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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具体措施精选(九篇)

防震减灾具体措施

第1篇: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

一、总则

1、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指非地震系统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从事的地震监测和地震灾害防御行为。

2、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和社区自救互救体系的重要内容。

3、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包括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社区地震应急和民居抗震设防指导。

4、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网络建设

1、各镇乡(街道)的防震减灾工作,在市地震业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镇乡(街道)要设立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具体人员由各镇乡(街道)自行指派。

2、各镇乡(街道)、社区要建立一支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辖区地震应急工作。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由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负责筹建。

三、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职责

(一)地震宏观异常测报

1、地震宏观现象的观察与观测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应注意观察周围的事物和现象的变化,如动物、地下水、地形变、电磁、气象等,认识其正常的变化规律,了解造成这些变化的因素。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一些简单的观测,并把观测结果进行记录。

2、地震宏观异常的调查与核实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发现宏观异常后,应及时进行异常的调查核实。首先是调查出现的异常本身是否可靠,其次是分析异常的原因。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应配合上级防震减灾业务主管部门到现场访问有关人员,把握异常的真实性,必要时也可进行简单的测量、试验与分析。

在宏观异常的调查核实中,还要注意分析异常规模、出现的区域与时间等特征。

调查核实后,可进行异常的识别,是否与未来的地震有关,即能否作为地震宏观异常。

3、地震宏观异常的上报

调查核实后的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应及时填写“地震宏观异常填报表”(附件)上报。

上报的方式一般应将填写的表格以尽可能快的形式报给市地震部门。对突然出现的、规模较大的、情况严重的异常,除了按规定填报外,还应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上报市地震部门,也可同时上报省、__市地震部门。

(二)地震灾情速报

1、地震灾情的观察和估计

地震发生后,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观察所处环境及附近的房屋、景物的变化,根据观察结果,结合人的感觉,对照《中国地震列度表》中的三类基本标志性现象,粗略估计地震灾害程度。

2、将地震灾情的初步观察结果及时向市地震部门报告。

3、地震灾情的调查

在做出首次速报后,应尽快调查了解辖区内的三类基本现象。调点是:

(1)人员的伤亡及分布情况。

(2)建筑物、重要设施设备的损毁情况,家庭财产损失,牲畜死伤情况。

(3)社会影响,包括群众情绪,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影响情况等。

(4)地震造成的其他灾害现象。

4、地震灾情的后续速报

将调查结果进行第二次速报,以后还应不断调查核实和补充新情况,尤其人员伤亡变化情况须随时上报。

(三)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在市地震部门指导下,配合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承担本辖区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任务。

1、宣传方式

(1)设立宣传橱窗、墙报。

(2)举办防震减灾科普讲座。

(3)播放地震科普宣传声像资料片。

(4)散发地震科普读物、挂图、宣传页。

(5)利用科技周、“7.28”唐山地震纪念日、“三下乡”等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6)组织各种地震应急演练。

2、宣传内容

(1)平时宣传

我国及本地区地震环境和地震活动特点;地震基本科学知识;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应急与救援的有关知识;个人及社会防震减灾基本技能常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与措施;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我国地震科学水平和防震减灾工作成就与现状。

(2)临震宣传

地震应急预案与应急对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启动程序;地震监测预报的方法,现阶段地震预报科学水平;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观察、识别和临震异常信息的上报;各类房屋建筑和生命线工程在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特点与抗震防灾措施;社会公众地震应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知识;地震灾情速报知识和速报渠道与程序;地震谣传的识别与预防知识;有关地震预报、地震应急的法律、法规知识。

(3)震后宣传

有关地震震级、灾情情况和震后趋势判定公告的内容;党和政府抗震救灾的对策措施;伤病员抢救转移的知识和方法;防止地震次生灾害的知识;震后恢复重建时场地选择及抗震设防要求方面的知识;有关识别和预防地震谣传的知识。

(四)社区地震应急

1、社区地震应急准备

(1)制定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包括社区应急、邻里自救互救、人员疏散、人员密集场所疏导、重要目标岗位应急抢险抢修、家庭应急等。

(2)组织建立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明确组织者、人员、职责、任务,并协助上级防震减灾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者的培训、训练

和演练工作。(3)指导社区居民掌握地震灾害自防、自救、互救基本知识,熟知附近的避难场所,并开展适当的演练。

2、临震应急措施

(1)本辖区的应急预案启动后,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协助实施应急预案。

(2)密切关注震情变化,随时与市地震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宏观信息。

(3)根据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协助居民避震疏散。

(4)指导家庭贮存各种必备生活用品和工具。

3、震后应急措施

(1)协助辖区内的震后快速反应工作,迅速报告灾情和紧急救助情况。

(2)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居民开展救助,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协助疏散灾民和发放救援物品。

(4)协助有关部门维护辖区秩序。

(五)镇乡(街道)民居抗震设防

1、宣传房屋抗震知识,包括民居震害和特点、抗震设防要求、房屋建造的抗震措施。

第2篇: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

经市委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传达学习回良玉副总理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回顾总结2008年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自治区地震局马贵仁副局长一行在百忙之中莅临指导会议,在此,我谨代表固原市委、人大、政府和政协表示诚挚的感谢!2008年,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厅局的充分肯定,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关心支持我市防震减灾事业的各级组织、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全市广大地震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

前面,市地震局乔局长做了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局分别作了表态发言,马贵仁副局长做了重要讲话。守俊局长的工作报告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表态发言,总结工作实事求是,分析形势客观准确,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可行,都讲得很好,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县(区)发言,希望都能落到实处。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防震减灾各项工作,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地震是群灾之首,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之深、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大,没有任何一种自然灾害可以比拟。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波及半个亚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波及我市造成房屋倒塌267间、裂缝5714间,窑洞倒塌、裂缝2600孔,涉及农户4113户,直接经济损失2939.1万元。固原与汶川同处我国南北地震带,地质构造复杂,有六盘山东麓断裂带和南、西华山断裂带,属中强地震多发区,地震活动具有频度高、强度大、突发性强、震源浅、易成灾的特点,具有发生强烈地震的构造背景。更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2009年度全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认为,2009年或稍长时间宁夏及其毗邻地区存在发生5级左右地震的可能。我市是一个潜在的地震危险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地震形势比较严重,切不可掉以轻心。各县(区)政府、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深刻汲取汶川地震的教训,切实增强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地震局关于2009年度宁夏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固原市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精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保障有力、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防震减灾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市、县(区)地震部门要强化“震情第一”观念,统筹部署地震监测预报的相关工作,健全震情跟踪制度,加强地震监测,强化“三网一员”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群防群测网络体系,切实提高群测群防综合能力,做好地震宏、微观异常的观测、落实、收集、上报工作。对出现的地震宏、微观异常要及时调查、核实、报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周、月会商,按时上报会商结果。

(二)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力度。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审批程序,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将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新建设项目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房屋建筑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要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改正,直至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于经改正仍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房屋作为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向社会公布,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开发企业不得向社会出售或者出租。新建中小学校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为乙类或者在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设防。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地震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加强与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工作;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及监管工作都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详实记录抗震设防和监管情况,规范管理内容,使之成为制度化。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要求,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是谁的职责,谁就负责,谁就承担责任,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积极开展已建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物特别是学校、医院、城镇居民小区、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房屋建筑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现有房屋建筑,制定抗震加固计划,并将计划的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要依据普查情况和抗震加固情况建立档案,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主体、相关内容和任务,确保现有房屋建筑能达到抗震要求。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开展市区活断层探测,为工程建设的科学选址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和民居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市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民居抗震能力弱,存在很大隐患,还有许多群众在窑洞、土坯房居住,一次小的地震就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几年我们积极实施危窑危房改造工程,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危改”积极性。在汶川特大地震中,经受住了考验,成了农民的“救命工程”。因此,我们要下决心继续把这件关系民生和安全的工程抓好,直到全部消除危窑危房。各县(区)政府、民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提倡房屋建筑采取轻型结构体系和轻质保温隔热材料,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淘汰窑洞和土坯房。新建农村民居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适度控制建筑密度,留足地震疏散通道和疏散场地,保证农村居民住房整体抗震安全。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选址予以指导,向农村居民宣传住房抗震设防知识;定期对农村建筑技术人员进行抗震设防知识培训;指导农村居民对自建住房进行抗震设防,不断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

(五)强化宣传,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人们的防灾减灾意识,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基础。只有搞好公共安全教育,才能让公众在面对灾难时,不致惊惶失措、盲目无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各县(区)、各部门和新闻媒体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地震信息、宣传防震减灾工作,要严格按照“内紧外松”原则,正确引导舆论,牢牢把握好社会宣传尺度,确保社会稳定。教育、地震、科技等部门要重点抓好一批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报社、广播电视、科协等部门要免费刊登、播放、发放防震知识科普宣传资料、宣传片,市地震局要利用已建成的固原市地震信息网,广泛宣传防震减灾知识,通过开展防震知识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进乡村、进家庭等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三、完善预案,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一)认真修改、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各县(区)、市防震减灾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固原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县(区)、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增强可操作性,从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建设、市场供应、组织抢险、道路维修、生活保障、卫生防疫、新闻等方面对预案进行完善,细化、强化工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做到四落实即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人员落实、物资落实。全市各机关、学校、城市社区、医院、商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场所,也要编制应急预案,报市、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领导各成员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要严格值班纪律,落实值班责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响应,高效运转。

(二)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武警、消防、建设、卫生、供电、电信等行业要建立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地震灾害救援训练,并配备必要的地震灾害救援设施。救援队伍的人数、设备等情况要报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震情需要救援时,在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5月12日前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地震部门配合,指导、督促机关团体、学校、商场、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模拟演练,努力提高地震应急能力。

(三)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城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固原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固政发[2008]4号)文件要求,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今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服务半径500米的标准设计建设,达不到要求的,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准建证;固定避难场所按照人均有效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服务半径2—3公里的标准规划建设。

(四)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县(区)政府及市民政、卫生、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做好粮油、食品、药品、帐篷、衣被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财政部门要落实必要的地震应急专项资金,确保震后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我市防震减灾工作

第3篇: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对做好新形势下的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清严重的震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依靠科技,依靠法律,依靠群众,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大职能,全面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年,基本形成专群结合、上下结合、宏观微观结合资源共享的震情综合观测系统,初步建成省、市一体化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城乡抗震设防能力明显增强。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健全。基本建立起以地震专业救援队伍为中坚、各有关行业救援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救援队伍体系。地震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对防震减灾贡献率显著提高。

到年,全市地震监测能力、速报能力、预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能够抗御相当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建成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具备应对大震巨灾能力;地震科技及创新能力居全省先进水平。

三、进一步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做好地震形势的分析研判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震情跟踪实施方案,完善专家为主、专群结合的震情监测和跟踪体系,切实做好震情跟踪和震情形势研判工作。坚持长中短临预测预报相结合,强化对地震群测群防观测资料的应用,完善地震预测信息会商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完善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

(二)加强和规范地震台网建设。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市、县两级地震台网建设。在完善现有地震监测台网的基础上,增加地震监测台项密度,提升专业监测水平,构建立体地震监测体系。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对于各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行为,公安、地震等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级财政、地震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加强防震减灾助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三网一员”建设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切实做到人员、职责、经费、培训“四落实”。各级地震部门要重视民间地震预测信息的综合利用,畅通专家与公众的沟通联系渠道,广纳各方信息,建立合作开发的地震预测机制,增强地震信息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地震预报水平的认识。

四、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一)积极推进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按时完成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和震害预测工作,将项目成果向社会全方位公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把安全关,对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予以合理避让。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处于地震活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积极推进城市地震小区划工作和各县(市)、区地震活断层探测工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供基础技术依据。

(二)开展抗震性能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组织开展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能源、交通、铁路、水务、广电、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工程等进行抗震性能鉴定,落实拆除、加固改造等防范措施,全面消除地震致灾隐患。

(三)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新建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行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努力实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全面覆盖,做到应评尽评,不留死角。公路、铁路、空港、桥梁、水库、电力、通信、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满足国家规范标准。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建筑物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四)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地震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结合地震行政审批服务、地震行政执法和防震减灾专项检查等工作,积极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把防御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特别是要强化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全面加强地震安全建设。建立健全社区防灾减灾体系。社区是防灾减灾的基础力量,是提高社会防灾减灾能力的关键。要大力推进地震安全社区建设,建立由居民组成的、条块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的地震宏观观测、地震灾情速报、地震科普宣传、地震应急救援网络,推动防震减灾社会化进程。各级政府要积极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教育、地震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确保新建和改建校舍能够科学合理地避让地震危险地段、依法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及建设、地震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推广抗震技术,建立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农村危旧住房改造结合起来,通过政府补助、落实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民群众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

五、进一步提升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完善市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县级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年前,各县(市)、区要建成具备应急基础数据库、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应急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管理等功能齐全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纳入省、市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地震应急信息共享。健全市级地震现场指挥部的应急装备,建立省、市地震现场联动机制,实现地震现场工作资源共享,提高地震现场指挥决策能力。各级政府及电力、交通、铁路、水务、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及时汇总和报送地震灾情信息。完善军地、部门、区域之间的地震应急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行业救援队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体系,完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明确定位和职责。健全以市消防支队为主,吸取地震、医疗、工程技术专家参加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提升全面救援能力。各县(市)、区要依托当地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建立和完善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推动各级卫生、公安、消防、交通、铁路、人防、通信、广电、电力、水务、矿山、化工、市政、山林等行业抗震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地震救援救助和抢险能力。进一步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争取到年,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覆盖到所有社区(村)及各类特殊行业单位。

(三)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检查和应急演练。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地震应急预案建设要向学校、医院、社区、企业等单位延伸。要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健全预案的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发改、民政、安监、应急办和地震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加强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全市中小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演练。

(四)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救助保障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和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避险通道,配置紧急救生避险设备。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快速拨付机制,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大震巨灾的运输投送能力。各县(市)、区要在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通地震应急信息“绿色通道”,维护公众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加强通信、广电、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确保震后快速恢复通信、广播电视和电力供应。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和地震、公安、民政、卫生、交通等救灾部门要配备能够应对公共通信、电力供应中断的应急通讯和应急供电设备。切实加强伤员救治、灾民安置、救助救济的准备工作,力争震后小时内使灾民得到基本救助安置,日内地震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

六、深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一)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及宣传、教育、科技、地震等部门要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学校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推进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把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学校课本教育,坚持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提高防灾能力。

(二)加强部门合作,推动公众参与。地震、宣传、科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借助大众媒体,持续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使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家庭,实现全面覆盖和家喻户晓,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素养和防灾意识。要加强部门合作,创作一批公众喜闻乐见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作品,完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资源库,提高宣传教育效果。

(三)做好信息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及新闻、地震等部门要完善地震信息制度,加强信息、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重大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提高主要新闻单位地震突发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传闻。

七、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研究建立符合实际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指标体系和便于操作、评价的考核体系,把落实防震减灾工作措施作为改善民生、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中心工作同步部署、一同检查,充分发挥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相互协调支持、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机制。

(二)认真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编制和实施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省、市、县三级防震减灾规划的衔接,统筹配置资源,加强基础防震减灾能力建设。

(三)增加防震减灾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增长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特别要加大对基层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力度。

(四)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各级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落实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明确防震减灾各个管理领域和环节的执法主体和工作程序。结合实际,推进防震减灾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

第4篇: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

[关键词] 地震;防震减灾;构建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TU98文献标识码: A

面对近几年地震频发现象的发生,作为城市规划工作者,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不仅全社会的防震减灾、灾难分担和保险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城乡的巨灾之损、设防能力、防灾规划与防灾标准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地震的危害

地震是地球上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地震产生的地震波可直接造成建筑物的破坏甚至倒塌;破坏地面,产生地面裂缝,塌陷等;发生在山区还可能引起山体滑坡、雪崩等;而发生在海底的强地震则可能引起海啸。余震会使破坏更加严重。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主要有建筑物倒塌,山体滑坡以及管道破裂等引起的火灾,水灾和毒气泄漏等。此外当伤亡人员尸体不能及时清理,或污秽物污染了饮用水时,有可能导致传染病的爆发。在有些地震中,这些次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能超过地震带来的直接破坏。

二、防震减灾规划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防震减灾规划是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保障。防震减灾规划,应从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入手,加强灾害预警机制,完善防震减灾指挥功能和工作功能,树立“全民防震减灾观”增强“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观念,还要有“有大震、早震”的思想准备,只要把震情危害分析透,做到科学有效的应对,那么,我们就会实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现实目的,就会大大促进和谐社会的安全、少灾、稳定的健康发展。

三、如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是人类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规划的手段减轻地震等自然灾害对人类造成的影响。应对地震的办法和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监测、地震预报、工程抗震、社会防灾、震后救灾、恢复重建、平息恐慌等。具体的规划手段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所颁发实施的有关城市防震减灾法规和规定更体现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城市的理念。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防震减灾规划就有对城市规划区总体防灾要求、工程防灾土地利用、城市防灾减灾要求和措施等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做好防震减灾规划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和支撑。

(二)加强防震减灾的监测和预报

地震预报,特别是临震预报问题,至今仍是世界上的一大难题。当前地震预报仍是探索性的,而社会和公众对地震预报要求却是任务性的。同时,增强群众的防震意识和自我预防能力,使大家都能正确认识和鉴别地震异常,积极为地震预报部门提供更多的异常信息,预测和预防结合,争取把地震灾害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些才是防震减灾规划中地震监测和预报的核心和前提。

(三)安全的场地和抗震的建筑是防震减灾规划的关键

城市规划中用地部分重点是合理评价和梳理城市用地的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进行城市用地防灾适宜性评价及规划,为城市用地选择和功能布局调整提供依据;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避开不利的场地进行建设,可大大减轻地震灾害。同时,通过提高建筑物的防震抗震水平,也是可以有效减少地震灾害的。

(四)在防震减灾规划中要重视城市避灾绿地的建设

地震及频繁发生的余震对灾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数百万的灾民需要在废墟上进行避难安置,灾区需要搭建帐篷和临时性住房等避难住所。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灾害和困难,反思城乡规划中的防灾避灾系统规划与避灾绿地建设问题,有助于将来此类灾害发生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健全避灾场所、城市避灾绿地建设的法律法规

健全城市避灾场所规划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避灾场所面积总量与布局的合理,特别是在城市人口密集区、高层建筑密集区、用地有限的山地城镇,要强制性规划开放空间作为避灾场所,健全城市避灾体系,完善避灾绿地内的应急救援设施,避灾场所的选址应防止受次生灾害影响。

2、制定城市避灾绿地规范标准,加强避灾绿地体系技术研究

加强避灾绿地规划研究,针对城市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城市规模、城市形态和布局特点,研究相应的避灾绿地体系规划内容。在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立城市防灾避灾绿地面积指标,充实与完善城市避灾绿地体系规划,预留城市避灾绿地、避灾通廊、救灾通道、构建层级配置合理的城市避灾绿地体系。研究各级避灾场所,避免公园绿地设施设置标准,加强避灾绿地在平时和灾害发生时使用功能相互转换的研究,制定城市避灾公园绿地规划规范和城市避灾公园绿地规划设计导则。

3、采用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建设各级避灾公园绿地

由于各级避灾绿地的功能、规模、服务半径等具体要求不同,对于大型的长期避灾公园,小型的紧急避灾绿地应采取不同的建设思路和建设方式。大型的长期避灾公园可积极利用城郊及城市组团间绿地进行建设,小型紧急避灾绿地可结合服务半径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状况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需要,城市避灾绿地可以新建,也可以选择现有公园绿地按照避灾设施要求进行改造。

(五)利用规划手段应对次生灾害的发生

地震灾害包括直接灾害、次生灾害和三次灾害等。因建筑物工程 设施倒塌而引起的火灾、水灾、煤气和有毒气体泄漏、细菌和放射物扩散等对生命财产的威胁称次生灾害。由次生灾害引起的或因抗震防灾体制不健全,人们防灾意识淡薄、指挥系统失灵而造成社会恐慌动乱,使震灾加重称三次灾害。 城市是各种生命线工程高度集中的地区,地上地下各种管网密布,地震次生灾害尤为突出,国内外历次大地震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所以利用规划手段应对次生灾害尤为重要。

震前预防:震前预防规划是人类控制和减轻次生灾害的首要一环。是指从地震预警到地震结束之间人们所采取的紧急行动。震时所能采取的防止次生灾害和保证要害系统工作连续性的一系列紧急行动和方法。震后救治:这是防止次生灾害蔓延扩大,减少损失的最后规划对策,其重点是制止次生灾害的蔓延,迅速抢救由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伤亡,并有效地治理由次生灾害所造成的环境破坏。

四、结语

地震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但痛定思痛,面对巨灾,在当前的科学技术尚无法准确对地震做出预测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从防震减灾规划入手,城市规划工作者更是责无旁贷。系统、科学的完善城市防震减灾规划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举措,可以大大减轻地震带来的灾害和人员伤亡,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及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能力,非如此不能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第5篇: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

一、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区长

副指挥长:主管副区长及武装部、政府办、发改局、民政局、公安分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成员:宣传部、财政局、城管局、人防办、卫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局、农办、商务局、安监局、教育局、团区委、土地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质监分局、消防科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密切注视震情发展变化,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承担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新闻宣传、条件保障等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会,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测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

依托市地震局专业监测机构,构建由社会监测点、区值班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联为一体、覆盖全区的地震信息监测网络,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二)信息报告

区科技局加强与市地震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地震信息,及时上报震情和趋势判断意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有部门要增强防震减灾意识,在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地震信息后,应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及时上报。

(三)预警预防行动

上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划定我区为地震重点危险区,我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将震情变化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地震局;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安定。

(四)地震预警级别及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件的方式;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我市区域内已经地震短期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三、应急响应

(一)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区长。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区长。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区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区长。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1、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

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要做到“有灾报震灾,无灾报平安”。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

震区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区民政、公安、安监、农业、城管、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国籍人员,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办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震情灾情公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时应符合保密工作规定。

(四)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紧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实施救援行动时,要执行党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体现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关怀。

(五)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上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护人员,对受难者进行救护,并迅速转送医疗站。

军队负责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公安分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消除疫情。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六)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区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八)次生灾害防御

商务、安监、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农业、城管、发改、教育、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九)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进行损失评估,及时上报评估结果。

(十)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保险赔付

协调保险机构及时核实受灾和损失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险赔付。

(四)调查和总结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配备相应设备、人员,确保应急通信系统畅通。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具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拥有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等特种救援设备,配备现场地震应急指挥车,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驻区军队和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地震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四)交通运输保障

城管、交管等部门负责交通工具、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及应急保障储备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规定确定储备标准。

(五)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护队伍、医疗设施和物资调度等;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疫情等。

(六)治安保障

长安公安分局要加强对重要目标的警戒,对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会同商务局、财政局等单位,制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方案。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数据库。

(八)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做好区政府应急资金准备及应急拨款。

民政部门:积极争取上级的救济物资和资金支持,做好区政府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做好接受、调配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工作。

(九)社会动员保障

区民政局要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组织,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建立应急社会动员的长效机制。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规划设计具备应急水源、照明和卫生设施的紧急避难场所,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体育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十一)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教育、科技、文体、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利用学校、企业、台站的基地建设,最大程度宣传和解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将培训经费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演习: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六、附则

(一)奖惩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二)预案的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6篇: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听取本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加强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地震监测台站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未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避震、逃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建立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不断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八条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和地震预测研究,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和预测水平。

第十条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台网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方案,加强震情跟踪、地震宏观前兆观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强化工程性防御措施,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第十三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制度。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地震监测信息传输到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可以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学校操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等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未做地震小区划图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铁路枢纽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候车楼;民用航空机场的航管楼、航空站楼;大型港口工程;

(二)省、市(州、地)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单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 兆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220千伏以上枢纽变电站(所),500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三)省级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和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邮政和通信枢纽的主体工程,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大型矿山、化工、石化、冶炼等工程,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存放珍贵文物和档案的场馆,三级和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等建筑,省、市血库,日供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主体工程,大中城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原料生产厂房及核废料处理装置;

(六)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1级、2级水工建筑物及位于城市上游的3级水工建筑物;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需报送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报告结论,不能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引导、鼓励农村居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免费为农村居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加强对村镇建筑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气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银行金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消防、民兵组织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政府鼓励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报告震情变化;

(二)向社会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三)对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气象、供水、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堤坝、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场所等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排查在地震作用下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五)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六)维护社会秩序;

(七)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常识宣传;

(八)疏散群众。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并上报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需求及力量配置方案;

(二)迅速调动本辖区内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调驻地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

(三)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和被困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四)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五)及时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

(六)组织对损坏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

(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住所,设置救助物资供应点,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救助物品和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八)迅速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开展卫生防疫;

(九)对地震紧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紧急物资抢运提供专门的保障;

(十)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一)及时地震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有关通信单位,应当无偿及时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地震灾害信息。

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统计等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防雷、农用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十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科学规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修复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第三十一条 地震灾区异地新建的城镇、乡村和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雷击、洪水、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信息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中止、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罚款:

(一)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相应资质承揽业务以及取得相应资质不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使用的下列用语,其含义为:

(一)抗震设防,是指各类工程结构按照规定的可靠性要求针对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二)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四)地震动参数复核,是指采用最新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给出的某地地震动参数进行核实或者修正。

(五)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防震减灾:应急注意(1)震时是跑还是躲?

我国大多数专家认为,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地方是应急避震较好的办法。这是因为震时预警现象很短,由于剧烈地动,人们行动往往无法自主;但若住在平房,发现预警现象较早,则应力争跑出室外到开阔、安全的地方避震。所谓就近避震,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

(2)身体应采取什么姿势?

伏而待定,即蹲下、坐下或趴下,尽量蜷曲身体,使身体重心降低,同时,双手要牢牢抓住身边的牢固物体,以防摔倒或因身体失控移位,暴露在物体外而受伤。

(3)怎样保护身体重要部位?

保护头颈部:低头,用手护住头部或后颈,有可能时,用身边的物品如书包、被褥、沙发垫等顶在头上。

保护眼睛:低头、闭眼,以防异物侵入。

第7篇: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强化了政府职能,强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社会参与,强化了条件保障,强化了科技支撑,强化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地震灾害预防方面,强化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措施,建立了农村民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的制度,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是增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制度保障。

二、强化措施,确保抗震设防要求落到实处

(一)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抗震设防要求,系指在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抗震设防要求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依据,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州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

地震安全性评价,系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地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化等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州境内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确定。未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各级发改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发放选址意见书。

(三)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州境内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生命线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和设防分类进行设计,由州规划和建设局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项目,未经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不得进入下一个建设环节。

(四)强化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强化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机制,落实抗震加固措施。

州境内已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其他建设工程,要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能力的意见》的要求,全面完成全州已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普查工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对我州上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未修建的预制构建房屋,要按照凉府办发〔20*〕60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六)强化农村民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

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是《防震减灾法》新建立的法律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纳入抗震设防的管理,要结合城乡一体化、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异地扶贫搬迁试点建设和“三房”改造等工作,将农村民居、基础设施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纳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范畴,建立由县市分管规划和建设的副县市长任组长,规划和建设、发改、防震减灾、移民、扶贫、国土资源、财政等政府部门领导参加的推进农村民居和乡镇公共设施抗震设防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州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

各县市要继续落实凉府办发〔20*〕60号文件制定的村镇建设工程措施。凡属村庄建设范围内的乡镇政权机关、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楼层两层以上、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由各县市规划和建设局监督管理。其他农村民居建设,由乡镇专兼职人员、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房屋的监管工作,并接受规划和建设部门的督促和指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20*年新建农村民居20%以上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每年按照递增20%的要求,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20*年起新建的乡村公共设施,要100%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七)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许可制度。

州、县市防震减灾、规划和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许可制度。确保《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理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项目的全面落实,切实做到该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施行政许可,对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实现法规化管理。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实现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要求。

第8篇: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

【关键词】新;提高;抗震要求;学校建筑

汶川地震虽已过去一年多,但其留给我们工程界的惨痛教训及宝贵经验却让我们不敢或忘,现笔者就结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及新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来谈谈中小学校建筑的抗震设计。

一、 中国地震局文件-中震防发[2009]49号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

1)、合理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一旦遭遇地震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同时,在抗震救灾中,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要职责,学校可作为应急避险安置的重要场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震安全,明确要求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做好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抗震设防要求贯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的能力,合理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建设工程具备抗御地震灾害能力的重要措施。

2)、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

为了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按照《防震减灾法》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我国地震灾害背景、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以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基础,适当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特征周期分区值不作调整,作为此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应按上述原则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其中,学校主要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医院主要建筑包括门诊、医技、住院等用房。

二、 新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主要有关中小学校建筑的修订

新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特别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旧: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新: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②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作用。

2)、旧:6.0.8教育建筑中,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这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新:6.0.8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因此,在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等的设计中(扩大了需加强的教育建筑的范围),不论大小,不管采用什么结构形式,我们均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即应按提高一度设防烈度后对应选用抗震等级和构造措施等),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作用”。

三、 新抗震规范中主要涉及中小学校建筑的修订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抗震规范共有31条文局部作了修订,其中根据汶川地震中教学楼的主要破坏特点,修订特别提出:

3.4.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提高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的协调性。

3.5.4.5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预制混凝土板在强烈地震中容易脱落导致人员伤亡的震害,因此宜优先采用现浇楼、屋盖并应加强装配式楼、屋盖的整体性。

3.6.6.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楼梯的梯板等具有斜撑的受力状态,对结构的整体刚度有较明显的影响,宜在结构计算中予以适当考虑,新版PKPM中增加了楼梯布置设计菜单。

3.7.3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等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的措施。

加强非结构构件的抗震安全性要求。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加强围护墙、隔墙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抗震安全性。

3.7.5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高层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目前教学楼多为单跨悬挑结构,整体结构没有赘余的空间体系,抗震设防起不到多道设防目的,因此宜增设悬挑外廊柱,使结构体系改为双跨结构,增强其抗震性能。

3.7.6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砌体结构中,教学楼往往横墙较少、跨度较大,因此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以加强其整体性。

7.3.1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①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②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按外墙处理。

③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7.3.8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7~9度时其它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

②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③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④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拉结钢筋。

楼梯间作为地震疏散通道,而且地震受力比较复杂,容易造成破坏,因此应提高砌体结构楼梯间的构造要求,加强楼梯间生命通道的抗震安全性要求,提高对生命的保护。

四、 中小学建筑的抗震概念设计

我国实行的是三水准设防目标,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按这个前提,我们设计首先做的就应是保证“大震不倒”。为此,中小学建筑的抗震在概念设计上就应做到:

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抗规3.4.1条)

2)、建筑及其抗恻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恻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抗恻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抗规3.4.2条)

3)、体型复杂、平立面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可按实际需要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恻力结构单元。(抗规3.4.5条)

4)、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抗规3.5.2条)

①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②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③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④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抗规3.5.3条)

①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②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③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总体而言,不应采用平面及竖向不规则的方案,建筑结构体系应具有必要的赘余度和内力重分布分配功能,即使地震中部分构件破坏退出工作后其余构件仍能承受竖向荷载,结构体系还有必要的承载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避免整体结构系统失效和失稳。

应用抗震缝把平面凹凸部分分割成几个规则的矩形单元结构平面;宜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框架或框剪结构形式,不发达地区宜逐步取消砌体结构及预制板的运用(当采用时,应加强构造措施,提高其整体性);增设外廊柱以形成多跨结构体系,避免单跨悬挑,形成多道抗震防线;加强构造使构件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变形能力,做到“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强节点强构造”等等。

五、 设计实例

某小学教学综合楼

五层教学综合楼,总高19.5米,采用框架结构建设地为7度设防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根据新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重点设防类,查新抗规,7度设防(提高一度)高度不大于30米,框架抗震等级为二级,根据新的防震减灾法,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5g。

教学楼平面不规则,因此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和立面要求用抗震缝把平面凹凸部分分割成几个规则的矩形抗恻力结构单元,使其具有良好的整体性能。

走廊悬挑2.1米,增设外廊柱以形成双跨框架结构体系,加强其整体性,避免单跨悬挑,增加抗震防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第9篇:防震减灾具体措施范文

关键词:地震灾害;防震减灾;措施

引 言

地震灾害属于突发性的自然破坏,它的破坏力强大,给人们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尤其是城市地震,由于人口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聚中,地震灾害的危害更是巨大,因此,做好城市地震的减灾防灾工作对整个社会整个人类都具有巨大的意义。

1 城市地震灾害的主要特征

1.1 人口伤亡巨大

地震具有较强的突发性,发生时间几乎只有几秒钟,而且,一旦发生地震,人们不仅逃生时间短,逃生地点也很少,城市地震尤其严重。更槽糕的是,城市往往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即使地震不很强烈,造成的伤亡也将相当严重。如八十年代的唐山大地震,死伤数以千万计。而且,地震将同时引发水灾、火灾等,同样能造成巨大的人口伤亡。所以说,城市地震,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必将伴随巨大的人口伤亡。

1.2 经济损失巨大

城市地震灾害的另一特点是经济损失巨大,而且,城市越发达,现代化程度越高,灾害的经济损失也越大,这主要是因为现代化城市的财富集中度相对较高,现代化城市中的各种生命系统工程较多,相较于普通的乡村或山区,人们对现代化城市的投入巨大。若城市建筑等减灾工作不到位,更会加大城市地震的人口伤亡和经济损失。

1.3 对生活环境的破坏严重

地震是从根本上进行破坏,不可避免地加剧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城市地震对城市环境的破坏严重,灾后几乎失去生存环境。

1.4 地震类型别具一格

城市地震直接发生在城市下方或积蓄在城市下方的能量突然释放在地表,对城市地面的各类建筑和设施具有较强的破坏了。可以说,在很多其他的自然灾害中,地震对城市的破坏是最严重的,尤其是发达城市,地表负载本就巨大和不均衡,使得城市地震的震害无法估量。

1.5 地震后往往伴随其他灾害

城市地震不仅能直接造成的巨大危害,还将导致其他灾害随即发生,如房屋工程破坏导致的火灾、水灾,特定工厂破坏造成的爆炸、有毒物质泄漏,环境巨大变化引发的瘟疫等等,都严重威胁了人类生存。

2 城市地震减灾防震的有效措施

地震属于自然灾害,人类还没有能力阻止其发生,只能尽可能的降低发生的概率,同时做好预防,将灾害降至最低,发生后能够积极面对,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一下介绍城市地震减灾防震的几点对策。

2.1 做好地震区划,科学预防震害

地震区划是预测地震灾害的方法,它是将研究地区根据发生地震的概率和地震强度进行区段划分,将地震多发区作为重点研究预防对象。地震区划越准确,对地震的预测越准确,带来的防御减灾效果越明显。

地震区划也是城市建设的指南,对于地震发生几率大的地区应降低城市化建设,增强城市抗震设计,尽可能的选择地质稳定的地区进行城市建设等,这样能有效降低地震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人口伤亡等。

2.2 提高地震预报的管理和决策,加强短、临地震的预报水平

做好地震预防,能有效的降低地震灾害,尤其是短、临地震的预报更是减少损失的关键。短、临地震的预报难度很大,不可避免的出现漏报、虚报的情况,社会各界都应给予理解和帮助。地震预报必然带来大规模大范围的社会行为,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城市市民的配合,竟然有序的做好预防,即使预报出现失误,也应避免混乱,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亡。

2.3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或减少灾害隐患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或减少灾害隐患,是地震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途径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城市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我国居民大多数的活动都是在建筑物内进行,因此,加强城市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和抗震强度,有助于降低地震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建设资金有限,应从实际出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做到有规划有重点的抗震设计建设。

(2)加固现代化城市结构

经济发达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城市结构。一旦发生地震,伴随而来的其他灾害更多更严重,因此,加固城市结构,尤其是工矿企业、要害部门建筑的整体性和结构强度,对地震防御和减少震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

城市化建设更是加剧了对自然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但后期治理和保护相对很差,致使屡有自然灾害发生。一些原本风景秀丽、环境保护良好的地区为加快经济建设,不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过多的开发土地和环境,这些情况对防灾、抗灾极其不利。所以,在现代化城市进程中应高度重视对土地的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减缓城市地震的发生。

(4)改善城市居民的不利于环境保护等的生活习惯和方式

我国融合了56个民族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虽然繁荣了社会文化,但随着社会进步,也出现了一些危害到自己生存的灾害隐患。如根据自己的喜好或其他目的,私自开凿门窗等,不仅削弱了建筑的抗震能力,而且还可能出现安全隐患;如随意侵占通道等,影响人流疏通等。很多不好的习惯和生活方式严重影响到抗震救灾等工作,因此,全国人民都应迅速行动起来,建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习惯,降低灾害隐患。

(5)加强心理辅导和震后心理治疗

地震预报或谣言很容易击垮人们的心理防线,产生不安全感,即所谓的恐震心理,这种心理疾病得不到重视和及时治疗很可能造成人为灾害。因此,应加强对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对人们防灾减灾意识,提高人们心理和精神的抗震能力。

2.4 加强全民族的总体防灾意识

加强全民族总体的防灾意识是具有战略性的防灾途径。个体和社会群体的防灾能力是防御城市地震灾害的重要力量。全民族都具有较强的防灾意识,有利于地震时采用自卫、互救等方式降低地震危害。

3 小 结

我国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地震安全隐患。同时做好城市防震减灾工作,才是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正确途径。

参考文献

[1]梁鸿光.减灾必读[M].北京:地震出版社,1990.248~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