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兵役法范文

兵役法精选(九篇)

第1篇:兵役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指经批准允许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缴纳标准为: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省、地、县属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转移人数的多少,每转移一名退役义务兵或转业士官安置指标缴纳1.6万元—2.4万元有偿转移费。

第五条所有单位都应尽力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并按不低于当地中等工资标准接收。确需要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个月内向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县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对需要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出《县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申请单位按通知书、金额,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转到指定的帐户。对逾期不予办理交款手续,又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执行的在新闻媒体曝光,并依据《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按每人应缴款的20%进行罚款,其罚金并入有偿转移资金。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对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

(三)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相关事宜经费。

第七条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印章。

第八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即安置部门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安置部门执行。年终结合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2篇:兵役法范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应服、免服、不得服兵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兵役法对士兵服现役的期限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可以改为士官。士官实行分期服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士官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我国的武装力量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兵役分为哪几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兵役登记有哪些要求?

答:县级兵役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兵役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和安排,设置兵役登记站,告示并书面通知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依法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名单。公安派出所则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适龄男性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兵役登记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对适龄男性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印制,县级兵役机关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免费发放。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兵役证。县级兵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公民的兵役证上分别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和应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经兵役登记确定应征的公民,应当服从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参加应征活动。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履行复核手续。其户籍所在地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兵役证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申请补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干、升学、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要求适龄男性公民出示兵役证。

到哪去参加兵役登记?

答: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兵役登记,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为什么要进行兵役登记?什么时间进行兵役登记?什么是应征公民?

答: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什么是预征对象?

答: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

哪些人可以缓征或免征?

答:缓征,是指应征公民被缓期征集服现役。新兵役法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缓征:一是应征公民是维持其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唯一劳动力,不是指独生子,有些独生子家庭,其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尚有劳动能力,能够维持家庭生活,仍应被征集服现役。二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但他们毕业后,凡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仍可被征集服现役。免服兵役,是指公民因身体条件不适合服兵役,国家免除他们服现役和预备役的义务,这是国家对他们的照顾。免服兵役有以下情况:一是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通过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不适合服兵役的,经批准免服现役和预备役;二是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宜继续服预备役的批准免服预备役。不得服兵役,是指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包括不得征集服现役,不得编入民兵组织或登记服预备役。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是人民利益的保卫者,为了保持其政治上的纯洁性,兵役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独生子女可免征吗?

答:独生子女不可以免征。

体检由哪个单位实施?

答: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体格检查工作计划,抽调医务人员经过培训从事体格检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体格检查工作,组织做好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格检查抽查工作。体格检查工作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医师参加。接兵部队医师的主要职责是参加主检室的工作和对预定的新兵进行必要的病史调查。

政审由哪个单位实施?

答: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政治审查工作计划,抽调人员经过培训从事政治审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政治审查工作。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参加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的政治质量。

在校大学生入伍是怎样规定的?

答: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义务兵的优抚安置有没有法律保障?

答:不少青年在报名应征时,很关心义务兵的优抚和退伍以后的安置问题,对这些问题,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司作了解答。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如何进行优待?答:根据《兵役法》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即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经县(旗)、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所发军人入伍通知书,并根据兵役法所规定的服役年限进行优待。超期服役的,根据部队的证明,继续对他们的家属进行优待。对城镇义务兵家属如何进行优待?答:《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职工应征入伍后某家属有何优待?答:根据有关规定: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青年职工,他们的家属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军属待遇给予优待;原住机关、团体房屋,允许继续居住;其家属的房屋,允许住至其退伍为止;本人服役期间,家属享受原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农村义务兵退伍后怎样安置?答: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是农业户口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城镇义务兵退伍后怎样安置?答:按照《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和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退伍义务兵安置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安置办法,保证退伍军人第一次就业。“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等等。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如何安置?答: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应征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应征的基本条件是:征集农业户口的青年为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业户口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

不履行兵役义务如何处罚?

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严格准确地实施该法,对于维护我国的兵役制度,依法保障兵役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刑法为追究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侵害兵役制度的行为,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惩处。我国原刑法对侵害兵役制度行为惩处规定较为薄弱,仅在《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设定了“逃离部队罪”(第6条)。《兵役法》中虽有一些相关规定,但主要是针对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且属于附属刑事条款,定罪处罚不够明确。在和平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国防观念容易淡薄,面对破坏兵役制度现象日趋严重的现实,刑法的缺陷更显突出。由于无法可依,对侵害兵役制度的诸多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进行有力的打击,从而使兵役工作中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着兵员质量和部队的战斗力。为此,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兵罪”(第373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战时帮助逃兵罪”(第379条)、“逃离部队罪”(第435条)第7项罪名。其中,除“逃离部队罪”是承袭《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条款外,其它均为新设罪名.上述的犯罪行为的客体,均以我国的兵役制度为指向,均属对兵役制度构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修订后的刑法对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除维持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对逃离部队犯罪的原有刑罚,对违反《兵役法》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了刑罚,较之以往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刑罚有所加重。更为重要的是,修订后的刑法将煽动军人逃跑、雇用逃兵、帮助逃兵等侵害兵役制度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畴,并明确刑罚规定,从而加大了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力。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完善了战时的法律规范,以利于在战时有效保护兵役制度。修订后的刑法注重平战结合,对于战时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明确刑罚,并体现了“战时从重”的军事法原则。其中,直接适用于战时处罚的条款有两条,即“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帮助逃兵罪”,此外,对“逃离部队罪”明确规定战时从重处罚。

什么是民兵?民兵分哪几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第3篇:兵役法范文

1955年,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人民军队在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在于,新中国成立前,我党没有掌握全国政权,人民军队的兵员补充,主要通过政治教育和动员,激发广大群众的政治热情,积极响应号召,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不计报酬,长期服役。这一制度对保障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曾指出,志愿兵制“在中国过去各个革命战争时期,对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在当时唯一可行的优良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成为执政党,人民军队成为国防军,国内环境的变化使在我国推行义务兵役制成为可能。事实上,新中国一成立,我国就酝酿改革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政协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规定:“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由于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酝酿中的兵役制改革一度停顿下来。到了1953年,全国解放战争已经胜利结束,在大陆的残余武装被完全消灭,抗美援朝战争胜局已定,加之从1951年开始执行的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在时间上已经过半,国家的经济形势开始出现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着手并加快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其中的一个重大举措便是改“自愿制”为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义务兵役制从1956年开始实行,到1957年,人民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上为清一色的义务兵。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义务兵役制的实行,使大批青年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年应征入伍。兵员文化程度的提高,适应了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军事训练水平的提高,促进了人民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同时,由于义务兵的服役期限较短,兵员的轮换周期加快。这样不仅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的人才,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后备力量的质量,从而有利于国家实现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以便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发展经济。

1984年,开始实行“一个主体,两个结合”的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实行的20多年间,尽管国防和军队建设曾受到“”的干扰破坏,但仍有较大的发展。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后,随着我国国防科研和兵器制造水平的提高,大量技术含量较高的国产武器装备部队,大幅度提高了部队的现代化水平。士兵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复杂,许多关键技术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较短而难以胜任工作,军队建设和作战需要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时任中央军委副主席兼总参谋长的邓小平在1977年的一次军委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实行“辈子兵”的设想。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年11月,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人民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义务兵超期服役满5年后,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第一批从1979年春季退伍的义务兵中选改。从此,我军的兵役制度,开始进入了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关于义务兵的服役年限,1965年规定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第4篇:兵役法范文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政[]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增强国防实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满怀对人民军队的深厚感情,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着力抓好就业形势和安置政策宣传工作,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场经济下的就业制度、改革发展形势和安置工作现状,以及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等现行政策,积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自觉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要大力宣传在玉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人民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无私奉献、英勇冲锋和为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各行业和全社会的爱国拥军热情,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和军队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级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以及国家、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现行法规政策,积极创新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渠道,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并积极妥善地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上学培训促进就业和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等多渠道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依法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业招工时,应根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影响接收退役士兵的,应在当年的当然减员指标中按照先接收、后调整的办法,予以优先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予以认可,财政部门要保证新增人员工资的落实。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无权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各区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考试,其军龄视为具有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二)扎实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安置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客观要求。要大力宣传政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不断提高自谋职业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政办[]84号)精神,落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依据《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按照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发放。凡从我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待遇;不复学的,由入校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管理。同时,要加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入学深造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就业培训机构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市内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服务。

(三)妥善安排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的工作,作为繁荣农区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促进经济发展。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畜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等措施予以扶助。

三、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和法律规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特殊原因无法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二是接收单位要确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是接收单位要根据单位用工情况,做好退役士兵上岗前培训工作,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四是对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不安排退役士兵,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五是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经费。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监察力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情况进行督查,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限期不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并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依据《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安置部门下达安置通知书超过半年期限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5篇:兵役法范文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退役士兵个人和家庭生活,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影响当前、辐射长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始终是克敌致胜的法宝。当前,在大力推进和谐建设的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全省双拥模范城和全省文明城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确保圆满完成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年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为:服现役满2年的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复员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和8年的非农业或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一、二级复员士官;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安置工作仍要继续体现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重点安置,优先安排。

(二)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考试考核进事业单位、指令性安置到企业、鼓励自谋职业三条措施进行安置。一是考试考核安置到事业单位。人社部门在调查分析全市就业形势、退役士兵资源分布和用人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分配原则,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占总安置人数的10%以上,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措施,择优录取。二是指令性安置到企业。对通过考试考核未被事业单位录取、但仍需政府安置的,由安置部门根据劳动用工计划,指令性安置到企业。三是支持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社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区)党(工)委接收管理。

(三)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安置责任。《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均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据此,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要明确责任,切实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

二是落实安置政策。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根据《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对完成指令性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的6倍。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拒收或拖延安置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在一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计发工资。退役士兵无论分到何单位、从事何工种,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的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三是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完善增长机制。要按照《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要求,适度提高补助金标准,并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自谋职业吸引力。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是落实扶持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办理落户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家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完成安置任务。

第6篇:兵役法范文

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一个原则,抓住两个重点,实施三步走”。坚持一个原则,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坚持安置就业、扶持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的原则;抓住两个重点,就是要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继续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三步走就是全省安置改革要分三步进行,今年首先在×××个县(市)进行自谋职业的试点,全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力争达到×××,20**年要在×××以上的县(市)实行以自谋职业为主,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人数达到×××以上,20**年全省市州以下各县(市)全部以自谋职业为主,形成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安置为辅的安置格局。

按照总体要求和思路,今年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当前,要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国家安置法规、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中直、省直单位要坚持属地化的原则,自觉支持退役安置工作。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加大落实工作的力度,对于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

要依据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调整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改变单纯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安置的模式,面向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逐个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状况,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用工需求和行业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要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办法。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安置任务,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安置部门收取安置有偿转移金。中直、省直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标准和办法已经确定;市属、县属企业交纳安置有偿转移金的标准和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制定具体办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为了解决安置工作的难点,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今年对部分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仍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一定比例统一下达。

这些系统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报请省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三)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工作。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保证退役士兵的广泛就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地都要把这件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

抓。今年,按照国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各市州都要确定一个县(市)进行自谋职业的试点,这些试点县(市)是:九台、桦甸、集安、延吉、前郭、洮南、东丰、双辽、靖宇。试点县(市)自谋职业的人数要求达到应安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基本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安置为辅的格局。这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各地要作为一件大事,纳入日程,切实抓好。

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要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解决钱的问题是个难点。根据外地和我省的经验,实行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是个好办法,在试点县(市)要把这件事切实抓好。各级税务部门对这项改革要给予支持。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拿出一些钱来支持安置改革。省安置部门通过有偿转移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试点县(市)要给予重点倾斜。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安置保障资金,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

第7篇:兵役法范文

(一)基本思路

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了对部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工作岗位安置,面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新政策、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工作的新要求、退役士兵的新期待,必须慎重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自觉维护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力度,制定出一系列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退役士兵尽管符合安排工作的条件,但绝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缺编,加之人事机构改革的深入,凡进必考的用人机制,虽然《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尽管做了政策性规定,但与现行人事政策用人规定相矛盾,缺乏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岗进编的政策规定。从2001年以来,国家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实行自谋职业安置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政策措施。这一政策规定和安置方式,尽管是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办法,实际上形成绝大多数地方更加忽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探索和研究,以自谋职业货币安置方式替代工作岗位安置。但如何做好岗位安置?困难和矛盾依然突出存在。

(二)应对措施

一是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要利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退役士兵进岗,并签订安置协议。

二是针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难的现实,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所辖的企业采取硬性分配任务,每个单位一年接收一名或两名退役士兵。做到每个单位都明确安置任务、提前谋划安置任务、认真落实安置任务,要求每个企业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平衡推进。

二、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主要做法

2011年冬季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605人,其中农村籍退役士兵416人,城镇退役士兵189人。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政治任务。随着安置改革的不断深入,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已出台,为使退役士兵全面提高自主择业的能力,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及时制定了《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并与我县诚杰技术学校、乐行驾校以及合肥建工技师学院联系并实地进行考察,根据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和自选的类型(有驾驶、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电焊等十多种类型),到我县指定的学校进行免费技能培训。主要采取短期培训方式,按3个月培训时间,每人标准按2200元安排资金(含学杂费、吃住费、生活补助费)。培训经费除省财政补助的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共参加培训人员160人,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学校负责推荐到有资质的企业工作,使他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抢占先机,自主创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鉴于国家宏观政策和退役士兵的择业观念,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压力很大,这也是影响稳定的一大隐患。如退役士兵在入伍时已有安置手续,而退伍时部队又让他们采取自主就业,领取每服一年兵役发放4500元的补助金,但地方就不再进行审批安置,而地方的一次性补助金又高于部队的补助金额。为此,部队和地方补助金比例的失衡,会使退役士兵有一种不平衡的心里。建议上级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城镇退役士兵在自谋职业的待遇问题,有个可行的办法。

四、下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责任心,使安置工作有个可靠的组织保障。

第8篇:兵役法范文

__省__市针对城乡一体化改革新课题,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努力构建起适应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体系。从20__年至20__年共接收退役士兵1912名,其中城镇退役士兵642名,农村退役士兵1270名,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率达到100%,发放安置补偿金、待安置生活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计3087万元;农村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739万元,城乡一体化安置改革工作受到上级的肯定。

一是落实配套措施,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供政策保证。从20__年开始,根据省市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要求,__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城乡一体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民政、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就就业形势和安置保障金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相继出台了《__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__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平胡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和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__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退役士兵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__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关于成立__市退役士兵创业培训基地的通知》等政策,鼓励和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优抚安置工作形成了“三个自然增长机制”,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自然增长机制、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自然增长机制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从20__年的3.2万元增加到目前的3.8万元,农村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从20__年的4000元增长到目前的1.1万元;转业士官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从5.3万元增长到目前的7.6万元。此外,每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从20__年的5600元自然增长到20__年的8000元。

二是抓好培训服务,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有利条件。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__市民政局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联系,强化配套服务,及时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纳入全市劳动培训计划范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根据个人意愿,参加当年度组织的创业培训(syb),以及数控车工、汽车维修和保养、计算机操作、电工、*车工、机电维修、钳焊技术等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市政府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三年来,全市共650多名退役士兵参加各类劳动技能培训。为更好地组织退役士兵培训,20__年9月,市民政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成立__市退役士兵创业培训基地的通知》,从指导原则、组织机构、工作目标、培训方法、经费安排上进一步作了明确和规范。从20__年起,每年春季,市民政局与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4年来,通过这种方式为600多名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岗位,并推荐30多名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进银行、部门、公司等单位就业,另有530名退伍军人充实到村(居)委会工作,占村(居)委会干部的52%。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环境。退役士兵离开部队退伍或转业到地方后,安置部门不但为他们讲清退伍、转业安置政策,而且还组织劳动、财政、经贸等部门给退役士兵宣讲就业形势,教育他们正确对待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和择业要求,引导和鼓励他们走自谋职业之路。对自谋职业确有困难的退伍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设法联系推荐。针对少数退役士兵对安置改革和自谋职业政策一时难以理解的情况,通过召开见面会、发放优抚安置宣传手册、上门走访等形式,及时宣讲安置工作相关政策、当前企事业单位改制、用工制度实行市场化择优录用等方面的现实情况,使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和理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效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稳步推进。

第9篇:兵役法范文

【关键词】兵役 权利

在国家与公民间的种种法律关系中,应征入伍服兵役往往被单纯理解为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我国宪法第54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其他现行法律规范和学术著作.对服兵役的法律属性也仅仅界定为一项公民义务。笔者认为,服兵役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一、服兵役具备权利属性的法理依据

作为法理最基础的两个命题,权利和义务似乎是泾渭分明的,然而我国宪法却明确规定了两种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受教育和劳动。这就带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什么一种行为会同时具有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

权利和义务是相伴相生的,某项权利必然有某项义务来保证,某项义务也必然带来某项权利的享有。对于权利人来说,权利需要的保障性义务往往是由他人来履行,而由于享有权利而需要履行的义务往往是另外的义务。对于义务人来说,义务带来的权利不一定直接由义务人本身所享有.或者义务人本身所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不是同种类的。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人或发起人是不同的,即甲的权利受到乙的义务的保证,丙的义务带来丁的权利的享有。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项行为的权利人、义务人是相同的,即个人作为同种权利、义务的直接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此种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此行为才具有权利、义务双重属性。以劳动和受教育为例,公民有劳动的义务,但由于身体素质、岗位需求、机会提供的限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真正履行劳动义务(此处的劳动虽然类似就业,但劳动不等于就业,就业只是劳动的一个最主要的形式)。当一个人真正履行劳动义务时.也就意味着其享有劳动权.而享有劳动权的后果是利益(主要表现为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获得。公民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实际上履行受教育义务的情况因地因人而异(尤其是在贫困、偏远地区)。当行为人确实履行受教育义务时,即其享有受教育权,后果是增长知识,从而精神、物质双丰收成为可能。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来.某项义务之所以成为权利.是因为实际履行义务的人小于应当履行义务的人.即存在实际义务者与潜在义务者。而存在潜在义务者,不是说明一部分人可以逃避、免除义务,而是在实际履行义务上存在竞争。以纳税为例,鲜见有人打破头争抢去纳税而税务机关不收的,倒是逃税、漏税现象广泛存在。纳税是每个公民日常生活中都在履行的义务,而纳税所带来的权利(例如受到社会保障)与纳税本身并非同种行为。因此,纳税是义务,而没有权利的因素。

个人履行兵役义务,即产生了公共安全产品。对于国家的权益是安全,对于个人的权益有两方面:一是具有军籍,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一分子,俗称“吃皇粮的人”,享有了平等参加武装力量的权利,有了担任公职的可能(尤其是成为军官后):二是因服兵役而带来的权益,如较高的社会地位、服役期的特别权益、家庭的优待、退役安置等,这些附带的权利的受益人亦是义务人自己。

二、服兵役具备权利属性的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一款规定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义务,“都”字应当理解为我国公民全体。第二款是出于军事活动的需要.规定免除身体素质不适合服兵役的两类人的兵役义务,在这里可以把身体素质作为服兵役的一个条件:身体素质不合适,就没有资格服兵役。第三款禁止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服兵役,在此项规定中,一个人的政治权利被依法剥夺的同时,不得服兵役,即被免除了服兵役的义务。可是权利和义务的一项主要区别即:权利是可以放弃、可以被克减剥夺的,而义务是不能放弃、必须履行的。这款规定原意是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的法律限制,如果兵役作为义务,这却反倒是赋予其免于服役的权利,显然与立法初衷相背离。如果把服兵役作为一项权利(政治权利)来理解就顺理成章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自然被剥夺了属于政治权利的服兵役权利。

三、服兵役具备权利属性的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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