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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协议精选(九篇)

加盟商协议

第1篇:加盟商协议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推广_________用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加盟________________用品商城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县(市)网络商城。经营________________用品商城系列产品。

经营期限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可优先续约。

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成为甲方________用品县(市)级网络商店后,甲方按甲方商城价的5折向乙方提供________用品。商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产品的价格。乙方每次订货数量、品种由乙方决定。每次的订货金额不限,不赊欠货款。

二、加盟费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商自备域名和空间只一次性收取_____元,以后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甲方提供的服务

1980包括那些服务(商自备域名和空间只一次性收取_____元,以后不收取任何费用)

①向您提供一套价值万元的功能强大的独立电子商务网站;

②拥有属于自己的国际域名(即网址);

③拥有200m的高标准双通路(电信和网通双接入)的商务型服务器空间,保证您的网站的浏览速度;

④网站有畅销商品一千多种,接手当天即可经营;

⑤网站宣传推广的详细方法和步骤;

⑥商城业务委托书一份;

⑦价值上千元的四十余款功能强大的宣传软件,包括邮件群发、qq群发、论坛群发、搜索引擎登陆、信息群发软件,相当实用!(提供光盘)

⑧免费提供一周的信息群发服务,我们有专门的服务器提供信息群发服务,只需一周就会让你信息铺天盖地,网站访问量直线上升!

⑨网站无限制升级,全年24小时维护、随时更新商品;

⑩免费让您的网站加入:搜狐、新浪、百度、一搜、google、网易等国内大型搜索网站;

⑾享受面向全世界的配送体系,不管全球任何 一个国家的公民购买您网站上的产品,商城都能为您准确无误的送达;

⑿每天为您网站上的成交订单包装产品、代您替客户发货、代收货款(详见下面的零进货方式)为您省去最少两个以上工人的全年工资!

⒀全年进货总量达到或超过_____万元即退还全部加盟金____元(或_____元)。

(注:①⑤⑥⑦项签定合同时提供光盘)

四、网站的所有权:甲方为乙方网站建设成功后。其网站所有权归乙方。包括国际域名和空间。乙方在缴纳一千九百八十元后,甲方保证在收款后三天内建设完成并开通乙方的网站,如不能完成必须电话通告乙方原因。

第2篇:加盟商协议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就甲方成为乙方加盟商,委托乙方代办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成为乙方的加盟商,将其下属客户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宜,委托乙方全权代办。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每月有____元/个,其他项目结算价见附件。___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商标注册规费、费合计为___万元,乙方每月逐笔从保证金中扣除当月注册及费用;每月___日前,甲方补足保证金数额;如果当月保证金余额不足支付注册费用,甲方须及时补充保证金。

2、甲方正式委托后,交纳注册保证金。

3、在加盟期内,甲方可以使用“______”商标开展业务,但不得以乙方公司的名义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乙方只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与甲方的责任,不承担甲方与客户之间约定的责任。

4、甲方须保证提供之注册申请材料证明的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审核期内,甲方之委托客户若有变故,如企业变更、联系人地址变更、电话变更等等,必须通知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甲方委托客户无法收到相关通知及文件,乙方概不负责。

6、本协议从____日止,有效期_____年。_____月_____年_____日起到_____月_____年_____日。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3篇:加盟商协议范文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分部)与分部(加盟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名称为:_________,商标注册号为:_________,商标注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标注册人的名称:_________。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_________。

二、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授权加盟商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排他/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商标。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限于_________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并按照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使用,且总部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品种进行调整。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为《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于加盟店的招牌、标志、物品及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

(2)商品销售的客户限于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

(3)_________。

五、许可使用的期限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规定执行:

(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2)实施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

(3)限于在_________期限内使用。

六、商标的更新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本协议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商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分部)应当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现有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七、商品质量的保证

加盟店使用商标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商品质量标准,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及总部的要求。

(1)总部(分部)向加盟商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2)总部(分部)可以监督加盟商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加盟商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3)_________。

八、商标续展

总部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品合法性的注册手续,包括产品的原产地标志及_________认证。

九、许可使用费

甲方应当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

加盟店按照_________标准向总部(分部)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

十、商标转让

除《特许经营合同》转让而导致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一并转让时,总部转让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加盟商无(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加盟店有下列违约行为的,除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外,并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将许可使用的商标用于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产品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2)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通过加盟店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3)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销售给未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4)将许可的商标使用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5)_________。

总部(分部)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总部未按规定续展商标注册期限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2)将许可使用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3)_________。

十二、法律关系

总部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分部实际享有或承担。加盟商可以依据协议向分部主张权利,但不得依据本协议直接向总部主张任何权利。

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张权利,包括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十三、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总部、加盟商及(分部)各存_________份,一份报商标局备案,一份送工商管理部门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备案

总部负责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总部承担。加盟商负责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档。

如商标管理部门要求使用其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备案存档,则应当根据本协议内容填写备案存档文本,但在执行时以本协议为准。

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盟商: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加盟商协议范文

1中国—东盟经济贸易争端的概况

第一,就经济贸易争端的类型和领域而言,争端类型分散,争端金额较小。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为例,该市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主要涉及货物买卖合同、旅游合同、股权争议等十多种类型,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方面和利用外资等方面。除1件股权争议案件争议标的近2亿元外,其余标的均为几万元至几十万元的案件不等。

第二,就经济贸易争端的当事人而言,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所在国家相对集中,东盟国家当事人为原告、中国当事人为被告的案件居多。中国—东盟自贸区刚刚成立,双边贸易量虽然增幅大,但起点低,贸易额度不高,整体总量不大,无论是中国还是东盟国家对于自由贸易区的投入和依赖程度仍然处于低位。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的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情况为例,纠纷当事人所在国虽然有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泰国、柬埔寨等6个国家,但主要案件集中在越南、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三个国家,比例达90%以上。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原告均为东盟国家当事人、被告为中国当事人;或者原、被告均为东盟国家当事人但在中国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争议标的也在中国境内。其中,被告为中国当事人的案件比例为66.7%,被告为东盟国家当事人、争议标的在中国境内的案件比例为33.3%。原告为中国当事人、被告为东盟国家当事人,或者争议标的在中国境外的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就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而言,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的居多,通过诉讼和仲裁途径处理的纠纷数量较少。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主办地南宁市为例,2003至2010年,仲裁机构等部门解决的涉东盟民商事纠纷12件,司法机关受理的涉东盟一审民商事案件47件。通过诉讼和仲裁处理的争端中,诉讼占79.66%,仲裁占16.95%。诉讼解决的案件又以判决、撤诉为主,其中判决占40.43%,撤诉占21.28%,调解仅占6.38%。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和仲裁来解决经济贸易纠纷,必须考虑到涉外诉讼的可能性、便利性、有效性,考虑到双边和多边协定是否存在。中国及东盟成员国在司法协助方面都加入的国际公约只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决公约》,而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涉及的重要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交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仅有中国加入;而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及所有东盟成员国均未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从1994年开始,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就司法协助签订了双边协议,其中与泰国签订《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1994),与越南签订《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8),与新加坡签订《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7),与老挝签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1)。上述双边协议均包括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越南、老挝包括了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与泰国包括了交换法律情报;与新加坡包括了相互提供法律和司法实践资料。

2中国—东盟经济贸易争端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商人、企业发生经济贸易争端之后,更多地选择和解、调解解决,而不是选择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这种状况的发生有着深刻、复杂的背景。首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才一年多的时间,虽然区域涵盖面广、经济总量大、人口多,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成员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甚或是不发达国家,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低,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缺失甚或是不健全,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救济方法不够信任等等。其次,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各国商人、企业经贸交往才刚刚起步,发生争议的标的额一般不是很高,当事人从成本角度考虑更多地选择了和解和调解。但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争议的类型和金额都会扩展和增加,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方法的使用会越来越多。

第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或协调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争端仍然通过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的相关涉外程序解决,涉东盟民商事案件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涉外程序往往需要经过涉外送达、认证等一系列过程。中国—东盟自贸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渠道不统一,司法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取证核准程序复杂,难度大;民事及商事判决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信息不能及时相互提供。这一系列问题无疑大大增加了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进行纠纷解决的成本。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基本无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多边协定并且双边协定签订较少,相互之间的司法协助主要依赖互惠关系。此外,涉东盟经济贸易争端的相关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翻译人员、鉴定人、评估人等相关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的水平都有待提高。

第三,对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的了解不深,影响了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贸易争端的信心。由于历史原因,东盟成员国法律制度较为复杂,既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历史烙印,也有伊斯兰法律、佛教法律等宗教性法律的传统影响,越南、老挝等国又有社会主义法系的内容。我国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多侧重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东盟各国法律关注才刚刚起步。

3中国—东盟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制定《中国—东盟司法协助协定》,加强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司法交流与合作,构建自贸区内的司法冲突与司法协助统一协调机制。具体内容包括:送达司法文书;民商事调查取证;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法律和司法实践信息等。第二,建立中国—东盟经贸争端解决的法律服务网络。该法律服务网络既包括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和律师,也包括外贸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商务处,还包括相关科研及教学机构。依托该网络,整合相关资源,为中国和东盟各国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法律政策研究、个案咨询、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对东盟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逐渐开放对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法律服务人员的市场准入;进一步加强中国对东盟国家经贸及其争端解决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介绍。可以成立中国—东盟律师协会、中国—东盟法学家协会等。

第5篇:加盟商协议范文

加盟经销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乙方审核,批准授权,甲方一次性交纳加盟费_________元,成为_________软件产品_________区域加盟经销商。

二、在联盟期内加盟经销商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在指定地区自由决定产品价格,充分发挥该公司的优势不限产品数量开发当地市场,无限量增加该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协议生效后,乙方7个工作日内派资深工程师进行_________软件的技术及其市场培训,甲方负责乙方工程师差旅食宿费用。或甲方派技术人员到乙方进行技术培训,乙方不收任何培训费用。

四、协议生效后,乙方对每套产品只收_________元加密的硬件费用。联盟期内如甲方需要技术支持,甲方需要负责乙方的差旅食宿费用。

五、在联盟期间乙方在全国主要教育媒体作宣传配合市场的推动。在时机成熟时乙方配合甲方在当地开产品推荐会。

六、在大型的招标活动中合作伙伴没有资质或没把握时,乙方出面支持。

七、甲方不得在指定地区以外销售,如非指定地区内销售须向甲方提交申请另行协商。

八、甲方交纳加盟费用后协议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联盟期为一年。逾期重新签订协议。

九、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协议后,如甲方不能如期付款给乙方,责任完全由甲方负责。

2.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没有交付服务费用,乙方将不负责日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及维护工作,所涉及责任由甲方自付。

3.甲方擅自在协议指定地区以外销售本协议指定的_________软件,乙方将无条件取消联盟资格。

十、纠纷处理

如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通过以下机关解决:有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补充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第6篇:加盟商协议范文

关键词:欧盟;国际投资条约;ISDM

中图分类号:F831.6文献标识码:A

由于里斯本条约(the Lisbon Treaty)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①,欧盟取代了欧共体,具有单一法人地位,有和成员外的第三方签署和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专属权力。今后欧盟27个成员国将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国缔结投资条约。所谓专属权能,顾名思义,是指只有欧盟可在国际投资领域对外缔结投资条约,而成员国只有在获得欧盟授权或为实施欧盟法令的情况下才可采取此类行动。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06条,逐步取消对国际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是欧盟应该致力的目标②。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07(1)条则进一步规定,包括外国直接投资、贸易自由化措施的统一、知识产权的商业方面、涉及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关税与贸易协定的缔结等在内的共同商业政策应建立在统一原则的基础之上,从而明确将外国直接投资纳入了欧盟专属的共同商业政策范围,即《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3(1)(e)条所规定的,欧盟在共同商业政策领域享有专属权能。由于欧盟各成员国授予了欧盟以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专属缔约权,这不仅会导致各成员国以前独立缔结的投资条约逐渐消失,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欧盟要基于各成员方的意见及现实情况的变化、考虑和斟酌其为缔约方的投资条约的内容,从而会导致以欧盟为缔约方的投资条约在内容上出现调整和变化。欧盟各机构对投资条约中ISDM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所以,投资条约中的ISDM是否保留及如何设计的问题成为一个最有争议、需要欧盟面对的问题。本文根据欧盟各机构对ISDM的态度,国际上关于ISDM的三种不同做法,联系欧盟在这一问题方面进行的初步实践,预期未来欧盟国际投资条约中ISDM的表现形态,这种探讨和研究对于中国与欧盟将来缔结双边投资协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三机构在对外签订投资条约时各自的法定角色里斯本条约分为两部分:《欧洲联盟条约》(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和《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③。欧盟各机构要在两部条约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并依据两部条约所确定的权限、要求和程序行事。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各机构应相互真诚合作④。其中,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共同行使立法和预算职能。欧洲议会还行使两部条约规定的政治监督和咨询职能⑤。欧洲议会由联盟公民的代表组成⑥。理事会还有权根据两部条约行使政策制定和协调功能。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各一名部长组成,他们能够代表其所代表的成员国政府作出决定,并代表该国政府投票⑦。委员会应促进联盟整体利益,并为此提出适当动议,委员会对外代表联盟⑧。由此,欧盟三机构表达的利益诉求可能有所不同。由联盟公民代表组成的欧洲议会更可能代表公共利益,而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和代表欧盟整体利益的委员会更可能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的缔约授权,如两部条约有此规定,或者在联盟政策框架下,有必要缔结一项协定以实现两部条约规定的一项目标,或者一项有约束力的联盟法令作出了此种规定,或者缔结协定有可能影响共同规则或改变其范围,联盟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联盟缔结的协定对联盟机构及成员国均有约束力⑨。为此,《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18条对欧盟缔约程序进行了规定,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投资协定同样应按照以下程序谈判和缔结,在对外缔结投资条约时,理事会、委员会、欧洲议会及欧洲法院,甚至成员国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相互制衡。其中,委员会主要起行政机构的功能,理事会起立法机构的功能,无疑也是最重要的功能,欧洲议会大多数情况下是咨询机构,起监督作用,特殊情况下才具有决定权,而欧洲法院无疑具有司法审查和监督的功能。

总第428期高波:论欧盟国际投资条约中的ISDM问题····商 业 研 究2012/12二、欧盟三机构对ISDM的态度

(一)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

目前,欧盟与加拿大之间的《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正在进行谈判,谈判的关键涉及知识产权和公共采购等实体问题,但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这一程序条款也是谈判的关键。欧洲议会对这一协定中ISDM 的态度应该也是欧洲议会对待国际投资条约中ISDM的态度。

2011年6月8日,欧洲议会就欧盟与加拿大的贸易关系(也包括投资关系)通过了一项决议,关于投资争端,原文援引其意见如下:

“11. 欧洲议会不无忧虑,注意到委员会提交给理事会一项修改磋商指令的建议,该修改磋商指令的建议授权委员会与加拿大进行投资磋商,而无需等候议会通过其关于未来欧盟投资总体政策的立场;欧盟议会呼吁委员会在与加拿大进行投资磋商时全面考虑欧洲议会关于这一问题的结论;认为鉴于加拿大和欧盟高度发达的法律制度,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及使用当地司法救济是处理投资争端的最适合方式;呼吁委员会确保可能的ISDM不禁止未来在敏感政策领域的立法,诸如环境立法,并纳入议会关于未来欧盟国际投资政策决议中概括的更广泛要求”。

所以,欧洲议会实际上藉此决议阐明了对于未来欧洲国际投资政策的态度,欧洲议会清醒地看到美国和加拿大修改双边投资协定范本(Model BIT)、限制国际仲裁庭的解释范围,以确保更好地保护其规制特权(prerogative)的举措。在此基础上,欧洲议会表明了其对ISDM的关切,而其观点很明显在着力重新主张争端解决的国家间模式,因其明确提出:鉴于加拿大和欧盟高度发达的司法制度,国家和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及使用当地司法救济是更合适的处理投资争端方法。所以,欧洲议会首先主张放弃ISDM,然后再退一步讲,即使接受ISDM,也要限制其适用范围。欧洲议会呼吁委员会要确保一个潜在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不会阻止未来在敏感政策领域的立法,诸如环境立法。因为担心在国家安全、环境、公共健康等方面的规制受到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的干扰,欧洲议会提出了在某些敏感领域对ISDM的保留态度,包括国家安全、环境、公共健康、工人及消费者的权利、产业政策和文化等领域,并呼吁从投资协定中排除文化、教育、国防和公共健康等敏感部门,实际上也就是不受ISDM的制约。

正是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方面,该欧洲议会决议表明未来订立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将保护国家的规制权。其实早些时候欧洲议会还对ISDM提出了更大透明度、上诉机制及法庭之友诉讼摘要等方面的改革建议⑩。欧洲议会的这种姿态无疑会对欧盟与其他第三国将来的投资协定产生重要影响。欧洲议会对待ISDM的态度反映了由联盟公民代表组成的欧洲议会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另外,欧洲议会也强调了自己对国际投资条约谈判程序和内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二)理事会(the Council)

由于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各一名部长组成,代表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所以,其观点趋于保守,在2010年10月25日公布的一个文件中,理事会强调,新的欧盟投资政策不应当影响现行成员国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投资保护,并强调未来欧盟投资协定的支柱应当是传统上包括在成员国现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条款,诸如公平与公正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保护免于征收及争端解决机制。该文件还进一步指出共同的欧盟投资政策应当增加对欧盟投资者的保护,同时要避免影响根据现有的国际投资协定对投资者的保护。所以,理事会对待ISDM的态度正是欧盟各成员国现在对待ISDM的态度。目前,没有一个欧盟成员国主张废除ISDM。

(三)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

由于里斯本条约使欧盟将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国缔结投资协定,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7月7日公布了两份文件,开始根据里斯本条约的授权布局欧盟共同投资政策,而此前,有关投资保护的内容则由成员国各自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在欧盟委员会出台的两份文件中,一份是政策性文件,提出如何推进欧盟共同投资政策;另一份则是过渡性安排,规定欧盟成员国缔结的1 200多份双边投资协定在过渡期内依然有效,投资者的相关权益不会受到影响,但欧盟将逐个审查这些协定是否有与欧盟规定不符的内容,如有将责令成员国重新谈判,予以修改。

对于ISDM,欧盟委员会在其给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区域委员会的通报(communication),即政策性文件中最先提出了其观点。该通报指出除了国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为了确保投资协定的有效执行,投资协定也要给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以显著地位,该机制允许投资者对一国政府直接提出有约束力的国际仲裁。委员会还指出,ISDM构成了欧盟成员国已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ISDM是重要的,因为投资涉及与东道国建立长期关系,万一投资产生问题,转移到其他市场并非容易之事。ISDM是投资协定久已确立的特征,以致于没有它就会阻碍投资,使东道国失去对外资的吸引力。因此,包括投资保护在内的未来欧盟投资协定应当包含ISDM。可见,委员会的这一坚决态度与理事会是一致的。

在欧盟国际投资协定中,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责任问题也需要处理,这实际上涉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委员会认为:由委员会所代表的欧盟将为欧盟机制的所有行为进行辩护;鉴于专属性权力,对于有关协定范围内成员国采取的影响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投资的所有措施,欧盟也将是唯一的被告;委员会也将考虑处理金钱补偿问题。这样,万一欧盟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有ISDM这样的仲裁机制,欧盟就可以代替涉嫌违反了欧盟国际投资协定的成员国,独立作为被申诉人。

关于争端解决问题,在委员会的另一份过渡性安排的条例提案中,其第13条要求成员国一旦知道被提起其投资协定范围内的争端解决,就要通知委员会,并就成员国可以根据此协定对第三国发起争端或磋商机制与委员会合作。在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条例中,对此予以细化,其第13(2)条规定,对于所有属于本条例范围内的协定,对于特定措施与投资协定不符的交涉,有关成员国应当无不合理迟延地通知委员会。成员国一旦知道被提起其投资协定范围内的争端解决,也要立刻通知委员会。成员国与委员会应该充分合作,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有效抗辩,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参加抗辩程序。另一方面,其第13(3)条规定,对于所有属于本条例范围内的协定,成员国发起协定包含的任何争端解决机制之前,有关成员国应该寻求委员会的同意,如果委员会要求,应该发起此类机制。此类机制应该包括与协定及争端解决的另一方进行磋商。在有关的机制内,成员国与委员会在程序方面应该进行充分合作,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委员会参与相关程序。所以,无论是成员国进行申诉还是被诉,委员会都将深入参与。

总的来说,里斯本条约将对外投资政策统一划入欧盟的职权范围,提出在欧盟层面实行统一的外资政策,不仅将对外直接投资从成员国正式划归为共同商业政策的领域,而且将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条约的磋商和缔结纳入共同商业政策的范畴,欧盟三机构在缔结国际投资条约中各有分工,但是三机构对待ISDM的意见并不完全相同。

三、未来欧盟投资条约中可能的ISDM

关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归纳起来,目前各国主要有三种做法:

一是以澳大利亚和部分拉美国家(厄瓜多尔、玻利维亚等)为代表的完全否定派。由于在澳大利亚国内的广泛异议,澳大利亚与美国的2004年自由贸易协定中就不包含ISDM。2011年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投资议定书更明确废除了投资者与缔约国间的投资条约仲裁,只规定了国家间磋商解决程序。由于澳大利亚的健康和环保政策措施成为外国投资者的打击目标,如受到外国烟草公司的仲裁威胁,所以,澳大利亚决定其不再缔结会给投资者带来广泛法律保护及诉澳大利亚政府能力的投资条约。而对于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澳大利亚政府提醒他们加强海外投资保险,以规避国有化及其他不测。很明显,欧洲议会注意到了澳大利亚的政策声明,所以提倡国家间争端解决模式和当地司法救济。另外,玻利维亚和厄瓜多尔分别于2007年5月2日和2009年7月6日正式宣布退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委内瑞拉和尼加拉瓜也一致同意退出ICSID,虽然至今尚没有正式通知退出ICSID,但它们已经为此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停止和退出包含ISDM的双边投资条约等。实际上,一些拉美国家,如巴西、古巴和多米尼加共和国迄今也没有批准《ICSID公约》,从而不接受ISDM机制。而南美国家联盟 (UNASUR)的成员国正在组建一个区域性仲裁中心以取代ICSID。

二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改革完善派。这些国家仍然接受ISDM,但鉴于现实情况,采取了对其加以限制和完善的措施。包括:(1)鼓励磋商、谈判、调解和调停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例如,2004年加拿大投资条约范本第25条规定,“在投资者提出仲裁请求之前,争端方应(shall)首先进行磋商以图友好解决争端”。(2)排除最惠国待遇条款对ISDM的适用。如2008年加拿大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附件第804.1条规定,最惠国待遇并不包括国际条约或者贸易协定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例如投资争端解决程序。(3)将特定事项直接排除在ISDM之外。例如,2004年加拿大投资条约范本附件IV将加拿大外资并购审查决定、加拿大执行或强制执行竞争法的决定排除在ISDM之外。(4) 将特定事项排除在投资条约之外,从而排除在ISDM之外。例如,2008年美国与卢旺达投资条约第21条将税收措施排除在条约之外,第20条将金融服务审慎措施排除在条约之外,第18条将重大安全与紧急情势排除在条约之外。(5)考虑建立上诉机制。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第28条规定,“如果在一个独立的多边协议中建立了一个上诉机构,旨在审查根据国际贸易或投资协议规定组成的处理投资争端的仲裁庭所做出的裁决,而该多边协议在缔约方生效,那么缔约国双方应尽力就上诉机构将对该多边协议在缔约国双方生效后根据本节第34条(裁决)规定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美国对外双边投资条约实践往往规定,在其双边投资条约生效后3年内,考虑是否建立上诉仲裁机制。

三是以为德国和法国代表的完全推崇派。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法国2006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规定,首先争端方应寻求友好解决,如果6个月内不能友好解决,则应任何一方请求,可将争端提交ICSID,当争端涉及对一缔约方的次实体(subsovereign entities)的行为或不行为的责任时,次实体必须无条件同意利用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对于同样的问题,德国2008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规定,投资者和缔约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应(should)尽可能友好解决。为了帮助达成友好解决,争端方也可选择ICSID的调解程序。如果6个月内不能友好解决,应投资者的要求,应将争端提交仲裁。缔约方毫无保留、并有法律约束力地同意投资者选择的以下争端解决机制之一来解决争端,分别是:根据《ICSID公约》由ICSID仲裁;根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由ICSID仲裁;根据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单独仲裁员或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根据ICC(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或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争端解决规则设立的仲裁庭仲裁;以及任何其他争端当事方同意的解决方法。该范本还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允许上诉)和法律约束力。需要指出的是法国2006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只有11条,德国2008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也只有13条,除了税收措施被排除在条约范本之外,没有采取任何美国和加拿大所采取的改良措施。

第7篇:加盟商协议范文

特许方:xx咨询工作室以下简称甲方

加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流优势,构建基于网络平台的现代体系,创造电子商务赢利模式,实现共同发展。乙方认为符合下列加盟条件:

1.核对乙方所在地(区号行政区域内)无”xx加盟业主”加盟.

2.乙方自备有可用于下载制版模版电脑一台.

3.当地双色球销售点十二个以上.

4.乙方对双色球较为熟悉并对资料业有创业热情

经友好协商,乙方决定加盟甲方的“xx咨询工作室资料销售加盟连锁”,双方特签订加盟合作协议如下:

一、加盟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加盟期限为壹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加盟期自动顺延。

二、特许范围

本特许加盟范围为 省市(以区号行政区域覆盖范围为准),加盟号为

(区号)加盟。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本(特许区号行政区域覆盖范围)内甲方特许乙方成为“xx加盟连锁”的加盟商。一个区号只接受一家加盟连锁.

三、 在本加盟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许可乙方以“ xx加盟连锁”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和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在此范围外使用。加盟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所有标志。

四、加盟费用: 加盟会员一次性加盟费八百元(800元),加所有运作用设备费用合计三千二百元(3200元)(含加盟六个月服务费、免一年收费会员服务费[(40х6=240)+70元=310元],服务费到期前15天内交纳下季度服务费.

五、加盟会员在加盟期间同时享受正式会员所有服务.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款项后,邮寄所需要的资料、设备、机器、采用全国统一封面包装、提供技术支持和运作方法经验等(所提供详细清单请见附件)。乙方每期第一时间网上下载更新制版模版,运作服务费5元/期,每月40元/月。三个月120元、半年240元、一年480元。

七、如乙方未在期限内向甲方付清加盟信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则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协议.

八、 除因不可抗力或网络系统故障等因素及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而与本协议约定不符外,可单方中止协议。

九、 协议到期后或者其他情况造成解约,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则双方应在本协议期满后十五天内提出结束.甲方在乙方不在继续合作后,免费为乙方赠送正式会员服务期限一年.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自甲乙双方签字,甲方收到乙方款项之日起生效。

另计:设备材料等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暂定为200元,根据乙方远近具体按发货单为准,余额直接退回乙方.

甲方: xx咨询工作室 乙方:

第8篇:加盟商协议范文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联系日趋全面、深入。与此同时,各国间产生经济贸易纠纷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加。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可能会成为制约各国经济往来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依照国际惯例,各国之间涉外案件的解决都是以签订的公约为依据。目前,我国只与泰国、菲律宾、柬埔寨和老挝四国签订了相关的司法协助公约,且形式单一、范围狭窄,给我国处理涉东盟案件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带来了挑战。因此,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构建一个高效、便捷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刻不容缓。

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必要性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2010年1月1日全面启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规模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2011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为3628.5亿美元,东盟首次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则继续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①在此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依照本国的法律途径不能有效地解决跨国民商事案件,这就可能给各国的经贸往来造成障碍。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若想快速发展,各国之间加强法律领域特别是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必然选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是各国必须作出的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马飚亦称,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深化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因此,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不断推进,法治方面尤其国际司法合作“箭在弦上”。②面对经贸纠纷增多、法律制度冲突的双重难题,以法律协调促进经济合作成为解决难题、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解决中国-东盟各国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要。法律冲突指的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国对同一民商事关系做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又相互承认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时,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矛盾或抵触现象。中国与东盟十国在政治制度、经济结构、文化传统、历史背景上各有特点,反映在法律层面上,各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对同一民商事关系的立法规定各有不同,导致在实践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冲突在所难免。此外,这种区域差异还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域外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判决及仲裁等方面的困难。由于在实体法律之间寻求统一并不可能,中国与东盟各国只能另辟蹊径,寻求在程序法上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和合作。

提升诉讼效率的有益途径。诉讼效率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必然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加速诉讼运作,加快结案速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跨境案件的审理尤其需要通过提升诉讼效率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从目前来看,中国与东盟各国进行的司法协助活动范围主要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民事裁决和仲裁裁决、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商事的法律及诉讼方面的司法实践资料等方面。然而,2011年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的调研结果显示:由于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司法协助机制的缺失或难以操作,以及公力救济程序的繁琐和效率低下,导致各经贸主体在发生跨国纠纷时不轻易采取公力救济途径。③唯有通过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助与合作,才能简化诉讼程序中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环节冗繁的手续,缩短诉讼耗费的时间。此外,一些民商事司法协助行为,如免除诉讼费用保证金和减免诉讼费用,更是可以让案件当事人直接受益。可以说,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不仅有助于弥补单一国家自行调查的有限性和局限性,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有助于推动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顺利开展与持续深入。

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可行性

欧盟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成功范式。欧盟是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这需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来加以保障。而相对实体法的统一而言,程序法上的统一更容易被成员国所接受。因此,在欧盟统一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事项一直是欧盟的工作重心。④从内容上看,欧盟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包含域外送达(即欧委会2001第1348号规则)、域外取证(即欧委会2001第1206号规则)和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即欧委会2001第44号规则);从形式上看,从最开始利用海牙公约到制订欧盟成员国内部的国际条约,再到直接由欧委会制订“规则”并在成员国产生国内法上的效力,欧盟已经将欧盟法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表明了其在国际民商事司法领域进行协助与合

转贴于

作的决心。中国与东盟要想以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推动自贸区的持续发展,可以从欧盟的成功范式中吸取经验。

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法律认同与合作。构建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贸易往来必须有司法保障。东南亚国家历史上受中华文明的影响比较深远,相互间有文化认同感,悠久的传统友谊和相似的历史遭遇,加之我国和东盟各国的经济互补性强,在政治、文化方面也有很多相似之处,相互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而在法律层面,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法律事务论坛定期展开,可以为政府界、法律界和商业界提供对话平台,增进对各国法律文化的相互理解,为建立和完善自贸区的法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⑤事实上,中国与东盟在刑事领域的司法协助已经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此基础上,制订有关送达司法及司法外文书、进行域外取证、相互间判决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将成为进一步完善“10+1”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重要议题。

现有法律协议的强力支撑。在加强与推进合作的过程中,中国与东盟已然认识到达成双边协议是界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佳手段。从2002年11月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的《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1月的《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到2009年8月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和10月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最终推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10年1月1日如期建成。这一系列协议以全面经济合作为基础,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要方面,是国内法、国际法(含区域法)冲突与协调的产物,体现了国内法之间的折冲、对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相关规则的承继和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的适用。这些协议的签订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运作奠定了合作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各国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提供了可能性。随着自贸区的深入展开,各项法律制度会更加完备,民商事司法协助也会更加广泛、成熟。

第9篇:加盟商协议范文

乙方: (加盟店负责人)身份证号:

为适应日趋竞争激烈的上海二手房产市场,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达到团结协作,共赢发展的目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通过总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乙方以加盟店方式加盟甲方。具体加盟事宜制定如下:

一. 合作方式

1、甲方是经国家工商及有关部门核准的独立企业法人总公司,乙方加盟后依托甲方成立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

2、双方共同到工商部门办理分公司注册登记。乙方为分公司负责人,营业执照由乙方保管使用,印章由总公司保管,乙方使用时需做登记备甲方存查。

3、乙方自行选择经营场所,承担一切经营费用支出,并享有和支配分公司经营所得。为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使每一条信息价值最大化,在开展房产业务中,总公司在与加盟店协商同意后可对加盟店内人员进行暂时调动或者调整,总公司有义务协助各加盟店在财力、人力、物力等方面进行优化组合,并配合制定好分配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甲方依据本协议为乙方加盟经营提供一定的保障和支持。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保证金和管理费等。

二.加盟相关费用支付

(1)加盟费

本协议签订同时,总公司对加盟店收取一次性加盟费 ________ 元整.

(2)诚信履约保证金

本协议签订同时,总公司对加盟店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_______ 元整。在合同期满时如无违规、违约和无有损公司品牌形象的,保证金无息返还。

(3)经营管理费

经营管理费按 收取。乙方应在( 月 季 半年 年)每 日前向总公司预交管理费人民币 元。甲方收费后开具收据。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管和检查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法经营,如乙方违反上述之规定而引起法律、经济责任和损失,应由乙方自负承担,并有权劝阻和终止本协议。

2、甲方为了开创公司的品牌,经营活动中,即讲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营规范程序,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

3、甲方负责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房地等各项登记手续,包括(协助)办理每年的年检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甲方负责统计乙方每月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同时乙方每月缴纳实际的税费、超出部分另开发票按5.5%交纳税费(附同等额度的发票)。乙方必须做好台帐,每月25日前如实汇总给甲方,甲方将统一负责向国家按时交纳乙方税费。

5、甲方向乙方提供银行帐号、支票、发票使用权。

6、甲方统一印制并向乙方免费提供看房单、委托登记协议、买卖协议书、租赁、买卖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书范本以及有关法规、政策资料文稿,各项法规、政策等展示牌由甲方统—制作(费用由甲方负责)。

7、甲方负责定期对乙方的职工进行培训(费用由甲方负责),并负责对职工的其它申请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8、甲方设立网站,为集中房源信息,形成规模,提高业务效率及企业形象,加快信息流通,分公司可免费享用网站平台信息。

9、甲方无偿每日按时向乙方提供房源信息、法律法规等相互政策等。在乙方的需要下应义务为乙方提供房产过户、贷款、等相关服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甲方给予的合法经营权。可在当地办理工商执照登记,成立加盟店或分公司。甲方授权乙方特许加盟权,由总公司办理统一资质证书(乙方自行办理分公司的资质),并负责乙方参加有关部门主办的业务培训班,使培训人员取得合格证书及上岗证。

2、乙方应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一切相关费用。乙方必须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依法纳税,服从总公司的统一管理。如出现违法行为,后果自负。

3、乙方设立分公司负责一切法定手续,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合法劳动用工及经营场所有关手续等。甲方给予尽可能的协助和配合。乙方有权对分公司进行人事调配(但必须到甲方备案)、安排分公司工资、奖金发放。

4、乙方负责承担自己的房屋租赁费、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装修费等—切开办费。

5、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统一招牌、胸卡、服装、铜牌等。并按照甲方规定统一设计、配备店面招牌、店内海报等。乙方必须在店面显眼位置设置甲方监督和投诉电话,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6、分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房地产业务。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受理业务签订相关协议前,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核批准并将相关文件交甲方备案。

7、乙方因故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理注销手续,并交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在注销完毕后同时须递交债权债务承诺书。

8、乙方在开展业务中要积极维护好公司的形象,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活动。如发现乙方违规操作,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并不退回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恶意终止合作协议,对以上条款如有违约,任何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乙方逾期交纳任何费用,应按日千分之五向甲方交纳滞纳金;如无特殊原因而导致逾期超过15天的,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加盟协议。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超范围经营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经营的,经确认后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加盟协议。乙方应无条件交回分公司执照等手续,注销分公司。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如乙方经营不善导致分公司无法再继续经营,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把未履行完的房屋业务无条件转移给甲方,不得从中扣取费用和索要利润;双方共同办理分公司注销或变更登记事宜。

5、如无乙方责任甲方单方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双倍赔偿乙方所已交纳的保证金、已经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附件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