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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精选(九篇)

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

第1篇: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

一、新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分析 “六五”普法规划启动3年多来,新疆环保部门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各项环保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在环境监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新形势下新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进展顺利 近些年,结合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特点,自治区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颁布了《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府规章,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为适应形势的变化,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危险废物防治管理办法》、《电磁辐射保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也已纳入立法规划中。

(二)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开展成效卓着 1.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有力地推动污染减排工作,解决了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以 2012年为例,全年环境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498起,已执行1498起,强制执行案件12起,听证案件6起,罚款金额1782.34 万元。

2.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处罚各项程序。制定了《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行政处罚案件工作程序》,设立行政处罚评审小组,设置环境监察法规岗,安排环境执法专业人员对各支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尤其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条款适用、自由裁量权范围、合法收集证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审查,做到依法行政,最大程度避免了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的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

二、新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面临的困境及问题 新疆作为国家重要能源战略区域和环境生态极为脆弱的区域,随着资源开发力度加大,伴随而来的是高能耗、高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异常突出,开发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环境执法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立法需进一步完善 从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到1989年进行修订,先后又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近30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或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60余项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需要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去量化和细化,以利于基层环境执法部门理解和执行。但目前自治区尚未充分发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势,出台符合环境执法实践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表现在:

1.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待于进一步进行细化。对某些生态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律中仅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定性,却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或虽有法律责任但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

2.对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尚需进一步细化。为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国家环保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其中对于行政罚款幅度的规定仍较为宽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现有环境执法各项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1.“查处分离”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尚未全面开展。《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里对于“查处分离”原则都有明确规定。当前全区环境行政处罚中大部分地州现场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尚未实现全面分离,这不仅易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加大了现场调查人员的工作量,造成案件积压,执法周期过长。

2.重大案件审议制度落实不到位。为落实重大案件审议制度,有效监督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自治区先后出台《行政复议和处罚案件审议规则》、《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暂行规定》,但各级环境执法机构施行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三)基层环境执法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1.亟需解决环境执法专业人才缺失的问题。新疆地域辽阔,166万平方公里中约20000余个污染源分布于15个地、州(市)、99个县(市、区),人均监管污染源约230户,基层环境监察任务重、难度大,而自治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缺乏环保专业人才。 2.亟需解决环境执法基层机构设置的问题。目前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机构相对单薄,一个科室、大队要同时应对自治区、地区的几个口径的工作,一个执法人员要兼任几项环境执法工作,工作任务重、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基层现场执法力度、执法质量、快速反应能力受到制约和影响。 (四)环境执法培训模式有待丰富,培训缺乏严格有效的考核标准 近几年,自治区通过科学、严格的培训,造就了一支素质较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但值得反思的是,环境执法培训效果缺乏有效的考核认定标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即培训成本和环境执法效益之间没有有效衡量标准。培训内容、方式还需“少些原则

理论,多些实践技能”。 三、新疆环境执法完善与困境破解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完善我区环境保护依法行政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加大力度完善地方环境立法

1.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我区环境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将那些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法规、规章尽快修改、废除,制定符合自治区环境执法实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必要时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2010年3月1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正式施行,应尽快修订我区环境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以适应形势需要。

2.结合我区环境执法实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进一步细化。一是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进一步细化,如细化《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处罚额度。使得法律责任追究明确、具体,避免环境执法人员遭遇执法尴尬;二是对于同一违法类型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排除经济发展差异),处罚不相同的现象施行统一标准,做到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三是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标准》中行政处罚额度进行再细化,针对我区不同经济发展区域采用不同的细化标准。

(二)加大力度完善环境执法各项制度

1.在全区范围内对落实“查处分离”制度和重大案件评议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强化对“环境执法权”的监管。严格执行“查处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目标责任体系,加大对环境执法权力运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纠正和查处不当执法和违法行为,保证环境执法依法、公正、透明。 2.全面落实重大案件的评议制度。对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案卷从案件的立案、调查人员的陈述、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适、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中审议、评价,经集体审议讨论决定行政处罚。

(三)完善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体系 学习兄弟省区好的经验办法,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对基层环境执法情况开展调研以了解基层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情况,一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形式吸纳一批能够胜任环境执法工作的人才,对环境执法队伍予以有力补充。二是结合自治区级环境执法机构设置,对基层环境执法机构进行整合,增加专业机构设置,明确各个科室机构的职责权限,使环境执法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合理化,减少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量。

(四)丰富环境执法培训模式,建立培训考核机制

第2篇: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

新环保法实施在即,相关配套办法、细则等制定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开展。这一系列配套措施预计有54项之多,由环境保护部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实施后,将共同形成一套有力的“组合拳”,最大限度确保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落实到位。

按日计费细则成亮点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而《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主要就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等作出规定。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与之前“限期治理”不同的是,新的办法中对于复查的期限更为模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专家分析,环保部门可能在30日内的任何一天进行复查。这就大大增加了企业投机取巧的风险成本。如果查实企业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即可按照法律规定,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按照原处罚额度进行连续处罚。

当然,也有人提出,这样一来企业面临的罚款是否可能出现“无底洞”的情况。对此,《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在《附则》中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灭失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比经济处罚更严厉的手段

如果企业能承担按日计罚,就可以继续违法吗?

专家的答案是:不行!与按日处罚同时推出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就对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进一步向相关企业设施实施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作出了相关的执行准则和规范,分别列出了6种适用于查封、扣押和9种适用于限产、停产乃至关闭的具体情况。

保护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等。

此外,如果按日计罚和查封、扣押权都无效,企业仍然几次三番违法排污怎么办?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规定,诸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3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等情况的,可对其采取限产、停产乃至关闭企业的措施。

明确企业强制公开内容

此前,大部分企业信息公开热衷于公布较为宏观或较为正面的信息,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况,因环境保护工作受到奖励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其他情况等。

而此次征求意见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中就将这些列为鼓励公开内容,同时更加强化了14项强制公开内容,比如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他环境行政许可情况,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情况,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受到环境刑事制裁情况等。

第3篇: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

一是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移动执法APP试点。在城阳、平度、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流程,优化移动执法APP软件设置,以信息化技术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网上办案和移动执法能力建设,形成移动执法全过程记录、可回溯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截至2021年4月末,移动端累计录入681件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案件。

二是推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审查。对城市管理局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合法性审查。《青岛市物业条例》5月1日推行,在短时间内完成合法性审查。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规范合理,对各执法部门报送的细化分解标准,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按照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对照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情节逐一细化、量化,制定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基准。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工作实效。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工作落到实处,我市强化监督检查,通过案卷评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工作开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对接,按照规定的权限、步骤、方式、时限,紧密结合本系统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对本部门已经制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尽可能使制定调整的行政裁量基准体现过罚相当,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适用。

三是推动城市管理领域规范执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市南、西海岸新区。

第4篇: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围绕促进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开展“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以公开规范为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手段,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促使权力行使行为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正、效率提高、监督有力,为优化投资环境、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中心工作完成提供纪律保障。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切实解决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和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促进整章建制,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平、以规范强素质、以规范树形象。通过开展“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监管的长效机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体系,提升环保机关依法行政、优质高效服务的水平,提高广大群众对“阳光行政”工作的满意度。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

20*年“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的主题是规范执法权,即规范全局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裁决等职能。通过向全社会公开已清理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等权力的行使依据、程序、幅度、时效、监督等一整套流程,建章立制,强化监督,促进全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公开执法、规范执法。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工作环节:

全面清理执法依据。在前几年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科室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国家明令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废止。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征收权、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等等。

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自下而上”地进行梳理。先由各科室对自身现有的执法权进行梳理,列出条目。再比照法律、法规进行对照检查,列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权力”,提出清理意见。第二步,上报审核。局规范事权行动领导小组对各科室的清理结果进行初审,拿出清理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然后报区法制办审核,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编制执法目录。执法目录按照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行政权力、行政办事项目的名称、行使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标准、承办科室等。凡未按要求经过清理列入职权目录并经核准的权力,将不得再予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除外)。

制作流程图。对行政执法项目的运行程序绘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绘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依照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的承办岗位、办理制度、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流程图要简单明了,方便企业和群众了解。

规范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处罚权,运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畸轻畸重或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要结合本科室的工作实际,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细则。同时要对排污费征收管理、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监测收费等作出明确规定。

健全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运行机制,规范立案、办案、重大案件会审、自由裁量权运用、查处分离、处罚执行、执法公示以及案件分析等相关程序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处罚备案和重大行政处罚听证等各项制度,使行政执法工作有章可循。

组织明查暗访。规范事权行动领导小组要针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裁量不当、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认真组织排查,研究整改措施,制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局党组要加大监察力度,组织明查暗访,促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按照区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和时间要求,全局“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制定方案。*月中旬前,局成立“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2.完成清理执法依据工作。*月底前,各科室对照自身工作职能,对所有行政权力和办事事项进行梳理,列出目录,提出清理意见。由局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汇总、送审、备案。

3.编制执法目录和流程图。*月底前,各科室编制执法目录和流程图,局党组会同法宣科汇总、公开。*月底前,领导小组协调各科室制定“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的相关制度。

4.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细则。*月*日前,完成环保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监察大队制定排污收费有关规定、监测站制定监测收费自由裁量有关规定。

5.组织公开、公示。*月底前,在报请区纪委、监察局同意后,利用网络平台公开行政执法目录、行政执法流程图、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各项规章制度,正式运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和规范事权行动工作。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开展20*年“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局统一部署和要求,高标准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开展“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是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推动我区“全面奔小康,建设广陵新城”目标实现的迫切要求,是改进环保部门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环保新形象,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各科室要充分认识规范事权行动的重要意义,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配合,工作上尽心尽责,确保高质量地完成“规范事权行动”工作。

2.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局成立“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规范事权行动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局各科室为成员单位,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5篇: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

2011年,是大队成立的第一年,在市局和大队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作为一个新任处长,我在新的工作岗位和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尽职尽责,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较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认真学习党的相关文件精神,与时俱进,丰富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在工作中注重系统学习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收集与了解国内外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和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相关政策,工作积极、肯干,勇于探索和开拓,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担任大队应急与法规处处长后,在领导的支持下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在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中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合议,组织执法文书检查和案卷评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使大队在促进地方法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队伍执法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努力提高应对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应急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整体的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2、先后起草了《大队执法办案审批权限及用语规范》、《大队行政处罚办案责任制》、《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工作实施细则》、《大队案件办理流程图》、《案件办理流程时限规定》、《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法稽查工作细则》、《投诉举报案件处置工作细则》、《科技管理工作细则》、《大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大队安全事故处置首席调查员制度》、《案卷评审管理工作办法》等内部管理规定,完善了执法队伍制度建设,使大队成立之后行政执法工作与市局在最快的时间内同步接轨,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正常运转。

3、积极主动地配合好、完成好市政府法制办、市局政策法规处、食品监管处、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处等上级机关有关处室交办的工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定标准》、《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性管理办法廉洁性评估报告》、《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处罚首次不罚制度》等重要文件,使大队在政策法规工作上得到了上级领导的一致认可。

4、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执法依据。为弥补《食品安全法》在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积极争取对《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建议尽快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解决化妆品监管环节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也提出了化妆品地方立法的意见,为加强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环节的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

5、在大队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强化对各业务处室行政执法工作职责进行细化,落实到每个科室和执法人员,明确了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将各业务处室监督覆盖、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汇总并上墙公示,量化了考核目标,制定了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使大队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6、组织案件核审合议,提高办案质量。按照上级要求,自大队成立以来,大队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合议制度,修改完善核审合议细则,规范办案程序,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认真组织开展了核审合议,其中较重大的案件按规定报局合议,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了办案质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一年来共牵头组织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合议的案件达220余件,参加市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3件。

7、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强化执法监督。案卷评查是执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是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质量的重要手段,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大队内部管理规定每季度都开展了优秀案卷评选活动,对优秀案卷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案卷予以纠正,并写出案件质量评析报告,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讨论,让大家相互借鉴,达到了相互监督、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目的。对促进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了执法监督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8、组织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今年,共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各类法律法规培训10余期,自行组织的业务培训10余期。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案例分析等相关内容,并书写主讲了《执法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换发新的执法证件,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执法证”年检考试。并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新的执法证件,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证。

第6篇: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

搭建新时期环保法制建设基本框架

为解决持续不断的大气污染、频频发生的水污染以及严重超标的土壤污染等问题,自2011年修订《环境保护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最大程度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了4次修订草案的审议,2014年4月24日由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大修,相比于1989年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变动非常大,条文结构由六章变为七章,由四十七条增至七十条,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多年来制约我国环境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在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包括更加突出扩大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政府环境监管、突出环境保护优先、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加大环境违法担责等。该法律的实施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理清明确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平衡公众诉求与经济发展关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系统搭建了新时期环保法制建设工作开展的基础框架。

史上最严但又实施最难

1.最严体现在立法三个“加严”。

环境监管加严。第一,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这对地方上普遍存在的未批先建现象有了限制,严格要求项目建设需要按照环评中提到的“三同时”来进行,也禁止了很多地方先规划后环评的现象。第二,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此可见,当地企业不但要满足总量控制,并且也要达到环境质量要求。第三,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排污许可和环境信用管理。对于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新《环境保护法》将企业遵守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违规违法的企业将会被纳入“黑名单”,从而影响这些企业在银行、证券等系统的信用评价,通过此项制度,可以有力地促进企业守法。

管制手段加严。一是实施生态红线管理。即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样可以通过空间管控要求避免地方只注重经济的增长而不注意环境保护的行为。二是提出了越级举报机制。新《环境保护法》的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该举措可以强化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职责。三是实施区域限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违规追究加严。一是建立了按日计罚制度。这是对环境追责机制的重大突破,为解决长期一直存在的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设置了空间。二是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处罚,形成有效威慑与警惕。三是确立环境连带责任。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以避免在监测设备和监测数据上造假情况的发生。

2.最难体现在落实三大难。

地方细化落实难。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基本法,毕竟提供的是一个架构,存在规定原则性、概括性等问题,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落实到有关水、气等环保单项法和有关办法、实施细则中。如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提出的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这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环保部门、保监会等部门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很久以前我国就开始了垃圾分类,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还缺乏配套的细则来实施。此外,各地方法规也需要认真考虑细化落实新法的要求,将新法精神和要求体现在地方法规政策文件中。

严格责任追究难。此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不少方面还存在不足,会造成环境责任追究难的问题。一是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未能有效统筹,在调控生态保护行为方面能力不足。二是新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负有“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各环保有关部门均有一定环保职能,且有相关同一位阶的法律支撑,实施统一监管还存在较大难度。三是不少地方基层环保能力跟不上,监管执法难保障。四是环保执法难独立。一些地方的唯GDP导向的发展观不转变,环保往往成为“陪衬”,环保执法受到党政领导干预难以开展。五是强制措施有难度。虽然新《环境保护法》给了环保很多硬手段,但是能否落地生根还赖于很多因素,如给了地方政府对违规环境行为企业实施处罚时可以采取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的权利,能否使得处罚行为真正做到对违规企业有威慑力还需要地方政府的勇气和担当。

公众有效参与难。一是公众环境权仍未得以确权,这也是此次修法与期望存在较大落差之处。这肯定会多少影响到公民环境权益保障和公民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尽管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中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但是,该规定与有效保障环境权仍存在较大差距。二是此次《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公益诉讼机制有效运行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在过去许多关于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因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却没有受理的现象屡见不鲜,环境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也屡禁不止,这些问题得以解决才能保障公益诉讼的有效性。

新环保法实施面临的三大挑战

1.传统发展模式影响大。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首次以国家文件的形式明确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但环保执法仍然困难重重。中国的环境监管和执法主要依靠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完成,虽然环保部门在执法之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其人事任免仍然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当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企业税收同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和官员政绩的体现,地方政府可能会出于利益的考虑而对污染企业进行保护。

2.硬措施能否硬下去?

新《环境保护法》提出了很多硬措施、硬手段,但贯彻落实还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如新《环境保护法》授予了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责令超标排放的污染企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和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权利。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但可以预见的是,该项权力的行使在不少地方会遇到来自地方政府很大的阻力。很多时候,关停这些硬性处罚要求不可避免会带来财税损失、人员下岗,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等后果,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很难实施下去。

3.环保能力建设能否跟上?

新《环境保护法》的贯彻落实落脚点在基层。环保部门在中央和省级力量较为集中,但到市、县一级,特别是在中西部很多地区,环保部门力量仍较为单薄。基层环保能力建设与新环保工作的要求矛盾十分突出。一是基层环保人员过少,事权太多,任务过重,环境监测监管、环境执法用车等硬件建设跟不上,影响《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落实。二是基层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等软件建设有待提高,随着我国环保立法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对于环保部门专业化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特别是对于基层环境执法的工作人员来讲,专业性尤为重要。但实际工作中,很多市县的环境执法人员并非专业的环保人员,这可能使得环境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落实新环保法关键

宣传贯彻要有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需要让社会各界理解、认知和接受。新法中的很多新规定、新要求、新方法、新手段、新措施,要让社会各界去认可和运用,必须加大宣教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法治意识。这需要环保部和各级政府环保部门采取多手段、多措施加大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渠道、工具和媒体形式,搭建全方位的宣传平台,贯彻落实环保宣传精神,让新《环境保护法》深入民心,提升公众对环保事业的认同感,唤醒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从而推动新《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

细化落实要到位。新《环境保护法》有效实施不仅需要通过制定实施有关的办法、细则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等,也必须要落实到各有关专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中。这就需要各有关法在制、修过程中做好研究分析,将新法精神和要求落实到位,形成健全完善的基于新法的环境法制体系。

基层能力有保障。新法贯彻落实需要加强基层硬件建设,强化基层环保队伍能力。因此,要重视通过机制创新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等领域社会化、专业化,能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要加大环保投人,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的财政投入,确保环境监测监管和环保执法硬件能力跟得上;加大环保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不断优化基层环保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实现硬件与软件建设两结合、两做好,才能有效推动新法贯彻落实。

环境监管要独立。地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受大型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制约,环境监管处于弱势状态,严格执法难度较大,难以独立行使监管职责,无法发挥对企业的威慑作用,导致环保问题屡禁不止。因此,为确保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到位,必须确保环境监管执法的独立性,保证纠正大型企业执行环保政策不到位的行为,纠正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当干预行为;要创新环境管理模式,加强对重点企业、地方政府的监督和追责,树立环保部门的威信。

环境责任严追究。新《环境保护法》的权威和可操作性与环境责任追究是否能到位息息相关,为确保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要严格政府、企业以及公众的环保责任,形成全面严格的、针对多主体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包括环境责任的认定归属、审计评估、责任追究等,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严格落实对其责任主体的惩罚,以此提高政府有关领导、企业负责人、社会公众对新《环境保护法》执行的重视程度。

重视打好组合拳。新《环境保护法》涉及领域多,调控主体多,政策手段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手段措施的特征,改变过去过于重视环境规制手段的做法,综合运用标准规制、经济激励、自愿参与等手段,规避政策冲突,增进政策协调,协同调控环境行为,减少环境管理成本,改进政策活性,提高政策手段效果。

监督治理须有力。完善的环保监督,包括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以及环保部门、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监督要有力,构建形成政府、企业、公众良性互动的均衡治理格局,形成强有效的监督治理机制才能落实环保法。这要求政府不仅要严格履责,同时要大力支持社会公众,包括NGO有效参与到环境治理体系中来。政府要不断加强环保督查督办和监察稽查;企业作为新《环境保护法》的遵守者,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好环保治理工作;公众应积极参与监督法律执行和污染违法者。只有三大主体相互监督、相互促进,才能确保新《环境保护法》有力实施。

公益诉讼应健全。公益诉讼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应进一步细化与健全。这需要解决具体的程序、方法、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裁决、执行等方面的细节问题。环保部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地方开展环保公益诉讼实践探索,加快完善有关立法,为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环境信息公开好。环境保护需要社会治理,环境信息公开必须最大程度发挥社会力量。各地政府要积极主动、全面公开各类环境信息。政府应大力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各类环境监测信息应共建共享;要全面公开环境监察、督查、执法信息,推进执法检查依据公开、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要联合媒体、社会力量,及时通报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通过政府环境信息透明化切实保障公众参与到环境决策和具体环境监督管理中。

第7篇: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

1编制目的

为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保证工程安全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完成公司任务指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通过建立、健全工程部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每位管理者的职责和岗位责任,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工作到位,责任到人,从而保证各项技术要求能够落实到位,实现项目管理的精细化,针对具体施工状况及技术水准制定出具体目标,明确责任。

2工程管理组织机构

3工程管理职责划分

3.1 工程部职责

3.1.1全面负责川渝项目工程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传达收集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等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安排,完成项目部交代的工程管理任务。

3.1.2制定部门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制定项目员工培训计划,组织落实部门员工考核,组织员工进行工程管理培训。

3.1.3落实HSE体系及质量体系在本部门的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

3.1.4组织对分项目、分项目片区、工程施工点进行工程监督检查,现场HSE管理执行情况,施工过程管理及5S管理执行情况,作业许可管理与应急响应管理执行情况,承包商管理执行情况。

3.1.5监督工程进度执行情况,负责工程进度偏差整体分析,建立工程进度偏差预警机制。

3.1.6负责项目工程吊装运输车辆管理,控制机械台班成本,组织进行工程机械台班成本分析,报送上级领导。

3.1.7负责组织对项目承包商进行审核,并对承包商进行过程监督考核,完成上级单位对承包商的考核安排。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承包商管理要求。

3.1.8负责各工程管理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向各相关部门提供所需工程信息。负责与项目部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同其他部门完成项目任务。

3.2 分项目、各片区职责

3.2.1负责组织分项目、各片区所属工程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各级管理培训、学习,并安排人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报送。

3.2.2建立分项目工程管理制度,落实分项目、各工程HSE体系及质量体系的运行、维护。

3.2.3根据工程情况完成分项目、片区、施工点工程管理人员的分配、调整,解决各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确保生产计划的落实。

3.2.4组织新开工程进行工程对外劳务及分包内容划分,报送划分资料。

3.2.5负责安排各工程落实落实上级承包商管理要求,提供承包商相关资料,组织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3.2.6负责监督各工程机械台班使用及费用,控制所属项目工程成本。负责了解规划各工程材料运输方式,根据现场条件提出整体运输等节约工程成本的方法,配合经营进行招投标。

3.3 工程施工点职责

3.3.1负责现场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的协调及施工生产的平稳运行.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纠偏。

3.3.2负责现场HSE体系及质量体系在施工现场的具体运行及维护。

3.3.3负责新开工程工程信息报送,组织对分包商进行准入考核。

3.3.4负责工程审批及管理作业许可;负责组织现场进行应急演练等应急管理的具体实施;

3.3.5负责召开施工例会,安排安全喊话,组织联合大检查;负责组织现场HSE管理及5S管理;负责承包商施工过程考核及评价;负责各项施工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3.3.6负责核实现场工程使用的机械台班确认,并安排上报安岳大项目部。

3.3.7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落实高风险作业挂牌制度,组织对高危作业进行报备。

3.3.8负责组织进行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宣贯、培训、学习,落实执行项目部分配的其他任务。

4工程管理奖惩细则

4.1项目管理奖惩细则

4.1.1关于项目定期收集整理上报的固定资料,安岳大项目部定期统计通报,第一次通报对该工程及负责人进行警告,第二次通报对该工程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第三次通报在处罚工程负责人的同时,对该工程片区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如果因相关资料交底不及时、不清楚而造成各工程资料上报不及时或有问题的,工程部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1.2关于项目

4.1.2关于工程开展自检自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现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完成闭环,应及时自省不做处罚。超出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的,对施工单位按照4.2.3条条款进行处罚。

第8篇: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

一是,注重学习,业务娴熟。江xx同志始终秉持学习开启智慧,实践成就事业的理念,无论在什么岗位,总是将学习放在突出位置,始终牢牢把握环保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

在担任监察大队大队长、监测站站长成为环保一线执法人员后,他常说执法水平的高低不仅体现个人的业务能力,且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直接影响着环保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他个人在不断提高自己对环保法律法规运用能力的同时,还在全体执法人员中积极倡导学习之风。尤其是在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后,通过开展“学法、懂法、执好法”进一步强化环境监察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使全站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二是,热爱事业,牢记宗旨。他胸襟宽,思路广,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工作中能够始终胸怀大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践行为基层发展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为社会服务的环保民生理念,在坚持源头控制、坚守产业准入红线、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的同时,立足长远,优质高效服务经济发展,不遗余力推进经济转型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开展好环保服务中,他积极发扬“白+黑”、“5+2”的吃苦奉献精神,带领部门人员,为重大重点项目、为工业企业项目开展好环评审批服务,走基层对接企业,跑现场踏勘项目,对上做好审批协调工作,对下指导号企业开展环评,经常加班加点、挑灯夜战为企业审批大量环评材料,并不断推出联合审批、重点项目协商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等多项利企措施,有效的确保了星火工业园重大产业项目的落户,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是,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江xx同志始终坚持和倡导以为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工作中注重细心服务,但对那些无视法规,恶意违法的企业,他总是带领环境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几年来,江xx同志积极参与并带领环境执法人员,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五个一批”的原则:对工艺严重落后、污染较大、生态破坏大、环保设施跟不上及社会反映强烈的企业坚决查处,关停一批;对稀释排污、长期超标排污、偷排偷放及严重违反危废管理企业,打击一批;对具备条件、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抓紧落实,整改一批;对短期内整改有难度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分步实施,跟进一批;对已经整改完毕的问题强化督查,进一步扩大整改成果,坚决防止出现反弹,巩固一批。采取平时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企业逐一排查。对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问题企业进行曝光、处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按日计罚等措施,坚决做到“四个一律、三个不放过”:该移交的一律移交,该关停的一律关停,该处罚的一律处罚,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一律停产整治;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处理处罚不到位的不放过,整改不到位的不放过。

在2015年度,组织检查企业上千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8起,违法案件处罚x万元,关停非法生产企业3家,责令停产整改企业22家,责令限期整改企业15家,有效地规范了监管企业的环保工作。

第9篇: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范文

一、工作纪律:

1、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听从工作安排。

2、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上班和下班。

3、支行机关人员,要求每天早8点准时到二楼会议室点名。

4、基层营业单位,必须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

5、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和大声喧哗。

6、营业期间不准吃零食、打瞌睡,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

7、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8、听到办公电话铃声时,应主动接听,以文明礼貌用语对答,并耐心细致地回答或解决对方提出的问题。

9、在全行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面对客户的员工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该客户的业务办理全程负责,并记录工作日志,把接待的客户和所办理的事项和结果记录在案,以备客户监督。

10、按时参加支行通知的各项工作会议,不准无故缺席和迟到、早退。

11、会议期间必须关掉手机和呼机,不准随意走动,专心致志开会,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12、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推拖和延误。

二、仪容仪表:

1、上班期间必须身着工作装,佩戴工号牌,并按支行通知统一更换季节工作装。

2、着装要整洁,谈吐要文明,举止要大方,修饰要得体,不许留怪发,男士不蓄长发。

3、接待客户要面带微笑,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4、全行员工无论何时何地,一切言行不得损害农行整体利益和形象,更不能干出与农行利益相违背的事情。

三、环境卫生:

(一)营业场所

1、要求每天班前清扫、班后清理,从不间断。并做到每周一次大扫除。

2、营业厅前行名、行牌,经常擦拭干净,保持清新醒目。宣传条幅悬挂整齐,定期更换。每天班前要清洗门窗、清扫地面,保持清洁卫生。

3、营业厅内整齐清洁,物品放置统一有序。要求地面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灰尘,墙壁清洁卫生。

4、营业柜台整洁无灰尘,柜台玻璃明亮洁净,便民设施齐全完好,摆放到位。

5、办公桌上保持整齐有序,办公用品设施整齐划一,不准摆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室内不准堆放私人杂物。

6、大堂经理或导储员要时时清理营业厅环境卫生,为客户提供清新整洁的办公环境。

7、各营业网点其它场所要求定期清理,保持整洁,为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支行机关

1、划清责任区,明确责任人,保证支行机关干净整洁。

2、机关大院内、门前、门洞保持干净卫生。每早8点前整理完毕。

3、厕所内要经常冲洗,保持清新无味。每晚7点清扫干净。

4、楼道、楼梯及办公室,由当天值日部室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5、灶房、餐厅保证无蝇、无鼠、无灰尘、无病菌,确保全行员工有一个健康的就餐环境。

6、自行车、摩托车全部整齐放入车棚,不准随便停放在大院和门洞内。

7、机关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外来车辆由门卫人员安排车位,要规划有序。

8、垃圾要与环卫队达成协议,定期清理,堆放垃圾要到位。

9、机关职工住宿区,由办公室安排责任人,要保持清洁卫生。

四、出勤规定:

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请假应在事前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条,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留存主任处或办公室备案。

3、病假凭有效证明可准予病假(可出具证明的医院是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

4、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5、审批权限:一般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本单位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单位主任签注意见后报支行分管行长批准;副主任请假,2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任批准,2天以上由本单位主任签注意见后报支行分管行长批准;主任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行长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行长签注意见后,报行长批准。

6、销假: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主任处或办公室销假,并严格记录登记,否则按旷工处理。

7、基层各单位务必在次月3日前将本单位的考勤情况报回支行办公室备案。

五、处罚办法: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使全行上下形成遵章守纪的良好风气,维护全行整体形象,对违规违章行为决不姑息,严肃处理。

1、成立监督检查组,由分管行长牵头,综合办公室负责。要认真履行督促、检查、登记、考核和处罚职责。

2、对违反《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运城分行《营业机构规范服务细则》等有关条款者,情节轻微,负面影响不大的罚款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给予行政警告一次,记入不良档案;对当年累计达3次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令其下岗待业,停发工资;

另注:凡因酗酒后在机关里滋事、打闹的一律开出公职。

3、上班迟到、早退或缺岗、离岗的给予批评教育,发现一次罚款10元;每月累计发现3次以上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记入不良档案。

4、受到顾客举报或投诉一次的,扣发全年效益工资,累计两次以上的立即下岗直至除名。

5、不能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的,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下岗。

6、工作期间,不能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串岗、玩电脑、干私活、吃零食、举止不文雅、谈吐不文明、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项,发现一次,批评教育,罚款10-30元;累计3次以上的扣发一个月效益工资;对履教不改的,一律辞退。

7、职工旷工按实际旷工日扣除日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

8、不按规定着装或不戴工号牌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9、环境卫生,达不到要求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对责任领导罚款50元。

10、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按规定停放,不能严格执行的对当事人罚款10—30元,对管理责任人罚款50元。

11、属督查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管理有漏洞责任的,对分管行长和办公室主任分别罚款100元。

12、对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除以上处罚外,并严格执行农银发(2001)153号《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措施:

1、此项工作由分管行长牵头,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办公室每月至少到各营业网点督查一次,并出榜公布,按季度进行通报。

3、开展“评优选差”活动。年度终了,支行根据工作记录评出作风过硬,举止文明,遵规守纪的员工,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记录者按次数进行排队,实行“末位淘汰”,作为下岗分流对象。

4、聘请社会监督联络员,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投诉意见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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