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防火培训内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统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围绕防火责任,火源管理队伍建设、设施建设、扑火指挥、扑救战术等六个方面的内容,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继续通过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巩固、提升全镇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能力建设,促进森林防火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成立森林防火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镇政府镇长为组长,分管林业工作的政法委员、副镇长为副组长。成员由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资源所干部职工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规范化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和规范森林防火责任制
1.进一步健全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制。依照《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落实镇政府与各村委会森林防火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2.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三包”责任制。制定镇党政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山头、地块责任制。
3.进一步建立林地经营联合体和个人森林防火责任制。组织林地经营联合体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责任制、责任区、责任人以及加强设施,设备建设的要求,全面签订责任状。
4.进一步建立森林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森林防火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内容,方法程序及惩罚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野外火源管护机制
1.建立森林防火宣传机制。广泛开展“小手拉大手”每期1周时间以“森林防火”为主题的中小学生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中小学生向其父母、亲朋、邻居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同时严格实施森林防火令,散发森林防火宣传单、手册等,提高林区干部群众森林防火意识,自觉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重点从宣传教育的时机、内容、形式、手段、组织方式等方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在林区道路、易燃性高林区、重点坟场、景点等地段设立宣传牌,警示牌。
2.全面推行“五个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①所有的农户要100%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野外生产性用火责任书;②护林员(村组干部)100%在岗在位或轮流巡山护林,高火险时段巡山管护100%覆盖林地;③林区农事和林事生产性用火100%执行用火许可证制度;④林区的聋、哑、痴、呆、精神病人要100%落实监护人责任;⑤对偏僻地方的山中墓主、山边田主、进山业主100%实名登记。
3.建立高森林火险预警示响应机制。按照《省森林防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内容及一般程序》的要求,对镇、村两级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进行细化分解。在重点林区进山路口、重点地段、居民集中区、每个村部所在地等设立相应的预警信号牌和禁火令、宣传牌。
4.建立野外火源巡查机制。落实专职巡山员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充分发挥林区群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强化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实现群防群治,确保火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有效措施,重点对野外火源进行分类梳理,从日常巡查、重点时段督查,重要部位严查的组织实施和处罚切入,形成规范工作机制。按照火灾发生特点和不同火险等级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和时间,精心选拔责任心强,有爱林护林意识的村(组)干部、党员、社会代表为轮流巡山护林员;进一步明确巡山护林员和挂牌值班户的防火职责和任务;加强巡山护林员岗前培训、日常监督管理、年终考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重点是建立督查和奖罚机制。
(四)推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
1.加强森林防火人才的培养。目前森林防火队伍存在着力量短缺、人员结构和分布不合理、专业人才稀缺、教育培训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森林防火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因此,应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人才的三个环节,从调整结构、提高能力、激发活力三个方面入手,切实加强森林防火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扑火指挥人员三支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人才环境,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和专家型的扑火指挥人员,镇政府扑火队人数28人,配备挂包、头盔、手电筒、阻燃服、高帮胶布鞋等个人防护装备。其他各类各级应急村级扑火队人数为700人。
2.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按照“以镇建队、分散养兵、集中使用”的原则,推进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同时,加强重点区域和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点建设机动队伍。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必要的扑火机具。
3.加强镇村消防队伍建设。要建立村级森林防火联防联保制度,村民委员会必须担负起本区域森林防火第一责任,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或单位的,要建立联防联保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每个村(居)和营林单位都要配备精干的专兼职森林防火人员,实行信息共享,相互监管,相互促进,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4.加强培训。在坚持分级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把培训工作放在村、户,使群众人人知道应该怎么样防火、怎么样扑火,提高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知识与技能,培养一支长久的扑火队伍。五是整合基层应急力量,组建综合应急队伍。我镇作为贫困山区,在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上普遍存在着建队容易养队难的问题。应切实加强护林员队伍和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建设。组建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为骨干、林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的管理机制,通过系统培训,严格管理等方式打造具备过硬素质的队伍,使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及时的信息传递上报对森林状况实时的掌握,并定期组织队伍进行演练、点演、提高扑火队伍的实战能力。一旦火情突发,可实现处置火灾“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镇森林防火工作。
(五)强化扑火指挥体系建设
1.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加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实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制度,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建设方面入手。
2.落实指挥场所。按照规定完成指挥场所(值班室)建设,并配备望远镜,数码照相机、地形图等必要的设备。
3.明确指挥编写程序。组织制定指挥程序。指挥编写和职责,并认责落实。
(六)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1.加大镇财政对森林防火的投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资源发展总体规划,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争取县财政支持投入。森林防火工作具有公益性和救灾的性质,必须以政府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落实专门资金资金用于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扑火物资储备库,制定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和规范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明确物资品种、数量、要求和日常管理制度。储备库面积30平方米,储备砍刀85把、防火头盔30个、铁扫把180捆、油电锯5台、灭火机8台、消防手套46双、头戴式探照灯5个、铁锹30把、强光手电筒5把、灭火器100具、发电机2台、救火服装25套、破拆工具组1套、小型消防车1台。
3.推进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组织完成县下达的年度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任务。
(七)加强制度建设
落实镇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了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镇党政其他领导为森林防火片区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实行了一级管一级,一级包一级,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各地在发生森林火情后,采取主近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做到了打早、打小、打了,把火灾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各项工作实行了严格管理。并制定完善森林防火值班、指挥、应急处理等十四项制度并上墙。
(八)推行森林火灾保险,减轻林农的风险
森林火灾保险对于森林火灾起着有效的防御和分散风险的作用,能够及时地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减少林农损失。要尽快引入森林火灾保险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支出。同时,应将有限经费的有偿投入,即一是政府投入部分用于无偿奖励,另一部分用于有偿扶持,有偿扶持的办法是可以收取与银行同期利息的周转金;二是林权所有者投入部分;三是通过资源部门与保险机构配合由业主出资参与森林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则由保险机构负责理赔。
三、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0年1月-2月)深入动员,精心部署。真梳理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可行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干部,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和工作措施,并进行动员部署,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二阶段(3月至12月底)按照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认真组织实施,固强补弱,解决实际问题,落实值班制度,确保森林安全。
四、工作方法
(一)规范化建设按照分级组织,上下联动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建设工作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局具体指导,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邀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员指导,形成以下为主,上下联动机制。
(二)应采取“三先三后”方法开展,即先梳理(问题)后研究,先研究后开展,先总结后推广。
(三)应全面而有重点,做到急需先干,逐步完善,各村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分项实施,成熟一项,实行一项,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推动科学发展,以建设结合部经济强县的战略建设高度,提高对规范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镇政府主要领导将经常深入各村指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帮助基层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村按照方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明白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学校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园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等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六是厨房烟道等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校舍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学校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是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锁门处在应急疏散时能否及时打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是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是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体育场馆、会堂、教学实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四、加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五、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学校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职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教职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课堂教学内容,确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进行授课,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中小学校要保证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针对各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键词: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施工图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同时又是建筑设计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技能。建筑施工图设计工作同时还体现出极强的综合性,其涵盖了建筑结构、美观艺术、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以及施工工艺等不同领域的知识,因此在设计过程中有不少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一、民用建筑施工图纸设计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1、基本内容
1.1、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1.2、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1.3、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1.4、节能设计: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1.5、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1.6、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2、基本要求
2.1、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2、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2.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2.4、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中图纸设计常见的问题
1、总平面图缺项
主要表现为一部分中小型设计项目总平面图深度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缺失总平面图。大多数总平面图在设计中仅仅包括建筑单体平面定位,而道路设置、建筑间距、道路宽度、变坡点、交叉点、转弯半径、坡向、坡度、广场等各类竖向设计内容则大多缺失。此外,还容易忽视建筑红线、绿地保护线、用地红线以及道路红线的标注,还有不少项目设计总图中各类出入口标注、指北针、坐标网格等也存在普遍性缺失问题。
2、节能设计
建筑节能设计学科具有独立性、系统性,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不少设计人员对其缺乏足够的了解和重视。因而在设计过程中容易造成违反相关要求的情况,如窗墙比不合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未调整;设计过程中忽视了热工要求以及墙体差异性,未合理选择节能材料以及未进行热工计算等。
3、防火设计
防火设计问题主要涉及如下:总图设计的消防车道宽度、转弯半径、扑救场地深度与宽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扑救场地覆土绿化不符合消防机械设备承载需求;地下室与上层之间楼梯共用部分的防火分隔处理不科学;车库与其他临近建筑之间的防火墙设置不合理;高层建筑变形缝用材不合理等等。要点建筑施工图应具备满足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建筑施工图设计是一项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设计(2008版)》对施工图设计做出了明确要求,但根据实践经验来看,未就施工设计说明给出完整详细的交代、存在漏项的情况不在少数。施工图设计人员对于设计细微环节应给予特别重视。然而一些施工图并无楼梯详图,仅仅将楼梯踏步高度以及宽度值标注在建筑剖面图上;在楼梯详图绘制过程中不仅仅涉及梯段剖面图,建筑剖面图中标注的楼梯主要用于对上下交通联系以及建筑竖向设计内容关系的反映。在建筑构造中,楼梯详图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其中需要对楼梯段的起步定位、选用材料、踏步以及栏杆、防滑措施以及梯井大小等细节做出详细标注,应将楼梯详图纳入整体设计文件中并与建筑施工图共同绘制。通过图形对问题予以直观说明,并用于指导施工现场作业是施工图制作的最终目的所在,因此切忌变图纸为目录。
三、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问题对策
1、增强设计人员专业素养与技能水平,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各类技能培训,确保其能够熟悉各类前沿科技手段并熟练掌握;事中检查以及事后把关的原则,若存在不合格现象则不予发图;严格审核制度,将产值、奖金以及绩效工资与审核结果直接挂钩。薪酬激励是最直接、最普遍的激励。
2、重视各专业配合施工图设计要想达到高水平,不同专业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是极为重要的。一份优秀的施工图设计方案是对设计工作人员团队协作能力、敬业精神以及专业素养的具体体现。从建筑专业分析来看,设计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应将与±0.000标高对应的绝对标高值明确标注出来,同时还应将建筑屋面标高、车库底层地面标高予以明确标注;应注意建筑出入口、房间名称以及防火门类别的标注;建筑物单层面积较大时应重视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明确标识防火分区面积;楼梯前室、合用前室以及消防电梯前室的排烟方式以及面积大小均应予以明确,其中自然排烟模式下消防电梯前室以及防烟楼梯前室外窗面积应大于2,合用前室开窗面积应大于3;超过12层的通廊式以及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一类公共建筑以及高度大于32m的二类公共建筑必须设置消防电梯,同时应强制规定设置台数;若选择覆土绿化屋面作为地下室顶板,则应对种植土深度以及降板高度予以明确。
3、加强对设计人员培训费用的合理控制
培训经费的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履行培训经费预算决算制度,确保各培训项目的经费保障。应按项目单列计划,同时也要考虑适当的机动经费。要科学调控培训的规模与速率,根据经费的情况,在不影响培训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培训类别及规模等次,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的培训。培训经费的使用要与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统一起来。
4、重视人员培训考评和训后质量跟踪
设计企业的培训注重行为导向。所以,在培训体系的运作中,培训考评和训后质量跟踪是很重要的一环。要先制定考核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培训,训后进行各种形式的考试或考核。成绩全部填入专门的人事管理档案,作为量才录用、晋级提拔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资料。培训后,还要进行质量跟踪。在受训者返岗工作后定期跟踪反馈,以确认受训者在各方面的是否有进步和改善,也可进一步发现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为制定下一步的培训计划提供依据。
结束语
建筑施工图对于建筑产品质量具有直接影响,设计人员应树立质量意识并不断加以强化,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为建筑产品的施工质量及应用功能提供有效保障,满足用户需求。
参考文献
[1]王勇平.基于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03):76-82.
[2]周辉.建筑施工图设计要点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4):103-105.
近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切实抓好*地区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结合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现就进一步做好冬季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冬季防火工作重要性认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冬季防火工作,要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由于当前许多影响社会消防安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城乡防火条件仍然比较薄弱,加之冬季用火用电增加,诱发火灾因素增多,特别是一些涉及社会深层矛盾和群体利益的火灾,极有可能被媒体炒作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全区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把冬季防火工作当成当前一件大事来抓,要站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清当前冬防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行动起来,全面打响冬防攻坚战。
二、迅速开展冬季防火安全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按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冬季火灾隐患大排查,集中整治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加强重大节日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排查工作可以采取联查、专查、互查、抽查、错时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组织单位、场所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重点针对冬季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场所,特别是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普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做到“六查”:一查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三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四查建筑内部装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五查单位自查巡查工作是否落实;六查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消防常识和基本技能情况。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于3日内报告区公安消防大队,由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上报,挂牌督办。对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需停产停业或取缔的,各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或暂扣、吊销其执照。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有关部门要采取断水、停电、查封、暂扣许可证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关停到位。监察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加强督办。冬季期间,如因工作不力发生火灾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开展冬季防火安全宣传,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以冬季防火安全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活动,不断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教育部门要组织各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的工作内容,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开展培训活动,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重点工种人员普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单位从业人员“三个能力”;要针对老弱病残、流动务工人员等群体开展消防知识援助服务活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要不断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农闲时节,组织村民学习消防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冬季防火工作,定期播发和刊登消防常识及公益广告,报道消防工作动态,曝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为冬季防火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按照公司20__年春季防火活动方案要求,我处认真开展“突出重点、消除隐患、夯实基础、标本兼治”为主题的春季防火活动,保证春季防火工作切合实际的在我处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消防火安全工作,强化“隐患不除、事故难消”的消防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结合春季火灾特点,突出“三个重点”,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狠抓火灾隐患的跟踪治理。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努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我处成立春季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赵连学
副组长:包奎孙兴海
成员:韩峰梁丽孙岩崔彦宾安新建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公司20__年春季防火活动时间安排进行落实。
(一)宣传部署阶段(3月28日至3月31日)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1日至4月24日)
(三)集中治理阶段(4月25日至5月25日)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26日至5月31日)
认真对春防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及时进行总结,做好迎接公司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大风天或高火险等级天气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用电、火源管理情况;消防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运行情况。安全责任领导、安全员、真正负起责任,经常防火检查巡查;检查灭火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重点部位负责人对岗位消防安全状况掌握情况。
(四)消防安全内业的完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时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体员工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做到公司的要求“四个亲自”积极将春防各项工作落实到底,及时解决隐患和问题。
(二)责任落实到位。坚决落实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消防法》,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的会议精神,明确各自职责。
(三)隐患整改到位。全体员工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火灾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密细致地开展好排查工作。做到“不留死角,整治不留余地”,坚决消除各类消防隐患。
(四)预防措施到位。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吸取往年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火灾的预防能力,防止火灾蔓延。严格落实禁火措施,发动群众联防巡查。
【关键词】 高校;防火安全;成因分析;预防对策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的原因
据资料统计,历年来高校发生的火灾,原因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
(1)违章点蜡烛、蚊香。一般的高校都有规定,学生宿舍晚上都统一断电熄灯,但个别学生在熄灯后违章点蜡烛、蚊香等不慎易引起火灾。2000年5月8日晚11时30分左右,某高校女生晚上熄灯后在床铺上点蜡烛看书,结果,因疲劳睡着了,烛火引燃蚊帐造成火灾。
(2)违章吸烟。卧床吸烟或将烟头、火柴梗未熄灭乱扔,引燃周围可燃物酿成火灾。2001年3月12日,某高校13男生楼402室发生火灾,经调查,原因是烟头引起。2004年2月杭州商学院、浙江经济职业学院自动取款机垃圾箱因烟蒂随意扔进而发生了火灾。
(3)违章烧废物。焚烧信件等杂物,失去控制或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2、电气火灾
高校引起的电气火灾的原因主要如下:
(1)违章用电、用灶具。高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饭锅、电吹风、电热水瓶等,造成电路超负荷引起火灾。2003年11月24日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学生宿舍楼因使用电器不慎发生大火,有36人在大火中死亡,170余人受伤,中国学生80人中有40多人受伤住院,另有13人下落不明。
(2)电气设备老化,超负荷用电造成火灾。2004年10月2日,某高校一学生公寓发生火灾事故。经查,火灾事故是电线老化过期而造成的。
(3)违章乱拉临时线路,绝缘性能低,短路造成火灾;违章加粗保险丝或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会造成线路超负荷,短路时不能熔断引起线路燃烧。
(4)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2009年3月9日,上海大学艺术学院教学楼演播室因电器设备使用不当引发火灾,造成演播室近百平方被烧毁,室内昂贵的照明设备和摄影器材被尽数烧毁。
3、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
大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规定,也能引起火灾。如有电感的实验设备在使用时用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引起火灾事故。1999年11月30日某大学材料学院反应剂研究室,大学生进行化学实验时,用可溶剂清洗后未凉干,就放进烘箱,同时烘箱的排风分流未开,使可燃溶剂到达爆炸极限而爆炸燃烧事故。
二、火灾的预防
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2009年10月19日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填补了高校安全管理立法空白。抓好高校的火灾预防,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高校要根据《规定》修改完善学校已有的管理制度,按要求进一步细化二级单位内部责任制和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使消防安全责任全覆盖。合肥工业大学在学校28个重点防火部位、53个处级单位建立了包括灭火作战计划、各种防火规章制度、防火组织及人员情况、消防设施及器材情况等防火档案。还研发了“合肥工业大学消防管理系统软件”,被作为先进防火管理的模式向全市重点防火单位推广。
2、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规定》要求对入校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对学生的宣传可通过张贴消防宣传画、消防刊物、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进行。清华大学多年来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学校每两年举办一次“清华大学消防运动会”,组织校内各单位参加水带连接和灭火器灭火比赛,收到良好效果。2007年4月25日吉林农业大学食品工程学院举办的“珍爱生命,远离火灾”消防知识竞赛起到了非常好的教育意义。
3、加强安全隐患整改
从防火检查的情况看,部分大学电线电气设备老化、大量的易燃物品存放、灭火器材设施过期或损坏等火灾的隐患依然存在。学校要吸取教训,落实安全经费,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4、落实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完善检查程序
学校管理部门应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学校用火用电等方面建立纪律约束性管理规定,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教职工及学生的纪律约束。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消防自检自查,对学生宿舍、电子阅览室等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督促,查找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清理“隐患”死角。
5、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安全预防演练
《规定》提出,从2010年开始,消防安全教育将成为大学生的必修课,消防安全知识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每届大学新生都必须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每个高校要积极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把以“抛水带接力――灭火器接力――现场灭火”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演习,作为田径运动会的一个体育项目开展,深受广大师生欢迎,同时提高了师生员工群防自救和灭火的技能。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
[2] 李采芹主编.中国火灾大典.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
[3] 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火灾统计年鉴.群众出版社,1993~1997.
[4] 任松发主编.火灾调查.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