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范文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

第1篇: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建设,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处室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分明;

(二)权责一致,任务明确;

(三)逐级负责,分级督促;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应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制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职权,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一)科级以上干部的岗位责任,由领导班子根据班子成员分工确定。

(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确定。

第六条 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和共同要求。

(一)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二)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应行使的权力。

(三)工作标准。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四)工作责任。对工作人员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习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五)共同要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七条 局领导主要职责

(一)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

(二)局党政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同时要对分管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处室的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正职:在局长及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做处室工作计划与安排,督促、检查处内其他人员按期按质完成工作。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职:在处长的领导下,根据工作计划与安排,协助处长完成本处的各项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局各处室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财务等工作。负责局务会、业务会及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检查督促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局系统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落实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协调检查和督办;负责重要文稿及全局性文稿材料的起草和全局各类文件的运转及管理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督察室批示件、市政府阅办件和催办件,市长批示件、市长专线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和信息编报;负责公文收发和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以及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承办和催办;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及财务会计各项规章制度的实 施工作,对局系统各项资金进行审计和资金管理;负责对局系统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编报、经费核拨及年度决算工作进行审核;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年检;负责局机关生活福利、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帮乡扶贫和双拥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的调度、维修、管理和办公大楼的管理等行政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医疗保险、劳动工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负责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外业和地图清绘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参与普法工作;管理局系统干部职工人事档案;负责提交局党组会议议题并组织会议,督促检查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战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研究制定贯彻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政策和办法;受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业务查询和接待工作;负责有关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整理汇编工作;负责全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本局做出的重要行政决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负责对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和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依法组织对测绘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负责对我局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汇总。

(四)规划管理处

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各专项规划的编制、论证、审查、报批;参与科研报告重大项目的专案审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批绿化、园林、人防、通讯、电力等各专项规划;组织分区规划、控详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及规划成果的验收、审定、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城市空间形态的城市设计;负责对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求,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近期建设的主要工程项目安排意见,确定近期建设范围,提出各项专业规划要求,审查成片建设及小区规划方案;负责兰州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及市政府划定的其它地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兰州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划性质的调整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城市规划的议案、提案、意见的答复;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对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河湖水系工程等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与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公共绿地、广场、市政工程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各类市政建设项目的放线、验收工作;负责为各建设单位提供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热力、天然气等各种管网的敷设位置。

(六)建筑管理处

负责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负责对各类建筑工程的建筑方案进行规划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类建筑工程施工前的规划验线、+0.000复核和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负责对一般性建筑工程项目提出建筑方案设计要求,对审定的建筑总平面方案图进行公布;参与各类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研论证、建筑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查论证;负责指导和检查兰州市“三县五区”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七)景观与雕塑管理处

负责城市广场、主要出入口、滨水空间、景观节点、城市轴线、主次干道等重点地区建设项目建筑立面、色彩等景观要素的审查、审批;负责城市街景设计、建筑户外装饰设计方案、建筑小品的审批;负责全市城市雕塑规划及建设管理,组织城市雕塑规划的编制,制定近远期发展计划和雕塑研究,参与制定城市雕塑规划法规和规范,并负责对城市雕塑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及其构筑物的规划编制与管理;负责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的编制与管理;负责城市景观与公共空间环境艺术的规划编制与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筑方案的审查;参与城市园林、道路绿化规划方案的审查。

(八)勘察测绘信息处

负责全市城市勘察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勘察测绘单位资质审查、登记、年检、发证工作;负责城市勘察测绘成果的审查验收,组织涉及全市规划与建设的城市勘察测绘项目、方案、成果的审批;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勘察测绘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全市勘察测绘成果资料;负责管理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测量标志和国家委托管理的测量标志。负责勘察测绘行业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点测绘项目;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负责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协调专业测绘工作;负责对规划建筑、建设用地、城市勘察测绘等专业技术资料(含数字化资料)的分类、整理、编目、登记和管理;负责机关文书档案和财务档案的管理;负责图书、报刊和情报资料的管理;负责同市政府政务信息平台的衔接和三县及红古区信息网络联网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局域网络的管理、维护以及资料更新工作。

(九)规划建筑审查专家办公室

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城市规划及高层建筑项目进行审议;负责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对市区规划范围内的主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市区重要地段、广场、主次干道和名胜风景区、公园的修建性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负责对修改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复;对规划建筑项目的方案评估优选,提出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依据;参与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住宅小区规划方案的评审;参加有关管理部门城建工程和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承办其他指令性任务。

(十)修改总体规划办公室

负责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组织工作,安排规划设计任务;对城市发展的有关项目进行研究;负责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和各项方案的汇总和文本、图件的组织会审,对修编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查、上报;负责组织城市发展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各专项规划的汇总;负责组织审查三县及红古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

(十一)机关党总支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负责本机关党组织党务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按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和程序)和奖惩;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帮助群众组织健全机构,配好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支持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所属党组织的工作,积极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使其卓有成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受理信访举报,查处违纪案件。负责受理对市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市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负责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参与监督考核、考察和录用干部等人事工作。

第十条 各处室要将处室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按岗位“AB”角制度规定办理),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第十一条 领导岗位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处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2篇: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范文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电力工业(水电)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包括退耕还林)的职能,交给市农林局(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核发河道采砂的采矿许可证。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向市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2、实行水行政执法监督与水行政执法相分离,实行水利工程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相分离。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全市水利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水利行业政策;负责水利行业管理,组织并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作的规程、规范。

(二)组织制订全市水利现代化建设总体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江河、湖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排涝、御潮、水文、供水、水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整治、滩涂围垦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全市水资源的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管理、保护滩涂资源,管理、指导滩涂围垦工作。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实施水行政审批制度,依法征收水利规费;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的行业管理;实施水利、水电、围垦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对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编制、审查市级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六)负责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包括河道、江河故道、水库、湖泊、滩涂、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管理全市河道及江河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河道采砂,实施采砂许可制度;组织、指导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海岸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绿化工作。

(七)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节水灌溉、乡镇供水以及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市水利经济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经济调节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十)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的研究和推广;组织、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负责各业务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催办、督查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办公自动化、档案、保密、保卫、、议案提案办理、计划生育、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国有资产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和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全局各项经费收支的审查、编报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水利建设补助资金的审查、安排以及资金投入专款专用效益的检查;负责全市水利职工教育、培训、人才规划管理工作;承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科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质监测、调查、评估、水域纳污能力审定等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订全市中长期用水、供水计划和水量调度分配方案;全市水资源公报;负责编制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对全市占用水源、水域、水利设施的补偿、取水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水利规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施水政、水土保持监察制度;负责水利行业法规的宣传,组织、指导水利执法及水土保持监督工作;负责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承办水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全市境内河道及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工作。

(三)规划建设科

研究制定全市水利、围垦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利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主要河道和重点地区水利综合规划、重点城镇防洪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水利、围垦基建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查和申报;负责工程的招标投标、建设进度、质量监督和市级验收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建设;指导全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水利绿化;负责全市水利设计、施工、监督单位的资质审查;组织实施水利建设行业规范、标准和定额;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市外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入瑞安市场;承办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负责市水利学会的日常工作。

(四)工程管理科

负责全市江河、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及运行,组织实施小(一)型以上水库工程的养护、维修、控制运用和检查、观测工作;负责检查、监督上级水费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归口管理水利工程及施工安全工作,负责对水利综合经营和水利经济实行行业管理,促进水利产业发展。

第3篇: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盘活人才资源,切实做到“人才资源一本账,统筹整合一盘棋,办理程序一条线,签字把关一支笔”,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浙委办〔20*〕3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一)市级机关、乡镇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编制计划及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招考录用、接收安置和交流。

(二)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计划及非市委管理人员的招考录用、接收安置及流动。

(三)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市委任命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另行实施管理。

二、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和新增人员计划(以下简称增人计划)管理,用计划管理的形式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确保机关人员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数以内并留有余地,事业人员控制在绍兴五县(市)平均编制数以内。

(二)存量盘活。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全市同性质单位间调剂使用制度,用动态管理的形式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存量盘活。充分开发利用现有人才资源,缺编单位补充人员优先在全市现有机关事业人员中选调,所需计划指标原则上在自然减员中安排。

(三)增量择优。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公开招考制度,用凡进必考的形式实现机关事业人员增量择优。经全市统一选调难以解决的特殊岗位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择优录(聘)用。

三、管理权限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和计划指标的使用申请。协调会议组成人员为:组织部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人事局局长(编办主任)、财政局局长。

(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以一定形式对协调会议研究的事项进行审议监督。

四、管理程序

(一)增人计划编报程序

1、市人事局(市编办)在每年第四季度对纳入增人计划管理范围的主管部门发出预测下一年度增人计划的通知。

2、各主管部门按市编委核定的编制,对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情况进行预测,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报市人事局(市编办)初审。

3、经协调会议研究、市编委审议后,将增人计划下达给各主管部门。

4、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计划办理增人申请。

(二)普通增员程序

凡属管理范围内的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跨系统流动、系统内流动(包括教育、卫生、公安、法院等系统)和新招收引进各类人员,适用本程序。

1、用人需求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所需岗位、人数等。

2、市编办核实编制和增人计划。

3、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受理后分别提出补充人员的方式,提请协调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市范围内选调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与申请机关协商提出选调对象,经协调会议研究、市编委审议后办理;决定公开招考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协调会议研究、市编委审议后组织公开招考。

(三)特殊群体人员流动录用程序

1、商调人员。市外人员要求调入本市的,由调出单位县以上人事部门发商调函联系,拟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后,按普通增员程序办理。市内紧缺专业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调往市外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协调会议研究后办理;市内其他人员调往市外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商调手续。

2、干部安置。市人事局在年度增人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安置方案,经协调会议研究、市编委审议后组织考试、考核、选择岗位,实行指令性安置。

3、教师、医务人员在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与民办学校、民营医院之间流动,以及其他非机关、事业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普通增员程序办理。

五、管理纪律

(一)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预测增人计划必须在编制许可范围内进行,人员调配、招考、引进、安置等必须在增人计划许可范围内进行。已满编超编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人的,按“先出后进”或“先申请编制再申请计划”的程序办理。

第4篇: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

第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审查办理,不能久拖不决。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

第五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和对象

(一)昆区辖区范围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二)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经销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行政确认——包括病残儿鉴定

(三)行政检查——包括各类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检查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

(四)行政收费——包括病残儿鉴定

(五)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

(六)行政奖励——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行政执法职责

第八凡特定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办公室执法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对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计划生育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和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负责制定本局内部各项政务和事务及老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工作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述;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助局领导对本局各股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保证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外事事务。

(七)负责编制局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各项专项经费的预决算;依法做好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核拨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股室经费开支的审核工作。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协同查处计划生育收费、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负责加强全区人口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鉴定收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口计生系统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线管理规定处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九)制定全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局财务监督和管理。

(十一)指导本机关的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规划统计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全区人口控制计划,对各级落实人口控制计划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评估。

(二)认真落实《统计法》,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对本局和基层人口统计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负责做好人口计生系统信息软件的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做好全区人口数量、规模、结构态势的预测与调研。

(五)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

第十一科学技术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二)指导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区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

(三)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区级医学鉴定的组织工作和结论拟定,并做好立卷归档。

(四)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对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认真执行国家建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和报告制度。

(七)依法做好对全区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宣传教育股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介共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编辑、发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品。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人口管理办执法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各级计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

(三)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四)负责做好本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受理工作和本系统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对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进行审核、办证工作。

(六)负责做好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行政人员职责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的法定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机刁难。

四、行政执法程序及时限

第十五区计生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均应以计生局的名义进行。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病残儿鉴定和生育审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应当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各股室及本局工作人员均应在法定期限或本局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一)各类公文的办理期限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规定。

(二)的受理、处理时限应严格执行《例》有关规定。

(三)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即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四)行政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在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执法。

(五)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单位秘密和相对人的个人隐私。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各股室应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区计生局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的股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分管领导和股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政策规定涉及相关部门,是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性文书等。

第四十六具体工作人员要对审核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日后核查、确认、清理。

第四十七承办股室及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部署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如确实政策失误,应及时建议废止,并采取稳妥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镇、各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卷等进行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昆区人口和计生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五十区人口管理办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对镇、各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案卷评查采用单位自查为主,区计生局抽查为辅的方式。

第五十二镇、各办事处应每季度将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整理,移送区人口管理办进行评查。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5篇: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6篇: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范文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管理方面。

1、做好办文组会工作。年,办公室认真做好各类公文函电的起草工作,严格审核行文,确保行文质量,努力提高质量和效率;上半年办理文件2100件,其中处理收文1738件,发文362件;合格通过我局省一级档案馆年检工作。

2、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全年办结人大建议1件,政协提案5件。

3、加强督办督查工作。全年督办各类事项41件,其中上级交办的事项18件,局长办公会议事项27件,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到位。

4、推进信息、调研工作。全年重点完善了信息报送制度;共出简报11期,向上级报送调研信息45条,情况报告12份,定期不定期向两报提供报道信息30多次;制发了全年调研计划,完成3个调研课题。

5、认真筹办各种会议和组织相关培训。年初,成功地组织召开了全市第五次民政会议;积极协助各科室召开各类民政业务工作会议;组织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和基层领导干部及科长培训班;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市人事局举办的依法行政和wto培训班。

6、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协助局领导筹措建设资金,加强组织策划,科学控制工程进度。全年办公室组织完成光纤线缆、通讯电缆铺设、计算机房的装修及50多套计算机和相关设备采购,为办公楼搬迁做好充足的准备。全年累计投入信息化建设资金达150多万元。此外,积极维护全局计算机正常运作,协助完成民政信息网页设计,促成市社会保障网站启用。

7、认真做好信访问工作。年共处理上访信件58件,妥善处理上访18起。

此外,加强综合治理工作,配备消防器械,提高消防能力;与各下属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一方责任,保一方平安。

(二)党建人事工作。

1、加强党建工作。一是制订下发《市民政局年度党建设计划要点》,并督促落实;二是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5次,观看录像、听报告会、组织理论学习测试8次;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各支部开展换届选举和发展新党员工作;四是完成市局机关党务管理信息库的建设。

2、人事工作。协助局党组完成部分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调整以及部分工作人员交流工作;调研制定烈士陵园管理处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殡葬管理处管理和分配体制改革方案;促成慈善会的成立;认真处理多宗历史遗留的人事关系问题;与下属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有效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工作。

(三)后勤服务工作。

1、完成民政专项基础工程建设。并成功搬迁综合办公楼。完成市经常性捐助接收站建设,并于8月正式启用;完成综合楼工程补充立项工作;完成招投标60多次;9月份协助局领导完成综合楼装修,并成功地组织综合楼的搬迁工作。

2、结合新办公楼的实际情况,制发《市民政局综合楼管理制度》,规范全局后勤管理,有效维护综合楼的正常运作,促使综治局面迅速改观。

3、年初,积极应对非典疫情,做好消杀工作,定期消毒局办公大楼,并向机关人员提供抗非药物和消毒药具、药物,保证机关人员的安全;认真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等到日常工作;妥善处理军牌车问题;认真做好接待和对外联系工作。

4、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一是做好的财务交接工作;二是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三是确保财务管理运作畅顺,积极沟通市财政局和市国库支付中心推进工作。

5、致力处理大厦房产转让问题;杏花苑物业顺利出租。

(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年,我局按照市机关作风办的部署,有步骤地推进机关作风建设。 月,局机关服务窗口正式对外办公,并摆放民政办事指南方便群众索取,电子公告栏不断提供办事信息,有效地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

总之,年,局办公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不足,主要是下基层调研不够,某些工作的衔接不够、部分工作缺乏足够工作经费,等等,这些问题将在今后工作中逐步克服。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党建人事工作

继续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加强纪律教育;继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开展普法教育;指导基层党支部加强组织建设,有计划地发展党员。

(二)行政事务

1、完成大厦补偿房产的转让工作。

2、加强和完善综合楼服务窗口建设

3、继续推进综合楼信息化建设,配合完成市大社保系统的民政业务开发;充实和完善网站内容。

4、指导开展下属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5、协助领导妥善处理社会救助站的土地问题

6、做好民政财务管理工作。

7、加强信息调研究和宣传工作。

8、继续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提升民政队伍素质。

(三)基建工作

第7篇: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范文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市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重点项目建设

办公室职责。

2、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物价局的物价政策制定和价格政策监督实施,制定、调整市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等职责。

2、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包括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执行;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将库区移民工作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3、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的职责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宏观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产业政策在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加强能源宏观管理,推动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审定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和收费政策及管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全市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全市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市场价格监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承担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核;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职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安排市级预算内建设资金,研究确定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政府投资类项目(工业和通信业项目除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级预算内和预算外、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债券)等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核准、备案、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引导民间投资方向,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建议,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西部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工业结构调整、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统筹规划、指导全市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组织制定重要农产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规划、调控政策;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制定市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计划。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负责协调参与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提出财政金融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提出全市利用外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搞好各类项目的前期储备,推介招商项目,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评估、咨询服务工作。

(十三)拟订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搞好项目方案的审查、上报及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验收,促进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全市贫困乡村、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机要、信息、督查等政务工作,承担电子政务、档案、保密、、接待、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干部考核、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学习培训以及车辆调度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目标和政策;研究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协调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并组织评估;提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研究并编制、分解、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措施建议;组织开展经济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组织研究提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对策建议;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总规模及投向和结构优化目标,编制利用外资、外贸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国外贷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申报、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办理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负责审核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协调财政金融工作,组织推进资本市场发展;负责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积极引导投资方向;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拟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编制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基本建设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党群机关、政法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管理;汇总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省下达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省资本金基金计划,申报或安排国家投资、预算内和预算外投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报、争取、落实建设资金;综合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核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

(四)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衔接国家和省上安排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民政、广播影视、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专项资金。协调社会事业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五)工业经贸科

组织拟订需上报审批或跨部门的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第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推动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和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工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及跨行业、跨领域重要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拟订科学技术及高技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申报和审批、核准、备案自主创新、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项目;负责全市经贸流通等计划和建设项目;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协调粮食购销政策和储备库建设;负责权限内服务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监测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全市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粮油、成品油等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市粮油储备宏观管理;负责全市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核准、备案、审批、上报权限内经贸流通项目。

(六)交通能源科

提出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思路,编制交通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研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和分析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交通项目的布局,组织协调全市综合交通运输项目前期及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研究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邮电、农村能源中、长期规划,上报下达年度综合交通运输计划;编报综合交通运输、邮电、能源建设项目计划,农村能源建设计划;申报、审批、核准、备案综合交通运输、邮电、能源(含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协调有关综合交通运输、能源、邮电等业务工作,收集分析综合交通运输、能源、邮电信息,提出全市能源的发展和改革思路,编制能源专项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相关行业规划,研究产业政策及改革措施,监测和分析能源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能源项目的布局;研究节能措施,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水能资源开发、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七)农村经济科

研究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农村小康建设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计划,衔接统筹全市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及资金支撑。负责权限内项目审批、指导、协调、建设项目实施。负责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经济体制改革科

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汇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情况;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等。

(九)地区经济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区域经济协作,协调制定国土开发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项目、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申报、下达农用地转用和基础测绘计划,协调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申报、下达民族乡村专项资金计划,组织实施资源型城市申报、转型方案及接续产业政策协调;承担市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拟订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城镇道路排水、垃圾污水处理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污染治理和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和工作方案建议,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机关人员编制37名,其中行政编制30名、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以工代赈办公室(市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更名为市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市生态移民办公室),事业单位,正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二)市项目办公室(市重点项目稽查办公室、市铁路航空项目建设工作办公室),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县级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三)保留市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县级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四)保留市经济动员办公室,事业单位,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业务科。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县级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更名为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综合科、物价检查科、案件复议审理科。核定人员编制13名(行政编制7名、事业编制6名),其中副县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六)保留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副县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综合科。核定人员编制7名(行政编制4名、事业编制3名),其中副县级领导职数2名(队长1名、副队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七)保留市灾后重建办公室(市深圳对口援建办公室),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事业编制2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八)保留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经济信息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九)保留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隶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十)保留市价格认证中心,人员编制执行陇机编办〔〕70号文件的规定,自行聘用,自负盈亏,自主管理。

(十一)将市库区移民办公室整建制划给市水务局。

(十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工业行业规划的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工业行业规划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及跨行业、跨领域重要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工业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2、工业结构调整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推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拟订需上报审批或跨部门的工业发展政策、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县(区)、跨部门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行业规划等推动结构调整。

3、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分工。工业、通信业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除工业、通信业以外的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4、成品油库的网络布局和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全市加油站、成品油库的网络规划和布局建设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成品油市场监管职责,由市商务局承担。

5、指导、监督和管理市级粮油储备、轮换和投放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宏观管理;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投放。

6、与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的分工。一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对全市铁路民航进行行业管理、以工代赈扶贫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实施管理的职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在全市铁路民航建设和行业管理方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铁路民航发展专项规划,衔接国家和省上相关部门争取国家铁路民航项目支持,组织协调铁路航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铁路航空建设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

第8篇: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范文

一、生态市建设工作:

1、组织拟定2006年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相关委办局核实生态市建设指标数据

3、上报省局我市生态市建设工作简报

4、组织哈尔滨市生态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5、组织编发生态市建设工作简报 期。

二、环保模范城建设工作

1、组织局机关各部门及直属有关单位学习国家总局新下发的“十一五”期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2、按国家新标准起草哈尔滨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及对目标责任进行初步分解。

3、组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目标管理工作:

1、生态省建设及省市长环保目标工作:组织迎接了省政府对2005年生态省建设阶段性目标及省市长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取得好成果,被评为生态省建设及环境保护目标工作先进单位。

2、组织拟定2006年度生态省建设考核目标,并组织落实与实施。

3、省市长目标工作:组织编印了2005年省市长目标专项工作材料汇编。

4、市级工作目标取得了好成绩。经市责任办年初检查考核,我局被评为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同市目标办商定了今年的12项考核目标,并组织落实。

5、区县政府、委办局目标:组织对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2005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代政府起草了《关于表彰2005年度环境目标责任状考评先进单位的通报》;牵头拟定了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2006-2007年环保目标;完成了市长同区县(市)政府、市直委办局签状的有关工作。

6、局系统目标:组织制定了区、县(市)环保局、局系统重点工作目标及对上年目标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并分别以哈环综文件印发。起草了对区、县(市)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组建局系统各部门目标管理联络员队伍,召开联络员会议,对联络员进行目标管理培训。

7、牵头拟定省委考核我市领导班子指标和市委考核各区、县(市)领导班子指标。

四、环境统计工作

1、指导、协调完成2006年上半年全市环境统计工作;收集上报2005年度社会统计公报环境保护有关数据。

2、上报市统计局2005年度统计年鉴环境保护部门数据及材料。

3、组织、协调完成了环境质量公报的审核工作。

五、城考工作

1、“城考”工作:完成了上年国家“城考”工作综合汇报、指标核定及说明、佐证材料收集审核及上报工作,“城考”结果通过了国家局组织的专家审核。

2、指导4个县级市上报省局2005年“城考”结果,并进行审核上报。

3、指导机关各部门及直属有关单位学习国家总局新调整修改的“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六、其他工作

1、组织首届环境友好型社会成果展

2、创建国家卫生城工作环保目标的综合、汇总、分析及情况反馈。

3、上报2005年度发文电子文挡

第9篇:局机关组织工作计划范文

一、抓好学习教育,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

一年来,局机关党委按照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经贸工作的实际,突出学习重点,注重学用结合,创新学习方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

(一)深入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的学习讨论活动。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局机关党委把这次学习讨论活动作为重点,专门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紧紧围绕组织学习、讨论调研、决策部署三个阶段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活动的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举办专题辅导、讲座3场,举行专题研讨2次;组织6个专题调研组开展十大专题调研,形成十大专题调研报告。达到了深化思想认识,转变机关作风,把调研成果转化为破解经贸工作发展难题,作出科学决策、推进工作的目的。

(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收看*大开幕式,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使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认真组织专题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大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通过对八个方面的深刻理解。坚定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决心和信心。

(三)抓好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先后组织学习了党的*届六中全会、党的*大报告和*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了同志关于科学发展观和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重要论述;学习了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等。还举办了继续解放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专题辅导,组织参加了市委举办的专题理论学习。通过一系列的学习,使广大党员深入领会了党的*大的精神实质,明确了党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战略举措,提高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不断强化了党员干部的发展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推进了经贸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开展特殊时期党员教育。*年5月12日四川*大地震发生后,局机关党委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殊时期要经受特殊考验、接受特殊教育、发挥特殊作用”的通知》,立即部署按照“三特殊”要求,迅速召开一次特殊的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学习了解上级党委关于开展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接受一次“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发动广大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做好本职工作,服务抗震救灾大局,发挥党员的特殊作用。广大党员积极响应党委号召,踊跃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20多万元。其中,市工贸学校退休党员凌文斯同志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40000元。广大党员关键时刻能够站得出、靠得住,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固本强基工作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需要,也是局机关党委常抓不懈的工作。

(一)做好党组织的换届筹备工作。局直属机关党委于2002年2月成立,到现在已经有6年多,按照《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已经到了换届时间。为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经贸党建工作,我委拟定于2009年3月份左右召开中共*市经济贸易局直属机关第二次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为了做好换届的各项工作,专门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做了制定工作方案、草拟工作报告和选举办法等相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发展党员是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保持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局机关党委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有计划、按程序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工作。局机关党支部今年发展了1名新党员,及时为2名预备期党员转正。市工贸学校党委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以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目标,大力推进固本强基工程,有计划、按程序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有重点地在优秀学生和一线教职工中发展党员,不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年学校党委举办了两期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班,共有390位师生参加了培训学习,193位师生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上、下半年学校分两批共发展了18名新党员,按期转正党员11名,使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三)积极开展城乡基层党组织互帮互助活动。根据肇组通[*]1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市经贸局机关党支部与广宁县木格镇册田村党支部,工贸学校5个党支部分别与广宁县木格镇芙洞村、九应村、白银村和石咀镇建中村、古水镇太和村等5个农村党支部“一帮一”结对共建,开展互帮互学、慰问困难党员群众、资助贫困学生和办实事好事等一系列活动。各党支部还分别为结对帮扶的农村党支部征订了全年的《西江日报》,赠送了一批农业和农村科技书籍,并组织党员到结对帮扶的农村党支部开展“五个一”活动。*年,各党支部共筹集资金23000元,帮助结对帮扶的农村党支部购买学习资料和慰问困难党员23名,资助所在村贫困学生6名。市工贸学校还充分发挥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优势,在省、市下达的智力扶贫生名额范围内调剂给各所在村2名智力扶贫生名额,帮助他们进行免费的职业技术教育。

三、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局机关党委把党的作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了几项工作: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分工。首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年初按照市委对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的责任分工,我们把任务分解到相关科室,落实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其次,逐级鉴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形成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2、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一是开好民主生活会。为了开好下半年的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局机关党委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学习、征求意见、落实整改等工作。为了使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有针对性地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局机关党委组成2个征求意见小组,到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和部分企业,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对我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党性党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达到查摆问题,分析原因,落实整的目的。二是落实民主集中制。通过健全党组议事规则,做到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三是继续推行党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局机关党委根据新时期党建工作要求,定期公开党建工作情况,定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3、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局机关党委、纪委按照市纪委的统一部署,围绕“增强党性观念,推进科学发展”的主题,认真抓好党员干部的遵守党的纪律、党的思想路线、理想信念教育。先后组织学习了总书记和贺国强同志在中纪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书记和朱明国同志在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以及覃卫东书记和曾超鹏同志在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会上的讲话,并组织党员观看了《怀德之治》和《镜鉴》等正反面电教片,组织局机关党员干部到阅江楼、砚洲包公祠等廉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学习,进行廉政和警示教育。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得到了锻炼,党性修养得到了增强,党的宗旨意识更加牢固,进一步提高了党员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拒腐防变、干净干事的自觉性。

四、以创建高效廉洁机关为契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今年以来,局机关党委把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工业商贸经济发展,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营造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开展一系列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不断取得机关作风建设的新成效。

1、结合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针对机关工作人员作风不够深入、办事效率有待提高和部分工作人员纪律松散等问题,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机关管理,加强作风纪律督查,加大深入调研力度。目前,局内无论是党员干部的机关作风还是办事效率,都有了明显改善,形成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2、组织开展“强化服务”大讨论活动。结合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围绕“强化服务”主题,查摆为基层、企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服务意识,落实整改措施,适应工业商贸经济发展的需要。

3、抓好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年,局机关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把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专门由机关党委具体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年来,通过大力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得到不断提高,机关作风进一步转变,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促进了工业商贸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五、抓好创建和谐社会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新成效。

局机关党委围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主要体现在:

一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今年初,局机关工会和本田金属有限公司、邦健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举办了青年联谊活动,并多次组织局机关干部职工开展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比赛活动,既活跃了干部职工的文娱生活,又增进了友情,凝聚了力量,陶冶了情操。活跃了身心,增强了活力。

二是开展献爱心活动。为了积极响应上级党委和工会向四川灾区和困难群众捐款献爱心的号召,先后两次组织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四川灾区捐款。5月19日发动45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捐款1595326.1元;5月22日发动7个企业在市抗震救灾文艺晚会上捐款178万元。其中,我局干部职工为四川灾区捐款近15万元。工贸学校为四川灾区捐款35万多元。工贸学校党委还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在校内外广泛开展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开展便民服务,培养学生关心他人、助人为乐的良好品德,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还积极组织局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参加无偿献血330人,献血量达66000毫升。

三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今年为册田村总投入扶持资金5万元,帮助发展集体经济项目1个。通过努力,册田村的集体经济得到了发展,村容村貌也有较大的改变。工贸学校党委认真履行领导干部下基层工作职责,经常下去木格镇及芙洞村,深入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关心驻村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其解除后顾之忧。

(六)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工会、计生工作的领导

1、在工会工作方面。第一、加强理论和法规学习,提高工会干部素质。组织工会干部学习党的*大和全国工会*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新的《劳动合同法》,使工会干部提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第二,组织开展各种竞赛活动,提高职工技能水平。组织参加全市技能竞赛活动,激发职工学习技能的积极性,挑选出13名选手参加数控车、数控铣、电脑设计等技能比赛活动。第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督促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社保、医疗等社会保险。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据不完全统计,*年各基层工会慰问困难职工76人,发放慰问金59812元。第四,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截至12月底止,上缴工会经费53万多元,超额完成任务,受到市总工会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