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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精选(九篇)

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

第1篇: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

汉唐是同质社会,都以自然经济立国;宋明亦是同质社会,农业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工商业特别是城市经济和海外贸易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加之自晚唐以降,契约租佃经济取代中古田制经济;经济重心从黄河流域加速向长江流域、特别是向东南沿海地区转移,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长期运行在大陆帝国轨道上的汉唐王朝至宋代开始,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向海洋发展的趋势。工商业文明因子的生长和向海洋发展路向的出现,相对于农业文明来说,都是与自然经济对立的异质因素。正是这些异质因素在农业社会中的成长,使得宋明社会与汉唐社会区别开来,诸如汉唐以门阀世族为主体的贵族政体,至宋演变为以士大夫为主体的官僚政体;汉唐时期以奴婢、部曲为代表的贱民阶层向平民阶层转化;把农民固着在土地上的地著体制向迁徙自由的流动体制转变等,均是其时代变化之最著者。笔者曾就《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历史研究》1982年1期)、《唐宋之际土地所有制关系中的国家干预问题》(《中国史研究》1985年4期)等作过一些初步研究。笔者近年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一《唐宋之际经济结构变迁与国家经济政策的互动关系研究》(02AJL008),拟从经济和体制层面,探讨唐宋变革的深层原因。本文拟对20世纪以来唐宋之际经济政策的研究状况作一回顾,下面按土地政策、赋役政策、工商业政策、专卖政策和外贸政策依次展开。

一、土地政策研究

唐宋之际土地政策的演变,包含均田制的瓦解、不抑兼并政策的出台、官田私田化政策的推行以及土地买卖合法化等环节。

先看均田制的瓦解。一般认为均田制弛坏于中唐开元、天宝间,随着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的出台而正式消亡。陈登原《中国土地制度史》(商务印书馆,1932年)认为,唐均田制中放宽土地买卖限制的政策所促成的豪强兼并和户籍不整,是均田制颓废的关键。陶希圣、鞠清远在《唐代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中则认为国有土地减少、耕地不能增加和不守田令是主导因素。1943年,李剑农完成《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年),指出“私人田庄的自始存在”、“口分田亦可买卖”为导致均田废弛之“两端”。此后,论及均田制瓦解原因的还有:乌廷玉《关于唐代均田制度的几个问题》(《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5年1期)、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历史研究》1955年5期)、唐长孺《均田制的产生与破坏》(《历史研究》1956年6期)、金宝祥《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甘肃师大学报》1978年1期)、郭庠林《试沦“均田之制”的缘起及其弛坏的根本原因》(《复旦学报》1981年3期)、赵俪生《均田制的破坏》(《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5期)、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唐任伍《论唐代的均田思想及均田制的瓦解》(《史学月刊》1995年2期),以及日本学者池田温《中国古代买田买园契的一考察》(《西鳩定生博士还历纪念一一东亚史上的国家和农民》,山川出版社,1984年)、山根清志《唐均田制下的民田买卖》(《中国都市和农村》,汲古书院,1993年)等等。上述诸家大都认为土地兼并导致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壮大,土地不敷授田所需,以及战争冲击带来户籍的紊乱是均田制瓦解的主要原因。葛金芳《论五朝均田制与土地私有化的潮流》(《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2期)一文,试图从五朝均田制三百余年的演进趋势中去挖掘其瓦解的内在机制,指出均田制的长期维持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对于人口的严密控制(“农皆地著”),二是地权流转速度的相对迟缓(“摧制兼并”),然而时至中唐,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加之安史乱后版籍漫患,丁口流离,两个条件均不复存在,均田制遂告终结。

再看不抑兼并政策的确立。自中唐均田制瓦解后,历史进入“不立田制”的时代,其标志就是“不抑兼并”成为其后各朝的“国策”。张荫麟《北宋的土地分配与社会骚动》(《社会经济史集刊》6:1,1939年)较早切人土地买卖问题的研究。此后有杨志玖《北宋的土地兼并问题》(《历史教学》1953年2期,收入《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7年)、李景林《对北宋土地兼并情况的初步探索》(《历史教学》1956年4期)、杨仪《北宋土地占有形态及其影响》(《历史教学问题》1958年3期)等文发表。梁太济《两宋的土地买卖》(《宋史研究论文集》,《中华文史论丛》增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指出,宋代“土地买卖盛行的事实表明,土地私有性质确实已经有了增强”,与此同时官田的民田化也日益普遍。但李春圃《宋代佃农的抗租斗争》(《社会科学论丛》1980年2期)则将不抑兼并定性为反动政策。稍后,杨树森、穆洪益主编的《辽宋夏金元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6年)认为不抑兼并政策使得尖锐的阶级矛盾自始至终贯穿于两宋,评价亦很低。

80年代中叶前后,上述观点受到了学界质疑。葛金芳《试论“不抑兼并”》(《武汉师院学报》1984年2期)指出,中唐以来不抑兼并政策的出现及其定型化,标志着地主土地所有制优势合法地位的确立,包含着合理的现实因素。不抑兼并政策在土地、赋税、阶级关系等方面引发的新变化,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进入后期的历史阶段。他的《对宋代超经济强制变动趋势的经济考察》(《江汉论坛》1983年1期)将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动和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联系起来考察,指出:晚唐以降直至两宋,土地转移率的急剧提高,促使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趋向瓦解;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导致统治权和土地所有权逐步分离;地块分散的土地占有情况导致了部曲制经营方式的日趋衰落。在《唐宋之际上地所有制关系中的国家干预问题》(《中国史研究》1985年4期)中,葛金芳揭示丁唐宋之际土地政策演进的五大趋势,一是对土地所有制结构放弃调整,此以田制模式的放弃为标志;二是大量下放官田给民间(包括地主和系官佃农),此以官田私田化政策为标志;三是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干预明显减弱,此以“不抑兼并”为标志;四是对小农土地所有权更加维护尊重,如“逃田”、“户绝田”所有权的保留和处置;五是畅通地权转移的渠道,此以土地买卖合法化为标志。唐兆梅《析北宋的“不抑兼并”》(《中国史研究》1988年1期)与葛金芳持相同观点。另有马兴东《宋代“不立田制”问题试析》(《史学月刊》1990年6期)、姜锡东《试论宋代的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3期)等文发表。

对五代十国时期的研究近年来亦有佳作。张星久《关于五代土地兼并问题的考察》(《中国史研究》1992年2期)对五代土地兼并发展的一般情况、地主兼并土地的手段及方式,以及对地主阶级内部地权运动的影响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武建国《论五代十国的封建土地国有制》、《五代十国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途径和特点》(分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1期;《学术月刊》1996年2期)两文指出。当时各类国有土地已大量私有化。此外,赵云旗《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土地买卖的管理机制》、《论唐代土地买卖政策的发展变化》(分见《敦煌研究》1998年3期;《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一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等文和霍俊江《中唐土地制度演变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赵云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等专著,对唐后期土地买卖的合法化过程有详尽的描述。

最后来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施行。葛金芳在《北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1982年3期)中指出,该政策的执行分为“无偿转化”和“有偿转化”两种形式,其动因在于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续推动。该政策有利于小农地权的深化,但后来变成地主攫取官田的门径,因而具有两重性。赵俪生《试论两宋土地经济中的几个主流现象》(《文史哲》1983年4期)将之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富者有资可以买田”,“广置营田”与“尽鬻官田”并存,以及田主对佃户看法的改变。杨康荪《宋代官田包佃述论》(《历史研究》1985年5期)认为,宋代官田实行自由射佃制,既保证了官府经济收入的稳定性,也满足了包佃户追求财货的欲望。宋代包佃主的承佃活动,扩大了当时的垦田面积,同时也促进了游散劳动力与土地资料的结合,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对此,葛金芳连发四文提出不同看法。在《宋代官田包佃成因简析》(《中州学刊》1988年3期)中,认为宋代私人包佃官田制度日趋普遍的基本动因,是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续推动;契约租佃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是包佃形态得以发展的历史环境,荒田旷土的大量存在则是官田包佃得以繁衍滋生的外部条件。通过《宋代官田包佃特征辨析》(《史学月刊》1988年5期)得出其本质是“品官权贵、形势豪右之家,为转佃取利、谋取差额地租而承佃大段系官田产的行为”。在《宋代宮田包佃性质探微》(《学术月刊》1988年9期)中,认为应将形势豪右对于系官田土经营权的封建垄断,规定为包佃形态的本质特征。《宋代官田包佃作用评议》(《江汉论坛》1989年7期)认为,官田包佃之弊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影响官府深入、阻滞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和妨碍土地与劳力结合。 二、赋役政策研究

先看赋税。中唐均田制瓦解后,人丁税性质的租庸调已成无源之水,资产税性质的两税法应运而生。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指出,浮寄客户的大量增加致使租庸调不得不变而为两税,宇文融括户的办法只能治标,不能行于时。[日]日野开三郎《杨炎两税法的实施与土户客户》(《泷川政次郎博士还历纪念论文集》,东京,1957年)亦持此论。袁英光、李晓路《唐代财政重心的南移与两税法的产生》(《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3期)认为,安史乱后南方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达;交换中钱币的大量使用,又为“按赀纳税”和“以钱为税”准备了条件。陈明光《论唐朝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体制》(《中国史研究》1989年1期)认为,两税改变了前期的单一农业税收结构,采取以两税为代表的农业税与以榷盐为代表的商品税并重的二元结构。吴丽娱《也谈两税的“量出为人”与“定额给资”》(《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91年)认为杨炎两税法是以国家财政需要和支出作为主导和前提。翁俊雄《唐后期民户大迁徙与两税法》(《历史研究》1999年3期)综合诸家之说,指出安史乱后的民户大迁徙减少了国家编户,增多了浮寄客户,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率随之加快,以工商为业者明显增加,因而导致了以“税客户”、“税资产”为改革方向的两税法的产生。

在两税的征收内容上,学者们众说纷纭。[日]玉井是博《唐代土地问题管见》(《史学杂志》33—8、9、10,1922年)强调两税法是由唐前期资产税性质的地税和产税发展而来。持同样看法的我国学者有鞠清远《唐代两税法》(《北大社会科学季刊》6:3,1936年)、李剑农(前引书)、张维华《对于两税法的考释》(《山东大学学报》1963年4期)、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历史研究》1963年6期)等。日本有铃木俊《唐代产税与青苗钱的关系》(《池内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座右宝,1940年)、《唐朝的夏税、秋税》(《加藤繁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集说》,富山房,1941年),韩国有金永济《唐宋时代的两税沿革》(《东洋史学研究》34,1990年)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两税仍指租庸调。岑仲勉《唐代两税法基础及其牵连的问题》(《历史研究》1951年5、6期)和[日]曾我部静雄《两税法与地税、户税无关论》(《东洋学》1959年2期)、《两税法出现的由来》(《社会经济史学》26—1,1960年)即主此说,但应者寥寥。第三种观点认为两税单指户税,不包括地税。代表性成果有[日]小林高四郎《唐代两税法论考一一中国经济思想史的一幕》(《社会经济史学》3—6,1933年)、陈登原《中国田赋史》、金宝祥《唐代封建经济的发展及其矛盾》(《历史教学》1954年6期)和《论唐代的两税法》(《甘肃师大学报》1962年3期)等。而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三联书店,1961年)、张泽咸《论田亩税在唐五代两税法中的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1期)和沈世培《两税向田亩税的转变及其原因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1期)等持地亩税讲。第四种认为两税是由多个税种合并而成。[日]吉田虎雄《关于唐两税法》(《东亚经济研究》24—2,1940年)、胡如雷《唐代两税法研究》(《河北天津师院学报》1958年3期)、[日]船越泰次《唐代两税法中的斛斗征课和两税钱折籴问题》(《东洋史研究》31—4,1972年)、丁柏传《谈对唐代两税法的再评价问题》(《河北大学学报》1983年2期)为其代表。李锦绣(《唐代财政史》下卷第二分册,北大出版社,2001年)参酌众说,认为“两税得名于夏秋两征”,“两税包括两税钱物和两税斛斗两部分,田亩税是两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说较为公允。

宋代两税,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认为是指“钱”与“谷粟”,并以田亩为征收标准,故有“夏钱秋米”之说,实指“夏税秋苗”。王曾瑜《宋朝的两税》(《文史》总14辑,1982年)仍认为夏秋两征,夏税以征收丝帛、大小麦钱为主,秋税则以粮食为主。各地税额不一;和籴、和买加重了乡村民户的负担;多数地区还残存着一定数量的人头税和各种附加税。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也认为宋代两税是向“有常产”的“税户”征收的土地税,基本上承袭了后周之制。葛金芳《宋辽夏金经济研析》(武汉出版社,1991年)、《中国经济通史(第五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根据相关文献对两税征收程序及相关规定作出解说,包括“均田”与“检田”、“两料”与“三限”、“支移”与“破分”、“倚阁”与“带纳”、“揽纳”与“包税”、“预借”和“增借”等。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指出,宋代两税实行夏钱秋米制度的同时,还有不少增税办法。此外,汪圣铎《北宋两税税钱的折科》(《许昌师专学报》1989年2期)认为当时社会还不具备赋税货币化的条件。张熙惟《宋代折变制探析》(《中国史研究》1992年1期)则认为折变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再看徭役。对两税法颁行之后晚唐五代的徭役问题.学界长期注意不够。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专列“两税法时期的杂徭”一节予以深究,指出“杂徭在实施两税法时,曾宣布省并”,但杂役却被改头换面地一直沿袭下来,此后与力役渐趋合流,整个唐代的劳役征发是始终严重存在的。唐长孺《唐代色役管见》(见《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指出,两税法施行后,色役与差科往往并称,亦可谓之杂徭。陈明光《试论唐后期的两税法改革与“随户杂徭”》(《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3期)认为,唐后期的“随户杂徭”,是未被两税法改革方案包括在内的地方性徭役,而不是再生形态。张泽咸《略论六朝唐宋时期的夫役)(《中国史研究》1994年4期)指出,唐宋夫役就其主流而言是丁男承担的力役。

宋代,兵役已成残余,力役渐轻,职役突出起来。何兹全《北宋之差役与雇役》(上、下,《北平华北日报·史学周刊》1l、12,1934年)较早探究了北宋时期的役法。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将宋代“职役”分为四类:①衙前;②里正、户长和乡书手;③耆长、弓手和壮丁;④承符、人力、手力和散从,认为北宋前期的役法经历了由差役至雇役的转变。聂崇歧《宋役法考述》(《燕京学报》33,1947年;收入《宋史丛考》,中华书局,1980年)对各类职役作出详细考述。此后有朱瑞熙《宋代的科配不是“差役”》(《光明日报》1963年10月23日)、《关于北宋乡村下户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史学月刊》1964年9期)、《关于北宋乡村上户的差役和免役钱问题》(《史学月刊》1965年7期)和王曾瑜《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历史学》1979年1期)等文。关于差役的性质,汪槐龄《有关宋代差役的几个问题》(《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认为差役是乡亭之职向劳役与苛税演变过渡阶段的产物。李志学《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83年3期)认为,差役的担当在仁宗之际发生了由上户向下户转移的情况,但其性质仍是职役。漆侠《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认为,宋代的差役是前代劳役制的继续,主要由下户负担。王棣《北宋差役的变化和改革》、《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分见《华南师大学报》1984年2期、1985年3期)两文认为,北宋的差役可分为州县役和乡役两种,差役的本质就是让私有土地产权所有者无偿提供公共服务。葛金芳(前引书)则认为差役按其性质可分三类:一是州县吏人与乡村政权头目,此其主体;二是各级官衙里的杂差公人,属力役性质;三是乡村壮丁、城镇所由和直属县尉的弓手之类治安人员,属兵役残余,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夫役,梁太济《两宋的夫役征发》(《宋史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认为出现了从差夫制到雇夫制的变化。葛金芳(前引书)认为,两宋力役从总体上看呈减轻趋势,可用“一代(厢军代役)二雇(和雇夫役)三转化”来概括。所谓转化,是指各类徭役向代役税转化,这是摊丁人亩在宋代的主要表现。葛金芳《两宋摊丁人亩趋势论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3期)指出,摊丁入亩的实质就是封建国家加在民户身上的徭役和人头税逐步向田亩税转化和归并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在宋代有两大表现,一是部分力役转化为代役税,二是尚未转化的部分开始依据民户资产摊派。在《两宋摊丁人亩趋势补证》(《暨南学报》1991年3期)中,葛金芳指出,在两宋水利役中依据田亩广狭来征调夫役的办法日趋普遍,且有私约文簿为之约束,此后逐步演变为地方性水利法规,有些地方“计田出丁”渐向“履亩纳税”转化。这是从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演进的角度。对宋代摊丁人亩趋势曰趋扩大的内在机制做出的说明。

三、工商业政策研究

先看手工业。鞠清远《唐宋官私工业》(新生命书局,1934年)、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和魏明孔《隋唐手工业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年),是三部对唐宋手工业作扎实细致研究的专著,多以官府手工业的经营管理为探讨重点。魏明孔《唐代官府手工业的类型及其管理体制的特点》(《西北师大学报》1993年2期)认为唐代官府手工业工匠职责明确;实行工匠征集制度;对工匠实行培训制度;在大型工程中实行工头技术负责制。刘玉峰《唐代矿业政策初探》、《试论唐代官府手工业的发展形态》(分见《齐鲁学刊》2001年2期、《首都师大学报》2001年5期)指出唐朝实行了以官营优先为前提的公私兼营矿业的政策,官府手工业具有很强的政治干预和自给自足的特点,民间手工业的正常发展受到摧残。

有关宋代手工业的研究,漆侠《宋代经济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指出,从宋初到神宗时期,矿冶业从劳役制向召募制演变,与此相适应,二八抽分制代替了课役制。稍后王菱菱《宋代矿冶经营方式的变革和演进》(《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论宋朝边疆地区的矿冶禁采政策》、《论宋代矿业管理中的奖惩制度》、《宋朝政府的矿业及开采政策》(分见《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3期、1996年3期、1998年3期)和《宋政府的矿产品收买措施及其效果》(《中国史研究》2000年2期)等文有具体论述。葛金芳(前引书)将宋代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体制概括为“国有、官监、民营、专卖”八个字,并指出其间存在着逐步下放经营权的趋势,而民营手工业占据主导地位。李晓《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认为宋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纺织业等比较重视。对矿冶业既鼓励又控制,对军工、铸钱等业实行官营垄断,对盐、茶、酒等实行禁榷专卖,对陶瓷、漆器、建筑、造船、印刷、粮食加工等业允许民间自由经营。就纺织业而言,魏天安《宋代布帛生产概观》和贾大泉《宋代四川的纺织业》(两文俱见《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两文值得注意。前者对宋朝获取布帛的科配及和买等政策有所论述,后者着重介绍了宋王朝对丝织品从市买至无偿征收的搜刮政策。姜锡东《宋代和预买绢制度的性质问题》(《河北学刊》1992年5期)认为从宋初直至哲宗时期,和预买绢对丝织业极为有利。

再看商业。郑行巽《中国商业史》(世界书局,1932年)认为唐中叶以后特别是德宗时期推行抑商政策,商事进行艰难。王孝通《中国商业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也留意到商业、关禁等内容。葛金芳(前引书)指出,宋代商业立法弊端不少,但以“通商惠工”为主旨,目的是攫取商税。戴顺祥、邵兰认为《唐宋时期政府商业政策的变化》(《思想战线》2000年L期)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由重视专卖榷利转向注重征商.商税制度比和规范化,实施扶商政策。李晓(前引书)认为宋代在市场设置、商品价格和商人队伍等方面实行厂开放政策,在打击垄断、维护合同和商业经营、统一度量衡和打击假冒伪劣等方面实行维护市场秩序的政策,并加强了对行会、商人和牙人的监控。

在商品流通政策方面。俞大纲《读高力士外传释“变造”、“和籴”之法》(《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5本第1分,1935年)认为牛仙客首建和籴,是有唐一代政治隆替之关键。[日]铃木正《唐代的和籴》(《历史学研究》10-5、6.t940年)则认为和籴的目的是供军粮。在和籴渊源的论辩中,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重庆商务印书馆,1945年)主张和籴盛行是唐代财政政策呈“河西地方化”之表现。岑仲勉《隋唐史》(高教部教材编审处,1954年)反对“河西地方化”之说。徐寿坤《对唐代“和籴”的分析》(《史学月刊》1957年2期)持岑氏之沦,指出和籴在前期是不带强制性的交易关系,安史之乱后才由和买变为强征。卢开万《唐代和籴制度新探》(《武汉大学学报》1982年6期)则糅和陈氏、岑氏之说,认为和籴在西北、关内、中原都曾实行,前期已具有强制性,安史之乱后,和籴性质进一步蜕变。杨际平《试论唐代后期的和籴制度》(《唐史学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强调,和籴军粮有益于抑制藩镇,有积极作用。赵文润《唐代和籴制度的性质及作用》(《唐史论丛》第5辑,三秦出版社,1990年)认为,和籴解决了边地军粮供应,在唐中期起积极作用,后期流弊是法制松弛、吏治败坏造成的。

宋代和籴仍是筹粮养兵的重要手段。戴裔煊《北宋便籴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现代史学》4—4,1942年)和若璋《宋代的籴政》(《东南日报》1948年1月24日)率先论及宋代的籴政。王曾瑜《宋朝的和籴粮草》(《文史》总24辑,1984年)指出,北宋中叶以前常取“博籴”、“便籴”方式,神宗以后又有“结籴”、“寄籴”、“表籴”和“兑籴”等名目。魏娅娅《宋代和籴利弊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3期)认为熙宁以后“和籴”演变为科配,成为赋役,但仍不失为国防供应的应急措施。魏天安《宋代粮食流通政策探析》(《中国农史》1985年4期)认为宋代置场和籴,是政府利用民间商业流通组织来补充粮食消费的不足。葛金芳(前引书)认为宋代两税相当于农业税中的“公粮”部分,而和籴则类似于统购统销制下的“购粮”性质。袁一堂《宋代市籴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3期)认为,市籴体现了“国防财政”的特点;他另有《北宋的市籴与民间货币流通》(《历史研究》1994年5期)认为北宋的市籴本身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却更近似于赋税。

在市场管理和行会方面。[日]加藤繁《宋代都市的发展》和《唐宋时代的市》(俱见《中国经济史考证》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率先指出唐末坊市制已渐趋松弛.至宋代最终走向崩溃。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阐述了坊市制至北宋中叶毁坏的过程,唐宋行会研究的奠基者,中国有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上海新生命书局,1934年),日本有加藤繁。戴静华《两宋的行》(《学术研究》1963年9期)亦有开拓之功。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80年)指出宋代的行不能等同于西方的行会。杨德泉《唐宋行会制度研究》(《宋史研究沦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则认为唐宋行会在商品质量、训练学徒制度等方面与欧洲一样受行规约束,所以宋代行会虽有不同于西方的特点,但其性质基本相同。[日]日野开三郎《唐宋时代商人组合“行”的再探讨》(《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第7卷,三一书房,1983年)着重分析宋代“行”的市场独立性及内部阶层分化。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和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对“行”亦有涉及。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指出行会是封建性的同业商人组织,并从行商与坐贾势力消长的角度,得出行会形成于宋代的结论。行会具有一定的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作用,同时承担政府的“科买”和“行役”。

对商税含义的理解,学界向有不同说法。陶希圣、鞠清远《唐代经济史》指出唐“除陌法”近于交易税。鞠清远《唐代财政史》(商务印书馆,1940年)认为,安史之乱后的“关津之税”,即是过税。日野开三郎《唐代商税考》(《社会经济史学》30-6,1965年)、[日]小西高弘《唐代的客商和杂税一一以商税的成立为中心》(《经济学论丛·福冈大学》24—2、3.1979年)亦持鞠说。张邻、周殿杰《唐代商税辨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1期)认为狭义商税仅指关税利市税,两税法对行商所征之税不是商税,而是资产税。陈明光《唐五代“关市之征”试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4期)将商税分为三类,即禁榷(专卖)、关津之税(商品通过税)和市肆之税(商品交易税),后两者亦即“关市之征”。对于宋代商税,加藤繁《宋代商税考》(《史林》19—4,1934年)认为过税、人市税出现于唐中叶,宋代确立了过税和住税制度,税率在2%—3%之间。马润潮《宋代的商业城市》(马德程译,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5年)和戴静华《宋代商税制度简述》(《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亦同此说。漆侠《宋代经济史(下)》认为,过税、住税之外,还有翻税和买出翻税,“力胜钱”、“市例钱”等则属杂征横敛。李晓(前引书)指出,在徽宗崇宁五年(1106年)以前,2%的过税和3%的住税是按商品的实际市场价格征收的,但过税每过一次税务都要征收一次,实际可达10%以上。 四、禁榷专卖政策

先看榷盐。对唐盐专卖施行的原因,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沿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2期)认为禁榷首要目的不是增加收入,而为抑商。齐涛《论唐代榷盐制度》(《山东大学学报》1989年4期)则认为传统赋税政策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也应加以考虑。陈衍德、杨权认为《唐代盐政》(三秦出版社,1990年)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而安史之乱后农业税不敷政府支出,要求扩大税源,才是最为直接的原因。关于榷盐机构及其作用,(日]妹尾达彦《唐代后半期江淮盐税机关的立地和机能》(《史学杂志》91—2,1982年)认为,专卖机构发挥了联结盐户和盐商的作用。在《唐代河东池盐的生产和流通》(《史林》65—6,1982年)中,妹尾氏又指出,河东盐区直接将盐委托给盐商销售,确保了专卖收益。陈衍德《唐代专卖机构论略》(《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指出,唐代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院、监、场三级管理机构,三者职能各有侧重又有重叠。

五代盐政,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认为,五代盐法是对唐盐法的沿袭,自后唐又新增表卖蚕盐制,实为变相人丁税。郑学檬《五代盐法钩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1期)指出五代盐税有蚕盐、屋税盐、随丝盐钱等,具有资产税的附加税性质。郭正忠《五代蚕盐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4期)认为蚕盐法制定于梁唐之交,是政府插手丝蚕业的结果,以榷卖为特色。吴丽娱《五代的屋税盐》(《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93年)认为屋税盐源于朱梁之末,是蚕盐的补充形式而行于农村。

宋代榷盐的研究较为深入。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1957年)认为宋初大部分地方实行官般官卖制,之后才逐渐发展为官府间接专卖的引钞盐制。张秀平《宋代榷盐制度述论》(《西北大学学报》1983年1期)认为,宋代榷盐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生产上的垄断与统购政策及销售上的抑配与科买。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和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都认为买扑法和钞引盐制都属于通商法。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和《中国盐业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两书指出,宋代盐的榷卖形式有官府批发或零售、蚕盐和食盐赊购、强制认购、纳盐钱等。商民分销形式又分钞引盐、扑买盐、买卖盐场、合同盐场等,以具有间接专卖性质的钞引盐最为普遍。

再看榷茶。鞠清远《唐代财政史》认为税茶是榷茶的前身,茶税确立于贞元九年(793年)。此后,始税茶之年,争论不休,张泽咸《汉唐时期的茶叶》(《文史》总11辑,1981年)认为庸人对榷与税的使用并不严格,故易混淆。陈衍德《唐代茶法略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2期)认为,“唐代茶法的形成和演变经历了‘课税一一全部专卖一一局部专卖’这样一个过程”。关于五代茶法,凌大埏《中国茶税简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6年)认为五代一些政权对内实行茶专卖,而外则行通商之策。商岘《一千年茶法与茶政(下)》(《平准学刊》第三辑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认为南方政权茶法政策不一,南唐兼行官收商销和官收官销,楚征税商销,后蜀行茶专卖。漆侠《宋代经济史(下)》详细论述了宋初到嘉祐四年(1059年)之间交引法、三税法、贴现法的兴废交替,并将茶法区分为禁榷法与通商法两类。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将宋茶法沿革分为三个阶段,即北宋前期禁榷和茶法人中时期、嘉祐通商时期、崇宁年间恢复禁榷行合同场法及南宋的茶引时期。李晓分析了《北宋榷茶制度下官府与商人的关系》(《历史研究》1997年3期)。孙洪升《宋代交引茶制中政府贸易费用探析》(《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3期)认为交引制切断了茶园户与商人的直接联系,旨在形成官府垄断价格。黄纯艳《宋代茶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指出,宋代各地茶法虽有不同,但都经历了由通商向政府垄断收购的转变。

最后来看榷酒。鞠清远《唐代财政史》、[日]金井之忠《唐代的榷酤》(《文化》7:6,1940年)、[日]丸龟金作《唐代的酒专卖》(《东洋学报》40:3,1957年)和[日]西冈弘晃《唐代的酒专卖制度》(《中村学园研究纪要》3,1970年)等,研究了唐后期榷酒的性质及变化等内容。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和《唐代工商业》指出,榷酒始于建中三年(782年),有榷曲、征榷酒钱等多种形式。陈衍德《唐代的酒类专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1期)认为,广德二年(764年)即已开始酒专卖,有特许专卖制、全部专卖制、榷酒钱、榷四种形式。董希文《唐代酒业政策探析》(《齐鲁学刊》1998年4期)讨论了唐朝的禁酒、税酒户、榷酒、官酤、纳榷、榷曲等多变的榷酒制度。漆侠《宋代经济史》(下)认为宋代榷酒始于乾德二年(964年),酒制则有许民般酤、官榷和买扑制三种形式。包伟民《宋朝的酒法与国家财政》(《宋史研究集刊》,浙江省社联《探索》增刊、1988年)认为,宋朝酒法以官酿官卖的官酒务制和民酿民卖的买扑坊场为主体。杨师群(宋代榷酒中的买扑经营》(《学术月刊》1988年11期)、《两宋榷酒结构模式之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989年3期)等文认为宋代榷酤起步于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榷酒机构由都曲院、都酒务、酒务、坊场等构成。酒业买扑初有定额.后实行“实封投状”。李华瑞从1988年开始发表一系列论文,后汇成专著《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河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他指出宋代榷酒的形式通行全国的有三种:官监酒务(属完全专卖,占统治地位)、买扑坊场和特许酒户经营;局部地区亦有三种,即京师榷曲、四川隔槽法和两浙、两湖等地的万户酒。

五、海外贸易政策研究

[日]石桥五郎《唐宋时代的中国沿海贸易及贸易港(1、2、3)》(《史学杂志》12—8、9、11,1901年)最早进入这一领域。[日]桑原骘藏《唐宋贸易港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35年)是由关于海路贸易、贸易港和市舶管理机构的四篇论文汇集而成。孙葆《唐宋元海上商业政策》(台湾正中书局,1970年)和陈高华、吴泰著《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对当时海外贸易的诸层面展开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王冠倬《唐代市舶司建地初探》(《海交史研究》1982年4期)认为唐玄宗开元初在广州设有“押蕃舶使”,唐末则先后在扬州、泉州、明州设立市舶司。林萌《关于唐、五代市舶机构问题的探讨》(《海交史研究》1982年4期)指出,唐代在交州也设市舶使,但各地名称不一。喻常森《海交史札记》(《海交史研究》1990年1期)认为唐只有市舶使,没有市舶司。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年)六月,才在广州设市舶司。

关于市舶制度的具体内容,陆韧(论市舶司性质和历史作用的变化》(《海交史研究》1988年1期)认为,唐代市舶司兼有海外贸易管理机构、税收机梅和外事机构的性质,宋代又增加了舶货变易机构和发送机构两个职能。关镜石《市舶原则与关税制度》(《海交史研究》1988年1期)将市舶原则概括为,政治上怀柔远人;财政上增加国库收入;严格控制货物进口,维护本国政治、经济利益。漆侠《宋代市舶抽解制度》(《河南大学学报》1985年1期)指出,市舶税率经历了“十取其二”至“十取其一”,再至“十五取一”,又倒退至“十取其一.的变化过程。廖大珂《宋代市舶的抽解、禁榷、和买制度》(《南洋问题研究》1997年1期)认为这些制度是政府控制海外贸易的手段,具有掠夺性;他的《北宋熙丰年间的市舶制度改革》(《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1期)指出当时的改革是市舶管理过渡到正规化、法典化的标志。章深《北宋“元丰市舶条”试析》(《广东社会科学》1995年5期)则认为其重点是实行贸易垄断。

第2篇: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

唐宋社会经济制度演变的特点是:在经济制度与运行方式上,由注重平等到注重效率。在政治制度的运行方面则恰好相反,是由注重效率到注重平等。唐代前期在经济制度方面对平等的注重,主要表现在诸如均田制、租庸调制的实行等方面。这里所謂的注重平等,是指机会均等和竞争程序的一定条件下的公正,即出发点和动机是为了保持某种程度的公平,如唐代初年实行的均田制度即是如此。均田制的实质,"乃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官僚、地主、百姓等臣民依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均平占有土地的制度。这是均田制的基本立法精神和实质。"①均田制规定依据一定条件平均占有土地的立法精神,尽管在唐代实行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因素最终并未体现,但其出发点和动机企图追求一定条件下的均平,仍应是肯定的。所谓注重效率,主要指结果是否能创造更多的财富或完成更多的设定目标,是经济学上所指的帕累托最优,即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力,货畅其流。②唐代前中期在政治制度方面注重效率的标志是:建立选拔宰相制度,设立翰林学士,边境设置节度使,立皇权之下高度程式化运行的三省六部制,实行使职差遣制,大量吸收少数民族将领与官吏任职等等。而科举制的产生与发展,隋唐六部的设立,表明中央国家机构的合理化、程式化和稳定化,显示出较高的行政效率。吴宗国认为,"唐朝初年运用制度和法律来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以及由令式所规定的政务处理的高度程式化,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是很突出的。"③这是唐代前期政治方面注重效率的表现。这种对效率的注重,甚至可以突破程式化的行政机构的约束,如使职差遣制的逐步发展就是重要的标志。"唐代政治制度,虽然始终处于变动之中,但就其大势而言,还是以使职的出现和发展最为重要。这个发展和变化的开端,是从唐朝前期开始的,而结局一直贯穿到宋朝。使职从零星出现到系统化发展,不仅影响到原有的制度,而且改变时事与未来。"④使职差遣制的出现到发展,其主要的因素,即为提高官僚机构的效率。到开元天宝时期,科举已成为唐王朝高级官吏的重要来源,但"一些从科举入仕的官吏普遍轻视政事实践,甚至连县尉这样的亲民之官他们也不愿担任。这些沿着文学之路上升的高级官吏擅长赋诗作文,但也普遍缺乏政治才干,无力去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军事问题。这就不能不严重地影响他们的仕途。.在这种情况下,玄宗便只好依靠那些没有文才,甚至文化水平也不是很高,但却具有丰富的从政经验和卓越政治才能的官吏来解决当时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各项具体问题。"⑤因此直到唐代中期,唐王朝的统治集团虽出现文学和政事之争,但仍然是主张行政效率的官吏占据主导地位。例如李林甫之所以能得到玄宗的始终信任,是由于他本人确有相当才干。史称李林甫"性沉密,城府深阻,未尝以爱憎见于容色。自处台衡,动循格令,衣冠士子,非常调无仕进之门。"⑥李林甫对于行政事务的

才能,使他成为玄宗朝的"一个精明的行政官员和制度专家。"⑦英国历史学家崔瑞德(Denis Twitchett)对李林甫评价说,开元天宝时期:"李林甫的行政已取得显著的成功,他的行政改革使帝国政府的运转比以往更加顺利和有效率。他的政权是繁荣的,对外敌连续取得辉煌的胜利。"⑧而天宝时期的另一宰相杨国忠,"本性疏躁,强力有口辩,既以便佞得宰相,剖决机务,居之不疑。立朝之际,或攘袂扼腕,自公卿已下,皆颐指气使,无不詟惮。.故事,吏部三铨,三注三唱,自春及夏,才终其事。国忠使胥吏于私第暗定官员,集百僚于尚书省对注唱,一日令毕,以夸神速,资格差谬,无复伦序。" ⑨安史之乱后的名臣杨炎、刘晏等,也无不因其适应时代的效率而得以崭露头角,这正是唐代前期以行政效率闻名的宰相的写照。总的说来,唐代在经济制度领域重平等轻效率,在政治与社会制度领域重效率轻平等。而宋代则恰好相反,在前者重效率轻平等,在后者重平等轻效率。

唐宋之际及进入宋代之后,对经济领域效率的注重逐渐取代了平等。宋代经济效率的提高,包括土1地产权逐步由国家平均分配土地的均田制向土地私有转换,出现了产权的明晰化趋势,国家权力对某些新兴经济领域控制相对薄弱。此外,制度和组织建立、变迁和运行所产生的社会交易成本也逐步降低,表现在社会商业信用的新体系逐渐形成与逐步完善化。例如在金融货币业方面,唐代后期,长安、扬州等商业发达城市中,豪商巨贾为便利货币的存取,已出现了许多专营钱币存取与贷出的金融机构柜坊,官吏豪商在柜坊中存钱,少则数万贯,多则至数百万贯。除了上述唐宋之际出现的钱币汇兑外,北宋时纸币交子的产生,正是社会商业信用建立的集中体现。纸币的出现,是社会交易成本降低的重要例证。其次是宋王朝对于新兴产业部门的国家控制力逐渐松弛。在工商业等流动性大,难以控制的领域开始出现经济效率方面的突破。斯波义信认为,"宋代的异地交易,与其之前的时代相比,无论是城巿化模式的框架、基本的商业组织、批发巿场组织的架构,还是日常消费物资的流通方式,其差异远不只是具备截然不同的规模与性质而已。这一商业革命的质的飞跃是有充分证据可得到清楚证明的,仅其技术变化与连锁经营这方面就颇具特色。另外,交通技术(尤其是内地水运与海运)得到明显改善,降低了交易费用,带来安全而且迅速的货运。在农业技术方面,占城稻的推广,一年二熟制的推行,水利排灌设施的建设,优良作物推广的各种相关技术,在宋代这一时点上划时代地完成了。⑩宋代的许多手工业部门,如纺织业作坊规模巨大、分工细致、工艺先进。井盐业私营规模大,并已作坊化,出现雇工与业主的货币雇佣关系,显示经济效率的提高。.斯波义信又认为,"放宽视野从长期来看,宋代是向大农业集约体系转换的发动期。".集约农业的逐步出现,正是农业领域经营效率提高的表现。但经济效率的提高的另一面,是对平等的淡薄、财富及资源的更高程度的转移与集中。宋代"田制不立",土地私有制发展,所谓"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土地兼并盛行,形成"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的现象。.

但在政治制度领域方面,宋王朝注重官吏选拔的公平与机会平等,官僚阶层取代了贵族阶层成为社会的统治力量。朱瑞熙认为,宋代统治集团的特点是:一、非身份性的官僚地主成为地主阶级的主体;二、官僚地主不再严格地区分清、浊的流品;三、官僚地主的政治、经济地位呈现不稳定状态;四、宋代的官户享有的减免国家赋役的特权较唐代品官要少。.以上几个方面,实际上就是官僚集团内部逐步出现机会平等和身份平等的趋势。宋代政治运行方面,君主之权也受到多种制约,正如朱熹所言:"天下者,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私有。".唐宋之际在政治领域注重平等的另一标志,是官僚士大夫集团的政治地位较唐代有所提高,具有以天下为己任的价值观念的士大夫阶层兴起,出现天子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呼声。"宋代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是与统治思想的进步与成熟相互促进,同步展开的。其中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天下国家与法令刑赏已不再是君主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予夺的一己私物,开国宰相赵普就对太祖明确指出:’刑赏,天下之刑赏,非陛下之刑赏。’’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人主所可得私也。’已成为宋代官僚士大夫的共识。".虽然这种政治的平等趋势仅限于统治集团内部,而且仍然是皇权主导下的平等,但较之唐代,仍为明显的变化。

唐代后期至五代中央政权统治能力的下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转型,思想文化多元化的趋势,以及宋代统治集团为保证制度的稳定性的需要,是唐宋之际在政治行政领域,从效率到公平的变迁的内在动力。包弼德(Peter K .Bol)认为:"初唐时期人们相信,文化传统能为大一统的秩序提供必要的典范;宋代晚期人们则相信,真正的价值观是内在的理。在这两者之间出现了一个思想多样化的特殊阶段。这个阶段始于唐朝后半期,并持续到北宋。".唐宋科举的发展,使得文才取代才干成为高级官吏选拔的主要标准。这就是政治领域由注重效率逐渐被注重平等所取代的原因之一。宋代强化中央集权与注重政治平等趋势并不矛盾,宋王朝对中央集权的强化,主要集中于剥夺地方藩镇军权,地方政府财权以及实行科举制度等方面,是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叶适对此的评论说:"有大利必有大害.国家因唐五季之极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而威柄最为不分。.故人才衰乏,外消中弱,以夫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有以使之矣。".李华瑞认为宋初形成保守政风,其具体作法是一、相互制衡,分化事权;二、禁防纤悉,悉为之法。即对君主臣下的行事制定严密的规则,如宋太祖造薰笼受制故事。.这实际上正是政治上的平等效应与行政措施。但是,经济效率和政治公平的两种演化途径互相作用的结果,使唐宋之际演变出了一种混合的社会制度:其中一部分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另一部分制度则注意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唐宋之际出现的政治平等趋势,主要是在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再分配,结果是导致官僚统治集团的出现。但高度的中央集权又必然会导致行政事务的低效率与社会交易成本的上升,是无法持久的。而经济领域从平等到效率的演变动力,则主要是为降低交易成本的约束。例如国有土地所有制之下,国家征税与监督这一制度的交易成本高于私人土地所有制。经济制度的变革,是在唐宋王朝由贵族社会向官僚社会的过渡期中,国家权力放松了对许多经济部门的管制的空隙中出现的。但是,从政治平等趋势中获取利益的统治集团成员占据了主导地位,官僚统治集团掌握国家主要权力的结果,使经济领域向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方向的变迁逐渐停滞,经济领域降低的交易成本,为政治领域的低效率和高交易成本所吞食。

宋代的士大夫具有较唐代更为批判性的独立的精神和自由的思想,所以有史家认为宋代是一个继春秋战国之后在学术思想领域的百花齐放的时代,这是宋代在政治领域注重平等的思想基础。但是,"宋学精神也有一定局限性,.当学派创建或受压时,独立精神表现十分明显,但当它居于统治地位时,却往往有一种排他性。.使其他思想就范,纳入他的轨道,实际上起了禁锢其他学派的作用,这就走到宋学精神的反面。21因此,当拥有一定政治平等权利的官僚集团的出现,并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排斥其他社会集团利益时,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加就成为必然趋势,这就导致国家行政领域的低效率和政治改革的失败。葛金芳认为,"有证据表明,宋明理学在致思路上由外向内的重大转折,拦腰斩断了原生儒学由内圣而外王的经世路线,不仅加剧了中国士大夫轻视自然科学、鄙弃工艺技术的传统弱点,而且使以’钱名刑名’为内容的国家行政管理日益陷入低效、无能和混乱的状态之中。" 22那么这种在高度中央集权制和官僚制度之下的平等,就隐含着自身的矛盾与衰落的根源。使宋代的官僚政治成为社会进一步变革的阻力,从而使宋王朝未能出现历史性的社会与经济突破,社会的发展逐渐停滞。23庆历新政与王安石变法的主要目标之一,都是为了提高宋王朝的行政效率,然而都在官僚集团的维护既得利益之下遭到失败。斯波义信认为,导致社会变革功能障碍的另外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官僚机构膨胀导致的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及行为规范弱化以及行政费用的增加超过财政负担限度;二是随着社会商业化而导致的财富不平等分配。24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唐宋社会的演化逐渐趋于社会财富的分配而非社会效率的提高方面。日本学者斯波义信也认为,宋代经济文化的进步,其原因在于有效率的中央集权发挥了引导社会变革的机能,但这一机能从北宋中期起遭遇障碍,使社会的财富与资源的分配出现明显不公状态。他认为这种社会变革功能障碍产生的原因,在于这种变革是在官僚制之内产生的,官僚政治组织的巨大规模导致优秀的文明资源构成和较高的社会技术水平。但是,巨大规模的政治组织体系本身会产生更高的行政费用,成为国家的沉重负担。而技术的输出使邻国同样能够掌握并成长。"因此,帝国在达到既得的经济利益示技术水准显示其潜在增长平衡的临界点以前,增长就成为可能;与此相反,增长接近这一临界点极限水准之际,内部的社会制度就呈现出一种经常的紧迫状态。如有政治上的失策成大规模的战争爆发,千方百计筹措军费和行政费用就成为当务之急,缺乏合理性的种种苛捐杂税应运而生,社会变革就势所成为其必然。.不妨沿着这种解释的思路看一下宋代的变革:公元979 年,宋朝统一了江南各国和北汉王国,接收了五代华中以南保存完好的财富、资源,而且掌握了各种各样的技术。科举和集权的官僚制度经组织技术的改良而较易运行,赵宋政权农业基础的扩大,社会的技术改良出现多元化,潜在增长的临界点也改变成为较高水准。" 25但是,当这种较高的经济增长临界点一旦再次达到,在一定的社会技术条件下,效率的提高会遭遇边际效益递减的结果。即花费更多的代价,却只能得到越来越少的结果,而且官僚集团的低效率及庞大的财政支出,使社会总效益减少更为严重,经济制度的改良终于在政治制度的制约下,最终出现停滞。 三

唐宋社会经济和政治变迁的结果,形成了经济和政治的潜在冲突,由于政治制度梗阻而无力进行经济政策的调整,窒息了经济成长的活力,使利益冲突尖锐化,经济问题政治化的压力骤增,这种情况在王安石变法中表现最为清楚。宋代政治趋于平等的社会阶级原因:士的身份的确立标准,在于他们的文化与教育。唐宋社会的变迁,使士由世家大族演变成一种文化精英,这些精英由那些重视保持学问传统的家族组成。这些精英虽有政治野心,但是缺乏政治权力,因此难于形成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士族式的排他性利益集团。由于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问题,使宋代的士大夫群体最终向地方精英与维护地方利益转化。正如包弼德(Peter K .Bol)所说,唐宋时期,"那些自称士、士人或士大夫的人支配了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然而,士的身份随时代而变化。在7 世纪,士是家世显赫的高门大族所左右的精英群体;在10 和11 世纪,士是官僚;最后,在南宋,士是为数更多而家世却不太显赫能地方精英家族,这些家族输送了官僚和科举考试的应试者。"26例如,唐宋科举制度的实行,本应导致更为广泛的社会平等化。但是宋代"逐渐增加的官户享有优免的特权,宗族势力赖以强盛,贫困化的一般族人则沦为隶属色彩较强的世仆。在这一土地占有制度下,世仆制宗族组织的形成便成为必然结果。如不进行有效的经济改革,便难以消除矛盾增进共同利益,并将无法避免地在政治上产生对立与纷争,从而带来社会的全面震荡,危及皇朝命运。"27可见宋代注重政治平等的具体方式,如在科举制度的迅速发展,反过来又形成了对经济效率的制约,制度的变革的重要途径,是依靠政策调整的累积而达至变革的最终完成,这一漫长的过程往往需要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并依赖社会各阶层、各集团的共识。政策累进往往仅适用于社会变革压力较小的情况,政治平等是制度变革的重要支撑点。但是,在那些面临严峻社会挑战与承受巨大变革压力的情况下,除非得到强大的外力支持,制度变革很难成功。北宋庆历新政与王安石变法的主题之一,都在于提高官僚机构的效率,并且让他们去有效地管理经济运行。表明到北宋中期,效率又已取代平等成为社会注目的焦点。且这种效率主要在于提高管理经济的效率,而非行政效率。但新法推进对障碍的克服,严重依赖皇权的支持,在皇权的支持减少时,新法就难逃被废除的命运,正证明政治平等的发展,在高度专制集权的条件下,反而导致官僚机构效率的低下。黄仁宇认为,唐宋王朝兴衰的背后原因,是当时的官僚机构虽已相当成熟,但其行政效率并不高,经济管理能力也十分粗疏,这是因为其缺乏现代商业组织的数字化管理技能,对数字无法作精密的核算。这种农业国家的行政管理,并不遵循经济原则,所以在社会出现大的变动时,对社会资源无法进行合理的征集与分配。28此论有相当的创见,唐宋王朝的官僚机构缺乏对社会经济部门的控制与数字化管理能力,但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为这些新兴的经济领域发展留下了回旋的空间。克服制度性梗阻的根本途径应是协调政治革新与经济变革二者的关系。以政治革新而在经济领域中推动经济发展的合力的形成,以经济发展的合力而促进政治的妥协与进步,从而使二者步入良性互动的轨道。但是唐宋社会演变的结果,政治与经济的变革无法协调,政治的平等却导致国家行政与社会经济效率的降低,终究使唐宋的变革最终停滞,中国古代社会终究没有出现历史性的突破。

南宋周密描述宋学对经济和政事的鄙视说:"道学之名,起于元祐,盛于淳熙。.凡治财赋者,则目为聚敛;开烝捍边者,则目为粗材;读书作文者,则目为玩物丧志;留心政事者,则目为俗吏。其所读者,止《四书》、《近思录》、《通书》、《太极图》、《东西铭》、《语录》之类。自诡其学为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然夷考其行,则言行了不相顾,率皆不近人情。异时必为国家莫大之祸,恐不在典午清谈之下。"29唐宋之际的士大夫追求政治的平等,以理学的教化和道德伦理取代政治的责任伦理,以制约君主权力,但实际并未能制约君主之权,反而成为君主控制官僚和驯服百姓的工具。曾育荣认为,"中国历史演进至赵宋社会,政治哲学向单线条发展的指向甚为显明,尤其是北宋中叶,经历了"庆历新政"和"熙宁变法"两次较大的政治运动后,儒学因汲取了佛、道精华,对众多士人产生了强烈的吸

引力,以正心诚意、修齐治平为宗旨的思想理念得到了士大夫群体的广泛认同,并终于催生出理学,且成为后世封建王朝统治思想的不二法门。与此相应的是政治专制统治的日益严密,政治制度的日趋完善。"30由此,政治平等的理论和实践在社会制度未能出现重大变革的情况下,转化为维护君主专制主义的内化方式,而内化的专制比外部的专制更有效率。因此,唐宋之际的统治集团在政治领域的平等趋势,终于向宋元以后的君主极权高效率专制体制转化。

注释

① 武建国《均田制研究》第2 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 年

② 李凤圣《公平还要兼顾吗》,读书,2003 年第5 期

③ 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绪论》,P5,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年

④ 孟宪实《唐代前期的使职问题研究》,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重研究》,P176,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年

⑤ 吴宗国《隋与唐前期的宰相制度》,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P61,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年

⑥ 《旧唐书》卷l06《李林甫传》

⑦ 崔瑞德《剑桥中国隋唐史》第七章,第396 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0 年

⑧ 《剑桥中国隋唐史》第七章,笫4l8 页

⑨ 《旧唐书》卷106《杨国忠传》

⑩ 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第21--22 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年.

⑾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河南大学出版社,第164-176 页,第186-187 页,1992 年.

⑿斯波义信,前引书,第168 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年.

⒀袁采《袁氏世范》卷3《治家.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雍熙三年七月丙午。.

⒂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第26-28 页,中州书画社,1983 年.

⒃朱熹《四书集注.孟子》卷5《万章章句上》.

⒄虞云国《宋代台谏制度散论》,张其凡、陆勇强《宋代历史文化研究》,第291 页,人民出版社,2000 年.

⒅美:包弼德(Peter K .Bol)《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P3,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年.

⒆叶适《水心别集》卷之十《始议二》.

⒇李华瑞《宋史论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l年,第12-14 页,《论宋初的统治思想》

21 李裕民:《说宋学精神及相关问题》,张其凡、陆勇强,前引书,第3--7 页,人民出版社,2000 年

22 葛金芳:《宋代儒学的伦理学转向及对传统社会近代转型的影响》,张其凡、陆勇强,前引书, 第11 页,人

民出版社,2000 年

23 (美):诺斯(North),《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306-308 页,上海人民出版社,l994 年,

24 斯波义信,前引书,第80 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年

25 日:斯波义信,前引书,第72--74 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年

26 包弼德(Peter K .Bol)《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第4 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年

27 斯波义信,前引书,第27 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年

28 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第ll5 页、l83 页,三联书店,1992 年

第3篇: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

4.英国的地理禀赋与工业革命的发端

工业革命既然首先发生在英国,表明当时的英国同时具备了工业革命所需的所有条件。英国虽长期处于欧洲边陲,其实和欧洲仅隔一条狭窄的海峡,并是古罗马帝国的一部分,自古以来便和欧亚大陆有交往。英国后来通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全面吸收了希腊城邦文明及其派生的罗马文明的精华,对科学革命作出重大贡献。英国又发扬岛国航海的悠久传统,通过全球性的直接贸易,有机会接触世界各个民族,吸收其他文明的精华,成为一个领先于同时代其他国家的民族。英国具有的比较自由的经济制度和比较开放的社会体系,加上地理大发现后方兴未艾的大西洋贸易和海外殖民带来的黄金机会,终于造就了工业革命的伟业。

①在科学传统之外,以奥林匹克运动会、悲喜剧、公共政策辩论会等为代表的古希腊文明的特产也为越来越多的民族所欣常和模仿。

这里,英国的地理位置和要素禀赋对英国后来走上工业革命的道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工业革命的其他四个条件都可从英国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要素禀赋派生而来。如果英国位于非洲、亚洲或美洲的边陲,就难以自古代起便受到古希腊文明及其派生的罗马文明的熏陶,难以迅速参与和分享文艺复兴之后欧洲大陆的近代科学和文化成果。古希腊文明采取城邦形式,并在殖民、航海、贸易、科学思辨等领域卓有成效,积累丰富的知识,这对英国从事工商、航海、殖民、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发展城市化是很大的启发和引导。英国作为岛国,不能像传统的大陆型强国一样借助蚕食邻国领土扩大疆域,只能鼓励民间自由经营海外贸易和殖民开拓,才能减轻传统农业社会的人口压力。民间自发的航海贸易和殖民活动,使英国社会能源源不断吸收外来的信息、知识、技术,使社会日益开放。也正因为英国是一个岛国,在一般情况下,有天然的安全保障,社会形态比较自由、宽松。如果其领土和欧洲直接相连,为了巩固边防,就必须发展强大的陆军,对社会也必须严密控制。这样,便容易产生军事寡头或专制政权,使经济自由受阻,市场机制难于发育。如果英国本土没有容易采掘和运输的煤、铁矿藏等工业革命的重要原料,工业革命会无从发动。最后,英国的地理位置正好位于当时方兴未艾的大西洋贸易的航线上,使有悠久的民间航海贸易传统的英国获得经济发展的黄金机会和强劲动力。因此,英国成为工业革命的策源地绝非偶然。

上述讨论显示,无论是古希腊城邦文明的崛起,其文化、艺术、科学、政治、哲学等短期内即能飞升到人类前所未有的高度,还是英国自发踏上工业革命的不归路,地理禀赋都起了主要作用。可见,当各个民族处于自在状态时,地理禀赋对每个民族的局限也好,恩宠也好,都是极为深刻的。对中国为何陷于农本社会的分析,显然不能离开对中国的地理禀赋及其变化的分析。

1.赫克谢—俄林理论的启示

经济学十分重视约束条件,对每个民族来说,地理禀赋无疑是主要的限制条件。赫克谢和俄林用两种要素、两种产品和两个部门的模型,在自由贸易的前提下,推出以下结论:各国的产品构成、分工和贸易格局主要由本国的要素禀赋的比例所决定(krugman、 obsffeld,2000,第4章)。例如,在只有土地和劳动两大要素、两个生产部门、两种产品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本民族福利的极大化,相对劳动来说土地更为丰富的民族会生产和输出更多的土地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相对土地来说劳动比较丰富的民族,则会生产和输出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土地密集型产品。判断某一产品是劳动密集型还是土地密集型的标准,主要看每单位产品所包含的土地要素的量相对劳动要素的量何者更为密集。

根据赫克谢—俄林理论,如果一个民族的要素禀赋发生变化,例如土地这种要素突然变多,假定产品的相对价格①和由技术水平决定的各部门要素比例不变②,不但新增土地的全部会进入土地密集型生产,而且本来用于劳动密集型生产的一部分土地和劳动此时也会流向土地密集型生产。所以按照这个理论,一个本来在劳动密集型生产上拥有比较优势的民族,在获得新的土地之后,不但会将所获得的土地全部投入到土地密集型的生产部门,而且会将原来用于劳动密集型部门的一部分劳动和土地转而投入到土地密集型的生产部门中去。

①国际贸易理论中一般假设各国无权影响国际相对价格的形成。

②一般假设各部门的要素比例由各部门特定的技术以及工资—地租比所决定。给定工瓷—地租比,由于技术的原因,每单位食品的生产所用的土地必定较布的生产为多。

赫克谢—俄林理论对内生型城市化这一工业革命的必要条件的形成具有深远的意义。根据他们的理论,一国疆域的扩大,会造成农业这一典型的土地密集型部门的扩张,使人口分布变得分散,城市化水平停滞甚至下降。恰成对比的是,由于劳动密集型部门所需土地很少,在相对较小的空间内便可容纳较多的劳动。所以,如果一国疆域缩小,劳动密集型部门相对农业部门会获得扩张,造成人口的聚集和城市的出现。手工业和商业在近代以前的社会里,便是劳动密集型部门,因而集中于城市。由于这类城市的人口来源于劳动密集型部门的集中和扩大,所以是分工和经济利益驱动的产物,必然成为面向贸易的工商型城市。

2.制度创新,内生型城市化和增长

经济增长的终极源泉只有三个,分别为投入的简单增长、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第一种增长源泉有其局限性,地球上任何民族都没有无穷无尽而种类齐全的资源。因此,单靠投入的简单增长,经济的增长是无法持续的。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是更有效的两种增长途径。技术进步表现为生产力边界的向上外移,因而用同量的投入可得到更多的产出。制度创新表现为产出由生产力边界之内移向边界。因而用同量的投入也可获得更多的产出。其中制度创新的意义更为深远,因为良好的制度环境不但能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而且会提供技术进步的强大诱因,间接地将边界外推。所以,制度创新是使技术进步内生化的主要途径。

在人类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方面,城市化是一个特别值得研究的题目。一个外向型的、由市场机制引导的、以工商业为基础的城市化过程是使希腊迅速取得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因。这是一种内生型的增长过程。所谓内生型增长指的是通过不断促进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达到经济总量的增长,而不是简单地通过依靠已有的技术、制度和单纯增加各种投入,或通过外来财政的转移达到本地经济总量的增长。内生型增长是可持续的,因为它不依赖于疆域的大小和自然资源的丰饶,而是通过自愿互利的交换获得自身增长所要的投入。内生型的城市必定是工商型城市。外生型的城市化主要通过政治或军事渠道由他处获得财政转移,因而其主要功能不是政治控制便是军事防御。一旦失去这种功能,或政府的财政来源枯竭,城市便会萎缩。

具体来讲,内生型城市成为经济增长的优良环境的原因如下:首先,以lucas(1988,1993)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所推动的内生增长理论十分强调人力资本的外部性,因为人力资本具有外溢效应。他的近作更进一步指出,城市通过吸引农村移民,使他们在都市的环境中加速人力资本的积累而达到促进技术和制度的创新,从而获得经济的内生增长(2002)。在城市环境中,由于各种生产要素集中在相对狭小的空间之内,大大提高了它们相互碰撞和结合的机会,因而不但加速人力资本的积累,也使已经积累的人力资本充分发挥其外溢效应。例如,工商型的城市环境会聚集大批的能工巧匠,专家学者。城市比较便捷的交通、通讯条件便于他们的接触、来往、交流、切磋,因而容易产生思想的火花,导致技术进步或制度创新。

内生增长理论中强调的外溢效应对经济成长的贡献还取决于居民吸收知识的能力(潘士远和史晋川,2001)。谬误和落后的东西在城市的环境中比之在农村更容易被识别和鉴定。先进的和科学的东西也更容易为教育水平较高、见多识广的城市居民所欣赏和传播。这是因为新的思想、新的观念容易通过书报、杂志迅速而广泛地传播,因而知识积累和传播的速度因人口的密集而大大加快。

barro(1990)指出生产性的公共财产对经济中的私人厂商产生正的外部性而成为内生经济增长的源泉之一。城市中的基础设施是这方面的最好例子。各行各业的相对集中,使它们能通过分摊耗资巨大的基础设施的成本,使城市的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对企业来说,由于可以分享日益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因而可以享受平均生产成本的剧降。

人口在相对狭小的空间里的高度密集,大大有利于劳动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在城市的环境里生存的人口,由于离开了耕地,每个人都要拥有一技之长才能糊口。所以,密集的人口不但为广泛的分工提供客观环境,而且逼迫着大部分人走向分工和专业化的道路。自从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一直十分强调分工对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近年来,以杨小凯(1991,1999)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对劳动分工和内生增长之间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把分工的意义上升为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的高度。而城市这种人口的空间密集分布形式为不断细化的分工提供了最好的环境和动力。

城市环境中人口和企业的同时密集使企业得以就近获得现成的大市场。由于市场往往大到足以允许许多同类企业的并存,激烈的竞争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以免被淘汰出局。这种环境有利于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脱颖而出,新的技术和制度容易得到模仿和推广。

内生型的城市由于依靠工商业得以繁荣,因而比较愿意支持有利于产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安排,比较愿意给市民经济自由的活动空间。反过来,制度、法规的完善又大大促进技术进步。可见这样的环境十分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对内生型城市化的好处的认识,只是由于现代经济学的发达才完成的。历史上,城市化只是人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产生的自发的社会形式而非自觉的选择。因此,这种自发的社会形式往往受到种种的外界影响而变形。如果说巴尔干的地形对古希腊城邦文明的形成产生了极大的作用的话,那么宋以来中国疆域的变化对中国的城市化和早期工业化则发生了相反的影响。

1.为何用历代疆域变化近似可耕地变化

中国历史上的主要朝代中,疆域最小的是宋朝,最大的是紧接着的元朝。北宋在西夏和辽(后来的金)的逼迫之下丧失了部分的华北平原和黄土高原,国界被推到长城以内。到了南宋,更丢失了位于淮河以北的所有平原以及号称富甲天下的关中平原。北宋和南宋还都未能控制今日四川、贵州的部分和云南的全部。这些地区当时在吐蕃或大理国的控制之下(谭其骧,1996年第六册,pp.3-4,44-45)。

宋朝丧失的疆土都是相对来说最容易开发的,也是汉晋以前中国的人口重心之所在(表一)。长江以南地区毕竟没有华北和淮北那样延绵千里、天然适宜农耕的大片平原。江南虽然有一些冲积平原,但多为丘陵和高山相隔,每块面积与华北平原和淮北平原不可相比。江南多山,多沼泽,耕地面积无法迅速扩大。梯田的修建、沼泽的开渠排水,都需要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规划。可想而知,宋朝面临的人口压力要超过前朝。

可惜,中国并没有可靠的耕地统计。先看中国的耕地面积。表二是根据赵冈与陈钟毅的研究结果(1982);表三是根据梁方仲(1980)的研究结果。比较两者的数字,10世纪以前赵冈与陈钟毅的数字小于梁方仲的数字;10世纪以后,赵的数字大于梁的数字。有些年代中国的耕地面积起伏很大。例如,由汉朝到隋朝,耕地面积扩大两倍多,接近今日中国的总耕地面积。但到了疆域广大的唐朝,耕地面积反而缩小(表三)。有时仅仅十几年内便见耕地面积的迅速扩大。例如,明朝初年由3.67亿亩扩大到8.51亿亩只用了12年(表三)。显然,增加的耕地大部分是曾经耕种过,后来因为战乱而抛荒的土地。要特别指出的是,土地一经开垦,很难彻底破坏。一旦需要,抛荒的土地可以很快恢复生产。于是我们可以推测,明初的12年里一定有大量的人口从劳动密集型部门流向这些一度抛荒的土地。这正是赫克谢—俄林模型所预言的。

我们还可作如下的推理。如果较早的朝代已经达到某一耕地面积(例如汉隋唐),而后来朝代的耕地面积减少许多,要么这个朝代的实际疆域减少许多(例如宋朝),要么这个朝代的人口减少,因此实际利用的耕地减少(例如元、明、清的早期)。

鉴于历代的耕地数字出入较大,所以,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中国人口的回旋空间的大小,本文会常常用历代疆域的变化来近似中国可耕地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主要各朝在发生疆域变化时,除宋朝外都能至少保有中国自古以来最重要的农耕地区,得到的或失去的多为可耕地含量较少的土地。例如,唐和元虽然将中国的疆域扩大很多,但新的疆域的可耕地的含量不高。明朝的疆域虽较元朝小,但保有中国自古以来的主要农耕区,可耕地面积远远在宋之上。清朝的可耕地又超过明朝,应该是无疑问的。

2.历代的人口变化

图一由feuerwerker绘制,引自ropp(1990,p.227)。由该图可以看出中国从9世纪初(唐朝)的5000万人口增加为l3世纪初(相当于南宋中期)的1.15亿。从唐到宋的整个历史期间,人口都是向上的。即使唐之后中国分裂,出现所谓的五代,但很快又由北宋统一。期间中国总体的人口水平并没有下降。这和后来的元灭宋,明灭元,以及清灭明时北方人口锐减的情况有很大的区别。

由于北宋的疆域一开始便比唐朝减小很多,处于北宋控制之下的华北平原和黄土高原一带又正处于前线,受到辽、金和西夏的骚扰和入侵,生产备受威胁和破坏,当地人口不断南迁到淮河以南。到了南宋时,疆域进一步缩小,连原来在黄、淮之间定居的汉人也有迁到长江以南避难的。由于华北和淮北与江南之间基本上是一马平川,并有连接南北的大运河的舟楫之便。交通的便利使南迁的路线一般是先向集中,再向南,向西迁徙。因此当时江浙一带的人口特别密集(漆侠,1999,p.77)。江南的农村毕竟无法完全吸收北方不断迁入的人口,他们便在江浙一带的城市中寻找工作,从而促进了城市人口的上升(赵冈,1995,pp.61—68)。

3.历代人均耕地的变化

表四和表五显示了历代的人均耕地的变化情况。表四引自赵冈与陈钟毅(1982),表五引自梁方仲(1980)。由表五看,宋的人均耕地,特别是北宋中期以后,已经远远低于唐朝。从图一看出,1200年(南宋中期)之后,中国的人口再次出现下降,直至1500年(明朝中期)才大体恢复到南宋中期的水平。梁方仲没有给出南宋时的人均耕地,但是我们可以推断,南宋的人均耕地一定比北宋还要低。原因如下:北宋全期以及南宋大部分时期南方尚未受到战乱的影响,本地人口仍在增长,加上北方避难而来的移民,人口密度一定不减反增。而江南地形决定新耕地的开发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关于南宋的人均耕地一定比北宋还低的推断应该可以成立。

然而继起的元、明、清三朝的疆域相对北宋,特别是相对南宋,是大大扩大了。上文指出,宋朝失去的是久经开发、一马平川的华北平原和淮北平原。这部分土地在元、明、清三朝的早期虽一度荒芜,但不难得到迅速开发。所以,元、明、清三朝的早期,人口会流向这些地方。

由此可见,与元、明、清三朝相比,第一,宋朝的疆域在开国时就较小,以后中原岌岌可危,最后则大部丧失。第二,宋朝的人口在开国时就较前朝为大,到了北宋晚年,人口已为盛唐人口的两倍(图一)。宋朝在其存在的300年间,一方面北方领土不断遭蚕食,最后连首都也被迫自开封迁往杭州;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科技发明出现高峰,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如何解读这幅十分矛盾的图画呢?答案在于疆域改变引起的社会—经济形态的显著变化。

1.中国历代城市化水平的变迁

疆域相对于人口的显著变化必定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发生深刻的影响。从表六看,南宋达到中国历代最高的城市化水平。宋朝以拥有规模宏大的都市而闻名,例如北宋的汴京,南宋的临安,人口均在百万以上,名列世界首位。长江下游地区和浙江、福建沿海出现了许多繁华城市(gernet,1962;斯波义信,1975),苏州、南京、杭州、宁波、泉州等都是闻名中外的贸易城市或活跃的国际港口。比较表六和表七,当时中国的城市化指标也领先于欧洲主要国家。

然而l500年以后,正当西欧各国,特别是意大利和荷兰两国的城市化水平日益提高的时候,中国却重返农本社会。由表六和表七看出,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到1820年时已经降为6.9%,相当于欧洲1300年的水平。另外,1500年直至1700年,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十大城市例如后来成为科技发明重镇的巴黎、伦敦、威尼斯、米兰等,均位于西欧(表八)。中国以世界第一的人口,自1500年起,400年期间竟然未有任何城市位列其中(lo and yeung,1998)。

赵冈指出(1995,p.165),“在中国……自宋代以后城市人口出现一种离心现象,集中程度减弱,大中城市停止扩充,而市镇则大量增加,整个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向农村靠拢。”宋朝之后中国城市化水平逐渐倒退,人口的多数重新流向农村,自然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

2.城市形态的显著变化

宋朝的城市形态与汉唐时相比,也有极大的区别。汉唐时城市主要为政治控制或军事防御而设,因此一切制度规则的设计都为确保城市的安全。商业活动从属于政治或军事的需要,必须在官方设置的坊市内进行。坊市四周有围墙,大门可以锁闭,有市吏把守和军兵巡逻,定时开闭。坊市关闭之后,商人和顾客要等下一天再得进内(陈智超、乔幼梅,1998)。入夜城门紧闭,实行宵禁。闲散人员夜行可以判刑。坊市之外的街道不准开设面向大街的门窗。一般居民住宅的大门必须开设在大街两边的小巷里,称为“里”或“坊”,也有围墙、大门和专门的官吏把守,按时开闭。坊里仅为居住之地,不得经商(杨宽,2003,pp.237—238)。可想而知,这种内向型的城市设置对工商繁荣、物资交换、信息的流通、人际的互动必定造成严重阻碍。宋朝取消了对商业活动的地点和时间限制。城市出现许多繁华的大街,沿街的住户可以开设面向大街的门窗。例如,北宋都城汴京“自大街及诸坊巷,大小铺席连门具是,即无虚空之屋”①。

宋朝的城市相互问发展出密切的商业来往和生产合作,和全国各地农村的联系也日益密切。活跃的城市商品经济必然波及广大农村。许多农户成为面向市场的专业户,大规模种植经济作物。宋朝的手工业也很发达。当时的矿冶、军工、造船、陶瓷、制盐、纺织、造纸、印刷、建筑等行业的成就最为显著。例如,宋朝的金银铜铁的产量不但远远超过唐朝,而且明清两代也无法望其项背(陈智超、乔幼梅,1998)。

虽然宋朝在城市形态上对汉唐有很大的突破,明清的城市却没有进一步的突破,反而有倒退的迹象。首先,像赵冈指出的,中国的大城市停止扩大。第二,随着中国人口的大部分流往农村,流往陆路交通十分不便的西部、西北和西南,当地人口只能选择自给自足。这使中国的社会分工下降。第三,由于明清两代的海禁,宋朝时一度因国际贸易而颇为繁荣的港口城市,因失去内在的活力而凋零。第四,明清时的京城如南京和北京,其城市设计风格更接近汉唐时追求的等级和威严,对商业活动至少增加了地点的限制。例如,北京的商业区,内城主要集中于西单和东单,外城主要集中于前门外。城市的商业活动自然不像宋时的都市那样繁华和方便了。

①“梦粱录”卷13“铺席”、“团行”。转引自陈智超和乔幼梅所著“中国历代经济史”第三卷,台北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

3.纳贡体系的变化

中国自古以来将国际贸易置于纳贡体系之内,实行政府垄断,华而不实。宋朝虽然疆域狭小,但强敌压境,出于对关税收入的重视,十分鼓励国际贸易,“严格限制朝贡贸易”(黄纯艳,2003,p.77),以减小损失。宋和辽、金、西夏有边境贸易,和东南亚、南亚、中东、东非等地有海上贸易。宋进出口的商品达400多种。从史料来看,宋进口的大多为土地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以弥补土地和资源的不足;出口的多为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或知识密集型产品,例如茶、瓷、丝、手工产品及文化产品等。所以宋的国际经济交往十分符合现代贸易理论所示的方向。

宋政府对民间商人经营外贸则持鼓励态度。民间商人只要按规定领取公凭,交纳关税,不往禁区贸易,不贩禁物,便是合法的贸易者。宋政府对贸易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直至授予官职。对外商的待遇更为优厚,他们有在中国的居住权和贸易权,并有入学、入仕的机会,其财产和习俗也能得到尊重(黄纯艳,2003,p.85)。

第4篇: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

公元1068年,年轻的皇帝宋神宗刚继位不久,在开封的皇宫第一次召见了一代名臣——王安石。君臣相见恨晚,宋神宗对王安石不久之前向朝廷所上的变法“万言书”,深为赞同,决定支持王安石的改革大计。这便是中国历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最为全面和主动的一次政治经济大变革。

国家发展的屏障

北宋从整个世界史来看,都是一个很奇特的王朝,它的民间工商业、科技和文化很发达,国民的富裕程度堪为中国古代王朝的楷模,但它的国家财力和军事力量却非常不尽如人意,民间的富庶与政府的拮据,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这种局面之所以出现,首先是因为北宋立国之初就先天不足,不仅国土面积较小,而且周边的敌对国家很多,国防开支非常巨大。为了获得边境的安宁,还必须被迫以巨额现金和昂贵布料来赠予周边强敌。其次,也是最为严重的,就是北宋的公务员太多,现任的、候补的、有级别而无实职的,各类官员都仰仗于国家财政,成为了严重的负担。

北宋初年,社会矛盾较小,皇帝和各级官僚乱花纳税人的钱,其危害还没有暴露出来。但开国百年之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以王安石为代表的清廉官员,逐渐认识到政府开支过大,使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来进行国防和民生建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国防经费不足,军队的战斗实力就下降了,接着就是被敌国打败,割地赔款,国家整体国力和财力跟着急剧走低。同样的,民生没有保障,社会矛盾就会激化,成燎原之势,维稳的成本就大幅提高,国力和政府的财力也就跟着开倒车。

王安石在神宗皇帝的支持之下,主要通过经济改革,同时增加国民和中央政府两个方面的收入,从而推动人事和军事上的改革,达到富民强国的目的。

农村小额信贷的尝试

北宋到了神宗时期,自耕农与半自耕农破产逐步沦为经济收入的底层,但他们在所有阶层中人数最多,经济改革的重心应该首先放到他们身上。王安石通过早年的实地调研,深知小农贫穷的主因是土地上的产出被各种势力所剥夺,以至于农民都没有余钱来进行下一季的播种和经营。这就是所谓的“青黄不接”。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农民进行直接的实物和货币补贴都是不可能的,国家既不具备这样的技术和制度支持,也没有财力做这样的民生工程。王安石开出的药方却更为超前:给农民贷款。宋代还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银行,毫无疑问,政府只好充当了银行的角色。这种制度上的超前和,一开始就为改革蒙上了一层阴影。

这种小额信贷的数额,按照农民的富裕程度,共分5个等次,越富的,所获得的贷款也就越多,最高等次与最低等次的贷款额度相差10倍左右。从播种到收获这一个周期的贷款利率一般为2%。贷款既可以货币来体现,也可直接授以农民生产工具和种子。

北宋的农村小额信贷,是王安石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把利剑和药引子,早在变法全面展开之前,王安石就在局部地区试行过,当时的效果非常明显。这主要是因为王安石深入田间地头,亲自披挂上阵督导的积极因素在发挥作用。

但是,这个制度在全国铺开之后,却惨遭失败,并致使朝野反对之声如潮。原因何在?很简单,王安石的想法和意愿当然是好的,但却过于超前、过于理想化,在小农社会几乎成为乌托邦。

在北宋的技术条件下,就算是对全国农民实施补贴都不可能实现,更遑论直接跳跃到对农民进行金融方面的救助。当年这一制度在一个局部小地方能够成功,是因为有王安石这样的强人实地监督。而推广到北宋这样一个大帝国之后,王安石的想法就完全成为了理想,甚至梦想。

地方官员在实施小额贷款政策之时,往往不考虑农民的实际需要,而是一心想着自己的政绩。如此,很多不愿意贷款的农民,却被当地政府强迫去贷款。贷了款,就得还利息,有些农民就“被贷款”、“被还贷”和“被还利息”了。还有,法定的利率本来为2%,但各级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利率往往被抬高到4%。小额贷款本来是扶持农民的富民政策,现在却成了地方官员的政绩着眼点和增收手段。

税制改革和市场改革

王安石变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施田税的“方田均税”。

“方田”就是从最基层开始,重新核定全国土地所有者的田亩数,使大地主所隐匿的田产浮出水面,同时把所有的田地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分为5个档次。“均税”就是按照田亩的5个档次来征税。相对于大地主来说,小农的土地一般较为贫瘠,税率也就较低,这大幅度降低了全国小农的税负。

除此之外,就是“免役法”。长期以来,中国古代都实行“徭役”制度,即农民除了纳实物税之外,还要定期为政府免费干活,作为纳税的一种补充。“免役”,就是免除农民的劳役,只需交纳一定的货币,就可以让政府以经济手段来购买劳役,使得全国亿万小农从艰苦劳役中解脱出来,在身体和精神上获得了极大的解放。“免役法”不仅在北宋意义深远,后来还影响到明代张居正的“一条鞭”田税改革。可以说,“免役法”是500年之后张居正田税制度改革的先河。

第5篇: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 唐宋;钱法;辑考

一、《隋唐五代钱法辑考》研究意义

1、文献补白意义

自秦汉以降,货币法制的创制与厘革为历代王朝所重视。除出土简牍所见秦《金布律》、汉《钱律》以外,古代货币法制资料多散见于各类文献之中,目前尚无关于古代钱法史料的系统辑佚、考证成果。隋唐五代是中国货币体制急剧变化的重要历史阶段,钱法呈现律、令、格、敕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形态,并对后世货币立法格局产生直接影响。本课题集散见隋唐五代钱法资料之大成,全面展示这一时期货币立法演进之全貌。由此上钩下联,触类旁通,最终完成古代钱法史料的系统整理,为重新认识古代经济法律提供资料储备和研究基础。

2、理论创新意义

作为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转型阶段,隋唐五代占据上承秦汉魏晋,下启宋元明清的枢轴地位。这一阶段货币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实践,兼具传承与创新精神,对货币政策调整、法律修订以及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课题研究以法制变迁为主线,系统考察律令、诏敕、奏议、策对、诗文资料所蕴含的钱法思想。从法律创制、法律适用、法律文化的综合视角,探讨隋唐五代时期货币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内涵特征、理论贡献及实际应用等问题,为法律史学的纵深研究与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3、实践借鉴意义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在调整货币政策、平衡财政收支、抑制通货膨胀等领域亟需理论参考和历史借鉴。本课题从历史的角度观照重大现实问题,通过对钱法渊源、钱法职能、钱法理论、钱法实践、矿冶法制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在查明隋唐五代货币法律变化过程和主要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信用货币体系发展完善的有效路径和运行状态,强调经世致用,重视学术创新,为我国当论决策、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提供理论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中国古代关于币制沿革的著录始于萧梁时顾@《钱谱》,后又有封演、姚元泽等诸家著述,惜皆散佚。当世所存者,以南宋洪遵《泉志》最古。此类著作多编年为次,以著录历代铸币沿革、款式为主。民国以来,结合出土、典藏文物对历代货币进行研究的路径,对近现代钱币研究产生重要影响。以下从货币通论、货币法制、货币职能三方面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

1、货币通论

此类研究成果承用前代经济史、货币史研究路径,重在介绍历代货币发展演进,对查明货币演化、铸币形制、货币政策等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前辈学者侯厚培、周伯棣、彭威信、牧野巽、郭彦岗等在该领域均有论著。

2、货币法制

学界从法律史学角度对古代钱法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卢向前、闫晓君、唐金荣等学者利用传世典籍和出土文献,对钱法演进、赃钱征纳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石俊志《中国货币法制史概论》和《中国货币法制史话》是目前货币法制研究的代表作,分别以断代和币制两条线索,阐释古代货币法制发展脉络与适用问题。

3、货币职能

货币职能研究一直是古代货币研究的重点所在。作为信用货币,铜钱承担价值尺度、流通职能、价值贮藏、支付手段等基本职能。加藤繁、戴振辉、陶希圣、王永兴、卢向前、渡边信一郎、傅筑夫、李锦绣等学者对隋唐五代时期钱绢估算、铜禁管理、铸币比价、财政收支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综上所述,现有成果从货币通论、货币法制、货币职能等诸多角度进行研究,对隋唐五代钱法辑佚、考释与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为本课题的深入展开提供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目前从经济史、货币史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仍占据主流,现有钱法研究重述、描摹气息浓厚,古代钱法的整体架构、发展变化及实际运行等重大问题尚不清晰。在研究视野与研究方法层面,尚未充分彰显法学属性与特色。因此,有必要在系统辑佚、考释隋唐五代时期钱法史料的基础上,运用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对这一特定历史时期钱法的沿革兴替与实际运作进行系统考察。

三、《隋唐五代钱法辑考》概说

1、研究目标

在系统辑佚、考释隋唐五代钱法资料的基础上,运用辑佚与考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形成一部系统探讨隋唐五代货币立法、货币政策、货币理论、司法实践的有独立见解的力作。

2、研究内容

本课题是关于隋唐五代时期铸币法制的综合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上篇“隋唐五代钱法辑佚”与下篇“隋唐五代钱法考证”两部分:

上篇:《隋唐五代钱法辑佚》。本篇为钱法史料辑佚。主要从《通典》、《唐会要》、《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新五代史》、《资治通鉴》、《唐大诏令集》、《册府元龟》、《太平御览》、《文苑英华》等传世古籍及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分类辑录相关史料,并以年代为序编次。辑录的“钱法”条目由题名、时间、正文、来源、按语五部分组成,最大程度保证史料的原始性、权威性与完整性。原文阙名或确不合理者,题拟新名。所辑条目逐一注明出处,辨析异同,旁采博引,辨析考订。凡属订正原文讹误者,则以校勘记方式附于文末。依据史料性质与内容,该篇结构设计如下:

(1)钱法律敕资料辑录。隋唐五代律令之中“钱法”相对稀见,直接关联者,目前仅存《唐律疏议・杂律》“私铸钱”条、《神龙散颁刑部格》“私铸钱”条、《宋刑统・杂律》“私铸钱”条引唐“刑部格敕”条。就法律形式而言,唐代钱法主要表现为诏敕形态,并对律、格等“常法”修订具有直接影响,如“刑部格敕”内容即本于永淳元年五月敕文。本章主要辑佚隋唐五代钱币铸造、流通、贮藏、支付领域的律令、诏敕史料,编纂“隋唐五代钱法律令诏敕系年要录”。

(2)钱货奏议资料辑录。隋唐五代时期,国家时常召集臣僚讨论币制厘革、民间私铸、钱重物轻、币制折算等重大议题。官员还可以疏奏、策问、拟判等形式,发表关于钱法的观点。陈子昂、陆贽、韩愈、元稹、白居易、杜甫、罗周胤、程逊等关于当时钱法变迁与运行的表状、诗文材料,是反映唐代钱法理论与实践的原始依据。本章主要辑佚隋唐五代士人关于钱法的奏疏、论著、策对、拟判等资料。

(3)矿冶铜禁资料辑录。针对民间私铸、恶钱滥行、销铸牟利、物价波动等问题,隋唐五代时期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铜禁规范。与铸钱关联的铜铁开采、征收史料,散见于唐《考课令》、《杂令》及诏敕之中。本章重点辑录隋唐五代时期铜矿管理、赎铜缴纳与折算、民间、寺观铜器管理等史料。

(4)铸钱监使资料辑录。隋唐五代少府监下设铸钱监,开元二十五年二月,监察御史罗文信充诸道铸钱使,此为铸钱使职设立之始。本章辑录隋唐五代钱监资料,考订各地钱监与铸钱使设置、沿革与变迁史料,力图体现专题研究与通论研究的有机结合。

下篇:《隋唐五代钱法考证》。中国古代钱法始于秦汉,《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二年律令・钱律》是秦汉时期货币法制的代表。《唐律疏议》与《神龙散颁刑部格》“私铸钱”条,及隋唐五代时期百余道诏敕,则反映了近四百年间钱法厘革的实际状况。后世宋、元、明、清钱法,大致沿袭前朝典制。《宋史》卷一百七十九《食货下一》:“宋货财之制,多因于唐。”《明会典》卷三十四《户部三》“钱法”涉及铸币规格、管理、折算、私铸等。《大清律例》卷十一《户部》“钱法”调整货币铸造、流通、铜禁等,并附条例若干。可见,研究隋唐五代转型社会货币法制,对于查明中国古代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关系问题,具有重大借鉴意义。隋唐五代钱法并无专书可据,相关资料散见于正史、诏敕、奏议、政书、律典、文集、稗史,以及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之中。作为学术研究的必备条件,隋唐五代时期钱法史料的分类、分期辑佚及考释成果尚属空白。本篇研究以历代钱法规则变迁为背景,以隋唐五代法制运行为剖面,依托系统、完整的钱法辑佚史料,彰显专题研究特色,强调综合互补方法,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

①钱法渊源考。历代钱法在调整范围、对象与方式等方面损益之脉络清晰可寻。本章将以隋唐五代时期钱法为研究样本,利用传世文献、秦汉简牍和出土文书,上溯秦汉,下探宋元,关注中古时期经济法律形式的演变历程,重点研究晚唐五代转型社会钱法的变迁历程。

②钱法职能考。本章主要考察钱法规则在调整货币铸造、流通、贮藏、支付领域的作用。透过法制变革和实际运行的视角,以“开元通宝”钱的铸造、流通、贮藏等问题为线索,从法治视野关注币制改革、盗铸私铸、铜器铸造、实钱虚钱、实估虚估等问题,尤其注意晚唐、五代丧乱时期杂钱流通制度、地方割据政权钱法等专题的研究。

③钱法理论考。本章通过考订、分析律令诏敕、臣属奏议以及诗文判牍等原始资料,归纳、总结隋唐五代时期依法调整货币制度的思想与学说,与不同历史时期货币理论进行比较研究,为当代货币政策调整、抑制通货膨胀等提供历史参考。

④钱法适用考。罚、没、赃、赎收入是隋唐五代国家重要财政来源,处罚、抄没、计赃、赎铜均与钱法直接关联,是钱法适用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唐律》规定了以绢估计赃标准,但中晚唐以后绢帛货币职能渐趋弱化,以钱评赃制度渐成司法常态,并在各类文献中有大量案例可资印证。本课题运用个案分析及数据统计方法,结合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考察钱法在定罪量刑领域的功能体现。

⑤矿冶法制考。货币铸造与铜、锡、铅、铁等矿产开采、冶炼、交易、持有、管理等法律问题直接关联。尤其是关于铜禁方面的律令、诏敕,以及银、铁、锡等矿藏管理,在隋唐五代矿冶法规中占据相当比例,遂拟设专题予以讨论。

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依托《中国古代法律辑考》(北法文[2013]5号)、《古代法制资料钩沉》等大型课题,突出断代研究特色,完成隋唐五代时期钱法史料辑佚,为古代经济法律系统研究提供前期准备。

(2)以资料辑考为基础,强调专题考察特色。逐步展开关于中国古代经济法制若干重大问题的研究,为重新审视中国法律史学和构建经济法史部门贡献力量。

(3)重点关注货币法制与政治变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明,突出法律史学研究的时代借鉴价值,为我国当代金融政策调整及经济法律制定提供参考。

四、结论

在以上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本课题的主要结论:隋唐五代是我国中古时期货币法制发展和运行的重要阶段,是传统铸币本位体制逐步向纸币本位时代过渡的关键时期。各阶段货币法制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隋初至开元中期,承接秦汉以来货币法制传统与货币政策理论,实行开铸新币,法禁私铸,钱货兼用,驱逐恶钱等政策;开元末期至五代十国,社会状况急剧变化,为解决财政危机,保障开支用度,国家推行调整禁榷、厘定赋税、铸造杂钱、申严铜禁等措施。各阶段钱法创制与适用之间既有传承又富变化,反映出法制运行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密切关系,彰显了社会变革时期的时代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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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M].吴杰译,北京:中华书局2012.

第6篇: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

秦汉至唐宋中原对桂西逐步推行羁縻制度。桂西自古为“百越之地”,处于自我发展的态势。秦始皇一统“天下”的雄心打破了这样的格局,开创了新的纪元。五十万铁骑越过五岭,经过几年的征伐战争,中央王朝第一次将疆域扩展到岭南地区,并设置了桂林、南海、象三郡,试图与中原其他地区一样进行同样的管理。桂林郡地处今天广西东部,由于地理环境、移民、文化等原因,中原王朝在那里实行的郡县管理体制得以延续。象郡的辖地即包括今桂西全部、越南中部与北部、广东西部的部分地区、云南东部以及贵州南部[7]260。由于地理环境、民族、交通等原因,中央与地方的联系相当有限,郡县制的推行大打折扣。值得一提的是,郡县制在岭南的推行之初,有其一定的制度弹性,三郡只是“置南海尉以典之,所谓东南一尉也。”[8]采取“仍令其君长治之”[9]的策略,“以桂林、象郡、百越之君俛首领系颈,委命下吏”[10]。西汉时,“汉连出兵三岁,诛羌,灭两粤,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无赋税。”[11]这种“以故俗治”下的“初郡”实际上就是一种包含柔性治理理念的所谓羁縻体制的一种制度设计。自秦至唐的近千余年间,羁縻体制的形成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演变历程,其主要的行政机构在各朝有不同的称呼。秦设有“道”,为县级行政单位,《汉旧仪》说:“内郡为县,三边为道”[12]。汉代沿袭之,如西汉平帝时有“道三十二”[13]。另增设“属国”、“初郡”等统辖。《后汉书》言:“又置属国都尉,主蛮夷降者。……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14]初郡又称边郡,更为正式,林超民曾归纳出这一设置的四个特点,可资参考:郡县几乎设置于与部族连结的范围内;任命太守、县令、长吏掌治郡县,任命少数民族地区的部落首领为王、侯、邑长等,实行土官流官并治;初郡出赋,土长缴纳土贡,无征调;初郡的太守掌管军事,担任武备,军队由内地派遣[15]。南朝时期则出现“左郡”、“左县”的设置,为当时之主流,此外有僚郡、俚郡,但不普遍。左郡与左县首见于刘宋,到萧齐时达到顶点,左郡33个,左县更是有100多个,分布的区域甚广。其实质的运作规则与前代的边郡无太多区别,这一建置开启了唐代羁縻州制[16]。汉唐间中央王朝的力量尚未进入到桂西的腹地,所形成的羁縻体制是笼统而宽泛的。一直到唐代这种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五岭之南涨海之北三代以前视为荒服,秦置郡三,汉置郡九,然两江溪峒之间所谓羁縻夷酋者尚未见于载籍,迨夫唐之太宗既平突厥,诸夷内属始置羁縻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17]羁縻州的建置更趋于完善和制度化: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今录招降开置之目,以见其盛。其后或臣或叛,经制不一,不能详见。……蛮隶江南者,为州五十一,隶岭南者,为州九十三。又有党项州二十四,不知其隶属。大凡府州八百五十六,号为羁縻云。[18]从此,羁縻制度已成为唐朝处理边疆问题的既定政策。

高祖武德时大臣窦静指出了这一政策具有策略性的意义:臣闻夷狄者,同夫禽兽,穷则搏噬,群则聚尘。不可以刑法威,不可以仁义教。衣食仰给,不务耕桑,徒损有为之民,以资无知之虏,得之则无益于治,失之则无损于化。然彼首丘之情,未易忘也,诚恐一旦变生,犯我王略,愚臣之所深虑。如臣计者,莫如因其破亡之后,加其无妄之福,假以贤王之号,妻以宗室之女,分其土地,析其部落,使其权弱势分,易为羁制。自可永保边塞,俾为籓臣,此实长辔远驭之道。[19]窦静的剖析从传统的观点出发,道出了羁縻制的“合理性”,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确实是一种“长辔远驭之道”,而且对后世影响深远,近人顾颉刚、史念海认,“羁縻州者,虽有州、县之名称,而刺史、县令皆以其酋长渠魁为之,其内部之行政中央殆少加以过问,后世土司制度仿佛之”[20]144。唐时,桂西几乎皆为羁縻州领地,分属江南道黔州都督府、岭南道桂州都督府、邕州都督府及安南都护府,当时的划分已较为明确了。江南道黔州都督府领11州:明州、福州、峨州、琳州、鸾州、那州、添州、延州、双城州、抚水州、姜州;岭南道桂州都督府领7州:纤州、归思州、思顺州、蓄州、温泉州、述昆州、格州;邕州都督府领26州:椳州、归顺州、思刚州、侯州、归诚州、伦州、石西州、思恩州、思同州、思明州、万形州、万承州、上思州、谈州、思琅州、波州、员州、功饶州、万德州、左州、思诚州、曷州、归乐州、青州、得州、七源州;安南都护府领8州:归化州、思农州、西原州、龙州、思陵州、禄州、金龙州、安德州[7]429-430。共计52州,州又领县数十,可谓州县林立,羁縻政策在桂西的推行达到高潮。宋袭唐制,继续推行羁縻州制。“唐末,诸酋分据其地,自为刺史。宋兴,始通中国,奉正朔,修职贡。间有桀黠贪利或疆吏失于抚御,往往聚而为寇,抄掠边户。朝廷禽兽畜之,务在羁縻,不深治也。”[21]仁宗皇佑四年(1052年)以狄青镇压侬智高叛乱为契机,对桂西羁縻州县重新整合则为此后的土司制度的总体框架奠定了基础。《文献通考》载:“侬智高反,朝廷讨平之,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凡五十所,推其长雄者首领,籍其民为壮丁,以藩篱内郡,障防外蛮,缓急追集备御,制如官军。”[22]之后元丰年间编撰的《元丰九域志》对桂西设置的羁縻州县有详细记录,从中可以发现明清时期的土司与这些羁縻州县有很深的渊源关系,许多土司就直接承袭于此。土司的地域范围也基本确定,此后历朝再无大的变化,即邕州的左右江、宜州的红水河流域[23]。北宋后期曾进行过改革,试图强行将边境地区完全“内地化”,但这些措施实施结果并不成功,只能重新退回羁縻州制,《宋史》载:熙宁间,以章惇察访经制蛮事,诸溪峒相继纳土,愿为王民,始创城砦,比之内地。元祐初,诸蛮复叛,朝廷方务休息,乃诏谕湖南、北及广西路并免追讨,废堡砦,弃五溪诸郡县。崇宁间,复议开边,于是安化上三州及思广诸峒蛮夷,皆愿纳土输贡赋,及令广西招纳左、右江四百五十余峒。寻以议者言,以为招致熟蕃非便,乃诏悉废所置州郡,复祖宗之旧焉。[21]文中所谓“复祖宗之旧”,即是恢复羁縻体制,由此可见,内地的郡县制并不适合边境地区。范成大曾在广西任最高长官两年,了解桂西社会,他写的《桂海虞衡志》中说:羁縻州洞,隶邕州左右江者为多,旧有四道侬氏,谓安平、武勒、忠浪、七源四州,皆侬姓;又有四道黄氏,谓安德、归乐、露城、田州,皆黄姓;又有武侯、延众、石门、感德四镇之民。……其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姑羁縻之而已。今黄姓尚多,而侬姓绝少。……宜州管下亦有羁縻州县十余所,其法尤疏,几似化外,其尤者曰南丹州,待之又与他州不同,特命其首领莫氏曰刺史,月支盐料及守臣供给钱。[24]115-116范成大对桂西羁縻州县内运作了然于胸。由于“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因而“姑羁縻之”。桂西的羁縻体制有以下几个特征:1.“因其疆域”建政,“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不改变或调整土酋原辖地领土;2.任原土酋为官;3.以朝贡关系为纽带;4.各族土兵要接受朝廷征调;5.不改变原有的经济生产方式[25]。这几点构成桂西羁縻体制的重要特征,实际上也是后来土司制度的特点。

二、元代以降中原王朝在桂西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以来新型的羁縻体制,发端于元代,明代时高度成熟化。羁縻体制到土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正如《明史》中所称: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靡莫、邛、莋、僰、爨之属皆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峤,盘踞数千里,种类殊别。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王朝役使,自周武王时孟津大会,而庸、蜀、羌、髳、微、卢、彭、濮诸蛮皆与焉。及楚庄蹻王滇,而秦开五尺道,置吏,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26]有元一代,土司制度在桂西得到推行和强化。元王朝在桂西设置了专门的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以及路(府)、州、县等机构。“元朝在广西设置的土司机构,开始时司、寨、土州、土县、洞等,并依次隶属,统领于广西行中书省;后改司为府,废寨设路;先后在今桂西地区设寨5处,路7处,土州64个,土县9个,洞44个,长官司11个。至元年间,元王朝在左右江地区更置4个总管府,统领州、县、洞160处。”[27]实行路、州、县的管理体系。这些机构的首领多被称为“土官”,且已十分普遍。元王朝对于桂西土官的管理制定了特别的赏罚制度,用法令的形式来规范,“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妄听者,以枉法论。诸土官有能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乌古孙泽“为广西两江道宣慰副使、佥都元帅府事。两江荒远瘴疠,与百夷接,不知礼法,泽作《司规》三十有二章,以渐为教,其民至今遵守之。”[28]元王朝对土官的承袭实行较为严密的管理制度。仁宗延祐六年(1319年),中书省建议:“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仁宗同意此意见,形成定制[28]。

按照朝廷的规定,土官的承袭,必须上报中央批准,赠予诏敕、印章、虎符、驿玺书等信物,这对朝廷掌控土司有一定作用。此外,朝贡的发展则体现了土司与朝廷“臣属”关系的加强。元王朝规定土官朝贡,或一年、或二年或三年一次,贡品多为奇珍异兽和方物。进贡之前需要获得许可,仁宗大德七年(1303年),诏曰:“禁诸人非奉旨毋得以宝货进献”[28]。有关桂西土官的朝贡在《元史》中也多有记载,仁宗延祐五年(1319年)九月,广西两江龙州万户赵清臣、太平路总管李兴隆率土官黄法扶、何凯贡方物,仁宗“赐以币帛有差”[28];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十二月,右江来安路总管岑世兴遣其弟岑世元入贡[28];泰定三年(1326年)八月,太平路总管郭扶奉方物来献;十二月,右江诸寨土官岑世忠等奉方物来献[28];文宗天历二年(1329年)二月,思明路总管黄克顺来贡方物[28]。明代初期,对于投诚的土官“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29]。龚荫指出,宣慰使、安抚使始于唐,宣抚使、招讨使始于宋,元代置于边境,明代则是“授诸土官”的武职。意为这些职官是明代正式成为一套武职的土司职称[30]64。另有《续通志》载:“明土官武职,又有番部都指挥司、卫指挥司、万户府千户所,皆因其俗,以附寨番人官其地,羁縻之而已。”[31]明代土官的文职有军民府、土州、土县等,《明史》曰:“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同府、州、县。”[29]此外还设有正副土巡检等土职。根据《古今图书集成》记载,广西有长官司三,隶兵部武选司。土官一百九十七,其中知府四人,知州三十三人,同知一人,知县六人,县丞一人,主薄一人,典吏二人,巡检十三人,副巡检一百二人。嘉靖初,设知州一人,吏目一人,巡检二十八人,皆属吏部验封司[32]。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首领为州县土官,始于唐宋,任命民族首领充任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成为定制的是在明代。洪武末期明确将土司分为文、武职两类,前者中央属吏部,在省隶布政司;后者在中央属兵部,在省隶都司。这样就将土司完全纳入王朝统一的职官组织系统之内[30]65-67。因而明人毛奇龄说:“文武相维,机权攸寓,细大相关,股掌易运。”[33]明清两代,中原王朝在桂西延续土司制度的同时,逐步加大改土归流的力度,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土司制度在桂西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然而改土归流的历程却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特别是明代的改土归流,经历了反复。中央政府经过和桂西土司的反复博弈,实现广西的改土归流最终才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民国时期彻底完成。结束语从历史上看,中原王朝在广西实行不同的治理模式,在桂东北、桂东南地区,早在秦汉时期,就实行郡县制,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在桂西地区,则实行羁縻、土司制度,由中原王朝册封地方少数民族首领,实行间接管理。大致来看,中原王朝在桂西的行政管理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从秦汉至唐宋,中原王朝在桂西实行“羁縻”制度;二是元、明、清诸朝,中原王朝在桂西则实行土司制度;三是从明朝开始一直到民国逐步推行“改土归流”,改土官治理为流官治理。从地理分布上来看,广西的羁縻、土司制主要分布在桂西左右江流域和红水河流域。从时间上来看,桂西羁縻、土司制启蒙于秦汉,确立于唐宋,兴盛于元明,终结于清末民初,历时数千年。

第7篇: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中国史;农村;村落共同体

在关乎人类生存的问题中,最重大的事情是什么?那应该就是以食、衣、住为首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了。人类以一己之力是不能生产那些东西的,只有与他人结成一定的关系,才有实现的可能。在这样的各种生产关系中,基本生产关系的样式决定了那个社会的特质,并据此区别这一社会与其他社会。这里就产生出区分时代的问题。

不言而喻,宋元社会是农业社会,上述的生活资料全都是从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人类集团从事这些生产的最小单位是家庭,而其上的单位,就是在历史上经常出现的“村落”的概念。姑且不论汉代的“里共同体”,至少在魏晋以降,“村落”的叫法已经可以普遍见到。这样的“村落”,对整个社会以至家庭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总不会一点意义都没有罢。一般所谓的“村落共同体”果真没有实际存在过?抑或对社会的再生产承担过固有的作用呢? 沿着这样的思路,农村史对于思考宋元社会乃至整个中国前近代社会的特点,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将循着前人学说的轨迹,对宋元时代的农村史,尤其是关于村落共同体的问题,试作一个考察。

一 围绕宋元社会历史特点的学说史反思

这里,我们试将战后关于区分宋元乃至明清时代的论争分为三期,以期把握其问题所在。

第一期 围绕地主与佃户关系的论战时期(战后至50年代)

最先不遗余力揭明宋元时代地主佃户制的是周藤吉之。①他指出,中国的庄园,从汉代直到唐代,是别业的意思,唐末以降至宋代,“庄”才指田园的含义。庄园的所有者,从汉代到唐代中期,是宫廷与贵族,唐代中期以后到五代则是节度使与武人。然而,唐代均田制崩溃以后,由于均田农民的分化,其上层农民拥有庄园的情况也已出现。他们接受节度使的保护而成为官僚,入宋以后,则作为官户、形势户而成为庄园的所有者。宋代的庄园,有土地集中与土地分散在各地的两种形式,前者之中有囊括数村的情况。然而,没有不纳赋税的特权,唯有官僚的庄园可以免除劳役。庄园内部设有管理者,是由地主从佃户中指定的。耕种者在唐末是奴仆与庄客,庄客也近乎于奴隶。虽然在宋代,奴仆耕作并不是重要的成分,佃户的耕作已成为主导性的,但他们之中近乎奴隶的占大多数。宋代的庄客一般称为佃户,也叫做客户、佃客、租户、地客、火客、隶农。他们从他乡移来,向地主递上租契,租借土地、住房、耕牛、农具等,缴纳五到六成的租课与附加租,还被役使做各种杂役。地主与佃户的法律地位有主仆之分与上下之分,在刑法上有两个等级的差别,佃户连婚姻也受到干涉。在佃户逃亡的情况下,在淮南,便以契约为后盾迫使其返回;即便在四川,在法律上也没有迁徙的自由。尽管江南在北宋中期佃户就开始可以自由迁移,而荆湖北路等地禁止地主拘束佃户的法令也已经问世,但习惯上佃户还都不能迁转。从全国范围看,南宋初期禁止佃户迁移的一般法也开始确立。而在湖北、四川的佃户中,叫做“随田佃客”而与土地一起被买卖的现象也是很多的。租课以实物缴纳为主,其中有分成租与定额租,此外还有货币地租,或将实物折成价款的形式。如上所述,佃户缴纳沉重的租税,还清借贷粮食的高利贷,过着困苦不堪的生活。因而南宋以后,政府虽然也向地主下令在凶年减轻租课,但效果不大。因此,南宋末年以降,佃户就不向地主缴纳租课,掀起了所谓“顽佃抗租”的活动。更有甚者,在官田上,官户形势户请佃以后,再令种户耕作的双重承佃关系已经出现;在民田上,也有出现佃户包佃制的地方,即确立了佃户种户的双重承佃关系。然而,这种状况无论如何是不太多的。宫崎市定以田主—业主—种户的三重关系来把握佃户的双重承佃关系,针对这一论点,周藤则认为应该以官府—田主—种户或者业主—佃主—种户的三重关系来加以把握,否定了宫崎所说的中间经营者的存在。佃仆是唐代奴仆的子孙,他们虽然是仆,却像佃户那样离开主人家独立居住缴纳租课的,而地客也叫做“仆”。更何况在宋代庄园里,也有雇佣者(人力、女使),他们也被叫做“仆”,与奴仆共同耕作着主人家的直接经营地,而当时直接经营地是不太多的。正因如此,周藤认为,宋代佃户在经济上、人格身份上都是强烈依附于地主的,属于奴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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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举出周藤所说的问题点,一般认为有三点。第一,宋代地主的大土地所有采取庄园这一形式,这点正如宫崎市定所指出的那样,宋代在商品经济相对发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分散的、零碎的状态,难道还能说有庄园制存在吗?第二,周藤虽然强调佃户的奴隶属性,但为什么从中会兴起顽佃抗租运动,佃户的租佃权是如何形成的,其内在必然性却并不令人了然。第三,他虽然指出禁止佃户迁移的一般法在南宋初期已经制定,但仍缺乏相应的史料依据。虽然残留以上那样的问题,一般认为,基于史料的严密实证,其在其他论点上大体是正确的,即佃户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人格人身上,都受到地主的支配,超强制地依附于地主。这样的结论,应该说是值得首肯的。

富崎市定①指出:“中国的庄园性土地经营,汉代业已成型,盛于南朝而延续至唐。自曹魏开始,土地国有政策形成屯田—课田—均田系列,应该视为出自国家主权者的庄园经营,其兴起迟于私家庄园,却先于私家庄园而崩坏。从唐末开始到五代宋初,中世的私家庄园也趋于没落。历来的史家往往都取均田崩溃庄园代兴的见解,我则颇不以为然。宋代以后兴起的大土地所有,毋宁应该称之为近世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方式。”(注2《历史教育》论文48页)唐代三百年间,使课田法下隶属农民的课户个人所有权大为高涨,课户虽有成为自由民的,但其中也有自由民没落而成为强有力者之佃户的,他们继续保有自由民的地位,成为缔结契约关系的佃户。与此同时,在作为占田直接象征的贵族庄园里,部曲、官户、杂户等农奴从事耕作,而部曲就是佃客、庄客、庄户、役客、田客等等的法律用语。尽管在唐代,贵族的庄园作为官人永业田而受到认可,但庄园渐次在子孙之间瓜分,分割为小面积的单位。这里,作为皇帝、贵族私有地的庄园制开始崩坏,而转变为宋代以降的近世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方式。再者,关于宋代佃户迁移的自由与否,佃户向地主递交租契(合同文书),若有逃移情状,将视为不法行为而被遣回,因为说到底这是违反契约的,而不能说成是佃户迁移的不自由。之所以必须考虑到这点,就因为这是地主大土地所有的形态。如果是集中的大土地所有,通过土地,在与劳动农民之间容易产生封建的主从关系。而在分散的大土地所有的情况下,依靠土地约束农民而使其隶属,这样的事情显得相当困难。前一土地所有形态,出现在土地有余而劳动力缺乏的宽乡。在这里,就能看到中世的契约关系:佃户如欲移往土地条件更好的地方,就以中世惯例为借口将其遣返。周藤所举的佃户迁移不自由的例子,就是在这种场合。第二种狭乡的场合,就是土地少而劳动力富裕的地" 方。只要考察史料,就会认识到,由于佃户租赁的土地是分散的、零碎的,因而特地要从不止一个地主那里租借土地,其间并不构成封建的主从关系,而是纯粹的经济关系。这里,佃户彼此之间就兴起了土地的争夺,地主趁人之危,利用这类佃户的弱点,残酷役使他们,这并非法制上的权力,而是资本主义的威力。而且,宋代佃户开始了各种各样的分化,佃户中出现了叫做业主的中间经营者,正如田主—业主—佃户(种户)那样,出现了资本与经营的分离。再者,田主的土地所有,为了目前的利益,向着利润率最大化的投资而倾其土地所有。这样,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就是纯经济的、资本主义的契约关系,佃户也不过是自由民身份的契约当事人而已。然而,他们生活贫困,不得不从地主那里借钱贷米,从而依附于地主。与此相对照,佃户一旦向地主抗租而发起反抗,政府就站在地主一边加以弹压。佃户这种实际上地位的下降,就那样被法制化,到了南宋,甚至附加刑法上的差别。

倘若要举出以上论述的疑问点,大概有以下几点。第一,宋代佃户是与地主结成对等契约关系的自由民,并以此作为近世资本主义的内容,但与此相反,宫崎又确认南宋佃户对地主的依附化倾向。倘然如此,宋代以后的近世资本主义说本身岂非不能成立吗?第二,浙江等地的地方志里,颇有佃户之名记录于学田簿籍,周藤将此解释为佃户与土地共同买卖让度的结果;而宫崎则与其相对立,认为其中有只借一亩不到的佃户,他们还向其他地主租借土地,这里并不构成封建的主从关系。然而,一个佃户从不止一个地主那里租赁土地的史料,不仅至今尚未发现,而在《元典章》卷42《刑部四·诸杀一》“杀奴婢娼佃”中却有这样的记载:“今江浙之弊,贫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户售雇或佃地作客过日,即非客户,买致驱奴。亡宋已前,主户生杀,视佃户不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由此看来,佃户对地主的依附性不容否认,一般认为,这对周藤的论点是有利的;这样一来,宫崎的主张基本上就不能成立了。那么,宫崎的观点是否应予全面否定呢?似也未必。尤其是他指出,对地主佃户制的理解,有必要考虑宋代商业经济的繁荣。一般认为,这对周藤的论点完全是深中肯柴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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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井田陞的学说①,以周藤的论点为基础,而又与其有着相互补充的关系。他认为,从8世纪到10世纪这一时期,是中国史上古代与中世的分界期。古代的生产关系,基于右姓大族的大土地所有,是实行奴隶生产的。奴隶与未充分奴隶化的佃客置身于奴隶制生产的框架内发挥着作用。中世是封建社会,即农奴制社会。中世初期,新型大地主阶层与新官僚阶层取代了右姓大族,成为统治势力的中心。社会生产就是在这种地主与农奴(即佃户)的关系中进行的。他引用周藤的论点,说明其实际的形态。而后对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作如下的论述。欧洲的封建主义,连同日本的封建主义,都不过是封建制度的一种类型,而中国的情况则是又一种类型。联系三者共同然而根本的基础,就是来自地主对农民的支配。中国的中世可以宋元与明清分为前期与后期,其主要依据就是“名分”,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从前期的“主仆之分”向后期的“长幼之序”发展,在明清已有所谓“良田不若良佃”的说法。因一田两主制的出现而导致佃户的成熟,封建制也因土地改革而被克服。

仁井田氏还全面批判了宫崎的论点,这里只举出其中最重要的对“资本主义”与“契约”说的批判。首先,对富崎的宋代资本主义说,他指出,那种资本是称作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前期资本,宫崎只以商品流通、货币流通作为问题,因而立足于这样的资本主义概念来侈谈资本主义是错误的。第二,关于“契约”,针对宫崎“地主趁人之危,利用这类佃户的弱点,残酷役使他们,这并非法制上的权力,而是资本主义的威力,而这也正是近世的特征”的说法,他批判说,首先“并非法制上的权力”,正是不法行为即加害行为;至于“资本主义的威力”这种说法,这一事实正显示了并不存在可以约束地主意志的客观标准(契约),这里彻底暴露的正是中世地主在身份制中的为所欲为。一般认为,仁井田氏对宫崎学说的这种批评,大体是恰当的。尤其是他指出欧洲、日本、中国的封建制度(封建主义)是由共同的基础构成的,是一个重要的指示。

柳田节子试图谋求周藤与宫崎对立论点的统一。②她概括了周藤主张的宋代佃户奴隶化的依附性即身份的隶属性,或谓之落后性,宫崎所提出的自由性即纯粹的经济关系,或谓之先进性,进而认为:“尝试从地域差别加以审视的话。也就不能理解以上两种见解何以非得两者取一。”而后,她指出:先进的两浙是狭乡,呈现的是土地所有的分散化,细碎化与耕作者的分散性,在那里,佃户恐怕也从其他地主那租赁土地,而且在土地所有者转手的过程中继续耕种同一块土地,而在佃也构成佃户一方拒绝纳租的原因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若从佃户身份的依附性方面去把握。就难以理解了;而作为经济的关系,宫崎的学说正与这种先进区域相吻合。而在荆湖、四川的边境地区,却与周藤的理论相契合,在那里,佃户同奴隶一样,不能与土地分离,而被作为买卖、典入的对象,也被役使从事家内的徭役劳动等等,具有家内奴隶的性质,在人格上、身份上,世代相袭地强烈依附于地主。在这种地方,与先进地区的抗租成为对照,农民的反抗也采取均产起义这种古代的反抗方式。

柳田这一论述,对至今处于完全对立而不相兼容关系中的周藤“落后说”与宫崎“先进说”,试图给以统一的把握,具有划时期的作用。然而,却还遗留下如下问题。那就是,如其指出宫崎说适合先进地区,周藤说适合边境地区一样,这种统一最终是将两种类型并列,却没有能抓住两者的关系。这样,如果在当时社会里具有规定性意义的东西就是先进的话,其结果就是柳田似乎借助于宫崎说来把握宋代的。同时,虽说发达地区先进,边境地区落后,但正如前述《元典章》记事所揭示的那样,发达地带的佃户具有先进的进步性同时,或许也应指出其看似先进中的落后性;而边境地带(后进地带)的佃户具有后进的落后性同时,或许也应指出其看似后进中的进步性。那么,今后应该致力的方向何在呢?那就是对这种显现出落后性与进步性的佃户,探究其具体的存在形态、实体与本质,在此基础上,应该在与先进、后进的地域差别的相互联系中,去把握宋代社会的总体结构。

柳田在次年进一步,提出以下问题。③作为唐代均田农民分化的两种途径,第一条途径是逃亡农民离开本贯成为客户,在乡村中作为佃户而被组合起来;第二条途径是均田农民就原样不动地作为土地所有者,而直接受到国家的掌控。第一条途径就是地主与佃户的关系;第二条就是国家以自耕农为主体,通过户等制控制地主等土地所有者的途径。柳田继续主张,这两者是以“非重叠”的形态而并存着的,并认为第一种地主、佃户关系是规定这时代的主要因素。然而,其间却缺乏任何证明,只将第一、第二两条途径不论述其相互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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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仁井田陞:《中国社会的“封建”与封建制度》,《东洋文化》第5号,1951年;《中国的农奴、雇佣者的法律身份的形成与变质》,《封建制与资本制——野村博士还历纪念论文集》,1956年。

②柳田节子:《宋代土地所有制所呈现的两种类型:先进地区与边境地区》,《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29册,1963年。

③柳田节子:《论" 宋代中央集权下文臣官僚统治的确立》,《历史学研究》(日)第288号,1964年。

联而并列起来,同时将第一条途径认为是基本的。正如此前以“两种类型”所作的批评一样,这里所果用的还是颖情的形而上学的方法。因此,柳田虽以第一条为基本的途径,却因场合不同,而以第二条途径为主要的方式。这样,就具有游移不定的危险性,而事实上,在其后的论文中,这种担心成为了现实。①但无论如何。在历来的研究中,只将地主佃户关系作为问题,而由于田中正俊②与柳田,才率先提出国家与自耕农的问题。可以说,这点是有重要意义的。这样,争论就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期 围绕国家与编民关系的论战时期(60年代)

率先挑起这一论争的是重田德。③他认为,直到清代地丁银的确立,中国社会始终是对个人实行人身支配的一君万民式的社会,即古代奴隶制社会。这在唐代租庸调制里体现得最为典型,这是君主以天下万民承担徭役、丁税为其根本,对全体人民逐个实行人身控制的制度。这一本质,在分化为地主、自耕农和佃户以后,由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以及明代的一条鞭法所延续,经过清代地丁银废弃了丁税,实现了土地税的一体化,才告终结。也就是说,到地丁银确立以前,佃户也要负担丁税,直到这一时期为止,都是古代。这一地丁银制的确立,意味着乡绅地主对以佃户为主体,也包括自耕农在内,实现了领域性的支配,中国封建社会至此可以视为确立。田中正俊的理论,④继续将这一论点的基础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把直到明清都视为“奴隶制的亚细亚形态”,一般认为,其主要内容与重田的大致相同。

对这一理论的总结性批判,我想最后归结为国家编民关系论,并试图提出一点质疑。重田虽然把租庸调以来到地丁银视为基于丁税负担的、具体到每个人的人身依附,但说是地丁银,也是国家的税制。确实,在那里,丁税是被废止了,佃户与国家之间虽没有了直接的关系,但也可以认为,国家通过地主仍对佃户实施了控制,因此地丁银依然是皇帝与地主(包括佃户)、自耕农的关系。如果将从唐代到地丁银确立作为奴隶制,地丁银确立以后,或许可以将地主(包括佃户)与自耕农视为国家的农奴与隶农。应该说,这样的考虑是顺理成章的,而重田与田中的理论在逻辑上就有了破绽。

小山正明的论点,⑤与重田的论述大致相同。他认为,唐代国家针对一般农民的体制,宋代以后也能看到,直到清代地丁银,地主对佃户及自耕农的关系,即封建制始告确立。这在从宋至明的两税法与役法的场合,是以户等制为媒介实施的,并未确立对耕田的课税,这要到清代的地丁银才变为直接向耕田课以税赋。在宋代,佃户(客户)是以依附于地主(主户)而受到控制的,奴婢、雇工、佃户、自耕农隶属于地主的名下,前两者为奴隶是毋庸赘言的,与佃户一样,“自耕农”也必须在地主的属下佃作、借钱与赊米,他们作为小农经营尚未确立,仍不稳定,还不能独立进行再生产,而是地主的奴隶。地主大土地所有者建立在这样不稳定的小农经济之上,由于其自身剥削基础的不稳固,再加上面对佃户、自耕农反抗的不稳定性,就需要一个有向心力的专制权力形态,这一权力形态就是通过科举而确立起来的官僚制。然而,其后因明末清初以降生产力的发展,佃户、自耕农等确立了小农经营,独立的再生产已成为可能,这时,以地丁银颁行为契机,农奴制也即封建制得以确立。关于地丁银以后地主的封建统治,一般认为,与重田的乡绅论大体相同。

倘若要指出小山的问题症结,第一,关于小农经营尚未确立就是奴隶论,我已另有拙稿予以批评。⑥第二,他虽然将地丁银以前视为由皇帝支配万民(地主、自耕农、佃户等等)的体制,但另一方面,却确认地主对农民(自耕农、佃户、奴婢、雇工)的奴隶制统治。然而,一般认为,他在这两种支配关系中,并没有证明前者是基本的关系。第三,与此相关联,地主阶层将基础置于不稳定的小农阶层之上,因其剥削基础的不稳固,而要求集权国家,倘真如此,由于集权国家自身的不稳定,应该还要求其他什么东西。其最终似乎是天或神,因为这天或神也是不稳定的,就必须还要求些什么,这样追问下去也就永远没有穷尽。可以说,这正显示了逻辑自身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详见鹤见尚弘:《关于明代的畸零户》,《东洋学报》第47卷3号,1964年。

③重田德:《在一条鞭法与地丁银之间》,《人文研究》18卷第3分册,1967年;《清朝统治农民的历史特点——地丁银确立所涵有的意义》,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论文集《前近代亚洲的法与社会》第1卷,劲草书房1967年;《地丁银的确立与农民》,《中国史研究》5号,1968年。

④田中正俊:《中国的变革与封建制研究课题》及《经济史大辞典》中的“中国”条;田中正俊等《中国现代史》,山川出版社1984年版。

⑤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特别以江南三角洲地带为中心》,《史学杂志》第66编第12号,1957年及第67编第1号,1958年;《亚洲的封建制——中国封建制问题》,历史学研究会编《现代历史学的成果与课题》(二),青木书店1974年版;《宋代以后国家对农民的支配》,历史学研究会编《历史上民族的形成》,青木书店1975年版。

⑥丹乔二:《关于从宋到清佃户、奴婢与雇佣工人的法律身份》,《松村润先生古稀纪念清代史论丛》,汲古书院1994年版。

岛居一康的立论,①在其论文的“结语”里有简洁的叙述。“在隋唐确立的所谓‘后期均田制’下,…均田小农的小经营一般已达到自立的阶段,唐朝因向两税体制转换,其税役收夺的基础移置到自立小农经营的主户阶层上来,将未能自立的那部分作为客户,与此相互补充而加以控制。主客户制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户等制的控制,作为直接控制小农的体制,在唐末五代宋初完备确立起来,而使宋朝专制统治得以成立。与这一过程相平行,包含着通过地主阶层对客户劳动力的经营也在进行。而国家的官田经营以客户对策为基本方针而逐步展开,由于客户的主户化即小农经营自立的契机掌握在国家的手里,宋代地主经营的主要劳动力,就不能不求诸于下等主户阶层中佃户化的那一部分。宋朝的集权统治体制在其本质上是统治从事小规模独立经营的农民(即主户)的国家机构。宋代的地主佃户制是以国家与主户阶层之间的夺取税收关系为基轴的,并作为从属于此的生产关系而展开的。”(着重点为岛居原有)

换言之,岛居在国家与小规模独立经营的农民(即主户)的关系中探究宋代的基本构造,将其视为国家农奴制。如要举出其问题点的话,第一,根据中村哲②与渡边信一郎③的研究,虽将唐代以前的均田农民等作为未自立的土地占有奴隶。将宋代的主户阶层作为自立的农奴,但前者的“占有”与后者的“事实上所有”的区别并不明确,这点是向来受到指责的。而且,岛居是将“事实上所有”作为“私人所有”。然而,私人所有者似乎绝对不能说是奴隶之类。西方的封建领主也是私人所有者,支配着农奴这种土地持有者。这一情况,与中国私有土地所有者的地主支配土地持有者的客户(佃户),完全是相同的结构。第二,所谓主户是自立的,客户是未自立的,这也是问题。正如主户拥有“经营与家计”一样,客户也有“经营与家计”,以小规模经营而自立。作为均田农民与客户未自立的理由,岛居重视劳动过程乃至再生产结构中国家的作用,然而,譬如生产手段的贷给,这些正是小规" 模经营得以自立才有其可能。第三,关于官田的理解方法。至今为止,这点也是国家编民关系论者在国家土地所有论上共同遇到的问题。问题在于,有的地方不能把握官田与民田的区别。岛居也指出,官田是可以买卖的,而地主、自耕农的民田也可以买卖,而且耕种官田与地主民田的无不都是佃户(客户)。倘若如此,官田就是皇帝的私人土地所有,民田就是地主与自耕农的私有土地,并不能笼统将两者都视为国家的土地私有。岛居虽然也认为,关于宋代的官田,有一个将其给与客户而使其主户化的过程。但正如在《宋史·食货志》里,国家的赋税分为(一)公田之赋、(二)民田之赋、(三)城郭之赋、(四)丁口之赋、(五)杂变之赋,率先列举的是公田(即官田)之赋,而且秦汉以来直至清代是一以贯之的。这一事实表明,官田的设置决不是一时的或有过程的,作为皇帝的财产,它具有确定不移的意义。

为了更明确弄清以上问题,我想通过平田清明所引证罗贝尔(Robert)编纂的《简明辞典》,④来反思“所有权”的问题。从事实层面处理所有权问题的是马克思。马克思并不是用原来的德语,而是用外来语Produktion来表示生产这一用语的。14世纪以来,在拉丁语系世界里,Produkfion就作为法律用语与行政用语而被使用,其涵义是“人提出的文书或文件”以及“提出这些文书文件的行为与相关的法律手续”,直到现在,这还是这个词的第一个意思。也就是说,所有法律确认的文书及其提出的行为是“生产”的原意。其后,16世纪以来,这一词汇被加上“艺术上或精神上作品”的意义,具有了表达把人类各种力量的出现作为结果的涵义,同时也转为“自然自身造成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意思,即含有“生殖”、“创造”这样的意味。17世纪末年以来,这一词汇开始表示人类的经济活动及其产出,并且有了“以土地或企业进行生产的行为”、“由农业与工业所创造的财富”的含义。然而,即便其时,其法律行政意义的原意,即获得(领有)这种基于法律诸关系原义的意思,还是保留了下来。也就是说,Produktion在作为生产即“产业”的创造(或制造)及其所产出的同时,继续保存着作为法律诸关系原义的获得(占有)这一意义。

质言之,各种所有关系就是“各种生产关系的法律的表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因此,从这里就能推出,地主佃户制就意味基于地主的私人土地所有,国家编民关系就是国家土地所有。宋代土地买卖与转让是完全自由的,由此似可认为,这是以私人土地所有制(即地主佃户自耕农制)为基础的社会。也许会有反问,买卖与转让未必就是私人所有的标志。然而,即便在私人所有最发达的近代社会,它们也成为私人所有的直接表现。

在以上这样的思路下,不能不认为,第一期的地主佃户关系论是正确的,而第二期的国家编民关系论则是错误的。那么,第二期的各种研究是否全无意义呢?并非如此。这些论述把专制权力与自耕农的问题纳入了视野,提出了一个大问题。因而从以上第一、二期的回顾,就能导出这样的结论性问题:“作为中国封建关系的地主佃户制,何以要以那样强大的专制权力与广泛的自耕农存在为其必然前提?”到70年代,因思考这一问题,“共同体”论开始登场,就此进入了论争的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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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岛居一康:《宋朝专制统治的基础及其构造——以地主佃户制的展开与小农经营的关联为中心》,《为了新历史学》第143号,1976年。

②中村哲:《奴隶制与农奴制的理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

③渡边信一郎:《中国古代社会论》,青木书店1986年版。

④平田清明:《注释<资本>》,第36、37页,日本评论社1980年版。

第三期 以共同体论为中心,试图统一地主佃户关系论(第一期)与国家编民关系论(第二期)的时期(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学说史已在前述拙稿里有过论述,这里且限于就本文的论点,做简单的涉及。

柳田节子认为,①宋代的村落形成了地缘性的村落共同体,由此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村落水利设施的修筑中,一般认为,不仅上户(地主)与佃户,下户(自耕农)也是参加的。不过,这样的提示一与先前所论的地主佃户关系和国家自耕农关系相关联的话,还有一点尚不明确。柳田在有的场合以地主佃户关系为基础,也使用中世的专制这种词语;而在其他场合,也有以国家与自耕农关系为基础的发言,难以说是成功把握了两者的统一。高桥芳郎②在滨岛敦俊的田头制理论上,进一步展开论述,认为在宋代并不存在共同体。关于社会构成,尽管总觉得他是以国家编民关系作为基本关系的,但由于他并不清晰地明言,因而对其不便做更多的评论。

除此之外,试图在与乡共同体的关联上把握专制权力问题的,则有佐竹靖彦的宏论。佐竹的著作,③规模宏大,识见高明,是近年来罕见的力作。如欲作最简洁叙述,其研究成果是这样的。正如大泽正昭所说,佐竹是把唐宋变革作为“中世”封建制前期向“近世”封建制后期的移行加以把握的。小规模经营从中世大范围经营中得以确立,他是以小规模经营为基础的个别经营、地域社会、全国社会的相互关系,与重叠的再生产结构和地域结构的视角,去把握宋朝中央集权国家与地方分权之间关系的。如果以其捕捉四川社会变形的第四部分第四章论文来归纳这点的话,他认为,大范围大土地所有之下小农经营的自立,与农民层面村落共同体的形成,其中农民的阶层分化(豪强的出现),与土豪、豪强统治向公私领域的发展,在这里都应考虑到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问题。然而,他认为,共同体的各种关系,即包括肥料、燃料等在内的各村落体制,并不仅仅在村落内部实现的,还包括市场关系等,是在乡的层面上展开的,因而也可以称作乡共同体。

第8篇: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

经过学习和研究,我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循环式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表面上即可看出: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是一部分裂与统一相更迭的历史。按传统的说法,就是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一分一合为一循环。这样反反复复,共经历了三个回合。到现在为止,可以说是第四个回合了。当然,每一分合都比以前有所扩大,这是无须赘言的。否则,就不能说是循环式发展了。只是到了近代,这种分合有所缩小而已。

这三个回合如依王朝划分,大致可以这样说:从战国时期经秦汉帝国至魏晋,是为第一回合;从南北朝经隋唐帝国至宋代,可为第二回合;从宋辽金对峙经元代至明清,则为第三回合。这三个回合也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三个阶段。不过,这种划分并不准确,因为除元清两代外,我国其他民族的历史多未列入其中,所以,这种划分只有年代上的意义,不能以此代替中华民族的历史。

其次,我国历史进入封建时代后,土地关系是循环式发展的。大体来说,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山林川泽和非耕地,这是相对固定的国有土地;另一部分是耕地和可耕地,这是呈循环变化的土地。即:国有和私有相互转化,肯定其为国有或以国有为主这是不对的;肯定其为私有或以私有为主也是不对的。有趣的是,这种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的转化也经历了三个回合;从战国的授田制经汉代的土地买卖和兼并,到魏晋的等级土地占有制,可为第一回合;从北魏实行均田制至唐宋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可为第二回合;从辽金元土地国有制的回潮,到明清土地私有制的再次确立,则为第三回合。由此看出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和土地关系是相识应的。

第三,中国封建时代的赋役制度也是呈循环变化的。这种变化同样也可分为三个阶段。从战国至魏晋为第一阶段:赋役制度的特征开始是田赋和口赋并行,口赋包括算赋和更赋。

可说是双轨赋役制。但积而久之,田赋实际上是按户征收,由农民承担的。至曹魏时才真正改为按地亩征收,并改口赋为户调。西晋时又改为按丁课田,田赋完全落在农民头上了。这是西晋短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北魏至宋代为第二阶段,赋役制度的特征开始是按丁户实行租庸制,而不考虑土地占有关系。这种赋役制度在均田制实施的过程中是可行的,后来因均田制得不到保证,就不行了,因此唐中叶以后改为按田亩征赋并收取户调,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谓之两税。这种制度直至宋代而变。但到元代又回头了,因此辽金元明清可为第三阶段。其中元代由为典型,北方实行按丁课租,南方虽延续两税,徭役却加重了。这种情况到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以后才又有所改变,即回复到按地亩征收田赋。清代继之,并实行摊丁入地,连人头税也并入田赋之中了。可见,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是呈曲线变化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工商业同样有一个起伏演变的过程。这种起伏是由封建工商业的特征决定的。由于工商业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国有的山林川泽和其他国有土地,并受到政府的控制,因而就产生了一些奇特的现象。如官营部分有多到少,再有少到多,就是重复出现的。再如,商业资本一部分转归政府财政,另一部分转向土地和变为高利贷资本,也是重复发生的。所以,我们不时看到类似资本主义涌出的浪花,但始终未形成资本主义的潮流。这种曲折和反复可以说从秦汉、唐宋、元明清,共经历过三次,只有西汉初年有点例外。一句话,商业发展缺乏独立的自由发展,因而很难转化为产业资本,所以资本主义就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这种情况也反映到封建社会的对外贸易和民族贸易上。在历史上,中国不管是处于分裂时期还是统一时期,都是不容质疑的世界贸易大国。但传统的贸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朝贡贸易,而是受政府控制的“互市”贸易(互市多半是以物易物)。这种情况直到鸦片战争前,基本上没有改变。而鸦片战争前的中外贸易,中国方面仍然是出超的。只是到鸦片战争后,这种情况才逐渐了变化。所以,近代世界的中国不是什么闭关锁国问题,而是传统的对外贸易形式和西方近代贸易形式的冲突问题。

第9篇:宋代土地制度变革的特点范文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距今约170万年前,已有原始人类在中国土地上劳动、生息。约1万年前,进入新石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考古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遗址6000年余处。据已发掘资料,在8000-7000年前和7000-6000年前,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若干地区的原始农业(见中国原始农业)已分别进入熟荒耕作。在云南、西藏、两广和,也发现4000年前左右的发展了的原始农业遗址。蒙新高原和东北地区,曾有以农业为主的原始经济遗址,后来发展为以游牧为主的经济。在发达的原始农业中,黍、粟、豆、稻、麦和大麻、桑已是主要种植物,马、牛、羊、猪、狗、鸡已是主要家畜。中国青铜器的使用较早(见中国的青铜生产工具), 距今4000年左右,黄河流域的一些地区已进入青铜时代。同时这些地区的氏族公社逐渐趋于解体,产生阶级分化。大约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就由原始进入奴隶社会。约在公元前13-前11世纪,已有了文字记载的历史。

中国史籍丰富:自甲骨、金文的有关记载,经历代《食货》等志,已形成一经济史体系。地方志尚存8000余种,为别国罕见。历代文集、笔记、碑刻、档案、文契等,浩若烟海。治经济史者大都以1840年雅片战争以前为古代史,这以后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史。又以中国封建社会甚长,经济演变错综复杂,多是按断代史传统进行,以求专精。

先秦经济(公元前3世纪以前)公元前16-前11世纪的商代,已是发达的奴隶社会。商直接统治地区大体属黄河冲积平原,土质较松,气温雨量适中,农业发达;考古发掘有专建粮窖,又颇有余粮酿酒。手中,青铜工艺已臻纯熟,并出现釉陶。商"作大邑", 殷都(今河南安阳小屯村附近)范围达24平方公里。

至西周,农业有了新的发展,许多地区由熟荒耕作转向休闲耕作。农具仍以木石为主, 但已大量使用青铜。春秋以降,随铁器和畜力的推广,逐渐进入铁犁牛耕的传统农业(见中国传统农业)。 连作制有了较大发展,并根据不同的土质施用不同的肥料和修建大型水利工程。冶铁技术迅速发展,春秋晚期即制成生铁,战国时出现可锻铸铁, 早于西方十数世纪。因此,手工业在战国时有较大发展,范铸工具已较普遍,并已使用铁范。陶器、皮革、丝麻、纺织、漆器等制作规范化。已有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兼用黄金作货币,出现王侯的富商大贾。学派迭兴,文化极一时之盛。

西周至春秋战国是中国社会经济大变动时期,其发展与生产关系的革新密切相关。而中国史学界对于这一变革的历程有不同看法。范文澜(1893-1969)、翦伯赞(1894-1968)等认为西周已进入封建社会; 郭沫若(1892-1978)、白寿彝(1909-)等则认为西周仍属奴隶制,封建社会自战国开始。此外,尚有别种论点。部分经济史学者以为周初分封土地予诸侯、采邑主,对劳动者沿用村社遗存的井田制形式,输纳劳役地租,大体是一种封建领主制经济。春伙以降,各国先后改革田制和税制,至秦国商鞅变法(前359,一说前356),允许土地买卖,遂逐渐过渡到封建地主制经济。亦有不同意中国曾存在领主制经济者, 但对长期的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一般视为中国封建经济的特征。

秦汉经济(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战国时诸侯即行军功赏田。秦更为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统一六国后,令黔首自实田,使地主土地所有制进一步确立和巩固。汉兴,军土计功分田,并行以名占田之制。这就进一步巩固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并在大土地所有制和依附农制之外,扶植和发展了大量自耕农,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从此,以个体家庭劳动经营农业,取代了原始的"千耦其耘",成为最有效的农业劳动方式。汉初开关梁山泽之禁,轻田赋,以及抑大贾、徙豪族等措施,都有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秦汉时期不断开发边疆,屯田垦荒,大兴水利,扩大耕地。 秦统一衡量、币制,修通国大道,汉行均输平准, 稳定市场,开展民族贸易和国际贸易。这样,在汉兴200年间,中国经济发展到一个历史的高峰,在籍户口增到6000万左右。

汉代耕犁制造不断改进,并改良驾辕,由二牛三人逐步向一牛一人过渡,兼用耧车,犁耕技术显著进步。农艺学方面,创垄、甽轮换的代田法,在一些地方可提高产量1/3。穗选种和施肥都有改进,亩产量达古代相当高的水平。作物以粟为主,但麦稻的种植有较在,东汉已有移栽水稻记载。不过当时发展主要在黄河流域,南方尚处于火耕水耨的粗放农业,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更处于落后状态。

汉代手的发展以冶炼、织最显著。铁的冶、铸、柔化技术均有提高,基本上取代了青铜工具。用百炼法(锻打淬火)和钞钢法制成硬度不同的钢,东汉并见用铸铁脱碳成钢的迹象。丝织日趋精湛,结构复杂的提花织机出现于西汉,至东汉已定型化。丝织品沿"丝绸之路"远销西亚、欧洲。广泛使用漆器,并选成精致的钿器。东汉时出现了成熟的青瓷,瓷器进入辉煌的。 东汉并创成较完整的造纸技术。流通方面,西汉屡行抑商,专卖盐铁,而商旅渐盛。五铢钱的行使,商民称便。城市颇有发展,首都长安(今陕西西安)之外有五大都市,临淄(今山东淄博东北)人口可达50万。

秦汉的发展,除官手工业外,主要是建立在个体小生产的基础上的。政府政策亦在稳定小生产,因是租税所出。但汉官爵渐成世袭,皇室、功臣、外戚封侯者即形成八九百个世族。汉制,公卿太守自辟吏曹,又渐演成门生、故吏制度,形成阀阅。地方豪强兴起,依靠家族制度,揽收宾客、子弟,广置僮奴,以至建立家兵。世族、豪强以及富商大贾购买、兼并土地,自耕家遭破坏,而大地所有制日盛。西汉武帝时即有"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法"说法,新莽、东汉光武拟"度田"已不能行。贫民摄于权势,困于租役,乃投充有力者为徒附。东汉战乱,投充尤多,依附农制日盛。汉末军阀混战,有势者更组织部曲,建立坞壁,实行武装割据。割据地内形成自给经济。劳动者主要是依附农和僮奴。

魏晋南北朝经济(3―6世纪)这是中国历史上分裂最久、动乱最多的时代。先是汉末军阀混战,造成"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的情况,继有永嘉之乱(311)和十六国纷争,北魏末再度战乱。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人口损失1/3以上。不过,在曹魏、西晋、北魏统一北方、政局比较稳定时期,农业曾有不同程度恢复,水利兴修,农业技术有所增进,并出现洛阳、邺(今河北临漳)等都市的繁荣。在十六国纷争中,辽西、河西、关中等地由于避乱移民聚集而得到开发,并使中原生产技术传播于鲜卑、氐、羌民族,促进了民族经济的发展。其中拓跋氏以游牧民族进入中原,离散部落,分土定居,迅即由末期原始和奴隶制过渡到封建社会,又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在北方各民族融合过程中,畜牧业有所发展,民族贸易和国际贸易始终不衰。不过整个看来, 这时期北方农业极不稳定,产量低于汉代水平。

南方情况不同。三国时东吴对江南经营颇力。永嘉之乱北人南迁不下70万人,以及前后移民,劳动力增加,乃得修筑渠、堰、陂、塘、海堤,整治洼泽,并传播中原技术,推广牛耕、粪田,改变火耕水耨的落后状态。南方种植以稻为主,于时并推行麦、豆、桑蚕,从巴蜀引进茶。不过,这时江南尚属初步开发,主要在荆、扬两州,东南和岭南尚属边陲。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迟滞固是长期乱所致,也与大土地所有制和依附农制的发展相关。曹魏的屯田有抑豪强作用,但其屯田客(兵)无人身自由。西晋的占田法有利于自耕农,但对官僚荫庇田客、衣食客之数量限制未能执行。十六国纷争中,对俘虏、征服民和移民的奴役加强,形成"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的局面,扩大了强宗大族势力。北魏行均田制,较有利于小生产者,但因婢仆、耕牛分田,并无损于大土地所有制。在南方,一向是世族地主当政,荫庇客盛行。东晋以来,封山占泽,豪强嚣张。南北朝时期兴起的寺院土地所有制,劳动者也属依附农。大土地所有制和依附农制往往形成一些封闭的单位,阴塞流通。农业生产关系的这种情况,加上赋税苛重,必然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然而,生产力毕竟是最活泼的因素。如果不是从量上而是从质上考察,这期间生产力仍颇有进步。水磨、水碓、水排的利用大为推广,并出现为人加工的水碓专业。北齐时发明特有的灌钢法,可制高碳优质钢。曹魏、西晋时织机均有改进,可以节约劳动力。绢帛普及民间,绫锦则向高精。瓷器已及于日用器皿。北方所出造型浑厚,北齐时出现白瓷;南方青瓷细致,自成系统。亦有进步,数学有杰出成就。

隋唐五代(6-10世纪)隋统一南北方,宽徭役、行均田,稍抑豪强,经济恢复颇快,二三十年而仓储丰实。唐初推行均田较力,而放宽了土地买卖的限制;力役"无事则收庸",有所减轻。贞观、开元之治,国誉日隆,文化昌盛。惟安史之乱(755-763)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遭破坏,大土地所有制和庄田日益发展。不过唐之庄田已逐渐分租,小生产仍占优势。

隋唐都重视水利建设,并自黄河流域渐转至淮河和江南,又遍及今新疆、宁夏、甘肃、内蒙古等地区, 规模空前。隋凿通济、江南等渠,使南北大运河连成,为利百世。唐代出现曲辕犁,部件完备,并加犁槃,轻巧灵便,一牛一人的犁耕体制至此定型。水轮的利用普遍化。农艺学亦有进步,中原已有两年三熟制。粟仍是北方主粮,但渐推广小麦,关中并沿郑伯渠推广水稻。

中唐以来,经济日趋活跃,很大部分是得力于经济重心向江南转移。长江下游气候温和,无霜期达240-300天,全年可生长作物。惟多红壤、洼地、沼泽,赖人工整治。贞观至天宝初,淮南、江南东、江南西、山南东四道人户增加了三倍。这四道兴修水利工程近百起,排捞治泽,颇辟湖田。种稻已用移栽法,并推广两季作物。桑蚕发展较快,利用剪枝促成矮株和密植。桑、茶均趋园艺化。建中元年(780)两税法的制定实以江南农业模式为据。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家,不以丁身为本"的原则虽未能贯彻,但有利于解放小农人丁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隋唐手的发展以丝织、瓷器、造般较为显著,而矿冶无多成就。丝织品以绚丽多采著称,相应发展了印染业,织造技术传播于国外。白瓷已通行,邢州产尤多,与青瓷媲美,有"邢瓷类银,越瓷类玉"之称。海船大者长60余米,载六七百人,货万斛,海上誉称"唐舶"。中唐以后,贩运贸易发达,出现邸店、柜坊(保管)、飞钱(汇兑)行业。唐采取对外开放政策,西陆外商云集长安;海上贸易亦盛,航线由印度半岛延长至波斯湾,东往日本,广州成为最大港口。

唐末方镇之乱,继成五代纷争,中原经济残破,仅后周有所恢复。 但南方经济仍有发展。吴越、南唐颇重水利,稻谷、丝茶均有增产,商贾尤盛,并沟通南北。楚、南汉立国时间较长,岭南地区得到初步开发。蜀自隋唐以来一直比较稳定,经济文化一时称盛。云南南诏、西藏吐蕃,尚停留顺奴隶社会,但与唐来往较多,经济均有进步。

宋辽金元经济(10-14世纪)中唐以来经济发展的各种趋势到宋代加速了,促进中国封建经济进入成熟期。11世纪时,中国在农业、手工业和科学技术上都居于世界先进地位。

北宋未能统一全中国,但据有农业资源丰富的长江流域和正在开发中的珠江流域,这是封建经济得以高度发展的基础。宋加强中央政权,抑制地方势力。鼓励垦田,开国至元丰耕地约增加50%。兴修黄河、汴河并江南水利工程万余起,治洼地为圩田。改进犁鑱、犁刀,推行龙骨车,以适水田,并调剂人力畜力。仁宗时推广一种早熟稻,即后通行之秈稻,能抗旱。加以农艺学进步,复种更见推广。两浙、东西路亩产谷三石已较普遍,太湖流域有高达六七石者。桑已用嫁接、施肥技术,产量增加。苎麻逐渐取代大麻,亩产可增一倍。茶有较大发展,并已推行种植甘蔗、棉花和果木。这就使得农业向高度集约化发展并因推广经济作物,已略见专业分工。由于食物解决得较好,人口呈持续性增长,至北宋末,连同北方各国,达一亿以上,形成上第二个高峰。

宋尝检括民田为庄,以及职田、仓田、学田、族田等皆占有大量土地,官私大土地所有制仍占颇大比重。但这时,无论官庄或私庄,多已分组给佃户,由个体家庭劳动经营。人成租制是地主制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典型形式。北宋时分成租制普遍,确立,佃农列为国家编户,而依附农制式徽,标志着中国封建经济进入成熟阶段。北宋的佃农,与田庄仍具有主客关系,居于属下地位,但除夔州(今四川奉节一带)等新辟路外,他们已有一定的迁徙、择业自由。地租形式也开始进化,大体仍是对半分成,而两浙路已有定额租制,有些官田并已折交货币。分成租制是以个体劳动生产率的一定为基础的,它和当进广泛存在的自耕农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又有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南宋国土有及北宋的2/3,而粮食仍能维持广大人口所需,经济作物并有增长。不过,南宋官庄和大土地所有制又有发展,土地兼并加剧,侵犯自耕农,赋税亦加重,成为不利因素。

宋仍重视官手,但渐行雇募制,又较之前朝颇放手民营,是以手工业空前发达。用铁是工业发的标志。唐年课铁200余万斤,宋课铁达800余万斤,近人估算,有谓北宋元丰间年产铁达12.5万吨者。采煤也在宋展,并推行用煤弟兄铁,创见扇鼓风法。又发明水浸铜技术,增进铜产。造船业有重大进步,用多层板、升降舵,尤其是水密隔的创造,早于西方,10个世纪;改进船体设计,形成闻名海上的福船体制。水力引用立轮,较前引卧轮效率增高; 宋末,有大型水转磨和水轮推动的32锭大纺车。传统工艺,如丝织,不仅在高级产品上精益求精,并在平织、纹织上坚实耐用的绸、缎,成为后来丝织工业的大宋。宋后期织机已专用化,提高效率,并有专业机户出现。瓷器,除官窑墨守定制外,民间则出现百家争艳局面,名窑辈出,形成各具特色的瓷系。至于火药、指南针、活版印刷三大发明,更世所共知,深远。

宋商业有新的发展。城市商业已突破秦汉以业的坊市制,东南一带并出现由商业兴起的大城市。墟集、草市和贩运贸易的发展尤速,由此产生了县以下的市镇经济(见中国古代市镇经济)。铸币大量增加,开始纸币。亲宋商税已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神宗时有866个商税务设于市镇一级。这时流通中的商品还主要是 农村剩余的产品,商业的发达级封建经济带来了活力。王安石诸新法的制定就是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条件的,它又有抑豪强、发展生产的重要作用。宋代的海外贸易,不仅规模超过前代,亦较明及清前期为盛。

这时期,北方在辽、金统治下生产停滞,经济遭到破坏。唯华北农业生产的停滞似属长期性周期,亦可能与中唐以来气候的变化和生态循环有关。但在北方,在民族和文化,进入阶级,乃至能入主中华,建立地跨欧亚的元帝国。

元建国前,连年战争,生产破坏,人口剧减。但忽必烈用汉法后,经济逐渐恢复。就生产力说,元代颇有建树。如中耕农具和水力器械的改进,南北大运河的全面改造,北海运张的开辟等;天文学、地的成就闻名于世。又国土辽阔,中原技术传播边疆,城市经济续有发展。但中叶以后,又趋停滞,以至衰退。其农业的衰退实受生产关系影响。诸工、贵族括田过多,赋税过重,先是导入奴隶制,俘民为"驱口";继而依附农制再兴,农民被迫投充;以至随田买卖佃客又有回潮。这些者损害了生产。手工业方面情况较好,尤以棉麻纺织有较大进步,因全属民营,束缚较少。商业方面,虽有色目人、斡脱之垄断,仍增长不息,国际贸易空前扩大。这是因为中国封建经济已臻成熟,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向了。

明和清前期经济(14-19世纪前叶)这一时期,中国封建经济在生产结构和生产关系上有所调整,生产力有进一步的发展。

明清都很重视垦田。除着力经营长江中游和珠江流域外,并向中西部丘陵地带;又大量向四川移民,开发云南、贵州、,开始放垦东北。明初至清中叶,全国耕地约增50%,估计达12亿亩左右。生产工具,两代都少创造。水利多由地主、农户自营,无复唐宋规模。但农艺学有长足进展,选种、深耕、早播、密植、田间管理等都有改进,尤以制肥、施肥技术和推广复种最有成效。这就在传统农业中,达到了精耕细作的高水平。南方两熟制由江浙向长江上游发展,岭南已见三熟。北方自晚唐起农事荒衰,到明后期及清有所恢复,并推广井灌,三年上熟和两年三熟也渐普遍。江南一带两季亩产量较之宋代又有提高。

明清推广小麦,而种稻区有北伸之势。宋元之际发展的高梁,至清已在北方部分取代了粟。明后期引井玉米、番薯,清大量推广。三者皆高产作物,并分别有耐寒、抗旱、适应砂地山区等特点。同时,作物迅增。棉的推广为明代农业大事,清续有发展,道光时年产近1千万担。甘蔗原植闽广,清代广种于四川、台湾。烟在明后上进,清推广于各省。植棉的经济效益虽非甚高。但使用价值很大;蔗、烟则收益为各种作物之冠。花生是明后期引进,清推广于北方。东北大豆亦开始发展,并运销江南。余如蓝靛、红花、药材、果木等均有发展。这就在不同程度上调整了农业结构,扩大民食,增进农家收益,并有力地推动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唯畜牧业和林业少有进展。

随着农业效果的增进,人口不断增长。乾隆前期人口已达2亿,末期超过3亿,道光时达4亿,形成上第三个高峰。

明清农业的发展是和生产关系的演变分不开的。明清官田的比重都较小。两代开国时都实行听民垦荒即为己业的政策,自耕农大增,鸡达农户之半。其后土地兼并,大土地所有制日兴。唯明代尚多巨族地主,清之缙绅地主已无世袭官爵,后期并以庶民地主为多。明代地主尚有僮仆经营,至清则普遍分租。至此,作个别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外,依附农制基本消失。租佃关系也有变化。明初在刑律上废除佃户的低等级地位,与田主长幼相称;到清代,佃逐已有基本人身自由。并且,至清中叶,已是定额租为主,这种佃农有了经营的自主权。又因明末以来押租制和南方永佃制的流行,农民的佃权比较有保障,可以投资改良土地。嘉庆时,货币地租已占有一定比重这时农民雇工也大多有了人身自由,立有文契、定有主仆名分的已经很少。

明初曾建立庞大的官手系统,但后期匠籍制度废驰,丝织、瓷器等已交民营加工。清代除军工外,官手工业已甚小,并逐渐开放矿禁,招商承采。所以明清手工业在种类、数量、工艺学上都颇有发展。传统手工业如丝织、瓷器、造纸等,不仅力求精湛,而且向普及、耐用和多品种发展,并扩大原料来源,利用分工协作,降低成本。冶锻、加工等业,则主要是加大生产规模,缩短工艺流程,增加产量。采掘工业如制糖、制烟、榨油、木材等,都有一定规模。而最重要的是棉纺织的崛起和推广,棉布取代丝麻成为人民衣被的主要材料,至道光间,估计年产近6亿匹,并有半数为商品布。但全部是农民家庭手工业,罕见专业机户。

中国地主制经济突破了领主制经济的僵化模式,有较大的适应性;分租制下佃农也比庄园制下领份地的农民有较多的自由。因而,它可通过调整,容纳较高的生产力,使封建经济继续发展。另方面,它又能容纳一定的商品经济;从上述农业和手工业的演变可以看出,它们都是朝着商品生产的方向发展的。明清商业,也逐渐超越了传统商业以土持产和奢侈品供应城市消费者为主的格局,而日益发展了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市镇经济有较快发展,各级市场连成一气。明后期已经成徽商、山陕商等大商人资本,清代又有广帮、宁波帮等大商帮,其资本常达百万两以至千万两。商人会馆、公所林立;票号、钱庄等信用制度亦趋完备。

商品的,终必导致资本主义,明后期起,即逐渐有了以工场手为主要形成的资本主义萌芽(见资本主义萌芽),清前期续有发展。但它并未能动摇中国封建经济的基础。这是因为,一面,中国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结构非常坚固,而这时流通中的商品仍是以这种结合的产品为主(粮和布即占70%)。另方面,中国地主和商人一向关系密切,并有官商传统,就是明清出现的大商帮,也不少据有皇家特权。土地买卖自由,商人也买地成为地主,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局面。这就使得封建经济在成熟之后,能吸收一定的商品经济而不动摇封建剥削的根基,反而延长了自己的生命。

明和清前期经济虽有发展,却始终未超过传统农业和传统工业范畴。整个这一时期, 甚少发明创造, 生产工具基本沿袭旧制。而17世纪以后,西方则大有进步。当时已有西方科技传入中国,但除天文、数学外,生产上无能为用。19世纪以来,以蒸汽动力为中心的新式器械已可在国际市场上取得,当时中国尚称富强,也有一定积累,但由于受到封建制度的束缚,不能引进以实现技术革新。明清两代都常行禁海,以至演成闭关自守; 这固然多出于原因,实际上则起着保卫古老的封建经济的作用。

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1840-1949) 1840年鸦片战争,英国打开了中国的门户;以后资本主义列强又发动了一系列侵华战争,强迫中国订立了50多个不平等条约和协议等。中国经济随之发生深刻的变化。

第一个方面的变化是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首先表现在对外贸易上,列强取得了协定中国关税和掌握海关行政的特权(见外国在华经济特权)。外国洋行和银行垄断了全部进出口经营和外汇结算。19世纪60年代后期起,中国由出超变为长期入超;70年代起,中国完全丧失市场主动权,进出口价格均决定于国外。洋行豢养了大批买办,并借内河航行和子口税等特权,建立了从通商口岸到内地城镇的买办商业网。进口以制成口为主,出口以原料品为主;贸易对象则以各国在华势力的消长为转移。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前,这种殖民地型的外贸易格局就已经完成了。

随商品侵略而来的是资本入侵。鸦片战争后,列强在中国设立了一些航运、船舶修造、出口品加工等。甲午战争后,列强正式取得在华设厂权,随之掀起了一个掠夺中国铁路权和采矿权的浪潮(见帝国主义对中国路矿利权的争夺战)。同时,它们趁清政府无力偿付战争赔款的机会,竞向中国贷放借款。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又向中国勒索了一笔空前巨大的赔款,加计利息,成为中国最大的一项外债。这时西方资本主义已进入帝国主义阶段,资本输出成为重要侵略手段。到1930年,估计帝国主义在华投资达34.9亿美元。其中业约3.2亿美元,每个列强都有它在华的银行,并组成国际银行团,作为资本侵略的枢纽;运输业(包括铁路借款)7.6亿美元,它控制着80%左右的中国铁路营运里程和50%亿余美元,集中于棉纺、卷烟、煤矿、电力等,并在这些部门建立了垄断势力;政治性外债7.1亿余美元,它控制着中国的财政,乃至有左右政局的力量。

外国资本掌握了中国的经济命脉,表明中国经济已失掉自主,变成半殖民地性质的经济了。1930年日本占领东北,实行"日满经济一体化"。在中国国土上,辽阔的东北和早被日本割取的,已不是半殖民地,而是完全的殖民地经济了。不计东北,外国资本仍在增长,1936年投资总额约达42.9亿美元。

第二个方面的变化是本国资本主义的兴起。在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刺激下,19世纪60年代起,清政府的洋务派官僚创办了一批用机器生产的军用工业,以后又陆续开办轮船、工矿、铁路、电讯等事业(见洋务派企业)。他们实际上早于外国资本20-30年创办了中国第一家大型煤矿、第一家钢铁联合企业和第一条实用铁路,也首创了机器纺织厂。但他们资力有限,连同军工业投资不到1亿元。这种官僚所办企业有浓厚的封建性,加以管理腐朽,常遭失败;后期并依靠外国借款,有的被外资吞并。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继承这一事业,转而以银行来发展官僚资本势力,生产上无进益,反而进一步依赖外债,增强了买办性。1927年国民党执政后,即沿着从金融控制到产业垄断的道路发展。但到1936年,除完成国家银行体系外,工矿业投资仍不过2亿余元。运输方面较有成绩,但多系依赖外债。

在清政府创办军用不久,民间资本也开始投资于缫丝、棉纺、煤矿等新式工业。这就是近代的民族资本,它代表中国中的新兴力量。甲午战败后,举国震动,在戊戌变法、抵制外货、设厂自救、收回利权等运动和辛亥革命的推动下,民族资本有了初步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外国资本的压力有所减轻,民族资本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1920年,估计投资约达4.3亿元,仍以轻工业为主,但已有近1亿元投资于轮船和铁路。同时,民族资本的银行业勃兴,并形成南北两大银行系统(见"南三行"、"北四行")。20年代以后,外国侵略势力加强,民族资本不断陷入危机,尤以1931~1934年的危机为甚。但资本主义已向众多行业和内地发展,并有一些新工业部门出现。1936年,民族资本工矿和运输业投资约有13.3亿余元。又20世纪以来,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原来作为资本主义萌芽形式的工场手工业大量涌现,其产值几乎与机器工业相匹。工场手工业资本较小,但也是民族资本的一支力量。

中国有了本国的资本主义,表明中国经济已不同于原来的封建经济,这是一个进步。但是,中国的资本主义十分软弱,不能与外国在华资本匹敌。并且,连同外国资本在内,在1936年的工农业总产值中,新式工矿业只占10%强,加上工场手工业也不过占20%左右。就是说,80%的生产还是原来封建制度下的小生产。运输和业中资本主义的比重较大,但这两项仅占1936年国民收入的5%。因此,中国经济还远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一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

资本主义的发展给中国带来了新的生产力,这是过去所没有的。不过,直到1936年,包括外资和东北在内,中国还只有铁路2万余公里,年产生铁仅60余万吨,机器采煤3300余万吨,电力620万千瓦时。对4亿多人口的中国来说,这些都太少了。1936年化工业的产值还不到手工业产值的一半。最发达的棉纺织业,也仅有纱锭520万锭,织机5.8万台;全国人民的用布中,近一半还是靠农业手织。

第三个方面是经济的变化。近代中国农村,仍然是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唯富农经济有所发展,农业雇工有所增加。地主占有全国耕地的50――60%,官僚、军阀、商人地主代替了部分过去的缙绅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相当盛行。租佃关系逐渐契约化,货币地租有所发展,约占20%左右。富农盛时约占有耕地的20%,但他们经营的规模很小,一般每个富农有地30亩左右,雇工1―3人。因而富农经济所占比重不大,后期又有明显衰退趋势。中国富农常出租部分土地和放高利贷,自己参加劳动,不是完备的资本主义经济。到30年代,雇农已占农村人口的10%左右,成为农村一支重要劳动力。但极为分散,短工为多,地主、富农以及一些自耕农、佃农都有所雇用,故多半还不具备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性质。

鸦片战争后,中国农村经济进入一个解体的过程,表现在耕织结合的分离和农产品加速商品化。但这个过程进展很慢,又不彻底。到1936年,农家织布已有75%以上是购用纱厂所产机纱,表明纺纱已大体从农业中分离来。但织布并未均匀全分离,农民家庭生产的自用布的数量约只比鸦片战争前减少7%。农产品商品化进展较快,但主要是经济作物,粮食的商品率仍然不高。1936年,除去返销农村部分,大约不足30%。中国农业还远非商品生产,农村基本上还是自给、半自给经济。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在对外对内战争中不断增加赋税。帝国主义赔款等勒索以及外债的负担、外贸不等价交换的损失,最后也大部落在农民身上。中华民国以后,军阀混战和国民党政府发动的十年内战,使农民负担有增无已。20世纪20年代以后,地租又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并出现农村金融枯竭、对城市负债现象。这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这期间,由于东北等地的开发,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但农业生产技术基本上没有改进,农艺学的也受到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限制,江南一些地区的亩产量反不如清代前期。全国粮食产量徘徊在2000-2500亿斤左右,人均粮食占有量反而由六七百斤下降到五六百斤。作物有较大发展,棉花高产时可达2000万担,大豆可达2700万担。但与粮争地的矛盾日益突出。 经济作物播种面积限于20%左右,难以增加经济效益。总之,整个农业生产外于停滞和落后状态,这种状况又成为发展的障碍。唯一振兴的是东北新农业区,1930年该区粮食和大豆生产380余亿斤。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北后,东北农业日趋衰退,直到抗日战争结束时,仍未能恢复到1930年的水平。

1937年日本发动侵略全的战争,经济发达地区全部沦陷,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支援侵略战争,在中国东北实行以开发战略物资为中心的五年计划,但成绩很差,1943年产量最高时,钢铁仅及计划的28%,煤为计划的73%。日本 在华北、华中的经营,除煤炭外,亦多失败。国民党政府统治的后方,赖有丰富资源和摆脱了外国资本的压力,一度工业振兴,并发展了重工业。但规模有限,按战前币值计,投资不过5亿元,1943年以后又形衰退。综观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国经济,是破坏有余, 建设不足。估计1946年比之1936年,按战前币值计,工矿和运输业的产值下降31%,农业产值下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