权丧失或不完整。3.资格是可以剥夺的。因为,资格是法律授予或确认的,所以,当资格主体丧失了法律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时,法律就可以将其资格予以没收。

(二)环境犯罪资格刑的内涵概述

实质上我国的这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减损的名誉刑,有点类似于古罗马社会的统治者对古罗马社会中的犯罪人的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共同组成的完整人格权的限制与剥夺。但是,事实上,正如陈兴良教授说的那样:“当下,侧重于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减损的名誉刑已经为重视特殊预防的资格刑所替代。”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应当重新定位,应当认为资格刑的主要功能是在于对犯罪人再次犯罪的预防上,而不是过分注重其象征性的政治意义。因此,来探讨如何构建针对环境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的资格刑正是我国刑法重构资格刑的重要契机。

因此,笔者认为,现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适用范围应当重新界定。首先,可以先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中的“政治权利”的概念重新分解,这样可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因此,针对环境犯罪的行为特征,可以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取消,将其内容分解为剥夺环境犯罪人在私法上的某些权利、解散环境犯罪法人、禁止环境犯罪法人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三种。因此,可以试着给环境犯罪资格刑下如下定义:剥夺环境犯罪的公民或法人再次行使对环境或者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

二、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罚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现行环境犯罪刑罚对于法人犯罪的惩罚种类单一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环境犯罪行为设置的刑罚措施与对普通刑事犯罪的刑罚措施是相同的。即对自然人犯罪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对法人犯罪则采取双罚制。这种刑罚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确实具有威慑的作用。但是,针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特征的却缺乏对应性,例如环境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不可挽回的,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想要对其进行修复就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另外,因环境破坏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具有隐蔽性和难以完全地赔偿性,这些都是现有的刑罚措施所不能够有效应对的。因为,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对于环境犯罪的企业只规定了罚金刑这单一的刑种,这以规定就使得环境污染企业认为,违法危害环境犯罪只是被处以罚金就能够“案结事了”,企业管理者甚至将违反环境刑法的犯罪行为视为一种商业成本的支出。这样的单一、缺乏灵活性的刑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纵容了环境犯罪的发生。另外,刑罚的威慑力包括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所谓的立法威慑就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罪刑关系确定下来,通过刑法规定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并具体列举各种犯罪所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从而为社会给出一份罪刑价目表,使知法者中的潜在犯罪者望而止步。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所规定针对环境犯罪的法人的罚金刑是笼统的,它并不能够向社会提供一份明确的“罪刑价目表”,因此,由于其缺乏刑罚的明确性这一属性,它对环境犯罪所起到的威慑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二)现行环境刑罚的配置不符合现代刑罚理念的转变趋势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深入发展,过去没有得到正视的权利正一步步成为人们权利观念的核心内容,人们逐步不能接受将生命、自由和安全作为被刑罚所剥夺的对象。正如有学者提出:“刑罚威慑效果的大小难以准确衡量。”因此,刑罚作用的转变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在现代社会,轻缓但具有警示作用的刑罚在现代国家的刑罚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反观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刑罚规定,可以看到只有自由刑与财产刑这两个刑种,这类对于公民的自由和财产的剥夺的刑种,确实具有威慑环境犯罪行为的效用,但是,与环境犯罪刑罚的功能秉承着向警示性转变的趋势是不相符的。因此,笔者认为,在现行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中配置适当的资格刑,提升我国刑罚的警示效用,督促人们环保意识的出现及其维护,从而降低司法成本。

(三)对于环境职务犯罪的刑罚配置失衡

从整体上看,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环境职务犯罪的刑罚配置相比于对其他环境犯罪的刑罚相对较为轻缓。体现如下:第一,环境职务犯罪都没有配置附加刑,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基本上都配置了附加财产刑。例如我国《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条是关于环境职务犯罪的规定,但是,其中并没有规定附加刑。另外。我国《刑法》对于环境职务犯罪的入罪标准较高,如在环境监管失职罪中,根据相关的刑法司法解释,该罪的入罪标准是给国家造成30万元以上的损失的时候,才会构成犯罪,这相比较于渔业资源犯罪等来说,入罪的标准明显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有效打击许多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人,降低了环境刑法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效用。

三、现行环境犯罪刑罚体系配置资格刑的必要性分析

针对我国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中的刑罚种类单一、刑罚理念落后、对环境职务犯罪的刑罚配置失衡的不足与缺陷,资格刑显示出它独有的优势。

(一)现刑环境刑罚体系配置资格刑的必要性分析

1、实现针对法人环境犯罪刑罚种类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刑法目前对于法人环境犯罪所规定的刑罚是双罚制,既要对法人处以罚金,同时还要惩罚法人的代表人或直接负责人。但是,双罚制有着其自身的不足与缺陷,因为,对法人都采用的是罚金刑,但是,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法人所适用的罚金刑幅度较轻,特别针对资金雄厚的大企业来说,低额的罚金几乎没有威慑力,因此,有必要寻求其他能有效遏制法人环境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

2、完善环境犯罪刑罚体系的需要

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顺序。环境犯罪是较为新型的犯罪形式,它具有后果的难以恢复性、危害潜伏期长、犯罪主体相对特定等完全区别于传统刑事犯罪的特征,按现行的刑罚体制来惩治环境犯罪已经难以实现刑罚目的,而且,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所规定的资格刑只是单纯地规定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内容,政治色彩浓重,已经难以应对环境犯罪。基于此现状,革新资格刑的内涵,扩大其的适用范围是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的需要,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3、惩处环境职务犯罪特殊主体的需要

环境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他们因为工作而负有职业责任,从而在环境犯罪中造成的危害结果更为严重,造成的影响也更为恶劣。因此需要加重对其的惩处来体现刑罚的区别对待原则。然而,我国《刑法》对于环境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并没有规定较重的刑罚。因此,在刑罚体系中设置资格刑是惩处环境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的需要。

四、我国环境刑罚体系中资格刑的具体配置

(一)适用自然人环境犯罪的资格刑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自然人犯罪设置的资格刑是“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且是作为附加刑适用的。笔者在分析环境犯罪的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刑法关于对于个体适用资格刑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设置专门适用于自然人环境犯罪的资格刑且根据我国:

1.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

自然人实施了环境犯罪行为,对其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资格实行剥夺。这样的立法实例在环境保护法律较为完善的国家存在很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70条就明文规定:“因滥用职业或行业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有关义务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处刑罚,或因为被证实或者不排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而没有被判处刑罚的,对行为人和其行为进行综合评介后,认为其继续从事某一职业或职业部门的业务、行业或行业部门的业务,仍有发生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危险的,法院可禁止该人在1 年以上5 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某一职业或职业部门的业务、行业或行业部门的业务,如认为只有禁止的法定最高期限仍不足以防止由行为人所造成的危险的,可永远禁止其执业。”但是,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典并没有关于剥夺自然人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针对自然人的环境犯罪,增设剥夺其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资格,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打击环境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2.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资格

剥夺环境犯罪人担任某种职务的资格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我国可以汲取其相关的有益经验。另外,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法人和企业的负责人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与地位日益突出,针对其实施的环境犯罪行为设置剥夺其担任特定职务权利的资格刑是符合司法实践,是能够有效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的。

(二)适用法人环境犯罪的资格刑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法人犯罪规定的刑罚措施只有罚金刑一种,面对日益严重的法人环境犯罪,有必要针对法人的环境犯罪行为的特征设置资格刑:

1.限制犯罪法人在一定时期内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或者是关注企业法人设立的目的,都不适用剥夺企业经营权利的资格刑,这样的刑罚所造成的结果具有不可逆性,因此,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可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改造好的单位,可以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有害于环境的经营活动。在这段限制期间内,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该犯罪法人用于签订合同的专用章等,对于改造的过程,法院可以实行监督,或者委托相关执法机构进行监督,并且可以根据法人改造的效用,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该期限。

2.对环境犯罪法人进行停业整顿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停业整顿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停业整顿具有重塑法人的优势,而且,对于保障就业,促进民生,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以引入刑罚措施。司法机关对有严重环境犯罪行为的法人可以责令其停业,停业的期限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而进行划分。司法机关在其停业整顿期间应当予以监督,也可以委托其他相关执法机构予以监督,监督结果应该及时反馈回法院,作为审判人员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3.对环境犯罪法人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即强制撤销犯罪单位,消灭其实施犯罪的组织基础。强制解散作为资格刑的一种适用于那些实施了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的,造成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或者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且屡教不改的法人。同时,法院在适用这一刑罚时,应当及其慎重,因此,为了出于对法人适用这一刑罚的合法与合理性,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同时也应成为执行法院,另外应当建立严格的复核制度。另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以及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必要保障,是实现法律目的,实现法律效用与社会效用相统一的重要举措。

(三)环境犯罪适用资格刑的辅助刑罚

对环境犯罪主体适用的资格刑是一种综合性的刑种。因此,如果对环境犯罪的主体适用资格刑如果仅仅是以剥夺行为主体的资格作为资格刑的全部内容,是不完整的。因此,必须同时考虑缓刑与假释刑罚的辅助配置,同时,缓刑与假释较为完整地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有效地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在环境犯罪中,行为主体为大型企业的居多,这类企业在当地往往是其财政支柱企业,是吸收就业大户,对于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惩戒、重新树立公正的价值理念引导它们改过自新,加速其自我改造,对于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公民环境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缓刑与假释时,可以如下设置具体实施制度: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一次或者分期缴纳一定数额的再犯保证金来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而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内积极地清理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并将犯罪主体采取这些措施后所收取的效果来作为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假释的条件。被判处资格刑的单位、自然人如果试图尽早恢复其经营资格,重新获得生产经营的权利,那么他们可以积极主动地采取以上措施来表明其改过自新的决心,同时可以切实有效地消除环境犯罪带来的不利后果,减少政府为此付出的公共财富,节约社会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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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兴良 刑种通论[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37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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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雷鑫 生态现代化语境下的环境刑事责任研究[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99

第4篇: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

一、以“四种行为规范”推进依法行政,营造严明的法制环境。

规范收费行为。一是实行集中收费制度。区财政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设立区集中收费窗口。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以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针对企业的收费、罚款必须由区集中收费窗口收取(具体办法附后),然后划转到执收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企业直接收费和收取罚款。二是严格按核定标准收费。该区要求各执收单位要在以后为每年1月10日前将当年涉及企业的固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区物价局申报,由区物价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汇总审核后,将核定数额通知执收单位和集中收费处,并向缴费企业发放列有收费明细的《缴费明白卡》。做到一企一卡,一卡管全年。非固定性收费实行“一费一报一批一收”。

规范检查行为。一是遵循一般不检查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应以审查书面材料为主要检查方式,一般不得进行现场检查。二是遵守检查审查批准规定。凡进企业检查的,除相关机关执行安全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管、环保、税务稽查、办理治安和刑事案件及查处投诉举报案件等紧急公务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它检查都必须报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审批(具体办法附后)。未经审批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企业直接进行检查。三是实行检查预约、告知制度。经批准的检查由执法部门与企业提前预约,除税收、社保费征缴和安全生产检查外,一般性检查应在企业安静日(每月1日至20日)以外的时间进行,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检查终结,应向企业告知检查结果,并报区优化办备案。四是推行联合检查制度。执法部门有多个内设机构行使检查权的,应实行一个机构检查或多个机构联合检查,严禁内设机构各自单独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企业就相同或相近事项进行检查的,由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实行联合检查。

规范处罚行为。一是遵循教育为主的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遵循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企业和个人非主观故意和合乎情理的原因而导致的一般违规行为,应当免于处罚或者只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的处罚,而不得给予罚款及其它处罚。二是实行处罚审查备案制度。针对企业的初次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构成实质性危害的,实行改过免罚制。检查单位经过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两个程序(有被检查企业签字的文字记录和法定的整改期限),企业仍不改正的再实施处罚。存在罚款幅度的,一律取规定的下限数额,由执法单位向区优化办申报(依法可以当场处罚的除外),经核准后由执法单位向被处罚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集中收费处,由集中收费窗口收取罚款。对企业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处罚决定的,要报请区分管领导先提出意见,经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区优化办备案。三是实行帮助整改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应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并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报区优化办备案。未提供指导帮助导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再次给予处罚。

规范强制措施等其它涉及企业的行为。一是慎用强制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采取冻结帐户、划拨存款或者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拘留、传唤等强制措施,应由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区优化办备案。二是严格控制举办涉企培训班。严禁执法单位利用职权随意举办要求企业参加的培训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举办培训班的,须由承办单位报请区分管领导同意、到区优化办备案后方可进行,并不得收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按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由区集中收费窗口收取。三是严禁集资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集资、摊派、报销费用和占用企业物资;不得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收费服务项目;不准向企业强拉广告和推销图书资料及其他物品;不准强求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四是坚决制止公路“三乱”行为。除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站点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境内公路上设卡拦车,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担负道路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交警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车辆有明显违章和犯罪嫌疑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收费、罚款。

二、以“五项制度”改进部门服务,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实行投资项目全程服务制度。投资者在本区境内投资全过程中,凡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等相关手续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全程服务,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投资所需相关手续。

实行工业企业遗留问题代办服务制度。以区经济局为主体建立企业代办服务制度。投资者在本区境内投资经营过程中,凡有疑难、历史遗留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处理的,由区经济局办理。

实行依法整治企业周边环境制度。该区各镇及依法整治环境成员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加大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和重点工程建设治安环境整治力度,及时调解和处理好企业和周边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对少数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要依法处理。

实行服务单位公开承诺制度。区为提高部门服务质量和效率,严明要求各职能部门和所有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老百姓服务。实行公开承诺制,各部门要对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公开向社会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实行公务员队伍教育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三、以“责任到人到部门”,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环境建设的长效保障机制。区委、区政府成立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并在网上公布邮箱,受理企业投诉。同时,实行区“四大家”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每名领导联系1--2家企业,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尚未达到应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要采取通报批评、停职待岗、责令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措施进行处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发展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和相关监督部门发现的问题,经查实后除依法责令返还钱物、赔偿损失外,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达到应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执法违法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并责令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引咎辞职;属垂直管理单位的负责人,由区委、区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明确监督职责。区纪委、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负责对各个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的监督;区委督查室、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物价局负责对企业检查、处罚、举办培训班等加重企业负担和不履行工作职责行为的监督;区纪委、区委政法委、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采取强制措施行为的监督;区物价局、区财政局负责对各种收费行为的监督。各监督部门要公示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根据职责及时受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除相关机关执行处理安全生产检查和办理治安、刑事案件等应急公务和突发事件外,区内所有执法单位针对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区优化办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进入企业直接进行检查。执行紧急公务直接进入企业检查的,要在事后24小时内及时向区优化办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紧急公务的事由、投诉举报人或举报电话、执法单位的批准领导、执行人员、执行结果等内容。

第5篇: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

“有计划”执法,即明确执法频次、执法范围,避免重复执法、随意执法;“全覆盖”执法,将全县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执法范围、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规范化”执法,即统一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落实监管责任,打击一切环境违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使我县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按照“属地管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县环境保护局承担辖区内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承担辖区内由省和市环保部门监管企业的配合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和检点。(见附件1)

执法管理及现场检查对象按照监管类型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各类对象检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将检查对象按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将一般污染源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及监管规定见附件2。

一般污染源现场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收费、谁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环保局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职责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2.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3.对国家、省级审批的改扩建生态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

新改扩建项目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审批未“三同时”验收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取消的除外)。监管责任分工及批次要求如下:

1.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对市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3.对县本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辖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2.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产生量及毒害程度,实施切合实际的检查频次。

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及核工业企业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使用Ⅳ、V类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生产单位每年现

场检查不少于1次;

2.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3.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现场检查。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点及要求

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__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进行,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③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__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监察监测联动,联合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应及时将超标排污信息向执法机构反馈。

④对重点减排项目,在现场检查时,在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基层上,着重检查企业总量排放情况。

⑤现场监察要有明确的监察结论,应依法依规提出拟处理意见和要求。

2.自然生态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

②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检查是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③应按照环保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

3.新改扩建设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环评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②项目建设情况。环评批复及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③项目试生产情况。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④项目验收情况。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危险废物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查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②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

③查转移。查看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核与辐射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送贮、异地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并账物相符。②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上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

③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情况。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和控制情况。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④环保部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每次检查必须编制检查文件,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1.依法依程序检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要参照《关于印发<__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对已建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环保部门,必须运用系统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逐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法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还要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①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

②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顶格处罚、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从严处理。

③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末批先建、边建边批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

④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依法采取停水断电、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⑤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⑥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4.跟踪落实整改。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做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均要纳入本级后督查案件实施管理,建立“谁检查、谁跟踪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有关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时将处罚情况填报到环保部12369网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将查处的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体联动。将执法计划列入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局将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县域实际认真施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划分环境监管网络,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执法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保障。着重解决执法检查人员、装备、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各级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强协调配合,改进监管服务。搞好计划执法与属地监管责任的有机衔接,建立执法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县环保局同一月内原则上不再对同一执法对象、同一事项实施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环保部门对央企等重点企业检查存在阻力或困难时,要及时向对当地政府或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第6篇: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齐心协力,上下联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投入力度,增设截污治污设施,彻底扭转部分排污口断面严重超标的被动局面,改善环境质量,保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河出境断面水质控制目标

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河流域断面7个排污口,到11月底水质必须达标排放,即:化学需氧量达到60毫克每升、氨氮要达到6毫克每升的要求。

三、目前河出境断面水质、水量情况分析

通过区环保局近期对河出境断面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对年相关数据,结果表明,在河与河截污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水质净化三厂后,影响河段剩余6处排污口水质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其中工业废水排放浓度较高,生活污水排放比例很大。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点:

1、我区产业结构及工业企业布局较为集中,重污染行业大多集中在河及其支流沿岸,支流周边有多家企业单位和学校,均没有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备,企业排放标准高于河流断面控制目标。

2、我区产业聚集区连同街镇居民生活区未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和沿河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最后汇入河。

3、我区污水管网配套不完善,污水收集率较低,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步伐明显低于城市化建设进程标准。

4、部分企业所排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现代化的监控手段未能充分普及使用,造成断面超标时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

5、个别排污口的生活垃圾和淤泥阻塞河道,加之清运工作存在“盲点”,随着年复一年的堆积和发酵,造成断面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结果超标严重。

因此,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开展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作,加快实施各产业聚集区和沿河各街镇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时清除淤塞河道垃圾并适量补充清洁生态水,是保证我区河流出境断面稳定达标的主要措施。

四、整治任务

(一)深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对有合法环保手续的重污染行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对其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进行核查。凡外排废水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令其进行限期停产治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开始生产。根据国家环保部年颁布执行的新标准,所有涉及的企业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工作

1、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生活污水集中汇流排放的居民聚集地区,有计划、有步骤的建设大中型污水处理厂,对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与处理,并保证其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2、对河道上游的几所学校(如二中、冶金学院、省实验中学、职专、三箭外国语等学校),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同区环保局负责协调督促,学校为承建单位,建设一定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三)加强沿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

在河流沿岸设置禁止养殖区。对禁养区外的养殖场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必须采取建设废水处理和沼气发生装置等综合治理措施,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禁止外排。

(四)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

严防已关闭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环保部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建立巡查记录,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对已审批并建成的建设项目限期进行验收,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企业予以关停。

(五)加大河道垃圾和淤泥清理工作力度

立即展开对相关河道的河道垃圾和淤泥清理工作,大力推行“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模式,辖区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及时清运,无垃圾死角,无二次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大型机械清理河道淤泥净化水质。

五、部门责任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支流河道闸口的开合,负责河各段河流整治和生态水调配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清运河道堆积的生活垃圾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有关街办和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河道进行清淤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环境监管和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协助有关街镇对辖区生活污水进行治理工作;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进程进行督促,并对工作中出现的推诿、拖延等行为实施监办,提出督查意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广泛发动公众参与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新闻媒体公布12369环保热线和环保110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二)对违法排污企业严管重罚

对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无环保手续,又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予以关闭;无环保手续,符合产业政策的,立即停产整顿,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有环保手续,发现一次严重超标的,立即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关闭;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部分企业单位提出了严重警告,最后截止日期到本月底,如到期不能完成达标排放,将对该企业进行停工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实行环境违法企业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列入“挂牌督办”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并在主要媒体公布违法事实和查处意见;通告信贷(银行)部门该企业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通告供电部门对该企业限电或停止生产用电;提请有关部门取消该企业和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四)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扎实推进。有关街镇以及环保、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督促进展。

第7篇: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

一、严密组织,扎实推进,集中执法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按照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市环保局于2010年4月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环境集中执法月”活动。市区环保部门上下一心,各企业充分理解支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执法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活动期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500余人次,夜间及休息日检查48次,共检查排污单位410家次,依法处罚违法企业26家次,关停土(小)企业167家,我市环境质量初步得到改善。4月份我市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达标率为87.5%,较3月份提高了20个百分点;空气质量优良率为84%,比3月份提高了14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月均值比3月份降低了33.9%;水环境质量有了大幅度改善。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批环境案件得到了有效查处,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各相关部门、各大企业积极支持配合环保执法活动,为我市环境质量的改善和达标率的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总结这次集中执法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广泛动员,组织到位。为组织开展好“环境集中执法月”活动,市区两级环保部门高度重视,进行了广泛动员发动。市环保局将开展好集中执法月活动作为工作的突破口和四月份工作的重中之重,召开了市环保局全体人员,各区环保局长、分管执法负责人、有关科室人员,市直以上企业分管环保负责人参加的2010年全市环境执法暨“环境集中执法月”活动动员会议,制定了《市“环境集中执法月”活动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整治标准和职责分工,并精心组织实施。各区环保部门针对不同执法对象,分别制定了详细周全的活动方案,召开了高规格的动员大会,莱城区环保局采取分管局长包乡镇的办法,调动了乡镇及有关部门积极性,形成了强大的执法合力;钢城区环保局将“集中执法月活动”作为“蓝天绿水行动”的重头戏,详细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并组织实施,稳扎稳打,注重效果。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环保局积极配合市局执法组开展工作。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区环保部门分别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分工同志亲力亲为,与执法人员并肩作战,激发了大家的工作热情,用行动统一了思想,用行动树立了信心,也赢得了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大媒体对执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广泛宣传,积极为环保执法工作鼓与呼。经层层动员发动,调动了企业支持参与的积极性,呈现出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参与环保执法工作的新格局,为“环境集中执法月”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了活动效果。

(二)多措并举,查处到位。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入手,环保部门采取发动企业自查、分级查、错时查、联合查、交叉查等方法,加密检查频次,努力做到检查时间全覆盖,对所有排污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于重点排污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反复查,查反复,不给任何环境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按照先教育后处罚,先自改再促改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快,处罚一批,关停一批,曝光一批,教育了违法责任人,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取样监测,现场录像、照相,对查出有问题的企业,做到证据确凿,严格标准,严肃处理,不放过一家,不漏掉一个。对违法排污企业根据情况分类处理,对超标排污、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企业,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了处罚;对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拆除设施,清理原料,依法取缔;对于屡查屡犯、偷排直排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从快从重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对污染重、隐患大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

(三)注重实效,整改到位。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环保执法人员始终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除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外,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政策、信息服务,向连续超标企业派驻厂员,帮助企业整改,促进企业达标。如市康华矿业有限公司新建了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提高了水处理效果;市宝丰织造有限公司整修设备,恢复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积极补办陶瓷过滤车间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影响环保执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莱城电厂为确保达标排放,严格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在市环保局驻厂员的协助下,4月中下旬已基本实现了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鄂庄煤矿彻底堵住了通往农田的排污管道,加强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现了达标排放;其他企业也主动要求环保部门出主意,想办法,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成效非常明显。

(四)转变作风,工作到位。在集中执法月活动中,全体环保执法人员认真负责,严守纪律,严格执法,切实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集中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案件,关停了一大批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向全社会表明了环保执法工作的力度和立场,体现了环保执法的水平,同时也为全市的环保执法工作立了标杆,增强了环保执法的信心和决心。

二、总结经验,坚定信心,推动环保执法工作深入开展

(一)倾听群众呼声,求得广泛支持,环保执法工作才有方向,有动力。执法为民是执法工作的生命所在,使命所在,我们认真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明确了执法工作的着力点和工作的目标方向,进而也赢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通过宣传发动,严格执法,取缔土(小)企业,查处环境案件,让社会各界看到了环保部门加强环保执法的坚定决心,对我们的执法活动给予了充分理解,形成了广泛的舆论支持,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增强了环保执法的针对性,提高了环保执法的效率。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增添了无穷的动力,增强了我们加强环保执法的决心和信心。

(二)坚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环保执法工作才有作为,有地位。在执法月活动中,对于违法企业,我们坚持标准,一视同仁,依法执法。坚持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共同研究,公开公正,不徇私情。所有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午禁酒制度和工作保密制度,廉洁执法,高效执法,把执法置于群众的监督下。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在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寻找解决办法,督促企业抓好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赢得了企业的理解和支持,促进了处罚到位,整改到位,集中执法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社会上树立了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宣传,加强沟通,环保执法工作才有影响,有威望。为加强宣传,成立了宣传报道组,执法过程中,我们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新闻单位给予极大关注和支持,对动员会议、夜查行动、重大执法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印发了“集中执法月”活动通报,向市五大班子、分管市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环保部门、市直以上企业、环境违法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进行了通报;莱城区环保局、钢城区环保局在关停土(小)企业工作中,电视台全程跟踪报道,并连续播放,营造了浓厚的环保工作氛围,形成了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保工作的良好局面。坚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关注媒体信息,妥善处置环境安全隐患,并向群众及时反馈。活动期间,我们在在线上发现乔店水库上游有擅自倾倒医疗垃圾的帖子后,立即安排人员现场调查,清理了医疗垃圾,委托市海纳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并根据现场发现的蛛丝马迹,找到了倾倒垃圾的医院,对该医院进行了处罚,同时,召开了和卫生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将该医院的违法行为向全市各医疗机构进行了通报,及时在在线回帖,增强了环保执法与群众的互动,赢得了群众的高度评价,环保执法拥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在本次活动开展过程中,环保部门与被处罚企业约谈沟通,开诚布公地就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进行交流,就企业超标原因进行分析,就整改措施进行探讨,就环保部门的执法活动征求意见建议,在相互沟通中,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赢得了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四)善于联合执法,加强部门配合,环保执法工作才有活力,有效力。在集中执法月活动中,环保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打破科室界限,加强信息交流,在执法工作中密切配合,联合检查,形成了执法合力,提高了执法效能;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同作战,及时查处了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主动加强与司法、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重大环保执法活动联合执法,从而建立起了查处有力,运转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保障了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拆除取缔土(小)企业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联合执法,成效明显。如莱城区组织了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国土、环保及乡镇政府组成的100多人的联合执法队伍,对寨里镇四个村的30座焦宝石窑进行了集中彻底拆除。钢城区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依法关闭全区土小和落后工艺生产企业的通知》,在责令企业自行关闭的基础上,组成了多部门30多人的综合执法队伍,进行了强制彻底拆除。在全市引起了强烈反响,彻底打消了部分企业等待观望、伺机恢复生产的侥幸心理,有力地推动了土(小)企业关停取缔工作的顺利进行,联合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加强自身建设,培养过硬作风,环保执法工作才有根基,有后劲。一个部门的工作如何,最根本的取决于自身建设状况和人员素质的高低。在执法活动中,我们注重对执法人员的严要求,从严管理,大家自觉做到令行禁止,群策群力,不畏难,形成了过硬的工作作风,表现了出色的执法水平,以实际行动检验了作风建设年成果。

三、巩固成果,开拓进取,实现环保工作的新跨越

(一)巩固执法成果,增强执法成效。一个月的集中执法活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巩固执法成果,严防污染反弹还需要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我们将本着对环境违法案件处理无结果的不放过、对行政处罚不履行的不放过、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一件件抓落实,一件件促整改。特别是对土(小)企业,要继续组织摸底排查,坚持标准,依法关停。同时要明确责任,加强巡查,严防土(小)企业死灰复燃和治后反弹。

(二)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今年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已经启动,国家、省、市已分别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我们将本着对党、对群众、对环保工作负责的态度,继续严查存在超标排污、偷排偷放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扎扎实实地搞好每一项执法检查,确保专项行动的效果。

(三)大力开展“蓝天行动”,促进空气质量根本改善。3月31日召开的全市环保工作会议上,市政府印发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治理的“十大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分工。环保执法监察是实现“蓝天行动”目标的重要手段,我们将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明确重点,确保城市空气集中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8篇: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

近日,福建福州市环保局公布了2014 年第二季度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情况。据了解,本次执法共对42 家企业开出罚单60 张,涉及16 种环境违法问题,罚款金额在5000 元到10 万元不等。其中,多家闽清陶瓷企业上榜,所占数量超过违法被罚企业总数的一半。

福州环保局公布的环境行政处罚统计数据显示,涉事的陶瓷企业共有20 多家,罚款金额从1 万元到9万元不等,主要包括“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等违法行为。

来源:中华建筑报 时间:7 月30 日

第9篇:环保法对企业的处罚措施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健康安全和长江水安全为目标,以整治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工业园区环保监管措施,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整治力度,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为推动科学发展、跻身全国百强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工业园区所有企业(在建、生产);

(二)整治重点:

在建企业:重点整治项目开工建设前环评审批情况、未批先建情况;重点整治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施工建设期间废水、建筑垃圾排放情况;

生产企业:重点整治偷排、直排、漏排、超标排污等违法排放行为;重点整治违规处置危险、固体废物的行为;重点整治涉重金属企业的违法排放行为;重点整治生产期间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的行为;重点整治环境监控中心的在线监控情况;重点整治企业以试生产为名长期不进行环保验收的行为;重点整治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减排任务落实情况。

(三)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11月3日至11月10日)

由县环保局负责,结合工业园区实际情况,根据整治重点,制订具体排查计划,落实责任人,明确目标任务。排查计划于2011年11月5日前报送县政府。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0日至12月25日)

全面梳理排查出来的问题,加强力量集中整治。在整治过程中,做到依照法律法规下达整改文书,及时准确记录整治台账,经常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治到位、效果明显。

(三)总结阶段(12月25日至12月31日)

开展“回头看”行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建立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接受县政府督查并提交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为加强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小平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胜,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阮洋,副县长黄祖缘任副组长,政府办、宣传部、监察局、环保局、工业园管委会、发改委、工信委、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市容执法局、海事部门、供电部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龚勇鹏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环保集中整治行动的总调度、总指挥。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履行自身职责,明确整治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强化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责,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具体内容;发改委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信委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规划建设局要强化建筑工地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废水乱排、乱倒行为;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供电部门要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工商局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司法局要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报道,发挥舆论作用。环保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定期信息,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专项行动的整治措施、经验做法及先进事例。

(四)加强整治措施,确保处理到位。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未执行环保“三同时”的停产整治,依法给予最高限额罚款;未按规定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给予最高限额罚款;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处罚款,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限期改正,给予最高限额罚款;对不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产整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环境执法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