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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企业会计制度精选(九篇)

民办企业会计制度

第1篇: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一、民办高校的资金筹措

资金是民办高校的重要办学资源,是民办高校开办与保持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如何合法筹措办学资金体现了办学者的责任和能力,受到政府、举办者、学生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尽管民办高等教育在规模上有了喜人的发展,但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是资金不足,主要表现在民办高校筹资渠道不畅。目前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占比近80%。而公办学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在银行借贷方面,公办高校享有政府的贴息贷款,而民办高校却没有,不仅没有,还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的财产不能抵押,使得民办高校与产权相关的各种融资渠道都被封上了。在财政资助方面,我国80%左右的民办高校根本没有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即使是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学校,其所获得的经费也是极少的。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的资金筹集应得到政府、银行、企业及个人的资助,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其一,政府财政资助。政府适当资助民办高校,体现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民办高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人才,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不足的压力。政府应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政府财政对民办高校的资助可分为直接和间接途径两个方面。直接方面,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可以享受财政的奖励性建设拨款,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教师养老保险补助,以及按招生或毕业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等。间接方面,可以提供税收优惠和向学生提供奖助学金,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享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

其二,银行信贷资助。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也仅仅是鼓励金融机构。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和风险出发,拒绝为民办高校提供贷款。即使部分高校得到了银行的贷款,也是付出高额代价得来的。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应制定政策,允许民办高校以资产做抵押取得贷款,或让其享受公办高校待遇,直接进行信用贷款,给予利息优惠。政府应为民办高校获得世界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帮助。民办高校的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目前虽然国家为民办高校制定了助学贷款政策,但很多省市教育部门及金融机构都拒绝为民办高校学生提供助学贷款,致使民办高校的贫困学生难以完成学业,一些民办高校也因学生欠缴学费而难以为继。同时民办高校也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与境外合作办学,向公众募集资金等形式进行融资,以获得更多的办学资金。

其三,社会资助。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接受社会资助部分非常少,根本无法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主要是由于我国国情和政策决定的。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种税前扣除额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社会向民办高校捐款,税法应取消这种限制,规定不论个人还是企业或组织向民办高校捐赠都可全额抵免所得税,以引导更多的捐赠资金流向民办学校。另外,我国目前没有征收遗产税,有钱人一般都把财富留给后人,不需付出任何代价,但如果我国也像美国一样,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这样做慈善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他们既得到了慈善家的称号,又不需要付出高额的遗产税,民办高校也因此可获得资金。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民办高校利用境外资金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渠道,既可以筹到办学所需的资金,还可与国外教育集团或国外大学联合办学,把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渗透到我国民办高校中去。

二、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控住预算管住钱,就控住了学校的所有经济活动。民办高校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就必须在董事会下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过批准的预算应该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

由于现在民办高校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同时又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财务制度。但民办高校与事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是国家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财政资助单位,其资金预算受国家控制。基于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高校得到国家财政资助部分较少,即使达到国际平均水平也仅为10%。因此,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既不同于事业单位,也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内容上,民办高校的收入预算由政府财政补助收入、学费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组成。预算收入中学费收入占很大比例,民办高校应根据招生就业情况预算学费收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民办高校可以根据教师人数预算财政工资补助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收入只有经营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民办高校预算管理应该按年度编制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民办高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预算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室)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年度内,若遇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应报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调整预算。预算管理要加强考核与激励措施。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让预算流于形式。预算编制只是预算管理的第一步,重点是如何执行预算和控制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并根据反馈的结果进行激励。

三、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

基于民办事业单位定位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目前,民办高校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由于会计核算制度长期处于缺位状态,造成民办高校现行的财务管理体系混乱、不完整,财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等现象,影响到民办高校的顺利发展。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但该会计制度只适应于非营利组织,将不适用于民办事业单位定性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在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既要考虑投资人的积极性,又要考虑教育事业育人为本的原则,不仅要注重投资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民办高校应借鉴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运用现代会计理论与方法,建立与民办事业性质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模式。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高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因此,民办高校也适宜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其会计核算的基本会计假设和会计核算原则可参考我国会计基本准则规定。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与其他会计制度最大的区别应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内容上。

其一,民办高校会计科目。民办高校因其没有财政拨款,基本靠学费收入运转,需要核算教育成本,并考虑举办者的成本回收或者合理回报,因而不能完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同时民办高校是“民办的”、“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是盈利组织,办学的目的不是赚钱。因此,也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内容可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收入费用类和结余类。在会计科目设置中,由于民办高校需要核算成本,因而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民办高校有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可购买风险较小的债券,因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民办高校也可收购兼并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民办高校的事业性质,保留了基金类科目,如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等。由于民办高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办学过程中,要考虑出资者的投资回报,设置了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和结余分配科目。具体会计科目的设置见表1。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就费用类科目可增设一些二级科目。

其二,民办高校财务报告。民办高校应当定期向出资人、捐赠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及家长等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及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以全面反映学校对教育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教育职能的履行情况。民办高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日常会计资料,按照一定的格式和会计处理程序编制的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成果。会计报表按照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分为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民办高校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按照会计报表指标所体现的状态,分为静态会计报表和动态会计报表,前者如资产负债表,后者如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按照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对内会计报表,对外会计报表应由会计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均属对外会计报表,文字报告包括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信息和非货币化的非经济信息。民办高校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表、教育成本明细表等属于内部会计报表。按照会计报表的编制时间,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民办学校在提供会计报表外,还要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良好的财务收支透明度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像企业那样,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披露信息。民办高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有助于确保民办高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包括会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审批部门的监督,如从事卫生医疗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卫生局的监督,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文化局的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财政资助,一般直接实施监督。但民办高校作为民办事业单位接受政府财政资助越来越多,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加上办学的社会特点,政府和社会必须加强对民办高校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国家的财政、税务、审计监督,社会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和媒体的社会监督及内部审计监督。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检查,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民办高校进行年报审计,特别要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监督,防止将办学资金用于非教育事项。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挪用;要重视社会公众、学生和媒体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使学校的投融资活动围绕教育服务。

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监督主要通过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形式,实现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民办高校应定期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接受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财务监督。

应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监督制度。包括:财务监督的原则、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内容、监督结果的处理,民办高校参与经营性活动的范围,民办高校的资产与变更制度,民办高校运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财务处理原则,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民办高校应遵循合法性、客观公正性、多元性、成本效益和持久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及有效性等财务监督原则,使财务监督贯穿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整个过程,既要进行事前监督,也要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参考文献:

第2篇: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第3篇: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民营煤炭企业 年金制度 设计 集合年金制 关键

企业年金(Enterprise pension)是指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建设进入到一个规范、快速发展阶段。

一、实施企业年金的意义

从宏观角度看,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基本养老、个人储蓄性养老并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体系的三大支柱,它既不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现有的商业保险。从微观角度看,企业年金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对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年金的特点是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建立、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既可体现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差异,又可以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贡献的大小,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是一项长期有效的制度安排。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手段,在煤炭企业中的“金名片、金手铐、金保险”的作用,将成为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宝。

二、企业年金在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实施的可行性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前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依法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费用,是企业及职工依法应尽的义务。没有履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就不能行使建立企业年金的权利。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年金来自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对企业和职工都是一项持续时间较长的经济支出,这就要求企业及其职工要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本金能得到长期的保证。

3、已建立起集体协商机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只有已建立起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建立必须是企业及其职工的自愿行为。企业年金合同也必须是企业与职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企业和职工同是法律主体,企业年金必须两个主体都愿意才能建立起来。因此,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之前,企业必须有规范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目前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中的一些代表性企业,已具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体现在这些企业已经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起劳动集体协商机制(成立工会),同时企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

三、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年金制度设计――集合年金计划

1、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构建企业年金制度现状分析。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从企业规模来看,还是属于中小企业。根据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状况来看,企业年金目前的举办人都是垄断性行业和高盈利性国企(云南省情况也是如此),这种被媒体称为豪门盛宴的现象广受质疑和批评。根据《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资料显示,2006年在我国占GDP55%和占全部就业人口75%的230万家中小企业与之无缘,举办企业年金的不到100家,仅占0.4%,基金积累不到总额的1%,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根据2009年11月底对部分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的调查,目前无一家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

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较多地考虑大企业的特征,对中小企业的特性考虑极少,市场上只有极少数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准集合年金计划,导致中小企业依照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面临很多困难。一方面,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程序与大企业是一样的,而中小企业的员工规模相对较小,必然使相关的年金服务机构缺乏规模效应。例如云南省一家中型民营煤炭企业要单独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正式员工600人左右,一年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大概为300万左右,如果受托人按受托管理费最高限额0.2%收取,一年才收取6000多元,而受托人却要化费4―5个月的时间来完成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开户和投资准备到企业年金投入运作的漫长过程,这样下来能保证收支相抵就已经不错了。缺乏规模效应,导致受托人没有足够的动力和财力开发适合民营煤炭企业需求的企业年金计划,反过来影响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委托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很难获得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再加上中小企业内部具备企业年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缺乏,管理起来有难度,这些都在一定程度影响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2、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构建年金制度的助推器。集合年金计划,是指由受托人设立的、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统一管理,并按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运营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的账户和投资管理均采用份额化形式,集合年金计划发起并备案后即可成立,没有设立规模和发行期限等条件限制。在进行投资运作后集合年金计划的份额估值和账户管理等均类似于开放式基金,新客户可以随时加入,按当时的份额估值或“净值”购买集合年金计划的份额。在集合年金计划下,每个企业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方案设计、履行备案和报告手续,这将大大方便中小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

劳动部已意识到中国对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需要,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于2007年8月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草稿)》,又于同年9月下发了《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这预示着集合年金计划的推出已进入倒计时。

集合年金计划制度之所以能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带来便利,是因为它比单雇主企业年金制度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年金管理成本,提高年金基金的运营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集合企业年金制度能有效降低企业的年金管理成本。与单个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相比,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虽不能像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那样提供个性化的年金管理服务,但是集合年金能有效降低单个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这是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无法比拟的。一个企业在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后,只需填写必要的申请表,就可以开始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而且不需要专业抽调人员负责从企业年金计划设立到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把企业从复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事务中解放出来,减少了企业的年金管理成本,为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第二,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能有效降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成本。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所形成的基金规模将大大超过该企业单独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形成的资金规模,规模的扩大可以摊薄基金投资运营过程的各项成本。例如,如果企业单独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那么该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所带来的各项费用(年度审计费、投资席位租用费等)完全由一个企业承担,如果该企业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那么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成本将由多个企业分摊,这将有效降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成本。

第三,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特别适合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中小企业委托的基金规模较小,难以获得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自身经济条件又决定其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上不能花费太多成本。而且集合年金制度的实施,无异于将民营煤炭企业联合起来,提升年金基金规模,对年金产品进行“团购”,这样就提升了参与企业的市场谈判地位,能够获得更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青睐以及更多的管理费率优惠。

云南省的民营煤炭企业在企业性质、生产特点、地理位置、人员构成等各方面特点都非常近似,这为实施集合年金制奠定了基本条件。

3、集合年金计划的治理结构。在集合企业年金管理中,可借鉴国外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经验,让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中的各个企业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集合企业年金受托人委员会。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委员会是各企业的机构,由它代表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企业跟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打交道。集合企业年金的治理也必须遵守《信托法》、《合同法》、《劳动法》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是相比与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又多了一层委托关系(见图1)。

目前,在企业年金服务市场上,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征,推出了各类集合年金计划产品,如工商银行推出了养老如意1号企业年金计划,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年金计划过程中遇到的资金规模小、建立流程复杂、管理费高昂的问题。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持,必将促进企业年金计划在企业中实施。

四、结论与建议

企业年金是一项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工个人的制度安排。在云南省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在近几年逐步推广实施了企业年金制度,如红云集团、云南铜业、南方电网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煤化工集团等。特别是云南省东源集团下属各国有煤炭企业在2007年成功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对云南省的民营煤炭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根据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的具体情况,集合年金制度的出台与完善,将会促进民营煤炭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这对云南省民营企业构建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改善劳资关系,创建和谐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本论文为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年金制度激励效应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C0241。)

【参考文献】

[1] 任焕: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构建企业年金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毕业论文,2009.

[2] 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3] 中国养老金网:中国企业年金规范与发展[M].中华工商联合会出版社,2007.

[4] 郭琳: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变迁中的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第4篇: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一、关于“三新”技术开发费用支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允许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增加和扩大收入来源,事业单位尤其是科研事业单位的“三新”技术开发支出普遍较大,但事业单位却没有包括在内,不符合税法应该体现的纳税主体公平待遇原则和一致性原则。

1、从法律层次上讲,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交纳所得税,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订的,事业单位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事业法人,企业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也应享受。

2、从税法体现的精神上讲,《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应该体现鼓励全社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增强社会发展的后劲。事业单位和其他纳税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筹资金投入的研发支出,都应该予以抵免,以降低事业单位的纳税成本和提升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二、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了《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锝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税务部门的实际实施和管理过程中要求应用此政策的法人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今时代是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飞速调整的时期,事业单位改制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趋势都要求事业单位研发成果自身转化为实物产品生产时,需要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此项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凡是有利于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投资于市场急需和社会发展的产业,都应享受此项税收抵免。

三、关于税收、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原则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收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1、事业单位核算遵循的原则既有收付实现制,又有权责发生制,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实行权责发生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并没有明确调整的具体项目和方法,由于事业单位的多样性和会计、税务人员对具体经济业务事项的判断及理解程度的不同,难免会造成事业单位与税务机关对同一经济业务的不同认识和处理意见。

2、对于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事业收入的差异如果涉及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该如何调整没有明确。例如事业单位对投资收益的计算按会计制度的要求收付实现制,当年收到的投资收益可能是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法又没有明确要求按追溯调整法和未来使用法来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有关事业单位税收与会计制度规定经济业务不同的处理方法形成的调整事项规定必须明确。

四、关于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扣除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修购基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主要依靠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解决,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此科目登记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修理费和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固定资产报废后的残值收入;以及固定资产的购建和技术改造及修理的支出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修理费就不能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项目是和生产经营无关的项目,但固定资产修理费是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明显不符合税法的原则精神。如果固定资产的维修费总额超过计提总额,也应据实在税前列支。

因此应把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支出数(不按计提数)作为成本费用的一项允许在税前列支,如果固定资产的维修费总额超过计提总额也应据实在税前列支。但目前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含此项内容,应予补充完善。

五、关于税法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对事业项目拨款收入确认的区别问题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事业项目收入要有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证明才能准予扣除。但财务会计对项目周期长、跨年度的合同,对年度结算价款有困难的,依

据事业项目收入和费用支出配比的原则,将年度事业成本实际支出数扣除财政补助收入应当冲减部分,加上本年度事业项目收益后确认为当年项目事业收入。这样就造成项目实际拨款和会计确认的项目收入之间产生差异,特别是项目的实际拨款远远小于项目的实际成本支出时。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项目超支金额,从税务的角度明显不能扣除。但对事业单位尤其对科研事业单位来说明显不合理,科研事业单位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民族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必须保证某些重点科研项目的研制成功,科研投入本身有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国家在拨款的时候也不可能准确,因此事业经费尤其是国家立项的重点科研项目超支金额应据实扣除。

六、关于“投资收益”的填列问题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发生额应该填列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附件1《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8行“收入总额-其他收入”项目内,其按照分配方所在地和收益方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差计算出的补税额可以在该表的第52行“加:境内投资收益补税额”填列。

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核算、以及应税支出和非应税支出核算能够划分清楚的事业单位没有影响。但是对采用分摊比例法的事业单位来讲将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按照该表设置“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中不包括对外“投资收益”的发生额,而是作为“应税收入总额”成为计算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和成本费用分配的依据。这样的表内设置和处理不仅导致事业单位在赢利时应税收入重复计算,而且在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亏损)且绝对值大于投资收益时还要补缴由于计算投资收益分配方和收益方税率差形成的补税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七、关于工资总额税前列支问题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工资、薪金支出是成本费用支出的重要内容,国外税收上是允许纳税人支出的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我国会计制度也如此规定,但是有最高限额。因此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考虑到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全民纳税意识还没有形成,为了控制企业过多的发放工资,避免造成税收的减少,因此,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了一个计税工资。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是每人800元;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核定工资额度已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允许在税前列支扣除。

第5篇: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1)传统的教学思维难以满足校企合作的要求

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旨在建立全新的教学管理思路。传统的民办高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教+学",而校企合作模式则是"教+实践",要求做到教学和实践的无缝链接,传统的教学思维难以适应"双轨"培养模式。部分民办高校会计专业教师习惯传统课堂教学方式,对进入企业会计岗位实习实训倍感压力。

(2)校企合作实践绩效难以考核

目前,绝大多数的实践考核由企业进行,而学生的学籍和档案则由学校管理,这种双线管理模式极大的妨碍了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部分企业存在对实训学生缺乏规范的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认为实训学生不是企业的员工,并不对其存在考核的义务,更没有必要承担监管的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和高校的双线管理模式,存在对于会计实训指导教师的工作量难计算、行业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导致教师工作缺乏积极性。

(3)企业和学校地位不平等

在校企合作模式中,企业处于更高一层的位置,决定了合作模式的走向。民办高校将会计实训学生交给企业后,其实训内容、实训结果完全由企业"一言堂",学校因资源的限制难以对其进行合理监管;绝大部分企业看重眼前的利益,把企业的运营重心放在能快速带来财富的研发和生产环节,只对成熟技术和新产品感兴趣,没有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人企业价值链中。

2会计专业校企合作模式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双方对校企合作模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当前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在教学中仍然强调"唯知识论",对传统教学方式投入比例较大,忽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对学生和教师的实训动员不够,导致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校企合作只是"做样子"、"保学分";就企业方面而言,也只将校企合作简单理解为轮岗实习,只要走个过场就皆大欢喜。学校和企业两方面的认识不足,导致校企合作效率低下,达不到提高技能和经验的目的。

(2)民办高校资源和能力有限

现阶段有能力开展校企合作的绝大部分都是本科高校,源因本科高校具备科研优势、技术服务优势和人才培养质量优势,较高的声誉和影响会吸引知名企业主动抛来橄榄枝;一些中小企业需要的人才职业学校就能培养,而且成本更低,因此更倾向与职业学校合作。民办高校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资源和能力受限,开展校企合作的优势不明显,难以吸引行业企业开展深层次的合作。

(3)企业有知识产权和自我保护的需要

部分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出于知识产权和保护商业机密的需要,只将实训学生安排在最基层和边缘的岗位进行轮岗,企业不愿意将财务管理岗位知识传授于学生,而且由于在校学生能力有限,在实训中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将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企业更不愿意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

3会计专业"校企合作"机制创新

(1)明确校企合作模式的培养目标

校企共同进行能力分析、岗位分析,共同探讨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会计课程教学内容等方面的要求,通过邀请企业专家到学校开展相关讲座或授课以及到企业调研等方式进行专业能力培养、专业能力构成、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建设等问题的探索。在相关理论及实践领域专家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校企共同参与的、贴近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的、基于工作过程的会计专业课程体系,在反复磋商中实施,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最终得到三方满意的学科建设方案。

(2)加强校企合作双方的沟通

企业和学校两方应从实际、实效、实用的角度出发,以"互相支持、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双赢"为基本原则,共同建立稳定、长期紧密的战略伙伴关系,探索多元化的合作模式,实现深层次的产学共赢。校方按双方认可的教学计划如期完成会计专业理论教学任务,企方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完成财务管理流程性知识等教学工作。新型的"校企合作"模式的建立,努力构筑师生共同成长的良好平台,为企业培养卓越会计人才。

(3)建立校企合作"双轨制"评价体系

由于企业和学校体系、机制的不同,"校企合作"模式的评价就不能简单的"一刀切",而需要采取内外有别的"双轨制"评价模式,应结合"高校评价"和"企业评价"两方面建立评价体系。科学客观的评价校企合作绩效,更有利于把握校企合作活动规律,促进校企合作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提高社会对校企合作模式的满意度。

4结论

第6篇: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民办高校;品牌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志码:A?摇 ?摇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8-0268-02

一、国内民办高校发展现状

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自2009年起,国家已经把民办高校中的非独立院校纳入普通高校之中,显示其对民办高校一视同仁的进步态度,随着民办高校不断改革,约束管理,改进教学,将得到国家更加全面的支持。到2010年全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高等院校,占了20.9%。同时,民办高校已经不再是10年、20年前的“三无”(无资金、无师资、无校舍)状态,而是越来越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提高育人质量。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更注重自身办学特色,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因此,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如何通过品牌建设凸显特色赢取优势地位,已成为学校未来办学的重要发展目标。因此,品牌建设已成为民办高校突破原有发展的重要途径。面对来自不同方面的竞争,民办高校要加强自身的实力,必须树立品牌意识,创造体现自身特色的品牌,这不仅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办高校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品牌建造中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系统构成

1.民办高校进行品牌建设的意义。所谓品牌通常是由精神、物质、行为三者有机融合的统一整体。它以精神文化为核心和灵魂,以一定物质为载体,以行为、实践为通路,实行三者的统一整合,这一切构成了完整的品牌概念。任何品牌都是基于上述三者的不同的结合而形成的客观存在物。学校品牌是指,一所学校在创建和发展过程中逐步积淀下来的、凝结在学校名称中、体现为学校产品——教育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的社会认可度与美誉度。它是教育产品质量的集中体现。学生和家长一般都是通过学校教育及教学质量来认识学校的。因此,学校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是学校各方面综合实力的一种反映。通常,高校品牌建设可以反映在一所学校的办学规模大小、师资力量高低、办学条件的优劣,以及文化理念、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专业设置等诸多方面。民办高校要经营,要突破,要发展,就必须从上述方面加强建设,塑造自身特有的教育品牌,积极推动民办高校获得长足发展。

2.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的构成。在民办高校品牌建设中,我们可以另辟蹊径,引入CIS系统。无论是外在形象还是内在文化,通过理念识别、视觉识别、行为识别使学校形象达到形神兼备的境界。学校形象的树立意味着学校知名度的提升,能够产生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这种双重效益又具有累加性和发散性特点,使得学校的形象进入品牌化阶段,赢得社会关注和理解,即学生和家长的忠诚度。CIS即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是指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和特征,它是企业在社会公众中占据的特定位置和确定的独特形象。企业形象是企业的相关者对企业的整体感觉、印象和认知。那么民办高校的形象是学校的相关者即学生、家长、投资者、竞争者、学校教职工、大众媒体、政府机构和社会公共团体对学校的整体感觉和认知。CIS是个整体系统,它由MIS(理念识别系统)、BIS(行为识别系统)、VIS(视觉识别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相互作用,共同塑造具有特点的企业形象。企业的理念识别系统包括: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思想、经营作风、进取精神和风险意识等。企业的理念识别系统是CIS的灵魂。是导入企业识别系统的原动力。企业的行为识别系统包括:对内行为与对外行为。对内行为主要指干部教育、员工培训、生活福利、工作环境、内部营销、研究发展、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对外行为主要指市场调查、产品开发、公关活动、股市对策、公益性资助、文化性赞助等。BIS表现为动态识别形式。企业的视觉识别系统包括:企业的物质设备形象、企业员工形象、产品质量形象、品牌包装形象等。VIS表现为静态识别符号,是具体化、视觉化的传达形式。企业识别系统的子系统互相交融、彼此烘托而构筑美好的企业形象,展现企业魅力。企业识别系统的作用,是让企业能有效地创造价值,同时也提升成本运作的效用。因此,为品牌创造特色的主要手段,就是设计识别各种识别系统。首先可通过视觉系统工作创造并赋予物载系统以视觉形象及某种象征意义,使其具备艺术性、差异性和可识别性。并通过标志的创造实现传播效率和达成品牌信誉、忠诚度在视觉上的积累。其次,语言系统完成了对物载系统的诠释,使消费者明确它的属性、功能、特点和附加值等,清晰消费者利益所在,实现有效沟通。

三、民办高校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的设计

民办高校建立了灵敏的市场反应机制,相对于公办体制民办体制有更大的自,适应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及时决策;同时,民办高校专业建设的市场化和办学的特色化是民办高校的优势,在专业设置上有较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及时变化,及时设置和调整专业。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办高校完全有建立品牌的条件和可能,并且在办学实践中已经有一些民办高校因其出色的品牌建设在众多学校中脱颖而出成为民办院校中的佼佼者。所以,在民办高校这种特殊的办学体制下,引入CIS会比较容易开展和落实下去。并能更有效地展示CIS的成果。

1.民办高校理念识别系统的设计。通常,企业的理念识别系统包括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思想、经营道德、经营作风、经营风格等具体内容。作为民办高校,其经营理念是影响学校向什么方向发展的核心所在,一个学校采取何种发展模式取决于它的办学理念。办学理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推出新的理念。办学理念是学校建设的原动力。它体现一个学校不断创新的思路和力量的凝聚。其理念的源泉应该建立在学校的科学职能定位及学生和家长对学校认知的基础上,这种认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汇集学校整体的力量。通过将理念视觉化,并在形成学校对外传播上,全面、细致地进行调研,了解学校特征、状况、发展前景及社会期待,确定理念的诉求方向。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理念初步定位并在相近意义领域提供若干可选择的语言表达方式。

2.民办高校行为识别系统的设计。行为识别系统四CIS策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行为包括对内管理行为和对外宣传行为。具体表现为策划企业管理制度,设计企业组织,制定目标,确定组织结构、劳动分工和责权范围。还要策划企业员工的工作规范,包括员工行为准则、工作环境的设计。同时还要进行企业的文化活动策划,包括文艺演出、书画展览、印刷精美宣传画册,组织庆典活动等。

3.民办高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视觉识别系统是企业整体形象系统的子系统,它是最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企业信息的企业形象组成部分。企业视觉形象设计是以商标造型与企业色彩设计为核心,将企业的营销理念、企业管理、产品特色及广告宣传融为一体的视觉沟通技术。企业视觉形象设计的内容包括对企业视觉形象基本要素的设计和六大应用系统要素的设计。企业形象基本要素设计包括企业标志、标准字体、象征图形及其组合方式、企业标准色等。在民办高校引入VIS,即通过学校视觉系统的引导及传达,实现学校传播视觉化,使学校品牌更为清晰、明了,直接影响消费市场,形成学校美誉度及学生和家长的忠诚度,实现学校品牌的有效传播。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进一步强化学校的内在素质、竞争实力、品牌战略及市场化概念,使学校文化,办学理念、教师风范、学校生态环境形成整体,在开展学校内外交流活动中凸显学校的个性特征,以此塑造值得信赖、优质的教学育人学校形象。知识经济时代,要求民办学校以崭新的精神状态面对竞争对手,这就需要通过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运用视觉系统将学校一切可以利用的视觉要素、公共传媒传递给公众,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认可,它是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总要手段。视觉系统的形成,是实施学校战略所必备的途径;它用多种视觉符号,将学校视觉化、形象化、概念化,改变以往媒体宣传的单一做法。通过视觉文化传播等造就投资环境及形象一体化的策略,全面推出富有个性的民办高校品牌。

民办高校品牌建设的关键在于要根据实际,因地、因时、因校制宜地制定大学的发展目标规划。在确定民办高校品牌引入CIS建设中,应根据民办高校的定位即“教学型”大学,着重于为中小型企业培养“实用、适用人才”。因地制宜地开展CIS规划工作,把CIS建设作为学校发展和个人行为共同的思想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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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斯科特.戴维斯.品牌驱动力[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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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丽秋.民办高校品牌建设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6.

[7]郑丽君.民办高校品牌经营与策略[J].民办教育研究,2010-01-15.

第7篇: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一、理清思路,营造民营科技企业新一轮发展的氛围

1、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科技系统结构调整的时机,动员更多有科技专长的人员,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分流出来,面向市场,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大中专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到这类企业工作或创办这类企业。鼓励离退休、辞职和社会科技人员投身民营企业的创业。

2、鼓励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允许中小型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在核清资产的基础上,通过控股、租赁、拍卖或托管等多种形式,转为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3、引导中小企业增强研究开发、吸收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管理水平,使其逐步成为科技型企业。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创办各类为农村提供科技服务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4、支持、引导科技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社会公益型研究和服务机构要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大力兴办科技咨询、信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民营科技第三产业。对广大科技人员兴办的科技信息机构,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5、根据科技经济现状,瞄准国际国内两大市场,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推动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发和经营技术密集产品,发展高新技术,形成新兴产业群(带),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工业园。

6、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之间、民营科技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相互参股、兼并及收购等方式形成规模优势,提高综合实力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规范管理,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7、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宏观指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及时解决它们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科技、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经贸委、银行等部门参加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各有关部门以及政法机关要以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为己任,密切配合,搞好配套服务,为其保驾护航。大力扶植技术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对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各地要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8、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落实政策,组织好年度民营科技型产业计划的实施。负责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综合统计、项目申报、纠纷调解、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及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认真做好企业的认定、登记、统计、年检、人员培训、项目立项、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协助办理人员出国(境)、技术进出口、贷款事项等。

9、适当放宽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申办条件,允许新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凡市内外人员在宜春市范围内新办个体、民营科技型企业,凭身份证即可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做到随到随办,只收工本费。个体、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营场地确有困难的,可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申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或符合条件申请转为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其他企业,首先应到当地科技局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科技企业证》,然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方可纳入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范畴,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由个人集资、领有集体企业执照,实行个体、合伙、私营经营方式的,应据实重新登记认定。

10、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按《公司法》将其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今后新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健全制度。各地在确定产权时,应允许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

三、落实政策,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

11、改革人事管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调转、辞职等多种形式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原住房待遇可保持5年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其档案工资。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双向选择和当地人事部门同意,报毕业生分配部门批准,可办理派遣手续,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工龄照算。留学归国人员来我市创办这类企业,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科技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可优先调入落户,并就近对口安排子女入学入托,学费标准按城镇户口同等收取。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12、广辟资金来源。各级金融部门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项目等贷款要给予大力扶持,对以土地、房产抵押贷款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有关部门应从简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各级财政周转金要扶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市级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划出相当部分用于实施市民营科技型产业发展计划,依照财政周转金管理有关办法实行全额有偿使用。

13、对现已投产的生产性民营科技企业和新办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费征管,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浙江经验加快经济发展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2号)等文件有关条款执行。民营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可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8篇: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民办高职院校;枝企合作;双师型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1-0061-02

1 民办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意义

校企合作是实现民办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手段是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民办高职院校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关键。是实现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校企合作是办好民办高职教育的最佳方式,是培养高技能人才实现校企双方共赢的有效途径。加强校企合作把企业的需要作为高职院校的选择是学校发展的方向,民办高职院校只有与企业联合,才能实现与经济共同发展;只有确立为企业服务的理念,才能不断推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实习实训设备的更新。办学条件的改善,教师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 当前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

民办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能深刻地认识到民办高职教育的特点是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导致民办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缺少全面系统的规划,合作层次定位不准,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制度不健全,过于考虑自身眼前利益,影响具体工作的实施和开展,无法提高合作的质量和效益。甚至部分民办高职院校把校企合作视为应付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评估的权宜之计,缺乏开展校企合作应有的热情和动力,因而千千停停,缺乏连续性,无法形成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机制。再加上民办高职院校由于办学时间短,师资力量薄弱,在科研和技术开发研究方面积累的经验还不够,能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有限,缺乏吸引力,因而限制了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朝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缺乏对校企合作战略的思考和实践经验。观念滞后,企业未能认识到实习生潜在的价值单纯地把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能有效调动学生对工作的兴趣和热情。导致相当一部分学生被动地完成实训实习和顶岗任务,个别学生甚至擅自脱离实习岗位。

2.2 企业需求与合作院校教学安排不同步,难以适合企业需要

民办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培养方式、课程建设等多方面与企业需求不符。民办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方面没有或很少征求企业的意见,企业管理人员参与课程设计和进课堂讲课尚未形成制度;传统的教学模式还影响着校企合作的培养方式,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专业特色不浓,培养的人才是“简单操作型”,让校企合作产生隔阂。学生在校所学知识、技能与现代企业要求相差甚远,从而导致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厂以后不能独捎一面,很难达到顶岗实习的要求。

2.3 缺少相应的制度。合作不规范

校企合作是培养技能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做约束,校企合作这种人才培养途径就得不到有效保障。虽然部分民办高职院校和合作企业之间签订了相关的合作协对校企合作的作用。管理体制以及双方要履行的职责等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宏观和笼统,没有建立起权威、完整的校企合作准则和规范,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导致校企合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难以真正落实。已经建立起校企业合作的企业在合作的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如何校企双方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如何使校企合作切实深入到教学和科研领域,如何使校企方在合作过程中双盈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去完善和规范。

2.4 学生职业素养不高,难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民办高等职业院加大了学生专业技能方面的培养力度,但忽视了学生职业素养教育,致使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从学生身份转化到企业的职业人的角色转化受到一定的制约。在顶岗实习期间,合作企业已完全按照员工的要求对进行管理,顶岗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艺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自觉以主人翁姿态、敬业精神、职业操守进行工作。但实际状况是,多半的学生没有做好上岗后的心理准备,进人不了实际工作状态,顶岗学生也不能按照企业员工的要求约束自己,不服从合作企业管理产生抵触情绪,加大了合作企业管理的难度,影响了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3 民办高职院校解决校企合作问题的对策

3.1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民办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宣传加深对开展校企合作的重要性,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参加校企作对企业所带来的种种益处:通过校企合作企业一方面可使自身获得人才保障、技术进步与更好的效益;另一方面又有效支持了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履行了一定的社会责任。作为合作院校应转变观念,充分考虑企业的人才需求,在明确自身办学定位的基础上,大力拓展合作思路,强化服务企业和社会的意识,积极为企业的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的提高提供持续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求得企业的认同和大力支持。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必须坚持办学形式的开放性、培养目标的针对性、教学方式的灵活性、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师资队伍的复合性。同时民办高职院校要积极主动地与企业的厂长、经理及员工们加强联系,扩感情交流。在安排学生实习,实训时,要与企业合作,制定详细、密的计划,尽量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的情况下进行。

3.2 根据企业需求调整课程设置

民办高职院校要时刻关注企业需求的变化,调整专业方向,确定培养规模,开发、设计、实施灵活的培养培训方案。不能开设大而全的课程,可根据企业岗位的要求,开设岗位必需的基础课程,对教材内容进行相应的删减或增补。同时根据企业要求,强化职业岗位技能的培养。在实际操作中,更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聘请企业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到校教学,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根据专业的不同特点,聘请行业专家对高职院校的办学思想、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课程计划及修订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供高职院校决策。必要时成立校企双方认可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章程,这是建立良好校企合作关系的一个长效机制。民办高职院要利用所办精品专业的品牌优势,主动吸引企业参与办学。同时以专业为依托,努力做到建立一个合作关系,形成一个合作品牌;建立一个专业,形成一个合作实体。使校企合作成为学校专业发的动力源泉。

3.3 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校企合作

建立起完善的校企合作制度不仅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而且是双方应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此,双方必须受到法律、制度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约束包括政府、行业或相关部门为校企合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也包括校企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以此约束校企双方的行为。比如,学校在协议中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要派多少人去企业顶岗实习多长时间,企业已将此内容纳入生产计划。如果学校不能履约,导致企业生产损失,必须按协议赔偿。没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协议的约束,就没有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在法律约束的框架下,企业与学校都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约束的力度。

3.4 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建设适应企业的需要

民办高职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则重于知识技能的教学,而忽视职业素质的培养。作为民办高职院校与一般的高职院校相比,更应则重于发挥育人功能。目前企业关心是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吃苦耐劳、坚忍不拔敬业爱岗,这是很多学生特别欠缺的。作为职业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职业道德与各行各业专业业务紧密联系在一起。职业道德教育应注重与他学科的整合与渗透,强化实习、实训性,多实践,学生在实践中体会职业道德的重要。学生只有在职实践中去感受,体会和修炼,才能逐步形成优良的业道德。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应合作企业发展的要求。

3.5 建设德才兼备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民办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关键环节,从事高职教育的教师要求既懂理论又会技能,并能随时掌握先进的技术。民办高职院校应拓宽思路,通过多种渠道充实和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一是完善教师聘用制度,从企业引进一批生产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级技术人才充实教师队伍,并通过他们培养年轻教师,提高年轻教师的技能水平。二是民办高职学院要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进行工作实践,重点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环节教学能力,尽快培养出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参考文献

第9篇:民办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体系,现阶段中国已明确了建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征(失)地农民保险制度、新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几大制度有的已经全面落实,有的正在试点推行,有的政策正在逐步出台,各项制度正在不断得到完善。第二,将包括公务员、企业(含国有垄断行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及无固定职业的各类人员全部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打破社会保险对身份、职业、年龄、户籍、区域的限制,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金保金卡”工程,为每个公民建立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发放一张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第三,在全国各级社会保障经办系统专门设立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机构,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人员提供便利和优质的服务,提高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效率。第四,将社保基金从实现省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管理,避免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时保险资金出现频繁转移,影响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利用效率,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提升社保基金保值增殖的能力和空间。中国已建立了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涵盖中央、省、市、县(区)、乡(街道)、村(社区)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正在不断充实和完善,统筹考虑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政策和转接办法的具体条件已经具备。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具体措施

(一)个人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的转接办法

参保人在参加国家开设的任一类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参保人的个人身份证信息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基本社会保障号,个人身份证号码也是参保人唯一的社会保障号。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制度,统筹考虑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消除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差异,允许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比例,鼓励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多标准、多层次和统一的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1.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户籍迁移时,如保险关系转移发生在同一社保统筹区间属于本区转接的,可以到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后至新参保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参保人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不发生转移,保险资金不进行划转;如保险关系转移前后不在同一社保统筹区域跨区转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为参保人办理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外还要对参保人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保险资金依据规定进行跨区划转,对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可以不转出,对超出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可以划入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当参保人员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企业养老保险与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接办法可以待全国实施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作出具体规定,转接办法可以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方法制定,逐步打破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对年龄、身份、区域的限制规定,简化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接的手续。

2.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军人在服役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和退役之后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的具体政策,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办法作出了调整和规范。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对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范围作了划定,明确对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仍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对2012年7月1日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原有“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对军人退役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可保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停缴费,直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可以暂时停止企保缴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保留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被政府征收土地时,应终止保险关系,退还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含财政补贴),纳入征(失)地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如企业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符合办理企业保险退休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财政补贴)可以全部转入企业保险,抵算应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累计合并计算参保年限,办理企业退休手续;参保人企业保险累计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办理企业保险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延长缴费至缴足十五年办理企业退休手续,也可以将企业保险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保险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缴费年限,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4.参加征(失)地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农村居民在被政府征收土地后,全部参加征(失)地养老保险,用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金设立征(失)地养老保障基金。对未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金按企业保险历年缴费基数和金额向前折算成企业保险参保年限,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折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累计不超过十五年,折算后征地补偿金有余额的可以一次性退还,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对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发放征(失)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标准可以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十五年的退休待遇执行;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农村居民可以给予一次性征地补偿金,不进入征(失)地养老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