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验资报告范文

验资报告精选(九篇)

验资报告

第1篇:验资报告范文

一、单位基本情况

实验中学截止2018年12月31日编制人数128人,年末在职117人,离休0人,退休42人,属二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初中阶段义务教育。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单位资产总额55428.08元,固定资产总额200807.5元。所有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无资金挂账等现象。

二、资产情况分析

1、资产盘点无资金挂账情况,预算收支平衡,无债务。

2、单位固定资产共计200807.5元,全部在使用状态,做到了合理配置资产、合理使用资产、合理处置资产,资产全部登记,建立台账,并有专人管理。

3、本单位无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4、本单位对资产管理比较完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良好。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我们的资产管理工作,由于领导高度重视,部署周密,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通过去年的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全面摸清了家底,对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等得到了全面清理和核查,提高了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进一步夯实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真实、完整地掌握了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提升财务效能、全面服务单位业务工作提供了保证。

但是,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和不足。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收入、重购置、轻管理”的传统思想,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缺乏规范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随意购置、任意处置、不讲效益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财务管理缺少专业人员,影响了财务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高效性的发挥。这些问题的发现,为我们以后在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中找到了着力点。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特别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1、平时对国有资产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2、对固定资产没有做到定期检查,对新增资产没有做到及时入账,处置的资产没有及时减少。

(三)改进措施

1、完善制度。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案。

第2篇:验资报告范文

在近一年的时间里,通过领导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对自己的工作职责有了明晰的认识,对资料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试验资料的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任何时候,都来不得办点“马虎”,唱不得半点“高调”,有不得丝毫“侥幸”。作为试验室的一员,我深感自身责任重大,以下是我结合工作的一点感受:

一、立足本职点滴积累

1.台帐精细、分类清晰。

试验资料的管理工作主要是负责试验资料、仪器设备档案、检测人员档案的管理,登记、建帐、分类、存档工作。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总是感觉到有点力不从心,毕竟这是一份很重要的工作,全线所有的试验资料就我自己一人来管理,但是每次我都会给自己鼓起,对自己说“你一定能行的”在以陈主任为首的内业组长带领下,经过他们耐心的指点与教导,渐渐的我也掌握了一些管理资料的好方法,从中我深深的体会到要做好资料的精细化管理要建立健全的台帐体系、资料份额标识、资料发放清单以及电子版的卷内目录。明确记住资料存放位置。无论什么时候自己都要做到对资料头脑清晰,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认真。到目前为止能都清晰的把每份试验资料都归档完善。做到每次大小资料检查从容应对。

2.严守岗位职责。

工程中的试验资料是作为我们现场施工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是保障现场施工可行性、安全性的重要依据。身为一名资料管理员,就有责任严守试验资料不外泄密。工作一定要认真负责,树立强烈的工作职位意识,这是很重要的。同时对过期的资料销毁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登记入档工作。

3.合理的工作计划表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试验资料分类比较多,每天都有可能接到他们给我的不同的试验资料,刚开始的时候总是感觉到有点乱乱的,不知道该先做什么好。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我发现合理安排工作的优先秩序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把资料管理的更好。正所谓“思之在先,谋事在后,然者,则事办功倍”于是我就制定了相应的日计划表、周计划表、月计划表。按照计划表精细的安排工作次序。做到心中有数,行中有普。

二、扎稳根基循序渐进不断提高

第3篇:验资报告范文

一、将变更验资纳入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范畴

验资包括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但原《验资公告》并未将变更验资纳入规范范畴,仅规范指南对变更验资有所涉及。而规范指南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因此CPA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无法可依,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变更验资纳入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范畴,并对变更验资的定义。审验范围、验证方法等内容都进行了说明。这样,不仅规范了CPA的变更验资执业,而且使其执业有了法律依据,降低了执业风险。

二、对审验程序、审验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将变更验资纳入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范畴这一重大变化外,这次修订还对CPA在执业过程中应执行的审验程序、应获取的审验证据都做出了补充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加大了执业难度,却能使CPA更有效地防范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新《验资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这是新增的一个重要的审验程序,使得CPA获取的审验证据更加充分。而原《验资公告》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要求。

2.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CPA应当采取的验证方法,新《验资公告》也作出了更完善的补充规定:(1)以货币出资的,新《验资公告》要求CPA“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帐单及银行函证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即在原审验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银行函证程序,增加了银行函证回函这一审验证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新《验资公告》在原有检查呈销协议、募股清单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查股票发行费用清单这一审验程序。(2)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出资的,原《验资公告》要求CPA实地清点实物。新《验资公告》则要求CPA监盘实物,这一要求使得审验程序更明确,更符合CPA的执业规范。(3)由于新《验资公告》将变更验资纳入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范畴,因此增加了变更验资的验证方法,即对变更资本的变更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3.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国家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新《验资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而原《验资公告》对此仅作出了一般性要求,即要求CPA验证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对验资时尚未办妥这一特殊却又普遍存在的情况却未作出审验上的要求。新《验资公告》的规定使得CPA执行的审验程序更完整,获取的审验证据更充分,减少了以后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三、对验资报告进行了巨大修改

验资报告是CPA验资工作的最终产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这次修订对验资报告的效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验资报告的格式、内容以及出具等都作了重大修改,对明确CPA的责任。减少其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1.新《验资公告》明确指出“验资报告应当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但不应被视为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这对CPA执业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它明确了验资报告的效用,对今后如因验资报告使用不当造成的纠纷,CPA便有了抗辩的法律依据,增加了对CPA的保护力度。

第4篇:验资报告范文

一、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原《公告》和《指南》实施以来,与验资业务有关的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原《公告》和《指南》中的一些条款存在与相关法规不一致的。例如,国家工商局第44号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验资报告的及有关附送文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而原《公告》和《指南》对验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的规定与其要求不一致。有些省市的工商局由此不认可注册会计师按《公告》和《指南》规定的格式出具的报告,使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为解决此问题,在修订《公告》和《指南》时,中注协特别考虑了验资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工商管理部门的需要,并与国家工商局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开展联合调研,最终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再如,原《公告》和《指南》对验资的内容和审验范围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特别对变更验资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原《指南》中对变更验资有所涉及,但对增加注册资本的审验仅规定为审验增资后的余额。而国家工商局44号令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对注册资本增加部分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新《公告》及《指南》更加明确地界定了验资的内容和审验范围。修改了验资和被审验单位的定义,扩大了规范的范围,增加了变更验资、分期出资审验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验资的种类。

为了促进新《公告》和《指南》的实施,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验资及登记工作,近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局还联合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在强调要统一规范验资报告的内容、格式、附件,制止验资工作中存在的行政干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同时,还特别明确了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分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出具验资报告,并进一步说明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该分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由此较好地解决了分所的执业问题,为分所执行验资业务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严格审验程序,降低执业风险

严格执行审验程序,是确保验资质量的基本保证。为了堵塞工作中的漏洞,降低执业风险,新《公告》及《指南》对于验资过程中风险较高的环节,特别增加了必要的工作程序。如对货币出资的审验,原《公告》仅要求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等的基础上审验,而新《公告》增加了银行函证程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要求检查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对于非货币出资的审验,要求获取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对净资产出资和变更验资,即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的,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注册资本(股本)的,新《公告》及《指南》均增加了相关审验内容,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为了使新的《公告》及《指南》更加、务实,我们还删除了原《公告》和《指南》中一些不属于注册会计师职责范围或不便操作、难以负责的条款。如对于出资来源合法性的审验问题,虽然对于防范验资风险很重要,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由于受到专业能力及职权范围的限制很难审验,新的《公告》及《指南》中未提出此项要求。

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涉及验资的诉讼案件屡屡发生,从根本上讲,同我国实行的注册资本制度有关。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原《公告》及《指南》,对验资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明确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如原《公告》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要求将其写入验资报告。但对于“真实性”的理解,业内、业外人士存在较大分歧。司法界、有关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就是要求验资报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而实际上,如果出资人、被审验单位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人员通同作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业,受职权及技术手段的限制,也可能得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审验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审验结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在修订《公告》和《指南》中一再强调注册会计师只能合理地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审验结论与事实相符。为了减少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误解,我们特别删去了上述有关内容,并增加了新的条款。如新《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进一步指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注册师验资的责任,在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近几年,中注协努力和司法界进行沟通,使司法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了解不断加深。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注册会计师验资的法律责任了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等一系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厅也于1999年对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做了说明,提出界定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赔偿顺序,明确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性。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准备《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据了解,这个《规定》将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过失标准。即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依据的基本原则应是: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主观具有故意,或者依据其行业执业准则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具有过失。这就消除了由于出资人、被审验单位、有关机构的过错或验资报告被滥用而产生的后果,要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不公平的现象。

四、强调验资工作的局限性和时效性,明确验资报告的作用

,验资报告被滥用的情况十分严重,不少诉讼案件都是由于夸大、曲解验资报告的作用而引起的。不少人士认为,验资报告中验证的企业注册资本数额代表着企业的经济实力,可作为企业资信证明使用,是对企业偿债能力的一种担保。还有些政府部门把注册资本作为考核和监管企业的指标。针对这种情况,在新修订的《公告》及《指南》中增加了相应条款。如新《公告》第十八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但不应被视为是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这一条明确说明:第一,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而不能绝对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这是因为验资工作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有固有的局限性。如果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验资结论。第二,验资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不应被视为是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仅说明验资截止日这一特定时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验资截止日是新《指南》增加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时点实际上就是验资的基准日,它与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即验资报告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验资以后,被审验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持续进行及经营者、出资者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包括抽逃出资,都会直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本保全情况,从而影响其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5篇:验资报告范文

1、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重要讲话、批示)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技术规范》

第6篇:验资报告范文

验资准则框架比较

从准则的框架上看,两地有许多相同之处。首先,准则机关均为政府部门。大陆的验资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财政部。中国台湾的验资准则《公司行号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办法》由“经济部”制订并。其次,执业规范指南的制订和机构均为行业协会。大陆的验资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和。台湾的验资规范指南《会计师承办公司行号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签证须知》由台湾地区注册会计师公会联合会制订、报“经济部”备案后。第三,公司注册资本验证人均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大陆的公司注册资本审验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台湾的公司注册资本验证(查核)由会计师(也称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从框架内容上看两地准则较相近,只在个别规定有差异。如大陆的验资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共分4章26条,主要规范了验资定义、验资种类、需要验资的单位、被审验单位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验资中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受托与验资计划、对公司的要求、审验范围、审验方法、利用专家工作、审验工作记录、验资报告的内容、验资报告的作用、用途与使用责任等。台湾的验资准则——《公司行号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办法》,共分12章12条,主要规范了法规适用顺序、会计师查核报告书之附表规定、需要验资的单位、对公司的要求、股东缴纳款相关规定、审验方法(会计师查核情形)、查核报告书记载事项、委托会计师规定、委托文件、主管机关抽验资本、适用范围(行号准用、公营事业排除)、实施日期等。个别规定上的差异,如台湾在验资准则中规定,工商登记机关应抽验资本,而大陆在验资准则中没有规范工商登记机关抽验资本,只在工商登记有关法规中规范。大陆在验资准则中规范了验资定义、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利用专家工作的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验资报告的作用等内容。而台湾准则无这方面规定。

验资对象比较

1.大陆的验资对象。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设立或拟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变更情况均需注册会计师审验。具体验证对象是公司编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2.台湾的验资对象。根据台湾《公司行号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办法》规定,除以公司债转换股份或银行、保险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外,申请设立登记或合并、增减实收资本等变更登记的公司,其申请登记资本额均由会计师查核(审验)。具体审验对象是公司设立、合并、增减实收资本额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股东缴纳现金或债权抵股款明细表,减资明细表,财产抵缴股款明细表,合并或盈余或公债增资配股明细表。

3.验资对象的差异。大陆规定验资的具体对象是公司编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台湾规定验资的具体对象是公司设立、合并、增减实收资本额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股东缴纳现金或债权抵股款明细表,减资明细表,财产抵缴股款明细表,合并或盈余或公债增资配股明细表。

审验范围比较

大陆的验资准则规范了审验范围,而台湾的验资准则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审验范围。

大陆的验资准则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应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等。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应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增加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减少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方式、减资期限、减资币种、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审验方法比较

1.大陆验资准则规定的审验方法。以货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函证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

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

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监盘实物,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人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确定其价值。

2.台湾验资准则规定的审验方法。现金及债权转入之股款,应查核该股款缴纳或借入情形,其有送存银行者,应核对存款凭证;如系以票据等方式存汇转拨者,应查核已否兑现。股款如已动用应列表说明其用途;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要求加附动用凭证影印本。

盈余转作资本者,应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常会承认或股东同意之决算书表,查核盈余分派情形并加附盈余分配表。

公积转作资本者,应查核其种类及内容,并列表说明提列数额之计算及历年已冲转金额是否相符。其为资产重估而提列之资本公积,应附核准提列之凭证;如系土地增值转列者,应叙明土地增值税准备之提列情形,并加附土地所有权状影印本、土地增值税计算表及地政机关核发之地价证明文件影印本。

合并发行新股者,应依据股东会、董事会之决议或股东同意书及合并契约书就股东姓名、配发股数等予以查核。

3.两地审验方法基本相同,对于变更验资都要求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验证。

对股东要求比较

1.大陆验资准则中对股东的要求。(1)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2)提供资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3)建立账簿要求。对于依法应当建立会计账簿但尚未建立的被审验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其建立必要的会计账簿。(4)财产权手续要求。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价值应当经各出资者认可,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国家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

2.台湾验资准则中对股东的要求。股东缴纳现金股款明细表,应载明股东姓名、股东所缴股款金额及缴纳日期、股款送存银行之账户及日期,并检附送金单影印本,无送金单者,检送存折或对账单或查询单影印本。但以须经票据交换之票据存入时,检送之单据以足以证明票款业经银行兑现入账者为限。

债权或财产抵缴股款明细表,合并、盈余、公积增资配股明细表、减资明细表,应分别载明股东姓名、抵缴股款金额或配股或减资之金额及日期。

第一股东缴纳现金股款明细表,公司于银行设有专户委托代收全部股款者,得以银行专户账卡或证明代替之。银行存款与账册记载不符者,应编制调节表。

3.两地对股东要求的差异。大陆准则对股东及公司的责任、提供资料、建立会计账簿、股东与公司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而台湾准则在这些方面没有规定,只是在准则中对公司与股东提供的各种明细表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验资报告比较

1.验资报告内容对比

大陆验资准则规定的验资报告共包括七个方面内容:(1)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2)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4)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5)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重要事项。(6)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7)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台湾验资准则规定的验资报告共包括七个方面内容:(1)委托人;(2)受查核报表名称及所属日期;(3)受查核公司名称及公司统一编号。但申请设立者免填公司统一编号;(4)会计师查核范围及意见;(5)会计师姓名、身份证统一编号及签章;(6)查核签证日期;(7)会计师事务所之名称、所在地及电话号码。其中第六款所称查核签证日期,系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签证应于资产负债表结账之翌日起金融机关当日营业终止时,始得为之。会计师出具资本缴足之查核报告书应分别载明股款种类(现金、债权转入、合并增资、盈余、公积或其它财产)之数额及发行股数及资本额,并叙明增资前后之已发行股份总数及资本额。

两地报告内容相比,准则规范的报告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台湾准则要求在报告正文反映会计师身份证统一编号,而大陆准则未要求。台湾准则要求在报告正文中反映的公司名称与编号、报表名称及所属日期,大陆准则要求这些事项在报告后附的验资事项中说明。

2.拒绝出具验资报告情形对比

第7篇:验资报告范文

关键词:验资;验资报告;法律责任

随着震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原野、长城、海南新华三大诉讼案爆发后,又有越来越多的律师、法官、债权人不断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验资诉讼使注册会计师的生存受到极大挑战,面对来势汹涌的验资诉讼浪潮,不少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停办验资业务,甚至有人呼吁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抵制验资业务。针对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负担过重的情况,怎样在强化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同时,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

本文拟通过剖析验资诉讼,以引起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了解,取得立法、执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并有效地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验资和验资报告的相关问题

(一)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

验资,即验证企业资本,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验资一般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类型。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的最终产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本已经到位,企业有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社会公众应走出对验资报告认识上的误区

注册会计师制度在我国恢复与重建已有多年的历史,但时至今日仍有一些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了解,对验资报告的作用存在误解。

首先,验资报告是企业获准办理工商登记的要件之一。验资报告证明的是验资当日出资人的出资是否已经实际投入,而不是对被验资单位日后的偿债能力和资信证明作出保证,也就是说,一份验资报告起到的资信证明在公司创始时可能是恰当的,有效的。但是,不能把验资报告看作是企业今后生产经营获利的一种保证,也不是若干年后企业资信和偿债能力的一种担保。

其次,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能力期望不切实际。社会期望注册会计师做的与其所能做的存在差距。事实上,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成本效益原则,抽样风险等,使验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现代审计的假设前提是建立在没有串通舞弊的基础上的,一旦出现串通舞弊,则现代审计的很多方法与程序就会失灵。所以,任何审计也无法保证百分之百的重大错误都会被发现,最高明的注册会计师也无法绝对排除审计风险,而只能通过规范审计程序,运用恰当的方法,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参考审计经验,尽可能减少或降低审计风险。因此,社会公众应当走出认识误区,给注册会计师一个客观的评价。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屡遭验资诉讼浪潮侵袭的原因

(一)法律责任界定不准确

会计学界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应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而法律界和公众等非专业人士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而制定的一套专业标准,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反之因审计结论与客观实际不符,就被判为虚假、不真实,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有失合理,缺乏公正。因为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提供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例如,对于银行出虚假验资证明的虚假投资,注册会计师就难以认定。

但社会公众和法律界等非专业人士很难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特殊性,只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与实际不符就会被认为不真实,具有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常以此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函[1996]56号复函”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无论有无特殊注明,只要对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现有的许多判例中,在认定是虚假验资报告时,法院一般都是以实收资本是否实际到位为标准,而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当时的专业标准。如果遵循了专业标准仍然存在被判定为违法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势必会陷入有法律约束却无法律保障的困境。

(二)责任与权利不对称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当其他部门对工作要求方面的法律约束处于空白,或者其广度和力度不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时,往往出现对注册会计师判罚过重的倾向。在有的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作为连带责任人成为第三、第四甚至第十七被告,而其判罚甚至比直接责任人还要重;还有,对于一些“皮包公司”的注册追究责任时,除了为其验资的注册会计师以外,为其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和办理登记的工商部门应不应承担必要的责任?一些公司的改制和并购是在有关部门的授意下进行的,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则成为简单地履行手续,在追究报告失实责任时,谁又应该负责呢?

总的来说,当诉讼案件有共同过失责任时,由于法律的不对称性和不均衡性,导致对其他过失人和责任人的判罚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司法部门只能采用“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有能力承担经济责任谁就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深口袋原理”。这一理论的贯彻,表面上起到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匹配,注册会计师经常成为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这也变向鼓励了一些不承担经济责任或承担能力较差的部门和个人出具假报告、假证明,而把责任转移给注册会计师。因此,制定相关的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是我国今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构建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合理框架

(一)明确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最终承担者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企业存在利益牵制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一经登记成立,往往会涉及到其他人的利益,比如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如税务、工商、财政等),他们都是企业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与企业在进行沟通过程中,将借助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经过沟通后,利害关系人将与企业进行一系列的交易,比如提供贷款、提供劳务、赊销商品等。在交易过后,利害关系人可能因此在经济上受损失。仔细研究不难发现,造成这一损失的主要责任不在交易本身,也不在于沟通过程中利用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主要在于其他方面如:企业法人经营失败,它是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企业所有者虚假或抽逃出资,它将导致企业法人资金和最后补偿不足两个方面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企业经营者贪污等方面。

企业法人、企业所有者和有贪污行为的经营者在承担了各自补偿不足责任之后,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补偿责任就得依法免除。顾名思义,这个损失的承担者就是利害关系人自身了。利害关系人在与企业进行沟通过程中,应当从多个角度来获取有关企业的相关信息,然后对企业法人的综合实力独立作出评价,最后决定是否与企业进行交易。这是利害关系人的责任,也称有效决策责任。利害关系人与企业进行交易,目的在于获取相关利益,而不在于寻求损失。为了获取利益而受到损失,那么其损失的最终承担者也就是其自身,没有他人可以替代。

(二)独立审计法律责任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审计界人士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与验资规则出具的验资报告为真实的验资报告,即使其验证的注册资金额与实际不符亦不影响其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依《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42条,会计师事务所对之不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与验资规则,未尽应有职业谨慎与关注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符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责任。

因此,在处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应坚持过错责任。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恪守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出具了报告,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已得到浙江省司法权威部门的认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浙江省财政厅、审计厅的“浙法经字[1996]120号函”中指出“各级法院认定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必须以验资机构确实存在过错为前提”。可见,上述处理精神比较符合实际,有助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判断执业过程中有无过错的标准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那么判断有无过错的标准是什么呢?《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财政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既具有部门规章性质,又是行业内的权威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照执行。如果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反之,如果验资机构按照执业规范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既不存在与客户串通舞弊故意提供虚验资报告的情况,又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定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应该明确一点,审计并不是对100%的会计记录做测试,也无法对公司未来的繁荣作出保证。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出具报告,但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审计风险,仍不能保证验资报告的绝对正确。如在对被审验单位的货币出资进行验证时,按验资规则的要求,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的基础上审验,而实际上,被审验单位有可能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舞弊,提供虚假的收款凭证和对账单,导致验资报告失实。因此必须明确执业过程中有无过错的标准,才能在执法中体现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四)因果关系是承担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

根据前述,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原因有多种,同时也明确了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最终承担者。那么注册会计师被卷入诉讼纠纷,是否有合理的解释呢?即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是否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与事实不符造成的。如果此种说法成立,那么任何经营者因经营不善导致损失,都可对事务所提讼。因为如果事务所不出具验资报告,那么企业也不会注册成立;如果不出具审计报告,那么企业也不会继续经营,因而也谈不上经营损失。此种因果关系是完全不合理的。因此,执法机构在受理验资诉讼时应详细分析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业务存在因果关系,才有利于公平执法。

(五)明确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时效问题

鉴于资本的流动性和市场固有的风险性,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会发生资本的增减变动,这就使注册会计师不得不对其出具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的时效性提出质疑。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的企业在经营若干年后,出现经营失败,那么企业的“利害关系人”仍凭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来确定客户的资信情况,显然是草率的。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年检办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只有经工商年检合格,才被认为保持了相当于注册资本的可承担民事责任额。企业能持续经营,说明年检合格,注册资本是经重新确认的,“利害关系人”凭注册资本而与之发生业务往来,所依据的不再是企业设立之初的注册资本,而是重新核准后的注册资本,与设立时验资的事务所无关,更不应追究它的法律责任。

(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准则的要求,出具了虚假的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审计、验资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某些地方法院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值得商榷。

以设立验资为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工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时核准注册资本的重要依据,而不是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时的资金担保,验资责任应轻于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要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如果经审理查明会计师事务所所需承担民事责任,也应在被审验单位与利害关系人的经济纠纷已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后。毕竟,被审验单位是造成“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既不存在合同关系,又不存在与被审验单位共同侵权的情况。验资行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受损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它的责任是间接的、次要的。如果分清了被告之间的主次责任,那么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法律责任。正如司法解释[1998]13号指出“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在于强化行业自律,而不在于追究本不应有的赔偿责任。过度的追究赔偿责任,恰恰就削弱了行业自律的力度,忽视了行业自律的重要性。我们要强化行业自律,要让每一位注册会计师在行业自律下兢兢业业地学习和工作,使他们依法执业,高质量执业。

参考文献:

[1]张龙平。注册会计师审计控制系统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2]谭宏。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六大误区[J].湖北审计,2000,(2)。

第8篇:验资报告范文

 

关于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恒口集镇段防洪工程经过参建单位连续数月的辛勤建设,已按照初设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分部、单位工程已顺利通过验收,设计变更事项已上报省厅,本工程三个单位工程在今年汛期均能正常发挥防洪作用,达到设计防洪能力和效益,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逐步处理到位,竣工验收条件已基本满足。按照10月31日全省中小河流竣工验收工作会议要求全省27个试点项目在11月中旬必须完成验收的会议精神。为了迎接上级单位对**恒口集镇段防洪工程的竣工验收,现就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快尾工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内容。

项目部立即安排尾工施工,组织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路沿压损、外观瑕疵等部位进行处理修缮,堤顶道路清理、压实平整,堤身碎石杂物清理以及高剑沟口、峡湾右岸段坡面施工要求在11月5日前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同时做好竣工图的整编及工程量上报。

二、抓紧完成工程量审核和建设资金拨付工作。

工程决算是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工程审计、报告编制的基础工作,监理部务必高度重视,督促施工单位立即上报工程量,由总监负责,严格依照合同、规范进行工程量审核,要保证所有工程量认证必须有原始材料佐证支撑,计算结果真实、可靠无误,报表填写规范。并将工程量决算清单于11月5日前送业主核备。同时、依照合同完成本次月支付签证工作。

三、完善各项工作报告的编制,做好资料复检整编装订,确保竣工验收顺利通过。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SL223—2008规范的竣工验收要求进行资料编制。在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地质编录、运行管理、质量监督等报告的编制和全部资料复检工作。及时解决处理单位工程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各类报告务必于11月5日前交建管处,由工程技术组审核,11月8日前报总工审定。

四、依照验收规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自查工作

建管处技术组负责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检查审核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尾工施工,组织编制竣工自查报告,迎接竣工验收。

五、开展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

建管处财务组在11月8日前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提交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做到内容完整、科目适当。迎接审计部门的工程财务审计。审计工作于11月14日前结束并形成审计报告。

六、按照规范整理工程所有档案,开展档案专项验收。

建管处综合组负责档案验收工作,各参建单位于11月8日前,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将工程建设档案提交建管处综合组,由综合组按照规范完成档案分类装订入档,11月10日委托区档案局进行档案验收,11月12日前完成档案验收专项报告。

七、工作要求

1、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涉及各参建单位,竣工资料整编时间紧、数量大、项目多、规范要求强,要求各参建单位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安排业务技能强的工作人员参与竣工资料整编,对照规范逐一完善,务必使本工程竣工资料真实准确、逻辑严谨、质量上乘,经得起验收。

2、按照省水利厅验收工作安排,第一期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已启动,11月15日后将对我市三个项目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通知的时限要求抓紧时间做好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验收工作按时进行。

特此通知

附:1、**区**恒口集镇段防洪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2、**区**恒口集镇段防洪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准备工作责任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市**,区**                            档㈡

**区**防洪工程建管处              2011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1:**区**恒口集镇段防洪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1、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资料

1.1初步设计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及审批文件

1.2施工图设计文件

2、工程建设管理文件

2.1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2.2开工报告及审批文件

2.3工程建设大事记

2.4合同变更文件

2.5各种专业会议纪要

2.6重大设计变更及审批文件

2.7有关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文件材料

2.8有关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等控制文件材料

2.9投标书、资质材料、履约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

2.10开标、评标会议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施工文件材料

3.1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3.2施工计划、技术、工艺、安全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报批及审核文件

3.3原材料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及实验报告

3.4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等

3.5施工定位﹙水准点、导线点、基准点、控制点等﹚测量、复核记录

3.6施工放样记录及有关材料

3.7地质勘探和土岩实验报告

3.8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桩基工程、地基验槽记录

3.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10工程质量检查、自评材料

3.11施工技术总结、施工预、决算

3.12各阶段检查、验收报告和结论及相关文件材料

3.13竣工图

3.14反映工程建设原貌及建设过程中重要阶段或事件的声像材料

3.15施工大事记

3.16施工记录及施工日记

4、监理文件材料

4.1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细则及批复文件

4.2设备材料审核文件

4.3开﹙停、复、返﹚工令,许可证等

4.4监理通知,协调会审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指示等

4.5工程材料监理检查、复检、实验记录、报告

4.6监理日志,监理周﹙月、季、年﹚报、备忘录

4.7各项控制、测量成果及复核文件

4.8质量检测、抽检记录

4.9变更价格审核、支付审批文件

4.10单元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工程分部分项质量认证、

4.11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4.18监理会议纪要

4.19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

4.20其他有关材料

5、财务管理文件

5.1财务计划。投资、执行及统计文件

5.2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审计文件及标底、合同价等说明材料

5.3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清册

6、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6.1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

6.2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6.3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6.4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6.5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6.6工程地质报告

6.7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质量检测报告

6.8声像材料

6.9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决算报告

第9篇:验资报告范文

【关键词】核电常规岛;工程资料; 管理

1.序言

随着国内能源战略调整和节能减排的实施,核电比重在今后将在国内电源建设中的比例增大。为此,火力发电建设单位将有机会参与到核电建设工程中,由于核电项目施工对安全的要求比火电项目高,核电项目竣工资料管理要求也相对比火电项目更加严格,对火电施工企业来说有必要探讨核电项目竣工资料的管理。

2.竣工资料范围

2.1土建专业交工资料一般由以下5个部分组成:

2.1.1施工综合管理文件主要包括编制说明、工程概况、中间交工验收证书等文件。

2.1.2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批复单及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单、现场变更申请、技术澄清要求等文件。

2.1.3施工质量记录文件主要包括测量成果报验单、地基验槽(坑)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现场见证记录等文件。

2.1.4施工质量保证文件主要包括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灌浆料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灌桨料抗压强度报告、桩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回填土压实系统检验报告、混凝土强度的统计或非统计法评定、砂浆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水泥检验报告、砂检验报告、砖抗压强度检验报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报告钢筋出厂合格证、钢筋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报告、钢筋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检验报告)、植筋拉拔试验强度报告等文件。

2.1.5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主要包括: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计划等文件。

2.2机务专业(机械设备及管道)、电气及电气调试、仪控及仪控调试、暖通、化学、水工、防腐等专业竣工资料一般由以下5个部分组成:

2.2.1施工综合管理文件主要包括编制说明、工程概况等文件。

2.2.2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批复单及施工方案、施工安全及技术交底记录、施工图纸会检记录、设计修改通知单、工程变更单、现场变更申请、技术澄清要求等文件。

2.2.3施工质量记录主要包括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文件。

2.2.4施工质量验收文件主要包括质量计划、工程不符合项等文件。

2.2.5施工质量保证文件主要包括设备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按年度分类组成公用卷)等文件。

2.3焊接工程竣工资料一般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

2.3.1施工综合管理文件主要包括焊接技术总结、质量计划等文件。

2.3.2施工技术管理文件主要包括持证上岗人员资格证书、施工方案批复单及施工方案、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分项工程一览表等文件。

2.3.3焊接施工质量记录文件主要包括焊接控制单、焊缝热处理报告、施焊记录、无损检测记录、无损检测(理化)记录等文件。

3.竣工资料涉及的主要责任部门及职责

3.1施工单位资料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提供《竣工资料归档范围》、负责按档案管理要求审核竣工资料,对发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跟踪其整改完成情况、负责已关闭并审核合格的竣工资料接收、归档、贮存、负责子项/系统完工后竣工资料的组卷工作、负责将未随质量计划进行移交的施工方案、工作程序、特措在施工活动结束后按专业进行组卷、负责将未随质量计划进行移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在施工活动结束后按机组号、专业及文件编码组卷、负责将完成组卷的竣工资料提交监理、管理方及业主进行审核、负责传递监理、管理方及业主发出的竣工资料审查单并根据审查意见规定竣工资料责任者完成修改的期限、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套数和载体要求,将合格的竣工文件移交给业主或管理方、配合施工技术部做好竣工图的编排、整理、编目及移交工作。

3.2 施工单位施工技术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编制竣工资料包清单、负责监督、检查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竣工时按系统和专业、设计出图尺寸编制竣工图、负责编制竣工图总说明及各专业的编制说明,叙述竣工图编制原则及编制情况、负责每个系统/区域/子项的竣工图电子版及带图纸号的EXCEL清单电子版向资料信息室移交、负责按要求加盖竣工图章(按国标或业主管理要求刻制),并逐张签署、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监理公司、管理方及业主提出的审核意见。

3.3施工单位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竣工文件中质量计划、测量报告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参与检查、考核技术文件包内资料收集情况,检查安装、验收记录是否及时、准确、完整、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及竣工文件的组卷工作,协助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竣工文件的整理组卷工作、负责竣工文件的审核工作、参加竣工文件的验收工作,编制质量计划未关闭清单。

3.4施工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收集、保管自行购买的工程用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质保书、检测试验报告、进货检验记录等原始质量证明文件、负责对收集、保管的物项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整理汇总, 根据材料类别按年度整理组卷、负责设备开箱检验报告、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仪器清单的收集、整理、保管,并建立总目录台帐、参与将完成组卷的自行采购的交工资料提交监理公司、管理方(CNPE)及业主进行审核、参与自行采购交工资料的验收工作。

3.5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提供不符合项报告及相关资料、负责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组卷及竣工文件的归档工作。

3.6各专业施工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施工中形成的各类文件,保证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编制、负责在施工中应不断完善竣工资料,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按管理方、业主的要求进行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在施工结束时,编写工程概况,整理补遗相关文件。

4.结论

综上所述, 施工前期就要高度重视竣工资料管理工作,通过制订竣工资料归档范围,明确各部门职责,责任落实到人,才能做到竣工资料和施工同步,从而确保竣工资料保质保量移交给业主或管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