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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精选(九篇)

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

第1篇: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范文

[关键词]以房养老 思路 方式

我国正进入老龄社会,目前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4.2亿,占总人口近25%。在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未富先老”的国情,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问题与思考

“老有所养”的两大基本要素:一是有适合的居所,因为老年人生活内容主要是依托居住空间环境来实现,年龄越大对居所的依赖性越强;二是有相应的可支配收入,用来满足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

近几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事业,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养老金递增等方面实施政策倾斜。一是政府财政是养老事业的投资主体;二是机构养老(如养老院,托老所等)是政策优惠和资金投入的主要对象;三是政府可投入的养老资源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目前社会各界议论和关注的热点主要围绕:政府应加大投入、老年公寓如何设计、如何服务等问题展开。但资金从何处来这一核心问题却被忽视。笔者认为,即使今后我国财力不断丰厚,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持续增加,也无法同步满足日益庞大的老龄群体和日益增长的物质及精神需求。

如:鞍钢目前大部分退休人员而言,其特点是原工资性收入较低,积蓄较少。通过房改获得的自有住房是其家庭最大的财产,也是在生活资料方面最大的社会资源存量,因此只有发挥和盘活现有住房,向存量住房要资金,将生活资料转化为养老资金,降低生活成本,提高支付能力,才能加快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思路与方式

1.总体思路

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房养老、金融服务。

(1)政府引导。高度重视养老事业,鼓励引导以房养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专项启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养老事业服务。

(2)市场运作。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由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管理和司法公证部门、拍卖行业、中介行业等机构和部门共同参与及操作。

(3)以房养老。实施住房生活资料与养老货币资金的互动与五个“转通”:

一是人与房转通。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

二是新与老转通。一方面是老年人与中年人转通,现有60岁及以上为“存量人”,将近退休的中年人为“增量人”,两者不能隔裂而应贯穿,破除现行就存量老人制订和开发各种优先政策及金融产品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是老房与新房转通。现有自住产权房为存量房,需要购买新居房为增量房,在发掘、搞活现有存量房资源的同时,对后续新居增量房需求一并考虑,统筹建设,如适合老龄人居住的多功能老年公寓、普通商品房等。

三是房与钱转通。通过运作机构将住房变现金,用自己的房变现为自己的钱,用于提升养老生活质量。

四是购与租转通。根据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对购房、租房、调房应同步顾及、相互转通。

五是政策性住房与商业性住房转通。老龄群体中经济收入存在高、中、低三个层次。目前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在数量上难以普惠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老年人居所多为老、破、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这部分住房腾出,用于廉租住房房源。

(4)金融服务。目前无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政策性住房贷款,还是商业银行提供的经营性住房贷款,均以退休年龄为“红线”,申贷人资格和还贷期限一般截止到退休年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买断产权以房自助养老尤为重要。

自主开发创新,如:(1)由开发商建造新型养老公寓,个人购买,公益性机构管理;(2)由开发商建造,政府一次性买断,个人租用;(3)由开发商建造,政府租用,公益性机构管理;(4)由公益性机构建造,政府补贴,个人买或租:(5)老年人腾出的住房由政府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等,也可将各种方式组合交叉运作,充分调动市场各种存量房资源,加以重组整合,营造全新的格局。

2.养老方式

据20 1 5年国民经济长期规划预测,在本世纪前1 5年,我国将强调以家庭养老为主,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改造和新建多样化的老年住宅,增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改善家庭养老环境是我国老年安居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养老方式基本为四种:一是分散式居家养老,其住宅为本人或子女所有,生活自理或请保姆或由子女护理,这种传统型养老是目前主流方式。二是集中式机构养老(也称社会养老),即各种“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护理院”等等,由政府投入或社会捐赠,属社会福利性质,主要解决“三无”老人(无子女、无依靠、无经济实力)的养老问题。三是集中式老年公寓,由开发商建造,市场化运作,且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可购可租,配套设施齐全,实施产权式酒店管理和服务,是新型的居家养老方式。四是分散式社区养老,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由社区建立专门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所在社区的老人,分门别类适时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及保健康复等方面的服务,是社区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及今后总体上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

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政策形成“4:2:1”家庭结构的现状及占比持续扩大的趋势,老年人及青年人观念的不断转变,传统型分散式的居家养老方式将逐步被集中式新型老年公寓的养老所取代。但是在制定房地产开发政策和开发商新建住宅小区时,这一趋势尚未受到重视,在政策上只明确要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定销房和占70%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房,以及绿化率、商场、服务行业、文体活动场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唯独没有提出有关老年公寓的政策要求。

建议在新住宅小区开发规划建设中,明确设定多功能老年公寓建设的量化比例,如1 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应建若干比例面积的老年公寓,同时配套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使新建住宅小区成为适合老、中、青、幼四个层面宜居的和谐社区。

三、启动与试点

如何找准切入点,启动创新试点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住房金融入手。在老龄金融服务和以房养老方面,初步设计以下创新品种。

1.试办住房公积金“加按揭”贷款。“加按揭”贷款是指已办住房按揭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为现房的借款人提供一种“追加”贷款服务,包括两种涵义:一是根据其抵押房产的评估值和贷款成数,已还部分贷款后,房屋价值大于贷款余额,对已还贷款数仍可继续贷出。二是房价升值,现评估值超过原评估值,升值部分可按贷款成数计算后再追加部分贷款,增加的贷款可付现金用于合法的日常消费,对于即将退休或原贷款期限30年的借款人,突破原贷款政策以退休年龄为限的红线,增贷部分可以用于养老。

2.试办老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退休时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者,可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所购新房抵押,由本人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无贷款的子女偿还,原住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增值收益资金收购,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3.试办“以房自助养老”。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退休且年满65岁及以上的老人,可将自有产权住房卖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老人一次性收取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将此房返租给老人,租期双方约定,租金与市场价相同。老人按租期年限将租金一次性付与管理中心,其他费用均由管理中心交付。租期满后,如老人健在则租金全免:如期内过世,剩余租金则退还老人的遗产继承人。这一办法侧重于居家养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终将其房屋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4.试办按揭与倒按揭串联接力贷款。对现有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房的职工,即将退休且正常还贷即将结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双方约定,再办理倒按揭贷款,对该房重新评估后再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或按月取得一笔资金,用于养老费用,该房仍由本人居住直到去世,其房产可以由其子女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售,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置变现,价值大于贷款本息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继承人。

5.试办产权回购或业务。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或老年公寓,由老人本人或家人全额付现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入住。次年起,开发商逐年向其回购部分产权,对全额付现购房者,其回购资金用于养老;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可以用回购资金偿还贷款。由于房价的升值,原则上可以住新房不花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购完毕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再循环使用。

第2篇: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范文

关键词:存贷比;住房公积金;安全保障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保障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其发挥住房保障作用的抓手,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是住房公积金安全性的指标之一,下面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指标来探讨其安全性与保障性。

1 指标定义及分析

"存贷比"即存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比"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率。

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小,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性得到保证,但互、保障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对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需求支持不足。同时其管理部门获取的增值收益减少,不能提供更多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大,其互、保障性,收益能增加,但也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支付能力下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2 公积金"存贷比"现状及分析

据统计,大多数中西部省市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比"不足50%,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尤其长三角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一直非常高,普遍超过75%以上,资金十分吃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的统计资料显示,直辖市和东部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较好,"存贷比"较高,而西部地区及广东、海南等省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存贷比"较低。

3 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应对

当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高或过低时,我们要适时采取有效方法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一)当"存贷比"过高时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门槛

当"存贷比"过高时,首先要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贷额度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余额挂钩;二是提高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特别是"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0%-20%;三是对购房类型、购房面积作出限制。贷款可重点向中低收入人群、中小面积和首次购房者倾斜,对期房、别墅采取控制,停止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房贷款;严格控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多套房贷款等;四是取消或限制二次贷款,对二次(含二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需间隔5年以上,可贷额度减半;五是提高职工还款能力的要求,严格要求职工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30%-50%;六是缩短贷款期限,控制贷款人的年龄限制。

(2)实行排队制,延缓放贷节奏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每月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综合因素制定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计划,实行总量控制,超出当月使用计划的,按照一定的顺序,实行排队等候制度。

(3)推行"公转商"政策,缓解资金压力,减少等待时间

所谓"公转商",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排队轮候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借款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内,由中心指定的银行向购房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先行用于支付购房款,当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裕时,再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说明一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

(4)有条件的地方可从政府等部门调剂资金

有条件的地方可从财政、城投等部门调剂或拆借资金用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暂时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压力。

(二)"存贷比"过低时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贷款条件

一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一年变为半年;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三是降低贷款首付房款比例;四是延长贷款人年龄期限;五是放宽职工还款能力的限制;六是取消二次贷款限制;七是取消购房面积限制等。

(2)创新贷款模式

探索开展贴息贷款和"商转公"业务。贴息贷款就是针对中低收入人群购买80平方米内自住房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他们的家庭收入情况给予利率下浮,使贷款利率与家庭收入成正比,收入越低,执行的贷款利率越低,其中的利息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贴,贴息程度随着家庭收入情况变化而变化,当他们的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时将原先的贴息逐步减少直至转为正常利率贷款。"商转公"业务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简称,可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3)加大贷款发放范围

扩大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受益。

(4)其他政策配合

适当放宽提取政策,适时限制已经贷款的职工提前偿还贷款,减少贷款回收。

参考文献:

第3篇: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范文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障碍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不断显现,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现有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背景下,迫切需要寻求新的方法来应对社会老龄化现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作为发达国家解决老年人以房养老的重要金融工具,逐渐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对此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进行探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及其社会效应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已经拥有房屋产权的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并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现值、未来增值、折损情况及借款人去世时或彻底搬出抵押房屋时房产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期利息,并按老人的预期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或年支付给借款人,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反向抵押贷款使借款人终生可以提前支用房屋的销售款,在获得现金的同时继续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当借款人去世,相应的金融机构就获得抵押房的产权并将其销售、出租或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并享有房产升值的部分。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最早起源于荷兰,发展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作为一种成熟的融资途径,其在增加养老途径、弥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改善老年人经济状况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促进社会整体效用提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其社会效用主要体现在两点:  

首先,老年人通过参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得到的年金,可以提高其生活水平。对老年人的资产组成理论研究表明,大部分老年人以养老金为生,住房是老年人重要的可用来增加消费的资产,通过采用年金式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增加老年人收入。同时,通过住房资产的释放,可帮助老年人筹措长期护理费用。对低收入家庭来说,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使每月收入提高一定幅度,在降低社会贫困率发生等方面有不可小视的社会功能。  

其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收入的同时,还可增加二手房上市量,对调节房价起积极作用。对贷款机构而言,虽然可能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与其他贷款业务平均利润率相比,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具有较高的利润率。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产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扩大的表现,可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种类似于买房即积蓄的养老方式,除了拉动内需,还会使房地产市场的买卖趋于投资化而非投机需求。  

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伴随人口老龄化已成不争的事实,未富先老开始成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大障碍,加之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养老问题的严峻性日益凸显。从中国大多数老年人的生活现状来看,仅依靠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应对老龄化趋势,解决老年人“房产富人,现金穷人”现象及其养老问题,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无疑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二、中国实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面临的障碍  

近几年,理论界对中国实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探讨较多,但基本停留在理论研究和借鉴上。需要关注的则是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种种障碍。  

1.土地制度不明确,缺少国家政策支持。从反向抵押贷款的特征来看,具备房屋抵押贷款资格的老人必须具有房屋的完整产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使所有住宅所有者从本质上讲都无法拥有绝对产权,即在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无法拥有土地所有权,只拥有有限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即居住用地使用权限最高期限为七十年。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必须重新批准,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都将被政府无偿收回。这意味着反向抵押贷款的基础资产不复存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难以有效实施。  

2.市场风险复杂且缺少规避工具。作为全新的混合性金融产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风险相当复杂。包括:(1)房地产价格风险,即住房在最后出售时,其总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贷款机构就可能面临损失。(2)利率风险,由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期限较长,信用关系存续期间,利率发生变化会加大贷款的机会成本,使抵押机构的信贷资金遭受损失。(3)流动性和变现性风险,房地产变现能力差,占用资金多,容易使抵押贷款机构资金陷入困境,甚至引起破产。  

中国现行的金融环境缺少风险分散机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完全高度集中于提供商,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经营该业务的主动性。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最为成功的美国,也是在规避市场风险的法律法规及金融工具出现后,才获得长足发展的。  

3.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孝”为百善之先,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国家将其明确列入法律条例。相应的是国人“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的意识观念,导致老人一辈子辛苦积攒,一心想为子女留下房产。这种传统的代际财富观念使得老人尽管需要养老资金却不愿意将房产进行反向抵押,导致对新兴金融产品的潜在需求无法发展为现实的有效需求。  

4.经营主体复杂难定。银行因其资金雄厚,成为反向抵押贷款经营主体的可能性最大。但中国银行并未大范围推出此业务,原因在于:(1)该业务要求银行主动经营房产,以往国内银行处置房产都是被动的,都是处理的抵债房等不良资产,主动买卖房产动力不大且不是其长项。(2)传统房贷风险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小,反按揭贷款则相反,回报周期过长且市场波动大,银行涉足此领域没有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在寿险产品的开发和推行上有丰富的经验,但在中国禁止金融混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务,也不可能具备金融信贷功能。社会保障机构无论从业务到经验,虽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仍不具有贷款发放、房屋评估与销售等业务职能。

三、中国现存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及其发展  

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变异形式及实施模式有:  

1.南京模式(养老院养老)。凡拥有南京市产权房60平方米以上,年满60岁以上孤残老人,自愿将其房产抵押,经公证后入住老年公寓,终身免交一切费用,房屋产权将在被养老人逝世之后归养老院所有。属于“到按揭”的雏形,历时两年实践已经夭折。  

2.上海模式(以房自助养老)。实施机构是公积金管理中心,65岁以上老人将自己的房产卖给公积金中心,再进行反租,租期双方约定,租金与市场价等同。老人可按租期将租金一次性付给公积金中心,其他费用归公积金中心交付。此模式利用房价与租金的差价将老人资产盘活,但要求以产权先过户为前提,且房屋升值部分完全归公积金中心所有,使老人心存疑虑。  

3.北京模式(养老房屋银行)。这是由北京市某养老机构和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合作建立。60岁以上的老人将自己的房子交给“房屋银行”,用租金供自己住养老院。此属商业运作多方得利,但存在诸多问题,如能否保证养老院服务质量、老人房屋被租赁是否放心、租赁纠纷如何解决等。  

上述模式可看做中国实施反向抵押贷款在实践中的雏形及发展中的探索。由于实践中面临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困扰,各种模式存在较大的制度和机制缺陷。同时,理论探讨多于实际操作,在缺乏相应政策法规和观念引导以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应有的社会效应还难以发挥、或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四、结论和对策建议  

尽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对于健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养老资金,盘活二手房市场以及拉动内需等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目前的市场供给和需求都很有限,短期内开展和实施以现有制度和政策环境来看,可行性值得怀疑。但从长远来看,其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为此,应积极创造有利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首先,发挥政府的主导力量,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实施创造条件。比如,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吸引保险资金和保险机构进入;通过开征遗产税改变中国老年人养老的传统观念,增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吸引力;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息、费用税前列支等各种政策支持,增加经济收入较低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等。纵观发达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在一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萌芽时期,政府的主导力量不容忽视。  

其次,加强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改变现有的个人消费方式和理财方式。相信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老龄化危机的到来,传统的伦理观念会逐渐发生改变,反向抵押贷款市场将逐步成熟。这当然需要在一些比较开放的大城市开办此项业务,通过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老年人前来参加。  

最后,着眼长远,从战略高度认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必要性,将其纳入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通过健全对借款人的利益保障机制、明确界定经营主体以及寿险业务的示范作用逐步过渡,同时,为使金融机构的资产可以实现有效流动,减弱其流动性风险,可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进行资产债券化运作,使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  

总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中国的开展前景广阔,目前需要的是政策环境的创造和对人们观念的引导。  

参考文献:  

[1]范子文.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探析[j].经济界,2007,(2).  

[2]范子文.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的现实选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55-73.  

[3]柴效武.反向抵押贷款在中国开办的迫切性与可行性的评析[j].城市,2008,(1):61-64.  

[4]李时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扩大老年消费需求的新途径[j].消费经济,2007,(1):35-37.  

第4篇: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范文

关键词:以房养老 思路 方式

我国正进入老龄社会,目前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4.2亿,占总人口近25%。在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未富先老”的国情,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问题与思考

“老有所养”的两大基本要素:一是有适合的居所,因为老年人生活内容主要是依托居住空间环境来实现,年龄越大对居所的依赖性越强;二是有相应的可支配收入,用来满足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

近几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事业,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养老金递增等方面实施政策倾斜。一是政府财政是养老事业的投资主体;二是机构养老(如养老院,托老所等)是政策优惠和资金投入的主要对象;三是政府可投入的养老资源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目前社会各界议论和关注的热点主要围绕:政府应加大投入、老年公寓如何设计、如何服务等问题展开。但资金从何处来这一核心问题却被忽视。笔者认为,即使今后我国财力不断丰厚,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持续增加,也无法同步满足日益庞大的老龄群体和日益增长的物质及精神需求。

如:鞍钢目前大部分退休人员而言,其特点是原工资性收入较低,积蓄较少。通过房改获得的自有住房是其家庭最大的财产,也是在生活资料方面最大的社会资源存量,因此只有发挥和盘活现有住房,向存量住房要资金,将生活资料转化为养老资金,降低生活成本,提高支付能力,才能加快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思路与方式

1.总体思路

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房养老、金融服务。

(1)政府引导。高度重视养老事业,鼓励引导以房养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专项启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养老事业服务。

(2)市场运作。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由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管理和司法公证部门、拍卖行业、中介行业等机构和部门共同参与及操作。

(3)以房养老。实施住房生活资料与养老货币资金的互动与五个“转通”:

一是人与房转通。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

二是新与老转通。一方面是老年人与中年人转通,现有60岁及以上为“存量人”,将近退休的中年人为“增量人”,两者不能隔裂而应贯穿,破除现行就存量老人制订和开发各种优先政策及金融产品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是老房与新房转通。现有自住产权房为存量房,需要购买新居房为增量房,在发掘、搞活现有存量房资源的同时,对后续新居增量房需求一并考虑,统筹建设,如适合老龄人居住的多功能老年公寓、普通商品房等。

三是房与钱转通。通过运作机构将住房变现金,用自己的房变现为自己的钱,用于提升养老生活质量。

四是购与租转通。根据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对购房、租房、调房应同步顾及、相互转通。

五是政策性住房与商业性住房转通。老龄群体中经济收入存在高、中、低三个层次。目前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在数量上难以普惠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老年人居所多为老、破、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这部分住房腾出,用于廉租住房房源。

(4)金融服务。目前无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政策性住房贷款,还是商业银行提供的经营性住房贷款,均以退休年龄为“红线”,申贷人资格和还贷期限一般截止到退休年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买断产权以房自助养老尤为重要。

自主开发创新,如:(1)由开发商建造新型养老公寓,个人购买,公益性机构管理;(2)由开发商建造,政府一次性买断,个人租用;(3)由开发商建造,政府租用,公益性机构管理;(4)由公益性机构建造,政府补贴,个人买或租:(5)老年人腾出的住房由政府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等,也可将各种方式组合交叉运作,充分调动市场各种存量房资源,加以重组整合,营造全新的格局。

2.养老方式

据20 1 5年国民经济长期规划预测,在本世纪前1 5年,我国将强调以家庭养老为主,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改造和新建多样化的老年住宅,增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改善家庭养老环境是我国老年安居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养老方式基本为四种:一是分散式居家养老,其住宅为本人或子女所有,生活自理或请保姆或由子女护理,这种传统型养老是目前主流方式。二是集中式机构养老(也称社会养老),即各种“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护理院”等等,由政府投入或社会捐赠,属社会福利性质,主要解决“三无”老人(无子女、无依靠、无经济实力)的养老问题。三是集中式老年公寓,由开发商建造,市场化运作,且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可购可租,配套设施齐全,实施产权式酒店管理和服务,是新型的居家养老方式。四是分散式社区养老,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由社区建立专门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所在社区的老人,分门别类适时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及保健康复等方面的服务,是社区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及今后总体上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

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政策形成“4:2:1”家庭结构的现状及占比持续扩大的趋势,老年人及青年人观念的不断转变,传统型分散式的居家养老方式将逐步被集中式新型老年公寓的养老所取代。但是在制定房地产开发政策和开发商新建住宅小区时,这一趋势尚未受到重视,在政策上只明确要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定销房和占70%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房,以及绿化率、商场、服务行业、文体活动场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唯独没有提出有关老年公寓的政策要求。

建议在新住宅小区开发规划建设中,明确设定多功能老年公寓建设的量化比例,如1 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应建若干比例面积的老年公寓,同时配套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使新建住宅小区成为适合老、中、青、幼四个层面宜居的和谐社区。

三、启动与试点

第5篇: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范文

关键词:反抵押贷款以房养老 老龄化

“以房养老”,是一种产权换现金的模式,即为反向住房抵押贷款。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把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相应的金融机构综合评估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健康状况、房屋的现在价值及未来的增值折旧等因素后,将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一次性或每月或每年支付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一直到房主去世为止。在整个抵押期间,房主将继续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修。当房主去世后,相应地,金融机构将获得房屋的产权,并对房屋进行处置,可以销售、出租或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的本息,金融机构同时享有房屋的升值部分。“以房养老”的理念在国外其实早已提出,并有了较成熟的操作模式。如美日英法等国于上世纪80年代先后推出的“反向抵押贷款”,就有效地解决了部分“现金穷人,不动产富人”的养老问题。它的操作原理是将住房通过一定形式的金融保险机制,实现价值的流动,使得老年人在工作期间积累的房产,能够在其晚年带来稳定可靠的现金流入,从而对养老保障发挥相应的功能。

一、我国推行以房养老的现实意义

据统计, 2010年, 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老龄化社会的界定,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国家行列,超过了国际上规定的老龄化社会标准。由于遭遇上世纪中期的生育高峰和接踵而至的计划生育,到本世纪初,我国老年人比例之多,年轻人口比例之少,国家未富社会已老等问题突出。专家预测,在短短一二十年内,中国社会将由一个轻度老龄化的社会迅速过度到高度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50年,我国将大约有4亿多老年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到29%以上,几乎不足2个在职人员就要负担一个退休人口。“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老年人生活将面临很大挑战。”在我国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的同时,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寿命延长之间矛盾严重,“未富先老”问题突出,养老基金缺口日益扩大,迫切需要我们尽快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即使参加了社保的老人,目前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宗旨的社保体系来说,退休职工养老金对于重疾高发的老年人来说,可谓相形见绌。许多老年人仅仅依靠每期领取的微薄的养老金,很难过上理想中的生活。而且,由于历史原因,社保资金存在巨大的缺口,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问题将越来越凸显。养老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公平问题、经济稳定问题乃至政治安全问题。有很多老人晚年生活非常拮据,但拥有价值不菲的房子,成为“房子富翁,现金穷人”。如果能够转让住房这种超长期耐用型商品的所有权,保留生前对住房的使用权,这样就会达到这些老年人的双重利益目标,一是在桑榆之年有房可居,二是充分发掘住房的经济资源,提高晚年的生活质量。与此同时,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自己的房产。我国城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家庭已高达70%之多。住房已成为这些家庭拥有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了以上基础,就可借鉴国外通行的反向抵押贷款模式,将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与居民已经取得的住房产权很好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所创设的新金融工具可有效解除老年人养老的忧虑,对我国现实条件下扩大内需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国未富,民先老”的情况下,巨大的养老资金缺口,使传统养老方式已不能满足老龄化社会的要求,而以房养老这种养老方式对于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现阶段,对于解决我国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更是具有现实意义,将是对现行“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的有益补充。

二、我国推行以房养老的阻力

1、传统养老观念的禁锢

养老观念成了“以房养老”的“先天”屏障。大多数老人都希望在晚年有一个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子孙绕膝,享受天伦之乐。如果老人不顾亲情,办理了“以房养老”,一方面会给人造成“子女不孝”、养老困难的感觉,让子女承受不必要的社会舆论压力;另一方面,极可能会引发子女与父母的感情、财产危机。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养儿防老”的观念已逐渐淡化,可“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的传统观念却一直影响着这一代老人。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产抵押而不留给子女,这样的现实,他们一下还难以接受。按照传统 ,老人通常会把房产留给愿意照顾他们的子女。同时 ,赡养老人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反抵押贷款模式势必对这种传统的思想带来强大的冲击。对于大多数老人来说 ,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产抵押出去 ,而并不留给子女 ,这样新的理念 ,在短期内不容易被他们所认识和接受。

2、风险大

“以房养老”具有三大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现阶段我国居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如果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将由国家无偿取得。按通常情况,居民25岁购买住房,个人预期寿命是75岁,当房屋产权完全转移到保险公司时,房屋的使用期限只剩下20年,能否在二级房地产市场变现?未来的收益如何?这都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以房养老时间跨度长、金额数目大,利率政策和利率的变动对以房养老业务成功与否影响至深,但我国还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风险会更为突出。在以房养老模式下住房的最终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有,基于自身效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户主会倾向于减少住房的维护保养支出,或者将住房用于有风险的抵押、担保等,或者疏于火灾、水灾的防患等等。这些行为都会损耗贷款期内的住房价值,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3、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完善

“以房养老”在美国等国得以日趋兴旺,未必一定能在我国顺利推行,因为美国等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备,而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至今还是一片空白。众所周知,“以房养老”涉及到房地产业、金融业、保险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这些领域的运作质量要求是相当高的。“以房养老”的概念提了很多次,但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断层。首先,老人欲卖公房,而公房要变现很难;老人想以“商品房”养老,但房子卖掉以后,落户成为新问题。其次,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未明确一旦子女侵权,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所以很多老年人在维权时不能理直气壮。假如没有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制约与“以房养老”相关各方的经营、管理及执法等行为,就很难保证“以房养老”走向公平公正的发展区间,就难免出现不利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无益于建设健康老龄社会的种种弊端,甚至因此出现伤害党风政风的腐败现象。

4、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

“以房养老” 推出的最大阻力来自于金融机构的犹豫,房价下跌的风险是他们最为担心的因素。目前“倒按揭”的业务尚不成熟,国内房地产市场价格中长期走势、人均预期寿命等关键因素难以预测。 “倒按揭”的评估标准非常复杂,除了估算房屋价值以及未来房价走势,还要估算老人寿命。银行要培育一批类似保险精算人的测算人群,不是一两年能解决的。同样因为潜在风险,国内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尝试“倒按揭”。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跨银行、跨保险的金融理财类产品,对保险公司的精算要求非常高,使国内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对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来说,正向按揭贷款的风险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减小的,而“倒按揭”恰恰相反,时间越长风险越大。如何确定“倒按揭”利率也是一大难题,贷款额少,老人不乐意;贷款期长,机构又可能吃亏。

三、 实施以房养老的建议

1、加强宣传和引导,转变传统观念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独生子女成为主流。家庭养老的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了。首先,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竞争很激烈,子女都要走出去求学、务工,创造自己的事业,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如果按以“父母在,不远游”的老传统,子女长守在父母身边,不仅自身不能发展,社会也不可能进步。其次,子女自身也要组建家庭,他们的子女需要呵护,需要培养,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再次,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两个人要负责赡养和照顾四个老人,显然会力不从心。因此,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是必然趋势,而且是当务之急。老年人应积极接受新事物新观点,从自身利益出发,充分的发挥房产的养老功能,提高自身的养老水平。而作为新一代的青年人,也要适应现有的社会发展形势发展,发展前途不要依赖父母给予,要逐渐的形成一种新的独立代际关系。“以房养老”并不是对我国传统思想“养儿防老”的挑战,而是一种有益补充。通过住房反抵押贷款业务可以使老人经济条件有所改善,使他们过上高质量的生活,这也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间接尽孝方式。父母可以有一定的资金享受生活,同时也减轻了子女的负担,还可以将两代人之间的过度依赖改为相对独立,促进我国建立新型的代际关系。

2、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以房养老”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民政部、房管局、人保局、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结合我国实际,一起来制定具体政策和细则。民政部等主管部门不仅要积极肯定“以房养老”的工作方向,还应当联合其他部门未雨绸缪地做好前瞻性工作。通过征收“遗产税”等税种,鼓励年轻人崇尚独立自主的精神;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负责统合、监督各机构归口,切实提高新型养老制度的可靠性并其运转;将住房反抵押贷款的社会养老保障性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确定贷款的监管部门,并对各参与主体的分工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规范各主体的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利益。“以房养老”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良好的补充。我们在引入这一制度概念的同时,也应当参透其中的肌理。有关部门当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有的放矢地做好制度性建设工作,为金融养老制度的正式开行夯实基础。唯有如此,“以房养老”才能够实质性地走入寻常百姓家。在将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应设立对老年人居住权的优先保护原则。有道是: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为确保“以房养老”顺利推行,走向健康发展区间,我们务必实行这样的方针:“以房养老”未行,法律法规先动,而切不可随意造次。

3、加快金融机构改革步伐,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加快金融机构改革,大力引入竞争机制倒逼其积极提升专业技能,以适应新的金融产品需求。人才缺乏是制约住房反抵押贷款开展的一大瓶颈。这种新型的贷款方式需要大量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如理财人才、房地产评估人才、精算人才等。因此,必须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突破这一瓶颈。住房反抵押贷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住房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 房地产评估抵押机构等其他相关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才能做到优势互补,降低费用成本,为住房反抵押贷款的开展提供平台。

4、建立利率联动机制和有效监管体系,完善商业保险制度

首先,通过利率联动机制来防范利率风险。根据市场利率变动情况对贷款利率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据以计算抵押的年金给付额。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有利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其次, 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监管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通过资格认证和加强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设立形成内部监管。通过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形成对房屋持有者和特定机构的外部约束机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贷款发放者自身必须做好事后防范工作。此外,完善的商业保险制度可以帮助贷款发放者分担道德风险和有效的分散其它市场风险。成立专业性担保机构或利用商业性保险机构对反抵押贷款合同进行担保或保险。反向抵押贷款保险是指在反向抵押贷款中,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呆(坏)账的发生,保障抵押权益实现而建立的一种与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相配套的补充制度。可分散目前过度地集中在反抵押贷款发放者身上的风险。只有在保险业的介入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的积极参与下,才能扩大反抵押贷款的发放规模,使这种新型的房地产贷款模式得到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孟晓苏・论建立“反向抵押贷款”的寿险业务・J・保险研究・2002(12)

[2] 冯静生・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国际借鉴与实践・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5)

第6篇: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范文

关键词:住房银行;公积金;机构改组

一、设立国家住房银行,稳定房地产市场

在经历了十余年快速发展后,中国房地产由供给不足转向供过于求。短期来看,全国商品房库存处于历史高位,在建+待售面积超过60亿平方米,按照33平方米的人均居住面积,透支了接近2亿人的住房需求。中长期来看,房地产供求关系随人口结构过拐点而调整。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是购房主体,该年龄段人口比例越高购房需求越旺盛,反之则存量房、待售房越多,而中国劳动力人口比例在2010年见顶后持续回落。

但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住房需求有待释放。一是高房价限制了部分城市居民购房需求。根据清华大学等机构的《中国居住小康指数2012》,40个大中城市平均住房自有率为78.6%,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垫底,其中上海市住房自有率仅为67.9%。二是2014年人户分离人口有2.98亿人,尽管进入城市生活,但其中多数人并未进入商品房市场。三是中国城镇化率还很低(2014年为54.77%),仅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014年为53.39%),未来仍有大量农村人口向省市迁移。

成立国家住房银行,有助于释放住房需求并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是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前提,房地产不稳,则中国经济不稳,必须加快消化高企的商品房库存。《中国居住小康指数2012》也显示,48.4%的受访者认为住房问题应靠政策支持,因此政府有必要想办法满足合理的住房需求。可借鉴美国的两房模式,成立中国版住房银行,通过购买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盘活信贷资产存量,降低房贷利率并提高商业银行的放贷意愿。

个人住房贷款存量与居民部门债务占GDP比例均较低,也为成立国家住房银行提供了条件。一是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有较大增长空间,为国家住房银行提供业务来源。2014年年末中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1.5万亿元,占当年GDP的比例仅为18%,而同年美国未偿还住房抵押贷款占GDP比例为54%。二是居民部门杠杆率低,房地产抵押贷款发生系统性违约的概率不大。根据国际结算银行的数据,2007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时居民杠杆率为95.5%,而2015年1季度中国居民杠杆率仅为37%,也远低于同期美国的65.9%和日本的77.1%。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国际经验

本文通过对相关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梳理,以期为中国住房金融制度改革提供些许参考。

第一,为稳定住房市场或改善民生而设立。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一是为稳定住房市场。大萧条时期美国房地产业深受冲击,1933年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出现危机。

胡佛政府上台后建立了住房贷款担保制度和联邦住房贷款系统、成立房利美,构建了美国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基础。另一种是改善民生。二战后日本住房严重短缺,但住房投资建设资金匮乏,房地产业发展缓慢。1950年出台《住宅金融公库法》,设置住宅金融公库,为建房购房提供长期、低息贷款。1955年新加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通过建屋发展局用于建设组屋和发放低息贷款,实现“居者有其屋”计划。

第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运营。第一种是依据法律设立公共机构专司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如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和吉利美均为美国联邦住房和发展部下辖机构,高管由美国政府任命。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依据《中央公积金法》设立,总经理由总理任命。第二类是住房储蓄银行,吸收会员储蓄并向会员发放住房贷款,该模式比较典型的是德国住房储蓄银行体系。第三类是专业金融机构,专门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贷款或担保增信,比较典型的有美国两房与加拿大的全国抵押贷款与住房公司。

第三,资源来源稳定多样。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长期运行的基础,根据国际经验,资金来源主要有四类:一是强制储蓄,即要求将企业雇员收入的一定比例存入政策性住房机构,以此使雇员有享受低息住房贷款的权利,分企业和雇员缴存与企业单方缴存两种。二是合同储蓄,即储户与住房金融机构签订储蓄合同,在储户存储到达一定金额后,即可按合同规定获得与存款利率和存款数额挂钩的住房贷款。三是专项债券,通过发放抵押贷款融资证券(MBS),如美国的两房与吉利美、丹麦住房抵押贷款银行所发行的专项债券。四是专项基金,通过国家立法,吸纳各类政策性资金组成专项基金,定向用于发放住房贷款。

第四,提供多种融资工具。为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合理的住房需求,各国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工具。一是发放低息贷款。因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通常较长,购房者实际成本对利率变动非常敏感,发放低息贷款有效降低了其负担。二是提供信用担保。在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时,对其提供信用担保,能提高商业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意愿,降低首付比例,同时因信用等级的提高可获得更低的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三是贷款流动性支持。购买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通过结构化设计后在二级市场出售,将商业银行流动性差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现金,加快了资金周转。资金占用成本的降低提高了商业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意愿,购房者也能获得利率更低的贷款。

三、中国公积金中心改组成国家住房银行的可能性

自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历经20余年发展,中国公积金管理中心体系已形成相当规模,为改组成国家住房银行奠定了基础。

第一,机构设置完备,可整合改组。目前全国共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业务网点2651个,从业人员3.8万人。现有公积金管理机构覆盖范围广,可直接将各管理中心与业务网点直接改组为分行和支行,在中央层面设置总行,总行对分行和支行实行垂直管理,并将该银行系统归类为政策性银行。因国家住房银行业务与现有公积金管理系统相似,可直接将原有雇员受聘为国家住房银行员工。

第二,留存大量资金,启动资金充裕。一是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中有500亿元的超额拨备,可直接转化为国家住房银行的注册资本金。二是可借鉴国家开发银行模式,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可作为出资人向国家住房银行提供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国家可给予政策支持,保证资金来源稳定。一是延长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前缴纳公积金期限,当前缴纳公积金半年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延长期限有助于扩大资金来源。二是发行专项金融债,因国家住房银行享受国家信用,可通过此渠道获得低息资金来源。三是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将存量住房抵押贷款通过结构化设计后打包出售,将未来收益转化为现金,改善现金流状况。(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

参考文献:

[1] 耿杰中.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4(04).

第7篇: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范文

美国:政府主导 提供担保

美国的以房养老项目由联邦政府住房及城市发展部(HUD)和联邦住房管理局(FHA)主导。该项目最大的特色是政府主导。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金融机构无需担心无法收回贷款。主要面向62岁以上的单身老人或夫妇。申请门槛不高,只要没有拖欠联邦政府任何债务,并拥有已经还清按揭或所欠按揭数额不多的自住房,就符合条件。申请者用来抵押的住房也没有限制。在收到申请后,HUD、银行和保险公司将对申请者的自住房进行估价,并且以提出申请的夫妇中年纪较小一方的年龄为准,参考利率、房屋估值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向其发放相应的贷款,直到申请者永久性迁出、将抵押住宅出售或去世为止。

申请人在世期间享有对抵押住房的所有权,去世后房屋收归HUD,并由其出售房屋清偿债务。盈余部分提供给老人的子女,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此外,在老人去世后,子女有权在支付了银行付出的贷款和利息后,继承产权;但许多情况下由于要支付高额税费,并且办理手续费时费力,许多子女放弃了继承权,住房由政府收回。

这项计划推广多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需要支付各项规费,使得前期各项成本过高。与其他贷款方式相比,这种模式的利率较高,一般为9.5%,几乎是其他贷款利率的2倍。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要交纳申请费、登记费、律师费等政府收费,这些钱将在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扣除。此外,房屋修缮、水电、保险和房屋定期估价等费用也由房主自行负担。等到合同期满,房主可能会所剩无几。

德国拿到钱住进高端养老院

目前德国的老龄化程度已列欧洲第一,而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体制带来极大冲击。老年人如何养老已成为德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德国养老的形式有许多,在家中居住靠社会养老金度日的形式最普遍。此外,以房养老的方式也深受欢迎。有的德国老人把房子出租给年轻人,利用房租来维持自己的退休生活。由于德国人支出的房租约占个人全部支出的1/4~1/3,因此通过出租房子养老也是一种很有效的方式。也有的老年人出租一部分房子收小部分费用,年轻人则帮助老年人干些家务,也缓解了“空巢”而产生的孤独感。

荷兰:以房养老成明日黄花

荷兰的倒按揭,其实就是将房子的剩余价值提前套现。通过倒按揭,老人们可以以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会对房产的现价、借款人年龄、生命期望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一次性或分批向老人支付钱款。老人则可以一直留在房子里居住直至去世。金融机构还会给贷款金额设一个上限,一般是总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5%。一旦贷款金额达到这个上限,借款人要么必须偿还额外的贷款,要么必须提前卖房。

倒按揭如今在荷兰几乎已成为明日黄花。自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以来,由于房价下跌、风险过大,银行对这项业务不再充满热情,很多金融机构干脆不再提供倒按揭产品。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希望以房养老的老人也没有了可以将房产价值提前兑现的选择。据荷兰住宅业主协会网站介绍,荷兰约有30万户养老金收入低的老年家庭,他们的大部分财产往往就是他们的房子。为解决这一问题,该协会连同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公共房屋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一个“以房养老工作组”,致力于想出更好的以房养老点子,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好的方案出炉。

新加坡:可一次性抵押

在新加坡,55岁以上的老年人被称为乐龄人。这些乐龄老人可以从公积金账户中领取养老金度日,也可以将自己的房产出租,以租金养老。对于一些住房面积较大又无成年子女同住的老人,政府鼓励他们以大房换小房,将换房的净收入用作老年日常开支,或是购买保障型投资产品。新加坡政府还专门为独居或只和老伴居住的老人提供一种乐龄公寓,这类公寓通常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价格低廉,一般只需五六万新元即可购买。此类公寓使用权一般为30年,可延长使用期但不能转让和继承。

此外,新加坡以房养老还有一种形式: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将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或金融机构,由这些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人仍居住在自己的住房内,待其去世后,房屋产权由这些机构处置,进行抵押变现并结算利息,剩余的钱则交给其继承人。

英国:房子无使用年限

英国的住房养老模式则更多地借助于保险公司的力量。英国的以房养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把房产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每月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老人继续在原房屋居住,直至去世或搬进养老院后用该住房归还贷款。据调查,大约有20%左右50岁以上的老年人打算采用这种方式。另一种方式就是出售大房,换购小房,用差价款养老。此外,还有老人将房产出售后搬到其他物价水平较低的国家去养老。

由于英国的住房养老模式更多地借助于保险公司的力量,即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所获得的贷款须充当保费用来购买年金,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英国又被称作“逆向年金”。由于英国的房子不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而且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在这一领域运作了很多年,操作规范,因此老年人的权益还是有保障的。

日本:政府、机构皆参与

日本从1981开始引进以房养老的概念,2002年正式设立这一制度,主要包括由各地方政府参与的直接融资方式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间接融资方式。

第8篇: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范文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7月20日

目前,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老年福利保障制度,绝大部分老年人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或社会保障养老,养老途径单一。鉴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和不甚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国内众多学者提出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缓解养老压力。虽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为老年人提供部分经济来源,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展不仅牵涉到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制和法律法规等宏观层面,还涉及到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道德水平等微观层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各参与方可能会面临着技术、市场、制度、社会等风险,因此,研究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对于有效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概述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已经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抵押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应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损情况以及抵押人去世时房产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并按人的平均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按年或者一次性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最早起源于荷兰,发展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目前,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是:美国模式、新加坡模式和加拿大模式。其主要特征为:

1、贷款对象是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并对年龄有一定的规定。

2、抵押人保留住房所有权,并且一般会居住其中,抵押人有支付房产税、保险费和保养房屋的责任。

3、贷款预付额取决于抵押人年龄、寿命预测、房屋现值和贷款成本等因素,贷款预付款可以按月、按年或者一次性发放给抵押人。

4、债权人无追索权,即贷方无权要求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偿贷款。

从国外尤其是美国开展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情况来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种有效的养老方式,对于拓宽养老途径,弥补社会保障和家庭养老的不足、活跃金融市场,改善老年人经济状况,减轻子女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消费和国民经济发展,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曾祥瑞和胡江涛于1995年在中国房地产上,首次在我国提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概念。最早提出在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是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他认为提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很适合我国的国情,应当积极引入实施。此后,我国关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研究逐渐增多,但主要集中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开展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上,而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却不多。

二、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营周期一般比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在此期间社会政治经济制度、金融与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等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密切相关的因素,都可能会发生大的变动,风险因素较多。

1、寿命预测风险。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特征,我们可以看到贷款预付额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抵押人的寿命预测值,同时房屋的折旧年限等因素也取决于寿命预测值。然而,一个人的寿命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卫生医疗水平以及自身体质、遗传因素、生活条件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会产生很大差异。因此,寿命预测风险是影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寿命预测的不确定性,从而引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可能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的损失:寿命预测过长,会使抵押人由于过早的逝世而造成财富的丢失;而寿命预测过短,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将面临“长寿风险”。

当然,由于老年人的寿命与其养老金有一定的正相关性,对于抵押人因为获得了这笔额外的养老金后,更好地改善生活条件,提高医疗费用,而取得的长寿,也是反向抵押贷款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2、抵押物估价和处置风险。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还会面临抵押物的估价风险和处置风险。首先,目前我国估价机构和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技术水平不高、素质偏低。在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估原则、程序和方法,会对评估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另外,如果评估工作者业务素质低,就可能出现工作过失、报告误导,如果评估工作者道德素质不过关,出现欺诈、违约、泄密、滥用评估资格的现象;加之,房屋的价值还会因地理位置、区位发展、市场变化等众多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因此,这些都会造成估价结果与房地产真实价值偏离,给经济活动主体以及未来的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影响;其次,虽然随着我国商品房价格不断增长与居民购买力有限这一矛盾的尖锐化,以及居民对住房需求的迫切性,目前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日渐繁荣,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等房产交易也越来越频繁,但是由于我国二手房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二手房在楼市交易中所占比重依然很小,对于反向抵押贷款机构收进的大量二手住房,在低效率的市场,很难销售出去,这就造成了抵押物的处置风险。

3、市场风险。房地产从物性概念上讲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所以,房地产价格应是指房产(建筑物)和所占土地的价格的总和。对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房地产价格是指土地价格同建筑物折旧后余额之和。房地产价格对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借款人双方的收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如果住房在最后出售时,其总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将面临“资不抵债”的风险。

一般而言,房地产中的建筑物会随着时间延长而贬值,但是土地价格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当然,除了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外,地段也是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因素,不同地段和地区之间房价差别特别大。此时,反向抵押贷款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建筑物折旧和地段的差异带来的资产贬值使住房最终变现时的价格低于已经付给借款人的贷款本息总额。但是由于土地的有限性,供给弹性小,因此容易产生泡沫。房地产建设受有限的土地供给的限制,特别是城市中心地区的土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满足不了需求。经济过热时对房地产产生旺盛的需求,而土地的稀缺限制了土地的供给,从而加速房地产价格的持续飙升,引起房地产泡沫。如果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在房地产泡沫期接受业务,而在泡沫破灭后才出售住房变现以收回贷款,势必会担负房屋资产由于泡沫破灭带来贬值的风险,而且往往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房地产泡沫的风险不可小视。

4、利率风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具有期限长、金额大的特点,在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贷款期内,可能要经历几个经济周期,市场利率也可能发生数轮波动,而这种变化会加大贷款的机会成本,因此,利率变动造成的风险也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由于目前我国采用浮动利率政策,利率的细微波动,如果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将会产生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当利率上调时,对于无任何其他收入的老年人来说,利息支出将是其一项沉重的负担,可能会导致其生活困难,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容忽视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随时以合理的价格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顾客或银行自身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流动的合理性、运转的正常性和作用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系统整体流动性管理目标的全面实现,进而关系着商业银行系统整体的盈利性和安全性。房地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不能移动,属于不动产,并且我国没有发达的房地产二级市场。因此,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中的资金流动性差,变现性也较差,不易在短期内收回资金。由于住房贷款的期限较长,流动性相对较低,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即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存款、同业拆借、央行存款、从国际货币市场借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中,具有短期性质的存款占绝大部分比重,造成短期资金的长期运用,由此可能出现能够即时支付的现金额无法满足支付需求的风险。

6、制度风险。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较低,目前的金融、土地、法律等制度并不完善,作为反向抵押贷款唯一保证的房产,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极易受上述因素的影响,这对于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项不小的挑战。首先,我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政策,禁止金融混业。但由于我国银行、保险、信托、社保等金融机构并没有能力单独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因此,这一制度就成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推出的一大障碍;其次,我国的土地制度规定国家拥有城镇土地,集体拥有农村土地,不允许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只能转让土地使用权,我国城镇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虽然根据2007年10月1日国家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续期如何实行,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比例等问题未做出解释。

三、防范措施

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展的坚实基础,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起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

1、建立并完善我国信用体系。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以及充实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可以帮助反向抵押贷款机构对抵押人资信情况进行评价、监督与管理,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有效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对于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政府要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教育公民培养诚信观念,树立信用意识,形成遵纪守法、诚信守诺为人尊重,逃废债务、赖账欺诈为人不耻的社会道德风尚,应将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为当前一项重大工程来抓,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工商部门、司法机关、人事单位、户籍、社会医疗机构、税收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各物业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完善、健全信用体系,让信息使用者能对被查询人的资产、信用、健康等涉及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内的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

2、建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风险转移机制。第一,建立以政府担保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住房金融保险体系,可以降低和转移抵押贷款风险,既有利于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保障领域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又能发挥政府调控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作用。这种做法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解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分散一级抵押市场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住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对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短贷长”的矛盾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通货膨胀风险等多种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得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更趋活跃,拓宽了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的来源,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了贷款人的风险,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

3、完善法律法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展及运行将涉及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有效降低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立法支持。应当尽早出台、完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出做好法律基础,使其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首先,要完善有关物权、金融、土地的法律法规,改革现行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明晰房产和地产的产权关系,引导金融创新;其次,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法》,规定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各项行为;再次,规范房地产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标准,加强评估行业自律,实现抵押住房价格评估的公开、公正、公平,如制定《房地产评估法》,具体规定评估程序和操作细则。

4、政府积极参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不仅是一个金融产品,而且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和正的外部经济性,符合政府的政策取向,所以,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两个方面考虑,政府都要积极参与。并且,其开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政策、法规、信息、宣传等问题也需要政府来解决。因此,政府从一开始就应该积极介入,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倡导、协调和监管的作用。比如,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初期进行引导示范,提供咨询;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制定税优惠政策;提供担保;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打击违法违规机构等。

四、结论

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日益严重,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呼声也将越来越高。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伴随风险,但只要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就可以健康地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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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第9篇:公积金贷款对房龄的要求范文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和各单位实际,困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自*年12月31日起,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新建住房和街齐妻周住房管微价只鱼王祀*年12月31日前单位在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在*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继续按《*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按本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五)今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原则上面向市场,其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以及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六)凡*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人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七)凡*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含住房实物分配中采取“双控”政策,购房资金已达到控制标准,而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是市区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法另行制订。

住房补贴的平均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八项因素综合测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甬政办发[1997]119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为80平方米;处级干部及副教授职称人员为90平方米;厅级干部及正教授级职称人员为115平方米。*年住房补贴比例不得高于76%。

(八)对*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可按昌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及*年前工龄的乘积,由所在单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九)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具有20年工龄。工龄未达到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未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十)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各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并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企业,可按本方案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的国有企业,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降低补贴比例、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主管部门同意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十一)要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资金数额,经调查、核实,核定发放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按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十二)住房补贴资金主要在财政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自有资金、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等资金中转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资金来源渠道支付。

其余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应首先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批准可列入成本。

(十三)各单位在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同时,应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以每个家庭为对象,包括工龄、职务变化,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和享受住房补贴情况等,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加强对职工住房的动态管理,保证住房补贴准确、合理、公平地发放。

(十四)在本方案公布前,企事业单位已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应与本方案衔接,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继续实施。

(十五)全面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缴存比例。按照《省方案》规定精神,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领取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批准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加快住房建设,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

(十六)要调整房地产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尤其是固有困难企业中的住房困难户,科技人员,生产、工作骨干倾斜。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管理,计划、土地、金融部门要从立项、土地划拨、建设贷款等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成本的监控。要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居民购买住房。

(十八)允许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或通过置换,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集资住房。有关部门在税费、配套政策和建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委托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计算成本,收取代建费,接受委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各单位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的方案,应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十九)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和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利用住房资金和城市住房发展资金兴建或购买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符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实行政府定价。租住廉租住房由本人提出申,房管部门审定和管理。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发展住房二级市场

(二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规定,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考虑职工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年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使公有住房租金达到占双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水平。

对离退休职工、家庭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政府规定的不可出售的公房住户职工继续实行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政策。

(二十一)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有住房,继续按《*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向住户出售。公房出售回收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外,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二十二)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要转变职工住房消费观念,有房居民在获得住房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要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费政策,保障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十三)为支持、配合旧城改造,凡于*年12月31日以前已领取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安置拆迁户的住房,视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可继续按购房当年的出售公房成本价出售。

五、大力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四)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比例和期限。

(二十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六)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七)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对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八)住宅小区要按照《*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小区居住环境,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七、实施步骤和要求

(二十九)各区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实施。镇海、北仑、开发区要参照本方案,组织制订本区实施办法,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房改工作的指导。

(三十)各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把握宣传口径,引导广大职工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理解、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