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低碳的建议范文

关于低碳的建议精选(九篇)

关于低碳的建议

第1篇:关于低碳的建议范文

低碳城市是指城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前提下,保持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处于较低的水平,是以低碳经济为发展模式及方向、市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政府公务管理层以低碳社会为建设标本和蓝图的城市。 低碳生态型城市是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集中体现。目前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示范和建设各种发展类型的城市,诸如生态城市、清洁能源城市、卫生城市、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山水城市等。探其实质,仍感缺乏一条主轴。人类活动足迹加剧了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本世纪人类共同应对的巨大挑战。在城市发展中要紧紧抓住低碳发展的主轴,配以生态的要求,推动技术发展和建立低碳经济,创建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一、优化产业结构,构建低碳产业支撑体系 一是大力推进清洁能源产业化。以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氢能、燃料电池等为主要方向,积极发展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加大产业化力度。二是积极发展低碳装备制造业。提升内燃机、环保成套设备、风力发电、大型变压器、轨道交通配套装备等装备制造业的研发设计、工艺装备、系统集成化水平,积极发展小排量、混合动力、纯电动等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低碳装备制造业和节能汽车产业发展步伐。三是大力发展电子信息(软件)、文化创意等低碳产业和服务业。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培育信息家电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设计等现代服务业,形成若干具有国际水准的物流集聚园区、服务外包集聚区、动漫创意产业集聚区。 二、加快低碳技术开发与应用 推进煤的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节能领域的技术开发与应用。加强生物质能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开发生物质热解气化、生物质制乙醇、生物质制氢、生物质燃料气合成二甲醚、生物质燃料气合成汽油、甲醇以及城市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积极发展生物能源业。加快推进风能发电成套装备产业化。支持发展光——热转换材料、集热器结构材料和部件,研发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和太阳能光伏电池材料及组件技术,积极推进薄膜电池、单晶硅电池、多晶硅电池及其它电池等先进太阳电池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太阳电池生产和测试设备的国产化进程。推进新一代的地下温泉热水利用技术、小城镇区域性集中农村沼气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发展小型高效天然气制氢,大规模煤气化制氢技术。支持开发高效热交换器和热系统的节能技术,加快发展工业高耗能产业的节能降耗新工艺、关键技术和设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实验室,引导其面向应用、面向企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低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围绕沼气、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二甲醚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工业节能、照明节能、建筑节能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污染行业废气、废水、废渣的治理技术研发,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积极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参与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加强节能减排的人员培训工作。 三、坚持公交优先方针 在城市的交通发展战略上,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方针。大力发展快速公交系统(BRT)。从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环境污染、公众身体健康影响、交通拥堵和石油消费来讲,小汽车出行方式太昂贵,又是问题丛生之源。小汽车出行的优点是便利和舒适,如果其他出行方式在这方面缺少竞争力的话,就很难改变人们既定的行为,放弃小汽车出行。城市的交通发展战略上,应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限制和减少小汽车的使用率。同时,应率先大规模使用清洁的低碳燃料及新型环保车辆。城市曾以自行车为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曾是城市的一道风景线,蔚为壮观。保护自行车道和自行车的发展,将自行车道和人行道赋予人性化设计。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既无污染排放、保护环境,也能锻炼身体。在主要公交站点都应有自行车免

第2篇:关于低碳的建议范文

摘 要 温室气体的无节制排放已经使地球的年平均温度逐年上升,继而造成了目前全球极端气候的频繁出现。“低碳经济”是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推行“低碳经济”被认为是避免气候发生灾难性变化、保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以及必要性,提出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策略:政策支持;绿色信贷;发展碳金融。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策略 碳金融

一、什么是“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是指,尤其是二氧化碳这一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有效控制。其表现为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改变。“低碳经济”包含三方面内容:其一,低碳经济是相对于基于无约束、碳密集能源生产方式和能源消费方式的高碳经济而言的,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降低单位能源消费量的碳排放量(即碳强度),控制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其二,低碳经济是相对于基于化石能源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的,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促进经济增长与由能源消费引发的碳排放逐渐脱钩。其三,低碳经济是相对于人为碳流通量而言的,是一种为解决人为碳流通量增加引发的地球生态圈失衡而实施的人类自救行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改变人们的高碳消费倾向,实现低碳生存。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

在21世纪,气候变暖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气候变化除了受自然因素影响外,同人类的活动,特别是与使用化石燃料、排放二氧化碳的程度密切相关。随着气候变暖,人们对“低碳经济”的关注日趋强烈。

低碳经济概念始于英国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其目标是到2050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削减掉60%,并在英国建成一个低碳经济体。无独有偶,同年,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也掀起了一场“A、B发展模式”之争。“A模式”即以化石燃料为基础、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以经济为绝对中心的传统发展模式。“B模式”则是以人为本,以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资源、小型水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

其实,早在1992年,154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订了第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性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在日本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又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特别强调,发达国家应该严格履行减排目标, 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要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清洁技术,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在2007年6月召开的G8峰会上,气候变化是三大重要议题之一。这次峰会就欧盟、加拿大、日本等方提出的关于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至少降低50%的建议达成了协议。

2007年12月3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泰国巴厘岛举行,15日正式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举行谈判,制订了世人关注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该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40%。巴厘岛路线图为全球进一步迈向低碳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全球共识。

2009年12,全球气候变化峰会在哥本哈根召开。在此次大会上,各国将致力于就《京都议定书》2012年到期后的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达成一份新协议。发展中国家则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推进技术创新,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为全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做出努力和贡献。

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一)发展低碳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

世界经济在经历了工业化、信息化之后,正在走向低碳化。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了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能源白皮书,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概念。英国政府为低碳经济发展设立了一个清晰的目标:到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减少60%,到2050年建立低碳经济社会。日本与英国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多共同的愿景。2007年6月,日本与英国联合主办了以“发展可持续低碳社会”为主题的研讨会,勾画了未来低碳社会发展的蓝图,并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地热能等方面的研究;停止或限制高能耗产业发展,鼓励高能耗产业向国外转移,对一些高耗能产品制定了特别严格的能耗标准。2007年7月,美国出台了《低碳经济法案》,公布了题为《抓住能源机遇:创建低碳经济》的报告,提出了创建低碳经济的10步计划,对风能、太阳能、生物燃料等一系列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减免税收、提供贷款担保和经费支持等优惠政策。除英国、日本、美国以外,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都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巴西、墨西哥、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主动减排、限排,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流的战略选择。

(二)发展低碳经济是进行产业调整的战略选择

发展低碳经济,就是要降低碳排放量。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企业与居民的碳排放量之比是7∶3,即70%的碳是企业排放的,而30%的碳是居民排放的。而在许多发达国家,企业与居民的碳排放量之比是3∶7,即30%的碳是企业排放的,而70%的碳是居民排放的。这也说明,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减少碳排放的主要压力在生产领域。而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发展的时期,一些高碳产业仍然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更为严重的挑战是,受资源禀赋条件的约束,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低碳能源资源的选择有限。在这种状况下,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我们有大智慧、大手笔,化挑战为机遇,化压力为动力,努力调整产业结构,实现高碳产业“低碳化”。特别是在火电、冶金、石化、交通、建筑、化工等产业能耗高、污染重,被一些学者称为的高碳产业,要通过产业政策调整,鼓励高碳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发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以技术进步带动整个产业升级;要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增强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还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强制淘汰高碳产业的落后产能。可见,发展低碳经济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

(三)发展低碳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由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牵头的《斯特恩报告》指出,全球以每年GDP1%的投入,可以避免将来每年GDP5%~20%的损失,呼吁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有望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是美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重化工业发展比较迅速。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可能停止,能源的大量需求和快速增长一时难以改变。有资料显示,作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耗国,美国以世界6%的人口消耗了世界30%的能源。而我国的单位GDP能耗是日本的8倍,人口是美国的好几倍,按照这种发展模式,我们缺乏持久的创新能力,环境恶化和能源短缺将是今后50年我国发展过程中最大的瓶颈。作为一个高能耗国家,我们需要从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内在规律出发,找到我国巨大社会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本源。必须摒弃只关注诸如建筑节能、煤的高效利用等“用”的层面的具体技术问题,而忽视“体”的层面存在的痼疾,比如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理论的负面影响,城乡空间布局、国民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巨大浪费等。因此,创新思维、改变观念,坚持体用结合,从全局观、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实行节能节排,实现低碳发展,构建生态文明社会,才能正确认识并加快低碳经济发展。可见,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四)低碳经济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进剂

我国传统的发展模式是一种以高能耗、多污染为代价的一种发展形势,而低碳经济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前提来谋求最大产出的经济发展理念或发展形式。“低碳经济”并不是以牺牲发展、减少GDP而采取“低碳”的发展,而是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新的约束条件后,提出可以通过与新约束条件相匹配的技术和制度,创造和扩大市场规模,激发人的创造性和盈利能力,从而促进发展。虽然目前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全球经济增速放缓。但发展节能技术、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电力设施效率等低碳技术,却带动了经济的又一轮新的增长。当前,全球不少企业已经尝到了低碳经济带来的甜头。据统计,德国风能发电设备2005年的出口收入已达约60亿欧元,占全球风力发电设备交易额的一半左右。日本在光伏发电技术领域居世界领先,是全球最大的光伏设备出口国,仅夏普公司的光伏发电设备就占世界的1/3。可以预见,发展低碳经济,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进剂。

四、 “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策略

发展“低碳经济”,必须得到金融服务的支持。在经历了前一阶段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后,发展“低碳经济”成为金融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在金融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政策支持,从宏观上引导金融业为发展“低碳经济”服务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低碳金融政策,这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支撑。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国家相关部门在政策引导上存在“缺位”的现象,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没有发挥。2008年四季度,国家出台的“四万亿”投资项目中,仅有2100亿投向低碳经济,仅占全部投入的5%,比例很小。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特别应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方式,合理分散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融资支持的信贷风险。中央银行要充分利用“窗口指导”,引导银行加大对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信贷支持,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货币政策环境。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从源头上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经济命脉,有效地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条,遏制其投资冲动,解决环境问题,通过信贷发放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二)绿色信贷,从行动上为发展“低碳经济”的护航

绿色信贷是环保部门和银行业联手抵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节能减排,规避金融风险的重要经济手段。根据《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应对研发生产环保设施、从事生态保护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倾斜信贷、保险等金融支持,而对污染企业制定进行金融限制的政策和制度,以达到有效引导资金向环境良好企业流动的效果。与一些行政手段相比,绿色信贷这样的市场经济手段往往非常有效。

为此,商业银行应将低碳经济项目作为贷款支持的重点,大力支持诸如新能源等行业的发展,同时要积极创新贷款管理机制以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需求。

在实务中,浦发银行率先进行了绿色信贷的实践。自从2006年以来,浦发银行在每年的信贷投向指引中,都明确提出对新能源和环保行业,给予重点授信支持。对于污染环境、能耗超标的企业,不得与其建立授信关系,致力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近3年来,浦发银行已经陆续地提供了1000多亿的授信来支持低碳企业和低碳经济,支持了一大批风电、水电、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电厂脱硫脱硝、工业和建筑节能领域的一些项目。在个人业务方面,浦发银行大力发展各类电子银行的渠道,鼓励客户使用电子账单,鼓励客户购买绿色节能的家电,从而使个人金融服务与低碳相结合,不仅引领低碳生活的时尚,而且切实起到支持低碳经济的作用。

(三)发展碳金融,为发展“低碳经济”指明方向

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碳金融的发展依赖于“低碳经济”的规制建设,低碳经济的三大领域包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碳素产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和汇储技术开发、碳交易市场发展等。据测算,“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投资总额累计可达6000亿元以上,潜在的节能市场规模达8000亿元。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碳金融发展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我国目前的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政府在制定发展“低碳经济”相关政策时考虑还不够全面。在碳交易市场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碳交易市场。因此,我国银行应该大力发展碳金融业务,逐步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建设,为企业减排建立良好的平台。

参考文献:

[1]郭印,王敏洁.国际低碳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生态经济.2009(11).

[2]王宇.世界走向低碳经济.中国金融.2009(24).

[3]李建建,马晓飞.中国步入低碳经济时代――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之路.广东社会科学.2009(6).

[4]王仕军.低碳经济研究综述.开放导报.2009(5).

第3篇:关于低碳的建议范文

论文关键词:低碳,温室效应,经济,日本

 

目前,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超过了大自然可吸收量的两倍,导致地球温室效应的二氧化碳在未来数十年内仍有持续增长的趋势。实现低碳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已经得到全球各国的认可。

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行动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以抑制全球变暖。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也就是说,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

2005年在英国苏格兰鹰谷召开的八国首脑会议上,气候变化成为G8峰会的核心议题。此后,在2007年德国海利根达姆G8峰会和2008年意大利拉奎拉G8峰会上,气候变化问题都成为核心议题。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于12月7日在哥本哈根拉开帷幕,本次会议就2012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事宜做出安排。

2010年11月5日,负责气候变化问题的秘书长高级咨询小组向潘基文秘书长提交了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按照2009年12月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发达国家承诺在2020年以前温室效应,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然而,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做出的减排承诺与科学家提出的将全球气温升高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二、日本低碳革命的发起与进展

日本是典型的岛国,受地理环境条件的制约,能源也非常有限。这迫使日本极为重视新能源开发,日本正在把低碳政策作为长期的国家发展战略,致力于推行低碳社会。低碳革命政策的推出,并非日本政府的权宜之计,它早已建立在对相关问题深入研究基础之上。作为2008年八国峰会的主席国,日本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如何建设低碳社会。

日本是最早推行太阳能政策的国家。1974年日本执行了“阳光计划”,把太阳能、地热、煤炭、氢能源等四个领域作为石油替代能源的重点进行开发研究毕业论文格式范文。2004年4月,日本环境省设立的全球环境研究基金成立了“面向2050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共同研究日本2050年低碳社会发展的情景和路线图。

2007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在政府报告书《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中提出,为了克服地球变暖等全球性环境危机,实现“可持续社会”的目标,需要推进“低碳社会”、“循环型社会”和“与自然和谐共生社会”三方面的建设。[1]

2008年6月9日,日本时任首相福田康夫发表了题为《向“低碳社会·日本”努力》的演讲,被称为“福田蓝图”。这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福田表示,日本减排的长期目标是到2050年使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60%至80%。[2]日本政府在6月29日的内阁会议上通过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这份计划阐述了在未来3年至5年内将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成本减少一半等多项有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内容。另外,日本政府选定了以横滨为首的六个城市作为“环境模范城市”。这六个城市因为有效地采取措施以防止温室效应而被授予此项殊荣。这一行动的出发点在于建立低碳社会,转变以城市为单位的生活方式、改善城市功能以及交通系统等。

2009年4月,日本环境省又公布了名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草案。其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措施来发展日本的低碳经济。

总之,在日本政府的主导下,依靠技术创新、制度创新、观念更新以及对外合作,日本的低碳社会计划正稳步推进。

三、日本建设低碳社会的基本理念

日本政府建设低碳社会的基本理念有三个方面:

(一)实现碳的最低排放

力争将碳的排放量控制在自然环境可吸收的范围以内。这就要求人类必须认识到地球是有限的,人们要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废的思想,要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生产性等方式使碳的排放量达到最小化。

(二)感受富足、实现简朴的生活方式

要求人们改变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从过去通过大量消费来寻求生活富足的社会中挣脱出来。同时,生产者也要结合消费者的意向,进行自我改革。

(三)实现与自然和谐共生

保护森林、海洋等自然环境资源,使其可以再生温室效应,推动“自然协调型技术”的使用,确保与大自然接触的场所和机会。

四、城市与农村低碳革命的开展措施

(一)大中城市

1.建设便于居住、繁华的都市

2.修整道路以利于自行车安全出行

3.灵活运用单体移动物

4.根据都市规模和既有的基础建设设施,修整铁道、公交等公共交通网络

5.提高集团住宅率,缩小工作单位与住房的距离

6.积极利用尚未开发的能源,如污水污泥。有效利用包括热量输送管在内的排热能源

7.确保绿地和水边等风行通道,缓解热岛效应

8.减少室外的照明灯、广告灯

9.整顿防水设备,防止暴雨带来的都市淹没

(二)小城市

1.以铁道站为中心,在周边建设商业设施等,保护城市周边的绿地、农用地

2.发挥公交车的公共交通机能,根据实际需求,运行不同尺寸的公交车

3.城市周边有农用地,努力实现自给自足

4.关于中层建筑物,有效利用国产材料,提高木造建筑和木材、铁骨混合型建筑

5.保护大自然固有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地理环境,保障城市的防水、防灾能力

(三)农村

1.整顿并保护森林,确保二氧化碳的吸收源

2.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激活第一次产业

3.出行方面,机动车利用率仍比较高,力图使机动车通过马达或生物燃料行驶

4.民房、其他建筑物采用木造

5.将当地的废弃物、稻草、间伐材料等未利用的资源作物作为能源和产品的供应原料

6.在当地相关人员的帮助下,将当地的生物质能在全国推广利用

7.由于通信系统逐步发达,即使住在物产丰富的农村也可以就业。另外,还可以享受到

医疗服务、教育

8.通过整顿和保护森林资源,进一步发挥其公益性机能,有利于防止山区灾害

五、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措施及进展

2008年,由日本内阁进行的一次舆论调查显示,高达90.1%的日本受访民众表示国家应该努力实现“低碳社会”。可见,日本社会的每个国民,都具备了节能与环境保护的意识。重视每一位国民的作用,让国民理解减排的意义、重要性、做法和可能伴随的负担,从而采取实际行动。

(一)低碳经济的基本概念

2003年,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在政府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低碳经济以节能减排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推动力温室效应,减少高碳能源消耗,把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目前,世界各国均已认识到,人类只有选择低碳经济的发展路径,以解决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战略行动正逐步推广。

(二)主要推进措施

1.发展创新技术

日本前首相福田康夫指出,日本必须全力进行技术创新,开发出“这个世界上还不存在,不会产生温室效应气体的革新技术”。[3]日本积极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官学”一体化,确保日本在全球环境和能源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

2.进行制度革新

日本政府积极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撑。自1991年以来,先后颁布了《环境基本法》、《新能源法》、《能源合理利用法》等多项法律法规。此外,还推行了“碳足迹”标示制度、特别折旧制度、补助金制度等,力图以富有特色的经济政策加以引导。

3.加强国际合作

为尽早实现低碳社会,日本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能源署、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等国际与区域组织平台,通过承办G8环境峰会,开展多边与双边的磋商与合作,促进与相关国家的技术合作和经验分享。2010年6月,中日两国签署了《中国沈阳市--日本川崎市环境友好型城市合作备忘录》,这无疑将推动两国城市间在实现地毯社会转型方面加大交流和合作,进而为两国其他城市树立低碳社会建设的典范。

(三)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制约因素

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后,日本的经济形势也受到一定的冲击毕业论文格式范文。主要表现为股市暴跌、出口锐减、消费低迷、失业攀升、生产下降、日元升值等方面。而发展低碳经济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巨大的财政投资。因此,日本陷入了经济增长缓慢与低碳经济投入需求大的矛盾之中。此外,政府减排目标与部分行业利益产生了冲突。例如,新日本制铁公司社长宗冈正二就表示,过高的减排目标将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他对此表示“很难理解”、“无法接受”。[4]日本经济产业省次官望月晴文也表示:“我们必须认识到,日本选择的是一条对国民和经济都非常险峻的道路”。[5]

六、日本发展低碳经济对我国的启示

发展低碳经济是现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能源和环境领域均有值得期待的新市场,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日本正重点推进能源和环境技术的研发。建设和发展低碳社会是日本的一次新的经济增长机会,因为应对地球变暖将创造新的需求以及新的就业机会温室效应,与此同时还会产生新的收入。日本有许多能源和环境技术走在世界前列,不少技术的研发动向都值得关注。例如综合利用太阳能和隔热材料、利用发电时产生的废热等技术。这些都是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优势。

日本的低碳革命与我国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两型”社会建设本质相同,因此对我国建设低碳社会、发展低碳经济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尚未有任何正式的有关低碳发展的相关法规,当前低碳发展经济学属于非常前沿的课题,其理论体系和具体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但是,这门学科必定会为经济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革。要建立起一个低碳的社会,我们面临很大的挑战,必须停靠政府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把自然科学和技术发展相结合。

特别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是,社会大众是进行低碳革命的重要主体,政府部门应该促进并增强国民意识。日本构建低碳社会发动了全社会的力量,涉及到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因此,要发动群众认真学习低碳的真正涵义,理解低碳背后的可持续发展之道,为了我们的子孙大力创建低碳社会,这是我们的使命,也是我们的义务。

参考文献:

[1]邵冰.日本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及对我国的启示,北方经济[J],2010(7).

[2]严圣禾.光明日报.日本:多管齐下建设低碳社会[N],2009-12-17.

[3]金乐琴,刘瑞.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J].经济问题探索,2009(1).

[4]日本钢铁联盟会要求日本政府再次商讨减排目标.共同网[N],2009-12-21.

[5]黄海.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导向及启示[J],环境经济,2009(11).

第4篇:关于低碳的建议范文

关于低碳生活倡议书最新范文   广大市民朋友:

  低碳生活,减少碳排放是节能、环保、绿色、生态、健康的一种生活方式,是我们改善生活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20xx年12月,兰州市基于低碳工作和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在巴黎世界气候大会上荣获“今日变革进步奖”。20xx年1月,兰州市获批成为国家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为我们加快低碳城市建设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低碳城市试点的建设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也和我们每个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我们的城市更加靓丽,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兰州市的环境更加美好,特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朋友提出以下倡议:

  一、全民积极参与,追求低碳生活

  希望每个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到低碳生活中来,从个人做起:倡导绿色消费,餐饮点餐适量化,遏制食品浪费;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水、节电、节气、垃圾分类等低碳生活方式;杜绝使用一次性制品,一物多用,减少垃圾产生;在全市形成自觉锻炼身体、主动健身、热爱生活和追求节能低碳生活的良好氛围。

  二、倡导绿色出行,引领绿色风尚

  “没有绿色,生命就没有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要充分认识到“文明出行、绿色生活、健康生活”的重要意义,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减少私家车出行率。自觉选择“135”绿色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积极参与“每周少开一天车”、“低碳出行”、“社区无车日”等活动,让绿色出行成为一种社会新风尚。

  三、低碳有你有我,共建低碳城市

  “明德尚美,求真扬善”。文明是一个人道德风貌、素质修养的集中体现。广大市民朋友要积极追求文明新风尚,走路时做到“六个无”,即:无纸片、无饮料瓶、无烟头、无痰迹、无破坏绿地和无闯红灯行为,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低碳城市的建设在于你我共同的努力。

  市民朋友们,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国家低碳城市试点的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立即行动,积极参与到低碳城市建设中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号召家人、亲戚、朋友广泛参与、积极行动,为社会尽一份责任,倡导低碳节能生活,让“兰州蓝”常驻。

  过低碳生活,做绿色公民;绿色在延续,我们来行动!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xx年6月

  关于低碳生活倡议书最新范文

  环境是发展的基础,发展依赖于环境,只有转变发展方式,人类才能拥有未来。在认识环境,了解环境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审视我们的过去,思索我们的未来。保护环境的关键在于你、我、他的共同参与,在于我们每个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倡议:

  一、在社区及公共场所宣传环保知识,提高广大公众的环保意识,参与社区的环保实践和监督。

  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提倡绿色生活,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绿色消费,支持环保。

  三、积极认真搞好居住社区、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净化,清除或有效控制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对环境少一分破坏,多一份关爱,共建绿色家园。

  四、全面提高环境与发展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环境道德风尚。负起环境责任,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 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环保工作,为改善人类居住环境作出实质性贡献。

  六、为了我们自己,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为了我们共有的家园,保护环境应该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让我们把绿色奉为梦想,把梦想化为行动,用热情和努力奏响追求绿色与和谐梦想的乐章,从现在起,从身边做起,共创繁荣、文明、和谐的辛集。

  关于低碳生活倡议书最新范文

  亲爱的同学们:

  什么是低碳呢?简单地说,低碳生活就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目前,地球处于危机状况。人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了,大量二氧化碳排除,导致全球气温升高、气候发生变化;人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了,导致物种大量减少,甚至灭绝;人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了,导致山体滑坡、洪水、泥石流等灾害……还有很多很多这样的例子,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作为二十一世纪的青年,我们有义务去保护环境,毕竟,我们只有一个地球。

  低碳生活是我们自然而然地节约身边各种资源的习惯。日光灯彻夜不熄、水龙头滴水不停、夏天开着空调裹着被子冬天开着空调穿着单衣,这些显然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都是需要我们改进的。要记牢:“节能就是最大的减目前,中国人均碳足迹为3900kg;工业国家人碳。”均碳足迹为11000kg;全球人均碳足迹为4300kg;应对气候变化全球人均目标碳足迹为2000kg。

  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积极创造低碳生活!其实做到节能,创造低碳生活很简单。我提议:

  1. 少用纸巾,重拾手帕,保护森林,低碳生活。

  2. 随手关灯、开关、拔插头,不坐电梯爬楼梯。

  3. 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牙刷、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水杯。

  4. 关掉不用的电脑程序,减少硬盘工作量。

  5.少买不必要的衣服,捐献旧衣物,尽量手洗服装,使用无磷洗衣粉。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只有一片天空,我们只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园,因此,我倡议:保护环境,走向低碳,从我做起!

第5篇:关于低碳的建议范文

Abstract: To develop strategic new industries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adjustment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achievemen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lthough there are not principles in the "Kyoto Protocol" only for China's reduction, our country still actively develops and implements a national response to reduce carbon emissions and carries out the discussion of important issues, making important progress. However, low-carbon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 has obstacles due to our country’s resource endowment, stage of industrialization and technological conditions. 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particularl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vestments of low-carbon technologies and low-carbon products, which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echanism.

关键词:低碳技术;碳金融;新兴产业

Key words: low-carbon technologies;carbon finance;new industries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7-0081-02

1问题的提出

总理在201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培育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利用开发低碳产品、低碳技术及低碳能源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和政策支持。由此可见,以低碳产品、低碳技术和低碳能源为核心内容的低碳经济已被中央政府作为战略性的工作来开展。由以往学者的研究表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需要“以企业技术创新为主体、以政府政策为支撑”;另外还要注意环境、资源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关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为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提供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的理论依据;演化经济理论也指出从技术、制度两个角度综合考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影响,从而协助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合理的产业调整进程。因此,本文主要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政府政策如何有效支撑”的层面进行研究,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2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障碍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京都议定书》中没有规定我国的减排任务,但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下,我国以对全球气候变化负责任的大国姿态,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减缓碳排放的国家对策和开展重要议题讨论研究。在政府的重视下,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开始启动,也取得了一些成绩。截止到2008年12月23日,我国指定国家主管机构(Designated National Authorities,DNA)已批准我国CDM项目1596个,项目预期年减排量达1.92亿tCO2e(吨二氧化碳当量)。

根据低碳发展经济模式的特点,资源比例、工业化阶段、技术条件将成果制约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

首先,在能源结构上,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的国家,近几年煤炭在中国能源消费中的比例虽有所下降,但2005年仍近70%,而全球水平不到30%。我国的油气资源相对于煤炭较少,这种资源禀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相比,单位热量燃煤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比石油、天然气分别高出约36%和61%,使得中国单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将长期处于较高水平,其实我国的碳密度是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由于能源结构调整的难度大,中国在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将比其他国家受到更多的资金和技术压力,付出更高的代价,面临更大的困难。

其次,我国目前能源生产和利用、工业生产等领域技术水平落后,技术开发能力和关键设备制造能力差,产业体系薄弱,与发达国家有不小的差距。同时,中国一些重点行业中落后工艺所占的比例仍然较高,落后工艺技术的大量存在和先进技术的严重缺失,使得中国工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呈现高排放的特征将很难消除,会增加未来我国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成本,并给中国带来更大的减排压力和国际谈判的压力。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开发和创新对各国来说都是新问题,发展低碳经济对中国技术创新能力提出了更强烈的要求,要求我国大力投入低碳技术的研发。

再次,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中期阶段,而经历过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工业化进入重工业加速发展的时期,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将加快,温室气体排放也将不断增加。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发展低碳经济面临更艰巨的挑战。中国工业化进程在规模和发展速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也会呈现较大规模的增加;我国人口基数大,正在进行大规模的能源、交通、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而经济的迅速扩张常规技术使用较多,不可能大规模采用低碳技术。

3我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提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些政策建议,以供参考。

3.1 发挥政府的投资带动作用低碳经济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问题,民间资本在发展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是不会贸然投资的,所以需要政府的投资带动。有必要将引入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到位结合起来,进行公共管理的再创新,以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张伟等,2009)。政府的投资领域包括低碳基础研究、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示范,等等。

3.2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低碳技术创新体系按照J・A・熊彼特的观点,“创新”是一个经济范畴而非技术范畴的概念,它不仅仅是指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更重要的是指把已发明的科学技术引入到企业中,形成一种新的生产能力,其目的是获得一种潜在的利润,从而推动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因为我国的低碳技术很少,一方面可以引进国外低碳技术,更重要的一方面我们要创新,自己研发。基于我国的国情,低碳技术创新的主体应该是企业,企业有效推进低碳技术创新的方式是构建低碳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一般是指由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及配置相关、与利用创新资源相关的各种机构在相互作用中形成,主要包括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技术创新活动参与者、它们的相互联系,以及其运作机制构成的系统。因此,政府应该建立技术创新活动各类参与者的协调机制。

3.3 构建与低碳经济相协调的金融体系通过碳金融运用和创新,改进和加强低碳经济领域的金融服务,对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实现经营安全性和盈利性。以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融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实现减排、改善生态的目标,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环境金融的运用,也是金融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可以保障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如构建完善的碳金融体系,以上作用会发挥得更显著。结合金融体系的概念以及我国的金融体系构成,本文认为碳金融体系在发挥金融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作用的基础上,应该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创业投资和其它绿色金融手段。

3.4 构建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相符合的政策平台政府应加强对低碳产业的引导,发挥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加快建立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平台,从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环境政策、贸易政策和科技政策等全方位地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不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在政策强度、涉及面和时间进度上进行调整。另外,还要重视不同政策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良好政策和法律环境。重视市场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手段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调节,推动有利于低碳发展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低碳发展之路。优越的市场平台对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3.5 构建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相符合的法律体系我国先后制定了《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这对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也对我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能减排放以及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政府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立法离完善的低碳经济的立法要求还有差距。当前,我国应该大力加强与低碳经济有关的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我国还应抓紧修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环境和资源领域的专门法律;同时还要抓紧制定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及各种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相关法律,加快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建立,以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法律形式保障低碳经济的有效推行。

参考文献:

[1]王灿,王克.技术创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J].低碳经济论[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美]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3]李D.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建议.国际能源网.

[4]光大证券策略团队.低碳经济,泡沫,还是机遇?2009.

第6篇:关于低碳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低碳建筑,设计重点,误区,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影响建筑师有效落实低碳设计的常见误区及建议

明确建筑师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不同阶段中的工作重点及其作用,是规范和落实建筑师的低碳设计的基础。仅仅有这些还不够,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地认识在践行低碳设计的常见误区。

目前,很多人把低碳建筑片面的认为是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碳排放,是低耗能设备、工厂化的绿色建材等高科技在建筑上的集成⋯8943 .导致许多低碳建筑仅仅处于示范阶段,而不易复制、难于推广。在此就近年对低碳建筑的一些常见的误区给些注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筑师提出些许建议。

1.1 低碳建筑仅关注使用、回收过程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关注使用过程中的低耗能、低排放,而忽略了在建设过程中的碳排放,也就是“隐含碳排放(embeddedcarbon emission)’’ 。

人类在创造人居环境和使用过程中,不仅有直接碳排放(如煤燃烧),还有间接碳排放(如火电)。此外还有因为生产使用清洁能源的设备而产生的隐形碳排放。例如,太阳能在使用过程中几乎是“零碳排放”。但实际上太阳能利用的过程中的直接碳和间接碳排放可能为“零”,而相关设备生产、安装维护,需要耗能,自然就有碳排放,这就属于隐含碳排放。

所以建筑师在低碳建筑的设计过程中,不仅应该考虑建筑在使用和回收过程中的直接碳和间接碳排放,还要关注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隐含碳排放,以提高碳减排效率。

1.2 追求低碳建筑的绝对标准

在中国无论是政府还是建筑界,都在追求一个统一的标准欲将“低碳的概念量化”。伴随着对低碳建筑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入,我们必须认识到,低碳建筑是具有相对性的。就像在LEED指标中,很多低碳的衡量标准都是相对而言的,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

所以建筑师应该追求的不仅仅是一个绝对的低碳建筑量化标准,更应该考虑在中国的资源、环境、文化和经济等背景下,建筑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的“碳消耗”有多少改善的空间,在以后的项目中应该如何提高低碳化的具体措施。

1.3 低碳建筑片面追求新技术的集成

以利用新能源技术、新节能建筑技术和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三新技术”在实现低碳建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往往忽视了低碳就在我们身边,只要我们建筑师在设计的过程中用心,就会找到答案。比如,利用太阳能的光伏发电绝对是低碳能源。但如果建筑师将其利用在太阳能辐射量不高的地区,那么设备的隐含碳排放量可能会超过其在产品全寿命周期节约的直接碳和间接碳排放,碳减排的效率反而降低。

建筑师只要认识到低碳建筑不是人类改造自然而为人类提供更为舒适的生存空间的产物,而是人类跟随自然的居住、生活空间的产物,在低碳建筑设计过程中“跟随自然”“尊重自然”,就能解决此类问题。

在跟随和尊重自然的方面,我国许多传统建筑设计师是我们的榜样。传统建筑喜欢择址于能避风聚气,山势峻逸,风景秀美之处,力求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形成自然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和谐。在中国传统建筑择址中,将“天人合一”的“有机”之美表现得淋漓尽致 。

传统的建筑在技术和艺术上都必须经过历史的沉淀,蕴藏丰富的文化内涵。包括建筑师在内的业内人士在推行“低碳建筑”的同时,应该将传统建筑中强调建筑、人、自然三者之问的和谐统一的精神内涵和构图原理运用到其中,一定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成绩。

1.4 忽视项目决策阶段的作用

在具体低碳建筑的建设过程中,决策阶段尤为重要。此阶段不仅会影响业主的投资和收益,而且也决定了该建筑的碳减排的效率高低。

建筑师要尊重自然和科学,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对自然环境、建设环境、建筑环境的调查研究、当地建筑资料、企业内部建筑资料、其他类似建筑资料的搜集非常重要,这样建筑师才能尽可能的分析和利用自然环境,结合相关部门及企业自身的技术经验,为低碳创造条件和相关的论证。

另外,低碳建筑的践行过程还应该将结构师、建造师、造价师等各专业智慧融合,建筑师有义务在此过程中挑起组织的重担。建设方(业主)也应该充分尊重和重视建筑师在决策阶段的职能,以使工程项目可行,提高建设过程碳减排的效率。

2 建筑师在全寿命周期不同阶段中的设计重点及其作用

为有效落实低碳设计,建筑师必须明确在建筑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中,不同阶段的设计重点及其作用。

2.1 决策阶段

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任务主要是项目立项(立项批准)。此阶段是建筑低碳可行性的基础,也是低碳建筑项目中最重要的一环。在项目立项之前,建筑师的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环境和条件的调查与分析;类似建设项目的调查与分析以及相应技术分析(见表1)。

表1 建筑师在低碳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决策阶段的工作重点和作用

2.2 实施阶段

项目的实施阶段是将建筑师的图纸变成建筑实体的关键步骤,关系到建筑师的低碳建筑的蓝图能否实现。

在施工前建筑师工作包括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这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顺利施工的主要步骤。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师要严格改签和设计变更。同时建筑师要注意项目现场情况,以免造成返工。在整个实施阶段,设计方均有义务协助相关方工作,以免出现浪费。

2.3 使用阶段

设计方在低碳建筑使用阶段应该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使用前的培训、指导,使用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及使用后期指导拆除和回收利用。

低碳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阶段与设计方的关系见表2。

表2 低碳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阶段与设计方的关系

3 结语

伴随气候不断恶化,追求“低碳生活”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在这种背景下,作为主要影响因素之一的建筑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据统计,目前我国建筑相关能耗已占总能耗的46.7% ),低碳建筑也正成为建筑发展的一种趋势。

在先前低碳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研究中,多从项目开发的角度将其分为前期决策、规划设计、施工建造、运营维护以及建筑物最终拆除报废等阶段。实际上,低碳建筑应该是人类在追求更加舒适的人造空间的同时,尽可能不影响环境的一项系统工程。所以在低碳建筑践行过程中,建筑师必须将低碳设计贯穿到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的始终。

在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中,“低碳”不会是终点,“低碳建筑”也仅仅是人类追求居住环境舒适而保持可持续发展中的一个阶段。建筑师作为当下低碳建筑主要参与者之一,应该在注意设计创意的同时,领会建筑本身应该是环境的组成部分,它并非是人类改造自然的产物。

所以对于建筑师而言,低碳建筑与其说是人类追求舒适居住环境的过程,不如说是建筑师的一种态度,一种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共同孕育出来的求真务实、科学严谨的态度。

参考文献:

第7篇:关于低碳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 碳税;二氧化碳;减排

近来,“低碳经济”和“碳税”不断被政府官员和学者提及,已成为备受关注的名词。财政部财科所课题组在近期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报告,将我国碳税的征收提上了议事日程。一些发达国家也计划开征碳关税,这引发了不少专家对我国是否率先征收碳税问题的讨论。本文将简单介绍碳税的概况,并分析一些国家实施碳税的经验,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一、碳税的概况

(一)何为碳税

国际上对碳税(carbon tax)的定义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征收碳税是为了进一步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以市场手段实现环境治理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通过开征碳税能够抑制化石能源消费,进而达到减少二氧化碳及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二)碳税的优缺点

碳税除了有助于解决能源环境问题外,还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能源结构调整。开征碳税能够推动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和其他高能耗产品的价格上涨,导致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此类产品消费的目的。二是有利于鼓励企业探索和利用可再生的能源,加速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研究和使用节能减排技术(例如:碳回收技术等),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三是有利于促进新行业的发展,例如:脱碳、储碳技术的清洁煤技术行业。

碳税的缺点主要是:征收碳税会降低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因此,社会各方对该项税收有较多的争议。

二、国际实施碳税的经验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芬兰、瑞典、丹麦、荷兰等国家先后开征碳税,虽然开征碳税的国家或地区不多,但情况各异。以下就三个国家的碳税征收经验进行分析。

为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芬兰于1990年率先征收碳税。在征税之初,征收对象包括了所有矿物燃料,并采用低税率(税率仅为1.62美元/吨)。在实行一段时期后,发现二氧化碳的减排效果不佳。为了能在20世纪末把二氧化碳排放的增长率降低为零,芬兰政府逐步提高了碳税的税率,由最初的1.62美元/吨提高到26.15美元/吨。税率调整后,减排的效果显著。经芬兰政府的评估,在1990~1998年间,芬兰有效地抑制了约7%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继芬兰开征碳税后,瑞典于1991年对工业企业和私人家庭开始征收碳税,并采用高税率(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随后,考虑到对本国工业竞争力的保护,瑞典政府降低了工业企业的碳税税率(工业企业只需要交纳80瑞典克朗/吨,而一些高能耗工业行业,如商贸园艺、采矿、制造业及纸浆和造纸行业,则全免)。瑞典环保局对瑞典实施碳税效果的评估结论:与假定仍然维持1990年以前的政策情景下的排放量相比,1995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15%,其中排放量90%的减少来源于碳税。

丹麦在1992年开始对家庭用能征收碳税,标准税率为13.4欧元。于1993年起对工业企业征收碳税。最初,工业企业的征税额度仅为家庭税额的35%。随后在一些政客的要求下,调高了工业企业碳税税率。但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丹麦政府对那些已经签订了自愿协议的高耗能企业进行减免(即签订了自愿协议的耗能企业支付0.4欧元/吨的碳税,而没有签订自愿协议的企业要支付3.3欧元/吨)。评估表明,在征收碳税这些年来,丹麦已减少3.8%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就是减排230万吨二氧化碳。

三、国外碳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自2002年以来,我国一直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二氧化碳的排放问题会越来越严重。作为国际社会中举足轻重的大国,我国所要承担的减排压力也将不断增大。因此,除了尽早加强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制度和能源战略等领域的研究外,还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开征碳税的实践经验,结合本国国情逐步推进碳税制度建设。从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来看,笔者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我国的碳税问题。

(一)择机引入碳税

财科所课题组的《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报告中建议,考虑到缓解国内外压力、居民和企业的负担以及经济结构转型等多方面的影响,建议五年内开征碳税。不少学者也认为,目前中国的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经济增长趋势不稳定,现在不宜开征碳税。王金南在《政策研究》中称,根据“巴厘岛路线图”达成的协议,2012年后在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减排义务的同时,也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适当减排温室气体行动。他建议中国碳税起征时间宜为2012年。笔者也认为,我国从2012年起开征碳税是最理想的时机。主要理由是:

1.目前,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和资源利用率都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所以,除了征收碳税外,很难再找到其他的办法实现减排目标。而我国的科技水平和资源利用率还远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不断地采用新的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才是目前我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有效方法,在现阶段开征碳税不一定能收到节能减排的明显效果。

2.正如财科所课题组的报告中所提到的,根据“巴厘岛路线图”达成的协议,2012年后全球为应对气候变化必然会形成新的格局,也必然会对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施加更大的压力。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3年内(即在2012~2013年)开征碳税,恰好符合中国根据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需要而适时出台有关二氧化碳减排政策的策略。

(二)税率的差异性

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在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碳税的税率应具有差异性。首先,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不同的税率。即在征收的初期,应采用较低的税率,然后再逐步提高,这样可以让企业和居民在承担较低税负的情况下及时调整能源消费行为。其次,可以借鉴丹麦的做法,对不同的能源使用者采用不同的税率。即对使用高污染能源――煤的企业和个人征收高税率的碳税;对使用天然气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相对低的税率;对于使用可再生资源(风能、太阳能)的企业和个人不征碳税,甚至还对这些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从而达到鼓励人们更多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高污染能源的消耗,最终实现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目的。

(三)纳税环节的选择

在征税环节的选择上,有些专家提出,碳税纳收环节应为消费环节(即最终使用环节),这样可以利用价格的传导作用,刺激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耗。但也有一些专家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对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征税的实际做法,从实际管理和操作角度考虑,在生产环节征收碳税更容易操作。

笔者认为,在纳税环节的选择除了要考虑到价格信号的刺激作用外,也要考虑到我国的产业结构。特别是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仍然依赖重工业、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优势,能源利用效率不高,二氧化碳减排的任务还很重。为了实现减排的目标,为了保障碳税的有效征收,减少税收征管成本,笔者也建议将碳税的征税环节设在生产环节。

(四)税收减免与返还

碳税实施可能给相关产业带来影响以及产生社会公平问题,政府应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减免与返还机制。在制定减免条款时应主要考虑:一是能源密集型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征收碳税必将增加这类企业的成本,削弱其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了避免对能源密集型行业造成过大的冲击,保护我国相关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建议在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条件的情况下,可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行低税率或税收返还制度,对那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还应给予奖励。二是从创造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对于低收入群体和地区,征收碳税导致其生活受影响,为了不影响其生活和经济发展,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或者给予相应的补贴。

(五)建立专项基金

政府可以借鉴英国碳基金公司的成功经验,将碳税收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2001年英国组建了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独立的碳基金公司。该基金主要用于:一是促进研究与开发;二是加速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所以,我国政府也可将这项基金用于提高能源效率,研发节能新技术,开发低排放的新能源,实施植树造林等增汇工程项目以及加强有关的科学研究与管理等。

【参考文献】

[1] 李伟,张希良,周剑等.关于碳税问题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8(3).

[2] 汪曾涛.基于我国碳税税负归宿的税收政策研究[J].商业时代,2009(12).

[3] 高鹏飞,陈文颖.碳税与碳排放[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10).

第8篇:关于低碳的建议范文

【论文摘要】“低碳经济”作为未来人类经济发展的新模式,需要法律提供相关的保障机制。本文提出此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对能源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机制、“低碳”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等产业链环节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应实现宏观环境政策、环境法制及相关法规的调整、管理模式的转变,从而有效地构建起“低碳经济”保障机制。 【英文摘要】As the new mod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for future of mankind,〝Low carbon economy〞needs legislation to provide relevant protection mechanism.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law should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to the industrial chain links such as the adjustment of energy structure, clean production mechanism, "low carbon"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marketization. The paper also pointes out that the adjustment of macro-environmental policy, environmental law and related laws, the change to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low carbon" economy should be realized so as to develope a "low-carbon economy" protection mechanism. 【论文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结构;清洁生产;产业化;环境法制 【英文关键词】〝Low carbon economy;Energy Structure;Clean Production Industrialization;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正文】 作为全球性的话题之一,气候、能源备受全人类关注。且看2009年10月19日在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12月4日在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道出了人类共同关注气候问题的心声。此后不久,12月7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与会人员为主题呼喊奔跑,民众瞬间组成各种名义的环保卫士,踊跃参与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来。在会议中,马尔代夫的呼声很高,这个海平面只有1.5米的国家,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变暖已经让它处于危机状态。会议召开期间,相关媒体重提“低碳经济”,让这个由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所达成的共识重新在会议上体现。但是,受制于诸多因素,会议最终未能形成对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济发展不能片面追求量的提高,而应于质上改善,这已是多数人的共识。因而,对“质”的追求不会因一次会议的失败而破灭。当环保、低碳主题在2010年相对冷却之际,低碳产品亮相第15届中国住博会的消息又让人重拾这一话题:低碳经济是否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倘若是,我辈又如何为低碳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把握 “低碳经济”至今实则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按照通说,主要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获得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进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以改实现绿色GDP,最终改变人类发展的模式。在特征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低碳经济是当代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模式。该发展模式主张“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指标,与3R理念相一致。随着全球变暖问题引发的各种环境与生态问题,能源的无污染性成为经济发展应予考虑的因素。“低碳”模式的受认可度因此得到提升,与之结合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新选择。 2.“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的支撑,“低碳观念”是“低碳经济”的行动指针。其中,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 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而低碳观念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展”理念当前已经突破横向关系之间的平衡,而在纵向上提出要求,即要求实现代际平衡。 3.低碳经济注重经济的整个过程,从生产到消费的基本环节上都注重CO2等的低排放,实现产业的整体优化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历史溯源及法价值审视 如果探寻“低碳经济”的源,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纳入国家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同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举行谈判,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其中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至40%,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在2008年7月举行的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 综观这一简短的历史,低碳经济在最近三年受到关注的程度有明显提高,这表明该理念在当前日趋成熟并得到多方认可。然而,从2003年到2009年底七年左右的时间里,“低碳”前进的步伐是缓慢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一,该理念带给现实的改革成本之高昂,致使人们对该方案的可行性存有不少疑问。其二,各国尤其是大国在“软法”性质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并未明显带动国内经济的转型。其三,各国并未制定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虽然美国在这方面牵了头,但是其执行效果不容乐观。 那么到了2009年,两次特殊的会议即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将这一问题再次拿到全球谈判的桌面上来。这不禁带给全球新的危机感:如果片面地指责低碳模式成本高昂而一意孤行的话,电影《2012》、《当地球停止转动》带给我们的视觉恐慌则可能演绎为事实。 在法律价值上,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在终极意义上追求以人为本,具有较强的人权意识和社会意义。因而,力促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应成为我辈孜孜追求的目标。从法律保障机制的角度考虑,宜从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切入,即在微观上注重低碳经济于产业链上的运行,在宏观上有政策等外部性因素对低碳经济的积极引导。 三、于产业链的主要环节构筑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发展模式,其核心的转变在产业链。因而,从微观上对低碳经济做一产业链的审视,构筑主要环节上的法律保障措施很有必要。 (一)能源法规对能源结构作出调整 “低碳”本身是对能源利用结构的质问。煤炭、石油等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的传统能源带给我们的是温室效应,典型地表现在全球变暖,南极冰雪融化和海平面上升。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能源结构方面作出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的能源法主要是经过1996年颁行的《能源法》、《电力法》和《煤炭法》,2007年修正过的《节约能源法》,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这几部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在能源使用尤其是后两部法在改善能源结构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调整,应当说其意义重大。但是,随着人们能源观念新的变化,低碳经济是否能够纳入这些法律规制的视野中呢?至今仍然是个问题。 细看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它们并没有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因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低碳能源应当成为法律必然涉足的内容。在立法修改上, 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笔者认为,在该法修订中应该认真思考并准确定位低碳能源这一关系人类发展的模式,把低碳能源的结构调整作为法律应有的主导思想。与此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不再是简单的“软性”规定,有必要突出“经济刺激措施”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能够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理念,并发挥其正向效应。另一方面,该法也需完善“法律责任”项的规定。未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定位上主要强调政府机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几年后社会面貌发生改观,尤其是将该法放入市场背景下重新考察,将责任主体扩展至参与到可再生能源(包括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的主体,并融入“公众参与”的理念, 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有效运作。 再则,备受海内外关注的能源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小宪法”即新《能源法》,经过向社会征求意见稿,已于2009年2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作为能源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是否可以在法律规定上倾斜低碳能源,从而为整个能源法规体系奠定一个新的基调。 (二)清洁生产法规形成的调整机制 改观能源结构是低碳在产业链上的第一环节,清洁生产机制则关注“能源”在进入生产领域后如何清洁生产的问题。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第一位博士的王明远老师对此很有见解,他认为清洁生产机制改变传统的末端处理,关注从源头和过程上对污染等处理进行分流和有效地疏导。笔者认为,该机制带给我们生产模式是新一轮的革命。当能源上的调整并未把其他碳能源排除出能源结构时,传统的煤炭、石油等产碳能源的继续使用必然需要在生产结构上作出调整。因而清洁生产机制成了第二环节上的必然选择。 至今,我国已经于2002年出台了一部《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的出台对我们规范生产机制有重要作用。结合王老师的观点,在清洁生产机制上我们需要注重四种调控制度:(1)经济调节,改变传统的“命令——控制”措施占主导地位的情形,强调运用费、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经济手段和财政扶持、采购优先等利导性经济手段来实现生产机制的转变。(2)环境信息公开,一则是灰名单、黑名单制,将构成环境损害和不符合清洁生产最低指标的企业公布,将之放入大众视野;另一方面,将环境法规、许可证审批规定公诸于众,充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行政指导和自愿参与,在此处主要是国家环保局及其各级机关在环境政策上作出必要的行政指导,在自愿情形下订立行政合同,让企业参与到这一机制中来。(4)行政强制,该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措施,为强制性削减污染物排放起着强有力的作用。 作为对“低碳”的回应,笔者认为这四项措施足以改进我国的生产结构。当然,在具体的清洁生产法律中,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清洁生产具体应对的法律措施,形成特色的地方清洁生产法制。 (三)低碳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当人类面临温室效应时,很多人的呼声是要限制碳能源,这种看问题的角度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悲观的。有一句话耳熟能详的话说得好:“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那么至今仍为诸多人所依赖的碳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是否就是尚未被人开发的资源呢?至今,全球已有50多家金融机构投资13亿美元进行低碳技术开发,以期在低碳经济上占领技术制高点,这些低碳技术广泛涉及石油、化工、电力、交通、建筑、冶金等多个领域,包括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高附加值转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传统技术的节能改造、CO2 捕集和封存等。这一新近的发展状况带给我们另类的思考:低碳的市场化乃至产业化运作。 在金涌等人共着的文章中,作者花了不少的篇幅来讲述利用科技创新达到“碳”的再利用。主要有“4.4开发CO2 的捕集技术以进行利用和埋藏”和“4.5 通过发展CO2利用技术推进低碳经济”,因而该技术经过理论的论证是可行的。那么法律又将如何作出有效引导和必要的调整呢? 张璐博士的论文为笔者打开了思路。“环境产业”这个听起来仍崭新的字眼带给我们无尽思考的空间。作者认为,环境产业是一新兴的朝阳产业,包括污染治理产业和资源建设产业[11]。那么对于本文所提及的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既可以从治理模式上进行也可从资源建设方面拓展。当前我国并未制定类似《环境产业法》的法规,倘若从立法的层面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考证当前技术能力成熟度的基础上,依循张博士文章中所指出的“利益增进”的模式,利用行政强制机制、经济刺激机制和行政指导机制构成的“混合调整机制”[12]对低碳产业的发展做出有效地引导。 (四)低碳与循环模式的对接 如果说低碳经济的本质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循环经济在“能源”上的另类思考。因而,发展低碳经济最终要想循环性经济目标靠拢。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这个名词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陌生,它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13]。 依循循环经济的理念,低碳经济的发展应注重三个方面关系的处理:产品的低碳生产, 产品的低碳消费乃至产品的可回收性。 在产品的低碳生产上,应当予以把握的是清洁生产的扩面,这是在清洁生产机制上考虑的问题,前面已经述及,不再赘述。 在产品的低碳消费上,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节能和采暖技术应予推广,汽车等交通方式的改观(如最近提倡的扩建交通线路、改乘公交等现象),生活食物消费中肉类食物的适度减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推进消费的低碳控制。 在产品的可回收性上,则强调的是一种“反生产”理念[14]。不仅要将CO2回收利用,而且要将能释放CO2的产品也回收改造。 四、以外部性机制的构建促成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要顺利展开,并非只健全自身的机制便可,外部性的积极引导是其顺利进行的动力。如何为低碳经济寻求完善的政策导向机制和“硬法”的有效规制则是关键。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法规乃至理念上的转型,力求推进经济刺激手段 传统的行政模式强调利用管制的方法来管理市场主体并强行地推行其经济政策。但是这个市场本身的理念决定了它必然与政府的做法相冲突,造成政府在行政上的成本大而效果差。 当前,经济利导性的做法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它主要是让政府置于市场之中,一方面强调与市场参与者的合作,达成行政合同,共同推进经济政策的实行。其中,必然有政策上的诱导,如财政支持、鼓励,税收优惠等正向规定,当然也不排除排污收费、环境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的举措。因而,在低碳经济推行的过程中。政府能否营造一个低碳市场,是至关重要的。 (二)环境法制体系的健全,并在“治”上下功夫 环境法制的核心理念是什么?本人认为环境法制是“经营之法”。在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刺激手段之时,政府的“经济理性人”决策观念也应被我们所接受,那么它的决策必然是为了市场的良性运行抑或说是经营“市场”。按照这样的思路,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需要做什么? 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实现环境法制理念的革新。以“经营之法”的理念来完善当前法规的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低碳经济新概念的提出,要及时作出法规的应对,同时修改相关的法规,在必要时制定专门的“低碳”法规。 (三)配套法规的完善 除了环境法制的转变,相关部门的法规也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主要体现于民商事、经济法的修改。 在民商事法上,主要考虑如何将碳交易纳入民事物权、民事合同等相关制度的调整范围,使碳排量产权化,从而引导企业等民事主体对碳排放作出自我约束,便于政府治理和监管。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思考如何对低碳经济作出有效地经济刺激,采取技术性规定如《循环经济刺激法》等法律对之形成正向的引导。此外,在碳交易方面,为确保碳交易的安全,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 【注释】 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利用)和recycle(可循环) 王达水:《低碳经济的基本特点》,http://blog.gmw.cn/u/6716/archives/2009/89579.html,2009年12月18日访问。 参见百度百科:低碳经济,http://baike.baidu.com/view/1494637.htm?fr=ala0,2009年12月18日访问。 “软法”是指一些仅列出条款却未指出如何实施的法律法规。例如:虽有禁止性条款,却没有违反该条款后的责任规定;有授权性条款,却没有行使权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也指一些不具有法律规范应有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3个基本要素的法律条文。于是这种法律被形象性地称作“软法”,在实践中屡屡被随意违反。 唐志强编辑:《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意义重大——分组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一)》,中国人大网,2009年12月19日访问。 国家能源办网站: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征求意见稿: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2009年12月19日访问。 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此处观点为本人理解,特此说明。 参见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七章“部分国家的清洁生产法制要览”,第166-214页。 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11]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12]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3]百度百科:循环经济,http://baike.baidu.com/view/61554.htm?fr=ala0_1_1,2009年12月19日访问。 [14]此概念由日本企业家常盘文克提出,转引自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参考文献】 王明远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张璐著:《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朱伯玉著:《循环经济法制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贾引狮,宋志国著:《环境资源法学的法经济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丁丁、周冏:《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途径和政策建议》,《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年第3期。 辛章平,张银太:《低碳经济与低碳城市》,《城市发展研究》15卷2008年4期。 孙佑海,丁敏:《依法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环境》2008年第2期。 赵娜等编译:《英国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现代电力》2005年第4期。 [11] 龙惟定,白玮,范蕊:《低碳经济与建筑节能发展》,《建设科技》2008年第24期。 [12] 奥克斯伯格:《向低碳经济转型》,《上海证券报》2005 年7月7日第A04版。

第9篇:关于低碳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结构;清洁生产;产业化;环境法制

【正文】

作为全球性的话题之一,气候、能源备受全人类关注。且看2009年10月19日在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12月4日在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道出了人类共同关注气候问题的心声。此后不久,12月7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与会人员为主题呼喊奔跑,民众瞬间组成各种名义的环保卫士,踊跃参与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来。在会议中,马尔代夫的呼声很高,这个海平面只有1.5米的国家,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变暖已经让它处于危机状态。会议召开期间,相关媒体重提“低碳经济”,让这个由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所达成的共识重新在会议上体现。但是,受制于诸多因素,会议最终未能形成对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济发展不能片面追求量的提高,而应于质上改善,这已是多数人的共识。因而,对“质”的追求不会因一次会议的失败而破灭。当环保、低碳主题在2010年相对冷却之际,低碳产品亮相第15届中国住博会的消息又让人重拾这一话题:低碳经济是否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倘若是,我辈又如何为低碳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把握

“低碳经济”至今实则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按照通说,主要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获得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进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以改实现绿色GDP,最终改变人类发展的模式。在特征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低碳经济是当代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模式。该发展模式主张“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指标,与3R理念[1]相一致。随着全球变暖问题引发的各种环境与生态问题,能源的无污染性成为经济发展应予考虑的因素。“低碳”模式的受认可度因此得到提升,与之结合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新选择。

2.“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的支撑,“低碳观念”是“低碳经济”的行动指针。其中,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2]。而低碳观念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展”理念当前已经突破横向关系之间的平衡,而在纵向上提出要求,即要求实现代际平衡。

3.低碳经济注重经济的整个过程,从生产到消费的基本环节上都注重CO2等的低排放,实现产业的整体优化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历史溯源及法价值审视

如果探寻“低碳经济”的源,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纳入国家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同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举行谈判,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其中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至40%,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在2008年7月举行的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3]。

综观这一简短的历史,低碳经济在最近三年受到关注的程度有明显提高,这表明该理念在当前日趋成熟并得到多方认可。然而,从2003年到2009年底七年左右的时间里,“低碳”前进的步伐是缓慢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一,该理念带给现实的改革成本之高昂,致使人们对该方案的可行性存有不少疑问。其二,各国尤其是大国在“软法”[4]性质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并未明显带动国内经济的转型。其三,各国并未制定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虽然美国在这方面牵了头,但是其执行效果不容乐观。

那么到了2009年,两次特殊的会议即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将这一问题再次拿到全球谈判的桌面上来。这不禁带给全球新的危机感:如果片面地指责低碳模式成本高昂而一意孤行的话,电影《2012》、《当地球停止转动》带给我们的视觉恐慌则可能演绎为事实。

在法律价值上,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在终极意义上追求以人为本,具有较强的人权意识和社会意义。因而,力促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应成为我辈孜孜追求的目标。从法律保障机制的角度考虑,宜从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切入,即在微观上注重低碳经济于产业链上的运行,在宏观上有政策等外部性因素对低碳经济的积极引导。

三、于产业链的主要环节构筑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发展模式,其核心的转变在产业链。因而,从微观上对低碳经济做一产业链的审视,构筑主要环节上的法律保障措施很有必要。

(一)能源法规对能源结构作出调整

“低碳”本身是对能源利用结构的质问。煤炭、石油等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的传统能源带给我们的是温室效应,典型地表现在全球变暖,南极冰雪融化和海平面上升。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能源结构方面作出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的能源法主要是经过1996年颁行的《能源法》、《电力法》和《煤炭法》,2007年修正过的《节约能源法》,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这几部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在能源使用尤其是后两部法在改善能源结构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调整,应当说其意义重大。但是,随着人们能源观念新的变化,低碳经济是否能够纳入这些法律规制的视野中呢?至今仍然是个问题。

细看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它们并没有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因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低碳能源应当成为法律必然涉足的内容。在立法修改上,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5]。笔者认为,在该法修订中应该认真思考并准确定位低碳能源这一关系人类发展的模式,把低碳能源的结构调整作为法律应有的主导思想。与此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不再是简单的“软性”规定,有必要突出“经济刺激措施”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能够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理念,并发挥其正向效应。另一方面,该法也需完善“法律责任”项的规定。未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定位上主要强调政府机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几年后社会面貌发生改观,尤其是将该法放入市场背景下重新考察,将责任主体扩展至参与到可再生能源(包括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的主体,并融入“公众参与”的理念,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有效运作。

再则,备受海内外关注的能源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小宪法”即新《能源法》[6],经过向社会征求意见稿,已于2009年2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作为能源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是否可以在法律规定上倾斜低碳能源,从而为整个能源法规体系奠定一个新的基调。

(二)清洁生产法规形成的调整机制

改观能源结构是低碳在产业链上的第一环节,清洁生产机制则关注“能源”在进入生产领域后如何清洁生产的问题。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第一位博士的王明远老师对此很有见解,他认为清洁生产机制改变传统的末端处理,关注从源头和过程上对污染等处理进行分流和有效地疏导[7]。笔者认为,该机制带给我们生产模式是新一轮的革命。当能源上的调整并未把其他碳能源排除出能源结构时,传统的煤炭、石油等产碳能源的继续使用必然需要在生产结构上作出调整。因而清洁生产机制成了第二环节上的必然选择。

至今,我国已经于2002年出台了一部《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的出台对我们规范生产机制有重要作用。结合王老师的观点,在清洁生产机制上我们需要注重四种调控制度:(1)经济调节,改变传统的“命令——控制”措施占主导地位的情形,强调运用费、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经济手段和财政扶持、采购优先等利导性经济手段来实现生产机制的转变。(2)环境信息公开,一则是灰名单、黑名单制,将构成环境损害和不符合清洁生产最低指标的企业公布,将之放入大众视野;另一方面,将环境法规、许可证审批规定公诸于众,充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行政指导和自愿参与,在此处主要是国家环保局及其各级机关在环境政策上作出必要的行政指导,在自愿情形下订立行政合同,让企业参与到这一机制中来。(4)行政强制,该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措施,为强制性削减污染物排放起着强有力的作用[8]。

作为对“低碳”的回应,笔者认为这四项措施足以改进我国的生产结构。当然,在具体的清洁生产法律中,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清洁生产具体应对的法律措施,形成特色的地方清洁生产法制。

(三)低碳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当人类面临温室效应时,很多人的呼声是要限制碳能源,这种看问题的角度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悲观的。有一句话耳熟能详的话说得好:“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那么至今仍为诸多人所依赖的碳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是否就是尚未被人开发的资源呢?至今,全球已有50多家金融机构投资13亿美元进行低碳技术开发,以期在低碳经济上占领技术制高点,这些低碳技术广泛涉及石油、化工、电力、交通、建筑、冶金等多个领域,包括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高附加值转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传统技术的节能改造、CO2捕集和封存等[9]。这一新近的发展状况带给我们另类的思考:低碳的市场化乃至产业化运作。

在金涌等人共着的文章中,作者花了不少的篇幅来讲述利用科技创新达到“碳”的再利用。主要有“4.4开发CO2的捕集技术以进行利用和埋藏”和“4.5通过发展CO2利用技术推进低碳经济”[10],因而该技术经过理论的论证是可行的。那么法律又将如何作出有效引导和必要的调整呢?

张璐博士的论文为笔者打开了思路。“环境产业”这个听起来仍崭新的字眼带给我们无尽思考的空间。作者认为,环境产业是一新兴的朝阳产业,包括污染治理产业和资源建设产业[11]。那么对于本文所提及的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既可以从治理模式上进行也可从资源建设方面拓展。当前我国并未制定类似《环境产业法》的法规,倘若从立法的层面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考证当前技术能力成熟度的基础上,依循张博士文章中所指出的“利益增进”的模式,利用行政强制机制、经济刺激机制和行政指导机制构成的“混合调整机制”[12]对低碳产业的发展做出有效地引导。

(四)低碳与循环模式的对接

如果说低碳经济的本质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循环经济在“能源”上的另类思考。因而,发展低碳经济最终要想循环性经济目标靠拢。“循环经济”(cycliceconomy)这个名词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陌生,它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13]。依循循环经济的理念,低碳经济的发展应注重三个方面关系的处理:产品的低碳生产,产品的低碳消费乃至产品的可回收性。在产品的低碳生产上,应当予以把握的是清洁生产的扩面,这是在清洁生产机制上考虑的问题,前面已经述及,不再赘述。

在产品的低碳消费上,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节能和采暖技术应予推广,汽车等交通方式的改观(如最近提倡的扩建交通线路、改乘公交等现象),生活食物消费中肉类食物的适度减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推进消费的低碳控制。在产品的可回收性上,则强调的是一种“反生产”理念[14]。不仅要将CO2回收利用,而且要将能释放CO2的产品也回收改造。

四、以外部性机制的构建促成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要顺利展开,并非只健全自身的机制便可,外部性的积极引导是其顺利进行的动力。如何为低碳经济寻求完善的政策导向机制和“硬法”的有效规制则是关键。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法规乃至理念上的转型,力求推进经济刺激手段

传统的行政模式强调利用管制的方法来管理市场主体并强行地推行其经济政策。但是这个市场本身的理念决定了它必然与政府的做法相冲突,造成政府在行政上的成本大而效果差。

当前,经济利导性的做法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它主要是让政府置于市场之中,一方面强调与市场参与者的合作,达成行政合同,共同推进经济政策的实行。其中,必然有政策上的诱导,如财政支持、鼓励,税收优惠等正向规定,当然也不排除排污收费、环境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的举措。因而,在低碳经济推行的过程中。政府能否营造一个低碳市场,是至关重要的。

(二)环境法制体系的健全,并在“治”上下功夫

环境法制的核心理念是什么?本人认为环境法制是“经营之法”。在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刺激手段之时,政府的“经济理性人”决策观念也应被我们所接受,那么它的决策必然是为了市场的良性运行抑或说是经营“市场”。按照这样的思路,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需要做什么?

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实现环境法制理念的革新。以“经营之法”的理念来完善当前法规的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低碳经济新概念的提出,要及时作出法规的应对,同时修改相关的法规,在必要时制定专门的“低碳”法规。

(三)配套法规的完善

除了环境法制的转变,相关部门的法规也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主要体现于民商事、经济法的修改。

在民商事法上,主要考虑如何将碳交易纳入民事物权、民事合同等相关制度的调整范围,使碳排量产权化,从而引导企业等民事主体对碳排放作出自我约束,便于政府治理和监管。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思考如何对低碳经济作出有效地经济刺激,采取技术性规定如《循环经济刺激法》等法律对之形成正向的引导。此外,在碳交易方面,为确保碳交易的安全,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

【注释】

[1]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利用)和recycle(可循环)

[2]王达水:《低碳经济的基本特点》,

[3]参见百度百科:低碳经济,

[4]“软法”是指一些仅列出条款却未指出如何实施的法律法规。例如:虽有禁止性条款,却没有违反该条款后的责任规定;有授权性条款,却没有行使权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也指一些不具有法律规范应有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3个基本要素的法律条文。于是这种法律被形象性地称作“软法”,在实践中屡屡被随意违反。

[5]唐志强编辑:《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意义重大——分组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一)》,中国人大网,2009年12月19日访问。

[6]国家能源办网站:

[7]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此处观点为本人理解,特此说明。

[8]参见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七章“部分国家的清洁生产法制要览”,第166-214页。

[9]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10]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11]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12]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3]百度百科:循环经济,,2009年12月19日访问。

[14]此概念由日本企业家常盘文克提出,转引自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王明远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璐著:《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朱伯玉著:《循环经济法制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贾引狮,宋志国著:《环境资源法学的法经济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5]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6]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7]丁丁、周冏:《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途径和政策建议》,《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年第3期。

[8]辛章平,张银太:《低碳经济与低碳城市》,《城市发展研究》15卷2008年4期。

[9]孙佑海,丁敏:《依法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环境》2008年第2期。

[10]赵娜等编译:《英国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现代电力》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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