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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方法精选(九篇)

验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方法

第1篇:验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方法范文

引言

综合电子信息系统是指在信息时代的军事斗争环境下, 为满足诸军兵种联合作战任务, 利用综合集成方法和技术将多种电子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有机的大型军事信息系统。综合电子信息系统的内涵包括对各种武装力量的综合、对各种电子信息系统手段的集成。某工程由部署于多个地点、多种平台的多种手段按照约定的综合集成规则构成, 是一个子系统种类较多并有层次结构、各组成部分之间关联关系复杂的体系工程, 该工程包括新建系统、已建系统以及新旧系统的融合, 可称之为特殊复杂综合电子信息系本文由收集整理统。对系统的科学研究方法越来越多, 如系统工程方法论等, 但对这样一个特殊复杂综合电子信息系统的研制建设需要应用并不断创新科学的工程方法。

1.体系工程顶层设计方法

综合电子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必须在系统工程理论和方法指导下进行研制, 以确保最终建设的系统能满足军事需求。随着系统实现途径的不断变革和系统顶层设计技术的不断发展, 由多个综合电子信息系统构成的该工程没有选择先期单系统研制后期集成的简单方法, 而是采用了多视角的体系工程顶层设计方法, 有效指导了该工程项目的研制建设。该工程体系工程顶层设计示意如图1 所示。

图1 体系工程顶层设计示意图

研制团队利用体系结构的设计思想, 根据该特殊复杂系统的使命任务、建设目标、使用环境等, 从装备管理者、用户管理者、装备产品组织者、装备产品生产者、装备产品使用者和装备研制者多视角出发, 在认真分析各方需求的基础上, 对装备体系、装备形态、系统构成、系统技术性能、系统部署与配置、工作模式、工作流程、用户界面、业务流程、产品类型、集约服务、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实施和功能性能评价等要素展开了全面设计; 在工程研制的全过程中展开了多次体系工程联试, 着重设计了综合集成试验科目, 对顶层设计的系统架构和指标体系等的准确性、合理性、先进性、完整性、可达性进行验证; 针对试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设计, 以此指导、推进工程的研制建设, 确保了体系工程综合集成效能的发挥。

2.体系工程工作模式设计方法

为适应装备体系发展的新要求, 该工程的定购方积极致力于相关领域业务流程的再造与优化, 不仅要求某工程的单一系统要适应多变的环境, 更重要的是需要整个体系工程在工作模式上有所创新。为此, 研制团队深入了解各个用户单位的工作模式和对综合集成的需求, 采用了标准规范先行的体系工程工作模式设计方法: 首先在方案阶段设计出多种协同运行的工程工作模式, 拟制涉及工程中各种交换信息数据格式和共享方式的工程标准规范, 然后才展开工程实施和试验验证, 确保了工程运行机制制定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推动了工程新型协同处理流程的建立, 为实现某领域工作转型提供了技术支撑。针对该工程单系统种类多, 承研单位涉及面广,新研、改造和现役系统接入条件差别大的实际情况,研制团队打破装备序列纵向组织使用的传统运用模式, 探索出装备体系中的实体管控和行为管控的方法, 形成了电磁环境和电子目标的普查、详查、协查、合查、控守、跟踪、引导等有效的工作模式, 形成了互补和相互印证的综合优势, 极大地提升了工程综合能力。研制团队深入开展协同指挥、资源共享、数据共享等工程标准规范的研究, 创新性地推出了前端原始数据协同共享、后端实时数据自动共享、后端非实时数据选择共享的数据共享方式, 极大地丰富了工程中各单一系统的数据资源, 大幅度提升了各种数据的利用率, 确保了整个工程组网工作、协同工作的实现。

3.体系工程管理方法

该工程规模大、分布广, 其研制建设周期长、参与人数多、用户需求种类繁杂, 对这样一个特殊复杂系统仅仅依靠现代项目管理方法还是不能满足体系工程管理要求的。为了科学地进行体系工程管理,管理团队采用了现代项目管理和共性技术管理、使用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如图2 所示, 各项管理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有效促进了该工程项目的研制建设。

图2 体系工程管理示意图

理的基础上, 工程管理团队创建了研制总体例会制、研制总师组例会制、研制总体和用户总体定期会商制、督导组巡检督办制、联试工作管理办法、关键技术/ 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研讨等项目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丰富了体系工程研发中跨部门的项目管理模式和机制, 创造了双总体体制的成功工程范例。在创新项目管理的同时, 管理团队通过颁布并强制执行了一套与工程有关的产品技术、过程技术、支撑技术、应用技术等共性技术文件, 用于规范、指导工程研制, 提高了装备研发使用效率。管理团队还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传感器敏捷接入、系统能力动态重组、信息集约服务的协同工作和产品报送的运行机制,目前该运行机制已经基本实现常态化, 取得了显著效益, 提升了工程的整体能力。

4.体系工程评估方法

装备体系的科学发展离不开科学的装备体系效能评估方法的研究。对综合电子信息系统效能评估不仅要对单个装备的功能、技术性能指标进行试验与评定, 而且要对完成各种链接关系的体系工程整体综合集成效能进行评价。由于综合电子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和开放性, 采用传统的综合评估方法往往难以反映特殊复杂系统的多元性、相关性、整体性、结构性等特性。在该工程的研制建设过程中, 研制团队综合运用现有的系统效能评估方法创新了体系工程试验和评估方法, 如图3 所示。

图3 体系工程评估示意图

在工程研制初期, 研制团队对体系工程评估框架进行了顶层设计, 确定了单系统单项量化指标验证y 单系统效能评价y工程总体联试y 工程鉴定试验y 工程综合演练试验的全过程验证体系工程评估方法。研制团队把目光聚焦在总体联试方法研究上, 设置了接入试验、专项试验和集成试验三大类联试项目并研究了各种联试项目的试验和评估方法。根据各单系统研制进展差距大、部署地相距远的实际情况, 研制团队将三大类联试项目按3 个年度分解成阶段联试科目, 分一、二、三共3 个阶段组织研制方、用户方、评测方( 第三方) 开展各项试验和评估。通过总体联试对体系工程的基本技术性能进行了测试与验证。工程开展鉴定试验完成量化指标验证后, 研制团队首次探索实践了利用多种合作目标开展多区域、多辐射源、多手段、多参试地的大规模综合演练试验, 对综合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能进行了综合展示和验证, 为特殊复杂综合电子信息系统的验证评估积累了经验。

第2篇:验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方法范文

“康尔”公司与美国“万顺”签署电子合同的全过程非常简单。宁波康尔绿色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费达力通过电脑打开“万顺”用电子邮件传来的合同,该合同上已经有了“万顺”负责人的签字。费达力通过一个储存了公司电子印章等信息的U盘插入电脑,输入密码后在这份合同上盖上“康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印章,盖上之后,这份合同就具有双方认可的法律效力。整个过程不到2分钟。

该公司专业人士表示,电子签名过程中要“加密”、“解密”,交易双方使用的“密匙”是随即产生的,有1024位乱码组成,实现破译的概率是零。与传统合同相比,数字认证更具有信息的保密性、数据的完整性等优势。

一、电子签名概念的提出

在传统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真实,一份书面合同或公文需要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以便让交易双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或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在法律上才能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签名有两个功能:标识签名人和标识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而在电子商务的虚拟世界中,合同或文件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在电子文件上,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是无法进行的,必须由技术手段替代,电子签名应运而生。

国际上很多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都对其有较为严格的定义或描述。如联合国贸发会的《电子签名示范法》中对电子签名作如下定义: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而欧盟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中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是:电子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其他电子数据相关的数据,作为一种判别的方法。不同的法律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基本上是一致的。电子签名可以大致描述为: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双方交易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不可抵赖性,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迫切需要得到明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电子签名的使用提供了技术和法律保障。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

目前,实现电子签名的方法有好多种技术手段,前提是在确认了签署者的确切身份即经过认证之后,电子签名承认人们可以用多种不同的方法签署一份电子记录。这些方法有:

(一) 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

即将手写签名或印章作为图像,用光扫描经光电转换后在数据库中加以存储,当验证此人的手写签名或盖印时,也用光扫描输入,并将原数据库中的对应图像调出,用模式识别的数学计算方法,进行二者比对,以确认该签名或印章的真伪。这种方法曾经在银行会计柜台使用过,但由于需要大容量的数据库存储和每次手写签名和盖印的差异性,证明了它的不可实用性,这种方法也不适用于互联网上传输。

(二) 生物识别技术

生物识别技术是利用人体生物特征进行身份认证的一种技术,生物特征是一个人与他人不同的唯一表徵,它是可以测量、自动识别和验证的。生物识别系统对生物特征进行取样,提取其唯一的特征进行数字化处理,转换成数字代码,并进一步将这些代码组成特征模板存于数据库中,人们同识别系统交互进行身份认证时,识别系统获取其特征并与数据库中的特征模板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匹配,从而决定确定或否认此人。生物识别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指纹识别技术。每个人的指纹皮肤纹路是唯一的,并且终身不变,依靠这种唯一性和稳定性,就可以把一个人同他的指纹对应起来,通过将他的指纹和预先保存在数据库中的指纹采用指纹识别算法进行比对,便可验证他的真实身份。在身份识别后的前提下,可以将一份纸质公文或数据电文按手印签名或放于IC卡中签名。但这种签名需要有大容量的数据库支持,适用于本地面对面的处理,不适宜网上传输。

2 .视网膜识别技术。视网膜识别技术是利用激光照射眼球的背面,扫描摄取几百个视网膜的特征点,经数字化处理后形成记忆模板存储于数据库中,供以后的比对验证。视网膜是一种极其稳定的生物特征,作为身份认证是精确度较高的识别技术。但使用困难,不适用于直接数字签名和网络传输。

3 .声音识别技术。声音识别技术是一种行为识别技术,用声音录入设备反复不断地测量、记录声音的波形和变化,并进行频谱分析,经数字化处理之后做成声音模板加以存储。使用时将现场采集到的声音同登记过的声音模板进行精确的匹配,以识别该人的身份。这种技术精确度较差,使用困难,不适用于直接数字签名和网络传输。

总的来说,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有很多种,但目前比较成熟的,世界先进国家普遍使用的电子签名技术还是“数字签名”技术。所谓“数字签名”就是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还可进行技术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一般手工签名和图章的验证而无法比拟的。“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的、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

三、赋予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应遵循的原则

传统签名构建的维护交易安全的签名标准已经根深蒂固,打破这种标准和重新建构一套标准同样不切实际。因此,赋予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应遵循的三项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平等原则和技术折衷原则。

1.功能等同原则。法律为电子签名确立的原则必须与现行的签名标准相符合。手书签名不是交易的内容,人们进行签名,看重的并非签名形式本身,而是签名所具有的维护交易安全的某些基本功能。换言之,真正维护着传统交易安全的并不是传统签名形式本身,而是传统签名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可见,现行签名标准的建立,虽然立足于传统签名,但却并非来源于传统签名形式本身,而是来源于传统签名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因此,签名标准与传统签名形式是可以分离的。这意味着:任何一种新型的签名方式,无论它采取了什么技术,只要能够实现签名的基本功能也就满足了现行的签名标准,就理应具有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也应如此。事实上,在对电子签名进行法律规制时,只要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基本功能上具有等同性,电子签名就能够起到与书面签名同样的维护交易信用和安全的作用,也就满足了现行的维护交易安全的签名标准。

2.平等原则。诚然,手书签名起到了维护交易信用和安全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手书签名同样存在着被仿冒的可能性。因此,法律不必苛求电子签名的技术绝对可靠性,否则就会造成电子签名的使用者须达到较手书签名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令电子交易者较之传统交易者不利的地位。这无异于鼓励人们不要开展电子交易,实际上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开展。同时,法律也不能规定电子签名的技术可靠性低于手书签名的安全程度,否则,电子交易者便会无法获得安全感而放弃电子交易方式,这也将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在法律上,只要某一项电子签名技术能够起到与手书签名同样的维护交易信用和安全的作用,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3.技术折衷原则。实现电子签名有多种技术,因此,法律确认电子签名就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案:一是技术特定主义,即承认以特定技术(数字签名)所为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一种是技术中立原则,即对以不同技术所为的电子签名的同种对待,笼统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立法上不能对任一技术发展造成任何限制;还有一种是折衷主义,一方面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以保持技术中立性,同时又对满足某种特定技术要求的电子签名(数字签名)赋予较高的法律地位。相对来说,第三种方案兼具前两种方案的合理之处,更具可取性。因此,技术折衷已经成为新近立法的一种趋势,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四、从我国《电子签名法》分析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以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签名示范法》为基础,同时参照其它国家立法的经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其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它是电子签名人在签名过程中掌握的核心数据。唯有通过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归属判断,才能确定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之间的同一性和准确性。因此,一旦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他人占有,则依赖于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而生成的电子签名有可能与电子签名人的意愿不符,显然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其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一项规定是对电子签名过程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归谁控制的要求。这里所规定的控制是指基于电子签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在电子签名人实施电子签名行为的过程中,无论是电子签名人自己实施签名行为,还是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签名行为,只要电子签名人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则其所实施的签名行为,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

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签名人签署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验证其所收到的数据电文是否是发件人所发出.发件人的数字签名有没有被改动。倘若能够发现发件人的数字签名签署后曾经被他人更改,则该项签名不能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不能成为一项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3篇:验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方法范文

电工技术和电子技术是电及电子类专业的技术基础课,教好中职生的电工电子课将对学生日后从事该专业的相关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

一、中职生电工电子教学的现状

(一)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

从中职生的来源来看,这部分学生大部分出自于初中,且文化基础功底较差,他们求学的目的要么是想学一门技术,然后早日踏入社会工作;要么是被家长所迫,因为踏入社会年龄较小,不如再呆学校几年,求学只是进入社会的一个过渡。这部分学生大都缺乏自我约束力,且对理论的理解能力较差,又加之理论知识的枯燥,很容易使得他们产生厌学的心理。和其他学科一样,电工电子教学也是先理论后实践,即先教授学生认识常用的元器件,后分析电路及电路图。基础知识的薄弱让学生越来越听不懂,复杂的电路分析及电子电路图让学生眼花缭乱,学完理论课后的实验也基本上是对课本理论的验证,学生毫无成就感,久而久之,便产生了厌学情绪。

(二)教材与社会职场不符,教学重复现象突出

中职电工电子教材很多内容与现实职场脱节,实践环节与实验室配套设备不符合,理论知识艰涩难懂,以至于很多学生学到知识到工作单位后什么都不会,重新的岗前培训必不可少,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另外,电工电子行业就业需要电工证行业资格证书,目前在电工证行业资格证书培训时,很多学生对所学过的元器件不认识,对反复教授的电路图也一知半解,教学重复重叠现象突出。

(三)教学方式传统化

电工电子的教学方式仍然是传统式的,缺乏创新,整个就是老师在黑板上板书,学生记忆,习题巩固,作业再巩固,实验应付了事的一个流程。这种教学方式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没有尊重学生的个体化和个性特点,没有把课堂还给学生,其结果是教学之间严重脱节,互动环节缺少创新,导致教学效果不明显,教学效率较为低下。

(四)教学实验课弊端突出

“实验教学是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关键,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实验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然而,中职电工电子课的实验课却存在种种弊端:

首先,学校缺乏相应的实验设备及实验场地,不具备做电工电子实验的条件,不能正常满足实验课的正常开展。其次,验证性实验过多。验证性实验只是对理论知识的进一步理解,学生只要按照实验流程去操作,就会产生相应的实验数据,整个环节不需要思考,不需要动脑,无法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谈不上创新。再次,缺乏专业的实验教师。实验室里往往没有专职的实验员,带领学生进行实验操作的老师往往经验不足,科研水平不高,这种重理论轻实验的行为无法引导学生进行高质量高水准的实验课训练。最后,中职生开展的实验课也较少,根本无法满足培养基本技能的需求。

二、中职电工电子教学的有效路径

教学环节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电工电子教学若要取得良好效果,笔者认为,教学方法上应以人为本,把课堂还给学生,加强实践环节,加大实验室实验力度,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同时,将理论、实践、实验、校企结合融为一体。在教学手段上,变以口头传授学生练习为主的单一模式为多元模式。

(一)教学方法方面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它包括了教师的教法、学生的学法、教与学的方法。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讲授为主的,这种方法教师虽然能够控制整个教学过程,但学生的主动性不易充分发挥,因此,要以人为本,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法。首先,在讲授元器件时,可以通过多媒体工具对元器件进行直观演示,以谈话、讨论的方式加深学生的印象。其次,讲授新理论新知识点时,可以采用任务驱动的方法,教师布置些探究性的任务,让学生进行翻阅资料,自我总结梳理,然后分组总结讨论,既可以培养学生的归纳总结梳理的能力,又可以培养学生的合作探索精神。再次,可将参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以实物为教学对象,让学生参与整个活动的主体,从而掌握必备的技能知识。另外,还可以将读书指导、自主学习和练习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手段方面

教学手段是指师生教学相互传递信息的工具、媒体或设备。电工电子技术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课程,既然应用性强,就应当在教学手段方面加大实验实践的力度。

电工电子技术课程绝大部分内容,比如叠加原理、戴维南定理等基本定理的理解或电路的分析方法的掌握紧靠理论讲解是远远达不到的,因此,要教好电工电子课,就应当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一起,不断丰富教学手段。

首先,理论知识应和实际应用相结合。教师可以利用课件图像、多媒体展示电路图,元器件,使用视频观看产品制作调试的过程和方法。并定期组织学生到实践基地参观,模拟训练。学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心得制作不同的实践心得相互传借,用以交流经验。其次,减少验证型实验,增加开放型和设计型实验。学生通过验证型实验掌握好理论知识后,在老师的指导下,将各门学科的知识融为一体,既有利于把握各学科之间的联系,也能加强对学科知识的理解。设计型实验可以加强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但对学生的基础功底要求比较高,所占的分量也不宜过高。再次,教师应不断加强方法、手段的先进性。让学生学会利用网络和现代化数字工具进行实操,培养学生的计算机软硬件应用能力。最后,要将EDA技术引入到实验教学中,学生可用仿真软件进行电脑模拟实验,再用元器件进行组配调试,不仅可以降低对元器件的损耗,而且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

总之,伴随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工电子教学的各个环节都应围绕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素养出发,以学生为主体,引导他们进行创造性思维,这样才能使得中职电工电子教学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王立欣,杨春玲,蔡惟铮.电子技术基础实验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02,24(3):53-55.

[2]王勇,宋万年.改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考核办法提高学生实验能力[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6,23(4):105-107.

(作者单位:驻马店正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第4篇:验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方法范文

本文论述了我国民用飞机航空电子设备在试飞阶段的安全性验证技术。随着ARJ21-700飞机试飞工作的不断开展,在深入分析各航空电子设备特点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试飞阶段的工作内容,形成航空电子设备试飞阶段安全性验证要求。通过针对各要求确定验证方法,建立安全性验证技术,为试飞阶段的民用飞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支撑。

【关键词】航空电子设备 安全性验证 人-机-环境

1 引言

随着航空电子设备广泛应用的同时,其逐渐取代了飞机上自动化程度较低的机械设备,在飞机上比重也越来越大;随着发动机技术的不断发展,飞机的续航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飞行的时间也在不断增加,设备的运行环境也越来越复杂;航空电子设备数量和种类的增多,如保障飞行安全的新型航电设备交通咨询与避撞系统、近地告警系统等不断出现,也导致设备的失效模式越来越复杂,应力、电磁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失效也越来越多。综上所述,航空电子设备与飞机乃至人员之间的相互安全性影响也越来越大。

安全性验证是飞机安全性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安全风险分析与验证,识别、评价系统存在的危险,并根据危险的程度提出消除或控制危险的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目前在航空电子设备领域对安全性的应用主要停留在设计阶段,而在试飞阶段缺少相应的安全性验证方法,装备的安全性工作停留在较低的层次,因此,如何有效地验证民用飞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状态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论文通过对民机航空电子设备特点的研究,收集、分析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的相关规范等相关资料,确定航空电子设备的安全性验证要求,研究安全性验证技术(包括安全性验证矩阵和建立安全性验证方法),形成适用于试飞阶段的民机航空电子设备的安全性验证体系,为试飞阶段的民用飞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支撑。

2 问题解决方案

2.1 问题解决思路

本论文的解决思路如图1所示。

2.2 民机试飞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要求

为了更直观、全面系统地给出航空电子设备与飞机和人员之间相互的安全影响,通过对航空电子设备与飞机、人员之间关系的研究,将“人-机-环境”系统理论应用到机载航空电子设备的安全性验证中。

“人-机-环境”系统工程的研究可用图2来形象的描述,它包括:人本身特性、机器特性、环境特性、人-机之间关系、人-环境之间关系、机器-环境之间关系、人-机器-环境之间关系共7项内容的研究。

本文中将航空电子设备作为“人-机-环境”系统中的“机器”、航空电子设备的载机作为系统中的“环境”,演变为基于“人-设备-载机”的安全性验证体系,主要包括人-设备、设备-人、设备自身特性、设备-载机、载机-设备等5个方面。

随着航空电子设备要完成的功能和组成也越来越复杂,由此带来的安全性问题也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航空电子设备对飞机正常飞行安全的影响,同时飞机工作状态、所处的任务剖面环境也在持续影响着航空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另外,航空电子设备自身具有的一些结构缺陷、功能问题也在无形中影响着其自身的安全工作。航空电子设备构成危险的主要来源有:产品或产品使用材料的固有危险;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腐蚀性物质以及毒性物质等属于使用材料的固有危险。一般而言,设计问题可能是上述诸因素中最重要的方面。设计人员不仅可能在设计产品时,引入了设计缺陷,形成产品自身的危险,还可能缺乏正确控制产品及其材料危险的能力。制造缺陷一般由不正确的生产工艺造成,常见例子有产品中的锐边、棱角、尖端等。由使用或维修设备时的人为差错造成的危险也是屡见不鲜的,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除了产品本身存在的危险以及人为差错引起的危险外,会对系统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的设备故障及有害环境也是造成危险不容忽视的因素。结合试飞特点,并对其他类似行业产品的安全性要求及特点进行研究,整理适用于民机机载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评估验证的内容,建立基于“人-设备-载机”民机机载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评估要求。

2.3 安全性证技术

在民机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用来表明与适用的适航条款的符合性的方法统称为符合性验证方法(Means of compliance,简写MOC)。现在国际上MOC趋向统一,主要有10种。在适航管理程序AP-21-03R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附录I中对这10种方式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具体见表1。

本论文形成的方法通过将电子设备具体的安全性验证要求纳入到安全性验证矩阵中,确定了每一条安全性验证要求的验证时机,并对验证验证要求具体采取的验证方式,制定了针对性的验证方法。由验证矩阵和方法组成的验证方案包括了试验时机、验证方式、技术状态、试验要求、试验程序、结果处理等6个方面,可为民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提供直接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方法保证。下面以某一验证要求为例,对形成的验证矩阵及方法进行说明:

验证要求:电子设备产生的辐射值不得超过规定的人体所能接受安全辐射值。

试验时机:试飞后期(在电子设备的技术状态固化以后)。

验证方式:MOC7。

技术状态:

(1)飞机状态良好,设备状态良好,可正常通电;

(2)三级计量单位定标吻合的宽频谱磁场测试仪。

试验要求:

(1)飞机尽量停放在离外部辐射源较远的地方,或在辐射源关闭的时间段进行,以减少外部环境的干扰与影响;

(2)测试时,与设备无交联关系的系统不开机;

(3)关闭现场所有具有电磁辐射特性的设备(如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4)以飞机上各人员所处的空间为位置点,每个位置点设三个测量点(对应人员坐姿状态下眼部、胸部、下腹部),以测量仪器在测试部位所有方向上测得最大数值为准。

试验程序:

(1)利用检测设备,对各位置点的磁场强度进行测量,以确定环境电磁的量值,记录其测量结果;

(2)发动机启动,设备及相关系统上电,进入正常飞行剖面时的正常工作状态;

(3)依次进行各位置点的磁场强度测量,测量应进行3次,并记录其测量结果。

结果处理:对3次测量结果进行算术平均,并与要求进行对比后给出验证结果。

3 结论

上述方法是对相关设计规范、准则及适航规章中的条款等进行转化,建立了基于“人-机-环境”的民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要求,充分考虑了航空电子设备与人员及飞机之间的安全性影响;针对安全性验证手段缺乏等问题,通过研究试验条件、要求及程序等因素,形成了基于适航MOC符合性验证体系的民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技术,使得安全性验证更具有操作性。该机载防撞系统的安全性验证,通过符合性声明、地面试验、实验室试验和航空器检查等方法进行了有效验证,为民机航空电子设备安全性验证提供了方法保证。后续可将本文形成的方法体系类推到民用飞机的其他设备(如发动机)以及飞机的安全性验证中。

4 结束语

一直以来,对安全性验证技术的研究往往陷入到失效概率的考核、寻找其他的定量指标中;在成熟的可靠性领域里,如MTBF等均可作为衡量可靠性水平的指标;然而对于安全性来说,如果存在隐患,则应不遗余力的去消除,而将安全性定量化并不能给操作者带来参考。根据墨菲定律,事故总会发生,只是时机的不同而已。

飞行安全与人的因素、飞行管理、维修管理、航空装备、气象海况、地域环境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安全性验证应侧重于发现危及人员和飞机的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在“人-机-环境”系统中,既要重视人的因素,又要注意人、机、环境诸多因素的关联和综合,以提高航空安全水平。本文通过研究试飞阶段民机航空电子设备的安全性验证技术,在此基础上,也可为后期其他系统和整机安全性验证技术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SAE.SAE ARP 4761 Guideline and Methods for Conducting the Safety Assessment Process on Civil Airborne Systems and Equipment[S].SAE,1996.

[2]AC25-7A\输类飞机合格审定飞行试验指南.

[3]AC20-151关于机载防撞系统(TCAS Ⅱ) 7.0版本和S模式应答机的咨询通告美国联邦航空局.

[4]AP-21-03R3型号合格审定程序[J].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2.

[5]赵廷弟.安全性设计分析与验证[M].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

[6]马银才,张兴媛.航空机载设备[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7]孙有朝.民用飞机适航符合性验证方法与程序研究[J].航空标准化与质量,2008.

[8]孙长华.飞行安全中人的因素[J].国际航空,1996.

第5篇:验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方法范文

关键词:三互;三个一;单一窗口;贸易便利化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23日

一、海关、检验检疫跨境电商监管要求

海关对“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电商)”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1210”和“9610”;检验检疫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要求主要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动植物和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法律、法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改革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要求: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将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共同的口岸管理共享平台;研究建立口岸风险布控中心;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制定口岸工作条例。

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提出:建立质量监管与贸易便利化相统一的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成覆盖全国口岸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推动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和伤害信息监测与交流平台,加快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大数据处理与评价中心建设。

二、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的安全监管与贸易便利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说明:上述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

检验检疫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单政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口法检货物应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明确了跨境电商商品的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应依法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相关便利措施包括:一是通关单仅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网购保税商品,而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直购商品,免于签发通关单;二是将通关单的签发环节设定在“一线”,避免在“二线”出区时对小包裹逐个签发通关单,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三是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检验检疫机构将通关单电子数据直接发送海关,尽最大可能实现通关单无纸化,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四是清单内仅有约36%的编码在“法检目录”内,需要凭通关单验放,其余都不需要通关单即可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从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及其他事项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海关监管要求。

三、贸易便利化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大通关模式创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作业系统横向互联,建立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探索开展口岸查验机制创新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加强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等12个城市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指出,积极稳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的重要举措,并表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不是政策洼地,而是制度高地,试验的核心,是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模式的创新”。

(一)充实“单一窗口”下“三个一”、“三互”内涵

1、落实既有政策。“三互”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提出: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海关、检验检疫需要对同一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需要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时实施联合查验,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广泛实施口岸通关无纸化和许可证件联网核查核销;研究建立口岸风险布控中心;探索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和跨部门联合执法。

2、堵住制度漏洞。欧盟CE产品入境时,按照欧盟第三国进口产品安全规则符合性检查条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品会被海关截留并移交W盟消保部门。我国当前一些在CCC目录却不在种类表L目录中的商品进口时逃离了强制性认证许可监管。类似的还有特种设备等,这些许可要求并不在当前的海关监管证件代码表中。如关、检2003年的第125号公告,将原海关监管条件“C”一律调整为“A”,CCC制度确立后,“种类表”中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检验检疫监管代码变为L,按照质检总局6号令,民用商品入境验证L包括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也就是说L目录与CCC目录并不是同一目录。这些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在“单一窗口”下有望从体制上得到根本解决。

(二)整合口岸监管职能

1、进出口商品验证管理。现行商检法中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属于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文件的并集。特种设备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等一批技术法规的范围涵盖的商品,部分商品并不在现行“种类表”内。

海关进出境货物和物品中,上述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CIQ实施监管的商品,加上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认证的验证管理商品,以及进口机动车产品认证监管和入境验证,能源效率产品入境验证,自愿性有机认证产品入境验证等等,如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要求,将检验检疫入境验证的集合为基于社会化监管的“大验证”改革模式。

2、完善许可证件监管。海关监管在海关法中与征税、缉私、统计列为四大传统职能,当前海关贸易管制监管证件代码一览表中,从1~9、A~y,尚不包含如放射性药品进出口批件、民用爆炸物进出口审批单、人类传染源材料出口证明、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及合同登记证等许可证件,而这些许可事项随着国务院两个清单制度建设及国务院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平台搭建而凸显。

关、检口岸管理部门在供应链安全与贸易便利背景下,按照“三互”大通关工作要求,基于商品检验“大验证”职能与海关“监管”职能相叠加,推动基于关、检职能的进出口商品安全监管大通关模式,寻求贸易安全与贸易便利的价值统一,建设现代化海关、检验检疫和探索一体化的口岸管理体制。

(三)改革通关模式

1、贸易政策合规。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要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商检法立法目的及国务院目录调减原则是管办分离、制定规则,要求检验检疫以政府姿态宏观监管进出口商品,而非以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微观检验的合格评定活动;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法律法规中没有通关单规定,商检法中也没有通关单规定而是“通关证明”,“通关单”由商检法实施条例提出,也就是说法律中提到的通关证明在法规中被缩小范围限定为通关单;通关单之初是商检在报关单上签放行章,并无实质性单证含义,通关单联网核查后实质上是好比将以前商检在报关单上签章放行这一动作电子指令化;商检实施条例中的通关单为实施条例的做法:出口基于抽样,且基于合格的检验证单,并不对应批次;进口基于合格假定,分多批报检或集一批报检不影响先放货后检验之流程,即与批次无关,也不对应批次;欧美发达国家对其技术法规范围内产品出入境监管如欧盟指令范围内的法检产品入境,均没有采用通关单制度这种治理监管方式;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行为,从信息公开的两个清单看,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而目录内的商品,无通关单的进出口行为涉嫌逃漏检;检验检疫所谓的宏观质管理、从管产品到管企业,正呼应通关证明针对企业而非批次,其自身已从国门安全一线撤退到了市场监管二线的技术监督的主业职能领域;从贸易政策合规方面,按照部门授权法律和三定方案规定,可以开展:通关单改电子指令模式改革,既符合商检法实施条例法规要求,又解决了国务院“三互”大通关方案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海关检验检疫监管方式需要。

2、通关证明从批次到企业转变。宏观质量管理要从管批次向管企业转变,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当前贸易便利化、跨境电商新业态、关检“三互”、“三个一”等背景下,通关单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改革。关、检通关单联网核查后实质上变为一道计算机操作指令,在国务院部门放管服、大数据建设和信息公开等会议上提出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和百姓少跑路。贸易便利化背景下“三互”大通关制度改革类似高速收费,基于批次的通关单是次票,基于信用管理对应企业的通关单才是年票。

关检“三互”、“三个一”后通关单已无实际意义,原来两部门沟通放行用,现在好比一个部门的两个科内部电子核放。可在电子口岸单一窗口信息化应用程度较高的跨境电商新业态中试点,改革“通关文牒”,取消通关单以往一批一单物理模式,改为电子指令一企一单,其有效期可参照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周期,打造不停车ETC信息化通关高速公路,从而通关提速减少平均放行时长。待试点完善后,一般贸易等其他进出口商品全部实施基于企业主体的通关单改革。

主要参考文献:

[1]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国发[2014]68号.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

[3][2016]68号.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

[4]中发[2015]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

[5][2014]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6]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

[7]中央编办发[2010]62号.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8]财关税[2016]18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9]财政部等11部委2016年第40号.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第6篇:验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方法范文

一、系统克隆系统

系统克隆是将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数据在企业之外进行备份,在企业会计系统之外再克隆。一个会计系统。系统克隆可以这样进行:

(一)在审计期间的期初就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外部备份。备份的内容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原始数据库、初始化数据库和会计软件程序。备份的机构可以是审计机构,也可以是专门的外部独立的数据信息管理与服务机构,而后者更有利于实现专业化质量和规模化效益。

(二)在审计期间内备份的内容将通过与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相联结的网络进行更新。其中,原始数据备份库直接与企业数据采集系统相联,实现实时更新;初始化数据备份库和会计软件备份库直接与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修改模块相联,在企业进行初始化变动和软件程序变动时进行更新。

(三)审计人员通过外部备份与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系统的比较,一方面判断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在原始数据库、初始化数据库和会计软件上有没有非法改动,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独立的数据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实现信息控制和咨询,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以对其作出评价。

系统克隆使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由于信息同源化丧失的内部勾稽关系在企业外部得到了重建,而且这种重建由于外部机构的独立性变得更加有效。通过这种勾稽关系的审查,审计人员可获得有效的审计证据。证明企业的会计信息末被非法改动。这一证据一旦与企业会计系统初始化定义和企业原始数据合理合法的证据相结合,就足以证明企业会计信息的公允性。这种方法可用于财务报表审计、特殊目的审计和管理审计等领域。

二、电子函证

电子函证指审计人员利用专门的程序模块就被审计企业的有关数据,向相关的企业的数据库发出电子询证函,经对方企业同意后实现数据库之间的自动数据比较而获得被审计企业数据真实性的证据。函证内容不仅包括有关帐户的余额,更应包括企业的原始数据库的数据。如果被审计企业和被函证企业签订了有关信息交流协议,电子函证的复函无须被函证企业的同意就可由其电子信息系统自动进行。

外部系统克隆是审计人员获取企业会计系统末被非法改动的证据,而对原始数据的合理合法的证据则必须通过另外的审计程序获得。电子函证就是获取这一类数据的最好的审计程序之一。一方面这种函证可以通过程序实现自动发函咱动付函咱动比较与自动进行差异分析和列表,从而使得函证更加快速、准确、安全和简便;另一方面这种函证利用网络通讯和无线通讯等先进的电子技术也使得通讯花费极大的降低。更重要的是,这种函证由于是电子自动复函和比较,排除了人为因素,使得其函证结果更加可靠。这都使得电子函证成为一种高效、低廉和可靠的审计程序。这些特征使得其可以大范围应用,甚至可以将被审计企业所有的可函证数据都进行函证。其中,企业原始数据库则是首选的函证范围。通过电子函证,审计人员可以判断企业的原始会计数据和相关帐户余额是否真实、合法和可靠。

由于外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的存在,电子函证除可以采取向被函证企业发函的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向被函证企业的信息管理机构直接发函的方式。这会由于众多被函证企业在同一家信息管理机构备份信息而大大提高效率。如果被审计单位和被函证单位在同一信息管理机构备份信息,则可以在这家信息机构直接调用双方的数据进行比较,这比跨机构函证更加高效。这种方法可广泛用于银行存款、往来帐项和对外投资等项目以及与前任CAA、律师和政府机构等方面的询证。

三、审计黑匣子

审计黑匣子指审计人员通过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系统中安置具有记录功能的程序模块,从而对被审计企业会计信息进行监控以获得相关审计证据。

外部备份程序和电子函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保证查出会计信息系统中是否有偏差,但它们却无法很好地说明这些偏差的产生过程和性质,而这些对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却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应当有一种审计程序来帮助审计人员查出信息偏差的产生过程并判断其性质及严重程度。审计黑匣子能很好地完成这个任务。一方面这一模块能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操作情况例如操作人员编号、进入时间和操作内容等进行序时记录;另一方面其本身又具有隐蔽性、安全性和稳定性。这个模块平时仅在后台工作,被审计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权修改数据,更不能撤换它和影响它的工作。当审计人员发现会计系统的非正常现象,则可以通过调用其数据获得重要的审计线索。这就像飞机上的黑匣子,平时不影响飞机的正常工作,当飞机出现飞行事故时又能提供关键的事故线索。审计黑匣子除了为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支持之外,还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系统薄弱环节,以便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包含改进意见的管理建议书。这种方法可广泛应用于财务报表审计等各种鉴证业务中。

四、模拟数据实验

模拟数据实验指审计人员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数据输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软件进行数据重新处理以获得实验数据,并将此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对比以获得审计证据。

第7篇:验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方法范文

关键词 电子元器件 采购 质量控制

一、外购电子元器件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电子元器件是企业产品构成的基础,没有高度可靠的元器件就不可能生产出“高、精、尖”产品,电子元器件的质量可靠性关乎一个高科技企业的信誉与发展。因此,任何一个高科技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外购电子元器件质量和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采购产品的质量的可靠性。

按照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要尤其重视和加强有关计划、实施、检查处置三个方面的工作,缺一不可。电子元器件的采购质量控制应反映在其各个相关流程上,即采购产品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二、电子元器件产品质量控制基本方法和措施

(一)事前控制

1. 建设质量保障体系。质量控制体系是为满足企业所用外购电子元器件产品的质量要求,而实时进行的质量测量和监督检查系统。质量控制体系的构成包括:作业标准、作业流程、作业记录以及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其中,作业标准和作业流程属于质量控制依据,类似于有形产品生产的技术要求,它们和作业记录都属于质量控制文件,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属于实施质量控制的组织。采购质量的控制是质量保证体系的一部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是采购过程中保障质量的关键和重要的环节。它使采购过程规范化、制度化,使采购行为依据作业文件执行,这样就为我们的外购产品的可靠性奠定了基础。

2.供应商的管理。电子元器件是企业整机产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科学合理地选择供应商,是控制产品质量的第一道防线。如果供应商选择不当,无论控制方法多么先进,要求多么严格都无济于事。(1)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准入制度。合格供方的准入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所生产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国际认证机构或国家授权的质量认证等。(2)坚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化供应商结构,尽可能避免单一供应商。(3)与实力雄厚,业绩突出,信誉可靠的供应商建立稳定的供应链。这样可以对采购的元器件质量提供一定的保障。

3.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采购过程中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电子元器件采购业务与管理职责分开,建立质量追责机制,从根源上提高质量管理的实效性和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二)事中控制

1.到货产品的检验和控制。为了确保电子元器件到货检验的质量与可靠性,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使管理程序化,制度规范化,信息收集准确化,处理方法现代化。(1)元器件到货时,供应商必须提品合格证及相关的实验报告。(2)合格证必须具备元器件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生产批次及检验日期。(3)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平台。全面准确地做好质量记录,并妥善保存好产品检验数据并做好统计分析,以便追溯产品质量。同时也能够比较综合地反映生产厂商的生产和工艺水平,为综合评价供应商提供了依据,并以此不断地优化供应商,做好统计分析,进一步保证电子元器件的质量。

2.下厂验收。下厂验收是元器件质量控制中的一种控制手段,也是对元器件生产厂商质量水平的监控,验收人员应掌握验收的元器件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情况,了解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处理和分析结果,严格根据验收产品的标准和相关的质量文件、协议进行验收。同时也要做好复验和补充筛选工作,再次确保元器件的质量。

3.到货产品的筛选复验。供应商在电子元器件出厂之前,一般都会检测其性能,但仍然不能够保证电子元器件的质量百分之百达标。因此,在电子元器件采购时仍然要控制与监督质量,元器件采购中的质量控制技术可概括为:电性能测试、物理分析检验和可靠性试验。(1)电子元器件的电性能测试。电子元器件的电性能测试是其采购过程中质量控制十分重要的工作,电子元器件的电参数能够评价其质量与可用性。电性能测试应该以器件的技术规范为标准,主要分为两项测试:一是正常条件下,测试电子元器件的工作能力;二是电子元器件的输入输出值域范围测试。测试电子元器件的工作能力需要采用非破坏性测试。生产厂商在电子元器件出厂之前一般都会逐一测试电子元器件的工作能力,只有测试合格的电子元器件才能够出厂销售。因此,在外购电子元器件质量控制检测时,根据需要可采取100%检测,也可采取抽样测试其工作能力。(2)电子元器件的物理分析检验。物理分析检验主要检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工艺技术与质量,物理分析检测的工序较为复杂,包含非破坏性的检测试验,也有破坏性的检测试验。电子元器件的物理分析检测的主要检测内容有电子元器件的结构、材料、工艺技术等物理性能及物理参数,电子元器件外壳结构的完整性、材料结构的合理性、标志完整性、制造工艺缺陷等都是其物理分析检验的内容。破坏性物理分析,简称DPA分析,是为了检验电子元器件的质量与设计、结构合理性等方面的方法。解剖这些电子器件,有效地检验与分析研究解剖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环节,进行破坏性物理分析是评价电子元器件批质量的有效方法之一,可以评估元器件的可靠性和生产工艺,也可以作为用户到货时把关产品质量的手段。在质量控制中得到广泛的应用。(3)电子元器件的可靠性试验。电子元器件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整机的性能,而保证元器件可靠性水平的方法,是进行元器件可靠性试验。电子元器件的可靠性检测一般都是针对采购样品,可靠性试验一般都是检测电子元器件的工作环境要求及工作条件,且电子元器件的可靠性检测一般需要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进行,从而使电子元器件在严酷环境中尽可能地将其缺陷暴露出来,进而评估电子元器件的可靠性。电子元器件的可靠性试验一般包括两项实验内容,即暴露电子元器件的内部缺陷与电子元器件的老化速度及寿命检测。通过可靠性试验也可以进行元器件的质量对比和鉴别真伪技术,防止流入假货。

(三)事后控制

采用技术手段测试元器件,是鉴别元器件质量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于检验筛选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要进行定性分析,判断是个性问题,还是批次性问题。对于批次问题,要从技术上分析产生的原因,从管理上分析引发问题的根源,并采取改进技术、纠正管理方式和预防措施,甚至取消发生问题频率较高的供应生产厂家的资格等措施,以避免问题重复出现。

三、结束语

外购电子元器件的质量控制反映在其各个相关流程方面。为了进一步保证电子元器件的质量,在电子元器件采购过程中,要严格地控制与监管其质量。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做到事前有预防,过程有监督,事后有分析,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管理手段,以保证外购电子元器件质量的可靠性。

(作者单位为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

参考文献

第8篇:验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方法范文

把线下签约搬到线上,做到零门槛还要保证安全有效,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至少在“如何保证合同有效性”上,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的第10年,上上签创始人万敏和团队还需要花大量的精力去“教育”各个公司的法务,所有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作为生意中绕不开的一环,需要签约的企业客户一边忍受纸质合同和电子签章带来的不变,一边又对能提升效率但“面生”的电子签名抱有天然的不信任。万敏认为,如果能让客户明白电子签约和纸质合同一样安全且有效,这将是一块全新的空白市场。

在此后两年时间内,她把上上签的签约量做到了行业第一,帮助了包括互联网金融、商业地产、在线教育、O2O、电商等诸多行业解决了在线签约难的痛点。任何一位需要签约的客户,都可以很容易地在手机App、WPS或者网页端上传合同,并在线签署。这家公司通过嵌入加密技术和云存储等技术提供电子签名SaaS服务,让在其平台上签署的每一份合约都能实时得到公证,这保证了合约签署的有效性和储存的安全 性。

万敏想做的事情在当时的大洋彼岸已经有了很好的榜样。一家专注于电子签名产品,名为DocuSign的公司,花了10年时间,已经在188个国家累计了5000万的独立用户。超过10万家公司使用其技术完成文件审批、交易和工作流程管理。完成F轮2.33亿美元融资后,它的估值达到30亿美元。

2014年,在苹果中国待了五年后,万敏离职了。她和几位合伙人凑了钱,开始创业。

Docusign当然想进入中国。不过万敏发现,其产品架构基于邮件,这一特性和中国法律存在矛盾―一年后金山没有选择DocuSign,而是选择把产品嵌入上上签平台排他性合作,也证实了万敏的推断。

这也是最初公司法务对于在线签约电子合同效力的担忧之处。多数人对于电子合同的理解,还停留在电子邮件和传真上。尽管目前使用电子签名做电子签约的全球500强企业已经超过90%,但DocuSign平台基于邮件和传真的签约方式,却败在了中国法律效力证据链最薄弱的一环上。

2012年苹果的iPad与唯冠的商标之争就是一个例子。在经历了一年多的马拉松诉讼后,这桩官司以苹果付出6000万美元收购商标结束。这场商标大战背后,是众多经销商的等待,也是万敏等果粉的无奈。背后的一个细节是,苹果提供给法院所有的邮件都不受认可。

要让电子签约靠谱,必须由第三方完成。这在《电子签名法》中也有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这是因为,在签约企业的服务器上生成一份合同时,企业平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比如用户向借贷平台借款时,需要在对方的服务器上签署一份电子协议并确认。所有的协议都是由网站制定,同时也保存在对方的服务器上。一旦出现纠纷,哪怕企业并无篡改,也难以“自证清白”。

上上签的做法是把合约保存在公有云上。在上上签签署一份电子合约的方式很多。你可以在上上签的web端、App端登录,只需阅读并签署协议、发送至云平台并存储,就可以完成整个协议的签署。企业也可以直接在Word、WPS平台嵌入上上签插件,拟写合同后插入数字签名。对于主要合作企业的客户,上上签会开放API接口,把SaaS服务嵌入到对方的系统中,目前最快两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对接,这意味着在现有的产品或App中就可以直接签约。比如在分期乐上购买了一部手机,用户在分期乐上就能签署并完成消费贷款的合同。每一份合同签署完成后都会得到“已公证”的提示,并能在平台上“验签”,确定合同真伪,是否被篡改过等。

“我们曾帮助120个人众筹了一个餐馆,他们分布在上海、北京、西安各地。如果要签纸质合同,一个月都签不完,但是通过上上签平台,一天时间全部完成。”万敏告诉《第一财经周刊》。

2014年下半年,万敏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林先锋。从阿里巴巴安全部门离职后,他成为了上上签的技术合伙人。

从一开始,上上签就把安全和有效放在了首位。尚未拿到融资时,万敏和林先锋就组建了一支安全管理团队。随后,他们给上上签配置了一个强大的创始团队,包括知名黑客,以及来自甲骨文、思科等大公司的资深从业人员。此后融资获得的大部分资金也投入了技术研发,来提升安全性和并发量(同时提高在线签约数量)。由于SaaS是多个客户同时在一个平台的系统上运行,所以如果这个平台出现了问题,所有客户均不能访问自己的应用平台和数据。而大规模的并发访问,是导致网站瘫痪的最重要的原因。

林先锋和技术团队花了半年的时间完善产品。尽管《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要证明一份合同的安全和有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一份合同的有效与否,包含三方面要素:签约双方的身份、履约的过程(是否被篡改),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受法律认可。若当面签约,通过字迹比对就能很容易地完成前两项认证。但是放到了互联网上,篡改变得容易,因此要证明合同完好,手续会更麻烦,需要一连串证据链的联合论证。

首先是实名认证,确认账号对应的人或者企业验证签约对象。第二要验证签约过程,通过人脸识别、声纹语音、指纹、短信密码等,二次校验这份合同是否由本人签署,并对签名编码,最后盖上时间戳。从用户签署的时间、身份、IP地址、使用终端,到签名数据等信息,整个签名的过程会打包成一份数字指纹保留在云平台,并在东方公证处平台备份。这就解决了可能存在的篡改和恶意抵赖的欺诈问题。

林先锋的技术团队会定期M织一些白帽子(正面的黑客)对网站模拟攻击。如果黑客要从网站上盗取一份1000字的合同文本,先要攻破最外层的细胞壁阿里云,再进攻细胞膜阿里金融云,最后才能从细胞核―上上签的云平台拿到储存的文件。即便如此,最后呈现出的可能只有20个字的加密碎片,依然无从获得全部信息。这和碎纸机的原理相同:在线上把一份合同打碎并分散,然后加密存储。 >> 创始人万敏认为签约领域也能诞生一家卓越的公司,完成从纸质合同到电子合同的过渡。

上上签的拓展方式是,从金融行业切入,先拿下行业内体量大的标杆客户。这也是上上签目前客户最集中的领域。这个行业对钱和契约的涉及最为频繁,对于平台的要求也最为苛刻。“如果能被金融行业的客户认可,再切入其他行业,就容易得多。”万敏说。

以其中的消费金融为例,比如趣分期,它的特点是金额小、频次高和地域分散。如果还按传统邮寄寄送方式签署合同,将是一笔极高的成本,用户也会感到麻烦从而影响购买。万敏已经记不得最先拿下的是哪家客户,只记得从法务、产品经理到客户经理,一轮轮的产品展示和说服,短则几个月,长则半年。

万敏在2015年找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为电子合同效力的再添一份可信度。这大大缩短了销售的“说服期”。

当时,“互联网+公证”恰是公证处的发展方向,他们自主研发了一套“设备指纹”系统,希望加快公证的流程。尽管双方的合作意向“一拍即合”,公证处依然花了大半年,做了十几次调查,才真正决定和上上签合 作。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完成了公证,能证明的也只是“谁在什么时候签了什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合法,约定了什么内容,“我们无从得知,也无法保证。”张志明说。

“你们的电子合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从2016年开始,万敏发现,接入东方公证处的系统后,这个问题出现得越来越少。销售需要面对的环节也开始简化,“现在都不需要见法务,因为客户已经明晰你的法律效力。直接见产品经理和业务负责人就可以。”万敏发现,两年来,对客户“科普”的成本越来越低。

目前上上签的客户覆盖到了全行业,比如租房、O2O货运、商业地产、在线旅游B2B交易等,团队近百人,客户过千家。

上上签的付费模式和流量套餐相似,采用预付费的方式,以年为单位按套餐打包购买。比如预计下一年合同量在100万份合同,就订购100万份的套餐,但如果到年底只用了90万份,多余的无法延期到下一年使用。这样的好处是每年都能收到预付款,有着很好的现金流。“客户都愿意多去使用,因为合同是购买份数越多,客单价越便宜。”万敏说。

万敏没有透露上上签目前的签约规模和销售单价,只是声称客单价行业最高。不过这个数字从东方公证处的后台或许能得到答案。由于合同都需要在东方公证处的后台加密备份,东方公证处的数据也从侧面反映出上上签的增长量。东方公证处公证三部副部长王新宇透漏,“一开始的数量不多,但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每个月会有几百万条数据,最近几个月数据量很 大”。

万敏并不害怕竞争对手为了抢客户打价格战。她认为,企业用户和C端用户的心态不同,相对于价格,它们更在乎产品稳定性、可靠性和公司实力,看重的是公司的投资机构。“有公司提出免费,但到最后,竞争对手的客户主动选择了加价到我们这里来。”万敏说。

万敏并不在意新进入者的后来居上,她认为电子签约行业有比较强的马太效应和网络效应。它天然带有病毒传播的属性,只要签约的一方是上上签的用户,另一方自然也会成为其用户。有技术优势,加上产品的先发优势,就能筑起一条护城河。“签约这个行业其实蛮残酷,也很有趣,你一旦成为领头羊,其他几家日子会很难过。”

这也得到DCM中国联合创始人林欣禾的认可,“就算同类公司融资集中,我也不会担心上上签。因为任何有网络效应的公司在寒冬的时候,基本上是不用担心融不到钱的。”

万敏认为,电子签约行业未来的市场还很大。因为签约和支付是互联网商业活动的两端,像是单车的两个轮子。如果在支付领域能产生像支付宝这样的巨头,那么在签约领域,也能诞生一家卓越的公司,完成从纸质合同到电子合同的过渡。

第9篇:验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方法范文

关键词:电子签名; 身份认证; 要约; 承诺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深入, 立法却相对滞后,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问题、效力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等。这里我们专门探讨一下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

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 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 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案例: 8 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 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 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

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 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 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 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 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 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 2004年3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 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

身份认证(a uthent icat ion) 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 而电子签名势必然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 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 这种机构被称为ca (cert ificate autho rity ) 认证机构。其主要功能有: 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 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 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 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经机构验证后, 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 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 如对方无把握, 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 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 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 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 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 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 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士认为, 鉴于国情, 我国的认证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 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实际上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早在2000 年以前就已共同组建了认证中心, 并在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下有更多更具规模的认证中心产生, 进一步繁荣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要约和承诺

1. 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1999 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该法第14 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 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 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 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 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 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 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 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 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 在第一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 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 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 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者在网络广告特别声明:“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 或“此广告和信息的不承担合同责任”, 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 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如果公开表明, 人愿意受广告约束, 则视为要约。而在没有上述声明的情形下, 就应该对应要约的构成要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 如果网上登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价格、数量, 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 单击购买即可成交, 说明人已经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则广告在性质上就不再是要约邀请, 而转化为一种要约。

第二, 如果广告者在主页上刊载的信息, 仅供客户浏览,以提供商业信息, 一般可以认为该广告是要约邀请。如果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种产品, 没有指出其价格、数量等, 只是做为某个企业的形象宣传, 或者提供某个产品的信息。这种情况不仅不属于要约, 甚至不构成要约邀请。

第三, 网上广告者直接向其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信息, 且规定价格、数量, 从其内容中能够确定者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 要约受到拟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况下, 人不仅是向特定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具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订约意图, 应该构成要约。

第四, 广告者在网上刊登广告时, 明确规定在客户用鼠标单击购买后, 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 此广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第五, 网上广告者在广告中嵌入电子邮件, 允许客户通过用鼠标单击该邮件附件, 按照广告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作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客户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者, 不须经过者进一步确认就可使合同成立, 则广告者的这中嵌入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 也构成要约。

2.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 该法第17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 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 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 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 它仅指要约的撤销; 承诺没有撤销问题, 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 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 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 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 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 但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作出灵活的规定, 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 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 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要约, 则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应可撤销。另外目前网上购物(特别是零售) 的实践在某些情况允许顾客对承诺撤销。这些情况通常是顾客对订单最终确认并约定采用汇款支付后, 在汇款之前又翻悔。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毕竟有异于传统商务的一面,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规定承诺的撤销权。如上述网上零售中, 顾客无法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处于弱势地位, 应该给予他们承诺的撤销权。当然也不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全面规定承诺的撤销, 如仅是通过internet 为媒介进行协商的电子商务活动就不能给予此权利, 否则会导致交易秩序大乱。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26 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 条第2 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 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与之不同的是, 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笔者认为我国在采取传统的“到达主义”的同时, 可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再确立一个确立收讫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 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说不能立刻判定而产生的风险因素。所谓确认收讫是指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 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

当然, 作为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合同的签订问题其核心是交易, 围绕着交易活动, 还有广告宣传、合同谈判、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的履行、税收的交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许多国际组织都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有的还正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程度的立法。因此我希望我国也能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参考文献:

[1] 高富平, 张楚. 电子商务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王利明, 崔建远. 合同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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