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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议讨论发言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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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议讨论发言

第1篇:工会会议讨论发言范文

根据上级的要求,今天,我们**街道党工委在这里召开街道层面的“彰显省会担当 我们怎么干”解放思想大讨论会议。这既是动员部署会,也是交流讨论会,更是意见征求会。参加今天会议的有**街道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11个社区书记主任,以及驻街企业代表:......等,他们将对此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建言献策,让我们对他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今天的会议共有四项议程:

一是由党工委副书记**同志传达市、区相关会议精神,并宣读**街道关于开展“彰显省会担当 我们怎么干”解放思想大讨论的活动方案;

二是围绕“彰显省会窗口担当、展现**先锋作为”主题,针对6个方面的工作,由相关责任领导分别进行发言

三是由社区干部代表、居民代表和驻地单位代表依次发言,对此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建言献策。

四是街道党工委书记**同志讲话。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请肖抗同志传达市、区会议精神,并宣读**街道关于开展“彰显省会担当 我们怎么干”解放思想大讨论的活动方案。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分别有请......同志就改革攻坚、基层党建,政治生态、产业发展、民生实事、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共6个方面的工作进行发言;

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请社区干部代表、居民代表和驻地单位代表依次上台发言,对此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建言献策。

首先有请社区干部代表...发言;

有请居民代表...对街道相关工作建言献策;

下面欢迎驻街单位(企业)代表爱对街道相关工作建言献策。

下面进行会议最后一项议程,请街道党工委书记**同志作讲话。

......

刚才肖抗同志解读了区委、街道“彰显省会担当 我们怎么干”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方案,**书记对街道“彰显省会担当 我们怎么干”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作了全面安排部署,阐述了这次活动的重大意义,点明了活动的主要任务、方法措施和预期目标。我们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此,我简要强调三点:

第一,要思想统一,高度重视。全街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凝聚扛起省会主城区主担当共识,贯彻落实市委对西湖“突出抓好‘五项重点’,只争朝夕谋发展、奋勇争先走前列,在彰显省会担当进程中‘争第一,创唯一’”的工作要求,聚焦“竭力打造‘四梁八柱’,加快建成‘幸福西湖’”总目标,提升工作标杆,强化执行落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首要工作任务来抓,切实抓牢抓实。

第2篇:工会会议讨论发言范文

用图形圈起关键词

在传统的会议模式中,大家都习惯于记录与自己相关,或者对自己有利的会议内容。所以,这就容易导致每个人记录的讨论重点,以及对结论的解释可能完全不一致。一场可视化的会议,能帮助我们消除这些阻碍。

在整理会议内容时,可视化工作法需要从发言中寻找关键词,将发言概括成简短精炼的句子。因为概括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可视化工作法整体的质量。所以,在概括的时候,既要尽可能地再现发言原本的意思,又不能过于冗长,否则成员会不明白具体要表达的意思。

为了使讨论的重点更为突出,应该强调关键词和概括内容,并区分出轻重缓急。我们可以运用一些呈现方法来突出重点,比如字体放大、加粗或变换颜色;在关键词下面添加线条或方框;在文章的开头画上各种符号;将标题用各种图形圈起等。

但在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强调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内容,切记不要做过了头。如果把全体内容都强调一遍的话,那和什么都没强调效果是一样的,甚至可能会变得更加难以理解。但是如果重点只是一个个被单独地记录下来,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定位并不明确。这个时候你需要的是结构化。

结构化分为“将相同的意见聚集在一起排列起来”和“分清聚集在一起的意见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两个阶段。前者可以使用各种图形来表示聚集,后者一般使用箭头符号来表示关系。

一般来说,图解工具大致分为四种类型,每一种又分为很多种不同的工具。

不遗漏不重复地归纳意见――“树状图”。按照层次的不同将项目逐个按阶段进行归纳的图解,逻辑树状图等。

重叠产生新的构思――“社团型”。通过整理不同小组的相互重叠情况来寻找新的关系的图解,圆形交错图等。

按时间的变化进行整理――“流程型”。沿着时间变化和因果关系等基础轴来归纳意见的图解,流程图等。

当机立断地分割讨论――“矩阵型”。绘制表格来归纳,以及按照切入点整理意见的图解,T形图表等。

为了达到最好的结构调整,我们可以将讨论的全部内容重新整合,也可以将难以理解的部分,单独拿出来重新整理。

理清你的逻辑

在记录发言的时候,我们不可能把所有的发言都记下来。准确地选择会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显得尤为重要。不善于取舍发言内容,就找不到重点的话,从而会议变成了不得要领的记录,无法进行更深层次的讨论。而可视化工作法的好与坏也取决于归纳能力是否得当,这就要求记录人能正确地理解发言的含义。

纵向逻辑抓住头绪

一般大家交流的时候总是把精力集中到“我想……”或者“应该……”这类结论上。因为发言人都自有他独特的思考过程。大多数的情况是,从事实和经验出发,凭借各种标准及原则进行理解和判断之后,最终得出结论(意见)。我们把这个过程称之为推论,而这个思考的过程就是纵向逻辑。

横向逻辑抓住定位

相对于纵向逻辑,横向逻辑能表示“发言的定位”。一个题目(论点),可以有多个思考的切入点。例如,谈起“我们公司应该……才好”,是从客户的立场来考虑,还是从公司的立场来考虑,角度不同,领会到的意思也不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不是应该这样做吗”,还有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

现在正在谈论的题目,都有哪些切入点?每个发言内容又有哪些主张?整理好这些,自然就弄清了各个发言在整个讨论中的位置,这就是横向逻辑。

沿着纵横逻辑的方向倾听别人的谈话,比起只听结论更容易深入理解谈话的含义。在摸不清发言内容头绪的时候,可以提问“为什么那样想”,以此理清意见的条理及定位。

大多数情况下发言可以分成几个部分。有人按照“背景判断标准结论”的顺序说明,也有人按照“假设验证①验证②考察”的排列法进行叙述。一旦找到发言的结构,就容易判断发言的重点在哪里了。

分组建立关系

人们通常不善于理解复杂的事物。比如说,从口袋里取出硬币全部倒在桌子上。只有几枚硬币的话,瞬间就能判断出有多少钱。可是一旦超过五六枚,如果不先分清种类,一种一种数清楚,就无法知道是多少钱。

可视化工作法也是同样,尽量把讨论的内容分成三部分,最多分成五六个项目,如若不然,成员们就不能同时把握全局。因此,分组化和建立关系是必要的。

分组化可大致分为“从树枝到树干”(归纳型)和“从树干到树枝”(推论型)两种。

从树枝到树干(归纳型的分组化)

归纳型分组化就是将相似的内容集合到一起建立一个小组,小组和小组再集合建立中型小组,按照这样的步骤,最后建立大型小组的方法。

归纳型的方法,不需要特别的技巧,是全体成员都能参与完成的协作。但是,花费的时间比推论型要长,因为是从细小处着手不断累积,所以难以掌控整体的平衡,并可能会遗漏某些内容。

从树干到树枝(推论型的分组化)

从某个切入点出发将整体分为2~3个小组,并在已分出的小组中,再继续分出小组的方法就是推论型的分组化。找准切入点,内容就能够在短时间内很好地进行结构化。如果找错了最初的切入点,最终将导致失败。因此,不熟悉这个方法的人很难运用好它。

不管使用哪种方法,用另一种方法进行再度验证,是结构调整的秘诀。比如说,如果是从最小的小组开始,那么,就从宏观的角度来检查,看看已经建立的小组间关系是否平衡。反之,就从微观的角度来检查,看看小组是不是已经收集齐全。这样做,利用了双方的优点,可以完成理想的结构化。

但是,无论从哪种方法下手,都会为“切入点”而烦恼。比如,关于“我们组织的特征”的意见,可以大致分为“优势”和“弱点”两个小组。或者从内容着手,分为“人”、“物”、“资金”、“信息”等几个小组。

框架结构相当于整理信息时的准则。知道得越多,归纳总结时的视点就会越广阔。当讨论陷入困境时,可以提议“是否能够按照这样的框架来讨论呢”。只是,虽然被称为准则,但并不一定能确保只要掌握框架结构,讨论就会顺利进行。完全依靠它的话,不仅可视化工作法,讨论本身也会变得普通而乏味。

可视化工作法不只是记录,还是一种讨论的工具。在意见匮乏的情况下,还可用于复习从开始到现在的经过,明确论点的所在,引导成员提出新的见解。或者,当讨论陷入焦灼状态时,还能够防止会场气氛过于激烈。在冷却头脑的同时,用全新的视点来重新审视会谈本身,能够发现意想不到的突破口。

可视化实战场景

在我们周围可以用到可视化工作法的场合有很多:正式会议,同事朋友在一起的非正式会议,与客户的贸易谈判和商洽,在自己的笔记本上整理讨论记录、采访记录等。但是,不同的会议场合,它所使用的可视化方法各有不同。

普通例会

这种会议时间短、周期固定、参与的人数较少,并且讨论的内容大体上已有所设定。这种会议可视化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

首先,在帮助大家重新认识议题(讨论事项)的同时,提醒大家认清议题的分量。同时标注上预定的结束时间,营造出在时间内必须完成讨论的气氛。

其次,依照决定了的议题按顺序讨论,分条罗列出大家提出的意见,并根据会议中所做出的决定,明确行动方案。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每一条决定都必须确定出由谁来做,期限是多久等。

想法和问题意识相互磨合的场合

像这样的会议,在让成员们各抒己见的同时,还必须具备统一成员观点的步骤。因为是自由的谈话,所以不使用可视化工作法似乎也可以。但是如果有人提出了与要点密切相关的意见,却不能作为记录保留下来。结果无法确认大家有哪些共同的想法,会议将变成与会成员随便发泄情绪的地方,最终不了了之。因此,即便是自由随便的谈话,也应当保留记录。

首先,不停地记录提出来的意见,开始可以进行单纯的地罗列,随着会议的进行渐渐弄清各个意见的定位以后,再擦掉琐碎的信息,并将内容分组化。这样,即使在讨论跑题或重复的时候,这样的记录也不会妨碍会议的进程。

像这样把可视化图表展现在成员面前,成员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现在正在讨论什么,以及到现在为止都谈论到了哪些内容。尽管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意见,但是大家基本上都抱有相同的认识,同时,图表还增强了成员的共同感,使讨论向积极的一面发展。

在必要的场合进行全面性的讨论

这种类型的讨论容易跑题,论点容易偏离,所以谈话必须网罗所有需要讨论的内容,不能有所遗漏(例如,只讨论到了组织的弱点)。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最适合使用能够网罗必要论点的图表。能够提供合适的图表当然会起到很大作用,但我们需要把握好出示图表给成员的时机和方法,不能给成员造成“仿佛被框架束缚着不舒服”的印象。而且,在按照讨论内容填充图表的时候,是一格一格按顺序往图表里填写内容,还是想到哪里就把意见随手写到空格里,哪一种更合适应该由成员来选择。这样有助于会议的推进。

在各抒己见的研究会中

由于这类场面,出现的意见会很多,为了营造出积极接受所有意见的氛围,我们可以使用大量纸和卡片式图表。

因为很难想象出大家会提怎样的意见,所以,比起将意见按顺序依次排列的目录型,我们更应该选用可以从四面八方分散记录的曼陀罗型图表。先将题目写在纸的中心(要大一些),然后开始在它的周围记录意见。

第3篇:工会会议讨论发言范文

【关键词】文书写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1.引言

会议是人们为了解决某个共同的问题或出于不同的目的聚集在一起进行讨论、交流的活动,它往往伴随着一定规模的人员流动和消费。作为会展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型会议特别是国际性会议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市政建设、创造经济效。会务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会务工作文书总结直接影响到整个会议的成效及后续工作开展的力度与实施效果。本文主要针对会议方案、会议通知、会议讲话稿等的特点、类型与写作要点等进行了论述。论述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特点、类型与写作要点,分析了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的区别。

2.会议记录

在会议召开的过程中,由记录人员把会议的组织情况和具体内容记录下来,就形成了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记录会议的组织情况,一般要求写明会议的名称、开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主持人、记录人等;另一部分是记录会议的内容,要求写明发言、决议、问题。这部分是会议记录的核心。

2.1会议记录的基本要求

会议记录主要有如下要求:

准确写明会议名称,开会时间、地点,会议性质。

详细记下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应到和实到人数,缺席、迟到或早退人数及其姓名、职务,记录者姓名。

忠实记录会议上的发言和有关动态。

记录会议的结果,如会议的决定、决议或表决等情况。

2.2会议记录的重点

会议中心议题以及围绕中心议题展开的有关活动。

会议讨论、争论的焦点及其各方的主要见解。

权威人士或代表人物的言论。

会议开始时的定调性言论和结束前的总结性言论。

会议已议决的或议而未决的事项。

对会议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言论或活动。

2.3会议记录的写作技巧

会议记录需要满足一快、二要、三省、四代。一快,即记得快。二要,即择要而记。三省,即在记录中正确使用省略法。四代,即用较为简便的写法代替复杂的写法。

3.会议纪要的制作

会议纪要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2]。会议纪要是独立的公文文种,是会议的总结性文件,是对会议成果的如实记录和集中整理。会议纪要必须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加工整理而成,但它又不同于会议记录,它重在“纪”字上,是对已开会议的内容进行了归纳梳理,是一种经过加工的兼有备查、传达和指导性的下行文。

3.1会议纪要的写作特点

通知具有如下特点:

纪实性: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的宗旨、议程、决议等整理而成的公文,必须如实反映会议内容。

概括性:会议纪要并非记录,要对会议内容综合概括,归纳精髓。

约束性:对于会议纪要,作者无权变动会议议定事项,更不能随意改动会议上达成的共识和形成的决议。

3.2会议纪要的类型

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下面两类:

办公会议纪要――用以传达由机关、单位召开的办公会议所研究的工作、议定的事项和布置的任务,要求与会单位和有关人员遵守执行。

专项会议纪要――是指专门工作会议、专题讨论会、座谈会、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会议形成的纪要。

3.3会议纪要的标题

会议纪要的标题应采用下面几种命名方式:

会议名称十文种

发文单位名称十会议名称十文种

纪要内容十文种

正题十副题

3.4会议纪要的正文

(1)开头部分――会议概况

开头部分要高度概括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召开的目的、指导思想或依据;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名称和主持单位及与会代表;

会议的主要议程;

会议的主要收获和总体评价。

上述各项,并非每件会议纪要都需要具备,要根据需要取舍及论述详略。会议概括完成后,可用“会议纪要如下”或“会议确定了如下事项”为过渡转入会议主体部分――主要精神部分。

(2)主体部分――会议事项,即主要精神:主要撰写会议讨论问题的意义、目的、工作情况、今后应注意的事项及工作的安排。

可以选择应用不同的方式撰写:

条项式写法:把讨论的问题和决定的事项,分条分项写出。会议讨论了几个问题,纪要就以几个问题各自成一点写出;

综合式写法:按性质综合为若干部分,然后逐一写出。这种写法有利于概括丰富内容,从原则高度上把问题说深讲透;

摘录式写法――摘要直记会上发言内容,按发言顺序或按内容性质归类写出。这种写法可以使人觉得客观、真实。

会议精神撰写注意事项:

要综合提炼会议结论,善于区别一般意见和表态性的结论意见;

要善于抓住主管领导人或某些权威人士发言的精神实质;

要紧紧抓住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尤其是其总结性发言;

要把握多数与会人员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问题产生分歧而最终未能统一时,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结论性意见。

(3)结尾部分:一方面会议纪要可以在最后提出要求和希望,或发出号召;有的会议纪要则将要求和希望放在会议主体的主要精神部分。另一方面,此部分一般对会议评价或向会议主持单位表示致谢等。另外,标明成文日期,日期也可在题注中标注。

4.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主要区别如下:

性质上:会议记录不是公文,是会议的原始记录,用于存档备查;而会议纪要的性质是法定公文,要发送给有关单位,写作要求按需使用,不是每会必写。

内容上:会议纪要是对会议记录进行整理加工的会议上达成的一致认识,是会议内容的要点;会议记录是会议发言的原始记录,基本上应该做到有言必录、全而不遗,每会必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不加整理归纳。

形式上:会议纪要基本上按照行政公文的规范格式;会议记录没有统一的格式,多是各单位自定。

功能上:会议记录一般不公开,无须传达或传阅,只作资料存档;会议纪要通常要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传阅,要求贯彻执行。

5.结语

本文针对会务工作文书写作,论述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特点、类型与写作要点,及其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的区别。对于会务文书写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第4篇:工会会议讨论发言范文

我们纪念改革开放30年,当然要从那易被忽视的36天开始。《中国新闻周刊》专稿披露其中内情,现摘编如下。

怎能心平气顺讨论经济工作

1978年11月10日,中央工作会议开幕,在开幕讲话中为会议确定了三项议题:一、讨论如何进一步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尽快把农业生产搞上去;二、商定1979年和1980年两年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三、讨论李先念在国务院务虚会上的讲话。接着,提出,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先讨论一个问题,就是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坐在台下的于光远全程听了的讲话。于光远事后评价说,对于华的讲话,“大家――包括我在内――是比较满意的。的确是一个热心建设的人,情况掌握得不错,思想也开放。粉碎‘’后他的确想好好地干出一点名堂来。”

但同时,与会者也注意到,在讲话中没有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还在坚持的“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抓纲治国”的十一大路线。

其实,出席会议的很多人是拥护工作重点转移的。然而,当时许多重大是非问题没有厘清,成千上万件冤案尚未,“两个凡是”还压在人们头上,与会者怎能心平气顺地讨论重点转移和经济工作?

陈云捅破“窗户纸”

刚刚开始分组讨论,以擅长经济工作而闻名的老资格领导人陈云,就在东北组作了一个爆炸性发言。

11月12日,陈云在东北组的发言中提出了6个问题:一、薄一波等61个叛徒案,他们出“反省院”是中央决定的,不是叛徒。二、1937年和1940年,中央组织部相继作出决定,就是从反省院出来履行过出狱手续但后来继续干革命的同志,经审查可以恢复党籍。陈云提出,这些同志不是叛徒,应该恢复党籍。三、陶铸、王鹤寿等同志现在或者被定为叛徒,或者留着一个“尾巴”,应重新复查。四、同志对党的贡献很大,他的骨灰应该放到八宝山革命公墓。五、中央应当肯定“”。六、康生的错误很严重,应当给予批评。

其实,一些老干部对陈云“放炮”并不感到意外。中央工作会议之前,他们已就一些问题有过沟通。

张爱萍之子张胜向记者透露了一个鲜为人知的内情。张胜的弟弟张品,当时是王震的秘书。工作会议前,王震曾委托张品,就“61个叛徒”问题征求了张爱萍的意见。

当时的中国有一个特殊现象,就是干部子弟经常充当老干部之间的联络员。张胜说,张品是一个,的侄子叶选基、儿子叶选宁,以及的儿子胡德平,都是当时十分活跃的“联络员”。

叶选基也向记者证实,中央工作会议召开前后,陈云、耿飚、王震、王诤等老同志有过串联。叶选基和这些老同志的子女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并担负着通告消息的任务。叶选基说,串联的中心议题是“邓小平复出”和“”两个主题。

在陈云发言后的第二天,要求转入农业问题的讨论。可是,各组在讨论时,纷纷对陈云的讲话作出强烈回应,从而把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呼声推向高潮。

万里、王首道、康克清积极支持陈云的发言,要求迅速解决这6个问题;发言要求把中遗留的大是大非问题搞清楚;萧克发言要求为“”;杨得志提出要为武汉“7・20”事件彻底;陈丕显提出,上海“一月风暴”的问题要搞清楚;胡乔木就“少宣传个人,不搞新的个人崇拜”提出了建议。

这些在党内享有很高声望的老革命家,接二连三地发出重炮,把“凡是派”轰得晕头转向。

此时,只有对“”等作出明确表态后,才有可能引导会议进入经济问题的讨论。11月25日,宣布了9条决定:1.关于“”,他承认“问题解决得还不彻底,还没有为的性质”,并且代表中央宣布,“完全是革命的群众运动,应该为公开彻底”;2.承认“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是错误的”,撤销有关的全部中央文件;3.为“”;4.为薄一波等61人;5.的骨灰放到八宝山革命公墓;6.为陶铸;7.为杨尚昆;8.对康生、谢富治进行揭发批判;9.“”中的一些地方性重大事件,由各地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从1978年5月《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到11月中央工作会议召开,真理标准讨论在全国开展得轰轰烈烈。真理标准讨论的提出者、发动者、组织者,以及提出和坚持“两个凡是”、反对真理标准讨论的主要人物都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因此,会议开幕不久,许多人就在分组会的发言中讲到这场讨论。11月25日,宣布9条决定后,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更加热烈。

承认“两个凡是”错了

12月13日,在闭幕式上的讲话中承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汪东兴也在这一天作了书面检讨。

说,1977年3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所讲的关于“凡是作出的决策,都必须拥护;凡是损害形象的言论,都必须制止”,这些话讲得绝对了。

他还说,1977年2月7日中央“两报一刊”社论《学好文件抓住纲》的社论中,也讲了“凡是的决策,我们都坚决拥护;凡是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这“两个凡是”的提法就更加绝对,更为不妥。

于光远说,对的这个讲话,会议出席者基本上是满意的。他“承担了‘两个凡是’的责任。一个在党内担任最高领导职务的人,能够做到这一点是不容易的”。“就我所知,这样的事似乎没有,至少是很少”。

这时,中共的“第一提琴手”,名义上虽然还是,但实际上已经是邓小平。

12月13日,邓小平在闭幕式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邓小平的这个讲话,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献。《邓小平文选》收入这篇讲话时作了这样一个注释:“邓小平同志的这个讲话实际上是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

第5篇:工会会议讨论发言范文

一、研讨主题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指导,认真贯彻的讲话精神,开展以“严以用权”为主题的学习研讨会,围绕“公正用权”,反思为官不正;围绕“抗震精神”,反思干实事不实两项要求来查找存在的问题开展讨论。以期进一步促进党员转变作风,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求真务实的作风、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财政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发展。

二、会前准备

1.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按照活动要求,组织全体党员近期进一步学习、“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关于“三严三实”活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重点内容和文件精髓进行再学习,再提升。

2.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列出问题清单。

参加学习研讨的领导干部要突出问题导向,联系个人思想、工作、作风实际,联系个人工作职能、岗位职责,查找用权不严的具体表现,认真撰写发言提纲,要结合“严以律己”、“严以修身”两个专题学习研讨的成果,认真查找梳理“不严不实”问题具体表现,列出问题清单,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其余党员要围绕会议主题认真准备发言提纲,要对个人在工作职能、岗位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并进整改。

三、召开学习研讨会具体安排

(一)会议时间:2020年9月28日。

(二)参加人员:全体党员

(三)会议地点:财政局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

(五)会议记录人:

(六)会议纪律

1、无特殊情况,党员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

2、会议时不得交头接耳,关闭通信工具。

(七)会议议程

1、学习黑委组发【2020】74号文件精神;

2、组织观看《焦裕禄》、《天上的菊美》等影视作品;

3、领导干部依次围绕“严以用权”专题讨论发言;

4、党员干部依次讨论发言;

5、县协调小组同志对专题研讨会情况进行点评及工作要求;

9、党组书记同志讲话;

第6篇:工会会议讨论发言范文

一、大讨论主题:转作风,干事业

二、参会人员:各村(居)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场镇单位负责人,共63人。

三、主持人:乡人大主席庞音雄

四、会议主要内容

(一)乡长钟权讲中国梦。讲述中国梦的发展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圆梦”的唯一道路,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干部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并安排了当前工作。

(二)乡党委副书记谢蓝天做主题为“廉洁从政、实现梦”的讲话。党员干部需要加强学习《廉政准则》,深化认识,要求真务实、认真履职,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四)乡党委书记蒲国勇传达了县委6月6日主题教育活动大讨论会议精神,并做主题为“改进作风,建设美丽和谐”的讲话。一是要从发展的高度,认识大讨论活动的意义;二是要从把握活动方向的高度,明确机关作风建设;三是要从塑造干部形象的高度,认识存在的问题;四是要从取得实效的高度,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奉献型、竞争型、服务型、落实型“六型”政府。

(五)干部讨论。全体干部各抒己见,讨论热烈。副乡长尹茂成首先发言:干事业,领导干部要做到“上行下效、表里如一、持之以恒”抓落实。党政办主任何经平发言:“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干部做到三点:一是干部沉下去,民意收上来,当好人民的服务员;二是算好人生、自己、社会、群众“四笔账”,当个明白人,以德论英雄;三是振奋精神,创新工作,做事业创事业。计生办主任吴永鑫发言:我们乡镇干部要坚守信念、立足岗位、心系群众,搞好业务工作。村官王黎立发言:村官要用年轻人的热情,努力建设新农村,平时要对群众要有耐心、对工作要有责任心,对困难要有决心和恒心,要创新工作方法,千方百计为村民谋发展。

(六)党员干部承诺践诺。会议现场进行口头承诺,在6月中旬内签订书面承诺。

五、会议效果

(一)、增强干部对自身问题的认识。通过讨论,查找到了自己的不足,工作的盲点,对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有启发作用。

第7篇:工会会议讨论发言范文

不论是建国前还是建国后,人民法院设立审委会制度讨论决定案件,确实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了集体领导的积极作用,尤其在抵御司法干预、保障司法独立、避免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以及统一司法尺度等方面起到其他审判组织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可以说设立审委会制度不是因为什么“中国传统文化”,而是一种为解放中国法官实体实现的问题而设立的。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民法院所承担的调整、规范、裁决人们在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等方面关系的职能和作用越来越明显与突出;与其相适应,人们追求司法公开、公正、民主与平等的司法价值也更加强烈。于是,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组织-审委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作法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并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对之产生怀疑与责备,设立审委会这一制度讨论案件也存在许多缺陷,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委会讨论案件是秘密进行的,讨论时除了审委会委员、承办人、审判长以及记录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进入旁听,因此,审委会明显存在“暗箱操作”的弊端,它与公开、直接等诉讼原则相悖,使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不利于社会与公众对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说,它的设立与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的原则存在冲突的一面。

第二,回避制度的严格执行,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由于审委会对个案进行讨论均是秘密且不定期进行,有哪些人参加讨论、何时讨论,当事人并不知道,致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无法实现,因此,它的设立与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原则也存在矛盾。

第三,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者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判决者却是审委会,造成“审”、“判”分离,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判而不审。这同审与判必须结合的要求相违背,并使合议庭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流于形式,容易使合议庭的成员产生一种依赖思想与心理,审判责任心不强,造成对案件评议不深、不细、不透的现象相当突出。

第四,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个案并不能完全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由于审委会的委员不能参加庭审审理案件,不了解具体案情,特别是对民事、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证据,无暇审查,仅是临时听取案件承办人或审判长汇报,导致审委会难于抓住症结;同时,由于每个委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各有所长,或长于刑事、或精于民事,或谙于行政,只能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发表意见,加上时间紧、案件多,这些主客观条件都使得审委会对案件难于展开认真细致的讨论,在理论上势必降低审委会作为一个专业制度的职能,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谈不上案件质量的保证。

第五,审委会讨论案件,与诉讼制度的不间断原则也是相违背的。按照不间断原则,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回避情形外,不应更换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而应继续审理。而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实际上是更换和替代了合议庭成员,从而与不间断原则不相符合。

二、审委会制度在法院现阶段是否有保留的必要与价值

由于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方式明显的与现代诉讼制度如公开、回避、直接、不间断等诉讼原则相矛盾、相冲突,而且,它所造成的审与判的分离更是违反了审判的内在规律。故,许多人主张应彻底取消审委会制度;当然,也有不少人主张改革与完善审委会制度,以适应审判形势的需要,而不是简单的取消或抛弃。

那么,审委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否有保留的必要与价值呢﹖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现存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未触及与改变之前贸然地取消审委会,其主张与作法是不可取的,这样不仅不利于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而且将削弱法院、法官的独立地位与作用。其理由是:

第一,国家司法体制是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包括司法主体、司法主体的内部组织结构及管理与运作模式。我们知道,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是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司法权是在人大监督下分别由法院、检察院来行使的;各级法院的人、财、物权均由同级的党委、政府所管理和调配;不仅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而且,检察院内部也设立检察委员会。因此,法院行使审判权不仅要受到同级人大的监督,而且还要受到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与制约;同时,更经常受到同级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在这种政治体制下,法院是未有任何司法意义上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可言的,法官的独立更是无从谈起。这样,在法院无法完全独立,法官更难于完全独立以及法院、法官的管理与运作模式未有质的改变的现存司法体制下,作为法院这个单一的司法主体,其关键性的内部组织-审委会,如果被取消了,那么,法院将如何面对上述这些法定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尤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个案的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的检察委员会对法院个案讨论决定行使抗诉权时,法院又将如何的面对与处理﹖我们知道,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的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司法体制中各个主体及其内部组织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居于被领导地位的主体-法院,如果再削弱甚至是抛弃与取消其法定的具有核心性的抗干扰的内部组织力量,在领导主体未削弱其监管力量之前提下,只会促使被领导主体走向更加微弱、更加不利的地步。

第二,综观世界各国政治、司法改革的通例或规律,不论是政治体制改革还是司法体制改革都是自上而下的,且都是同步的,不存在自下而上,且一方单独行动,其他各方未动的情况。假如我国的司法体制真正彻底改革并真正实现了法院、法官的完全独立,国家的立法、行政两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法律意义上完全对等且司法权单由法院一机关行使,没有其他机关再来分享司法权,则法院的审委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它已失去存在的社会条件及司法基础。

第三,审判方式改革同其他机关改革的最大不同之处是它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决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脱离法律另搞一套,甚至做出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相冲突的行为。不言而喻,法院是依法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忠于和遵守法律是其基本特征和关键性的价值取向。如果认为法院改革可以另搞一套,可以避开法律或者突破法律界限来搞所谓的创新,那是一种幼稚的想法,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极为不妙的。因为法院将给世人这样不好的印象即有法不依,随心所欲,为一种实用价值来临时牺牲国家法律的尊严与价值。有的人对改革总是持这样的观点,认为改革都可以突破现有的法律界限,可以试验,待条件成熟之后,再修改或废除法律。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把社会其他领域中的改革模式搬到司法领域中来。殊不知,其他领域改革,其前提一般都是没有法律设定。同时,实施这些领域的改革可以说都是以行政机关作为改革的主持者,甚至是实施者,行政机关在权限和作为方式上均比司法机关灵活、机动得多,因为国家从未制订一部系统与全面的行政法来约束它,所以社会对其的要求即依法行政较之于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即依法办案其呼声要强烈得多。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改革事项时,如有突破法律的例外,人们是会理解甚至是不足为奇的,但司法机关却不能,因为司法机关在国家已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不能有这方面的作为的,所以,从法治角度来讲,取消审委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行不通的作法,唯一的出路只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与完善。

三、改革与完善我国审委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构思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审委会制度,使之既能克服上述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又能建立起符合现代审判规律即现代诉讼制度的机制,适应今后审判工作的发展需要呢﹖笔者认为,审委会它作为一个具法定优势的审判组织,是完全可以通过改革并完善来适应现代审判规律,发挥更优更好的作用的。同时,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审委会工作机制改革打好了基础,加上审判长选任制的落实,为审委会工作机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动力。因此,改革与完善我国审委会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势在必行。为了使我国审委会制度走向规范与科学,笔者根据审委会工作的任务及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改革与完善的意见与举措:

(一)应当明确审委会的任务与职责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审委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审委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决定权;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却没有此规定,只是对决定是否再审的案件规定审委会享有讨论决定权。实践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审委会都是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来履行工作职责的。有的学者就指出,审委会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都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来进行讨论是不当的,理由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仅是对法院内部的,对于法院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而三大诉讼法则不同,它们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效力应高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不仅对法院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诉讼时一样具有约束力。因此,主张审委会只能按三大诉讼法而不应按法院组织法来讨论决定案件。笔者认为,即法律效力来讲,《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三大诉讼法之间不存在哪个大哪个小的问题,因为它们都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但众所周知,新法优于旧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是一种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与惯例。三大诉讼法制订的时间均分别晚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且行政、民事诉讼法又分别晚于刑事诉讼;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于三大诉讼法来讲,前者应当属于普通法,而后者应当属于专门法,因此,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审委会应当按照三大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分别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讨论,即审委会依法只能讨论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决定是否再审案件及《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的决定是否再审案件,除此之外,审委会不应越权讨论普通的刑事案件和一、二审民事与行政案件。至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也应当具体界定范围,如可用例举方式界定:1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重大涉外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5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6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指令再审案件;7可能宣判无罪案件以上方面为重大案件;8法律规定不明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新类型案件即复杂案件;9合议庭对案件定性、责任承担和适用法律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即疑难案件。明确了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方面的任务与职责之后,就能使审委会把精力放在总结审判经验及其他职能上,并真正贯彻与落实“还权于合议庭”这一法律规定,有效地调动与发挥合议庭的审判积极性及职能之作用。

(二)应当优化审委会委员的结构,改变审委会的委员以行政职务为主的配置与机制,建立起以法律专业知识与丰富审判经验为主的委员配置与机制。

长期以来,法院因为采取行政式的管理与运作,因此,具有行政职务高的人如院长、副院长、庭长总在法院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审委会委员的配置也不例外。几乎全国所有的法院审委会委员均清一色由领导型法官担任,即具有相应行政职务者基本可取得委员资格,正应验与反映了那种“谁的官大,谁的发言权就重要”的观念与作法。其实,这种委员的配置是缺少法律依据的。这种委员的配置不仅使许多委员其法律专业不强,缺少基本的审判经验法院院长、副院长并不都是从法院内部产生,而是从外面调进来,而且造成法官价值取向的错位即促使法官追求行政式的待遇,而不是追求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实际上法院内部改革应从此方面着手。因此,改革审委会的委员配置与结构应是审委会制度改革的关键。我们将如何优化审委会的结构呢﹖笔者认为,除院长这一审委会的主持人不能更换之外,其他任何委员都是可以通过竞争上岗方式提请人大任免来配置的,但竞争上岗的委员其条件必须是:具有大学本科及法律专科以上的学历、具有审判员资格和十年以上的审判工作经验中、高级法院条件可提高,基层法院可适当降低。这样配置的好处是:1能把优秀的法官吸收到审委会中来,增强审委会适用法律的权威性;2制约外部与法院内部人员的不当交流,留住优秀人才,抵制庸才;3由于委员法律专业知识基础牢固,审判经验丰富,这样,复合型的委员将占一定的比例,甚至是很大的比例,有利于审委会对各类案件的正确讨论决定;4由于委员是以专业为主的,不是以行政职务为主的,因此,除院长之外,所有的委员几乎是平等的,等级服从关系取消了,委员平等行使讨论决定案件权的机会就大大增多,公正性就越来越能够充分地体现出来;5客观上促使法官追求法律精神与价值,不刻意追求官本位。

(三)应当彻底改变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运作方式,制定强制性及科学性的操作程序与规则,使之真正符合现代诉讼制度。

良好的资源配置与结构需要良好与科学的运作程序与方式,否则,其固有的优势与价值就难于得到充分的发挥,审委会亦然。长期以来,审委会讨论案件虽然是以民主集中制的名义出现,但由于缺乏强制性及科学性的操作程序与规则,再加上审委会原有的弊端,造成许多委员实际上只起滥竽充数的作用;要么是不发言不了解案情或对法律钻研不精、或畏惧不发言;要么是为附和而简单发言,一切均以听从占主导地位的意见为上策。这种情形就为个别领导利用审委会之名来达到个人之目的创造了条件。笔者认为,制订并改进审委会的运作程序是多方面的,只有这些程序具备并按照其要求严格操作,则就完全可以促使审委会制度符合现代的诉讼原则,具体为:

第一、审委会讨论案件只宜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其他如对证据与事实的认定等工作应由合议庭去完成,审委会对之不能讨论;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列席审委会会议,并且具有同等的汇报权。合议庭在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审委会组成人员的名单及可行使的申请回避的权利。之所以规定这样操作的内容,理由是:重大、疑难、复杂或再审、抗诉案件等,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分歧,往往都是因案件定性难于确定,责任分担难于认定与把握,法律适用或冲突规范难于正确运用所致。审委会对这些案件讨论,可在合议庭认定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来进行讨论决定,从而使每个委员在了解案情,掌握案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评议案件。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列席审委会,一是能使审委会全面了解案情;二是尊重合议庭成员的审理活动;三是防止审委会偏听偏信某个审判长或承办人的意见。这一改革的作法也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的精神基本一致。

第二、审委会对于合议庭认定事实不清的案件可直接开庭审理。审委会开庭审理的情况是:1原合议庭对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2需要提交审委会的案件要求另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的。由于前面已严格界定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因此,审委会每年需要讨论案件的数量将大大减少,这就使它有充分的时间与精力来从事直接开庭审理工作,从而使案件审理的质量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证。也许有人会认为,审委会委员事务那么多,哪有那么多时间与精神来从事开庭审理工作﹖笔者认为,这是法官对本职业持有什么心态及价值取向的问题。如果一个法官不认真把案件作为第一工作需要而热衷于应付其他事务,这本身就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这种现象如果在以行政型委员组成的审委会时还不足为怪的话,那么,在以专业型委员组成的审委会就不应再出现其现象了,即使是为了总结所谓的审判经验,仍应让位于案件的审理工作,因为经验是从每一个案件审理的实践中积累起来的,没有什么比审理好每一个案件更为重要,更富有意义了。

审委会直接开庭审案,可由3—5个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由更多的委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其审理程序与合议庭审理普通案件的程序一样,应当贯彻回避等原则,在法庭认定事实清楚后再提交其案件给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委员回避事由与上述规定相同,所做出的裁判应签署审委会名义。把审委会推向审判的前台,使当事人及社会直接看到法院最高审判组织的水平与面貌,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审委会工作透明度,而且也增加了社会对审委会工作的压力,从而有利于增强审委会的工作责任感和被监督意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三、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发言。首先,合议庭建议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于审委会讨论之前的3—7天把案情报告发给每个委员,使之有充分的时间对案情进行思考与分析。其次,要求每个委员回避的委员例外必须对所讨论的案件写出书面发言材料即每个委员在发言时应以书面形式即案件之定性,责任分担,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见解及理由并就适用法律原则阐述自己的意见与主张;如果听了别的委员发言后有启发,同意或不同意其他委员的意见,可在书面发言中增加或更改,每个委员的书面发言在审委会结束时再交给会议记录的秘书登记备案。之所以作出这种硬性的规定其好处是多方面的,一是促使每个委员全心全意投入对案件的研究,不能马虎应付,从而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与水平;二是提高委员的发言与议案水平;三是使委员明确其发言的责任与作用;四是书面发言既是检验委员的讨论案件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有力凭据,更是对委员工作成绩的良好考核;五是书面发言有据可查,便于后人对案件审查时,明确谁是谁非,同时,也便于错案追究制度真正落实。

第四、审委会决定案件应以记名投票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即不能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虽然这种表决方式只是形式的不同,但其作用却是有质的差异的。众所周知,很多以民主集中制名义出现的决定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映大多数人的意愿,不能真正按民主的程序做出决定,很大程度上是同其讨论发言的方式及表决方式的不科学所造成的,审委会亦然。由于审委会素来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大家都看在眼里,于是很多委员实际上是走过场,跟随他人尤其是领导的意见而举手表决,因为在这种由领导倡导表决的场所,如果某个委员与领导的表决不一致,对委员自己、对领导来讲都是十分尴尬的。但采取记名或不记名投票方式却不一样,因为大家都不知其他委员的表决决定,顾虑一旦消除了,则其表决就能真正反映委员的意见与主张。我们知道,这种科学的民主的表决方式在今天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早已实行,作为表决性的审判委员会应当学习与借鉴这一作法。

四应当建立审委会及委员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增强审委会的活力和工作能力。

第8篇:工会会议讨论发言范文

时间:**年**月**日

地点:五楼会议室

活动名称: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主持人:**

记录人:**

应出席人数:**

实出席人数:**

主要议题:讨论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主要内容和决议事项:

1、支部书记介绍出席本次会议情况。今天召开会议主要是讨论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到党员10名,实到10名,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10名,符合党章规定人数。

2、由支部书记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整体情况。

**,女,汉族,大学文化,**市延庆区延庆镇泰安小区人,1992年7月19日出生,2013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顺达通装卸中心出纳一职。该同志于2017年4月14日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一段时间以来,**同志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成绩比较突出,有较强的责任心,上进心。

3、与会同志对**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充分讨论。

下面请大家对**同志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充分发表意见。

**同志发言:根据支部书记**同志的汇报和我平时掌握的情况,我认为**同志为人诚实,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思想上比较成熟,在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我同意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同志发言:该同志平常工作中成绩比较突出,热爱集体,关心同志,入党动面端正。我同意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同志发言:该同志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志,对党忠诚老实 ,为人襟怀坦白,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所以我同意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同志发言: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和学习中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我同意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同志发言:**同志热爱工作,团结同事,工作勤勤恳恳,不计较个人得失,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我同意确定该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同志发言:该同志平常学习认真,思想进步,工作努力,乐于为同事服务。我同意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同志发言:该同志思想积极向上,热爱工作,积极靠拢党组织,能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认真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我同意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同志发言:该同志对同事和朋友都充满热情和善意,入党动机纯正。我同意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同志发言:该同志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乐于奉献。我同意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同志发言:该同志思想作风正派,对组织和同志忠诚老实,工作踏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我同意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4、对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根据多数同志的表决意见确定**是否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9篇:工会会议讨论发言范文

论文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检委会 实证分析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基本情况

以T市D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情况为实证,对该院检委会委员的组成人员、年龄分布、职务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该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人数为10人,平均年龄在51岁,配有专职委员2名。除专职委员外,其他委员为院党组成员5人;公诉业务负责人1人;监察科负责人1人;政治处负责人1人。10名检委会委员性别上全部是男性。实际上,该院从事公诉、侦查监督业务的女性人才是比较多的,目前,该院有3名女性主诉检察官,但因为担任院领导和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的女性较少,所以没有女性检委会委员。此外,该院对检委会委员是否需持有法律资格证书,具体的办案年限以及年龄上限,并无特别的规定,一般担任院领导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后,就会成为检委会的“当然”成员。从该院近两年的检委会工作来看,2011年讨论案件与事项总数29件,讨论案件26件,占讨论总数的89.7%,讨论事项3件,占讨论总数的10.3%;2012年讨论案件与事项总数61件,讨论案件53件,占讨论总数的86.9%,讨论事项8件,占讨论总数的13.1%。以上数据显示该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主要集中在议案上,议案比例明显高于议事比例。但是,议案多并不意味着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的职能作用已得到有效发挥,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普遍存在着“议案多、议事少”、“讨论程序性案件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少”的特点。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议案决策功能发挥不充分

总体上看,基层检察院检委会“重议案、轻议事”的倾向表现明显,以T市D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1年至2012年两年间,议案76件,议事11件,比例为6.9:1。这可能与基层检察院以办案为主,将检委会讨论范围有意无意退格在讨论案件的范畴,把本应由检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拿到党组会、院务会讨论有关。案件讨论也集中在程序性提请案件上,这类案件案情较为简单,通常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在讨论案件时,检察长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情况也很少。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比例不到12.7%,把大量的精力放在程序性提请案件上,检委会研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自然会有所削弱。

(二)委员任免程序欠科学

1.产生不规范

检委会是检察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检委会委员理应是职业检察官的典范,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检委会组织条例》将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有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认定为当然的检委会委员。不以业务水平而仅以行政身份来确定检委会委员人选,会使检委会委员的行政色彩过浓而专业性不足,因为我们不能确保领导就应然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很多人把担任检委会委员看作是一种政治待遇,甚至把专委作为某些检察官的安慰性职务。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检委会委员的产生无平等的竞争机制,个别优秀的检察官无法进入其中,检察官的荣誉感无从体现。

2.任期无限制

《检委会组织条例》只对检委会委员任职资格有规定,却未提及检委会委员的任期。也就是说,除非检委会委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而被提请免去委员之外,一般检委会委员都是终身制。检委会委员“终身制”和无严格、可量化的考核监督机制,可能会导致部分检委会委员缺乏责任感与使命感,存在“高低水平一个样,工作好坏一个样”的思想,最终发表一些有失水准的意见。

(三)检委会会议程序不规范

1.仓促上会现象时有发生

《检委会组织条例》第9条规定检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是,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例会制度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如T市D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召开时间随意性较大,仓促上会现象时有发生。对于重大、敏感的案件,出于紧急、保密需要,临时提请召开会议有其合理性。但一般案件仓促上会会对检委会执法规范化工作的造成严重破坏,委员难以充分了解案情,议案而不知案,只得从承办人汇报中获取一些零散信息,凭经验发表意见。

2.发表意见不充分

实践中,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虽呈多元化,但法理论证分析明显不足。个别委员碍于情面,即使有自己的主张,或害怕与其他领导意见相反而不愿表达,或表达方式极为委婉,或业务能力不足,仅以“同意办案人意见”、“同意某某委员的意见”而无具体的释法说理,导致发言内容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会议也没有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对个别案件的讨论也呈“一边倒”趋势,检委会凝聚集体智慧力量有限,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3.会议记录不规范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会议记录普遍存在着记录不完整,内容简略,难以详细客观地反映检委会委员的意见等问题。有些会议记录仅有部分委员的观点无理由说明,甚至某些程序性提请的案件只有最后的议定,观点被秘书一笔带过,记录多为某某委员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没有详细记载检委会委员同意的理由。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委会委员多为即兴发言且语速较快,信息量大,检委会秘书难以准确详尽记录。二是检委会委员和秘书对会议记录不够重视。会议记录只是检委会秘书撰写相关检委会法律文书的一个参考,且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也并未要求检委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签名可能导致检委会委员对自己的发言不够重视,因为即使发错言因无签名也不好追究责任。

三、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充分发挥检委会决策指导职能

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重议案轻议事的现状,我们要明确区分检委会与党组会、院务会间的职责范围,该提交检委会的议事,坚决不拿到党组会、院务会讨论。总结指导职能一直是检委会工作的短板,今后检委会的工作要逐步转向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作用,对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开会研究并总结类案规律。检委会秘书可将提请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整理、归类,并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经检察长同意后,通过典型案例等方式适时发布,供检察官学习借鉴,对今后类似的案件办理提供指导。

(二)建立科学的委员任免程序

1.确立委员资格准入程序

笔者认为,要改变领导成为当然检委会委员的现状,摈弃检委会委员的行政化色彩,首先要确立检委会委员的资格准入标准。凡是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且具有5年以上业务部门办案经历的,都有资格竞选检委会委员。放宽准入标准,淡化与行政级别挂钩的行政化色彩,着重考察法学理论素养和办案实务经验,真正将优秀的一线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吸收到检委会,确保检委会工作高效运行。在明确检委会委员资格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制定详细的选拔程序。

2.畅通委员出口

在确立检委会委员资格准入标准的同时,应该疏通出口渠道,打破任职“终身制”。笔者建议每年度对检委会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检察业务知识考试,连续两次检察业务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职权行使,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检察长可以提请人大免去其委员资格。

(三)健全检委会讨论机制

1.实行例会为主、临时会议为辅的会议制度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议大事、定大案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检委会组织条例》要求,贯彻例会制度并严格限制临时会议次数。笔者建议基层检察院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检委会,并且只有对有时限要求而又急需讨论的案件和重大紧急事项,才可提请召开临时会议。例会上,若没有议案或事项需要讨论的,检委会主持人可以组织检委会委员学习检察业务知识,讨论研究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2.讨论程序“繁简分离”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按法律规定需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讨论程序,由专委发表意见后,其他委员直接表决即可。对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增加专家咨询程序,上会前,检委会秘书主动征询专家意见,汇集整理后供检委会委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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