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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培训报告精选(九篇)

防火安全培训报告

第1篇:防火安全培训报告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全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进一步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年在全区开展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区“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为抓手,围绕“富而强、精而美”幸福建设,进一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深化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

(一)强化政府责任制落实。各级要认真落实领导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期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有关行业、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评。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二)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工作会商、执法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照。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通过行政建议书、函告等方式通知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视情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治理,确保其完整好用;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健全“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强化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即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全员参加大队组织的素质达标活动,年内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推广利用科技手段督促通过“四个能力”达标验收的单位全面建立“三项申报备案”制度(即消防安全自评申报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申报备案),巩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成果,推动社会单位自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定位、领导定点、全员定责”,以区为“大网格”,镇、街道为“中网格”,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小网格”,明确各“网格”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各级各部门一级抓一级,分包各网格,对网格中的社会单位和下级网格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管,督导工作落实。年内所有的镇、街道及社区、农村实施“网格化”管理。

三、强化消防基础建设,提高城乡火灾防控水平

(一)完善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各级各部门年内要按照与区政府签订的《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市政消火栓、消防车辆、消防装备等各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镇级消防规划要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应保持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必须安装消火栓。落实城乡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及时增建、补建、维护修缮,保证能正常使用。

(二)强化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机制、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响应机制。继续大力发展壮大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加快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在年配备消防车的基础上,年内根据基层火灾扑救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完善消防车库、训练场地、训练器材、训练设施等配套设施,配齐执勤人员并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各社会单位、社区、村庄建立完善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器材,具备灭火救援能力。推动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当前合同制消防员流失严重、部队执勤实力不足等问题。大力发展消防应急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社会化消防应急救援机制。

(三)强化城乡农村社区消防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和省地方标准《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推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健全完善消防机构,重点镇、中心镇因地制宜建立消防组织,其他镇确定消防管理部门和专管人员,并明确、落实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上半年,全区所有镇、街道要依托安监站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履行消防管理职能,健全并落实消防组织领导、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巡查、消防设施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度。年,全区各行政村、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社区要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确定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

四、强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全力推进“清剿火患”战役。进一步加强“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并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确保逐条街道、逐个村庄、逐家单位排查到位,并建立明细台帐。对已排查的单位定期组织进行“回头看”,不断巩固排查整治效果。各部门、行业、系统要组织内部消防安全普查,督促所属单位自觉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要广泛发动社区、村居和辖区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加强管理,严防小场所发生大事故。

(二)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专项检查。建立健全违规动用明火发现、报告、整改、督办制度,坚决整治违章动用明火、违章电气焊作业、违规安装易燃可燃广告牌等违法行为。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督导各单位严格落实电气焊作业“五个必须”: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必须远离可燃物、必须落实动火现场安全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切实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依法用足用好行政、法律手段,凡发现无证进行电气焊作业、作业时未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三)全力做好“十”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以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消防安全高危场所及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薄弱环节为重点,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社区企业、出租屋和规模较小场所等处的消防安全治理。定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实施重点指导,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大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深入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全面发动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行动。注意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强化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消防安全提示,提高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小学校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119消防安全宣传月”等活动。完善新闻制度,加强社会消防舆论引导。

(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联合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和职业鉴定,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三)积极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完善消防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引导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开展评比表彰“优秀消防志愿者”、“优秀消防科普工作者”、热心消防工作记者、企业家、社区工作者等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参加新闻媒体走基层、消防卫士评选、“齐鲁消防好新闻”评选等系列活动。

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一)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机制,推进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

第2篇:防火安全培训报告范文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第3篇:防火安全培训报告范文

【关键词】液化气站;消防安全;管理

1. 人防措施

1.1消防机构和人员。

(1)确定站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结合单位实际,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2消防安全责任制。

(1)确定逐级或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3)签订逐级或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1.3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1)制定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可燃物安全管理,人员、车辆进出管理,消防值班,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包括燃气卸装操作、消防器材设施操作、变配电操作、发电机组操作、电焊、气焊操作等内容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4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1.4.1消防重点部位标识化。对储罐、灌瓶间、实瓶间、配气工艺区、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等重点部位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管理标识,标明重点部位名称、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1.4.2消防重点岗位人员标识化。对在站点内从事火灾或爆炸危险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配戴危险岗位标识,标明岗位人员姓名和岗位名称。

1.4.3消防器材设施标识化。对站点内的消防水泵、发电机组、消火栓箱、灭火器箱等消防器材设施设置醒目的管理标识牌,标明设置部位、管理责任人、管理标准和操作使用方法。

1.4.4消防警示标识化。(1)在站点外醒目位置设置易燃易爆危险标志;(2)在站点的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提示牌;(3)在站点内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界线和警示标语;(4)在气体储罐区、灌瓶间、实瓶间、配气工艺区等位置设置火灾或爆炸危险标志。

1.4.5消防检查规范化。(1)各班组每日组织一次消防巡查。 (2)各站点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1.5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开展适合单位特点的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定期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3)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4)开展入户消防宣传活动,以电力抄表员、燃气抄表员为载体,在居民家庭电表、燃气表旁张贴消防宣传提示单,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载体,在瓶体上印制消防安全提示标志。

(5)组织参加消防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岗位操作人员应参加消防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1.6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针对站点内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工艺区,模拟火情,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演练。

2. 物防措施

2.1站点选址。

(1)站点内的储罐、灌装间、车间或仓库与站点外的建(构)筑物、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等的距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站点的主要出入口能满足消防车到达或通行的要求。

(3)站点有可靠的市政水源、天然水源或建有消防水池。

2.2平面布局。

(1)站点内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区设置。

(2)站点内储罐、灌装间、实瓶库、工艺设施等的平面布置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3)距离液化气储罐、天然气工艺区等重大危险源50米外或在辅助区设置室外消火栓(SS100型)。

2.3建(构)筑物。

站点内新、改建的建设工程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不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工棚或可燃易燃棚。

2.4工艺设施设备。

(1)站点内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及管线安装、维保、检测等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要求。

(2)不使用报废、超过检测期限或锈蚀严重的压力容器设备。

2.5电气线路和设备。

(1)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维修的人员具有电工资格。

(2)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线路穿钢管敷设、选用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和电气开关。

(3)电气线路和设备每年进行安全性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2.6明火源、可燃物。

(1)禁止在站点内吸烟或使用明火取暖、做饭。

(2)禁止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站点内。

(3)禁止车辆不配戴防火罩进入站点内。

(4)禁止将与生产工艺无关的化学危险物品和可燃物带入或存放在站点内。

(5)禁止人员不着工作服进入站点内。

(6)严格动火审批制度,电、气焊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2.7人员、车辆。

(1)进入站点内的人员、车辆必须进行登记,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2)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3)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按规定配戴防火罩,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2.8消防器材设施。

(1)消防供水设施、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等供水设施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备用电源可靠。

(3)消火栓箱组件齐全,且处于灭火工作状态。

(4)建筑灭火器设置位置、类别、数量和维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技防措施

3.1不发火措施。

(1)液化气站点生产区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2)液化气、天然气站点的生产区内不得使用易碰撞产生火花的铁制工具。

(3)进入液化气、天然气站点生产区的人员应着不产生火花的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带铁钉的皮鞋入内。

3.2防爆泄压措施。

液化气、天然气站点内的灌装间、气瓶库等建筑应设防爆泄压面,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3防雷、防静电措施。

(1)站点内的生产区应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检测。

(2)竣工投入使用的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半年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4压力容器检测措施。

对站点内压力容器、安全阀等设施设备,应由主管部门按“首次四年、第二次三年”的检测周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5电气检测措施。

对站点内变配电系统及电气线路、设备,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电气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6消防设施检测措施。

对站点内生产区设置的燃气报警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参考文献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4篇:防火安全培训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5篇:防火安全培训报告范文

第30个全国消防安全日活动小结

我参加了为期三周的消防中控培训学习。在课上,我认真聆听老师的精彩讲演,积极参与班级小组活动,利用一切机会与学员相互交流,掌握了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技能。在课后,我静下心来思考老师课堂上的讲解,并找来资料加强记忆,收获颇多。在此,非常感谢酒店领导给予我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现将我此阶段的学习体会总结如下:

一、学习内容丰富多样。

以前在工作中,处理问题的方式基本来源于老员工的言传身教和实践中的经验总结,至于为什么这么做,这么做的原理是什么,基本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这次的学习内容贴近实际工作,目的明确,知识结构合理,全面提升了我们的理论素质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消防中控有了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中控人员的工作主要包括:

1、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控制室监控;

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

4、消防安全管理等。

作为一名中控人员,我们要牢记自己的职业道德守则:文明礼貌,爱岗敬业,钻石业务,团结协作。

在基本知识方面,我们主要学习了九个方面的内容:消防工作概述;燃烧与火灾基本知识;危险化学品常识;消防水力学基本知识;电气消防基本知识;建筑消防基本知识;消防安全检查知识;初起火灾处置常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

除了理论知识,老师还为我们安排了实践操作课程,内容主要包括:

1、消防安全检查,即定期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检查;

2、消防控制室监控,即设备状态记录与检查和处置火灾与故障报警;

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即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与维护。实践操作课程让我们很好的将理论与实际结合为一体,真正实现了活学活用,受益匪浅。

二、提高防范意识。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生活中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在培训中所看到的一例例触目惊心的案例,留给我们的不应该只是对死难者的沉痛哀悼,我们要做的是把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到一定高度,懂得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消防义务。由于我们酒店是人员密集场所,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

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危险和消防通道等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从事安全工作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通过这次培训和学习,我有了新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自身的理论素质和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水平,对我以后在日常工作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打下了坚实基础。只有这样学习,我们才能取得实际的进步,我们的工作才有实质性的提高。

总之,十分感谢酒店领导对学习培训的重视,也感谢安保部领导的厚爱,让我有机会参加此次培训,我很珍视这份职业,希望能通过我的刻苦努力,拿到消防中控资格证,为酒店的发展和岗位需要尽一份绵薄之力。

第30个全国消防安全日活动小结

通过这次的对消防法规和消防实用知识的学习与理解,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掌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譬如:消防工作的方针、目的和意义,燃烧与灭火的常识,常见灭火器材的维护和管理,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的重要性等等。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字是二十多年前提出的,至今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主旨所在。而做好预防工作的关键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校园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易燃化学品等高危险物质,校园内部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和物品的部门除了定期的培训之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不仅可以及时扑灭前期火灾,更重要的是通过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将消防意识和技能深入到重点部门的各方各面。

第二是要“抓薄弱”。相对消防安全隐患少的地区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地区,但相对安全隐患少并不代表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不同,后者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前者却可能出现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第三是要“抓细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火灾的防范要从大处着眼,但应该从小处做起。细节不容易引人注意,如老化的绝缘材料、放错了位置的废纸篓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的“不注意”、“不小心”引起的,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很容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使得星星之火由此而燎原。

第30个全国消防安全日活动小结

20xx年*月**日,我有幸参加了由**市消防中队举办的消防技能培训会。培训开始,首先播放了全国近期发生的几起骇人惊闻的火灾事故,看着一幅幅惨不忍睹的画面至此还心有余悸,一场大火过后高楼成了残垣断壁,大厦变成一堆废墟,大火给人的生命及国家财产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这几起事故经事后调查原因:郑州关虎屯火灾是电动车充电起火造成的;沈阳万达广场火灾是沙盘电容接触不良造成的;洛阳东都商厦大火,就是电焊工在作业时没有加强防护造成的等。接着孙鹏教员讲了这次培训的意义及要达到的目的,他那浓厚的乡音,熟练的操作技术给我留下深刻的记忆。

现根据笔记和记忆整理如下供大家参阅,我们共同提高,为以后搞好消防工作尽一份力量。他说:消防消防重点是防,就是如何防止火灾的发生,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消除火灾隐患。首先是做好宣传,要充分利用标语、专栏宣传消防知识,提高整体消防意识。

今天到会的有企业老总、物业经理、物业主管、秩序队长、还有一线员工,你们每天大部分时间都活动在小区中,像保洁要到楼上打扫卫生、物业主管要到楼上检查工作,维修工要去业主家维修和检查公共设施设备、房管员要协调业主的事情和催收各种费用,秩序巡逻员要去巡查空置房装修监督签到等。

这些人都机会发现火灾隐患,都有责任消除这些隐患,像小孩玩火、电线老化、走廊及地下室堆放易燃物品、电动车拉线充电、天然气箱前堆放物品及存放电动车,装修动用明火、电气焊及装修人员用液化气做饭等其他存在的安全隐患。这些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时制止和消除这些问题,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扑救初期火灾,及时发现火情,迅速安排人员,争分夺秒进行扑救,实乃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因素。上述人员如发现有异味、有异声、有浓烟,要立即查明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应报告着火的性质及发生的地点,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动用相应的应急预案,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各司其职有序的进行扑救,义务消防员接到指令后,应带上实用的消防器材,快速奔赴现场,在做好自我保护的前提下,尽量压低身体,正确地使用消防器材将火扑灭。

消防器材的使用:现在大部分住宅小区备用的消防器材,是灭火器和消火栓两种,灭火器它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的特点,是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的工具之一,使用时要做到一摇二拔三喷,一摇就是摇动灭火器本身,使里面物质充分均匀,二拔是拔掉开启插销,三喷是一手握住开启手柄,一手握住喷头,对准火的基部进行灭火。消火栓是在火势有所蔓延灭火器无法控制时使用的灭火工具,消火栓是两人以上人员操作的灭火工具。

操作时队员甲在箱内一手取出枪头,一手握住输水管的一端,边走边对接枪头,观察地形占据有利位置,要握紧枪头,防止因压力过大,水管摆动脱手。队员乙将输水管另一端接在消火栓上,待队员甲到位后迅速打开输水阀门,待水流出后协助队员甲工作,队员甲握紧枪头对准火点底部进行扑救,直至扑灭。在火场中不管采用哪种措施,都要加强自我保护,尽量压低身体,有条件的应戴上灭火面具。如果火势无法控制,在扑救的同时,及时拨打119,请求支援。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组织逃生,在座各位在单位既是火灾扑救者,又是疏散逃生的组织者,一但出现火灾,在及时扑救的同时,还要及时的组织业主快速疏散,一般情况下先由着火层的上一层开始,逐层向上撤离,并告知业主不要贪恋财物,一定靠右行走,给扑救者留出足够的活动空间,如果浓烟过大时,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快速撤离。

我们每个人,每到一个地方首先要熟悉环境,暗记安全通道及出口,一旦遇有危险便可迅速撤离。在险境中不要贪恋财物,逃生是主要的。如果所有逃生路线被大火封锁,要立即返回室内,用打手电、挥衣服等方式向外发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大火袭来如果用手开门,摸到房门已经发烫了,这时千万不要开门,说明火已经近在咫尺,开门势必导致烟火入室,应用湿毛巾、布条堵塞门缝或用湿棉被蒙在门窗上,防止烟火侵入,还可以进入卫生间打开水龙头浇湿地面,也可缓降逃生,利用滑绳落水管阳台等逃生,无保护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跳楼。

第6篇:防火安全培训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稳定的总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省消防条例》,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统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打好火灾防控基础,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要做到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消防档案;规范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规范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1、按照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原则,结合房产局工作性质制定出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2、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立消防控制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责任要求,一般员工达到“懂灭火设备使用,会扑救初起火灾;懂自救逃生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两懂两会”要求。消防控制值班人员达到“懂消防设施备,会操作使用;懂火灾应急处置程序,会组织扑救火灾;懂消防安全常识,会检查隐患”的“三懂三会”。消防安全管理人达到“懂消防法律法规,会部署消防工作;懂消防设施设备,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知识,会组织员工培训;懂火灾应急处置,会组织灭火演练”的“四懂四会”要求。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分别对本系统消防安全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察,落实年度考核工作,严格奖惩。

3、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消防管理。

4、每半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重要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二)积极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宣传活动和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每半年组织1次本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值班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接受消防业务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3、本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三)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本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3、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做好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4、组织一次本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考核。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5、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考核。

6、落实本单位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第7篇:防火安全培训报告范文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幼儿园后勤每月对幼儿园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幼儿园,若发现幼儿园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幼儿园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上课时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3、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幼儿园后勤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幼儿园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班放学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八、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8篇:防火安全培训报告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长春市201x年春季防火工作方案》和《高新区201x年春季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春季防火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春季防火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市政府春季防火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结合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全力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动员全校力量,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突出重点,明确任务,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稳定校园,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任务措施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防火万无一失。

学院成立春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春季防火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召开春季防火专项会议,对我院今年春季防火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贯彻落实《消防法》,施行岗位责任制,单位法人代表为学院防火第一责任人,各处、室、部主要领导为所在部门的防火第一责任人,实行安全防火责任追究制,哪个部门如果安全防火工作出现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其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

2、推进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

要按照《吉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的要求,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使本单位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春防期间,学院达标率要达到100%。

3、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做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

学院要在春防期间对本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对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报学院防火工作委员会研究解决,对整改期间停用的场所,要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4、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要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对全体员工开展以“四个能力”为重点内容的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明白人”培训,提高自主消防管理能力。对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三、学院春防工作具体部署

春防时间:201x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自检自查阶段

(一)宣传教育

以保卫处为主,其它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春季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1、学院宣传部门、网络技术中心、学生团体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板报等开展安全防火警示宣传教育。

2、开展消防培训,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校园的各个角落。保卫处将在春防工作期间对学院师生员工和重点工种等分别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院师生组织一次疏散逃生、实地灭火演练。

3、由保卫处制作消防宣传条幅和防火标语旗,在学院各明显处张挂,营造校园消防警示氛围。

4、根据学院安排,在学生中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如消防知识学习竞赛等。

(二)自检自查

1、成立自检自查小组。由院主管领导、后勤处、保卫处、学生处等有关人员组成。

2、检查组检查的重点部位:学生公寓、餐饮中心、报告厅、各教学楼的多媒体教室、教材库、实验中心、网络中心、图书馆等。

3、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重点部位是否存在火灾隐患隐情,是否存在违反学院安全防火规定的行为;

(2)各处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封闭、堵塞;

(3)各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是否规范;

(5)各处的电源、线路、插座、开关是否安全有效,安装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电线老化和超负荷运行等问题;

(6)校园内各处供消防车通行的通道有无障碍物堵塞;

(7)学院各部门、后勤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安全防火制度是否落实;

(8)检查学生公寓违章使用各种电器、炉具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9)检查餐饮中心用电、用气和排油烟管道是否有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4、自检自查方法:首先由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本单位各部位的防火情况按照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检自查,后勤、食堂、超市和个体业户由承包业主自行组织检查,而后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全方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阶段:整改验收阶段

具体要求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隐患隐情,职能部门以整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到有关单位、部门的直接消防责任人组织进行整改排除,不许以任何借口拖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后同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报告单,报保卫处进行复查。

2、学院所属各部门在自检自查中,如果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又不能由本部门自行整改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保卫处反映,由保卫处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如果各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既未自行整改又未向学院保卫处反映,由此引起严重后果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3、现在天气已经转暖,各处教学楼、各学生公寓的所有安全出口门、疏散通道要一律保持畅通,教学楼的所有出入通道门在上课期间内一律不得上锁。

4、对各处消防设施、器材随检随修,以确保良好的实用状态。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必须给予从严处罚。

5、对实验中心的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问题要尽快实行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组织力量整改,确保安全。

6、各后勤服务部门如食堂、超市存在的消防设施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和物品摆放混乱堵塞疏散通道等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7、严格值班、值宿,认真落实值班、值宿制度。对擅离职守的脱岗行为要严肃处理,保卫处加强全天24小时巡逻检查。

8、后勤部门组织人员对我学院各处建筑的供电线路及设备进行一次检测维护,以排除在供电设备、线路方面存在的容易引起电火的隐患。

9、学生公寓是我学院安全防火重中之重的重点区域,保卫处要在春防期间会同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加强公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公寓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学生公寓安全防火的自检自查力度,坚决杜绝违章用电、违章使用违禁电器、物品等现象。

第9篇:防火安全培训报告范文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