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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论文:文化产业的产权保护思索

产权保护论文:文化产业的产权保护思索

本文作者:崔琳 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和内涵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

目前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并无统一的定义。许多学者从“文化”的概念出发,对“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再到“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通说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强调一种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团队)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①文化创意产业是传统文化产业中需要依靠创意,使用智力创作,并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而拉动经济增长的那一部分。

另外,世界各地区对于“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说法。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如下:“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成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行业。”香港大学文化政策研究中心总监许焯权在《香港创意产业基线研究》中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一个经济活动群组,开拓和利用创意、技术及知识产权以生产并分配具有社会及文化意义的产品与服务,更可望成为一个创造财富和就业的生产系统”。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

同“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一样,“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也是众说纷纭。2003年的《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文化产业大体包括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等9大门类。2004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分为六类: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我国台湾地区将文化创意产业细分成13个小产业,分别为:视觉艺术产业、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广告产业、设计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建筑设计产业、创意生活产业、数位休闲娱乐产业。美国的文化创意产业以版权保护为核心,包括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业;音乐、戏剧、舞蹈等艺术表演与其他娱乐业;工艺美术、建筑艺术、园艺设计业;电脑程序设计与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传播业、广告业等。②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等。③

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正面临巨大的挑战:许多民族品牌在海外遭到抢注;盗版成风,“山寨”商品泛滥;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对衍生品、文化产业链等知识产权的开发缺乏经验;文化创意公司忽视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战略规划。在这些乱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

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文化创意产业至关重要。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便是创意,原始的创意通常是无形的,它只是人们脑中的智力活动,人们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赋予其可见的形态。然而,与此同时,文化创意产品也产生了可复制性,而且通常文化创意产品在创意部分成本高、投入大,但复制模仿的成本却很低,特别是在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这就使得原有的市场被瓜分,文化产品创意主体无法得到与之投入成正比的收入,长此以往,原创积极性必将大大受挫,而离开了创意,文化创意产业也将不复存在。因此,文化创意产业需要知识产权对其加以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于能够保障创意主体持续的创新原动力,保证文化创意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知识产权是通过国家公权力保障的、国家赋予权利人的一项排他的财产权,权利人能够通过交易、许可、融资开发、合作等方式获得收益,文化创意产业的营利活动与知识产权的使用密切联系,文化创意产业中的许多要素都能够落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是文化创意产业中最普遍存在的,因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取得,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注册,是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核心之所在。另外,文化创意产业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标识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取得商标权后,文化创意企业能够通过转让、许可生产等方法获得利益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就会产生独立于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于转让、许可,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等等。

近年来,我国已经签署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也颁布和修订了一定数量的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在实际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还缺乏针对性的立法规范。比如,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也包括无形的服务,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把服务业包括在内。④因此,要大力繁荣文化创意产业,除了必要的经济、政策、文化条件之外,通过知识产权对其加以保护同样是必不可少的保障和基础,应当针对现有问题着手构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的产权保护模式

1.从观念入手,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创意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命之源”,而知识产权可以说是这“生命之源”的“保护伞”,文化创意企业必须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从观念入手,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能力,从而使“生命之源”源源不绝且日益充沛。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激励员工的创新积极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同时,企业还应当注意文化创意产业价值链末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因为文化创意产品价值的实现主要依靠其产业链条,产业链的上游便是创意,下游便是根据大众需求而创造出的众多形式的衍生产品,而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重心在于其衍生产品。例如,在《哈利波特》上映之前,时代华纳公司就围绕其展开了品牌开发的产业链条,时代华纳公司的相关衍生产品涉及原声音乐、文具、服装、主题公园以及旅游业。时代华纳公司针对不同产品形式采取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地保障了电影衍生产品的推出。

2.以著作权为核心,构建综合服务体系在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下,要通过著作权的管理和运用提升创新能力,结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构建全方位的著作权综合服务体系,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从创意的产生到产品的形成以及销售,要经历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所需要的服务内容也不尽相同。这个过程中,将包括:著作权登记服务体系,提供咨询、等服务;著作权交易服务体系,提供评估、认证等服务;著作权保护服务体系,提供打击盗版、版权宣传等服务。因此,我们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以著作权为核心,构建综合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以更好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3.依托制度保障,不断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对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护,才能进一步提高创新积极性。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至少存在两个主要问题:首先是制度的短缺问题,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诉讼拖延现象,这就直接导致现有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与日俱增的知识产权纠纷;其次,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本身没有与时俱进,顺应社会的发展,即没有根据文化创意产业的自身特点,形成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因此,针对以上诸多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将重心从诉讼内转移到诉讼外,并且致力于逐步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形成与民事诉讼制度相接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节约司法资源,并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另外,我们应根据文化创意产业的自身特点,尽快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以更好的为文化创意产业“保驾护航”,最终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