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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意义精选(九篇)

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意义

第1篇: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课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和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三项条件。

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决定了其特质:

一是稀缺、濒危性。能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往往是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但是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由于受到经济状况、文化氛围、社会环境等影响,变的极为稀缺,有些甚至濒危。

二是独特、唯一性。从已经公布入选的数千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看,大部分项目和传承人或在区域内、或在特定文化范畴内、或在特定人群内,均有其独特的文化魅力和文化特质,呈现唯一性的特点,这也是非遗项目的核心价值之一。

三是传承、代表性。大部分的非物质物化遗产项目,都是少数人系统传承的,有些甚至是单人口耳相传的,极具文化代表性,可以代表特定区域或特定人群的独特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和特质,决定了其特有的文化符号印记需要更大的平台去发挥作用,这也为其进入课堂提供了先天的土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的现实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可以更好的履行传承人的法定义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定义务中,“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是重要内容,传承人进入课堂,更容易使传承人获得传承文化遗产的良好平台,尽快实现有点及线,由线到面的文化传播过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是延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教育课堂还是专业的非物质物化遗产传承课堂,都是非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阵地。从目前的非文化遗产项目和项目传承人的现状来看,大多数的项目都极具专业性,在技法、工艺、文化形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要求,在具有一定知识基础的课堂开展传承,具有先天优势。此外,课堂面对的主体更多的为青少年,是文化传播的未来和希望,也是传承的主要对象,课堂所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仅仅是传承,更多的是对文化未来的影响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对丰富课堂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教育课堂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受社会环境、教育体制等方面的影响,传统教育课堂对传统文化的教育长期处于半真空状态,教育与传统文化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切入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涵盖民俗、戏曲、绘画等多种艺术形式,即可以丰富课堂教学的手段和氛围,又可以起到宣传文化,提升受教育者综合素质的作用。此外,如传统绘画、戏曲、表演等项目,原本在课堂就比较有旺盛的生命力,传承人如果能够有机会亲自参与教学环节,会起到多方共赢的效果。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非凡。最好的保护就是广泛的传承。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去分享其魅力是最佳途径,传承人进入课堂,就是获得了一个无限放大文化功能的放大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获得了一层永久“保鲜膜”,新鲜的造血功能能够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新鲜生命力,成为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的前景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不断提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回归的步伐逐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同时,大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也都充分意识到,孤芳自赏,不植根社会服务大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没有存在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所以尽快利用各类课堂的平台和其他途径宣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

(一)探索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的相关机制。对不同的项目进行分类甄别,针对不同特点,选取不同的课堂开展传承教学工作;教育部门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工作,把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编制相关教学计划;积极探索符合传承人教授传承非遗项目的教学方式,保证教学的效果。

(二)积极筛选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的教学内容。组织相关文化专家和传承人参与教学内容的设计和编排工作,针对不同项目的技艺特点和研究现状,归纳总结规律,分需求教学。突出专业教学和普及教学相结合的特点,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教范围,保持长久生命力。

(三)重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徒弟”选拔。对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于技艺极为特殊,受众相对单一,在后继有人上存在难度,可以更好利用传承人进课堂的机会,在学校、社区、网络等选择合适人员进行培养传承。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张仲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3] 张中龙.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途径[J].理论学习,2011(06).

第2篇: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本土化”教学实践 音乐类 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

近年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国拥有多项部级以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相关单位应积极面对,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资源丰厚的音乐类领域,更是应该积极探索和尝试多种不同路径,以取得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一、 “本土化”教学实践的方式

在近年来高等艺术院校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结合教学实践传承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举措来进行,立足当地的文化特色,重点突出“本土化”的特色。所以,本文提出了高等音乐艺术教学的“本土化”教学实践方式,也就是立足于非物质文化发源地的丰富人文资源,在此基础上,选择非物质文化所在地民族艺术特色最突出音乐艺术价值比较高却濒临传承危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品种,通过将其熟练掌握的传承人请入课堂实施教学的方式,使学生近距离观察到少数民族“本土化”的音乐形态与表演技能,并建立良好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学习机制。通过艺术教育与传统音乐保护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使学生逐渐养成对少数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的习惯,促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二、 “本土化”教学实践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意义

(一)保护精神家园的现实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多是师傅带徒弟式的口传心授,大多没有相应的文字记录等传承方式,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流失消失,没有真正起到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作用,而通过“本土化”教学实践,让学生近距离观察以及学习的前提下,通过文字记录等方式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地实现保护和传承,有着保护精神家园的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保护优秀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

通过“本土化”教学实践的运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有利于让长期忽视的优秀民族文化进入主流教育的范围,进而使优秀古老的民族艺术文化得到延续与传承,在保护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了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维护。

(三)有利于继承和发展优秀文化,弘扬民族精神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中华儿女的辛勤劳动和创新,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可以增强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息,而就当前来说,“本土化”教育传承是最佳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形式,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学生近距离接受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切身感受非物质文化的魅力,从而加深对祖国以及非物质文化所在地的了解,激发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并使非物质文化所传达的民族精神世代相传。

(四)继承的前提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开发

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继承不应在继承后就草草了事,而是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传承机制,通过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代表作、授予称号以及资助扶持等等方式,进行相关的继承人传习活动,在尊重民间文化艺术本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开放性与共融性的创新与发展, 完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 “本土化”教学实践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在高等艺术院校创建民族音乐传承的“文化空间”

所谓的“文化空间”就是具有文化意义或性质的物理空间、场所等,以云南少数民族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为例,云南的民间音乐与其定期开展的文化、宗教以及民俗活动等息息相关,在“本土化”的教学实施中,就要进行相应的背景性教学,比如讲述演奏的音乐在形成过程中的运用场所、形式、如何表演学习以及音乐样式的存在状态、是否有资料记录、乐谱记录、特定限制等等,让学生在了解上述信息的情况下,创建艺术高校课堂的“文化空间”,丰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在未来的教育发展中,也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让学生亲临少数民族的音乐艺术式样的生存环境,让学生亲身以“局内人”的身份去体验和认知这种音乐形式背后所蕴含的民族文化,在了解学习中更好地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二)在创建“文化空间”的基础上促进文化认同

“文化认同”是对一个群体或文化的身份认同,在艺术高校“本土化”教学实践的实施过程中,基于高校封闭环境的现状,学生更容易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少数民族民间音乐的表现手法上,可以进行音乐样式以及艺术思维的渗透,通过和音乐艺术传承人接触,构成一种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交流的“文化空间”,促进学生对所学音乐文化的文化认同感,进而较为全面地进行对非物质文化的了解与传承。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应用“本土化”教学理念, 从“本土化”教学实践入手,在对“本土化”教学实践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的研究基础上,进行了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实践探索,通过在高等艺术院校创建名族音乐传承的“文化空间”和促进文化认同等方法的运用,为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1]马薇.云南省高等音乐艺术教育“本土化”教学实践――兼论实践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积极意义[J].民族艺术研究,2011,(02).

第3篇: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重要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式决定了其保护形式在于传承,传承就是保护,因此,解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也就解决了保护问题。由于文化旅游逐渐兴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受到了广大游客的青睐,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旅游的关系也日趋紧密。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探讨旅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仪式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5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增强民族凝聚力与认同感的重大使命。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它是一个活态的,不断传承发展的生命环链[1]。这种生命环链没有实物形态,如果不将其传承下去,子孙后代就无法了解它,这些保存着国家和民族人文历史特征的文化载体就会消逝。因此,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顺利传承,对于有着千年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华民族来说,意义非凡,十分必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通过人类代际间的传授与承接来实现的。这是一个传授、承接、再传授、再承接的再生产过程[2]。在这个再生产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接是通过两个环节来实现的,这两个环节就是积累和传递,其中积累包括发明和借用。[3]积累和传递两个环节的开展中都必须依靠传承人来完成。只有传承人才能将人类代际间的传授进行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生产过程才能链接起来。因此,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要从3个要素入手:

(一)积累积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横向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非物质文化滋生地居民一方面通过自我发明创新来完善和延续着本土文化,另一方面通过借鉴外来文化的精华来提升自己。发明创新是非物质文化滋生地居民内部的智慧超群者在承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不断重新审视以往的技术、技能,生产、生活方式,习俗礼仪,将那些不再被多数人认同的东西废黜掉,对保留下来的精华部分进行创新,创造出与新环境相适应的文化表现形式。借用主要是向外群体(族群或社区)或外国文化的吸收,通过借用为非物质文化滋生地的本土文化注入新的元素。通过发明创新和借用两个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了积累,既使本土文化得到充实完善,又适应了新的形势,增加了新的内容,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无论是发明创新还是借用都不是随意改动,而是在保留原汁原味的前提下的创新和借鉴。

(二)传递传递是通过非物质文化代际间的传授纵向实现其传承发展的过程。代际传递对于非物质文化的繁衍生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代际间的传授主要是通过3种方式实现的:口头传说与表演艺术类大多以社会传承的方式,即以师傅带徒弟及无师自通习得的方式进行延续;传统手工艺技能类的延续常常以社会传承及家庭传承的方式进行,所谓家庭传承是指在有血缘关系的人群中传授;而社会习俗、仪式礼仪、节庆活动及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两类文化一般以群体传承的方式进行传承,就是一个文化圈内的社会群体依靠集体记忆共同参与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整个过程中,积累与传递这两个环节并非独立开的,积累往往是渗透在传递过程中的,传递则将积累的成果通过代际传授传承下去。这两个环节开展的关键是传承人,无论是积累还是传递,都必须依靠其传承人来完成。

(三)传承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直接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制作等传承工作并愿将自己所知道的相关知识与技能传授给后人的某些自然人或群体[4]。其中作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人,是民间传统文化传播的代表人物、技艺精湛的各类艺人和传统文化珍贵资料的收藏者[2]。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传承参与者是一个文化圈或是社区内的所有成员,既包括那些有特殊技艺的人群也包括当地普通居民。前者又称为狭义传承人,后者则称为广义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狭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即一些智慧超群者通过发明和借用的方式实现了某些特殊技艺技能的积累,并由其徒弟或子孙承接下去的人。那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生产生活方式,由广义的传承人依靠群体记忆的方式,一代一代地传递,经久不断。而当所处的环境发生改变时,他们也会集思广议,做出与新环境相适应的调整。总之,积累、传递、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3个基本要素。积累和传递从横、纵两个方向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的具有主观能动作用的关键要素。传承人通过民间文化活动将积累和传递连接起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这一过程的不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代代相传。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旅游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都有自己的传统手段。如果没有现代社会的各种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会运用自己的传统手段,循着传承方式各个环节的要求不断地传承下去。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使用传统手段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越来越困难,这就要求在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它们实施产业化开发和商业运作。旅游,作为产业化开发和商业运作的手段之一,对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旅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商业化道路提供了市场平台仅仅靠单纯的保护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非常困难的,不仅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而且也很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价值充分展现出来。因此,时代要求我们在不影响其正常传承的前提下,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开发。而实施产业化开发首先要解决市场问题。作为一个能够满足人类旅游需求的服务性产业即旅游业,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市场问题的最有效的载体。旅游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情景体验和精神享受活动。随着旅游需求与日俱增,人文景观、民俗风情都成为了游客在寻求这种情景体验和精神享受时追崇的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相当于一个国家民族的民间文化,作为历史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或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或体现了地域文化的多样性。因而它也是使游客获得文化认知,观赏、体验异域活态文化的重要资源基础,对游客产生了独特而巨大的吸引力。在国际一体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旅游地发展旅游的重要依托,旅游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载体。由于它本身赋含着重要的旅游价值与功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潮流逐渐兴起。旅游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的重要手段,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对其传承和延续就会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发挥极重要的作用。

(二)旅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提供新的活动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通常是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累活动中的发明创新主要是靠技师来实现的。传统型技师虽然自身技艺娴熟,但因活动空间狭小,思维方式中守旧的理念益浓,加上见闻稀少,很难在非物质文化的发明创新方面有所突破,即便是“借用”式的积累活动,也因为相对封闭活动空间的限制,不可能有异文化的输入,使日益陈旧的技艺在有限空间范围内的展示失去新鲜感和吸引力,积累、传递等物质文化传承活动的动力也日渐式微。旅游活动的开展则突破了相对封闭的格局,给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带来新的活动空间。旅游带来大量的观赏者和参与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经常得以展示的机会。这种展示给传承者带来了经济效益和精神激励,进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提供强大的动力,为非物质文化的传递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旅游还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明创新等积累活动注入了新鲜血液,给“借用”活动提供了新的来源。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身上的文化特质会给传承人带来新的灵感,让他们在不损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前提上,对旅游带来的新理念、新技术实行保护性的“借用”。值得一提的是,借用除了文化与技术的吸收之外,还体现在对外部物质资源的利用上。日本大阪的传统文乐木偶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表演过程中,要使文乐木偶头部晃动出栩栩如生的效果,就必须用驼背鲸的鲸须作为弹性连接材料。但是自从日本政府禁止捕鲸以后,文乐木偶戏艺人们就很难获得这种材料了。而在阿拉斯加的一个海边村庄,当地的爱斯基摩人在捕捉到驼背鲸后,把大量的鲸须弃在海边。旅居到大阪的游客,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通过来自阿拉斯加海边村庄的朋友,获得了一些驼背鲸的鲸须,并送给了大阪市中心的文乐木偶制作匠人。举手之劳,却为这项艺术的传承延续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物质支持[5]。

(三)旅游带来的文化交流给非物质文化传承中的发明创新带来新的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中的发明创新,近年来已开始受到广大专家学者的关注。魏小安在《创造未来文化遗产》一书中就强调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明与再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明与再创造的过程是一个适应新环境的过程。一方面,非物质文化传承者会根据新环境重新审视以往的技术、技能,生产、生活方式,习俗礼仪,将那些不再被多数人认同的东西废黜掉,对保留下的精华进行创新,创造出与新环境相适应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一再创造的过程在旅游的发展过程中会加速。随着旅游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群众及传承人渐渐发现其技术技艺成为了游客追崇的焦点,取得了游客的价值认同。这便促使他们以更高的热情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基础上进行发明创新。另一方面,旅游者的涌入,也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带来新鲜的思想理念和文化。这其中也包括大量专家学者。旅游活动的开展让专家学者们进入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当地的文化精粹则激发了他们的研究兴趣。在分析研究的同时,他们也会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明和再创造过程,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繁衍创新提供了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如:广西钦州采茶戏是具有悠久历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受当地政府的重视。文化部门也聘请了专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改革,促使采茶戏表演的程式化、规模化,编写了《采茶戏表演程式十二套》、《采茶戏的基本功》、《采茶在舞台上的行为》等教材,在研究改革中进行了再造创新,使钦州采茶戏的表演更能保持其原真性。

(四)旅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积累带来了新的形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只是简单地建几座博物馆将其收藏起来,而需要遵循“活态保护”的原则,即将古老的技术技艺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旅游便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提供了新的形式。俗话说:“活鱼还要水中看”。旅游所形成的旅游文化表演市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持续不断地展示演绎,使之在展示演绎中得到积累创新,在积累创新中得到保护延续。因此,在旅游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以鲜活的状态存活和发展于民间社会中,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积累。

(五)旅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递活动提供了新的生机代际之间的传递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得以延续的重要保障,传承人则是代际传递的承载者。因此,传承人的状况是代际传递的关键。但是当今在这些文化的滋生地,本土居民(广义上的传承人)的生境却令人堪忧。基本生活无法保证,这些传承人已无心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递,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极为不利。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已经采取了措施并提出了相应政策,以改善传承人的生境,如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身份认定体系,以及非物质文化传承人补贴制度等。从生存环境、文化空间和物质生活等方面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调动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的积极性。旅游产业的渗透进一步改善了传承人的生境,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提供了更好的文化空间。一方面旅游活动在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开展,为保护区的运行管理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另一方面,相较于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抽象意义上的认定,游客赞赏的眼光是对其技能更为实在的认可,会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旅游业的渗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同远离家乡去外地拼命打工,或是长年固守一块耕地相比,他们更乐意接受旅游创收的方式。当地的物产因为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就地销售,当地居民向外流动率就相应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当地受尊重的程度及自身收入都会得到提高,对当地文化发展方向的话语权也会相应增大。外来文化思想由外及内的单向流动导致本地文化边缘化的趋势也会随之悄然改变。总之,旅游者的大量注入,使他们开始意识到当地文化遗产的巨大价值。文化上的自觉由此形成,那种倍受重视的自豪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递产生强大驱动力。综上所述,旅游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持续、健康地传承下去,也为旅游开发增添了新的内容,为旅游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因此,将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结合起来,是一项极具积极意义的举措,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意义重大,但还需从各方面解决一些问题,才能在旅游开发中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顺利传承。

(一)要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原真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重要的原则。从文化所呈现的生存形态来说,可以分为“原生文化”和“次生文化”两大类。所谓“原生文化”是指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未经任何刻意干预、修改的传统文化。“次生文化”是原生状态被破坏或在原生文化基础上创造出来的新型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这类“原生文化”,也即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性或原真性。由此有人担心,旅游的开发会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这种担心是源于在某些地方已显现出异文化进入对当地文化的冲击,以及开发商为了迎合旅游者需要而对当地文化空间进行的改造。不过,对于这一担心,需要辩证认识和正确处理。客观地讲,游客的大量流入会对当地文化造成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影响具有正负双重性,我们不能人为地放大旅游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地居民对于游客带来的异文化其实并不是全盘接受的,在这个群体内部还存在一种“免疫系统”。在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的一种根本的思想观念,深植于他们内心,构成了这种强大的免疫系统,不会轻易瓦解。就像是位于湖南、广西、贵州三省交界地带的通道县(侗族自治县),当地人也使用现代化工具,如手机,但她们仍然严守着自己的传统文化,如祭祖活动、老手工艺等。在这种免疫系统保护下,优秀的外来元素会被借用,而不被大多数人认可的异文化很难在当地的文化空间中存活下来。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随意改造是绝对禁止的。因此,需要通过宣传和引导两种方法来加以解决。

第4篇: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辽宁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特点 传承效果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公布的信息,截至目前,辽宁省共有35人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他们担负着辽宁省的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等七类二十四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播的权利与义务。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方面的效果要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如国家相关部门(国务院、文化部等)颁布制定的有关政策、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以及扶植力度、周边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可度等。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特点也是影响遗产传承传播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特点、分析传承人特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的影响并探索出相关的解决对策就显得十分必要和有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信息整理

要想归纳总结出这35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点,首先要解决的是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状况的全面了解。这就要求分别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信息进行广泛收集和整理。第一步,笔者现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公布信息以及网络、报刊、新闻报道中有关传承人的信息进行整理,结果如表1所示。

之后笔者又通过个别走访、相关调查以及对地方文化部门收集的相关资料阅读,归纳出辽宁省35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六个特点,这些特点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效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点归纳

(一)年龄特点:跨度比较大、平均年龄偏大

由图1可见,在上述35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当中,年龄最小的是评剧表演艺术家周丹,年仅41岁,年龄最大的是辽宁鼓乐的部级传承人刘振义,已经是97岁高龄老人,二人年龄跨度达到56岁之多。35人当中,年龄超过六十岁的达23人,占总数的65%以上。人均年龄67.2岁。由此可见,辽宁省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老年化明显。

(二)数量特点:偏少

由表1可知,35名传承人担负着24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平均每一类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传承人不到2人,所以表中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多有三个传承人,大多数是一个传承人,这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政策有直接关系,同时传承人的多(三个)少(一个)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种文化的影响力大小。

(三)区域分布特点:相对集中

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从总体上看,辽宁省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地域分布相对集中。相对集中的第二层含义是从单一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传承人分布区域较为集中,如京剧、评剧传承人集中分布于沈阳、蒙古族乌力格尔分布于阜新、满族剪纸分布于锦州等。

(四)居住特点:有城市有农村、与受众市场暗合

经过分析发现,辽宁省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居住地基本反映了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范围和受众层次。比如京剧、评剧是流行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文艺,受众市场是全国范围;而评书、二人转属于雅俗共赏、风靡全国的艺术形式。上述四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着广泛影响,受众市场广大。与此相一致的是,上述四种类型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都居住在大城市。此外,玛瑙和玉石雕塑在传统文化中属于上层文化,在今天属于生活奢侈品,面向的市场主要是人口聚集、生活水平较高的城市,其传承人王运岫、李洪斌也都生活在城市。而皮影、高跷、剪纸、民间故事、乌力格尔等都属于流行于民间某一区域的“下里巴人”式文化,生长土壤在农村,创造者和欣赏者也多是地道的农民,因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都居住在农村。

(五)学历特点: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学历偏低

在上述35名传承人中,研究生学历的只有刘兰芳1人,大学学历的有单田芳、周丹等6人,高中学历(包括中专、技校)的2人,其他是初中、小学、甚至文盲,低学历为主体,占74%以上,如图2所示。

(六)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参差不齐

总体看,生活在城市的传承人远好于生活在乡村的传承人。生活在城市的传承人基本上都是以自己担负传承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职业和生存手段的,而且生活无忧。而生活在农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果只依靠自己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职业或生存手段,则连温饱都保障不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效果分析与验证

第一,年龄偏大,精力有限,影响传承人的传承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老龄化意味着他们的时间不多,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力有限,这就直接影响到他们所担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少,影响文化传承传播的覆盖度。每一类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一到三个,因此即便每个人能够拿出全部精力(实际上很多人因为年龄或生活原因还做不到)进行相关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能够接受的传承人数量也是有限的,能够传播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尤其是在现代化、全球化文化浪潮冲击下,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影响日渐萎缩。笔者在学校中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在校大学生对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非常低。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地域分布集中,不利于向更大范围传播。分布集中,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辽宁省的地域分布差异(区域中心多,边缘地区少);同时也反映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范围有限。如医巫闾山满族剪纸主要流行于锦州北镇市,凌源皮影流行于朝阳凌源县。这些偏于一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大的展示舞台,没有更广范围的受众,不利于更大范围的传播。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居住地差异反映了生活状况差异,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市场大小、等级高低。如单田芳、刘兰芳、赵本山等生活在大城市的传承人,生活富足、衣食无忧,他们担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城乡民众中的知名度较高,喜欢的人也比较多;而像谭振山、孙德深、赵有年、汪秀霞等人生活在农村,生活拮据,为温饱奔波,他们的知名度范围大多就是周边十里八村的农民。

第五,传承人个人水平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其所担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效果。经过调查分析发现,总体看,传承人学历水平高低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力基本成正相关性。如评书的传承人中,单田芳学历最高,1995年赴京创办北京单田芳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是“开评书走向市场先河”第一人。二人转的传承人李秀媛和赵本山,前者在造诣上强于后者,也培养了上百个传承人,但是其影响还仅限于辽西一隅;而赵本山则把二人转推广到全国。学历上,李秀媛是小学文化,赵本山是初中文化;活动范围上,李秀媛主要活跃于辽西城乡,赵本山则从乡村挺进城市,从辽宁走向全国。这只能说学历、见识在起着作用。传承人水平高低还反映在他们利用现代传媒如网络、电视、视频等方面的能力上。单田芳、赵本山就是借助现代传媒扩大自己作品影响的成功案例。

第六,生活水平高低也影响到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生活无忧者可以一门心思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而生活拮据者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生活奔波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积极性、影响力、传承人的说服效果都大打折扣,严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如汪秀霞的女儿不愿意女承母业,理由是剪纸不能致富脱贫;皮影戏后继乏人,因为演出机会少,经济收入少。

结论

本文以辽宁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例,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特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效果之间的关系,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特点直接能动地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效果。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特别要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一“传承主体”的特点和影响。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来发扬其积极影响,消除其消极影响,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传承。

参考文献:

1.戚序,王海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存环境的思考—以重庆铜梁扎龙世家为例.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2.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文化遗产,2008(1)

3.林继富.20世纪中国民间故事传承人研究的批评与反思.文化遗产,2008(3)

第5篇: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文化;非物质;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105-02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六项内容,这些内容前五项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界定的五项内容一致,之外又列举了第六条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就上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与范畴的规定来看,壮族铜鼓文化无疑属于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壮族铜鼓文化面临的困境

铜鼓是壮民族文化的一个象征,也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熠熠生辉的明珠。据考古学家考证,大约公元前七世纪时就有了铜鼓艺术的萌芽。壮民族是最早使用铜鼓的民族之一,壮族民众铸造和使用铜鼓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了丰富的铜鼓文化。在我国西南各民族铜鼓文化面临濒危的今天,广西境内红水河流域的壮族聚居区,仍有“活态”的铜鼓文化传承于世,每逢过年过节,或壮家人盖了新房时,都能听到浑厚的铜鼓声。壮族铜鼓文化以其悠久的历史和传承至今的活态性首批成为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壮族铜鼓习俗”也已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像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壮族铜鼓文化在当今社会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潜在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生存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它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与农业社会和落后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随着当今工业社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他们存在的社会基础正在逐渐消失。就铜鼓文化来说,铜鼓是人类社会青铜时代的产物,奴隶社会时期是铜鼓文化最为辉煌的时期。谢崇安在《壮侗语族先民青铜文化艺术研究》中认为:西南地区各民族的奴隶制时期是“以铜鼓为权威中心的方国社会”。那时的铜鼓具有政治与宗教上的绝对权威性。随着西南地区奴隶制的瓦解及其各民族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直至现代化比较发达的今日,铜鼓文化生存的社会基础已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在这个根本原因的影响下,壮族铜鼓文化延续到今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铜鼓神圣性的衰退,人们不再崇拜它,以前很多使用铜鼓的祭祀礼仪场合不再用铜鼓,人们只把它当作娱乐工具。而当今人们娱乐的方式多种多样,壮家传统娱乐活动唱山歌、跳铜鼓舞等亦被电影、电视、唱流行歌曲等现代娱乐方式所代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铜鼓的时候越来越少,现有生活方式不利于铜鼓文化的生存和传承。其次,现有铜鼓不仅数量较少,而且破损比较严重。铜鼓铸造技艺已失传,现有铜鼓都是前代人留下的。这些为数不多的铜鼓近几十年来又经历了多次浩劫,建国后的大炼钢铁运动和“”都给铜鼓带来了灾难,很多铜鼓被销毁或者砸烂,红水河流域流现有铜鼓损坏都比较严重。照此下去,再过几十年或上百年,铜鼓都不复存在了,何谈铜鼓文化的传承。第三,一些颇有造诣的铜鼓艺人年事已高无法表演,而后辈年轻人又不原意学习铜鼓的演奏,铜鼓表演人才日益减少。铜鼓的演奏、歌舞以及相关习俗的传承面临着严峻的危机。诸多因素造成了壮族铜鼓文化正处于举步维艰的危险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壮族铜鼓文化的保护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突破。”本文以为,做好壮族铜鼓文化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确保其顺利传承和发展,继续发挥其文化功能和作用,要从政府、学者、民间组织这三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建立各种完善的体系。相对完善的法律、政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以实现的保障。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倡导和支持主要应体现在对其在功能转换的引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原有文化功能在一定程度已逐渐丧失,这是造成其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而政府可以对此进行引导,如将其原有的娱神消灾功能向娱人乐群功能转换,将民俗文化资源向旅游文化资源转换等。就壮族铜鼓文化而言,当地政府应该更新观念,将铜鼓文化放在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在充分发挥铜鼓文化在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中的价值的基础上,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的规律,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开发。这样才能调动起铜鼓文化享有者和传承者的积极性,使铜鼓给当地人民带来实惠的同时,促进其传承发展。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职能还应该体现在对传承活动的关键因素――传承人的保护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强调最多的就是传承人。传承人是民俗文化发展、传递和承接过程中的主体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技艺、技能或传统知识和经验,是以无形状态和非物质形式出现的,这些因素掌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中。关注和保护传承人,实际上就等于抓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特别强调了保护传承人的举措,文件明确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本文以为,面对壮族铜鼓文化中出现的传承危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采取种种措施。如全面搜寻民间铜鼓艺人,对隐藏在民间具有高超技艺的铜鼓艺人予以关注;利用教育方式,提高艺人思想觉悟,使他们能够自愿传承技艺和技能;提高艺人地位,使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经济收益;政府要定期组织民间铜鼓艺人走进大中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课堂,让青少年充分了解铜鼓文化,使铜鼓文化有一个广泛的被认知空间;政府也要定期组织铜鼓艺人走进授业场所,给愿意接受传承的年轻人传道授业,保证民间艺人的传承后继有人、生生不息。所有这一切,政府的宏观调控都责无旁贷。

第二,学者的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学者虽然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参与者,所起的作用却是任何一方都无法取代的。学者从理论上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内容、价值和意义,以及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方法等。学者已经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而对于其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的挖掘也是他们应该做的。王文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不是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含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说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重视解读和挖掘其蕴含着的各种精神观念,这些工作都非学者莫属。就壮族铜鼓文化而言,铜鼓自产生到现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悠久的历史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这些需要学者去研究发现,弄清铜鼓在历史上和未来的文化价值将更有利于铜鼓文化的传承发展。铜鼓传说是铜鼓文化的重要承载者,通过铜鼓传说,我们可以看到古时人们对铜鼓的认识和理解,它是人们全面了解铜鼓文化必不可少的材料。铜鼓传说的代代相传是铜鼓文化传承的重要方面,对铜鼓传说的搜集整理和研究也是保护传承铜鼓文化必有的内容。此外,铜鼓的铸造技艺已经失传,要让铜鼓文化更久远的流传下去,铸造新的铜鼓是必须的,对铜鼓铸造技艺的探索发现也离不开学者。

第三,民间社团组织也应该发挥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民间,扎根于民间,保护和传承也在民间,民间组织对其保护和传承有着很大作用。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告诉我们,民间社团在其保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惊人的。比如已延续几百年的河南周口的太昊陵庙会,每年都是由会首来轮流组织。壮族铜鼓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也应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

综上所述,壮族铜鼓文化在当今社会面临着诸多生存困境,为了让这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下去,国家、学者和民间组织都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对壮族铜鼓文化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对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推进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要作用。铜鼓传说是铜鼓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壮族铜鼓传说的研究对铜鼓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具有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蒋廷瑜. 铜鼓艺术研究[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2] 谢崇安.壮侗语族先民青铜文化艺术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第6篇: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生态博物馆;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1

一、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各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口头文学、环境知识、生产技术、人生仪式、节日庆典、民间信仰、组织制度、技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今天的研究对象,它们是过往生活的凭证,有着历史、地理、民俗、宗教、人文、社会、心理、经济、政治等广泛而深刻的内涵和价值,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述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它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在全球化和世界高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时代的要求与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词是近年来在汉语中新出现的,世界各国和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存在差异并一直争论较多。 “民族文化”和“民间文化”是我国在文化实践中长期以来使用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有着特定的含义和专指范围,两者都是中华文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中华民族精神与情感的纽带和传承中华文明的重要桥梁,它们使我国遍及56个民族的全民的文化遗产(除文物类遗产外)都得到概括。它们的区别在于,“民族文化”主要指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文化,“民间文化”则是指在民间社会流传的有代表性的文化。

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乃是本民族和国家的基本的识别标志,是维系民族和国家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它们当中虽然有封建性的糟粕,但更多的是民族性的精华,承载着鲜活的民族精神,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独立于世界之林的精神基石。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不是“死文化”而是“活文化”,其区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点就是依附于特定的民族、群体、区域或个体存在,并流传至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量存在的宗教文化及与原始信仰有关的文化现象做一个思考。毋庸讳言,宗教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非常敏感的问题。因此,长期以来,我们的许多干部对宗教文化采取了一种回避、漠视甚至打击的态度,这就要大力宣传来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

(一)提高传承人和相应的专业人员的保护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领域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他们“掌握着祖先创造的精湛技艺和文化传统,他们是中华伟大文明的象征和重要组成部分。当代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是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宝库,他们身上承载着祖先创造的文化精华,具有天才的个性创造力,保护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是要保护传承人,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由于传承人的声誉和所处的特殊位置,除了要传授特定的“文化”外,还需传播延续这类“文化”的意义。

(二)重视教育的传播方式

教育是人类文化记忆传承的重要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教育活动也成为支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严重缺乏专业研究队伍,一些教育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开始设立相关专业,开展本科、硕士甚至博士学历教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培养急需人才,发挥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桥梁作用。

重视教育,更应该重视教育的传播途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应采用自上而下的传播方式。一方面要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级专业人才,在全国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登记、摄像、录音、认定、建档等工作,摸清家底;另一方面,要在本科、专科教育层面大力宣传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因为这一层面的很大一部分毕业生都将是面对基层和地方的;再次,要对中小学有志教授和传播的教师进行培训,创造和提供机会让其再学习,他们是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传承人”。

(三)保存与建立原生态生存环境

保存和建立原生态生存环境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这就离不开它的原生态环境。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的制约下,要想完整的保存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生存环境是不可能的任务,只能是有限的条件内相对的实施,设立生态博物馆提供了这一相对的可能性。

设立生态博物馆只是保护原生态环境的初级阶段,我们的愿望是要在全国或全球范围内建立起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环境,而这仅仅只是个愿望而已,在科技、经济、民众的生活文化形态演变的推进下,有些东西是注定要消失的,但随着民众保护意识的增强,那些注定要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顺利地以转型的方式如在博物馆、民俗馆或文化馆层面上采用相对活态的方式加以保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文化形态, 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 “传承”是核心, 是灵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 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 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 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传承人受相关法律保护。

当前,大多活态传承人年事已高,不及把优秀传承人掌握的技术、技艺、技能“绝活”及时用各种方式存留下来,人亡歌息,人去艺绝,就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弥补的损失。

第7篇: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

与城市文化相比较而言,“非遗”一般来自于文化相对封闭、落后,经济发展滞缓的地区。值得思考的是,从非遗概念提出之时,就预示着其赖以生存的原汁原味的生态土壤已被人为地介入和干涉,即对非遗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行政措施和商业驱动等。由此,人们必须正视非遗传承因人为的介入性保护所带来的双重后果。一方面,非遗因介入性保护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使非遗传承的原生性遭到无意识的改变和破坏。

一、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汁原味的传承之路

(一)原汁原味的非遗生存环境消失

只有在具备生存环境和活态族群这两个先决条件下,才能称为原汁原味的非遗传承,才能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按照历史流变的规律以其该有的姿态延续文脉。因此,满足非遗传承原汁原味的先决条件是维持其赖以生存的农耕经济的纯粹性和封闭的村寨环境的独立性,以确保非遗传承土壤不会在城市文化的冲击下,成为现代信息和大众传媒的接收地和交流场所。然而,伴随着非遗传承保护的不断深入,任何形式的中介作用,包括政府行为、调查者和研究者行为、商业行为等,都作为一种人为介入的形式不断渗透到原生态的封闭环境中。非遗赖以生存的环境、族群、个人因外界信息的不断渗入而受到干扰,从而或多或少地影响和改变着其原生性。国家发起非遗保护的初衷源自于其濒临灭绝的困境,是一种保护、抢救手段。同时,介入性的保护措施势必造成对非遗原生性的干涉,政府强力的行政主导和商业利益的驱动在一定程度上使非遗母体的纯粹性变得模糊和难以界定。因此,非遗传承保护似乎陷入了一个悖论循环圈,即各种形式的介入性保护措施,同时也是对其纯粹性进行消解的过程。纯粹的原汁原味的传承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此,笔者提出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汁原味的传承之路这一概念,是对这一矛盾的正视,也是对非遗保护中传承与发展这一目的的强调,更是对非遗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的积极回应。

(二)保持非遗原汁原味的传承方法

第一,要提高公众对非遗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培养当地百姓的自觉和自信,使其积极参与到非遗的日常生活应用中,从而建立起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意识的可持续发展的非遗传承群体。同时,加大对传承人群的保护和培养力度,给予传承人必要的生活保障,改善其生活状态,以保障传承人尽快走出生存与坚守之间的困境。非遗项目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如说唱艺术“莲花落”被认为是门“要饭”的技艺,传承这样的艺术形式被当做“不务正业”,普通群众瞧不起,传承人也不愿意学,造成了这种寓教于乐、淳化民风的方言说唱艺术濒临灭绝。鉴于此,政府可以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名誉,这样既能鼓励身怀绝技的传承人全心全意地投入到非遗的传承之中,又能激励和促进非遗的多样性发展。当然,在鼓励政策和保障机制的推行过程中,难免有部分传承人受利益驱使或商业影响,在传承过程中有粗制滥造、应付公事等消极行为。因此,适时、适度地推出相关监督管理政策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行政手段。2016年,为帮助非遗传承人群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鼓励传承人群积极参与当代文化的学习和交流,增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信,由文化部、教育部联合启动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即是一个覆盖面广泛的培训模式和范例。第二,专家的介入和倡导也是最大限度保持非遗原汁原味的方法。在偏远落后的农耕社会和村寨环境中,老艺人、老工匠虽有精妙技艺,但由于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加之语言差异,导致非遗传承的障碍和局限。专家的介入可以弥补非遗因口传心授而无完备文字资料记载的缺陷,可通过充分搜集和整理非遗技艺最核心的文化资源,为其建立详实可靠的档案,从而将非遗传承落实到具体、科学的方式、方法上。同时,专家介入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保留民俗精华的基础上,对非遗传承的工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和改良,赋予其新的形式和时代内涵,以此更加有效地保持技艺的本真性,从而达到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弘扬民族精神的目的。

二、适度地创新发展之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和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提倡保护非遗的同时,强调在文化传承过程中要保持创造力和活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要求传承人群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实现为民族传承、为生活创新;在《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阐述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工作,提出“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基本方针。因此,把握处理好传承和创新的关系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事物客观发展规律和历史发展流程来看,如果一味地注重对非遗本身稳定性的延续,以及对非遗样式一成不变地保存,而忽略唯物辩证法一切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就会割断非遗传承的文脉,使非遗传承偏离其宗。因此,要正视非遗的历史流变性,正视其在不同阶段的传承和变化。那么,今天的非遗传承如何既不辱其传承使命,又能保有文化和经济的双重价值?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贾京生提出:“要分清传承与创新的界限,要创新就不能叫非遗,而只能叫‘非遗创新’。因此,非遗的保护与发展应‘两条腿走路’,传承和创新都要重视,但不能彼此混淆,否则就乱了。”

(一)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创新发展之路

传统技艺类的非遗项目本身就是一种世代相传的“生产力”,有着明确的生产目的和实用性。传统技艺只有在动态的生产过程中才能得以继承和保存。非遗作为人类创造力的载体来自于生活,有着强大的使用价值和明显的功利性特征。因此,在尊重传统、立足当下的基础上,为了让非遗重新走进生活,可以通过适当的创新手段将传统技艺导入现代生活中,采用“生产性保护”的手段,继续发挥其经世致用的生产能力,使之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实践活动中得到有效的传承和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副会长马文辉曾提出:“我们要对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非遗传承人要在继承传统技艺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生活进行创意提升,然后再进入市场。”生产性保护要求以服务日常生活为切入点,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对传统技艺进行适当的转换和创新。在实践中,为防止生产性保护质变为产业化开发,应提倡手工制作式的重复生产,反对以数量、规模化取胜,要求以“为日常生活需要而生产”取代“为赢利目的而生产”。因此,这种生产方式规模较小且比较灵活,无需高精尖的技术投资,只需利用当地天然的原材料和本土的生产技艺进行生产制作。这种小规模、物美价廉的生产方式,不仅可以聚集当地松散的劳动生产力,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地人口的就业问题,并且推动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发展。在生产过程中要明确生产目标,针对现代社会的消费人群从原有的生产目标中转化出来,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以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要;要确保手工技艺真正融入当代物质财富的创造中,从而使非遗项目达到生产性自救的目的。非遗只有服务于日常生活,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才能真正实现活起来、传下去。

(二)非遗设计文化的创新发展之路

非遗设计文化创新并不是对传统文化的肤浅理解,而是将非遗传统文化的精髓融入其中,正视非遗存在的时代语境以体现其时代特征。通过对非遗文化精髓的提炼,从审美内容、象征寓意、文脉传承、教化意义等层面进行适当的创新设计,既可以是观念上的创新,也可以是形式上的创新。通过提炼产品的民族文化特色来体现非遗的历史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特征,凸显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再现传统文化底蕴,满足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精神或物质需要,以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教化公众的目的,从而使非遗无形的文化价值得以在现代社会中得到良好的保留和传承。在非遗设计文化的创新上,如刺绣、云锦、髹饰、雕镌、织染、烧造等,较多采用生硬的“拿来主义”,忽视了非遗的人文取向和人文内涵,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肢解民俗、迎合市场。在艺术形式的创造上,随意嫁接大量传统的、流行的、外来的元素,进行生硬的删减和随意的拼凑,丧失了非遗的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消解了能够体现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艺术元素。因此,设计师必须在考虑当代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从艺术、技术、使用等层面创造性地展开设计,使民族文化特色和现代设计手段相融合。在艺术上,注重多层次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和文化需求,强化产品的民族文化特色和民间艺术情趣;在技术上,将现代科学知识融入非遗的研究开发,以严谨的科学数据弥补一般经验传承上存在的不足;在非遗使用上,既要培养本土消费市场,又要扩大使用人群,开拓海外市场。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其传承和发展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农耕社会快速消亡、封闭的村寨环境遭到破坏的今天,追求原汁原味的非遗传承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因此,在农耕经济向现代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唯有通过非遗传承与创新的协调发展,通过对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才能回应时代的需求和挑战,才能保障非遗在当代社会得以活态保存和常态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其为民族传承、为生活创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贾京生.中国现代民间手工蜡染工艺文化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2]吕品田主讲——《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专题[EB/OL].

[3]王逍.人类学视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式保护[A].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第一辑)[C].北京:学苑出版社,2008.

[4]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第8篇: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一、 “本土化”教学实践的方式

在近年来高等艺术院校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结合教学实践传承民族民间音乐艺术的举措来进行,立足当地的文化特色,重点突出“本土化”的特色。所以,本文提出了高等音乐艺术教学的“本土化”教学实践方式,也就是立足于非物质文化发源地的丰富人文资源,在此基础上,选择非物质文化所在地民族艺术特色最突出音乐艺术价值比较高却濒临传承危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品种,通过将其熟练掌握的传承人请入课堂实施教学的方式,使学生近距离观察到少数民族“本土化”的音乐形态与表演技能,并建立良好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学习机制。通过艺术教育与传统音乐保护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使学生逐渐养成对少数民族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的习惯,促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二、 “本土化”教学实践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意义

(一)保护精神家园的现实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多是师傅带徒弟式的口传心授,大多没有相应的文字记录等传承方式,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流失消失,没有真正起到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作用,而通过“本土化”教学实践,让学生近距离观察以及学习的前提下,通过文字记录等方式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地实现保护和传承,有着保护精神家园的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保护优秀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

通过“本土化”教学实践的运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有利于让长期忽视的优秀民族文化进入主流教育的范围,进而使优秀古老的民族艺术文化得到延续与传承,在保护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了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维护。

(三)有利于继承和发展优秀文化,弘扬民族精神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中华儿女的辛勤劳动和创新,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可以增强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息,而就当前来说,“本土化”教育传承是最佳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形式,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学生近距离接受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切身感受非物质文化的魅力,从而加深对祖国以及非物质文化所在地的了解,激发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并使非物质文化所传达的民族精神世代相传。

(四)继承的前提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开发

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继承不应在继承后就草草了事,而是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传承机制,通过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代表作、授予称号以及资助扶持等等方式,进行相关的继承人传习活动,在尊重民间文化艺术本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开放性与共融性的创新与发展, 完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 “本土化”教学实践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在高等艺术院校创建民族音乐传承的“文化空间”

所谓的“文化空间”就是具有文化意义或性质的物理空间、场所等,以云南少数民族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为例,云南的民间音乐与其定期开展的文化、宗教以及民俗活动等息息相关,在“本土化”的教学实施中,就要进行相应的背景性教学,比如讲述演奏的音乐在形成过程中的运用场所、形式、如何表演学习以及音乐样式的存在状态、是否有资料记录、乐谱记录、特定限制等等,让学生在了解上述信息的情况下,创建艺术高校课堂的“文化空间”,丰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在未来的教育发展中,也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让学生亲临少数民族的音乐艺术式样的生存环境,让学生亲身以“局内人”的身份去体验和认知这种音乐形式背后所蕴含的民族文化,在了解学习中更好地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二)在创建“文化空间”的基础上促进文化认同

“文化认同”是对一个群体或文化的身份认同,在艺术高校“本土化”教学实践的实施过程中,基于高校封闭环境的现状,学生更容易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少数民族民间音乐的表现手法上,可以进行音乐样式以及艺术思维的渗透,通过和音乐艺术传承人接触,构成一种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交流的“文化空间”,促进学生对所学音乐文化的文化认同感,进而较为全面地进行对非物质文化的了解与传承。

第9篇:传承人对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依据主要是两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2年发起《世界记忆》计划,到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关注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献遗产的保护,到关注依托于人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味着人类完整的文化遗产观的形成。

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并两次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2011年我国提交的首份履约报告获得充分肯定。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在我国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截止2011年,我国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9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项,成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的,有中国自己的特色。该法首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在文化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突破;六章四十五条的法律条款,从调整对象、保护原则、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到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决心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酝酿、草拟、讨论、审议到通过,历经十多年,凝聚了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包括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心血,是中国国家意志和中华民族文化意识的日臻自觉、不断提升的结晶。

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文将对依法保护、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下梳理。

一、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特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这两个文件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揭示出其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主要是:

1、其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无形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为载体,是静止的实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注重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也有物质的因素或载体,但其价值主要通过人们行为活动的动态过程所体现出来,反映的是人们的情感、智慧、思维方式、审美观和价值观等精神的因素。

2、活态流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的见证,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只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变迁,有的进入了衰微状态,但它不是“死”文化,而是仍处于存活状态的文化遗产,仍然在与自然、历史、现实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化、传播、发展,具有活态流变性。

3、世代相传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延续至今的,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主要通过人的活生生的现实行为活动所创造和表现出来。因此,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依靠社区群体、民众的实际参与,在不断的传承过程中才能保持、延续下去。一旦停止了传承,也就使之中断或消亡,即“人亡艺绝、人走歌息”。

4、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积淀下来的,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生活的实际,它扎根于民间,生长在民间,往往就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群体性、地域性较为突出。

还有其他特点:基质恒定性、共享性等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与原则

(一)指导方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特点而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也有很大差异。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本质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物质形态保存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根本上说,是针对保护对象生命系统生态整体的保养与呵护,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活态,意在推动其延续和发展。

两个公约使用的“保护”概念也不相同(中文均译为“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protection,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safeguarding,二者的含义有区别。Protection主要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行政权力进行保护;safeguarding则有“维护”之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仅有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还需配合其他许多支持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Safeguarding),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将公约的“保护”(Safeguarding)具体化为保护和保存两个概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

(二)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大原则:

1、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

所谓“真实性”,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客观的调查、记录,反映其真实形态;在保护、传承中坚持其基质本真性,不能随意改变。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首要原则。所谓“整体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具有的文化整体,如京剧不仅仅是各种角色的表演,还包括剧本、音乐、唱腔、演奏、脸谱、服饰、舞台等因素共同构成这一遗产,保护时要全面、整体地进行;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环境构成的生态整体,要求保护时必须将其所生存的特定环境一起加以完整保护。我国开展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整体性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所谓“传承性”,其内涵有两方面,一是通过师从前人学习、继承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创新将这项遗产发扬光大,并传之后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世代相传”延续至今,保护工作也要注重“以人为本、活态传承”。

2、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在其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于人而存在的活态遗产,它与文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直接渗透、反映一定的思想性和价值观,这种思想性和价值观与时代精神有一致也会有不一致的地方,“三个有利于”为我们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和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问题提供了指南。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与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一)调查制度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针对各个调查主体(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要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截至2012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1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8566项,地市级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2万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5万多项。

推荐申报代表性项目必须掌握认定标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两个基本条件。部级代表性项目,还要看它是否具有突出的、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是否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具有鲜明特色,有重大影响等等。

正确处理代表性项目申报与保护的关系,重申报,更要重保护,要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方式

(一)抢救性保护

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区、群体)及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收集相关的实物和资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和数据库。这一方式适用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传承人年老体弱、状态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建立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传承机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建立“人间活珍宝”国家体系指南》中指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

1.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

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术或知识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决定性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是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持有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符合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的条件是: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2011年,文化部已认定、命名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不取消资格,也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例如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等。

2、 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方式主要有:授徒传艺方式,包括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群体传承方式,如民俗;教育传承方式,包括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形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传承人年事已高,后继乏人,群体参与不够广泛等。因此,除了对代表性传承人采取认定、保护措施外,还应该对继承者、学艺者采取更多鼓励措施,如助学、奖学措施,提供更多展示交流机会,通过考核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给予社会认可等。

(三)整体性保护

整体性保护主要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一起进行保护,是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强调文化的原地生存状态,强调不离本土及民众的文化延续,强调可持续传承的文化传统氛围,注重的是文化生态环境的建设、维护与修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而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设立了12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

保护区建设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文化生态的保护不是封闭的、真空的,而是顺应当地民众需求的、开放式的保护,是在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中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整体性。因此,“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考察目标”。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好,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处理不好,则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但要注重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的揭示。要防止把特定区域的整体保护变成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

3.政府主导与民众主体作用的关系

文化生态保护带有明显的导向性,要由政府主导,但主导不等于包办。最重要的是发挥保护区广大民众这一建设主体的作用。保护区的民众是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也是最直接的保护者。他们对文化的认同、参与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保护区建设的成效。

(四)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些项目基本属于传统手工艺,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只有在生产实践中靠人的手工创造来实现。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可激发其自身活力,使之更紧密地融入当代生活;可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可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简单地理解为发展生产,甚至将其概念兑换为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方式是多样化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工艺流程,手工艺产品要求个性、独特,讲究差异,有的手工技艺凸显的是在民俗生活中的功能。而产业化采取的是标准化、批量化、机械化或自动化的规模化生产,商业化运作,讲究的是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两者截然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强调尊重其生产方式,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保护传承。

(五)宣传、展示与传播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四条对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作出了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2)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3)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宣传、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例如将民歌民乐纳入音乐课,将年画剪纸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将传统舞蹈、武术纳入体育课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不仅仅是物的展示和解读,更重要的是体现文脉的薪火相传,因此,要注重活态展示,即传承人的现场演示。陈列展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谱系为脉络,以历代传承人为核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的特点;现场演示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体进行现场表演或制作,展示其动态过程,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六)数字化保护

数字化保护是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将景观再现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动作捕捉技术等综合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工作中。是最具有当代特色和独特优势的保护方式。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2011年的一期建设初步完成了两项工作,一是起草制定数字化标准规范草案;二是选择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高密扑灰年画和秦腔三个部级代表性项目为试点,进行了数字化采集和资源数据库建设。

(七)弘扬、振兴

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陶冶情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以及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鼓励各地依托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特色文化服务,活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对有开发潜质、有一定市场需求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特点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生产性保护实践,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结合起来,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要求:“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质本真性是灵魂,是基因,不能改变。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