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范文

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精选(九篇)

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

第1篇: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范文

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制度规定。具体而言,它是指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所课征的各种税收。从共性方面看,它们都具有聚集税收收入、调控证券市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日臻完善。由于证券税制所具有的独特的管理证券市场的政策功能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世界各国无一不通过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和调控,充分发挥税收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作用。大多数国家(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证券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国家(地区)在证券课税方面进行了多方面富有成效的探索,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起了丰富的证券税制经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成熟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距离,但由于各国证券税制目标的一致性,通过证券税制的国际比较,对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具有一定启示,为完善我国证券税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

一、建立完整、科学、系统的证券课税体系

无论美国、日本还是欧洲国家,其证券交易都具备一个统一的市场和相对集中的交易场所,建立起了中央结算交收系统和证券登记存管系统,使得交易大为简化。一国的证券市场越发达,其证券税制的体系也就越完善。而一个完善的税制体系表现在它的税收与税率设置是否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是否充分考虑到税收征管的方便性,是否充分平衡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经过不断地修改和补充,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区)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证券税制体系,主要表现在:

1.证券课税的覆盖面较广。证券课税基本上涵盖了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场内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在内的几乎全部的证券市场以及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衍生金融产品在内的几乎所有金融产品,证券课税的覆盖范围相当宽。

2.实现了由单一证券税制向复合证券税制的转移。为便于对不同环节课税,在不同的投资环节如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方面设置不同的税种,实现了由单一证券税制向复合证券税制的转移。这方面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形式:一是设立专门的证券税种;二是采取扩大一般税种课税范围的方式对证券课税。后者的优点是既可以简化税制,又可以减少立法程序。

3.建立了比较合理的证券税收征管制度。在证券市场中,税制的设置充分体现了不同投资群体与投资种类之间的区别,针对不同的投资群体如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设置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投资品种如国债、股票、认股权证等在税率方面进行区别对待。并且在税率的设计、税负水平的确定、征收范围的界定、税收收入的划分和具体的征管方法等方面都做了比较完善和科学的规定。

4.证券税制的设计相对稳定。由于税制的调整直接反映出一国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发展走向的把握,而证券市场又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信息敏感度极强的场所,因而税制的调整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与整个证券市场的波动。措施不得当会导致强烈的抑制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从实际情况看,有些国家(地区)曾因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消息而引起证券市场狂跌的事件。例如,1988年台湾股价暴涨,严重背离其价值,出现“泡沫经济”现象。台湾当局决意以税收政策使证券市场降温,该年9月24日股市休市后宣布次年1月开始恢复开征证券交易税,税率6‰。9月29日开市后,当日加权股价指数重挫175点,9月30日剧挫210点,成交量总值从平日新台币500亿元减缩至3.55亿万元,52种股票有行无市,无法成交。自9月29日起至10月21日止,台湾加权指数下跌幅度达36%,加权指数从6000多点暴跌至2000多点,股市几乎崩盘,引起企业连锁倒闭等系列后果。证券投资人一再向财政部及立法院示威抗议,要求继续免税。台湾当局原来期望通过该税征收百亿新台币,但由于该项税收举措的不当,造成了经济混乱的后果,股市也遭受深重打击,税收反而减少。1993年1月台湾通过《证券交易税条例修正案》,将股票交易税的税率由6‰下调到3‰,修正案通过前后,台湾股市反应迅捷,股指连续几天上扬。税收对投资者心理的压力和影响由此可见一斑,也说明过火的、不切实际的税收手段会造成预想不到的后果。从稳定发展证券市场这一前提出发,各国在进行税制方面的微小调整时,都本着相当慎重的态度,不以短期的调控策略影响到长期的发展基础。

二、发挥证券税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

发达国家政府都对证券市场给予积极的支持与监督,保证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生成。政府或采取集中型管理体系或采取单一性职能监管方式,都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管理市场及其参与者,并在法律框架内赋予参与者最大限度的自由。

政府除了可以用证券课税筹集到可观的财政收入以外,还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来发挥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作用,这种调控作用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投资导向作用。通过对不同种类的证券课征不同税率和税收负担水平的税收,可以引导投资向税率低的证券转移。通常的做法是,对政府支持的或新兴市场的证券品种征收的税率较低(如风险投资),或采取免税政策(如国债),而对其它产品适用一般或相对较高的税率(如股票)。

2.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通过对不同投资期限所取得的投资所得课征不同税负的税收,引导投资合理化。从稳定市场、抑制过度投机、鼓励长期投资的要求来看,也可以对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资本利得实行差别税率。如德国规定对投机性资本利得扣除一定免征额后全部课税,对长期性资本利得免税。法国将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并入公司所得按33%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可以先弥补证券交易亏损,对其余额按19.9%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

3.调控交易方式。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设计水平不等的差别税率,如对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取得的所得或交易行为征收税率较低的税,而对不通过交易所而进行的柜台交易或其它交易方式所取得的所得或交易行为征收税率较高的税,以利于促进集中交易。

4.鼓励资本积累。对证券投资所得(主要针对股利)和资本利得规定高低不同的差别税率,如对股利征收的税率较高,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率较低,可以起到抑制现金股利分配,鼓励资本积累的作用。

5.调节收入分配。为更好地调节证券投资的级差收益,更有效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减轻中小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如美国对个人股东每一年度的200美元股利收入免税。

三、建立适合本国情况的最富效率的证券税制

各国(地区)在制定证券课税政策时,考虑实际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证券市场发展的规模和阶段。比如新兴证券市场国家(地区)和成熟证券市场国家(地区)采取的证券税收政策往往不一样。一般而言,新兴证券市场的证券税制相对简单,设计的税率水平也较低,主要的原因是证券税收直接构成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如果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就征收税负较重、税种较多的税收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建立健全的证券税收体系既是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必要条件,也是证券市场稳健运行的可靠保障。二是整体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条件。作为一个国家(地区)税收体系组成部分的证券税制,在税制设计和征管模式的确立等方面必然受到整体税收政策的制约,尤其是很多证券课税是一般税种在证券方面的延伸,本身就是同一税种的不同课税对象,更加强化了这种制约关系。照顾到与整体税制和征管模式的一致性,各国(地区)对于相同类型的证券课税都选择最合适又最富效率的税收政策。同时,在设计税制时各国都充分考虑到纳税的便利性。或者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者由中介机构及其他机构代缴,并给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使其能够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税种与缴纳方式。下面表A对美、日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进行横向比较,可以体现出各国(地区)往往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最富效率的证券税收制度。

美国日本

流转税已废止交易税与印花税兼有制度

资本利得税与普通所得税合并对个人、法人、居民、非居民采用不同方式

投资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法人分别计征

遗赠税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

总赠与税制分赠与税制

四、普遍采取从轻课税的政策,推动证券巾场发展

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证券交易普遍奉行轻税政策,国际上多数国家股票买卖成本在10‰以下,美国、德国、荷兰等发达国家甚至免予课税。主张对股票交易减税的依据主要有如下几点:①证券交易税降低股票流动性,从而造成股票价格失灵,这意味着股市信息失真和资源配置信号的紊乱,是市场效率的实质性损失。②防止资本外逃,维持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香港特别行政区1998年宣布其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下调至2.5‰,就是面对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小的新加坡证券市场的强劲挑战而采取的应对措施之一。③经济学中著名的“拉弗曲线”表明,当税率高于一定水平时,税率变动与税收收入呈负相关关系。因此,降低股票交易税率,有可能增加证券交易税收入。

证券课税的优惠政策还体现在对资本利得的课税上。对资本利得优惠课税的主要原因是,①减轻投资者的交易成本,鼓励风险投资。②资本利得实现的时间较长,其中往往含有通货膨胀的成分,如果税负过重,就加大了波及原有资本的危险,③资本利得往往在实现(即平仓)以后纳税,而是否平仓、什么时候平仓是由投资者掌握的,如果税负过重,投资者就不愿平仓,就有可能出现减少市场流动性的“投资锁定”效应。④资本利得是逐步实现的,如果用一般的所得税累进税率一次课征,显然比分期课征税负要重。

就各国证券税制的一般情况来看,涉及投资基金的税赋往往更为优惠。投资基金税收是指对运用信托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投资收益所缴纳的税赋。从纳税程度来看,基金投资的税赋比其他投资一般要轻得多,大多数国家的税制在这一点上都有所体现。从税收项目上来看,一般包括所得税、交易税和印花税等,但各国的情况又有所不同。从纳税主体来看,由于投资基金是由大众投资者分散投资,基金公司集中管理,因此基金公司作为创造收益的机构只是代为理财,纳税人应是不同的投资者,所以各国和地区根据基金投资主体的这种特点,一般都规定基金公司是免税的,纳税者为不同的单个投资者。在纳税的具体方式上,当投资者获得所分配的基金收益后,所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基金公司代缴,当然也可由投资者直接交纳。

五、采取多种措施尽量避免重复课税

在交易行为环节,大部分国家(地区)采用印花税或交易行为税的方式课征,没有重复课税的问题,只有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少数亚洲国家实行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并行的方式,虽有重复课税的现象,但总体税负较轻。重复课税较普遍也比较难解决的在于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方面。在大多数国家(地区),证券所得税往往通过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税种课征,这样对于同一笔投资收益重复课税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例如,作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润在进入分配环节之前先纳了一道公司所得税,进行各项扣除以后的可分配利润有三种处理方式:①全部分配给股东。这时个人股东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须交纳公司所得税。②全部不分配。结果往往是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上扬,如果卖出股票,股东则须交纳更多的资本利得税。③分配一部分,留成一部分。对纳税的影响为前面两种情况的综合。几乎所有国家都将有价证券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并入到总所得中计征所得税。为了减少证券投资收益重复课税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力争避免出现双重征税问题。对此许多国家主要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第2篇: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范文

关键词:CAFTA;证券市场:公司债券

CAFTA的建设加强了中国与东盟的金融合作。鉴于CAFTA各成员国在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目前CAFTA的融资体系难以为自由贸易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撑,证券市场更是如此。CAFTA各国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使自由贸易区内的证券市场更有效率,以支持自由贸易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CAFTA框架下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东亚金融危机过后的这几年里,CAFTA各国经济社会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发展变化强调了在该地区建立更高效的金融中介的需要和可能。作为重要金融中介的CAFTA证券市场的重要性表现为下面几个方面:

1、CAFTA有效的证券市场可以将区域金融资源中剩余的资金调动起来并将之用于有益的经济活动中,从而达到社会生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2、CAFTA有效的证券市场可以起到一个分化与减少经济运行风险的作用。发展程度较高的证券市场体系有利于风险的交易、风险的规避、风险分散化和各交易主体的风险分担。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这种作用表现明显,而在CAFTA的证券市场这种作用还不明显。

3、CAFTA有效的证券市场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改善公司治理。大量金融中介和金融机构的存在,降低了投资者获取有关经营者信息的成本,同时投资者很容易通过股票价格以及股票市场上公布的其他公司信息来判断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促使经营者改善公司治理和调整企业战略。

目前的CAFTA证券市场可以发挥比现在更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完善CAFTA证券市场,最大化地提高其效率。

二、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的现状

1、证券市场规模明显扩大。CAFTA的股票市场自1997年以来已经增长2倍,2005年市场资本总额达到2.1万亿美元;同时CAFTA的债券市场也取得了相当大的增长,整个地区2005年债券总额达到了1万多亿美元,是1997年总额的2倍多(见表1),政府债券引领债券市场增长,公司债券市场不断扩大。

2、证券市场在公司融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CAFTA证券市场的金融资产的运用,为区域内公司融资提供了一定的金融支持。CAFTA成员国股票市场上公司新股筹资在2004年达到了320亿美元,在2005年达到了310亿美元,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筹资主要用于公司的扩大经营,这种直接融资方式减少了公司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见表2)。

3、区域债券市场获得了发展。为增强东亚经济体的风险承受能力,东亚各国在地区层面上已经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根据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会议(EMEAP)的决定,利用部分EMEAP的国际储备,推出了两个亚洲债券基金。第一个是亚洲债券基金I(ABFI)——汇集10亿美元的储备,投资于东盟8国+3国的以美元标价的政府和准政府债券;第二个亚洲债券基金(ABF2)——20亿美元,投资于当地货币标价的和准债券。其目的是为零散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进入该地区债券市场提供一个透明和经济的方式,而且通过机构投资者、交易商和做市商的私募配售已经得以扩大。

(二)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CAFTA的证券市场面临着广泛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低、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缓慢、分散的小规模无合作的债券市场、证券市场深化带来的风险等等。

1、CAFTA各国的证券市场流动性低。在自由贸易区内的大部分国家,跨境投资者仍然不能拥有相当大的股份。这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只有一小部分股份是可供潜在投资者买卖的,这极大地抑制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CAFFA的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大大低于那些先进工业国家。主要原因在于在该地区的一些国家,跨境投资者仍然不能拥有相当大的股份。2004年底,外国投资者不能进入菲律宾股票市场的约42%,中国的41%,泰国的36%。这一点加上某些经济体控股的相当大份额的股份(中国约为28%,印尼是30%,菲律宾是40%和泰国是21%),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只有一小部分股份是可供潜在投资者买卖的;相应地,这会极大地抑制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2、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缓慢。目前CAFTA各国偏重政府部门融资的发展,而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得较慢(表1),公司债券市场可以在公司融资方面发挥比现在更大的作用。公司债券市场规模小的关键原因是缺乏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市场流动性的缺乏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效率,而且关系到市场的整体规模,因为主板市场的规模和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之间是双向互动的。投资者一般只有在市场有充足的流动性、需要时可以容易地出售和退出时才愿意投资证券。而且,如果流动性低,价格发现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参与的投资者一般会要求更高的利率或回报来补偿低流动性),这可能进一步阻碍公司在股票交易所上市或发行债券。

3、CAFTA区内证券市场规模小且分散,难以充分受益于发展成功的证券市场。CAFTA内证券市场包括中国证券市场、新加坡证券市场、马来西亚证券市场、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等,这些规模更加小的证券市场很分散,相互之间没什么合作,难以充分受益于发展成功的证券市场一般所具有的经济规模。

欧盟在证券市场合作上取得了一定成就。2000年以前的欧盟15个成员国都拥有自己的证券市场,通过布鲁塞尔、巴黎和阿姆斯特丹证交所合并成为新欧洲证券交易所,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和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合并成为国际证券交易所,到目前二者代表着欧洲证券交易的主流,实现了规模经济效益和资源流动性的提高。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程度不断加强,使东亚各国证券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因此,对于CAFTA成员国来说,解除跨境投资剩余阻碍的地区性合作非常有用,证券市场的合作显得颇为必要。

4、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带来了风险的增加。随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过去8年的显著增长,CAFTA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得以深化。金融领域越来越紧密相联,以至于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传统的分业经营已经被技术创新、解除管制和自由化所打破。例如信贷传统形式(如抵押和商业贷款)的证券化,以及日益复杂的构建风险、重新包装风险和交易风险方式的增加,正在削弱股票、债务和贷款之间的差别。证券化将银行的信贷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转移到资本市场,这会增加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的发展将有助于拓宽金融系统的结构,但也有可能通过使用衍生工具和其他手段发生不适当的风险转移,使风险转移到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更薄弱的部门和机构。而这些风险只靠一个成员国的单独能力无法完全解决,需要所有成员国的共同努力协调。

三、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完善之路

在2007年1月份结束的第二届东亚峰会上,东盟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金融服务业对中国实行了开放,而中国金融业服务业保护期已过,已经对外国进行了开放。CAFTA金融业的相互开放有利于CAFTA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当然CAFTA证券市场的完善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一)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一个关键的挑战是证券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深度和高效的证券市场将会为满足日益复杂成熟的需要和改善金融部门的回弹力做出重要贡献”,这是世界银行新报告《东亚金融:通向健全市场之路》主要作者斯瓦蒂.高士2006年9月14日在新加坡报告时所强调的内容。CAFTA证券市场效率不高的主要因素是证券市场有限的流动性。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我们需采取下面的措施:

1、改善证券定价的信息基础。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流动性是非常重要的,根据这种信息,流动性可以通过对基本面意见不同的投资者的活动来产生,从而促进价格发现的过程。在改善证券定价的信息基础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因素是继续强化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在受危机影响的国家中,马来西亚在改革其法律、法规和实务方面走得最快,紧随其后的是泰国;在印尼和菲律宾仍然有相当大的余地来加强公司治理;最近,中国也开始强化公司治理。

2、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高的市场交易量少,对相关新闻做出反应的价格变动较少,因此流动性低、效率低。影响外在和内在交易成本的因素包括预扣税和费用、中介的效率、市场基础设施和制度安排以及“辅助”基础设施。

3、开发广泛的投资者。开发更广泛和多元化的投资者基础,具有不同偏好和胃口的投资者的参与,有助于增加交易量和流动性,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

(二)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的证券市场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使公司债券市场在公司融资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建立区域信用担保设施为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公司债券发行者提供债券还本付息的担保;通过将本地债券按风险和期限进行搭配组合,然后加以证券化,以符合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力。另外推动发行以本地货币或本地货币构成的一篮子货币计价的公司债券,完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如债券交易、结算和托管体系等。

(三)加强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的合作证券市场的更深一体化,尤其是跨境证券市场的一体化,能产生巨大的效用。

1、成立区域证券交易所。随着CAFTA一体化进程的加速,11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与日俱增,必然带来国际结算额的大幅上升。这就需要一个各国认可的区域性跨国金融中心,方便区域内金融结算的解决、金融事务的协调、金融外交的谈判。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将为资金供求双方找到一个最佳的交汇点。

第3篇: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范文

摘要:截至2006年底,CAFTA成员国已积累8.5万亿美元国内金融部门资产。企业融资需求和对金融服务要求逐渐扩大,凸显了高效金融中介的重要性,而作为重要金融中介的CAFTA证券市场还有很大改善的空间。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各国证券市场的合作、共同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建立将使CAFTA的证券市场更加完善。

关键词:CAFTA;证券市场:公司债券

CAFTA的建设加强了中国与东盟的金融合作。鉴于CAFTA各成员国在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目前CAFTA的融资体系难以为自由贸易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撑,证券市场更是如此。CAFTA各国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使自由贸易区内的证券市场更有效率,以支持自由贸易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CAFTA框架下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东亚金融危机过后的这几年里,CAFTA各国经济社会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发展变化强调了在该地区建立更高效的金融中介的需要和可能。作为重要金融中介的CAFTA证券市场的重要性表现为下面几个方面:

1、CAFTA有效的证券市场可以将区域金融资源中剩余的资金调动起来并将之用于有益的经济活动中,从而达到社会生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2、CAFTA有效的证券市场可以起到一个分化与减少经济运行风险的作用。发展程度较高的证券市场体系有利于风险的交易、风险的规避、风险分散化和各交易主体的风险分担。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这种作用表现明显,而在CAFTA的证券市场这种作用还不明显。

3、CAFTA有效的证券市场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改善公司治理。大量金融中介和金融机构的存在,降低了投资者获取有关经营者信息的成本,同时投资者很容易通过股票价格以及股票市场上公布的其他公司信息来判断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促使经营者改善公司治理和调整企业战略。

目前的CAFTA证券市场可以发挥比现在更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完善CAFTA证券市场,最大化地提高其效率。

二、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的现状

1、证券市场规模明显扩大。CAFTA的股票市场自1997年以来已经增长2倍,2005年市场资本总额达到2.1万亿美元;同时CAFTA的债券市场也取得了相当大的增长,整个地区2005年债券总额达到了1万多亿美元,是1997年总额的2倍多(见表1),政府债券引领债券市场增长,公司债券市场不断扩大。

2、证券市场在公司融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CAFTA证券市场的金融资产的运用,为区域内公司融资提供了一定的金融支持。CAFTA成员国股票市场上公司新股筹资在2004年达到了320亿美元,在2005年达到了310亿美元,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筹资主要用于公司的扩大经营,这种直接融资方式减少了公司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见表2)。

3、区域债券市场获得了发展。为增强东亚经济体的风险承受能力,东亚各国在地区层面上已经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根据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会议(EMEAP)的决定,利用部分EMEAP的国际储备,推出了两个亚洲债券基金。第一个是亚洲债券基金I(ABFI)——汇集10亿美元的储备,投资于东盟8国+3国的以美元标价的政府和准政府债券;第二个亚洲债券基金(ABF2)——20亿美元,投资于当地货币标价的和准债券。其目的是为零散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进入该地区债券市场提供一个透明和经济的方式,而且通过机构投资者、交易商和做市商的私募配售已经得以扩大。

(二)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CAFTA的证券市场面临着广泛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低、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缓慢、分散的小规模无合作的债券市场、证券市场深化带来的风险等等。

1、CAFTA各国的证券市场流动性低。在自由贸易区内的大部分国家,跨境投资者仍然不能拥有相当大的股份。这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只有一小部分股份是可供潜在投资者买卖的,这极大地抑制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CAFFA的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大大低于那些先进工业国家。主要原因在于在该地区的一些国家,跨境投资者仍然不能拥有相当大的股份。2004年底,外国投资者不能进入菲律宾股票市场的约42%,中国的41%,泰国的36%。这一点加上某些经济体控股的相当大份额的股份(中国约为28%,印尼是30%,菲律宾是40%和泰国是21%),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只有一小部分股份是可供潜在投资者买卖的;相应地,这会极大地抑制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2、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缓慢。目前CAFTA各国偏重政府部门融资的发展,而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得较慢(表1),公司债券市场可以在公司融资方面发挥比现在更大的作用。公司债券市场规模小的关键原因是缺乏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市场流动性的缺乏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效率,而且关系到市场的整体规模,因为主板市场的规模和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之间是双向互动的。投资者一般只有在市场有充足的流动性、需要时可以容易地出售和退出时才愿意投资证券。而且,如果流动性低,价格发现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参与的投资者一般会要求更高的利率或回报来补偿低流动性),这可能进一步阻碍公司在股票交易所上市或发行债券。

3、CAFTA区内证券市场规模小且分散,难以充分受益于发展成功的证券市场。CAFTA内证券市场包括中国证券市场、新加坡证券市场、马来西亚证券市场、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等,这些规模更加小的证券市场很分散,相互之间没什么合作,难以充分受益于发展成功的证券市场一般所具有的经济规模。

欧盟在证券市场合作上取得了一定成就。2000年以前的欧盟15个成员国都拥有自己的证券市场,通过布鲁塞尔、巴黎和阿姆斯特丹证交所合并成为新欧洲证券交易所,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和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合并成为国际证券交易所,到目前二者代表着欧洲证券交易的主流,实现了规模经济效益和资源流动性的提高。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程度不断加强,使东亚各国证券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因此,对于CAFTA成员国来说,解除跨境投资剩余阻碍的地区性合作非常有用,证券市场的合作显得颇为必要。

4、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带来了风险的增加。随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过去8年的显著增长,CAFTA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得以深化。金融领域越来越紧密相联,以至于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传统的分业经营已经被技术创新、解除管制和自由化所打破。例如信贷传统形式(如抵押和商业贷款)的证券化,以及日益复杂的构建风险、重新包装风险和交易风险方式的增加,正在削弱股票、债务和贷款之间的差别。证券化将银行的信贷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转移到资本市场,这会增加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的发展将有助于拓宽金融系统的结构,但也有可能通过使用衍生工具和其他手段发生不适当的风险转移,使风险转移到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更薄弱的部门和机构。而这些风险只靠一个成员国的单独能力无法完全解决,需要所有成员国的共同努力协调。

三、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完善之路

在2007年1月份结束的第二届东亚峰会上,东盟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金融服务业对中国实行了开放,而中国金融业服务业保护期已过,已经对外国进行了开放。CAFTA金融业的相互开放有利于CAFTA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当然CAFTA证券市场的完善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一)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一个关键的挑战是证券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深度和高效的证券市场将会为满足日益复杂成熟的需要和改善金融部门的回弹力做出重要贡献”,这是世界银行新报告《东亚金融:通向健全市场之路》主要作者斯瓦蒂.高士2006年9月14日在新加坡报告时所强调的内容。CAFTA证券市场效率不高的主要因素是证券市场有限的流动性。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我们需采取下面的措施:

1、改善证券定价的信息基础。及时准确的信息对于流动性是非常重要的,根据这种信息,流动性可以通过对基本面意见不同的投资者的活动来产生,从而促进价格发现的过程。在改善证券定价的信息基础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因素是继续强化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在受危机影响的国家中,马来西亚在改革其法律、法规和实务方面走得最快,紧随其后的是泰国;在印尼和菲律宾仍然有相当大的余地来加强公司治理;最近,中国也开始强化公司治理。

2、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高的市场交易量少,对相关新闻做出反应的价格变动较少,因此流动性低、效率低。影响外在和内在交易成本的因素包括预扣税和费用、中介的效率、市场基础设施和制度安排以及“辅助”基础设施。

3、开发广泛的投资者。开发更广泛和多元化的投资者基础,具有不同偏好和胃口的投资者的参与,有助于增加交易量和流动性,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

(二)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的证券市场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使公司债券市场在公司融资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建立区域信用担保设施为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公司债券发行者提供债券还本付息的担保;通过将本地债券按风险和期限进行搭配组合,然后加以证券化,以符合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力。另外推动发行以本地货币或本地货币构成的一篮子货币计价的公司债券,完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如债券交易、结算和托管体系等。

(三)加强CAFTA框架下证券市场的合作证券市场的更深一体化,尤其是跨境证券市场的一体化,能产生巨大的效用。

1、成立区域证券交易所。随着CAFTA一体化进程的加速,11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与日俱增,必然带来国际结算额的大幅上升。这就需要一个各国认可的区域性跨国金融中心,方便区域内金融结算的解决、金融事务的协调、金融外交的谈判。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将为资金供求双方找到一个最佳的交汇点。

第4篇: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范文

今年1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新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国家又召开了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就资本市场建设作出具体部署。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理明确提出,要加强资本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我们要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资本市场建设的思路和措施,推动全区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一、我区资本市场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区的资本市场自1994年5月第一支股票内蒙华电上市至今,经过近20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自治区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大了资本市场建设力度,取得了可喜成绩。截至2011年底,全区境内上市企业达到22家,还有6家企业在香港、美国等境外市场上市。境内上市企业在资本市场累计融资已经突破了400亿元。2011年,全国证券市场估值水平不断下降、新股上市数和融资额明显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自治区的新股上市仍然实现了新的突破。先后有2家企业成功上市,1 家企业的首发申请通过了证监会审核。今年一季度,又有1家企业的首发申请通过了审核,还有1家企业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46.6亿元,2家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8亿元。企业上市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这些年,上市企业利用资金、技术、管理、品牌优势,积极实施并购重组,推进了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在自身迅速成长的同时,带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成为行业龙头企业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自治区的债券市场融资也取得较大进展。随着企业融资理念的更新,这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截至2011年底,全区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627亿元,其中发行企业债198亿元,发行短期融资券291 亿元,发行中期票据137亿元,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1亿元。经过努力,全区已经初步形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多渠道及股权、债权多方式融资的局面。

自治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恒泰证券公司、日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了很大拓展,在推荐企业上市、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取得突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规模进一步扩大,2011年全区新增证券营业部8家、期货营业部2家,其中证券营业部已遍及所有盟市,网点布局更趋合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在充分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一是企业融资总体上依靠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约占全部融资的10%,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5个百分点。2011年全区通过债券市场融资197亿元,并且发行债券的多为大企业,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较困难。

二是上市企业数量少、市场规模小。目前,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的上市企业都在200家以上。自治区境内上市企业数在全国位居第27位,并且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再融资能力不强等问题。一般来讲,证券化率即证券总市值与GDP的比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比率越高意味着证券市场越发达。据统计,日本证券化率为81.5%,美国、英国证券化率均在120%以上。目前内蒙古上市企业总市值2544亿元,证券化率只有17.8%。

三是目前上市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电力、冶金化工、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其他行业的上市企业很少,高新技术行业还没有上市企业。从地区看,全区28家上市企业中有19家集中在呼包鄂地区,巴彦淖尔、呼伦贝尔和兴安盟3个地区尚处于空白。

四是后备资源挖掘不够、企业上市潜力没有充分发挥。虽然有100多家后备上市企业,但条件成熟的不多,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数量有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断档的可能。

五是全区仅有2家证券公司,并且资产规模偏小,证券机构盈利模式也较为单一。

这些问题和差距,也说明自治区发展资本市场还有着巨大的空间。我们要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努力把全区资本市场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高度重视发展资本市场

第5篇: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范文

关键词 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0)01-0082-04

随着后创业板时代的来临,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无疑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最重要任务之一。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成功经验表明,制度先行将是推进我国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来构建我国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体系。

一、法律定位的差异化

理论和实践证明,股票市场应当包括多个层次,以链接投融资体系,尽可能地满足投融资需求,并进而促进资本的优化配置。一般而言,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应当包括主板市场,即交易所市场,主要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转让服务;创业板市场,与主板相对应,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内专为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股票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相对应,专门在场外为一些达不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以及不愿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建立了与该国国情相适应的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以股票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拥有主板市场,包括全国性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地方性的证券交易所,如芝加哥证券交易所,波士顿证券交易所等;场外交易市场,包括NASDAQ、OTCBB、PINK SHEETS市场等等。在英国,除了有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和为某些标准较高的中小高科技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服务的AIM二板市场外,还有为更初级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未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即第三板市场(OFEX)。它是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专门交易未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电子网络报价转让市场。[1]我国台湾地区同样也建立了包括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市场和兴柜市场的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

反观我国,股票市场还很不完善,主要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全国性的场内交易市场。在各地方性的场外交易市场上世纪末被全部关闭之后,目前的场外交易市场就仅限于深交所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这些市场与国外相比,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功能不健全的诸多缺陷,可以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场外交易市场。

理论上说,相对于我国沪深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而言,场外市场应定位于多层次股票市场中的基础市场,与场内市场共同构成股票流通市场。作为基础市场,应在投资主体、上柜公司、交易方式及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上体现出比较优势,以满足特定层次主体的投融资需求:主板定位于成熟期企业,侧重于公司的规模和效益;创业板定位于发展期的高科技企业,强调企业的成长性;场外交易市场则应主要面向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上柜门槛最低,更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作为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的基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还可以而且也应当与场内市场建立一种相互连通的机制:一方面,当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时可以进入主板市场,从而为企业提供一条场内市场上市的通道;另一方面,为那些已经完全丧失主板挂牌资格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提供一条合理的退出通道,从而保证场内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质量,并减小股票在场内交易市场的退市所造成的动荡。

从理论上来说,通过场外交易来辅导上市公司,比单纯依靠改制辅导、行政审批手段更符合市场规律,更能在深层次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在场外交易市场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场外交易往往都是股份公司公开上市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2]如我国台湾地区,证券监管当局为了扶持和活跃兴柜股票市场就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除公营事业外,初次申请上市、上柜的股票,都必须先在兴柜股票市场交易满3个月 (2005年延长为6个月)后才能转到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挂牌。[3]其实,在此之前,兴柜股票市场就已经是柜台买卖中心和交易所市场的后备市场。据统计,仅2002年度,转至交易所上市和转至柜台买卖中心上柜的兴柜股票公司就分别有22家和100家。[4]2003年的这一规定更进一步促进了台湾兴柜市场的迅速发展,截至2005年8月,该市场挂牌的公司已经有274家(不包括已经转到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上市或上柜的公司)①

因此,为促进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和其他市场的转板机制,一方面,规定初次申请上市、上柜的股票,都必须先在场外市场上柜交易,并且只有在经过一定的上柜期(上市预备期),并满足高级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之后,才能够申请转板,在更高级别市场上市;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不满足场内市场的上市条件而退市时,为了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应当规定转到场外交易市场继续挂牌交易,这样既能保证场内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质量,也能够维持市场的稳定。

二、上柜企业的平民化

根据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位,在该市场中的上柜企业应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因不满足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而从这些市场中退市的企业;另外一类则是未能在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这些企业将主要是广大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民营中小企业的股票。对于第一类上柜企业,由于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只是作为其退市之后的缓冲市场,只要履行一些相应的程序,并无特别的上柜条件要求,其所发行的股票即可以在该市场进行交易;然而对于第二类企业的上柜条件则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从域外来看,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场外交易市场的上柜门槛都很低,几乎都没有规定特别的上柜条件。以美国的OTCBB市场为例,该市场几乎没有任何规模和赢利的要求,只要经过SEC的核准,有3名以上的做市商愿意为证券做市,就可以向NASD申请上柜。再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兴柜市场,该市场的上柜条件也非常宽松,只要上柜企业的总资产在三千万新台币以上且没有累积亏损,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收益则没有要求。在满足这些条件下,有两家以上的券商对愿意该企业推荐并做市,即可申请上柜。此外,近年来发展迅速的韩国场外交易市场――韩国第三市场,也没有对该市场的上柜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方面做任何数量方面的要求。[5]

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大致认可的场外交易市场即2001年7月开始运行的深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该系统一开始挂牌的股票主要是原STAQ和NET交易系统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后来还包括从上海和深证两个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市的股票,只要属于前述两种情况的企业,向主办券商申请,并与其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即可在该系统挂牌交易,并没有其他特殊要求。不过,自2006年起,该交易系统开始容纳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公司进入该系统进行挂牌交易,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第14条的规定,申请在代办转让系统中转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实质性条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属于北京市政府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及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了让更多中小企业能够通过股票市场获得发展资金,场外交易市场的上柜条件理应大幅低于深沪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不过,由于我国目前的信用制度尚不完善,笔者认为,不宜完全照搬域外经验,采取对企业规模和经营记录几乎没有要求的“无门槛”的上柜制度。相反,在市场设立初期,应当采取与域外相比更为严格的上市条件,以培育市场,待市场成熟之后再适当放宽挂牌条件。而且,场外交易市场应当更加注重上柜企业的成长性,而不是赢利性,因而,无论上柜企业规模大小和盈利能力的强弱,规范运作才是关键。因此,市场应当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注重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求企业在上柜交易时,应当提供由专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合规报告、审计报告和公司治理报告等文件。同时,还应当借鉴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保荐人制度的经验,引入做市商制度,并强化做市商的责任,以控制上柜企业所可能具有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及其他风险。

三、投资者的机构化

与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相比,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的上柜标准较低,上柜公司的规模通常较小、上柜证券的流动性也较差,因而,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市场应当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才被允许进入。为了培育市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个人等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市场建立的初期,应当只允许具有较强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券商、基金、保险、财务公司、风险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个人投资者暂不能直接参与柜台市场的交易,只能通过参与公司、合伙企业、基金等经济组织的方式,间接投资于场外交易市场,等到市场发育到一定的成熟度以后,再放开允许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场外交易市场。

事实上,我国创业板市场也已经建立了投资者准入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随着创业板的建立和运作,其对投资者准入的实践经验可以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构建给予有效借鉴。

四、交易方式的创新化

目前,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制度是国际股票市场中两种最主要的交易制度。与竞价制度直接撮合买卖双方,成交价格在交易系统内部生成的交易机制不同,做市商制度下,买卖双方的委托并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成交价格也是从交易系统外部输入的。目前,在全球前十大交易所市场中,也已经有NYSE、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Euronext、德国交易所、中国香港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交易所等8家交易所,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6]

做市商制度为全球证券市场所广泛采用的原因在于,相对于竞价机制而言,它具有三大功能,即有利于保持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大宗交易完成和维护市场的稳定、有利于市场有效性的提高和证券的推介。[7]如20 世纪 90 年代,日本JASDAQ 市场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1998 年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提出的在 JASDAQ 市场逐步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改革方案。有关研究表明,同一只股票在引进做市商制度后, 流动性大为提高,说明做市商制已经在JASDAQ 市场发挥作用。[8]

我国股票市场至今还没有做市商制度。主板市场、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均是竞价制度。尽管自2006年1月开始,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实行主板券商制度,然而按照目前的规定,主办券商是指推荐园区企业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的报价券商。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股份。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主办报价券商提供的更多的是经纪服务,[9]而不是报价服务。这与做市商制度具有本质的区别,并直接影响到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据统计,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曾有连续数个交易日无报价、无成交的情况。

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相类似,场外交易市场中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市场规模较小,投资风险较高,投资者主要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大宗交易或风险投资为主,股票市值较低,流动性较差,完全采用竞价交易机制可能导致证券价格的背离和市场流动性较差,影响市场的稳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而,引入做市商制度将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

事实上,早在2001年,做市商制度即被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以场外市场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发展思路指导下,运行8年来,做市商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功:做市商数量从最初的9家增加至目前的17家,类型也由单一的商业银行扩展到证券公司,同时报价量和成交量也在不断增长,报价价差逐渐缩小,做市报价已成为市场价格的重要导向,对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推动银行间市场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0]这些均将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引入和完善提供宝贵的经验。

然而,做市商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其最大的缺陷之一就在于做市商利用其所处的信息不对称的做市的优势地位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无论是传统的垄断性做市商制度还是竞争性做市商制度,该缺陷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为了克服这一缺陷,除韩国的科斯达克市场之外,其他主要场外交易市场目前均实行做市商制度和竞价制度相结合的混合做市商制度。这是因为,混合型做市商制度通过其竞价交易机制抑制了传统做市商制度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同时,它又通过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弥补了竞价交易制度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不足、特别是大宗交易困难的缺陷。换言之,该制度融合了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的优点,能够更好地适应场外交易市场高风险、高收益、信息不对称、流动性差等特点。因而,我国应引入竞争性的做市商制度,与已经经验成熟的竞价制度相结合,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做市商制度。

五、监管制度的高效化

场外交易市场上柜交易的主要是中小企业,为了降低中小企业的上柜成本,确保场外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就必须建立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监管体系。高效率,是因为场外交易涉及的企业众多、地域广泛,并且发行公司规模小、交易量分散,非如此,不能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低成本,是考虑到参与场外交易的主体是中小企业,而任何加大人力成本的行政监管都会导致中小企业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会降低场外交易市场对它们的吸引力。[11]因而,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应当特别注重行业自律作用的充分发挥,采取以各交易所、做市商、同业协会制定同业公约进行行业自律为主、以行政监管为辅的非集中监管模式,以降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这也是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场外交易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监管实践的基本经验。

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负责。该协会是一个自律性的管理机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负责制定场外交易法规和规范其会员行为的责任。具体来说,则由该协会所拥有的两个子公司――NASDAQ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NASDAQ股票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同时,NASD制定全局战略方向和政策方针,并对这两个子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以确保集团内部规定和自律管理制度的完善。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兴柜市场的监管自2005年11月开始主要由一个独立的以公益为目的的财团法人――柜台买卖中心负责。

事实上,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从一开始就强调了证券业协会的监管地位,到目前为止,该系统的监管仍然采取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为主,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几乎所有的该市场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办法,在其制定的《股份转让办法》中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报价转让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报价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因此,为了保持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一贯性,减少改革的成本,同时也为了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场外交易市场应当仍然延续以证券业协会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

在对场外交易市场以自律管理为主的同时,不能忽视政府监管作用的发挥。作为我国未来股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沪深交易所市场存在着功能上的统一和逻辑上的联系,理应由同一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对其行使监管职能。 2008年,中编办正式批复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正是对该思路的回应。根据批复,其将主要承担五大职责:1、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2、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3、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4、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5、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②

需要注意,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机构的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应当明确分工、各司其责,保证对市场监管的公正有效。证监会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行政监管机关应当对场外市场以间接、宏观管理为主,而不能不分巨细、包罗万象。证券业协会是场外交易市场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监管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对证券市场进行具体、直接监管。

[注释]

①参见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网站(sfc.gov.tw)。

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获批成立》,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2009年4月6日。

[参考文献]

[1]李文增.为何要在天津建立三板市场[J].产权导刊,2008,(5):26.

[2]王 勇,等.场外交易市场作用机制和发展策略研究[J].北方经济,2008,(5):9.

[3]过文俊.海峡两岸场外交易市场比较[J].南方金融,2007,(2):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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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刚,韩立岩.台湾兴柜股票市场探析及其对我国内地技术产权市场发展的启示[J].管理前沿,2004,(1): 28.

[6][7]李学峰.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功能影响与趋势研究[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7,(2):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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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章丽华.中国做市商制度迈出一大步[J].产权导刊,2008,(11):41.

[11]周茂清.场外交易市场运行机制探析[J].财贸经济,2005,(11):46.

On the Five Principles of Structuring Stock OTC Market System

Jin Ruqi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62, China)

第6篇: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范文

[关键词] 欠发达地区;债券市场;融资

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始于1987年。20余年以来,企业债券累计融资总额已超过万亿元人民币,为国民经济的建设和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资金支持。但是,欠发达地区债券市场的建设严重滞后,从而阻碍了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笔者认为,这种状况亟待改进。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求教于读者。

一、债券市场的概念、功能和类别

1.债券市场的概念和功能。债券市场是债券发行和买卖市场的统称,是指债券发行、交易的场所与设施。纵观世界各个成熟的金融市场,无不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在社会经济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它具有以下几项重要功能:

(1)融资和投资功能。一方面,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使资金从资金剩余者流向资金需求者,为资金不足者筹集资金的功能。另一方面,债券市场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比较适合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特别是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

(2)资源配置功能。效益好的企业发行的债券通常较受投资者欢迎,因而发行时利率低,筹资成本较低;相反,效益差的企业发行的债券风险相对较大,受投资者欢迎的程度较低,筹资成本较高。因此,通过债券市场,资金得以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宏观调控功能。一国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部门,主要依靠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和利率等政策工具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其中,公开市场业务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国债等有价证券,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经济过热需要减少货币供应量时,中央银行卖出债券,收回金融机构或公众持有的一部分货币,从而抑制经济的过热运行;当经济萧条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中央银行便买入债券,增加货币的投放。

(4)提供市场基准利率的功能。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运行规律来看,在比较健全的金融市场上,有资格成为基准利率的只能是那些信誉高、流通性强的金融产品的利率,而国债利率一般被视为无风险资产的利率,被用来为其他资产和衍生工具进行净价的基准。而只有一个高流动性的、开放的、价格发现机制成熟的国债市场才能提供一个有意义的市场基准利率。

(5)防范金融风险的功能。一个较为完备的债券市场可以有效地降低一国金融系统的风险。一个高流动性的、开放的国债市场不仅提供了市场基准利率,同时也是本币国际化的重要支撑。金融债的发行也可以极大地补充银行的附属资本,尤其是次级债券的发行使得银行不仅获得了中长期资金来源,并且在股东之外还增加了债权人的约束,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债券市场上投资者的行为高度市场化,企业债务的不履行将迅速导致债权人"用脚投票",使得企业无度融资的冲动受到有效遏制。

2.债券市场的类别

(1)根据市场功能,可将债券市场分为债券发行市场和债券交易市场。债券发行市场,又称债券一级市场,是发行单位初次出售新债券的市场。债券交易市场,又称债券二级市场,指已发行债券买卖转让的市场。

(2)根据市场组织形式,债券交易市场又可分为债券场内交易市场和债券场外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债券交易市场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债券场内交易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银行柜台市场(均为债券场外交易市场)组成。

二、企业债券对推动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的意义

企业负债作为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债券筹资同股票筹资相比在财务上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1.财务杠杆作用。这是指企业负债对企业的经营效益具有放大作用。股票筹资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但股票筹资同时也使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其结果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产生的收益或者亏损将会被全体股东所均摊。企业债券则不同,企业发行债券除了按事先确定的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外,其余经营效益将为原来的股东分享。如果纳税付息前利润率高于利息率,负债经营就可以增加税后利润,从而使股东收益增加;相反,如果纳税付息前利润率低于利息率,负债将会使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并加剧亏损程度。

2.企业债券有利于保持对企业的股权控制。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只要企业能够按合同条件归还本金和利息,企业的控制权仍掌握在原来的股东手中,企业股东并不会因为发行的债券而使其在企业中的地位受到挑战。对于债券的投资者,他只享有按期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投资本金的权利而不能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因而不会导致股权的分散,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权和管理决策权的控制,有利于保护已有股东的权益。只有当企业无法按合同规定归还债券本金和利息时,企业的控制权才会受到影响。

3.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经营的监督。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用于经营活动,其发债时必须公布其财务状况,而企业债券上市后该企业也必须定期公布财务报表,这样就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良好的监督作用。

4.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世界各国税法基本上都准予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的,这对企业来说,债券筹资成本中的相当一部分是由国家负担的(即税盾作用或免税效应),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这就意味着企业举债成本中有将近三分之一是由国家承担的,而股息支付则是在税后进行,因此,企业举债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这样可以使每股税后利润(eps)增加。当然这里的税盾作用实现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企业的盈利水平应高于债券的实际利息支付,即扣除税收合理规避后的部分。

5.有利于优化企业财务结构,进而实现市场价值最大。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债券存在税盾作用和财务杠杆作用。另外,经济学家从成本理论、信号传递理论、融资强弱顺序理论等角度所进行的研究表明,股权融资使企业资产剩余控制权配置给投资者(股东),而进行债券融资时,如果能按期偿还债务,则剩余控制权配置给企业经理,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则剩余控制权归投资者(债权人)所有,所以,负债通过剩余控制权来影响成本。当企业股权为100%时,企业经理对资产的自由支配权最小,经理的积极性最低,所以权益资本的费用最高;而企业通过借债扩大规模时,经理对资产的支配权扩大,经理的积极性提高,这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成本。当然借债将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费用,这就要求控制合理的负债规模,使得成本的下降大于债务资本的费用———财务费用。而这从信号传递理论则得到的解释是,企业经理对融资方式的选择实际上向投资者传递了信号,投资者将企业发行股票筹资理解为企业资产质量恶化,财务状况不佳,而债务融资则是企业资产运作良好的信号,所以企业的价值与负债率正相关,越是高质量的企业,负债率就越高。进一步根据强弱顺序理论,企业发行新股,市场价值将下降。由此可见,企业发行股票不能仅仅看作是企业筹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对自身财务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资本结构决策。

三、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尚不成熟的新兴市场,融资结构还很不合理,股票市场繁荣,而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市场建设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严重滞后。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快速发展了10年,但我国融资结构比例并没有明显改变,银行贷款形式的间接融资比例居高不下,而以股票、债券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比例却一直很低。我国企业外源融资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占比例在90%以上,但绝大部分是由股票、债券构成的,证券融资所占比例不到10%。而发达国家则正好相反。目前国际上日、德、美等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已分别达到50%、57%、70%。

统计显示,各主要资本市场公司债占gdp比重平均值为45.2%,而我国企业债总量所占gdp比重与之相差甚远。虽然我国企业债余额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所增长,其占gdp的比重有一定幅度提升之后,但仍维持在较低水平,2006年这一比例仅为1.35%。

2.债券融资相对于股权融资严重滞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债券市场的融资规模通常远大于股票市场融资额,企业的债券融资常常达到其股票融资额的3至10倍。但是,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极不平衡。在股票市场发展初期,国内的企业债余额曾超过股票市场市值,但是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迅猛发展,企业债市场却明显落后,2006年末企业债余额与股票总市值的比值仅为3.2%。

3.公司债发展远远落后于国债和金融债。近年来,受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影响,我国国债和金融债的融资额都出现了大幅增长。但是,企业债券的融资额度却没有显著变化,一直在较低的水平徘徊。2000~2006年间,我国企业债发行仅占债券市场发行总额(剔除了央行票据后)的3.5%,而国债和金融债分别占到了52.7%和38.5%。与国债和金融债相比,企业债处于边缘地位。而国外公司债和国债、市政债呈三足鼎立之势,美国公司债占债市规模的20%以上。

4.欠发达地区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更为落后。以河南省为例,即使是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极不平衡的背景下,该省企业债券在全国所占比例也是偏低的:从1994年到2000年,比例分别1.10,0.15,0.77,2.34,1.54,0,0.78。因此,为了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搞好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四、欠发达地区发展债券市场的对策

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标志着中国公司债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有关事宜公告》,规定公司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和托管。公司债融资细则得到进一步完善。继8月14日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后的一个多月里,就已经有金地集团、长江电力、华能国际等11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发行公司债的预案,总融资额度上限达389.5亿元。据统计,目前有三类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意愿较为强烈:第一类是电力、水务、交通等公共设施类上市公司;第二类是房地产类上市公司;第三类是一批绩优中小上市公司。

欠发达地区应抓住这次机遇,及早着手准备,摆脱以往的被动局面,力争取得主动

1.要提高对债券融资作用的认识。要明确政府对于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决心,迅速培育一批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并坚持不懈地开展企业债券知识普及。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债券市场将向纵深发展。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个企业的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债券理论知识,提高对债券融资作用的认识,积极开拓债券融资渠道。

2.要积极扶持债券市场中介机构,建立债券评级制度,促进欠发达地区债券市场发展。企业发行债券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关系的一次出售,企业信用等级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判断和企业债券融资成本的高低。然而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中介,欠发达地区以至我国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亟待培育和完善。为此,需加快建立公正权威的债券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机构要政企分开,对自己出具的评级报告负连带责任。促使企业信用评估成为一种规范化的市场行为。要建立中介机构服务竞争机制,不断完善服务网点,并适当引进国内和境外优秀中介机构,共同促进欠发达地区债券市场发展。

3.要强化监督机制,积极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债券的发行上,要严格遵照企业债券相关管理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要求,慎选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偿还保证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及原材料工业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就目前而言,欠发达地区企业状况参差不齐,不妨有目的地选择一些规模大、业绩优、信誉佳的公司作为发行主体。

4.要在债券市场运作方面,遵循市场法则。(1)在一级市场方面要放开对发行规模、发行范围的种种行政管制,突破所有制及企业行政级别的桎梏,逐步满足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巨大需求。积极鼓励企业债券在发行方式上的创新,让发债企业在发行时机方面较多的自主权,可以实行利率招标,对大多数发债企业建议采用上网发行,扩大投资者的来源,同时也可享受到筹资成本降低的好处。(2)在二级市场方面要积极培育企业债券的流通市场。目前地方企业债券规模较小,大都在1000-5000万之间,不但一级市场券商兴趣不大,发行人成本太高,而且二级市场也不能挂牌交易,在目前柜台交易不被许可的情况下,几乎没有流动性。应充分利用产权交易中心的经验,抓紧抓好有关企业债券柜台交易的各项筹备工作。(3)努力培育企业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在一个成熟的企业债券市场中,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培育出来的投资机构数量还很少,资金总量也不多,而这其中用于债券投资的机构数量和资金总量则就更少了。

参考文献:

第7篇: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客户利益赔偿基金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必然存在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的问题。但作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不同于一般的生产企业而具有特殊性。在我国,证券公司往往集经纪商、承销商和保荐机构、机构投资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且其经营范围涉及全国和境外,其经营失败还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本文将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重点讨论作为证券公司客户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类型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是从证券公司客户的角度来谈的,并不是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实践中,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影响客户的权利主要是集中在经纪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方面。具体而言,客户与证券公司主要的利益连接点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用于保证证券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交易结算资金往往存放在证券公司处。正常状况下,证券公司应当帮助客户开列资金帐户,该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客户对该类资金具有取回权。但当证券公司因挪用而无法返还时,就形成了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2、证券类资产的托管方。同样,根据国内目前的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为客户开立与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用于记载其购得的证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基金单位)。这些资产实际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常将客户资产与其自营资产混同,挪用客户的证券类资产。

3、资产管理的委托人。实践中,客户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计划。委托合同届满后,返还本金和一定的受益。为招揽客户加入委托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诺高于银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报,即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时,委托人的财产权利(特别是违规理财行为)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4、借款人(质押权人)。实践中,客户可以直接将钱存入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还有的证券公司还有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国债回购融资,由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的国债或其他证券托管凭证给客户,证券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向客户融资或融券,也形成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2004年11月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了《短期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可望会给证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资带来机会和可能性。当然这些融资方式也产生了新的借款人类型:债券持有人和银行(股票的质押权人)。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受所在地《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各地区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经济改革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SEC)参与证券公司的破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和《保险法》第86条分别作出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应该经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证券法》却唯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存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应当亟待完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和问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于这种情况。(2)行政接管:2004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3)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如2004年7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证券公司是特许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根据法理,合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这两种收购,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实践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退出实践包括下列几种方式:通过批准新的券商成立,要求新的券商来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特别是其中的客户保证金债务。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属于适例。国家在查清违规券商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或央行再贷款或发债的方式,解决券商的资金短缺和支付危机。200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对被处置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有限赔付,即对个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显然公告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国家为化解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角度来处理证券公司退出时的客户利益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券商支付危机的发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允许券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提高净资本和支付能力。南方证券在被托管之前,就曾经成功地增资扩股。

2、我国解决券商退出的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属于权益之计。因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央行再贷款还是发债来解决券商退出市场的遗留问题,其实本质上均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也就是说由全民来承担券商违规经营的后果。这无疑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些民营证券公司逐步退出市场,如果完全由国家承担退出成本,就存在公共财政为民营机构承担债务的问题。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损失救济的实践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采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的“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机构客户的债权国家一般不予处理,即个人债权优先原则。笔者认为,无论是机构债权还是个人债权,债权本身是没有优劣区别的,这是债权平等原则的应然之义。况且,其实严格区分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可能会违反政策设计者的良好的初衷,特别是在基金和其他集合理财计划中,虽然委托人是以基金等机构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背后的受益人或财产的实际拥有方是个人财产。

总之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及配套制度存在明显的任意性,本身规范化程度远远不够,造成投资者利益保护缺乏有效的长期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收购和重组

可以说,有效的产权交易和收购市场的形成、运行,对证券业经营风险的自我化解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上同质化明显,市场细分不够。另一方面,证券业存在寡头垄断和恶性竞争。证券公司的赢利模式雷同,造成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市场,而恶性竞争提高了证券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生存能力。通过证券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

当然控制权市场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本身股权的多元化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就目前而言,应该说这些条件的完全具备尚需假以时日。目前,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化收购还不普遍,比较多的是证券行业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危机处理机制。这种行政性的“拉郎配”式的重组,造成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问题上问题丛生。因此,应该放宽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资格的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收购证券公司,促进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除此以外,国家还应该鼓励证券公司股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收购和兼并,限制和破除证券公司经营的地方依赖性。

2、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投资者赔偿基金是发达国家应对证券市场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因各国而不同。可以说,各国建立的投资者保护计划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重组的趋势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已刻不容缓。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下列制度设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可以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该公司性质上为国家特设公司,类似于公益法人的地位,受特别法的调整。初始资本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从行政隶属关系上,可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但行政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管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备案制和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等从赔偿对象和标准上看,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证券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具体程序上看,应该由清算组在登记和确认债权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作限额赔偿。

参考文献:

[1]张育军,隆华武,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国际经验及在我国的构建,证券法律评论,2003(2)。

第8篇: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范文

近期,关于境外企业可以在境内股市发行股票的消息频频传出,为此,国际板的开启引起了市场的关注。一时间,开启国际板的时机是否成熟?境内资本市场是否有必要再开一个国际板的大讨论不断。事实上,开启国际板可能没有很多人想象得那么简单,它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应该由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而一直被市场热传的汇丰要成为首家国际板上市公司的说法,也有待时日检验。

今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在上海庆祝建党八十八周年座谈会上表示,未来上交所将进行三方面的金融创新工作,包括吸引红筹股和海外企业在上交所上市。一时间,国际版的推出,再次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日前,就这些话题,《新财经》记者专门采访了西南证券研发中心首席研究员张仕元和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陆满平。

作为过渡国际板很必要

《新财经》:近期,国际板要推出的消息不断传出,证监会也在为国际板制定专属的上市规则和指导意见,您认为有没有必要再另外制定一套国际板的上市规则?为什么?

张仕元:我认为很有必要。毕竟我们目前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主要是针对境内企业的,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也主要是境内投资者和经过批准的境外投资机构。国际板究竟是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上市,是在境内有业务的外资或合资公司,还是在境内没有业务的境外企业?企业的上市是以A股IPO或发行CDR还是发行B股?融资是要求投在境内,还是可以全部用在境外,等等;都需要相关的法律条文加以明确。毕竟我国目前针对企业的法律有两类,一是约束内地企业的相关法律,其次还有针对外资和中外合资的法律体系。因此,在资本市场对境外企业开放时,有必要出台相关的规则。

《新财经》:允许外资企业来A股上市,其实就是在一个市场上市,国际板的概念是不是显得多余?

陆满平:允许外资企业来A股上市,确实就是在一个资本市场上市,但却是在不同的板块上市。国际板本身就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存在多余的问题。国际上也有专门国际板的先例,如日本、韩国证券市场的国际板。

张仕元:国际板的说法,应该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我国汇率和资本市场没有完全国际化之前,设立一个过渡的国际板,可以缓解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压力。此外,随着国内资本的越来越充裕,国内资本走向国际有很强的市场需求,容许境外企业来境内市场发行股票,可以满足境内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当然,既然境外企业和境内企业上市存在许多差异,那么,单独成立国际板并设立相关指数,还是有一定的必要的。但长远来看,就没有必要单独另眼相待。A、B股以及未来的国际板,完全融合是最终的趋势。毕竟它们和创业板不一样。后者针对的企业和A股上市企业在规模、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交易规则也不完全一样。

《新财经》:国际板与B股市场有什么区别?

陆满平: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境外的中国公民。2001年我国开放境内个人居民投资B股。

国际板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公司制企业,在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国际板公开上市,以人民币标值和单独交易结算,境内外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交易的专门板块。由此可见,我国的国际板与B股市场是有明显区别的。

资本的运用上,气度要大

《新财经》:境内企业也可以去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境外证券市场的外资上市标准与其本国的企业上市标准有区别吗?

张仕元:境内企业去境外市场上市,由于其融资的市场及其交易货币均是国际化的,因此不存在两套标准的问题。

陆满平:境内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首先必须获得境内证券监管层的许可函,而这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而海外创业板大多融资成本高、融资额少且交易不太活跃,上市意义不大。境外买壳上市,一直被认为是中国中小型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捷径,但其实买壳上市的风险很大,交易所里到处都是买卖壳公司的小贩,充满着陷阱,后续再融资可能性小。境外欧美发达的证券市场,外资的上市标准与本国的企业上市标准没有什么区别,基本上“一视同仁”,给予外国公司证券市场上市以国民待遇。但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跨境监管和处罚适用如“萨班斯法案适用”等方面会有所区别。而一些地区特别是亚太国家,外资的上市标准与本国的企业上市标准,因不同的交易所和市场板块,要求会有所区别。如亚太最发达的日本证券市场,有国际板,但早些年并不太欢迎外资企业在其证券市场上市。

《新财经》:外资企业在境内融资后资金会怎样运用?

张仕元:我们的国际板是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发展而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还是为外资企业境外发展筹集资金,这也许是我们设立国际板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从资金的充裕度来看,我国的资本充裕是相对的,如果是为了解决境内居民的境外投资问题而容许资金在境外使用,势必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本短缺。但如果不容许资金在境外使用,似乎又与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不相符合。

如果我们只定义为方便外资企业在境内发展筹集资金,解决外资企业的长远发展问题,那么,就可以将国际板视为对境内外资企业的一种国民待遇,完全没有必要叫国际板。因此,笔者认为在资金的运用上,可以适当大度些,这样可以吸引优秀企业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加速推进我国的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地位的确立。

陆满平:境内证券市场受制于人民币没有国际化、没有市场化利率等,试点或者说过渡期的境内证券市场国际板,应该率先对已经在我国境内有独立公司制法人的国际跨国公司、大型企业或海外红筹上市公司回归境内国际板上市,其募集的资金要求使用在我国境内的独立公司制法人或红筹境内企业。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性项目开放,应该允许其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募集的资金全球使用。

问题会有但不可怕

《新财经》:外资在境内上市,对于境内上市企业和欲上市企业有没有影响?

张仕元:影响肯定是有的,就像在水池养鱼一样,水池的水是有限的(因为我们的市场是封闭的),如果投的鱼多了,也许会缺氧,这就需要考量政府的平衡艺术了。此外,境外企业来我们的资本市场,可以给我们的企业提供一个新的参照,也许他们的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比我们强,那么,资金就会从境内上市公司流向外资企业。因此,外资企业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影响肯定是不小的。

陆满平:国外企业境内上国际板,肯定会分境内证券市场融资功能的“一杯羹”。这种影响类似于大型央企的上市融资,但近几年来,大型央企的上市融资对市场的影响已越来越小。随着我国多层资本市场的逐步建设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池塘”越来越大,“水”也越来越深,从每天的交易市值来看,几年前证券市场日交易市值沪深两市相加过百亿已经了不得了,而几年后的今天即使上证指数在2000点以下,日交易市值也在1000亿左右。所以,国外企业上国际板,对于境内企业的影响非常有限。

《新财经》:您认为境内证券市场有必要搞那么多市场吗?

陆满平:有必要,但确实感觉有些多。如果国际板设立了,应该加快A、B股的统一问题;如果创业板设立了,可以考虑将中小企业板与A股或创业板合并。资本市场依据企业大小和经营风险的不同,设立三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已经足够,能分别解决企业在发展初期、发展期和成熟期的融资问题,实现各个阶段的资本增值。这就达到了资本市场设立的目的。

第9篇: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区别范文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面临的一个最突出问题便是资金短缺。如何有效地吸引和运用资金便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来说,自身的资金积累已远远满足不了其经济高速增长的要求。为了适应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需要,我们必须努力开拓海外市场,吸引外资。其中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一种筹资方式。

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1992年1月,我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成功发行了100亿日元的债券,拉开了我国证券融资国际化的序幕。其后至今,我国各种机构在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伦敦和法兰克福等国际金融中心发行债券,募集资金近百亿美元。截至2002年3月,中国境外上市公司数已达61家。此外,还有68家在中国境外注册,但其营运主体、业务收入均在内地的中资控股企业(红筹)在香港资本市场成功发行上市。中国企业走向国际资本市场,既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了自身素质,又筹措了大量建设资金。截至2002年3月,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包括红筹股 )筹资额累计达182.49亿美元, B股企业筹资额达49.59亿美元,境外筹资总额合计为232.08亿美元。在我国公司境外证券融资的动态过程中,充满着中外各国间的利益矛盾和法规冲突,我们必须与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之间加强监管合作,让证券融资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

另一方面,综观世界各国,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奠基阶段”、“市场化阶段”和“国际化阶段”。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了“奠基阶段”,从理论上讲,在基本完成“市场化阶段”后,我们的证券市场才能更好地进入“国际化阶段”。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竞争加剧,这给尚不成熟、有待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将在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大大加速,这对我国证券业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难度将加大,对我们而言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加入WTO从长期来看将有助于改善中国经济基本面,从而支撑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加入WTO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并最终推动国际化进程,这将优化制度规则、完善市场体系、提升市场功能;加入WTO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监管和立法行为将更加透明化、规范化,为市场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加入WTO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将进入中国,为中国本土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学习国际先进管理和技术提供渠道,中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实力将在同外资机构的合作与竞争中得到明显增强。但同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中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表现为行政性监管思维固化,监管法律落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高,监管效率低下,国际证券监管合作起步较晚等等,证券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由上可见,我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在法律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还存在诸多欠缺之处,有待前进过程中不断的调整与完善。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一、 证券

《辞海》给证券下的定义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 换言之,证券是在特别的专用纸单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书据。如车、船、机票,各种入场券,购物票证等票证证券。又如,发货单、提货单、仓单、运单等单据证券。再如,股票、债券、存款凭证等有价证券。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依据证券表示的价值物及权利内容的不同,证券区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商品证券指提货单、运货单、购货单等代表对商品享有请求权的书据。商品证券实质是特定商品的等价物。价值证券,为商品证券的对称,是以货币额表示的证券。价值证券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指对货币享有请求权的证券,如支票、汇票等。商业票据是典型的货币证券。资本证券指享有按期自企业收益中取得一定所得的权益证券,又称收益证券。

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学者对证券的分类观点不一:一种观点将证券区分为“证书、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 三大类;另一种观点主张“从法律上讲,证券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有价证券、无价证券和证据证券。”从本质上看,前者所指“证书”与后者所指“证据证券”内涵是一致的,只是称谓有别。而无价证券按后者的解释,它是有价证券的对称,系指本身不含任何价值,但却可以作为交换凭证的一类证券,如粮票、商品供应券等。 笔者认为,无价证券从根本上讲,它一方面是社会商品短缺的外在表现,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严格的计划控制和过度的行政干预,它是对商品交换关系的限制和否定,也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无价证券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时期在特定国家(主要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定产物,它不具有一般证券的普遍意义。可以说,如果无价证券再次普遍地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则必然是人类社会历史地一大倒退。

二、 证券融资: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某一种或某几种国际货币为面值的,能够代表、证明或确立对财产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称为国际证券。它既是国际上筹措资金和借贷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国际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到境外发行国际证券,即属于我国的跨国证券融资。国际证券的种类繁多,各国法律对证券的范围亦有不同的规定,但它基本上仍可以分为股票和债券两大类。

三、 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乃证券监督和证券管理地合称。“监督”一词,汉语地含义是察看并督促。 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Supervise”, 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其词义为照看、主管或检查。 而“管理”一词就其本身的词义来看则是指照管并约束, 以及管辖、处理的意思;就其基本含义来看,是指把人力和资源,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来完成一定的组织目标的过程。 管理是人类生存、社会延续、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在整个人类历史时期都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