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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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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第1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祁门县地处皖南山区,为安徽省最南端,与赣浙毗邻,国土面积2257 平方公里, 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县。城乡人口18.4万,有山场面积295万亩,茶园16万亩,耕地面积11.2万亩。祁门茶叶生产历史悠久,早在唐代就有十分繁盛的茶市,是“中国红茶之乡”。农业生产以茶叶、食用菌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为主,农药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全县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根主线全面开展。

1 农药经营、使用、监管现状

1.1 农药经营现状

祁门县现有农药经营单位140余家,其中正规农药经营店81家,其余为村组代销店;年销售农药总量260多吨,经营农药品种有150多种,涵盖杀菌剂、杀虫杀螨剂、除草剂、杀鼠剂、植物生产调节剂、卫生杀虫剂和消毒用药(食用菌上接种使用)等类别, 以除草剂销售占比最大,约为总销售量的三分之二; 高毒农药销量极少。

1.2 农药使用现状

祁门县种植农作物为茶叶、粮食作物、食用菌、蔬菜、果树和中药材等,因为山区杂草繁多的特点,每年用于林地和茶园、农田各种除草剂类农药量持续走高;随着近年来一直宣传推广绿色病虫防控技术,杀虫杀螨和杀菌类农药使用量呈现逐步下降趋势。尤其是拳头产品祁门红茶,出口欧美、日本等地,国内外对其农残检测要求高,大田生产都要求按无公害、有机农产品标准进行;粮食作物和果蔬作物用药频率相对较高。全县年用于防治农业病虫草鼠害的农药在250吨左右。

1.3 农药市场监管现状

祁门县农药市场监管职能主要由农业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农业委员会主要对农药登记证、标签及质量进行日常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对农药经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管理和对农药质量举报案件的查处;二者在案件查处和纠纷调解时有协作,遇重大或造成为害严重的案件移交县公安局或邀请县公安局共同处理。近几年二家共同积极组织开展农药经营培训、农资示范店创建、引导规范经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台帐及追溯系统建设、市场巡查等工作,促使全县农药经营有序进行。

2 农药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农药经营主体的困惑影响农药管理的开展

《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农药为专营, 可以经营的七种主体不包括个体经营, 而现实情况是: 供销社、农资公司已改制或名存实亡, 全部转换为个体经营; 农业、林业部门所属的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和林业站等按照法律法规现已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所有农药经营者实际都是个体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法律有规定为由,不给个体农药经营加注农药作为经营内容,用超范围经营处罚代替主体认证,导致经营准入标准降低, 将农药等同于普通商品经营, 造成难以管理。

2.2 农药经营单位布局分散给农药监管带来难度

祁门县18个乡镇111个行政村都散落在不同大山之中,最远行政村离县城80多公里,60%行政村都分布有农药经营店或代销店,经营网点小且分散,给农药监管带来难度。

2.3 农药经营者素质不高难以提供良好服务

农药是一种特殊商品,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定的农药、植保方面专业知识。目前,全县农药经营人员有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不足20%,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卖农药不懂农药,不能向使用者阐明其特征特性、适用范围、最佳使用期等。

2.4 “问题”农药增多影响农药监管效率

近些年出现较多“问题”有:一是恶意添加隐形成份,或混配制剂产品标注为单一制剂产品;二是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三是擅自改变毒性标识或不标注毒性标识;四是工商注册商品名标注过多过乱;五是在茶叶、蔬菜、中药材、水果上禁限用农药因农作物布局问题时有在茶叶、蔬菜、中药材、水果产区出现;六是故意以销售公司(企业)名称代替生产企业名称。

2.5 农药进货渠道多检查追根溯源难

因为农药店多销售量少竞争较激烈,加上物流业发达,农药经营者进货以利润大小为依据,直接从厂家或邻省、邻县、邻近经销商处少量多次通过物流进货,随进随销;特别是乡村经营网点,进销货管理制度不完善,索要和保存票据者少,进销台帐不全,致使农药执法检查难以追根溯源。

2.6 滥用乱用农药现象时有发生缺乏有效管理措施

我县农业生产主要是一家一户经营,使用农药也是单家独户分散进行;劳动力转移后的农村务农者,年龄大文化低,科学种田能力差,购药从众,用药防治病虫草鼠害时片面追求快和防治效果,随意配药,随意增加用药浓度、用药量、使用次数,不按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时有发生,没有有效监管手段。

2.7 专业农药监管人员严重不足难以保证监管效果

祁门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现有大专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5人,其中从事专业农药管理的仅2人;县市场监管局没有熟悉农药管理的专业执法人员。仅凭2名专业农药管理人员,无论怎样全身心投入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也不可能全面及时有效开展好全县范围农药监管工作。加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不足,市场监管手段落后,直接影响农药市场监管效果。

3 农药监管措施与探讨

3.1 明确经营主体依法进行资格验审

在《农药管理条例》未能修订前,依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放开由《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改制转换产生的个体经常户经营农药主体资格,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进行前置审查,以确保农药经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能熟悉农药产品的特征、特性,合理指导农民科学购药、科学用药,规避农药经营、使用中风险。

3.2 加强对农药经营者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科学使用技术

结合农业部门和人事社会保障的培训项目,定期组织农药经营者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涉农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名单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限用农药名单、《高毒农药定点销售“五项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针对农药更新速度快的特点,持续指导农药经营者学习各类农药基本特征特性和识假辩假知识等业务知识,让农药经营者都具备懂法、守法、知农药、识农药素质和水平。植物保护部门持续做好科学使用农药的技术宣传推广和主要农作物病虫情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出科学安全的病虫害预防控制措施,向农民和农药经销商推荐使用对症的高效低毒安全农药,告知科学的使用技术和严格遵循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3 推进农药分类定点经营,鼓励农药连锁配送体系建设

结合农资示范店创建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项目进一步推进,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按照农药产品的分类和县内各乡镇实际情况,合理布点,分类销售的原则,每乡镇设置1个高毒农药定点销售门店,1~3个低毒限用农药安全销售门店,多个一般农药销售门店,完善经营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定店监督机制。在提高对高毒、低毒限用农药的统管力度的同时,方便群众,杜绝假劣农药。鼓励农药连锁配送体系建设,实现农药连锁经营,提高优质植物源农药、生物农药的推广和销售。

3.4 开展农药市场全覆盖月巡查,实现市场监管零死角

在农药使用季节,以制度形式确定每月对全县农药经营网点定期进行巡查,不留监管死角 ,发现问题及时依程序立案查处。在日常监管同时,向经营者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以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3.5 加大行政处罚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行为

在农业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程序依法依规办事。所有农药案件处理都实行主要领导审批;较大和综合性农药案件由于领导联席会集体决定;特大农药案件该上报移交的坚决上报或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危害农业生产的农药案件,零容忍,严打严管,并通过媒体曝光,以震慑不法行为。

3.6 强化农药经营规范化示范店建设,完善农药经营档案管理

着力推进农药经营规范化示范店建设,倡导诚信经营,以示范店促进全县农药经营网点规范化经营,实现农药市场经营规范有序。农药经营规范化示范店严格落实“一牌、一承诺、四制度”,即农药监管人员公示;,农药诚信经营服务承诺;《农药经营者农药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药经营购销台帐制度》、《不合格农药产品退市制度》。注重完善农药经营档案管理,实现农药进销信息百分之一百可溯源。在农药市场监管过程中,将购销台帐、处方记载等作为巡查的重点,进行全程监管,实现市场农药购销使用安全可查可控。

3.7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农药监管效能

农药监管队伍建设是做好农药管理工作的基础。县级农药管理工作起步晚,量大面宽、任务重,监管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在执法技能、法律基础和农药专业知识功底很难同时具备高水平;机构不够健全,硬件设施严重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严重制约农药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药监管队伍的政策投入、资金投入,以多种形式对基层农药监管人员进行执法技能、法律基础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和执法交流,全面提升农药监管执法队伍的整体战斗能力,努力铸就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的高素质执法队伍,确保农药监管效能持续提升。

参考文献

[1]任晋.做好县级农药市场管理工作的实践与体会[J]. 现代农业,2014,04:89.

第2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农药使用;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 S48;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4-0286-02

Impact of Pesticide Safety Problems on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Its Solutions

LV Jing-hai ZHU Hai-yan

(Bincheng District Agriculture Bureau of Binzhou City in Shandong Province,Binzhou Shandong 256600)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esticide production,management,use,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influence of the problems of pesticide in production,management,use and regulation process on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were expounded,and 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pesticide use;existing problems;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influence;countermeasures

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如“海南豇豆”“青岛毒韭菜”“甲醛白菜”“潍坊毒姜”等[1],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就是非法生产使用高毒农药。这些事件的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威胁到了人们的生活安全和身体健康。实践证明:农业生产离不了农药,不用农药农业生产成本将大幅提高,农作物产量将大幅降低,但农药的使用在保证农业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会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2]。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存在的问题

1.1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基层市场监督检查发现,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同一含量的农药产品呈现多厂家、多品种,甚至同一企业的含量相同的农药产品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在同一经营区域投放到不同门市部内的产品包装也不相同,商标使用混乱多以“TM”标示[3]。二是正规生产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减少申请农药登记支出,采用“助剂”“AB包”的形式进行捆绑销售[4]。三是部分农药企业之间互相借证套证生产不同企业的产品,造成农药产品的多、乱、杂,随意修改标签现象严重[5]。四是农药经营公司定制产品销售,随意修改标签内容,增大成分含量,夸大使用范围、效果,甚至为增加产品效果违规添加国家禁限用农药[6]。

1.2 农药经营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农药批发商多是供销系统、农资公司职工或者是农药生产企业业务员转化为农药经营商。零售商是乡镇村级供销社职工、批发商发展的经营户或是挂靠农业部门“三站”(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经营的人员。农药经营者存在知识层次不同、文化程度偏低、专业经营人员较少的问题。经营中存在互相排挤,互相串货压价,造成市场混乱。部分经营者为获得较大的经营利润,违规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7-8]。

1.3 农药使用存在的问题

农民和其他农作物种植者(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土地承包人等)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达到较好的杀虫效果,提高农产品产量,不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擅自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不顾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滥用农药,造成农药残留超标,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9]。

1.4 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目前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的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5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于2001年11月29日修订;《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于2001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2004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以上2部法律法规至今未再修订。2004年《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后取消农药经营许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经营政策的改变,供销社部门经营解体,农业部门经营退出市场,由于农药经营门槛的降低,以个体经营为主的农药经营者占据市场,农药经营市场出现了混乱局面[10]。其次,基层农药监管系统薄弱,人员、经费欠缺,监管区域大,路途远,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以滨城区为例,全区现有602个村庄,耕地面积大的村庄都有农药零售点,以零散经营、串乡经营为主,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监管难度大。

2 农药安全问题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通过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以下问题易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是农药生产企业违规添加高毒农药和农药经营公司委托农药生产企业套证、冒证生产掺加高毒农药的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二是农民和农作物种植者不顾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滥用农药和为提高杀虫效果滥用高毒农药,甚至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三是农药经营者为了获得较大利润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为非法生产的含有高毒农药的农药产品提供了市场;四是农业执法力量薄弱,人员少,经费少,欠缺执法依据,产生了农药监督管理真空区。

3 对策

3.1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农药的安全使用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只有农药使用者和农产品生产者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1],才能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建议国家改变农业培训资金投入方向,加强对农民和农产品生产者教育培训的投入。各级农业部门充分利用国家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资金,对农药使用者和农产品生产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3.2 加快农药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已经与目前农药市场管理相脱节,已不适应新的市场发展需要,必须加快《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尽快出台实施。在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时将农药经营作为直接关系人生健康的事项设置农药经营许可条款,并明确限定农药经营人员及公司经营资质,要求农药经营人员和公司农药生产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完成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学分分值。明确假冒伪劣农药的界定范围,将套证、冒证生产的农药全部列入假农药范围,以打击企业和农药经营公司擅自生产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的行为。

3.3 修订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制度为我国农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目前市场上农药登记的品种看,以农药复配制剂登记为主,不同企业就相同含量、登记作物相同的农药品种重复登记;多个企业就同一含量同一品种复配制剂农药重复登记。一个企业取得一个农药登记产品从研制、试验、获得数据、办理登记耗时3~5年,耗时长,花费巨大,企业负担过重,影响了企业发展,削弱了企业投入研发农药新品种的资金投入力度,影响了企业发展。

建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可以修订为“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向已取得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企业或科研单位支付科研费用,获得登记企业授权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农药登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注重新药原药、复配制剂首次的登记,放宽其他复配制剂的登记,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就同一登记品种重复登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将大量资金投入到研发新的农药产品中,同时也避免了企业之间互相借证生产的违法行为,推动我国农药发展。

3.4 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药生产使用的打击力度

农药具有易对人体构成潜在的致畸、致突变、致癌的特殊性,对人体健康伤害巨大,易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或间接伤害。针对农药的这种特殊性,建议研究制定农业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成立食药警察[1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

目前非法的农药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隐性成分的农药产品采用面广量少的销售方式,农业部门在基层执法中发现违法产品,因量小货值低构不成刑事犯罪,不能向公安部门移交,农药生产企业否认为本企业生产,导致只能处罚经营单位,难以追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源头加以取缔。只能对经营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未形成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隐性成分农药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建议降低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使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打击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违法犯罪行为。

3.5 建立全国农药生产销售追溯平台

目前各地推行的农药质量追溯系统[13-14]模式是基层农业部门监管,销售企业进行产品经营告知,产生、打印追溯码粘贴于产品之上进行销售。这种农药产品质量追溯模式由于生产企业不参与,终端销售企业进货后需要进行产品经营告知,形成追溯码,拆箱粘贴追溯码,造成销售企业劳动强度大,成本增加,拆箱后运输管理成本增加,造成农药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流于形式。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农药质量溯源系统[15],由农药生产企业根据生产计划进入系统上报生产计划,提交农药产品制剂名称、成分、含量、数量等信息,系统审核批准后产生该制剂产品的唯一追溯码,由企业印刷在该制剂产品的标签上,利于基层监管人员、销售人员、使用人员查询以辨别产品的真假和监控农药产量、流向,利于农药减量行动的实施,使假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的产品进不了市场,从而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3.6 加快基层农业执法力量的建设

随着各地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建立,由于编制限制,执法队伍力量薄弱,人员偏少,流动性大,影响了基层农业执法体系的建立。建议增大基层农业执法人员编制,壮大农业执法力量,使农业执法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药使用矛盾的解决,必将极大推动农业的快速发展,堵住了农药从生产到流通、从使用到监管各环节的漏洞,也必将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4 参考文献

[1] 张树秋,赵善仓,李增梅,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成因及应急处置对策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5):16-19.

[2] 武学斌.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3(1):5-6.

[3] 周喜应.再论农药产品标签制作与监管[J].农药,2014(7):39-43.

[4] 项栋梁.农药经营亟需全面规范化[J].农药市场信息,2014(21):14.

[5] .实施农药助剂分类管理势在必行[J].中国农资,2014(2):25.

[6] 汪建沃.整治农药隐性成分要出重拳下猛药[J].中国农资,2014(2):25.

[7] 常鹏.忻州市农药市场经营现状及监管对策[J].现代农业,2014(2):55-56.

[8] 袁丽松.农药管理工作现状与监管对策探讨[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3(1):7-8.

[9] 李建波.农民使用农药的现状及对策[J].植物医生,2013(6):42-43.

[10] 高桂玉,张启霞.浅谈新常态下对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J].农业与技术,2016(1):105-107.

[11] 王小娥,高升成.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使用与管理[J].现代农业科技,2015(15):292-293.

[12] 乔慧,王旭,张曼,等.食药警察制度的背景、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4(4):66-71.

[13] 白小宁,刘绍仁,吴厚斌,等.我国高毒农药可追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施[J].中国植保导刊,2014(11):73-75.

第3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对农药使用者的指导不到位;还有部分经营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随意售药、盲目配药,将农药作为肥料、种子等的附带品同摊销售,“买药不懂药,违法不知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农药是一种有毒性的特殊商品,尽管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时,相关部门就对农药经营户及经营场所进行了严格审查,并要求经营户签订药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保留门店全貌照片。但在农药销售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诸如农药经营门店通风设施不配套、农药经营区与生活区重叠,农药经营人员在接触农药时不作任何防护措施,甚至部分经营户将农药与其他商品共贮共销等药品安全隐患较多。而且,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经营户还将一些三证不全、生产厂家标注不清、批号标注不明、甚至过期的假冒伪劣农药投入市场,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

    农户科学用药意识淡薄灵台县特殊、无污染的地理环境,为“三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但许多作物常见病虫害如小麦条锈病、白粉病、腥黑穗病、麦蚜、红蜘蛛,玉米大小斑病、瘤黑粉病、二代粘虫,马铃薯晚疫病,果树腐烂病,蔬菜霜霉病等在农业生产中常大面积发生,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农药来防治。部分农户科学用药意识淡薄,购买农药时,只注重防效和价格,不关心农药残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用药配药时随意加大剂量、缩短安全间隔期、甚至随意使用高毒农药及其复配剂,误用、滥用农药现象严重。部分农户还将用过的药瓶、药包随处丢弃,将剩余的药液、药粉随意乱倒,这不仅污染环境,也对“三品”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健全监管机构建议尽快成立灵台县农药管理工作站,组建一支政治素质好、农业知识丰富、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农药管理队伍,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政策,加强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与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建立市场监督的长效机制。通过农药管理部门建立的服务平台,为农民做好信息咨询、技术、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及农药质量投诉等工作。并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农药残留检测、农药污染处置等方面的经费投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药经营市场规范有序。加强药品安全宣传培训通过培训等形式加强农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并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开设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新农药方面的知识,将农药执法置于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以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农药执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全民药品安全意识。

    要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规和农药知识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者。要求农药经营者在严格落实《农药质量承诺制度》、《农药经营人员守则》、《农药仓储管理制度》等农药经营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农药经营档案制度,认真填写进、销货台账,做到进一笔、记一笔,销一笔,记一笔,票据真实完整,以便于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力度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三品”农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农药管理执法部门要不定期检查农药销售档案,掌握每一批农药的来源、质量指标、销售去向等;对农药经营中确实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对违法经营主体进行处罚的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改正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倍处罚或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农药除了对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应将生产企业进行媒体曝光,从源头上加以治理。

第4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省农药管理检定所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印制。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农药经营者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审核、审批不予通过的,应书面通知农药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农药经营者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三、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每户农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获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或经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农药经营培训合格的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不得兼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

(三)有与其销售的农药相适应的储存、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农药储存场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四)有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办法;

(五)注册资金应达到相应要求。

四、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颁发的农药经营培训合格证书;

(四)农药经营场所、储存设施的正面外观照片和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注册资金证明。农药零售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农药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六)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购销台帐样件等。

五、其他事项

(一)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个人、企业、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或超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责令其停业,没收所经营的农药和违法所得。

第5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一是加强农药质量监督管理,突出监管重点。

一要突出重点产品:甲胺磷、特丁硫磷等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克百威、甲拌磷、水胺硫磷等仍在使用的高毒农药,以及三氯杀螨醇、百草枯、多菌灵、毒死蜱等风险较大的农药;

二要突出重点单位:农药连锁经营企业、农药批发市场、统防统治专业化组织、乡村农药经销门店、往年监督抽查中涉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要突出重点区域:蔬菜生产优势区域重点、园艺作物标准园所在市、县。强化检打联动。通过建立部省市县农药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或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快速反应、及时查处。组织力量集中查处制售假劣农药黑窝点,重大案情线索及时上报,对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查处。

二是强化市场监管,整顿经营秩序。

一要在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对无证非法经营、涉嫌经营假劣农药产品的,联合工商部门进行依法取缔;对于人员、仓储、管理等达不到要求的农药经营单位,督促其进行整改;加强对具有农药经营资质单位的监管,帮助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做到规章制度上墙公示,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二要加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各项具体要求,督促每个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户设置高毒农药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由专人负责销售。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销售台帐,掌握高毒农药销售流向,实现产品可追溯。

三要加强对农药流动商贩和物流企业的监管,堵塞禁用、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销售渠道。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农药行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开展放心农药经营单位创建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三是强化监测预警。

第6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第六条(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二)配备与其经营农药的品种与规模相适应的农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初级以上农药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

(三)农药销售、仓储场所具备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通风、分隔存放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与生活区域相隔离;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统一配送、进货查验、安全销售、经营台帐等相关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农药销售和仓储场所设施设置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二)查验并备存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三)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条(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帐;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帐。

第三章农药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帐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第二十条(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第三十一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第三十三条(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帐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

第7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农药经营企业为主线,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构建诚信守法、规范和谐的农药行业新秩序。2011年全县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要达到90%,农药标签合格率要达到80%;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100%纳入监控范围,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要达到100%;努力实现高毒农药销售信息100%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确保粮食、蔬菜、水果、茶叶质量安全,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由县农业局行政审批股(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审查。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须向县农业局行政审批股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从业人员学历及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农业局行政审批股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县工商局注册分局(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资质。由县农业局会同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全县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登记造册。现场检查经营资质和范围、经营场地设施、管理制度等,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购销台账,承诺质量安全,指导科学用药。加强农药经营单位分类监管,对被国家、省通报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

(三)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县农业、工商部门按照“严格标准、控制范围、限制数量”的原则,拟定各乡镇销售高毒农药定点单位。由县农业部门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者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出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县工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许经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等高毒农药经销台账,台账应保存3年以上备查。为了便于管理,减少高毒农药用量,一个乡镇限定1-2个高毒农药定点单位。

(四)做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专项抽查。2011年7-10月,县农业部门应做好农药产品标签检查,全县检查农药产品标签500张。查处擅自扩大使用多个商标,使用说明中不标注注意事项,产品标签只标注商名称、地址而不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随意标低用药量或用药量不明确等农药标签问题。并做好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进一步了解农药质量水平,掌握使用农药中是否添加隐性农药成分,对茶叶、柑橘用药进行抽检,每种作物抽检5-10个农药品种,检测有效成分和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状况。农药管理部门要做好主要农作物用药情况和前期农药市场调研工作。县农业执法大队应随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农药行为。

(五)健全农药市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农药市场信息收集、报送,及时、准确报送农药市场信息。年底,各乡镇要统计辖区内农药经营企业情况以及水稻、蔬菜、茶叶、柑橘等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情况。县农药管理站根据省农药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的要求,采集农药信息,汇总数据,建立农药信息电子档案库。

(六)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指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等传媒,深入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和咨询指导,增强农药经营、使用人员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农民对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的识别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等用药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按标准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开展低毒和生物农药补贴示范,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引导农民转变购药、用药习惯,全面提高用药水平。同时,建立完善农药重大药害事故报告、专家评估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农药药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成立县2011年农药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处级干部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和县财政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副局长、县工商局副局长,以及27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农药管理站站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经费投入,将农药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扎实做好农药监管工作。各乡镇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为农药监管员,各村村委会主任为农药监管信息员,各乡镇农技站站长为农药监管联络员,随时将本辖区农药监管情况报送县农药管理站。

县农业局负责依照《省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实施办法》对农药的经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农药质量管理,对农药标签使用进行规范,对农药含量不达标、超范围使用农药现象进行查处,强化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县安监局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缔,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农药市场体系。县质监局主要监督农药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农药计量检查。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因农药残留发生重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农药药害事故,以及妥善处置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指导农药污染治理,确保农村水源不被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县卫生局负责农药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农药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县政府领导,县农业局牵头,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县直部门参与的农药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农药监管重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建立监管体系,建立工作档案。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以下档案:=1\*GB3①建立农药经营档案。各经营单位要建立购销台账,特别是对高毒农药必须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经销台账。=2\*GB3②建立农药经营单位信息档案。应实时记录所有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营业面积、经营方式、法人代表等,经营信息包括各类农药的销售量和销售额等。=3\*GB3③建立农药使用档案。应逐年统计辖区内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各类农药施用量和品种种类,以及水稻、蔬菜、茶叶、水果四类作物的农药使用情况,包括施药品种、防治对象、用药面积、亩用药量、抗性及环境影响等。=4\*GB3④建立农药管理工作档案。应实时统计辖区内所有农药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挂靠单位名称、批准文件、在岗在编人数、工作经费、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开展的重点工作、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8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药市场;存在问题;采取措施

中图分类号:S48 文献标识码:A

1 蒲城县农药市场存在的问题

1.1 高毒农药失控

农药经营比较混乱,高毒农药随处可买,到处使用,不管是瓜果、蔬菜、粮食作物上,想打啥就打啥,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其实和其他报道的没有两样,说起来叫毒黄瓜、毒韭菜也不为过。测中心对蒲城县部分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的蔬菜进行抽检化验,其中有几个样品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已经严重地威胁到蒲城县的几大产业,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农药经营已到了必须重新洗牌的时候,必须规范经营,合理地分布经营区域,必须提高门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1.2 农药经销商的素质偏差

农药经销商只知道挣钱,不管能否在瓜果、蔬菜上使用。经销商素质大多较低。真正懂农药懂农业技术的寥寥无几,经销商本身不懂农药就不能识别一般假冒伪劣,就不能给农民用药指导,就难以推广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农药产品,更不能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真正懂农药懂农业技术的寥寥无几,经销商本身不懂农药就不能识别一般假冒伪劣,就不能给农民用药指导,就难以推广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农药产品,更不能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服务。

1.3 经销秩序比较混乱

无证经营、经营不合格、挂在农技站、植保站下经营,在基层经销商中还有一定比例。有些零售点本身是个百货店,里面同时摆放农药、水果、蔬菜、烟酒副食、肥料等,是假冒伪劣产品容易藏匿的地方。

1.4 农民绝大多数是个体种植,普遍文化水平不高

在选择农药时多从短期药效或价格考虑,很容易选择高毒或不合格的产品,难以理性躲避假冒伪劣产品的损害。选择高毒、假冒伪劣产品的后果:容易在喷洒过程中中毒,特别是在炎热的夏季;使用不合格产品,起不到防治病虫害的作用,容易延误最佳防治时期,造成损失;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直接危害自己和他人身体健康;不利于作物生长和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

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蒲城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2.1 经营资质合法

经营者必须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蒲城县农药经营培训合格证”及“蒲城县农药经营上岗证”,和相应的技术职称,也就是“一照三证”齐全后方可进行农药经营,目的是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安全指导农民用药。

2.2 加大农药检测,杜绝假冒伪劣

首先从生产企业着手,从源头消灭假冒伪劣。抓源头堵漏洞,每年一次开展农药市场大清理和大整顿活动,会同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对全县农药门店开展地毯式的排查,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决不遗漏一户门店,取缔无证经营门店,收缴假劣农药及高毒农药,处理违规经营者。对全县合法经营人员分期进行培训、考试。同时,要求农资配送中心所配送的农药入市场前必须到农业局备案,备案要求提供进货发票、产品标签,对违规产品进行筛选,未备案的产品不得入市销售,从而大大的提高了市场农药的质量。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假冒伪劣农药产品名称,坚决打击制销假农药黑窝点,使老百姓用上放心的农药产品,促进蒲城农业的发展。

2.3 建立可追溯的制度

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填写进、销货台账,进货数量要与销货数量相符。详细登记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购买农药的品种,数量以及用途等,使销售信息、流向100%可查询和跟踪。

2.4 规范农药经销商的行为

和农药经销商签订承诺书,树立“讲道德、守信用、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行业风尚。同时健全相关的制度,要求制度上墙,制度包括“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陕西省禁限高毒农药的名单、承诺制度及诚信等级及监督管理公示牌”。引导和约束经营者守法合法经营,加强农业技术服务。对经销商定期培训农业技术,使经销商不但懂得农药还懂得农业科学知识,在卖农药的同时向农民传播病虫害防治及作物管理技术。

2.5 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严格按照“五项制度”管理,即购进备案制、经营专柜制、销售台账制、购买实名制、公开承诺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有效期为1a,凡不按照“五项制度”执行的定点企业,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并永远不得从事高毒农药的经营,对非定点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高毒农药,一经发现,坚决取缔,5a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2.6 建立个人诚信经营信息档案

详细记录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营业场所面积、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技术职称、营业执照证号和年度培训情况,有无被举报、投诉和年度评定等级及守法经营信息,从而为以后的合理布局打好良好的基础。

第9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调兵山市;农药;经营;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6.6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13.039

调兵山市原名铁法市,是辽宁省铁岭市下辖县级市,地处辽河平原北部,辽宁省西北部。全市下辖3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共计34个行政村、25个社区。截至2013年,调兵山全市面积263平方公里,人口约25万,全市耕地面积16万亩,以种植玉米为主,每年需要大量的农药进行病虫草鼠害防治,以保证全市的粮食生产。虽然农药作为重要的农用物资,在现代农业的发展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随之带来的农药残留超标、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也突显出来,给全市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1农药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虽然在调兵山市农业执法工作者的监管下,全市的农药市场环境得到很大改善,销售国家禁限用农药、套包农药、过期农药的行为大幅减少,但是农药监管依然存在漏洞和死角,具体突出问题如下。

1.1 农药不合法经营的表现

1.1.1 农资店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调兵山市绝大部分农资店以批发、零售的经营方式为主,由于市区内没有农药生产单位,因此全市的农资店只能从外地购进农药销售,大部分农资店年经营额在5~10万元之间,属于小本经营。绝大部分农资店经营面积和仓储面积都在50平方米以下,有些农资店为了应付检查把经营场所用玻璃拉门一分为二,另一部分当作仓储场所使用,并无专门的农药库;有些农资店把农药和种子、化肥甚至日用百货放在一个柜台经营,营业场所物品摆放混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农药应在避光、干燥的环境下存储,农资店库布局不合理,易遭阳光直射,很难保证农药的质量。

1.1.2 部分农资店非法经营农药 农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农资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部分农资店证照不齐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农药内容,或者是没有到市农经局备案,以经营其他农资为主,捎带卖一些农药,甚至有不法商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采取摆地摊、流动售货车的形式销售农药,所卖的农药多属假冒伪劣产品,例如无农药登记证号、盗用合格农药的登记证号、农药保质期过期等。

1.1.3 经营者缺乏农药管理经验 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农药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经营农药。目前调兵山市部分农药经营人员学历不高、不具备专业的技术职称、没有经过相关的农药经营资格培训,不懂农药管理的相关知识、农药管理条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缺乏法律意识,不能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的选择农药、具体配药、施药方法,开农资店目的是仅仅是为了赚钱牟利,如果出现纠纷,这些经营者往往会选择逃避责任。

1.1.4 部分农资店非法经营高毒农药 调兵山市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没有获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农资店不得经营高毒农药。调兵山市获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的农资店共有3家,其他16家农资店未获得该项资格,但其中依然有个别农资店,非法经营高毒农药,一些流动商贩也大量非法销售高毒r药,认为氧化乐果等农药毒性大、见效快,销售途径好,其实高毒农药安全间隔期较长,容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给农产品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1.2 农药不合理使用的表现

1.2.1 用药存在超标现象 有些农民完全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感觉,不按照农药说明书上的用药比例配制,认为农药浓度高药效强,可以彻底消灭害虫,农药用药量越多害虫死的越快,作物越高产。据统计,我国耕地单位面积的农药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而农药不科学使用会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影响农产品品质,进而危害人们身体健康。

1.2.2 未按照农药标签方法使用 部分农民不懂得农药使用方法,没有认真看农药的使用说明书,往往根据个人经验,把多种农药混合使用,或一种农药用于不同作物上,一些商家为了个人利益也误导农民超范围使用,农民按照推销商的观点超范围使用,往往使用后发生药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2.3 施药贻误最佳防治时期,防治效果甚微 许多病虫害防治要把握最佳防治时期,才能达到最佳的防治效果,一些农民虽然按照说明书上的方法施药,但不能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以三代粘虫为例,对该虫防治应在3龄前的低龄幼虫盛期进行,幼虫4龄后食量暴增,抗药性也显著加强,此时防治效果甚微。2012年是我国三代粘虫为害最严重的一年,在华北、东北等地爆发成灾,而调兵山当地大部分农民没能及时防治粘虫,等到发现虫情时,已经泛滥成灾,此时粘虫幼虫已经到6龄,食量巨大,抗药性明显增强,而此时正值8月初玉米植株高大,叶片浓密,施药困难,防治效果不佳。

2农药管理对策

2.1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市农经局通过组织各种宣传培训方式,例如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播放电视专题节目、制作视频文件、开展农药管理培训班等,提高农药经营者的农药管理水平。要求经营单位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从正规渠道进货,不销售套包、套牌的农药,不销售过期劣质的农药。通过组织相关培训,让农药经营者充分学习农药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和法律法规,提高农药管理水平,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农药经营者,构造一个有序的农药市场氛围。

2.2 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打击违法销售农药行为

2.2.1 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 市农经局执法人员要主动与其他执法部门(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等)开展联合执法合作,创立信息共享平台,遇到违法案件各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通力合作,清除监管死角;坚决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的现象,全面开展禁止无牌无证经营农药的现象,重点对无固定场所销售农药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发现销售假劣农药的现象,按照属地化监管的原则,一律给于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2.2 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 建立领导带头,监管人员积极参与,责任明确到个人的监管制度。选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检查和个案调查相结合、责任管理和溯源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加大力度调查农药经营者销售假劣农药的行为,禁止销售无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过期使用无效的农药,擅自修改农药标签的农药。对销售假劣农药的经营者,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其处罚,对制假售假行为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现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2.3 落实农药经营审核制度 规范农药经营者行为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用法律法规严加规范,禁止农药与食品、化肥、种子、生活用品同柜台经营,采取一票否决制;农药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隔离,采取一票否决制;规范农药进货渠道;农药经营单位要建立完整的进销货台账,从源头遏制销售假劣农药的行为;经营的药品要分类摆放,明码标价;向农民发放信誉卡或销售凭证;农药经营者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凭证开店,方可销售。

2.3 从源头截断假劣农药的供货渠道

在农药市场综合执法过程中,既要做好本市农药市场的全面监管,又要强化上游农药供货源头的监管。如果发现上游供货商提供假冒农药、禁用农药、过期农药等欺诈农民的现象,不但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还要揭露他们的违法行为,拉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对该供货商进行披露曝光,从源头上解决销售假劣农药坑农害农的行为。

2.4加强与乡镇农科站的合作,指导农民合理施药

市植保站工作人员要与下级基层农科站工作人员全力合作,通过利用电视、网络、宣传单、海报等形式,指导农民科学规范的使用农药,走综合防治之路。植保相关技术人T要指导农民不要随意增加或减少农药对水的比例,严格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书上的方法使用,不要过高浓度配置农药,以免造成农药残留超标;施药时要对作物整株无死角喷药,漏喷或施药不彻底会影响农药使用效果;施药后要彻底清洗药械,以免发生农药中毒现象;指导农民根据该年的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报和作物不同生长阶段,确定具体用药方法和防治时间,做到科学用药。

2.5 树立绿色植保、公共植保理念,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

技术人员要鼓励农民树立绿色植保、公共植保理念,在防治病虫草鼠害的过程中,采用非化学防治等方法综合防治,如选择培育和种植抗病品种,使用白僵菌封垛、田间释放赤眼蜂防治玉米螟,使用杀虫灯、性诱剂诱杀玉米螟、粘虫成虫等物理、生物、农业防治的方式。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逐渐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减少农药残留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走绿色植保之路。

2.6 加强农药执法人员自身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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