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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评估学精选(九篇)

矿产资源评估学

第1篇:矿产资源评估学范文

关键词:海洋矿产资源评估 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内容 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方法

我国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增加,海洋资源必须得到优化配置,否则无法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因此需要通过对海洋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来合理配置海洋资源。按照资源的属性,可以把海洋资源分为海洋矿产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能源资源和海洋旅游资源六种。这六种资源自然属性不同,其评估方法及指标体系存在极大的差异,因此需要分类别来分别进行评估。其中海洋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有效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建立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对于实现有偿利用和优化配置海洋矿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洋矿产资源的资产属性

既然是对海洋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海洋矿产资源就应当具备资产属性。首先,海洋矿产资源具有实物形态,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按照我国《宪法》、《民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尽管海洋矿产资源不归某个企业主体所有,但通过国家有偿转让给企业矿业权许可的方式,在许可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企业依法支配该矿产资源,属于企业控制的资源;企业通过开采矿产资源获得有价值的产品,将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海洋矿产资源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可见海洋矿产资源具有资产属性,因此,海洋矿产资源评估是属于资产评估范畴之内的。

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一)有限性。绝大多数的海洋矿产资源需要经过漫长的岁月,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形成,其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人类对于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进程,海洋矿产资源正在日益减少。因此在进行海洋矿产资源评估的时候,必须考虑其有限性的特点。

(二)不均衡性。海洋矿产资源分布是极为不均衡的。因此在对某个区域的海洋资源进行评估时,一定要考虑该资源的品位、储量、开发条件以及地域条件,分析开发效果、开发难度与开发成本等因素。

(三)评估对象的复杂性。由于海洋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其储量、成本、品质等往往不易确定,增加了价值评估的难度。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评估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对待资源信息,不能盲目相信,要选择有公信力的资料,比如国家矿产委员会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品位报告、开采价值及运输条件报告等。

(四)环境影响。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时,也要考虑开发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比如水域质量的降低、海洋生物资源的减少等,这些不利影响会降低海洋资源的开发价值,评估人员应出具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技术进步。随着开采的技术进步,会逐渐提升对资源的深加工程度,增加所开发资源的使用价值,提高海洋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对海洋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时,要考虑技术进步因素,详细分析未来时期的技术发展趋势,评估技术对海洋资源价值的影响程度。

三、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

(一)评估目的。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的目的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为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出让、转让、抵押等提供价格参考。

(二)评估原则。

1.最佳利用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反映在合法开采和使用的前提下,实现海洋矿产资源与开发资金、管理成本等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该最佳组合应符合当地发展的战略需要和法律规定。

2.预期收益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以在正常客观开发利用条件下,合理估计未来预期收益,并且该预计收益应有一个动态变化过程。

3.市场供需原则。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所处的市场地域性以及供给和需求的特点。

4.替代原则。海洋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质量差异很大,确定其价值时,应当以附近地区质量相近的矿产资源在相似市场条件和相似用途下的价格为基础。

(三)评估方法。

1.收益法。对于能够合理估计出预计收益或潜在收益的海洋矿产资源,在合理预计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前提下,可采用收益法评估该资源价值。收益法公式为:

P=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Et为预计的第t年该矿产资源的净收益。净收益应为预计每年总收入减去预计每年总费用的差额。预计每年总收入指在进行合理开采、转让、租赁等正常经营活动时,能够稳定并且持续获得合理正常的年收入,包括矿产资源销售收入、矿业权租金收入、矿业权转让收入等。预计年总费用包括均摊的勘探费用、日常开采成本、日常经营费用等等。i为折现率。对于折现率,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风险累加法、投资风险排序插入法确定。n为被评估矿产资源预计合理收益期限。

P=V-C-T-Q

公式中:P为被评估矿产资源的评估值;V表示假设开发后所得到的矿产资源的全部价值,该价值可以用市场法或是收益法来估算;C表示开发过程中的合理成本;T表示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费;Q表示开采商享有的合理利润。

4.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将已经发生(不包括沉没成本)或预期未来要发生的相关开采费用作为成本基数,寻求合理的成本倍数,用成本基数与成本倍数相乘后的积,再根据风险调整、经营管理水平、开采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后可以估算出该矿产资源的评估值。

(四)评估程序。

1.明确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基本事项。在进行评估前,评估人员应根据委托业务的需求、所要评估海洋矿产资源的特点,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类型、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基本事项。

2.现场勘查和收集相关资料。对所要评估的海洋矿产资源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其地理位置、品位、储量、市场需求、市场价格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收集评估对象及类似参照物的基本情况、交易实例、勘探开发和市场发展现状等资料,并审核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根据确定的评估具体目的、具体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被评估对象所属的价值类型以及矿产资源市场现状等,选择确定恰当的评估方法。

4.测算和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根据经审核的材料,按照恰当的评估参数和评估方法,估算出评估对象价值。在评估过程中,尽量采用两种以上恰当的评估方法,如果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评估值的,不能简单用平均数作为评估值,应根据评估条件对各个评估值进行分析,选择最恰当的评估值来评定最终结果。

5.编制评估报告。在确定最终评估值后,根据评估过程中的工作底稿,编制海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与委托方沟通后,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四、海洋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的保障

第2篇:矿产资源评估学范文

关键词:矿产权;评估;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 作为矿业权市场巾的社会中介组织一一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陔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完成一项矿业权评估工作, 大致需要经过以下4个阶段。

1 准备阶段

评估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接洽、洽谈评估收费及制定评估计划等, 这些需要项目负责人逐一落实。作为一名具体的评估人员, 主要应明确两点:一是评估目的,二是评估对象和范围。

1.1 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与评估委托人密切相关。要弄清评估目的,首先要分清出让和转让问题。

(1) 出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方只有一个, 即矿业权管理机关。

(2)转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人之间的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出售,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委托方也就是原来的矿业权人。

采矿许可证过期,需要重新换证,对于从没有交过采矿权价款的,实质上就是出让,目的是为企业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 国家矿产管理部门为完善采矿权价款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矿山企业扩大范围,对于扩界部分来说也就是出让;企业破产主体灭失,委托人可以是事实上的经营者,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转让。

1.2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即采矿权、或探矿权。对于评估范围,采矿权除给出一个拐点坐标外, 还要明确开采标高、深度。探矿权评估范围一般用极值坐标表示,但在明确勘查区具体工作量时, 往往要把极值坐标换算成直角坐标。

2 现场勘查及资料收集整理阶段

在明确了评估目的以及评估对象和范围后, 针对这些情况进行资料收集, 不同的矿业权评估需要收集的资料也不同。采矿权评估要根据已开采和尚未开采情况进行收集,探矿权评估要在明确评估范围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应注意所收集的资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 编写评估报告阶段

3.1 评估报告格式

不同的评估方法,其评估报告的格式也不同。如采矿权评估中, 收益法与贴现现金流量法,在“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一表中应根据财务指标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及各参数之间的关系来设计表格格式。再比如“矿业权评估价值汇总表”, 要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具体情况设计格式,应与其他资产评估表格格式有所区别。

3.2 评估报告内容

不同矿种,其评估报告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一个好的评估报告应前后呼应,而且要避免重复描述。现就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某个具体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讨论如下, 以便在实际编写报告中加以对比。

(1)在出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受让方; 而在转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被评估矿山简介, 这是采矿权评估报告中的第一个不同之处。采矿权受让方应简单描述, 主要内容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而被评估矿山简介是对已开采矿山的描述, 主要侧重点在历史沿革上,要区别于矿山建设与生产情况的描述。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在选择评估基准日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不远于委托评估行为成立前两个月,另外还要考虑评估确认申请日不超过评估基准日六个月,要避免评估基准日远离委托行为, 特别是现场勘查阶段结束之后, 更不能在报告提交之后, 因为评估利用的数据是现时数据,用现时数据代替未来有背于评估基准日确定的意义。

(3)评估原则。《矿业权评估指南》中的12条原则,有些适用于探矿权评估, 有些适用于采矿权评估,不同的评估方法,选择的原则也不同。

(4) 评估依据。矿业权评估除共同依据外, 其他依据应与评估报告的附件相适应。

(5)采矿权评估应侧重描述的是矿区地质(地层、构造、岩浆岩)、矿床(赋存情况)、矿体、矿石(质量、有益组分、有害组分)、测试、采矿实验等方面,而探矿权评估主要陈述的是区域及勘查区地质、矿产资源条件以及勘查区内找矿前景及预测结果。

(6)在评估方法及有关参数选取之前, 有一个细节不能忽视, 即采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矿山建设及生产情况, 探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地质勘查工作及成果。

(7)评估方法。目前主要采用五种方法。采矿权评估中贴现现金流量法用的比较多, 大部分出让项目以及转让中的改扩建项目都要用这种方法; 收益法一般适用正常生产矿山, 多年老企业、财务资料稳定时用此方法。

(8)评估参数的选择及确定(主要涉及采矿权评估)。

A.评估基准日利用储量。主要采用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批准的是地质报告中的储量,一般无变动;而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认定的是截止至某一日期的储量,储量认定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之间有时会有储量变动。另外, 对于333和334储量类型, 要考虑可信度取值在0.5~0.8之间。

B,生产规模。生产规模的选取除考虑与储量规模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外, 还要考虑与其他参数的选取相适应。

C.矿山服务年限。注意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时的区别。

D.采矿及产品方案。要描述是露天开采还是地下开采, 采用哪种采矿方法, 最终产品是原矿还是精矿。

E.固定资产投资估算。注意项目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期贷款一利息一流动资金(这里的流动资金不同于评估中测算的流动资金)。

备费用。

F.回收固定资产的残(余)值。某项固定资产在完成一定的服务年限后,会保留余值或残值,两者不能同时描述。

G.流动资金估算。一般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注意几个资金率的选择。

H.销售收入。包括两个重要指标, 一个是产量,另一个是价格。价格应与产品方案相匹配。要注意收集当地的市场销售价格。

I.所得税。应注意考虑地方优惠政策。

4 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 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 在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时, 应保持实事求是、诚信的态度,对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应认真思考,在合理的情况下对报告加以修改,最终出具高质量的矿业权评估报告。

第3篇:矿产资源评估学范文

关键词:探矿权 出资 困境 思路

一、探矿权理论概述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是矿业权的一种。矿业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涵盖了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权利。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探矿权作为行政许可权的一类,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家建立了有形的矿业权流转市场,包括出让市场(一级市场)和转让市场(二级市场),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挂牌出让、拍卖、招标出让等方式。转让方式包括作价出资、出售、赠与和继承、合作、抵押、出租等。其中,探矿权的作价出资是所有人将矿业权进行价格评估后,将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出资并取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担经营亏损。探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一样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可以在二级市场合理流转。将矿业权作价出资后,接受方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享有该探矿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二、国有探矿权出资研究

(一)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需求

探矿权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探矿权使用权人享有对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代表国家拥有探矿权的初衷在于通过国有地质勘查资金投入,通过基础性、公益性勘查和风险勘查,缩小勘查范围,明确找矿靶区,降低社会资本勘查风险,进而带动社会资金的勘查投入。

矿产勘查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随着一部分矿产品价格逐年下跌,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税、采矿权探矿权价款收入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的同时,一方面中央和各级地方勘查资金大幅减少,使得国有勘查投入的资金来源呈断崖式下跌,另一方面矿业企业因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支撑这种高风险的勘查投入,也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致命冲击。

国家可以通过出让、划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配置给企业。而对于矿业权而言,并没有划拨、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企业在没有资金和专业能力寻求优质找矿资源的情况下,就需借助国家在公益性勘查工作中圈定的找矿靶区或有利工作区域的优质探矿权,而这些矿权的取得的前提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给国家交纳一定金额的采矿探矿权价款后方可,这对企业的资本实力和运营资金有很高的要求。矿业企业如果自己没有拥有优质矿权,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客观上有对国有探矿权注资有现实需求。

(二)国有探矿权出资的可能性

2007年6月,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将经行政许可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地确立为用益物权。我认为,国有探矿权作为一项权利,价值能够被确定,符合作为出资物的客观条件。其次,国有探矿权能够通过一定的经营手段而获得增值利润,作为出资行为的标的物,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创造更多财富的可能。再次,探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可见,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的转让事宜是做出明确规定的,而估价便是转让的前提之一。矿业权的价值能够被评估和转让,探矿权可以作为资产合理入账,是矿业权能够在法律监管内合法转让的前提。

三、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困境

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在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是矿业权流转制度中经常使用的出资方式。但是在我内陆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在没有以招拍挂等形式公开出让前由于探矿权价款政府并没有收到,而是以作价出资入股的形式投入到企业中,在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困境。

根据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有探矿权是公益性地勘投入前通过申请取得,在取得一定找矿成果后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交易而发生转让时政府收取探矿权价款。由于政府用地质勘查资金勘查投入而取得的国有探矿权并未实际交付价款,从而出现问题一:该探矿权价款并不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依据确定是否可以作价出资?产生的增值及原始投资的累计收益或亏损如何分配?问题二:假设该项国有探矿权必需经一级市场按法律程序足额交付探矿权价款后再作价出资入股,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探矿权出资,但这部分巨额价款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探矿权作价出资需要对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矿业权的估价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由矿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采取专业方法评估,估价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矿业权评估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在矿业权作价出资尚未形成一定规模时,国内矿业权评估法律机制尚不完善,评估价值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价值鉴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隐患。在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无法预知,埋藏在地下的资源无法进行全部确定,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来完成多项指标的评估。但主观因素的过多参与会造成评估人员利用这一特性而虚造评估报告的现象,不利于公共资源安全性的保护

四、国有探矿权出资模式的思路――以服务企业为本,优化国有探矿权资源分配,完善评估机制,促进矿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政府工作的本质在于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不与企业争利。为盘活资本、服务矿业企业,国有探矿权出资应当成为优化资源分配的有效手段,有效带动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针对前面分析的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困境中的问题一,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修订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地勘单位在申请出让或国有企业拟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提出将政府持有的探矿权也纳入上述办法的申请人范围的解决思路,或者增加国有矿业权授权经营出资方式和相应出资程序方面的明细规定的建议,政府层面相应完善配套修订办法。这一思路旨在将国有探矿权出资入股时,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也可视为国家资本金,政府将国有优质探矿权注资到大企业中,企业通过无形资产抵押形式取得商业银行贷款,从而带给企业较充足的流动资金以开展矿产勘查,形成企业、银行、政府三方共赢的局面。

针对问题二,建议设立商业地勘基金,原始资本一部分来源于政府手中持有的国家出资形成优质矿权,另一部分为国家现金出资,政府通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的进行项目和资金的双向监管,以各类矿产和经济专家团队合作的方式服务企业。商业地质勘查基金通过企业模式运营,改变以前国有地勘基金重带动、轻收益的投资理念,以取得基金收益为导向,实现商业地勘基金带动矿业企业发展和社会资本的地质勘查投入,促进企业找矿能力的提高,实现商业地质勘查基金的良性循环。

完善评估机制。建立标准化的评估模式和方法,建立全国通用的评估体系。评估体系的建立要通过专业团队的协作完成,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形成评估体系建立研究小组。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和已经形成的经验完成评估体系相关参数设置和评估流程规定。在评估程序上,也应明确评估体系的参数使用范围和流程方法,减少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主观人为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

与此同时,加强评估管理,完善事后事项管理办法。对于存在的违规评估行为,要严厉处分。明确处分办法,规范评估人员的评估行为。通过行政手段有效杜绝滥用矿业权的不确定性而虚假评估的行为,防患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闾玺.论矿业权作价出资的现实困境及出路[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康纪田.中国现代矿业制度研究――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性建议[J].时代法学.2014 年2月

[3]康纪田.透视矿业权的虚无性[J].海峡法学.2015 年6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年3月

第4篇:矿产资源评估学范文

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今天,我们迎来了各位领导莅临我县检查指导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首先,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2006〕108号)文件精神,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文政发〔2007〕18号)文件和2007年6月28日《文山州人民政府、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产资源开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要求,我县切实加强对铅锌矿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认真开展好铅锌矿资源整合各阶段的工作。目前,按照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砚山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方案》要求,我县正在开展铅锌矿资源整合评估阶段的各项工作。下面,我就砚山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如下汇报:

一、砚山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我县于2007年3月1日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砚山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及10万吨电锌项目领导小组”,并下设以分管副县长、各有关部门、涉及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砚山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小组”和“砚山县10万吨电锌冶炼项目工作小组”,分设办公室于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和10万吨电锌项目建设的各项协调服务。

(二)加强矿区调研,科学制定整合工作方案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砚山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方案,我县首先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到麻栗坡县考察麻栗坡钨矿资源整合的先进经验,然后根据考察情况,结合我县实际,从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两个工作组深入整合矿区进行摸底调查;最后,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了《砚山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

(三)深入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县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好宣传发动工作。一是于2007年4月17日召开了砚山县铅锌矿矿区业主座谈会。向整合矿区的8位业主广泛宣传国务院、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和资源整合的目的意义,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通过充分倾听8位业主的意见、建议,为下步开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通过深入矿区向各位业主、工人、矿区村寨群众广泛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三是通过制定《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境内铅锌矿资源进行开发整合的通告》向全社会公布,使广大人民群众和整合矿区各位业主充分了解资源整合的方式方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四是通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张贴公告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资源整合的目的意义,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精心组织谋划,认真安排布置各阶段工作

为切实改变我县矿山“多、小、散”布局不合理的局面,使我县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我县县委、政府按照“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整合大资源,做强大企业”的目标。多次召开县委、政府及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铅锌矿资源整合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安排布置下一步的各项工作。同时,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州有关文件规定,始终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并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按照《通告》规定,我县从2007年6月起,通过“政府引导、搭建平台”的方式,协调组织整合方和被整合矿区的8位业主在平等、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分别进行了至少三轮的自主协商整合作价谈判,于2007年6月14日由云南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988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云南锦屏矿业有限公司产权,并已派出相关管理人员进驻矿区管理。其它矿区业主因双方报价、还价差距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共识。在协商议价达不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为了寻求一种较合理、公正的方式解决各矿业权及相关资产整合出让价款的问题,我县经征求整合双方意见,在双方均表示同意进入依法评估的情况下,采取广泛征求意见的方式,从双方推荐的候选评估机构中,初步选定出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三家评估机构(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公司、北京恩地科技发展公司、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公司)进行公开竞聘。经过充分准备于2007年9月7日召开了砚山县铅锌矿资源整合评估机构公开竞聘会,最终选定了北京恩地科技发展公司作为我县的铅锌矿资源整合评估机构。北京恩地科技发展公司在各部门的配合下,采取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方式深入各矿区开展评估阶段的储量核实、资产登记调查等现场工作,至2007年10月13日止已完成了大花园、旧城、小花园、芦柴冲金矿普查3个采矿权和1个探矿权评估前的现场工作,即储量核实调查和资产盘点。现目前,已完成4个矿业权及其相关资产的评估报告初稿。

(六)做到“五个坚持”,维护社会稳定

自我县开展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始终以“五个坚持”为标准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整合工作:一是坚持把好政策关,积极宣传国务院、省、州相关政策,认真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动作”的方式,积极组织整合方和被整合方平等协商,不搞强买强卖;三是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妥善处理政府、集体、投资者和群众的利益;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稳步推进资源整合工作;五是坚持整治与整合相结合的办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整顿和规范矿山生产秩序。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安邦公司和三联公司口头支持整合,但又不同意进入矿区进行评估。其中:安邦公司的负责人提出:一是要自己聘请评估机构评估,县政府公开竞聘选定的评估机构他们表示欢迎进入矿山评估,但不提供图纸资料,评估专家查看资料可以看,但不能带走;二是公司涉及两个矿权,砚山大洞铅锌矿和文山县毛草地铅锌矿,矿山开发虽然是两个矿权,但山连山、水连水、矿连矿,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管理,必须一并收购,纳入统一评估;三是请县整合办出面协调,促成文山云铜与他们签订一份“矿业权转让合同”。三联公司的负责人提出:一是他们愿意与文山云铜矿冶股份锌业有限公司成为战略合作伙伴,但要求文山云铜锌业与他们签订一个意向性合作协议,方可进入矿山开展评估工作;二是他们要单方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三是必须把三联公司下属的酒店、山庄、学校一起纳入评估范围。针对两家公司提出的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领县有关部门领导到文山县政府进行了商洽,文山县原则同意安邦公司在文山县茅草地的矿区和砚山县大洞矿区一并纳入整合,但涉及的各种税费需按行政区域缴纳,但到目前为止,文山县尚未文字回复我县。三联公司提出的与文山云铜矿冶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入股的问题,由于双方对股份分配比例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至今未能签订意向性合作协议书。县资源整合办多次找到两家公司负责人对有关评估工作进一步进行了协调,但双方对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公开选聘的评估机构一直未能深入安邦和三联公司矿区开展有关工作。阻碍了我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由于在整合期间,被列为整合范围的矿权大部分已到期,业主提出证照延期变更申请,但为了积极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我县没有批准给予矿权人变更延续其有关证照,业主意见较大。

(三)由于我县铅锌矿资源整合矿区情况复杂,“一矿多井”问题突出,导致评估机构工作量大;加之大花园、小花园和旧城矿区属国家出资探明地,评估机构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储量核销问题无合法依据测算核销,有待与业主协商认定和省国土厅专家现场勘查认定。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我县将严格按照《砚山县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要求,努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切实抓好铅锌矿资源整合下步工作,加强与文山县的沟通与联系,待文山县复函同意将文山县毛草地矿山一并纳入整合后,由两县共同请示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是继续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同时,深入各矿区加大宣传力度,把好政策关,落实好上级的有关政策,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理解,让矿主配合政府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切实抓好评估阶段的各项工作。

三是在依法开展评估,搞好整合组织协调服务的同时,我县将严格延期申报手续,促进铅锌矿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强对被整合矿山的安全巡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矿山安全检查,力求在整合期间不出现大的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5篇:矿产资源评估学范文

关键词:矿产资源;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179-03

0 引言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且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是有偿取得;但国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此外,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评估指南》指出:矿区范围内探明的、控制的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均应参与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因此,矿产资源越丰富,采矿权价值就越高,矿产资源型企业为获取采矿权所支付的成本也越高,但采矿权所支付的成本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采矿权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摊销。换句话说,采矿权成本高将降低摊销期间企业的盈利能力。

矿产资源型企业在取得生产前所必需的一切合法手续后,根据地质条件,运用与地质条件相匹配的技术条件开采矿区内的矿山资源(如煤炭、石油、金属等矿产),并通过洗选、冶炼或深加工等生产环节,将产品销售给下游企业。不难看出,对于矿产资源型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资源。资源量的多寡和生产能力的大小决定了其服务年限的长短。资源是其赖以生产的劳动对象,没有资源,资源型企业就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后果要么是破产,要么是转产其他产品。

因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的变化,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也随之变动。一般而言,随着矿产资源开采深度的加大及开采距离变远,其生产成本趋于上升。同时,因工资水平随经济增长而趋于提高。此外,信用经济的发展使通货膨胀成为常态,因而会导致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价格上扬。受上述多种因素影响,矿产资源的价格也会水涨船高。总体来看,因矿产资源业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上游,生产所消耗的成本远低于其价格上涨的程度。所以,如果不是供求严重失衡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等特殊原因,矿产资源型企业将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受益者。

而在众多矿产资源中,煤炭资源的优势尤为突出,其供需具有的广泛性与普遍性,为拉动了此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优势。这就使得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更尤为重要。

1 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1.1 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意义

一般而言,自然资源具有稀缺和不可再生的特点。目前,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中国政府已经明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我国将主要依靠本国的矿产资源来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使得资源开采业具有持续发展的基础。

2003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新颁法规已部分体现了新的立法精神,矿产资源的管理将更为规范和市场化,这也使得用市场眼光审视资源类上市公司变得可行。

矿产资源类企业依托矿产资源而发展,于是在对其进行资本评估时,必须要考虑到其行业特征。

资源类上市公司的特点是:(1)处于价值链的最上端;(2)自然禀赋是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第一要素,商品价格是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第二要素;(3)许可证制约公司利润空间并按级差地租的原理定价。

矿产资源类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对于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及该企业所掌握的矿业权。其次,资源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将受到其经营的主体结构的影响,由于大多矿产资源的再生需要很长的时间,于是,不同矿产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不在自我发展中,寻求更多的突破口,如对于非资源的投资等等。

于是,对于矿产资源类企业的资产评估对于其能持续有效地经营提供了数据依据,也为经营者提供了决策依据。

1.2 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几个指标

对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主要从其所掌握的资源矿业权来评估。以下为一个常用的评估指标:

(1)剩余可采储量;

(2)经济价值(=剩余可采储量*XXXX年煤炭价格);

(3)每股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总股本);

(4)单位投入经济价值=每股经济价值/股价;

(5)每股盈利能力=利润总额/总股本;

(6)吨煤净利润=净利润/原煤产量;

(7)剩余服务年限=可采储量/XXXX年原煤产量。

在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时,可以运用单个指标来进行评估,也可使用组合指标进行评估。但是运用单个指标进行评估的意义不大,一般都采用运用组合指标来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2 煤炭资源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2.1 煤炭资源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

不同煤炭上市公司在业务结构上不尽相同,但要么是煤炭开采业的附属业务,要么在产业链上依附于煤炭主业,具有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结构已经成为煤炭类公司的生存基础。如国阳新能和盘江股份有较大量煤炭系外购进行洗选加工,金牛能源少量外购原煤进行洗选。

以下以大同煤业为例,分析煤炭行业的行业地位。

表1 煤炭行业各股对比

代码简称总股本(亿股)实际流通A股总资产(亿元)排名主营收入(亿元)排名净利润收益率排名

600395盘江股份11.032.6975.961511.0316454.811

601001大同煤业8.373.31134.241020.459218.602

600121郑州煤电6.293.6147.67209.731893.743

601918国投新集18.503.52151.70913.181577.684

000780平庄能源10.143.9141.14227.272076.325

000983西山煤电24.2411.32185.2529.93644.026

601699潞安环能11.513.83180.54639.09530.427

900948伊泰B股7.32190.52419.421130.228

600123兰花科创5.715.71102.731414.071422.379

601088中国神华198.9018.002920.61271.57117.1210

002128露天煤业8.501.5744.502110.161713.0011

600348国阳新能9.629.62115.131344.8235.1212

000937金牛能源7.887.88120.191122.1480.6413

601898中煤能源132.5915.18972.32299.63214

000159国际实业2.411.4919.49240.802815

600971恒源煤电1.880.9352.73186.432116

600997开滦股份6.173.30118.001219.801017

000552靖远煤电1.780.926.00280.942718

600508上海能源7.232.7275.191615.701319

601666平煤股份10.754.37172.45729.24720

000968煤气化5.145.1449.07197.831921

600188兖州煤业49.183.60330.14344.32422

600381ST贤成3.061.613.70290.122923

000835四川圣达2.351.777.31272.112524

600652爱使股份5.065.0638.97234.052325

000933神火股份5.005.00156.36817.791226

000723美锦能源1.400.7612.61261.992627

600179黑化股份3.901.8418.63254.422228

600740山西焦化5.664.2055.71174.012429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煤炭类上市公司同比其他上市公司具有更强势的控制力,净利润收益率也是节节攀升。

2.2 从财务分析看煤炭资源上市公司

以大同煤业为例,其历年的财务指标如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所示。

表2 大同煤业历年简要财务指标(1)

每股指标(单位)2009-06-302009-03-312008-12-312008-09-30

每股收益(元)0.87000.65002.40001.4900

每股收益扣除(元)0.87000.66002.39001.4900

每股净资产(元)8.62208.23007.58005.9400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元)――――――――

净资产收益率(%)10.07007.930031.680025.1500

每股资本公积金(元)2.19872.19872.19872.257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2.83032.45831.99472.2093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453640.69204454.08839519.60681122.44

主营业务利润(万元)――――――――

投资收益(万元)――――――――

净利润(万元)72658.2454629.42200993.27125051.16

资料来源:东方财富网

表3 大同煤业历年简要财务指标(2)

每股指标(单位)2008-06-302008-03-312007-12-312007-09-30

每股收益(元)0.78000.20000.89000.4000

每股收益扣除(元)0.78000.20000.85000.4000

每股净资产(元)5.18004.80005.34004.3600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元)――――――――

净资产收益率(%)15.07004.270016.62009.2400

每股资本公积金(元)2.24322.24322.19872.2031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1.46221.15860.82250.8286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399119.48185734.24510943.92351426.98

主营业务利润(万元)――――――――

投资收益(万元)-37.95――――――

净利润(万元)56761.6817146.7174238.2133727.67

资料来源:东方财富网

表4 大同煤业每股指标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审计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

每股收益(元)0.87002.40000.89000.7100

每股收益扣除(元)0.87002.39000.85000.7100

每股净资产(元)8.62207.58005.34004.1100

每股资本公积金(元)2.19872.19872.19872.1987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2.83031.99470.82250.571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1.18045.15000.79821.5146

每股现金流量(元)0.02590.2499-0.43502.3295

资料来源:东方财富网

表5 大同煤业利润构成与盈利能力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453640.69839519.60510943.92393014.64

主营业务利润(万元)――――――――

经营费用(万元)68596.0297238.89106980.1696607.34

管理费用(万元)19971.6354376.8535609.9418430.39

财务费用(万元)6562.189317.727414.684070.90

三项费用增长率(%)32.347.2825.9320.33

营业利润(万元)125735.78362484.28119969.0374653.92

投资收益(万元)――――――――

补贴收入(万元)――――――――

营业外收支

净额(万元)-1076.13-895.311448.13-705.67

利润总额(万元)124659.66361588.97121417.1673948.25

所得税(万元)31306.5690272.7630893.2021359.39

净利润(万元)72658.24200993.2774238.2149160.06

销售毛利率(%)50.9964.2154.9251.41

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10.0731.6816.6214.30

资料来源:东方财富网

表6 大同煤业经营与发展能力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存货周转率(%)6.098.868.868.56

应收账款周转率(%)13.4845.7760.3548.78

总资产周转率(%)0.340.790.660.66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13.6664.3130.0124.92

营业利润增长率(%)6.73202.1560.704.11

税后利润增长率(%)28.01170.7451.019.55

净资产增长率(%)66.5441.9929.95141.08

总资产增长率(%)32.6154.1116.56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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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大同煤业资产与负债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资产总额(万元)1367718.421261869.55835711.24716999.99

负债总额(万元)410910.48400829.47335365.45350857.97

流动负债(万元)313154.85297773.84198244.97205621.05

长期负债(万元)――――――――

货币资金(万元)344412.96342237.45321167.34357570.45

应收帐款(万元)40544.4326741.539938.956993.36

其他应收款(万元)43897.1221818.0884058.0023081.83

坏帐准备(万元)――――――――

股东权益(万元)721555.56634374.04446770.37343799.91

资产负债率(%)30.043434.919340.129348.9341

股东权益比率(%)52.756149.255053.459847.9497

流动比率(%)1.87301.65982.26492.0435

速动比率(%)1.75731.53642.10791.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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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大同煤业现金流量

财务指标(单位)2009-06-302008-12-312007-12-312006-12-31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万元)472423.29914743.47519075.66436129.8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万元)98787.33430643.9166803.97126752.37

现金净流量(万元)2175.3720920.11-36403.10194949.37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增长率(%)-64.62544.63-47.2996.35

销售商品收到现金与主营收入比(%)104.1404108.9603101.5915110.9704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比(%)――158.724073.7970241.0252

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比(%)――7.7106-40.2138370.7047

投资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万元)-86340.48-438084.33-86969.92-63435.38

筹资活动的现金净流量(万元)-10271.4828360.54-16237.16131632.38

资料来源:东方财富网

有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同煤业自06年上市以来,依托煤炭行业的发展,其股价也是不断出现波动,但总体上还是有较强的势头。其资产评价可以从其财务分析数据着手,同时动态的分析其股价也是在对其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这将直接关系到评估出的数据是否具有时效性与有效性。

3 结论

本文对考察矿产资源类行业提供了分析框架,但因矿资源价格波动性较大,因此基于静态价格的分析难以及时反映出资源真的盈利能力。此外,资源型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也使上市公司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只有结合行业与公司的具体情况才能更翔实地判断资源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编.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郭云涛.中国的发展必须突破能源制约[J].中国煤炭,2005,(3).

第6篇:矿产资源评估学范文

采矿权处置的总体要求

企业改制资产进入新公司的基本标准是“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明确要求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及主要经营性房产取得和占有的情况”作出说明;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也要求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作出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

据此,矿山开采企业改制成立股份公司要达到资产独立完整的要求,就必须拥有采矿权。采矿权应成为矿山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与矿山企业的其他资产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如果没有采矿权,矿山企业的其他资产将失去意义,矿山企业也不可能进行合法和持续的经营。可见,企业改制时采矿权与有形资产同时整体进入新公司,是公司资产独立完整的原则要求,即新公司取得和拥有采矿权必须是没有瑕疵的,不仅取得的过程合法,而且拥有的结果也要合法。

采矿权处置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规范企业改制中采矿权处置的具体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等等。此外,还包括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一些具体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因此,企业改制中对采矿权问题的处理,政策性非常强,应全面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使企业改制顺利进行。

采矿权的取得方式

采矿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取得、无偿划拨取得、转让取得、作价出资取得、租赁取得以及直接变更取得等。

1.采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特定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并由申请人交纳采矿权价款的行为。采矿权按出让方式一经取得之后,股份公司即可依法行使包括自行开采、抵押、转让、作价出资等处分权,且无须再交纳采矿权价款。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一般发生在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满足特定资格的情况下,往往很难与矿山企业的改制过程正好匹配,因而股份公司以采矿权出让方式从原企业获取采矿权的情况较少发生。

2.采矿权无偿划拨。因采矿权属国有资产范畴,如果经过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的共同审批同意,可以将采矿权价款经过评估后作为国有资本金无偿划拨给企业,企业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改制成立股份公司时,如果新公司的股东全部是100%的国有企业,则新公司间接是100%国家所有,应该可以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待遇,直接将矿山企业改制前拥有的采矿权无偿划拨给新公司。这样的处理在企业改制中虽然有不少案例可循,但是并没有现成且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反,国家已经开始改变包括采矿权在内的矿业权的无偿划拨方式。比如钨的采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22号),2003年采矿证到期的钨矿开采企业,不再无偿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如果新公司并不不是100%的国有企业,而是股权多元化的拟上市公司,那么无偿划拨方式并不适用。即便在投资主体全部是国有企业情况下新公司先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了采矿权,当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比如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后新公司成为股份公司时,新公司也将面临着补交采矿权价款的问题。届时,如果属转让的,矿业权价款作为专项财政收入,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如果属作价出资的,所形成的出资权益作为国有资产管理。

3.采矿权转让。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采矿权转让须经审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在转让时,新公司只须向转让人交付转让价款即可,不须再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采矿权在转让时,应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4.采矿权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实际上也是转让的一种形式,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在作价出资时,原企业取得相应的出资权益,采矿权则转移到改制后设立的新公司。通过无偿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在作价出资时,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以经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所形成的出资权益作为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由国有资产授权单位(可以是原持有采矿权的国有企业)持有,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5.采矿权租赁。此方式从出租人角度即是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改制前企业)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新公司,并向新公司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本文所述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原企业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新公司按约支付采矿权租金但不直接拥有采矿权。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并处置。由于租赁方式也要适用转让的程序,因此租赁合同需经批准。

6.采矿权直接变更。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按此规定,采矿权变更实质是一种矿业权转让行为,变更采矿权主体是通过转让采矿权的方式实现的,即采矿权变更需要符合采矿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如果采矿许可证不经转让而是直接变更至新公司名下,这种直接变更的方式是存在瑕疵的,即结果可能合法,但是程序不合法,极有可能存在将来补交采矿权价款的风险。

采矿权的价值认定及评估问题

采矿权的价值认定即采矿权价款,类似于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以采矿权评估作为依据,评估结果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无论股份公司通过改制以哪种方式获得采矿权,因采矿权的价值直接决定或影响股东的出资金额、股权比例及新公司的净资产和未来的净资产收益率,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各股东方及新公司自身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按照相关规定,采矿权价款可分批分期缴纳。此外,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特定情况下可以减免采矿权价款,比如“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等等。因此,在企业改制中如果新公司不可避免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应充分争取这些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改制成本。

关于采矿权的评估和确认事宜,中国证监会曾于1999年11月10日致函国土资源部。在该函中,中国证监会强调,其在对矿业企业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进行合规性审核工作中,对采矿权及其转让评估等问题,要求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如实披露;同时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和律师意见书。由此可见,采矿权的评估和确认是拟将其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置采矿权时十分重要的一个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分别于1999年3月30日和2000年10月31日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的评估应由依法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并且,采矿权的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规定。对于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这些规定对于企业改制中采矿权的评估工作具有实质的指导作用。

第7篇:矿产资源评估学范文

关键词:煤炭资源矿业权;政府权能;市场交易体系

引言:煤炭资源矿业权不是天然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相关交易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行政主导到市场主导的发展历程[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出台之前,我国矿产资源由国家独享所有权及其相关权能,煤矿企业没有独立经营权,煤炭资源禁止流通,更不可倒卖。《矿产资源法》出台之后,国家开始承认煤矿企业的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并通过许可证形式将煤炭资源产权无偿授予煤矿利用。1996 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煤炭资源矿业权允许有限制地转让,煤炭资源产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初步建立。随后的1998年、2000年、2003年分别出台相应的规定与办法,依次提出了矿业权可以通过招标投票、拍卖及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2006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对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要采取分类出让的原则。2007 年《物权法》将矿业权定义为用益物权,肯定了矿业权的私法属性,从法律层面承认了依靠矿业权取得经济效益的合法性。2008 年《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对矿业权评估业进行规范。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确定全国范围内矿业权交易机构的成立,推进全国矿业权统一平台建设。2011年、2012年又相继出台《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促进了我国矿业权市场交易不断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行政权能界定不清。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包括矿业权出让市场与转让市场。在矿业权出让与转让市场中,政府的行政职能存在界定不清的现象。在出让市场中,政府与矿业权人之间既是一种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又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而这两种关系中往往又以前一种关系为主导,因而有碍于矿业权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对矿业权市场管理中的缺位、越位与错位现象同时产生。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建立以营利为目的公司,直接参与矿业权经营,阻止社会资金的进入,导致不公平竞争现象的产生;有的违规操作,将矿业权出让给指定企业。在矿业权转让市场中,政府部门习惯用行政手段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导致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变成一纸空文,政府部门随意让矿企“关、停、并、转”,甚至无正当理由强行收回矿业权 [2]。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不健全。目前中国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全面建立,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如期建成并运行,265个地级市州矿业权交易机构基本建成。但由于我国矿业权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各项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矿业权信息系统还不完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还不成熟,职能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转让信息的公开基本都限定在省或市级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内,矿业权转让信息公开度不够。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虽有搭建,但实际运营程度不高甚至基本停滞。如国土资源部与天津市共建的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自2013 年底开始,其矿业权转让项目挂牌只有不到 30 宗。从现有交易规则来看,矿业权电子交易主要针对招拍挂形式,尚未涉及转让、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形式。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矿业权网上出让的适用范围。

(三)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存在局限性。2011年1月起开始执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同年12月31号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并于2012年3月执行,这些准则规则的制定,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范围、应用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一定程序上对矿业权的市场价值评估起到了较为统一的规范,有利于矿业权的市场转让。但是,对于各类评估方法来讲,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收益法中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是一种较为常用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评估方法,该方法将与矿业权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得到矿业权的评估价值。该方法需要主观判断两个要素:未来年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当经济剧烈波动时对未来现金流的测算可靠度会降低,对折现率的选取也较为困难。市场法采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以可比销售法为例,其运用基础是要有一个较为发达、稳定和相对完善的交易市场,这些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讲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另外,对于三大类评估方法来讲,除市场类方法体现了买卖双方的相对平等竞价地位外,成本类方法和收益类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二、解决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问题的对策

(一)清晰界定政府矿业权管理权能。首先,政府应在矿业权管理方面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与理念。政府应从过去“管理”的角色逐步过渡到“服务”的角色上来。政府应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尽可能好的环境与交易平台,让每一个参与矿业权交易的对象都能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与相关交易信息,以达成各交易方参与交易的目标。其次,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权限。在矿业市场管理中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配合市场机制进行宏观调控,保证矿业权交易的公平、公开与公正,而不应当插手矿业权交易中的具体事务。再次,要划清各级政府在矿业权管理上的权限。在矿业权管理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职责应当划分明确,同级政府之间、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同部门内部间也应界定清楚,以避免管理真空或产生争权夺利行为。

(二)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各级政府应该切实贯彻

《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进一步加快有形市场建设的步伐,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网络。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交易中要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秩序,促使交易向公开化、公平化方向发展。在建设有形市场的同时要注意无形市场的配套建设,尽快完善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促进矿业权交易的程序化、公开化与规范化。其次,要培育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现在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中介机构与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矿业权评估等中介机构少,服务行为不够规范,评估方法不科学。随着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实行,矿业权交易将向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矿业权中介服务部门将大有可为。

(三)健全矿业权市场监督机制。矿业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依赖于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及依法设立的行业性自律组织。这些组织机构依照矿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对矿业权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促进交易活动有序进行,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矿业权市场监督体系是一个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体系,既包括行政监督,又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督,还包括市场主体内部间的监督,通过它可以达到各方权力的相互制衡,最终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市场环境。

三、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对于当前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政府行政权能界定不清,交易平台不健全及评估方法的局限,我们需要且行且改,不断规范行政权力,培育健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督体制,以确保我国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与公正的有序良性进行。

参考文献:

第8篇:矿产资源评估学范文

5月20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播发《令人费解的“产权转让”――山西平鲁一价值数亿元企业以一万元卖给个人引发争议》一稿,披露了朔州市平鲁区煤矿改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稿件发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平鲁区政府22日深夜在当地政府网站上作出“回应”,对记者报道提出一些不同看法。

为进一步澄清事实,“新华视点”记者24日下午再次来到平鲁区追踪调查,采访了区政府和区国土、财政、经贸、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并于25日在北京邀请国土资源部门权威人士和专家对此案进行评析,发现平鲁区政府在“1万元煤矿转让事件”中,不仅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问题,还存在煤矿办证和改制等文件造假等行为。

一问:东梁煤矿到底价值多少?

记者20日报道中请专业评估人士以1000万吨的储量估算出东梁煤矿的保守价值是3.15亿元。对此,平鲁区政府在“回应”中称,这种算法“不科学”。

转让为何不评估――

东梁煤矿究竟值多少钱,科学的答案首先取决于合法的评估。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转让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是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就此,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副主任李裕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矿权转让中,如果采矿权在政府手中,就应由政府主导招拍挂,出让到矿业权人手里。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说,要进行有效监管,即出让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等。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副秘书长王四光说,法规明确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定。现在有个别地方政府不经评估就转让,这是违法的。

既然评估是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提,那么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中是如何做的呢?平鲁区副区长罗瑞及多位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没有对采矿权进行评估”,并说“没算过,不好算,很难算”。

专家认为,没有评估就转让,东梁煤矿改制首先违背了国家法规,为国有资产被贱卖埋下了伏笔。按照平鲁区的“回应”,东梁煤矿改制中“1万元”转让价是“总资产”减去“总债务”,其总资产中并没有包括最重要的采矿权。

储量到底是多少――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矿产企业最大的资产其实就是储量。而关于东梁煤矿的资源储量出现了多个版本,来自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1988年的数份文件显示,东梁煤矿煤炭储量为1511万吨;另一份出自平鲁区国土资源局的《关于平鲁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矿井明细表》显示,“东梁煤矿”保有资源储量为3400多万吨;然而,在东梁煤矿改制方案中,这个数字仅为229万吨。对于如此大的误差,平鲁区经贸局纪检书记魏志勇承认:“改制方案中的东梁煤矿储量229万吨写错了,是自己的工作疏漏,按照2005年底的数据,东梁煤矿的总储量应该是3400多万吨。”

采矿权究竟该怎么算――

对于记者报道中提及的山西业界通用的“吨煤利润率”算法,长期跟踪研究煤炭法律政策的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剑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评估煤矿资源价值一种作价方法,没有什么问题。”

也有专家认为,这种方法过于简单。王四光说,矿产储量价值评估受多种因素影响,具体到煤炭而言,如煤层深度、开采厚度、煤质情况、环境因素等,估算方法有折现现金流量法、可比销售法、收入权益法等,国际上通行采用的是折现现金流量法,但这要依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具体数据进行计算。

平鲁区政府的“回应”称:“东梁煤矿已经缴纳1000万吨的采矿权价款,也只能转让1000万吨的采矿权,……即该矿采矿权只有2250万元的价值。”

有关专家认为,“回应”存在两大问题:首先违背当时适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其次将采矿权和采矿权价款混为一谈,前者是采矿人的法定权益,后者是山西省另行征收的费用,以采矿权价款计算采矿权转让价值,违背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规定。

山西省煤炭勘察院有关专家表示,即使徐海福只获得1000万吨煤炭开采权,乘以当时吨煤的保守利润50元(按当时煤炭市场价,山西省吨煤利润一般超过100元),“东梁煤矿价值数亿元没有任何问题”。而如果按照总储量3400万吨估算,东梁煤矿的资源价值要大得多。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东梁煤矿此次采矿权转让合同中,采矿权转让价款的问题没有提及。这违背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采矿权价格应计入被转让的企事业单位资产总额”的规定。

二问:集体煤矿“被国有”是否违反国家政策?

对于东梁煤矿“集体”变“国有”的问题,平鲁区政府在“回应”中称:“东梁煤矿由集体变为国有,有非常清晰的演变过程,根本不存在价值数亿的集体企业被莫名其妙的国有化这种情况。”平鲁区政府提供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东梁煤矿1994年由“军办矿”移交地方,所以应是国有的;二是1997年2月1日平鲁区政府以“平政发〔1997〕10号”文件明确了东梁等五座煤矿资产属国有,乡镇管理变为区统一管理;三是相关法院对东梁煤矿的国有性质已经有了生效判决。

然而,记者调查和咨询当时的国家政策发现,上述依据明显站不住脚。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规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随意平调乡镇企业财产、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变更企业性质”。根据这一精神,山西省委办公厅1994年41号文件强调:“原军队与乡、镇、村、农民投资兴办的煤矿、焦化厂、煤焦发运站等移交地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属于乡镇企业的财产,不改变其乡镇企业的隶属关系。”同年,平鲁区政府下发10号文件,对东梁煤矿等“企业性质”写明:“接收后的原军地联办煤矿均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接收后的企业全部隶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平鲁区政府1997年又下发10号文件,说东梁煤矿为“国有”,这等于否定了1994年自己下发的文件,也明显与当时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

平鲁区政府向记者表示,东梁煤矿此次产权转让,是根据相关法院判决认定“国有”为前提的。而记者查阅发现,相关法院的判决又是根据平鲁区10号文件认定为“国有”。这样,区政府和法院就陷入“相互作为依据”的怪圈。

不仅如此,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平鲁区以1万元将东梁煤矿卖给徐海福,在合同上存在“公有变私有、左手倒右手”现象。记者查看当时东梁煤矿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发现转让方“甲方”是平鲁区东梁煤矿,最后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海福;而受让方“乙方”是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最后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徐海福”。记者在山西省工商局查询了解到,泰安煤业实际上是东梁煤矿名称变更,山西省工商局2006第2049号文件显示,工商局核准了煤矿名称变更为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因此,东梁煤矿转让实际上就成了公有变私有、左手倒右手。

“自己卖,自己买”,高剑生认为,这种“狸猫换太子”的手法,实际上是将国有资产转让给利益相关者的一种关联交易,是违法和无效的。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秘书长、研究员柳中勤表示,这种手法暴露了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程序极不规范的问题,很多国有资产就是在这种交易中流失的。

三问:改制程序的漏洞为何避重就轻?

记者在20日报道中指出此次转让过程存在三大程序漏洞:“煤矿还未挂牌出售,区政府的转让结果就已出来”;“企业改制方案还没作出,区政府同意该方案的批复就提前2个月作出”;“两份文号相同的批复文件,关键内容却有差异”。平鲁区政府在“回应”中,对前两个至关重要的违法和违规之处避而不谈,只是针对第三点质疑,把责任推到山西省工商局身上,模糊地声称是“根据省工商局的要求,对原有文件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从而出现了文号相同但前后文件在内容上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存在任何违规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况”。

事实到底如何?记者在此行调查中再次追问,平鲁区政府负责人仍然没正面作答,只是笼统地将之归纳为“改制文件时间、内容、程序的不一致”。区安监局局长刘保平等人解释说:“当时到省工商等部门办理手续时,因为一些文件和省里具体要求不一样,不符合省里各部门的要求,而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显然,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两大关键环节是否违规操作、“先斩后奏”?平鲁区政府至今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其所谓“不存在任何违规改制和暗箱操作的情况”的“回应”也很难令人信服。

除了程序上的漏洞,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平鲁区在东梁煤矿改制过程中存在煤矿办证和改制等文件造假等行为。

第9篇:矿产资源评估学范文

一、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未雨绸缪,加大投入,耕地总量实现占补平衡

按照“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工作思路,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关系,在全市新一轮赶超发展过程中,始终做到不触基本农田的“高压线”,不踩依法依规用地的“红线”,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的“底线”。

1、耕地保护工作扎实开展。市政府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列入县级政府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所占分值为农业方面的14%;市、县、乡三级的党代会、人代会和经济工作会也将耕地保护列为重要内容,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市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208个,保护地块33万块,设立保护标志1360个,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到村2343份,到组2.7万份,到户68.4万份,基本农田保护率稳定在85.5%。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完善好一项制度,编制好一张图纸,竖立好一块牌子,建立好一本台帐,抓好一支管护队伍”的做法得到省政府耕地保护联合检查组的高度评价。

2、“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顺利推进。成立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开展土地后备资源调查,对全市宜耕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和村镇闲置用地进行调查摸底。高安、上高等县(市)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共7个通过验收,新增耕地8184亩。袁州区、丰城市、奉新县、万载县4个省级“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造地9100亩,新增耕地6788亩。上半年,全市争得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3个,面积45298亩,总投资达7247万元。启动“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造地计划8000亩,涉及8个县(市、区),其中袁州区和上高县造地项目(合计3600亩)通过省厅批复。市政协委员在调研“造地增粮富民工程”活动中,充分肯定各地“先造地,再用地,集中整理,分块复耕”的做法。

3、旧村改造工作全面实施。严格执行《**市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十不准”》,不断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按照“险村避灾、旧村复耕、新村节地、拆旧建新”的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整体搬迁型、拆旧建新型、改旧刷新型、拆迁安置型、生态结合型等“五型模式”,扎实推进旧村改造工作。全市累计完成规划编制村庄7200多个,改造旧村庄1500余个,节约耕地8000余亩,走出了一条建设土地节约型新农村的道路。

二、以服务赶超发展为已任,千方百计,精心操作,经济建设用地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重大项目保障用地,优质项目优先供地,所有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用地思路,想方设法争取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全市赶超发展的用地需求。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适时开展。积极向省政府申请修改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320国道大城至万载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向省政府申请批准修改丰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线等6个重点项目建设(总投资45亿余元、面积291.97公顷);协助万载县修改《万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保障6个工业项目建设(总投资18.58亿元、面积108公顷)。

2、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成绩良好。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年初预下达全市200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召开由县(市、区)局长参加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会议,将新的报批规程和报件要求及时传达到县(市、区)局。落实专人抓重点工程预审和报批工作,争取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用地列入省用地单列计划笼子。上半年,我市超计划上报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全市共上报用地35批次(宗),面积523.314公顷,含农用地425.595公顷(耕地125.145公顷),其中使用省指标6宗,面积136.6273公顷,含农用地122.1198公顷(耕地17.3458公顷);使用市指标29宗,面积386.686公顷,含农用地307.475公顷(耕地107.799公顷),有力地保障了全市赶超发展的用地需求。

3、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初见成效。各地积极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对企业“圈大建小、圈而不建、建而不投产”等违反用地合同行为,采取权益托管、协议收回和依法处置等方式进行处理,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奉新县兴建20栋工业标准厂房,盘活闲置土地493亩,解决了8家企业用地难问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协议收回闲置土地5宗、187.05亩;经协商同意正在办理收回手续9宗、1519.08亩;腾笼换鸟置换闲置土地1宗、44.81亩;限期整改1宗、25亩,强制收回闲置土地1宗、36.67亩,有效地防止了一些企业盲目圈地、浪费土地的行为。

三、以土地市场管理为前提,规范到位,公平竞争,土地经营效益稳步提高

按照“控制土地、饥饿供应、包装环境、提升地价”的供地思路,大力培育规范土地市场,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出让招拍挂制度,着力显化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

1、土地收购储备稳步推进。制定并向市政府报送2008年土地收购计划,组织人员对预收储土地进行现场查勘和权属调查,适时增加土地收储。上半年,全市共收储土地33宗,面积108.3公顷,其中市本级收储1宗,面积3.13公顷。目前,全市储备库共有储备土地132宗,面积961公顷,其中市本级19宗,面积291.13公顷,合同收购金额15388.72万元。

2、土地市场运作更加规范。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操作规程》,扎实推进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土地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实行阳光操作、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全市土地经营收入再创新高。市本级公开出让土地8宗,面积283.75亩,实现土地收入16831万元。办理土地抵押登记51宗,面积2681.925亩,为企业获得贷款资金28021.1万元。

3、土地评估工作迈出大步。勘测中心完成土地勘测2050亩,评估所完成评估报告83宗,评估面积772.1公顷,评估额达71137万元。其中改制企业评估2宗,评估面积22公顷,评估额达4291万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评估31宗,评估面积61公顷,评估额达24972万元;市局(含收储中心)2宗,评估面积8.6公顷,评估额达6735万元;开发区36宗,评估面积661公顷,评估额达30849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12宗,评估面积19.5公顷,评估额达4290万元。

四、以巩固整顿成果为动力,持之以恒,打防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优化

按照“整顿、规范、提高、深化”的要求,深入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年活动,加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依法办矿、科学采矿、安全生产”的矿业开发新秩序。

1、矿政日常管理工作逐渐规范。全面开展矿山年检,对省厅及市局发证的299个矿山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并督促县市区对其本级发证矿山进行年检。认真做好矿山换发证,市级审批新设立采矿权挂牌出让发证8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6个、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42个。加强规费收缴,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入库监管力度,结合年检逐矿落实采矿权使用费收缴29万元,结合换发证全面征收采矿权价款73.99万元,完成资源补偿费入库264.29万元。全市6个县(市、区)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矿山备案151个、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和登记39宗。

2、矿产资源整合年活动深入开展。扎实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回头看”活动,对全市953个采矿权和100个探矿权进行清查和登记造册,依法查处持过期失效采矿证开采11起,越界开采3起,原关闭矿山死灰复燃1起。深入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年”活动,袁州区新坊的高岭土矿将11家采选企业整合为6家,宜丰县同安瓷石矿将13个整合为4个,既实现规划有序开采,又提高矿山产能和效益,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和应急调查制度、灾情速报、月报制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和排查工作,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1223份,防灾避险明白卡3788份,转移受灾威胁群众53户、156人。全市共设立地质灾害监测点1579个、监测员1756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5次。虽然采取各种措施,袁州区水江乡上洞村亭子组和天台镇槐溪村双坑组还是受特大暴雨影响引发山体滑坡,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4、地质勘查与环境监督管理取得进展。组织水源地年检6处,办理省厅探矿权受理征询意见单复函30件,省厅颁发我市勘查许可证27个,其中新登记勘查项目10个,延续登记勘查项目11个,注销勘查许可证1个。清查矿产勘查项目100个,建议省厅吊销勘查许可证3个。组织调研2007年勘查项目97个,投入勘查资金2295.1985万元,勘查面积1052.65平方公里,初步控制达一定规模的矿床2个。

五、以“二调”和修编为契机,摸清家底,超前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得到夯实

坚持把规划修编作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的“龙头”,围绕“超前规划、摸清家底、打牢基础”的要求,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1、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推进。积极向政府争取专项经费,选调一批业务骨干到省厅培训,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市本级及8个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9个有资质、有技术、有实力的专业队伍承担调查任务,确保高质量完成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2、土地规划修编和新一轮矿产资源修编工作顺利开展。全面启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市本级选定江西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学院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单位,并签订规划修编合同;与江西地勘局赣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签订矿产资源规划修编技术服务合同,完成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初稿。

3、“金土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投入资金20余万元用于购买“金土工程”硬件设备,充分利用网络现代远程操作平台,提高土地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初步实现省、市国土资源管理业务联网。

六、以强化执法监督为抓手,严肃执法,查违纠错,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努力强化执法手段,保证基本国策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在全市的贯彻落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赶超发展。

1、土地执法规章制度得到完善。深入开展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土地违规违法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土地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制度》,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全面建立土地监管长效机制,依法规范有序管地用地。

2、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掀起高潮。先后举办全市乡(镇)、村(组)级领导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教育培训班,采取集中授课、座谈讨论、案例分析、互动交流、学习考试等方式,培训各乡(镇)主要领导188人,村(组)主要领导2558人。《中国国土资源报》对此进行图文并茂的报道,国土资源部、省厅“三级”宣教简报也多次刊登我市的特色做法。

3、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力度加大。创新土地执法手段,通过采取“地上巡查、批后监管、联合执法”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三线”互动工作举措,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上半年,我局通过各种渠道收到来信来访37件,全部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在搞好工作的同时,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全市共发现违法用地24宗,面积4.765公顷,立案查处4宗全部结案,面积0.2公顷,现场制止20宗,面积4.565公顷。完成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后续工作,立案65宗全部结案,收缴罚没款288.69万元,拆除建筑物8734平方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58宗,已处理57宗,给予党政处分28人,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

七、以机关队伍建设为关键,负重奋进,高效运行,国土资源工作登上新台阶

坚持抓班子、带队伍的思路,通过建章立制,狠抓队伍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树立国土资源部门良好形象。:

1、“解放思想求突破、科学发展促赶超”主题教育活动深入人心。召开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悬挂宣传标语16条,出板报1期、专栏1期,编印简报12期,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稿件15篇,其中省级8篇。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发放征求意见函100余份,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26条,经过归纳梳理为9条。制定下发《**市国土资源系统关于严格执行“同城办事不吃请,午餐饭桌不上酒”规定的通知》,深入开展找差距、找原因、找动力、创新国土资源保障科学发展机制的“三找一创”活动,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全市赶超发展提供国土资源保障。

2、“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全面展开。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调查提供抽样框的工作,采取全面普查与重点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服务对象名单3080个。局领导带队走访相关单位、部门、企业100多个,召开征求意见会、座谈会6次,座谈对象200余人次,广泛征求到意见建议77条,经过归纳梳理为26条。同时,大力推行阳光整改“公示制”和限时整改“销号制”,把集体责任变成人人负责,把整改任务变成了具体职责,树立国土资源部门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