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第1篇: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保险制度;发展历程;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快速高效运转,失业保险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制度为失业人群创造了良好的就业环境,提高了失业人口的保障水平,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经济快速增长导致结构性失业的现象越来越明显,由于社会中的就业方式逐渐多元化,导致失业人口也越来越多元化,不但失业人数多,而且失业周期较长,长期失业成为一种主要的失业形式。另外,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高校扩招导致大学生毕业就业困难等,这些都是当前就业市场中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也表明我国在企业转制以及经济接轨时建立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渐变得不再适用,必须要对其进行创新和转变,要逐渐发挥出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和调控功能。当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表现为一种被动消极的就业政策,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的灵活性、保障性。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失I保险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渠道由社会筹资集中建立保险基金,对因为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位是保障失业人口的基本生活,并且要促进其再就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失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的冲击,稳定社会。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经过了几个重要时期。

失业保险制度的萌芽期。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开始,我国的城市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失业人口越来越多,给社会造成的负担较大。为了解决新中国成立之后遗留的历史问题,1950年6月及1951年8月陆续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三项政策法规,对失业人口进行帮扶,减轻其生活压力。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始时期。在随后的三十年时间内,我国着重于经济转型发展和改革开放,对失业问题的认知不够透彻,认为社会中并不存在失业,并且将失业视为待业,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关注程度较低,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处于空白期。

失业保险制度的起点期。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开始进入全面改革发展时期。在改革开放之前,企业实行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但是由于用人制度的限制,企业不能辞退一些工作效率低下的职工,导致企业的人力成本较高,负担太大。在改革开放之后,政府对原有就业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于是失业问题越来越明显,1986年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暂行规定》,这项规定的适用性并不广泛,只适用于一部分国企员工,而且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筹集、管理等制度也都不完善。整体说来,这个阶段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处于初始建立时期,很多规定都不够完善。

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期。随着企业经营制度的不断改进,原来的失业制度已经不再适用,加上失业人口越来越多,我国开始积极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索,在1993年出台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来的失业人口覆盖范围进行拓展,扩大到了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等人群。同时,部分地区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范围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虽然这一时期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了,但《规定》中依旧将失业问题看成待业,显示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不彻底。

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期。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思想意识不断改变,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也不断完善,从过去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外的失业保险制度中获取了经验,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进行调。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一直沿用到现在,对原来的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替代,而且各个地区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适用于当地实际情况的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变成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对我国的大部分失业劳动人员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的基本保险制度,具有较强的互济救助功能。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呈现飞速增长,经济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同时也导致就业结构发生变化,尤其是城市人口逐渐多元化背景下,灵活就业成为市场化就业的常态。就业状态发生改变的同时,也导致失业问题变得多样化,失业人口呈现低龄化、多元化、长期化等特点。这些问题也使得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适用性降低。在失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缴费环节缺乏对用人单位和失业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在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中,采用统一的缴费率,没有体现出个体差别。我国失业保险的缴费率是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准的,其中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则按照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从企业的角度来讲,由于费率相同,因此忽视了企业在雇佣人员时人员水平的差异,对一些员工支付的工资较高,对另外一些人员支付的工资较低,而一些工资较高的员工面临的失业风险相对较小,所以在企业中形成“多支出少失业”的现象,影响了缴费主体的积极性。另外,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没有体现出个人所有权,没有个人的缴费记录,因此导致缴纳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失衡。

第二,失业保险制度政策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位是对失业人口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从而达到稳定社会、促进再就业的目的,但是当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将很多人都排除在外,失业保险制度比较严苛,很多失业人口都因为不具备其中的某项条件而无法获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的实际覆盖面过窄,导致需要保障的人却无法得到救济。

第三,在失业保险待遇计发、资金支出和保险金领取方面存在问题。失业保险制度中关于失业保险的计发工作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公平性不足。例如失业保险金待遇只是对缴费的时间以及领取的期限进行了体现,而失业保险的待遇发放水平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水平并不相关,失业保险是在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的,因此导致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障金的时候实际领取的金额与其缴纳的金额标准不一致。另外,在领取保险金的时候也缺乏灵活设计,而大多数人在20-40岁之间不容易失业,不需要失业保险,在40岁之后的失业概率增加,需要失业保险。当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将不领取保证金直接看成自动放弃,导致失业保险制度不够灵活。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考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明显,在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创新,对一些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经验进行借鉴,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使得失业保险制度具有更强的适用性,涵盖更多失业人口。

第一,加强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要保障失业人口的基本生活,更应该要促进再就业,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将失业保险待遇与再就业情况相联系。首先,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在法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给付的期限内,如果失业者提前找到了工作,则可以获得一部分尚未支付的失业保险金,这种方法可以促M失业者积极找工作,实现再就业。第二,失业保险金会随着时间递减支付,为了配合这种模式,可以采取应急政策,使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进一步细化,可以采用“星期”为单位,使得失业保险金的递减区间更加灵活、更加准确。

第二,对《失业保险条例》进行修订,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针对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应该要不断完善,使其更适合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修订:1.对于《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连续工作满1年”可以更改为“累积工作满一年”,从而使得更多失业农民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2.将保险条例中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得失业保险制度更加灵活,在实施保险政策的时候要注重是客观上失业还是主观失业。3.对失业保险金的使用率上限进行规定,或者累计结余的最大规模,突出当年的资金量在失业人口的生活保障过程中的应用。4.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进行灵活设计,在失业期间可以暂时不领失业金,等到需要的时候再行领取,领取的时间可以由失业者自行决定。

第三,化解缴费与受益不对称的矛盾。针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的缴费情况与受益不对称的情况,必须要对该矛盾加以解决,可以逐渐推行个人参保制,建立失业保险名义个人账户制度,在缴纳失业保险的时候,雇主和雇员所缴费用都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对于一些失业风险比较小的企业,可以在员工退休的时候将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全部退还给员工,从而激发缴费主体的积极性。

第四,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规模。在失业保险金的应用过程中,不仅要对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还应该要将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在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几个方面出发对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规模进行扩大,一是失业保险金应该更多地面向企业,提高失业者的个人地位,确保失业保险金得到充分利用。二是可以建立失业补贴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的时候也能减少裁员,将失业风险防范提前到企业,从而真正降低失业风险。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失业人口基本权利的重要制度,通过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回顾,并且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分析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进一步调整。

【参考文献】

[1]张雯瑶.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J].山西青年,2016(18).

[2]宋磊.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沿革和发展方向[J].经济师,2016(05).

[3]贾钢.试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6(27).

第2篇: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就业;问题;完善

失业保险是国家为帮助人们抵御暂时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的风险而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制度是调整国家在实施失业保险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目前,中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再就业的制度主要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然而,随着就业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十几年前制定的这部法律明显不适应发展的要求。如何让失业保险制度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为失业者服务、为社会服务,就成为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重要课题。

一、失业保险适用的环境已发生变化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失业人员进行生活保障,以解决暂时失去收入对其本人及家庭带来生活困难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人数越多、失业率越高,预示着对这一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率与就业率表现出明显的非均衡性,经济发展了,但是失业率并没有因此降下来。因此,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的功能凸显出来,然而这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重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功能已不相吻合。

1.失业率较高、失业人数渐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失业不可避免地存在。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必然会出现一些企业由于生产的产品不再符合市场的要求而退出市场,或转向生产其他的产品。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劳动者的技能因无法满足新产品的生产要求会遭到淘汰,成为失业者。近年来,虽然中国保持着平均8%以上的经济增长速度,但高增长并没有带来期望中的高就业,而是出现了大量失业人口。据200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社会蓝皮书》数据显示,中国城镇调查失业率高达9.4%。失业问题已略显严重。

2.再就业率较低、就业形势严峻。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出台时,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定位是“保生活”,促进再就业的范围也只限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都比较有限。长期以来,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仍停留在对失业人员的一般生活保障上,还不能保证使雇员避免失业的危险。在促进再就业方面还存在较大障碍,导致近年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一直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这与中国坚持把增加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不相适应。在巨大就业压力面前,我们应深入研究如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特别是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中的作用,以稳定中国的就业局势。

二、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1.立法层次较低。中国实行的是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标志,建立起中国的“待业保险”制度,其为中国初创期的失业保险勾画出了制度框架。尽管“失业”与“待业”之争于1994年就已结束,但国家以法规的形式来正式表述“失业保险”则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其仅仅是一种行政法规的形式,始终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的立法高度,这就影响了其实施的权威性。也正是由于欠缺最高立法形式,造成了对违法行为追究的不力。与此同时,《失业保险条例》由于欠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其实施机制较弱,使中国强制性保险制度变为实际上的自愿保险。新旧制度衔接上也会出现一些不协调,极易造成各地执行政策的差异。

2.失业保险金的缴纳不合理。中国的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确定一个最低缴纳数额控制线,各类企业采用统一的缴纳比例,没有考虑缴纳人的实际状况,如企业的经济状况和就业者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这种看似公平合理的“一刀切”的方式导致了实际上的不公平、不合理。有些企业以各种方式拖欠、拒缴失业保险费,除了当事人有认识偏差外,主要的原因是统一的筹资费率无法体现失业率和其缴纳额之间的关系,效益好、失业率低的企业通常因为很少享受而不愿参保,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因无失业人员也不能享受,从而挫伤了企事业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不合理。目前中国失业保险金领取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确定标准,各地按照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地方标准。这种形式难以避免随意性,加之人们易受平均主义影响,导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违背失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应当与失业者所做的贡献联系起来,这样才利于调动就业者的参保积极性。而中国目前没有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与失业者所作的贡献联系起来,

即对失业者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多少一般不予考虑,失业后一律给予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这将会严重阻碍就业者的参保积极性。

4.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效果不佳。一种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能只充当事后消极救助的角色,而应当扮演着保障失业工人生活和促进失业工人重新就业的双重角色,其显示了一种新的社会保障意识和新的社会目标。在德国,1969年颁布的《劳动促进法》第1条就明确了这一目标:“劳动促进的主要任务是在整个经济、社会政策的范围内争取达到、保持较高的就业水平,不断改善就业结构,以避免、减轻或消除因失业给国民经济及个人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2] 在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比例低,失业保险总收入不高,从而导致没有足够的失业保险金用来促进再就业,只能对一部分失业人员提供较低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只注重于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忽视了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这样,就使失业保险基金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也与建立这项制度时的初衷相悖。

三、对完善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失业保险的立法。失业保险制度作为强制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而中国目前的失业保险法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建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失业保险法》,使中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过渡到国家基本法以落实失业保险的强制性。同时还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法规,搞好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法的协调,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体系,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规范化管理。针对当前不缴、少缴、拖欠失业保险金屡禁不止的现象,通过立法形成有效的制约,使失业保险征缴部门落实收缴职能,加强失业保险执法力度。对于那些、管理不善甚至侵吞失业保险基金的执办人员要制定严格的责任承担机制。

2.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中国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应该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由原来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展到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工群体、城镇待业青年、农村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以及一些单位招聘的非全日制劳动者、钟点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国际经验可以暂不包括进来。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项目,应体现平等原则,只要是受雇劳动者无论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无论工作单位的性质,只要有失业风险就应该参保。作为劳动者只要他承担了缴费的义务,就有权利获得保障。同时,也应遵循了灵活应用的原则。如钟点工可能同时与多个单位具有劳动关系,而且工作时间和单位灵活多变,很难给其确定一个缴费单位,也很难界定他们的就业与失业状态,所以,他们不被纳入保险范围也是合理的。

3.强化促进再就业功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失业现象不可避免,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因此,在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时,必须实现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的有机结合,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具体来说:(1)应明确建立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生产自救等各条线的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落实到位。同时,实现各线网络信息平台统一共享,明确各自具体的服务内容,资源共享,帮助失业者再就业。(2)积极主动地进行超前服务,尽可能减少失业。如对停产整顿期间组织职工培训和生产自救而没有解雇职工的企业,应提供一定的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对吸纳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者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数量的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的资金或用于贷款贴息;对自谋职业的失业者,一次性地发给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费;对长期失业者,优先免费提供中介服务等等。(3)增加就业培训费的支出比例。对于那些专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是有培训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失业保险基金里拿出一部分钱来对其实行补贴。以使失业者尽快提高职业技能,或者使有工作但技能较差的在岗职工强化本领,以抵御失业的风险。(4)建立再就业专项基金,安排下岗失业者参加修筑公路、铁路、桥梁、码头或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另外,在失业保险金的给付上,应当采取递减制。失业保险金给付过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失业者的依赖行为,实行递减制可以促进失业者积极找工作,实现再就业的最终目标。

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继续强调,要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范围在逐年扩大。2010年底国务院修改了原《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并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顺应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需求,中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工作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工作,应加快提上议事日程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杨燕绥,董保华,威力·凡尼库特.论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92.

第3篇: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 问题 对策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1999 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完整体系,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尽快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 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 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 ,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2) 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近两年来,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改革的重点是:

1.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2.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着眼点不仅要放在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更积极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通过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不失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失业调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上,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强调以参保缴费为前提、与缴费期限相联系,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延伸职能的促进就业措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自然也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设定,而不宜仅限定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上。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理清楚了上述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无须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既要考虑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又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状况,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适当扩大支出项目,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许春淑.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天津商学院,2006,(06).

[2]李琮.西欧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陈建安.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J].甘肃科技,2007,(05).

[5]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第4篇: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 就业保障 失业保险 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它关系着教育的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的研究迫在眉睫。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大学生就业保障的法律法规,大学生就业保障的政策措施也缺乏统一性和连贯性。失业大学生失去了经济来源,应当成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覆盖的群体之一。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目标的扩大,是救济失业大学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途径。本文着重于探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探讨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等问题,从而对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进行初步的制度设计。

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的必要性分析

之所以探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是因为目前随着高校不断扩招,大学生逐渐增多,同时大学生面临着各种就业难问题。在实践中,即便一些大学生短期内获得工作,但也未必长久,不适应工作环境辞去工作、工资待遇低被迫离职、单位倒闭等因素都会导致大学生再次失业,因此大学生急需失业保险制度保障。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的必要性,即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就业难、失业率高;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性措施缺乏稳定性。

应届毕业生就业难、失业率高。我国大学毕业生的人数逐年增多,就业困难、失业率高的现状不可小觑。据统计,2013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毕业时初次就业率是71.9%。从学历层次来看,初次就业率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特点,其中专科生为79.7%,本科生为67.4%,硕士生与博士生均为86.2%。①从年龄结构上看,21岁到25岁之间的青年劳动者失业率居高不下。近年来,我国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基本维持在70%左右,毕业六个月后仍未就业的大学生约占12%,大学生失业率明显高于城镇居民失业率。大学毕业生的高人力资本存量得益于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长期的人力资本投资。②这部分高素质人力资源的失业不仅是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更会对家庭、学校乃至社会都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未就业大学生的生活往往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这不仅会加重学生个人和家庭的负担,更会引起许多社会问题,甚至增加了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另外,许多大学生毕业后未能及时找到工作,存在着求职过程中的失业期,然而求职过程是要付出一定经济成本的,大学生一般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承担这一求职成本十分困难。失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之一,也是大学生失业的基本保障,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必然要求和选择。

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尚不完善,现行失业保险立法的保障范围过于狭窄。失业保障法律制度中既没有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障的相关规定,又没有关于“青年失业人群”这一特殊群体的专门立法,缺乏与失业大学生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所称的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能够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必须符合三个必要条件:第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二,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第三,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由此可见,失业保险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所参加的社会保险,尚未参加过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即使被确定为失业人员也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尚属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形成具有长效性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切实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更是社会保障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性措施缺乏稳定性。为了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国家和地方政府都了一系列就业保障政策,例如:大学生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贷款贴息、中小企业招收失业大学生的政策奖励以及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培训等。大学生就业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但存在不同行政部门所制定的政策出现了政策区域差异大、地方保护严重,政策之间不能衔接以及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并且,很多政策的临时性因素较多,难以作为长期促进大学生就业和调节各方关系的法律依据。在配套法律制度没有建立的情况下,政府财政投入、职责定位和分工等问题最终难以得到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律的设立和执行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对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指引。任何政策的顺利实施都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的前提就是制定和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形成具有长效性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切实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前提和基础,更是社会保障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的可行性分析

有关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的探讨不是无病,它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基础,是对大学生失业保障所作的前瞻性探讨。同时,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也具有可操作性。本文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化的可行性包括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大量的经验;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为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可能等两个方面。

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大量的经验。首先,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中多针对特殊群体进行了专项立法。青年、高龄者、残疾人和妇女都是特殊失业群体,这些特殊失业群体占据着失业者总人数的绝大部分,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一些国家针对这些群体的就业问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例如:荷兰自1992年就开始实施了《青年就业保障法》,规定在学校教育中设立带工资的实习课等就业保障制度;法国1997年开始实施《青年就业法案》,规定在公共部门、半公共部门和非营利性部门为失业青年提供5年期的不续期合同;德国制定了《青年人劳动保护法》和《大学法》,为高校毕业生待遇规定最低标准以及提供贷款来鼓励自主创业。③

其次,为了保障失业者的权益,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大多具有较高的立法位阶。尤其在实施强制性失业保险模式的国家,其失业保险立法都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如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德国“就业促进法”、日本的“雇佣保险法”和韩国的“就业保险法”等。④从法律渊源上看,高位阶的立法不仅能更好地体现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更能够避免法律冲突,从而更加切实有效地维护就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贯彻。

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为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可能。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针对大学生就业保障的法律规定,但是现有的政策和立法可以成为进行大学生就业保障立法的基础,从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首先,从政策层面上来说,2006年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开始推行应届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政策宣传不到位、补助范围小、补助资金少等问题,导致毕业生不知道或者不愿意去进行失业登记,地方财政部门一般也仅对贫困家庭的失业大学生提供失业补助金。尽管应届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还有待完善。但是,失业登记制度作为一种经验和尝试,已经为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提供了基础和可能性。

其次,从立法层面上来说,现有的法律中虽然没有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相关立法,但是,已有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范可以作为制定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规范的基础和参考。《就业促进法》是指导人才配置、促进就业的导向性法律规定,对开拓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了宏观指导。制定《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性法律,提高《就业促进法》的可操作性,是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前提。《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障法》是失业人群社会保障的基本立法。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但是笔者认为,可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的调整对象当中,以减轻其经济压力,促进大学生就业。

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失业保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之一,也是大学生失业的基本保障。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设置合理的、稳定的大学生失业救济制度,是保障大学生就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径。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首要问题是扩大失业保险的就业保障目标。本文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应该主要包括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确定;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等诸多方面。

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完成: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制定专门的《大学生就业保障法》,来规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救济制度;第二种方式是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适用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构建毕业生的失业保险制度。

笔者认为,第二种方式是现行条件下更为理性的选择。其原因是:第一,如上文所述,我国已有关于应届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作为一种制度上的一种过渡,容易与《失业保险条例》相衔接。第二,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制定专门的就业保障立法,从立法技术、法律环境、财政预算等角度来讲都尚未成熟。第三,大学生适用《失业保险条例》的瓶颈在于其未参加过工作也未缴纳过保险。但笔者认为此问题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调整加以解决。例如:规定大学生从入学时即视为参加工作,学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失业保险费用。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大学生,根据其缴纳时间的不同,可以比照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失业保险费用交纳年限与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的相关规定,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失业保险金的救济。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适用《失业保险条例》不失为解决大学生失业救济问题的合理之选。

大学生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确定。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当至少满足五个基本条件:第一,失业人员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第二,取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未满12个月;第三,毕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第四,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第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首先,失业保险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有就业愿望而未能就业的非自愿失业人群。因此,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失业保险适用对象的一般规则,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必须满足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和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由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

其次,大学生失业保险应针对普通高校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这是针对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而言的。笔者认为,成人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人员,其大多都已经实际缴纳了失业保险,如果将其也纳入到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保障范畴,会导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适用失业保险法律规范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另外,成人教育的对象一般是为了提高专业技术或资质而继续参加教育,因此,成人教育的主要学习形式是函授、远程教育等。这种教育模式从前期教育成本、教育投入和教育成果等方面都与普通高等教育有着很大区别,一味纳入大学生失业保障范畴,亦不符合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构建的初衷。

最后,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应为取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未满12个月的大学生。原因在于,大学生毕业后的一年内为大学生找工作的主要时间,在这段时间之内,大学生既无经济基础又无经济来源,是需要救济的主要时间段。如果将救济时间无限扩大,既会加大社会保险支付的负担,又不利于促进大学生尽快就业。

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保险费用的缴纳可分为强制缴纳和自愿缴纳两种。针对大学生的失业保险,笔者认为可采用自愿缴纳的方式。因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各有不同,有的想直接就业,有的想继续深造还有的可能选择出国深造等其他途径。如果一概强制所有大学生必须缴纳失业保险,对于本身不想直接选择就业的大学生而言无非是一种负担而不是一种福利。

笔者认为,大学生上学期间缴纳失业保险应实行年缴制。大学生缴费者不同于普通劳动者,普通劳动者是以每个月的工资为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和计算标准,因此采用月缴制。而大学生参保者知识拟制的劳动者,实行年缴制更为简便易行。由大学生本人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金额,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是否缴纳和缴纳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大学生自行选择。

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笔者认为,大学生失业保险不应为一种强制性保险,所以失业保险金的给付的长短应与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的长短相对应。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一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两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两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四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三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四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八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五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个月;毕业生在校时累计缴费六年以上,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作者分别为河北联合大学讲师,河北联合大学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大学生就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030108)

【注释】

①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

②吕志勇,韩鑫:“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研究”,《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22页。

③何卉兵:“西方青年就业保障计划”,《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第3期,第128~129页。

第5篇: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 保险 制度 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070-02

失业保险,主要是指我国以立法的方式强制推行的,通过利用社会募集基金的集中性,对于短期失业者进行基础的物质和精神支持的制度。失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正在于通过事业的形式进行失业者基本生活的保障,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平衡性,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安置,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进行的可持续发展。

一、失业保险特征概述

首先w现为失业保险的普遍特征,能够对于广大失业者提供普遍性的劳动保障,其需要覆盖劳动力中的绝大部分。其次体现为失业保险的强制特征。主要体现为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推动其强制执行。最后体现为失业保险的互济特质,当前失业保险的主要渠道是社会募集,企业个人和国家各自承担相应的比例,这样会维持相对稳定的模式,对于缴费单位的性质和渠道进行审核,将其归入失业保险内部,统筹兼顾发挥互济的特质。

二、失业保险主要作用

1.提升维稳效果。保险作为整个社会的安全网络,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之一,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在于失业保险的主要作用,失业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一旦失去了制度的保障就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2.推动企业改革的前提和重要举措。失业保险制度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再就业的重要制度,否则会导致大量流动人口出现,不能够及时和相关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其重点也在于其担心失业后不能得到原有企业的基本保障,这也就是建立保障制度的重要目的,能够保障失业期间的基础生活,也能够保障企业的基本运行,推动企业改革的脚步,这也能够从一个侧面认识到失业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发展的重要意义,对其的根本性完善能够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发展,也成为当前改革的方向之一。

3.保障社会劳动力再生产,推动劳动力综合发展。劳动力再生产作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石之一,失业保险能够提供基础性的保障,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多元化要求,同时,就业服务工作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更多可选择的余地,为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形成优秀的外部资源和内部力量相结合的形式。失业保险的相关制度条款能够保障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得到满足,维持社会的稳定,进而保障劳动力的流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三、失业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的双层效应概述。双层效应又称为双重效应,一方面其能够为失业者提供短期的时间和经济的补偿,能够保障失业者生活的稳定和基础需求的满足,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劳动生产的效率;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劳动力自身的机制有所桎梏,对于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和供给都有所变化,会导致失业情况严重。

目前,当地失业保险制度的不同,会导致发放支付水平较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70%左右)、失业待遇期限也相对较长(一个失业待遇期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制度较低水平无法完全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促进就业。

2.待遇享受高低与缴费基数高低不挂钩。失业保险过分强调共济性,对于职工和企业都有失公平。对职工而言,缴费标准与职工工资水平挂钩,工资水平越高,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缴费就越少。但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待遇却并不按照缴费多少来确定,而是在同一区域缴多缴少一样的待遇水平。

3.过分强调共济性。按照现行的制度,若职工在法定劳动年龄期内不失业,就没有享受失业待遇的机会,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也被“共济”了。对单位而言,经营状况较好、收益较高的企业,往往缴费多而失业人员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少;效益差的企业,往往缴费少而失业人员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多。这种过分强调共济性的制度设计,对于职工和企业而言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不公平,挫伤了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四、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

1.平稳、适度地调高待遇支付水平。在缩短领取时间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保证失业保险金有足够的支撑力来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给付标准应根据失业者在未失业前的平均工资水平、所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短和数额、失业者的年龄、家庭成员现状等,并结合失业者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能够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不挫伤其就业积极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参照本级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100%~150%,使本级区域的失业保险既有足够的支撑能力以保障失业者,又能确保支付水平的适度性,以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另外,为缓解增加的失业保险金的矛盾,还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如有差别的支付制度,可以在改变目前按固定数额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的前提下,建立与缴费的数量、时间适当挂钩的多档次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个人缴费的数量越多、基数越高、时间越长,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就越高。这样,在失业保险基金能够承担的情况下,将失业保险支付水平适度提高,不仅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也起到了激励失业者的作用,同时得到各用人单位的支持。

2.适度缩减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激励新就业。如果失业金支付标准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提高,在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暂不调整的情况下,为减少基金支出的过重负担,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支付期限应当压缩,相关失业人员当期核定领取期限应由本级区域当前执行政策的一次失业待遇领取核定期限的最长24个月而逐渐递减至最长12个月以内,这样也可以促使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据有关资料显示,多数国家都对失业救济支付期做了严格限制,一般在90天~360天之间,只有少数国家在1年以上。失业金待遇发放标准的提高和领取核定期限的缩减,首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领取待遇的缩减激励了广大失业职工努力找工作从新就业,另外一个层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的遏制领取失业金待遇相关失业人员的“庸”和“懒”,失业金领取期限的逐步缩减,以促使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此外,缩短失业保险金的(下转第72页)(上接第70页)领取时间,可以将其与失业者是否服从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积极参加就业培训联系起来,如果消极等待就业和拒绝介绍工作,就应通过缩短失业保险金期限或终止待遇享受等手段进行惩罚,以此来刺激失业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重新就业,减少保险基金的支出,增加基金积累。

3.对失业保险的基金进行结构性调整。当前,失业保险主要强调生活保障的相关功能,对于严峻的失业问题较难解决,因此需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结构性整体性的调整,这样才能够推动就业、降低失业率,进而实现失业保险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社会稳定才能推动经济的长远发展。在分析失业保险结构上,应当重视对于基础技能和就业方向的相关培训,根据社会发展和企业发展的需求进行补贴,着力于整体就业氛围环境的改善,转而进行岗位培训和内部过剩人员的培训,减少失业事件的发生率。同时通过失业保险金的方式进行事业的补贴,从单纯的生活保障发展成为多维度的失业者就业管理,例如,在基础条件背景下,一旦发生在不景气的背景下被迫企业规模缩小导致裁员,内部难以进行人员消化,残疾或者弱势群体就可能发生失业的现象,此时失业保险可以用于改善部分条件较差的企业,着力于改善整体就业环境,减少失业导致的社会不稳定现象发生。与此同时,还可以建设失业保险金的灵活发放,对于具备良好创业计划的失业者可以考虑进行创业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这样不仅能够解决自身就业问题,同时也能够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

4.失业保险款项的领取和审核差距。失业人员在进行失业保险的领取过程中,需要经过一段审核时期,一旦事业持续的时间过长,事业保险金就需要及时支付,追溯到刚刚失业时的状态;一旦失业者在六个月的规定时限内再次返回职场,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物质鼓励。设置几个月到一年的失业等待期的原因在于能够避免短期大量的申领,节约相关行政成本,降低管理费用,能够将资金和精力放在失业再就业的培训当中。除此以外,还能够采取较为大量的失业者差别待遇的方式进行失业者激励,令失业者避免形成对于失业保险金的依赖。根据失业时期的时长进行划分,失业时期持续越短,给予的补偿金越高;与此相对,失业时期越长,补偿金给予额越低。由此可见,可以将失业时长与失业补偿金额挂钩,对于预期仍然未能就业者,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给予社会救助。

5.制定省域乃至全国的失业数据联网。受限于本地社保缴费统筹区的数据限制,失业人员外出就业无从知晓,时常出现边领失业金边在新单位上班领工资,失业监管任务艰巨,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同时,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和转入操作繁琐而且信息核查不完善也急切期盼失业数据全国联网。同时失业者在相关部门登记自己的培训经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工作技能和职业发展计划等信息后,@些信息将自动与当地社区可提供的工作机会进行配对。通过提供更多的工作信息,摩擦性失业会下降,工人的才智和技能会更好地被利用并提高。建立就业培训机构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培训承办商之间的竞争,从而使培训项目更为有效,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参考文献:

[1] 蒋哲村.失业保险:扩面与改革并行[J].就业与保障,2012(8)

第6篇: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西宁市;失业保险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2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6-0075-0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劳动就业体制改变了过去“国家统包、高就业、低效率”的局面,使国有企业大量冗员的隐性失业显性化,同时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别是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方式的运用,在提高劳动力素质要求的同时,相对减少了劳动力数量的需求,并绝对减少了对低素质劳动力的需求,从而使社会吸纳就业的能力相对下降。再加之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由于城市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有限,导致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仍然无业可就,成为没有失业保障的失业人口。失业问题的日益凸显已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并构成对我国今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尖锐挑战。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来说刻不容缓。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进入法制化轨道,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

西宁市作为西部地区一个欠发达城市,自2000年以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失业保险工作也出现了基金征缴不力,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及覆盖面窄的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以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国内、外失业保险发展的经验

(一)国内失业保险发展经验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其功能和宗旨都侧重于对失业者生活的保障,导致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过窄;救济水平低;管理效率差,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对当前的失业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不能从根本上促进失业问题的解决。同时,这一制度自身的承受力也很有限,很难应付同比增加的失业保险金的开支需求。对此全国各地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1失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思路

发展促进就业型的失业保险,促进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是中国失业保险发展的长远和根本的保障目标。就当前形势而言,变消极的生活保障为积极的就业保障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发展的方向。完善就业保障的具体措施有:(1)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应将失业保险覆盖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覆盖到城镇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农村所有劳动者,真正解决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无失业保险的问题。(2)加强失业保险相关立法的完善,确保失业保险的高效、有序和规范运行。(3)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拓宽筹资渠道,保证低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其次要努力扩大就业机会。(4)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的给付水平,同时取消“下岗”政策,将下岗与失业并轨。(5)建立同失业预防、职业培训和失业补救制度相衔接的失业保险,由消极的事后救助向积极的就业促进机制转化。

2主要省份失业保险发展的经验

一是湖北省坚持以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失业保险为核心,不断加强基础管理。其具体措施有:(1)创新管理制度,努力推进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完善“五费合一、统一基数、一票征缴、按比例分账”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与养老、医疗保险统一起来。此外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重点监控制度,通过建立重点监控单位数据库、定期上报情况、组织检查和督办等方式,形成了分级负责、逐级督办的监控模式。(2)强化基础建设,搞好失业保险内部管理。建立失业保险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对目标工作进展情况、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统计报表和基金管理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等措施。

二是广东省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开拓创新,坚持“一个扩大, 四个完善”,努力实现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1)扩大覆盖范围,将参保单位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使更多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2)完善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办法,将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相衔接,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3)完善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方式,以人为本,方便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完善失业保险权益保障机制,规定单位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 完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加大促进就业支出比例,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在基金支出项目方面,结合拟进行试点的城市促进再就业现实需要,扩大到所有与促进就业再就业有关的项目,增加的项目具体包括:失业人员档案保管费补贴、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后的技能鉴定费补贴、职业指导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单位在职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再就业补贴。

(二)国外失业保险发展经验

由于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同,使得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也大不相同,大致分为社会保险型、社会救助型、雇主责任制型、个人储蓄型、混合型等。而中央财经大学褚福灵教授又具体地对不同国家的情况阐述了三种社会保障制度,分别是:英国、瑞典和加拿大“福利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中国、美国的“保险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的“储蓄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1美国的浮动性征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改变了不向失业者征税的传统,改而采取征税的办法。费改税有利于减少失业保险金开支,也有助于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新工作。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征税制度,抑制雇主对雇员的解雇,保持企业工作岗位的稳定,以减轻社会失业压力。实行限制性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就业。

2比利时的保险机构事业部制

所谓的政府部门的事业部制设计,就如同将下级政府部门设计成一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使其享有更多的自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更多的责任,具有对民众需求反应灵活,对普通民众负责,政府适度放权等优点。

3英国以提高就业水平为核心的“工作福利”

英国以提高就业水平为核心的“工作福利”是社会保障政策改革的切入点与中心环节,它的基本含义是通过工作来享受到社会福利,通过国家的投资来提高失业者的受教育、受培训水平以使其更顺利地找到工作,在缓解他们的贫困和被社会排斥问题的同时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从而改变以往那种单纯的、消极的、依赖性的失业福利。社会福利部门不仅为年轻失业者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培训,而且为雇佣年轻失业者的雇主提供补贴,鼓励他们尽可能雇佣失业者。同时,鼓励年轻失业者受雇于志愿性工作,政府保证接受各种就业培训和受雇于各种志愿性工作的失业者应得的各种福利。

4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

日本国会1974年12月通过《雇佣保险法》,调整雇佣状态,扩大雇佣机会,促进劳动能力的开发与提高,增进与改善劳动者福利。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由对失业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善后,以及促进就业,从雇主与雇员两方面开发就业机会,提高职业技能,尽量防止失业和重新就业后的再失业的预防两部分构成。日本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负担,按年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库予以适当补助。而且在征收失业保险费时单独征收促进就业费。

5德国政事分开的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德国的失业保险属于国家性的强制保险,始建于1927年。其保障的对象基本采用国际标准,即凡是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即可成为失业保险对象,保险范围相当广泛。1969年颁布的《劳动促进法》第一条明确阐明“劳动促进的主要任务是在整个经济,社会政策的范围内争取达到保持较高的就业水平,不断改善就业结构,以避免,减轻或消除失业给国民经济及个人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西宁市失业保险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西宁市失业保险发展现状

1失业保险标准逐步提高

1986年,青海省开始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最初的内容主要是养老保险。1993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青海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制定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 将青海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2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30元;海西、果洛州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玉树州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50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又先后六次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青海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较1993年的66元增加了264元。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和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方面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继续增加,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截至2008年底,全省城镇登记失业人数2.3万人, 比2000年增加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4%,比2000年上升了1.64个百分点。同时伴随失业保险的发展,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已扩大到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200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 246个,参保人数14.86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总支付8 826万元;与全国相比失业率相近,但由于青海省人口基数小,西宁市失业问题还是比较严重。

3就业人员分布单位不均衡。

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增加资金投入,搞好就业援助是提高就业水平减少失业的重要手段。

上表可以看出, 私营企业和个体是西宁市就业的重要渠道。而西宁市的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外商投资单位,乡镇企业在容纳就业方面几近空白,所以要解决西宁市失业保险发展问题应考虑加强这些企业促进就业的能力。

(二)西宁市失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缺乏促进就业的保障力度

一是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不力,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不力和拖欠,导致保险资金中的部分“个人账户”形同虚设,有的已成为空账(见表2)。

失业保险管理采取的是政府直接管理的体制。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等相关的管理工作。将失业保险同劳动划为一个政府机构管理,虽然有利于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目的实现,但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缺乏有效管理,这既增加了基金支出,又降低了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者的保障和促进就业的作用。

从表2可以看出,西宁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金额和基金支出逐年增加,参保单位有所下降。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收缴金额少,支出多,造成入不敷出的局面。保障部门应加大征缴力度,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欠缴等问题。

二是基金的保值增值措施不够。

在西宁市,社会保险基金被严格控制在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范围内,这样,基金保值增值不够,而且还有可能会出现贬值的情况,使得基金不能更好的实现保值增值,使基金形成较大的资金缺口。可见,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合理的应用失业保险基金,使其在运作中稳中求增,增加基金数量。

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缴费范围小。2000年,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全力抓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在巩固原有缴费单位和职工的基础上,将各类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宽了征缴渠道,提高了保障范围。截至2008年底,全市参保单位达到1 246家,参保职工达到148.6万人。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及经济体制转轨,使得失业人数急剧上升,再加上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基本上集中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及一些灵活就业者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则基本上处于探索推进过程,并未能实现制度化的强制性征缴,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明显不足。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窄

2009年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年末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 486个,参保人数13.44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总支付2 040.01万元;全年累计城镇登记失业人数4.49万人,年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2.24万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人数2.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4.15%。年末,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7.6万人,全年累计兑现最低生活保障金6 079万元。目前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的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基本上没有失业保险。还有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仍未开展,这既不利于失业保险工作的全面推进,也有损事业单位落聘人员或失业人员对国家和社会帮助的享受。

三、解决西宁市失业保险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一是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征税制度,抑制雇主对雇员的解雇,保持企业工作岗位的稳定,以减轻社会失业压力。二是实行限制性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使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再就业联系,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就业。具体途径可以包括:对于提前就业者进行补助,对于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人员,可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资金;对于不积极参加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以采用适当减少失业保险金或对于参加失业培训的失业者给予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方法,鼓励失业人员努力提高技能,尽早就业。三是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设

首先,规范失业保险形式法制化是必然趋势,也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必然选择。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方面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应尽快建立《失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以维护失业保险法律的真正效力。要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制定有关处罚条款,以发挥法律的震慑力。 其次,监督手段主动化,财政部门应该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失业保险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支出范围,及时足额发放保险金和促进再就业费用的支出,坚持专款专用。

(三)理顺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失业保险工作机构借鉴比利时的组织机构,将直线职能制结构转变成事业部制结构。德国在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方面,形成了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组成自治机构管理,根据职能分工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实行政事分开、社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和社会化监督的管理体制。西宁市失业保险现在虽然是事业部制结构,但其在自和决策权,灵活性,部门间的协调等方面还不及比利时和德国。我市社会保障机构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辨证地借鉴比利时和德国的管理体制。

(四)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强基金的法制化管理

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银行的利息收入,投资渠道单一并且投资效率低下,这实际上是对失业保险基金资源的浪费。因而我市还应采取多种投资组合方式,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投资运作实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最后,为应对国际国内环境突变,还需要积极探索建立预防高失业风险基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社会高失业风险。

(五)慎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范围失业保险费率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从而避免解雇率低的企业对解雇率高的企业进行单项补偿的格局,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福利水平。针对出现的重大事件,所造成就业压力增大,失业人员明显增加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可借鉴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扩大税源。根据西宁市现状,以企业单位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和个体及私营企业主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征收范围可先限定在城镇,以城镇各类企业、机关、单位及其职工作为纳税人,并在时机成熟时把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村。

(六)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应将失业保险覆盖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覆盖到城镇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农村所有劳动者,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的续保工作,这是真正解决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无失业保险的问题。但不能盲目地追求“扩大”,应该结合西宁市的产业政策、经济发展阶段等综合考虑,并非范围越大,实现效果就越好,应该考虑合理性问题。

(七)积极完善就业培训体系一是劳动部门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起科学的、合理的、灵活的、与再就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开发的组织机构,采取多种办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全方位地组织失业职工进行提高素质的就业培训;二是劳动部门要增加对就业培训工作的投入,加大技能开发投入的比重和培训与就业结合的密度,围绕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的发展目标,制定具体计划和长远规划;三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兴办培训实体,挖掘各级培训机构的潜力,建立多种形式、多个渠道的培训网络;四是构建完善的培训网络,应着眼于新兴的行业和工种,根据社会的变化及发展需求随时调整培训内容,不断推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就业培训。

参考文献:

[1]应永胜.美国失业保险制度解析及启示[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5)

[2]青海省财政厅课题组.青海省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研究[R]2005,(07)

[3]马永堂.比较研究: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J].中国劳动,2006,(01)

[4]青海省委政研室,西宁市委政研室青海城镇化进程中的劳动就业问题研究[R]

[5]汪洁,王延瑞,孙学智.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J].理论与现代化, 2007,

(05)

第7篇: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基金管理 就业保障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 实行劳动合同制, 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 其实施范围狭窄,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 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 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 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 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 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 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 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 束 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8篇: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基金管理 就业保障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 实行劳动合同制, 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 其实施范围狭窄,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 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 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 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 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 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 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 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3.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 束 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9篇: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基金管理 就业保障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 实行劳动合同制, 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 其实施范围狭窄,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 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 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 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 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 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 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 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3.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调整失业保险制度理念,充分认识就业保障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应该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构成社会消费需求,与经济扩张和收缩之间存在着一种反向运动的内在联系。在经济繁荣、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社会消费需求具有扩张倾向性时,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减少;反之,社会保障金支出就会增加。因此,只有达到充分的就业,才会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应把失业保险制度与积极劳动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就业导向型的失业保障制度,以实现扩大就业的总目标。 

2.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

[1] [2] 

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当前,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减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要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基金来源多元化的失业保障体系,以满足基金不断增长的要求。 

.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 

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结 束 语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的重视。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