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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精选(九篇)

垃圾处理费

第1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02〕8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一)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下同)

(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暂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办公间数每间3元/月标准计收(其他项产生的垃圾另按收费标准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间数与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各单位在当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费处一次清全年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餐饮娱乐业、家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箩计收,每箩3.3元/次(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2.5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由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条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的商铺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方法:按经营铺面(店面)面积计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计收;51~100㎡(含100㎡)按0.48元/㎡月计收;101㎡以上采取协商核定计收。以上计收标准经县环卫站核定,由经营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铺面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店)、医疗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床位计收,每床位2.00元/月(不含餐馆娱乐业和医疗垃圾),经县环卫站核定,由单位或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二条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摊(点)计收,每摊(点)1.00~2.00元/天(具体由县环卫站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经营数量达1吨以上的按5.00元/吨天计收,由县环卫站每天派员收取。

第十三条长、短途客车、各种进城务工车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长、短途客车按实际核准载客每座位1元/月计收;各种进城务工车辆按10元/月辆计收;费用由车主支付,经县环卫站与车主核定座位数,委托各运输企业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

第十四条各类市场、商场、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厂矿、村(屯)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吨计收,委托县环卫站清运的按80元/吨计收,自运的按50元/吨计收。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委托县环卫站清扫保洁单位内(外)部卫生责任区和个人场(所)地的,按0.5元/㎡月计收。

第十六条建筑场地、交通事故、运输等遗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冲洗,按5.00元/㎡次计收,超过50㎡以上的可与县环卫站协商计收。

第十七条自配垃圾桶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每桶240.00元/月计收(每桶容量0.28立方米,重量100公斤)由县环卫站每天派车清运一次,经县环卫站与单位确定桶数,单位按月到指定收费处缴纳。

第十八条未纳入上述收费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参照以上相类似的收费标准计收,由县环卫站与发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计收。

第三章实行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

第十九条部队、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按80元/吨或240元/月桶,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低保户、残疾人、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按每户5元/月计收;

第二十一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征收的85%计收。

第二十二条五保户、烈属户、孤寡老人免交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收费工作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垃圾处理费交纳对象的情况如有变动的,应及时向环卫站申请复核,以便调整缴纳标准。

县建设局要经常对县环卫站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对有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烈属持县民政局出据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县建设局审批;经县建设局审批核发垃圾处理费减免凭证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垃圾处理费;未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征收;县建设局每年12月20日—30日审批一次。

第二十五条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县建设局、县环卫站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的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县财政局审批拨款。

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允许从其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7%的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催缴。

第二十九条县环卫站必须建立交费户的相关档案,切实加强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应收的不漏,应免收的不收。县环卫站每季度分别向建设局、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县物价、财政、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2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的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增强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区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垃圾处理费是指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县城区域内(含城中村)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学校、城区居民和城区暂住人口等都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县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的管理工作;建设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垃圾处理费征收

垃圾处理费由建设局环卫大队收取。

第五条:收费标准

1.县城居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在职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50元;社会福利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按教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由所在单位交纳,企业在税前列支。

3.室内餐饮业,按餐桌实有数的50%交纳,2—7人桌每桌每月4.00元,8人及以上桌每桌每月8.00元。

4.大型商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2.00元交纳,出租场地、柜台的由出租方交纳。

5.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80%交纳,每张每月8.00元。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8.00元。

6.旅店业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8.00元。

7.其他行业的室内门店,按营业面积交纳,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8.各类市场(包括早市、夜市、室外冷饮摊点、经营性停车场),按摊位或市场内门店交纳,摊位每个每月5.00元,由市场经营者统一交纳。

9.汽车客运站:中、小型客车(L≤9m)每车每月4.00元,大型客车(L>9m)每车每月8.00元,由各客运站代收代交。

10.市内出租汽车每车每月1.00元,由各汽车出租公司(汽车服务中心)代收代交。

11.工程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每立方米4.00元,由环卫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收性取。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单位执收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确定的专用票据,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其中40%用于垃圾收集、运输,60%用于垃圾无害化处理。新晨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县政府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同时纳入建设局对城区市容管理考核范围。

第八条: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县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3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关键词: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017-02

一、污水处理费的类型和垃圾处置费的定义

目前,中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二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三种是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三种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

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即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收取的费用,但是不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而且处置垃圾,一定要有垃圾掩埋场,或者是污水处理场,或者是采取其他措施把垃圾处理掉。

二、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人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1条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第2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第10条规定、本通知第1条、第2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分析

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用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既然是一种提供劳务的服务要不要交纳增值税呢,在实践当中,有很多企业和当地税务工作者都不是很清楚,根据上面提到的各项税收政策依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3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4 为从事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而投资购买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企业,只要该投资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设备要求,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是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人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通过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和税收理论的推理,我认为:

第一,对于收取垃圾处置费的企业,无论是掩埋、焚烧、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需要履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第二,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的污水处理费用,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建设、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156号)第1条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4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重庆市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居民清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清洁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计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算;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算;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

(四)集贸市场、餐饮、旅馆、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按生活垃圾量计算;

(五)其他商业门店(网点)按营业面积计算。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用,按生活垃圾量计征无害化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采用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代收的方式进行,受委托方应当予以支持。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收取,单位和个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向当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办理或领取。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辖区财政专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55%,于次月10日前缴入市财政专户。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应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前款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按期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统计报表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之一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同时废止。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的代运垃圾收费、自设垃圾桶代运收费、生活垃圾场倾倒管理收费等城市生活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停止执行。

如何依靠科技进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1.填埋处理

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

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

2.焚烧处理

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美国西屋公司和奥康诺公司联合研制的垃圾转化能源系统已获成功。该系统的焚烧炉在燃烧垃圾时可将湿度达7%的垃圾变成干燥的固体进行焚烧,焚烧效率达95%以上,同时,焚烧炉表面的高温能将热能转化为蒸汽,可用于暖气、空调设备及蒸汽涡轮发电等方面。

我国石家庄市建造了焚化站、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引进日本垃圾焚烧装置对医院等单位的特殊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残灰约占焚烧前生物垃圾重量的5%,一般为优质磷肥。近几年我国对垃圾焚烧发电产生再生能源技术越来越给予重视。

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处理彻底。但是,根据美国的报道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极为昂贵。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装备所产生的电能价值远远低于预期的销售额给当地政府留下巨额经济亏损。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焚烧处理要求垃圾的热值大于3.35MJ/kg,否则,必须添加助燃剂,这将使运行费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难以承受的地步。

3.堆肥处理

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第5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一)增强指导,增强县政府本能机能部分的收费治理责任。区城管局、区城管环保局,对本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负组织指导及监督治理责任。应会同本区县政府目的治理及相关部分,持续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工作,归入本区县政府城督工作目的治理;对各街道办事处,施行收费工作绩效审核。把收费治理与城市治理相挂钩。审核城督工作的还,一并审核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工作。

(二)落实各级指导、部分的监管责任,在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上做到“三落实”。区城管部分及各代收单位应坚持相对不变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工作治理机制,落实指导、部分及相关责任人的收费治理责任。做到分片包干,目的任务明确到人。奖惩兑现,偿罚清楚,扫除一切坚苦,完成收费任务。

(三)依法收费,增强准则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工作,应持续完善收费治理各项准则:即区城管部分和各代收单位的行政监管、单子与帐务监管、收费人员监管及收费奖惩监管等准则。收费治理准则须公示上墙,收费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规律要求须落实到人。以工作准则制约收费监管环节。依托门卫、物管公司代收的区域,街办、社区应与各业主单位、物管公司签署收费书面合同,增强足额征收与奖惩办法;规范收费单子运用与填写顺序、规范现金缴存准则,避免收费进程中的各类“破绽”和违法行为发生。让收费治理步入良性发展的治理轨道。

(四)持续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率=[实践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总额÷生活垃圾处置费应收总额(生活垃圾(吨)×90%×120元/吨)]100%的凹凸,施行年度绩效考评。各区收费的均匀收缴率须到达80%以上,斗争目的力争到达85%。

(五)市固体垃圾卫生措置场要切实增强生活垃圾入场措置治理,对出场倾倒生活垃圾的车辆经历证、过磅计量后方可入场措置,按月向市城管局(并按月向各区城管部分反应生活垃圾入场量计算报表)上报生活垃圾出场量计算报表及生活垃圾措置等相关状况。

(六)细化收费监管办法,强力推进科学合理的量化治理。区城管部分对本区域发生的生活垃圾,在进入搜集、中转、紧缩、运输进程中,要坚持计量治理与本钱核算准则。各工作顺序要制订本钱核算治理方法。对生活垃圾搜集、转运环节,在前提成熟的状况下,可引入企业运转治理机制。

(七)方案在本年上半年,由市局牵头,各区城管部分组织各街道处理处和各社区参加,搞一次收费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收费工作。使收费宣传工作持续不时地深化下去,务必到达众所周知,大家皆知的宣传目的。

第6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

Abstra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China's basic national policy is to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coordinated economic and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the major initiatives of the people's environmental rights. But municipal solid waste disposal fees charged encounter faces some problems, for this, this paper analysi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disposal fee charged situation and get some inspiration.Key words: municipal solid waste; handling charges; waste disposal

中图分类号:R1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国际通行规则,发达国家纷纷将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理所当然应承担保护一方环境的责任;根据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相关基本政策,以科学合理的征收办法和方式,提高征收率,增加垃圾处理资金,是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

一、现行垃圾收费的问题

1.1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以补偿垃圾处理成本

长期以来,城市生活垃圾一直被视为公益事业,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我国自2002年开始提出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基本政策以来,该项工作在许多城市相继展开,对于加快我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处理企业产业化、市场化运营,促进环境治理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特殊性,使得目前我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依旧很低,收费效果不尽人意,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只缴纳少量的有偿服务费,其余的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费用还是靠政府来承担,由于工作经费的短缺不足,我国的垃圾处理和发达国家相比,缺少相应的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项目投资渠道单一,整体水平偏低,其中以东莞市为例,2008年全市收取垃圾处理费2.1亿元,而同年全市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理的费用约5.06亿元,收支缺口达2.96亿元。垃圾处理资金的不足,已经影响到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环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由此可见我国如不尽快解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取问题,将制约我国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尽管近几年来一些城市对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略有调高,但还是不能从根本上弥补财政、填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与所需资金的缺口,因此推行和完善收费制度,探索更为适宜的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率,增加垃圾处理资金,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行环,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使人人确立“环境消费”意识,对环境保护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2垃圾处理费现行征收方式导致征收率低 、收费成本高、 收费资金不能落实

目前我国在已实施收费制度的城市中,大多数城市对垃圾处理费采取“上门收取”和 “委托代收”的方式, “上门收取” 一般由环卫部门工作人员直接上门收取,“委托代收”是由下属的各居委会、村委会或物业公司派人上门收取,由于以上两种方式 都是要“上门收取”,受收费人数、收费时间、缴费对象的收入及认知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征收难度大,征收率低(通常在30%-50%)、周期较长、且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无形地增加了收费成本,如惠州市收费人员占环卫人员总编制的5.16%,2004年收费人员的工资就站到收取总金额的21.05%(通常在20%以上),再加上垃圾收费相关的其他人员,成本就更高,委托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代收,帮主管部门解决了一定的困难,但容易造成资金流失,这部分资金没有被充分的应用到环卫设施的购置和服务的改善。

1.3垃圾处理费现行收费标准未能充分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目前,大多数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计费方法最常用的有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定额收费一般是指每单位用户每月缴纳固定的垃圾处理费,也有按人口数、房间数、住房平米数为单位缴纳的,但目前我国定额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城市都是以户为单位的,收费标准因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而稍有区别,计量收费是指以每单位用户产生的垃圾量为基础,根据垃圾处理的单位成本来计算出每户每人应该缴纳的垃圾处理费用。实践证明,两种方法相比,计量收费由于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设备,成本较高,且实际操作不方便,目前使用较少,定额收费操作不但简便,大多数家庭也接受,绝大部分城市采用这种收费方法,但这种收费方法存在付费不公平,不能充分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且对垃圾减量化的效果非常小。比如,以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相当的情况为例,若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户籍居民为每户每月13元,按城市户均人口3.45人折算即为每人每月3.77元,而暂住人员为每人每月1元,前者比后者高2.77元,费负不公平。又如,对企业按产生垃圾量计收的收费标准为每桶9元,按每吨9.52桶的标准折算即为85.68元/吨,所收费用仅能补偿垃圾处理成本的53.93%。为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很有必要重新探索更为科学的收费标准。

二、对现有垃圾处理问题的几点启示

2.1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全面客观地报道垃圾处理收费的用途、收费的制度及收费的标准等相关信息。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的知识,将其纳入中小学课程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处理、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居民诉求表达机制。使民众真正认识到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目标和意义、提高公民的缴费积极性与自觉性。

第7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第一条为了强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我县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促进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建成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及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兴建垃圾处理场对城区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包括垃圾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卫生填埋、渗沥液处理、生产垃圾代运、建筑垃圾管理、工程渣土清扫、调剂处理等。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第五条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广场、公共水域、小街小巷、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卫所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物业小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医院、学校等,各自负责其单位内部环境卫生和“门前五包”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第七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并加强对城区直管公厕的管理和保洁。

第八条在城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八条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社会无业人员、低保对象、无业的残疾人等适当减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上幼儿园儿童、60岁以上老人、退离休人员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全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对7月30日以后仍不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加征滞纳金。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大厅。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建立档案,并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下列机关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单位办公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负责;

(二)非财政拨款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和上级派驻*办事机构,职工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单位办公垃圾处理费由单位代缴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

(三)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区代收;

(四)营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交通部门;

(五)新开发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费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主动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缴纳;

(六)其余各单位、个体工商户、饮食服务业、娱乐场所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自主动到城管综合服务大厅缴纳。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行政性收费。待条件成熟,在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建好投入运行、逐步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过渡到经营性收费。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场建设、还贷等费用。

第十五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出具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收费人员必须亮证收费、文明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或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依法管理垃圾,实现垃圾管理法制化

垃圾是一种具有公共物品的低品质资源,处理成本尤其是资源化利用成本较高,其管理需要统筹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只有依靠法律和政策的强制与引导作用,垃圾处理产业化才可能实现。

垃圾管理需要全体公民共同努力,改变生产与消费习惯,保护资源环境,少产生垃圾,并协助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公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都是垃圾管理的主体。

公民具有支配资源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公民享有权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垃圾管理法治化的目的是规范法治主体的行为,保障公民分享资源环境、享受物质文明成果的权利,但同量也要求公民尽到保护环境资源、减少浪费和回收资金源等到义务。

垃圾管理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统筹规划、统一监督管理原则,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化和产业化原则,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和依法惩罚污染环境行为、防止以罚代刑原则。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垃圾管理必须坚持的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标准制度及行政强制与经济激励制度。

我国目前《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该法创设了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多项制度,势必将促进垃圾减量、回收和循环利用。

目前,垃圾管理以行政强制为主,而忽视了行政引导。采取强制性执法手段的同时,应重视行政引导的作用。制定周详的行政引导措施,公告禁止性、处罚性和奖励性措施,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垃圾管理法治化进程,有机结合强制和引导两种执法手段,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垃圾管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降低法治成本。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成为“软法”的根本原因在于依法行事的成本过高,无论公众法律意识多强,如果法治成本过高,法治化就难实现。垃圾管理者可以通过增加垃圾桶设置、提供经济适用的家用垃圾处理设备、设立社区废物回收站和发放环保袋等便民措施,降低法治成本,让公众体会到依法行事的便捷与实惠。只有将法治成本降低到公众可以接受的程度,才有可能实现垃圾管理法治化。

制定产业化科技政策,实现垃圾处理科技化

目前,我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可喜进步,先后建成了一批压缩站、转运站、焚烧发电厂和填埋场,许多设施或关健技术具有国际水准。先进技术、工艺及成套设备的应用推动了垃圾处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资源环境保护作用。但是,垃圾生产与管理带有鲜明的在域性,管理者必须根据城市特点制定具体的科技政策,并选用适合本地垃圾特性的处理技术才能达到高效处理垃圾的目的。

垃圾管理存在两种指导思想:垃圾作为废物处理和垃圾作为资源处理,两种指导思想引出两种不同的垃圾管理方式,也导致两种不同的科技政策。前者将首选全量填埋或全量焚烧加填埋的末端处理处置方式,这类粗放型处理处置方式不仅处理费高而且破坏资源环境,并导致填埋场和焚烧(发电)厂成为典型的邻避设施:值得反省的是,因目前混合垃圾热值低、发电效率低和炉渣、飞灰及烟气处理难度大,垃圾全量焚烧发电还是一种低效高耗高排的垃圾作为废物的热处理方式,而不是资源利用方式:相应的技术政策是片面扶持填埋或焚烧新工艺的开发研究,试图解决填埋或焚烧引发的种种问题,致使垃圾处理产业链及相应的技术链被人为割断。后者将要求组建闭环式垃圾处理产业链,遵循“垃圾减量、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最终处置”的优先顺序,制定面向垃圾利用的产业与科技政策,均衡发展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和填埋处置,并将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优先选用回收物质作为原料,甚至要求企业根据回收物质的特性逆向组织生产过程,最大可能地使废物回到经济循环并少产垃圾。但是,垃圾是一种低品质资源,其资源化利用需要技术、资金和政策支持。为了有效利用垃圾的资源特性,必须对垃圾整性处理以提高垃圾的资源品质,分类和加入添加剂是垃圾整性的常用方法,如将垃圾分选以提高焚烧废物的热值从而实现废物热能利用,将厨余垃圾与活性污泥混合改变碳氮比将提高沼气产气率等。

垃圾处理系统具有地域性、时效性、多层性、多元性、相关性、动态性和关联性等多种特性,科技政策必须是开放的才能支撑起这样的处理系统。建议强化政府在研究开发中的宏观协调作用,建立技术进步的促进机制,通过诱导性和鼓励性的税收政策来推动研究开发,完善研究开发的基础设施,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过程,并使研究经费的扩充呈现良性循环;通过产业界、学术界和官方的密切结合,制定垃圾处理系统评价体系和促进垃圾处理系统升级的科技发展计划;鼓励垃圾综合处理模式与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系统比较全过程管理型与末端处理型、混合垃圾处理型与分类垃圾处理型、集中布置型与分散布局型、多元组合型与功能拓展型、系统封闭型与系统开放型及其相关技术的优缺点:加强垃圾处理生态工业园产业链研究;重视国际间的技术合作。

运用经济手段,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

实行按类计量收费(税),推动垃圾分类收集与分类处理。按类计量收费(税)就是根据不同类别的废物分别计量并按不同的收费(税)标准进行收费(税)。计量收费可以减少垃圾产量和增加资源回收量,对不同类别废物制定不同的收费(税)标准将提高垃圾分类率,而且,把按类计量收费(税)应用到垃圾生产者和垃圾处理者,可提高垃圾分类收集率和垃圾分类处理率。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实现垃圾按计量收费(税)技术上可行的。

第9篇:垃圾处理费范文

一、明确目标,加快发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事业

(一)到*年底,《*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建成投入运行的不低于50%。全省污水处理率大于70%,沿海城市大于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所有设市城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设计能力要求。

(二)到2010年底,《*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各市、县(市)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力争项目提前建成,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70%。建立以“成本+合理利润”为核心的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新机制。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90%以上。

二、创新机制,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创造基础条件

(一)落实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年底以前,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必须按要求对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开征污水处理费,其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所有批准立项或核准及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设市城市、县城必须按要求对在城市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外地进城人员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统一按收费幅度的上限确定收费标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达到2元/月·人。

(二)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各设区市要加快建立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的激励机制,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对污水、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可以实行提取1%-3%的代收手续费等优惠政策。改革现有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可采取垃圾处理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收费办法,单位承担部分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代扣。凡不改变收费性质、收费率又达不到规定目标要求的,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可运行的最大能力核拨运行费用。

(三)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补偿机制。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能够补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和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对产生污水、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促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加快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建设以及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低和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年底要出台新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四)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垃圾处理投融资体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引进外资、充分利用国内银行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积极争取国家环境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发挥政府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的调控作用,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和市场化进程,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探索独资、合资、股份制、BOT等多种投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吸引外资和银行贷款。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

(五)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改革。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4〕33号),积极实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在污水、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的前提下,于*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现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新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三、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落实《*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有关市、县(市)要切实把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审批或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年底以前全部完成《*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60%以上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开工建设。

(二)强化在建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照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流程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必须做到配套管网工程先行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把各类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突出抓好施工图审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环节,切实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保证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快速高效建设。*年底以前在建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50%以上建成投入运行,*年底要全部建成投入运行。

(三)加强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和污染物排放信息通报制度。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年底以前完成城市配套管网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不能达产达标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达产达标运行,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各污水、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加强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运行效率。

四、加强领导,确保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调度和督导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运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和建设部门研究制订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达标排放,确保已运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