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范文

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无偿献血奖励办法

第1篇: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范文

【关键词】无偿献血;法律规制

无偿献血是指自愿把自己的血液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其初衷是为了挽救他人生命,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或者献血者单位领取或者索要任何报酬的行为。无偿献血是莫大的荣誉,无偿献血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

一、目前我国无偿献血存在的制度方面的问题

由于我国存在个别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长期的工作态度问题,加上其工作人员的失察和执法不严的问题,普通民众对于我国的无偿献血事业的纯粹性已经产生了质疑。早在2005年,吉林省卫生厅发现一名爱滋病患者在之前的两年时间内,有偿献血15次之多,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可见一斑:受其血者共计25人中除部分变成HIV携带者之外,其余全部死亡。造成这起惨剧的原因虽然和相关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有着直接联系,但是从根本上来讲,还是无偿献血的制度存在问题,由于法律的相关规范不到位,规定没有细化,才导致血站管理不严格,规范程度不够,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各方面问题①。

目前存在某些采血机构私自违规操作得来血液,有偿外卖、非法供血的恶劣行为。早在2006年,血站验收组对某医院进行验收时调查发现,该医院输血科存在大量异地非法供血行为,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机构和医院上级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异地非法供血以捞取暴利,然而,对于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只有大致的规定,并没有关于此种情况的详细规制。

二、对无偿献血法律详细规制的相关建议

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提倡无偿献血以来,对于无偿献血者的激励机制一直未得到有效的完善。据相关调查显示,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很少。作为人民公仆,公务员更应该走在农民工和大学生的前列;作为救死扶伤的先锋队,医务人员更加有这个责任。因此,若从法律层面制定一个对于无偿献血的详细鼓励机制,不但包含对单位部门的各种奖励机制,更应该包括对普通大众的详细奖励办法。同时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等特殊行业制定和无偿献血相关的规制机制。

加强血站的规范管理力度,制定关于无偿献血整个流程以及关于血液的管理条例。我国早在1998年指定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虽然此法在整体轮廓上规定了我国无偿献血的各项规定,但是在细节上尚缺乏明确规定。自从《献血法》实施以来,在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潜力还很大,提升的空间也很多。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政策,同时加大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经出台十三年了,无论是血站的管理方面还是从大方向的机制方面,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速度和需要,因此,要尽快完善《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血站和血液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坚决避免法律规定不健全,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具体规制之后的无偿献血制度给我国带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分析

有利于保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利,有助于提高献血者积极性、完善血站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良性发展无偿献血者权利是指从献血到病患用血的整个过程中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随着无偿献血事业的不断发展,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社会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而其中民众最为关注也是争议最大的便是虽是无偿献血却用血有偿的问题,也就是说患者在临床用血时须支付相应的费用的现象。鉴于此政府卫生部门应积极引导血站和医院建立公开透明的完善机制,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献血者的积极性,推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拓宽信息来源树立舆论口碑,为解决无偿献血者维权问题奠定一定基础。

促进我国无偿献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目前我国全国性关于无偿献血的法律法规除了此两法之外再无其他,而各地区的规范性条例又各不相同,只有相对发达地区的法规相对全面,而一些落后地区却是相差甚远,所以这也为无偿献血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难题埋下了隐患。完善我国的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对各地区法规条例的一个引领和规范。

注释:

①付小娟,雷晓坤,邓兴宇.无偿献血实施中的“梗阻”与清除对策[J].西北医学教育,2007,15(3).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3]胡晓翔.献血法律制度浅述[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9,9(3).

第2篇: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范文

挽救更多生命”为对献血者的爱心表示感谢和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6月14日是第八个“世界献血者日”主题是捐献更多血液。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和市献血办6月14日上午在月湖区政府前举行感恩和宣传活动。

对献血者感恩的节日献血者日。

献血志愿队伍每天都有新成员加入。据统计,一座充满爱心的乡村。2010年我市共有8602人次无偿捐献了278.9万毫升血液,为用血者提供261.74万毫升血液;2011年1至5月,市共有3640人次无偿捐献了118.51万毫升血液,为用血者提供110.57万毫升血液。同时被评为全国无偿献血先进乡村,3人获全国无偿献血金奖,10人获全国无偿献血银奖,93人获全国无偿献血铜奖,765人获全省无偿献血金、银、铜奖。

用血者需要对献血者感恩,市中心血站告诉记者。社会需要对献血者感恩,医护人员更应该感谢献血者。说,市中心血站每年都承担大量的供血任务,如果没有这些无偿献血者的大爱,很难保障临床医疗用血的这种意义上说,献血者日是对这些献血者表示感恩的节日,并且宣传无偿献血、普及无偿献血知识,鼓励广大适龄、健康的青年朋友加入到无偿献血者队伍,为救助需要输血治疗的患者、为社会奉献爱心。

无害健康有益社会无偿献血。

但和国外相比,国《献血法》虽已颁布实施了13年。中国无偿献血的历史还比较短,民众对无偿献血的认识还存在一定误区。活动当天,很多市民向医护人员咨询献血对身体是否有害、献血是否平安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邓莉青非常肯定地表示,适度地、定期地无偿献血对身体健康完全无害。另外,一些研究资料标明,献血能加快血液代谢、促进大量新生细胞生成。适度献血后,造血功能得到加强,对身体不会有任何影响,反而会有利于健康。定期献血有降低血脂、预防心粘血症、心脑血管疾病等作用。

表示,至于献血平安问题。国家对采供血的管理非常严格,必需具有采供血许可证才干进行采供血业务,献血平安完全无需担心。认为,无偿献血对健康无害,但对社会却好处巨大,无偿献血是一项崇高事业,人人为我为人人’一种表现,让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并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动体现。

献血者踊跃献血献血者日。

第3篇: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范文

吕林,现任云南新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累计献血近4万毫升,如果按200毫升每次来计算,总计无偿献血200余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之前,吕林就多次在昆明市中心血站参与无偿献血,为此得到了社会各届的肯定和表彰:1993年,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获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等中央领导同志颁发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无偿献血金质奖杯”;2003年获得昆明市无偿献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4年11月,又被授予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2004年荣获云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2006年获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2008年获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全国无偿献血先进个人。

1987年初,吕林在报纸上看到了一条关于将举办“昆明地区首次无偿献血活动”的消息,便赶到了昆明市中心血站报名参加了我云南省第一次组织、动员的无偿献血活动,献血200毫升。

从那时起,吕林就经常到血站献血,每年一两次或三四次不等,献血量也由每次200毫升逐步增加到300毫升或400毫升。从1987年至2009年3月,从昆明到保山、思茅、深圳,甚至是香港等,只要他走到的地方,都尽可能地献血帮助别人。

1997年丽江地震后的第三天,吕林知道灾区的伤病员急需用血,他特意赶到东风广场献血。

2001年吕林在深圳出差,在大街上看到急需O型血的公告,于是他又挽起了衣袖献了血。

2005年3月,保山召开无偿献血动员大会,邀请吕林到现场谈献血体会,随后他又捐了400毫升血。近五年来他开始捐献机采血小板。

2005年10月,为进一步贯彻《献血法》和《云南省贯彻献血法实施意见》,积极推动云南省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由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卫生厅联合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先进事迹报告团巡回宣讲活动,吕林作为报告团主要成员之一,他放下手中繁忙的工作,随报告团在全省作无偿献血先进事迹报告。报告团于9月30日在昆明市进行首场报告后,于10月17日开始,在全省16个州市和昆明13个区县市作了64场报告,行程一万五千多公里,听众达上万人。他用自己的献血感受、对无偿献血的认识以及在帮助别人时感受到的快乐,用朴实真切的语言感染着在场的听众和领导,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了学习无偿献血先进人物,转变观念,以科学的态度认识无偿献血,并以实际行动积极投身无偿献血的热潮。

吕林是个好静的人,平时最喜欢沉思与阅读。现在无偿献血已经成了他的一个习惯,用他的话说,献血使他感觉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感到内心的平静与安宁。

吕林无偿献血20多年来,得到了很多人的理解和支持,也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鼓励,但总有一些善意的忠告、不理解、误解或质疑。有人问他:“吕林,你无偿献血究竟得到了什么?究竟是为了什么?”

吕林说:“如果我生长在战争年代,当祖国需要时,我会毫不犹豫地听从祖国的召唤,哪怕付出自己的生命和热血!如今我虽身处和平年代,我同样要献出自己的鲜血,这一切都源于我对生命的尊重、珍视和关爱!血总是红的、是滚烫的,人与人之间也应该是温暖的、热忱的,相互帮助和关爱的。人人都无私奉献于我们的社会,那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将会变得更加和谐和温暖!”

第4篇: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范文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的外地人员)自愿无偿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三)保障献血工作必须的经费;(四)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五)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六)奖励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和上报年度献血方案,保证年度用血计划落实;(二)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三)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五)开展献血的宣传工作。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统计和上报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献血公民人数,并动员和组织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公民参加献血。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以各种方式依法捐助献血事业。

第八条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

第九条公民不得冒名顶替献血,不得雇用他人献血。血站应当查验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不得接受冒名顶替者或者身份不明者献血。

第十条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免费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方可采血;不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本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第十二条未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十三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组织。血站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内容、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外设采血点和流动采血车,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血站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保证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血站应当计划采血和供血,保障医疗临床用血,无法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严格核对,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或者条形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在用血后24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的,应当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应急用血的范围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自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前两款规定的用血者在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第十九条血站对医疗机构供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其中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上浮标准收取。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按血站供应价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收取。

第二十条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及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捐款,作为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由献血管理机构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二)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冒名顶替或者雇用他人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或者转让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献血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适用本条例。

第5篇: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范文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市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办法》,增强公民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县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办发[2**]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努力形成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合力

无偿献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用血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自2002年5月全面启动公民无偿献血工作以来,我县的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卫生部提出的“要在2**年前实现全国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到100%,其中自愿无偿献血达到80%以上”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赋予的工作职责,积极倡导自愿无偿献血模式,动员和组织辖区内、本部门、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努力达到卫生部提出的目标要求,推动我县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工作考核责任机制,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各乡镇、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责任奖惩,确保无偿献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无偿献血工作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二、开拓思路,明确责任,推动无偿献血实现“三个转变,一个延伸”

当前,我县无偿献血工作仍采取政府下达指导性计划与公民自愿献血相结合的办法,对各乡镇、部门和单位的年献血量、献血人数下达指导性计划。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无偿献血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围绕无偿献血“三个转变,一个延伸”的要求,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模式由指导性计划向公民自愿参与转变,由先进群体向公民广泛参与转变,由一次性献血200毫升向400毫升转变,从城市向农村延伸,推动我县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在2**年底前实现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100%。

三、加大宣传,严格督查,营造积极支持和参与无偿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6篇: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献血者的个人隐私是献血者的一项权利,献血者的个人信息、血液检测结果等作为个人隐私理当得到应有的保护,否则一旦外泄,就会引起献血者不满,从而影响其再次献血,甚至引发矛盾乃至法律纠纷,因此任何情况下来供血机构都应确保献血者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献血者的个人隐私是献血者的一项权利,随着公民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对采供血机构的服务也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献血者的个人信息、血液检测结果等作为个人隐私理当得到应有的保护,否则一旦外泄,就会引起献血者不满,从而影响其再次献血,甚至引发矛盾乃至法律纠纷,因此任何情况下来供血机构都应确保献血者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1献血者享有的权利

1.1自愿权国家提倡18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每个公民有献血与不献血的选择,有献全血和献成分血的选择,有献一次血与献多次血的选择。

1.2健康检查权无偿献血者献血时可享受免费体检、化验等待遇。

1.3健康保护权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不得超过400ml,严禁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1.4免费用血权按照当地实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免费用血。

1.5表彰奖励权无偿献血者,有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1.6赔偿权。对血站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而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7人格隐私权献血者的人格应受到尊重,个人隐私(献血者的个人信息资料、献血者的血液检测信息等)应受到保护。

2法律法规对献血者隐私保护

无偿献血是一项由献血者和采供血机构共同参与完成的活动,它在两者这间建立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于采供血机构面言,我国的法律法规有严格的要求,《血站管理办法》第24条指出:“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第11.5指出:“应建立和实施保密制度,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应进行保密,防止未经授权接触和对外泄漏。”这就要求采供血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严格管理献血者的相关信息,做到对献血者负责。

3加强献血者隐私保密管理的关键控制点

3.1征询体检环节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第5.2.1指出“献血者征询区、体检区,能对献血者进行保密性征询和正确体检,以正确判定献血者资格。”那么,征询体检就是医生与献血者通过沟通和检查,从献血人群中选择合适的、健康的低危献血者的过程。征询涉及既往病史及吸毒、性生活等有关内容,体检过程中有身体暴露,由于在公开的场合下献血者不便说明或是担心自己的隐私被他人听到,或隐瞒自身的一些情况,从而对医生的判断和筛查造成影响;因此采供血机构应设立征询体检室或相对隔离封闭的区域,确保献血者这种隐含的需求得到满足。

3.2检测报告环节

为避免己永久淘汰的献血者再次献血,献血者检测结果特别是检测阳性结果要及时通知本人。献血者检验某项不合格结果不希望被同事或亲朋好友知道,因此采供血机构应对检测结果保密,特别是乙肝、梅毒、艾滋阳性结果应作为机密加以保管。采供血人员远程教育培训教材明确指出,实验室检验人员负责对血液做相关检测并根据检验结果提供信息,不应试图去做诊断,更不能将检测结果外泄。当献血者得知捐献的血液不能使用时,往往产生焦虑紧张甚至情绪激动,会进一步询问有关知识,因此要求通知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正常情况下,有受过咨询培训的医生才可以告知献血者检验结果。

3.3反馈环节

信息反馈在血站业务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对献血者献血后的后续服务,涵养血源,另一方面是本着对献血者负责的态度,对献血者的健康状况给予及时反馈。在通知过程中要注意保密,单独通知到本人。我站检验结果反馈采取发信息、电话通知、与献血者面谈等形式,电话通知要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和献血条码等,确认为本人后方可告知,信件注明“亲启”字样;还专门设立了不合格献血者谈话室,当面告知献血者检测结果时,要强调检测结果为献血标准,而非临床疾病诊断标准,并为献血者做进一步检查、主动预防和治疗提供建议,既保护献血者隐私,又完善了献血后服务,受到献血者的好评。

3.4计算机管理环节

目前,采供血机构在都实行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采供血流程中,献血者娃名不得出现在采血袋、标本管或实验记录上,而应以数字、条形码或其它能被识别的符号所代替,通过网络登记、传送、和查阅。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有严格的用户授权程序,控制不同用户对数据的查询、录入、更改等权限。同时要详细记录操作者所有登录和操作活动的日期、时间和内容,严防病毒破坏和恶意攻击或窃取资料,在保护献血者隐私的同时,避免数据流失。

3.5档案管理环节

献血者征询、体检、采血、检验、发放的原始记录作为日后用血返还和输血纠纷的历史记载与见证具有长期甚至永久性的保存价值。《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有关档案资料要至少保存10年。档案室集中保管着大量的献血者信息,除妥善保存外还要建立严格的查阅和献血者隐私保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保密性培训,实行“专人负责、贡任到人”。采供血机构对于献血者检测信息,应当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比照医院患者的病历管理,除涉及对献血者加强献血者实施采血服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与质量监督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国科研、教学或法律纠纷需要查阅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隐私保密管理是体现以人为本,为献血者提供温馨服务的重要内容,采供血机构要重视对献血者隐私保密工作,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建立健全献血者隐私保密制度,在采供血各环节完善至关重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将对扩大无偿献血队伍,推动无偿献血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S].《血站管理办法》

第7篇: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范文

一、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本着求真务实、创新发展的理念,我站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抓好全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进职工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力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探索适合我州血液事业发展的思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以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为血站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全站上下形成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根据州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为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血站良好的社会形象。在行风建设工作中,坚持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整改,不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建立行业作风的监督机制,着力改善服务环境。在全站开展自查自纠自我剖析,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在采血车上设立服务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全站工作服务质量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积极在党员干部中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通过集中学习、教育,使我站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政治立场更加坚定,品德更具纯洁,工作更具创新,作风上更具实效,行为上更具先进,发挥表率作用,成为我站工作发展的中坚力量;对基建、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制度,完善招标程序,从而避免了干预招标、虚假投标等问题的发生;为加强军民团结,促进血液事业与部队的建设与发展,今年3月份,我站与武警××支队结为共建单位,标志着共建双方深入持久地共建工作正式展开。

二、以宣传教育为重点,继续重视100%自愿无偿捐献血液的可持续发展

宣传工作是推动无偿献血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在全州营造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我站深入贯彻落实《献血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战员、高校师生和医务工作者率先垂范;卫生、共青团、红十字会组织等各部门、团体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农村、学校,进行宣传。针对春节期间血源紧张、用血量增加的情况,为做好节日期间血液储备工作,我站于春节前开展了“爱心传真情,热血迎新春”无偿献血和春节节日慰问活动;在2.14情人节当天,我站在盈江县和瑞丽市的两个固定采血点开展了情人节“爱人携手,快乐献血”及爱心抽奖活动。两个活动点当天共有273人报名参加献血,献血量76600亳升。2月15日,州政府召开了2007—2008年度无偿献血表彰会,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3个无偿献血先进县市、36个无偿献血先进集体和84名无偿献血奉献奖个人均进行了表彰和奖励。此次表彰会的成功召开,大力弘扬了无偿献血者无私奉献的博爱精神,充分调动了市民广泛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州无偿献血事业向前发展。5月13日,团州委、州青年志愿者协会、州中心血站、州直团工委共同举办的“五四”青年月无偿献血活动,以此悼念“5·12”汶川大地震中不幸遇难的同胞,弘扬五四精神,履行青年责任,展示青春风采,当天的献血活动,共有150多位青年志愿者参加。今年的6.14“世界献血者日”,我站联合潞西市卫生局、瑞丽市卫生局在芒市街心花园和瑞丽市固定采血点,紧紧围绕主题“实现100%自愿无偿捐献血液和血液成分的目标,改善安全和充足的血液供应”,开展宣传纪念和采备血活动,经过严格体检筛查当天共有263参加了献血,献血量达63200ml。与此同时,我站还举办了州直、潞西献血量达2000毫升以上的无偿献血志愿者联谊会,为建立和招募“定期献血”志愿者队伍打下良好基础。上半年以来,我站还定期或不定期在市区、县市固定采血点和乡镇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纪念活动,以悬挂布标、展出宣传版面、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台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短信、报刊、广播和电视台等通讯和新闻媒体对无偿献血进行宣传,及时报道无偿献血工作新闻、使更多的人认识到需要安全血液供输血以及献血的重要性,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注重和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无偿献血理念,消除献血误区,大力宣传无偿献血的先进事迹,提高公民的科学奉献意识,着力营造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

三、规范开展采供血业务,确保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1-6月,我站共开展宣传采血活动258次,采血车活动次数188次,全州共有4745人次参加无偿献血,献血量1186000毫升,有38人次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献血量41个治疗单位。继续保持了临床供血100%来源于无偿献血的目标。1-6月共向我州血医疗机构提供各种血液及血液成分10464.15u,其中:去白红细胞悬液5278.25u;去白洗涤红细胞202u;新鲜冰冻血浆1850.3u;普通冰冻血浆2908.6u;机采血小板41u;冷沉淀183u;红细胞悬液1u。安全和有效的血液,基本满足了临床用血的需要。

四、积极投入血站的设备、设施建设,严把血液质量关

为保证血液质量,确保输血安全,我站严格执行卫生部“一办法,两规范”要求,从献血者的筛选到血液出库全过程严把质量关,执行血液初复检、核对、定期抽检和质检入库制度。积极参加卫生部、省开展的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为严把血液质量关,保证血液质量,我站积极向州财政争取资金,通过政府招标采购,顺利完成了98万元的血液检测全自动加样机的招标采购工作。为使我站业务作业区布局和各项工作衔接各加科学、合理,计划今年内建盖血液实验检测中心业务楼,该实验楼的建盖将对血液质量检测、未来发展和空间规划提供了有力保障,确保了血液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质量体系内审工作,持续改进质量体系建设

我站加强了全站职工对“一办法,两规范”的培训与学习,加深职工对“一办法,两规范”理解和执行能力,使其更加规范和高标准的开展采供血及服务工作,确保血液的安全和质量。为加强我站质量管理监督、质量评审和追求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持续改进,遵照“一办法两规范”的标准,由我站质量主管组织我站内审员,对新版质量体系运行进行内审,做到持续改进,进一步完善质量体系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六、规范输血管理工作,保障用血的科学性、合理性

为了在各医疗机构中进行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指导,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日常工作中加强医务人员对无偿献血、科学合理用血的宣传指导,让医务人员在宣传无偿献血、动员亲友互助献血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增强医务人员珍惜血液资源的意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输血和无效输血”。我站计划下半年对全州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合理用血的培训和指导。

七、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快推进发展建设

为发展新业务、尽快与国内发达地区血站接轨,我站确立了血站学科带头人培训计划,采取“送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有效加快了血站人才培养。按年初制定的学科带头人培训和业务进修学习的计划,上半年我站安排了12人次外出培训学习,1人次到上海进修学习,开展对本站职工进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培训2次,全站血液安全教育4次,“五五”普法学习1次,全站性学术活动4次,各级各类的学习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了广大职工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差距分析

总结上半点年来的工作,我站在采供血职业规范,人才培养、质量体系建设、无偿献血工作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和发展,保证了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为平安××的构建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血站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工作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仍存许多困难和不足,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学习,认真学习和落实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立足我站工作实际,增加党员干部和职工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为重点,继续推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规范管理,在积极完成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开展我站党建工作。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和职业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探索××血液事业持续发展的工作模式,使血站各项工作协调持续发展。

二是随着我州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的不断增大,在发生突发事件、库存血液偏型或紧缺时,血液供需矛盾仍然突出。需加大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定期分析和探索适合我州无偿献血发展新模式,建立无偿献血的长效机制,使××的无偿献血能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三是较好地策划、协调、有效组织完成科学合理用血的调研和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进一步加强对全州各医疗机构储血点(输血科)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四是建盖新业务楼和购置血液检测设备的缺口资金较大,血站无能力解决,仍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第8篇: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范文

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第三条 个人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免费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献血者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自献血者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用血优惠时,献血量按照一个机采单位折合全血四百毫升计算。

第四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报销用血费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血站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以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血站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编制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血站应当根据采血点设置指导意见设置采血点,并将采血点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公安、市政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单位应当对血站设置采血点的工作予以协助、支持。

第八条 个人可以到依法设置的采血点献血,也可以在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献血。

第九条 血站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献血者招募工作,对符合条件、有献血意愿的个人登记相关信息,建立稀有血型和常规血型献血者信息数据库。

血站应当根据献血者提出的献血时间等意向或者临床用血需要动员组织其献血。

第十条 本市根据血站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等情况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在出现血液短缺或者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献血的组织、动员、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人员参加献血。

第十二条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采血前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为献血者进行免费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二)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在采血前告知献血者采血量,并征得其同意,禁止超量采血。

(三)对献血者两次采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采集机采血小板间隔期不少于28天,禁止频繁采血。

(四)接待献血者礼貌、热情、周到、耐心,向献血者提供必要的食品、饮品,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便利条件。

(五)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血站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者反馈。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制度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滥用血液。

第十四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参与献血公益活动。

向献血公益事业捐赠财产,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参加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志愿者权益。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组织等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献血公益宣传,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献血法律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血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献血工作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献血管理职责的, 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在本市参加献血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办法施行以后临床用血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享受用血优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的《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的《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献血的用血报销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先向医院交纳用血费用,然后凭以下证件到献血地中心血站办理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

1、本人《 无偿献血证》

2、本人身份证

3、医疗机构出具盖有公章的用血证明(用血申请单、输血医嘱)

4、用血收费单据(出院发票)

5、用血当日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二、无偿献血者家庭成员报销:

1、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证》

2、无偿献血者及用血者身份证

3、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盖有公章的用血证明(用血申请单、输血医嘱)

第9篇: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机制

根据法学专家的阐释,见义勇为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合法行为。其中,事迹突出的人员被称为见义勇为人员。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见义勇为人员存在着人身、财产等受损甚至牺牲生命的巨大风险。但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单独立法,也未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理应得到赔偿或补偿,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受害人)与加害人、见义勇为人员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加害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利益的赔偿或补偿,因为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加害人、受益人不良的经济状况等原因,常常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根据见义勇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救助见义勇为者的责任首先应该是国家和政府承担。对于因见义勇为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牺牲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政府应该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使其过上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人员往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社会救助。

1 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以调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内容。有资料表明,在现实生活中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英雄,却因无法得到实际救济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的窘境。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明确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列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缘故。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选择主义为主要价值取向,其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而陷入生存困境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为其提供暂时性、补偿性和紧急性的社会救助。由于见义勇为人员是主动介入这些意外事件,即其行为具有见义勇为性质,可能获得受益人或加害人的民事方面的补偿、赔偿,可能不致“陷入生存困境”,受选择主义价值取向的制约,他们因此很难被纳入社会救助对象之中。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都没有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条款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主要是参照保障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与项目进行,如比照社会保险项目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治疗费用等进行报销;或者比照社会优抚中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追认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烈士。我国没有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明确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服务项目与内容。

部分省市地方人大对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多数地方省市政府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条例。如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重庆市的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不少于20万元的奖励,而有的地方仅有5000元。这样的奖励保护措施的适用地域性强,具有明显的暂时救助特征,难以真正解决其实际困难。

2 救助工作的实际难题

(1)管理部门不确定。过去,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主要针对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在治安事件中实施的合法援救行为,公安部门也就自然成了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单位。近年来,见义勇为界定范围逐步扩大,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扩大到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多数省市将该事务的管理归口于综合治理办公室。目前我国见义勇为事务的管理部门主要存在4种情形:一是政府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二是公安部门,三是民政部门,四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前两种情形占大多数。在实际管理与救助工作中,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责权利规定,以及受管理该事务的相应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工作任务繁重等因素的影响,管理、救助见义勇为常被视为这些部门的附带职能,工作难免懈怠,从而影响工作成效。

(2)多元执行主体。在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事迹与性质的认定和奖励等工作中,多个部门、同一部门不同级别的单位参与其中,出现了多元执行主体。而实际工作中不同主体之间职责不明晰、协调性不够、工作随意性大等问题,也使得救助迟迟难以到位。如公安部门对与治安有关的见义勇为事件负有法定责任,可以对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性质进行鉴定,但是对于非治安事件的行为事迹及其性质的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就没有统一的规定。又如,事发之时见义勇为人员严重受伤,面临生命危险而被送进医院,但身无分文,医院是否有必须施救的法律责任,认定机构能否在事发后最短时间内掌握充分的材料认定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并提供救治费用或开通紧急救助通道,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等在整个救助过程中如何协调彼此的工作,以及时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具体困难等等。

(3)善后工作不尽如人意。全国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标准,但目前救助水平偏低是基本事实。从见义勇为人员获得救助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被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和数量不多的一次性的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只能解决一时之痛,对于受伤致残、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来讲,其生活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继续治疗费用往往也没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见义勇为人员事后长远的善后工作,如致残人员的再就业、子女的入学就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的慰问等问题,普遍关注不够。

(4)救助经费不足。调研表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二:一是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助。管理见义勇为事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获得一笔数额不大的办公经费,这笔经费通常就用于奖励、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如召开表彰大会和给见义勇为人员发放奖金。有的省市在保护奖励见义勇为的条例中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或见义勇为专款,基金与专款主要来自社会捐助。目前来自社会的捐助,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当时,或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特别困难而被媒体报道之后,平时向见义勇为基金库捐资的还比较少。另外,街道、镇政府的基层综合治理办公室,往往通过年初对辖区内的单位征收一笔经费用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数额也十分有限。

3 建立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

为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鼓励更多的人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发扬光大,就绝不能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为此,必须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并建立起有效的运行机制。

(1)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突破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选择主义理念的制约,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中。在目前一些省市颁行的条例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及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法规,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明确对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一切后续事宜如伤残救治的资金出处、再就业、子女人学就业、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定期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等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要妥善合理有效处理好事中、事后、近期与长远的善后与长效保障工作,一定要让见义勇为人员无后顾之忧,并深切感受到政府对其无微不至的关怀。

(2)加强舆论宣传。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奖励、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社会风尚,舆论宣传是重要途径。首先,要大力宣扬奖励、保护、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责任,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大力宣传政府对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措施,大力宣传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鼓励他们奉献爱心为见义勇为基金募集资金。其次,对于见义勇为事件个案,要大力宣扬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感人事迹,要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奖励、救助和个人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宣传。

(3)明确主管部门的责权利。针对目前不同省市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多样化,国家应通过颁行法规明确见义勇为事务的主管部门,明确其管理职责权限,解决好相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编制、办公经费等问题。鉴于见义勇为界定范围的扩大,为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认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最为合适的主管机构,若能归口管理并解决好该机构及其编制问题,明确其工作职责,将十分有助于提高救助工作的实效。

(4)建立救助联动机制。针对存在多元执行主体问题,为避免彼此推诿,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联动机制。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妥善处理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事发之后,每一部门包括医院、110、民政、劳动保障等都应该以最短时间迅速参与救助,形成一条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绿色通道,以保证见义勇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起由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见义勇为者的认定、表彰、评烈评残、抚恤等工作机制。

(5)建立稳定充足的救助基金。从发生的可能性来看,见义勇为具有不确定性;从受助者的情况来看,不同见义勇为人员由于致伤致残情形不同,也十分复杂,因此仅靠财政拨款难以保证救助资金的足额到位,必须建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可由财政拨款、社会(包括公民个人)捐助等组成,各级财政应将救助见义勇为资金列入预算,并保证资金划拨到位。同时,通过大力宣传,鼓励境内外企业或人士捐资。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还应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苏振芳.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5.

[2].在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上的讲话[eb/ol].公安部网站,2005—11—16,

[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z].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