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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金融环境;环境建设
一、引言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是其重要和主要的组成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创新制度,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后,将所持有抵押贷款债权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然后由该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y,MBS)的行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主要通过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来实现,实现证券化的核心在于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二、推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一)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意义
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控制、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而且可以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
(二)丰富投资工具,拓宽投资渠道
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型的交易工具,促进了储蓄向投资的转换,活跃了资本市场的交易。值得注意的是,住房抵押贷款中的纯利息证券是良好的对冲风险的工具,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组合的选择。
(三)调节资金余缺,优化资源配置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通过降低流动性风险,解决期限错配问题,可以使资金达到更合理的配置,有利于盈余方进行投资,短缺方进行融资,从而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实现两者的双赢。
(四)活跃房地产市场,刺激有效需求
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有效地把房地产业和资本市场联结起来,从而把居民和机构多余的资金间接地导入房地产市场,增加了住房建设资金,增强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从而取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住房开发与消费信贷。资金来源的增多使得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筹资成本降低。一方面降低了房地产商的开发成本,增加了有效供给;另一方面提高了居民的支付能力,刺激有效需求。
(五)拉动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一起风险低、收益稳定而具有较强的市场吸引力,从而可以有效刺激投资需求。同时通过把部分房地产开发贷款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又可以取得新的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创造新的投资需求。此外,住宅建设投资还可使50多个相关产业按1.5到2的产值弹性乘数增大。所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终可以从
投资与消费两个方面拉动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多方主体的介入也有利于防地市场风险的分散。
三、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选择模式
(一)表内模式
表内模式是指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仍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由发起人以这部分信贷资产所构建的资产组合支持自己发行MBS证券。为了能更好地实现风险隔离,发起人往往将这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委托给信托机构,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实现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但这种方式不能实现破产隔离。
(二)表外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把符合条件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真实出售给SPV,SPV购买资产后建立资产池,并以其为支持发行MBS证券。表外证券化的关键在于SPV的存在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的真实销售。由于SPV的存在,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银行其他资产之间完全的风险隔离,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
(三)准表外模式
在此模式下,发起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将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真实出售给子公司,子公司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支持发行债券,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从母公司自身的会计报表看,这是一种表外证券化模式;但从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角度看,子公司(SPV)的资产最终要体现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上,也就是说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仍然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这又是一种表内证券化模式。由于母公司将资产真实出售,并进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实现了破产隔离,所以这种模式的实质是发起人主导的表外证券化。
表内模式虽然省去了建立、规范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阶段,缩短了证券化的环节,规避法律对SPV组建和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制约,但都不能对我国真正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到长远的支持作用,并非长久之计。准表外模式对商业银行的要求较高,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也相当繁琐,在证券化的起步时期会大大增加成本。表外模式才是最终的目标。
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金融环境建设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发起人、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投资者等多方主体,其流程也包括多个环节,这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和为证券化服务的会计、税务处理和收费规定等。有了这些法规的配套,才能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证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运作。首先是对抵押贷款“真实出售”的法律制约;其次是对SPV的组建和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法律制约;最后是对机构投资者购买住房抵押支持证券的法律制约。
(二)完善会计制度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基本的会计处理问题有三个:一是发起人对住房抵押贷款的会计处理;二是发起人与SPV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三是证券化的损益的确认问题。
若采用表外模式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话,发起人将住房抵押贷款真实出售给SPV,所以不存在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但是商业银行还是面临发放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时,住房抵押贷款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如何将基础资产冲销并确认收益,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同时在抵押贷款的还款日和到期日,商业银行和SPV在进行损益确认时都面临会计报表处理问题,这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或引导规范。
(三)完善税收制度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税务主要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基础资产从发起人转到SPV过程中的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和营业税;二是SPV作为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之后经营证券化资产时是否作为纳税主体缴纳税金;三是投资者作为纳税主体缴纳税金。目前我国对上述三个过程的税收制度上不明确,建议如下:
1、对发起人。在表外模式下,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该项资产已经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所得转让收入作为发起人的一项收入,从而应该将其纳入发起人的全部收入,在弥补商议财政年度的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缴纳资产交易的有关税费。由于抵押贷款的收益率扣除证券化成本的剩余部分在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为保证发起人的利益,应采取适当的免税措施,否则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将大部分充作税款。
2、对SPV。建议对SPV的不同业务分项征税。在“导管”交易结构下,SPV只是作为资产及其资产收入的过渡性机构,并没有自己的经济行为,因此不能将其作为纳税主体来对待。过手式证券相对于转付资产证券更容易形成导管性资产证券结构,因此,应该将SPV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过手证券与其他支持证券分开,采取不同的税收方式,对过手式证券不再征收税款。
3、对投资者。在我国,投资者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购买抵押支持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尚不明确。建议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起步阶段,为吸收更多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采取相应的免税或减税措施。
(四)完善监管制度
评级机构设置不合理,统一的评估标准尚未确立,评级方法不统一,评级人才短缺,评级缺乏连贯性,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础是抵押贷款的现金流。信用评级机构和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信用度进行及时的跟踪评级,才能很好地确定其信用等级或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才能提高抵押贷款的安全性,投资者才乐于投资抵押贷款证券。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和监管制度是使上述过程得以实现的关键。
(五)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交易构成房地产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住房抵押贷款是其证券化的载体,只有一级市场上具有一定规模的抵押贷款余额,才能建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资产池。同时,只有抵押贷款一级市场达到一定规模后才有将其证券化的需要。我国目前适于进行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主要受制于以下三个方面:
1、来源不足。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信贷资金贷款。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过低,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不是合法性以此为支持的债券。可纳入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应该是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
2、还款方式的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指银行信贷资金抵押贷款,下同)的还款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递增还款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抵押贷款的年限仅为一年,不适合作为基础资产纳入资产池。递增还款法下,借款人无力偿还的可能性会随到期日的临近而不断增大,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也不适合作为基础资产。能够纳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好是来自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的抵押贷款。
3、担保方式的制约。住房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由抵押、质押、保证和抵(质)押加保证四种。抵押和抵(质)押加保证的方式占大多数。为保证资产池资产的同质性,便于计算违约的贷款损失率,资产池有抵押贷款或抵押加保证贷款为宜。
4、贷款期限的制约。因为从发放贷款到出售贷款,组成资产池,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需要一定的运作时间,所以五年以上的抵押贷款才比较适合用于证券化。要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程,必须同时继续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并且有针对性地扩大基础资产的来源。
(六)深化住房金融政策改革
我国现有的住房金融制度是以公积金为主体的政策性体制,最大的问题时只有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没有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而且一级市场的操作也不够规范和统一,这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阻力。国家应考虑放宽市场限制。首先,允许成立国有或私人特殊目的机构,取消国家担保限制,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资信级别;其次,鼓励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并采取适当的免税减税措施保证投资人的利益,尤其是允许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将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投资,或者采用信托方式进行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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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消费信贷的意义
消费信贷最早兴起于17世纪20年代的英国,其本质是适度超前消费,缓和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促进经济增长。所以,消费信贷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之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杠杆。在我国现阶段,发展消费信贷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够刺激居民的有效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国内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和长期战略选择,而采取发展消费信贷等措施刺激消费需求是保持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保证,因为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上呈现供给相对过剩的局面。
(二)发展消费信贷可以提高生活水平,促进消费结构和生产结构的升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我们的生活水平仍然偏低,所以,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仍然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重大任务与奋斗目标。而发展消费信贷正是扩大有效需求,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有效举措。不仅如此,目前我国正处于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的阶段,发展消费信贷无疑对我国消费结构和生产结构的升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的闲置资金,提高其经济效益。近些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的经营风险意识得到极大的加强,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出现了较为普遍的“惜贷”现象和大量的闲置资金,这是财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银行把一部分信贷资金以消费信贷的方式投放到风险相对较小的消费领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闲置与浪费的问题,提高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消费信贷的现状
1996年至1998年,我国消费信贷开始起步。为了加快消费信贷的发展,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消费信贷的政策,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住宅建设和消费的通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999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提出把消费信贷作为新的增长点,并把消费贷款利率降低到同期法定贷款利率以下。这些政策的出台,拉开了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序幕。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新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加大了消费信贷的力度。1997年以来,各商业银行开始介入消费信贷的经营领域,到目前所提供的消费信贷有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医疗消费和信用卡透支消费贷款等。其中以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为主。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品种是有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的住房抵押贷款,其中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市场份额最大。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较快的地区主要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对象主要是中高收入群体。汽车贷款业务开始发展比较缓慢,但近年来增长迅速。上述两种是长期消费信贷。近几年来,我国消费信贷业务迅速发展,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3672.37亿元,比年初增长20.16%。其中,信用卡透支、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25.14亿元、43.66亿元、3164.41亿元。2008年度各类消费贷款均保持增长态势,个人汽车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住房贷款的增幅分别为62.90%、32.10%、10.71%。在各类消费贷款保持增长态势的同时,贷款质量也保持良好。截至2008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为26.32亿元,不良率0.72%,比年初下降了0.18个百分点。而2009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4.4万亿元,上半年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20亿元。可见我国消费信贷业务正在稳步发展。
三、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
近年来,政府通过货币政策,尤其是消费信贷政策来启动消费市场的意图十分明确,但是,这些消费信贷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并未能如人们所预期的那样启动国内市场,刺激消费。目前,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一)传统消费观念的约束
消费信贷在我国诞生的时间短,宣传少,很多消费者了解不深。中国传统的消费观有两个基本观点:一是舍不得小费,排斥享乐主义,对美好生活的理解仅仅满足于“望梅止渴”;二是不愿意借钱消费,认为借钱消费口碑不好,损害自己的名声。因此,消费信贷的拓展,还需要消费观念的更新,而要使人们的消费方式从自我积累转向信用支持型确实需要一个心理调整的过程。
(二)我国居民收入的约束
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经验,居民是否具有负债的经济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他的收入水平。如果居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不高,期望通过消费信贷启动市场扩大需求是不现实的。
1.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对未来增长缺乏信心。收入与负债消费构成重要的函数关系,收入越多,消费负债率越高。目前,我国居民总体上收入水平不高,收入增长不快,而且预期收入不稳定,信心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增长。
2.居民收入差距悬殊,影响消费信贷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之间、城镇居民之间、不同地区之间收入水平差距不断扩大。目前,我国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较为严重。大多数人收入不高,消费能力有限,少数高收入者消费倾向偏低,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三)不良的消费信用环境及个人信用制度不良的约束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信用是个人立足的基础,也是从事社会交往的“通行证”。每个人都十分珍惜它,尽力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建立自己良好的信用记录。因为个人信用的有无与优劣,是个人能否得到贷款及贷款条件如何的先决条件。个人信用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150年历史,但我国很长一段时间这一项却是空白。
(四)银行现行信贷制度的约束
受传统的思想观念的束缚和影响,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主要对国有企业提供资金供给,形成了商业银行单一的资产结构,一直以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己任,主要从事企业法人为主的贷款对象的批发业务,他们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型私营企业尚且十分“慎贷”,更何况单个的个人消费者。银行内部缺乏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办法,各相关部门缺乏协调的配合。
四、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的建议
(一)转变传统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消费意识。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消费信贷风险转移制度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机构、评价指标三个方面。建立消费信贷风险转移体制,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担保法》,把消费信贷担保规范写入《担保法》中,其次完善信贷风险保险制度,把消费信贷纳入商业保险中,使银行的贷款风险被有效的转移,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二级市场,通过消费品的二级市场来转化和释放风险,使抵押物品的拍卖、变现在风险形成后能顺利进行,积极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将此衍生产品在信贷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使贷款业务风险与信用衍生品业务风险进行对冲,以降低银行消费信贷风险。
关键词:影子银行;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6-0140-02
一、中国影子银行的现状
(一)中国影子银行的范畴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影子银行主要由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及交易公司、市场性金融公司(如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结构化投资实体(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房地产投资信托)等组成,其主体较多,结构复杂。与之相比,中国的影子银行出现较晚,仍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杠杆率使用等有着严格限制,对金融创新也抱有审慎态度,因此中国的影子银行产品较为简单、运作尚不成熟、具有典型中国特色。
央行调查统计司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小额贷款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性机构。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特征
1.不受监管。严格地说应该是“不受现行制度监管”或“现行制度对其监管较低”。与传统商业银行受到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经营范围等监管要素限制不同,影子银行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外,能够通过从事特殊业务进行监管套利,从而规避监管成本,实现高利润。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问题的重视,关于影子银行监管的立法与实施工作正逐步展开。“不受监管”很可能成为影子银行的过去特征。
2.高杠杆率。影子银行几乎全部采用杠杆操作的方式,以少量资金撬动大额资金。而为了获取高利润,又往往会采用高杠杆率操作。尤其在美国,影子银行通过发行新型的金融衍生品,不断扩大其资产与负债规模,出现了典型的高杠杆率情况。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部分影子银行持有的权益性证券杠杆率高达100∶1,而主要投行的杠杆率也达30倍以上。
3.期限错配。影子银行通过资本市场短期融资获取资金,投资于证券化的、期限较长的资产,因长短期利率不同而获得利差,同时取得投资收益。期限转换使得影子银行的资产与负债存在时间错配的情况,其短期负债一般是在一年以内,长期资产一般需持有三年以上。这也使得影子银行在危机中容易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问题。
4.不透明性。影子银行通过发行各种复杂的金融产品进行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终端投资者很难了解通过多重组合与证券化包装后的基础资产信息。同时,影子银行交易缺少类似股票二级市场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影子银行为了追求产品规模与高利润,规避金融监管,往往会有意掩饰业务的有关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其不透明性。
5.体制性。中国的影子银行大部分都受到政府的密切关注,确切地说是体制内创新外加体制外金融活动。之所以区分体制内外,是因为体制认可是影子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以民间金融为例,这种民间自发的金融创新行为,产生于金融抑制背景之下,受制于制度规范匮乏,各种纠纷和异化问题难以解决。早在20世纪90年代,各种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盛行,政府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全面打压,民间金融几乎在一夜之间消失。今天的民间金融虽然不再受政府压制,但区分合法和非法金融的界限,需要体制和法律认可先行,民间金融对其拥有的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处置权等等只是部分拥有,且投资领域受到严格控制。
6.无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国的影子银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过程。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欠缺,风险难于分散,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同质化仍然较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来解决。而目前的金融创新仍然是体制内的资产持有形式转化,资产杠杆化程度不高,资金利益链条还不长。
二、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截至2011 年7 月末,中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 023 万家,占工商部门注册的工业企业总数的99%,其企业总产值、利税总额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0%、50%和近70%,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80%,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中国出口总值的60%,完成的税收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3.2%。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极不相称。据统计,中国600 万户中小企业仍然处于资金紧缺之中。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成为制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中小企业在资金使用上有需求小、要求急、周转快的特点,单纯沿用对大企业的贷款品种和贷款审查方式,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需要,往往会使企业贻误赚钱良机。据调查,当前银行办理一笔贷款,通常需要经过七个环节,时间少则1个月,如果加上担保、抵押、登记、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笔贷款从审批到发放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审贷管理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短、平、快要求,使部分中小企业失去申请贷款的信心,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中小企业存在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不佳及其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信息不对称、综合竞争力不足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原因。中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缺乏高素质管理技术人才和相应的内外部监督管理机制,经营中随意性大,变化快,固定性差,较为封闭的运行方式及弱势群体形象,不仅使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低,社会公信度欠佳,而且很多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合,会计账目不清,所提供的各种财务报表与会计资料,大多未经专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证。当中小企业寻求信贷支持时,银行因信息不对称,难以准确判断其信用程度,往往会做出逆向选择,使中小企业贷款难,为克服融资困难,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千万百计隐瞒与己不利的各种信息,又会产生另一种与市场规则相悖的逆向选择,形成道德风险。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银行信贷供给缺乏符合条件的需求者,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缺乏供给者,贷款供需形成明显错位,信贷支持政策自然也就无法落到实处。
三、中国影子银行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中国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影响
从影子银行的资金供给来看,影子银行作为降低融资交易成本的一种组织创新,具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1.信息成本优势。信息优势既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判别上,也反映在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社会和血缘等原因,影子银行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的状态和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正是由于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使得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正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
2.交易成本优势。影子银行交易的手续简便,交款及时;工作时间灵活,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随时办理业务;贷款的抵押要求视当地情况和借款人能力而定,条件较为宽松;当借款人还款困难时,借贷双方可能重新安排借贷合同。这些因素都特别符合中小企业融资时效性和灵活性的要求,具有显著的交易成本优势。
3.执行契约的动力机制优势。影子银行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社会联系也是一种无形的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因此,借款人一旦不履行契约,其社会成本就会相当高昂。
总而言之,影子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一是影子银行经营的灵活性,可以保证中小企业多样性的资金需求;二是影子银行相对于传统银行的优势和特征,有效地缓解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助于信贷市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从而增加中小企业融资决策的灵活性。
(二)中国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的局限性
影子银行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第一,民间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影子银行的交易活动一般只能在一个狭小的地域内进行,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经济活动的金融需求,通常只是在正规金融部门发生市场失灵情况下的一种次优选择;第二,民间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资产规模小,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较弱,容易遭受金融危机和挤兑等突发事件的打击;第三,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容易产生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
四、结论
中国影子银行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发展迅猛。鉴于中国社会经济的特殊性,中国影子银行具有不受监管、高杠杆率、期限错配、不透明性、体制性和无资产证券化过程等特点。另一方面,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遇到种种瓶颈,急需突破口。而影子银行具有信息成本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及执行契约的动力机制优势,中小企业自然会愿意也更容易通过影子银行来筹措资金,满足其创业资金、流动资金和发展资金的需求。不过由于民间资本的关系型特征、资金规模有限以及缺乏法律规范和保护等原因,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具有一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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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四会计报表的编审
五附件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度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5应收票据
4106应收账款
5108预付账款
6110其他应收款
7115材料
8116产成品
9117对外投资
10120固定资产
11124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12201借入款项
13202应付票据
14203应付账款
15204预收账款
16207其他应付款
17208应缴预算款
18209应缴财政专户款
19210应交税金
(三)净资产类
20301事业基金
21302固定基金
22303专用基金
23306事业结余
24307经营结余
25308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26401财政补助收入
27403上级补助收入
28404拨入专款
29405事业收入
30409经营收入
31412附属单位缴款
32413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3501拨出经费
34502拨出专款
35503专款支出
36504事业支出
37505经营支出
38509成本费用
39512销售税金
40516上缴上级支出
41517对附属单位补助
42520结转自筹基建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
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节后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项目。
第105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
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同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
2.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
(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单位购入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日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就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业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事业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6.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
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模设置明细账。
第117号科目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
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安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本科使用方法:
(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124号科目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贷款时,借记“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各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科目适用于实际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
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坟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2.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8号科目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9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10号科目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各单位应按所交纳的税金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
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用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02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303号科目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2.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
3.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詈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4.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5.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
6.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明细账。
第306号科目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面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外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贷记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科目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售金”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科目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单位计算出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3.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
5.分配后,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中以注明。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用途如需调整,应填写“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
第403号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哑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项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405号科目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本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第409号科目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以并设若干总账科目。
第412号科目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2.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方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413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如“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捐赠收入”等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10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事业单位拨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或专项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3号科目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专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
3.事业单位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
第504号科目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浏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人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实际成本。
2.经营支出一般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单位,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3.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2.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账。
4.对于成本核算业务较复杂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月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产(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
第516号科目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7号科目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20号科目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