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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精选(九篇)

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

第1篇: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交换理论;《资本论》;体系;内在逻辑

能否正确理解交换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战略意义的现实问题。纵观整个经济学发展史,唯一对流通问题作出全面系统分析的,当属马克思。马克思把流通环节提到了很高的地位,并作为其经济学巨著《资本论》的主线之一。但是,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理论和实践排斥交换和流通,忽视、误解了交换和生产的关系以及交换的基础性地位,造成了经济发展的严重滞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攻坚阶段、适应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还原马克思交换理论的本来地位,并联系实际加以发展和创新,对于全面提升本世纪中国经济竞争能力至关重要。

交换关系是马克思所强调的研究对象。《资本论》德文第一版序言中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从《资本论》体系的展开来看,交换是马克思经济理论分析的基础、重要内容和贯穿始终的线索。笔者尝试以交换角度切入,按照历史和逻辑的顺序,从交换和简单商品经济、交换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以及交换的国际拓展三方面对马克思经济学体系进行总结:

一、交换与简单商品经济

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范畴:商品、价值、货币等都是交换发展的产物。

1.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换的前提条件

交换的直接动机是需要,使用价值是商品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交换产生的前提条件就是商品首先有使用价值,有用处。生产者首先要生产出适销对路的商品。

2.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

“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某种商品可以和不同商品按比例交换,这就说明:同一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而交换价值不过是这个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这个东西不能是使用价值,因为当做使用价值的两个商品首先是异质的;而作为交换价值,两个商品却是同质而异量的,因此“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括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最后,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个属性了,可是劳动产品在我们手里也已经起了变化。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所以,隐藏在商品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的共同物,就是商品的价值,而交换价值则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作为价值实体和计量价值量大小的就只能是一般人类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在这里,马克思从商品和交换关系入手,发现了隐藏其后的价值本质、价值实体并考察了价值量、价值形式等一系列问题,形成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3.交换过程使货币从商品世界中游离出来

马克思作了“资产阶级经济学从来没有打算做的事情:指明这种货币形式的起源,就是说,探讨商品价值关系中包含的价值表现,怎样从最简单的最不显眼的样子一直发展到炫目的货币形式。”与商品的二因素及其矛盾相适应,交换过程也具有二重性并包含着矛盾。交换过程是个人过程和一般的社会过程的统一:一方面是个人过程(为了得到个人需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又是一般社会的过程(实现自己的价值而不管自己的商品对别人有没有使用价值)。商品交换要完成,必须是两个商品所有者彼此需要对方的商品并且二种使用价值包含的劳动量又相等时才能达到。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极其偶然的。每个商品所有者都想把自己的商品当做一般等价物,所以实际上就没有一种商品是一般等价物,这就是物物直接交换的矛盾。随着进入交换的商品数量和种类的不断增多,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出现一个独立的价值形态的必要性也随之增加。“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交换中出现了第三种商品(一般等价物)。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起初是很不固定的,但随着交换日益突破地方的限制,商品价值也日益发展成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货币形式也就日益转到天然适合执行一般等价物这种社会职能的商品:贵金属上。马克思历史地考察了商品交换的发展过程,同时也就说明了货币的产生。

4.私人劳动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

简单商品经济中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都根源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由于私有制的存在,生产商品的劳动直接是作为私人劳动表现出来的;但由于社会分工,各种私人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所以各种私人劳动本质上又是社会劳动。不过,商品生产者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发生社会联系,所以,其私人劳动的独特社会性质在生产领域不能直接表现出来,只有在交换中通过他们的劳动产品发生价值关系时,才能表现出来。这时他们的私人劳动才能得到社会承认,并在事实上证明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而要实现交换,私人劳动必须取得二重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私人劳动必须对社会有用,能满足社会一定的需要,即具有社会有用性;另一方面私人劳动还必须具有社会等同性即必须把各种具体劳动还原为无差别的抽象劳动,各种商品才能相互比较。简单说,就是商品必须在质(使用价值)、(价值)量两方面满足社会需要。交换的实现意味着矛盾的解决。

5.货币职能随着交换的发展逐渐完备

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分析了作为货币本质具体表现的货币职能,阐明货币职能的完备反映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内在矛盾的发展。

货币的产生一方面使商品交换的矛盾得到了实际的解决: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超越了直接的产品交换,克服了直接产品交换的困难,实现了买卖分离,打破了直接产品交换的个人和地方的限制,发展了人类劳动的物质变换。另一方面,货币又发展了商品交换的矛盾:买卖在时间和空间的分离以及支付手段的出现孕育着经济危机的可能。

交换的发展使货币的职能逐渐完备。货币作为商品流通的媒介取得了流通手段的职能。商品和货币在流通中不断交换位置,商品流通也表现为货币流通。货币当做支付手段也是商品流通发展的结果;买者和卖者的关系变成了一种债务关系。货币的支付手段的职能直接产生出信用货币,并逐渐占据了大规模交易领域,而金银被赶到小额买卖领域。当商品经济发展到相当的水平和规模后,货币充当支付手段的职能就越出商品流通领域在非商品关系的地租、赋税等方面发挥作用。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货币越出国界,在世界市场上充当一般等价物,成为世界货币。货币制度作为最古老的金融制度,为交换提供便利,节约交易费用,促进了流通和分工的发展,银行信用制度为流通的发展筹措资金,加速流通领域的资本积累,使流通的扩张与整个经济的增长相适应。

二、交换理论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

1.货币转化为资本,简单商品生产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

“交换不会只限于在形式上设定交换价值,它必然会进一步使生产本身从属于交换价值。”从第四章起,马克思进入对资本的研究,揭开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研究的序幕。该章阐明了由货币到资本的质的飞跃,随着这个转化过程的完成,商品和货币的对立就转化为作为特殊商品的劳动力和作为资本的货币的对立,也就是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对立。由此得出结论,资本主义的矛盾正是从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中发展起来的。

首先,流通和来自流通的交换价值(货币)是资本的前提(最初表现)。“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货币转化为资本,是生产的起点。

其次,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不同于商品范畴(产品变为商品只需要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已经完成就足够了)和货币范畴(它是商品交换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它的各种职能表示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但是根据经验,不很发达的商品流通,就足以使这些职能出现。)有了商品流通或货币流通,决不是就具备了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当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自由工人在市场上出现的时候,资本才会产生。“货币作为可能性上的资本,它可以交换的使用价值,只能是生成、生产和增殖交换价值本身的那种使用价值。而这种使用价值就是劳动。”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就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才普遍化了。

2.生产过程中商业资本的独立化及其作用

商业资本是产业资本循环中商品资本的独立化形态。商业资本参与产业资本的循环,以其专门化的服务缩短了流通时间,节约了流通费用,提高了经济效益,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马克思分析商业资本的作用,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商业资本的活动加速了产业资本的周转。因为在商业资本代行产业资本出售商品的职能的情况下,产品一旦转入商业资本手中,对产业资本来说,商品出售过程即告结束,从而大大减少了产业资本的周转时间。另外,一个商业资本可以为不同产业部门的许多产业资本推销商品,这样不仅能缩短单个产业资本的周转时间,而且能缩短一个产业部门以至整个社会资本的周转时间。况且,商人专门从事商品买卖活动,比产业资本家更熟悉市场状况,能更快完成买卖。第二,商业资本的活动有助于增加生产资本和扩大再生产规模。商业资本集中专业的从事商品买卖活动,比由产业资本各自单独兼营商业事务来说更经济,能节省大量用于商品销售方面的资本,也就相应增加了单个产业资本和社会资本中用于生产领域的资本,有利于扩大再生产的规模。第三,商业资本活动于各生产部门和生产企业之间,对他们之间的分工起媒介作用,有助于社会分工的发展。总之,商业资本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增加剩余价值的生产和提高利润率。但是商业资本的积极作用是以它的数量不超过社会必要的比例为条件的。过度臃肿、重叠的商业机构和环节会增加纯粹流通费用,减缓资本周转速度,破坏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商业资本的活动既掩盖又加深了生产和消费的矛盾。商业资本的反常运作、流通中商品储备的人为垄断和炒作都会造成市场的虚假供求并加深这一矛盾。

3.交换与资本运行

资本论第二卷分析了资本的流通(广义)过程:单个(产业)资本的循环和周转以及社会资本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第二卷的第一、第二篇,马克思不仅总结了循环连续进行的条件,而且进一步概括出资本的循环运动和价值独立性的本质关系:既然资本循环的主体是价值,目的是价值增殖,则加入循环的商品与“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因此,商品来源的全面性,市场作为世界市场而存在,是产业资本流通过程的特点。”“作为商人资本的职能的商业;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日益发展。”显然,价值规律是左右商品经济的客观内在规律,资本流通过程尤其是商业的发展突破了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使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成为必然趋势。

在论述社会总资本的运行即再生产理论时,马克思把商品资本作为分析的起点:从总产品各个组成部分(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的角度进行考察;分析了再生产中三个方面的交换关系和过程。分析表明,交换是社会再生产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内容,两大部类生产的平衡与否能够通过商品交换的情况直接反映出来。

4.发达的商品交换(流通)与生产价格

突破前人,马克思将劳动价值论和价值规律进一步深化发展,创造性的提出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科学的解决了古典学派无法解决的理论难题。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同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是相一致的。马克思说:“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

从历史上看,在简单商品经济阶段,小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交换大体按价值进行。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简单协作和工场手工业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和统一的商品市场还不够发达,竞争也尚未充分展开,因而还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平均利润率,价值也不可能转化为生产价格。只有到了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社会化大生产时期,信用关系广泛深入发展,不存在人为及自然垄断,从而为资本自由转移提供物质、技术、经济条件,平均利润率才形成,利润才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才转化为生产价格。

5.交换的完全形式——市场(经济)

马克思的市场有几方面含义:首先,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市场有一个外部的地理界限”;其次,市场是交换的组织。马克思有时也把“商人的店铺、栈房”叫做市场。第三,市场是供求关系总和。第四,“市场即流通领域”。马克思还分析了市场的类别。但是马克思并不确定市场在经济学中的地位。“市场的抽象范畴应该放在什么地方,以后将会知道。”马克思研究计划的中断令我们关于市场和交换关系的认识变得更加困难。现在看来,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交换行为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制度总和。随着产品(商品)、劳动、产权的社会化,集中、统一、开放的国内和国际市场及其运行机制逐渐形成,商品经济发展为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就是通过各种交换活动来推动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并提高经济效率。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交换经济。市场本身就是商品交换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发达阶段。

三、交换发展为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

1.世界市场的基础:国际分工和交换

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就是分工和交换的相互关系。没有分工,就没有交换,也就没有市场。交换的深度、广度及方式都取决于生产和分工的发展水平。同样,国际分工也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当社会分工从部门分工、地区分工发展到国际分工时,贸易关系和市场联系也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发展到国际间的贸易往来和市场关系。在国际商品交换的背后,是各国商品生产的分工,没有国际分工,就没有国际贸易。国际贸易随着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国际分工的深度和广度决定着国际贸易的规模、范围、方式和速度。国际贸易的格局也明显受到国际分工格局的制约。另一方面,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互为条件、互为促进。没有交换,商品价值就无法实现,分工和生产就无以为继。国际贸易引导、加快、创造着国际分工,使参与国能够直接分享到由于生产效率提高带来的利益。 转贴于

2.商品、价值、货币的国际化发展

交换使商品、价值、货币等一切经济因素在世界市场上获得了自身性质的充分表现。“只有对外贸易,只有市场发展为世界市场,才使货币发展为世界货币,抽象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

首先,在世界市场中获得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将自然经济扫除干净,使产品普遍发展为商品;同时,在世界最大范围和各国劳动创造的无限产品中,商品普遍的展开自己的价值,发展为世界劳动所形成的国际价值,真正地成为一般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凝结。其次,货币转化为世界货币。“作为贮藏货币和一般支付手段,货币变为世界市场上的一般交换手段;……货币在执行铸币职能时获得的特殊民族形式,在它作为货币而存在时丧失了。货币本身是世界主义的。”

最后,国际价值转化为国际生产价格。国际生产价格是由商品的国际平均成本和国际平均利润构成的市场价格,它是世界市场发展到较高阶段时商品交换的基础。

3.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和结果

首先,“创造世界市场的趋势已经直接包含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

世界市场是适应资本扩张的需要,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生产基础上的发达的商品经济,它的经济要求是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的,为了追求剩余价值,资本不断膨胀、扩张,寻找更大的投资和销售场所。地理大发现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区域性的国际市场联合起来形成世界市场的雏形,原始积累和殖民掠夺促进了国际分工和贸易,工业革命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当机器大生产取代了手工制造业以后,机器源源不断地制造出来的商品需要日益扩大的市场,而生产的扩大又引起对原材料的大量需要。资产阶级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生产联系,寻找廉价的原料和有利的产品销路。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其次,资本国际化从商品流通领域起步向生产领域发展,造成国际化过程的全面发展,形成统一的世界市场并将各国的经济连接为一个整体,形成世界市场总体。世界市场一旦形成,就使“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从而“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

第2篇: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范文

鸦片战争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民的,印度农奴的、荷隶东印度的公社的、俄罗斯农奴制国家的或者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它们总是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体货币和商品相对立,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跨国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独立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它有经常性的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自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和规模,在交换中是买卖的一方。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其收入如果是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它就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独立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佃户所缴实物地租是地主的经济来源,但不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独立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资本主义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长,难矣哉!

第3篇: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商品 价值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价格

商品价值是什么?商品价格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自从经济学产生以来,经济学家们就有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有: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抽象劳动价值论,萨伊的效用价值论,边际学派的边际效用价值论,以及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等等。各种不同的价值理论长期以来争论不休,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学家们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对价值这个抽象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对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关系没有完全搞清楚。价值理论因此成为经济学之谜。

商品价值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学问题,而是一个经济哲学问题,只有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才能获得正确的认识。从哲学上讲,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以及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它反映了客体和主体的关系。马克思说过:“‘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商品首先是一个物,这个物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对人才有价值。在这里,物是价值的客体,具有客观性(客观存在),人是价值的主体,具有主观性(主观评价)。主体为本,客体为用。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才能揭开商品价值之谜。

商品的价值是什么?就是商品对人所具有的意义以及人对商品所作的评价,它反映了商品(客体)和人(主体)之间的关系(主、客观统一价值论)。换句话说,我们讲商品的价值,就是指商品对人有何价值?人对商品作何评价(买不买,值不值)?离开人这个价值主体,商品无人问津,价值就无从谈起。这是认识商品价值的关键所在,也是发展商品经济的意义所在。我们为什么要发展商品经济?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民的消费需要。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从整体上讲具有二重性: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商品是用来出卖的劳动产品,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的需要,因此就决定商品的价值也具有二重性:对消费者具有使用价值,对生产者具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物质内容,交换价值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内容决定形式: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才有交换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如伪劣商品)就没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降低(如旧车),交换价值降低;使用价值消失(如过期失效的药品),交换价值消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是辩证统一关系,统一于商品的价值。(这不仅符合形式逻辑,价值概念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符合辩证法,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对立统一就是商品价值)。研究商品价值问题,必须首先研究使用价值,只有弄清使用价值,才能弄清交换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社会价值,即满足社会消费者的需要。任何社会的商品生产,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消费需要。生产是手段,消费是目的;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决定再生产。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是经济生活的主要矛盾和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它决定商品与货币、供给与需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商品使用价值包括三要素:品种、数量、质量。不同品种、数量、质量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同一商品也可能有不同的用途,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是可以分析比较的,根据使用价值三要素对消费者的效用就可以比较出来。

品种(序数效用):商品类别品种很多,使用价值大小不同,可以进行定性分析,按序数排列,排在前三位的应该是:食品、衣服、住房。食、衣、住是人民基本的生活需要,解决的是温饱问题。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第一步就是解决温饱问题,第二步是达到小康水平。现在已经走过第二步,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还有几千万人温饱问题没解决,需要社会扶贫救济。

数量(基数效用):商品数量有多少,决定使用价值的大小,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用基数计量。例如,我国现在有13亿人口,每年需要消费多少粮食?根据统计,得出基数。满足需要,效用最大。粮食生产就是要根据这个基数来安排。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保护粮食生产基地;同时建立粮食储备制度,以丰补歉,保证粮食安全;此外,给种粮农民财政补贴,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质量(时间效用):商品质量要合格,而且要有保质期,过期则失效。特别是食品、药品,关系人民生命健康,质量尤其重要。现在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过期食品、药品也拿去出卖,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有些人被伪劣食品、药品毒害致死)。国家必须制定商品质量标准,加强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商品的经济价值,能够给商品生产者带来经济利益。盈利或赚钱是商品生产的直接目的,它决定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商品交换价值形式也发展变化:从简单的价值形式到扩大的价值形式,从一般价值形式到货币形式,从金属货币流通到纸币产生,如今又发展到电子货币“一卡通”。在货币产生以前,没有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商品交换价值形式是不明确的,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互通有无的性质,交换双方获得的都是货物。在货币产生以后,有了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单位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表现为价格。商品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与价格的逻辑关系是:

商品价值

商品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个物质就是商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没有质量(如食品腐烂变质),数量再多也不顶用,等于零。

商品交换价值与价格、数量成正比。商品价格与质量成正比(优质优价),与数量成反比例方向变化(薄利多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可以增加商品产量,与交换价值成正比;同时降低生产成本,与价格成反比。我国学术界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反比”的争论,到此迎刃而解。消费者购买商品考虑的因素是:品种(买什么)、数量(买多少)、质量(好不好)、价格(贵不贵)。这是经济生活的基本常识。经济学不能脱离实际,违背经济生活的基本常识。

商品的价格是什么?就是货币与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即单位商品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单价)。在这里,“单位”二字特别重要,它说明了交换价值与价格的区别和联系。用公式表示:

货币量(需求)

商品价格=———————

商品量(供给)

这个公式不仅包括各种商品的各种价格,而且反映了价格变化规律,即供求规律。

第4篇: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范文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为社会分工。身份独立,交换自由。民法的契约自由制度是指交换不仅须有身份平等的主体,而且须有贯彻这种平等身份的形式或媒体,使人们能将自己的自由意志充分体现在交换的形式与内容中,从而使产品和社会财产的流转能量大限度地符合人们的利益追求,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最大可能地接近价值规律的要求。民法这种既直接在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又反过来最直接地促进了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由此可见,民法的确是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在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首要前提,是商品生产者彼此承认交换的对方是平等和独立的所有者。同时价值规律的作用要求承认每一个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私有者,允许他们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地开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这种作用反映到人与人的关系上,就表现为他们在形式上完全平等。这种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所要求的形式平等,在商品经济广泛发展,价值规律的作用得到充分显露的社会里,国家为维护统治阶段和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自然需要用法的形式予以保障,这种形式就是民法。从民法的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来看,它们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首先,参加交涉的商品必须为交换人所有,即交换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而且,交换者参加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的商品归自己所有,这就要求在法律上确立所有权制度。其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由他们作为商品的监护人,相互平等地发生关系。因此,反映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首要的是确立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建立权利主体制度。在民法上,能够享受平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与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从事商品交换的人的范围是完全一致的,第三,商品生产须以不同的社会分为条件。只有不同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不同使用价值,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并进行交换,商品交换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法上,形成合同制度。第四,民法上的责任制度,即保护权利的方法,又表现为用平等方法来保障商品生产者在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以上可见,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无一不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贯彻平等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民法在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

 

民法对商品关系以外的财产,人身关系的调整也是由商品经济决定的(1)在奴隶制时代的罗马,只有家长是完全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自由平等地参加商品流转关系。但是,作为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的,却不是家长,而是家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的家庭。因此,要维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还必须规定家庭成员和奴隶的地位,规定他们相互之间及其与家长的关系,这就形成了罗马私法上的婚姻家庭制度。其中的道理,正如资本主义民法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规定了作为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的内部关系一样。罗马法上最初的继承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家长人格的继承,以后才发展为财产的继承,而与所有权相联系。近代资产阶级在继承罗马法上反映商品经济一般要求的私法制度时,仿效罗马法,从而将婚姻家庭法规范包括在了民法中。(2)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一旦形成,便有其相对的独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形成以后,就不仅限于保护作为商品交换的前提和结果的财产所有,而且还用于保护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形成以前或民法不发达的社会,财产关系主要用刑法和道德规范调整的,而在民法发达的社会,这种关系则主要由民法调整。(3)民法是为着调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所体现在平等原则也正是商品关系所要求的。然而,在商品经济社会,平等原则不仅首先渗透到整个经济生活领域,它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还要表现为政治要求,或多或少地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里,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以及有关独立主体人格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且往往具有价值因素。例如,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合同的标的,有时需要折合为金钱价值,以便接受国家的监督和作为偿还或赔偿时的参考;侵犯人格权,往往也可准予以金钱赔偿劳动人民日常生活中细小的使用和无偿借贷关系,则无须诉诸于法律来调整。

 

由此可见,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以外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条件决定的。只有产生了商品经济关系,才会有民法,人们才会去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才会得到完善,立法机关才会制定出更完善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商品经济越发达,越复杂,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就越发展,越完善,越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商品经济活动的立法推动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商品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化,法律规定就会显得明显滞后,而立法活动需要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支持,商品经济活动的这种发展趋势必然带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空前活跃。总之,无论从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还是从各国立法的现实状况来看,民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一个社会的商品经济越是活跃,民法的作用越是突出,商品经济关系本身必然包括的人与人之间的主体关系,人与物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利关系,以及商品经济行为中当事人彼此要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的范围,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不能没有民法。商品经济作为社会必须赖以存在的,民法对其调整直接影响着国计民生。所以说,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

第5篇: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范文

在对民法调整对象诸种学说大浪淘沙的过程中,“商品关系说”和“平等说”对《民法通则》制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以“商品关系说”和“平等说”为核心

(一)“商品关系说”

“商品关系说”的倡导者和代表人物是中国人民大学已故的佟柔教授。“商品关系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伊始,于1980年代初形成的一种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佟柔先生以民法调整对象这一关键问题为主线,阐述了民法在公有制社会的作用,为民法争得立足之地扫除了障碍。“商品关系说”认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或者说,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或主导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关系”。[2]

“商品关系说”提出的主要理论依据和主张是:(1)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紧密联系的,罗马法、法国民法和苏维埃民法在历史上分别是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关系、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律。民法的本质特征、主导作用是为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服务的,凡存在商品关系的社会,都需要制定调整该社会商品关系的民法。(2)民法在历史发展中,由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立法体制上发生了由诸法合一逐渐向诸法分离的过程。《法国民法典》消除了罗马法中存在的民事与刑事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现象;《1922年苏俄民法典》按照列宁的教导,抛弃了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资产阶级观点,根据分别调整不同类型社会关系的原则,进一步把社会劳动关系、土地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排除出民法的调整范围,为它们分别建立了新的法律部门。民法经过历史熔炉的多次净化,使其原来湮没在庞杂规范之中的体现商品经济关系要求的三大权利——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合同自由权越来越清楚地显示出来。“商品关系说”认为民法的逐步净化是人类法制史的进步,因此主张进一步把继承关系排除出民法的调整范围,围绕商品关系的法律调整,为民法建立了由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

在此需要注意,此处仅指出了所有权,而不是物权。该建议指出:“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有权在私有制国家表现为私有权,是它们的民法——私法的基本内容。在我国,保护所有权、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我国法律体系(首先是宪法,此外也是一切部门法)的任务。我国民法则侧重于商品关系的角度。因为所有权(包括财产管理权)既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目的和结果。民法在所有权制度中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的取得的合法方式,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以及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通过返还占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害等民法手段予以保护。这些保护方法之所以是民法的,在于它们都不超出等价有偿的商品关系的原则”。只提所有权的原因在于否认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收益权能。、债和合同制度三大制度构成的新体系。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先生

王家福先生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在向中央提交的《从速制定并颁行民法典》的建议稿中,表达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民法(包括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上层建筑,是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法。民法并不是私人关系法或公民权利法。民法统一调整商品经济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中主要是商品所有关系和商品交换关系。”

参见:梁慧星难忘的1979-1986——为祝贺导师王家福先生八十大寿而作[G]//孙宪忠王家福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六十年暨八十寿诞庆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总之,“商品关系说”的倡导者佟柔先生通过对传统私法体系的批判性思考,进一步确立了民法调整对象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元化的学说。佟柔先生指出:商品交换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不能按照一种立法原则和立法手段来处理”;传统私法“把婚姻关系、劳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继承关系混为一谈,违背了法律部门划分是依据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原则。”

(二)“平等说”

通过描述民法调整机制特征的方式解决民法独立性的“平等说”,作为一个富有智慧的选择,有着不可低估的历史进步性。在我国《民法通则》制定前主张和倡导“平等说”者,有王家福先生和杨振山先生等。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本民法教材曾将民法定义为“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

,即采纳的是“一定范围关系说”。但是在分析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时,也肯定了它的两个特征: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等价。但是,西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成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一定范围关系说”的缺陷:未能从性质上界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范围。于是试图从性质上界定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由此进一步发现,无论单独使用“等价标准”或同时使用“平等标准”、“等价标准”都是行不通的,唯有使用“平等标准”才行得通。因为不仅民法调整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的特征,就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也并非都具有等价的特征,例如,继承关系和无偿合同关系就不具有等价的特征。《民法通则》制定前夕,在民法学界掀起了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大讨论之时,西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的金平教授

金平先生从1954年起,先后三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起草工作。(参见:佟柔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376)及聂天贶老师、吴卫国老师等人在《法学研究》、《法学季刊》、《法学评论》上分别发表了三篇文章,阐明了平等观念的基本见解:(1)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的财产关系和平等的人身关系的统一。(2)平等的财产关系的具体意义是:平等地占有和支配财产;主体在相互关系中处于平等的经济地位;产品的交换与分配按照同一尺度。(3)用平等来界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的意义是:符合法律逻辑学的要求;揭示了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参见:金平论民法的调整对象[J]法学研究,1985,(1);金平再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G]//陶希晋民法文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金平发展商品经济需要民法[J]现代法学,1986,(2);金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民法调整[J]政法论坛,1987,(5);金平民法与商品经济新秩序[J]载林亨元民法与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1-18;吴卫国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1985,(3);黄名述经济体制改革对民法学的影响[J]现代法学,1986,(2);聂天贶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J]现代法学,1986,(1)(以上文章均收录于赵万一,谭启平西南民商法学阶梯(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34-237)

在此必须要指出的是,上述平等观念与前苏联民法上的平等观念相比具有极大的进步。前苏联民法上的“当事人平等”是从价值规律出发,纯粹在等价交换的层面上阐述的平等观,而上述平等观则深入了民法的精髓,体现了民事主体内在的平等价值,符合现代的民法理念。

《民法通则》采纳的正是“平等说”。自1956年以来我国实行几十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不仅导致个人利益的虚置(例如合同契约自由的应用被抽离),而且导致国家权力的全能主义,个人利益被普遍公有化和“大公无私”的观念所淹没。因此,通过“公法”与“私法”的规范划定一条明确界线明显行不通。《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之所以被学界赋予了很高的评价,原因在于其抚平了改革初始以来民法学派与经济法学派之争,同时也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扬弃了过去对于商品经济关系的否定,使民事法律关系与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得以

区分(或是说公法与私法界线得以

确认)。

(三)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其他学说

除“商品关系说”和“平等说”之外,民法学界对民法调整对象还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是“一定范围关系说”。这一学说在前文已提及,但它最初见之于1950年出版的《苏维埃民法》之中。这部民法教材在阐述苏维埃民法的对象时指出:“苏维埃民法的对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苏维埃民法还调整某些人身的、非财产的关系”。但同时又说:“苏联的财产关系不仅为民法所调整,而且也为苏维埃法的其他部门——行政法、集体农庄法、土地法、劳动法等——所调整”,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处在平等的地位上的。这种当事人平等的原则,是以商品的等价交换为根据的”[4]。

受这种民法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曾把我国民法界定为“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5]

。此说将民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于揭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成为如今我们认识民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但这种观点有一定缺陷,正如学者指出的,“这个‘一定范围’没有说出民法调整对象质的规定性来”,因为定义应该是被定义对象的内涵和外延的相加,“一定范围”的用语反映了定义者对民法内涵的把握不准,造成了对民法外延无法把握。

其它学说,还包括“所有制形式说”或“生产关系说”。1954年,《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曾发起对民法对象问题的大讨论,并于1955年第5期发表了《关系苏维埃民法对象的讨论总结》一文。这篇文章写道:“以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所有制形式为依据并与价值规律及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有关的社会主义社会财产关系,就是苏维埃民法的调整对象。”这篇文章还进一步把财产关系解释为“生产资料的分配与处分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该社会中劳动成果的分配与处分过程中的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大民法”观点,把劳动工资关系也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这种民法观对我国也有一定影响,我国1960年代初起草的《民法草案》基本上就是按这一观点写成的。

此外还包括

“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说”。这一学说是前苏联在1950年代末1060年代初形成的,集中反映在前苏联最高苏维埃1961年10月8日制定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之中。《纲要》序言指出:“苏联民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与这些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自此之后,前苏联不少民法著述都按这种观念给民法下定义。例如,前苏联百科词典出版社1965年出版的(法律百科词典)在(民法)词条中给民法下的定义就是:“民法是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与这些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说”这一民法观念的形成,是与苏联当时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密切联系的。苏联当时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在本质上不是商品经济,而是计划经济。但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为了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加强对企业及其职工的物质刺激,需要利用商品货币的形式,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采取诸如经济核算、货币、价格、成本、利润、贸易、信贷等经济手段,民法正是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的法律部门。

二、内在与超越:“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比较

(一)《民法通则》“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的内在一致性

法律理论是具有历史连续性的知识体系。“思想没有全新的,思想在借鉴和继承中发展”[6]

。“平等说”和“商品关系说”都是继受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学说的结果。同时,“平等说”与“商品经济说”也具有内在一致性。

在马克思看来,平等决不是一种超时空的社会现象,也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东西,而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必然产物。然而,作为平等的现实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自身特殊的质的规定性。这就是说,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反映了交换价值的内在运动过程。“交换价值制度,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自由和平等的制度”[7]。

古代世界的经济结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并不是以交换价值为经济基础的。平等只能是以交换价值为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及其法权表现。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这种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7]478。从历史上看,正是在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运动过程中,平等成为社会进步的愈益迫切的法权要求,从而使运用法律形式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了日程上来。

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交换主体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契约关系本身就是双方平等合意的产物。契约关系中的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权的,法律假定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如果说自由的因素或是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有关,或者说同商品交换的内容有关,那么平等则同商品交换的经济形式有关。商品交换就其本身来看,乃是社会平等的充分实现。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平权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规定性。其一是交换主体处于同一规定之中或处于平等的地位。其二是交换对象具有等值性。商品交换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其三是商品的自然差别是使交换主体之间形成平等社会关系的动因。由上可见,平等要求以及主体的平等地位,不仅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而且是商品经济的必要前提。因此,“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7]103。“是令人惬意的平等派”[7]103。

上述是从商品经济的一般特征来分析“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的一致,不过在此要注意,我国的“商品关系说”完全来源于前苏联,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上的平等观起源于价值规律表现在民法上的等价原则,这种平等观内含于历史的经济关系,与西方所言的“天赋人权”“人的理性”等平等观完全相同的路径。因此,其论述仍遵循前苏联法的逻辑从价值规律出发来说明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当事人的平等。

(二)民法学界的“智勇闯关”——从公法到私法

“法不是中性的,这不仅是因为它与社会现实相互作用,而且因为它反映着许多具有倾向性的观点,它反映着一种深藏的原理。这种原理作为法的一种总体观念,对引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研究乃是必须的。”[8]

起草《民法通则》之时,法学界对于民法性质判定的主流观点是民法属公法。主张民法是公法者包括民法学界的学者、经济法学界的学者和立法者。例如,民法学界提出“根据我国社会历史的特点和现状的要求,我国民法与资产阶级的私法不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摆脱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的劳动者在社会生产分工中的同志式互助协作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必须按照上述社会主义社会商品关系的特点组织和利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使之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佟柔民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4王家福等提出“首先,要坚持民法是公法的原则”。(参见:王家福我们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民法[J]法学研究, 1980,(1))陈汉章在其撰写的《民法简论》第二篇——社会主义民法的历史作用和地位中认为:表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确认社会主义正常经济关系的社会主义民法,就不能看成是“私法”。应该指出,公法与私法之分,就是用于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也是模糊了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阶级本质的。(参见:陶希晋民法简论[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8)刘春茂在其撰写的《民法简论》第三篇——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对象和范围中认为:(五)社会主义的民法不同于资产阶级的“私法”,长期以来,资产阶级及其学者,完全沿袭了罗马法中关于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的理论,一直把民法称之为“私法”。其说法有三种:……资产阶级关于所谓“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根本上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浸透了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民法不属于私法范围,我们不同意资产阶级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参见:陶希晋民法简论[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19-20)

将民法是公法的观点表达的最坚决的当属陶希晋先生。陶先生在不同的场合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要坚持列宁把社会主义民法看作是公法而不是私法的原则,也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民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资产阶级民法是为了巩固其私有制,巩固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我们的民法恰恰相反,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9]

社会主义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必须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即必须接受国家的干预,而不应把社会主义的民法当作资产阶级的“任意法”。所谓“私法自治”、“契约就是法律”的原则在我们国家是根本行不通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主义的民法不是私法[10]。

这个观点实质是将坚持社会主义与坚持民法是公法划等号,与前苏联学者反对公法私法划分的理由完全一致。“主张用民法来调整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用经济法来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观点,实质就是致力于要建立一个与民法相对立的调整公与私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所谓经济法,在本质上仍然没有越出资产阶级‘公法’与‘私法’相对立的理论的老圈子,仍然是把民法视为‘私法’”[11]。

这个批判与前苏联当时对斯图奇卡的“两分法说”的批评基本一致。

本文认为,《1922年苏俄民法典》与其说是公法,不如说是在私法社会化思潮下的特殊产物更为准确,因此,学界大多站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对立的立场否定民法的私法性质不足为取。

但是,如果全面审视民法学界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即“商品关系说”和“平等说”,如前所述,从调整方法的角度来看,与私法的调整方法是完全一致的。正如,前苏联在1950年代讨论时提出的一个问题,“当事人平等是否隐蔽地保留了公法私法的划分”。尽管当时学界纷纷否认公法私法的划分,但当将对社会主义的纯粹教条式的思想剥离后,可以发现,以当事人平等为标志划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界限,就已经暗含了承认公法私法区分的理念,退一步说,这

也是在承认公域与私域的理念下做出的。在此,根据诸位学者否定民法是私法的理由,我们可以大胆地猜测,在民法经济法论争和《民法通则》制定之前,学界对民法是私法的否定不过是在“反右”、“四清”、“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影响尚未散去,经济体制改革前景尚不

明朗,但又深刻地意识到必须用民法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性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为在实质上为民法争得地位,又能不至于引起思想领域的大动荡的一种智慧之举,或者说是一种

在当时看来“离经不叛道”之举。《民法通则》颁布获得的“中国法制里程碑”的赞誉也可以印证笔者的上述看法。

三、如何认识“商品关系说”的缺陷

(一)从一般意义上看,“商品关系说”有一定的缺陷

“商品关系说”最为人诟病的是对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不够重视。“民法是基本经济法(或基本财产法)。它是从社会经济生活的全局出发,规定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共同的、主要的原则”

[12]。

“这种观点揭示了民法的经济调整功能,但它过分强调了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面,而忽视了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一面,而且它力图把财产继承等非商品经济关系排除在民法之外,有阉割民法的倾向。”[13]

“它的特点就是主张对民法进行简化,把民法包含的内容简化为商品关系,主体制度理解为商品所有人,客体制度理解为商品,商品的交换就被理解为行为的制度内容。笔者认为,这固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但忽视了对人身利益的保护和张扬,是主客体颠倒的结构。人是社会性动物,在行动之前必然要先行组织,所以从逻辑上讲,民法首先是一个组织法,这就要求应该高扬人的价值。”[14]

“把民法定义为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难于解释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继承关系、无偿合同关系的调整,因此这一学说也有不足之处。”[15]

对“商品关系说”的质疑可归结为,其忽略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以今日之眼光来看,这种质疑并不为过。

(二)从发展进程上看,“商品关系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从历史合理性的视角认识

“商品关系说”将民法限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固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但是,若脱离历史这一“场域”来对历史上的某一人或事予以评论,则流入了机械唯物主义的“泥沼”。因此,对于“商品关系说”只能历史地看待。

在此,笔者试图以马克思的历史认识论为指导加以解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认识的起点,同样也是历史价值论的起点,马克思主义对历史价值的阐述正是基于人的实践活动才克服了思辨历史哲学的唯心主义,从而在历史价值论领域实现了革命性的转变。在这里,首要的即是人的活动的历史性。人的实践活动决定了人的存在方式与动物的存在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动物的存在是自然性的,是与自己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的,是一成不变的,而人的存在则由于把自己的生命活动作为自己的实践对象从而成为社会的存在、历史的存在。也就是说,人既不是超现实的抽象的存在,也不是自然性的既定的存在,而是自己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一种过程的结果,即人是自己的历史发展结果,但这是一种能动性的结果;因为人是自己“历史的主体”,而不是如黑格尔所认为的那样人只是历史的客体。简言之,历史是人的存在方式,或者说,人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人是在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体现了人的本质,人的历史性正是来源于人的社会实践的历史性。实践活动的历史性既表观在历史对人类实践活动的制约,更表现在人类通过实践活动对历史的创造。

从历史视角“商品关系说”,可以发现,商品经济说是民法学界在当时整个社会关注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而且这种观点既是民法学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产物,也是符合于当时的社会实践。正如谢怀栻先生在1980年代中期对民法与经济法论争关系最激烈时就指出的,“把民法调整对象限定在‘商品经济关系’是片面的,民法不仅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还调整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和非商品的经济关系。同时,对提倡这一理论的佟柔教授表示充分的理解。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强调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容易得到整个社会特别是国家高层领导的认同”[16]

。梁慧星先生对于这种观点,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要说真有什么‘商品经济民法观’的话,是谢先生最先指出这一理论的偏颇。但与时下的过激论者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先生是把这一理论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去评价其得失”。

综上,“商品经济说”的提出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合乎人类历史发展的道路与方向。显而易见,在为了改善中国人民生活,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经济的历史条件下,该说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潮流。简言之,该说具有历史合理性。就最近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其中已经不再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人权理论日渐兴起的当代,以时下的眼光批评与之相异的环境产生的观点,无疑违反了学术批评的“客观性”和“历史性”。

2从实际需要视角认识

第6篇: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范文

一、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旧研究模式的反思

众所周知,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几乎与经济法的问世相伴而生,带有国际性和长期性。但是,把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作为法律部门分类的原则向题加以争论,却是随着社会主义法的建立而出现的。两种学术观点的争论,在苏联已持续了半个多世纪,在我国法学界也经历了七、八年的时间。争论的收获之一,是多数人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关键问题上取得了统一认识,否定了认为经济法不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大民法论”(或“唯民法论”)和认为经济法是经济法规总称的“大经济法论”(或“唯经济法论”)。然而在持有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与经济法各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观点的人中砂又在若干基本间题上意见分歧,转化为“中民法论”和“中经济法”之学术争论。争论相持已久,形成了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研究的僵持局面。

如果对这种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研究的僵持局面进行全面观察和深入分析,就可看出其实质是在分歧的基本问题上形成了僵化的研究模式和死板的思维定势,从而妨碍了人们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实践的深广发展而创造性地推进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的思路。这种僵化的研究模式的要害是:从内容上看,是深受苏联某些学者传统研究模式和陈旧理论观点的影响,脱离我国深刻变化的经济关系的实际,此其一,其二从根源上看,它植根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开展以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带有旧的经济体制的明显痕迹。

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僵化研究模式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论:

一曰“公私分离论”。即是否以公有制经济关系和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分离做为划分民法与经济法的依据。中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姓“公”、民法姓“私”,认为绎济法主要调整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位。这种“公私分离论”是苏联学者斯图奇卡在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提出的“两成分法论”在我国的翻版,在理论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亦由公法和私法组成、民法是私法这一传统法学观点为依据的。因此,中民法论者你据列宁关于“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一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②的思想,断然否定这种“公私分离论”、,力争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应由民法统一调整。

二曰“生产和消费分离论”。即是否以生产领域经济关系和消费领域经济关系的分离做为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的依据。中经济法论者把商品流通关系区分为完全分离的生产领域商品流通关系和消费领域商品流通关系,主张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⑧。这种“生产和消费分离论”,与苏联学者金茨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在三十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经济法论”一脉相承,是主张两类合同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按照“生产和消费分离论”,凡是社会组织之间基于满足社会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商品流通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即经济合同法,属于经济法,而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基于满足个人消费需要而发生的商品锥通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即民事合同法,属于民法。这种“生产和消费分离论”既是从公私分离论引申出来的,又是割裂了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因此中民法论者依据所有制关系的统一性和生产关系四环节的统一性原理,反对这种“生产和消费分离论”,主张无论生产领域商品流通关系还是消费领域商品流通关系均由民法统一调整。

三日“纵横统一论”。即是否以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统一不可分性做为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的依据。中经济法论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即纵向管理关系和横向经营关系或者计划组织要素和财产要素统一不可分割的经济关系,其典型形式是经济计戈叮和经济合同的统一,并主张这种纵横统一不可分割的经济关系应由统一的法律部口即经济法调整。这种“纵横统一论”是由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代表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提出,而由我国经济法学界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直接引进、影响最大的理论,几乎成了国内几本《经济法学》教材的总纲。近来,有的人还提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组织内外关系说”,但其核心仍然是“纵横统一论”。但是,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纵向和横向的经济关系虽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但也不是不能分开的。即使是依计划订立的合同,计划只是订立合同的依据,而合同关系本身仍然是在计划关系之外独立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不论是计划合同还是非计划合同、法人之间的合同还是公民之间的合同,其本质特征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是不能割裂的统一整体,应由民法统一调整。如果把这种遵循民法原则的同类合同制度割裂为二,分属于经济法和民法这两个法律部门,势必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造成种种混乱。

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这种僵化研究模式之所以形成,有其一定的主观认尹根源和客观经济体制根源。但其主要根源在于经济体制改革开展前的旧经济体制的局限性。

第一,从所有制结构看,是基本上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按照这种所有制结构,“一大二公”是衡量所有制形式优越性的标志,因而全民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以限制和排斥其他所有制的发展为条件,集体所有制要快速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个人所有制要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尽快剪除。在这种所有制结构的条件下,生产和经营的主体只是公有制经济组织,而公民个人不过是消费者,因此公有制经济组织之间在生产和经营领域的经济关系与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公有制经济组织之间)在消费领域的经济关系,就不是同类关系而是异类关系,不能同等对待。“公私分离论”、“生产和消费分离论”正是这种所有制结构的真实反映,而相反的观点则难以与这种所有制结构相合拍。

第二,从经济的本质属性看,是单一的计划经济。按照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纵向的经济关系还是横向的经济关系都以计划性为根本特征。特别是社会主义组织在产、供、销、运、贷等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无不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国家计划把纵向的经济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关系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同类的经济关系。所谓纵横统一论不过是这种单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如实反映,而那种纵横可分论却与单一计划经济体制大相径庭。

第三,从经济管理体制看,是高度集中型的国家直接经营体制。在这种经济管理体制下,按照部门、地区的行政系统,建立垂直式的行政管理机构,用行政管理的办法,自上而下层层下达指令,来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企业附属于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之间的关系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形成了条块分割的局面。所谓管理关系和经营关系必须由经济法统一调整论,正是反映了这种高度集中型国家直接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相反的观点却与这种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相悖逆。

纵观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争论史,中经济法论一度处于主动地位,而中民法论一度处于被动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反映的内容在旧的经济体制下所处的地位不同。在旧的经济体制下,指令性计划经济和直接的行政调节占主导地位,而商品经济和市场调节则处于被严格限制甚至被取消的地位。中经济法论集中反映了旧经济体制下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直接行政调节的要求,而中民法论则主要反映了旧的经济体制下被限制、被取消的商品经济和市场调节的要求。对此,“纵横统一论”的提出者马穆托夫讲了一句中肯的话,他说:“大民法观点与经济法观点的区别根源于对社会主义生产的性质以及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关系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理解。”④

二、.指导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新经济法律观

正如前述,我国法学界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争论,是早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开展以前从外国引进来的。经过多年的争论,双方各自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旧的经济体制的要求,形成了固定的经济法律观。因此,要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首先必须从反映旧的经济体制的经济法律观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树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相符合的新经济法律观。只有更新经济法律观,用新的经济法律观来观察和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才能正确地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第一,多元所有制结构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一元所有制结构法律观的影响,树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法律观。在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并具有多层次性,与此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这种多元所有制结构的内在要求有二:一是纵向要求,即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发展,而不是暂时共存、谁战胜谁,有的得到发展、有的被削弱、有的被取消,这就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的职能,二是横向要求,即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平等,在相互关系上任何一方不得歧视和排斥另一方,在法律上得到平等的保护。与多元所有制结构的纵横要求相适应,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同样可分为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所有制领域的纵向关系,是指国家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单位的成立、财产权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关系,所有制领域的横向关系,是指各种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因各自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而发生的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关系。由此可见,间题不在于所有制领域的关系不能分解,而在于如何分解二如果说把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分解为组织之间的所有制关系和公民之问、公民与组织之间的所有制关系,或者生产领域的所有制关系和消费领域的所有制关系,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的观点,是反映了基本上单一公有制结构的要求;那么把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分解为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的观点,则反映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结构的要求。这是因为,单靠民法调整所有制领域的横向关系,还难以保证多种所有制的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只有靠经济法调整所有制领域的纵向关系,正确发挥国家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的职能,才能有效地保证多种所有制的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所以,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只能由民法统一调整的观点,是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要求。

第二,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又结合又并重的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的法律观的影响,树立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并肩结合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观。1964年苏俄民法典规定:“苏维埃民法调整共产主义建设中因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这些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由于这种观点的影响还在,有的人仍旧认为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本质和现象的关系,商品经济只是计划经济的利用形式和表面现象,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非本质特征。其实不然,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不是由计划经济所决定的。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既可以与私有制相联系也可以与公有制相联系,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就成为无政府状态的市场经济,而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则成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可见,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并不是什么内容和形式、本质和现象、主要和次要的关系,而是公有制经济运行的两个巨轮,二者的紧密结合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不仅如此,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义会发展的必经阶段,是实现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基本条件。与此相适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作用不是要缩小,而是要逐渐扩大。因此,企图用缩小民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作用的方法来扩大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作用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充分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

第三多层次的弹性计划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单一的硬性计划法律观的影响,树立多层次的弹性计划法律观。社会主义的计划体制的模式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的硬性计划体制,另一种是多层次的弹性计划体制。流行多年的“计划就是法律”的观点,忽视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区别,反映了单一的硬性计划体制的法律要求,因而有极大的片面性。按照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要求,国家计划应是多层次的、有弹性的,总的来说计划调节是宏观的、间接性的调节,商品市场是录活的、多变的,市场调节主要是微观的、直接性的调节。在这种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商品经济运行中形成的计划关系和市场关系,是各自内含丰富、外延交错的两类不同经济关索有础面耐经当分离的一面。因此,只看到它们统一的一面,认为它们只能由经济法统一调整的看法,是不符合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要求。

第四,统一的市场体系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产品市场和商品市场分离以及单一商品市场的法律观的影响,增强统一的商品市场体系法律观。由于产品市场和商品市场分离的观念影响还在,容易使人把市场的范围看得狭小,只限于消费资料和少量的生产资料。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开展,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但消费资料市场得到进一步扩大,而且生产资料市场将逐步扩天;与此同时,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也将逐步开辟和发展,从而形成社会主义的全方位的统一市场体系。这种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必须由健全而统一的合同制度来加以保证,而所谓两类合同制度就自然失去赖以存在的根据。

第五,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控制为主的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克服以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为主的法律观,树立以经济政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控制为主、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为辅的法律观。以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是与商品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相违背的。直接的行政控制,很容易损害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利益,破坏商品交换的对等利益结构。只有借助经济政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间接控制,才能有利于维护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利益和商品交换的对等利益结构,保证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为健全以间接控制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必须完善法律手段。而经济法是间接控制的法律手段的重要形式,所以经济法的作用不但不会削弱反而会得到相应的加强。

以上所列,并不是指导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全部经济法律观,但它们足以表明:只有更新经济法律观,树立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要求的新的经济法律观,才能以它们为指导理清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三、确立民法与经济法各自体系的分类方法

要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必须解决好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间题:一是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二是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合理体系;三是民法与经济法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的协调一致。换言之,既要解决它们分工界限问题,又要解决它们和谐统一间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争论,主要是围绕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调整对象展开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开展所带来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及其相互联系的新变化和新特点,提供了解决这个间题的客观依据,因而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时地做出了解决这个间题的重大立法决策。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这一规定民法主要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这一重大立法决策和法律规定,既有其充分的客观依据,又有其独特的法律构思,即民经分立、民经并重、民经协调。从客观依据和立法决策的角度看,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划分间题已得到解决,因此我们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不应再停留在它们调整对象的划分上,而应转向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合理体系上,这才是理顺民法与经挤法关系的当务之急。而要确立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合理体系,就必须采用正确的分类方法。

第一,以纵横之分为基本方法。在确立民法与经济法的体系时,首无需要解决的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框架问题,因为这直接决定于它们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既然把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加以类型化并分别作为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应以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的划分为基本线索,构筑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框架。

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基本框架得以成立的支柱有若干个主要层次的法律制度。但必须指出,其中两个主要层次的法律制度的界限是不容混淆的。一是在所有制领域方面,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管理制度是属于经济法,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体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而所有权制度是属于民法,包括财产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经营权制度、承包经营权制度等。二是在生产关系四个环节(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方面,计划法律制度是属于经济法,而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法律制度包括经济合同法律制度是属于民法。持有经济合同法属于经济法观点的同志,就是片面强调法人之间经济关系这一层次的特殊性而忽视了包括法人之间经济关系在内的整个横向经济关系这一类型的普遍性。其实,调整法人之间商品流通关系的经济合同,从它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合同的履行,直至合同纠纷的解决,都同样适用调整商品流通关系的民法原则。在这一点上,与对公民之间、公民同法人之间的商品流通关系必须适用民法合同原则,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可见,调整法人之间商品流通关系的经济合同法,理应成为构成民法基本框架之一的合同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以纵横主次之分为补充方法。在确立民法与经济法的体系时,还需要解决的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各自重要分支的合理界限问题。这里遇到的难题之一,是已经制定或将要制定的许多单行法律既调整纵一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因而它们究竟归属于民法还是归属于经济法的何题。其丸一邻是法律仅有的现象。世界上的复杂事物一般都由很多方面构成,但这很多方面由于各自的地位和力量不同,对决定事物性质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我们在区分许多单行法律的部门法性质时,就必须运用纵横主次之分方法,即以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成分或因素主次、多少之分来决定其归属。如果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成分、因素为主或多一些就确定它归属民法,反之则确定它归属经济法。

第7篇: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商贸流通 区域经济 共生发展模式

共生理论的内涵

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构成共生理论的三要素,共生单元是指构成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它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在不同的共生体中,共生单元的性质和特征是不同的;在不同层次的共生分析中,共生单元的性质和特征也是不同的。共生模式又称共生关系,是指共生单元相互利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它既反映共生单元之间作用的方式,也反映作用的强度;既反映共生单元之间的物质信息交流关系,也反映共生单元之间的能量互换关系。共生关系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寄生关系、偏利共生关系和互惠共生关系;在组织程度上,存在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等多种状态。

共生单元以外的所有因素的总和构成共生环境。共生的三个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反映共生系统的动态变化和规律。共生三要素相互作用的媒介称为共生界面,它是共生单元之间物质、信息和能量传导的媒介、通道或载体,是共生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共生界面集中体现了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机理,是共生模式形成的内在动因。共生界面选择机制是处理共生单元复杂关系的核心。共生系统是指由共生单元按某种共生模式构成的共生关系的集合。共生系统的状态是由共生组织模式和共生行为模式的组合决定的。

商贸流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分析

(一)商品与资金流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商贸流通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通过流通经济的基本组成单元――商品、资金、技术、信息得以实现的。商贸流通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商品流通,商品流通指的是各种劳务性产品在市场上的交换与流通,这其中不可避免会包括生产资料以及消费资料在内,我国商品流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兴起而诞生的,在流通过程中,商品实现了自己的增值。现阶段,我国以及全球的经济互动性逐渐增强,如何实现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费用最低、增值最大、流通时间最短、流通环节最简练、流通网络越发达,是我国流通经济领域以及物流管理领域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总的来说,经过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努力和发展,我国的流通经济取得了很大进步,城市流通经济体系逐步建成,全国范围内的物流与信息网络也逐渐形成。一个成熟的流通经济网络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加快经济流动、促进经济增值的重要推动力量,商品流通是流通经济体系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其他流通成分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商品在流通中可以实现增值,而区域经济是其增值的基本保障,通过在不同地区以不同形式增值,可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商品市场的繁荣。

商贸流通可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资金的流通。伴随着商品与贸易的流动,大量货币资金在不同地域间自由流通,这些货币资金为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新鲜血液。对于我国的流通以及物流体系来说,其中最基本的应该是实体商品的流通,但是最为关键的是整个货币资金的流通,流通体系正是因为有了货币资金的流动,才有了发展的活力,货币资金为整个流通体系注入了血液。货币资金不仅是现代宏观经济体系和微观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以及社会化流通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现代流通经济体系需要高度重视资金流通的重要作用,通过对资金的控制,实现对整个流通经济体系的监督和管理,也应充分利用资金的力量推动物流经济的发展。重视货币资金的流通,还可以提高整个流通经济系统的运营效率,掌握货币资金流通的效率、发挥货币资金流通的作用、缩小资金流通的分配范围,对于整个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起着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现如今,通过商品贸易引进资本,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众多地区发展经济的做法,因此促进商贸流通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来说,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技术与信息流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8篇: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劳动价值论

人类在20世纪最具创新性和最有难度的探索之一,就是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的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所遇到的全部理论和实践问题都与这一探索紧密相联。社会主义运动的全部困惑和失误,都根植于这一具有巨大难度的历史性课题未解的奥秘之中,而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复兴,则系于这一基本历史命题的解决。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历史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从典型形态的逻辑发展提出未来新社会经济形态本质上是在直接社会化生产基础上、以自主劳动为核心的经济形态。对于未来新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马克思、恩格斯曾设想,在那种直接社会大生产中,商品经济已不存在,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已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商品”和“货币”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消失。这样,就将把社会从对货币过分依赖和商品拜物教的魔力中解放出来。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设想的理解,也认为在新建立的社会里,将没有商品,取消货币。

20世纪初的一段时间,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治经济学将“消亡”的理论,曾一度成为主流思想。希法亭、罗莎·卢森堡、布哈林等著名理论家都持这种观点。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哈林仍坚持这种看法,他在1920年出版的《过渡时期经济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理论政治经济学是关于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的科学,也就是关于无组织的社会经济的科学……其实,只要我们来研究有组织的社会经济,那么,政治经济学中的一切基本‘问题’……就都消失了。”布哈林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社会的末日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告终。”

苏维埃初期的经济建设实践、特别是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出现的问题,使具有高度唯物主义精神和辩证思维能力的列宁,坚定了从现实出发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的新思路。随着列宁对建设社会主义要从依据书本转向依据实践的基本思路的明确,很快就对“战时共产主义”体制进行了彻底的反思。他认为“我们用‘冲击’的办法,即用简捷、迅速、直接的办法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和分配的原则的尝试已经失败了”。随着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的转变,列宁的思想发生很大变化。他说:“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列宁要求放弃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重新回到迂回曲折的道路上来,强调必须善于考虑那些便于由宗法制度、小生产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列宁这时已经认识到:“商业正是我们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我们居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党‘必须全力抓住的环节’。如果我们现在紧紧‘抓住’这个环节,那么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一定能够掌握整个链条。否则我们就掌握不了整个链条,建不成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布哈林的思想也发生重大变化。他在1925年发表的《到社会主义之路和工农联盟》中提出:“现在我们看清了我们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过去我们认为,我们可以一举消灭市场关系。而实际情况表明,我们恰恰要通过市场关系走向社会主义。”

我国经济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兴起第一次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高潮,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具有商品经济属性、价值关系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在这次讨论中,围绕价值规律与计划经济关系这一焦点问题,产生了一些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理论观点,试图突破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关系方面的观点。其主要的思路是,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物质利益原则和物质利益关系,来论证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存在商品关系的原因,并依此肯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商品,要把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的矛盾统一体,价值规律通过经济核算调节社会生产。但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成为当时思想认识的主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理论在这个基本问题上有了重大进展。改革进行不久就确认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阶段,后来又确立了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从发展生产力和实现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发展商品经济的必然性。在邓小平直接指导下召开的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指出:“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他后来又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由此可见,按照邓小平的思想,市场经济不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过程中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必将继续存在并得到充分发展。依据这样的基本事实和基本判断,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必然建立在这样一个现实的条件与基础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必须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就是必然的逻辑结论了。

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历了辉煌又遭受严重挫折的社会主义实践运动向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历史性任务。这一历史性任务的核心,就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探索和创建扎根于现实的社会主义新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1864年10月写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公开宣称他的政治经济学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是“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并以之与“财产的政治经济学”(在德文版中是“资本的政治经济学”)相对立。他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是劳动者“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的生产关系,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这是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新形态,在本质上仍以自主劳动为核心,但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却与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不同,要以商品价值关系为基础。这就是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仍然要以“价值”作为基本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实现劳动自主、克服劳动异化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就决定“价值”仍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和逻辑的基础,劳动价值论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丰富。很明显,这是已有的理论都不能完全回答和解决的历史性课题。当然,这是整个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理论创建过程。这个意义和难度都极其巨大的理论课题,虽然在改革实践中已明确提出和充分展开,但并没彻底解决。应该客观地承认,与快速而复杂的改革状况相比,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创新是相对滞后和薄弱的。这里,只是从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石的角度,探讨实现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具体化和转型中的几个问题,实际上主要是提出问题。

第9篇: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范文

历史上任何一种商品经济,都是所有制性质一般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一般的统一。反之,客观存在的每种商品经济,又都是一种具体的商品经济,即是一定的所有制性质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的统一。所以,作为对特定社会阶段商品经济的研究,都必须侧重于本阶段中商品经济具体特性的分析。认识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也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它的现状属性。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在总体上应称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范畴区别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更不能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混为一谈。因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些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外,还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存在。仅以这一点说,就既有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又有非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把现实中的商品经济,统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显然是不恰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的统一概括,又意味了这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对立和斗争。以现实来说,这种斗争是很复杂而激烈的。种种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虽然程度不同地都具有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一面,但另一面却都不断地形成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侵蚀和瓦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身,多种经济形式间的竞争也是很厉害的。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总是处在这种不断的斗争和竞争中,又是在同各种商品经济形式彼此结合、相互渗透中实现的。表现在经济管理上,就是要兼顾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和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这两个方面,并且通过这两方面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转化,实现对二者比重关系的把握和全社会经济发展趋向的调节。所以,作为商品经济理论研究,就必须如实地反映这种现状,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然而过去的研究则不是这样看问题的。人们通常的看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里暂且不谈第二个等式能否成立,只就第一个等式说,它分明是对上述商品经济社会结构作了抹煞。其结果,不仅造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概念本身的不准确,而且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各种商品经济相互渗透、相互斗争的研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简言之,过去商品经济理论研究上的一大缺陷,是它脱离开现实中商品经济的复杂结构状态,孤立地研究所谓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此,作为对这一缺陷的补正,就是要回到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中商品经济总体状态的研究上来。在范畴上说,就要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大概念,明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其各自形式的区别。从而,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相互作用、渗透关系,并坚持在这种作用和渗透中,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我们就是要从只研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纯粹形式,转变到对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结构中的社会它义商品经济和它的发展的如实研究。

(二)

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第二个缺陷,是它忽视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作为发展过程的研究。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样是一个发展过程。它具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属性有两种:第一是公有制经济;第二是采取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进行运行的经济。叮是,公有制有低级形式和高级形式的不同,可理解为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也有不发达状态(小商品阶段)和发达状态之别,又可看作是由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的转变过程。所以,不能认为只要是公有制的商品经济,就是一样货色或一种状态;而必须懂得: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除了都具有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般性外,还分别具有着它作为本阶段发展状态的特殊性。因此,以经济理论研究说,不’司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都必须具有其相应的具体范畴和研究重点。既然如此,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笔者以为有必要对以一「几二个研究对象作范畴上的区分:

(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切阶段、状态的总括;

(2)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即是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公有制商品经济;

(3)真正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就是通过长期的经济体制改革最终实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成熟状态。

如果说,第一个研究对象,即称之表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商品经济一般特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许不会有多少异议的话,那末,如何看待后两个对象的区分和其范畴的确定,则尚且是有待探讨的课题。这里首先涉及到对所谓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历史位置的理解问题。如前所述,在现在通行的认识中,社会主义有汁划的商品经济,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划等号的。然而仔细推敲,这个等式同样是不成立的。其一,从逻辑形式看,“有计划商品经济”是侧重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属性特征进行概括的范畴,而不是对其实体概括的范畴。这就是说,它实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某一阶段的特征或某一方面的特征,不能当作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的表达。其二,从既定(尤其是十共大报告的规定)的意义看,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听要达到的日标,自然不能以社一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去理解的,更不能当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其三,从范畴内涵规定看,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形成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而这种“内在统一”机制,只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计划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之后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高级形态的特征所以。所谓社会仁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应是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或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形态的范畴。那么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范畴又应是如何呢?笔者认为可称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划分,是与我国的特定国情直接相关的。我国是未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因而虽然现在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仍无法越过“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阶段。反过来,以商品经济本身看,它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能不具有这个“特定阶段”的性质。这也就是说,我国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只是一种很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尚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再以实际看,被划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商品经济和集体所有制商品经济两种形式。就公有制本身讲,它们都还处在比较低级的状态,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次,以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看,其更具有着草创性。同时,从全社会说,一方面计划方式,尚没有从传统的直接控制中解脱出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计划机制仅处在发育之中;另一方面,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市场调节很不得力,市场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还无法得到表现。所以,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经济运行机制还远远不能形成,整个经济的运行依然不得不靠计划和市场两种形式、手段的同时作用(“板块结合,’),以至时而强调这个多一点,时而强调那个多一点,借以达到二者的互相补充。加之商品经济发展所需其他条件和素质上的缺陷,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事实上只处在它自身发展的初期。事实是,过去由于未能把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它的运行机制,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及其运行机制作范畴上的区分,因而造成了许多原则性的差错。比如,我们一方面把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确定为改革的目标,另一方面又往往认为我国现实的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同一东西,既作为改革的终点站,又当成起点站,不仅在逻辑关系上讲不通,而且造成在设置改革方案时,以理想代替现实,把改革后方能出现的东西(“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当成现实中存在的东西。很难设想,这种连起点站和终点站都说不清楚的旅行,会不是一次十分混乱的旅行。因此,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又一补正,我们即要克服原先忽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研究之缺陷,准确地划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正确地说明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范畴界限,从而真正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看作一个发展过程。不错,过去也没有谁否认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发展着的,然而作为理论研究,说商品经济发展,就一定要通过能够表现发展过程不同阶段范畴的含义区别,和对这些范畴之间关系的分析,具体地体现出这种发展关系,说明商品经济的历史运动。

(三)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研究,核心是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及其发展过程问题。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中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和发展、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间计划与市场的融合或相互作用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问题。而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的研究说,笔煮以为急需树立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所谓计划与市场“板终结合”和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以及计划与市场结合的其他一些模式①,虽然它们在作为改革目标的选择上是相矛盾的,而在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却是密切相关的。“板块结合”和“内在统一”,都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发展中的特定模式,后者是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模式,亦即未来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成熟形态的运行机制,前者则是向改革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或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所以,如果说中国改革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上,将会经历这样一个全过程:“产品经济”弓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那末它所对应的运行机制的转变过程必将是:计划与市场对立分计划与市场独立存在而配合使用(“板块结合,’)今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从理论研究本身讲,这里的关键是要对以下两点进行重新确认或新的说明。第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主张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无疑是正确的。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时,着重明确了三个基本观念:

(l)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

(2)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

(3)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这三点,是对所谓“内在统一”的具体解释。无庸置疑,中国改革所要实现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即是指同现代社会化生产相联系的发达的商品经济。而发达商品经济是以企业作为商品生产或经营者的独立性和市场调节机制功能的完整性为基本特征的。因为离开这两条,企业就会失去在商品生产中的竞争活力,整个经济就不能成为真正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要建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必须放手促使市场机制的发育和成熟,并把它看作是能够覆盖全社会的调节机制,必须使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钡律的基础上,从而最终地实现向以间接管理经济为主的轨道上转变。虽然作为全社会经济计划目标的统一,到什么时候都不能没有,虽然保留某些行政的直接控制手段干预经济,到什么时候或许都是必要的,但以全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整体性能来说,它无论如何都必须完成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这正象生产管理者对他的生产流水线,可以规定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样规格的产品,也可以对其组合形式作必要的调整,却决不能破坏流水线内在的规律性,改变其正常运行机制一样。否则,流水线的功能就不能很好地发挥,或者它不是原来意义的流水线了。发达的商品经济也就不成其为发达商品经济本身了。国内、国外,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还表明,把计划和市场作为两种各自独立而“板块结合”在一起的手段调节经济,脚踏两只船,置企业于异向目的(来自计划的目的性和产生于市场的目的性)的冲击之中,常常是:一方面宏观上的计划与市场间的配合无法形成恰到好处,另一方面,微观中的企业又不得不处于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情况中,这样是不能造成一种系统完整的经济运行机制,以确保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这也从反面证明了把“内在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结合目标模式的合理性。十三大报告在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模式后,紧接着讲到:“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这就告诉我们,所谓“国家分市场分企业”的模式,实质是说,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应主要地放在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上,然后放手企业在宏观计划指导下,进行独立自主的经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开展平等竟争,从而实现国家计划、市场功能和企业行为三者间的良性联动。第二,必须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同理论上开展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认识区别开来,更不能用后者否认或取代前者。作为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认识,其确切的答案只能有一个。所以,仅就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研究说,肯定了“内在统一论”,就是对“板块论”等其他模式的否定。而且,在理论上由认为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发展目标是“板块结合”,到“内在统一”,实现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改革发展目标经济形态,同其目标运行机制的一致性认识,确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以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说,它自然地包括了向目标模式转化中的各种模式的存在。这些模式虽然都与目标模式有一定联系,却又都不能同目标模式完全一致,因而说“内在统一”是目标模式,并不等于说它是存在于实际发展过程始终的模式或唯一模式,也无法否认“板块结合”等模式在向目标模式实际过渡中的合理性。事实是,随着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将使市场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发达商品经济的市场机制趋向成熟,逐步承担起了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调节;另一方面,计划的水平相应地得到提高,变为主要地在遵循商品经济法则的前提下,实现对经济发展的间接控制和宏观方面的指导,基本上脱离开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涉。这样,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才会由两种各自独立的调节手段“板块”式结合,转变为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内在统一”式的结合。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发展过程。离开这个发展过程而空谈所谓“内在统一”,甚至把它说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的特征,显然是错误的。可见,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看,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板块结合”,不仅具有它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是达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目标运行机制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不但不应该把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目标模式,同向这个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混为一谈,或简单地对立起来,而且还必须是通过对这两者间联系的恰当认识,说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综上所述,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又一补正,就在于要明确: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生成发展相一致,在计划与市场的结合上,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这里的关键是应把理论上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的认识,同经济机制的实际发展区别开来,既肯定“内在统一”目标模式是正确的,又承认“板块结合”在现实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变过去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合理性的空洞论证,为实事求是地开展向这个合理模式实践过程的具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