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范文

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精选(九篇)

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

第1篇: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范文

一、述职述廉对象

全区各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部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

二、述职述廉内容

(一)思想作风情况。包括政治理论学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等情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年初区纪委全会部署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特色、创新性工作情况;本单位、本系统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述职述廉形式

从2012年起,每年年初、年中各召开一次述职述廉会议,安排部分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向区纪委常委会进行述职述廉,具体时间和对象由区纪委确定。

四、述职述廉程序

(一)撰写报告。需进行大会述职述廉的对象,应提前将述职述廉报告交区纪委审核;其他乡镇(街道)、部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区纪委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二)召开会议。召开由区纪委常委、区纪委委员、特邀监察员、区纪委各室主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等人员参加的述职述廉会议,听取部分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述职述廉报告,并由参会人员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和建议。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意见反馈。区纪委将测评结果和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向测评对象反馈。

(四)落实整改。对述职述廉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述职述廉对象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纪委。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区各纪检组织和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充分认识实行述职述廉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2篇: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范文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持之以恒地促进八项规定和地方党委相关规定的落实。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作风建设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二是积极与审计机关党组主体责任专门机构、组织人事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与协助,加强对中央、地方党委和审计机关党组作风建设相关规定在审计机关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根据作风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加强研判、分析和调研,一方面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向审计机关党组提出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四是根据审计机关有关工作制度和处室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按照纪委和审计机关党组的要求,积极协助审计机关督查机构做好相关督查工作,努力推进督查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2.加强“”问题的严肃查纠。对“”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反复抓、抓反复,并不断加强、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既要敢于及时制止和纠正,又要严肃执纪、严肃处理,努力达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对查出的违反“”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始终保持惩腐肃贪高压态势。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格审查和严肃处置党员干部违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

2.不断强化纪检职能。不断拓宽举报渠道,重视举报案件的受理,加强举报工作制度规范建设,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第一时间上报纪委和审计机关党组。

3.提升案件查办功效。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机关机关执纪执法协调机制,努力发挥执纪执法的整体效能;加强纪检监察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注重典型案件的动因剖析,强化廉政警示教育和防范措施,努力发挥查办案件对治本的推进功能。

二、关于聚焦主业、履职尽责措施的构想

(一)加强教育防范。一是教育引导。及时收集上级纪委曝光案例或身边典型案例,坚持每月传输给审计机关各处室,进行案例警示教育;根据审计工作程序重要节点,通过审前签订廉洁审计承诺书、审计进点会议宣读纪律、审中检查督促提醒等形式,开展审计工作岗位廉政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根据形势需要和干部选拔任用实际,集中组织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廉政知识培训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二是营造氛围。不断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办好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栏、廉政宣传滚动视频、廉政书屋或书架、审计廉政文化长廊、廉洁审计大讲堂等廉政宣教阵地,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进行宣传教育,推动审计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二)适时约谈询问。一是定期约谈。对审计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进行1-2次约谈,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重要处室和岗位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两次约谈,督促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及其措施。二是及时询问。对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结果较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较差,以及在监督检查和审计回访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的处室,及时约谈主要负责人,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强化督促检查。一是督促自查自纠。通过提醒和检查,督促审计机关各处室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堵塞工作漏洞,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落实。二是强化动态监督。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强化动态监督,采取经常性检查、随机性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结合签订廉洁审计承诺书、审计进点会上宣布廉洁审计纪律要求、审中现场检查、审后上门回访等工作环节,及时发现和处置腐败或不廉线索。

(四)实行工作报告。一是提醒审计机关党组向上级纪委报告年度专题报告。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适时提醒审计机关党组每年向纪委提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题报告。二是按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监督责任报告。每年1月30日前向纪委专题报告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对纪委提出的整改意见逐项研究并积极整改。三是主动接受上级纪委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坚决贯彻并积极配合纪委关于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即时报告、约谈、处置和反馈等制度的落实,主动虚心接受纪委的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更好地聚焦主业、履行职责。

(五)开展述廉述责评议。一是审计机关领导干部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适时提醒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按规定和要求述廉述责,重点报告个人廉洁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等职责情况,接受评议和测评。二是开展审计机关领导干部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工作。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要求每年在全体党员干部会议(纪检组会议、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上进行述廉述责1次,重点报告个人廉洁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情况,接受测评。三是将评议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备用。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评价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实行“一案三查”。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时,一要调查当事人岗位廉政责任的执行情况,二要调查涉案处室相关领导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三要调查涉案相关领导和监督人员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岗位廉政责任、相关领导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相关领导和监督人员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一经查实,一律追究应负的相应责任。

(七)接受办案考核。一是及时上报办案情况。对于查办的各类案件,及时向纪委报告办案情况及结果。二是自觉接受办案考核。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的办理,及时纪委报告难度、原因及相关案情,并自觉接受纪委的办案考核和指导。

三、关于多措并举、强化保障措施的思考

(一)加强组织协调。一是纪检组应当积极主动向纪委和审计机关党组请示汇报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接受纪委对纪检组工作具体督促和指导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上下左右的联系协调,建立和不断完善日常沟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案件反馈等工作制度机制。

(二)整合监督信息。一是审计机关办公室、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加强反腐败工作舆论引导,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快速处置媒体和网络舆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健全投诉举报体系,畅通信件、电话、来访、网络、举报箱等投诉举报渠道;三是健全通畅的审计现场《审计公示》、《廉洁审计情况反馈表》、与被审计单位及其派驻的纪检监察等机构对接沟通、审计现场检查、审后回访被审计单位等信息渠道。

(三)健全制度机制。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和地方党委要求,提醒审计机关党组和督促处室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制度和权力公开、党务政务公开、管理公开制度;二是完善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等办法,用制度确保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三是探索处室负责人监督方式方法,建立监督工作台账并将监督项目、方式、进度等内容纳入其中;四是进一步完善审计“三项禁令八不准规定”、审计组廉洁审计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廉洁审计承诺书等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审计组长、审计组廉政监督员的廉政工作职责以及各处室廉政建设信息员的岗位职责;五是建立举报线索台账,建立和不断完善案件线索处置分类和流程,及时审查、规范管理;六是制定典型案例剖析通报、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监督责任追究办法,丰富反腐倡廉制度,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努力打造审计机关党员干部不易腐的制度“笼子”。

(四)落实改革措施。一是按照中央和地方纪检体制改革要求和统一部署,推动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二是强化纪检组服从纪委领导的意识,积极投入办案体制机制试点和推广工作,查办案件以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审计机关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报告纪委;三是积极配合落实上级纪委创新纪检干部管理制度,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为主,服从纪检干部上下流动和横向交流的常态化机制要求;四是积极配合上级纪委有关纪检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的部署和安排。

第3篇: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范文

本人作为一名记者,同时也是广西日报社出庭应诉此案的委托人之一,经历了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我以为,回顾这起新闻官司的经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把握如何区别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的界限,对新闻界不无借鉴意义。

《党纪》杂志刊文,披露惊人新闻

1998年1月,广西区纪委主办的《党纪》杂志在1998年第一期刊发了该刊记者曾强、农作丰和特约记者梁洪、李春红(为当地检察院和纪委的干部)的长篇通讯《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该文基本内容是:1997年5月28日,田阳县琴华乡康浮村19岁少女罗雪梅,在百色宾馆与外地来做生意的中年男友严某(后查实姓邱)见面时,被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以涉嫌将两人带走,两人都否认是,认为是恋爱关系。29日中午,中年男子严某在交了4000元罚款后被释放。29日晚上,冷传军在处理此事时,接到他熟悉的“火凤凰”发廊女老板林飞燕的电话。林在电话中说她那里小姐太少,想从巡警队所抓的小姐中选一两个领回去“做工”,冷表示同意。于是,罗雪梅被“领”回“火凤凰”发廊。不久,冷传军又坐摩托车来到发廊,对罗说:“听老板的话,好好干!”当晚,林即要罗为一中年男子按摩,并要罗提供“特别服务”,但遭到罗的拒绝。林即将罗反锁在发廊里。5月30日凌晨2时许,罗趁夜深人静之时,从二楼发廊的后窗往楼下跳,不料落地时摔伤。至早上6时才被人发现,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抢救。经医生诊断为尾腰椎压缩性骨折并双下肢不完全瘫痪,为重伤。《党纪》杂志发表该文时,作者还在文章边配以点评和相关材料12处。

《党纪》的文章刊发后,《百色市报》(1998年2月21日)、《当代生活报》(1998年3月5日)、《广西妇女》杂志(1998年第三期)和广东《家庭》杂志(1998年第六期)分别予以转载,引起了百色市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并抓紧了对该案的调查处理。

1998年1月24日,百色市公安局作出《关于撤销冷传军同志副大队长职务的决定》;1998年2月26日百色市纪委作出《关于给予冷传军处分的决定》;1998年2月27日百色市监察局作出《关于冷传军同志撤职处分的决定》,冷传军被撤销了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级别,并被要求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据此,《南国早报》1998年6月2日刊载该报见习记者罗南和《党纪》记者曾强、农作丰合写的消息《一个少女拒绝提供“特别服务”跳楼致残/百色市“110”报警台原副台长被查处》。

六家媒体成为被告,索赔300万元

1999年5月10日,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冷传军以“诽谤原告”、侵害名誉权为由状告上述6家新闻单位(其中《南国早报》和《当代生活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其主办单位广西日报社承担民事责任)和5位作者(经法院审定为本单位写稿的记者属职务行为不列为被告,而向外单位投稿者被列为被告)。

原告冷传军在状中称:(1)被告广西《党纪》杂志未经全面调查、核实,便于1998年第1期发表《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一文,基本内容严重失实,结论性语言不能成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请求判令《党纪》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文章,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党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被告曾强、农作丰、梁洪、李春红四作者分别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被告《南国早报》1998年6月2日发表的《少女拒绝提供“特别服务”跳楼致残―――百色市“110”报警台原副台长被查处》一文其基本内容严重失实,结论性语言不能成立,已构成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和名誉,请求判令被告《南国早报》刊登赔礼道歉文章,赔偿经济、名誉、精神损失20万元,被告作者罗南赔偿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3)被告《广西妇女》杂志社、《当代生活报》社、《百色市报》社、广东《家庭》杂志社不经审查核实就予以转载,扩大了不良影响,对原告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请求判令这4家报刊刊登赔礼道歉文章,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前3家报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0万元,《家庭》杂志社赔偿50万元。以上索赔标的共为300万元。

原告诉讼的主要理由是:(1)原告冷传军不是罗雪梅涉嫌案的主办人;(2)罗雪梅是自愿让发廊女老板林飞燕领去发廊做工的,原告并没有逼迫罗;(3)林飞燕的行为尚且没有构成强迫妇女罪,那么原告就更谈不上是“逼良为娼”。

法院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原告败诉

1999年10月13~14日,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被告和原告均到庭参加诉讼。面对原告的,广西《党纪》杂志社答辩:该文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其理由为:(1)《党纪》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主办的刊物,文章所反映的问题都是记者根据公安、检察、纪检等有关部门侦查、调查所取得的材料和采访所得,是真实、客观的报道,并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捏造”与“虚拟”。(2)文章中没有使用对原告进行谩骂、诋毁的语言,也没有给问题下结论,而是向读者提出问题,让读者自己思考。(3)原告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更证明了答辩人发表该文所披露的事件是真实的,对原告行为的批评是正确的。因为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是经过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的,而不是根据报刊的批评就草率作出的。《党纪》杂志还请了证人罗雪梅出庭作证。作为《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的主管和法人单位,广西日报社作出如下答辩:(1)《南国早报》的新闻报道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文章是在有关部门对原告处理后写出的,依据的是当地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作出的正式文件所认定的事实。(2)《当代生活报》系转载《党纪》文章,其事实理由如《党纪》所述。

其他几家转载《党纪》杂志文章的报刊,基本上是以《党纪》的答辩理由来进行答辩。

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7日下达一审判决书。该院认为:经查被告曾强等记者撰写的《青春大控诉:谁害少女终身残疾》,是根据百色市公安、检察、纪检等有关部门调查所取得的材料及被告曾强等记者采访有关当事人后,据所得的事实撰写的。该文有些细节虽然不够翔实,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使用对原告冷传军人格有侮辱性的语言,原告冷传军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不是因为该文造成的,而是党政机关根据调查所得的事实对冷传军作出处分决定的。此外,《党纪》、《家庭》等报刊刊登、转载该文的行为是行使国家新闻单位职权、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冷传军的名誉权侵害。该院最后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冷传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10元,由原告冷传军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冷传军不服,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有误,判处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的认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完全不能成立;(2)原审判决认定“《党纪》、《家庭》等报刊刊登转载该文的行为是行使国家新闻单位职权、依法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冷传军名誉权的侵害”,有悖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上诉人还列举了一些具体例子和细节。

广西高级法院接到上诉状后,于2000年4月27日开庭审理,并于8月4日宣判。广西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党纪》所发表的文章基本内容是真实的,没有违反客观公正的原则,文章也没有对冷传军进行不恰当的评价,没有使用侮辱冷传军人格的语言,因此文章并不构成对冷传军名誉权的侵害。《当代生活报》、《百色市报》、《广西妇女》、《家庭》等报刊只是对上述文章改换标题进行转载,没有增加侵害冷传军名誉的内容,也不构成对冷传军名誉的侵害。广西高级法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0元由上诉人冷传军负担。

胜诉后的思考

1.新闻媒体对事件真相如实披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查处责任人,责任人虽受到处分等“损害”,但这属于舆论监督,不属于名誉侵权。

在上述一案中,《党纪》杂志的文章发表之前,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并对冷作了一定的处理:百色市新兴派出所事发当天接到报告后就介入案件处理,寻找“火凤凰”老板林飞燕,调查事发原因。由于医药费落实不了,罗雪梅没有治好就被迫出院,留下终身残疾。其父为向冷、林讨医药费,向检察机关控告,要求两人赔偿医药费6万元。1997年9月10日百色市委书记也亲自过问此案,召集纪检、监察、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主要领导开会,决定由冷负责赔偿2万元、林赔偿4万元。过后,冷的2万元送到了罗手中,并因此仍在原岗位上班,而林的4万元却未得到。罗雪梅病情无法医治,陷入了困境。此时《党纪》记者和特约记者经过深入采访后,写出文章发表,其后各报刊纷纷转载,立即引起了百色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应该说,舆论监督促使有关部门对冷的尽快处理。但冷传军却认为:“中共百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百色市监察局即根据该文所述的虚假事实,分别给原告和撤销原告百色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级别处分,并要求限期把原告调离公安机关,致原告至今没法工作,生活陷于困境。”其实,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能代替有关部门的处理,而只能促使其处理更公开、公平、公正或更快而已。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是独立调查办案的,其办案的根据并不是文章所述内容。如果文章促使有关部门办案时依法从重从快,也只能说明舆论起到了监督作用。而冷传军所受到的处分及名誉受损,正如广西区高级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那样:“冷传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是因为该报道文章造成的,而是其不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的必然结果。”

2.新闻报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和所制作的公开文书也不构成名誉侵权。

在《党纪》所刊发的文章中,作者查阅和引用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罗雪梅被逼跳楼一案的大量调查笔录和其他材料,同时也引用了市领导和纪检、监察等机关介入的各种材料。因此,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认定文章的内容是真实的,没有违反客观公正的原则。广西区高级法院判决书认为:“文章涉及冷传军的内容,有百色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和百色市监察局调查林飞燕的笔录、罗雪梅的证言和罗雪梅父亲罗精球向百色市人民法院递交的请示报告以及冷传军自己的陈述所证实,也为上述有关部门对冷传军的处分决定所确认。”

而《南国早报》所发的消息,更是有关部门对冷传军作出处理之后的报道,有着这些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公开处理文书为证,更构不成名誉侵权。依据1998年8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所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两级法院都认定《南国早报》等新闻单位刊发的“文章内容是基本真实的,没有违反客观公正的原则……不构成对冷传军的名誉侵害。”

3.点评如是依据基本事实向读者提出问题,让读者思考,没有不当评论和侮辱性词语,不构成名誉侵权。

第4篇: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范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 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 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 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领导交办的,是指:

1 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 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 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 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 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五 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 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 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 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 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 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 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 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 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 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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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立案依据包括:

1 检举材料;

2 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 立案呈批报告;

5 《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会讨论。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xx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5篇: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范文

文章标题:林业局纪检组长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本人一年来担任林业局纪检组长职务以来的工作进行述职报告如下,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一年来,本人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纪检工作能力,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局落到实处,

一是把加大反腐倡廉教育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坚持每星期二、五各半天的学习制度,大力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逢会必讲,警钟常鸣。年初就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布置,严格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查找问题根源,坚决贯彻落实中纪委提出的“五项规定”提高党员干部防腐能力贯彻执行公务员八条禁令。今年2月16日由局领导带头,在《**县林业系统领导干部职工严禁参与公约》上签字。同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班子团结协作,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凡是重大事项或大规模资金的使用我都参加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实行“阳光作业”。通过各项措施,今年未发生一起干部职工违纪行为。

二是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关键问题。到县林业局后,我与办公室的同志一道,重新修定了七十多页的《**县林业局依法治局管理规定》。这个《规定》,应该说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林业内部规章”,明确了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奖惩措施等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责成各股室也相应制定了规章制度,为从源头预防腐败的发生打下了基础。并经常下乡督促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到按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

三是在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肩负着野保办、罗砚高速公路的林地征占用补偿,安全生产、工、青、妇和全局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今年上半年还被县委“先教办”抽调负责城区教育系统的“先教督导”和抽调到新华、劳保局等进行为届中考核组。

二、履行岗位职责,“三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1、抓好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一年来,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党章》、两个《条例》和积极参加了县上举办的各项活动。同时,在各种会上经常把原局长董加龙的案件作为警示教育,教育全体干部职工正确看待权利观、利益观。重点加强对森林公安干警、林政执法人员和木材检查站人员的教育,让他们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认真吸取“马关的扣苗事件”的教训,激发职工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今年通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和“先教”活动,全局党员干部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

2、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和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一年来,从纪检监察室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中,涉及了林业部门工作事项,我都从有关规定入手,及时派员并带队深入调查落实和答复,对案情十分复杂,责成由森林公安分局按照办事时限要求负责调查处理县纪委控申室转来信访2件,办结2件,办结率100,同时,根据群众举报今年8月21日,我亲自带领森林公安干警到阿用乡处理乱剥杨梅皮案件,没收非法收购杨梅皮7吨并当场烧毁,有效地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巩固纠风治乱取得的成效。为巩固纠风治乱取得的成果不反弹,责成森林公安、林政执法、森林检疫的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实地公示公开,对木材检查站的公示项目重新规范,严格执政上岗,今年局纪检监察室先后三次深入木材检查站检查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严格行政审批制度,使全局工作作风有很大的转变,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服务意识。今年我局作为行风评议跟踪问效单位取得了好成效,树立了林业部门新形象。

三、加大监督力度,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一年来我一直把涉林重点工程项目作为监督内容。在退耕还林工程中,监督是否按有关要求实施,农民有关补偿政策是否到位在林浆纸项目上,主要督促做好交接地工作、兑现租地金。在木材指标管理上,监督指标是否全部分配到林木所有者手中,是否按作业设计进行采伐。在砚富高速公路、剥隘库区、洞巴电站等涉林项目建设上,督促做好为施工方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兑现补偿征占用林地费。通过检查,责成乡(镇)林业站督促群众补植补造退耕还林苗木6.1万亩,补偿高速公路和剥隘库区等征占用林地费2700多万元,办理高速公路征占用林地3600多亩。此外,局领导班子和纪检室人员还经常深入局属事业站、森林公安分局、木材公司、林场、木材检查站和全县15个乡(镇)林业站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对各方面管理薄弱的基层站所加大监督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得到落实。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在民主生活会上我本人能够从大局出发,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找准自身存在问题,促进工作为目的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越权不越位,对需要办理的重大事项进行了申报。一年来,本局 没有发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的行为,没有发生大操大办或请客送礼现象。

一年来,我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一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我的工作也还有不满意的地方;二是对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教育还不到位;三是个别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四是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还有困难;五是监督力度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六是自身建设有待加强;七是各种材料及信息上报不及时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下步工作中加以解决。

下步的工作打算是:

1、继续深入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

2、认真履行好教育、制度、保护、惩处四大职能和抓好领导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风和行政执法监督“三项”工作任务。

3、抓好班子和下属支部的建设,继续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4、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按时上报各种信息材料。

5、按时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任务。

第6篇: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范文

州税务局:

一年以来,我局纪检监察工作在州局纪检组、监察室和县纪委、县监察局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全州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税收工作实际,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加强党内监督,强化正风肃纪,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提高防控机制、执纪问责,确保干部思想健康、作风健康、清正廉洁,为我局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纪律保障。现将一年来纪检监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确保今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一是重新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签订责任书。在年初,原国税、原地税分别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和县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各自传达了全省、全州国税、地税系统会议精神和部署,原国税党组书记、局长分别和班子成员签订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各部门按照(施秉县国税局“集成优化、归口管理”岗位责任)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干部,原国税逐级签订主体责任书40份,监督责任书4份。原地税2018年逐级签订主体责任书28份,双方都把此项工作列入县局绩效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二、做好年度述责述廉及廉政考评工作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国税党组发〔2018〕6号)要求,在会前,监察室事先已将班子成员述责述廉报告进行了张贴公示。1月17日,组织召开了述责述廉及廉政考评大会。会上,党组书记、局长作2017年县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和个人述责述廉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作了个人述责述廉报告。会议结束后,由县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全局干部31人,对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进行了测评,测评结束后,对测评表进行了封存上报州局监察室,由州局统计测评结果,经州局反馈,原国税领导班子得票率为100%,等次为“好”,县班子成员全部测评为“好”等次。原地税领导班子得票率为100%,等次为“好”,县班子成员全部测评为“好”等次。总之,在州局党委的统一安排下,严格按照程序,完成了年度述责述廉和测评工作。

三、加强廉政教育,强化管理监督

(一)认真落实“纪检日”学习。结合自身实际,每月组织开展纪检日学习1次,通过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等,增强了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运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和引导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   

(二)扎实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一是积极开展全员警示教育,上半年,党组书记、局长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通报了总局公告的10起违法违纪案件的警示教育。围绕案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和点评。以案释疑,以案明纪,以案醒人。同时希望全体干部职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二是将上级通报的典型案例组织全局干部集中学习,并公布到县局内网进行全员学习,提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 开展实地警示教育。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底线意识,打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抓好全局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6月18日,我局支部成员(原国税)积极参加了县直纪工委组织的实地警示教育活动,并以支部组织生活方式将参观实地警示教育内容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学习,延伸拓宽教育面。

2. 6月22日,施秉县原地税局与剑河县原地税局联合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脉络,点学习党的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重点了解了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重大政策部署,持之以恒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7月27日,施秉县税务局全体党员干部赴黔东南州基层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基地参加由县纪委组织的全县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活动,让党员干部深刻的认识到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之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自律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和精神防线,不忘初心,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好事、办实事,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四)加强常态化明察暗访。一年来,按季开展明察暗访。主要采取走访纳税人,暗访作风纪律执行情况,查阅单位财务收支凭证等多种形式,深化纪律作风建设,警惕“四风”隐形变种、反弹回潮,坚守纪律作风底线不放松。通过明察暗访,促进了干部职工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自律意识。

四、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作风建设。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作风整治。按照《黔东南州国税系统开展作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国税党组发〔2018〕26号)的要求。及时召开作风整治动员大会,通过强化日常督查、下企业、到中介机构明察暗访等方式,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作风整治工作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检查,加强作风整顿。县局党组以身作则,带头查摆问题,边整边改、立行立改。

(二)开展纪律作风自查自纠。我局对文件通报的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和工作纪律四个方面存在19个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强调工作纪律并责成限期整改,重申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小事做起、从具体的工作改起,在严格惩处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集成优化、归口管理”考核办法、“集成优化、归口管理”岗位责任追究制(试行)等管理制度,力求做到以制度管事、管人,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

(三)加强机关作风和工作纪律。重大节日,县局党组及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强调廉政纪律,纪检监察部门在重要节点做好提醒、警示,进一步规范了干部执法行为。严格落实 “月报告”、“零报告”“双签字背书”等制度要求。同时开展税务干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专项整治等活动,“四风”整治工作收效甚好。

五、落实“两个责任”,完善项目管理。

我局严格按照州局“两个责任”工作任务清单,认真进行了分解落实。一是落实任务责任分解。细化和明晰县局党组、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动作”和工作要求,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重点,责任内容,整个工作做到了有组织、有领导、有落实。二是推行项目管理。我局党组结合工作职责、业务特点,对照“两个责任”清单,确定责任落实重点项目,明确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等关键内容,制定了落实方案,并报经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以项目化方式抓好主体责任的承接落实。

六、积极开展“两权”监督。

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一是加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组织收入的分析,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个体税额核定、按月检查税收票证、发票领用存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强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婚丧喜庆事项、选人用人、重点对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三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大额支出、房屋装修、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审批,重点对规范津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

七、加强工作纪律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县局纪检监察小组每月对局内部门开展同级监督督查不少于4次,不定时的对干部出勤、着装、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环境卫生、纳税服务执行情况等的检查,每季由监察室牵头完成一项指定业务的督查,一年以来(截止10月25日止),共开展各类明察暗访和作风纪律专项检查共48次,发出通报8期,通报上班时间未按时到岗2人次,旷工2人次,未按时阅读公文8人次,扣款金额1110元。

八、落实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加强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信访案件查办的协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在县局办公楼大门外和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党风廉政建设举报箱,在举报箱上公开举报电话,一年来,没有收到信访举报。

九、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整改的方向。

第7篇: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范文

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领导干部自警、自省、自律为基础,以个人自查、民主测评、组织监督、整改提高为措施,以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为目标,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机制,为全县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原则

1、立足教育原则。坚持以自我教育为主,通过述职述廉活动,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肯定成绩,提出问题,制定措施,增强述职述廉活动的针对性。

3、注重实效原则。通过述职述廉活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落实岗位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要找准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群干群关系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积极整改,务求收到实效。

三、对象范围

述职述廉的对象为:乡镇党委、政府科级领导干部;县委各工作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人民团体科级领导干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领导干部。

四、方式方法

采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述职述廉和县委统一组织集中述职述廉相结合。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进行述职述廉考核的基础上,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召开全县科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由乡镇党政“一把手”、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一把手”进行会议述职述廉。大会述职述廉对象现场抽签确定,乡镇和县直部门均不少于5人。

五、内容要求

1、本年度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及政治思想、工作作风情况。

2、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方面的情况。

3、本年度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省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情况。

4、遵守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科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上述内容,认真准备述职述廉报告。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具体实在,言之有物,简明扼要。班子主要领导的报告不超过4000字,班子成员报告不超过3000字,个人报告必须由本人亲自撰写。领导班子也要就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县纪委。

六、程序步骤

1、征求意见,准备报告。述职述廉考核之前,述职述廉对象要根据各自分工,深入村组和分管单位及个体私营企业、工商户,收集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述职述廉专题报告。述职要讲个人出了什么思路,干了什么实事,解决了哪些问题,存不存在不廉洁行为,切忌写成单位的工作总结。述廉要严肃认真,不回避问题,不一语概括。

2、述职述廉预告。在考察考核工作开始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按考察组通知要求,对述职述廉工作进行预告,公布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分别开通的投诉举报电话,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建议和意见。预告期不少于七天。乡镇除在集镇、街道张贴预告外,还要在广播上进行播放。

3、召开述职述廉大会。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在乡镇党委(政府)全委(全体)扩大会议上报告情况,其他党委委员可不在大会上述职述廉,但必须向大会提交述职述廉书面报告。参加人员:乡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不是委员的乡镇领导干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站所负责人、乡镇机关全体干部和部分群众代表。

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情况,其他班子成员向大会提交述职述廉书面报告。参加人员:所有党政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县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在党政班子扩大会议上报告情况,其他班子成员向大会提交述职述廉书面报告。参加人员:所有党政班子成员、工会成员、行政管理人员、所属科室(含车间)等中层负责人。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不属班子成员的科级领导干部可不在大会上述职述廉,但必须向大会提交述职述廉书面报告。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负责搞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确定会议时间。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派员参加会议。

全县科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召开。全县科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参会范围: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各组长及成员,各乡镇党政“一把手”,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县纪委各委员、各室主任,由县廉责办确定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干部群众代表。

4、现场提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或者依据廉政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制定简明扼要的问话提纲,在述职对象会议述职述廉的基础上,统一组织现场提问,由述职对象分别回答。

5、民主测评。在述职述廉大会上发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状况测评表》(分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三个等次)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测评表》(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无记名方式划票测评。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既参加所在党委(党组)组织的述职述廉考核又参加县上组织的集中述职述廉考核的科级领导干部,其民主测评情况按照60%、40%的比例分段计算后相加即为最终结果。

6、廉情公示。科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专题报告在所在单位办公场所开设公布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对外公布征求意见专线电话,收集意见和建议。

7、汇总上报。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由考核组汇总情况分别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述职述廉情况,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通过一定方式向科级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党委(党组)反馈民主测评及公示期间群众的反映。

8、认真整改。述职述廉中反映出班子方面的问题,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研究整改措施,及时整改纠正并将结果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反映出的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由党委(党组)负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采取诫勉谈话等方法督促帮助改正。

七、组织实施

1、述职述廉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在所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工作。

2、述职述廉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八、结果运用

1、科级领导干部考核等次的确定,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根据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情况,集体讨论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县委审定。

2、科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要记入本人廉政档案或人事档案,为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3、对述职述廉中反映出的班子和干部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督促整改。对群众公认的廉勤兼优、实绩突出的科级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和重用;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要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对经查实有重大违纪问题的干部,要坚决予以惩戒,确保述职述廉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第8篇: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范文

那么大概什么时候案件从纪委移送至司法机关?

一般来说,是被“”后。此前中纪委一位刘姓处长曾说,“中纪委只要对当事人作出处分决定,基本上就表示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会要求司法机关介入。”

虽说案件到了检察院一般需要重新立案,但并不意味着调查需要从头开始—随案件移送的,还有纪委的调查证据和结论。

随着近几年有关证据规定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所以,一位检察系统人士对媒体披露,当下的做法是,纪委的调查结果移交后往往会让犯罪嫌疑人再签名确认,或检察机关重新讯问。

不过,案件调查不全由纪委开始,查处职务犯罪本来就是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之一,像之前北京市常务副市长案,初期线索便来自当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任职的罗辑,案引发了北京市原市委书记案,罗辑后来也担任专案组组长。

正因为职能交叉,就可能出现一个案件两个机关同时调查的情况,特别是在立案之前。

罗辑在接受采访时曾提到,按照规定,在案件还没有立案之前的初查是放开的,最高检不需要向被调查人所在党委报告,只需要向最高检的主管领导报告,得到批准后调查就可以开始;但立案之后就不同,须报告给涉案人员所在党委,以便其作出相关的人事安排,保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能够正常运行。 2013年9月16日,北京,为迎接国庆,工人正在清洗擦拭天安门城楼上的朱红色通天圆柱—清污,是中纪委、最高检、审计署等的共同目标之一。

另外,实践中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权威媒体的公开报道提及说,一些地方在初查案件时,如果发现纪委已经介入,检察院一般也会中止初查,先等纪委的审查结果,避免人力浪费。

检察系统人士曾对媒体说,纪委在办案的过程中,往往把涉嫌犯罪的事实全面查清后再移交检察机关,这也是为什么会发生一位久未露面的官员突然被宣布涉嫌犯罪的情形。 最高检以及反贪总局

一般来说,检察院和纪委常常会合作,比如查办一些大要案时,当地会成立协调小组,小组一把手通常来自纪委系统,由纪委和检察院协同办案。

而在一些反腐败协调小组里,成员还不止这两家,那包括其他什么部门呢?下面会详细说到,但先来讲检察院本身是怎么反贪的。

检察院负责肃贪的部门,一般是检察院的反贪局。它在检察院内部也是重头部门,因为它是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检察院通常扮演的角色是对案件进行审查,侦查权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但在针对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检察院反贪局有侦查权。

最高检层面的“反贪污贿赂总局”成立于1995年,此前,广东试点反贪局已经有六年。

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便是当时的广东省检察长。他在《反贪报告—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前后后》中回忆,1989年,在最高检组团访问新加坡的飞机上,时任最高检检察长的刘复之和他谈到了当时北京紧张的局势,刘复之告诉肖扬,一位中央领导人决心肃贪,想设立专门机构,还提到了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

当时广东省检察院已与廉政公署有过多次交流,肖扬马上接手这个“试点”—向最高检正式打报告一个月后,广东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挂牌成立。 检察院通常扮演的角色是对案件进行审查,侦查权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但在针对职务犯罪的案件上,检察院反贪局有侦查权。

这还是一块在挂出前一天刚修改过的牌子—当把“广东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挂牌方案汇报到最高检后,刘复之说这和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应该在“广东省”后面加上“人民检察院”。

1989年8月17日晚,已写好的牌子重新制作,其他有关文件、讲话一并重新改写,第二天,肖扬宣布它正式成立。

而在它成立的那一个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敦促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据当时的办案人员回忆,在限期的最后一天,至深夜12点时,还有不少人在反贪局排队自首。

广东检察院反贪局刚成立之时,便首战告捷。在上述肖扬的《反贪报告》中也记载了,1989年9月至12月,全省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前8个月增加了46.1%。显著变化的数字让肖扬觉得,初具规模的反贪局大大强化了对这类案件的侦查职能。 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功能

讲完了检察院,可以接着来说各部门和纪委的合作了,最典型的例子是反腐败协调小组,它纳入了纪委、监察、组织、审计、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诸多重要部门。

其实“反腐败”都包括在上述多个部门的职能之中,它们也是中国除了纪委之外反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这么多个部门,谁是领导者呢?答案当然是执政党的纪委,在中央,就是中纪委。

一直以来,执政党的纪委就不是以一个“工作部门”的姿态出现,它作为与同级党委一样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机构,地位相当高。而为了更明确这种地位,十六大通过修改《》,在中共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此后,中纪委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

所以,中纪委书记也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

那么,上面提到的各个部门,如何进行反腐工作?

就反腐来说,除了检察院之外,另一个重要的部门是审计部门。在中央层面,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内阁部委”,地位很高。它主要承担经济领域的反腐工作,手段是“查账”。

上个世纪90年代刮起“审计风暴”更让它成为一个“不讨人喜欢”的部门—前段时间落马的国资委主任蒋洁敏,相关报道也提到一些调查线索是在对他离任审计时发现的。实际上,发现线索,在查办案件上“立功”也一直是审计部门非常重视的一件事。

第9篇:纪检部部长述职报告范文

一、深入推进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抓好惩防体系落实。一是以推行“一线工作法”为载体,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工作重心下移,重点解决基层一线问题,全面深化干部作风建设。二是总结回顾第一阶段(20*——20*年)的惩防体系构建任务,全面部署《惩防体系20*-2010年工作要点》。做好党风廉政专题研究工作,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整体格局之中、纳入目标管理之中。三是以“三书两报告”制度为依托,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结*年实施“三书两报告”工作经验,结合温岭实际和工商工作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责任内容,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三书两报告”制度。同时,以“三书两报告”为依托,始终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委(支部)班子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党委(支部)一年至少召开二次党委(支部)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工作,按照“三书两报告”制度的要求,分层分线细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立和推进“一岗双责、人人有责”的工作格局。

二、全面开展党的十七大主题教育活动,筑牢干部廉洁从政、为民谋利的思想基础。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重要的开局之年,全体干部要按照上级局部署和市局具体安排,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内容,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精神,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上新台阶。全体干部要继续学习宣传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体系实施纲要》及党纪条规。在不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要不断加强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不断开创我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提升队伍新形象。要联系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抓好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要带头加强自身的修养,加强政治、业务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增强党性意识、责任意识、原则意识、能力意识、创新意识、风险意识、勤政意识、廉洁意识,增强防腐能力。

三、深化“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和“开放日”活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一是要继续巩固和深化红盾作风建设年的成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要继续深化“开放日”、“恳谈日”活动,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法,注重实效。“请进来”的方式可以是让普通群众走进机关、走进窗口、走进维权现场、办案现场,也可以是深入实施公开述职述廉活动,让他们熟知行政过程,努力打造阳光工商;“走出去”是要宏扬工商廉政文化,继续推行廉政文化“五进”活动,突出“和谐”内核。树立社会化宣传的工作理念,内宣外宣并举,集中反映工商服务发展、规范秩序、职能创新的重大工作,努力形成持续性影响,扩大工商工作的开放度和美誉度。二是进一步深化基层工商所长面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为和谐站岗,为发展助力――向人民报告”活动,要求重点岗位的基层工商人员以公开述职述廉的形式,向当地的监管服务对象汇报岗位履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带动整个基层工商所的党风廉政建设。三是要围绕“服务创业”、“推进创新”这一主题,在全系统继续开展“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活动,结合“四评工商”活动的开展,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直接参与对各基层站(所)服务行为的评议和监督,深入巩固创建成果,全面提高履行职责的本领和水平。

四、发挥行政监察职能,提高效能,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一是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目标,大力推行优质服务,在全系统干部中确立“规范、便民、透明、高效”的管理理念,促进政风、行风建设。二是推行电子监察,强化廉政责任。实施电子监察,通过软件将行政流程监控系统同步植入工商业务系统,对工作流程进行动态即时的自动监督。这项工作是信息化手段在廉政建设中的运用,今年要在全系统全面推行,把它变成效能惩防的一个新的抓手。三是建立依法行政刚性约束。从制度入手,设置统一、透明、刚性的行政标准和要求,全面贯彻十条基准线、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有效约束自由裁量。狠抓办事、收费、办案、决策、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落实,坚决防止制度库存、文件积压,切实做到全面规范、全程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四是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监察队伍以明查暗访的形式对机关及各基层所实施纪律监察,着重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反映的违纪违规现象,有效解决推诿扯皮,行政乱作为等问题。建立处理机制,通过案件的核查,寻找问题,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执纪,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办行政执法权、无形资产评定权等、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涉及工商干部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渎职侵权等案件。

五、强化自身建设,提升纪检监察执纪能力。纪检监察的工作作风事关工作效率,事关职能发挥,事关队伍形象。强化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把学习十七大报告与学习、学习中纪委工作报告结合起来,与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履行赋予职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密联系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研究思考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成为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二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培养。按照“与时俱进,创业创新”的工作方针,积极培养纪检监察干部服务大局能力、依法依纪能力、执法监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工作能力等“五种能力”,促进反腐倡廉工作质量的提升。重点培养纪检监察干部的调查研究能力,有效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难点问题。善于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宣传推介纪检监察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