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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精选(九篇)

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

第1篇: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届对何谓青少年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概念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虚拟网络上采用暴力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部分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忽略道德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即构成青少年的网络暴力。

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行性。二是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比如,金权亮的研究认为部分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三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姜方炳认为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

(一)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二)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三)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者、旁观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三、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信息、双向交流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等诸多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身处于特殊发展时期的青少年更难以抵挡网络暴力的侵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众说不一的舆沦面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他们思维活跃、敢想敢做,遇到事件难免冲动,容易被舆沦所左右,失去自己的主观判断,误将一些过激的言行视为仗义执言或者打抱不平。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层对网络暴力现象认识不够全面,既缺乏对青少年网络素养的有效教育和引导,更缺乏相应的防控和治理机构及措施学校对有关网络暴力预防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上没有尽到责任;社会在营造晴朗网络空间上力度不够。

(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虚拟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加大,反过来又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的震慑作用。在“网言无忌”的情况下,发生网络暴力的门槛可以说几乎为零,青少年参与各种新型开放性社交平台的概率更高,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则相对更差,因此更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攻击。

(四)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领域的灰色管理地带和模糊管理空间助长了网络暴力等问题的蔓延。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是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一味删帖会引发民众的逆反心理,但主动引导规范又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管理上的平衡在不断摸索中完善,但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

四、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路径

笔者建议从从宏观和微观、道德和法律、校内和校外、虚拟与现实等诸多角度综合施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素养和自我保护。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道德素质水平和网络素养。青少年应该多接触学习哲学知识,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所谓的言论自由,客观看待网上的各种观点,理性看待网络暴力行为,坚守内心道德标准,用法律约束自己,不随意谩骂、侮辱他人。青少年应保持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自觉约束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营造良好虚拟网络氛围。青少年也要增强自我心理素质,培养健康个人兴趣,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有研究认为,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才能免于陷人网络暴力的陷阱。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声量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应该能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尽快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破坏程度减到最小。针对青少年广泛重与的网络平台,要建立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举报信息过行单独、重点跟踪、溯源,并优先解决处理。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防范、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儿童和成人,保护儿童不在网上遇到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二是要严格确立软件分级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年龄限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也是震慑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通过刑罚进行惩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网络暴力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网络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泄露青少年隐私的行为。二是修改刑法规定,严惩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第2篇: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冷暴力”;新闻自由;自由主义报刊理论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136-02

进入“比特”时代,毋庸置疑,信息的传递效率大大提高,但媒介在传递信息的同时,也在制造着暴力。受众在浏览网页、接受信息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网络媒体散播的“冷暴力”的影响,这些“冷暴力”包括:信息本身及信息选择上造成的伤害;或信息内容本身无害,但由于技术条件等因素,强迫受众接受时产生的伤害,以及因为坚持“冷漠的客观”原则带来的伤害;还有媒介从业人员在报道中表现出来的人性冷漠现象等原因产生的伤害。

从构成形式及其影响效果来看,网络传播中的“冷暴力”基本包含三大内容:一是网络内容中的“冷暴力”;二是网络本身作为暴力化媒介所施加的“冷暴力”行为;三是受众在接触网络的方式中所感受到的“冷暴力”。

一、网络内容中的“冷暴力”

大众传媒所承载的内容是经由筛选、制作并传播出的暴力事件,是现实中的暴力行为被传媒转述和图景化了的暴力故事。网络内容相比于传统媒体更是大而繁杂,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因而更多选择“暴力化”内容,再经过网络媒体转述和图景化过程凸现暴力的刺激性内容。

(一)“真实的”暴力和“幻想的”暴力

真实暴力,指对交通事故、灾难灾害、刑事案件等的报道。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媒体之处就在于能将多种媒体形式融合起来,因此在报道暴力事件时,网络媒体的优势可想而知。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网媒在报道暴力事件时会融入全方位的媒体形式,暴力的声音、暴力的画面、犯罪的细节描写,这些手段都会加强受众的暴力感官刺激。幻想中的暴力,是指一些网络游戏中人为制作的暴力游戏场景。这一项对大多数青少年更为有效,因而危害更大,青少年还处于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容易模仿游戏场景,将虚拟的暴力变为现实的暴力。

(二)网络中的“显暴力”和“潜暴力”

如果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中的内容足以令人恐惧不安,就属于暴力新闻中的“显暴力”,比如血腥的标题、令人不适的图片、细致的犯罪手法描写等;而“潜暴力”是另一种更具隐蔽性的暴力新闻表现形式,比如信息的筛选过程中自然将所有暴力新闻集结在一起,给受众强烈的心理压迫感。一个区域里全是暴力新闻,长久下来就会给受众造成“不安定”的印象。在媒介化暴力的传播过程中,大众传媒始终是“主动者”和“能动者”。而恰恰是这种主动和能动,通常会夸大事件中血腥、残酷的部分,以更加吸引眼球。

二、暴力化的媒介――媒介主导、受众参与“冷暴力”的施行

(一)人肉搜索

陈力丹教授提出了“媒体逼视”的概念――“媒体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会给处在媒体‘逼视’下的被报道的个体带来莫大的压力。”所谓“媒体逼视”,其实就是媒介僭越应有权利,对受众施暴的一种行为。“人肉搜索”的对象大多由网民自身发现并锁定,众多网民摒弃旁观者的角色,积极参与到监督过程中,形成集团作战,媒体作为“人肉搜索”事件中的意见领袖并引领事件达到高潮、最终解决。“人肉搜索”不仅是对事件当事人的隐私权、民誉权的大肆侵害,普通民众在网络浏览中的自由也受到限制――时不时地要留心留下的浏览印记、个人信息、账号密码等,以防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这对网民是一种长期的心理压迫、“冷暴力”行为。当由网络媒体主导的“人肉搜索”将当事人信息公之于众时,不仅是事件当事人,每个网民的隐私权都受到了网络媒体的一次“”。

(二)网络谩骂

新兴的网络媒体在公众议事过程中时有出位行为,比如对事件当事人侮辱性诋毁、爆粗口、诽谤等,更有媒体将网络平台当作自家后院大肆“宣战”。追究网络媒体谩骂暴力的三点原因,一由其商业运行模式是以最大可能地吸引公众注意力决定;二是新兴的网络媒体在行业外部和内部都缺乏社会责任框架和伦理约束机制;最后因为从业者素质高低不一,难免出现媒体人带有个人情绪的暴力语言。这样的网络谩骂,即使受众爱看并乐于参与其中,长期对受众心理造成的“冷暴力”影响也不容小觑――生活环境受到语言暴力的污染、青少年心理受到冲击而模仿、对当事人的人格侮辱等。

三、无法摆脱的强制传播――网络接触中的“冷暴力”

现代社会中人们处于大众传媒编织的天罗地网之中,每天都承受着各种各样的信息轰炸,广告、不良网站等寄生于网络上,依靠网络弹窗等手段,受众只要浏览网页都会接触,闯进私人领域,默默实行侵犯型“冷暴力”。想象我们正浏览着新闻,一则杀毒软件的广告弹窗从屏幕右下角弹起;或正在给孩子在网络上辅导功课,一个页面底下的黄色图片令我们在孩子面前窘迫至极,这些强制传播都给受众造成了强大的心理负担,但由于商业化的盈利目的还是每天在不停地侵犯着受众的眼球,可谓是“冷暴力界”中的“黑马”。

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成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兴起于西方资本的快速扩张、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本自由主义精神成熟的背景下,追求人生来平等的发言权和真理至上。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自由主义报刊理论推崇四个原则:(1)报刊与政府独立,不受政府干涉;(2)报刊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利;(3)“观点的自由市场”和“真理的愈辩愈明”――给各种声音同等发声的机会;(4)信念上追求最客观的事实。追求事实、追求自由发声的原则一直是新闻发展的最基本理论。

综观网络媒介中存在的“冷暴力”现象,与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倡导的原则在许多地方有契合之处。从最基本的方面来看,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中的基本理论――新闻自由至上正是网络信息中糟粕与精华并存的理论根源。可以从几个方面看待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与网络媒介“冷暴力”现象的关系。

(一)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哲学基础――自然法则是网络暴力新闻泛滥的理论借口

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哲学基础之一――自然法则指每个人都有追求新闻自由的权利,人有权利平等自由表达,这个权利是人生来具有的,不被任何事物剥夺。站在网络受众的角度,就是任何人都有接受任何信息的权利,任何媒介都没有蒙蔽信息的权利,应该平等地向受众展示一切信息;站在网络媒体的角度,就是媒体有自由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被任何事物所剥夺。两方的权利使网络上信息大肆泛滥,媒体有不加选择信息的权利,网民也有任由喜好浏览信息的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媒体信息时真的就是不加选择,商业媒体受到商业盈利的唆使,更倾向于低俗、“重口味”信息;公共网站则适应组织需求的信息;至于传统媒体上网则是传统媒体在网络上的延伸,其信息的定位与纸媒或者电视媒体的定位相一致。当然,这些不同并没有抹去自然法则的网络适用,那就是网络中无论个人还是媒体都有自由接受信息和信息的权利。自由原则使得网络中的任何信息都有平等被展示的权利,对于网友受到的暴力信息的“虐待”,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为其提供了合理的理论依据。

(二)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精髓――“观点的自由市场”和“真理的愈辩愈明”为人肉搜索和网络谩骂提供了合理的理论借口

“观点的自由市场”和“真理的愈辩愈明”在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被认为是该理论的精髓,强调给各种声音、各种理论平等的发声机会和发声场所,让真理和谬误在辩论中较量,真理必然会在最后得到认同。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倡导各种不同的观点在争论中撞击出火花、提炼出精髓。在网友主导、网络媒介引导的人肉搜索和网络谩骂事件中,不同地区的网友自发地进行人肉搜索和网络谩骂的暴力活动,一开始由于网络的广阔性被掩埋,但在网络媒体提供的媒介平台上被放大、被媒介议程设置和引导后,这两种暴力行为就走上了正规渠道、进入了公众视野并进而被广泛传播、街头巷议。不得不说,因为有了“观点的自由市场”和“真理的愈辩愈明”的理论支持,网络上媒体和个人都在进行着看似合理的“冷暴力”活动。这些“冷暴力”给事件当事人和与事件无关的网友带来了一次心理上的暴力“”,与“观点的自由市场”给人们提供理论借口是分不开的。

(三)自然法则的负面影响――强制传播

人们享有隐私权、空间权,对自己私人信息的保护和私人时间不受打扰的权利,自由报刊理论倡导各种媒介和个人的自由平等发声,给了媒介不加限制的自由。进入了网络时代,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政府在网络信息的监管上还没有十分到位,受到市场经济商业原则的唆使,网络媒体发挥一切手段吸引网友的本能欲望,因此,各种黄色、暴力、血腥等迎合大众低俗口味的信息就会被广泛推广。网友愈爱看,媒介愈是想尽办法取悦网友,因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圈链,导致网络全体价值观的缺失。但是,黄色、暴力、血腥的新闻并不是所有网友的一致爱好,这时候,这些“特殊”的网友就自然而然受到网络新闻自由所导致的“冷暴力”而浑然不觉、无从反抗,这就是新闻自由和商业化的新闻媒介相结合的产物。

网友在浏览网页时,各种广告、黄色图片、暴力新闻会时不时地进入眼帘,网络媒体有传播的自由,这使得网友就受到强制传播信息的“冷暴力”,二者虽然对抗,但自然法则的自由传播理论使强制传播的网络媒体有了合理的借口。

网络信息的混乱使网民深受“冷暴力”之害,根据自由主义报刊理论进化到社会责任论的轨迹更新网络信息的理论根源,规避网络“冷暴力”,是每个网络媒体和网民的共同责任。

参考文献:

〔1〕罗忠荣,杨永志.警惕网络新自由主义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消解[J].理论界,2012(6).

〔2〕张振亮.大众媒介权、个人隐私权及其权利张力关系――基于自由主义理论视角的分析[J].新闻记者,2011(12).

第3篇: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31岁的姜岩,当她情无反顾地从24层高楼跳下,纵身飞向“天堂”的时候,或许想不到在她身后会有无数人为她悲伤,甚至为她违法仗义执言与行动。

死亡,对他人的非理,往往是最具催化性的一种力量。人们基于同情,基于同态想象而生之悲情,基于放大的义愤,基于群体广场效应……于是网络暴力,以及延伸到具体生活中的干扰与威胁,都应运而生。

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各种价值观、人生观、伦理观、法律观、权利观……纷然杂陈的时代。许多人的灵魂精神处于动荡状态,社会心理方面既有传统窠臼压抑新生观念的一面,也有新观念破土而出的倔强。各种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也就常常会借助一些事件,在人群中展开;另一方面,由于精神以及生活本身的变迁剧烈,人们的安全感减弱,焦虑感增强,浮躁与不安成为最常见的社会心理现象,大量的人在现实生活中遭到的挫折,对现实的不满意,以及公共诉说与法律救济的难度,都导致他们在虚拟世界寻找发泄机会与场所的潜意识冲动。而网络因其隐匿性与大众性,也便成为发泄心理垃圾的首选之所,网络暴力因此风生水起。

网络暴力的型态,绝大多数情形下,是以动机猜测、道德批判、智力贬低、伤尊辱智的脏话谩骂以及极性思维、压制甚至剥夺他人言论自由的方式为主要特征,严重的时候会达到损害当事人基本隐私权、名誉权、生活的安宁等情形,这是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三方教育下的共同结果。另外,网络群聚的特点,也有点类似群体心理学上所谓的广场效应,千人万众的类似声音会造成热衷此中的人,完全将自己虚拟化、无名氏化。当他们处于集群自大与正义假定的亢奋状态时,就会产生自己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后果的安全幻觉――于是一切胆大妄为的行为都可能发生。

如果按照严格标准,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暴力现象无时不有、无处不在。那些在网络上用脏话骂人的行为,是一种轻度的网络暴力。只是因为它过于普遍,与直接用口头表达相比,其损害程度较轻,加之现实法律救济的难度,它才没有引发广泛关注。一个将辱骂视为无所谓的社会是畸形的,说明这个社会教养方面的匮乏已经到了惊人的地步,也说明了人们的内心与外表之间的人格分裂也已很严重。

当人们被一种未经理性过滤的情绪支配时,往往会遗忘他人的正当权利――人格不受侮慢被文明对待的权利、自我辩护的权利、私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隐私不受侵扰的权利。如果说网络上的辱骂还只是一件不算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事,那么数年来,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也已经发生过好多起。从“网络虐猫案”、“铜须门事件”以及“姜岩事件”,到刚刚发生――甚至还在继续――的针对留美女生王千源的网络暴力案,网络暴力无论如何都需要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严肃对待。

在这些事件中,一个关键的网络工具――就是被网友们津津乐道且心生恐惧的“人肉搜索引擎”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它是曝人隐私的主要工具,随着隐私的曝光,被声讨的对象无处遁形,随之而来的就有可能引发网友从键盘走进现实的恐吓甚至攻击。

虽然“人肉搜索引擎”在一些真正于社会正义相关的公共事件中,也会发生巨大作用力,例如,在“华南虎事件”中,如果没有“人肉搜索引擎”的介入,也许真相揭露不会那么有效率。但是,无论如何,从近几年发生的几起典型利用“人肉搜索引擎”的网络暴力案件中,不得不说,它的作用主要还限于对公民隐私信息的非法曝光。

梁漱溟先生曾说过:在西方,公众的事情大家都参与做主,而个人的事情大家都无权过问。而中国正好相反,个人的事情大家都有权过问,公众的事情大家都不管。在由“人肉搜索引擎”引发的几起网络暴力事件中,这样的状况十分明显,例如这次的“姜岩事件”,以前的“铜须门事件”等。在走向法治的时代,人们要懂得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格和权利,甚至要尊重他人堕落的权利。

由此,对网络暴力事件,除了被侵害的当事人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网民群体更需要有公民意识。

由于中国的公民教育迟迟未有系统及较为详尽的制度安排,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世界里遨游嬉闹,都缺乏权利意识。这种权利意识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是对自己拥有什么样的公民权并不清楚,其二是随之而来的对他人拥有何种公民权也不甚了了。这样一来就导致两种后果:其一是缺乏法律意义上权利自我维护的意识,其二是不知道尊重他人的基本公民权。这两种后果实际上是一体两面,是孪生兄弟。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一起事件发生时,网民们往往并不能清晰地划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不能清晰地认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应首先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才是考察道德正当性。

除了是否合法,在涉及道德正当性的问题面前,网民们往往也缺乏区分道德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的差异:哪些行为既不符合公德,也不符合私德?哪些行为仅仅是不符合私德,却与公德无关?与此相关,网民们也往往不容易清晰地意识到私德领域的事,各人自己负责,他人无权置喙。只有当私德意义上的败德行为损害了公德利益或者损害了公共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的时候,与行为人无直接利害关系者才有权去评价;而那些仅仅损害了私权法律关系中的人权时,外人是不必以公共姿态去关注的;如果在私人领域中表现关切,也得把握分寸,没有特殊原因,不能为了仗义就损害他人正当的法律权利。

第4篇: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我很难理解,“喷子”在现实生活中也是这样吗?他们对文章断章取义只为了进行一场毫无意义的口水战吗?

喷子心理学

特别留意了一下,喷子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其影响之广已经导致了一个全新心理学领域的诞生――“喷子心理学。

通常人们要么认为参与骂战的人教育程度低,收入不高,对社会不满,要么认为这是出于人类的劣根性,任何人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一个喷子。但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并不是这样。

心理学家们调查发现,越喜欢在网上发表评论的人,就越喜欢在评论中攻击别人。而喜欢胡乱攻击他人的人,在性格上也有着惊人的共同点,那就是绝大多数都具有“暗黑四人格”,包括马基雅维利主义(利用和操纵他人、不在乎道德、自私自利)、精神病态(、易冲动、自私、麻木和残忍)、自恋狂 (自大、骄傲、以自我为中心)以及日常施虐者(以他人的痛苦为乐)。

这看上去是不是就像电影里那些丧心病狂的大坏蛋?没错,就是这样,人的邪恶行为都可以归因于这四种类型的人格。

所以,在网上评论区里胡乱谩骂的人,并非因为教育程度低,也并非仅仅因为观念不同,而是恶意人格带来的思考和行为方式。

在这四种暗黑人格中,日常施虐者人格和网上的喷骂行为之间有着最强烈和稳定的相关性。这说明,在网上胡乱谩骂攻击别人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也有令人讨厌的行为。因为具有施虐者人格的人看到别人遭受痛苦,自己就很高兴。

然而,他们的施虐倾向又不足以在临床上认定为人格障碍,属于理智人群中的施虐者。

所以,网络谩骂并不是简单的恶作剧,而是某个群体在网络上的行为方式,和喝了酒就打骂老婆的邻居老王、学校里总是欺负同学的校园恶霸、和你下铺那个喜欢打爆怪兽脑袋的游戏迷兄弟没啥区别。很有可能,就是他们在网络上用所谓的“正义感”虐待着受害者。

网络暴力怎么破

我们总说,对待网络暴力最好的方法是不要理睬,否则只会让施暴者越来越嚣张。但我们也要明白,这也是一种欺凌,同样应当认真对待。和校园欺凌一样,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怎样限制人们线上线下的暴力行为。

很遗憾,现有的法律很难约束网络欺凌行为。即使是“在花园里种一棵树都有法律规范”的美国,也没有相关法律来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

尽管各种线上线下的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也请不要认为这个世界充满恶意,她并没有变得越来越坏。因为经常故意进行煽动的人只是互联网使用者中非常小的一部分――大约为5%,绝大多数的阅读者根本就不做任何评论。这说明,在网上骂街的施虐者群体所占的比例其实非常小,只不过其言论是最显眼的罢了。

第5篇: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暴力;言论自由;隐私;法律控制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29日,在北京工作的姜岩,从自己居住的24层楼跳下自杀。她自杀的原因是丈夫王菲和东某有了婚外情。这在网络世界引起轩然大波。主人公王菲旋即遭“人肉搜索”。他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第三者东某的个人信息逐渐在网上被披露。随后,网民在网上的宣泄也逐步从网络世界中的谩骂,演变成一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随后,王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含义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宪法》所指的言论自由是狭义的言论自由概念。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匿名性利于情绪的发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障碍,自己的情绪不能无休止地发泄。但在网络空间不同,互相不认识,可以毫无压力地释放自己的情绪。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越来越物质化,人们更多的是从表面来看待一件事情,然后在这个自由的空间内发表自己的见解。

(二)盲目跟风折射理性缺失。不少网民在网络舆论的浪潮中,失去自我判断力,人云亦云,缺乏理性,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反映出我国社会公民群众存在的道德问题和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网络舆论暴力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国民的性格特征,是民众“道德审判”和“道德民兵”的传统在网络上的折射。遇到一些自认为不公或不对的事,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群起而攻之,忽略法律,在未保护当事人应有的权力下,企图保护自己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往往以漠视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最后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可能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

(三)网站故意炒作,推波助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一个弊端就是社会上的人越来越功利化,只要有利可图便不管不顾。网站也不例外,网站为了赚取利润,提高点击率,对偏激言论进行更多的传播也是造成局势恶化的原因。

三、网络背景下的言论自由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人们可以随意地抒发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语言上的暴力行为,于是发生了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最主要的原因是网络言论自由化。网络言论自由化表现出的非理性及盲从性容易导致规模性网络暴力,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并且网络言论的虚拟性和广泛传播性会给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带来极大冲击。

我们不否认网络言论泛滥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价值是巨大的。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写进宪法已经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现。全面的促进网络言论自由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之一就是推动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落实和实现。人们可以凭借网络,自由讨论国家大事,传播各种信息。在传统政治时代没有做到的事情,在信息时代做成了,此应为值得欢呼之事。不但如此,网络言论自由功能之二是推动了另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舆论监督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条文是有关公民监督权的规定。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通过舆论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舆论监督权是通过舆论行使监督或说通过舆论的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是现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网络背景对于言论自由的发挥有两面性,它在为言论自由提供最佳实现平台的同时,也会使言论自由的滥用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四、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从上面可以看出,网络暴力并不属于言论自由正确行使的范围之内。所以杜绝网络暴力,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

(一)加强网民的自律教育

整治网络暴力,首先要加强网民的教育引导。针对不同群体的网民也可进行有区别的教

育引导,这是整治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针对青年学生网民,可以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网络教育课,举行相关内容的主题班队会,树立正确的运用网络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针对青年非学生网民,可以通过各种公共媒介宣传网络教育,使广大群众意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能够主动抵触网络暴力,至少不主动传播。

(二)立法规范网络

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的运行,以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前瞻性地制定了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规定,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促使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暴力这一新生事物显然不再适应旧的规定。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匿名性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以限制暴力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雅玲.网络暴力的形成,危害及对策[J].发展,2009,(11)

第6篇: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出场嘉宾:

一桶:男 23岁;

大菲尼文:女 21岁;

Vers:男 23岁;

香水泡泡:男 26岁

守守:女 20岁

沃金:男 20岁

现场摘要:

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源头在哪?或许是人们在现实世界太压抑,急需宣泄口,又或者只是恶意炒作,不管哪一种,都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如果事件的发生是不理智的,这些言论就是疯狂。没办法,现世残酷,网络无责,就像穿了件隐形衣,谁能阻止得了人的心理天性。不过,话说回来,暴民回归现实,都是理智者,这一切,或许正是社会的进步……

谁策动了“网络暴力”

一桶:网络暴力就是在网络上针对某人某事的一种恶意言语伤害或者行为。现实生活中的压力越来越大导致了网络暴力的产生,人都是需要发泄的,这些可能导致了一些类似网络暴民的人将情绪发泄到网上,攻击和伤害他人。这种行为不仅对受暴力者的心灵造成伤害,也更有可能对被害人的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我觉得适当的网络暴力,或者说正确使用网络暴力是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这样的例子也不少,比如在郭美美事件中,社会舆论就起了很大的作用。

大菲尼文:网络暴力应该就是人们对于自己未了解事实真相的事件,主观地或是根据他人言论观点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并借助网络平台不理智地对人或事发表过激或带有诋毁、侮辱性言语的冷暴力。追溯根源,网络暴力的出现肯定是网络言论的自由化引起的,人们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上可以随意所思所想,也无需为自己的言论付出代价。我认为网络暴力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确有其事,当事人行为不符合道德标准,网络暴力首发者作为正义方想要主持公道,声讨当事人的恶劣行径;期间网络暴力者可能因为个人情绪而做出偏激行为,例如煽动网民人肉搜索当事人,并曝光当事人的个人隐私;2、恶意炒作、无中生有,只为博得关注,在网络上毫无根据地杜撰事件来宣泄自己对社会的诸多不满,然后一些不明真相的非理性网民或许被其言论所蒙蔽,加入网络暴力的行列。

Vers:扰乱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就是网络暴力,现实中缺少发泄途径导致大众只能在虚拟世界里发泄,让自己心里达到平衡。很多事情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没有处理得当,才会放到网上引起热议甚至是网络暴力。

香水泡泡:当网民越过法律与道德的底线,集体在网络上对某个人进行单纯的人身攻击时,无论此人之前做过什么,哪怕他做的事情多么伤天害理,这种攻击行为已然构成网络暴力了。网络暴力的出现,有着诸多的因素,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与网民的平均个人素质低下是主因。

守守:我所理解的网络暴力是在网上一些攻击性的语言,对当事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害。

打破了道德底线,对他人生活、名誉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网络暴力与网络的盛行、网民的道德是分不开的,网络缺乏管理性和约束性,网民的匿名等因素都为网络暴力提供了平台。

沃金:我理解的网络暴力就是网络暴军,他们是一帮整天盘着腿,坐在椅子上,敲着键盘,对各种事情进行攻击的愤青,网络暴力的出现是由于ZF过度限制了网络的舆论自由,而广大P民都是些过度愤青。

“重庆选美三甲”遭吐槽之高见

一桶:选美三甲遭到网民疯狂吐槽,我觉得这事件选美者和网民双方都有问题。自知之明是每个人都该有的,可能她不难看但是远远不足以达到大众认为的世界旅游小姐的水准的话那就可能有问题了。而网络上一味的吐槽也是有问题的,有些根本就是跟风行为。当人们经过详细的思考之后产生的应该是疑惑而不是暴力,暴力只是存在于人们认为被欺骗后的愤怒。

大菲尼文:这个事件要一分为二来看,首先三甲“美女们”确实是不太符合人们心中对美女的定位和标准,每个人的审美观念不同自然会引发对此事的讨论,“美女们”如果只是在大街上走,可能没人关注或议论她们的美丑,但是她们被摆放到灯光闪耀的舞台上,自然会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眼光审阅,本来就是众口难调的事儿,免不了众说纷纭;其次我觉得发表个人评论可以,但是发展到网络暴力甚至去煽动网民进行人肉搜索就有点过了,这可能是窥探欲在作祟,总觉得那些不符合自己内心标准的人或事一定有蹊跷和背景,联合网民的力量进行曝光他人隐私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

Vers:其实是主办方的问题,人家长得丑没关系,人家报名也是她的自由,但是居然被选出来了,就是评委的问题了,毕竟代表了整个地区的形象,你让这样的“美”代表整个省,当然会引起公愤,大众可不想这样被代表。

香水泡泡:枪打出头鸟,当事人不在那个位置,或者没有做过那些事情,肯定不会遭到这般对待,木秀于林,风必催之,反过来也一样;网络群体的激愤也是相当可怕的,甚至完全不可控,加上现在微博传播速度之快,远胜任何一种传播方式。综合这两点,方是网络暴力频发的主因。

第7篇: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武汉电视问政,源于去年掀起的“治庸风暴”,并逐渐从录播升级成直播。

人死了三年还在领粮补,“退休”村干部养老要村民掏钱,花费百万的水渠成了到处漏水的“竹篮子”……现场观众抛出的问题指向明确,基层问题、三农问题、城市管理问题,这些都是与公众切身相关的问题。武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几十名官员,在电视直播中,无不变身为“表情帝”。

网络,口水汇成的暴力

从谩骂、挑衅,到抹黑、恶搞,再到人肉、约架,近年来“网络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

因此,专家建议,必须依法规范人肉搜索,完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通过明确人肉搜索的标准、范围及原则,为其画出一条法律警戒线。此外,媒体应进一步强化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加强对网络信息的“把关”能力,严格审查与核实程序,把握舆论引导的正确方向。

技术撬动政策:三网融合的另一种可能

在电视触网问题上,业界大多认为政策是决定产业未来的最关键因素。但广电的监管固然可怕,但是更可怕的是家电厂商缺乏创造力。用技术撬动政策比现在一味逃避监管更加明智。

结合国内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历程,当互联网发展之初,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也相当保守。但是互联网新技术不断涌现,最终互联网产业成为中国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国家在政策层面的认可。

韩国为何废除网络实名制?

2007年7月韩国通过了《信息通信网法》,正式实施网络实名制。然而,今年8月23日,韩国宪法裁判所全体审判官一致做出了“网络实名制”违宪决定,从而使引入仅5年的网络实名制将寿终正寝。

有很多因素导致了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废除:反对网络实名制的声音始终存在;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来5年,并未达到大幅度减少网络暴力的初衷;网络实名制与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发生了矛盾;近几年推特(twitter)、谷歌(google)、脸书(Facebook)等国际社交网(SNS)大量涌现于韩国是导致网络实名制行将废除的根本原因。

“电子眼”下的个人隐私

第8篇: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舒淇事件;网络暴力;客观;理性

娱乐行业向来热闹,虽然跟我们没多大关系,但却是人们非常感兴趣的话题。当沸沸扬扬的“赵甄之争”还没落下帷幕时,又因为舒淇对甄子丹的几句评论,引发了另外一场网络战争——无数网友开始对舒淇指责声讨。

事件回顾:赵文卓因传“耍大牌”,遭甄子丹监制、主演的电影《特殊身份》剧组踢走,他称甄子丹才是“戏霸”。连日来,双方硝烟弥漫,甚至连力挺甄子丹“敬业认真”的舒淇也遭牵连。甚至,舒淇成名前拍的古装再次被网友翻出炮轰。拥有过千万粉丝的舒淇只留下一条去年4月的一张图片和一句“爱就是要说出口”。对此,各方反应强烈,娱乐圈中的好友纷纷安慰和力挺,痛斥网络冷暴力。“网络暴民”引发公愤,网民愤而感叹:中国容得了苍井空,却容不下舒淇?

先来看看舒淇的原话:子丹,是一个极之敬业乐业,凡事认认真真,只想将每一个画面完美呈现在观众面前,將自己角色做好将电影拍好,就算天气冻到发抖,身体痛到抽筋,一听到action时,自己忍着痛咬着牙,舞动着全身寒冷受伤的筋骨……且毫无任何怨言的好大哥、好演员、好男人。——评论之中一点都没有看到有任何指向赵文卓的字眼,通文把在与甄子丹合作中的感受表达出来而已。不可否认,舒淇的评论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导她的fans以及其他一部分人对甄子丹的认识,但谁也不能否决掉她的发言权吧。在这种情况下发言,虽说可认为是对甄子丹的支持。但至于就需承受他人的指责乃至人身攻击吗?且不说赵文卓与甄子丹孰是孰非,单就舒淇的言论来看,她没有任何对错吧!为什么大量的暴力网民锋芒直指她?她虽然是明星,但她也有说话的权力吧,况且她还仅仅只是说她与甄子丹合作时对甄的感受而已,并没有对赵、甄之间的矛盾有任何看法,竟然招致大量暴力网民群起而攻之,如此让人甚为胆寒啊!假设:事件中心的人换做一般人,A与B发生争执,C是B的好友,凭自己感觉评价了B,然后还没有搞清楚到底谁错谁对的情况下,网民就开始讨伐C,这是合理的逻辑吗?本人非此三人任何一方粉丝,作为旁观者,极是想不通单因几句评论就招致了众多人如此深刻的声讨和人身攻击?那些攻击舒淇的网民倒是享受了口舌之快,又有谁想过会给当事人带来什么痛苦和心理创伤吗?

网络暴力其实很早就开始了,到了2007年的“很黄很暴力”事件,又把“网络暴力”推向极致,还引发了央视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北京13岁女孩张某上网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吓得女孩赶忙把电脑给关了。短短几秒钟的出镜,因一句“很黄很暴力”涉嫌被“教唆操纵”,各个网站都出现了许多帖子,还有有人制作了色情漫画图影射张某,更有人发起了人肉搜索令、悬赏通缉令,希望把这个孩子找出来。而在极短的时间内,孩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平时成绩以及所获奖励、家庭电话、住址甚至精确到出生医院等内容都暴露在网上,关于张某某的视频、图片、信息、恶搞漫画、帖子一夜之间泛滥成灾,数万网民恶搞一个未成年女孩,“很黄很暴力”顿时成为2008年最时髦的语言。虽然张某的父母发表言论强烈谴责这种行为,但如此侵害侮辱的事情却一直在网络上蔓延,给小女孩的生活身心都造成了极大地伤害,我们不知道她以后会怎么样,但至少知道她现在很无助。

网民都是普通民众,对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都有很良心的判断和揭露,之前的一些事件,如“七十码”,“药八刀”等对贪腐官员的揭露、举报,对恶势力的揭发、声讨都发挥了巨大的、积极的正面的作用,此刻这种力量当之无愧为正义的力量。因为我们看到了是非曲直,因为我们知道了事情真相,因为我们懂得了正义的内涵。然而对于此次事件,网络上很多文章,各种帖子谩骂攻击舒淇,真正让人初次闻到到了网络暴力的味道。网络是个虚拟的现实社会,可以成就一个人,同样也可以毁灭一个人,不管何种情况,都是现实社会普通民众的良心和责任所为,同样也是现实社会的体现,反应了人们现实社会的思想、心理和言论,很多不敢说的话可以在网络上放肆的宣泄,这其实是对自己良心的考验,也是对其在现实社会中的责任的考验,那种不顾任何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言论其实是其自身内心脆弱的体现。因此,有很多人本来没有什么事情,在网络上说的多了,也便成了有什么事情,如此正是网络暴力的一面。网络——我看你了解你,但我有自己的判断,不是你有多少网民表了多少言论,而是我有一颗公正、客观、平和、理性的心。

不管面对什么事件,作为网民,能不能不那么浮躁,尽量的发表一些客观的看法、评论?而不是因为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后果就可以肆意妄言?是否可以为我们自己留一些空间?

参 考 文 献

第9篇:对待网络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 群体感染; 意见领袖; 议程设置

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随着网络的出现,网络舆论也逐步出现。网络舆论曾经作为一种建设性力量,对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诸如网络的舆论监督。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开始,人们对于网络舆论抱着莫大的期望。然而,一些热点事件经过网民的激烈讨论后,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以一种偏激的、暴力的形式出现。对于具体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也没有统一权威的概念被普遍认可。本文试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特性来让读者了解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得以实现。其一,网民可以通过自己设置议题来引发网络舆论的形成。网民通过向网络上传消息,或者是发起议题来进行议程设置,其他网民则通过对该消息的回复、评论,或者对于议题的态度表态,形成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一种对于该事件的大体一致的意见逐步占领上风并形成主流意见,也就形成了网络舆论。而网络舆论暴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言语上的暴力性,态度偏激。网络舆论暴力,通常言语上具有暴力性。网络舆论暴力的实施在于网民对于事件的看法往往以道德为批判的准绳,持一种黑白分明的态度,而不是基于理性的分析与探讨。同时在意见的表达中,往往爆出粗口、脏话,表现出言辞激烈、过于偏激的特点。

对敌对意见的肆意攻击。网络舆论除了意见的偏激与言辞的激烈外,也表现出对于持敌对意见的网民语言上的肆意攻击与谩骂。网络作为一个意见交换的平台,理应具有公平性。在舆论暴力的实施中,网民则表现出对于敌对意见的打压,群起而攻之,以谩骂等方式对敌对意见方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而不得不变为“沉默”或者是转移阵地。

对于当事人的言语侵犯甚至行为侵犯。网络舆论暴力,最核心的特点是对于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威胁,甚至通过公布其隐私或者私人信息等,引发一些网民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等行为上的侵犯,给当事人造成生活工作上的不便。也会对其本人以及相关亲朋好友造成一定的压力,甚至引发悲剧。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因素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机制是复杂的,促成因素也是多样化的。本文从传播学的视角,对导致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各类因素进行探讨,分析这些因素是如何导致网络舆论走向暴力之路的。

(一)网络媒介的特性与言语上的暴力性

网络媒介的特性是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物质基础。网络的虚拟性和网民的匿名性,使得网民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表意见。在表达意见的同时,无须顾忌自己的身份、地位、名声等,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辞激烈的言论,也无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正是网络的这些特性使得网络舆论更易出现暴力倾向,这是网络所独有的现象。人们把这种现象叫做“去抑制行为”,在互联网中,抑制行为可概括为与现实生活的对应行为相比更少受抑制的行为,它包含以对自我呈现和他人评价的担心“明显”减弱为特征的任何行为。互联网上存在两种典型的去抑制行为,其中之一就是纷争,表现为攻击与谩骂。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时,人们可以因为一个小小的不同意见而立刻恶语相向,不惜偏离所讨论的问题而用各种言语攻击对方。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循规蹈矩的老实人,进入网络后也可能会变得粗暴和富于攻击性。正是这种“去个性化”,让网络言论的过激与偏执变为可能。

(二)社会信任危机与偏激意见的表达

由于对于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的存在,网民对官方的信息和观点,往往持不信任的态度和抵触心理。“官二代”、“富二代”等某些相关的词语极易引起网民的热点关注和批判。对于某些不明朗、未公开的事件等也极其敏感。一旦消息触及网民的敏感点,就容易引起网民狂热参与其中。由于社会信任危机的普遍存在,网民对处于舆论风暴中的事件的考量往往依据伦理道德,依据一时感情冲动来进行判断,失去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偏激的意见由此产生。而偏激的意见则确定了网络舆论的暴力性走向。

(三)网络环境中的群体感染与网民的群体模仿

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型,与网民的盲目跟风、非理性的判断息息相关。正是网民的非理性判断与非理性的意见表达,使得网络舆论朝着暴力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本着理性交流的原则进行。网络讨论一般以跟帖、回复、评论的形式进行,意见按发表的先后时间顺序的原则,或者热度等原则进行排列。当网络舆论逐渐形成后,往往绝大部分的最新版面已经被一方的意见所占领。随后加入讨论的网民,同集合行为中的人群一样,容易受到群体感染。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提到,感染类似于一种催眠作用,所有的情感和行动在群体中,都具有感染性。在现实环境中,现场亢奋的氛围使得群体成员失去理智的自控能力,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并迅速引发整个人群的激烈行动。在网络环境中,群体感染则是由文字促成的,一致的意见在通过文字表达后形成了对于网民的一种群体暗示。网民在狂轰滥炸的一致化言论中容易先入为主,失去理性的自我判断,人云亦云,不由自主地加入暴力批判的队伍之中。

(四)主流媒体的失职与谣言的扩散

在网络舆论暴力中,恶意的谣言往往刺激了网民的神经,加剧了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网民,则通过散布谣言来刺激网民,借以引爆舆论这条导火索。谣言的遏制在于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开,而由于多方的原因,主流媒体却总是姗姗来迟或是缺席。由此,谣言四起,网络舆论也烽火连天,难以控制,从而走向暴力。

(五)意见领袖的误导与网民的盲目跟风

在网络舆论暴力形成过程中,意见领袖起着关键的作用。虽然具体什么人充当意见领袖并不明朗,一般来说是获得网民信任的人,诸如网络的斑竹,或是某领域的专业人士,或是网民喜爱的某公众人物,不得而知。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网络舆论中,存在着这样的意见领袖,他们对于网民意见的态度存在巨大影响力。意见领袖的误导,则使得网民在追随中,逐步偏离理性的轨道。

(六)议程设置的任意性与网站的炒作

网络舆论暴力由以上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而不受控制地走向暴力,当然也不排除存在某些个人或者某些网站的恶意炒作。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议程更多的是由网民自由设置。有些别有用心的网民,热衷于对某些事件的炒作。而作为把关人的网站,却因为利益的考虑,往往选择不作为,甚至是煽风点火,这无疑又催化了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

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解决之道探讨

对于网络媒介所出现的舆论暴力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控制和防范。

(一)网络媒介相关立法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具备权威性和强大性,是控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一种有效手段。网络舆论暴力往往是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甚至是骚扰当事人的生活为主要特点。无论是言语上的暴力,还是行为上的对于个人人身和隐私的侵害,都已经构成违法,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特别是要有针对网络媒介的立法,让网民意识到即使是在虚拟网络中的言行,只要侵害了个人隐私与生活,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惩罚。“人肉搜索”第一案最后的宣判结果可以说给了网民一些警醒。此案中的原告,被网民人肉搜索和骚扰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最后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

此宣判结果一方面可以反映官方的态度,同时也是对于盲目参与道德讨伐的网民的一种警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在进行道德批判的时候,网民应随时注意,否则一不小心就越界了。

(二)实施实名制或固定IP地址

许多网民认为在网络中是匿名的,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正是这种匿名心理使得“暴民”们肆无忌惮地对受害者进行辱骂和言语上的攻击。而事实上,这种“匿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匿名。这是人们对于网络技术特性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的一种误解。从技术角度看,网民是可以根据IP地址被追踪的,只是成本较高,在网民活动没有引起太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并不会采取追踪行动。

基于这样一种误以为“匿名”的心理,网民的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因此,让网民有可被“看到”、可被追踪的意识,是抑制网民放任言行的有效渠道。有两种方式,一是实施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所提出的,他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网络实名制能有效遏制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并使网友看到更有责任的言论,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将更方便安全。第二种方式是固定IP地址。由于每一个上网者都拥有一个IP地址,对于网络管理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IP地址来追踪某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另一种缓解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技术方式,就是如果每个人在网上都有静态的IP地址,那么个人与IP地址之间固定的对应关系,让网络受众体会到,IP地址的固定让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再是匿名的,这会促使他们加强对自己言行的约束。

总之,这两种方式都能让每位网民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中并不是隐形的,而是可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网民的肆意宣泄,从而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产生。

(三)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与个人自律

如果说完善相关立法和实名制的实施是一种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被动方式,那么提高网络受众的媒介素养无疑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防范方式。网络的监管不仅要依靠外部力量的监管,同时也要寄希望于网络受众的个人自律,让网络成为意见公平公开交流的“市场”,净化网风。由此看来,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势在必行。网络的媒介素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网民作为受众,应能够正确理解分析媒介信息,提出批判意见,提高对负面信息的免疫能力;另一方面,网民作为传者,要具备制作和信息的能力,并且认识到信息后的社会影响,要自觉接受媒介素养教育,强化自身的传媒职业精神。

作为网络受众,网民在接收到信息时,要具备抵御能力、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和意识。信息甄别依赖于自身的知识背景和一些与计算机相关的操作技术。诸如,对于图片是否经过计算机合成处理,网民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进行辨别,或者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这需要网民进行相关的多方面的搜索来求证。具备这样的甄别能力固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网民要认识到鉴别信息意义的重要性,许多网民往往就是被一些片面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以及极端的观点所煽动,不是因为他们不具备鉴别的能力,而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信息筛选鉴别的意义以及必要性,无论真假都一味接受。所以增强网民进行信息鉴别的意识是有必要的。

同时,网民作为传播者,在信息和观点的时候,要具备职业道德。不因一己之私,甚至只是为了发泄,而不负责任的信息,或者发表极端的观点。网友“渔翁”于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自家电脑上敲下一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近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超乎他想象的是,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这条消息不胫而走,直至演化为两天后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

作为一个传播者,他并没有核实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就贸然进行,并且没有考虑到该信息在非常时期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他违背了作为一个媒介传播者的职业道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说:“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而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以保证每个人都受到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通过他们所传播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或是无知之见。”喻国明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网民素养亟待提高,再提高。传者媒介素养的提高,能够使网民了解传播的实质和意义,知道话语权的重要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格传播者。

(四)网站加强把关,注重信息的全面性

网站作为网络媒介的主要把关人之一,担负着对信息进行把关的职责。而许多网站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对于新闻来源的筛选。

信息既要注重真实性,同时也要注重全面性。全面性是指媒介要提供各方面的事实、情况、意见,不片面报道和隐匿事实。而往往网站或因为私利(为提高点击率,吸引眼球)或因为疏忽,没有担当好把关人的角色,忽视了信息的全面性。很多新闻往往只是一方的观点和信息,而没有提供空间让另外一方有说话的“余地”。正是这种一面之词,容易误导网民,让他们易于激动而导致偏激的言语和观点。因此网站把好关,无疑可为舆论暴力的产生设置一道有力的屏障。

结语

网络舆论暴力,无论是舆论事件的当事人,还是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抑或是整个社会,其实都是受害者。当事人要承受来自外界的压力甚至是侵犯,而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则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卷入本该远离生活的无关事件,参与一场不耻的批判与对他人的侵犯。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去努力遏制这样的网络舆论暴力。(来源:新闻爱好者 文/聂亮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编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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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海鹰,滕谦.网络传播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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