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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精选(九篇)

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

第1篇: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机构设置

街道要建立健全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综治办组织协调、司法所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四位一体”调解中心主任由街道党工委分管领导兼任,专职员、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法庭、派出所、武装部、民政、人口和计生、城管、工商、税务以及工、青、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综治办、司法所、和原调解中心四部门人员组成“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四位一体”办公室),作为“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常设机构,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司法所,配齐配强综治、司法、、调解等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长负责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四位一体”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力量,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四位一体”办公室主要职责

“四位一体”办公室在调解中心领导下,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登记台账,全面掌控辖区内的排查调处情况;统一受理由部门移交和社区调委会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应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检查指导各单位排查调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及时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搞好分析预测,制订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工作程序。调解中心办公室对于受理的民间纠纷、

行政纠纷和涉法纠纷案件,首先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调解中心主任签批处理意见,需调解中心调解的,调解中心直接进行调解;需部门调解的,根据纠纷性质和工作职能,分流有关部门调解,并检查调度办理结果。对于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要填写调解协议书,并加盖街道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人员要定期进行回访;对调解不成功的,要及时引导进行诉讼,防止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于调处完毕的纠纷要及时整卷归档。

(二)联合接访。“四位一体”办公室设立矛盾纠纷接待岗位,根据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等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一受理,接待群众来访。除当场答复或办理的外,需分流的案件均给当事人填写《受理回执单》,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联合排查。按条块结合的原则,“四位一体”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排查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案件和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做到步调一致、协调统一。每半月召开一次社区调解、治保、负责人例会,收集信息,分类汇总,分析排查,及时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制订解决方案。

(四)联合调处。“四位一体”办公室每周召集一次调度会,统一安排处理受理和排查出的案件。对性质单一、涉及单个部门的,由调处中心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对成因复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由“四位一体”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需出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制作。

四、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社区每周、街道每半月进行定期排查;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事、重点人,加大力度重点排查;对可能引发大规模或在敏感时期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早预测、早防范,避免发生重大事件。

(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分类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对避免民间纠纷激化、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要报告案由和处置经过,做到一事一报。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的,要在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同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三)案件分流制度。凡通过来信来访、纠纷排查、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案件,应填写《受理案件回执单》。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结。对于重大、疑难及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四位一体”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调处。

(四)调处反馈制度。对一般性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应在10日内处结;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或跨区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应在30日内处结;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处时间的,应在60日内处结。责任单位要按时调处矛盾纠纷,并及时向“四位一体”办公室反馈调处情况。

(五)督查通报制度。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度,了解调处结果。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分析形势,加强信息交流,促进各部门之间工作协作。

(六)台账登记制度。建立微机化管理台账,对社区居委会调解不了的,以及通过来信来访、纠纷排查、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案件,逐一登记造册。对案件的分流责任单位、调处时间、调处结果等,要做好记录,为动态分析矛盾纠纷、查究责任提供准确依据。

(七)值班制度。实行轮流值班制(、综治办、司法所)。值班人员实行8小时坐班和24小时负责制,节假日安排值班人员,及时接待来电来访,准确解答问题,做好登记、记录,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情况。不得擅离职守,特殊情况确需离岗时,报请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接班人员到位时才能离岗。交接班时,要将值班期间的咨询、接案及其他情况交代清楚,明确责任。

(八)责任查究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激化责任查究制度。调解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分析预测活动,亲自督查督办重大疑难纠纷和分流纠纷。凡因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发生凶杀、爆炸、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越级上访等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议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基础设施建设

各街道要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解中心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间(用于日常值班、档案存放、调处矛盾纠纷),办公桌椅、档案橱柜、电话、微机、传真机、录音机、照相机、交通工具、工作经费到位。

六、考核与管理

健全“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牢固树立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的思想,把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汇报,帮助解决人员、经费、办公设施等实际问题,完善保障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领导“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四位一体”办公室的指导与管理,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第2篇: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关于*年度年终综合考核检查汇报材料

尊敬的**书记及各位领导:

按照县综治委**综治[*]11号文件《关于对*年平安创建及<保稳定保平安>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的通知》要求,下面我就**街道前三年来的平安创建工作以及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

第一个方面,前三年的“平安创建”工作情况

自*年全县开展“创建平安镇乡,建设平安璧山”主题活动以来,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紧紧围绕“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工作思路,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全力维护了街道辖区社会政治稳定,全街道“平安创建”工作得到了有力推进。

第一、全面落实组织、制度和经费保障措施,“平安创建”工作得以有力推进。

一是抓组织机构建设。自*年初街道开始“平安创建”工作以来,街道每年都要结合领导分工、人员变动等调整充实综治、平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年,街道按照璧山委办发[*]83号文件精神,单独设立了综治办公室,落实了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以及办公设备,并将其列入了街道二级机构序列,由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了1名专职副主任和2名工作人员,从而形成了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组织领导格局;二是抓工作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综治工作制度,稳定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重大应急工作预案等工作制度,为全街道综治稳定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抓责任落实。结合我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特点,我们对综治、稳定、法制建设、防处邪、人民调解等工作都落实了专人负责,并将办公室每名成员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到街道对办公室的年终综合考核当中,做到每项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有考核、有奖惩,同时我们每年都与街道辖区各单位签订了综治目标责任书,制定了考核办法,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制”,建立完善了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为“平安创建”工作奠定了机制保障;四是抓经费保障。结合全街道社会治安及稳定工作实际,街道每年都要投入20余万元用于社区治安防控、稳定及防处邪工作,为全街道的“平安创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第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打击措施,全街道社会治安形势总体保持良好。

一是着力加强治安防控队伍建设。坚持群防群治和专群结合的治安防控方针,在部分社区自发组建低保巡逻队伍的基础上,我们在全街道9个社区分别组建了社区巡逻队伍,专门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巡逻工作,负责对社区的重点部位、重点路段、重点楼院和治安复杂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治安巡逻以及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加强对辖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单位内保工作纳入了年度综治工作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委、县府年度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大大提高了全街道各级各部门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大对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力度,坚持严打不放松。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或活动期间都开展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治安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辖区学校周边治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对近年来较为突出的农村盗窃案件进行了全面打击和整治,先后破获了20余起农村盗窃案件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成功破获了渝安、川东等企业被盗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余万元。街道连续两年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平安街道”称号。

第三、全面落实敌对势力的打击处理措施,全街道社会政治保持总体稳定。

高度重视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对“”组织的监控工作。如在全国、市、县两会、市AAPP会议、亚太市长峰会、元旦、春节、“五·一”、县鞋博会以及“4·25”等重大节日或活动前夕,街道都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理“”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责任单位对曾习练“”的重点人员和不放心人员落实专人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牢牢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日常行动,严格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确保了全街道近年来的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零聚集、零滋事、零上访”的目标。二是继续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对象的监控及教育转化工作。通过对“”人员三年的教育转化工作,对目前仍然未转变的重点人员和重点对象,我们专门制定了教育转化方案、确定了帮教责任人及帮教工作措施。对今年街道辖区内新发现的“门徒会”组织重点骨干落实了监控责任和监控措施。截止目前,全街道共有“”重点监控人员15人(不含今年新发现2人),目前已有14人完成教育转化工作任务,超额完成县委下达的三年教育转化攻坚目标任务。街道综治委连续三年荣获了县委、县政府表彰的“”人员教育转化工作一等奖。

第四、全面落实稳定工作措施,全街道矛盾纠纷和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

逐年加大了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得以有效化解。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坚持一般问题经常查、重点问题重点查、重点区域集中查、重要时期提前查的工作方法,制定了《**街道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了对的应变和处置能力,先后成功处置了帝景花园物业管理纠纷、关口水泥厂、中和建材厂、县农机厂、蒲元钢铁厂、徐家院子、耦塘5社、塘湾四社、东关1、2、3社、虎峰泰山4社、“9·15”县看守所死人事件等等涉及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就业、困难求助等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使全街道突发得到了有效遏制和妥善的处置。

第五、全面落实“四五”普法工作,全街道广大干部职工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提高提高。

全面加强干部队伍普法知识教育,每年按时组织街道党政领导、机关干部、街属医院、学校等干部职工参加县法建办组织的普法考试,合格率达100%。全面加强村居干部群众法制教育,每年的普法宣传月、禁毒宣传月等都要组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张贴悬挂各类宣传标语、横幅,大张旗鼓、大造声势,群众法制观念得到较大提高。认真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居)”创建巩固工作,目前,全街道三角、双龙、团堡、马家桥等20个村(居)已成功创建为县级民主法制示范村(居),新堰村今年又成功创建为“市级民主法制示范村”,街道荣获县委、县府表彰的“四五“普法先进集体称号。

第二个方面,*年全街道工作情况

*年是全面实施我县“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县开展三年平安创建工作的最后一年。一年来,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平安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贯穿一条主线(建设平安**)、坚持两个结合(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专业防范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突出三个重点(矛盾纠纷调解、治安突出问题整治和防处邪)”的工作要求,立足街情保稳定、措施落实保平安、建好平安促发展,基本实现了“平安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全街道治安状况持续好转,社会面基本稳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社会治安的防范和打击工作

一是着力建好社区治安协勤队伍,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治安防范作用。按照璧山委办发[*]83号文件的要求,年初研究制定了社区协勤队伍管理暂行规定和考核办法,并通过公开招录,在全街道9个社区分别组建了一支3-4人的社区巡逻队伍(其中双狮社区3人,共计35人),并由驻居民警带领,专门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巡逻工作,负责对社区的重点部位、重点路段、重点楼院和治安复杂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治安巡逻。自队伍组建以来,社区协勤共抓获犯罪嫌疑人员46人次,解决各类矛盾纠纷360余件(次),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行动近400人次,特别是在今年街道遭遇50年不遇的特大旱灾以来,街道组织社区协勤共参加抗旱救灾行动7次,参与人数达230余人次,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身命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了明显增强。

二是加大对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力度,坚持严打不放松。一年来,坚持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以及鞋博会等重大节日或活动期间开展了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以及学校周边、企业等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年3月,我们在接到川东公司反映其减震底筒被盗的情况后,立即责成辖区派出所全力侦破此案,在派出所仔细的摸排、调查后终于成功破获了此次盗窃案,逮捕犯罪嫌疑人6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万多元。今年5月,针对当前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社会矛盾较多、农村盗窃电力设施以及群众牲畜等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我们与派出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确定了以打击农村盗窃案件作为今年整治工作重点,先后破获了14起农村盗窃案件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使广大村民的安全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今年1-10月,全街道刑事案件受理674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2%,破获394件,比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14.8%,打击21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2%。发生治安案件437件,比去年同期下降7%,查处385件,同比多查处26件,处罚276人,同比上升18人。

二、防范和处置工作

我街道目前共有“”人员15人(不含今年新发现的2人),已有14人已完成教育转化工作任务。一年来,按照县委610办公室的工作要求,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了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对“”组织不放心人员和重点人员的监控和教育转化工作。如在全国、市、县两会、元旦、春节、“五·一”、县鞋博会以及“4·25”等重大节日或活动期间,街道都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理“”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以及村、居对曾习练“”的骨干人员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全力确保了全街道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社会政治稳定。截止目前,我街道只有北街小学的陈代勤仍未转化,为此,我们专门制定了教育转化方案、确定了帮教责任人及帮教工作措施。经过做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目前此人已有一些转变,并保证不参与“”人员串联,不外出滋事,但仍然没有写“三书”。

二是进一步加大了“无社区”的创建巩固工作,街道辖区群众的防邪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参与防范和和处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明显增强。如今年2月12日,我街道黄桷村东林寺主持、原“”习练者谭功琼的母亲去世,当时有谭的许多亲朋好友以及母亲身前的佛教教友到寺里悼念,当地群众在发现有6个不明身份的人到寺庙后,立即报告了街道综治办,我们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派出所、民宗办赶到东林寺开展调查,并找其本人谈话,经过详细深入的调查了解,结果是群众对宗教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又如今年5月8日,街道东关社区干部发现部分群众到社区宣传“三督基督”(即“门徒会”)的教义并大量散发宣传品,立即引起了他们的高度警觉,并立即报告了街道综治办,最后我们由此为突破口,在全街道进行大规模的摸排并发现了大量的宣传品和习练人员。这些例子充分的说明了广大干部群众防处邪意识的明显提高。今年3月,街道8个无社区(除城中社区外)顺利通过了市委610办的复检,继续保持了“无社区”称号。

三是继续加强对“”、“门徒会”等组织的深挖打击工作。自今年5月8日我街道发现“门徒会”组织以来,我们高度重视,立即制定了“门徒会”组织的摸排方案和警示教育方案,并召开了各村居书记主任会,组织人员深入村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通过调查了解,在街道的团堡、鹰咀、大旺、文风、东关、塘湾、华龙、三角、龙井湾等9个村居共摸排出“门徒会”成员89人(其中党员3人),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强了与县国保科和辖区派出所的联系,对“门徒会”组织实施坚决打击,目前已对重点人员实施治安拘留3人,抓获全县“门徒会”骨干成员1人,有力地打击了组织的嚣张气焰。同时针对今年我街道“”组织活动有所抬头的情况,我们加强了对该组织的深挖力度,并于9月份成功排查出2名“”人员,并落实专人对其实施了24小时监控,从而有效遏制了“”组织活动在我街道的滋生和蔓延。

三、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处置工作

认真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我们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形成了由综治部门牵头,司法、、公安、民政、基层村居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实施,综治协调,部门联动、依托基层、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并严格实行分级排查,归口调处,坚持每月一次的矛排会议,对排查出来的重点问题逐一落实责任,一抓到底,确保了全街道社会稳定。截止目前,全街道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26件,调处成功314件,成功率达96.5%;接待来信来访115件,已办结回复106件,办结率达93%;发生发生各类5件,比去年同期下降3件,如文风社区帝景花园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塘湾4社61655部队通讯光缆敷设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虎峰砖厂承包合同纠纷问题、蒲元铁厂污染问题等引发的都得到了妥善有效的解决,群众矛盾得以正确化解。

第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打算

在三年来的平安创建工作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这离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距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村社会治安防控十分薄弱。经过三年来的努力,我们在城镇社区基本建立起了点、线、面相结合、群防群治与专业治安防范相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体系。但是在广大农村片区,由于村社干部和广大村民认识不到位,忙于抓经济、抓发展,治安防控却处于无人抓、无人管的治安防控盲区。在今后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我们将结合街道农村实际,一是要切实加大对村社干部及群众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村社干部和广大村民的自我防范意识,在干部群众中形成一种抓社会治安的合力;二是要结合明年在村级设立综治工作站的试点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将这一经验和做法在全街道农村全面推开,填补农村治安防控的空白;三是逐年加大对农村治安防控工作经费投入。彻底解决村级治安防控的人员和经费问题。

二是矛盾纠纷排查仍不够全面。今年1-10月,全街道共接待各类群众来信来访115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2件,同比增加了11.6%。这说明我们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仍有不少漏洞,工作仍有疏漏,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力度。

第3篇: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引子 国家公权力(power) 与公民私权利( right)关系如何定位,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界限如何确定,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国家公权力的产生和运作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民私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权利,还包括道德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力行使,应该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对国家、社会生活进行干预?并且对于干预能否提供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下面这个案例引发我们对新形势下,特别是对“入世”以后政府职能如何转变以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二、案情介绍 冉某是下岗职工,2000年参加4月参加某区人事局、民政局联合组织的社区干部招聘考试,被录取,并被聘为社区事业干部。7月,冉某以社区干部身份被选任为某居委会副主任。初期,冉某工作积极,表现良好。后因工作方法不当,自8月份起,不断有居民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冉某工作作风不佳,群众基础差,尤其在处理残疾人政策水平方面有偏差。11月9日,该居委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主任办公会上宣布:同意民政科意见,不再聘任冉某为社区干部,并向居委会公布决定。11月20日,口头通知冉某不被聘任为社区干部,月工资只发400元,同时建议居委会给冉某3-6个月试用期。12月 22日,该社区16名居民代表联名向居委会提出罢免冉某的居委会副主任。居委会向办事处提交了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罢免冉某的书面报告。该居委会根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罢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召开了居民代表大会,与会人员人数达到法定要求。由于冉某干扰,会议仅形成口头罢免意见,未投票表决。事后,冉某多次向区委、区政府部门反映。2001年1月12日,区政府办以电话方式委托该街道办事处对此事复查。办事处专门成立复查工作组,该工作组采取走访以及会议形式,一致同意罢免冉某副主任职务。办事处于2001年2月12日向区办作出复查意见,内容为:2000年12月25日某居民会议的罢免程序基本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罢免决定。冉某收到办转交的复查意见后,3月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受理后,认为办事处作出的复查报告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认为办事处作出的维持第一次罢免决议的认定有误。因此,于2001年6月4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办事处的复查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申请人提出恢复社区干部身份及赔偿工资损失的请求,不属复议范围,不予受理。街道办事处于2001年6月18日重新作出决定,认为第一次罢免决议体现民意,第二次居民会议是依法作出,罢免冉某副主任职务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有效。冉某对街道办事处答复意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审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是依据选举办法作出的罢免决议所进行的复查结论,属于不可诉行政行为。因为罢免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并且居民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享有自治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治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复查报告是对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一种监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审查复查报告所涉及的罢免程序是否合法,不审查实体内容。只对行政行为审查,不审查政治权利。如果被告处理时未尽严格审查职责,法院可作出撤销判决。 四、法理分析 对于这个案件处理,根据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第一种观点符合法律要求,但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司法审查的范围适度扩展角度看,第二种观点也不乏合理之处。这直接导源于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变化的大背景。 (一)基层行政权与社区自治权关系 首先,从宏观上而言,基层行政权与社区自治权关系,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先有社会,后有国家。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原始社会。国家是阶级和私有制出现的必然产物。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也曾出现过社会契约论的理论诠释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着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体现了一种分权原则。国家行使公权力,社会行使私权利。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把部分公权力授予社会行使。但不能因此断言社会变成国家一部分。在现代,随着民主法治、观念不断提高,社会的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特别是随着全球化不断推进,国家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国家权力也在发生转移。其中有的权力就是向下转移给基层社会组织,如社区。从理论上而言,社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 其次,从中观层面而言,作为国家重要组成之一的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也处于不断变革之中。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的模式是强政府和弱社会相结合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政府力量很强,职能范围很广,政府的活动和控制几乎深人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至严重侵犯了个人的独立自由权利;而社会力量却很小。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非常缺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均处于依附于政府的地位,是政府控制个人和社会的手段,个人自觉的政治参与程度低,被动的参与水平高。[1]社会力量太小,无法监督和制约政府行为。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逐步展开,政府走下“神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过去包办一切,事无巨细地由政府包办,代之以为社会服务的现代国家宏观干预和管理模式,建立精小的政府机构。政府把本来不该管而应由社会来管的事还给社会,从而更好地管好自己份内该管的事。在建立小政府的同时,要极力地培育和扩大社会权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监督。在当前中国政府和社会之间只能走“由不相适应(前者过分膨胀,后者又先天发育不足),到较低水平的适应(前者消肿,后者发育),再到共同提高的道路”。小政府并不意味着政府社会服务、社会责任范围的缩小。小政府在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中都要发挥“有为”和“无为”作用。在国内,政府应该处于相对“无为”状态,相对“无为”不是不为,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一些应该由社会来管的事情,要“有所不为”,如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就交由社会来管,由社会运作,国家给社会划定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可自主进行。同时,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国家稳定、安全,增进人民福利方面要“有所为”。在国际上,政府应该处于相对“有为”状态,相对“有为”不是“无所不为”,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具体化。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层面,中国走的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路径,由政府推动改革自上而下的有序进行,经历了“大政府,小社会”到“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包办一切事务,并且把很多应该由社会管理的事务也揽于一身,这样就导致政府出现规模大,权力大,机构多,人员多的局面。规模大,权力大,政府把很多不该管的事务也由自己来管,出现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也没有管好的结果。而社会权利的发展相对比较缓慢,力量单薄,难以对权力形成监督。结果由于权力大,缺乏监督,在转轨过程中,为权力寻租创造条件。机构多,人员多,政府不仅办事效率低,而且财政负担承重。虽然建国以后改革开放之前,经历了几次精简机构,但始终没有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国通过更广更深的改革开放以积极的姿态融于其中。随着市场化导向的经济改革,推动了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与之相应的政社分离、企社分离、事社分离。 最后,从微观层面而言,在公权力与私权利方面也是如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是驾于一般公民权利之上的,行政权力支配一切。一般公民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而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与公民的私权利之间关系类似于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如果说权利与义务是私法的核心问题,那么权利与权力是公法的核心问题。如果在设定行政权力时,只考虑行政管理的方面,而不兼顾公民利益的方面,那么这将引起公民利益受损害。行政权力扩大则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因此也就意味着该权力对体现同一利益权利的限制。“如果说权利是正值,那么义务是负值,权力相对于权利,一个是正值,那么另一个就是负值,它们正是一种此消彼长关系。”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是统一的,国家公权力来源于公民私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私权利。公民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应当维持平衡。公民私权利必须是足以约束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必须是足以防止公民私权利的滥用。但在中国目前情况下,行政权力过于强大,而且仍在不断地扩张和膨胀,此时只有培育和扩充个人权利,才能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总之,社区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不断转变职能,下放权力,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联系纽带的单位制度也发生了重要变化。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单位不再承担职工医疗、保险、福利等诸多义务,这些逐步由社会分担。 (二)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为了推动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国家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政府与居委会、村委会之间关系。政府通过下放权力,建立社区自治组织,并通过这一组织动员社会参与进行社会整合,形成“社区制”社会。[2]社区建设内在地要求社区居民自治。社区成员通过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满足政府和市场难以满足的社会需要。但是坚持社区建设中的自治导向,并非否认和弱化政府的作用,相反,对政府的要求更高。政府在社区居民自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自治是有限自治,主要是管理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政府超越社会之上,拥有国家强制力和行政组织资源,主要是管理社区自治难以管理好的公共事务。因此,对于政府来说,要避免行政扩张,避免利用超越社会之上的行政权力侵害和随意干预社区自治权。社区建设的重要形式是居民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街道管辖范围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且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显然,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街道办事处直接与社区、居民打交道,是上一级人民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而居民委员会行使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前面已经述及,在运行过程中,公权力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换言之,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关依法行政,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行使权力。当然,这个法律是广义的法律。私权利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国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自由的。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界限。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最基本的单元在社区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行使领导、协调、监督等职责。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之间的权限、职责、关系应该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明确。从法律上而言,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从机构设置角度来看,街道办事处原本只履行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但在社区管理中,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各项任务都下放到街道办事处,使它从一级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逐步演变为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是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的统一体。因此,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并非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身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的,其行为是民事行为。因此而引起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另外,根据司法部《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代行民间纠纷处理权的批复》(1992年9月18日 司发函[1992]370号)的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指导调解民间纠纷的法定职责。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有指导人民调解的职责,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代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 街道办事处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如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进行处理,行使的是行政裁决权。街道办事处也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调解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权力界限 前面已经述及,以街道办事处为代表的基层行政权与以社区自治权为代表的居民委员会在运行中,两者权力(权利)界限是一个必须予以明确和重视的问题。作为街道办事处,其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根据行政法理念,一般情况下行政权行使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要件,并且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当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发生洪水、灾害、战争等紧急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行政权逾越法定权限,但这必须符合正当的法律目的。还有一种情况,行政权可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就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即使出现不利后果,行政机关也不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在简政放权。政府权力不是横向上在行政机关之间进行调整,而是纵向上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进行权力(权利)重新配置。政府把一些原本属于社会的权利归还社会行使。政府行使权力有着明确法律界限,而社会如何行使权利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社区自治权行使范围和方式直接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社区自治权不是绝对的自治权,而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权。自治权的行使,也应该接受监督。不能因为认为自治权是公民权利的体现,就可以不接受监督和制约。事实上,国家一方面要保障社区自治权实现,为社区自治权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国家也要对社区自治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监督。因为既不要使国家公权力蜕变成绝对的权力,同样也不能使公民私权利蜕变成绝对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任何一种权力都会在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能休止,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绝对的公权力和绝对的私权利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承认社区拥有自治权并非承认社区可以滥用自治权,超越自治权。与居民自治相联系的还有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委会,依法行使自治权,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无论居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治权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滥用权利,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现象。如依据我国户口登记有关规定,农村新生儿户口一般需村委会出局有关证明才能到派出所履行登记手续。如果村委会不提供有关证明,那么新生儿户口就很难在派出所登记。这实际上就侵犯了新生儿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要承认和尊重社区自治权,另一方面也要对社区自治权进行必要的监督。

(四)街道办事处作出复查报告的行为性质 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派出机关其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能超越职权和。前面已经分析,由于街道办事处是一个行政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的统一体,因此其行为具有多样性,可能是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民事行为等。如何判断其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首先,从概念看,作为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其次,从内容看,行政行为必须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具体影响,如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或者确认法律事实或法律地位。其三,从效力看,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性,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其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国家机关确认违法无效并撤销之前,对行政机关、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均具有拘束力。如不停止执行原则就是其最好体现。其四,从结果看,行政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当行政相对方拒不履行行政主体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罚措施,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这是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所不具有的特权。 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是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因此,街道办事处主要是指导、监督、协调居民委员会工作,而不能恣意干预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或罢免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是居委会自治权的一种体现。根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不服罢免决定的,由区、县、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居民举报后三十日内处理。根据该条规定,街道办事处经过授权有权对罢免决定进行处理。街道办事处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处理是其自由裁量权的领域。在本案中,根据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只有取得社区干部身份才能作为竞选居委会副主任的资格。街道办事处在没有经过居委会罢免冉某居委会副主任职务基础上,就先行取消冉某的社区干部身份。虽然没有社区干部身份,冉某自然就丧失担任居委会副主任的资格,但由于街道办事处处理程序违法致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居委会的自治权。那么街道办事处的复查报告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复查报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其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和具体化。显然,街道办事处取消冉某社区干部身份,以及针对居委会罢免冉某决议作出复查报告的行为,其对象和内容是特定的,并且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是具体行政行为。街道办事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具体而言,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以及委托合法等;第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职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事项、地域、时间、手段、程度、条件等诸多方面限制。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主要体现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第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4]因此,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幅度、内容、条件等。 (五)街道办事处复查报告的救济渠道 街道办事处就居委会的作出的罢免决定进行复查,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针对的是公民的自治权和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关于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把侵犯自治权和政治权排除在外。《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该条款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把自治权和政治权利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而某区政府把街道办事处的复查报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实际上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都没有把自治权和政治权纳入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无论第五款“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还是第八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都把自治权和政治权利排除在受案范围以外。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这类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冉某对街道办事处的复查报告不服,可以通过申诉途径由有关部门处理。根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不服罢免决定的,由区、县、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居民举报后三十日内处理。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这类纠纷由区、县、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如果对处理不服,能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有关机关不能进行复议或诉讼。 五、结语 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罢免决议进行复查并作出维持决定引发纠纷,虽然案情简单,但这个案件直接透视出政府职能如何转变的问题。社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委员会是城市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事务有权进行管理,这是毫无疑问的。关键在于权力如何行使?是直接干预社区具体事务,干涉居委会的权利,还是仅仅监督、建议、协调?因对社区管理引发纠纷是一种新类型案件,涉及面广。特别是“入世”以后,随着社区进一步发展,政府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变化。众所周知,世贸组织规则是政府间协议,主要约束各成员国政府的经济行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政府面临着转换观念、转变职能、放松管制的基本要求。政府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世贸组织规则,如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等对政府依法行政产生影响。“入世”后,政府管理从传统的行政命令为主转变为行政指导为主。传统的行政管理是一种“命令—服从”模式,这种方式制约了行政相对方的参与管理,挫伤了积极性,不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现在行政管理中推行行政指导方式,通过监督、检查、指导以及协调等方式,能够起到命令行政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在行政管理中要培育服务观念,推动行政管理从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从命令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因此,政府对于社区的管理,主要是一种指导、监督、帮助,而不是采用传统的行政命令方式。从本案来看,街道办事处对于因居民委员会作出的罢免决议引发的纠纷,认为居民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指导和建议居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表决;认为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合法有效,应说服教育有关当事人。政府部门应尊重居委会的罢免决议,而不是以行政复议的方式作出“维持决定”。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许多纠纷,都与行政管理观念、机制密切相关。因此,为了顺应“入世”需要,政府必须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处理好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动国际化大都市的社区管理向法治化、现代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注释: 程琥,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1] 潜龙:《政府与市场:干预更多还是更少?》,载于《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8页。 [2] 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载《新华文摘》2001年第9期,第15页。 [3] 罗豪才:《行政法学》,93-9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罗豪才:《行政法学》,111-11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第4篇: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根据省市20xx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XX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一)便民性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群众可直接向基层调解站或调解信息员反映情况,调解站解决不了的有责任向上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反映,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了,群众跑的路少了、花的时间少了。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领导小组及中心;街道成立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社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站;居民小区5幢楼以上及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民调小组,少于100人的单位设立调解信息员。2、从体系的受案方式看便民性。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本地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在街、社区两级统一受理后,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进行。群众找到了中心(站),纠纷就有人处理了,解决了推诿、扯皮群众来回奔波花时间花精力的弊端,解决了“门难找、事难办”的难题。3、从中心确定的领导接待日制度看便民性。实行街道领导每周定期接待制度。接待领导对接访的矛盾纠纷可当场解决,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并实行跟踪督办。领导能够直接倾听群众的呼声、群众的疾苦,能够更好地履行执政为民的职责。(二)高效性“廉洁高效”是行政机关的宗旨,调解工作也应与时俱进,面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复杂突出的问题,采取“大调解”的新举措,改变重复接待、单兵作战、久拖不决浪费人力、失信于民的状况。1、由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大调解”机制建立前,各类社会矛盾按归口受理的原则办理,即民间纠纷归司法所、老上访问题归信访、拆迁拆违的矛盾归城管开发等部门、治安矛盾归派出所、涉诉问题归法院,而且有些问题有交叉性、性质难以分清,群众找政府要跑好几个部门反映情况,有些群众对同一问题重复向多个部门反映,既浪费了群众的时间,也耽误了接待部门人员的时间。建立“大调解”机制后,由中心(站)统一受理,由原来的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中心受理后,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据有关政策转到城管、房产、开发、信访、司法、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对不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无理访、异常访,劝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息访。2、由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大调解”机制建立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由中心直接调解,中心的组成人员由归口管理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过去的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性作战。如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综治办主任为中心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街道办公室主任、社会事务科长、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等组成。3、由久拖不决转变为及时性调结。“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了中心有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解调度权、矛盾纠纷调解督办权、“一票否决”建议权。如街道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可由中心指派给街道相关科室、社区调解,真正来处理矛盾纠纷的实体单位多了,同时中心有权限定调结时间并要求报告调解结果,促进了基层提高工作效率,由过去的久拖不决转变为必须及时调结,否决有被“一票否决”的可能性。(三)前瞻性1、定期排查和报告 制度有利于矛盾的预测。“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必须实行定期排查和报告制度,改变了过去对社会矛盾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重调轻防”的现象。如街道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制定了月排查、季讲评、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实行主动调解,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2、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有利于矛盾的控制。“大调解”机制建立后,明确规定了重大问题专项报告制,对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众性上访的事件,严重干扰正常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及自杀事件等矛盾纠纷的线索、苗头,应在第一时间向街道工委、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应尽快形成书面专报,否则要依据责任追究制处理。这充分体现了重“事前预防”的原则,矛盾的前瞻性得到了加强,矛盾的发生和激化能得到有效地控制。三、当前落实“大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大调解”机制是新生事物,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长、发展、完善的过程,当前落实“大调解”机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中心日常工作人员得不到落实。当前“大调解”机制规定街道中心日常工作由司法所牵头,而司法所的编制只有2人且因公务员编制有限不能到位,司法所的本职工作具有九项职能,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单靠司法所人员难以很好地处理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人员轮流坐班接待制,也因各自工作忙,而得不到很好的落实。2、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旧城改造、新城建设拆迁拆违引发的集访、越级访问题相当突出,工地建设单位与居民的矛盾有增无减,婚姻家庭财产邻里等纠纷呈上升趁势,历史遗留的“陈案”、久拖未决的“难案”、情况复杂的“大案”日趋增多,这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如今的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而且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街道、社区懂法律的人员屈指可数,派出所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也严重缺乏,法庭有司法执业资格的人员也没有达到100。3、调解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实现了人民调解到民事诉讼的顺利衔接,是调解法律化的重要体现。调解中心则属于工作机制范畴,不是一个具有群众自治性质的调解组织。而调解中心其调解性质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调解,更不属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调解,因此,调解结果是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四、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的对策要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必须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制定相应的对策。1、强化人员选配工作,确保中心日常工作有一支专门的队伍。街道可成立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牵头,司法所及其他科室配合。中心办公室可安排1名公务员,聘用2名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可聘请老政法干警,法律服务所人员以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其他人员。2、强化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鼓励调解人员参加法律自学、函授等学习,采取报销学费、考试毕业奖励等制度;聘用常年法律顾问,调解人员与法律顾问保持热线联系;有计划地安排街道、社区调解人员参与法庭、派出所调解、庭审工作的旁听,边学边干;加强法院、司法局对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的指导;选聘有法律基础的人员担任调解人员。3、发挥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中心直接调解的优势。中心要坚持“多发性矛盾集中调解、突出性矛盾重点调解、季节性矛盾提前调解、经常性矛盾随时调解”的工作方式。同时,提高中心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成功率,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提高中心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给上级政府、公安、法院等部门减轻压力,为群众节省人力物力。一是中心成员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中心成员要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人人重视调解工作,个个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调解。二是请求主管领导指导调解。中心在调解纠纷时,对拿不准、吃不透的纠纷可请公安、法院、司法局、街道等部门的领导参与指导调解。三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原则问题不迁就、不退让,一般问题不计较,达到当事人满意、息访息诉的效果。4、妥善解决调解中心(站)制作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已于20xx年11月1日有新的规定,社会矛盾综合调处中心的发展方向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矛盾综合调解处理中心,是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中心的机制上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局下建立,以便实现中心调解与民事诉讼的顺利衔接。中心调解实际操作时可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要求进行,保证调解过程的公正合法,即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重视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即中心制作协议书参照司法部统一的格式规范制作,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第5篇: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力度,建立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专项监督检查(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决定调整县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谭洪彬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县就业局、社保局、医保局和县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等单位抽调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行动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促进各类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工伤(含职业病)申报等行为,逐步使我县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及缴费率分别达到100%,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对象内容

年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非煤矿山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贸、餐饮业等用人单位。

年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是否持有劳动合同等;

(二)用人单位是否为全体劳动者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依法代扣代缴劳动者按规定标准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是否建立职工花名册,职工花名册是否把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及现居住地、联系方式、用工(人)岗位、用工(人)起始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等作为建立名册的重要内容;

(四)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五)用人单位是否建有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发放是否按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劳动者本人手中;

(六)用人单位是否执行职业卫生、生产安全法律法规,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否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体检。

五、工作步骤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5月21日—6月10日)。成立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摸清我县非煤矿山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贸、餐饮业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行业主管部门于6月10日前将所辖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表(附件1)报县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动员阶段(6月11日—6月30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提出工作要求,多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县人力社保局结合《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活动,分片区分行业多层次组织相应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三)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7月31日)。以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贸、餐饮业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全面整改自纠,各行业主管部门于7月31日前向县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用人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2)及自查自纠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阶段(8月1日—11月20日)。县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相关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联合专项监督检查的人员名单(各单位不少于2人,附件3)请于7月31日前报县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分析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总结年度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利指导2012年度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各司其职。此次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联合专项监督检查小组,按照统一的安排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支持配合联合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工作。

县安监局作为非煤矿山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行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自纠,并按要求上报行业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

县教委、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就业局作为相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负有管理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其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负责督促其限期整改自纠,并按要求分别上报负责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

县民政局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向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取得依法登记资质的幼儿园、学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疗机构、培训机构、职介机构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以利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县商务局作为商贸、餐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商贸、餐饮行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各商贸、餐饮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自纠,并按要求上报行业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

县卫生局重点检查《职业病防治法》执行情况。查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指导纠正、限期整改、行政处罚。

县总工会要依照《工会法》,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工会建设,开展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活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职工维权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作为牵头负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部门,对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特别是各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保障,重点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中各个项目的检查提供法律法规的依据的支持,对违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

(二)高度重视,认真履责。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是县政府作出的慎重决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6篇: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统一认识。

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共建共享和谐平安南开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全区和谐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份、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对人民调解工作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队伍素质不适应、社会认知度和权威性降低等问题,影响了人民调解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因此,进一步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推动全区中心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特点、规律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继续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平安和谐南开做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职责。

进一步建立健全区、街、社区、调解小组四级调解组织网络,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形势。努力形成以街道调委会为主导,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为辅助,调解小组和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级、宽领域、无缝隙、全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力争做到有矛盾纠纷需求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区综治办、法院、公安南开分局、司法局、建委、经贸委、民政局、财政局、社区办、办、房管局、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局、市政局、园林局、规划南开分局、综合执法局、工商南开分局、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的分管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协调区有关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适时组织总结、表彰、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搞好人民调解调研工作。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区调委会,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担任,区综治办、法院、公安南开分局、民政局、房管局、劳动局派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区调委会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律师、法律工作者代表、南开供热公司、自来水南开分公司、城西供电局等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若干调解小组,负责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和跨街域纠纷,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纠纷调解有关数据及典型案例的统计上报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街道综治办、民政、、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实施全街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区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工作方针政策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有关部署;制定全街人民调解工作年度计划、目标和长期发展规划。街道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街道调委会,街道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社区调委会主任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对本街域内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和跨社区纠纷,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纠纷调解有关数据及典型案例的统计上报工作。

居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任调解委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委会调解主任担任。纠纷案件的调解,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纠纷调解有关数据及典型案例的统计上报工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若干调解小组,每幢楼为一个调解小组,组长由楼栋长担任,成员由楼门长组成。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纠纷案件的调解,案件卷宗整理,以及向社区调委会上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各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同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为成员,接受南开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组织建设和业务开展的工作指导。负责本单位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纠纷案件的调解,案件卷宗整理,以及纠纷调解有关数据及典型案例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

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效果,调解员是案件调处成功的关键。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成功率。关键是不断提升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一)严把“入口”关。

要紧紧抓住全区区域调整、居委会换届选举等有利时机,社区调委会是全区调解组织的中坚力量。为进一步增强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活力。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吸收志愿者等方法,拓展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积极做好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整和充实工作,注重吸收高学历、高素质人员充实到社区调委会。

(二)加强培训。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培训,加强培训是全面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使广大调解员了解必备的法律知识,熟悉调解程序,掌握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采取多种形式对区域性调解组织进行分级培训,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分类培训。积极探索以案释法、参入法院审判实践、举办人民调解技巧观摩会、知识竞赛活动等方法,提高培训质量,不断增强调解员为民服务意识和依法依社会公德调解的能力和技巧,以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三项机制”

全面落实调解前、调解中和调解后的各项预防措施,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逐步构建党委政府主导,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治、劳动、房管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1建立和完善内、外部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自觉履行各自职责。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与法院、公安机关、、房管等部门衔接互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民间纠纷调解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内外协作,多方沟通,形成各项资源有效整合、内外部调解联动的工作格局。

2建立和完善民间纠纷突发性案件快捷反应机制。为有效遏制民间纠纷激化成恶性事件。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应急小分队作用。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快速做出反应,联合行动,控制局势,进行积极有效的现场调处,防止事态恶化升级。

3建立和完善考评和激励工作机制。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按年度对全区各级调委会工作逐级进行考核。对于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由区政府适时予以奖励和表彰。

(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六项制度”

本着“宜早不宜迟、宜解不宜结、宜疏不宜激、宜决不宜拖”方针,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采取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等有效手段,切实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1纠纷管辖责任制度。原则上按照分行业、分区域进行管辖。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居住地的社区调委会(工作单位的基层调解分会)受理。

2纠纷集中排查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到不遗不漏,并做好汇总、存档、上报工作。

3纠纷协调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区、街两级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对于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4人民调解协议书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统一格式、统一装订、统一存放,并做到材料完整、准确、齐全。

5收案登记报告制度。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要将矛盾纠纷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掌握和控制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按期逐级上报,坚决防止漏报、虚报、错报现象发生。无重大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6督查回访制度。各级调解组织对调解成功并形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依据。

五、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和对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层层抓好落实。对因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违反调解工作纪律,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自杀或群体性上访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实行逐级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物质保障根据《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区财政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及表彰经费,以充分调动全区广大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积极性。

第7篇: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总体要求

按照“城市建设战役”的部署,从8月初开始,大干90天,集中力量打好城区市容市貌整治的战斗,在跨越发展上取得突破。打好城市建设战役,就是要以城市中心区域为核心,以城市主干道及沿路两侧景观整治和重要公园、广场周边为重点,本着以人为本,塑造精品、体现特色的原则,根据市、区整治任务的分工,紫云街道主要承担辖区内涉及的滨江路、解放路、八一路主干道及沿路两侧的违章广告牌、建筑物的拆除,防盗网和空调外挂的整治工作。综合整治坚持市区一体,部门配合攻坚,强化街居主体,力争取得实效,使辖区面貌有较大改观,让居民切实得到实惠。

工作目标

根据市、区“城市建设战役”的部署,整治任务从8月初开始,大干90天,集中力量对部份主干道及沿路两侧的违章广告牌、建筑物的拆除,对防盗网和空调外挂,餐饮业油烟对街排放的的整治。具体路段:1、滨江路(从烟草公司大楼至激情广场);2、解放路(从激情广场到市政府环岛);3、八一路(从建设巷口至市供排水公司)。

时间安排

1、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8月11日至8月12日)

(1)成立紫云街道“城市建设战役”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2)制定紫云街道“城市建设战役”市容市貌综合整

治工作方案,整治任务的分解落实。

(3)召开街道“城市建设战役”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会议。

2、宣传发动阶段(8月11日至20日)

(1)街、居召开辖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居民会议,宣传城市建设战役的目的、意义、要求。

(2)街、居向整治范围内的全体居民派送《致居(村)民朋友的一封信》,开展入户宣传;并充分运用宣传栏、黑板报、标语、简报、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营造整治活动良好的浓厚氛围。

(3)根据市、区指挥部的要求,对整治范围内的违章广告牌、建筑物、防盗网和空调外挂、餐饮业油烟对街排放等,街居要主动与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共同配合,进行调查、摸底、造册,明确业主的详细情况,建立台账。

3、调查界定阶段(2010年8月12日至25日)

(1)街居积极协调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整治项目进行认真调查、确认,提出整改意见。

(2)针对违章情况,由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下达违章整改通知书。

(3)在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界定的基础上,街居和有关部门到现场确认。

4、违章自纠阶段(2010年8月20日至9月5日)

(1)对省、市、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市、区城市建设战役指挥部的要求,由有关职能部门送达违章自纠整改通知书,督促业主单位自行整改。

(2)城市居民的违章广告牌、建筑物、防盗网和空调外挂、餐饮业油烟对街排放等,有关部门与街居共同送达违章自纠整改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整治或拆除。

5、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9月6日至10月31日)

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自行整治或拆除的单位和个人,相应监管部门采取强硬措施进行处罚,由街道城市建设战役市容市貌整治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区有关部门带领专业人员对违章广告牌、建筑物进行拆除,对违章的防盗网和空调外挂进行整治,确保城市建设战役目标的实现。

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整治、拆除的违章户,由街居和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组织人员进行。

6、督查初检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

集中整治结束,街道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对照整治的标准要求,对整治范围进行督查,对整治不到位的地点和项目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到位达标;并做好迎接市、区检查验收工作。

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紫云街道“城市建设战役”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张翔主任担任组长,相关班子成员、职能站办所负责人、社区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2、强化协调配合。各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要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共同打好攻坚战,确保街道承担的景观整治任务按时完成。

第8篇: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经济小区的招商行为,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招商秩序;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完善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企业设立中的中介服务管理;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制止和查处企业设立中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三虚”行为的蔓延;着力规范建设,建立长效管理制度,促进本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集中整治与逐步规范相结合。突出源头治理,把握重点环节,加大对企业设立中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加强制度规范,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2、“条”加强指导与“块”严格管理相结合。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强整治工作指导;下设经济小区的各单位要在区政府统一组织下对本区域内招商中的“三虚”行为开展整治。

3、自查自纠与依法查处相结合。以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有关委、办、局为单位,开展经济小区自查自纠,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企业设立中的“三虚”行为。

(三)主要目标

通过整治,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的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涉及金融风险的垫资验资行为得到严厉制止;市场主体资格存在缺陷的企业得到逐步规范;加强“三虚”行为监管的制度得到健全完善。

二、主要措施

(一)控制经济小区过多发展

按照统一领导、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现有经济小区及其办事处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条件或设置不合理的,应予关闭;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整顿,停止其招商活动。确因发展需要,新设立经济小区,须经区政府批准,设立主体必须是行政正处级单位。经济小区应具备合法的用地或场所,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经济小区下设招商办事处的,应报区经委、工商分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国法(2000)2号文件精神,由区财政局和区政研室牵头,开展对各项列收列支、财政返还等优惠政策的清理。严格禁止各经济小区为吸引投资而违反规定擅自提供优惠政策。对继续违规操作的,由上级监察部门追究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严格禁止垫资验资行为

以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有关委、办、局为单位,对经济小区设立的专门实施垫资的企业进行清理,禁止公款私存、异地设立验资帐户,为申办企业垫资验资。对用于垫资的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必须立即抽回或归还。禁止经济小区提供或制作虚假证明和委托社会闲散人员招商行为。严格执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从各个环节遏制垫资验资。

(四)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按照沪府办〔〕81号文通知,对加强自律、接受监督明确提出了以下要求:

1、由银监局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加大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监管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要依法查处商业银行违规帮助垫资验资、违反支付结算规则等各类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加强对虚假验资行为资金交易的监测。人民银行总部负责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加大对虚假验资行为资金交易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力度。一旦发现虚假验资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涉及“三虚”行为企业的不良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基础数据库。对不按规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报可疑交易、开立、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帐户的商业银行,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处理。

3、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由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不恪守审计准则等违法违规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抄告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部门验资取证工作。

(五)分类查处违法企业

由工商部门对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企业实施监控,责令其限期改正,实行指定审计或重新验资,要求其逐步补足注册资本,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减资规范。对不再经营的,责令其办理注销手续;对虚报投资者身份的企业,要求更改真实身份,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

(六)依法规范企业登记注册

由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设立的审查,对新设立在经济小区的企业,但不在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其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严格审查申办股东的身份证明和验资报告,设立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全体股东必须到所辖工商所进行股东身份的确认,对提交虚假股东身份证明和虚报注册资本的,不予核准登记。

(七)加强企业注册登记行为的监管

由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登记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引导其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从事业务。对非法从事企业注册登记的行为,加大力度依法查处。对以招商为名,无照从事企业注册登记机构或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在企业注册登记活动中为申办人提供或者制作虚假登记材料的,要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八)整治违法招商广告

由工商部门加强对经济小区广告制作的监管。对擅自以个人名义招商局广告,以及广告内容中明示或暗示可垫资验资、可减免有关行政规费和提供扶持政策,承诺办照办证期限、结果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九)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充分依托经济小区的管理力量,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不在注册地经营的企业实际情况。要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运用巡查、回访、函查、监控、年检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有违法记录企业、预警类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十)完善企业资格审查

在金融授信和建筑项目招标活动中,有关部门除依法审查相关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外,还要加强对企业实有资本的审查,防止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的企业骗取贷款和中标。

(十一)建立企业经营行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结合本区企业监管信息平台建设,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违规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极其执业人员,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违法企业登记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纳入不良信息记录,工商、财税、银行、金融等部门共享监管信息,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制约。

(十二)加大刑事追究力度

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案件移送、抄告制度,进一步明确刑事追诉有关标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对虚假验资数额较大、提供或伪造虚假证明和登记材料等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欺诈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出发,切实认清企业设立中“三虚”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充分认识整治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落实各项措施。

(二)建立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整治“三虚”行为是本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区政府领导下,要建立统一的组织协调机制。整治的总体组织协调由区工商分局、税务局、经委、财政局、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各银行等相关部门参加,并设立工作推进小组。工作推进小组以区工商分局为主,相关部门派员参加,承担整治的工作指导、具体协调和督促检查的职责。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有关委、办、局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和工作推进小组,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相关委、办、局是本辖区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经济小区管理和指导,督促其加强自律,规范招商行为。制止利用地方财政资金、贷款、集资资金为申办企业验资提供垫资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对违纪、政纪的人员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四)改进工作考核制度

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相关委、办、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切实改变盲目追求企业发展数量的做法。在对经济小区及其负责人考核时,要把企业年检率、纳税申报率、实际有税率和案发率等列入考核内容。对违法招商、管理松懈的经济小区,要根据区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的提议或经过区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的审议,采取暂停招商、责令整改或归并整顿等必要的限制措施。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自年11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到年9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年11月至年3月)。在区政府统一部署下,以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相关委、办、局为单位,开展本辖区内的经济小区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认真查摆问题,积极整改和规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定重点整治对象,严格开展执法,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

第9篇: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的胜利召开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质量保障,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从 4月底至亚青会开幕前,全街统一组织开展为期百天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集中检查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 、 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的方针,按照行业主管、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深入开展全街安全质量大排查、大查、大整治活动,确保亚青期间安全稳定为宗旨,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整顿相结合、自查自纠与互查督查相结合、行政执法检查与专业技术检查相结合,严格落实安全和质量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深入查找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领域安全质量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排查整治一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亚青会营造良好的安全质量环境。

二 、 整治范围

突出以下六个重点方面和领域:

(一)工业企业。包括:冶金铸造、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机械制造、电力金具、钢结构、民爆物品和器材等生产型企业。

(二)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建筑施工( 房屋建设与拆除、集镇改造、交通水利工程等)、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燃气、农业机械、旅游景点、地下管线、学校等行业领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超市、网吧、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等。

(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包括:农民复建房、社会公共事业建筑、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含市政工程、道路桥梁 、 水利工程)、旅游开发和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重点工程。

(五)食品药品安全。包括: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旅游景点、农家乐、农村和镇村结合部、学校及学校周边、**、**、陶吴三个集镇区域餐饮集中区、无证照经营及制假售假多发易发区域。

(六) 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包括:****小商品市场、相关村(社区)木材、建材旧货交易市场、生产、经营、住宿等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存在的隐患;整治行动中排查出来的重点隐患。媒体等相关部门暗访和群众举报经核实存在的各类隐患。

三 、 主要内容

1.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组织机构、工作措施、保障机制等具体实施方案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2.各级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机制是否完善,各村(社区)、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有效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重点工作是否扎实推进实施。

3.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落实;高危行业企业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风险抵押金、责任保险等经济政策是否落实。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管理责任制、建设各方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工程主体的材料、构件、技术标准、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施工质量规范要求;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三同时 ”、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保障措是否落实。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品的存储容器以及运输工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6.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建设工程、重点行业领域夏季高温及汛期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完善,应急队伍、装备、培训、演练是否按规定落实。

7.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排查出来的隐患是否按照整改责任、措施、预案、资金、时限“ 五落实 ”要求进行治理。

8.各村(社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4月8日布置的“ 打非治违 ”和4月20日布置的五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是否有部署、有落实,按计划组织实施;生产经营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是否有效控制等。

四、组织保障

街道办事处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周贵平为组长,街道领导汤小南、张晓华、余小海、柏受忠、**虎、戴孝林、管荣贵、王胜华、业红涛、端木家宝为副组长,街道党政办、纪检办、督查办、安监站、建设所、企服中心、文卫办、市容办、农服中心、水利站、农机站、旅游办、文体中心、规划办、广电站、工商所、**派出所、**派出所、陶吴派出所、**交巡警中队、运输管理所、**供销社、21个村(社区)、经济开发公司等四大平台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街道迎“亚青”百日安全质量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站,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安监站、建设所、企服中心、部门负责人共同担任副主任,负责日常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七个专项推进工作组,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治组):街道政协工委主任汤小南任组长,由建设所牵头,规划办、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水利站、各村(社区)相关建筑企业等单位配合落实。

第二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整组):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张晓华任组长,由**、**、陶吴三家派出所牵头,**交巡警中队、供销社、旅游办、文体中心、广电站、文卫办等部门配合落实。

第三组(工业企业安全整治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业红涛任组长,由街道企服中心牵头,安监站、质监、**、**、陶吴三家派出所(消防)、工商所等部门配合落实。

第四组(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业红涛、戴孝林、**虎、副调研员俞平任组长,由安监站牵头,建设所、文卫办、农服中心、水利站、农机站、旅游办、交巡警中队、企服中心、四大平台等部门配合落实。

第五组(食品药品安全整治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胜华任组长,由食安办牵头,文卫办、 药监、市容办、农服中心、企服中心、三产办、工商所等部门配合落实。

第六组(综合督导组):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余小海任组长,由纪检办牵头,督查办、党政办、安监站、建设所、企服中心等部门配合。

第七组(宣传保障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戴孝林任组长,由宣传办牵头,广电站、安监站、建设所、企服中心等单位配合。

各专项工作组主要职责:

1.负责整治行动中各个条口工作方案的制订部署、统筹推进、协调联络、信息反馈、重点督导、宣传等工作。

2. 各组成员单位按照区推进方案和条口工作方案,结合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要求,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整体部署推进,分别组织实施。

3. 建立联络员制度,实行重要信息和重大问题报告会商制度,工作进度、信息报告和信息简报实行周报,不定期进行集中讲评和督查。

五 、 实施步骤

整治行动共分六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出台街道整治行动总体工作方案,召开整治行动动员大会,明确整治目标和要求,深入宣传发动,营造有力声势。各村(社区)、各条口牵头部门按照属地与条线相结合的要求,针对职责要求和整体部署, 结合推进工作方案,制订各自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级责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推进机制,层层组织动员部署,确保整治行动落实到基层和一线。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 - 5月31日)。按照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各村(社区)、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质量拉网式大排查、大检查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查责任、 查隐患、查源头、查制度、查措施、反“ 三违 ”为主题,广泛开展“五查一反”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查找与法律法规、 工作职责、技术标准、制度规范、岗位规程等方面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心中有数,整治得力 .

(三)抽查互查阶段(5月15日-6月20日)。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同时,各专项工作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和质量主管部门,针对易发、高危的重点领域和环节采取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突击检查、专项巡查、跨行业互查、专家会诊等有效形式, 组织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人员 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要场所、重点部位自查自纠行动进行集中抽查,严厉打击安全和质量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协调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行动不走过场, 取得实效。

(四)督查督导阶段(6月1日 -6月30日)。针对整治行动中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重点行业领域查纠汇总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第 20 个“安全生产月”活动, 街道、村(社区)党政领导分别牵头组织开展综合和专项督查督办;综合督导组会同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对各级整治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事故多发和非法违法行为频发的地区及行业领域进行综合或专项督导,力争在督查督导阶段完成大部分整治工作。

(五)集中整治阶段(6月20日-7月15日)。各专项工作组汇总大排查、大检查、抽查、互查、督查中各级上报的重大问题和重点隐患,按照责任、措施、预案、资金、时限“五落实”要求,确定整治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治责任制、分工和时限,确保亚青会前,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和隐患全部得到治理。

(六)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 -7月31日)。街道领导小组、街道各工作组分别组织对各村(社区)、重点行业领域的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六 、 有关要求

(一) 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此次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今年市委、市政府“三大攻坚战”战略部署,顺利成功举办亚青会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牢固树立“ 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责任意识与忧患意识, 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切实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精心组织筹划, 层层细化分解方案,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二) 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抓好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的同时,必须突出重点,尤其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铸造机械制造等高危企业,涉及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单位的排查、检查、 现场执法,必须做到100% ;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短期无法整改到位的,要严格“五落实”要求,限期督促整改;安全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以及各级挂牌的重大隐患,亚青会之前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并安排专人盯守,实行 24 小时严密监控,防止隐患酿成事故。

(三)从严监管,狠抓源头。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强执法联动,依法从严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针对当前我街重点建设工程多这一实际,严格执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政策法规要求,坚决防止“带病施工”、超进度、赶工程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要结合“三高两低”企业整治,下决心清理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小矿山、小冶金、小铸造企业,切实从源头上预防与控制各类事故发生。

(四)加强督导,严格问责。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和部门要按照“严密责任、严格执法、严厉追究”要求,加大督导督查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责任追究,严厉事故查处。对在整治行动中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排查不彻底的单位和行业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行政领导责任;对整治查纠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依法处罚和问责。对酿成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