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文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精选(九篇)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第1篇: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第2篇: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文

坚持把灾后市场服务体系恢复重建作为完善市场服务体系、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重要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市场服务体系项目重建,加快已纳入规划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时加大市场服务体系项目的包装、储备力度,争取更多项目纳入中央、省灾后市场服务体系恢复重建规划。力争20*年完成80%的项目建设,20*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市场服务体系恢复重建任务。

二、构建农村商品市场体系

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发展乡镇直营连锁店和建设配送中心为重点,整合粮食、供销、烟草、医药、电信、邮政、再生资源回收等资源,实现“一网多用”,推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和粮油应急网络工程建设,提升农村商品市场体系。用好国、省“双百”、“双示范”工程支持政策,规划建设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快信息系统、检测系统和冷藏保鲜、卫生、质量安全可追溯、物流配送等设施建设,发展粮油、生鲜连锁店,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建设农村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农产品网上电子交易平台,完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不断健全农产品流通网络。规范农村“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健全农村家电售后服务网络,构建农村家电销售网络,促进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

三、加快完善城市商贸功能

以建设购物中心、大型百货店、大型专业店、综合性超市、商业步行街、专业特色街区等商业设施为重点,加快打造城市中央商务区,并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城市商品批发市场、物流园区、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加快城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健全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农贸超市和标准化农贸市场。引入现代商业地产开发模式,引导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与商业地产开发的全方位合作,促进城市商业设施建设上等升级。重视社区便利店、便民店、家政服务店、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及维修店等社区商业网点的发展,房地产小区开发须规划建设配套的社区商业中心,集中布局社区商业设施,提升小区居住环境质量。各地要根据城市商业发展需要,做好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和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商业网点规划与建设管理需要,新增商务部门作为城市规划与建设例会成员单位。未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城市,不得审批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城市商业网点(包括商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店、购物中心、餐饮店等)的新、改、扩建,必须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新建大型商业网点的选址以及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过程中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需征求商务部门的意见。对重要商业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商务部门须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扎实推进流通现代化

支持20户覆盖批发零售业、餐饮住宿业的商贸流通重点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促进资源整合,加快做强做大。通过“五方联动”机制和信用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快速发展。支持海底捞、汇鑫超市、德盛电器、金迪飞龙、长城超市等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跨区域连锁经营,加快配送中心和信息系统建设,扩大全市连锁经营规模,提高连锁率,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积极引进和培育有实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推进物流产业化,促进地方中小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结合现代城市建设需要,各地要规划建设物流园区,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完善园区公共设施,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集中布局和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五、加快推进循环消费市场建设

加快制订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划,制订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培育再生资源龙头企业,以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市场为重点,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健全旧货流通网络,鼓励零售企业和生产厂家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带动新产品销售和资源节约;规范二手汽车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倡导品牌汽车经销商开展二手车经销和置换业务,完善二手车市场信息系统;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达标,提高回收拆解的技术水平。

六、继续抓好市场调控

重点抓好日用消费品、生猪屠宰、酒类流通、茧丝绸、生产资料等行业的监测和数据分析,增强监测信息服务功能。各地要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建立关系民生的猪肉、粮油、农资等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制度,完善市场应急流通体系,加强市场调控,确保市场供应。强化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加强对商品流通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生猪屠宰、酒类流通、鲜茧收购、典当、拍卖、直销、报废汽车回收等领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推动“放心肉”、“放心酒”建设,规范特种行业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七、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依托区位优势和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假日经济和旅游经济。支持商贸企业开展各类促销让利活动,鼓励各地举办各种节会活动,带动相关住宿、餐饮、交通、通信等消费。拓展电子信息、通信产品、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消费。积极培育汽车消费热点,促进消费升级换代。加强银商合作,提升电子结算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鼓励刷卡消费。

八、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市政府建立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增加额度,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从20*年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用水实行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商贸企业配送中心集中区、社区便民商业设施建设按照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予以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通过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解决商贸流通企业贷款抵押问题,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

第3篇: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2-068-03

为构建一个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管理科学、文明度高的城区农贸市场传导网络,更好发挥农贸市场在城市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彻底解决市城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不合理、市场容量小、基础设施老化严重、经营方式落后等突出问题,笔者对河南省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及建议报告如下:

一、濮阳市农贸市场基本情况

濮阳市城区上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两个,即王助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金三角蔬菜批发市场。总营业面积大约10万平方米,从业人员1000多人,共有固定摊位400多个,年交易额10多亿元。这两个批发比较上规模,是市城区农产品、蔬菜的主要流通场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市城区一般规模的农贸市场共有27个,其中华龙区辖区14个,高新区辖区3个,油田主管10个。年交易额近8亿元。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活跃,人口相对集中的建成区。市场总营业面积16万平方米,共有固定摊位6000个,从业人员约4万多人,年交易总额12亿元。另有马路市场37处,年交易额7000万元。二、濮阳市农贸市场的现状与特点

(一)运营模式商业化濮阳市城区现有的27个农贸市场大都是集体或民营的市场,均采取商业化的营运模式。民营投资和集体开办的市场都有较强的逐利性,把效益最大化作为第一要务,势必导致重收费轻管理等现象泛滥。在这种商业化的模式下,市场经营主体缺乏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尽到一个市场管理者的责任。很多农贸市场的商品交易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质量安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对市场物业、车辆和卫生及治安、消防等方面管理手段缺乏、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经营理念不够明确,管理方法简单,没有超前意识,没有形成市场特色和品牌,市场管理不够到位,特别是市场中熟肉制品、豆制品和鲜肉等质量堪忧,在质量和卫生上没有任何保障,给人民的健康带来危害。

(二)开办主体多元化由于市场机制的内在作用,濮阳市农贸市场投资主体已呈多元化格局,分别由政府投资开办、油田各社区开办、民营开办、小区物业开办、自然形成等形式组成。城区27个农贸市场中:油田各社区开办6个,占22.2%。民营开办8个,占29.6%。村集体开办8个,占29.6%。小区物业开办1个,占3.7%。政府投资开办仅4个,占14.9%,且大多是与个人或村集体联办。开办主体的多元,各自为政,让全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很难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农贸市场登记、农产品质量追溯、食品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很难落到实处。

(三)市场设施陈旧化濮阳市城区27个城区农贸市场,大多建设于建市初期,普遍存在市场规模小、档次低、消防设施不完善、基础建设水平不高等问题:大部分农贸市场为钢架棚式结构,没有经过设计部门设计,市场业主根据以往经验搭建大棚,建设极不规范,使用的钢材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有的材质达不到要求,有的锈迹斑斑,腐蚀严重,开始渗漏,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市场内部分区不合理,生肉熟食没有区分,蔬菜干菜没有区分,生擒屠杀没有区分,通风、采光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排污通道不通畅;市场电线有私拉乱扯现象,电线未穿管,使用不规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部分的农贸市场没有配齐配足消防安全设施,极易发生火灾;还有的垃圾处理容器不足,导致市场卫生难以维持;经过近30年的运营,市场硬件设施进一步老化并且脏乱差现象严重,有部分市场已经无法正常运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濮阳市着力打造豫北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冀鲁豫三省交汇商贸物流中心,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一体步伐加快,作为城市文明窗口的公益性农贸市场建设,却明显落后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濮阳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极不协调。具体问题与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划布局不合理,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随着城市逐渐发展,新建的高楼林立,宽敞的马路干净整洁,但是农贸市场还是建市初期建成的那几个市场,与城市的发展格格不入,农贸市场整体分布上的不合理现状日益突出,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我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没有做到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与周边居民生活不配套。农贸市场主要分布在原来的老城区,一些区域农贸市场布点甚至出现真空地带,如市城区中原路一线,绿城小区、泰和花园、绿洲风景等等住宅小区迅速建成,居住人口急剧增长,但这一区域农贸市场摊贩仅几家,摊位有限,所以就滋生了城区马路市场,在人口比较密集的小区门口,三五成群,或是沿街摆放、或是放在简易车棚之上,不仅商品不能保证质量,还严重地影响交通,一到上下班时间,交通拥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带来安全隐患,极大地影响市容市貌。在有限的摊位内,蔬菜贩卖处于半垄断状态,蔬菜价格居高不下。一方面是菜贱伤农,卖菜难;另一方面是菜贵伤民,买菜难。

(二)缺乏统一管理,农贸市场发展滞后一是缺乏统一管理主体。由于开办主体多元化,各自为政,有政府投资、社区投资、企业投资、民营自办、自然形成等等形式,导致经营管理多元化,缺乏统一的管理主体。二是缺乏先进管理理念。大部分市场责任主体还停留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上,缺乏服务创新理念,只关心市场房屋、摊位的租赁情况及租金的收入情况,对各经营户的商品质量、服务态度、经营情况等并不太关注。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商品、,欺行霸市、短斤少两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市场信誉降低。三是缺乏统一专业化培训。当前濮阳市从事农贸市场管理的人员管理水平和经营者的素质良莠不齐,缺少对这些人员的统一专业培训,应该就农贸市场的性质、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市场管理的重点难点、市场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环境卫生、市场规范和秩序等方面问题进行统一专门培训,确保市场管理者、经营者素质同步提升,全面提高全市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

(三)市场设施陈旧落后,建设水平不高目前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大多兴建于建市初期,普遍存在建设标准低、设施老化严重等问题:一是大部分农贸市场为棚式结构,摊棚搭建不规范,摊位简陋,因年久未修、材质达不合格,支架锈蚀严重,大棚渗漏,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二是在布局、通风、采光、排污等方面普遍先天不足,生熟混杂、干湿不分、污净不分。三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管线安装混乱,部分农贸市场没有配备消防设备、消防安全通道和垃圾处理设施。四是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及冷冻设施缺乏,消费者购物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四)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公益性不明显市场经营应由市场机制的内在作用调节,而农贸市场建设是民生工程,是公益性事业,是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纯市场化运作难以推动其良性发展,应由政府主导,突出公益性。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严重滞后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公益性没有更好的体现。自建市以来,濮阳市财政政策对农贸市场投入较少,只有建市初期政府投资兴建的几个农贸市场外,其他的投资几乎为零,致使全市农贸市场建设、升级改造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导致马路市场泛滥,安全隐患突出。如果不加大政府的公益性投入,濮阳市农贸市场安全隐患将更加突出,马路市场将更加猖獗,市场网络将逐步萎缩,无法满足城乡发展要求,阻碍城镇化发展的步伐。

(五)缺乏激励政策,市场主办单位积极性不高目前,濮阳市对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缺乏相应的激励政策,至今尚未出台相适应的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办法,导致社会资本对这项公益事业投入的积极性不高。各级政府对农贸市场特别是社会投资市场,除了城市创建、救灾补损、排除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外,极少关注,创建时拨付的少量资金投入到部分市场,其中部分又被用来保持市场的基本运转。同时,由于农贸市场建设投入大、回报慢、效益低,如果再缺乏相应的激励性政策,根本不能吸引到社会投资。

(六)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一是管理不专业。除市场发展中心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管理少量市场外,其余大部分市场均由主办单位自行管理。市场管理专业性不强,受利益驱使,大多市场主办方重利益轻管理,市场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食品安全问题、市场卫生保洁问题等层出不穷。二是责权不统一。2000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体制改革,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改革的目的是:实行管办分离,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确保工商管理部门公正执法,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办和联办的市场整体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包括资产、债务、人员等。2001年地方成立了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是自从分离后,地方政府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无权无职依法履行对全市农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具备行政职能的相关单位又不能做到全天候巡查,这就导致了农贸市场治理工作陷入了“迎检期间都来管,迎检过后就反弹”的怪圈。

四、对策与建议

农贸市场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活跃经济、促进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其他商业设施的功能相比,农贸市场不仅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而且还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因此,要充分考虑农贸市场公益性,坚持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改造提升农贸市场档次,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我们通过借鉴周边地区把农贸市场建设作为具有公益性的民生工程来抓的成功经验,结合濮阳市实际,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应按照“立足实际、方便群众、便于管理、提升品位”的总体设想,通过提升改造一批现有的农贸市场市场,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的农贸市场和便民菜店,取缔马路市场,初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协调、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农贸市场体系。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尽快编制高起点、高标准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市场建设,规划引领,规划编制是抓好农贸市场体系建设的第一步。建立以批发市场为龙头,中心市场为骨干,社区市场为补充的三级农贸市场体系。要以现有市场为基础,按中心城区发展的要求,分三个级次重新调整城区菜市场布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要以王助农产品批发市场、金三角蔬菜批发市场作为依托,体现大规模和专业化的特色。城区中心农贸市场的设置布局要充分考虑地理位置、人口密度、覆盖范围和服务对象。新建城区应适应小区发展快速,人口增加急剧对农贸市场的需求,建议在新建城区范围内统筹编制农贸市场规划。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使城区农贸市场市场与城镇化进程同步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农贸市场规划标准:每万户居民拥有菜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建议安排专项编制经费,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编制全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保规划编制高起点、高标准,使之与濮阳市城乡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尽快出台农贸市场建设和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法规是农贸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保证。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根本没有统一的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办法,导致在市场管理中没法可依,存在一系列问题。建议尽快出台《濮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使农贸市场管理有法有规可依。实行领导小组备案制的管理措施,成立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的前置审批,对城市建设和以拆促建、大型住宅小区建设和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手续审批的同时,把农贸市场建设纳入审批项目,确保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落实和全市农贸市场体系建设网络的建设。

(三)分期分批建设和升级改造农贸市场,建立健全我市农贸市场体系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是健全农贸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一是尽快出台符合濮阳市市情的《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濮阳市实际,按照先专业市场,后城区中心市场,再便民市场的层级分批扶持,利用3年时间升级改造完毕,并新建一批农贸市场。目前,要重点启动建成区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建议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政府每年拨付一定的专项资金并出台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使市场建设和管理者有法可依。二是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要抓住国家加大对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项目扶持力度的契机,配足力量,安排经费,尽快建立健全濮阳市农贸市场建设升级改造项目库,抓好项目申报和资金扶持工作。三是出台激励政策。对现有不达标农贸市场率先按标准化升级改造到位的,经验收合格后对市场责任主体进行奖励和补助,民营资本参与农贸市场投资建设的,要给予政策扶持和帮助。建议参照周边地市对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市场,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予以补贴,在报建、办证等办理各种手续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免收或少收规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切实加大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资金投入,凸显公益性农贸市场经营是微利行业,甚至是亏损,单靠市场经营收入对市场进行建设和升级改造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政府资金投入是关键。建议参照洛阳、开封、安阳等先进地市宝贵经验把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作为具有公益性的民生工程来抓,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城市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投资范畴的做法,每年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提取10%作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基金的标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农贸市场土地预留政策,确保农贸市场与城市开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凸显公益性。

(五)立足扶持,为我市农贸市场谋求更好发展在借鉴外地优惠扶持政策的同时,严格贯彻落实好濮阳市现有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全市市场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包括财政、土地、税费、金融信贷、交通管理、水、电以及市场规范等方面的有关扶持政策和办法,用政策和环境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扶持项目发展,为我市市场产业建设发展的软环境扫清环境阻滞和政策障碍。

(六)加强政府监管,为濮阳市农贸市场有序运行做后盾加强政府监管是农贸市场有序经营的强力保障。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好农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商务、工商、城管、质监、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划定责任区域,采取经常性巡查和突出检查相结合,进一步理顺市、区、街道办的农贸市场管理体制,加强属地对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和秩序的日常管理。建立农贸市场考核机制,把农贸市场年度考核作为目标考核项目之一,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参考文献:

[1]涂义美.城区农贸市场政府监管研究[D]?湘潭大学,?2012

[2]张平.农贸市场管理架构与机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5):33-36

[3]陈剑.城市农贸市场,向何处去?[J].中国商贸,2002(2):78-79

[4]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调研报告.?豆丁网.互联网文档资源,2012

第4篇: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文

从年7月份起,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市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升级改造,逐步以设施完善、环境舒适、管理规范的新型农贸市场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努力营造公平、卫生、方便、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升级改造的原则、范围、进度和对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镇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各所在地镇(区)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范围为全市现有的农贸市场。其中首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为城区(含开发区)和镇()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第二批市场为农村镇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均列为第三批。具体升级改造的对象由各镇(区)根据城镇建设的要求确定。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其中首批农贸市场必须确保在1年内完成,第二批农贸市场确保在2年内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今后凡本市范围内按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包括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均必须按《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见附件1)要求实施。

三、职责分工

各镇(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系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确保市场改造期间群众生活购物正常和社会稳定;配合物价部门打击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指导、监督,会同各镇(区)政府以及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计划和方案,负责审核改造后的市场内部功能分区布局设置,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考核验收工作和验收后的软件规范管理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发改委(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建设局、国土局和工商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负责按照规划及时办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会同工商局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和考核;协调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程扶持资金落实等相关事宜。

财政局:负责落实升级改造奖励扶持资金,并会同工商局、经贸委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考核奖励办法;协调项目审计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安排专项奖励扶持资金。

建设局:负责对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审批服务;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改造建设的全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水用水服务、落实相关用水扶持政策。

国土局:对符合用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及时办理土地征供手续,对改建的及用地手续不全的逐步完善相关手续。对各类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提出用地方案。

建工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施工许可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林局: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卫生局:参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审查,参与工程验收。

公安局:负责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工作,处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矛盾纠纷,及时疏导交通,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办理涉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各项优惠政策。

环保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环保方面要求,参与后期竣工验收工作。

城管执法局: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指导相关镇并配合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在市场附近设立临时摊点,以方便居民生活和市场经营户正常经营,牵头负责市场改造期间城镇市容市貌整洁工作。

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及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督查工作。

监察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各镇(区)、部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参与项目的考核验收。

物价局:负责各农贸市场收费及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借升级改造之机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法制办:负责农贸市场管理职能的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

招投标办: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按有关消防法规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供电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电用电服务。

四、扶持政策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改造”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方式,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同时市镇两级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扶持。

(一)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提升改造。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的工程,其中新建或改造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并按《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综合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2)经考核验收符合二级标准(140分以上)的市场,市、镇两级政府分别给予市场主办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市政府对新建或改建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第一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18万元、12万元、6万元;第二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9万元、6万元、3万元;第三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4.5万元、3万元、1.5万元。同时,对上述组织实施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推进有力、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竣工验收符合标准的市场,给予三年的优惠期。三年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每年按原市场实施升级改造上一年度所收各类税、费、基金为基数,超收的部分按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列入升级改造计划改建、扩建、迁建的农贸市场在立项、规划、建设、施工、开发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税务部门要对升级改造后市场内经营户给予适当照顾。

(三)为有效调动市场改造者的积极性,解决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成本较高的矛盾,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把关,可按照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规模,拿出总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以弥补市场开发投入资金的不足。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规范运作,且不得与市场经营管理相冲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和放心消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建立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市场升级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商局。

各镇(区)、各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方案,认真有效地组织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跟踪督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进度和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区)年度综合考核。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镇(区)必须结合城镇规划迅速拿出切实可行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实施计划,确保两年内各镇(区)辖区内的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到位,三年内所有农贸市场全部升级改造到位。市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安监、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全市各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实施的,各镇(区)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调整完善规划,加快实施进度,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支持参与。

(三)积极引导,确保稳定。各镇(区)、各部门要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向农贸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户宣传相关政策,坚决打击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行为;要切实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经营户的安置工作;要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居民的稳定工作,搞好市场周边、疏导点的管理,保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第5篇: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文

关键词:农贸市场 综合商场 连锁超市 平泉县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2010年3月,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城市菜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取消露天市场、马路市场,且按照万人1000—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1200米服务半径的标准建设,打造10分钟生活圈。

1 规划分析

1.1规划性质

(1)惠民、利民、便民工程——本次规划需解决具体便民、惠民的问题。

(2)公益性为主的工程——在政府投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

(3)实践性较强的工程——需反复踏勘现场,结合规划标准做出最合理布局。

1.2指导思想

规划从实际出发,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考虑相应的服务人口及合理的服务半径,在进行现场踏勘及市民意见反馈后,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坚持便民利民、均衡布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

1.3规划原则

(1)系统性原则:依照相应规范,按照相应服务半径及服务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动态性原则:城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使用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根据周边用地的建设情况及使用情况给予及时调整。

(3)协调性原则:农贸市场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布局应与城市用地性质、地块区位相匹配。

(4)可操作性原则:对于新、老城区区别对待。老城区大部分为已建地段,可改造空间有限,配置指标可相应减小。新城区绝大部分地段目前为空地,配置指标可相应提高。在开发建设时序上,要本着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

1.4平泉中心城区规模

人口规模:到规划期末,中心城区25万人。

用地规模:到规划期末,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920公顷。

2 规划技术路线

通过现状调研及对相关基础资料的研究,对相关规范、标准的查询与定位,形成初步成果。经多次与甲方沟通和现状调研,规划设计后形成最终成果,并对规划实施提出工作建议。

表1 技术路线表

3 规划设计

3.1农贸市场现状

平泉县老城区有5座具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农贸市场,分别为兴平南路荣华市场、榆州新城地下市场、平泉蔬菜果品批发市场、新世纪地下市场、府前花园地下市场。共计摊位414个,总建筑面积14600平方米。现状存在问题如下:

(1)城市居民增长迅速,市场需求旺盛,但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农贸市场仅有5处,需求与供给严重失衡。

(2)农贸市场投资大,回报低,社会投资积极性不高。

(3)部分农贸市场经营意识淡薄,基础设施配置不足,市场管理不到位,且摊位摆放不够整齐,车辆任意停放,影响市场的总体经营环境。

(4)缺乏规划引导。当前,平泉县的农贸市场发展比较缓慢,农贸市场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为了更好更快地促进平泉县农贸市场合理、健康地发展,急需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对其进行指导。

3.2农贸市场需求

(1)规划控制要求

至2020年农贸市场每千人经营面积达到150平方米,每处服务半径800-1200米。2030年农贸市场每千人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每处服务半径500-1000米。

(2)规划控制要求

按照人口规模计算:中心城区人口*千人指标=250000人/1000*2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

按照用地规模计算:中心城区用地/每处服务面积=2920公顷/3.14*(800)2=15处

3.3农贸市场规划

(1)分析

定义: 临时或定期买卖农副业产品和小手工业产品的市场,是“菜篮子”工程之一。

农贸市场发展趋势:农贸市场超市化。

模式一:农贸市场+住宅。开发商在开发住宅时,将其一、二层建成农贸市场。农贸市场作为住宅和周边居民的生活配套产品,预计经营10年左右就可收回成本。

模式二:农贸市场+专卖店。开发商将底楼设置农贸市场摊位,二楼由各类专卖店租赁经营,对逛菜市的人流进行了“二次使用”,使整个市场人气更旺。

模式三:综合商场。地下停车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休闲娱乐中心。这也是农贸市场最有可能的发展模式。

(2)建设模式

经现状分析及对平泉县农贸市场前景分析,规划农贸市场分为三个层次设置,详见下表。

农贸批发市场 综合商场 连锁超市

职能 水果、蔬菜批发 一切所需物品 以水果、菜品丰富

建筑面积(万平米) 2~4 1~~2 0.3-0.5

建筑形式 独立设置 与停车场、超市合建 与居住区内商业相结合

服务人口(万人) 10~20 5~10 1.5~2.5

表2 农贸市场配建表

农贸批发市场:交通便捷的对外出口处。可与花卉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结合建设。建筑形式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如图1。

图1农贸批发市场设置

综合商场:大型商业聚集处,(泽州酒店对面、城北大道北和卧龙新区大型商业处)建筑形式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如图2。

图2综合商场设置

连锁生鲜超市:布置于居住区内部,服务周边居民。可设置在居住区底层商业,如图3。

图3连锁超市设置

经过三级农贸市场服务范围叠加,减少重叠部分,形成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初步成果,如图4。

图4初步成果

最终形成最终在县城内部,建设大型农贸批发市场:2处,其中改造1处,新建1处。

综合商场:3处,均为新建。连锁生鲜超市:17处,其中改造3处,新建14处。

(3)听取反馈意见及现场踏勘

反馈意见:

农贸市场规划分级较为合理。

农贸批发市场建议建设在城市,目前的果蔬批发市场建议改为连锁超市;综合商场的位置需经现场踏勘再做确定(老城区);连锁超市的规模及位置需具体确定,在迎宾路、榆州新城地上需建设。

现场踏勘意见:

农贸批发市场建设在城市环城路附近,便于蔬菜的进出,且由于土地尚未利用,可征面积较大,可在周围建设仓设施,实施性较强。

综合商场与已有商业联合设置几率较小,可与新建大型商业综合设置。

连锁超市在底层商业设置较为现实。

(4)规划修改

农贸批发市场:现状农贸市场改造后作为连锁超市,在老城区南部环城路东侧和卧龙镇南侧环城路以南新建农贸批发市场。

综合商场和连锁超市位置不变。

4 规划实施建议

农贸市场的改造、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在充分考虑老百姓的需求和生活习惯的同时,与城市的整体发展和整体规划相适应。近郊区域的农贸市场要充分考虑周边百姓的需求,结合周边地块的开发统一进行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4.1投资模式:要安排引导资金,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利用城中村投资、企业投资、个人投资、房地产公司投资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合作、参股、集资、贷款等方式,加快菜市场的改造升级和新建。

4.2建设标准:要按照社区人口密度和服务半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全面覆盖,满足居民日常需要,逐步建立以连锁生鲜超市为主、便民菜店为辅的菜市场网络体系。

4.3市场选址:要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置换、土地收储或利用现有闲置场地、设施等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建设农贸市场。

第6篇: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文

关键词:商贸物流 主要问题 区域性 文登市

近年来,文登的商贸物流业作为新兴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一个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正在形成。当前,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转型,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形势下,如何抢抓机遇、发挥优势,打造胶东半岛商贸物流基地,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为此,市委党校组织力量对文登市商贸物流业进行了一次深入调研,从中发现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了提升商贸物流业发展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一、文登市商贸流通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文登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迅猛,但由于诸多因素制约,在管理观念、规划建设、市场组织等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1.对商贸流通业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部分干部受传统经济观念影响和自身认识能力局限,看不到商贸流通业对拉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将商贸流通业视为一种“从属”产业;也有观点认为,商贸流通是国家放开的竞争性行业,政府不好管,也没有必要管,所以用不着像对直接创造财富的工农业那样去扶持;加上商贸流通业涵盖范围广,产业门类多,经营分散,客观上对制订政策和管理措施也带来了一些难度。因而,对商贸流通业管理抓而不紧,服务意识不强,缺乏重商、亲商、爱商的浓烈氛围,“三乱”现象在个别部门仍然存在。

2.缺乏科学系统全面的长期规划,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还有待加强

前几年,文登市在商贸流通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由于管理粗放,缺乏有效引导,规划相对滞后,导致部分市场布局不合理,市场配套设施不完善,存在盲目上马、重复建设、空壳市场等现象。因重设施建设,轻市场培育,职能缺位,多头管理,造成市场无序竞争,经营理念落后,消费品市场比例偏高,生产资料市场和要素市场明显不足。另外由于商业网点建设随意性大,各种不同类型组织和企业自发投资建设市场,城市建设与商贸市场建设常常不能协调一致,造成经营网点散乱,市场周边环境质量差和影响交通安全等问题。

3.市场商贸主体规模偏小,缺乏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能力不足

文登市商贸企业组织化程度不高,单体分散经营的流通主体所占比重高达80%以上,基本属于传统经营方式,只满足于初级商品交易。由于市场主体规模偏小,市场成交额不大,数量、功能、影响力和辐射范围严重不足。多数商贸企业经营内容相同,经营方式雷同,同质化竞争十分明显,缺少特色市场、特色商业街、特色专业店和特色经营模式。没有特色的市场则面临“立足难、发展难、取胜难”。文登市商贸流通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现代化总体水平不高,有品牌有影响力的大型商品零售企业还未形成,严重影响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贡献能力。

4.市场管理体制不完善,市场建设发展失衡,不利于城乡一体化进程

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放手发展多,引导发展少,很多职能缺少明确的管理部门。目前文登市除个别重点市场外,大部分综合市场监管乏力,管理滞后,经营行为和秩序缺乏相应的约束和规范,出现监管盲区和多头重复检查并存等现象。另外,农村本来是商贸流通业一个广阔而重要的市场,但与中心城区相比,乡镇商贸流通经营散、乱、小现象更为明显,存在设施简陋、档次偏低、服务功能差、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等问题。现有农村集贸市场普遍规划滞后、容量不足、设施老化、管理缺位、卫生条件差,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部分乡镇商业网点偏少、连锁超市、加盟店及不少工业品经销还没有完全延伸到村,难以满足逐步富裕的农民提高生活消费水平的迫切需求。

二、提升文登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思路及建议

今后一个时期文登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应从市情出发,结合工农业产业培育发展状况,立足于扩大内需和拉动城乡消费,进一步调整市场结构,以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现代批发市场为基础,以规划建设中的“五大专业市场”为重点,逐步建立起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现代商业网点体系,在加快建设胶东半岛现代化中等城市的同时,把文登市打造成为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商贸中心和现代物流中心。

1.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商贸流通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

加强对商贸流通工作的领导,整合行政资源,充实专业人员,强化管理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同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发展我市商贸流通领域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挥它们在参与政策制订、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经营规范,以提升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整体实力,提高商贸物流的发展水平和对外竞争力。

2.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合理引导产业发展

聘请行业专家对文登市《商业发展规划纲要》、《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科学论证、修订,进一步完善文登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若干意见》,尽快编制出文登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纳入城市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今后城乡要严格执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对新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须召开听证会进行科学论证,促进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同时要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企业的先导带动作用,加强与工业、农业、旅游、交通等行业的合作,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

3.加大商贸流通领域投入,努力创造宽松发展环境

可以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商贸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重点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标准化批发市场等项目的建设。要充分利用我市颁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策划、包装一批质量高的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外招商,同时积极申请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应立足于长远,对商贸流通业实行“放水养鱼”政策,重点扶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专业市场建设、市场(大型超市)改造提升、星级以上宾馆、乡村便利店及其他商贸新型业态发展,逐步降低其物业、采暖、用电、用水等收费价格,努力创造促进商贸经济快速发展的优良环境。

4.积极培育大型商贸集团,引导鼓励本土企业做大做强

针对现有商贸流通企业规模较小、实力不强等情况,通过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有形”和“无形”之手,积极推动现有较大规模的公司、企业通过购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等多种方式,以规范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服务为核心,加大相同产业、相近业态的整合力度,加快其资本集聚速度和扩大流通规模,建立一批以资本或商品为纽带、主业突出、管理现代、辐射面广、竞争力强的商贸流通企业集团。同时集中力量重点培育本土商贸流通的龙头企业,抢占市场,增加税收,扩大影响,为建立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打下良好的基础。

5.围绕“五大市场”建设规划,整合、改造综合市场,提高专业市场特色

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市场进行功能划分,明确定位,强调特色,以市场手段为主,政府引导为辅,进行整合和改造。市场建设是一个高投资、高风险、投资收益期长的建设项目,因此,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和个人参加投资,通过招商引资等多种途径推进生产资料和要素市场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市场结构,突出特色,扩大影响,并以特色产业为导向,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要加快商贸流通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电子商务、信用消费等现代交易方式,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以适应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需要。

第7篇: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文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建党90周年,做好今年我县商贸流通工作,对促进我县商贸流通工作进位赶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城西商业网点规划》和县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年商贸流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二五”规划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立足扩大内需,着力构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长效机制,优化城市商业布局,科学实施网点规划。完善商贸流通产业体系,千方百计扩大消费总量,提高商贸流通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保持商贸流通业平稳较快发展,努力实现我县商贸工作科学发展、进位赶超,实现“十二五”的良好开局。 二、工作目标 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51亿元(含开发区8.81亿元);全力推进步行街、花卉苗木市场建设;培育壮大香港名城、国际家居城、月亮湾汽车城等一批重点商贸企业,启动现代综合物流园和现代钢材市场建设;升级改造七六东路美食特色街;引导商贸业态分街区经营;建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管理,为打造全市宜居宜业首选县创造优越的商贸服务环境。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扩大消费政策。认真实施国家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做好家电下乡工作,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继续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络的升级改造,完善家电下乡投诉、咨询及受理机制,切实解决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的后顾之忧;深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积极在全县开展商贸展销、促销活动;做好扩大消费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二)完善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加快和完善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科学规划布局,有效整合资源,完善配送体系,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加强农家店规范管理,逐步在有条件的农家店配置POS机等终端设备,引导居民消费;继续推进皂头、煌固、郑坊等乡镇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菜市场升级改造力度,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逐步形成一些集商业、服务、休闲、娱乐、文化等功能为一体的乡镇商贸中心。 (三)加快城市功能对接。全面融入市中心城区,完善城市功能,发展城市经济,提升城市品位。继续加强商贸业态分类分区经营,以“四区四街”为框架,积极推进社区商业建设;大力培育凤凰西大道中段新商贸中心,着力构建更趋完善的城市市场体系,真正把我县建设成为宜居宜业的西城。 (四)加快专业市场建设。启动现代综合物流园和现代钢材市场建设,继续培育壮大国际家居城、月亮湾汽车城、陶瓷市场、窗帘家纺专业市场,加快推进花卉苗木市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建设;加快城区现有各类集贸市场和综合市场向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提升市场竞争力。 (五)积极开展我县产品省外销售。组织我县企业参与全省“万家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工程”,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参加“商品大集”活动,参加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和国内大型商品展销会,提高我县产品在大都市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组织推荐有一定规模的我县商品入选省名优特宣传专辑。大力开展“农超对接”,以大米、冷鲜肉、淡水产品为重点,让更多的农产品进入省外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引导和鼓励我县企业到省外开拓市场,提高我县产品在全国市场销售份额。 (六)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积极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分级管理,大力开展屠宰行业清理整顿,推动屠宰企业升级改造。继续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建设试点。深入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组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扎实开展商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加强对拍卖、典当、租赁、二手车和旧货业等特殊行业的监管。 (七)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加强对全县大型流通企业的监测,积极开通县级商务预报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县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信息网络、信息直报系统,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企业信息督报工作力度,对企业责任人进行量化考核,确保监测企业报送信息的稳定性、准确性。加快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及时市场信息,引导社会预期,确保全县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平稳运行,不出现断档、脱销和抢购事件。 (八)扶持商贸企业发展。加大政策扶持,把香港名城打造成为主业突出、竞争力强、影响较大、规范化水平较高的区域性、综合性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集团。鼓励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模式。坚持发展大型流通企业与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本地中小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现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经营,积极利用特许加盟和连锁经营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纳入规范化流通体系。促进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发展,加快培育一批运营规范的网络销售平台,推进传统商业企业开展网络销售。 (九)支持发展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商贸流通领域行业协会是连接行业与政府的桥梁与纽带,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适时组建“烹饪协会”、“酒类经营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全县商贸流通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指导商贸流通市场建设、规划布局商业网点、业态设置审核和开展商贸流通业争先创优活动等工作。#p#分页标题#e# (二)强化规范管理。内贸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商业网点设置、撤并、调整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型商业设施、商业特色街的规划建设进行论证和审核。对新建、改扩建商业项目或需要调整规划的新建、改扩建商业项目,须提交县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按相关程序报批。 (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机制。在县商贸流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商贸流通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商贸流通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交流。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大力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县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 1、实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培育壮大商贸流通企业和经营大户。对各类综合专业市场、商品会展中心以及进入商业网点规划中确定的特色街、专业街内开店设场并符合相应业态的经营户,符合减免条件的,经税务、工商主管部门批准,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扩建、改造的大型商贸流通项目,在管理权限内适当予以规费优惠;对经县政府批准在城区举办的大型商品展销会,减免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等相关规费。 2、加大信贷支持。对商贸流通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优势商贸企业项目进行政策性贷款扶持,对重大优势项目,特别是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贷款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再就业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个体商贸流通经营户发展。 3、实行租金补贴。对新进入商业网点规划并由县政府命名的专业特色街和专业特色市场的经营企业,开设与该专业街主题和业态相关的连锁专业店、品牌专卖店、餐饮特色店,在特色街和专业市场内依法经营、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良好的,经县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县财政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 4、争取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契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扶持,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和完善城乡流通网络体系。 (五)完善激励机制 1、加大商贸发展专项基金投入。县财政设立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商贸流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商贸流通网点、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引进、特色专业市场建设及推进新型流通业态、现代流通管理方式的发展。 2、建立评先创优奖励机制。开展商贸流通企业争先创优活动,对年销售额过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获得省级以上驰名商标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8篇: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文

遵循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解决农贸市场低档次、环境差为重点,全面改造硬件设施,整体提升市场档次,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全区农贸市场面貌有明显改观,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完善、满足群众多层次需求的现代化农贸市场体系。

二、改造要求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分为移地新建、原址改造和内部提升三类,具体要求为:

1、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应按照《市菜市场基础设施规范》实施,中心城区以外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按照《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实施(《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另行制定)。

2、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按服务人口15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定。

三、扶持政策

我区实施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享受以下政策:

1、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办法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进行扶持,奖励对象为市场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1)农贸市场按照市标准改造提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4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建筑面积在2000—3000平方米的,奖励15万元。

(2)农贸市场按照区标准改造提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建筑面积在2000—3000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

(3)对原市场进行内部改造提升的,视情况奖励3-5万元。

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以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以及整体移交的安置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不享受此政策。

2、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非对外销售部分,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减免,人防费减半征收,建设过程中的其它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由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以及整体移交的安置小区配套农贸市场不享受此政策。

3、对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区工商局根据市场改造提升情况给予市场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工商局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1、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负责实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开发区要根据区政府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提升方案,经有关部门论证,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地无证经营的农贸市场和临时摊点由各镇、开发区负责取缔或归并。

2、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严格控制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良行为。

3、区发改部门负责对纳入3年改造提升计划的移地新建和原址改造的室内农贸市场的项目立项工作,每年年终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不达标的市场提出整改意见,对验收达标的市场提出奖励建议。

4、区规划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内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区建设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外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5、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

6、公安、城管、卫生、环保、物价、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配合各镇、开发区取缔或归并无证经营的农贸市场和临时摊点。

7、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小区配套农贸市场,建成后统一交由市场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代管。

五、组织领导

1、区政府成立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经贸、公安、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城管、卫生、环保、物价、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第9篇: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和公开交易农产品(包含农副产品,下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单位,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以及对改造建设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等。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规划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由农贸市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

(二)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三)符合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单位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与市场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和法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产品质量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以及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经营记录等。

(四)按照自愿原则统一配备或督促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定期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市场经营者中开展文明诚信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合理分布市场摊位、铺面,设置规格统一、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

(二)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行为,保持市场通道畅通。

(三)负责农贸市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活禽经营区封闭或相对封闭,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负责各自店铺、摊点周边区域的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签订质量安全保证书。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检查市场经营者的农产品和食品进货凭证,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查验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产品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的,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抽查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在农贸市场内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点),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定期检查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市场开办单位还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其他须经许可的,还应当悬挂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责任: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经营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五)从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购进生猪产品,并在明显位置张挂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取缔不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规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在城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随意设点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查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配合检查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影响面积小于二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第四十条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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