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保护视力的建议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信息时代的医院档案保护体系建设工作是指在医院范围内依据医院档案安全工作目标,在充分利用互联网或局域网等电子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对医院各类纸质或电子文件、图表、病例等信息进行电子方法处理后,形成档案电子借阅、电子查询和有效保护的组织管理系统,从而实现医院对档案的全面管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1 避免档案损毁丢失。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开展档案借阅查询工作是目前信息时代档案使用的最佳方式,依据这种方式开发档案保护系统,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工作人员和档案使用人员直接地、经常性地接触原始档案,从而避免了原始档案长期翻看借阅而造成的损毁和丢失问题。而且,原始档案一经纳入档案保护系统,经编号入库后,没有特殊情况将不再查阅使用原件,进一步延长了原始档案的使用寿命。原始档案经过电子扫描制成信息化档案后,相当于对原始档案进行了备份,一旦原始档案丢失,也不至于使档案信息完全灭失,无据可查。
1.2 保证档案信息安全。医疗设备档案和专利医疗技术都有一定的保密性,这是档案保护系统的重点保护内容。而医疗病例档案中涉及的患者私人信息更是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而不得侵害的,基于电子档案查询平台建立的医院档案保护系统可以有效避免秘密信息泄露问题。信息化的档案保护系统不仅可以规定不同级别人员对档案的使用权限,而且,还可以屏蔽掉档案使用人无需知晓的诸如患者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情况;当档案使用者登录查阅某一份医疗档案时就会留下相应的查阅浏览记录,医院档案管理部门据此也可以追查出相应的使用人,从而更好地保护档案信息安全。
2 档案保护体系建设的具体步骤。档案保护体系建设与档案电子信息平台的建立是同步进行的,在完善电子查阅平台使用功能的同时,就应当设计开发出相应的档案保护系统,从而确保医院档案电子查阅平台的安全使用。因此,信息时代档案保护系统也需要同步建立并且不断完善,信息时代档案保护系统建设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开发档案保护平台。信息时代的档案使用和保护工作是以一定的操作平台为基础进行的档案数据交换查询工作,这就要求,医院根据档案信息使用目的、方法和特点,量身定做开发出既满足使用需求又确保档案安全的档案信息操作保护系统,从而把医院对档案科学使用和有效保护的各种要求完整地在操作平台中体现出来,开发档案保护体系平台需要有强的软硬件支持,并且,根据使用和维护需要对软硬件系统进行更新换代,为保护档案信息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
2.2 培训档案管理人才。档案借阅查询平台的维护及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这要求当前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操作档案信息管理平台的一般知识,有处理行政、医疗、设备等专业档案的基本经验,还要懂得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这样,才能胜任医院档案保护系统的管理及维护工作。然而,目前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还很少配备相关的专业人才,或有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又不具备必要的医疗档案知识,因此,迫切需要对当前从事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工作。
2.3 建立健全档案数据库。要切实发挥档案电子借阅查询平台的信息检索交换作用,使信息时代的档案保护系统能起到档案保管安全、使用安全的作用,就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档案数据库。只有信息完备的档案数据库才能使档案借阅平台满足相关人员查阅、检索档案的需求,才能避免档案使用人员对原始档案的过度使用,完善数据库的管理工作,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档案信息泄露,切实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使用,发挥出档案保护系统的功能。
2.4 加快档案标准化建设。开展信息时代的医院档案保护系统建设工作,提高医院档案信息的利用率,保证医疗档案安全使用,就要适时统一开展规范的档案利用、检索标准化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引入国家关于医疗档案保护管理体系的有关标准,制定可行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医院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执行意识,是保证档案保护体系建立工作顺利开展的首要途径,是确保档案顺利实现收集、管理、利用、完善流程的重要环节,因此,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快速建立档案保护体系标准化建设是解决档案管理保护工作的有效途径。
3 医院档案保护体系建设的原则
医院档案保护体系建设工作需要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软件开发部门积极配合,按照档案保护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来开展具体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且,在建设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具体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3.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医院档案保护体系建设是一个科学化、系统化、长期化的复杂工程,它不但要求医院在医疗专业和档案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的综合性档案管理人才,还要求医院工作人员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展网络办公和查阅信息的实践经验。医院在档案电子查阅平台建设和档案保护系统设计建设过程中,还要对硬件设施、软件更新、互联接口、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并按照医院各部门对档案查阅平台使用的需求分步实施信息保护系统的建设工作,逐步完善档案保护管理体系,因此,医院档案信息保护系统必须按照分步进行,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
3.2 安全保密、务求实效的原则。医院档案保护体系建设一方面要为使用者提供高效的信息检索方式,不耽误使用者的正常使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医疗档案信息平台软硬件安全和数据信息的正常流动。切实做好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解决电子文件保真、保密和保存等问题,就要求医疗电子文件和纸质原始文件一样得到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就要求电子档案保护体系在收集、管理、利用档案的各个环节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发挥档案保护专业管理人员的能力,按照相关的档案保护及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档案归档、管理及审查工作,从而高效利用电子文档信息,确保医疗档案安全。
4 医院档案保护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医院档案保护体系建设工作是医院档案管理的重点工作内容,但是,电子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在全国来说都属于初创阶段,档案使用保护工作本身并不成熟,对于开发档案保护系统则有更多现实的问题需要面对。就医院档案管理来说,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4.1 管理制度不完善。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制定并形成医院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所有电子文档进行统一归档、统一保管,是信息化时代医院确保档案安全的有效手段。然而,现阶段,医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并未充分认识到电子医疗档案和行政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由于电子档案是无纸形式,对重要档案和信息往往随意丢弃,个别工作人员对待电子档案的重视程度甚至不如对待纸质档案,而且,对电子档案信息通过复制粘贴进行篡改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损害了电子档案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对档案保护工作造成了重大损害。
4.2 软硬件设施缺乏。目前,我国自主研发的档案信息管理软件非常多,有很多优秀的档案管理软件广泛应用于不同的行业。但是,考虑到医院档案的特殊性,能符合医疗专业领域档案管理和保护的软件还不成熟,软件所依赖的网络系统还不稳定,一旦软件升级,有些电子档案将无法读取,电子档案的数据存储及数据交换兼容性等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次,用以存储电子文件的电脑磁盘、光盘等材料寿命较短,不易长久保存,致使医疗档案保护体系不能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而影响信息时代医院档案保护体系建设的进程。
5 结论
一、辞职:独立董事自我保护的选择
在中国证监会“截至2002年6月30日,每家上市公司至少设立两名独立董事”的硬性规定下,近2 000名各界精英闪亮登场,其中不乏经济学泰斗和金融界权威。但在新独立董事诞生的同时,原独立董事辞职和更换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值得注意的是,在有独立董事辞职的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有严重问题或被市场质疑。一位辞职的独立董事坦言,由于与公司董事长多年交情,在老朋友的恳求下欣然任职,也曾认为当独立董事是一件名利双收的事,可真正要在无数投资项目书、财务报表上签名时,才知道并不那么轻松。一方面是“人情关”,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必须仔细核对和调查各项指标,这明显是不信任朋友,而且也不好意思拿人家的钱还挑人家的错;但另一方面,要照顾面子就得自担风险,盲目行事轻则名誉扫地,重则被投资人送上法庭,最息事宁人的做法就是辞职。
可见,在经历一段狂热期以后,独立董事已经对自身权利、职责和风险有了理性认识,在“人情关”和“风险关”的内外夹逼下,辞职是他们自我保护的选择。这一现象表明,独立董事愿意进入企业、认真履行职责的前提是他们感到自己是“安全”的。所以,需建立全方位独立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二、董事利益保护的国际做法及其借鉴意义
1.经营判断原则。这是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项判例法规则。其存在这样一个假定:董事作出经营决策是以熟悉情况为基础,怀有善意,并且真诚相信所采取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董事在此种勤勉与注意力前提下判断失误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我国独立董事拥有法律赋予的、极其重大的经营决策权:对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签字认可;可独立聘请注册会计师判断财务数据真伪;对董事任免、注册会计师聘用和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但现实中,因为存在决策失误的可能性,独立董事即使了解情况、有建设性的想法,也倾向于不表态,或者与其他独立董事保持一致。所以,也有公司抱怨,高薪聘请独立董事本来想借他们的专业知识和阅历来辅助决策,结果独立董事却什么都说好。针对这种情况,经营判断原则一方面强调勤勉和注意力前提,否定了独立董事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另一方面强调失误责任的免除,解决了独立董事的后顾之忧。
2.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这是20世纪中叶采用的一种保护董事的方式。目前,美、英、日等国的多数公司,为董事,包括监事、经理等高级职员,购买了这种保险。为了防止董事专横或滥用权力,公司总是对董事规定许多责任,如注意力义务、禁止竞争义务等。在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中,董事的这些赔偿风险是难以预料的,且投资人通常会向董事提出经营责任方面的诉讼。如果董事的收入不能与赔偿风险相适应,他们将很难大胆、合法地履行职责。
我国《保险法》已经规定了责任保险,因此在独立董事利益保护机制中引进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主要障碍来自于观念和企业。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无论对独立董事还是对公司都具有重要意义:对独立董事的好处十分明显;对公司而言,可以免于支付高薪和超过其认为合理的补偿金,而且可以获得更好的独立董事。我国多数独立董事为了补偿风险而要求高薪,国外的独立董事则把公司是否承担重大责任保险视为考虑任职的前提条件。
3.补偿。世界各国普遍要求公司对其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只要是诚实的)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而且补偿的标准和范围十分宽泛。如美国就有法定补偿、自行补偿和判令补偿三种形式:法定补偿即法律规定公司必须给予董事补偿;自行补偿指如果董事履行职责受到诉讼,公司自行补偿胜诉的董事在诉讼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而对符合勤勉和注意力前提但被判处赔偿、罚金或罚款等的董事,公司也应补偿;判令补偿指董事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给予补偿。
目前,独立董事甚至成为了一些公司继续违规操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挡箭牌。为避免这一现象,我国法律应规定公司的补偿责任,保护独立董事请求补偿的权利。
三、建立全方位独立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建立全方位独立董事利益保护机制有助于在不同市场主体——股东、董事、债权人、保险公司、社会成员等之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从独立董事与社会角度看,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明显提高了公司经营效率,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社会成员普遍由此受益。从独立董事与股东角度看,独立董事是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股东理应承担选择不当的责任。所以,要求他们分担风险是合理的。笔者认为,全方位独立董事利益保护机制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1.社会保护。鉴于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推行的种种障碍,多源于整个社会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误解,因此我们在这个层次的工作尤为艰巨。第一,需要正确引导舆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但远非全部方面,应该合理预期独立董事的作用,同时加快其他方面的建设和改革。除独立董事本人外,他人也应该了解独立董事面对的风险,给予支持。中国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必须有一定时间在公司里,但独立董事所在的单位会不高兴,认为他们是赚钱去了,这形成了很多负效应。第二,需要进一步立法。明确经营判断原则的法律地位给独立董事提供间接保护,明确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补偿责任给独立董事提供直接保护。
2.行业保护。设立独立董事协会和独立董事事务所等自律组织,加强独立董事群体的培训与自律教育。设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安排专业培训、观摩、交流等,可以规范独立董事行权方式,提高其行权能力,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独立董事事务所,则是把独立董事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使独立董事事务所成为约束独立董事并代替其承担责任的载体。
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浙江省衢州市位于浙江省西部,拥有1800多年的建城史,是一座底蕴深厚的文化之城, 1994年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里是孔子后裔的第二故乡。现存城墙为明代所建,保存有城门、城垣和钟楼。清代重建的孔氏家庙为全国两个孔氏家庙之一,史称“东南阙里、南孔圣地”,是儒文化在江南的传播中心。早在东晋时期就有文献记载衢州樵夫王质在烂柯山遇神仙下围棋的故事,这是关于我国围棋起源最早的文字记载。衢州烂柯山作为中国围棋的发祥地,已被收入《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辞海》、《中国地名大辞典》等名典。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衢州城市建设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越来越凸显,现已成为衢州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竞争优势之一。近年来,衢州积极实施区域转型,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摆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来抓,取得了突出成绩,获得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多项殊荣。
一、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价值
城市化是中国当前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也是促进中国经济提升的一个主要因素。鉴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所具有的稀缺性问题变得愈来愈突出,旧城改造中的规划设计已经成为各城市政府管理部门所关注的焦点问题,随之而产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也就成为了旧城改造当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建设现代化的城市是全球各大城市努力追求的目标。城市文化可以说是现代化的基础,也是城市十分重要的内在气质。各时代均在城市建设进程中创造并且留下了滋生的痕迹。保护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现代文明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出中华民族的智慧,带给现代人的不仅有视觉上美的享受,而且还是今人研究古代社会生产发展和古代文化的重要窗口,对于现代城市的硬、软件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二、衢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做法及其经验
(一)制定出台《衢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2012年2月,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对本市北门街、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本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二是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职责:市住建部门是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规划、文广(文物)、财政、综合执法、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环保、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和柯城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历史街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是明确了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该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历史街区的保护建设和日常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历史街区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征求保护机构的意见,并将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抄告保护机构。保护机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历史街区保护修缮工作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报批、项目建设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是明确了保护建筑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的职责。保护建筑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保护建筑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历史风貌。由政府补助资金统一实施房屋修缮整治的,修缮整治时其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推进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的措施
衢州市在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中,力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现代商业发展相融合,努力做到文化保护传承和旅游经济发展双赢。将北门街区打造成为文化底蕴深厚、建筑风格鲜明、基础设施完备、商业氛围浓厚的历史街区,同时改善原街区居民生活环境。保护利用的主要内容是:拆除违法建筑和部分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收回单位房的使用权,划拨市城司管理;最大限度收购房屋产权,经综合设计后,部分修缮予以保留,部分拆除以疏散建筑密度。鼓励保留的私有产权民居内部实施厨卫改造;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如四角门厅、和平巷9号等)收购以后,进行保护性修缮,收购并拆除其周边不协调建筑;对街区内道路统一改造,实施管线迁改;在街区入口、主要节点(如双眼井等)建设仿古建筑及景观小品、雕塑、绿化、景观墙(学校围墙)等,提升街区品位;统一设置具有历史街区特色的夜景亮化设施;按规划要求统一规范设置店招、店牌;对街区内保留的现代建筑,采用增设古建风格门厅或长廊、改变建筑色彩、设置遮挡等各类改造提升手段,使其与街区风格协调一致;控制街区周边新建建筑风格。由于涉及旧建筑修复和仿古建筑建设,技术要求复杂,工程设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结合方案竞赛的形式确定设计单位,中标单位继续承担施工图设计编制工作。
(三)推进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的措施
衢州市在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中,致力于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遗存的保护、历史建筑的修缮、历史风貌的再现、历史文化的传承,秉承“敬畏历史、关注当代、展望未来”的原则,实现“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目标。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范围为:北至新河沿,南至皂木巷,西至衢江中路,东至县西街。南北长约500米,东西宽约220米,占地约10公顷。保护利用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水亭街及上营街、下营街沿街建筑及天王塔院,原叶敬德堂的建筑补白,原新民小学地块的建筑补白和地下空间利用以及街巷内重点区域民居的修缮,占地约43000平方米。修缮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7469平方米,补建风貌建筑5500平方米,复建天王塔院占地3200平方米。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挖掘街区内商业老字号;引进符合街区定位的业态。开展项目推介、招商,争取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商业集团,借助其丰富的经验和一流的团队策划和运营街区商业,引导和调整既有业态。在街区局部区域形成以咖啡馆、酒吧、特色餐饮等业态为主的休闲场所;修缮历史建筑及民居;改造沿街建筑物立面;拆除违法建筑,按规划要求处置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补建部分风貌建筑;改造雨污管道及各类通信管线,恢复街巷石板路面。
投资者关系是指上市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运用财经传播和营销的原理,通过管理公司同财经界和其他各界进行信息沟通的内容和渠道,以实现相关利益价值最大化并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同,规范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缓解监管机构压力等。
现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在欧美国家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据Kwok和Dobbin2001年对美国公司在1965――1994年的投资者管理的研究分析,80年代末,专业的投资者关系作为一种职业开始成形,90年代中期430个大公司中将近一半的公司引入投资者关系部门。从欧洲的状况来看,很多公司成立了投资者关系部门,公司执行官、基金经理人和分析师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表示重视。
中国市场由于起步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上也相对较为迟滞,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我认为起源于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唤醒了投资者的股东意识,投资者关系开始引起重视。
而在此之前,上市公司或者是回避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以显示自身不参与市场投机的清白,或者是漠视流通股的应有权益,因为在大部分股份不可流通的股份结构下,即使所有的流通股股东加起来,在股东大会上依然是小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导向也不一致。
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情况,“2004年度中国A股公司投资者关系报告”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调查的样本上市公司IRM总体状况较差,大多数公司对投资者关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实践水平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可以称之为“卓越”。针对投资者关系管理,2005年初,《中国经营报》与证券之星网站也进行了专业网上调查。在所有被调查者中,中小投资者占93.80% ,专业人士和财经爱好者占6.20%。调查结果显示,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表示十分满意的占2.68%;基本满意的占3.72%;不满意的占32.47%;很不满意的占61.13%。其中,不满意的事项主要集中在违规担保黑洞、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高管人员职务犯罪、再融资时缺乏与投资者沟通、咨询电话无人接听或态度不好等方面。
股权分置投票时,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第一次切切实实感受到股东的重要性,中小投资者也开始真正体会到一个积极的投资者参与的权利。下一步中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走向何方,我认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沟通相对较为充分,关键还是应该回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来。
实际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与整个市场的信心和发展息息相关,因为正如美国资本市场上所说:保护最弱小的那个投资者,就是保护整个华尔街。
我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已经逐渐引起了政府和上市公司的重视,但是现阶段投资者的权益还得不到彻底的保障的事例还比比皆是,而中小投资由于其本身的弱点以及不健全的法律法规无法对其进行保障,长期以来受到严重的侵害。同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大股东通过操纵公司,恶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且愈演愈烈,手段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严重地干扰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挫伤中小投资者的积极胜,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路径缺乏。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
世界各国的学者对于什么是法律上的小股东以及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区别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大致可以分为:事件说和比例说。事件说认为是否成为大股东的标准并非完全以其所持股份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为绝对标准,而是以在涉及到公司运作的每一具体事件中,视股东对该事件的影响力和决定力而定。而比例说认为,区别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关键在于持股比例,占有公司股份绝对多数比例的股东就是大股东,反之,则是小股东。一般而言,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为大股东,持有表决权不足半数的股东为小股东。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往往规模很大,股份非常分散,所以股东只要单独持有一个上市公司20%-30%甚至更少的股份就能控制公司的表决权并进而成为事实上的大股东。因此,至于究竟拥有多少表决权构成大小股东,则应视股权的分散程度、股东对出席股东大会的兴趣、做出决定所要求的表决权数量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等具体情况而定。在划分大小股东时,只能以事实来判断和描述,而不能单纯地用简单的数字比例进行区分。
中小投资者的基本特点决定其自我保护能力弱,风险承受能力差的现状,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害来自上市公司内部。
上市公司内部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一是,上市公司非正常分红。分红本来是上市公司让投资者享受公司成长受益而给予投资者回报的方式,但是我国当前的中小投资者却是分红中的弱势群体。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出现了两种局面:“钓鱼式分红”和“掏空式分红”。这两种分红局面的出现都是为应付证监会在2004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说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活动要与现金分红结合起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分红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或向原股东配售股票。“钓鱼式分红”即微利分红,分配少量的现金,保留住了再融资的资格,这种分红方式使得投资者只能得到微薄的回报,远远不够补偿购买股票的成本;“掏空式分红”大多应用在垃圾公司,大股东对再融资不抱希望,通过上市公司实施高派现的方式将可分配利润吃光,由于非流通股的成本远远低于流通股,因此,这样的分红下,非流通股股东才是最大的受益者,而由许多中小投资者组成的流通股股东,往往受到巨大的损害。两种分红方式都是钻法律的空子下的产物,合法却不合理,因此加强法制建设,设计出合理的政策才是当务之急。
另外,关联交易也是上市公司内部侵害中小投资者的重要方式。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款项。关联交易按利益转移的方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输入利益型关联交易,即“付出型”关联交易,这一般是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为保住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或实现扭亏,避免摘牌,通过与母公司的关联购销、资产重组、资产租赁、资产托管、承包经营等多种关联交易手段,由母公司向上市公司转移经营利润,在短期内人为地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另外一种是“索取型”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占有上市公司的资源或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关联交易在实际交易中容易被滥用,这样就导致了最终交易的非公允性,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并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侵害来自部分机构投资者。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目前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QFII等。机构投资者随着市场的发展迅速发展,为股市注入新鲜的活力,但也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了侵害。
机构投资者的市场投机操作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机构投资者作为追求盈利的实体,具有内在的投机性,由于受从众本能、信息不完全和激励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很容易表现出羊群行为的倾向。机构投资者在盈利过程中倾向于采取“追涨杀跌”的策略,而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追逐市场热点的行为,在股市高涨的时候加速泡沫的膨胀,而在股市下跌的时候则加速泡沫的覆灭,而在其中受损的无疑是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由于在信息、专业知识和资本上的先天劣势在进行市场交易时行动往往滞后于机构投资者。
第三,侵害来自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利益保护机制。
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否落实,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能够成熟、稳定的标志。但我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第四,侵害来自不完善的体制。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下成立的,至今为止仍然受到严格的行政干预控制,这种控制以国家信用代替市场信用,虽然短期有效,但是长期看来,在不少地方可能违背了市场的内在发展轨道;同时,我国的证券市场退市机制残缺。由于最初上市公司多是国有公司,政府作为其最终担保人为它们的亏损“埋单”,协助地方上市公司出具各类虚假文件与证明等。行政机构作为国有产权的承担了“隐性担保人”的角色,一旦上市公司出现问题,行政机构就不得不出面组织“资产重组”。这些“资产重组”或是集团资产向上市公司的转移,或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向上市公司的转移,导致国有企业的内在缺陷转移给上市公司。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中小投资者赔偿基金。从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各国投资者赔偿基金能够在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发挥着一种补充但必不可少的作用。在投资者蒙受损失并符合赔偿条件时,由赔偿基金对投资者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以此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关键词】城市建设 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规划
一、合理协调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疑是存在矛盾的。通过实施城市规划,可以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城市建设需要的是建筑空间的拓展,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的则是现存建筑空间和建筑形式的保留。两者是对立的两级,水火难以相容,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又必须找到和谐相容的方法。政府可以根据根据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以及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出台相应的城市规划,合理协调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实际运行中,既重城市建设,也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给两者以合理的运行空间。关键是出台的城市规划要有具体的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甚至要在总体城市规划中,建立保护专章或建立独立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否则的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就成为一句空话,城市规划的内容重点就落到了城市建设上。如青岛市近年来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建设速度发展很快,但城市中的关历史文化遗产也同时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与青岛市具体而详细的城市规划有关。1994年青岛被认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001年关近代建筑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岛市政府及时出台了《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青岛关近代建筑保护规划》等城市规划和关保护条例,这些规划,协调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使城市在快速发展建设的同时,关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二、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
让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在社会前进的进程中处于静止的状态并不能起到最佳的保护作用。城市中历史文化遗产需要维护、修缮,只有这样它才能更长久的留存下去。历史上,西安城墙、太原晋祠都是进行了常态化的维护、修缮,才成为今天的样子。通过保护性的开发,让历史文化遗产发挥一定的实用价值,可以获取维护、修缮资金,在发挥使用价值的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会不断地受到人们的重视,这样也会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在今天,“城市文化遗产作为城市特色的重要内容,在城市特色塑造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城市愿意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以此作为打造城市特色的筹码”。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已经成为提升综合形象、增加历史文化意蕴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对历史文化遗产实现保护性开发的途径就是把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有效地纳入城市规划中。如《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小西门、天心阁、潮宗街、开福寺规划为“历史风貌保护区”,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保护区内以保护古建筑为主体,适度引入旅游产业、文化产业,与岳麓山形成呼应,整合开发成“山、水、洲、城”特色突出的古城风貌特别保护区。在青岛,因为有完善、合理的规划,关的旅游功能越来越突出,而在关一带进行建设则有着严格的限制,就连街具建设都纳入关的整体建设保护规划当中。
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城市规划说的通俗点就是帮助城市算未来的账,算的好这笔账就会多一些、早一些地变现,而算的不好,变现的数目就会少一些、变现的时间就会迟一些,甚至还会赔本倒贴。合理、可行的城市规划总是把历史文化遗产做为宝贵的资源,注重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并举。好的城市规划是通过历史文化遗产提炼城市的人文历史精神,推进城市的文化建设,创造宜居、宜投资的内环境,进而还能释放出城市的旅游价值、创造绿色无污染的经济收益。
通过良好的城市规划完全可以实现城市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和谐统一。在这方面斯德哥尔摩是做得非常成功的城市,它既是一座现代化程度极高的城市,也是历史文化非常浓厚的城市。它的基本做法是:一些新开工建设尽量走上郊区,打造卫星城,历史文化遗产一般不动。斯德哥尔摩也开发历史文化遗产,但原则是保留传统建筑外墙、拆除内部设施重建,既发挥了实用价值,又保留下了历史风貌。如今,斯德哥尔摩既有发达的现代工业体系,又因其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城市以文化论输赢,城市规划决定着城市的价值。在这里,我们也确实需要重新评估政府的职责,政府应“着重从综合决策与实际运行两个方面构建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城市规划虽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但有了良好的城市规划就给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一个合理、有序、正确地进行的依据。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实际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完善的立法保障、严格有效的执法为基础。通过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有效配合,城市规划可以发挥最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关键词:草原生态 牧区水利 水利工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S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089-01
不可否认的是,在牧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草原生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不断加强建设以牧区水利为主体的水利工程体系,最大程度地加快牧民定居的脚步,不断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力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使牧民增收,加快推进畜牧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牧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取得了国家较大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从目前看来,绝大部分牧区大型灌区重要工程干渠防渗率已经接近90%左右。
1 草原生态的重要性
值得肯定的是,最大程度地实施和建设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工程,不断加强优质人工饲草料地的建设,是缓解草地生态环境恶化十分重要的途径之一。从本质上说,只有不断加强实施冬春圈养舍饲,对绝大多数退化比较严重的草地休牧至一定的年限,对相当一部分荒漠草地进行永久性禁牧,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出现草地退化的现象。为了进一步保证草地生态走向良性循环,我们应该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促使草地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确保绝大多数退化草地得到较好地恢复。只有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最大程度地发展牧区水利,才能不断加快牧区经济增长。毫无疑问,为了更好地建设地区国民经济,草原畜牧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 草原生态变迁和保护
从目前看来,草原生态变迁、草地退化沙化现象较为常见,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对于可利用草地面积来说,沙化草场面积占据了十分重要的比例,相当一部分平原草地植被总覆盖度有所下降。毫无疑义,超载过牧是一定程度上导致草地退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另外,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大幅度降低草原生产力,沙尘灾害日益加剧。与20世纪60年代相比,现有的产草量大幅度降低。值得肯定的是,植物覆盖度和草地产草量明显地有所降低。不容置疑,比较严重的天然草地退化、越来越突出的草畜矛盾,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一般来说,严重的土地沙漠化,绿洲遭受沙漠侵袭,草原生产力下降,沙尘暴、洪水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强度越来越大,是草地生态恶化造成的生态环境变化的重要表现。实践表明,越来越快的牧区人口增长速度,人均占有牲畜数量低,越来越突出的人畜矛盾和草畜矛盾,与牧区生态安全息息相关。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有关方面应该大幅度提升对草原生态保护的关注度,给予一定的智力、政策和财力支持。
3 改革保证措施
不容置疑,如何较好地建设水资源调配,已经成为地区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重点考虑的难题。从某种程度上,为了实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保证跨流域调水,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实践性。这些保障系统包括:水利多元投入、城乡景观水利、城乡节约用水、城乡水资源保护、城乡供水、水利工程高效管理和城乡清洁饮水等等。
3.1 加快农牧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从目前看来,草畜矛盾越来越严重,缺少耕地草场,已经成为制约和阻碍农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值得肯定的是,只有坚持走好“增水、节水、增地”的道路,才能更好地实现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不断加强建设农牧业基础设施,牢牢把握国家节水灌溉方面的项目,了解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才能进一步实现“增水、节水、增地”。不可否认的是,为了进一步达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有效开发的目标,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实现高效利用水资源,努力做好灌区节水改造工作。
3.2 围绕大中型水利项目建设,加快水能发展
值得肯定的是,在加强建设大中型水利项目、加快水能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地区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水平得到大幅度攀升。毫无疑义,农村小水电能否得到较好地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顺利开展中小型水利工程。为了进一步保证地区生态平衡、促使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结合自身的实践状况,科学管理,较好地配置和布局区域之内的水资源。另外,认真做好生态补偿项目,大幅度减少电价,科学地进行水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不容忽视。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生态旅游业发展的同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3.3 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了进一步达到科学、合理的投资目标,我们应该密切联系实际情况,努力建设好相关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大型灌区改造、城市防洪、人畜饮水和牧区水利等等。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相当一部分地区经济欠发达,缺少相应的水利投入,十分缺少建设资金。无法全面、科学地治理好绝大多数河道、控制工程和入海口门,工程经费和征地规模比较大。正因为如此,不断加大水利建设的投入,努力完善和改进相应的治水政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可否认的是,只有不断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才能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4 结语
综上所述,保护草原生态、建设以牧区水利为主体的水利工程体系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不容置疑,结合目前的实践状况,国家应该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扶持的项目有很多,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牧区水利工程等等。本文紧密联系保护草原生态、建设以牧区水利为主体的水利工程体系的实践状况,在深入了解草原生态重要性的前提下,较为深入地探讨和解析草原生态变迁和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积极、有效地改革保证措施,希望能够实现保护草原生态、建设以牧区水利为主体的水利工程体系的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 阿依仙木・玉不拉音.浅议建设牧区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性[J].大陆桥视野,2012(16).
[2] 刘宁.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 扎实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J].中国水土保持,2012(1).
[3] 陆彦强.保护草原生态 建设以牧区为主体的水利工程体系[J].大陆桥视野,2010(6).
一、保护弱者原则之特征、现状及我国保护弱者原则的适用
要对弱者保护原则进行解释,首先要对"弱者"一词进行界定。①弱者在国际私法领域性质的辨别还是存在一定的复杂性的。其特点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单纯因为生理、家庭背景以及个人原因处在相对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其次,是因为市场力量不平等而造成的经济地位的强弱之差别。再者,是在知识信息上不对等所产生的强弱之分。②
从我国的《法律适用法》看,保护弱者的原则并没有得到特别的重视,只是有零星的体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我国《法律适用法》并没有将保护弱者提升到国际私法原则的高度,在《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规定中,没有涉及与保护弱者相关的规定。其次,由于对于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弱者定性《法律适用法》中也没有涉及。如《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其弱者如何界定?如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可以更好地适用。
二、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中反致的地位及改进建议
反致制度产生初期,学界对其适用就产生了交大的争议。反致涉及到各个国家间法律的查明,可谓工程浩大,但是反致的适用确实扩大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创造出国内、外国法以及第三国法律的多重选择性范围。
对于反致在各个国家立法中也有不同的态度有完全否定反致的国家,如希腊和秘鲁等国。当然也有采取完全接受反致甚至转致的国家,如波兰等国家。
而当今国际私法的立法主流还是限制适用反致。此种限制主要体现在适用反致的范围上,和限制反致的种类。反致的范围指的适用反致的法律问题上的限制,如只有在涉及抚养、监护或者是继承等法律问题时才适用反致。而反致的种类限制指的是,一般只接受狭义范围内的反致。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也就是说,我国国际私法排除了反致在我国的适用。国内一些学者对我国引入反致以保证弱者之利益方面提出了建议,包括:一、在民事身份领域内适用反致。③二、灵活立法的主张④,即只要法律关系是公平合理的就承认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内承认反致是必要的,毕竟反致扩大了法律适用的选择范围能更好地选择保护弱者之利益,但是对反致的适用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过度灵活的立法和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会让法律失去其公正公平性。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中有如此规定:依本法适用的外国法规定适用捷克法或者另一国法时,只要对该法律关系是公平而合理的,就承认反致和转致。⑤如此规定虽然扩大了法律适用之范围,对保护弱者之原则有利,但是其赋予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一般性规则中如此规定,会引起法律适用上过多的不确定。所以笔者更加倾向于在分则部分对于各种特殊情况下之进行个别的特殊的规定。如前文涉及的《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原先的条文中增加但书,如: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当该国法律之适用,明显损害一方当事人之利益时,可适用该国之法律适用法,以选择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法律。如此规定既可以在特定范围内保护弱者的利益,又不至过度运用反致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官自由裁量权泛滥。
三、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涉及弱者保护部分之修改建议
(一)对于一般规定之修改意见
笔者前文中已提到了反致的制度对于弱者保护的重要性,《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应当规定但书,使其能够灵活适用,修改方式如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但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修改方式的优点在于,在个别对于弱者保护较为集中的部分可以灵活变通适用转致和反致,如涉外抚养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外抚养关系、涉外侵权关系以及涉外监护等情况下,可以在具体条文内规定反致及转致之特别规定,以达到保护弱者之目的。
其次,在一般规定中应当加入弱者保护之原则的规定。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它具有覆盖面广,稳定性强和具有宏观的指导性的特点。⑥在《法律适用法》的一般规则中加入弱者保护之原则,对具体规定中弱者保护的理念有指导性的作用。李双元教授就认为将保护弱者利益上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有利于从整体上指导国际私法各个领域的立法,有利于弥补保护弱者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应用冲突规范时进行灵活执法,有利于以违反基本原则为由,排除冲突规范指定的但不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适用。⑦确实,在弱者保护上升到原则地位的时候,即使冲突规范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弥补立法的不足。另外,把弱者保护上升为原则,对今后的立法及法律之修改也具有指导之价值。
最后,《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以意思自治为优先。但是,从纯粹的保护弱者之角度来看适用意思自治并不一定对弱者最有利。我们必须认识到,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保护弱者的利益之间是有矛盾的。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保护弱者利益的重要方法之一。例如,在消费合同关系中,由于经济力量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⑧应当对意思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弱者之利益。同样,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当受到"保护弱者的法"这个"首要的"系属公式的影响,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不一定能够保护弱者,所以一些国家将"弱者"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视为"最密切联系地法律"。⑨
(二)对于分则部分之修改意见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往往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使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今,现代国际私法将保护弱者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⑩。所以一些国家适用请强行性法规,来保护弱者之利益,其方式就是适用本国法而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其表现为一种"国家化"的方式。由法国学者弗朗西斯卡基斯提出的以"直接适用的法"为基础的法律直接适用理论,为保护弱者提供国际私法上的理论空间。诚然,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本国法,在一些情况下或许对本国公民能够起到弱者保护之效果,但是,本国法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在弱者保护方面由于其他外国法。所以笔者认为,在一些情况下强制性规范应当结合冲突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价值。
注释:
①浅谈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余提 法学研究
②屈广清 《国际私法之弱者保护》 商务印书馆 2011年版 第43页
③屈广清 《国际私法导论》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第507页
④易俊 《我国应对反致制度进行改革和利用》 安徽大学学报 1998年
⑤捷克诉讼法典第35条
⑥曲波,马金儒.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解读 商业时代 2010(1):89.
⑦杜瑞平.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的保护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32.
⑧尹雪萍 河北学刊 2011年11月 第165页
现今在云南保存比较完整的明、清、民国年间建造的白族民居就有99院之多,占地717亩。其建筑形式大都为两层楼结构的“一房两耳或两房一耳”、“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六合同春式”等类型的三合院、四合院和重院,建筑风格统一和谐,布局合理有序,且用苍山石垒墙,房屋构架具有较强的防震抗震功能。民居因为地域性和习俗性不同而表现出各自的特殊性,形成一种民居建筑文化,这种民居建筑文化不仅反映历史、宗教、风俗、地理,而且还展示了中华民族的审美特征。
大理白族民居建筑的艺术特色
装饰是白族民居建筑的又一特点,十分注重门楼,飞檐翘角,斗拱彩画,颇具特色,门窗、照壁多用剑川木雕以及大理石,彩绘和水墨画装饰,工艺精致,清新典雅,在西南民居建筑中,堪称一流。墙面石灰粉刷,白墙青瓦,尤耀人眼目。山墙屋角习惯用水墨图案装饰,典雅大方。只要条件允许,大理人总要费尽心思地对他们的家居进行装饰,屋里的各种吉祥物造型都经过了彩绘、泥塑、雕刻精湛工艺的处理,充分体现出了当地人的文化素养和审美品味。通常采取内地殿阁的造型,飞檐串角,并以泥塑、木雕、彩画、石刻、大理石屏、凸花青砖等组合成丰富多彩的立体图案,既显得玲珑剔透,又不失稳重大方的整体风格。木质部分凿榫铆眼相结,砖瓦结构部分也显得错落有致,精巧严谨,给人以一种均衡对称、和谐优美的感觉。在追求庄重大方的前提下,白族的能工巧匠们还把他们的艺术技能倾注于院里住宅门窗的雕刻装璜院里住宅门窗的雕刻装璜。一是门楼。云南大理白族聚居区的住宅都建有门楼以喜洲门楼最佳,装饰性的门楼也是白族民居建筑的重要特点。门楼雕刻精美,装饰华丽。是一户人家身份和地位的象征。通常采用中原殿阁造型,飞檐串角,但多用石灰塑成或砖瓦垒砌。楼面以泥塑、木雕、彩画、石刻、大理石屏、凸花青砖等组织成丰富多彩的立体图案,富丽堂皇,古朴大方。二是木雕。民居在木雕方面展示了白族木雕的精美,木雕艺术广泛用于格子门、横披、板裾、耍头、吊柱、走廊栏杆等,尤以格子门木雕最为显眼。喜洲严家民居共十九樘一百一十四扇格子门,二百五十多扇满堂雕花和部分雕花美女窗、插头、吊柱、吊枋、挂枋、照面枋等,采用各种雕法,有三层透雕、两层透雕、深雕、平雕等,很少有雷同图案。客厅门一般用六合六扇格子门组成。格子门工艺精巧雅致,分上下两节。下部雕以各种动物图案浮雕,造型朴实,上节采用多层镂空工艺,其底层为几何形连续花纹,表层以山石花鸟和人物故事图案做出浮雕。这些镂空的雕花格子门扇,多出自剑川木匠之手。三是石刻。民居建筑大量运用石头。石材不仅用于墙基、墙角,也用于门头、窗头的横梁。墙面全用石灰粉刷,洁白光亮,山墙屋角以图案装饰,典雅大方。在石刻方面有纯白大理石雕刻的大门,雕有麒麟、大象、人面兽等象征祥瑞的动物。两院台阶全用大理石铺就,在东、西三方堂屋前铺有线雕大理石,雕有八仙道具、飞禽走兽、花鸟鱼虫,个个栩栩如生。喜洲白族民居的装饰充分体现了喜洲人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大理白族民居建筑的审美特征
云南大理白族民居是建筑史上独树一帜的建筑瑰宝,其造型独特,平淡素雅,装饰精美,功能性和艺术性高度统一,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审美韵味。彩绘是白族民居建筑的一大特色,遍布于山墙、门楼、屋檐等,技法为平涂,少有干皴,色彩以墨或蓝灰为主,多做渐变处理。图案主要有角偶纹样、适合纹样、单独纹样、二方连续、四方连续,题材多取于自然,主要是动物和植物纹样。造型上主要是对称和均衡式,显现出一种均衡、宁静、素雅之美。在白族民居建筑中,木雕是普遍采用的的装饰手法之一,主要突出材料自身的特性,刷青漆,突出材料的纹理和色泽,工艺水平较高,图案线条流畅,雕饰精美,寓意丰富,具有传神之美。也反映出白族人崇尚自然,以自然为美的审美心理。这也符合我国古典美学特征。老子曰:“道法自然”,王充的元气自然论,“天地,含气之自然也”等等。这些都在大理白族民居建筑艺术中得到充分体现。“粉壁画墙”的形式别具特色。白族尚白,在白色的墙壁上,书法配上山水花鸟等国画,白墙蓝色花纹,淡雅美观,而具意蕴。建筑造型的个性是建筑视觉美和独具风格的基础是审美价值的重要体现。白族民居多为封闭式建筑,材料多土木结构的砖瓦房,极富装饰,对称均衡,典雅庄重,有节韵律感,色彩淡雅,形成清心悦目,优美和谐的居住环境,体现出静谧素雅,与世无争的含蓄美。
大理白族民居建筑艺术传承与创新
论文摘要:在中国当今轰轰烈烈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空间分布特征、属性特征、系统构成的分析,提出目前农村规划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应采取系统保护的原则,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并就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一、前言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和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和凝练。然而,在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在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那些表面陈旧、破烂的古建筑、古民居、古桥梁、古水道正面临着很大的危机。在许多农村规划中把成片的古建筑群定义为“空心村”,把旧村落整片街区划为拆迁改造区,即使有几幢祠堂被保留下来,其周围的历史空间环境已被所谓的“现代建筑”空间所取代,以往古老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荡然无存。
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古老的历史文化传承,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处理建设和保护的矛盾,已是摆在世人面前刻不容缓的必须加以思考的问题。本文就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特征、属性特征、系统构成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就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提出了若干措施和方法。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
二、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特征
所谓农村历史文化遗产泛指村落地域之内地上地下所有有形遗存和无形文化积累。本文狭义只指有形的不可动的历史文化遗存。①地球上任何一个地物的地理信息,都有它的空间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空间位置信息在地理信息中是用图形、图像表示,称为空间数据,也称为地图数据、图形数据、图像数据;而属性信息则是用数值、文字表示,称为属性数据,也称为文字数据,非空间数据。空间数据对事物最基本的表示方法是点、线、面和三维表面。
用这个理论来描述、分析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信息和特征,符合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结构模式和管理要求,有利于将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登记、跟踪管理和保护。
所谓“点”是指该事物有确切的位置,但大小、长度可忽略不计。④这里特指以单体建筑形式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古墓葬、古树名木等。单体建筑虽然有长度、宽度和一定的占地面积,但是和整个建筑所处的空间环境面积相比,其大小、长宽可忽略不计,只表示该事物所处的确切位置。这个点暂且用这个单体建筑的中心点来描述。所谓“线”是指该事物的面积可以忽略不计,但长度和走向很重要。此处我想把“线”扩展到线所包含的要素及离开这些要素一定距离的邻近区,又称缓冲区。如古商业街及两侧古建筑,古河道及两侧生态保护区。有二个缓冲区共同形成的区域称为古村落的历史文化街区。
所谓“面”是指该事物具有封闭的边界、确定的面积,一般为不规则的多边形。这里特指古村落的整个建成区,即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文化传统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整体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基本风貌保持完好的古村落建成区。
目前,全国分二批已有36个类似的古村落被评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各省、市(县)级的历史文化各镇(村)则更多。历史文化名镇(村)是中国传统农业大国的历史文化产物,古村落之多,地域分布之广世界罕见,是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中的精华所在,是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
“三维表面”是指该事物在一定地理范围内边界比较模糊,在空间上可能是逐渐或连续变化的,突变只是个别的,如不规则的地形表面。这里特指村落建成区之外的与这个村落生产生活有紧密联系的耕作区和外部地理空间环境。这个空问环境不但与村落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其中也散落着许多古建筑、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条件。1964年5月25日一31日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即威尼斯)。该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因此,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在空间上呈点、线、面和三维表面的形态分布,点、线、面、三维表面构成了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个空间信息。有的村落只有点状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如只留下一两幢祠堂,其四周的历史空间已荡然无存。有的村落只有线状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如只留下一两条商业街。有的古村落则整体保存的比较完好。因此,对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应园地制宜地进行分类、评估和保护,对不同形态的历史文化遗产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正确地处理保护和改造的关系,使农村规划、建设既有自己历史风貌特色,又有新农村的朝气和活力。
三、历史文化遗产的属性特征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历史文化的客观遗存,具有历史性、物质性、社会性、经济性和文化性的本质特征,它是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共同发展的产物。历史性首先表现的是时问性,特指过去时间里发生的事件或做的东西。现在发生的事件或完成的工程,不管有多伟大,都不能称其为文物。这是文物区别于其它物质的本质区别。
物质性首先表现在它的客观存在性。任何一个历史文化遗产,都是以一种有形的遗存表现出来的,是客观存在的,一且失去了客观存在性,也就不能叫做文物了。因此,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其次,物质性表现为文物的人为性。城市、乡村的生态环境是人工化的物质环境,现存的绝大部分历史文化遗产都是古人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的人工物质的遗存。因此它具有物质的人为性特点。另外物质性还表现为它的自然性,除了人工环境之外,城市、乡村依托自然环境而存在。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也不可能脱离自然生态环境而独立存在,而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景观、古树名木等本身就是自然性的表现。
社会性主要表现为它的承载性。任何文物都承载着生产这一文物之初的人类需求,社会互动、社会管理和控制的信息,承载着人类社会活动的特定历史过程,反映着一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人类活动的物化和见证。
文化性首先表现为它的创造性。历史文化遗产的诞生本身就是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文化的诞生和创造,是新的科学技术的伟大实践,许多历史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工艺品,它们的制造方法和水平,至今看来仍具有很高的科技水准,因此它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先进文化的创造和发明。其次文化性表现为它的传承性。历史文化遗产一般都是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的杰出代表,它记载着当时先进科技文化的信息,它的遗存使得古代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是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
经济性则首先表现在它自身的经济价值。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可以说每一件历史文化遗产都有一个衡量价值的尺度标准。虽然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进行流通和买卖,有些历史文化遗产更不可能以一个确切的价格来衡量,但客观上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其次经济性表现在它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能为人类经济建设服务,并通过第三产业为社会创造价值,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四、历史文化遗产系统的构成
(一)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的构成
历史文化遗产的物质系统按区域的分布可分为两个子系统,即以历史文化名城为核心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和以历史文化名镇(村)为核心的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物质系统。这两个子系统中按其物质所占空问的大小都可以分成点状历史文化遗产、线状历史文化遗产、面状历史文化遗产和三维表面状历史文化遗产,现把系统归纳如下:
(二)两大子系统的区别
1.规模上的区别。二大子系统相同类型的历史文物,首先在建筑体量上有较大的区别,其次是不同保护等级文物数量规模上的区别。大部分受保护的高等级历史文化遗产都处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系统中,仅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名镇(村)数量看,历史文化名城目前总共有101座,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只有36个。
2.质量上的区别。两大子系统相同类型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明显的质量上的区别。城市系统的质量一般都高于农村系统的质量。这不仅体现在建筑材料质量的好坏,建造工艺水平的高低,还体现在文物主人生活质量上的质的区别。
3.所处的生态环境区别。城市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都处在一个大型的人工物质环境之中,相比之下其外围的自然生态环境则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工业化、城市化的特征,更多地体现为社会生态环境和经济生态环境。而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则更多地处于一种自然的生态环境之中。自然生态环境和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联系得更加紧密。表现出一种休戚相关的共存关系。
4.文化内涵的区别。农村系统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文化内涵的单一性。主要体现以农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内涵,而城市系统的历史文化遗产表现出文化的复杂性。它包含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社会要素信息。见证着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变迁。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取整体保护的原则,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注重保护性开发。通过开发利用,达到进一步保护的目的。
(一)点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点状历史文化遗产按保护的重要性分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类和改善类三大类。保护类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别在于后者已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被各级政府确定为文保单位,而前者是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但尚未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改善类是属于应保留的一般性历史文化遗存。文物保护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保护类文化遗产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办法;改善类历史文化遗产以保存、修缮或复原外形、内部更新改造为主要手段。
(二)线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线状历史文化遗产按保护的重要性分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和改善区。保护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区别在于后者已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前者是有一定比例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空间保留得比较完整,但尚未被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改善区是里面零星的分布着一些较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其空间环境关系也具有整体保留的价值,是整个村落历史空间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历史文化保护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保护区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方法;改善区重点对空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及零星分布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改善。
(三)面状历史文化遗产——古村落建成区的保护
对建成区的保护应采取严格控制措施,严格保护现存的空间格局。严格保护古村落的整体风貌。严格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民族风情、地方文化和特有的风俗习惯。
1.修旧如旧。对古建筑的修缮要实行保护性修缮,做到修旧如旧,即是濒临倒塌的房屋也尽量保护好内部主体构架,外部围护墙体修复应尽量恢复原来的古旧风貌。
2.修新如旧。对在原址重新修建的房子,在高度上尽量与周围建筑空间尺度相适宜;建筑风格应和古建筑相协调,包括色彩、门窗、立面风格等做到修新如1日。
3.不要随意改变街巷的空间格局。街巷的空间格局是古村落空间格局的最典型的反映,是古村落最主要的公共空间之一。在街巷里的一些构筑物如过街楼、牌楼、轿厅等都是空间分隔的生动手笔,也是古村落空间最美的表现,要切实加以保护。
4.加强生活设施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人依宅生,宅依人存”,“人宅相扶”。一旦古建筑投有人的居住,就失去了灵气,就会慢慢败落。因此。再旧的房子,也希望有人住、有人管、有人修,关键是加强旧住宅生活设施的改造。旧房子只要加以改造,仍然能满足现代人的生活习惯要求,满足现代人物质文明的需要。
5.开辟新区,保护古村。随着古村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的增加,古村落空间肯定不能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许多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也必须跟进。因此,在保护古村落的原则下。开辟新区,将新居住区和旅游服务设施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功能上相衔接,空间上有过渡,使古村落新区和老区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四)三维表面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建成区外围耕植区的改造与保护
这个区域是古村落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自然空间环境,是生活在这个空间里的人创造生活、改造生活,寄托着无限美好希望的地理空间场所。同时也是整个村落人刨造文明,进行文化交流的最主要的空问环境。因此,在这个空间中,除了耕地之外,还会有很多庙宇、祭坛、凉亭、宝塔及弥补风水不足的建筑、构筑物(如上水口、下水口等处的构筑物和建筑物)。这是古村落和周围自然山体之间的一个过渡空间,是构成整个村落文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地带。
①加强这个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保护。许多庙宇、祭坛、凉亭、宝塔等年久失修,有的甚至已濒临倒塌,但不要随意拆迁,那些还留存的建筑物、构筑物要用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修缮。
②加强这个区域的环境整治。在耕作区往往会有许多茅厕、粪坑等与农作有关的构筑物。有机肥尽管是农作的主要肥料,但对于历史保护区和以旅游开发为主体经济的古村落。拆除这些设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现代的复合肥完全可以代替有机肥,或者把粪坑进行地埋处理,采用化粪池的技术方法进行改造。
③保护耕作区原生态的地形地貌。耕作区原生态地形地貌的保护,关键是农田不要园田化,水渠、水沟只作疏通,不要硬化处理。已主要从事旅游业为主的古村落更不能把这些耕地进行抛荒。因为农耕文化是古村落世代最具生命力的活文化。应世代相传,形成古村落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2.自然生态区的保护
自然生态区的保护,以不改变自然山水、空闻格局为原则。
①山体实行封山育林,加强自然植物多样性和动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泥土流失;尤其对古树名木要进行登记造册、动态跟踪。对因遭矿石挖掘或因自然崩塌而造成破坏的山体要实行人工保护和培育措施,使之恢复自然生态的生命力。
②加强自然地质灾害的监测,如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对自然地质灾害要进行全面调查,一旦发现,必须采取地质保护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③加强水体的疏浚、加固、拓宽、改造。对于流经保护区的溪流,原则上不改变其河床的位置。但对易造成山洪隐患的地段,要实行拓宽改造,采取加高、加固措施。在改造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古桥的保护,加强古石坎的保护,加强具有造景功能的堤坝保护,加强两岸古树名木的保护。
(五)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
1.风俗习惯的继承和发扬
风俗习惯主要包括“吃、穿、住、行”等习惯,它是儒家文化在礼俗层次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以“礼、乐”为核心内容。叭‘吃”主要反映地方的饮食习惯和文化;“穿”主要反映地方的服饰特色和衣料的特殊制作工艺;“住”主要反映地方的房屋建筑风格。包括建筑形制、建筑装饰、建筑结构、建筑色彩、建筑立面、建筑材料等,是地方特色最具形象化的表现;“行”则主要表现在村落的各种节日活动,中国民间有“七时八节”的节日活动之说,其中尤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为重。现在又增加国庆节、元旦等重大节日,各种节日里的不同纪念活动构成了礼俗文化的核心内容。这些活动雅俗共赏,内容健康,营造出“诗、乐、礼、孝、义、忠、信”的环境氛围和文化精神,是构成现代农村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
2.传统手工艺的继承和发扬,开发旅游产品
中国自有文明史,便有手工艺的痕迹。据《礼记-曲礼下》所载,在商朝,王室中已有“六工”,即“天子之六工,日: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至周代已由原先之“六工”发展到“八材“、“八艺”,实现了从“工”到“艺”的升华。随着时展技术进步,工种越分越细,艺术水平越做越高,到宋代,官府手工场文思院所辖工种已有四十二作之多。
这些工艺技术从宫廷走向民闯,并在不同地域成流成派,自成一体。共同构成了记录中华文明史的手工艺艺术宝库。而这些手工艺一般世代相传,在某些地域成为了一大产业,零散的手工艺家也多以手艺为生。因此,手工艺不但是中华文明的象征,更是中国产业构成不可或缺的重要技艺,是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应不断地继承和发扬,并作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世代传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