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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精选(九篇)

销售商

第1篇:销售商范文

鉴于:甲方_________,为专业的广告行业商务代收费服务企业,具有向客户提供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能力,并愿意同乙方合作,在授权区域内利用甲方的在线销售系统开设商品(见定义)在线代收费;乙方是个人、团体或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字人已经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乙方具有该商品在授权区域的合法销售资格或版权授权;

有鉴于此,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优势,愿意共同合作。为共同拓展行业市场市场,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相关服务,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就乙方利用甲方商务平台在线销售开展协议商品上架规则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条款如下:

第二条 名词定义

代收费:甲方利用其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各种成熟的收费渠道(如手机短消息收费、电话费、上网费、信用卡、主叫服务、加密电子邮件、物流形式等收取用户费用,销售乙方产品的在线 支付系统的代收费行为;

商品:乙方具有该产品合法销售资格或版权授权的作品或产品。形式包括文字、声音、图象、图片、硬件设备、咨询及服务等;

授权区域: 甲方传播所能覆盖的全部地区。

第三条 合作内容

合作内容: 双方结成战略伙伴,乙方提供商品并授权甲方为销售商,甲方利用自身平台和渠道帮助 乙方实现销售;

合作形式:乙方按甲方所需提供商品的视听小样或商品图片,在甲方商务平台按甲方分类将样品对号上架。为了更好的将产品信息传达给用户,甲方会通过活动或者多种宣传方式为乙方推广销售代 理商品,相关事宜,双方临时协商并书面许可方可进行;

双方同意:乙方所销售的其他所有产品,乙方均有意采用甲方提供的相关在线销售(代收费)系统进行销售或代收费。对于具体的产品合作,由双方通过签署相关的附件加以确定;

双方承诺: 在此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包括产品资源、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市场资源等),共同推广在线娱乐事业的发展,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四条 收费与结算

商品定价:乙方提供市场报价,并承诺在甲方销售平台的对外报价不高于乙方在各个销售终端的销售价格。甲方的vip会员优惠或促销活动乙方应在价格上予以支持,双方协定价格至少低于市面价格的10%,或乙方给甲方价格低于行业5%;

利润分成: 甲方收取销售价格的30%作为利润回报

结算方式: 用户使用甲方交易系统产生商品买卖后的第二个月底,甲方将该商品扣除利润分成后的余额划入乙方帐户。

运输及税务:甲乙双方间相关商品的运输及商品交易税务等杂费(发票)由乙方支付。甲方发送到用户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合同既定区域内乙方协议商品的代收费与推广。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无故停止本合同的执行;乙方应确保甲方为合同既定区域内的商品代收费销售商。所有甲方 销售终端客户均与甲方联系,依据其制订的价格标准和销售政策交易;

2.甲方应保障代收费款项及时到帐,对由于甲方代收费行为所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相关问题,由甲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中应严格遵循本合同所规定的代收费方式。

4.甲方应在整个代收费过程中严格遵循乙方所规定的价格策略,如有需要,须双方商议并书面许可。甲方不擅自抬高或降低乙方产品的销售价格;

5.甲方有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协议中的折扣标准,价格标准,销售数量等情况;

6.甲方应利用自身的宣传渠道和其他市场资源、宣传、推广此合作项目;

7.甲方非必要条件下有权不向乙方透露自身客户及销售终端的信息,乙方应维护甲方的权益。

8.甲方不拥有乙方提供商品的版权。

9.甲方保证在其宣传品、网站,正式投放的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其他资源战略合作伙伴的信息,均在适当位置免费表明,体现乙方作为其战略合作伙伴以及提供商的地位、身份、并从视觉上体现甲方标识。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经销权。所有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甲方依据乙方制订的价格标准和销售政策拿货;在甲方无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无故停止本合同的执行;

2.乙方将保障协议商品的正常使用、质量、维护、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的载体方式传输给甲方并承担全部费用及税务,并对在商品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相关问题自行承担责任;对于客户的投诉,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因乙方提供的服务,产品和传输问题所导致的纠纷或赔偿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甲方已先期承担责任的,由甲方给予等额补偿;

3.乙方将负责提供相关的客户服务机构,解答使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4.乙方提供的商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要求。若有违反,将全权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5.乙方应承诺维护协议中商品定价,经双方协商,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6.乙方 负责在约定的期间内取得并提供政府或相关机构颁发的商品商业版权及运营的全部相关许可,并在甲方需要的条件下,协助甲方完成版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7.乙方保证在其宣传品、网站,正式投放的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其他商信息,均在适当位置免费表明,体现甲方作为其战略合作伙伴以及商的地位、身份,并从视觉上体现甲方标识;

8.乙方必须保证拥有提供商品的版权或支持此协议的授权,否则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从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贰年。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均未对本协议提出书面终止意见,则合同自动延期壹年,如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意见,应在合同期满日前至少一个月提出,并共同商讨相关细节;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双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未经授权人士手中。

2.获取商业秘密的一方(下称“获取方”)不得将从提供商业秘密的一方(“提供方”)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在未获得提供方授权,或本合同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部分或全部复制或复印;在本合同终止后将商业秘密悉数返还提供方,或在取得提供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销毁。

3.获取方应只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并且,获取方已促成或将促成其被告知商业秘密的雇员和顾问签署内容实质与本合同本条规定相类似的保密合同。

4.双方同意对本次合作涉及的所有销量,结算价格,以及其他的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守秘密,如因某一方的责任导致上述信息泻露,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除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将立即终止:

1.甲方或乙方拥有的相关从业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

2.甲方或乙方违反其各自在本合同第10条中所做的陈述与担保;

3.乙方在协议约定的取得由包括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署在内的政府机构颁发的协议游戏进行商业(收费)运营的相关许可(指电子出版物出版授权号等)的期间到期后三十日内仍未取得相关许可;

4.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进入,或被其他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5.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且在另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违约事实十五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其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

6.如一方无故拖延履行本合同,且在另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拖延之事实十五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则另一方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选择权。如违约方仍不履约,则另一方仍可终止合同,并且违约方需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7.本款所述诸情形除9.1.1项,9.1.4项外均视为一方违约。

本合同任一方对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协议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可能的最为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天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文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本合同不能或延迟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其相关义务的事件应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甲方不能提供本协议项下之销售服务或乙方无法完成其商品之消费服务;

3.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4.在依据本条发生的合同终止情况下,除本款以下具体约定外,守约方还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叙述与保证

甲方的叙述与保证: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字人已经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

2.有从事合同中所规定之代收费行为的资格;

3.甲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法律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合同对甲方构成有效的,带有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

5.甲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乙方的叙述与保证:

1.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字人已经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

2.乙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法律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合同对乙方构成有效的,带有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

4.乙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第十一条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向对方支付协议商品销售价格总和的百分之三十(30%)并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由对方违约造成损失赔偿的权利。

2.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并在15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

3.一方迟延支付款项或提供商品的,应按应付未付款项或应交未交点商品销售价格总额的千分之五/日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迟延超过规定日期十个工作日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相关违约责任。

4.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上述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 其它

1.双方理解并且同意,协议双方均为独立签约人。本协议不包含任何可能理解成为双方之间设立一种合伙或合资关系的内容。

2.未经协议双方书面确认,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各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部分进行转让。

3.通知:任何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并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按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寄达对方。通知自邮件被一方员工签收或传真成功发送之日起生效。

4.协议商品送达方式:乙方将采用甲方提出的载体或运输方式发送给甲方,并电话通知甲方或传真凭据。甲方收到传真确定收到商品后,由甲方电话通知乙方专门负责人员。

5.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任何部分被视作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因此而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7.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

8.乙方在此承诺:乙方根据协议游戏而引进,开发,升级的等与协议游戏相关的其他版本将同样指定由甲方担任其游戏预付费虚拟卡代收费的总商,并无须另行支付签约保证金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合作。

9.本协议及其所需附件以中文做成,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字改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2篇:销售商范文

商品房销售合同模板

甲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____________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房地产销售合同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在____(地区)的独家销售,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 兴建的____________项目,该项目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期自动延长____ 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____________地区指定其他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本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____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佣金为所售的____________项目价目表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签订并收齐房款后,应不迟于5天将房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属分期付款的,每两个月一次将所收房款汇给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新开发建设项目,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证)和销售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证书、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旧有房地产,甲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关于代售的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项目销售(的独家)的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____________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车,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误订。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

(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并收取定金;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但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有关商品房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房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销售,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____ 开发建设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房产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期自动延长_______个月,可循环延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销售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1.推广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特别要求制作电视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该费用则由甲方负责并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1.销售价目详见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上灵活浮动,但浮动幅度原则上控制在______%内。

3.甲方同意乙方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下灵活浮动______%内,低于此幅度时应征得甲方的认可。

第五条 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佣金为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目时,超出部分归乙方。

2.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所约定房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关于代售房地产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设备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签署的委托乙方销售的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一屋二卖等误订情况。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根据市场,制定推广计划;

(2) 在委托期内,进行网络、媒体、声讯电话等方式的广告、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的销售活动;

(3) 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 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5) 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乙方以人身份签署房产认购或预定合约,并收取定金;

(6)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本合同所规定的销售价格与浮动幅度。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销售合同

甲 方:

地 址:

邮 码: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邮 码: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房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____ 开发建设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房产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____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期自动延长____ 个月,可循环延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销售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1、推广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特别要求制作电视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该费用则由甲方负责并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1、销售价目详见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上灵活浮动,但浮动幅度原则上控制在 %内。

3、甲方同意乙方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下灵活浮动 %内,低于此幅度时应征得甲方的认可。

第五条 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佣金为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目时,超出部分,归乙方。

2、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所约定房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关于代售房地产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设备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签署的委托乙方销售的独家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一屋二卖等误订情况。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根据市场,制定推广计划;

(2) 在委托期内,进行网络、媒体、声讯电话等方式的广告、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的销售活动;

(3) 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 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5) 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乙方以人身份签署房产认购或预定合约,并收取定金;

(6)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本合同所规定的销售价格与浮动幅度。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销售商范文

讯:爱美似乎是女人的天性。从古至今,女人追求美貌的脚步从未停歇。从原始的简单美容到现今层出不穷的各类护肤品,都在揭示着女人对美的不断追求。然而时下,最简单易行收效最及时的莫过于面膜,面膜的普及以及品质让每个消费者收获颇丰。面膜因其使用方便,价格相对优惠,针对性效果强等特性而深受女人们的喜欢,一夜爆红,成为护肤界的快消品。

商小微:我是一个参加工作多年到大城市打拼的姑娘,我的性格很活泼也很爱交朋友,自从在朋友那里认识欧丽妍面膜后。敢闯敢拼的我果断加了欧丽妍微信开始了自己的创业梦,良好的朋友圈,就是我宣传的对象,让我不费吹灰之力,第一个月就有了八千元的纯利润,这可比打工挣的要多的多。第二个月用的好的小伙伴们又找到我,朋友的朋友也来问我购买欧丽妍面膜,每天的订单都没断过。我想说现在敷面膜是时尚吗?不是的敷欧丽妍面膜才是时尚。

商小伟:有人说面膜的一般都是女性,我觉得男性更有亲和力。我也是用了欧丽妍面膜皮肤才了好转之后又的欧丽妍的。谁说只有女人才爱美,男人也有爱美的权力。第一个月做的时候,很多人是有白眼看过我,说一个大男人干这个,没前途,我就要证明给他们看,我也是可以的。第一个月我就挣到了一万多,比我辛苦在厂里打拼挣来的钱要多两倍。第二个月,第三个月,第个月都是成倍的增长。没人白眼看我了,有的是向我请教是怎样做成的,看在你们看不起我的份上,不告诉他们我是加欧丽妍微信的。

这两个商因为名字有些相似,也因为都是90后,充满朝气的他们工作兴致特别高,所以成了欧丽妍内部的主角。这是欧丽妍最近才新加的商,他们的话都是真实的。为什么小编要把他们的话讲出来呢,就是为了让面膜活起来,让欧丽妍面膜来说话。面膜充分显示着它的魅力,欧丽妍不只是可以带来美,还可以带来财富。(来源:中国日报网)

第4篇:销售商范文

B2B2C的网络模式就是由网络销售公司再发展下级商,由下级商负责产品的销售工作。

该模式的优势是快速铺开市场,提升品牌在网络销售平台的曝光量,快速地启动项目。

在B2B2C网络销售的模中,网络销售的运用流程仍然是销售平台的选择、网络销售的功能定位与产品策略、营销推广、店铺运营、物流、售后服务与客户关系管理等。该模式与B2C模式的不用在于网络销售商多了一个发展加盟商的工作,同时网络销售商和网络销售加盟商之间有一定的业务分工。

(一)网络销售商的分工

在B2B2C模式中,网络销售商作为一个专业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提供商,一方面为基于品牌的网络销售目标拟定网络销售发展战略,另一方面维系网络加盟体系,建立稳定的网络销售体系。

因此在该模式中,网络销售公司一般负责的业务为:销售平台的选择、网络销售的功能定位与产品策略、营销推广、发展加盟商、物流等。

(二)网络销售加盟商的分工

第5篇:销售商范文

[例]2007年7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委托乙公司代销A商品100件,甲公司账面上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0元/件。

一、买断式代销

买断式代销,是指代销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此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此类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假设根据协议约定,本次代销方式为上述的买断式代销,乙公司代销A商品与甲公司的协议结算价格为200元/件(不含税。下同)。此时,甲公司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项)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库存商品

A商品

12000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

二、可退回式代销

可退回式代销,是指代销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能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此时,委托方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现行准则中规定有一种“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可退回式代销与上述的“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有些相似,都在相关合同中规定有退货的条件;二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名称不同。前者为“商品委托代销合同”,后者为“商品销售合同”。(2)货款结算时点不同。可退回式代销的销售货款结算日为委托代销方收到代销清单时,而附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货款结算为双方达成销售意愿时。(3)具体内容不同。可退回式代销商品的销售合同视情况不同可能有规定受托代销方的商品销售价格、购销差价、代销手续费等内容的条款,而附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合同中一般没有此相关条款等。

上例中,假设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的代销价格为200元,件,乙公司的销售价格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结算价之间的差额归乙公司所有。对乙公司不能盈利销售出去的A商品,在保证不损坏其原有质量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向甲公司办理退货,甲公司必须无条件收货。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A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2000

(2)假设至20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将A商品全部销售出去,并开具代销清单给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对委托代销的A商品应全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并确认纳税义务(账务处理同第一种方式,只是结转成本时的“库存商品”变成了“发出商品”)。

(3)假设至2008年1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或货款。此时,甲公司在会计上仍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根据“实施细则”精神,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对这种情况下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对方科目的处理,有观点认为应计入“应收账款”,作为此代销业务应向受托代销方乙公司收取的款项。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因为此时尚不能确定乙公司对A商品的销售情况,乙公司仍有随时退货的可能。对于此应交的增值税款,笔者认为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委托代销商品业务量较大、发生较频繁,对“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还应设立辅助账簿进行受托方、发货日期、增值税款的缴纳及转销、收到代销清单日期、商品退回日期等相关信息的管理,待以后根据受托代销公司的销售结算情况进行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4)假设至2008年2月2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来全部代销商品的代销清单。此时,甲公司对代销商品已满足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应在会计上确认其收入,并转销此前已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结转成本、收到款项时账务处理同前,同时在辅助账簿上登记“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转销情况。

(5)假设至2008年2月2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全部代销商品并验收入库。此时,甲公司应转销原计入“发出商品”的代销商品。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2000

贷:发出商品――乙公司(A商品)

12000

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对已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作抵减本期应交销项税金或作为期末留抵数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贷: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三、支付手续费式代销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上例中,假设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按甲公司规定的价格200元,件销售代销商品,并根据实际销售的代销商品的数量按20元/件与甲公司结算代销手续费。则甲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A商品)12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2000

(2)假设至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来的实际销售A商品50件的货款10700元,同时收到乙公司开具的收取代销手续费1000元的发票。此时,因甲公司尚未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会计上暂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应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甲公司相关账务处理为:

收到乙公司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700

销售费用――代销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确认纳税义务,

借:其他应收款――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对其余代销商品,视其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期限外全部实现销售、部分实现销售或退回委托代销方等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可参考上述第二种方式下的账务处理方式。

第6篇:销售商范文

一、新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商品所有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如商品发生减值、发生毁损的可能性;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括的未来经济利益,如商品价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均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如果商品出售后,企业仍保留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出售商品可以实施控制,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决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出售中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则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二、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财税文件

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制定采取了相互协调的原则,在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面取得了基本吻合,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新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新准则与新税法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代销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而新税法规定: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新准则以收到代销清单时为确认收入的时点,而新税法则以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代销商品收入确认差异的处理,应遵照新税法的规定,又要符合新准则“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收入确认条件。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部分货款的,在确认收入时,计算出已收到部分货款占全部货款的比率,用这一比率乘以全部代销商品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已收货款比率=已收货款÷全部货款×100%

应摊代销商品成本=全部代销商品成本×已收货款比率

例1:某企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甲公司代销A商品一批,该批商品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为80000元,代销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率为2%,交付代销清单时支付;该企业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收到货款80000元,剩余款项在交付代销清单时以银行存款结清。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计算。

已收货款=80000÷1.17=68376(元)

销项税额=68376×17%=11624(元)

已收货款比率=68376÷100000×100%=68.376%

应摊代销商品成本=80000×68.376%=54701(元)

应付手续费=117000×2%=2340(元)

2、会计分录。

(1)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A商品80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80000

(2)收到部分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376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4701

贷:委托代销商品――A商品

54701

(4)交付代销清单以银行存款结清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34660

销售费用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31624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5376

(5)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5299

贷:委托代销商品――A商品

2599

如果该批代销商品的款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结清,会计分录为:

(1)交付代销清单以银行存款结清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14660

销售费用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A商品

80000

例2:沿用例1资料,如果该企业超过180天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在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时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A商品

80000

上述处理方法是遵照税法优先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应加强代销商品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甲公司清交货款,或者调换、退回商品。

(二)视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收入。会计核算将视同销售商品按销售价计算应交增值税,不确认收入。

例3:某企业将原材料一批用于安装生产设备,该材料价款为30000元,销售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应交增值税为6800元。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36800

贷:原材料 30000

第7篇:销售商范文

地区间的窜货,厂家又是否想真正的解决呢?窜货也是销售行为,经销商即使以低于厂价来销售,损失的是经销商,何况厂家解决窜货的投入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虽然从长时间考虑,窜货猛于虎也,可目前看,没有哪一个洗化公司是真正的解决了窜货,或是很重视它。

窜货的根源是什么?

一,经济不景气,市场萧条。

二,厂家给经销商规定的计划任务超出了其销售实力,不同地区的不同经销商相互换货销售来完成各自的销售计划。

三,窜货有其历史根源的,区域化销售制的建立就是厂家帮助经销商建立销售网络,随着进一步的细分市场,随着经销商数目的增加,必然会使其各自的销售网络发生重叠现象,销售网络的重叠区域正是窜货严重的区域。或许一些商家在成为厂家经销商的那一刻起,就是以窜货来完成销量的,只不过厂家那时的管理不严格罢了。

四,同行是冤家,在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内会是有不买帐的商家,经销商的商品他必定要从外区调入,而不会帮你完成销售计划的。

怎样解决窜货呢?窜货是商品流通方向的改变,解决窜货是要牵制住商品流通的方向,就象大禹治水那样,要疏导,而不是堵截。

一,建立市场巡视员制度。将窜货管理与处罚的权利由销售代表/销售主任/销售经理转移至市场巡视员处,省得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二,将经销商纳入公司系统,在其销售范围之内广泛的建立分销,做好真正意义的销售,销售代表不再主要负责经销商的销售,他们的工作是与分销商/一批沟通,做好分销商/一批的销售。

现在商品流通渠道是厂家(商品)------经销商----一批----二批----消费者,在这样的销售渠道中,商品流通的方向是由价格决定的,不会按厂家规定好的方向流通。厂家要想管理好商品流通的方向,那就要做到真正意义的销售:以经销商为销售起点,帮助经销商建立销售渠道,那就不是水到渠成而是渠成水到。在这条渠道中,重点是批发商,凡是有实力的一批都要由厂家管理,当然厂家对待经销商与一批的待遇是不同的。要建立渠成水到的销售渠道,要使经销商成为半个销售代表,使一批成为半个经销商,使销售代表和业务员所组成的销售队伍为一个简单的办事处。

定单:最好是二者能提前定货,统一将定单上交公司。

发货:一批是由经销商处得到原始商品的。

回款:都同一回款于厂家。最好也是现款发货,这样的话厂家减少很多的风险。如果做不到现款的话,那经销商的让利返点则要多于一批。

计划:经销商有销售计划(是自身的销售计划,不是区域的销售计划),而一批没有销售计划,将所有一批的销售计划下交给由销售代表所领导的销售小组。

价格:这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经销商还是一批都要按照厂家规定的商品最低价格来销售商品,无论是旺销商品还是新商品,而实际这个最低价是目前的市场不允许的,比如,现在每箱高露洁牙膏的价格是204元,那时厂家可以规定最低价为207元。如果违反的话,一批当月取消其分销资格,而经销商则要被厂家罚款的,因为他交纳了一批没有交纳的保证金。

促销:所有促销及奖励都要公开透明化,不要使好处在个人手里。

业务员:厂家为经销商招募业务员的作用是为厂家做好终端,或是做网点工作,可是很多的经销商要求业务员销售非所厂家的商品,这不是助纣为虐吗?而销售代表又不敢言,因为他的所得是由经销商的计划完成情况来决定的,所以不敢得罪经销商。业务员要由销售代表独自领导管理,保持其纯洁性,是完全为厂家的利益服务的。在新的渠道里,还是要为经销商和一批招募业务员的,将每一个业务员分配不同的范围(业务员不分大小的,因为没有大客户了),其必须销售厂家货,这时的经销商或是一批就是业务员的仓库了。

人员工资:厂家还是要为经销商经理、仓库保管员等开资的,而一批则没有。

那什么样的商家可以作为分销商呢?在当地市场上其实力不亚于经销商的,或者对当地的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和在外县市场是很有分量的。假设在一个月计划100万销量的城市中,有3个月销量为8万的大批发商,在其外县有2个月销量为9万的大批发,那厂家则要使他们成为你的一批、你的半个经销商,只要有利润他们就会做。这样的话,没有了窜货的客户,没有了窜货的市场。在你的销售范围内有客户不买帐的话,那么他就没有你所产品可以销售,如果有了商品销售就是发生了窜货或是销售假货。那么你的该产品是很赢利的,因为厂家同一了产品的销售价格,他们又是利润的跟屁虫,会拒销你的商品吗?

第8篇:销售商范文

1、商:此指二级商,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商业信用、销售渠道和经销家电产品的经验,并由A公司授权能严格遵守A公司有关销售政策、条例,在指定区域内独家销售A公司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2、经销商:此指三级经销商,分公司、分部、二级商在所属地区内经考察报总部备案的并在指定区域内销售A公司产品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窜货: A公司的分公司、分部、商、经销商非经销售中心和销入地区的分公司同意, 擅自将A公司产品销售到非其所属区域。 二、市场管理规则

(一)分公司(分部)市场管理要求

1、分公司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2、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销售中心的建议零售价。

3、分部对外批发价不得低于所属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4、分公司(分部)不得在公众媒体上未经销售中心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5、分公司(分部)不得跨地区销售。

6、分公司、分部要记录发出商品的机号和发给单位。

7、分公司要及时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二)商(经销商)市场管理要求

1、在指定区域内批发价不得低于分公司规定的指导批发价。

2、商场零售标价不得低于分公司的建议零售价。

3、商(经销商)不得在公众媒体上未经分公司批准的非正常价格信息。

4、商(经销商)不得跨地区进货和销售。

5、商要负责及时调查和反映其他地区以低价冲击本地区市场的情况并提供确凿依据。 三、违反市场管理规则的处罚

(一)对分公司(分部)违反市场管理要求的处罚

1、分公司(分部)不遵守价格政策,则限时调整或向销售中心说明原因。

2、初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辖区分部经理调离工作岗位。

3、第二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辖区分公司经理调回销售中心接受培训。

(二)对商(经销商)违反市场管理要求的处罚

1、商不遵守价格政策,则要求限时调整或向当地分公司说明原因。

2、经销商不遵守价格政策,扰乱当地价格体系,第一次,限时调整;第二次,经协商不成,停止供货。

3、初次窜货,责令其全部收回窜货商品。

第9篇:销售商范文

一、“买赠销售”方式下企业会计税务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自2008年我国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以后,为了使企业对新旧税法的使用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衔接,国家又针对这一税法对企业做出了相应的通知规定。规定明确说明企业为了盈利所实行的买赠组合销售模式因为均是销售本企业产品,所以不能定义为产品捐赠,企业应该将“买赠销售”所得到的总销售金额按照各类商品实际公允价值的相关计算比例来对各项销售收入做细致合理的分摊。这项规定为企业对“买赠销售”的会计税务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简单的说就是它将企业“买赠销售”明确的分为商品销售和赠送商品销售两个部分,再分别对这两个部分进行会计税务处理。

同时,国家也对“买赠销售”方式下企业的增值税处理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它规定企业在产品经营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赠送给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同于对该货物的销售。所以在对企业的“买赠销售”方式进行税务处理时应该将商品的折扣销售的总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同时在发票上标明,然后以折扣后的销售金额对商品的增值税进行征收,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增值税不包含对实物折扣销售的征收。对于实物折扣销售来说,我国税法现阶段还没有对实物折扣销售予以承认,所以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税务处理不得对销售金额进行扣减。从上述税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虽然对“买赠销售”方式的会计税务处理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这种规定还不健全:一方面它并未对“买赠销售”是否适用于企业自产商品和外购商品组合销售;另一方面税法也未对“买赠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的具体税务处理“总局”予以明确。所以在对这种销售方式进行会计税务处理时应该按照销售计征增值税处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买赠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对“买赠销售”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相关原则,以正常销售情况下商品的售价作为销售金额的确认依据,同时按照这一商品的正常成本结转主营业务的成本,将所赠产品的成本看作应该缴纳增值税中的一项“销”项税额,共同作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用于销售产品发生的费用,计入到产品销售费用的总科目当中。同时由于“买赠销售”存在几种不同的类别,所以企业在对这一销售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根据不同的种类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下面就对“买赠销售”模式中较为常见的三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让利式销售

案例1:某大型饮料批发企业迫于市场需要推出了一种运动饮料,并且为了提升市场对新产品的接受度,企业决定通过买二赠一的方式对产品进行促销。首月共销售1万组饮料,每组定价50元,同时赠出同种饮料0.5万组,每组成本30元,以上提及售价均是不含税的价格。

案例解析:该饮料批发企业的买赠行为其实也就是企业为了某种营业目的而进行的变相减价行为。实质上该企业本月共出售1.5万组饮料,共收取售价款500万元,即每组饮料被降价33.33。具体核算方法为:企业按照实际经营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来对企业应该缴纳的产品增值税进行计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项科目,同时也要按照企业的实际收入贷记该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在对成本进行结转时将产品成本连同赠品成本一同计入到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中去。

会计核算分录如下:首先,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借:该项目中企业在银行存款585万元;贷:该项目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其次,对销售成本进行结算,同时转出正常销售价格下销售商品和赠品的成本。借:该项目企业主营业务成本450万元;贷:库存产品价值450万元。

在本销售案例的会计处理中,只对赠品的“进”项税额进行处理而没有处理“销”项税额,从表层计算看似乎并不合理,但是其实处于正常销售价格的销售商品其“销”项税额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销”项税额。

所以,在会计处理中允许企业对赠品的“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并且不会再对赠品的“销”项税额进行单独的计算。

(二)捆绑式销售

案例2:某大型连锁文具店推出了“购买一本品牌笔记本赠送一支特制搭配圆珠笔”的捆绑式销售活动。此品牌笔记本每本进价16元,销售定价为28.08元;圆珠笔每支进价8元,销售定价为14.04元,赠品由文具店提供。2012年10月5日共售出笔记本100本,同时赠送圆珠笔100支,并且以上销售定价为含税价,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案例解析:按照企业会计处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当企业选用的赠品不能够满足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的相关确认条件时,会计处理时不能对其收入进行确认,而应按照赠品成本转账,将要转出商品的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并且用销售商品的税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也要用商品成本加相关增值税的税额借记该项目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此外,还应该注意分别对捆绑销售中作为赠品的商品和以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进行披露。

在此销售方式中由于笔记本是正价销售商品,所以对其会计处理也应该按照正常商品处理,会计核算分录如下:首先,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借:库存现金2808元;贷:企业在该项目中的主营业务收入24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元,即商品销售价格×商品销售数量÷(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其次,对销售成本进行结算,同时转出正常销售价格下销售商品和赠品的成本。借:该企业在该项目中的主营业务成本1600元;贷:库存商品成本1600元。最后,对赠品进行会计处理:借:该项目中赠品主营业务成本1004元;贷:库存商品成本8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元。

本案例在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行确定时,由于对该赠品进行赠送属于文具店的销售行为,而不是产品生产商的降价销售,所以必须对该赠品的“销”项税额进行计算。

(三)返券式销售

案例3:某大型商场于2013年12月末展开新年促销活动,活动说明凡在此期间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元时,商场会送给顾客20元的代金券,在此活动期间该商场一共发出2000张代金券,但是在后期只收回1600张。

案例解析:对于此类销售模式的会计处理应该在坚持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在进行商品正常销售的同时通过负债方式对代金返券进行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为:当商场在销售货物发出代金券时,会计处理要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而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当顾客对代金券进行使用时,会计处理应该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而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对相关商品的成本进行结转。如果顾客没有使用代金券,那么会计处理则应该冲销该项目运行所产生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会计核算分录如下:首先,在销售商品发出代金券时应及时做会计分录:借:相应的营业费用共计20万元;贷:企业在此部分中的预计负债10万元。其次,在顾客使用代金券时做会计分录:借:企业在此部分中的预计负债8万元;贷:项目运营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68376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4元。最后,对无法再次回收的代金券做冲销分录:借:企业在此部分中的预计负债2万元;贷:相应的营业费用2万元。

在对这种销售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设立相应的账簿以备相关人员查询,要对商场活动中送出、收回和仍然在顾客手中的代金券做详细记录;第二,应定期对该项目预计负债的金额进行检查,并对活动结束后不能回收的代金券进行清查、确认,以便于会计处理对相应的预计负债和营业费用进行冲销,同时还应该在活动结束后对已经过期的代金券金进行及时的注销;第三,企业的会计管理部门应该及时按照会计处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对企业负债的原因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披露。

三、“买赠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

(一)采用实物折扣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实物折扣简单的说就是相关销售企业在具体的销售实践中通过赠送给顾客一定数量或品质的货物来实现盈利。而与之相对的商业折扣则与其有着很大的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处理的相关准则规定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了促销相关商品而在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上予以相应的价格扣除。由此可见,实物折扣在一定意义上其实就是用“实物”取代“价格”的一种商业折扣,也就是说企业为了促销商品以对顾客赠送相应的货物来代替价格折让的促销过程,是当前销售市场较为常见的商业折扣。

所以在对“买赠销售”进行税务处理时应该严格按照下列方法开具相关的增值税务专用发票,按照正价销售商品和相关赠品的公允价值比重在销售收入的总体额度中进行相应的分配。分别核算出两种商品的销售收入价格,并且在实际开具发票时正价商品和相关赠送商品都应该在发票中反映出来,而且要对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做详细的说明,以保证发票的科学、全面。

(二)“买赠销售”模式下发票的开具

对上述销售方式开具发票,要保证发票质量,就要按照收入进行开具,并将品名定义为一种新的捆绑式组合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