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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保卫制度精选(九篇)

门卫保卫制度

第1篇:门卫保卫制度范文

一、高度重视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切实做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是有效预防儿童感染疾病及意外伤害发生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卫生保健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区教育局会同卫生局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县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的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托幼机构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卫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园(所)长负责制,园(所)长负责全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开展以及协调全体保教及其它工作人员参与卫生保健工作。

二、强化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托幼机构审批、评审实行卫生保健一票否决制。各级教育部门在审批或复核审验托幼机构举办资格时,应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作为必备的依据之一。在省示范园、市一类园评审中实行卫生保健一票否决制度。凡是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单位,一律不得参评省示范园、市一类园。各地要严格执行托幼机构登记注册、评审《卫生保健合格证》一票否决制和《卫生保健合格证》年度校验制度。已登记注册但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的托幼机构请在2004年3月底前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评审、领证,其中省示范园、市一类园按附件1:《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分细则》(试行)执行,省示范园达250分为合格,市一类园达200分为合格,合格单位授予江苏省卫生厅统一制发的《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市二类及以下幼儿园按附件2:《*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标准》(试行)执行,合格单位授予*市卫生局统一制发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新办托幼机构在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先向所在地卫生部门申办《卫生保健合格证》,取得此证后方能申请注册。对于评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办园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根据《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须重新评审认定。省示范园、市一类园和市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合格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市二类园及以下等级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合格证》由所在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

三、完善卫生保健设施设备,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托幼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方案应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和指导,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符合卫生保健的要求。购置的桌椅、玩教具、照明、卫生设施、运动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和安全的标准,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托幼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保健室和隔离室,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按每100名收托儿童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保健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上岗前还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帮助托幼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卫生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2篇:门卫保卫制度范文

【关键词】 安全服务 保卫工作 践行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作为高校保卫部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服务至上的理念,围绕服务高校发展、服务教学科研和服务师生安全需要的工作主题,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的新突破,积极稳妥推进高校保卫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1. 深化理念,全面认识安全服务的重要意义

1.1做好安全服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一贯目标。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高校保卫部门在构建和谐校园过程中,牢记党的宗旨,主动做好创建平安校园的工作部署,审时度势,结合实际, 积极推崇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将安全防范,营造校园稳定的政治环境、安全的治安环境、有序的教学科研环境,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作为我们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党的宗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管理,服务于为师生安全需要的具体体现。

1.2做好安全服务,是提升高校保卫部门形象,实现高校保卫工作新发展的迫切要求。高校保卫部门因学校安全需要而存在,因学校安全需要发展而发展,我们与学校教学科研、与师生安全需要是唇齿相依的关系。我们只有坚持以服务为先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安全服务作为保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师生满意作为工作的根本标准,才能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少数师生对保卫部门和保卫工作的误解,才能使他们从心底认同保卫部门和支持保卫工作,从而树立起我们的良好形象; 只有以主动服务的姿态,满足学校安全需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管理质量,推动学校安全有序发展和师生员工健康成长,才能体现高校保卫部门存在的价值,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2. 转变观念,准确把握安全服务的科学内涵

2.1安全服务的对象:高校和谐发展、教学科研秩序、师生安全需。安全服务包含三方面的任务,一是为高校发展保驾护航服务,努力促进大学校园政治稳定和谐。充分发挥高校保卫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职能优势,积极将其融入学校“三育人”的建设,积极为学校党政领导就安全稳定方面事务的当好“参谋助手”,协助学校党政领导和各学院、各部门落实好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二是为教学科研安全排忧解难服务,全力保障校园治安环境安宁和教学科研秩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坚持为民、务实、清廉,与教学科研的对象建立工作伙伴关系,通过人防、物防和技防等各项基础性安全防范工作为学校和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努力保障教学科研活动井然有序、健康发展。三是为师生安全提供优质服务,着力促进师生健康安全的成长。通过开展包括护送、医疗救护、开门开窗等各类求项目服务,把保卫工作的着力点放到满足师生安全需要,扎实、具体的安全教育基础上增强师生的防范意识,提高师生的自救能力,同时也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共同维护好学校的安全稳定。

2.2安全服务的基础:有效的安全管理。高校保卫工作,涉及到治安、消防、政保、外事、交通、国家安全、警卫、保密、调研、综合治理、门卫、调解、帮教、集体户口管理等多方面。这些方面集中在校园内,关系着师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着高校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只有通过最优质的安全服务来实现最严格的安全管理,通过最严格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户政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对学校有形资产的保卫等工作来体现最优质的安全服务。执政之要义在于为民,行政之要义在于依法,安全管理是手段,安全服务是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本质是一致的。安全管理是高校保卫部门的基本职能,也是目前预防高校安全事故最有效的手段,它是高校保卫部门安全服务的基础;从安全服务的内涵和要求来看,目的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校园秩序,安全管理的目的是让守法者通畅,让违法者寸步难行。

3. 落实措施,确保安全服务取得实效

3.1增强内力,提高安全服务的水平。

围绕保卫队伍建设,创新保卫人员管理模式。安全服务质量高低,主要是看这支队伍的素质高不高。要系统思考高校保卫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保卫人员、校卫队员培养和保卫干部轮岗交流;建立保卫人员教育、管理、考核、选拔等配套体系制度,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整体推进保卫培养;正确处理保卫人员增量和存量的关系,加大安全资源配置力度,建立有利于保卫人员交流的机制和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培训资源,加强保卫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全员岗位工作技能,发掘培养管理型、综合型、技能型保卫人员,逐步实现由传统的保卫人员管理向现代安全保卫资源开发管理转变。

3.2完善机制,为安全服务提供保障。

第3篇:门卫保卫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与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强化市、区县两级政府责任,发挥区县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作用,实行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监督,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年底,*区、*区、*区和*区基本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到20*年底,四个区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90%;到2009年底,全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优化、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统一规划,完善体系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各区政府要依据全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制订本区社区卫生发展实施办法,将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区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今后,除新区以外的其它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

(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依据“铜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门诊部、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区政府原则上按照一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中心较远的社区,按照1—2万居民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区域应划分明确,避免重叠和遗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六)将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之中,予以通盘考虑。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铜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解决建设用地。城市市政建设需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当地政府要按不少于原有面积予以新建或采取购房置换等方式予以补偿。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管理部门对用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公房应免费提供使用。城市建成区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房屋设施或达不到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负责购置或在现有公房的基础上改扩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未得到解决以前,按照机构建筑面积标准和当地平均房租水平,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给予房租补助。

(七)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实施标准化建设,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按照国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O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应有专门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工作用房。从20*年起,对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需要,安排基本的设备投入计划。

(八)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开展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系统保健和管理;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指导和管理;开展伤残人和慢性疾病的康复服务和临终关怀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以家庭巡诊、出诊、家庭护理等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

(九)按照优化整合、填平补齐的原则,调整和综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公立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转型改造条件的,可以指定就近的公立二、三级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空白的区域,原则上由政府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合理配置现有卫生资源解决。对确需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房屋,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市、区政府负责设备购置经费,予以建立、补充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合理的业务分工协作关系。从20*年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适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调整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至20*年底要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基本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社区卫生诊断、社区卫生干预和重点人群保健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的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之间“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制度和标准,逐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要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服务格局。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十一)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按每万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l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比例配备。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功能和工作需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应配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与老年保健、慢病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应增设中医、药剂、影像、检验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必需的行政管理人员。

(十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办法,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实行人事制度。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三)推行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偿机制。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区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进行全额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

(十四)积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所需硬件设施及入网费、网络服务费等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要低于大中型医院,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就医。各级民政部门要探索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机制,逐步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救助方式。

(十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享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区政府性基金,严禁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

(十六)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中医药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公立中医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开展的中医药服务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到201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服务设施要齐备,人员配备要合理,服务功能要完善,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十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把社区卫生队伍建设作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工程和长远战略抓紧抓好。建立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和培训网络,加强社区医师、护士的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引导社区医生通过培训与考核转为全科医师。铜川职业技术学院要大力发展全科医学、社区护理等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养全科医师、护士。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全科医生、护士和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到2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80%。

(十八)创造吸引人才进社区的良好环境。市、区财政部门要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给予补助。市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医护人员到社区服务,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十九)建立公立医院定点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积极开展三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对口扶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建立二级以上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向合作关系,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提供免费进修和技术指导等。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城市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和人才培养。

五、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二十)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核;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申报、审批、注册、审核登记手续。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依法予以取缔。各区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及“铜川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对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逐步调整其结构、功能和规模,限20*年6月底前改造达到标准要求;对不履行功能职责、社区居民不满意的,要督促整改;逾期不达标、不改正的,要依法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资格。

(二十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在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增设社区卫生工作办公室,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区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计划,对新申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审批、注册、备案、审验,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进行公共卫生项目年度考核。具体机构编制由编制部门研究确定。

(二十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品牌识别系统,统一规范设置机构名称、标识、科室设置、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标准,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考核、评价,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使居民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周期评审制度,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不承担公共卫生任务或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二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医药安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配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通过招标,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或一级药品批发商,按本地市场最低供货价格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药品,切实保证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对政府全额预算拨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二十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20*年底建成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居民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卫生诊疗信息系统、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的网络化管理,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落实政策,保证投入

(二十五)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20*年起将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改建、基本设备配置、信息系统建设等。今后城市新增卫生固定资产的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工资,按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给予经费保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全科护士、预防保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区级财政每年应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六)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定额与定量相结合的补助方式,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常住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14元标准进行补助,用于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国家财政承担4元、省级财政承担5元、市级财政承担3元、区级财政承担2元,并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责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保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十八)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已成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同时,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强化自我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共同推进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完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试和继续教育。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物价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落实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建立起能够保障“双向转诊”制度有效运行的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开展社区首诊制度试点。

——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机制;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和谐社区”创建标准,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晋升办法,落实国家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制订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技术职称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审批新建或改建居民小区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与其他公益性事业统一建设,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三查”、妇女病普查、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用药目录。

——残联负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办法,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第4篇:门卫保卫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宗旨,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居委会的积极性,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拓展服务领域,转变服务模式,构建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适应城市居民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力争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8%以上,60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口健康建档率达到80%以上。

二、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根据现有的社区卫生资源状况、社区建设及社区居民居住情况,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制定《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在城区设置1-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三)进一步优化整合社区卫生资源。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原则,在坚持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承担政府的公共卫生职能。政府举办的一级医疗机构要逐步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资源进行调整、整合。

(四)逐步建立数字化信息系统。按照“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逐步建成全县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卫生服务诊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直报系统,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药防治及针灸、推拿、养生保健服务。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推广“简、便、廉、验”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积极拓展服务功能。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移,逐步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同时,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向居民提供规范、廉价、适宜的卫生服务。

三、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设置标准审批、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执业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对不合格的予以调整。

(二)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评价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居民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将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城区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好相关工作。城区街道办事处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深入开展入户调查、访视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完善社区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到2012年,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100%。要鼓励和组织各级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志愿者和医学高等院校在校生通过相关技能培训后参加社区卫生义工服务。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健全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实际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卫生、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政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补偿机制。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并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租金和医疗卫生设备等经费,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按照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绩效考评标准(试行)》,由县政府按照社区服务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经财政、卫生部门严格考核后按时拨付。

(二)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引导病人合理分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各种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市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要适当拉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价格水平,引导居民小病在社区就医,合理分流病人。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管,规范药品价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药店药品的价格,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前提下开展其他医疗延伸服务,自主制定服务价格、自主分配服务收入。

(三)完善医保政策,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险中的基础资源优势,逐步将家庭病床、术后康复等项目纳入社区服务范围进行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分工合作、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

(四)积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床,实行费用减免政策,为城市低保家庭等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惠民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改造惠民病区所需经费由县政府解决,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民政部门要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惠民医疗服务进行扶持和捐赠。

(五)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人事部门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在社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岗位设置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积极配合卫生部门,把优秀的卫生技术人员吸引或输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5篇:门卫保卫制度范文

为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平稳、持续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xx〕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部署,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有效、持续运行,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公益、综合改革原则。各地区要突出基层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创新体制机制,统筹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分配、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以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

(二)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原则。各地区作为此次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订改革方案,统筹工作安排,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三)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原则。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用好现有政策,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种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区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城镇每3至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定收支的依据。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以所在地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以所在社区每月户籍人口数与流动人口数之和的全年平均数为基准,按一定比例核定。市对各地区核定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在编制总额内决定编制使用数量,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剂安排。

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覆盖区域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委托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任务,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核定的编制及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全员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各地区要对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各地区要建立有激励、有约束的绩效考核体系,由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考核机制,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人员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实行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

(四)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行。其中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地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对核定的收支差额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

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如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任务,政府对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偿。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施步骤

(一)20xx年4月下旬,召开全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部署会议,市编办完成对各地区的编制核定工作。

(二)20xx年4月30日前,各地区完成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

(三)20xx年6月15日前,各地区组织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聘用工作。

(四)20xx年6月30日前,各地区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核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实行绩效工资。

(五)20xx年12月底前,各地区妥善安置在编、在册未聘富余人员,落实相关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市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地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发展和改革、卫生、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改革中的主导作用,着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搞好区域卫生布局,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础。

(二)落实经费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各地区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行为。

第6篇:门卫保卫制度范文

——坚持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投入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积极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使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满足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三、工作目标

以“户户拥有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长远目标,争取到2010年,在全区基本建成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在社区可以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按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居民健康。

(二)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城市按照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农村按乡镇政府管辖范围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中心按照人口分布,以方便群众需求的原则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主要是为社区提供综合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疗工作;协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的延伸,在行政、机构设置、人事、财务、利益分配、药品使用等方面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考核、监督和指导,其职能主要是落实好服务区域内应由服务站和责任医生承担的卫生服务工作,就近提供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坚持公益性为主体,在政府主导下,城市主要通过对街道卫生院等现有卫生资源转型改造设立,按照人口和服务范围办好中心和站。在农村,乡镇卫生院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加快转型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把撤扩并后的乡镇卫生院分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等现有农村卫生机构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利用社会力量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价、择优确立”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举办模式,但中心对站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到2010年全区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建设,基本建立服务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实行定编定岗。根据《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58号)规定,现阶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人才的培养,认真实施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实现5年后我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85%以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率达90%以上、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率达100%。强化区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到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有关学术活动。鼓励区级医院临床医生以多种形式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社区卫生工作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待遇,吸引卫生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大力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和人均服务1000-2000人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社区责任医生要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居民健康信息,科学利用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健康服务;综合运用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全科门诊等措施,为群众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社区责任医生对责任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巡诊等主动服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四)创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使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在社区工作。

逐步建立分工合理的纵向协作机制。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疾病控制、妇幼保健)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将区级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区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新格局,实行资源共享。

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加强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将适宜的社区中医药服务纳入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引导城乡居民接受社区中医药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人群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之间实行联网,信息互送,实现健康信息资源共享。

五、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职责,科学合理制定规划。各乡镇(街道)也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当地集镇建设规划。区卫生部门负责编制我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在制定规划时要覆盖城乡,设点要方便群众,布局要科学合理,重点对已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充分发挥现有房屋、人员、设备的作用。区建设部门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区规划部门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后移交卫生部门统一管理。

区卫生局是本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审批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承担本辖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规划、设置审批、日常管理,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培训、考核。

(二)加大投入,加强经费收支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83号)精神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农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标准筹集补助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同时统筹安排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的补助,确保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营。对新建成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经费补助。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也应设立配套经费,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予以经费补助,支持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正常运转。要充分用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三大类12项任务,切实做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安排适当的管理考核经费,用于区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督查。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区财政局、卫生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实行预算管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要按照“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要求,坚持“谁服务,补偿谁”的原则用好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经费划拨采取后付制,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绩效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的,相应扣减补助,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他基本建设和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给予补助。

(三)合理引导,发挥健康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劳社医〔20*〕97号)精神,积极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合理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降低个人负担水平。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范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为解决流动人口的健康保障问题,使其充分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所提供的便利,将流动人口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实行与常住人口同一政策,享受同样服务。

(四)严格标准,规范机构设置审批。区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程序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并根据《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建设标准,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城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800平方米、山区不少于500平方米,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相对划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城区不少于15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80平方米,与生活区分开,功能相对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到布局合理,人员配备、科室设置、诊疗设备均按规定严格准入。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改造和建设过程中,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街道)、村要给予支持、督导,确保建设质量和工作进度。

(五)切实加强药品管理。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存储条件等进行严格管理。加强药剂人员的配备和岗位培训。完善社区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降低药品价格,确保用药安全。

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与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7篇:门卫保卫制度范文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基础。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建立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需要,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的迫切要求,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目标任务。*年,全市建成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市、*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8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到80%;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比例达到40%,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0%;*市、*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1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达到基础设施配套、常规设备齐全、就医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一流的省定标准;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5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5%;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卫生资源向社区倾斜,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每3至5万人口或街道(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建立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从*年起,对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准入标准与服务标准,采取面向各类卫生服务机构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四)明确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职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受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根据居民健康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但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进一步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到社区,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医师,提供中医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

(五)改善社区卫生机构设施条件。各地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在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时,按城市规划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未按城市规划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政府举办(含综合性医院领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各区(市)政府提供或提供租金。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努力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达到基础设施配套、常规设备齐全、就医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一流。

(六)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床。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提供惠民医疗服务,实行“五免五减半”(即免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注射费、住院护理费和住院诊疗费;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放射检查费和手术费减半)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努力帮助解决特困群众的看病问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优惠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由区(市)政府承担。各地要合理统筹民政、残联、总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的医疗救助资源,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救助服务。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助和捐赠。

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七)依法实行准入制度。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八)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综合考评和退出机制,强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动态监管。每年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兑现政府补助,对完不成任务的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重新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服务主体,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健康发展。

(九)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服务标准。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充实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十)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按照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要求,引导和组织市级综合或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市级综合医院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社区首诊制度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方便群众就医。

四、创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十一)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探索建立人员退出机制,完善辞聘解聘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调整其岗位;不服从岗位调整或无法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二)改革财务核算办法。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区(市)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十三)改革药品采供方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积极探索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度,适时开展药品零差率试点。

(十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医学院教育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加强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引导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全面实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和社区服务一年的规定。市级综合医院作为所在城区的技术指导中心,要无偿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机构要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享受相应待遇。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经济政策

(十五)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辖区政府不再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区和县级市财政要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从*年起,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市、区两级按5:5比例分担,同时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县级市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改革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定额资金核拨方式,市、区两级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每年年初由市、区财政部门各预拨30%,年中、年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城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年中30%、年底40%的比例拨付,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并全市通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市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对本市城区规范化建设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专项资金将对每个中心给予10万元,每个站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市级组织的全科医师和护士转岗培训,按人均600元补助,区级专项资金分别按1:1比例配套。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补偿。城市政府办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十六)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25%以上。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药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结清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在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中,积极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实行积极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服务项目价格,其标准不高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现行有关规定。对个性化服务,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自主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价格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对多发病、常见病,积极探索推行“单病种”限价。制定和完善价格管理办法,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行为。

(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六、努力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市)也要不断充实完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落实专人联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大力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8篇:门卫保卫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

一、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发展和现状

1.市场化运作沿革

城市环卫保洁作业多年来一直由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卫部门负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环卫作业机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深化环卫行业改革,加快环卫事业发展,按照“养事不养人”、“政府花钱买服务”的原则,2003年徐州市开始在淮海路、中山路两条主干道上试点进行市场化保洁,以委托的方式将保洁权交由民营物业公司;2005年以公开拍卖的形式扩展到5条道路的清扫保洁;2007年首次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市区15条道路保洁向社会公开招标;2008年8月,将公开招标范围扩展到区管道路;2009年,对市区200座公厕的保洁服务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厕保洁推向市场。2010年,进一步将原来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三环路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交巡警部门管理的交通护栏、园林部门管理的道路绿化分隔带纳入了城区环卫保洁管理范围,统一由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基本实现了保洁市场化、一体化全覆盖。

2.环卫市场化保洁现状

2.1场化保洁基本情况:截至2010年底,徐州市主城区实行市场化保洁的主次干道234条、计1336.54万平方米,街巷439条、计147.06万平方米,道路绿化带256.75万平方米,交通护栏6.3万米,公共厕所200座。

2.2机械化作业:市场化保洁作业单位投入各种专用车辆38台,其中扫路车24台,高压清洗车7台,洒水车5台,除雪机2台,道路机械清扫率为53%。

2.3作业公司的类型:目前参与环卫市场化保洁的作业单位共有10家,按照作业单位类型划分,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1家,国有企业1家,私营企业8家。

2.4经费投入和来源渠道: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后,主次干道保洁经费年投入约5200万元,其中主干道保洁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次干道由市、区财政两级财政各按照50%的比例分担。免费开放公厕保洁年投入经费约850万元,市、区财政两级财政各按照50%的比例分担。

2.5监管和考核:实行市、区两级监管,依据作业合同和质量标准对作业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机械清扫保洁作业和冲洗洒水作业实行GPS监控,考核结果和作业经费的拨付挂钩,市、区两级考核权重各占50%。

二、市场化运作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1.提升了环卫保洁质量

长期以来,环卫行业一直归类于事业单位之列,由于体制的原因极易造成“吃大锅饭”、“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格局,保洁质量不高,服务质量差,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了政府花钱买服务,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市区道路和公厕保洁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2.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未实行市场化保洁以前,环卫经费核算按人头核算,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开支,事业单位工资普遍高于企业平均水平,使得资金利用率较低。通过市场化运作以后,经费按照作业量核算,在保洁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节省了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激发了市场的竞争活力

由于民营资本的进入,原国有企事业单位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的压力,这种压力,有力的推动了环卫改革的进程。鼓楼、云龙两城区的环卫部门面对市场竞争,主动实行企业化管理,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的局面初步形成,竞争产生效率的现象已经出现。

4.促进了环卫部门职能的快速转变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从原来的“以费养人”改为现在的“以费养事”,环卫管理部门的职能更加明确,对于保洁人员的管理由保洁作业单位进行,环卫管理部门不再向原来一样既要管事又要管人,现在可以专心管事,主要精力用于决策和监管,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工作。

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形势下,在环卫保洁领域为进城务工农民、城市下岗工人等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岗位。目前环卫保洁从业人员近5000人,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减轻了社会就业负担,促进了社会稳定。

三、市场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财政资金投入水平偏低,投入机制不完善

环卫作业财政资金投入总体水平仍然偏低,而且经费投入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机制。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形成了市、区两级环境卫生管理财权、事权职责不清,市、区两级对于环卫资金投入机制没有明确,区级对环卫事业财政投入没有保障和制约机制,形成了各区环卫部门“等、靠、要”的思想。

2.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相对于其他比较成熟的公共服务来说,尚未形成规范的市场主体,环卫作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作业业绩等条件良莠不齐,缺少竞争与淘汰机制,市场活力不强。环卫保洁服务招投标制度不健全,市场存在低价竞争和恶意压价的现象。

3.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

道路保洁作业市场化运作后,监管制度还不完善,市场监管仍沿袭传统模式,市、区两级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不明晰,职责界面不清,相关的法规和规范不完善,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由于环卫作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时效性特点,面对市场化运作的新格局,管理部门缺少管理经验,缺乏监管手段,监管人员队伍的素质没有跟上市场化进程的需要。监管队伍的构成不够合理,缺乏经济、技术、法律、经营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缺乏成本意识,缺乏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径〔1〕。

4.企业信用缺失严重,市场秩序不规范

参与环卫市场化作业的保洁公司多为中小型服务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作业中采用减少保洁人员数量,降低保洁时间,克扣保洁工人工资,不按规定配备工具和材料,不按照规范进行作业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环卫保洁质量受到影响。

5.各项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制约了市场化发展

环卫作业市场化是伴随着环卫改革而发展的,环卫市场还是一个相对不是很成熟的市场,需要相关的培育、扶持措施,但是相关的改革配套措施没有跟上,虽然有关法规规定了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6.城管执法配合不到位,影响保洁质量进一步提高

城管执法的责任主体是区和街道办事处两级城管部门,市场化运作后,保洁工作交由作业企业负责,城管执法配合不到位,出店经营,占道摊点产生的垃圾给道路保洁带来很大的难度。部分街道办事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甚至实行“放水养鱼”,对占道摊点收取“卫生费”,但是产生的垃圾都由作业企业来清理,往往是前面扫,后面扔。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仅仅是制度上墙,没有落实到实际管理工作中去。这些都制约了道路保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7.作业企业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作业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不高,普遍没有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员工教育培训工作重视不够,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主要表现为年龄大、劳动技能低、缺乏正规的专业培训。

四、对策和建议

1.提高资金投入,稳定渠道来源

按照部、省劳动定额标准和环卫专业规划,结合市容环卫工作实际,继续加大环卫投入,实施环卫保洁提档升级,促进环境卫生质量断提高。对道路保洁经费,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市容部门共同协商进行科学核算。

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各级的责、权关系,坚持“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两级政府两级投入”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按照财权和事权对等的原则,明确责任。

2.健全和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扶持市场竞争主体

建立公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科学公正的行政许可制度。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的条件及行政许可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2〕,建议依据该办法,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建立可操作的环卫作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市场作业任务的招投标制度、资本进入的市场准入制度、环卫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内的中介制度。

建立末位淘汰制度和退出机制,对每年度考核评分排名最后1位的环卫作业单位,取消作业资格,形成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培育环卫作业产业,调动各环卫作业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作业效能。

3.完善措施,加强市场监管

推行环卫作业监理制度,加强环卫作业过程管理。可以借鉴建设工程监理的做法,引入专业的监管,向社会公开招标监理公司,对环卫作业单位的人员配置、环卫作业时限及落实清扫保洁制度等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奖惩。并将媒体、公众、反映的环境卫生问题纳入对各清洁服务企业的考核体系。

4.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诚信监管

加强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加强企业的诚信教育,提高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素质,出台环卫保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将其服务质量与资质信誉挂钩,纳入招投标评标内容。对于环境卫生质量优良、遵守劳动用工和行业规范等规定的企业实行加分制度;对于环境卫生质量差,违反劳动用工和行业规范等规定的企业,列入不良信誉记录,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环卫作业行政许可,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5.出善配套措施,促进市场发展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地方政府应积极协调税务、财政部门,出台环卫保洁企业税收、行政事业收费的减免和优惠办法。对于用水、用电、燃油等费用,给予相关的政策补贴。

6.加大城管执法力度,保障环卫保洁质量巩固

环卫保洁质量的提高和巩固,不能仅靠环卫保洁企业的努力,必要要有城市管理执法的密切配合,使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真正的落到实处。加大环卫专项执法的力度,对于严重影响环卫保洁的占道摊点、乱倒垃圾、渣土洒漏、野广告等违法行为,要严罚,要把环卫执法的查处数量和质量列入执法考核目标。

7.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根据环卫作业队伍人员情况,加强业务培训,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两个层次的培训,联合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保洁员技能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管理、作业人员执证上岗制度,执证上岗率将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级考核条件之一。

参考文献

第9篇:门卫保卫制度范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保障乡村医生权益,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和管理指导;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实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具体目标:

——到年底,全市行政村实现村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一体化规范管理机制。

——到2013年年底,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到80%,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比例达到20%。

——到2015年年底,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到100%,大专以上学历达到2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比例达到40%。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使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实现村卫生所(室)全覆盖

1.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所(室)。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所(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所;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自然屯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卫生所(室)较远或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下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数量不得超过行政村总数的10%;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所。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室)设置规划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省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加强基础设施和规范化建设。村卫生所(室)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配备。村卫生所(室)房屋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做到预防保健室、诊查室、治疗室和药房分开;开展留观、静脉滴注业务的应增设观察室。按照《全市农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规定,对村卫生所(室)实行规划设置、内部布局、人员执业、标识标牌、设备标准、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医疗文书、药品耗材采购和健康档案“十统一”规范化建设。

3.多种方式举办村卫生所(室)。村卫生所(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各地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三)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1.合理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所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按其服务人口数量、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需求计划。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各地区乡村医生需求计划确定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实行全员竞聘上岗。要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以在村卫生所(室)执业并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人员为竞聘对象,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开展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工作,将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群众认可的人员选聘到村卫生所(室)。乡村医生可在全乡镇或全县范围内调剂聘用。对竞聘上岗的乡村医生履行聘任及注册登记手续,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任合同。同时,妥善做好落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于落聘的乡村医生,在以后的招聘工作中要优先聘用。对于乡村医生人数不足的地方,可打破户籍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保证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工作。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制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所(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所(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要每两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限期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村卫生所(室)内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清退工作。

2.强化县(市、区)级卫生等部门管理职责。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所(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必须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市、区)级卫生、财政、物价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建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实行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七统一”规范管理,健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不断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4.推进村卫生所(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在统一规范的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村卫生所(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所(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在村卫生所(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采购与供应。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启动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2.将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所(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地区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实行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所(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的“网底”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1)按照卫办农卫发相关文件规定,将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结合起来实施门诊总额预付,按照每名参合农民每年10元的标准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一般诊疗费。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将不少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并按照相同比例安排落实专项补助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绩效考核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3)按照政发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对每名乡村医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

(4)按照政办发相关文件规定,省和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户籍人口每年人均4元标准(省级财政2元、县级财政2元)落实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经费;对应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村卫生所(室)给予优惠补偿政策。

(5)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村卫生所(室)运行费用给予专项补助,保证其正常运转。各地区要随着国家和省补偿政策的调整,及时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和规定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补助经费。

2.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地区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人才培养培训规划。采取多种途径,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并将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比例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未获得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培养项目,到2015年,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同时要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所(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践技能。各地区要继续推广下级医生向上级医生拜师学艺活动,积极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鼓励乡村医生在执业中学会中西医两法,熟练掌握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中医适宜技术。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地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区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室)工作。对到村卫生所(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计划。各地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提高村卫生所(室)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作为推进医改的重要内容,与目标考核和评先定优紧密衔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强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搞好调研测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财政补偿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同时,要制定和完善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严禁非法行医、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等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各区、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