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订婚风俗范文

订婚风俗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订婚风俗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订婚风俗

第1篇:订婚风俗范文

[关键词]通古斯鄂温克人;婚俗文化;变迁

通古斯鄂温克人是鄂温克族的三个部落之一,有着独特的婚俗文化,一直以来婚俗文化的最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制和氏族外婚制,氏族外婚制是指严禁在同一氏族内部通婚。这次围绕着“通古斯鄂温克婚俗文化变迁”,2014年在一年的时间里对陈巴尔虎旗鄂温克苏木的通古斯鄂温克人的婚俗文化进行了实地田野调查。陈巴尔虎旗鄂温克苏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2013年鄂温克苏木的鄂温克族有1685人,占全苏木总人口的64.8%。鄂温克苏木是通古斯鄂温克人聚居的民族乡,是一个颇为典型的鄂温克族民族乡。鄂温克苏木的通古斯鄂温克人过着游牧生活,把传统婚俗文化保留的较好。

一、传统婚俗文化

笔者本人是通古斯鄂温克人,从小参加过很多通古斯鄂温克人的婚礼,在这一年的时间里主要参加了四个通古斯鄂温克人的婚礼,并结合实际调研、深入访谈老人们的口述史访谈来展现通古斯鄂温克人的传统婚俗文化。

(一)传统婚俗仪式的程序:①求亲仪式。通古斯鄂温克人是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才开始商讨关于举行婚礼的程序及相关礼仪。首先男方要派一个能说会道的媒人到女方家去求亲,通知女方父母,两个孩子已经登记领证。如接下媒人敬的酒,说明这门亲事已定。按习俗一般通过一两次的求亲女方父母才能点头同意,求亲仪式后双方父母择日举行订婚仪式。②订婚仪式。通古斯鄂温克人较重视订婚仪式,女方的亲戚们会参加订婚仪式,按照习俗男方父母不可前去参加订婚仪式。仪式上男方派主婚人(男)和几个亲戚(男)前去参加。男方将礼物献给参加仪式的每一个人。③订婚期。男方父母带礼物来到女方家商讨订结婚的日子婚期的选择上较尊重女方意见。订婚后,男方派的主婚人挨家挨户的邀请人们参加婚礼。④送亲。送亲仪式上女方亲戚们都前去帮忙并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馈赠礼物。男方派一个骑马的迎亲队接新娘,队伍中有新郎、伴郎、嫂子和两个主婚人(男、女)等。女方亲戚站在门口故意不理睬男方的迎亲队,男方主婚人敬完酒后新郎和伴郎才进包里,新郎坐在右边,新娘坐在左边。送亲队伍按顺时针方向绕包三圈。⑤婚礼。新娘和新郎先祭拜祖先神和火神。新娘穿上已婚妇女袍子把八辫梳成两辫,带上头饰“忒比”(银饰),象征已婚。婚礼上还会举行一个抢枕头的娱乐节目。新人在人们围坐的圈中来回走时,人们形容两位新人的美貌和才干。⑥萨黑木吉。又称别宴。婚礼的第二天大家过来品尝新娘熬制的奶茶,新娘父母向新郎父母敬献礼物。年轻人们从鄂温克包顶扔割下的羊耳,玩抢夺游戏。

(二)婚姻形态:通古斯鄂温克人一直以来都实行一夫一妻制和同姓不婚制。通古斯鄂温克人在婚礼上重复问男方的哈拉(姓氏),从这可以看出通古斯鄂温克人对氏族外婚制的重视程度。通古斯鄂温克人传统婚姻形式的最大特点是“逃婚形式”,从这种婚姻形式可以看出鄂温克族青年男女对婚姻自由的向往,所以当时有的青年男女选择这种婚姻形式来结婚。据老人们回忆,以这种婚姻形式结婚以后可举办婚礼也可不举办婚礼一直生活在一起,新娘因各种原因被退回娘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大多数通古斯鄂温克人还是比较保守,还是会领完证后才开始举行婚礼。

二、现代婚俗文化

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通古斯鄂温克人的传统生活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从游牧生活转向半定居游牧生活,这种转变给传统婚俗文化带来的一定的变化。通过参加四个婚礼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礼仪式的程序:仪式被简化,认亲仪式―订婚仪式―婚礼。①认亲仪式。双方父母穿上民族服装举行简单的认亲仪式。②订婚仪式。通古斯鄂温克人到现在为止,还是较注重订婚仪式,两位新人必须在订婚仪式之前领结婚证。男方将派两位主婚人旧时多为男性,现在无论男女都可以参加。③婚礼。旧时送亲仪式和婚礼都在一天,现在,女方在婚礼前一天举行送亲仪式。送亲仪式与婚礼基本相同,一般都在饭店举行仪式。婚礼当天男方将派迎亲队,队伍人数还是传统的奇数。迎亲的交通工具现多为汽车。新娘新郎台上举行完仪式后向每一位客人敬酒。

(二)婚礼准备和后期习俗的变化:①礼物。旧时人们给新人准备各种各样的木制的箱子、铁箱子、银制的马鞍、床、碗筷等家庭用品,现在人们直接送礼金。婚礼上已经取消向每位客人敬献礼物。婚礼结束以后,双方父母都会依据自家的经济条件赠送牲畜的同时赠送房子或汽车来当陪嫁,这些是两位新人成家立业的物质基础。②婚礼仪式。婚礼现场向双方父母跪拜以示敬意以后向每一位来宾举行敬酒仪式。③交通工具。传统婚礼都是骑马迎亲,现在多用汽车。④双方准备。男方准备婚房多为楼房、平房或毡包,女方购置室内的家具和电器。双方准备传统服饰的同时还要准备西装、婚纱和礼服等服饰。⑤回门。传统婚俗是三天以后必须回门,而如今人们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婚礼第三天回门的可会利用闲暇时间回门。⑥现代因素。婚礼仪式上邀请鄂温克族或蒙古族主持人主持婚礼,现场邀请乐队和歌手并请专人进行摄像和照相。婚礼上播放两位新人的婚纱照和传统服饰照,客人们等待两新人的同时可以看到很多漂亮的照片,这也成为现代婚礼的一大特点。

三、婚俗文化特点

通古斯鄂温克人丰富多彩的各种文化中,婚俗文化因基于饮食、服饰和娱乐等传统文化而充分展现着通古斯鄂温克人的独特的风俗和灿烂的文化。参加通古斯鄂温克人的婚礼可以感受民族文化和礼俗的展示,在游牧生活中形成了自己独一无二的婚俗文化特点。①领证。很多民族的婚礼都是双方婚礼快临近时才会领结婚证,然而通古斯鄂温克人必须在双方领结婚证以后才可以开始谈婚论嫁,这种习俗与旧时的“逃婚”习俗有很大的关联,逃婚习俗时两位新人成为夫妻以后才开始张罗婚礼。②饮食文化。通古斯鄂温克人从事牧业经济所以以肉、乳和面为主食。婚礼上用各式各样的传统饮食来招待来宾,有各种糕点、奶食品和肉食品。各种糕点中被炸的叫“卡布塞”、烤制的叫“列巴”和“卡拉其”。奶食品、“出布”(奶,奶油和面粉制的甜食)和手把肉等传统绿色食品。③服饰文化。服饰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最大的特点,通古斯鄂温克人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美观大方的民族服饰,民族服饰充分展现着通古斯鄂温克人的审美观念和风俗习惯。通古斯鄂温克民族服饰已经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婚礼上,一直保持穿戴民族服饰和头饰的传统,每一位来宾都会穿上五颜六色的民族服装和头饰,婚礼是一种相互比较民族服饰的场所,通古斯鄂温克人专门针对婚礼、那达慕等节日活动会缝制新的民族服饰。民族服饰的样式是按传统样式缝制,这对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服饰文化有积极保护和传承的作用。④居住。虽然现在人们趋向选择现代城市式婚礼,因为这种婚礼简单而实际。但是很多通古斯鄂温克人还是要回归传统生活即游牧生活。大多数鄂温克人在草地放牧过着半定居游牧的生产生活,随着21世纪初鄂温克苏木中心小学的取消,很多通古斯鄂温克人为了把孩子送到巴彦库仁镇上学,搬到镇上生活。现在聚集在镇上的通古斯鄂温克人较多所以在镇上的饭店举行婚礼的较多。

通古斯鄂温克人作为北方少数民族之一,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婚俗文化,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外界的频繁交流的增多而与各民族间相互通婚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这也对传统婚俗文化的变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从一种身份向另一种身份的转变,所以有通过仪式的功能。人们通过举行婚礼在社会中建立一种婚姻关系,对婚姻的责任感和婚姻的维系有很好的约束作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通古斯鄂温克人的传统文化开始受到外界的影响与此同时自身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都给只有千余人的通古斯鄂温克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传统婚俗文化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变迁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怎么样传承其优良的传统是值得人们思考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徐占江、格日勒图、杨晔、徐鑫、赵玉霞、谭辅杰主编:《中国莫尔格勒鄂温克人》[M].海拉尔:内蒙古出版集团、内蒙古文化出版社,2013.36.

第2篇:订婚风俗范文

[论文摘要]新民中寨的婚姻习俗在文化变迁下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对新民中寨以前与现在的婚姻习俗的比较来分析其变化的特点和原因,从而说明文化的稳定是相对的,文化的变迁是永恒而绝对的这一文化现象。

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社会的变迁,少数民族地区同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或者正经历着社会与文化的巨大变迁。社会变迁与文化变迁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社会变迁指社会各方面现象的变化,文化变迁是指或由于民族社会内部的发展,或由于不同民族之间的接触,因而引起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改变。在社会文化变迁过程中,侗族婚姻习俗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新民中寨的婚姻习俗

新民中寨是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的一个侗族村寨,有关其婚姻习俗,主要是针对以前的习俗来看现在的变化,以下从四个方面来描述:

(一)婚姻形式

在新民中寨,人们的婚姻是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存在三种婚姻形式:入赘婚,姑舅表婚,不落夫家。

l、入赘婚

入赘婚,也就是常说的“上门”,指女“娶”男。男方“嫁”到女方家的一种从妻居的婚姻形式。《庄子·骈拇》中说:“附赘悬疣,出乎怪哉……”这里的“赘”指一种病理现象。《释名·释病》云:“赘,属也,横生一肉……”这里的“赘”指赘肉。男子“上门”到女方家做女婿,一般称之为“赘婿”,这里很明显含有一种贬义,通常情况下,很少男子愿意“嫁”人。2004年寨里入赘婚只有一例。对于入赘,刚开始寨中人有些议论,时间长了,习惯了也就无所谓了。

2、姑舅表婚

姑舅表婚是指姑舅表兄妹之间的婚姻,有双向和单向之分,新民中寨的姑舅表婚是单向的,即只能是舅舅家的儿子娶姑妈家的女儿。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舅舅的“特权”。关于姑舅表婚,侗族曾经有文字规定:“姑之女必适舅之子,聘礼不能措,则取偿于子孙,倘外氏无相当子孙,抑或无子,姑有女必重赂于舅,谓之外甥钱,其女方许别配,若无钱贿赂于舅者,终生不嫁也”。从这里可以看到,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交易”的性质。姑妈家的女儿天生就是舅舅家的媳妇,如果舅舅家没有儿子或没有合适的男孩,都得向舅舅赔钱。假如赔不起钱,终生都不能嫁。“舅权”的专制是不言而喻的。

以前,寨子里姑妈家的女儿得先让舅舅家的儿子挑,假如舅舅家的儿子要娶,姑妈家的女儿一定得嫁,否则会被嘲笑。假如舅舅家的儿子不愿娶姑妈家的女儿,姑妈家的女儿在征得舅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外嫁,但得赔舅舅一定的钱财,赔多少钱要依据侗款的规定,多赔或者少赔别人都会议论。可见,其原因不仅有侗款的规定,也有社会舆论的左右。

建国后,政府颁布一系列法令,禁止近亲结婚人们逐渐认识到“表兄妹结婚不好,生的孩子不聪明”,她们朴素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她们已经意识到了近亲结婚的危害。渐渐地,这种婚姻形式消失了,舅舅家儿子优先娶姑妈家女儿的特权也随之消失。

3、不落夫家

所谓的“不落夫家”,简单地说,是指男女青年结婚后,新娘不立即到婆家长居,而是回娘家居住怀孕后或者生了第一个孩子后,才到婆家与丈夫长居。对于这个习俗,寨子里不同年龄段的人有不同的情况。据吴萨永忠(78岁)讲那时候婚后不马上住男方家,都回娘家住一两年,住娘家期间,男方家活儿忙时会叫妻子回去帮忙,如果不去,也会有人议论,所以她们通常不会在娘家住太久。吴萨卫兰(59岁)说她们那时候都是举行完婚礼,新娘就直接住男方家,没有回娘家住一段时间的习俗。吴乃瑶(25岁),吴乃传源(23岁),吴乃日光(30岁)讲:大家婚后都在娘家住了一年才去男方家,这一年大都出去打工,也不常在家。这期间,农忙季节,丈夫会带着礼物来接妻子回去,但活儿一做完,妻子晚上又赶回娘家。

可见,“不落夫家”现象并不存在于所有已婚妇女中。从年龄上看,20世纪20年代左右出生的人有“不落夫家”的习俗,4o年代出生的人没有这一习俗,60—70年代出生的人又有这一习俗。从时间上看,“不落夫家”存在一个断层。但从相关资料看,这种现象不是习俗本身发展的必然,而是当时政府干预的结果。当时政府有文件禁止这种习俗:民国22年2月1日省政府委员会七十三次会议决议规则第二十二条“女子嫁后不落夫家者,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家长纵容者,并罚其家长。”民国21年l1月的《三江县改良风俗委员会补充规则》第六条“女子到男家三朝后,新郎偕新妇归宁一宵,应即回男家久住,若外家无特殊事故,不得任意接回。”民国31年6月24日的《三江县改良风俗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女子嫁后不落夫家者,处十五日以下之拘留,或十五元以下的罚金,仍限期令回夫家”。依据其规则,2o世纪30—40年代三江县应该存在“不落夫家”的婚俗。但在新民中寨,当地人可能迫于政府的压力,暂时没有了这一习俗,所以出现这个时问上的断层。新

(四)订婚和结婚的礼物

订婚时,男方家人一般带鹅、鸭、猪肉和酒(自家做的米酒),女方同意的话,会回送亲手绣的鞋垫或做的布鞋。现在男方除了带“三牲”和自家做的酒外,通常买一些包装酒、饮料之类的。女方也会回送一些买的鞋之类的。

结婚时,男方的聘礼都是吃的东西,以前主要有猪、鸭、烟叶、酸鱼、鱼(必须三条)、黑米熟饭、粑粑、生米、米酒,各种礼物加起来大概要有二十担。现在除了以上那些东两,还增加了儿条包装烟,几盒或几件包装酒和饮料,加起来约有四十担,条件好的还可以多送。女方的陪嫁以前有侗布、围裙、布鞋之类的,都是手丁做的,这些东两男方的家人和亲戚都可以用。现在增加了柜子、缝纫机、被子、布鞋、解放鞋,皮鞋一定要有,而且鞋类要有约30双,其他的如电视、风扇、沙发、影碟机等视条件而定。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和结婚的礼物都增加了许多,但有的始终没变,如订婚时的“三牲”必不可少,聘礼的活鱼始终是三条,他们认为‘3’是吉利数字,可以带来好运。黑米饭、粑粑、米酒甚至生米等始终都有,这是他们的辛苦劳动所得,也是生活的必备品,送这类东西表示对女方的尊重,同时,新郎也通过送这些礼物来取得女方家人及亲友对其身份的认同。陪嫁里布鞋必不可少,没有的话,别人会认为女方手不巧,人很笨。

二、新民中寨婚姻习俗呈现的特点

从新民中寨婚姻习俗以前与现在的对比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有些习俗传承下来,没有非常大的改变,如订婚、结婚、婚姻中的礼物等。虽然订婚和结婚时送的礼物多了一倍甚至数倍,但有些礼物始终是必须要有的,如订婚中的“三牲”等等。而且订婚和结婚的时间和程序安排jl乎都一样。礼物方面,男方送吃的东西,女方送用的物品,这种形式也一直未变。

(二)有的习俗在传承中发生变异,从而呈现出新的面貌,如适婚对象的范围,婚约和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后的居住方式等。寨里的青年找对象由本寨或附近寨的侗人扩大到寨外甚至更远的汉壮,甚至苗瑶等民族。在解除婚姻关系中,女人有了一定的话语权,男人占绝对统治地位的 历史 不复存在。

(三)有的习俗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社会的 发展 ,逐渐消失,如姑表婚,这种习俗的消失使青年女子们有了自由恋爱自由选择伴侣的权力。

(四)有的习俗与市场 经济 的关系日益密切了,婚姻习俗中送的礼物,迎娶新娘时放的爆竹,吃的喝的等等,都从以前自给自足的 自然 经济的封闭中走了出来。

(五)当地村民意识到并相信 法律 的作用。一直以来,在寨子里,只要订了婚或举行过婚礼,大家都相互承认彼此的身份,以致于在解除婚约或婚姻的时候都是男子说了算。后来,人们知道了合法的婚姻可以受法律的保护而开始去办理能证明合法婚姻的结婚证书。

三、婚姻习俗发生变化的原因

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传统的形成、传承和发展变化与其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各个方面是相适应的。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也必不可少。以下就这两方面来分析其发生变化的原因。

(一)内因

这里的内因主要指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变化,当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当地的自然环境。

新民中寨是个侗族村寨,都柳江把寨子与外界隔离开来。居民住房以干栏式建筑为主。

长期以来寨子居民以农业为主,种植水稻、小麦、红薯,也种烟叶、油菜、棉花、大豆、衫树、竹子等经济作物,每家每户都养鸡、鸭、鹅,养猪、牛,在稻田套养鱼,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他们的主要经济形式。

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落后的自然经济迅速解体。寨里的人不再满足于仅仅吃饱穿暖,为了寻求更美好的生活,很多人外出打工,渐渐地,外出务工成了他们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经济实力的增强带来了物质文明和思想观念的更新,一些 现代 化的物质文明如彩电、冰箱、影碟机等涌入村寨。另外,在外打工的年轻人不再唱而且也不会唱侗族大歌了,而转向流行歌曲。

由依靠自然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大潮,表面上看只是他们谋生手段的变化,实际上,在他们为生计奔波的同时,会在潜移默化受到当地文化的影响,当他们回到家乡,就会不自觉地表现出异文化来,渐渐地,就会使一些原有的文化发生改变。

(二)外因

“每一种文化的萌生、演化、发展,都依赖于特定的生态环境,都是适应不同自然生态环境的结果,因而都具有特定意义和存在价值”。可以说,文化就是环境的产物。自然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这一外因,在文化变迁中是必不可少的。

第3篇:订婚风俗范文

关键词:彩礼共同生活生活困难

结婚前男方给付彩礼与女方订立婚姻契约的习俗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彩礼在各个地方说法不一,常见的称为聘礼、纳彩等。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也不尽相同。在广大农村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全家债台高筑,负担较重。随着离婚纠纷的不断出现,致使彩礼返还矛盾日益突出。虽然我国婚姻法不支持缔结婚姻给付彩礼的习俗,但是鉴于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上述解释至关重要,如果不能正确理解适用,婚姻双方对案件判决结果都不会满意。本文作者对彩礼的构成要件、相关法律术语的理解以及审判实践需注意的三项基本原则做如下简要的分析,能够借此与同仁进行学习。

一、彩礼给付的构成要件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

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依据各地的风俗习惯,通常通过举行定婚仪式、宴请宾客等一定的形式让大家知晓。定婚后,男方通常通过媒人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交往过程中财物给付行为,总而言之,只要不是基于婚约而给付的,都不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围。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

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通常彩礼的标准。如果给付的是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以及价值较小的用作纪念的物品,包括请客招待费用,都不能认定为彩礼。如果给付的财物数额巨大,明显不是一方自愿给付的,而是迫于另一方的压力而不得已给付的,这种情况属于索取财物,因而不属于彩礼范畴。

二、彩礼返还规定中的相关法律术语的法律理解问题

1、共同生活如何理解

对“共同生活”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在认识上也存有差异。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共同居住,无论时间长短,即便是一天,也应视为共同生活。也有人认为,共同居住应当经过一定期限,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生活。还有人认为,认定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发生性关系为必要。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共同生活是否以居住在同一住所、住在一起的生活期限、发生性关系、还是普通公民所理解的办理结婚仪式为衡量标准判定为共同生活。在法律实践中理解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如果法官判断标准与普通公民所理解的共同生活标准不一致,判决结果就很难让双方当事人满意信服。笔者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具备以下条件就可以认定:一是双方以夫妻相称;二是履行夫妻权利义务;三是在一起同住具备一定的时间期限。

2、生活困难如何理解

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以给付前与给付后相比而言的相对困难,还是以给付后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困难标准的绝对困难?在实践中,给法官理解生活困难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婚姻法第42条出现这一概念,而司法解释对此的注解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笔者认为应参照这一规定来理解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三、彩礼返还原则的补充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有男方的原因也有女方的原因。也有男方存在过错也有女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同样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也是有各种原因的。该条规定不论是何种原因、谁方过错,统一标准进行处理显然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处理彩礼返还纠纷不能仅仅依照最高院司法的规定的处理原则实行一刀切,否则处理案件很难具备说服力。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上述解释予以限制,遵循下列几项原则更能符合客观情况,处理起来更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信服。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彩礼是基于婚约所形成,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的。目前法律对婚约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婚约的成立、存续期间的来往以及解除等事项都是按照风俗习惯进行,如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必然离不开风俗习惯对彩礼约定俗成的处理方式。当婚约解除,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时,也就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在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机械的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处理,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抵触,特别是涉及到接受方有过错而导致婚约解除或者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甚至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如果判决接受方全部返还,就与风俗习惯相冲突。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时,就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以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民意,更便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同时还可以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保持一致。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缔结婚约后,可能是男方过错的原因也可能是女方过错的原因以及可能是男女双方都有过错导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登记手续后没有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严格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不区分双方的过错,实行一概而论的方式进行处理,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中,对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方面都要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错,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婚约彩礼纠纷与离婚纠纷均依附于人身关系而形成,只不过婚姻纠纷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夫妻家庭关系,而婚约彩礼纠纷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阶段。因此,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

3、公平原则

第4篇:订婚风俗范文

[关键词]槟榔;社交功能;婚礼习俗;聘金;香烟

海南省是中国最大的槟榔种植基地,有着悠久的栽培历史。从宋朝开始,海南成为槟榔的主要种植地之一,“槟榔,生黎峒……琼管取其征,居岁计之半。”[1]136“尽管列代王朝重视风俗,但在二十五史中却没有专设风俗的志目。”[2]因此,关于海南礼重槟榔的习俗就只能从地方文献中查找了。然而宋元时纂修的海南地方志已全部散佚,现存最早的为明朝唐胄编纂的《正德琼台志》。

一、 海南礼重槟榔习俗的表现

(一)明代海南槟榔的社交和婚礼习俗

《正德琼台志》和《万历儋州志》记载了槟榔的社交和婚礼习俗功能。

“以槟榔为命……亲宾往来,非槟榔不为礼。至婚礼媒妁通问之初,其槟榔……凡女子受聘者,谓之吃某氏槟榔。”[3]140

槟榔在人们日常社会交际活动中成为重要礼品。朋友见面互赠槟榔以示尊重;客人来访以槟榔代茶表达对客人的敬重。

(二)清代海南槟榔的社交和婚礼习俗

清朝是地方志的繁荣时期,《康熙万州志》、《光绪崖州志》、《康熙琼山县志》(康熙四十七年本)、《咸丰琼山县志》、《康熙澄迈县志》(康熙十一年本)、《光绪定安县志》、《康熙临高县志》、《咸丰文昌县志》、《康熙陵水县志》、《乾隆陵水县志》、《康熙乐会县志》(康熙八年本)、《宣统乐会县志》、《乾隆会同县志》都有关于槟榔社交和婚礼习俗功能的记载。

“俗重槟榔。宾至,必先以敬主,主亦出以礼宾。婚礼纳采,用锡盒盛槟榔,送至女家。尊者先开盒,即为定礼,谓之出槟榔。凡女受聘者,谓之吃某氏槟榔。”[4]50

槟榔成为婚姻缔结过程的载体,几乎有槟榔习俗分布的地方都把槟榔运用于婚礼中,在用量上各地不尽相同,澄迈和定安动辄数以千万计,除用于婚礼外,也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礼尚往来和约定俗成的礼物载体。宾朋相见以槟榔相待,这是非槟榔习俗区的人不可想象的。正所谓“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

二、 海南槟榔习俗的变迁

(一)民国海南槟榔习俗的变化

《民国琼崖志略》、《民国琼山县志》、《民国文昌县志》、《民国儋县志》、《民国感恩县志》记载了民国时期槟榔社交和婚礼习俗的变化。

“婚嫁择门第,定婚自少时,谓之‘送槟榔’。以纳聘兼用槟榔为礼也……迄后,婚重聘金,渐至极点。”[5]62

民国初年,以槟榔为载体的婚俗渐渐淡化,婚聘用礼金。儋县槟榔的婚礼习俗开始受到俗世婚礼习俗的冲击;感恩县婚俗已演变成以金钱为载体的世俗婚俗,有形成陋俗之势。

(二)当今海南槟榔习俗的变化

在今天海口等城市,“客人来访则盛情款待,端茶敬烟,有的地方还会端上槟榔。”[6]76“订婚礼物一般是现金……槟榔被黎族视为吉祥物和男女青年定情的信物,在黎族人定亲时是不可缺少的礼品……故黎族有‘一口槟榔大如天’的说法。”[6]56-57在海南黎族聚居区,槟榔的婚礼习俗传承了下来,而在城市和汉人聚居区,订婚、纳彩主要是用现金。

三、 海南槟榔习俗变迁的原因

槟榔传入海南后,海南的先民们赋予槟榔社会交往和婚礼习俗的功能,明清时槟榔成为人们社交和婚礼过程中的载体,清末民初以槟榔为载体的婚俗渐渐淡化,婚聘用礼金。在今天海南的城市和汉人聚居区,槟榔的社交和婚礼习俗已不复存在,而是演变成黎族人的社交和婚礼习俗,原因如下:

(一) 瘴气的消除

在清代,被视为瘴疠之地的海南经过无数代人的辛勤劳作之后,瘴气也不如从前,加上海南与外界联系的加强,人们在物质生活与思想观念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在古代的中医中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过分依赖槟榔的药用价值会导致适得其反的后果。

(二)以现金为载体的世俗婚礼取代以槟榔为载体的传统婚礼

民国时期,自由、平等、民主的思想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琼山、文昌、儋县以槟榔为载体的婚俗开始淡化,婚聘用礼金。而今天海南的城市和汉人聚居区,订婚礼物一般是现金,黎族聚居区以槟榔作为聘定。

(三)香烟取代槟榔成为社交礼仪的载体

“烟达桥,酒引路”已成为现代社交礼仪约定俗成的交往方式。在海南,宾朋相见以烟茶款待,而不再是槟榔了。而且香烟与槟榔相比同样具有消瘴的功效和提神的作用,在人们的生理和心理上能产生同样的功效和价值,包装上香烟更高端大气上档次,且品牌多,有时作为礼物相送特有面儿。因此,香烟取代槟榔成为社交往来的载体。

四、 结语

在明清时期,由于海南瘴气严厉,人们吃槟榔能消瘴、忍饥。槟榔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社交和婚礼聘定的载体。由于后来地理环境的变化,瘴气渐渐消除;烟草具有消除疲劳和提神的作用,传入海南后逐渐取代槟榔成为社交礼仪的载体;加之清末民初自由、平等、民主思想的传播,社会交往频繁,在婚礼习俗中,人们用金钱作为聘定,发展至今,金钱取代槟榔成为世俗婚礼的载体,而海南以槟榔为载体的传统婚俗却演变为只是黎族的婚礼习俗。

参考文献:

[1][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Z].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

[2]刘志琴.二十五史为何没有《风俗志》[N].《光明日报》,2004年9月14日.

[3][明]唐.正德琼台志(上册)[Z].海口:海南出版社,2006年.

[4][清]钟元棣、张.光绪崖州志(外一种)(上册)[Z].海口:海南出版社,2006年.

第5篇:订婚风俗范文

论文论文摘要: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法律上对婚约没有明文规定,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完全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男女方缔结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订婚也不是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仍然大量存在订婚事实。婚约期间的财物是一种赠与。但财物是为“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约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互相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婚约期间的财物并非单纯以转移财物所有权为目的,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如婚约解除、无效、撤消而婚姻无法成立的,解释为条件成就,而依一般不当得利之法理,请求返还。”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如果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财产应当返还。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婚约是我国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一种风俗习惯,本身也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往往与给付财产相联系,如何区分和认定不同类型的婚约财产性质,是解决婚约财产纠纷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必须依据有关法律原则和精神,结合具体的现实实际,正确、合理地解决和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完善婚约财产纠纷审理制度。论文关键词:婚约 婚姻法 婚约财产婚约,从字面理解即关于婚姻的约定。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地事先约定,又称订婚或定婚。我国在1950年、1958年、2001年及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对婚约均未作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婚姻当事人自行订婚不予禁止,也不予保护,因而婚约对男女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男女双方可以自由解除婚约。婚约是双方当事人为结婚所作的约定,是一种约定就意味着双方合意。既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都有义务为这一约定的目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即努力促成结婚,以及等待对方或某一条件成就时结婚,在约定内不与他人订婚或不从事有损于对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注释1)可以看出婚姻身份关系的协议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一、关于婚约的性质、特征和法律效力 (一)婚约的性质、特征: 关于婚约的性质法学界有两种见解:一是契约说。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的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另一种是非契约说,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出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在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1、婚约是具有一定形式的确定婚姻关系的预约行为。一般订立婚约应有一定仪式,或由双方口头的约定而为双方亲友和周围群众所公认。 2、婚约确定后在婚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有交换信物或赠送财物等现象。如农村中出现的“见面礼”、“投契”、“认亲”、“送日子”等。 3、婚约一般不发生同居行为。现实中有不少在订立婚约后便同居生活,这不是婚约的本意,因为它已超出了婚约的界限,具有某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属于非法同居。一旦婚约解除,往往造成纠纷。 (二)婚约法律效力关于婚约的法律效力,我国相关法律解释、政策的态度是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不以婚约为必经程序,但国家也不禁止民间订婚的行为。但在民间习俗上,尤其在农村,婚约仍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力,婚约一旦订立,不管是否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在外界看来就已基本确立了相关男女的婚姻关系,伴随婚约的还有财物的转移和双方亲友的往来,一方毁约便可能会带来财物的损失,人际关系的恶化及社会风俗的谴责。所以一旦婚约订立,任何一方要解除婚约都会面临极大的压力。那么在当前我国社会仍存在父母未经子女同意擅自订立婚约现象的情况下,子女要想解除父母擅自订立的婚约必然要面临很大的困难,有的还会因此放弃抗争,委曲求全,牺牲自己的幸福,甚至酿成悲剧。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可以把原先体现在法律解释、民事政策中关于婚约效力的态度上升为法律,在婚姻法中明确宣告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婚约,为一方当事人解除婚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 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人不得强迫干涉。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作出了规定(注释2)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注释3)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 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对待 。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为之赠与(包括定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3、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对待。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为之赠与(包括定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二、正确认定婚约财产的性质,是正确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的做法是将获的财物的手段区分为“索取”和“受赠”而进行处理,由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财物应全额返还,但对于恋爱中互赠财物或者订婚时互赠彩礼,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所以实际审判过程中各个法官根据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统一的定性和处理标准。(一)关于婚约财产,学者们一般认为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性质的类型。1、基于买卖婚姻而发生的财产给付。这种婚姻不是以男女双方感情为基础。而是由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强制干涉男女双方婚姻自由,以交付不定期的财物作为婚姻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是索取财物,谋取一定的利益。2、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这种形式下的婚姻与买卖婚姻的相同之处在于当事人或其父母在婚前向另一方索取财物,而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婚姻一般来说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男女双方的婚姻往往是在自主、自由原则下确定的。实践中,这种婚姻行为的危害程度有时要远远大于买卖婚姻。由此而发生的婚约财产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因而也是违法的。3、男女双方处于生活上的关心、帮助,或相互尊重彼此感情而相互赠与双方父母、亲属的财物。这种财产赠与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是双方感情交流的一种方式,法律并不禁止,应属于赠与财产。囿于此,学者们认为因前两种婚约财产纠纷或在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应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婚约财产应酌情返还。而对于互赠或赠与的财产,因当事人出于自愿,则不需返还。(二)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婚约财产不限于此,因而婚约财产性质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界定;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也不能拘泥于上述情况,要注意在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统领下,具体事务具体处理:1、欺骗婚中的财产给付。这种婚姻无意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订婚或结婚虽系双方自愿,但婚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成立婚姻关系的真意,不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他们往往为了履行婚姻手续而欺骗对方以及婚姻登记机关,而在达到政治或经济(主要是索取财物)目的后,即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这种婚约形式下的财产给付,实质上超出了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往往表现为诈骗财物,因而也是触犯刑律的。2、当事人在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前一方并无明显索取行为,另一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参照当地婚前一般财物给付数额而给付对方的财物,其给付数额一般较大。这种情况在城市、农村大量存在,常发生于男女双方婚前一段时期,此时双方恋爱一段时间后,认为结婚条件成熟,准备订婚或举行结婚仪式,女方无积极的、明显的索取行为,男方则认为应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一定的“彩礼”。该行为实际上是中国封建社会旧婚姻观念的一种表现形 式,是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形成的旧婚姻观念的延续,与现行婚姻法精神相违背。对第二种财产的性质,有些学者认为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对待,还有学者认为它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其一,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义务,但在婚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中附条件或附义务,显然有悖于法律的本义,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附条件的(或附义务)赠与关系中的“条件”(或义务)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不得使用违法的或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或义务)。在此财产给付中,当事人双方也并未约定财产给付的条件或义务,把结婚作为赠与关系的“条件”(或义务),实际上是把这种观点强加于当事人的,明显与此行为中男女婚姻自主的事实不相符。若将上述行为视为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实质是是对买卖婚姻的承认,对婚姻自主、自由的否定,这将会助长封建的旧婚姻观念的发展,不利于促进人们向现代婚姻观念的转变更不利于法律对婚姻自由这种特殊人身关系的保护。其二,将此类财产按不当得利对待,虽然符合“不当得利”的多个条件,但因给付人利益受损害非悖于其本人的意志,即其利益受损害与本人行为有关,给付是主动、积极的行为,因而并不具备“不当得利”的实质条件,这种观点实质是是否定婚姻这种人身关系中的物性。以此作为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法理基础,将会违背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既达不到合法又达不到合理之目的。其三,将此类财产给付视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种形式更为不妥,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一方借订婚、结婚之机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索取”是一方主动的、积极的行为,而给付一方的给付行为则表现为“迫不得已”。在此类财产给付中,给付是出于自愿,其大量地表现为赠与行为。所以,这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混淆了“索取”与“赠与”的法律概念,抹灭了二者的原则界限。(三)实践中,对买卖婚姻的财产给付、借婚姻索取财产、欺骗婚中的财产给付,以及男女婚前的互赠礼物,都比较容易界定,也往往会产生歧义。笔者认为,此类财产应视为赠与财产,理由如下:1、赠与财产行为具有单务合同的性质,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类财产给付中,给付方的给付行为完全表现为自愿,受领方也自愿接受,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又符合赠与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2、虽然该行为是中国封建社会遗留的一种传统“陋习”,不为现代婚姻法所倡导,但现代婚姻法并无明文禁止。 3、由上述所知,此类财产给付行为,除视为“赠与行为”外,界定为其他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均缺乏法律根据,无法理基础。4、界定为“赠与财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促进人们特别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现代婚姻法观念的形成,自觉抵制传统的、封建的婚约“陋习”。三、坚持法律原则,合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一)婚约财产纠纷属何种性质的债,应区别情况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当事人借助优势地位而不是仅仅依风俗习惯胁迫或欺诈另一方交付一定的财产,方可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该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也可理解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侵权行为之债,其法律后果当然是视情形返还全部或大部份财产,不能返还的应赔偿损失;基于婚约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形成债的关系,赠与行为完成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失,赠与方没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实体权利。上述两种情况法律关系明确,处理起来应无争议,但实践中有明显索取或赠与情节的情况较少见,通常是婚约当事人或其亲属参照当时当地“行情”和自身情况,经过来回数次“要约”、“反要约”确定彩礼数额,形成合意,难以区分是索取还是赠与,对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何种财产关系,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的分岐,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细致考察具体情节来确定到底是“索取”还是“赠与”,如果是权利方主动表示赠送一定财物,对方没有异议,则可认为是“赠与”,如果义务方首先开出条件,权利方被动接受,则可认定为“索取”,两种认定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赠与的规定和《婚姻法》关于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nb sp; 二是有人认为“赠与”、“索取”难以确定时,应以“赠与”论,理由是主张按“索取”处理的权利方负有举证责任,既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索取”,则可推定为“赠与”,由权利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赠与行为已经依法成立后,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无据,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应驳回权利方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请。 三是认为两者难以确定时,应以“索取”论,理由是多数情况下看似一方主动向对方赠送财产,实际是迫于不良习俗不得已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法官应当凭借其社会经验,作出这样的推断,判决义务方返还财物,以体现司法对健康社会风尚的倡导,对“恶俗”的抑制。 以上三种观点差异很大,都有一定的道理,让人难以取舍,实践中采纳这三种观点的都不少,这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司法标准悬殊之所在。实际上这三种观点均有理论上的漏洞和操作上的缺陷,下面逐一分析: 第一种观点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看似公允,实际犯了表面化的错误,如前所述,赠收彩礼是建立、维持婚约的固有习俗,为周围群众认可,婚约当事人遵从,属约定俗成。就象订立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至于订立时是哪一方要约,哪一方承诺对合同成立后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再考察是谁首先提出婚约财产数额已无意义,不管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还是第三方提出均不是解除婚约时确定财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以“主动要’还是“主动给”来确定法律性质,有失偏颇。 第二种观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将模糊不清的状态推断为“赠与”,好像无懈可击,但是“索取”与“赠与”并非两个对立概念,即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证明为“索取”并不当然就是“赠与”,它们之间有“中间状态”,对这一点的忽略导致这种过于草率的处理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有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为依据,其实婚约财产纠纷显然不符合此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 第三种观点注意到了民事习惯在婚约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这是明智的,但对这种习惯持全盘否定的态度却是值得商榷的。(二)通过对婚约财产纠纷的分析,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不同类型婚约财产作不同处理,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既体现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又符合具体实际情况。1、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二者是以索取财物为共同特征,其行为都具有违法性,且符合《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要件,是无效民事行为。比较起来,处理此类财产纠纷有较可靠的法律原则,解决较为容易。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注释5),一方借婚姻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另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全部或部分返还,同时在一方要求另一方全部返还财物问题上,可以考虑恋爱终止或者结婚时间较短双方离异,或者因索要财礼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等因素,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酌情返还。笔者认为,在审理案件的集体操作中,对“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还可以考虑用下面几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因借婚姻大肆向对方索取财物,直接导致男女双方婚约解除或者离婚的,这种行为的目的是索取财产而非男女自主婚姻,是严重违背《婚姻法》的违法行为,因而在财产返还上,要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二是男女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或者无感情基础,而导致恋爱终止或结婚时间较短双方离异,或者因索要财礼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三是要根据财物本身的性质即是属于耐用消费品还是易耗品等不同情况来处理。对于现金或者家电、摩托车、金银首饰等耐用消费品,一般应当全部返还;而对于衣服、化妆品、日常生活用品等易耗商品,则可以不返还或折旧后部分返还。2、对于互赠或赠与对方父母、亲属的某些财物,一般数额较小,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赠与合同来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自愿返还的不受此限制。应当注意的是,婚约财产的赠与应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同,它必须是实际交付财产,若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口头赠与,并未交付财产,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因此,婚约的解除也就意味着赠与合同的终止。3、对于“一方无明显索取行为”,另一方按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的财产。如前所述,应视为 赠与财产。对这类财产的处理,若一概不予返还,则明显违背民法基本原则,显失公平。因此,要采取慎重的态度,既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又不能否定实际情况的存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一是受赠方在受赠后提出解除婚约并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利益,则赠与人享有撤销权,既撤销赠与,受赠人应全部返还受赠财物;二是受赠方在受赠后提出解除婚约未损害赠与方利益的,对赠与数额较大的,应予全部返还;三是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发生后提出解除婚约的,可视为完全的赠与行为,不能请求返还;四是受赠行为发生后,因其他原因或双方协商达成解除婚约协议的,对较大数额的赠与财物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返还、不返还的裁判。4、对欺骗婚约而形成的婚约财产,因该行为无意以婚姻为目的,直接导致另一方财产和精神受损害。因此,对这类诈骗财产的行为,双方解除或离婚后,无过错一方除请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外,还可以附带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如返还被诈骗的财产,请求精神赔偿等。注释1、“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3、“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段,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 5、“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第6篇:订婚风俗范文

一、调查问卷结果

1、被调查人状况:男,已婚,40~50岁,中学文化,家庭年收入2万元,育有一男一女,未外出打工,初婚22岁以上。

2、该被调查者认为本村结婚年龄平均在22岁以上,他认为合适的婚龄大约是:男25岁,女23岁。

3、该被调查者认为彩礼数额大约为5000~10000元,并认为彩礼有无并无所谓,彩礼给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的情况比较多。虽然有女方不要彩礼的情况,但是不多,他认为原因不是由于男方家里经济困难、破除传统习俗的束缚、只要爱情,不图钱等原因,而是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给彩礼的男女双方意味着双方订婚,但可以反悔。

4、该被调查者认为订婚仪式很重要,婚姻程序中最重要的是登记。该村出现不登记就举行婚礼的情况但不多。该被调查者认为既没有登记也没举行婚礼,但已经订婚而同居的情况就是夫妻关系。并且没有登记只举行婚礼而同居的形象认为就是夫妻关系。仅举行婚礼没有登记而结婚的人发生纠纷要求解除关系,一般由村干部调解。

5、该村有早婚现象,但是这样的情况不多,被调查者认为原因是随大流。

6、该被调查者认为该村有悔婚的情况,但是不多。悔婚由男方或女方提出的情况都差不多。主要原因有男方个人问题、女方个人问题、男方家庭经济困难。订婚后又悔婚时,一般由村干部出面调解。订婚后一方提出悔婚的,提出悔婚的一方放弃彩礼。

7、该被调查者认为解决订婚、彩礼、事实婚姻等纠纷的方法是双方个人协商解决。

8、该村有为数不多的男方入赘女方家的现象,他认为是正常现象。

9、近几年该村没有转亲换亲的现象。

二、访谈调查结果

1、该村男青年到外地打工或经商的不多,一般都是在本地婚恋,女方是当地人;女青年到外地打工或经商的也不多,男友或丈夫都是本地人。被调查者认为由于受本地的传统的影响,男孩子要回家赡养自己的父母,到年龄后都要回家结婚不再外出打工;女孩子受到的约束少一些,但在家长的要求下大多都回家结婚、生活,女孩嫁到外地被认为不能赡养父母,是不孝的。男女青年最终都要回家结婚生活,因此他们暂时外出打工或经商不会对本地的婚姻状况有太多影响。本村现在男女青年比例基本平衡,男青年稍多。因此有些找不到老婆的男青年要打光棍活到其他地方买老婆。

2、据被访问者讲,近三十年来彩礼的的数额有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几十元到现在的上千元甚至万元。嫁妆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三十年前主要是橱柜、写字台、桌子椅子等,今天的嫁妆多种多样,主要有大组合、小组合、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摩托车、太阳能热水器,甚至还有电脑。

3、被访问者认为本村男女青年主要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后交往一段时间结婚,基于自由恋爱而结婚的情况越来越少了,主要原因有:自由恋爱双方比较盲目,家长对双方的情况了解后不同意。男女青年多在外打工或在本地打工,自由的时间少,很难能有时间自由恋爱,多是在父母要求下通过它人介绍恋爱结婚,通常时间较短。

4、通过每人介绍结婚的现象很普遍也很正常。但与过去包办婚姻有本质的不同。媒人只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至于到底能不能结婚还是有双方决定。现在已经没有包办婚姻的情况了。媒人介绍婚姻主要是给另一方介绍另一方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

5、被访问者认为本村青年多是按照当地习俗结婚,年轻人举行婚礼要按照双方父母的要求办,一般不能自行其是。有些有地位的人在外地结婚就不会要求必须遵循本地的传统,按照当地习俗结婚一方面是一种良好的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对长辈的尊重。

6、三十多年来婚姻习俗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结婚前男女双方互动多了,婚礼上有了更多的程序,比原来更铺张浪费了。积极的快速发展也深刻的影响着本地的婚姻,彩礼数额发生了变化,嫁妆更丰富了,婚礼红包的数额也增加了,酒席花样也是越来越铺张了。

7、男方入赘女方家的主要原因是女方家没有男孩,男方入赘可以帮助女方赡养老人。

三、资料分析

第7篇:订婚风俗范文

[关键词] 中国;西方;婚俗

サ缬,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容,是文化的一个直观载体。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都在电影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婚礼不仅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社会生活面貌,更从微观上展示了一个民族的文化内涵和伦理价值。婚姻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婚俗。几乎在每一种社会文化中都有举办婚礼的习俗。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民族的婚礼,都包含着自己的文化和民族特色。中国有特殊的婚礼习俗文化,西方英语国家的婚俗也有其特色,但它们的异同都是有其自身原因的。本文主要以电影《喜宴》和《四个婚礼和一个葬礼》为例从文化角度解读电影中的中西方婚俗。

ヒ弧⒅蟹降拇统婚礼习俗

ブ名导演李安执导的影片《喜宴》,讲述的是一对传统的中国夫妇在美国为儿子举办婚礼喜宴的故事。台湾青年高伟同在美国跟男朋友赛门同居(两人为同性恋),但却不断受到远在台湾的父母亲电话逼婚。由于成天被逼婚的电话吵得几无宁静之日,赛门和伟同只好想出和租住他们房子的大陆女画家威威协定假结婚的主意,以应付父母的逼婚。然而更意想不到的是,高家父母竟突然亲临美国为他们操办婚礼。婚礼举行了……整个故事发生的舞台虽然是美国,实际上导演为我们展现的是极其传统的中国文化,特别重视对中国婚俗事项的展现。通过影片,可以对我国多姿多彩的婚姻习俗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喜宴》在传统婚礼习俗方面采用了“六礼”。据《仪礼•婚礼》记载,婚礼仪式的“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

1.纳采。是男家托媒人向女家提亲。“若两家条件相当,先请媒人前往女家,替男家说媒,若允诺,则用雁为礼。”纳彩以雁为礼,有其特殊意义:一是不失节,不失时。大雁随着季节的改变而南飞北还,来去定时,从不失信。故以此为象征。二是大雁在飞行过程中,老而壮者在前引导,幼而弱者尾随其后,排列成行。则嫁娶之礼要长幼有序,不可逾越。也有人认为,纳采以雁为贽,可能与以猎物为礼的古风遗俗有关,求婚时拿射来的雁送到女方家中,可显示自己的勇敢和能干。所以雁在古代婚礼中是很重要的礼物。

2.问名。男方行纳采礼后,如女方接纳,那么男方就要再派人(媒人)执雁去女家,以谦虚的口吻询问女方之名,故称之为“问名”。问名绝不是简单地向女家询问待嫁女子的姓名。问名还要取得女方的生辰八字,以供男方占卜之用。另外,媒人还要帮男方了解待嫁女子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如了解待嫁女子是嫡出还是庶出,以便男方考虑用多重的礼节来对待这门婚事。

3.纳吉。所谓“纳吉”就是“占卜纳吉利”,即现在“订婚”。经过纳采、问名之后,男方取得了女方待嫁女子的姓名和生辰八字,男方把女方的相关信息放在祖庙前占卜,如得吉兆,便派使者告之女方,表明男方已经认可此门亲事。

4.纳征。是男家在纳吉(订婚)之后,将聘礼送给女家。女家若接受男家的聘礼,则表示两家婚姻已成,不得随意更改。纳征礼物都很贵重且有讲究,或取其吉祥,或取其物的特质,以象征夫妇好合。

5.请期。俗称为“定日子”,也就是说男方请人查看黄历或进行占卜之后,得出黄道吉日。然而为了表示谦和,男家便派使者到女家征求娶亲日期。但日子最终还是由派遣者送去的为定。

6.亲迎。经过前面的五道繁琐的程序之后,便剩下最后一关“亲迎”,也即迎亲。一般是新郎骑着高头大马或乘着轿,带着花轿和迎亲队伍来到女方家亲自迎娶新娘。

ブ链,六礼成,为婚礼做好了准备。完整的婚俗除了“六礼”之外,还有催妆、铺房、送嫁妆、拜堂、撒帐、合卺、闹房等礼俗。其中拜堂也是传统婚礼中的一种重要仪式。新郎、新娘要拜天地,拜祖先,拜高堂(父母),客观上却宣扬了一种崇拜古人,崇拜神的思想观念。实际上,拜堂的传统意义是非常深厚的。拜堂礼俗固然繁缛,但因其符合封建社会长幼有序、大小有序的人伦道义,并带有一定的宗教礼仪的色彩,有利于稳固家庭、宗族制度,所以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倡导推行。

ザ、西方传统的婚礼习俗

ピ谖鞣街饕英语国家中,英国的历史最长,传统保留得相对比较完整。特别是英国国教下一套教堂婚俗最具有典型的特色。16世纪英王亨利八世宗教改革,使英格兰摆脱了罗马教的控制,并立为国教。后来成了法定宗教。著名的英国喜剧《四个婚礼和一个葬礼》围绕一位帅气迷人的英国绅士查尔斯与一位美丽动人的美国女子凯丽的爱情故事展开。其中描绘了英国民间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婚俗文化。

ビ⒐国教婚礼大致过程分为:求偶、订婚、结婚预告、办结婚证、发请柬、举行婚礼。

1.求偶。在英国,中上层社会男女之间的恋爱无需“媒妁之言”,但在20世纪之前却要遵守“父母之命”。那时青年男女虽然在社交场合可以相会,但是未婚的年轻小姐参加交际都必须有一位年长的妇女陪同。男子向女子的求婚,必须先取得女方父母的同意,然后才能和她有进一步的交往。若取得女方父母同意后,便可自由交往。待男女的感情成熟稳定后,就可在报纸上刊登订婚启事,并告知亲友。

2.订婚。在报纸上刊登订婚启事后,一般情况下在女方家举行订婚仪式,由女方安排宴会,邀请男方父母和亲朋好友参加。此时,男方则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购买订婚戒指一枚,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和见证下戴在女方左手的手指上,表示从此女方归他所有。订婚时,男女双方的亲朋好友要送礼祝贺,但一般不送太贵重的礼物。

3.结婚预告。英国法律规定,如果举行婚礼的双方都属英格兰教会,事先要到各自居住地区的教学里结婚预告,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人对这桩婚姻提出异议,则可以按期举行婚礼。任何想在教堂结婚的人,必须在婚礼16天前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每人交纳30英镑用来发结婚通告。通告可以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一般是由牧师连续在三个教堂礼拜仪式上宣布结婚者的名字和结婚的愿望,这也算作一种“公文”。如果结婚者中有人不符合结婚规定的,可以提出反对。结婚预告的目的是防止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结婚和已婚的人重婚。

4.办结婚证。结婚预告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在准备婚礼前向大主教提出申请颁布发特别许可证。颁布发特别许可证的做法,从1553年沿用至今。大主教审查新人中的一位是否与即将举行婚礼的教堂有长期的关系,是否接受过洗礼,(如离婚)配偶是否健在,符合所有条件者,发给结婚特别许可证。一旦申请通过,就要宣誓,确保证书所写内容属实。然后,缴纳一定的费用,在举行婚礼那天就可以获得结婚证书了。

5.发请柬。婚期定下来以后,女方的父母就要印制请柬,以他们的名义通知双方亲友。请柬一般要在婚礼举行前两三个月发出,以便被邀请者安排好其他事宜,从容地参加婚礼。在18世纪时,请柬就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请柬颜色与新娘婚纱颜色一致,一般为白色,上面印有金色的字和图案。既圣洁又高贵。请柬发出去后,就要开始筹备婚礼了。

6.举行婚礼。这是最隆重的仪式。在西方,婚礼一般都选择在春天和夏日,但要避开五月,因为西方人出于古老的迷信:五月结婚,后悔一生。英国国教婚礼都是在教堂里举行的。在仪式上,新郎穿着礼服,由男宾陪同,站在圣坛前等候,新娘则身穿白色婚纱、头披白纱,伴随着《婚礼进行曲》的乐声,挽着她父亲的手臂,由女宾(伴娘)引导徐徐走向圣坛,后面有侍童殿后。新娘来到圣坛的前面,新郎站在她的右边,男宾则站在新郎右边稍后的地方,新娘的左边是她的父亲(如父亲亡故,可由哥哥、叔伯等代替)。伴娘及侍童们则站在这对新人的后面,由牧师举行仪式。仪式结束后新婚夫妇由至亲及主要宾客陪同进入祈祷堂,签署登记簿,礼毕,新娘挽着新郎的右臂,伴着《婚礼进行曲》步出教堂。此时,亲友向他们抛洒米粒或彩纸屑以示祝福,婚礼仪式结束。

ビ捌《四个婚礼和一个葬礼》以婚礼形式表现了英国的婚俗文化。通过以上对英国民间的婚礼习俗和传统的介绍,我们能够深刻了解英国婚俗的文化内涵,即基督教在英国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ト、中西传统婚礼习俗差异的原因

チ讲康缬爸,中西婚俗差异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是由于文明类型差异。

ブ泄东濒大海,西面高山,形成了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中国境内有大江大河、较肥沃的土壤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耕文明。小农经济要战胜自然灾害,就得形成一个有机大整体,这样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和以家族为纽带的宗族制便应运而生。中国传统社会也是一个农耕社会,劳动力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个体劳动力不能抵御重大自然灾害,所以要靠集体。为此,在婚姻上必然而然地形成那种“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习俗。

チ硗,小农经济还有相对稳定性和封闭性,因此在劳动过程中男性往往成为主导地位而女性则是从属地位,这是造成男女地位不平等的原因。实际上,中国人对喜庆、热闹的崇尚也是一种小农经济意识的反映,因为在小农社会里,经常会出现天灾人祸,所以农民往往最大的愿望是过上那种喜庆安详的生活。

ノ鞣接捎诤椭泄地理环境的差异,大多是形成商业文明。在商业文明的社会里,并没有形成那种宗法制,而且个体也相对地自由,体现在婚姻上则是结婚者通常能以个人感情结合为基础,男女双方地位也相对平等,所以形成的婚姻观念和中国是截然不同的。西方市民不必像中国农民那样受到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天灾人祸的担心,纵使会出现自然灾害,往往也是向外转移。为此,西方市民考虑更多的不是生存而是发展问题,因此在婚姻上更有精力去追求纯洁无瑕、浪漫温馨的情怀。

[参考文献]

[1] 庄华峰.中国社会生活史[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

[2] 段淑萍.中英婚俗文化及差异[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1).

[3] 鲍宗豪.婚俗文化:中国婚俗的轨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4] 薄洁萍.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第8篇:订婚风俗范文

关键词:布依族;民居;婚礼;婚俗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语言,婚姻,建筑等。各个民族之间共同协作,互帮互助,构成了现在我们这个大家庭。我们要多了解各个民族的习俗,加深交流,才能让我们这个家庭和谐强大。

我虽然是汉族,但我母亲是彝族,有一半的民族传统,我的家乡是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我对我们家乡的民族风俗相当好奇。我上高中时,班上有许多同学都是少数民族,刚开始我们总是叫他们说一下他们的语言,他们大多都说不会,只有几个会,当时我还学了几句,可惜都忘了。我去过几个同学家,他们都是布依族,我发现这几个同学家里都有一些共同点:房子是木房,有两层,上层一般堆放物品,下层住人;还有的是砖房,非常空旷,房顶与地面的距离非常大,而且是用大锅煮菜,吃的菜都是大杂烩,肉又肥又厚。而且吃的时候没有桌子,各种小菜都是放在地上的。同学的父母对我都非常热情,夹菜给我,要给我添饭,我当然是自己添的,叔叔、阿姨一直说多吃一点。我感觉盛情难却啊。

我外婆则是典型彝族人,她的头上自我有记忆以来就一直裹着头巾。这些在母亲身上已没有了。以小见大,可见一斑,很多的民族文化都已渐渐消失,以后想了解都来不及。于是我从各种途径了解民族风俗,就谈谈布依族吧。

布依族是云贵高原南部土著居民,与古代的“僚”、“百越”、“百濮”有密切关系。新中国成立后,统称布依族。我国的布依族主要分布在贵州安顺市和贵阳市及黔南、黔西南两个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在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铜仁地区、遵义市、毕节地区、六盘水市有少量分布。在云南的罗平、四川的宁南等地也有布依族居住。

布依族以大米、包谷为主食,尤其喜欢食糯食。副食喜欢酸菜、酸鱼等,布依族人民非常好客,重情义,讲信用。在布依族人家做客备受优待。布依族大多依山傍水聚族而居,很少出现单家独户。布依人喜欢住楼房,房子一般分为三层:底楼饲养牲畜,放农具和储存杂物;二楼住人;三楼堆放粮食。布依族同胞居住干栏式的房子,也有一些地区用石块筑墙,石板当瓦,修建石头房。

在布依族聚居地区,一般布依族与外族通婚的几率为零,布依族青年包括外出打工的,都是与本族人通婚。但在布依族与汉族、苗族杂居地区例外。而在这些杂居地区多是布依族男子迎娶外族姑娘,很少有布依族姑娘嫁给外族小伙子。随着先进文化与思想的深入,传统观念在布依族人民思想中逐渐淡化,与过去比较,布依族与外族通婚的现象增多,布依族姑娘的婚姻观潜移默化的改变了。

布依族婚姻与外族婚姻类似,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建国前,他们的婚姻几乎全由父母包办。这样一来很多地方出现早婚习俗,通常订婚很早,有些在年幼时便订下婚约,俗称“背带亲”。大多数在十三四岁至十七八岁就举行结婚仪式,也有在十一二岁就结婚的,但因为年龄太小,刚开始会有伴娘陪同到夫家拜祖,两三天后返回娘家。结婚礼仪举行后,回门一去数年,一直到十七八岁。在婚丧喜事或农忙季节,夫家姐妹接回帮忙,开始夫妻同居,在夫家与娘家往返,在夫家居住时间越来越长,最后长期居住。而布依族的婚俗,不同地区形式风格不同,有的骑马坐轿,有的步行。无论哪一种,一般都会有族中姐妹陪同,称之为“伴娘”。一般在路上打伞步行,新娘在当天不直接进男家,会先在附近亲戚朋友家中住下,次日清晨选取吉时登门拜祖。布依族重视伦理,同宗同姓不能通婚,而在异姓亲戚中同辈才能通婚。在有些地区则是约定俗成,几个姓氏之间不能通婚,就如镇宁扁担山的马姓与卢姓,相传在很久以前是同宗同姓,因此两姓氏不能结亲。

布依族恋爱方式与许多民族不同,通常青年人在赶场高潮过后留下,身穿艳装的姑娘与小伙各站一边,彼此物色意中人。说媒的大多是男方的姊妹,称为“银雀”。若男子相中某一姑娘,“银雀”就带着礼物到姑娘身边,先对歌,女方不同意则回歌谢绝,若同意则与男子到附近的山上对歌。布依族称之为“浪哨”。布依族的婚姻很讲究,一般要经过“择偶”、“订婚”、 “要八字”、 “结婚”四个环节。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布依族人民的观念逐渐改变,大部分地区都已将这一风俗革除。

民族尊严和进行生产活动,一般来讲,这两样是不容侵犯的,是族人必须遵从的。国家政策与法律尊重和包容了这些,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民族的内部则是相当团结的,他们有着强烈的民族情节,浓厚的民族感情。

少数民族的许多民族风俗是很有教育意义的,它们代表着中国的优秀的文化历史,象征着我们祖先的精神文明,象征着我们世世代代的不屈的意志。在我们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的文化的同时,应当弘民族精神,让中国悠久历史文化得以传承。

参考文献

[1]《布依族》.作者:金开诚主编,张文娟编著.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05.

[2]《布依族简史》.作者:编写组.民族出版社,2008.04.

第9篇:订婚风俗范文

关键词:建国以来;哈萨克族;婚俗;变迁

哈萨克族婚姻是哈萨克族传统民族文化、民族经济、社会制度、伦理道德和,以及人文地理等诸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同时它又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解放前哈萨克族的婚姻,不仅受到封建社会制度和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打上了哈萨克族传统文化及传统习俗的烙印,宗教干涉婚姻的行为也比较普遍,但新疆和平解放之后,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体系取代了封建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文化体系。哈萨克族婚姻也出现了与此相适应的变化。本文将结合有关资料,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哈萨克族婚姻的变化及其情况进行探讨。

一、婚姻制度的变迁

1.“ 哈凌玛勒”制度的消亡

解放之前,由于受穆斯林文化的影响,即教规中允许一个男子可以娶4 个妻子。因而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但此现象大部分出现在封建贵族和部落头人,及牧主家庭中。同时在哈萨克族中还存在着一种被称作“哈凌玛勒”的婚姻制度,其实为一种买卖婚姻,由父母包办。“哈凌”一词在古突厥语中意为“多”,“玛勒”为“畜牧”。现代哈萨克族对此的理解可分为两种:一是“哈凌”指“众多”“, 玛勒”指“畜牧”,因此“哈凌玛勒”即“众多的畜牧”;二是“哈凌”意为“未婚妻”,在哈萨克语中为“哈凌的克”,“玛勒”意为“彩礼”,所以“哈凌玛勒”婚姻制度就是指彩礼的婚姻,男女婚姻的缔结取决于彩礼的多少,并由父母包办。然而在解放后,哈萨克族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逐步发生了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父母在婚姻上也兼顾子女的感受,并且有很多哈萨克族与汉族、蒙古族和俄罗斯族等通婚。哈萨克族与其他民族一样,遵守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实行自由恋爱和一夫一妻制。

2.由收续婚、包办婚姻向自由婚姻的转变

收续婚也称转房制度,在哈萨克语中称为“安明格尔”。在解放前存在“安明格尔”习俗。即妇女死了丈夫,如要改嫁就必须先嫁给亡夫的兄弟,如亡夫没有兄弟那就嫁给亡夫的叔伯兄弟等。只有在本家族内无人娶她时,才可以嫁给其他男子。哈萨克族有一句俗语为“失去丈夫也离不开氏族”。他们认为女子嫁到夫家,不仅属于夫家,同时属于夫家的氏族,成为夫方氏族中的一个氏族成员。如果未正式结婚,但已定婚并交了很多彩礼而未婚夫不幸去世,也必须实行“安明格尔”婚姻制度,由未婚夫的兄弟或叔伯兄弟娶死者的未婚妻为妻。同时哈萨克族中还存在指腹为婚和摇篮婚,也就是包办婚姻。指腹为婚是两家的妇女有孕在身时就定好婚约,产后如为一男一女就订好成人后结为夫妻。

二、婚姻观念的变迁

1.晚婚观念的形成

过去哈萨克族的婚姻大多由父母包办,订婚的年龄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从幼年至十七八岁都可以订婚。幼年时就由父母包办订婚的现象很普遍。哈萨克有句俗话说:“十五岁是小毡房的主人。”当时十七八岁结婚是很普遍的,不被老人看成早婚,尤其是女性。过去为男女证婚的宗教人士在证婚时,不看结婚的男女是否有结婚证。现在随着婚姻法的颁布和推广,宗教人士也都严格遵守法律。过去还有个别家庭有了特殊情况,双方的家长早就安排儿女婚事。

2.逃婚现象减少

逃婚是女性在未经家长允诺的前提下,入住男方或男方亲戚家的现象。逃婚的原因有两种:一是与过去的抢婚现象有一定的联系;另是因为男方家里人不同意婚事或女性已怀孕或女方家向男方家要求高价的彩礼等各种原因。过去哈萨克族特别歧视女性逃婚,同时女方家会产生很大的精神压力,并且导致男女双方家庭关系紧张。

三、结婚嫁妆的变迁

由于哈萨克族早期以游牧业为主,并且刺绣是哈萨克族十分普通的手工艺术,每个姑娘和妇女都是刺绣的巧手。因而姑娘的嫁妆是自己亲手缝制的手工艺品,如花毡、挂毯、铺盖和桌椅,以及床上用的刺绣品等。这不仅便于携带,而且非常实用和美观。现在经济条件得以改善,定居规模不断扩大,使得新娘嫁妆在保持原有传统陪嫁妆的基础上,又增添了电饭锅、电视机、电冰箱、VCD 和电脑等电器物品,人们的生活更加舒适便捷。

四、婚姻仪式的变迁

1.出嫁仪式

哈萨克族十分重视女子的出嫁,因而出嫁仪式十分隆重。过去哈萨克姑娘出嫁时要跟亲人拥抱并唱一段有固定曲调的告别歌(哈语称阔尔斯)。由于新娘快上路了,这时姑娘的内心有种不舍得之情。她想到养育自己成人的父母和未来的命运,对家乡的眷恋,使她对亲人和家乡难舍难分。一般是新娘与所拥抱的父母、姑姑、舅舅、嫂子和姐姐等一个个地唱一段告别歌。现在哈萨克族婚礼虽然少了告别歌,但在上车前的哭泣声同样表达了姑娘对亲人和故乡的眷恋之情。过去哈萨克族姑娘出嫁时头上都披一块较大的红色头巾,现在新娘一般都穿戴在街上租借的哈萨克族传统服装。过去哈萨克族姑娘出嫁时,一般骑马或坐马车到男方家,现在一般乘坐被装饰得豪华的汽车来到新郎家。

2.迎亲仪式

迎亲是一对哈萨克青年向婚姻殿堂的最后一课。哈萨克语称“开灵推斯如托依”,在男方家进行。当婚礼开始时,首先要举行的是揭面纱仪式。过去这个仪式在新郎父母毡房里举行,现在一般在男方家园子里举行。揭面纱仪式是迎亲仪式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因为揭面纱不仅表示新娘即将与男方亲属正式公开见面,同时也表明揭开面纱后的新娘要成为男方家中的正式成员,开始新的生活。揭面纱时,揭面纱人唱“别特阿夏尔”(又称揭面纱歌)。这种歌也有固定的歌词,一般揭面纱人一边弹起冬不拉一边唱。主要的内容是迎亲新娘的到来,对新娘今后生活提出一些希望和劝告。如尊老爱幼和与邻居和睦相处,以及要做一个贤惠的妻子等。现在哈萨克族的揭面纱仪式已有了不少变化,增添了新的内容。一般揭开纱后,揭面纱人得到礼物,不仅包括现金,而且还收到男方特意为其标准的礼物,如小地毯或布料等。另外,新娘需要鞠躬施礼的人数增多,凡接受新娘施礼的直系亲属及非直亲属都要给新娘相当的一份礼品。

新中国成立至今,在新疆各民族的共同努力下,新疆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事业的飞速发展,这给新疆哈萨克族的观念和风俗习惯等产生了一定影响。因而在婚俗上既保留了一些传统的习俗,又融入了一些现代化的元素,哈萨克族的生活越来越幸福美好。(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阿依登,库娟娜.新疆农牧区哈萨克族婚姻变迁调查研究[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2]毕D.哈萨克民间文学概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

[3]苏北海.哈萨克族文化史[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1989.

[4]帕提曼.哈萨克民俗文化[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5]阿不都力江・赛依提,贾合甫・米尔扎汗.中国新疆民族民俗知识丛书[M].乌鲁木齐: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