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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

第1篇: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进一步规范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动因

防控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通过信托平台将存量贷款从表内转至表外,从而为后续放贷腾出更多空间,这是商业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的有效路径。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我国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控制较严,信贷类银信合作受到各家银行的青睐。2008年10月之后,货币政策由紧转松,该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减缓。2009年,在较为宽松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创下了历史纪录。在经过2009年上半年信贷大量投放后,银行迫于经营和监管双重压力,试图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的方式,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出表外,为信贷规模腾出更大的空间。

防控银行规避资本充足监管。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展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是为了缓解目前银行所受的资本充足率约束。规避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这一做法在2009年底有不少的中小商业银行尤为重视。信贷类银信合作的目的主要是想降低资产分母,以此提升资本充足率。在经历2009年天量信贷投放后,不少银行资本充足率临近监管警戒边缘。从14家上市银行2009年前三个季度季末数据来看,2009 年我国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2008 年明显下降。

防控银行规避利率监管。有些银行为了维护与某些大型企业的关系,也会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方式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目前央行规定,利率的下浮空间极为有限,有些银行为维护一些重要客户,比如大型的优质中央企业的关系,银行可以通过和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一个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促成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到远低于银行贷款下限利率。

防范银行自买自卖风险。当前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交易的信贷资产,大多数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信贷资产,尤其是部分银行还敢于为理财投资项下的贷款收益安排所谓的备用贷款为“担保”,这主要源于这些贷款质量多为良好。商业银行也清醒,如果其发售的理财产品投向的贷款如果是不良贷款,则信贷类银信合作类产品架构下银行是难逃其责的,因为贷款的出售风险提示以及转移后的贷后管理都离不开银行。在银行和信托公司这种合作中,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之后,并没有完全割断与信贷资产之间的联系,后续的贷款服务、收息、贷后管理还是由卖出的银行在管理,有些银行还通过与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暂时腾出信贷空间,并适时回购。这种架构造成了表面上贷款已从资产负债表上移除,但实际上银行还是拥有这笔信贷资产的风险。这就是自买自卖的实质和风险所在。

银行必须关注的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信贷资产转让必须真实出售

中国银监会早在2008年12月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为强化买断的真实性,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还进一步指出:“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为了进一步强化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真实性,本次《通知》从以下几方面强调了真实转让的保障机制。

第一,书面通知信贷资产的债务人。《通知》规定了书面通知的时限:“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第二,信贷资产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移交。《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同时,该文件还强制性规定:“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三,对于抵押品权属需重新确认和让渡。在传统的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架构中,无需考虑抵押品权属的让渡问题,但是本次《通知》明确要求在权利证明文件移交的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这对于防控银信合作中形式性的让渡资产是重重一击。

确保信托公司真实履行资产管理职能

在传统的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设计中,信贷资产管理职能完全由银行履行,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职责根本没有履行。银行履行信贷资产管理职能的事实,也导致了资产转让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同时银行与资产风险也无法真实的隔离。本次《通知》为解决该问题,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明确信托公司对资产管理的职责。《通知》指出:“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必须独立地进行尽职调查,且需为尽职调查的真实履行承担一定风险,即一旦投资人无法获得预期收益,而信托公司未尽职调查,则投资人可以抗辩信托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承担的风险。

第二,明确禁止资产出让银行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履行资产管理职能。《通知》强调:“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第三,信托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第三人的需履行监管报告手续。即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四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这意味着,如果信托公司确实无法履行信贷资产的管理职能,则需委托给其他第三方银行,且需事前报告监管机构。这使得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架构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限制理财产品出售获得的资金用途

理财产品销售筹集资金的用途也是关系投资风险的核心事宜,本次《通知》对理财产品投资用途做了以下限制。

第一,不得投资于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在以往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绝大多数因理财产品销售所筹集的资金都是用于投资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本次《通知》明确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第二,进一步明确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情形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通知》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且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为投资于权益类产品设定事前报告手续。《通知》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第四,信托公司对投资政府项目应谨慎履行评估职责。针对近年来政府项目的广泛启动,政府项目的投资风险日益凸显,为此《通知》明确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同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

银行应对监管新规的注意事项

鉴于银监会针对银信合作产品出台了新规定,银行在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应重视《通知》的规定,在经营理念上高度关注信贷类银信合作的种种违规风险。尽管近年来银监会针对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银行往往更多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是本次《通知》下发的背景和文件的精神有明显的不同于以往之处。《通知》的定位和机制选择充分彰显了监管机构治理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决心。本次《通知》在要素规范上突出了信贷资产的真实转让、信托公司履行职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银行与信贷资产风险的隔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时限机制强化了监管规则的落实――在仅有11个条文的文件中有4个条文明确提出了向监管当局报告的时限。

第二,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应该设计确保交易真实的信贷资产转让法律文本。本次《通知》对真实转让做了明确的要求,而且设定了有效的程序机制来保障。银行应该在信贷资产交易合同文本中明确有关当事人的权责,防止被监管机构质疑交易不真实的现象发生。尤其是银行不能针对信贷资产让渡设定回购、担保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承诺。在针对投资人的有关产品宣传资料中,也不宜表明银行对有关交易或风险的承诺。

第三,银行不能接受自己发售的理财产品所涉及的信贷资产的管理人职责。本次《通知》对该项要求极为鲜明,银行应该由信托公司寻求其他银行来承受信贷资产的管理职能。当然,银行可能借助相互交换作为管理人的机制来获取资产管理可能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银行也应注意在有关合作协议中不宜直白地表述此类“交换”,否则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质疑。

第四,对资产转让有关权利证明文件的移交应该真实有效,且应该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的变更和确认。银行应该将《通知》的相关要求内化为内部制度,并明确银行内部相关管理部门的权责,以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涉及原始权利凭证的移交时,银行更应该确保操作流程的规范和相关资料的保护。同时,对于抵押品权属重新确认和让渡,更要防范相关操作风险,影响投资人的利益并可能危及银行权益。

第2篇: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德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担保公司是经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运作担保资金,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履行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职责。

第三条担保公司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两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五条担保公司是风险管理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以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担保资金来源:

(一)国有、集体资金;

(二)民营资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担保行业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申办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鼓励拟申报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法人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每个股东的最高出资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30%;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鼓励法人股东不少于4个,相对控股法人股东的资产总额不少于1亿元,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三)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四)有中高级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职称和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不低于公司从业人员的25%。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六)有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公司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设立担保公司,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然后由市民经委、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备案。已经审批的担保公司由市民经委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民经委审核呈报。

第九条设立担保公司,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请示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营业范围等内容);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承诺书;

(六)公司法人股东简况、自然人股东简历;

(七)法人股东信用等级证明;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县市区公安局出具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证明;

(十一)代办人员委托书;

(十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十三)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所验资金锁定的证明;

(十四)法人股东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十五)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十六)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或证明;

(十七)担保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可行性分析报告基本内容:

(一)拟设担保公司项目概况;

(二)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股东出资及简况

(2)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专业水平

(三)经营内容及方式;

(四)市场需求分析;

(1)自然人群

(2)个体工商户

(3)中小企业

(4)国内外发展趋势

(五)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对策;

(1)风险分析

(2)控制和防范措施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可行性结论。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可以在本市内设立分支机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承担。

市外担保公司在德州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经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报市民经委备案。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无故意犯罪证明;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

(五)县市区公安局出具的从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证明;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分支机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对其单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担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六条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对当地担保公司实行监管,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担保公司日常业务监管;

(二)管理与指导担保业自律组织;

(三)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与管理;

(五)负责对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定与管理;

(六)负责对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定与管理;

(七)督促担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八)审查担保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九)负责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审。

第十七条市民经委依据年终全面检查情况、审计报告及有关材料对担保公司进行年审,并将年审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抽逃或虚假出资、扰乱担保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的担保公司,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报请市担保业联席会议批准,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直至责令退出担保行业。触犯刑律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鼓励担保公司之间的兼并联合,扶持龙头骨干担保公司做大做优做强。

第三章变更、终止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应当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应当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备案,并按照变更内容提报以下材料:

(一)担保公司增资请示;

(二)新旧股东对照表;

(三)股东会决议;

(四)股份转让协议书;

(五)股东承诺书;

(六)新增法人股东法人代表无刑事犯罪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新增自然人股东无刑事犯罪证明;

(八)新增法人股东投资决议;

(九)新增法人股东的信用等级证明;

(十)新增法人股东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新增资金验资报告;

(十二)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担保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十四)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东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发生业务,或者发生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民经委自动撤销原批文件,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担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担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担保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对担保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担保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担保公司终止。

第四章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担保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程度较好;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成长性较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六)担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申请担保条件由担保公司依法设定。

第二十七条担保种类:

(一)融资担保

包括:助业、消费、技改、基建、城建、教育贷款担保等;

(二)交易担保

包括:赊销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贸易履行担保、投招标担保、大额交易资金托管、投资担保等;

(三)信用担保

包括:个人求职担保、企业信用担保、信用消费担保、出国担保等;

(四)特殊担保

包括:申请法院执行和解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第二十八条协议银行按照协议发放贷款,保证资金与贷款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10。具体比例由担保公司和协议银行双方确定。

第二十九条担保业务程序:

(一)担保对象到协议银行申请借款,协议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二)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担保对象申请后,要对其进行认真审查和科学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担保审批。担保项目的审批按照“担保评审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决策制度。担保公司建立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业务总监、咨询部和风险管理部经理在内的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审查。单笔小额(资本金的十分之一以下)担保业务和新增小额(资本金的三十分之一以下)担保业务,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策办理。单笔大额(资本金的十分之一以上)担保业务和新增大额(资本金的三十分之一以上)担保业务,必须经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表决后方可办理。董事长、总经理对担保业务有一票否决权,但没有一票决定权。

(四)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对象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公司认为需要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应与担保对象签订反担保合同或连保合同。

第三十条担保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应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根据企业的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风险,担保公司收取担保对象的担保费率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不低于全市担保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最低费率。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审保分离”的横向平衡机制,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相互约束和相互牵制。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

第三十二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注册资本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超过5%的视为一般风险,给予风险警示通报;超过10%视为重大风险,要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停业整顿,合格后方可营业;超过20%的视为严重风险,责令立即停业,并通知各金融机构,暂停担保资格,整顿合格后恢复业务。

第三十三条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公司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可能承受的损失,约定风险分担比例。

第三十四条实施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认为需要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对象应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等,提供不低于合同额的反担保。反担保要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确认反担保物。

第三十五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年按不高于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经营收入中按不高于年末担保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正常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第三十六条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对担保资金投向加强引导与监督;当被担保对象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公司要加强与协议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协助担保公司追偿债务。

市民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对担保公司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协议银行对信用等级高的担保公司实行优惠利率和信息资源共享,并按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高低实施授信。

第六章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不履行债务时,协议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一)及时与被担保人进行谈判,就代偿费用、被担保人还款计划、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落实担保人的权利。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四)依法提讼或仲裁。

第三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协议银行与受保对象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受保对象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与受保对象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监管体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每月5日之前报送市民经委,市民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担保公司进行财务年检和验资。

担保公司制度健全、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点条件的,由担保公司申请,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逐级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列入试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尚未使用的担保资金,担保公司可委托协议银行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国库券等安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有价证券,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用于以下方面:

(一)业务费用;

(二)管理费用;

(三)提取准备金;

(四)担保业协会会员费(按当年收益的1%交纳)。

(五)其他。

第八章联席会议和担保业协会

第四十二条我市信用担保业的监督与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经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组成,是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监管的最高决策机构。

联席会议在分管市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民经委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常务办事机构,该机构设在市民经委。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亦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风险控制、市场退出、业务发展方向、税收优惠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十三条担保业协会隶属于市民经委和联席会议,为决策机构研究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

第四十四条担保业协会的职能:

负责担保机构成立的初审;

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进行从业人员的资质评定与备案;

对担保机构的保证金存放、担保业务进行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

对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

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金融部门、其他担保机构的关系;

第3篇: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20xx年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三)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

(四)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股东或发起人会议有关公司设立、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以及章程草案;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

(四)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五)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营运资金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近两年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三)营运资金证明材料;

(四)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五)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信用证担保;

(四)金融产品发行担保;

(五)再担保;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兼营下列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

(二)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物流监管等中介服务;

(三)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20%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跨设区的市迁移住所,分立或者合并,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公司住所、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东、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应当报省监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更换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省监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由省监管部门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首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经营许可决定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监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省监管部门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或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其营业执照后,原批准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资产质量、资金运用、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合规审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经济、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和金融产品发行担保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第二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他投资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5%。融资担保公司出资设立或者参股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可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其他投资主要用于股票二级市场以外的股权、经营性房地产、信托和基金投资,以及委托银行贷款。

融资担保公司持有的固定资产净值超过同期净资产10%的部分,计入其他投资。

在计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集中度等风险指标时,应当将其他投资总额从其同期净资产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涉及跨设区市的,应当向当地监管部门和被担保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发生重大风险的,被担保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参与风险处置工作。

融资担保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于30日内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放贷款;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

(三)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

(四)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

(五)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六)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

融资担保公司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并与司法机关、工商等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其经营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账簿、文件、资料;

(二)检查融资担保公司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和资料;

(三)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监管部门应当约见其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防范风险。必要时,建议其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将有关经营风险情况向债权人通报。

第三十条 市、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拟申请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投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审慎经营规则、风险控制、法律法规等业务辅导,出具辅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评价制度。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合法性、风险性进行评价。监管评价结果作为审慎经营管理的依据。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担保公司信用信息接入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平台,为融资担保公司查询被担保人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信用风险评级,提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信任度。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区)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市、县(区)监管部门根据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省级监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包括:

(一)融资担保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融资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者投资损失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

(三)融资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资金流动困难,或者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发现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主要股东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融资担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连续3个月内有一半以上辞职的;

(八)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

(二)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

(三)超出批准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资格任职的;

(五)阻碍或者拒绝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向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统计数据的;

(七)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放贷款的;

(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的;

(三)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的;

(四)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的;

(五)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的;

(六)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的。

第4篇: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一、财务总监的组织定位

1、财务总监的治理结构地位

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财务总监履行的主要是监督职责。为此,强调由代表企业产权主体的董事会来聘任财务总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总会计师直接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合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符合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已经设置财务总监的企业,最好不再设置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以避免职能的重复交叉和矛盾。

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角色定位是股东代表,因而最好是具有董事身份,直接进入公司董事会,拥有董事的所有权力和责任。即使是在进入董事会的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至少也应保证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是财务总监恰当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条件。

2、财务总监的组织结构地位

财务总监既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肩负着对企业财务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的职责。在企业的管理链中,企业的财务总监管理和控制企业所有的会计、财务与审计职能,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至于公司内部会计审计系统及其职能的组织方式,由于企业的规模、性质和组织结构的不同,也会存在一定差异。

二、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

公司的财务管理服务和服从于公司价值最大化这一基本目标,并逐渐聚集在产权(公司融资和控制权)、战略(定位与决策)和监控(激励与约束)这三大基点上。与此相适应,可以将财务总监的角色简洁地概括为“CPA+CMA+CPA”,意指财务总监兼具财务分析师、管理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这三种基本角色。

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承担着理财、控制和监督职责,其工作可进而归结为价值管理(理财)和行为管理(控制和监督)这两个基本方面(图: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

三、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

财务总监既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层面,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主要履行监督职责;而作为企业管理层的一员,财务总监又必须抓好会计基础构件的建设,承担起企业的价值管理人角色,全面、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管理控制系统,为增加公司价值和提高股东回报而尽力。

1、所有者监督职责

作为股东利益代表,财务总监主要对公司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履行监督,涉及到公司财务活动的制度方面、资金方面和人员方面的控制。财务总监需要对报出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对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还需要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财务总监的监督权责主要包括:

(1)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与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

(2)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集团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与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

(4)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依法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7)接受监事会指导,组织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包括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年度报表审计工作;

(8)依法审定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事项。

2、会计基础建设职责

财务总监首先需要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层面中拥有较好的工作平台,为此,需要建设一个基于增加公司价值的工作基础构件。

企业的会计基础构件可以概括为会计信息报告系统会计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体制这三个基本方面;用更微观一点的角度考察企业会计基础结构,它又是由人、制度、组织、职能、技术、知识、流程、文化、体制和机制等一系列要素组成。

企业会计信息报告系统又称会计报告系统,是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并编制公司报告的管理系统,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系统、责任会计报告系统和管理会计报告系统这三个子系统。会计信息报告系统是企业会计基础构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告系统既要服务于公司管理需要,也要服务于公司治理需要。

会计控制机制是公司财务管理与控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公司会计基础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控制与业务控制共同组成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如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样,是公司高效运作的基础。财务总监要认识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从会计控制机制的基本要素人手,逐渐完善企业的会计控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来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控股权未必等于控制权,财务管理体制解决的是将潜在的、法律上的控股权转化为现实的、强有力的财务控制权这一重要问题。财务管理体制着重解决好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在公司治理层面,按照公司财务分层治理的原则,将公司财务控制权分为出资者财务、财务总监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这三个层次,并界定相应的权责;第二,在公司管理层面,要通过合适的财务控制机制和手段,处理好集团内部的财务控制权分配问题,提高集团总部及子公司之间的战略协同度;第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也是财务管理体制所要考虑的因素;只不过相比较于公司财务治理和集团财务控制问题,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管理问题显得要更为微观。

3、价值管理职责

财务总监代表的是一种全新会计师形象,必须由传统意义上的兢兢业业的死算数字、填制报表,转变为现在的高级决策支持专家。财务总监凭借其深厚的财务知识以及他们对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准确理解,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制定工作中去,逐渐成为公司价值创造队伍的主导者和全能成员。

财务总监负有重要的价值创造职能。从价值创造的过程来看,无外乎决策未来、监控过程和关注结果这三个基本环节,均与财务总监的工作密切相关。

从价值驱动因素角度来看,公司价值取决于公司所创造现金流的折现价值,包括公司现有业务创造的价值(当期营运价值COV)和未来成长性业务创造的价值(未来成长价值FGV)。按此分类,公司价值的驱动因素包括产权管理、营运资本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和增长管理这四个主要方面,这也是财务总监履行其价值管理职责的基本路径。

4、完善管理控制系统职责

公司运营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管理控制系统,这个系统从企业资源和环境管理为起点,依次历经战略管理、业务规划、经营计划、预算管理、偏差管理、绩效计量、薪酬激励诸环节。

这个管理控制系统就像一个飞轮,各子系统环环相扣,一个行动接着一个行动,一个决策接着一个决策,飞轮一圈一圈地旋转,如此反复。日积月累,推动着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不断提高,耐心且有条不紊地突破自我,实现一个又一个战略目标。

第5篇: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全球化;员工利益保护

金融风暴席卷全球,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还暴露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全面反思,包括对经济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反思。

一、金融机构的不负责任是造成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这次危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危机的发源地在华尔街,无论如何,华尔街的贪婪、机构的不负责任是造成危机全面恶化的一个重要根源。

在住房市场繁荣时期,大量的抵押贷款被金融机构组合成投资产品,投资者获得承诺,将得到贷款偿还的收益。楼市繁荣时期,这种投资产品支付的利息较高,因而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投资者。面对这种需求,银行开始向高风险的贷款者提供“次级”抵押贷款,此时,对于利润的追求已超过了资产证券化中增加流动性,分散风险的最初目的。众多的参与者并不关心贷款的风险状况,而只关心证券在流转过程中所带来的巨额利润。华尔街放弃了自己的风险和原则,所有人都只有利益,而无需承担责任。

过度创新使危险不断升级,不断有批评者对此发出警告。1992年10月,国会决定设立一个管理机构:联邦住宅企业监督办公室,以监督美国抵押融资业的两大巨头房利美和房地美。为了防止管理措施的升级。“两房”利用高额利润拉拢政界人士,广交朋友,铲除异己。十多年后,联邦住宅企业监督办公室在一份报告中说:“房利美的说客展开行动,确保我们得不到充足的资金,只能在年度拨款程序当中把我们的预算交由国会审批。高级管理层的目的显而易见:迫使我们严重依赖房利美的资讯和专业技巧,其实就是让房利美自己管理自己。”

金融机构疯狂炒作,并且想方设法逃避监管,其根源只有一个,即人性的贪婪和对利润的过度追求。华尔街的薪酬体制是公司业绩决定薪水。放松管制后的大规模金融创新为华尔街提供了机会,刺激了冒险文化的繁荣。即使在纳税人出钱拯救金融业时,AIG等金融机构仍高额分红,这自然激起了人们的愤怒。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受到抨击,被认为是金融灾难的帮凶。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占有特殊地位,被誉为金融市场的“看门人”,承担着极大的社会责任。该行业的首要基础就是诚信与责任。2008年10月22日,美国众议院监管和政府改革委员会就华尔街金融危机举行第三轮听证,本轮听证的主角是评级机构总裁们,他们分别来自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近一个世纪以来,这三大评级机构亮出的AAA评级已被视为安全投资的黄金标准。但穆迪CEO雷蒙德・麦克丹尼尔在听证会上承认,为了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三大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不惜降低标准,没有尽到监督之责,并把全球金融系统置于巨大风险之中。一位在标准普尔结构性金融产品部门工作的员工曾经写下过这样的话:“我们什么都可以评级,哪怕它是头(被结构化过)母牛。”而穆迪公司的员工对于自己的工作曾经有过这样的评论:我们不像是在进行职业的评级分析,而更像是在把自己的灵魂出售给魔鬼来换取金钱。据报道,几年间,三大评级机构的总收入都翻了一番,其中穆迪公司的利润率连续5年超过标准普尔500指数中的任何一家公司。

在次贷领域链条中,涉及到大型金融机构、评级机构、贷款者、投资者、美联储等众多角色。2008年11月26日,《世界是平的》一书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专栏发表文章《全部倒下》,文章指出:“我们落到如此下场的根源就在于――金融链上的每个环节都几乎彻底丧失了责任心。”大型金融机构、评级机构在次贷领域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正是这些机构在追求利润过程中的极度不负责任加剧了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而对此负责的,却是普通的纳税人和整个世界经济金融。

二、金融危机是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机遇

华尔街金融危机再次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既属于伦理学范畴,同时也属于经济学和法学范畴。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国际上表述差异较大,至今未形成统一的定义。目前比较流行的是由1997年成立的美国民间组织美国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后改名为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所确立的表述: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应对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作为一个社会“人”,企业占有和处置了社会上大部分的资源,因此,作为回报,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指出,经济责任是公司的基本功能,而社会责任则是从道德价值判断得到的企业目的。以P・弗兰奇为代表的伦理学派主张伦理先于利润,即公司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就应该履行道德义务,承担对社会整体利益应尽的责任。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性,强生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詹姆斯・贝克曾有过精辟论述:“首先,我相信,与我们有重要合作关系的人对信任、诚实、正直和道德行为有深刻而强烈的需求;其次,我相信,企业应该努力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这种需求;最后,我相信,总体而言,那些最能始终不懈地坚持道德行为的企业比其他企业更能取得成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责任概念开始进入中国。我国境内一些企业,逐渐按照要求,编制并社会责任报告,其中包括中国电网、中远、联想、海尔、阿里巴巴等。2006年9月,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公司根据指引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目前,一些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已经起步,但总体效果仍不尽如人意。与经济改革相比,我们的文化变革、商业伦理的变革明显滞后。2008年,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事例频发,“三鹿奶粉”事件,国美电器主席黄光裕因涉嫌股价操纵被调查事件,都反映出企业忽视社会责任后面临的信任危机。无数事实证明,漠视企业社会责任、危害社会公德的任何行为,都需要用几倍的,甚至是难以估量的代价来补偿。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仅是企业自我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当前,全球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资源紧张,环境恶劣,金融动荡。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中国开始面对国际社会更高标准的责任要求,中国企业的全球责任必然随之增长。我们可以看到,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决定竞争实力的,已不仅仅是硬件要求。2004年9月16日,西班牙东南部小城埃尔切,当地鞋业同行不满温州商人低成本廉价竞争行为,纵火烧毁中国鞋城价值100多万欧元的鞋子。虽然这一事件发生的背景很复杂,但值得所有渴望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反思。在世界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的今天,企业必须重视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这不仅是对企业自身的前途负责,更是对国家和社会负责。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首先要依靠企业的自觉意识和政府、社会的积极引导。2009年3月18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中国山西票号”的特写文章,被媒体解读为“美国大力推销晋商精神,借以警醒处于经营危机和信任危机下的AIG类的金融巨头们。”山西票号虽然退出历史舞台,但晋商笃守诚信在工商业界声誉极高。近代外交家郭嵩焘评价晋商:智术不能望江浙,其推算不能及江西湖广,“惟心朴而实也”。要从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来看待企业社会责任,大力宣扬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提高企业竞争的“软实力”。MBA或大学管理类专业有必要开设企业社会责任课程,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一定的社会责任理论体系;还可以通过工商年检的机会,增设企业家社会责任宣传的内容,这不仅能提升其商业道德,还有利于整个产业在金融危机下的转型和复苏。有学者将社会责任比喻成“企业或者企业家的信仰”,企业在利益面前是没有信仰的,但企业家作为一个人,到了一定程度,其必须去寻找利润和财富的最终意义。中国的崛起,需要一批有信仰的优秀企业家。

除自律外,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必不可少。作为监管部门,应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加强有针对性的检查,包括消费者投诉、职工权益保护、重大环境及社会风险、资源运用、慈善活动、利益相关者等方面;鼓励企业像披露财务信息一样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提高披露质量;另外一方面,要加大惩戒力度,使尽到责任,花了成本,履行到社会责任的企业得到表彰,而忽视消费者权益、忽视员工利益和环境保护,掠夺式开发利用资源、能源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当前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应以员工利益保护为重点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地震灾难,把更多人的目光集中到企业社会责任上来。有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捐赠或企业所做的公益事业,这样的理解并不全面。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已经被接受的理念,它有明确的内涵,不应该是一个泛泛而谈的概念。总的来说,企业责任可分为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提供好的、安全的产品给消费者,这是最基本的层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不能触碰,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二个层次,就是从企业内部看,处理好生产经营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企业与环境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供应商、所在社区、政府等之间的关系,构筑和谐经营环境;第三个层次,就是从企业外部看,超越经营领域,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发挥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的良好作用。

现实中,企业社会责任有一个逐步确立并完善的过程,应从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权益出发,先满足基本权益,再不断扩大改善的范围。虽然慈善和公益事业是很重要的企业社会责任,我们鼓励企业去做,顾客和供应商的利益也要保证,但考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当前我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应以员工利益保护为工作重点。有些企业,作为利税大户做了很多慈善事业,但对自己的员工却很苛刻,从根本上来说,这不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单一的经济改革和异化的企业改革,员工已经从整个经济转型中被“边缘”出去,在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中,劳动处于明显的弱势和依附性地位。由于中国具有出口优势的产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的劳工问题日益突出,并被国际社会关注。一些劳工组织和跨国公司还针对中国的劳工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工厂守则”,要求中国的出口企业遵守。为了使“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落到实处,同时也是为了应对国际上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我们必须以员工利益保护为重点,在全社会推行企业社会责任。

从当前实际看,保护员工利益,企业要努力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论。支持者认为这部法律有效保护了作为弱势一方的员工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反对者则认为它不适当地限制了企业的用人自由,并给处境艰难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是引起争论的关键。在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大、企业自身成本增加、金融危机冲击背景下,有相当多的企业确实面临很大的外部压力和困难。立法政策转型增加的社会成本不能全部由企业承担,政府也应承担相应的成本,通过降低税率、完善社会保障等途径减轻企业的负担。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劳动合同法》。在劳资双方之间实现利益均衡,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从短期看,表面上可能会导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但从长远看,竭泽而渔的掠夺式开发,不仅会危害社会,而且最终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人是第一宝贵的财富,真正对员工负责的企业一定是有竞争力、有长远生命力的企业。

保护员工利益,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外,还必须在公司治理中促进“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中的“劳动者参与”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必然要求和趋势,它不仅是一种构想,现实中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德国、荷兰、瑞典、挪威、丹麦、奥地利、芬兰、法国和卢森堡等欧洲国家,都制定了工人参与公司共同决策的法律,其主要参与方式为企业职工委员会制和劳方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

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鼓励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建言献策,对于维护员工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我国的实践情况看,依然任重道远。关于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公司法》对具体的选举程序、不同规模企业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具体比例及罢免等问题并未涉及,从而在操作中留下不少遗憾。具体表现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比例偏低,大部分公司的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有些职工代表,因其“职工”身份,决策中基本上是听听会、举举手,沦为一种摆设。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增加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着力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使企业各方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经济危机不是任何时候都会发生,其爆发是有周期和条件的。将次贷危机与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相比,一个共同背景是:危机前夕,都是美国经济增长,国力飞升的时期,但同时也是社会分化严重,劳资矛盾尖锐,道德沦落的年代。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不仅仅是一场金融或经济危机,也可以说是一场信任或道德危机。如何吸取这方面的教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倡导以人为本的企业伦理,值得社会各界认真思考。

参考文献:

1、厉以宁.企业目标和企业社会责任[N].文汇报,2008-03-05.

第6篇: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一、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什么是社会责任,银行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构建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就无法鼓励银行社会责任的赞同者继续坚决的履行社会责任,也无法说服反对者改变立场。

1、什么是社会责任

银行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具体的分类,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在理论界有很多的解释。本文比较赞同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相对应,认为企业责任可以概括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两大类,前者是企业为股东谋求利益的责任,而后者则是企业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债权人、顾客、供应商、社区、公众、政府和员工)以及自然环境承担的责任,既包括法律上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包括道德上的社会责任(道德伦理所要求的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卢代富,2001;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7)。

2、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根据理论,银行的管理者是受托于所有者,应该惟股东的利益是从。部分管理者反对履行社会责任是因为社会责任的履行减少了银行的现金流量,降低了企业的价值,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但是,本文认为,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价值的增加并不矛盾,而且有正相关的关系。

首先,企业价值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在折现率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与现金流量的数额和期数有直接的关系。从数额上来看,社会责任的履行会导致履行期的现金流量的减少,但是从长远看,社会责任履行后会带来声誉的提升,在公民责任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当公民手中的钞票变为对银行的投票时,银行的经营时间的长远和后续现金流量的增加,无疑会使企业价值不减反增。所以,管理者不应只从短期来看社会责任的履行使银行的企业价值减少,还应该看到社会责任履行后的长远利益。李正(2006)以2003年沪市的52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与公司价值的相关性问题。结果表明,从当期看,承担社会责任越多的公司,其价值越低;但从长期看,根据关键利益相关者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社会资本理论,承担社会责任并不会降低企业价值。我国学者胡孝权(2004)也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创造了更广阔的生存空间,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产生了广告效应,是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统一的关键。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企业价值的增加或者股东利益的提升并不矛盾。

其次,很多实证研究也证明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企业价值不仅不矛盾,反而有正相关的关系。从整个社会经济来说,1980年代起,国内外大部分研究表明,公司的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之间存在一种正相关的关系(Romen,Hayibor,1999)。Cornell和Shapiro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社会影响假说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绩效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形成企业的外部形象并导致相应的外部结果。2004年Tsout Soura对500家样本公司进行了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绩效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指出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发挥有力支持作用的是社会责任的充分表现。从银行业这个特定行业来看,GanySimpson和Theodo Kohers(2002)基于数据分析并对美国商业银行1993~1994年的企业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以企业社会再投资行为排序作为企业社会绩效评价的依据,同时以总资产利润率和贷款损失率评价财务绩效,也表明它们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银行业企业价值指标体系构建

1.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标构建的必要性。

2006年,浦发银行了该行2005年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国内首个社会责任报告的银行。2007年,建设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首份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北京银行成为首个社会责任报告的城市商业银行。现在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自己的社会责任报告,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汇丰银行等。纵观他们的报告可以看出,部分银行的报告是作为财务报告的一小部分列示,而且报告的内容也大不相同。《WTO经济导刊》副社长,《WTO经济导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主任殷格非认为:2009年10月1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100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2009)是既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重要里程碑,也将成为推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传播和实践的重要工具。“100强”的评比也是建立在一系列指标之上,而且指标选取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侧重点。在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关注的今天,规范银行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已经迫在眉睫。

2.银行业社会责任价值指标的层次和内容。

本文认为银行业的特殊性使得银行业应该有自己适合的社会责任评价指标,本文按照从内到外的顺序把银行的社会责任分为:内层责任,中层责任,外层责任。

(1)内层责任是指银行首先而且是最重要的责任,就是经营业绩和价值创造。企业的一切的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内部员工、消费者、政府、社会公众等的利益都是建立在企业盈利的基础之上的,它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源泉,如果没有盈利,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就成为一句空话,盈利是保证银行持续的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内层责任的评价可以通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报酬率三个指标来衡量。

(2)中层责任是指银行对密切相关者利益的考虑程度,这里指的密切相关者包括债权人、员工、政府等。银行最主要的投入就是资本和劳动的投入。员工的努力对银行的盈利起关键性的作用。员工工作的效率,服务的态度直接影响银行的形象。那银行是否能按时发放工资,能否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直接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对银行的忠诚度。债权人投入的资本是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能否按时归还利息和本金关系债权人的根本利益,而且也影响债权人以后是否会对本行进行再投资。对政府的基本责任就是按时按量缴税。中层责任的履行程度可以用每股贡献值来衡量。每股贡献值=(纳税额+职工费用+利息支出)/期末总股本。当然这里计算的只是企业承担的最基本的中层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想综合评价银行中层责任的全面履行情况,可以将颜剩勇、刘庆华《企业社会责任财务指标研究》中提到的细节的指标作为参考,如:小时工资率(小时工资率=某职工月工资额/该职工月工作小时数)、工资支付率(工资支付率=已付工资总额/应付工资总额)、法定福利支付率(法定福利支付率=企业已支付的法定福利/职工工资总额的14%)、社保提取率(社保提取率=企业已提取的社会保障基金/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提取的社保基金)、社保支付率(社保支付率=已付社保基金/应付社保基金)、资产纳税率(资产纳税率=企业纳税总额/平均资产总额)税款上缴率(税款上缴率=已交纳税款/应缴纳税款)。

(3)外层责任就是对整个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环境责任,公益责任。现在社会,承担环境责任成为任何企业不容推卸的责任。银行虽然不直接造成环境的污染,在国家倡导“低碳”大背景下,银行业也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首先节能减排。电子办公减少纸张的耗用,尽量(下转第94页)(上接第86页)减少电能的耗用。这个责任的履行情况可以由企业出具节能成果书予以公示。再次就是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贷款。资金是企业的血脉,银行可以通过控制企业的“血液”的流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这类企业的扩建,督促他们节能减排。

公益责任的承担一方面是企业做好“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它是企业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一种方式。公益捐赠,公益办学,公益治病等在减轻社会负担的同时,给银行起了很好的广告宣传作用。本文认为这个指标应该用公益支出占银行净利润的比例来表示。

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的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能对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心合.利益相关者财务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段文,晁罡,刘善仕.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述评[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

[3]邓子纲.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核心层竞争力影响的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08(02).

[4]沈洪涛,杨熠.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价值相关性研究[J].当代财经,2008(03).

第7篇: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开展好这次规范整顿工作,我市于8月下旬成立了由张摘月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的“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市融资性担保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的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规范整顿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立即制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0〕66号),对我市规范整顿工作提出具体要求。11月17日,领导小组组长张摘月副市长再次召集领导小组和相关园区、集中区负责同志,就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协调各县区为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使各县区政府切实履行起“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的使命,确保按时完成省政府金融办各项工作要求。

二、调查摸底、广泛宣传

由于历史原因,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数次变更,规范整顿开始前,我们并不完全掌握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规范整顿开始后,通过工商注册查询,把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中有“担保”字样的企业全部调阅,逐个甄别筛选,最后确定纳入规范整顿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16家。对这16家公司,我们采取了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联系,同时考虑这次规范整顿工作的复杂性,我们在《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同步了规范整顿公告,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所有整顿对象不落一家,不留死角。

经过摸底,这16家公司中有1家既未工商年检又无法联系,另有5家声明今后不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因此实际需要提交规范整顿材料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10家。在这10家中,当涂县2家,花山区2家,雨山区2家,金家庄区1家,市开发区2家,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1家。其中有8家(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需要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2家分公司需要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后申领经营许可证。

三、找准问题、分类指导

对照皖政办明电〔2010〕64号要求,我市绝大多数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能够做到合规经营,不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出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高息放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业务范围标注明晰、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明确区分;担保资金全面实行专户存储;担保费用收取符合相关规定;担保赔偿准备及未到期责任准备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提取;与金融机构合作方面,担保放大比例一般不超过5倍、交存风险保证金比例为10%至20%,都属于正常范围;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及担保合同管理情况等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良好;高管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70%以上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正常履职的能力;在担保机构已发生的担保业务中,审查和风险评估深入细致。但也有极少数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大股东借款未还现象,对此,我办将督促其尽快还款,确保担保公司突出主业,合规经营。对于基本合规的10家公司,我办正加紧指导其报送规范整顿材料,目前已提交规范整顿验收申请材料的有10家,经过初审正式通过的有6家,另有4家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对于既未工商年检又无法联系的1家公司,市工商局已经将其吊销;对于声明今后不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5家公司,我办将协调工商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修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任务。

第8篇: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支部建设,为推进XX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下面为大家整理企业全面从严治党_两个责任工作报告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报告一

2020年上半年,XX公司党支部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三个融入、四个同步”为抓手,强化党建引领、业务协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支部建设,为推进XX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清廉XX建设

(一)组织落实“9+2”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组织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公司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签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责任书和员工廉政自律承诺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目标要求,层层传导责任、压实责任。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纳入对员工的考核重点之一,并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员工晋级、选拨提任等挂钩。

2.强化内部管理和纪律意识。为贯彻落实厅直属机关五届二次代表(扩大)会议精神等,结合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厅对外提供信息资料的通知》有关规定及公司发展实际,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的通知》,并全面梳理了对外报送信息资料清单,进一步规范办事要求、提升办事实效,加强公文管理、提升办文质量,做好会议准备工作、提高议事效率,增强组织意识、纪律意识,严格落实“六不准”,更好保障和服务公司中心工作。

3.建立健全清廉XX建设重点任务清单。结合公司实际和自身特点,紧盯XX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9+2”风险,对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形成公司2020年廉政风险清单。突出对政策落实、招投标、业务接待、办公场所装修等重点领域及节假日重要节点的监督。根据清单明确的主要风险点、防控措施和责任部门等认真抓好落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廉政风险,建立长效机制。

4.压实部门主管责任。着力构建支部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监事会监督和部门主管的责任体系,重点发挥好部门的作用,压实部门负责人的主管责任,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5.切实抓好廉政教育。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及我省“36条办法”和全省纠治“四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四风”问题易发高发重要时间节点,重申作风建设相关纪律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职工绷紧纪律之弦,不触红线、不越底线。按照“党员领导干部与直接下级每半年至少一次、与下级的下级每年至少一次并主动接受约谈”的谈心谈话制度要求,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及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等节前廉政谈话,提升防腐能力。

6.加大典型案例警示通报。按照厅警示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厅每月“三重”精神传达学习会等,及时贯彻和解读党纪党规,持续深入开展典型案例警示通报,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促动党员干部知敬畏、讲规矩、守底线,确保干部员工干成事不出事。

(二)贯彻落实清廉XX建设目标任务

1.坚持党建引领。针对国企党建工作的特点,坚持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制订了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工作、配套措施等,把党支部建设成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创新发展理念的坚强战斗堡垒,推动公司快速成长和XX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和核心力量。

2.加强财务监督和资金存放工作。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强化财务预算和执行工作,严格按制度设定、预算安排和规范流程审批使用资金。按照提倡过紧日子的要求,对非刚性、非重点、非必须的进一步压缩开支、从严管控。进一步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对新增资本金和到期资金,严格按照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做好资金存放招投标工作,主动邀请厅机关纪委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存放合规。

3.突出业务的合规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等精神,主动做好政府的参谋,就进一步建立健全XX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向省XX厅建言献策,并就明确XX业务范围向报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建议。加强对体系内、合作银行等的政策宣导,严格按文件明确的“双控”要求开展XX业务,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简化审批流程,改进业务手段提高效率。

4.建立健全内外部多重监督机制。设立董事会风险与内控委员会,并调整XX业务评审委员会等组成人员,积极发挥监事会及风控部门等的作用,健全完善XX风险管理、追偿管理等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和内部监管。开展“内控合规月”活动,通过内控合规知识测评、专项自查和专题培训讲座,评估各类制度执行情况,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强化内控合规。优化完善部门设置和职责,细化职责分工,落实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外部主动接受股东会、主管部门绩效考核专项审计和其它上级部门的行政监督,对涉及的重大事项,主动做好请示和报告。同时,积极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行业监督和审计监督。发挥好公司法律顾问作用,通过法律风险评估,防范化解公司法律风险。

6.严格执纪监督。根据《中共XX省纪委 XX省监委关于全面加强政治监督的意见》,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工作,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紧盯关键人、关键事、关键处、关键时开展专项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见人见事见细节,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同时,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形成“不敢腐”的强烈威慑。

(三)加强政治生态建设

公司党支部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开展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在党组织活动中突出政治引领,在中心工作中坚守政策性定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地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部署和XX政策落到实处。

1.鼓励员工担当作为。树立激励员工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好干部标准,大力提拔任用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工作一贯表现及岗位配置情况等,上半年选拔任用中层干部X名。为进一步规范公司XX业务操作,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建立XX业务风险责任认定管理办法,完善担当作为良性互动机制。

2.强化员工素质培养。制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开展“浙里担”论坛系列活动,通过“引进来”与“走出去”、线上线下共推进、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等,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疫情期间,公司进行一次全新尝试,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线上学习”培训模式,累计开展直播培训X场,做到疫情防控与学习培训两不误。同时,加强对年轻员工的培养锻炼,既注重搭梯子,又注重压担子。

11.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不断完善岗位目标和绩效工资体系,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调整和淘汰工作绩效差、工作能力和作风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提高团队的战斗力与凝聚力。

二、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抓牢理论武装工作

1.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巩固和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重点完善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查反馈机制。不断提升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质量,巩固“党建引领、业务协同”研学机制等。

2.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三个地”政治优势,用好红色资源,加强对党忠诚教育。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定期开展支部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分析工作,加强谈心谈话工作,结合工作座谈、会议及各种活动等,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注重用好正反面典型,根据厅机关党委安排,开展优秀共产党员等先进典型宣传展示;深入剖析身边的违法违纪案件,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3.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排查掌握党员干部信教情况,教育党员干部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微信、短信传播的网络谣言、负面炒作、攻击渗透等信息特别是有关疫情不实信息坚决抵制,对涉及XX工作的负面舆情信息主动亮剑、及时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通过公司官微自媒体及省级主流媒体等,传播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守牢守好意识形态阵地。

4.不断提升XX宣传工作水平。围绕地方政府、农口部门、银行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宣传对象,加强与农民日报、XX日报等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网络渠道和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册等多种手段,宣传解读好XX政策及公司的发展定位、经营理念、合作理念、合作模式、XX产品等,通过打响XXX品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更多农民享受到XX政策红利。

三、落实支部建设主体责任,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一)坚持党建引领。以“三个融入、四个同步”为抓手做好公司党建工作,推动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更好地把党建成效转化为企业的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一是把加强党的领导融入到公司治理中。按照支部委员与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将党组织研究作为重大事项前置程序,上半年共召开支委会XX次,高质量开好每月一次的支委会,会前做好议题准备、会中充分酝酿、会后督办落实,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将党建融入到生产经营中。树立党建与业务“一盘棋”的理念,把党建“第一责任”和推动发展“第一要务”有机融合;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做到深度对接、融合发展。把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的难点热点作为党建工作的重点来抓,以推动业务工作的实际成效来检验党建工作的成效。三是将党建融入到XX队伍建设中。大力弘扬“XX、XX”的XX职业精神,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践行“讲政治、有能力、能担当、守纪律”的XX精神,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突出政治建设。一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跟进学习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常态化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重要会议、重要部署、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地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部署和XX政策落到实处。二是三是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任务。根据厅党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引导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落深落细落实自身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自身防控有力有效。结合掌上办公、网上办公有序安排复工,积极发挥政策性XX功能,在全省率先推动出台和落实XX业务扶持政策,多举措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和农业经营主体复产复工、春耕备耕,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加强思想建设。一是以XX党建平台加强教育,举办X次学习论坛,集中学习分享党内法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文件,以及金融、农业产业等,促进政治学习和工作交流平台的统一。二是切实抓好党内政治生活基本制度的落实,今年以来组织召开党员大会X次、支委会会议X次、主题党日活动X次、专题学习会X次,党课X次,带动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三是支部书记与支委、支委与干部职工等开展谈心谈话X次以上,抓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四)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党组织研究作为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对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三重一大”事项,规范、科学、高效履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制度。上半年以来召开支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XX次,集体研究“三重一大”等议题XX多个,并严格履行重大事项事前报批和会议纪要报备等手续。按规定开好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两优一先”评比等活动。二是支部书记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支部委员制定年度党建自学计划,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三是做好支部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严格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党费收缴管理。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党规党纪和政纪教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公司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禁止性规定》《公司支部委员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着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重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的“第一种形态”,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谈话,以严管体现厚爱,确保干部干成事、不出事。

公司党支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充分发挥了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XX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支持和核心力量。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增强问题意识、责任意识,强化党建统领、业务协同,始终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围绕XX事业发展大局,持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支部建设,继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打下良好的政治、思想、组织保障。

报告二

xx月xx日,xxx公司党委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2020年上半年公司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形势,找差距、补短板,对下半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xxx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宗君主持会议并讲话。在家的xxx公司党委常委出席会议,党委工作部、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xxx公司党委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缜密谋划部署;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有效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三是贯彻新时代组织工作要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四是强化理论武装和学习教育,增强遵规守纪意识;五是全力支持纪委工作,为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有利条件。

xxx公司纪委深化落实监督第一职责,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为公司转型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一是深化落实监督第一职责;二是履行协调职责、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三是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四是持续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兴隆公司党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发挥思想引领、凝心聚力、统一干部员工思想和行动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一是高度重视,提高站位;二是理论武装,学思践悟;三是党建引领,凝心聚魂;四是舆情管控,正向引导。会议强调,党的报告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在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执政能力建设等各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举措。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围绕企业改革改制、脱困转型等重点工作,在抓具体、抓落实上下功夫,推进xxx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的使命感责任感,认真履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承诺书》。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政治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兴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2020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分工》,认真学习研究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扭亏转型各项工作,奋力实现全年既定目标任务。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要求,加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机制保障体系建设,运用签订承诺书、廉洁承诺、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提醒约谈、问责追究等多种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一方面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新部署、新要求及时融入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量化履责情况考核指标体系,强化集中考核检查和日常督导检查,督导各级党组织真正把“主体责任”担当起来、落实下去;

另一方面,要找准职责定位,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环境。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组织书记,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提高政治站位和工作摆位,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落实落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9篇:融资担保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口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条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要求。

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选派人员作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并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协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至少进行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己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二)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强化合规负责人任职监管、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重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