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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精选(九篇)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1篇: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范文

破解选人用人的难题,最根本的途径是扩大民主,进一步改进选人用人方式,确保民主识别、判断和选人用人。旬邑县委在认真总结分析选人用人现状、充分借鉴已有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五动议、四推荐、三酝酿、两票决和一机制”的选人用人模式。

1.实行“五动议”,何时动干部,制度来规范。旬邑县委制定了《旬邑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制度》,明确县委书记拥有动议权及动议审定权,同时规定了在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领导干部需要交流回避;机构变更或撤销需要调整干部、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需要调整干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组织处理等五种情形下,方可提出调整干部动议。研究讨论干部动议方案时,县委书记刘新余从自身做起,严格要求不先定调子,不先提倾向性意见,在听取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作集中意见式发言。同时,动议干部严格控制程序、频率和规模,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干部动议建议方案,经书记与副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共同酝酿后组织实施;根据本县情况一年内动议调整干部不得超过6次;每次动议调整干部不得超过30人,两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40人,从而在制度设计上有效防止了“个人说了算”等问题的发生。把住了用人上的第一道关口。

2.实行“四推荐”,提谁不提谁,大家说了算。旬邑县委坚持把改进初始提名方式作为科学规范选人用人权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探索建立了两种分类推荐提名方式:首先,对乡镇、县级部门党政正职人选的提名,实行全县领导千部大会实名推荐、县委委员实名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四推荐”模式,由县委组织部根据空缺岗位职责要求,提出任职资格条件,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采取实名推荐的方式,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中“海推”。与此同时,广泛动员基层党组织推荐和干部个人自荐。在此基础上,将领导干部大会推荐得票相对集中的前3~5名干部,同时是经过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的符合任职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干部,作为建议提名人选,由全体县委委员进行实名推荐。其次,对副职领导职位人选的提名,实行空缺职位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大会民主推荐、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四推荐”模式。同时,把“尊重民意”和“不简单地以票取入”统一起来,坚持实行“四不提名”制度:对民主推荐得票未超过参加推荐人数半数的不提名;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不提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不提名;群众反映问题未经查实的不提名。通过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机制,进一步扩大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群众的参与面,在干部的提名上实现了群众认可与组织认定的统一。

3.实行“三酝酿”,用谁不用谁,共同来识别。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讨论决定三个环节,先后召开三次由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和纪委书记参加的酝酿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以形成共识。干部动议前,对干部动议方案进行充分酝酿,确定动议的职位、提名人选的条件和任职资格以及选任程序等,为杜绝临时动议干部提供制度保障。干部考察前,听取县委组织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民主推荐情况汇报,审查初始提名人选是否符合动议方案提出的任职资格条件,酝酿确定考察人选。同时,由县委组织部书面征求县级分管领导和纪检、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讨论决定前,听取干部考察情况的汇报,对干部任用建议方案进行酝酿,重点讨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提出的拟任人选与拟任职务是否适应,确定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票决人选。对酝酿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人选,一律缓议或凋整原有任用意向。这样,既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又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实现了多渠道、多视角识别干部。

4.实行“两票决”,任谁不任谁,集体做决定。在对拟提拔的科级干部全部实行县委常委会无记名“票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制,对乡镇和县级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两票决”,先由县委常委会以无记名票决的方式,向全委会提名拟任人选,再由县委全委会以无记名票决的方式,决定干部任用。在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实行县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对拟任人选按照先班子成员、后县委书记的顺序依次发言,逐一讨论。在讨论决定过程中,坚持“四不上会”,即考察材料不齐全的不上会、没有廉政鉴定和计生鉴定的不上会、超职数提拔任用干部的不上会、酝酿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不上会。同时,邀请县纪委常委和部分基层党代表列席会议,对干部选拔任用决策过程实行全程监督,为选准用好干部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5.实行“评委制”,特殊性岗位,灵活来选任。由于初始提名必须经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投票超过半数推荐方为有效,容易把一些棱角分明、人缘欠佳、优点和缺点都很明显的干部“拒之门外”;年轻干部工作时间短,被知晓程度有限,加之受论资排辈观念影响,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即便非常优秀也难以被推荐上来。为此,对如卫生局、果业局、党史办等专业技术要求高和共青团以及按照年龄梯次结构需要给缺额班子中配备的年轻干部等年龄要求具体的空缺职位,旬邑县推出了“评委制”作为补充,同时坚决杜绝“萝卜推任”。即借鉴现代人才测评技术,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与群众考量相结合,即兴演讲与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由专家、组织干部、基层党员群众代表按县委常委会确定的评分权重组成考官组,以实名评分、当场打分、当场宣布成绩的方式,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真正考出干部的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使选人用人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操作方法更加具体,选人用人更加科学。

旬邑县“五四三二一”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模式,通过规范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有效约束了凭个人好恶和亲疏关系选人用人,有效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中“发扬民主不充分”的问题。

1.充分贯彻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现了由“领导点将”向“民主选将”的转变。旬邑县探索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新模式坚持以民意为先,把“群众公认”作为选人用人的风向标,在提名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推荐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任用上让更多的干部和党员群众参与,有效克服了以往选拔任用干部中存在的神秘化、封闭化和知人渠道狭窄、选人视野不宽等问题,走出了“了解的不合适,合适的不了解”的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窘境。正如群众所说,过去是书记“点将”,现在是民主“选将”,过去是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现在是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埋头苦干有“真招”的人不吃亏,缺少能耐、热衷跑官要官的人占不到便宜。结果是被选任的人正气,没选任上的人服气,党员群众顺气,社会清风升、浊气降。

2.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实现了“组织满意”与“群众公认”的内在统一。旬邑县选拔任用干部的新探索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和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扬了民主,有效解决了以往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领导者、组织部门的想法与群众公认不一致的问题,实现了二者之间看法的充分交换和沟通、互相补充和矫正,使选任的干部,既是领导和组织满意的,又是群众满意的,保证了选准入、用好人。

3.坚持了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的结合,实现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与“注重实际”的高度一致。旬邑县选任干部新模式改变了以往干部考察中单一注重定性评价,而缺少定量分析的弊端。定性考察方面,侧重了解千部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廉政勤政等情况;定量考察方面,侧重了解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达到了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的统一。去年以来,旬邑县其调整干部5批次,提拔干部44名,全部通过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考察。在全县开展的选人用人满意度测评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对县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率达到95.4%。

旬邑县选拔任用干部新模式扩大了党政领导干部选任民主。为干部人事制度积累了经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息公开不够。在选拔干部过程中,虽然进行了信息公开,但是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大。内容还不够全,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完全实现信息对等、党员群众充分知情和全程参与。二是群众监督不够。在干部任用中的监督环节方面稍显不足,整个操作层面党员群众参与监督还不很充分。三是运行效率不高。从推荐到任命,至少要召开全县科级领导干部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议三次会议,同时还要做大量的其他工作。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需要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解决。

第2篇: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范文

把好宣传教育关,提高监督意识。康巴什新区高度重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工作,把学习贯彻《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四项监督制度”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将干部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党工委中心组和干部教育主体班次学习内容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教育培训,逐步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对监督工作的思想认识。

把好联动监督关,发挥监督合力。康巴什新区组织部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定期召开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建立干部基本档案信息库、干部负面清单信息库、干部干事档案信息库和干部综合考核信息库。有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干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有关信息报送至组织部门,方便其及时掌握了解干部信息,为全面、准确考察、评价干部打好基础。在考察干部前,认真细致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将监督“关口”前移。

把好审核审查关,甄别问题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之前,严格按照要求实行“四个凡提必”。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线索具体的举报“凡提必查”,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和任前承诺制度。

把好全程纪实关,倒查有据可依。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动议情况、提名情况、推荐得票情况、考察组成员、考察和测评情况、会议讨论情况等原始材料全部整理归档,加强全程监督,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使每个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一目了然,有效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避免暗箱操作。

第3篇: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范文

一、充分认识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中

央、省委和市委对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高度重视,专门发出通知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四项制度的重大意义。

1、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举措。《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中央颁布实施的四项监督制度,是对《干部任用条例》的进一步细化,抓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让选人用人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把选人用人程序进一步精细化,使选人用人监督更具有针对性,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彰显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客观要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历来是社会的焦点。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政策文件,并且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选人用人问题依然是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群众对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深恶痛绝。颁布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就是依据现实的客观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证。

3、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的有力保障。四项监督制度,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长远之计,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将选人用人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共同构建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抓好这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

要抓住这次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契机,认真研究,不断完善,努力提高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真正选好人、用好人,为推动我县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下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重点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1、要在认真学习宣传上下功夫。县里已专门下发了四项监督制度文件和贯彻实施的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是前提。要将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贯彻作为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以会代训、干部轮训等形式加强四项监督制度业务培训,尤其是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制定学习计划,采取中心组学习、专题辅导、交流研讨、案例剖析、知识测试等方式,使广大领导干部熟悉了解四项监督制度的具体内容,从而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县委组织部要继续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领导干部学习情况的检查测试。要结合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学制度,将《干部任用条例》以及四项监督制度等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任前理论知识测试的重点,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学习的动力和压力。县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宣传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引导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和评价,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2、要在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下阶段,我们将着力在以下几方面工作上寻求突破,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一是要对干部任前进行联合会审制度。注意征求和听取干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干部考察结束后,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平时掌握的干部监督信息,对每一名考察对象的任职资格和现实表现进行联合会审,对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联合鉴定,共同把关,提出能否提拔任用的具体意见,征求意见一律采取书面的形式,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通过实行联审联签,充分发挥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干部监督中的作用。二是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程序不同责任主体尤其是县委书记的权力运行过程,确保对选人用人责任进行科学界定,对程序履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确保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账”可查,有责可稽。三是要实行选人用人全委会评议。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每年年底召开县委全委会,由县委书记代表县委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接受评议。评议包括两个方面,即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导向、执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条件和程序、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效,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评议;对当年新提拔干部的政治思想品德、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廉洁自律以及胜任度等方面进行评议,让干部选拔工作和选拔任用的干部接受群众评判,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和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进一步提高。

3、要在强化督促检查上下功夫。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健全完善举报、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要建立经常性的督查机制,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贯彻。近期,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干部选拔任用和四项监督制度等相关规定,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到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使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成为广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

三、认真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

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把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1、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执行力。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公道正派,以身作则,带头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并主动配合、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选人用人情况检查和评议。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构建县委领导下的预防为主、部门联动的干部大监督工作格局。要加强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我县干部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

2、要全面落实,重点突出。县委组织部要结合我县实际抓紧制定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四项监督制度认真搞好自查和整改。坚持有案必求,鼓励自查,上级督查。在查找问题中加深理解,在认真整改中加强落实。对发现的“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绝不姑息迁就,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需要报告事项,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决定,要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范文

一、举之以公,努力提高选用干部的水平

识人是用人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们认真总结干部选拔任用上的经验教训,把培养选拔“有头脑、有办法、有辛苦、有实绩、无私心”的“四有一无”优秀中青年干部,作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第一,注意社会公论,坚持走群众路线。一个干部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如何,有无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没有组织领导能力,政绩是否突出,还有哪些缺点和不足,人民群众心里有杆“秤”。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因而,评价干部的德才与实绩,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非常重要。为此,就要改变以往的“伯乐相马”为“群众选马”,不定调子、不划框子,从内容到形式完善民主测评制度,既注意广泛性,又坚持经常性,多层次、多方面、多渠道地听取群众意见,提高选人上的民主化程度。对多数群众不拥护、信任票达不到60%的干部不予提拔重用;对多数群众拥护信任的干部,一般都予以提拔重用。

第二,严格选任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要确立“导向要明、风气要正、制度要严、效果要好”的“四要”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民主监督等程序选任干部。与此同时,还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并执行干部待分配制度和新提拔干部试用制度,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对那些工作平庸、不负责任、群众不满意的干部,予以停职、免职或调回组织部等待分配工作。实行干部待分配制度后,领导干部职数出现下超现象。同时对新提拔的副科以上干部,一律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制,凡试用期间工作成绩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一律退回原单位,恢复原待遇。

第三,坚持德才兼备,反对论资排辈、求全责备。从长远着眼,突破论资排辈的陈规陋习,坚决大胆地选择重用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按照“妥善安置老的,合理稳定好的,大胆提拔新的,放手重用干的”的原则,提拔任用35岁以下的优秀年轻干部。在选拔年轻干部方面,要严格把关,坚持“三看”:一是看本质,就是看年轻干部有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是否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是否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是看主流,就是不苛求年轻人缺乏经验的弱点,对其长处和短处、优点和缺点,进行全面、客观、辩证的分析,把握其主导方面,只要主流是好的,就大胆使用。三是看发展,就是看年轻干部的潜力。一般说来,年轻干部由于任职时间短,领导经验不足,处理复杂矛盾和能力不强。但只要素质比较好,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具有继续发展的潜力,就放手使用,让他们在实践中走向成熟。

第四,注重发挥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部门是党委管理干部的具体部门,对干部的考察使用负有重要的责任。在考察使用干部方面,对组织部门明确提出要求:一是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图省事走捷径;二是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不带框框,不划圈圈;三是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跑风漏气,不以权谋私;四是力求从制度上,从选拔考察的方法上,从评价人才的标准上,从监督约束机制上,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拔干部、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五是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以良好的形象维护党委的权威,履行好管理党员干部的职责。

二、选之以实,把干部的精力引导到经济建设上来

小平同志讲“人民是看实际的”。我们看一个干部是否德才兼备,不仅要看他说什么,更重要的是看他做什么,做出什么。不仅要看他过去做出了什么,更要看他现在做出了什么。所有这些自己吹不出来,上级也封不出来,只有靠自己扎扎实实地干,才能让党和群众信得过。因此,实绩选人,是选拔使用干部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因此,要积极倡导干部“摸实情、办实事、鼓实劲、重实效”的“四实”作用,形成以实绩论人、凭实绩取人的良好导向。

第一,加强对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建立健全干部考核标准。我们根据实际制订了“双文明”千分考核责任制,在农建、义务修路、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方面也都建立单项考核责任制,完善了实绩考核的方法和制度。在实绩考核中,特别注重考核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不是简单地把经济增长数量和速度作为唯一依据,搞“唯指标论”,而是注重把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真实地考核实绩。对那些为追求轰动效应的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现象,不但不视之为有政绩,反而作为严重问题予以批评和纠正。相反,对那些有长远打算,已经付出艰苦劳动,打下基础,现在尚未见效或初见成效,而将来会有更大发展的“潜在政绩”者,给予大力肯定和鼓励,并提拔重用。对于虚报浮夸者,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重用。

第二,围绕中心工作,在“赛马场”上选“良驹”。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把选人用人的工作放在改革和建设的前沿,在艰苦条件下和实际工作中培养人才、发现人才、使用人才。广泛开展了比团结、比实绩、比廉洁、比创新、比奉献的“五比”活动,摆开“百里中枢经济带”建设、义务修路、以治汾为主的农田建设、发展畜牧业和抗灾自救等大来考验干部、选拔干部。政绩突出的破格重用,有突出贡献的拖拔到主要领导岗位。

以实绩论人、凭实绩取人的干部政策导向,会激发干部想事业、干事业、创事业的积极性,把广大干部的注意力和精力引导和集中到了扎扎实实地干好本职工作上来,极大地调动了干部的进取心和创业心。

转贴于 三、用之以廉,遏止任用干部中的不正之风

近些来,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存在着一种不正之风,个别领导干部把市场交换原则引入党内,搞权钱交易,严重地败坏了党的声誉;一些人跑官要官成风,整天热衷于巴结上司,不干实事。针对这种状况,县委一班人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清正廉洁,带头抵制干部问题上的任人唯亲、任人唯财、任人唯上等不良风气,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用人不正之风。

1.廉洁自律,强化自我约束力。为了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明确用人导向,为此我们亮出了八个基本态度:这就是支持认真工作的,亲近苦干实干的,厚爱公道正派的,培养年轻有为的,弘扬改革创新的,贬责跑官要官的,警惕胡搅捣乱的,惩治腐败堕落的。县委要求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完成任务尽职尽责的手段,而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资本。要求班子成员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要明辨是非,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加强自身修养,见微知著,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讲政治,讲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主要领导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的干部制度,在提拔任用干部上,主要领导不能打招呼、写条子,不授个人意图,不搞亲疏好恶,而是按程序来,由组织部门考察、提名、推荐,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搞长官意志,一人说了算,从而严格了干部任用上的权力职责。

2.加强监督,实行荐人责任制。我们重点从解决干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入手,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一是强化自我监督意识,把监督的外在行为变成内在的自觉。每研究任用一批干部,都要进行“回头看”,就是在研究完干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看对提拔使用干部有什么议论,群众有什么反响,有没有使用不当、任人唯亲或者搞了权钱交易的。让大家把群众的看法和意见提出来,分析讨论,找出工作中的失误和疏漏,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纠正错误。会上,主要领导主动造成一种让大家勇于亮明自己观点的政治气氛,不怕有不同看法和意见,不怕揭短亮丑,在批评和争论中求得一致看法,不断警醒自己,约束自己。二是强化群众监督、责任监督和监督机关的监督,把对干部工作的监督渗透到干部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对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任用都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征求纪检、监察、审计、计生、公检法等执纪执法部门的看法,主动让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干部工作。三是实行荐人责任制。上至主要领导,下至部门领导,凡推荐干部都要填卡登记,以备对被推荐人进行追踪考核和追究举荐人的责任。这一选人制度的改革,把推荐者和被推荐者紧紧捆在一起,既防止了用人的腐败,又加强了双方的工作责任心。截至目前,在提拔任用的干部中,还没有发现一个因推荐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议之以众,建立激励和淘汰机制

第一,坚持民主议人,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评议干部。在民主评议、推荐干部的实施操作上,我们首先注意充分扩大民主评议的层面。推荐和评议县级后备干部,由县五套班子领导、各乡镇各部门正科以上干部参加;评议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由所有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和老干部代表参加;评议副科级领导干部,由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其次,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干部任免,注意充分调动五大班子的通力协作。研究干部除党委、政府外,人大、政协也参加干部工作。我们制定了五套班子领导包乡镇、包部门、包项目责任制度,拿“乌纱帽”作抵押,既包事也包人,有权对所包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提出任免建议。纪检委更是直接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工作中来,县委研究干部时,要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对违法违纪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再次,注意充分发挥多向评议渠道的作用。评议干部,坚持多向评议制度。一是由下而上、由上而下评议的方式,由群众、老干部代表、副科干部、正科干部、副县级、正县级干部逐级评议,多层运作,多向评议。二是跨部门、行业的评议方式,对公、检、法等“热门”执纪执法单位的领导,实行群众评议、县级领导评议、主管部门评议、人大代表评议、政协委员评议等民主评议方式。

第二,坚持末位淘汰制,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所谓末位淘汰制,就是对干部的工作按季、按年进行评议考核,连续两季完不成作务者,视为不称职领导干部,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评为“末位”者,主要领导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末位淘汰制”体现了“谁对工作负责,党委就对谁负责”的原则,消除了干部队伍中不干、小干、蛮干、瞎干、平平庸庸、无所作为的现象,让一些跑官要官、写条子、打招呼、拉关系者招术不灵。“末位淘汰制”做到了“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的有机统一。在全面掌握了干部民主评议结果和责任制考核排队情况基础上,各层次干部的政绩、民意一目了然。对那些位居末位者,坚决不用,一概淘汰。

第三,坚持干部标准,评议与管理并重,提高评议效能。在推选、民主评议、使用干部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从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上努力提高干部群众对被评议对象的评价和认同程度。为此,提出了要正确评议干部的“六种意识”,确诊干部有无“六种病态”。“六种意识”,一是政治意识,看干部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的决心坚定不坚定,政治水平高不高;二是党性意识,看干部的党性修养如何,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无正确的党性原则和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是群众意识,看干部是否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办事业;四是改革意识,看干部有无致富一方的本领,经济建设的成绩怎样;五是廉政意识,看干部廉洁奉公、勤政廉政的情况如何;六是法制意识,看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强不强。“六种病态”即:懒、软、空、拖、浮、奢。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通过干部“六种意识”和“六种病态”情况的客观、公正评议,把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推上领导岗位。

第5篇: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范文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省委和衡阳市委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训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促进干部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对科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否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能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各级党委(党组)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是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委(党组)能否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能否严格执行《条例》,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能否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干部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能是否严肃查处违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3、认真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要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下级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主要看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是否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是否存在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向市委报告,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要重点督促和帮助下级领导班子找准党性党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切实增强民主生活会的原则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重开,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要引导和鼓励领导班子成员从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关心爱护同志出发,加强相互之间经常性的监督和帮助。对那些坚持党的原则、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搞庸俗关系、好人主义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损害班子团结,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5、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对管理范围内领导班子正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学习、民主作风、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抓班子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要进行全面监督。要切实加强对正职的考察,经常分析研究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的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进行诫勉;对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正职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市委写出报告。

6、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要严格掌握政策,既依据有关法规和要求,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行为,又注意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充分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信任和关怀。注意发现和表彰优秀干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出予以重用的意见和建议。

三、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实行市管干部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市管干部个人收入以年度为单位向组织汇报,个人重大事项须事先向组织报告,以增强领导千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保证领导干部个人正确行使权力。

8、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全面考核和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有效手段。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管理监督的实际,切实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重点抓好拟提拔晋升或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党政领导干部、掌管资金数额比较大和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9、建立和完善市管干部诫勉制度。对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群众举报等信息渠道所反映的领导干部的问题,一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问题而又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条件的实施诫勉.帮助其改进错误,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10、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和谈话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回复和谈话是组织上掌握、了解干部情况、加强对干部管理的主要措施。通过摘转群众反映干部问题的信函,要求干部本人进行回复和组织找本人谈话,可以澄清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失实的予以释疑;对坚持原则遭非议的予以保护;对确有一定问题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及时打招呼、敲警钟。使干部尽量不犯或少犯错误,即使有了错误也能及时改进。达到关心干部、爱护干一部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建立领导干部直系亲属提拔备案制度。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在同一部门、同一单位工作的.党(委)组决定提拔使用前必须将提拔的理由、提拔对象的现实表现及工作能力和考察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后,再作出走否任职的决定。领导干部直系亲属提拔,凡没有通过组织部备案审批的一律无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1、加大对领导干部问题的查核力度。建立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反映的领导干部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区别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四、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12、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对思想素质好、政绩突出、廉洁自律、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要大胆提拔使用。要防止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的人得到提拔或进入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必须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意见。

13、严格禁止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不得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要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说明提拔调整的人员数量、理由、涉及单位的职数设置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14、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检查。市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市直机关党委(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格执行《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坚决纠正违反《条例》规定任免干部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条例》的问题,市委组织部可责成下级党组织撤销任免决定,或撤销下级党组织的任免决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16、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改进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扩大群众在干部选任上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与监督权。拟提拔的领导千部人选,必须在民主推荐和民意''''All验得票较多的干部中产生,多数人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对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免去现职。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加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力度。

五、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

17、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监督,对《条例》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千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千部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条例》,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18、要加强干部监督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在考察拟提拔干部人选及调动干部的过程中,应听取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组织部门内各工作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问题的信息,应及时送干部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组)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19、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坚持和完善组织与执纪执法机关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就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对策。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注意运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

第6篇: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范文

山东省干部任用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会或者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会、政协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会党组和人大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会推荐由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党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下发后,山东省委高度重视。7月22日,省委书记吴官正在全国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山东分会场发表讲话,要求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带头学习《条例》,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近期,山东省委将举办全省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作为今年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同时,把《条例》列为各级党校、干部院校的必修课;年底前,对全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进行一次考试。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和理论研讨,帮助广大干部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学习贯彻《条例》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7篇: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范文

严格程序把好“四关”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地方税务局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地税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一支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奉公的干部队。近年来,我们****市地税局党组本着对每一个人的前途命运负责、对地税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始终把选好人、用准人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作为加强各级税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的关键性措施,坚持“从严、求细、唯公、用准”的原则,推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先后两次调整提拔了192名科级干部。这么大规模的选拔、任用干部,在该市地税历史上是没有的。通过选拔作用一大批年轻优秀干部,使各级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干部队伍结构明显改善,系统上下干事创业积极性明显提高,为保障和促进全市地税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在干部选拔、任用具体的过程中,我们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人要求,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化为取向,抓住推荐、考察、决策、监督四个环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切实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一、扩大民主,尊重民意,把好荐名关,

干部思想政治素质高不高、作风好不好、政绩突出不突出,群众自有公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把人选准用好,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从根本上说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条例》明确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查对象。这就要求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加强民主参与机制建设,要扩大群众参与范围,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干部人选的基本方法,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和第一道工序,让群众从起始阶段就参与其中,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一是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近年来,我们主要采取印发方案,把选拔、任用干部的政策、标准交给群众,把选拔的职位、条件,推荐的工作流程、纪律要求和监督电话公布给群众,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向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防止推荐工作中的随意性。二是扩大群众的参与权。正确引导群众,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拓宽视野和渠道选准人、用好人。坚持了广泛参与的遴选机制,保证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在推荐干部参会人员范围确定上,努力做到让知情者参与进来。推荐干部中,县(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基层征管单位干部全部参加,注重了参与民主推荐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上来,确保了推荐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度。保证了参与推荐主体的多层面、多角度和代表性,确保了客观、真实地反映民意。三是改进方式,全面客观地了解民意。我们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会议投票推荐参与面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了解民意,而且保密性强,便于推荐者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个别谈话推荐便于直接了解推荐者的意向和对被推荐人选的看法和评价,信息量更充分,评价更为客观。这两种方式应同时使用,综合分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四扩大群众的选择权。以“人民满不满意、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为重要标准,努力把党组意见与群众意见科学地统一起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测评制度。按得赞成票多少先后,提名确定考察对象。凡拟提拔干部,必须是推荐票数相对集中、群众公认的对象,群众不推荐或得推荐票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不作为拟任人选,不予考察,更不得提拔。从而确保了真正把群众拥护的干部选拔上来。

二、明确标准,改进方法,把好考察关

干部考察是准确识别干部、选准干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性环节之一。因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在用人导向上,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把注重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注重看干部的作风、注重看干部的政绩、注重看干部的群众公认程度作为考察主要内容,走制度创新的路子,用科学的干部识别机制来保障把人选准、用准。其一,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考察前,我们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由局班子成员带队,人事、监察和有关职能科室人员参加的考察小组,认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事先都向被考察对象的单位了考察工作预告通知,公布考察小组的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全天候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坚持多渠道、多侧面、多方式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提高考察考核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要占应参加人数的2/3以上。对民意测验赞成票低于80%的考察对象,中止对其考察。其二,正确看待干部实绩,用事业衡量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中,我们根据职位特点,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科学分析各方面情况,全面、客观、准确识人,掌握第一手材料。重看本质、看主流、看发展,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将考察情况与任期目标责任制考评和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相联系,为实绩考核提供客观依据;对每一名考察对象,深入考察和全面了解其真实才能,将那些一心扑在事业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有实绩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其三,要注重素质建设,凭德才选任干部。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原则,把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纳入考察视野,注意考察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力求多角度、多侧面了解干部品德才能。严把政治关、严把能力关、严把作风关,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科学文化水平高、组织领导能力强、综合素质优的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选准调优干部队伍。对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在问题未查清楚前,暂不提拔。有名拟提拔为副科级所长因反映的问题未查清,暂未提拔。其三,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对考察工作负责,赋予了考察人员权力,也明确了责任,提出了考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制定了责任追究办法,切实落实“谁考察、谁签名、谁负责”,使考察人员在考察中有调查了解情况的足够空间,同时又给考察人员念“紧箍咒”,防止考察人员为所欲为,用制度保证考察组成员坚持原则,出于公心,真实反映考察情况及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在考考察中,考察组成员力求作到“四性”,一是中立性,不带任何框框和调子,不暗示访谈对象谈什么不谈什么;二是亲和性,引导访谈对象毫无顾虑的畅所欲言;三是全面性,既听正面意见也听反面意见,既重视大多数人的评价,也注重少数人的评价,尤其要注意从少数人的“弦外之音”;四是系统性,自始至终履行考察组的工作职责,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干部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避免出现干部考察与核实问题相互脱节的现象。

三、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把好任用关

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是科学合理地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保证。我们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发挥集体的力量,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做到五不,即考察不充分不上会、酝酿不充分不研究、介绍不充分不讨论、讨论不充分不表决、问题未查清不提拔。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问题尚未查清的干部,不急于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在任用决定做出之前,由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表决之后,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坚决防止了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现象的发生,维护集体决定的权威。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形成正确决策,首先,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树立民主作风。主要领导成员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带头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带头执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程序,增强按照程序办事的自觉性。要认真听取意见,集思广益,不抢先表态,不堵塞言路,服从集体领导。其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要开诚布公地发表意见,充分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看人,不囿于成见,不以人划线,服从工作大局。第三,人事部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细致地做好基础工作,如实汇报情况,坚持照章办事,努力为党组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四、从严要求,强化管理,把好监督关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在新的形势下,坚持依法从严治队、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必须全面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我们主要从强化“三个监督”入手。

一是强化群众监督。普遍实行公示制。进几年以来,我们对拟选拔任用的干部都采取公示榜、公示通知等形式,向广大职工公示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后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拟提拔的192名干部全部进行了公示,其中名公示对象群众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名确实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取消了任职资格。

二是强化纪检监督。在拟提拔干部人选产生后,先征求县、市局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由党组对人选情况进行讨论,并就干部是否有违纪行为作出“一票否决”,把好“廉洁关”,避免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现象的发生。

三是强化组织监督。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一律试用一年,特别是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在上岗前,必须公开承诺,年终述职。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察、群众评议,胜任者继续留任,不胜任者取消任用资格。去年以来,共对名干部实行试用期,其中名干部在试用期内经考察,有违纪问题,取消了任职资格。

我们严把“四关”、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促进了用人观念的转变,较好地发挥了正确的用人导向作用。全系统的选人用人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在选人用人标准上,进一步破除了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旧观念,出现了大胆使用优秀年轻人才的新变化;在选人用人的方式上,破除了封闭式选人和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旧观念,出现了凭群众公论识别干部、重实绩使用干部的正确用人导向,使广大干部心气顺了,方向明了,干劲足了,他们认为,只要通过自身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自律,就能得到组织的提拔任用,进一步引导广大干部聚财为国,执政为民,勤奋工作,脚踏实地,开拓创新,始终心系群众,当好人民公仆。

二是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提高,活力得到增强。实现了不拘一格选人才,造成了一种人才涌现、群贤毕集的局面,使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一大批学历层次高、知识面广、政治思想素质好、群众信得过的中青年干部进入各级领导岗位,使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素质结构、文化结构都比以前有了明显的改善,科级干部平均年龄由原来的岁降为目前的岁,大专及以上学历由原来的%增加为目前的%,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较好地发挥了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和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推动了系统各项工作的蓬勃发展。

三是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实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走群众路线的内在统一,有效解决了在以往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领导者、人事部门的想法与群众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实现了二者之间看法的充分交换和沟通、互相补充和矫正,保证了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和成功率,对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作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新上任的领导干部表现了极大的政治热情和工作热情,都能够在新的岗位展示才华,勇做贡献。系统上下的各项工作出现了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良好局面。

近年来,我们在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实践中,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必须用好的作风选人。一方面要贯彻中央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这个大局;另一个是要有着眼于调动全系统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把大家的注意力、精力引导到谋事业、干工作,构建和谐地税这个大局。二者不可偏废,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双赢。同时,做为党组的主要领导要心底无私,出于公心,不能先射箭,后画靶,先定人后划线;也不能暗箱操作,瞒天过海。特别是“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任人唯贤,不搞任人唯亲;坚持五湖四海,不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搞拉关系、徇私情,确保选准人、用准人,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干部选拔上来。

二、必须公开透明“阳光作业”。只有让广大干部群众熟悉和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环节,充分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群众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避免胡乱猜测的被动局面。

第8篇: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监督检查遵循党委(党组,含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群众参与;预防为主、违规必纠的原则。

三、责任部门

市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市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对象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属于市委管理的全市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五、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呈报任免程序)的情况;

(三)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干部交流和回避以及免职、辞职、降职、提前离岗退养、退休等制度的情况;

(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科学机制方面的情况;

(五)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六)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以及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方面采取的措施;

(七)指导、检查、监督基层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党委(党组)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组织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二)市委组织部每年组成检查组对各镇(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市级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可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地派出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党委(党组)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的步骤

(一)拟定方案,确定被检查和抽查单位,组成若干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在一定范围内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听取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单位负责人(本单位中层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对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走访有关部门、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

(五)查阅台帐。主要查阅: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前公示和举报受理调查处理情况材料;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创新后备干部工作机制的情况材料;干部监督工作基础台帐(包括:党委(党组)年度工作报告、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台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台帐;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报告台帐;干部工作台帐;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情况台帐;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工作台帐;领导干部考核述职工作台帐;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台帐等)。

(六)抽查基层单位。根据检查需要,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基层单位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七)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写出专题报告,汇报检查情况。

八、监督检查的纪律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被检查单位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九、日常监督措施

(一)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委中心学习组要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领导干部学习的内容。党委(党组)在向同级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三)党委(党组)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和调整的,应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用,凡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界限需继续留任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都应事前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四)坚持和完善市委组织部与市纪委以及其他执纪执法部门的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干部监督联系通报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干部监督联络员会议,就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以及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内容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干部监督员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聘请干部监督员,定期听取和征求干部监督员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干部监督员参加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网络,健全监督体系。

(六)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工作,努力扩大信息来源。公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电话(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电话:58681374)。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受理调查核实。探索建立干部监督信息库。

九、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二)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基层党委(党组)对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一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必要时,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可派出督查组,对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四)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查处,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

(五)市纪委(市监察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市委组织部沟通情况。

第9篇: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范文

一加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监督检查

1、切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

我县把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培训机构领导干部主体班次的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时,落实讲授人员。

2、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意见》提出:“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工作。”按照《意见》要求,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一项创新性举措。

3、对反映违规用人问题的举报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核

把严肃查处违规用人问题作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对违规用人问题,要切实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

一是对未经查核的,该函询的进行了函询;对反映问题事实比较清楚、线索比较具体的,深入进行查核;对反映问题性质严重,或者涉及县处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要直接进行查核。二是对已经查核处理,但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没有问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问责。三是对正在进行查核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查核进度;经查属实的,要依据问题性质严肃处理、严格问责。集中清理、查核和处理工作,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

4、建立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①实行整治工作重要信息即时报送制度。

②实行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季报制度

③我县党委组织部,在上半年向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报送了我县一次整治工作的综合情况

④建立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的责任领导和具体人员,防止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二我县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上,我们采用了两公开、四差额

1由一人提名变为170人提名,规范县委书记用人权迈出实质性步伐

2不跑不送照样提拔重用,干事创业的氛围在选人用人制度变革中形成

3干部调整由组织安排向个人自主择岗转变,组织工作满意度随着干部工作人性化程度增长

4选用干部由遮遮掩掩变为全程公开,选人用人公信度随着透明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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