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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精选(九篇)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第1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为保证公共住房政策的有效推进,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做支撑。否则,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终难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比如,实行“合同储蓄”模式的英国、德国、奥地利等国,其房贷的实质是“合作”而非赢利。在德国,合同储蓄大约占到房贷总额的一半,而且期限长达30年,这种长周期设计几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场的波动。再比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实行强制性储蓄融资和公积金制度,美国的联邦住房银行系统,韩国的国民住宅基金,巴西的国家住房银行都发挥着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功能。

目前,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主体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改善人居条件,推进我国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一制度的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我们在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深化和创新,兴利除弊,使其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功能被进一步强化。为了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回归本位,对其进行全面改革的呼声甚高。首先应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管理、修缮等提供低息贷款,向购买和租用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提供金融支持。与此同时,要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允许公租房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通过“有扩有限”的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基本制度。

第2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我国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是在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双向管理,完善了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上不封顶的制度。

(一)缴存比例上限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以12%为基准,假如当个人与单位实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低于该职工上年季度平均工资的12%时,那么按规定按照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来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反之加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高于12%,那么也就要按照上限12%来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一般情况下由个人和单位两个部分缴纳储存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出现单位或者个人某一个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比例上限12%高,而另外一个部分则低于12%之时,则是按照12%的比例上限进行缴存的。

(二)缴存基数上限

对于缴存基数的上限,《通知》规定了不能够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来讲,就是具体的缴存基数要看员工上年的每月平均工资以及所在社区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资,加入在对比过程中,将职员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参考标准,假如职工本身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比其高的时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就按照该职员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缴存;反之,当职员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较高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员工上年的平均月工资进行缴存。例如,在某地区某公司有两位员工,这两位员工在去年的平均月工资为10000元和12000元,这两位职员所在的公司所在设区城市的去年基本月工资为3500元,也就是说其三倍就是10500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而言,这两位员工一个较10500元低,一位则较10500元高,那么也就是说,高于10500元的这位员工,其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10500元进行,而工资只有10000元的员工,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10500元进行。总的来讲,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有两个方面限制的,假如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均符合这两项制度,那么也就是说按照实际其实际缴存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假如说不能满足的,那么超出部分就要并入该员工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继而按照薪金、工薪所得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意义

从当前我国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可以看出,这个政策实际上是我国相关财政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双向限制,也就是说其一方面限制了三倍,另一方面则限制了12%的比例上限,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结合社会实际下颁布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税收政策。

(一)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颁布,是得住房公积金相关税收有了具体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再一次规范了我国的税收政策。同时,在双向限制措施没有颁布之前,一些企业等通过住房公积金漏洞,来逃避一定的税收,该通知有效的将这些不规范的违规进行了限定,有效的加强了相关税收的制度刚性。

(二)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人民收入水平存在了巨大的差异,而双向限制的实行,能够针对那些经济发展良好,地区人民收入水平高以及一些高收入人群进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对于进一步维护地区发展稳定以及平衡地区收入等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不足

虽然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具有双向限制,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按照《通知》规定,尤其是根据三倍限额来讲,假如某人月收入十分可观,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该人员的工资来计算,那么过高的收入就会带来更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这样的条件下,即工资越高扣除越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

参考文献

[1]叶晓青.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6.

[2]武献华.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化改革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作用[J].经济界,2011.03.

第3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 问题 解决方案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

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领导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卸其社会责任;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实行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

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征的融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区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晰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主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4.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规;第二,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个人的信用资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

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结语

应该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第4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 住房贷款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规模、参与人数和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显示出强大生命力,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发展现状及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取得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06年末,已在全国6916.87万职工中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东部地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覆盖面已达到80%,中部地区达到60%,西部地区也达到了50%,并开始向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发展。北京、上海、天津及东部沿海地区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已达到了90%。

2.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不断提高,归集余额逐年增长,贷款额也不断提高。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已由职工基本工资调整为职工工资收入,缴交率也由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按职工工资收入的3%提高到5%。北京市已达到10%,天津市的外资企业职工已达到12%,上海市还建立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累计归集额也从1993年的110亿元,提高到2006年的12687亿元,累计为职工提供个人住房贷款6364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0.2%。

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情况表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城镇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把住房改革与住房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住房机制转换问题和政策性住房融资问题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对于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4.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并实行依法管理。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等国经验,率先在全国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3年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房改方案中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全确立。特别是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出台及2003年3月对条例的修改,住房公积金进入了有法可依的相对规范化发展阶段。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积金覆盖范围有限,未能惠及各类就业群体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这些单位的职工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受益者。而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欠发达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地区、行业差距拉大,形成新的分配不公

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缴费、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利率政策来保证制度对象受益的普遍性,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没有发挥出收入的调节功能;相反,在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人为地拉大了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这种打着“住房公积金”旗号变相乱发津贴补贴的行为,不但逃避了国家税收,也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制和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中低收入职工无法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得更大的支持。

3.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影响了作用发挥

第一,公积金贷款率低,大量资金沉淀。截至2006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为3840.71亿元,个贷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个贷率)为48.34%,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扣除备付资本金后沉淀资金1945.83亿元,占缴存余额24.72%,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也不均衡,京津沪及东部沿海城市业务发展较快,而中西部地区个贷业务比较滞后,还有相当一部分省区个贷率较低,甚至个别管理中心没有发放过个人贷款。大量资金沉淀闲置在银行,有背于公积金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初衷。

第二,公积金增值收益低,储户利益受损。由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资知识及管理手段的局限性,投资指导思想趋于保守,通过压缩个贷业务防范和化解风险,造成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除购买有限的国债和发放少量的个人贷款外,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在封闭运行的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上。由于公积金存款利率低下,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作为广大缴存户长期住房储金的公积金存款实际上是在不断地贬值。

第三,公积金用途单一,作用发挥不充分。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用与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情况相比,我国的公积金利用效率是比较低的。新加坡的公积金除用于住房相关的消费、维修外,还包括医疗、失业保障,其使用效率相当高。而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住房公积金仅限于与住房相关的消费,而且提取和贷款受到许多条件限制,因此我国公积金用途单一,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4.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由于负责监管的各主体受自身利益和制度约束条件限制,很难完成公积金所有者委托的监管任务。实际运作中,由于所有者与管理者的信息不对称,公积金所有者处于既无发言权,更无资产管理和监督权的地位上,而具体的公积金管理者由于行政化建制运作模式,因而既缺乏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动力,又缺乏公积金有效管理的压力。在目前的公积金管理“行政化”、权力责任不对等、所有者主体缺位的制度安排下,也就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地方政府或部门利益甚至是形象和政绩的驱使下,挤占、截留、挪用公积金的现象屡屡发生也就不足为奇。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策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惠及更多就业群体

住房公积金制度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其归集对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大批民营、股份制企业正在兴起,公积金制度也应与时俱进,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及扩大应用面工作,并体现公平、互助原则,坚决清理、纠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缴存政策,制止垄断部门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无论是城镇何种形式的就业群体,均应纳入缴交范围。不仅能增加资金来源扩大规模,也可使更多的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的网络中,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2.扩大公积金用途和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新加坡的公积金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相比而言,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显得单一、作用有限,应积极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公积金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和多元化,不仅用于购房贷款,还可用于还贷、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现阶段为确保储户利益,减少资金沉淀,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应放宽或取消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稳妥的扩大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降低贷款门槛,丰富贷款品种,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的发挥公积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

3.改善资产运营和管理,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

我国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影响了公积金的运营效益,应尽早实行公积金利率市场化,将利率与通货膨胀率、储存年数挂钩,鼓励将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投资,作为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障,以增加公积金的积累额,减少清偿性资金缺口风险。在资金运营上要将优化住房公积金结构作为突破口,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压缩公积金沉淀数量。为改变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地区之间不均衡发展状况,盘活大量的沉淀资金,应改变住房公积金地区化管理模式,通过同业拆借和全国统一运作方式,允许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形成住房公积金配置全国“一盘棋”的局面。为促进住房公积金良性循环,除支付提款、住房贷款、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形成的沉淀资金应通过有效的投资组合来获得最大的资金收益。在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国家应适时出台政策,允许扩大公积金资产运用范围,以最大限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4.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制

(1)健全决策机制。为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鉴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非常设的务虚的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政府化色彩浓厚,设一个凌驾于管理中心之上的管委会已无必要,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财政等门,分别承担住房公积金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结果作为考核政策绩效的硬性指标。依法决策,防止议事和决策流与形式以及问题发生无人负责的情况出现。

第5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

1.住房公积金制度变迁与国家基本住房政策变化密切相关

计划体制下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职工获取住房依靠实物福利分配,由于国家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生产领域,住房资金来源不足,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紧缺问题日益严重。为拓宽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于发放住房建设贷款,支持住房开发。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市场化。为适应变化,住房公积金改为发放个人购房贷款,以资金积累和个人贷款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2004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房价持续高企,城镇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购房难度越来越大。为缓解社会矛盾,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要求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为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资金不足的局面,国务院启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次变革主要取决于国家基本住房政策的变化,支持和保障国家基本住房政策的调整。

2.住房公积金制度变迁与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变化密切相关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各类市场主体还不健全,房地产开发市场、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当时,住房建设资金、住房消费资金尚无法通过市场渠道解决,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强制性、互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当时住房金融领域的有效创新,它适应当时的经济条件,为住房建设、住房消费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房地产开发及其融资已经逐步通过市场渠道加以解决,而住房消费环节由于个人贷款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的滞后,城镇居民购买住房主要依靠自身积累,无法尽快满足住房需求。为提高职工住房即期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拉动了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使通过贷款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成为了广大中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一个重要选择。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困境

1.金融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具有可替代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也在稳步推进,尤其是近年来国家不断放松金融管制,推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展,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融资领域不再具有支配地位,市场份额不断缩小。一是金融准入管制不断放松,银行、信托、证券等机构不断增加,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广泛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服务,同时由于个人住房贷款资产属优质资产,各家银行一直将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作为业务重点;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于金融产品单一、服务水平有限等原因,与商业银行相比市场占有率有所下降。二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差不断收窄,使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日益减小;同时由于个人投资渠道的增加,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性低息存款认同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成为社会焦点之一。三是金融领域业务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在开发项目贷款方面提供信托融资、债券融资、保险资金融资等多种渠道,在二级市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提高资产流动性和分散风险;而住房公积金游离于金融市场之外,以“低存低贷”的形式封闭运作资金,资金运作模式显然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的多样化需求。

2.经济、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所弱化

与20世纪90年代初绝大多数职工就业于国有单位、居民收入差距不大的情况相比,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使原有的公平性、互助有所降低。一是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者支持作用有限。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目前社会收入差距较大,房价高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突出,难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政策优惠,而中高收入群体则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一套甚至多套房屋,产生了被社会广为诟病的“穷帮富”逆向补贴问题。二是就业渠道、就业方式逐步多样化,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政策优势不明显。目前,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就业职工占社会职工总量的绝大部分,这些企业市场竞争压力大,对用工成本较为关注,企业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愿不大。从职工角度来看,部分私营企业职工收入低、流动性强,其更加注重现金收入,加之难以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住房问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亦不高。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弱化,导致目前住房公积金在个体、私营等非国有单位难以扩大覆盖范围。

3.业务改革与发展受到制约,现有监管、管理体制凸显不足

由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功能均以城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住房公积金制度也以城市为单位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进行管理。但目前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统一管理机构,制约业务发展空间。由于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缺乏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为政,其机构设置、业务流程、操作规范、信息系统均自行确定,缺乏统一性,给跨地区业务办理、全国统一政策带来不便。另外,由于缺乏主管部门引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上以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为主,业务少有创新,无法融入地方住房保障体系内,日渐边缘化。二是资金封闭分散管理,制约资金运作效率。由于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职工住房消费习惯、住房公积金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差异,目前东部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贷需求旺盛,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达上限;而中西部地区资金大量沉淀,以存储银行为主,贬值问题严重。以设区城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已严重制约了资金使用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思路

1.在制度功能方面进行改革,与政策性、保障性定位相符

住房关系着国计民生,但住房作为一种商品具有特殊性,完全依靠市场难以解决住房问题,因此各国政府都对住房市场施加一定的干预措施,以促进社会公平、提高人民福利。而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主要措施就包括利用财政、金融手段提高公共住房建设能力和居民住房消费能力,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领域的核心政策性金融工具,应当坚持下来,在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一是立足于住房保障,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根据目前我国住房制度的基本思路(即高收入职工靠市场、低收入职工靠保障、中等收入群体多方支持),住房公积金应当结合不同群体采取不同支持方式:对高收入者发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支持购买商品住房;对低收入者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或发放贷款)公共住房,优先向缴存职工出租;对中等收入职工依靠收入不同提供不同利率贷款及贴息支持,有针对性地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降低职工购房负担;同时对职工购、建、租、养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给予便利等。二是加大政策优惠幅度,提高职工参与制度的积极性。目前,国家主要的扶持政策是缴存住房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鉴于个税起征点较高,优惠政策不明显,可加大的优惠政策有:财政对低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给予一定补贴;对未提取或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适当提高存款利率;对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等特殊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给予便利等。

2.在资金运作方面进行改革,与金融市场化趋势相融合

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取决于住房公积金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融资方面的支持力度。目前,由于资金规模和资金运用方面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有必要通过介入资本市场运作资金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场影响力,逐步达到其在保障房建设融资、居民住房消费融资领域的主导地位。一是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瓶颈问题。住房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职工缴存资金,目前在房价高企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尤其是东部城市,如天津、上海、南京、大连、常州等)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普遍达到了80%,出现了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研究和借鉴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证券化、债券融资、贷款出售等多种融资方式,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场占有率,满足保障房建设、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需求。同时,逐步研究和拓展住房公积金资金用途,使其发展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要形式。二是优化资金运用方式,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目前住房公积金采取“低存低贷”利率规则,且仅能投资国债和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低于其他投资渠道,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研究确定可靠、安全的沉淀资金投资运作方式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收益,初期可主要投资固定收益产品,远期可参考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机制,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运作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大额公共资金的运作、保值增值脱离了资本市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长远发展、对我国经济金融体制的成熟都是损失。

3.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改革,构建高效、科学的管理体系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长期的公众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构建一个适宜、高效的组织架构,对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运作机构的权责关系、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重新设计有助于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的发挥。目前,虽然各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究竟应纳入行政体制还是金融体制有不同看法,但笔者认为无论何种改革形式,至少应当实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现“四统一”(即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国家层面应当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政策、操作流程、信息系统、客户服务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均等化,为跨地区转移、贷款、提取提供便利。二是打破现有资金的封闭运作系统,实现不同地区间住房公积金的调剂,解决房地产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问题,最大限度发挥保障作用。同时,提高房地产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促进沉淀资金保值增值。三是建立适合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特点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机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推动住房公积金系统管理、运营分离,健全财务、审计稽核制度,外部协调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审计等部门,构建适宜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和监管方式。

参考文献:

第6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 应对方案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房地产金融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拓了一条有效妥善地处理城镇居民住房资金来源的道路。但是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规模快速膨胀,产生了一系列疑难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归集层面方面

如今我国许多城镇地区与社会组织都已引入了住房公积金体制,尤其是东部发达省市,其住房公积金的普及率已提高至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住宅公积金缴交率约占职工基本工资的12%。与之相成强烈对比的是,在占我国三分之二面积的中西部,城镇住房公积金的普及率却只是在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左右上下,其公积金缴交率同样也低于东部沿海地区,个别地区甚至达不到5%的规定比例。产生这种现象的最重要一个因素就是归集的力度不够。许多企业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甚至有小部分的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也是如此。上述这些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时不够积极,马虎了事。例如:不代扣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也不缴纳企业应承担的集体住房公积金,还以种种借口来推搪敷衍。个别地方甚至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向职工扣取住房公积金后后作为单位内部的运转资金,此类行为严重侵犯职工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还有一些单位因没有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也会减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经济利益。

(二)运作层面方面

我国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本意是在可预知的一段时间快速促 进城市住房基金的累积,由此来应对非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难题,然而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相反的效果。通过大量的调查发现,目前多数贷款的人员都是收入相对较高的人群,贷款的目的便是对住房问题进行解决。中国处在一个发展阶段,对于住房供求的紧张状态可能会持续比较长一段时期,所以房价上涨的压力也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而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随着房市价格的不断上涨,其已经难以承受购房款或还贷的压力,同时住房公积金在贷款资金安全方面的要求相对较高,对于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便造成一些低收入者难以用公积金卖房。这时因为中低收入居民往往无法筹集、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而真正得利的却是中高收入人群。部分中低收入居民,既无法从公积金制度中取得必需的扶持与帮助,又因为公积金制度的义务性,从而不可能获取等同市场平均水平的经济利益。

(三)风险层面方面

依照相关规定,我们知道住房公积金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管理运作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作为公积金资金的运营主体,资金运作的风险也应该由其负担。可是一旦介入现实情况可以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一力担此大任。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象未能履行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产生落差的可能性,它也是金融风险最主要的类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面向全社会的,所牵涉的地方极广,如果没有准确庞大的数据资料库,想准确无误地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可以说是天方夜谭。一般来说,是以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来作为参考,但这种参考并不是万能的,因为只能以此评价借款人一定时间内的静态收入水平。而市场瞬息万变,借款人收入不可能永远保持静态,其一段时间内的收入情况也无法完全体现其的信用等级,如果仅以其作为参考依据,必然不符合现实。

二、应对方法

(一)归集层面方面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既与职工的经济权益息息相关,也影响着国家加快住房建设与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所以要通过行政、法律手段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首先,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广大群众中的教育与普及,重点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作用,通过舆论手段来加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在这一点,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做得很好,使该政策深入群众,充分激发了当地单位与广大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热情。其次,要督促财政与审计部门的合作交流,严格监督环节,全力消除住房公积金普及率低的现象,让各单位负责人从根本上了解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再次,对违反相关政策,非法使用公积金的单位负责人,必须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罚款教育,才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住房保障方面

1、构建更为科学实际的住房金融体系。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适当限制贷款人的使用权限,来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社会公平。

2、不断继续建设针对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供给制度。近些年来,经济适用房概念的提出,就是为了抑制房价的恶意上涨,保护中低收入居民。可是因为相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管,使得经济适用房逐渐沦为一部分中高收入居民购买剩余住房的重点目标。对于这种现象,政府必须严格居民收入核查制度,强制规定住房的购买条件。

3、在一定范围内推行经济适用房政府回购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方面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创新思路,借鉴外国的成功案例,努力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为一个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如下措施:让政府出面,为其住宅政策目标服务;让资金有条件地让渡,从而相区别于财政资金的运作;让单位享受一定政策优惠,比如获得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以此来区别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同时加强银行和财政的监督作用,使其在实际中发挥效果。如在实际的工作中,财政部门通常只对一些管理费用的预决算进行审核,对政区域内的资金的使用情况未严格审核。而银行处于吸储为中心的机制下,所以对于住房公积金这样一个较大的客户,恐怕是唯恐发生怠慢情况,怎能有效监督,处于普遍不管的情况,所以在此方面应加强管理,给予重视。自2011年起,迪庆州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工资总额的7%提高到了10%,总体提高了3个百分点;根据国家出台的有效遏制房价虚高、投机性买房的相关政策和最大限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个家庭最多可以支持两次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但视具体购、建住房情况决定是否放贷。这一系列措施可以作为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内部风险管理与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四)个人信用档案制度方面

如今,各个商业银行与个人资信评级标准相对独立,很难准确全面反映出贷款人信用的实际情况。因此在个人信用档案制度方面主要有两项工作:首先是完善法律法规;其次是建设一个相对统一的资信评级体系。由于个人的信用资料分布比较广泛、散乱,因此,怎样全面、规范、有序地获取相关数据资料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分析,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护贷款人的隐私权,这些都急需相关法规的保护功能。

(五)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方面

在目前局势下,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上文所述,往往不能如意。因此,必须建立一个自主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从而在根本上扭转现今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异常现象。这个监管机构可以隶属于国务院,对地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地方政府无权对其进行行政管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应该周期性地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情况。此外,住房银行监管机构也应该定期公布监督报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的监督报告,也应该定期公开。

三、结语

我们必须承认,尽管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以往十几年的实际运行中,存在这不少问题,但是也无法忽视它在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上取得的成绩,可以说功大于过。所以,想要妥善全面地处理城市住房问题,形成强力稳定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应该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黄正祥.浅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创新[J].经济师,2010,1(24)24-27

[2]马永国.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7,2(03)56-58

[3]马永国.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7(3)150- 1521

第7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现就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遵循的原则为:关注民生,依法推进;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比照社保,按区落实。

二、工作目标

2010年-2012年为住房公积金扩面推进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推进专项活动。全市三年新增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4000家,其中2010年新增1200家,2011年新增1300家,2012年新增1500家;三年新增住房公积金开户职工21万人,其中2010年新增6.5万人,2011年新增7万人,2012年新增7.5万人;三年新增住房公积金归集额100亿元,其中2010年完成30亿元,2011年完成33亿元,2012年完成37亿元。

三、工作部署

(一)分解目标任务。每年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将扩面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签订目标责任状,然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市、区各分支机构和相关扩面责任单位。

(二)明确工作措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市财政、人社、房管等综合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建立综合部门扩面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实行信息共享、联合稽查等;同时发挥受托银行、乡镇、街道社保所以及劳务派遣企业等协作单位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

(三)实施目标考核。住房公积金扩面是实现住房保障的民生工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各辖市、区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单位实行目标考核,建立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激励机制,组织做好对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情况的跟踪核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每年终根据各辖市、区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单位的扩面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考核兑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依法行政。一要继续实施对困难企业的帮扶政策;二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专项检查;三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媒体曝光制度,对欠缴单位、应建未建单位定期实行媒体曝光,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要积极稳妥推进行政执法,在妥善处理好职工投诉举报的同时,对那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好但拒不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第8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 房地产新政;去库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一、引言

我国住房市场自2008年以来,开发商快速扩张,导致房地产库存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11月11日公布的数据,至10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为68632万平方米,比9月末增加212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增加1180万平方米,也意味着未来几年将有60多亿平方米的住宅推向市场。如果按我国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计算,这些待售住房至少还可供2亿多人居住。而住房市场从供给端看,中国住房供给进入集中爆发期。从需求看,人口结构逆转使住房需求重心由刚需转向改善型。在2010年后,住房不再是家庭配置资产的首选,住房投资需求也在快速下降。供给与需求关系的变化,导致今年以来我国商品房待售面积一再创下历史新高。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探讨应对策略,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调控和需求分析

面对严峻的中国房地产经济,国务院及时出台了促进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的应急措施。2015年前10月,国家相关部委多次发文,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断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随着财税、信贷、公积金等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继去年末央行开启降息周期之后,2015年又经历了5次降息、数次降准,标志着2010年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收紧政策的结束,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在去年逐步宽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码。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已出台的调整政策来看,原来住房公积金以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为主要任务,如今,缴存职工中绝大部分已经解决了住房,面临的是改善住房问题,或者为暂时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子女解决住房,由本身的刚性需求变成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刚性需求。

三、公积金政策应变分析

根据这一变化,要将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由“解决住房”向“解决和改善住房”延伸。将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对象由缴存职工本人,向缴存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拓展。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到购房、建房、修房、养房、租房等新领域,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品种,丰富贷款担保方式已成为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和内容。综合各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扩大贷款的对象范围,由原来规定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条件缩短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甚至三个月。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再区分二手房房屋使用年限,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至房产抵押值的80%。三是降低贷款首付比例,把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购买商品房的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调整为20%。四是延长贷款期限,把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有的甚至把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调整为30年。五是放宽职工还款能力的限制,不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来测算贷款最高额。六是放开二套房贷,取消购房面积限制、发放异地贷款、组合贷款等;七是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资金不足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由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额度,先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宽裕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回。八是简化程序,取消担保、公证等手续。

四、新政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各项新政的实行,一方面,利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政策来刺激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功能和杠杆作用也开始显现出来;另一方面, 在整个政策调控实施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何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使之常态化、有效化、制度化,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

1、强化资金安全

公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万家的好制度,它影响面很大,覆盖、保障和惠及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的中低收入群体。资金是否安全,直接影响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住房公积金助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首当其冲就是提高贷款额度,下降首付比例。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同时,要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实行差别管理,并提高有关政策的可预期性,即最大限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基本的自住住房消费范围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将购房者的自住性需求、改善性需求转为实际需求,把加强管理、调整政策、稳健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时既要注意风险控制,又要做到控高保低,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家庭收入水平低,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还贷款能力不强,存在贷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隐患。影响了贷款的安全性,再加上贷款期限较长,增加了违约行为发生的可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职工一部分收入需要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如果家庭出现其他变故如:借款人由于失业、伤残、离异或丧失经济支付能力,或是借款期间借款人死亡等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能会出现还款困难,造成贷款逾期,客观上成为贷款高风险人群。要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贷款可先提取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后再办理贷款;或是增加借款人的范围: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做为共同还款人等政策,减轻贷款的风险防范和实际支付能力的矛盾。住房公积金只有用于真正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广大中低收入职工,才能有力地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真正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保障性质。

2、强化机构监督管理和有效运作

在利用各种调控政策的同时,还要关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金状况。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资金分散使用,实行封闭管理,尚未形成自治区或省一级的资金统一调度平台,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合理机制也未建立。除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之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其他稳妥有效的途径调整住房公积金结构,用于抵御房地产市场变动形成的住房公积金风险。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供不应求,贷款发放量和余额增大时,存量资金随之减少,资金链会绷得很紧,以致职工贷款需要轮候,打乱了职工的购房计划,损害了职工应享受的贷款权益。当资金供大于求时,资金大量闲置,又缺少住房公积金资金合理流出、不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为解决这一状况,应建立一个既能确保资金安全,又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的公积金运作模式和管理体系。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模式,进行金融运作,并纳入金融机构的主流监管体系,使之成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整体配置,可真正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富余”和“资金不足”的问题。在投资管理上,给住房公积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同样的待遇,拓宽其投资渠道,促进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投资收益,又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互助共济的功能。

3、建立长效机制

作为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管理机构,理所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结合地方政府要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金投放等手段,使房地产市场保持在稳健、可控范围。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调整时,应考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身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自身资金运营规律和资金情况,量入为出,合理制定和调整政策,而不应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长效机制。既要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能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市场供求状况合理调整个人和家庭的住房消费,使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趋于合理。同时,也可以帮助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增强其住房消费实力的基础上,提升消费层次,改变住房消费结构,使社会不同阶层的住房供需处于基本的平衡之中。

五、结语

面对今天的住房市场,除了各项政策的综合运用,还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金融性、调控性、双效益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用。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这是住房市场的现实需要,也是住房公积金自身发展的长远趋势。

第9篇: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

一、住房公积金政策需要全过程管理

住房公积金政策具备三重属性:从国家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政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从政策理论来看,住房公积金政策属于公共政策;从中心的性质和运作特点来看,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住房公积金决策部门生产的“产品”。住房公积金政策无论是作为规范性文件、公共政策,还是作为产品,都需要建立一套全过程的管理机制,以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满足政策对象的需求和管理需要。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国家及天津市最主要的规定体现在2004年至2010年先后的五个文件中,按时间顺序为: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天津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4]93号)、《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天津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

当我们研读这些文件后便体会到,国家及天津市政府十分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论证和政策实施后的评估。同时也明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经过以下程序:起草和论证———合法性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修改与废止。但是我们也看出,上述文件主要规范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没有设计完整的政策过程,未建立明确的政策持续改进体系,还不足以直接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共政策理论对政策的过程更看重全过程管理和持续的完善,相较于国家和天津市现有规定,其最大不同在于增加了“议程设置(界定问题并提出决策目标)”的环节,明确了什么情况下现实中的问题能进入政策制定程序。

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出的产品,产品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客户满意,并根据客户需要进行持续改进,参考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理论和经验,产品质量管理的最核心思想和目标,就是实现产品的持续改进。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管理基本停留在制定、执行政策阶段,没有体现“持续改进”的理念,也没有对政策持续改进设定周严的规定和鼓励措施,可以说处于产品质量管理的初级阶段。

参考质量管理理论,住房公积金政策要不断满足单位、职工需求和风险管理等需要,应该建立一种机制,发动全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群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提出需求或建议,推进政策的持续改进。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从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来看,各城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在不断规范,但从政策的全过程管理角度看,存在明显不足。本文将从四方面阐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缺乏明确的政策发起条件

从公共政策理论来看,无论是政策创新,还是现有政策的完善,需要某个待解决问题的出现,作为政策议题纳入政策考虑范围,从而发起政策制定程序;从质量管理角度来看,政策持续改进的原动力必须是全员参与“找问题”,然后将解决问题列入工作计划。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政策发起条件不明确,即在什么情况下应提出议题、如何提出政策议题、应提出政策议题而不提出政策议题有没有考核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制定虽然也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单位、职工反映的问题,有“全员参与找问题”和“政策发起”的雏形,但没有形成长效、系统的问题反映渠道和处理标准,主要靠政策制定部门的自觉性调查发现问题,或是等上位政策变动、领导指示再发起政策,减缓了政策反应速度。

1.如何发现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特点,发现以下情况或问题,应该提出政策议题:(1)上位政策变动。(2)市场形势变化。(3)风险预警。(4)内外部意见建议,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缴存单位和职工、人大和政协、政策评估等途径。(5)专题调研成果。(6)某类问题比较突出、亟待解决。

2.确保出现的问题都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问题出现后,应对问题的处理设定操作标准,确保出现的问题都得到及时处理,保证政策反应速度,同时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的做法,将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问题提供人。

具体来说,政策制定部门应对问题进行分析并在一定时限内处理,处理步骤包括:(1)分析问题的原因,初步估计存在的风险和影响。(2)在现行政策范围内能否解决问题,可以通过操作解决的,转具体执行部门解决。(3)需要完善或创新政策的,提出政策初步思路;不需要完善或创新政策的,说明理由。(4)将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给问题提供人,定期公布收到问题的情况及处理结果,一方面可以作为对政策议题处理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确保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得到100%反馈,提高“全员”发现问题的积极性,为政策持续改进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缺乏明确的政策方案论证要求

政策发起后,文件起草前,应该形成详尽的政策方案,对政策的核心内容、要实现的目的、预计效果、操作性和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只有经论证的政策方案才可以进入政策制定程序,避免政策议题随意进入政策制定程序,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由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部门自发论证,在形式上一般体现为《关于××政策的说明》的一部分内容。由于缺乏独立的政策方案论证环节,议题直接进入政策制定程序后,部分内容可能缺乏充分的论证,导致在操作性、风险控制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几率增大。

政策方案是对需解决问题出台政策的论证,是政策管理的核心环节,只有对政策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才能提炼出更精练、可操作、防范风险的政策文件。政策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问题说明

明确问题的原因、涉及的单位或职工群体特点和数量,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的迫切性。

2.现有政策综述

明确对问题是否已有现有政策,分析现有政策的缺陷。

3.经验分析

介绍其他城市、行业、领域对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

4.政策条款论证

(1)核心条款及依据———明确政策主要条款内容及相应的政策依据、参考资料、所借鉴的经验以及其他理由。(2)合法性———不违反上位政策规定。(3)合理性(成本与效益分析)———主要论证政策制定和实施所需人力物力等,对比政策受益面大小、受益程度或所解决问题的重要性、普遍性、迫切性,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等,判断政策的必要性。(4)协调性———与相同层级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存在相互矛盾和不利影响。(5)操作性———政策配套的要件、流程和信息系统可行、可控。(6)风险预测———对政策实施后在业务操作、系统运行、资金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对部分风险无法控制仍坚持推出政策的,应说明理由。

5.量化分析

在现状分析、风险预测、效果预测等方面涉及可量化指标的,应利用数据进行分析。

6.方案择优

原则上应提出两种以上备选政策方案,并提出最优方案建议,说明选择该方案的理由。

(三)政策执行中重操作轻解释

政策解释包括对政策条款的含义、依据、目的等内容的说明。政策一般以高度概括的文字拟写,但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加上住房公积金与银行存款等其他个人资金相比存在很多的特殊性,缴存职工并不容易理解,因此政策解释工作十分重要。目前,很多城市在政策实施后没有统一政策解释的环节,实际工作中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对政策的理解不一,对外解释口径也不尽相同,单位、职工在一些问题上无所适从。一般来说,政策制定部门、操作流程设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比较统一,与职工直接接触最多的前台人员往往只知道具体业务如何操作,对政策规定的理解不重视,导致以下问题:其一,缴存职工询问政策或操作原因,经办人员只告知这是文件规定的情况,这种解释方式不利于说服职工,可能引发职工的不满情绪;其二,出现稍微复杂的情况,不能举一反三,遇到和政策字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就不予办理或留件处理、请示领导,降低业务办理效率。

政策制定部门应会同操作流程设计部门在政策实施前拟订条款说明,对政策主要条款注明制定依据或理由,描述政策的含义、可能包含的特殊情况等,一方面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前台人员的培训教材,另一方面统一对单位、职工的解释口径。

(四)政策终结程序不明确

从现有的文件来看,政策废止的条件规定比较明确,但没有对政策废止的发起部门、操作流程、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对需要废止或重新公布的政策由政策制定部门自觉发起,缺乏有效管理。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形成新的送审稿,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根据上述规定,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制定周期,应由政策制定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形成评估报告,提出废止、修改或重新公布的的建议,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全过程设计

(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管理环节

本文认为,住房公积金政策过程可以设计九个环节为基础的管理循环,包括:政策发起(议题的提出)、政策方案的拟写及论证、政策立项、政策文本及说明的起草、政策的合法性审查、政策的审议、政策的及执行、政策评估、政策改进或终止。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各环节的基本运行方式

环节1:议题的提出和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利用以下方式发现需要政策解决的问题:(1)定期分析外部政策变动情况、房地产金融市场情况,发现是否存在上位政策变动、市场形势变动等情况引发的问题,需要调整政策或发起新的政策。(2)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发现现行政策下是否存在风险,需要调整政策或发起新的政策。(3)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分析政策是否存在问题,需要调整政策或发起新的政策。(4)通过专题调研报告,分析政策是否存在问题,需要调整政策或发起新的政策。(5)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政策是否存在问题,需要调整政策或发起新的政策。

本环节核心在于通过内外部多渠道收集可能需要政策解决的问题,由政策起草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决定是否纳入政策议题,并定期将收集到的所有问题和处理结果反馈给问题提供人,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其重要意义在于,要求政策起草部门必须对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予以关注,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将目前不可控的政策发起环节变为可操作、可监督、可考核的环节,为政策持续改进提供基本前提。

环节2:政策方案论证

确定需要列入政策议题的问题后,应该进入政策方案的论证阶段。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天津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都用大量篇幅对政策的论证提出要求,反复强调要对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风险进行论证,足以表明政策方案在政策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除了内部论证外,还应该以适当形式征求政策对象(单位、职工)、有关部门的意见,发现并修补存在的漏洞,增强方案的合理性。

环节3―6:政策立项、政策文本及说明的起草、政策的合法性审查、政策的审议

论证通过的政策方案,可以作政策立项,进入政策制定程序。这四个环节主要为程序性要求,各城市运作比较成熟,本文不再赘述。

环节7:政策的及执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政策制定水平再高,离开切实的贯彻执行,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政策的执行工作十分重要。政策执行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对外包括政策、公布流程和要件、必要培训、宣传报道等,对内包括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操作流程和要件的公布、政策解释口径的统一、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等,各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标准和时限要求。除此以外,处理政策实施后出现的矛盾、未预料到的政策漏洞等,也是政策执行的重要工作。

环节8―9:政策评估、政策改进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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