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证券期货投资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摘要】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统一规范。它标志着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已正式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轨道。
【关键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思考
1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台背景与实施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近期提出,其试行可追溯到2012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个人普通投资者占比较大,而随着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其产品服务,结构愈发复杂,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2月31日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老指引”)。从“老指引”实施近五年的情况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推动证券行业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其相关规定,对“老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适用主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公司,还适用于证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资咨询机构等;从适用客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还适用于其他相关产品销售及金融服务等。《指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具体落实措施。
2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理念的理解
2.1投资者分类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考察
对于普通投资者,《指引》规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等级标准分为五级,即:C1、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其填写结果。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案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的同时,还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和途径“透彻了解你的客户”。在其基础上,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推荐与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其理性的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合理配置资产,以减少投资损失,增加投资收益。
摘要:品牌学生培养是应对人才市场激烈竞争的有效战略。高职院校培养品牌学生既能提高自身的美誉度,又能给其他学生带来示范性的作用;既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又能反映学校的教学能力和教育价值。
关键词:品牌学生;高职院校;培养方案
一、培养品牌学生的意义
品牌学生是一个学校、一个专业的精华载体,培养品牌学生可以满足社会的需求,更好地为社会创造效益。培养的品牌学生对于学校而言,既能反映学校的教学能力和教育的价值,又能让学校及时接收来自社会的信息反馈,及时修正完善培养策略;对于学生而言,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学校的培养会获得社会的肯定,提升自信心。品牌学生是适应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在培养“工匠精神”的当下,高职学生需要“榜样”,而品牌学生能起到“榜样”的作用,为其他学生提供参考的范本。
二、品牌学生的选拔
1.对大一新生的选拔。在每年新生入学后,对证券专业全体学生单独进行基础素质测试,测试考题课参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聘的行政能力测试。考察的重点不在于专业能力,而在于学生基本学习能力和认知的测评。在参与测试的学生中,成绩前20%的学生进入面试。在面试环节,由系主任会同专业教师和辅导员对学生进行一对一面试,重点考察学生的家庭背景、学习经历及语言表达能力。经过笔试和面试双重选拔后,选取全专业前10%的学生作为品牌学生重点培养对象。2.对大二学生的选拔。学生大二开学后,可以对证券专业品牌学生进行二次选拔。按照大一全年成绩进行排名,专业前30%的学生都可参加二次选拔。笔试环节为专业能力测试,重点考察金融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证券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笔试后可安排面试。在面试环节,由系主任会同专业教师和辅导员对学生进行一对一面试,重点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应用能力、学习潜力、社会交往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经过笔试和面试双重选拔后,选取全专业前10%的学生作为品牌学生重点培养对象。
三、品牌学生培养途径
摘要:越来越激烈的佣金价格战使券商的经纪业务陷入困境,单一通道收入模式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投资顾问业务能增加客户忠诚度、信任度,提高客户签约率和收入贡献率,从而改善盈利模式,培养券商的经营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但展业环境恶化、人才建设滞后以及收费模式等因素制约了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时资顾问业务的突破口在互联网,“互联网+”既大幅降低投资顾问业务成本,还能充分发挥专业,提升服务和效率。券商投资顾问业务可借鉴其他金融机构互联网展业的经验和做法,借助综合金融服务互联网平台或第三方知名互联网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进行分层差别营销,并通过长效培训机制提升投资顾问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关键词:投资顾问业务;互联网金融;困境;综合金融服务
证券经纪业务经过20多年的粗放高速发展,竞争加剧,利润下滑,市场进入买方市场阶段,坐享佣金的时代已经过去。2010年中国证监会正式《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券商纷纷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探索,力图转型创新。2013年中国迎来互联网金融浪潮,券商应如何用互联网思维开展业务,用互联网精神服务客户,在综合金融服务的背景下,以“证券投资顾问”为服务中枢,以理财规划为切入口,为证券公司转型勾勒出一条互联网金融的实践之路呢?
一、券商传统证券经纪业务面临转型
证券经纪业务在我国券商业务结构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券商乃至整个证券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盈利模式是通道收入,即依靠交易所会员资格,为客户证券交易收取佣金。高额的垄断通道利润使券商缺乏经营压力和创新动力,导致服务单一和同质化,未形成各自经营特色和核心竞争力,这种模式使收入跟随市场行情荣枯不定,“靠天吃饭”,不可持续。尤其自2003年浮动佣金制的实施、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浪潮的冲击以及2015年证券一人一户”制全面解禁,券商垄断地位不再,投资者拥有更多的选择权,进一步倒逼证券公司降低佣金,压缩盈利空间。目前普遍的万3、万2的佣金价格战已触及经纪业务的盈亏平衡点,甚至危及基层营业部的生存,单一通道性收入模式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显示,90%以上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超过了它们业务总收入的50%以上,但2011年以来佣金收入在整体收入中的占比呈现不断降低趋势,2011年为54.6%,2012年为38.9%,2013年为47.7%,2014年为40.3%,2015年上半年行情火爆,但占比也仅为47.9%。为突破发展瓶颈,券商向综合金融服务方向转型,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等多项新业务越来越多地被券商所重视。其中真正体现证券经纪人核心竞争价值的投资顾问服务,囊括了股票投资咨询服务、资产配置和组合建议、全面的综合理财规划服务[1]。投顾业务以客户为中心,以优质的专业服务取代单纯销售,旨在通过专业投资建议和理财规划等差异化服务,增加客户忠诚度、信任度和粘性,提高客户签约率和收入贡献率,从而改善盈利模式,培养券商的经营特色和核心竞争力[2]。但是从2010年投资顾问业务开展以来,并未取得重大进展。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困境和突破方向
事实上,随着个人投资规模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尤其融资融券、期权等衍生品,各类主题基金、指数基金、分级基金等证券投资品种的普及化,金融市场逐渐向立体化发展,个人投资者很难有清晰的操作思路。投资者尤其中等以上规模资产的客户不再满足于通道服务,客户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需求会逐渐增加,投资顾问业务本身有很大的发展空间[3]。但展业环境恶化、人才建设滞后以及收费模式等因素制约了投资顾问业务发展。
一、现状和问题
在公司层面上,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情况下的信息披露,如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等定期的会计信息披露;另一类是非定期的或者非正常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论哪一类信息披露都与投资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我国,从会计上讲,很多上市公司存在着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盈余管理甚至是过度的利润操纵和财务造假行为,比如许多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输送利润或者设立空壳公司虚构利润,这些做法都极大的扭曲了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交易和事项的真实性,这就无法保证企业定期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使得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这些被隐瞒和造假的会计信息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对于一些企业非定期和非经常性的可能导致企业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重大事项,虽然我国明确规定要及时地对外披露,但是处于个人利益,往往一些重大的突然事项信息掌握在少数知情人手中,使得他们利用这些消息进行内幕交易,信息不能及时公平地披露给公众,极大损害其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近年来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中国证监会对于资本市场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信息披露有关司法体系建立,从中国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执法工作情况来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存在一些新变化、新特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多种违法违规相互交织的情况,危害极大。一些上市公司,一些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董事、高管背信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公司又不对外披露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恶意性质。甚至一些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多次被立案查处,仍然铤而走险编造重大交易事实粉饰业绩,表现出了对法律法规的极大漠视。如2014年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接受立案调查的博元投资,虚构重大交易,将经过严重财务造假的财务报告进行披露,给不知情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对策
对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建议和对策主要从涉及的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分为投资者、公司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高素养的理智的投资者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个人投资者占了很大比重,但是在我国,就连这些个人投资者本人都不免称自己为“散户”。实际上,中国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最重要的使用者是政府而不是投资者。由于会计信息的专业性对投资者的知识素养要求较高,许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否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没有意义,也就形成不了统一战线来促使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的严肃。针对这一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都有专门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专栏,给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知识学习的机会,提示投资者防范风险,并对一些重大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等案例警示。除了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也是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与个人投资者不同的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方面偏向于长期投资,不追求短期效益,它们挖掘、使用会计信息的效率更高,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也更高。美国和欧洲的证券市场作为一个发达市场,机构投资者占了很大比重,我国对于机构投资者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完善有序。
(二)建立完善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摘要:就资产减值会计来说,会计计量是整个工作的重心,在资产发生减值之后,就面临着资产计量的难题。因此,本文对资产减值会计计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针对暴露的这些难题给出具有实践意义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资产减值,计量属性,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现值
资产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在其使用寿命内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企业的运营环境有着众多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资产的盈利能力常常是处于波动状态,资产减值问题不容小觑。就资产减值会计来说,会计计量是整个工作的重心,在资产发生减值之后,就面临着资产计量的难题。目前我国是使用可收回金额概念,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之下展开研究,致力于为解决这些难题提出有实际意义的对策。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资产减值会计计量,目前国外被广大认同的有两种观点,一是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主的观点,二是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为主的观点。FASB主张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减值计量的计量属性,FASB认为若企业决定将减值资产留下继续使用就好像是将资金投资于该资产,因此,减值后的资产最好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IASB提出了可收回金额的观点,IASB认为当资产发生减值时,企业会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将其留下来继续使用,二是将其出售,考虑到这两个选择的需求,需要估计两个数值,其一是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其二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二)国内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