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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优势精选(九篇)

合伙企业的优势

第1篇: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

【关键词】有限合伙;法律责任;制度完善

一、有限合伙制度的内涵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合伙类型,是一种制度创新。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我国法律仅仅采用有限合伙组织的概念而没有使用两合公司的概念。只有遵行《有限合伙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设立,有限合伙组织中的有限合伙人才能够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由于受到传统“非实体说”的影响,我国法律将有限合伙企业归类于其他组织,而没有承认其独立的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笔者认为有限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商事法律主体—有限合伙企业有独立的商号;因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便使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有效的区分开来,也就保持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完全由普通合伙人作为企业的决策机关和对外代表机构,这使企业对内有团体意志的执行者,对外有代表者。

二、有限合伙得到立法优势及缺陷

(一)有限合伙的比较优势

1.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比较优势

《新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明确肯定了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制度同样表现出其特有的优势:(1)税收方面的优势: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通常采用双重征税原则,即对公司和公东双重征税,而在有限合伙制度下仅对有限合伙人征取个人所得税。(2)有限合伙在融资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且融资成本较低。(3)市场准入条件宽松: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发起和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要求,且程序相对较为繁琐,与此相比法律对合伙的规定则相对较为宽松,没有对注册资本等各个方面的要求,且设立程序简洁。

2.与普通合伙的比较优势

(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由于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合伙人之间具有较强的信任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企业的融资相对受限;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所特有的有限责任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更多的吸收社会投资,达到资金的直接融通,从而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企业资本的放大。(2)人合与资合的“双合”性使合伙企业更具稳定性: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能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不能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但对企业有监督权等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有限合伙的立法缺陷

任何体制或多或少都有缺陷,有限合伙制度也不例外,虽然经过多次探讨与修正,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仍有漏洞,且硬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人数限制的缺陷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控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当整个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这一规定很有效的防止了有限合伙企业过于扩张而导致变相非法集资,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因而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其筹资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有限合伙企业发展壮大的障碍,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2.未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验资制度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存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种合伙人,由于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资产为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其在出资时不需要对其非货币财产进行验资;但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因为其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在出资时若对非货币资产不进行验资得话,其出资就具有不确定性,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3.对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要求大于权力给予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能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不得代表合伙企业对外从事商业贸易。这一规定虽使企业运作高效,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的自由发展。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相会转化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要对其之前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疑是增加了他的责任,不符合当时责任原则,相比较而言,对普通合伙人的转化问题就没有增加其承担的责任,故两者承担责任的对等形式欠公平。

三、完善有限合伙立法的思考

(一)消对合伙人人数上限的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置了2至50人的人数要求,以期达到防止非法集资的目的。然而就当今中国对外开放和市场化的大背景下,风险投资行业表现出了极大的生命力,且对比风险投资的世界巨头美国来说,风险投资对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因而笔者认为,在未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应逐步取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限制。

(二)制定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验资制度。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出资,但并未对财产性权利作出限定,也并未规定对以财产性权利的出资进行验资。

不对财产权利做限定这一缺陷于财产外延不断扩大的当今社会,必然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分歧。

(三)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程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并没有参与合伙企业事物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有监督权,知悉权等为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很少的权利。有限合伙人原则是,不能参与涉及有限合伙企业核心的事务,且不能损害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将合伙企业的优势发挥的更加淋漓尽致。

(四)增加无约定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解决办法

我国法律对于在合伙企业有约定的条件下的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的情况做出了如下规定。但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况确是立法空白。对于这一情况。美国法的解决办法是将财产利益与人身权利相分离:即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成员之外的人,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人身权利并不随之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可以享受转让人的分红或者资金,但是不能享有在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依然归受让人。

四、结论

有限合伙这一崭新的制度对促进风险投资和中小企业的融资等方面的制度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且兼具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优点,其特有的制度优势也必将引领我国经济走向一个新的飞跃。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有限合伙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拥有公司制和普通合伙制所缺乏的灵活性、便利性和高效性,但是也有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和不安全性。根据有限合伙发展的阶段性,不断修改和完善《有限合伙法》,使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保持活力,充分发挥其优势,必能促进其健康成长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段威.合伙企业破产诸问题探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7(3).

[2]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58.

第2篇: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

一、引言

为保证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发展,企业纷纷寻求合理的竞争战略来适应激烈的竞争环境,及时地进行技术创新并使其商业化成了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越来越多的企业一方面构建内部研发体系,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另一方面把视角转向外部,寻求与其他企业合作,以获取共同的或互补的技术创新目标,通过合作,共享资源与能力,实现参与者的共赢战略格局,这是现在竞争战略的创新,也是企业保持长期的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研发战略联盟就是以此为目的的企业策略,虽然技术联盟的数量得到了空前增长,但是联盟的失败率却高达40% -70%,不适当的伙伴选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战略伙伴的选择是战略联盟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国内外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geringer(1991)提出了战略联盟伙伴选择标准的分类模型,从“任务导向”(task-related criteria)与“关系导向”(partner-related criteria)两大方面评估了战略联盟伙伴选择。“任务导向”因素包括联盟成功所需的营运技巧与资源,如专利或技术方面的know-how、财务资源、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取得行销与配销的途径等;“关系导向”则涉及与伙伴合作的效率与效能,包括伙伴之国家或公司文化、伙伴间过去关系良好程度、伙伴间高阶管理团队的兼容性与信任、伙伴的组织大小与结构等。brouthers(1995)等根据过去理论架构和实证研究归纳得出在选择策略联盟伙伴时应遵循的4c原则:互补能力;合作文化;兼容目标;相称的风险。袁磊(2001)将联盟伙伴选择的指标分为有关伙伴个体(硬)的指标和有关伙伴关系(软)的指标。 硬指标主要包括市场状况、互补性技巧和财务状况等可以在伙伴选择过程中客观评估的一些指标,软指标主要包括承诺、融洽性和信任等在伙伴选择过程中的主观因素。

二、研发战略联盟

研发战略联盟是企业战略联盟的一种类型,属于战略联盟范畴。因此,要理解研发战略联盟首先要从战略联盟入手。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 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格尔(r. nigel)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国外学者在其后从资源集合体角度、合作竞争角度、社会学角度分别对战略联盟加以界定,国内的学者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战略联盟的属性、目的、形成方式和战略目标等等方面提出了战略联盟定义。史占中的定义比较全面: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实现资源共享、风险或成本共担、优势互补等特定战略目标,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通过股权参与或契约联结的方式建立较为稳固的合作伙伴关系,并在某些领域采取协作行动,从而取得“双赢”效果。

国内外的研究结果总结起来,研发战略联盟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个共同点:

(1)目标明确。联盟通常有明确的战略目标,比如技术共享、资源共享、分担费用和风险,提升竞争力。(2)组织灵活。研发战略联盟从形式上包含了从非正式协议性协同研究到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或研发机构的各种形式[7]。(3)技术为核心。技术是研发战略联盟合作的基础,是这种突破一般的组织界限而结成的相对松散的非层级结构维持稳固发展的纽带。

因此,笔者认为研发战略联盟就是企业间基于共同的目标而结成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专业项目以获取竞争优势的战略联盟。具体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为了实现共同分担成本及风险、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战略目标,在保持自身独立性、整合各自研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的一种以技术为核心的合作研发、转移等的长期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既可以是纵向联盟,也可以是横向联盟,既可以涉及股权安排,也可以是契约形式或非正式协议形式。

三、研发战略联盟形成动因

构建研发战略联盟源于企业在自身资源的局限的情况下,因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的乘数效应,企业面临着技术演变加速的压力,传统的产业发展模式受到威胁,全球经济结构因技术的加速而快速调整的驱使。研发战略联盟是在这样的的背景下的一种全新的思维和观念,它的出现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为竞争而合作,靠合作来竞争”,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形成,为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创造条件。

构建及运作研发战略联盟对顾客价值创造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企业创造的竞争优势就成为构建联盟的微观动因。(1)资源互补。各个联盟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学习,技术优势互补,避免了单个成员的能力限制,也可以为巨额的研发经费找到资金来源,能有效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2)信息共享。由于联盟各个成员之间的独立性,增加多方的信息传递途径,能快速地对客户需求的变化做出反应。(3)降低成本和消耗。优化配置战略联盟的各种资源,减少单独研发的重复投入。各自的优势在生产规模扩大的条件下可以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益使生产成本降低,联合使专业化生产和分工的程度提高,合作伙伴在生产各环节中各自的相对优势得以叠加,从而使最终产品成本大幅度降低。(4)核心技术的融合,提高技术水平。高的研发技术能提供创新性高效能的产品或服务并能降低市场不确定带来的风险和分担研发投入的风险。(5)减小技术外溢效应,增大研发投资的回报。(6)筑高进入壁垒。研发联盟的新技术低成本,使竞争者不易效仿,这迫使竞争者采取付出更高成本或更低效率的战略。

另外,还有宏观上动因。近十年来,国际上r&d投资规模和技术创新投资的规模不断增加,技术及产品寿命周期不断缩短,缩短技术的商品化时间变得日益重要,企业已无法完全依赖自身内部的研发来实现自身的技术创新。在这样的环境下,任何一个企业单凭自己已有的研发机构和内部的技术人员都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从跨越自身边界的外部组织获取技术、知识成为企业的一个有效的选择。宏观环境的激变和技术的特性都会影响企业的研发模式选择。这些宏观、微观的因素表明外部竞争环境的变化和当前技术的发展趋势都促进了技术战略联盟的组建。

四、研发战略联盟面临的风险

研发战略联盟的本质并不是企业间的简单的合作,要受主体企业特性和客观环境的制约,这些情况的处理必然会给联盟带来许多的风险。另外,研究与开发本身是企业的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尽管研发联盟建立的一个目的就是降低各联盟伙伴的研发成本和分散风险,但研发整体的风险仍然存在,并且联盟还会存在伙伴企业在利益面前的投机败德行为,这些风险都是研发战略联盟在运行前应该全面考虑加以防范的。这也是研发联盟在建立联盟伙伴评价体系、选择伙伴的重要依据。

研发战略联盟大体上可分系统外部风险与系统内部风险。系统外部风险主要指市场风险、宏观风险;系统内部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合作风险、资金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企业将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投入市场后,能否获得期望收益的不确定性。企业进行研发联盟的目的是为了将技术成果产品化,投入市场以取得经济效益。由于一个产品研发项目所经历的时间跨度往往较长,而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环境却是不断变动的,市场环境的变化直接导致了研发项目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的来源有:市场需求变化、技术的进步、竞争环境的变化、要素市场的变化。这些变化的一个共同的重要特点是迅速,因此研发的时效对防范风险就异常重要。而研发战略联盟在研发产品、经营管理及文化观念上都以顾客价值为导向,市场变化将会容易把握,市场风险会尽量的降低。

(二)宏观风险

包括国家的金融和政策法规带来的风险。利率、股市的波动和金融危机,和国家在税收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都对研发联盟运行资金和研发成本产生重大的影响,进而决定研发联盟的成败。

(三)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在研发联盟运行过程中,由于技术方面的因素及其变化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研发联盟的失败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技术风险源于研发结果的不确定性、技术的成熟度、相关性和配套性等因素。技术研发联盟固然可以比企业独自研发比技术上更有实力,但由于新技术的尖端性、复杂多样性和过程的不完全确定性,研发联盟也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技术的成熟度相关性和配套性的不强会导致面对突发的技术问题束手无策,研发速度进展缓慢,和技术成果产品化的实现困难。

(四)合作风险

合作风险主要是指在联盟合作过程中由于联盟的跨组织性和伙伴间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的机会主义行为而给合作研发活动带来的不确定性。联盟的跨组织性必然存在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的差异,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和监督制约的不到位的问题,这给联盟的管理带来风险。机会主义风险表现为企业联盟伙伴的能力不足却以虚假的信息进入到研发联盟,或因联盟的主导企业在选择伙伴时失误,使联盟的研发能力达不到预期水平,导致联盟的失败。核心技术的外泄和联盟伙伴的中途退出也是带来合作风险的原因。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技术资金投入的失效和浪费,严重影响到研发成本的提高和研发任务的继续。

(五)资金风险

资金是保证研发联盟正常运作的坚强后盾,联盟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需求量通常是巨大的。研发资金的断链或突发性大量资金的需求都会给研发联盟带来资金风险。只有研发联盟的资金实力雄厚才具备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因此联盟中的伙伴企业要有强大的融资本领,既是防范风险的有力武器,也是联盟伙伴选择的一个评价指标。

五、研发战略联盟伙伴选择评价体系设计

联盟伙伴的选择是联盟建立的基础和关键所在。主导企业决定构建战略联盟,首先要做的事就是考虑选择联盟伙伴的各种因素和标准。许多实践证明,慎重地选择合作对象是联盟顺利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联盟对象的选择问题上,国外学者米切尔•罗伯特(michael robert) 认为,“不要为了仅仅弥补自身的某些不足而结盟,否则从一开始就陷入被动的依赖关系中;不要与试图通过结盟弥补自身弱点的企业结盟,联盟的基础是各方都应有特定优势。”罗伯特的观点集中强调了联盟各成员优势相长,良性互动的内在要求。英国战略管理专家戴维•福克纳(david faulkner) 认为,战略联盟保持成功合作的关键因素是选择正确的合作伙伴, 这要考虑两个基本因素:合作伙伴之间的战略协同(strategic - fit) ;合作伙伴之间的文化融合(cultural - fit ) 。然而正确的合作伙伴的选择需建立严密、合理的伙伴评价体系。

(一)建立研发战略战略联盟伙伴评价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

1.以顾客价值的创造能力作为首要的准则。因为顾客价值导向的研发战略联盟形成的动力就是通过探测市场环境的变化,发掘顾客价值的驱动因素,了解顾客的价值主张,来满足顾客的动态变化的需求。

2.科学性原则。顾客价值导向的联盟伙伴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过程,涉及的因素复杂,评价中,考虑整体性的同时,制定评价体系的复杂性应适当,要客观、科学地、概括出研发联盟主导企业的目的和要求,能全面地反映候选企业的综合水平是否符合的指标,这是设计指标体系的关键。

3.简练、便于操作原则。指标设置尽可能的简化,尽可能选取那些适于量化的指标,定性化的指标要选取能够间接赋值转化为定量的指标来用。还要选取能从客观数据中获取的,在概念上不重叠的统计上不相关的指标,减少评价指标的数量。

4.适应性原则。联盟伙伴的评价指标要随着企业所追求的目标的不同而不断调整,因此评价指标要有很好的适应性,可以灵活地对评价体系进行增添或删除。

(二)伙伴评价指标体系

伙伴评价体系中的指标是为了在选择伙伴时能尽量从各个角度考虑候选伙伴的实力,最大程度地避免风险,来实现联盟的稳定性。因此,研发战略联盟的评价体系将从顾客价值创造能力、联盟内部协作能力、资源水平三个方面来展开评价体系。将这三个因素作为一级指标,一级评价指标下设8个二级指标。体系框架如表1所示:

1.顾客价值创造能力。伙伴企业的顾客价值创造能力是研发联盟获得高绩效的核心能力。它包括技术实力、市场优势和知识产权。技术实力又是以研发合作为目的的战略联盟构建的基础,也是主导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最关注的能力之一。技术实力包括新产品的设计和改良能力,技术的市场适应能力,技术的成熟度和可靠性,技术的时效性和技术支持能力。市场优势是加入到评价体系中并细化的一个新元素。市场优势指标的加入目的是使联盟能够在重视技术时不至于盲目,仅从企业角度出发而忽略顾客的需求。市场优势包括市场份额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核心产品的供应能力,市场信息获取和整合能力,市场需求反应能力和吸引、保持顾客能力。知识产权是指伙伴企业本身具有的一种无形产权,是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它代表了企业的顾客价值创造能力。它包括拥有知识产权的质与量,合作双方知识产权标准一致性,核心技术与合作技术的一致性。

2.联盟内部协作能力。联盟的合作特性而非整体性决定了企业间要相互协作,共享才能共赢。所以联盟内部企业间的协作能力是联盟能够持续的基础。联盟内部的协作能力指标的二级指标包括合作的兼容性、沟通与信任度、合作成本。合作的兼容性要求伙伴企业与主导伙伴间在战略目标上是一致的,才能全力以赴投入资源与人力,有利于企业间的行动的步调一致,减少分歧,实现内部的和谐,保证联盟的稳定性。合作兼容性还要求经营理念和组织文化相融合或一致;技术团队间及技术团队与管理团队间的兼容性;合作技术与原有技术的相容性。沟通与信任度是增进伙伴企业间合作的紧密度的粘合剂。企业只有在了解与互信的基础上才更愿意共享,才更有可能实现双赢。从企业的合作声誉和合作信用、管理层结构的稳定性,企业领导层间的互信关系和合作风险的防范能力中可以评价出候选企业的沟通与信任能力。合作成本也是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因为企业的时空关系,企业中途退出的可能性都会影响企业的合作成本进而影响联盟目标的实现。合作中的人财物的投入预算是最容易把握的合作成本。

3.资源水平。企业所拥有的资源水平能反映联盟的整体实力,也是企业间实施联盟的目的所在。资源包括资金实力、设备状况、人力资源状况三方面。资金实力对支持联盟的运营起到重要作用,它不仅包括伙伴企业现有资金的实力而且伙伴企业的融资能力也很重要。设备的先进性与新技术的配套性是研发联盟运营成果的实现载体,是评价伙伴企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指标。人力资源状况包括人员素质和人员整体的技能水平。人对研发战略联盟来说是最重要的资源,因此包括技术人员在内的所有的高中低档的员工的素质都会影响到联盟的形成和运作,当然伙伴企业人员整体技能水平是研发联盟提高研发水平的一把金钥匙。

 

六、结论

联盟伙伴的选择评价是研发战略联盟建立的关键,因为伙伴选择的正确与否关系着联盟的成败。通过对研发战略联盟的形成动机的分析和风险的分析,设计了研发联盟在选择联盟伙伴的评价指标体系,新的体系更加注重顾客导向,在体系中加入了市场优势因素,并将其细化为5个更利于企业操作的评价标准。研发战略联盟的目的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其形成不是由单个企业简单合作,扩大规模来实现的,它需要以顾客需求为导向,通过一个完整的顾客价值交付过程来实现。研发战略联盟应在市场的驱动下形成的,通过技术研发创新来创造更高的顾客价值,运用快速高效的传递策略,获得目标顾客的感知和认同,赢得顾客的满意和忠诚,从而实现联盟在市场中的持续的竞争优势和地位,同时为企业进行持续的顾客价值创新提供了条件。研发战略联盟竞争优势的实现还要以顾客的价值创造为导向,通过顾客需求分析,顾客价值的识别,选择合适的战略伙伴,才能实现顾客所期望的传递的价值。这些都说明顾客价值导向无论在联盟形成时还是在联盟运行中都是与研发水平同等重要的,否则带来的市场风险是难以抵御的。因此,在选择评价伙伴时,伙伴企业的市场优势就应作为衡量伙伴实力的重要因素,决定着研发战略联盟对顾客价值的创造与传递能力。

参考文献:

[1] park s o, ungson g r. inter-firm rivalry and managerial complexity: a conceptual framework of alliance failure. organization science.2001, 12 (1): 37-39.

[2] david faulkner. international strategic alliance: co-operating to compete. mcgraw-hill book company. 1994, 34-36

[3] geringer j m. strategic determinants of partner selection criteria in international joint ventur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1991 (1): 41-62

[4] brouthers k d, brouthers l f, wilkinson t j. strategic alliances: choose your partners. long range planning. 1995, 28 (3): 18-25.

[5] 袁磊.战略联盟合作伙伴的选择分析[j].企业管理.2001(7):23-27

第3篇: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

[关键词]技术创新; 新技术; 商业化; 过程模式; 技术获取;

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越来越依赖技术活动来提升竞争能力、获取经济效益。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在于新技术的商业化运用,即利用新技术创造最大利益。然而,我国的许多企业在获得了技术成果后,却因为无法有效地商业化,导致大量资源闲置浪费,甚至因此退出市场,一蹶不振。

在研发投入力度不断上升的知识经济时代,技术的商业化能力甚至要比技术研发成果产出还要重要许多。特别是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加速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今天,对企业新技术成果商业化的过程模式进行深入研究,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创新领域研究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新技术商业化的基本过程

技术创新始于对新技术商业潜力的认识,而终于将其完全转化为商业化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新技术完成了从R&D到市场营销的全部过程,就是实现了这项新技术的商业化。换句话说,商业化就是指通过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将新产品、新工艺或新的技术服务成功地推向市场并获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目前,关于新技术的商业化过程,研究者们的划分方法不尽相同,但他们的主线是基本一致的,即将新技术商业化过程划分为技术获取、产品开发、生产能力开发(或称工程化)和市场开发(或称产品销售)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概括了技术成长到进入市场的过程,包含了技术从萌发到成熟的整个过程,其中技术获取可以看作是新技术商业化的起点,后面的三个阶段构成新技术商业化的主体进程。企业新技术商业化的成功需要在上述几个阶段中投入诸多的资源要素,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对其进行有效配置和利用,进而实现商业化目标。

二、企业新技术商业化主要过程模式

如果企业对所获得的技术成果进行商业化潜力评估后,认为不值得投入商业化资金或者难度和风险较大,可以将该技术成果对外授权或者转让,以尽快获得财务回报;如果企业在新技术商业化潜力评估后,认为其价值回报较高,并以自身为核心主体推进并完成后续商业化的全过程,那么按照各阶段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将企业新技术成果商业化过程归纳为6种模式。

1.模式一:完全自主型

这种技术商业化模式指的是:企业从技术研发开始,就是通过自身努力完成技术突破,并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能力推动技术商业化的后续环节,最终达到预期目标,获取商业利润。其过程模式简述如下:

自主研发新技术-自主产品开发-自主生产(工程化)-自主市场开发(销售)

采用该模式进行技术商业化,其参与主体始终是企业自身,所需要的资源与能力要素可以完全自给,等同于独立自主创新,其主要优点在于:完全掌握核心技术,独占性垄断可获得大量超额利润;在技术、生产、市场上往往都具有率先性,商业化成功后往往能够获得产品成本、质量控制方面持续的竞争优势等。但采用该模式,对企业自身资源条件和能力要素要求都很高,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很大,可以说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模式。虽然有着超额收益的诱惑,但除了少数大企业之外,绝大多数企业有心无力,很难采用这种技术商业化模式。

2.模式二:技术自主―后期合作型

这种技术商业化模式指的是:企业新技术成果的获取完全通过自主研发得到,但在技术商业化的一个或多个后续阶段,通过引入合作伙伴共同投入、共同参与、共享成果、共担风险,最终共同实现新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其过程模式简述如下:

自主研发新技术-合作产品开发-合作生产-合作市场开发

采用该模式进行技术商业化,其参与主体除了企业自身,还包括后续阶段的合作伙伴。根据参与阶段与合作方式的不同,这些合作伙伴可能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或其它企业。该模式属于自主、合作混合创新形式,其主要优点在于: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在合作过程中往往发挥主导作用,便于持续创新,一般在新兴技术和高技术产业中更为常见;合作各方可以资源共享或优势互补,增强了企业能力;合作伙伴能参与分摊成本和分散风险等。

但由于合作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技术商业化成功后的超额收益要由合作伙伴分享而不是一家独占;此外,如果合作伙伴在部分环节过于强势容易削弱企业的竞争优势,影响企业的市场地位。这种技术商业化模式,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常采用,如将生产环节转移或外包给发展中国家企业(如中国沿海的制造企业),双方看上去优势互补,地位平等,但技术拥有方企业往往强势主导着整个合作进程。

3.模式三:技术引进―后期自主型

这种技术商业化模式指的是:企业通过购买、授权等方式获取新技术并消化吸收后,在技术商业化后续阶段投入主要力量,生产出在性能、质量、价格等各方面富有竞争力的产品,以此确立自己的竞争地位,获取经济效益。其过程模式简述如下:

引进新技术-消化吸收-自主二次开发-自主生产-自主市场开发

采用该模式进行技术商业化,其参与主体主要是企业自身,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阶段可能需要技术提供方、中介机构的参与和协助。

该模式属于模仿创新的一种形式,其主要优点在于:引进的新技术,往往已经由技术提供方先期发展,甚至已经成功商业化,其技术风险、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已大大降低,在消化吸收后进行二次开发的产品质量、性能、价格可能更具优势,能更好地满足需求,具有较强的产品竞争力,市场效益较为显著;此外,新技术消化吸收和二次开发过程中快速高效的技术积累和组织学习可以提高企业的基础竞争力。但是该模式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快速反应能力、学习吸收能力和技术改进能力以保证成功实现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开发,而且后续阶段的自主实现过程还要求企业具有批量生产能力和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

如果企业在上述能力方面都有不错的基础,采用该模式无疑会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甚至做到在该技术产品市场上后来居上。

4.模式四:技术引进―后期合作型

这种技术商业化模式指的是:企业通过购买、授权等方式获取新技术,然后在技术商业化的一个或多个后续阶段,通过引入合作伙伴共同投入、共同参与、共享成果、共担风险,最终共同完成新技术成果的商业化,产生并获得经济效益。其过程模式简述如下:

引进新技术-合作产品开发-合作生产-合作销售

采用该模式进行技术商业化,其参与主体在技术引进阶段包括企业自身、技术提供方及中介机构等,在后续阶段主要是企业自身和合作伙伴(政府机构、科研院所或其它企业)。

该模式属于模仿、合作混合创新形式,其主要优点在于:引进新技术的成本和风险都已大大降低,而商业化后续环节中的合作各方可以资源共享或优势互补,合作伙伴还能分摊成本及分散风险等,所以对企业的资源和能力要求不高,商业化实现难度较低,对于基础条件,尤其是技术条件先天不足的企业比较适合。但是该模式对企业的技术提升值不大,使得企业难以跟进该技术领域的持续创新进程,无法获得更长期的经济收益;此外,该模式要求企业在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环节上至少要有一个自身处于强势地位,否则容易在合作过程中丧失主导权,导致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5.模式五:技术合作―后期自主型

这种技术商业化模式指的是:企业在新技术研发上与合作伙伴共同完成,但在取得技术成果后,完全依靠自身能力推动技术商业化的后续环节,最终达到预期目标,获取商业利润。其过程模式简述如下:

合作研发新技术-自主产品开发-自主生产-自主销售

采用该模式进行技术商业化,其参与主体在技术研发阶段包括企业自身和合作伙伴(政府机构、科研院所或其它企业),在后续阶段主要是企业自身。

该模式属于合作、自主混合创新形式,其主要优点在于:合作研发能够大大降低独立自主研发需要面对的高投入、高风险,一般还能提高企业的技术能力。但由于企业不完全独立掌握核心技术,如果新技术成果商业化价值可观,合作伙伴一般会要求介入后续进程,分享新技术带来的超额收益;即使退出后续进程,合作伙伴一般也会要求较高的补偿费用,并很难保证以后企业在该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因此,在实际的企业技术商业化活动中,该类模式并不多见。

6.模式六:技术合作―后期合作型

这种技术商业化模式指的是:企业在新技术研发上与合作伙伴共同完成,获得技术成果后,在技术商业化的一个或多个后续阶段,再通过引入合作伙伴共同投入、共同参与、共享成果、共担风险,最终共同完成新技术成果的商业化,从而获得经济效益。

其过程模式简述如下:

合作研发新技术-合作产品开发-合作生产-合作销售

采用该模式进行技术商业化,其参与主体在技术研发时期是企业自身和研发合作伙伴,在后续阶段包括企业自身和可能的合作伙伴。根据参与阶段与合作方式的不同,这些合作伙伴也可能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或其它企业。该模式属于合作创新形式,其主要优点在于:企业掌握部分核心技术,在合作过程中占据一定的技术优势,便于跟进持续创新和发挥主导作用,这在新兴技术和高技术产业中尤为关键;此外,商业化各阶段都可能有合作伙伴的介入,各方可以资源共享或优势互补,并能分摊成本、分散风险,降低了企业自身风险和资源配置要求,易于共同推进新技术商业化进程。但由于企业不完全掌握核心技术,很难独立主导后续阶段,可能威胁企业以后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而且,各个阶段都可能有合作伙伴介入,技术商业化成功后的超额收益也要由企业与合作伙伴多家分享,容易带来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合作链条容易断裂。

上述6种模式的对比分析,可由表归纳如下:

三、结束语

前文归纳了企业新技术商业化的6种主要过程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参与主体、创新形式、主要优缺点进行了比较分析。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新技术商业化潜力评估,来选择切合自身的新技术商业化模式。影响新技术商业化过程的因素还有很多,对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政府作用、中介机构影响、合作伙伴选择等细节问题的研究还有待深入。

参考文献:

[1]傅家骥.技术创新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朱吉.新技术的商业化评估.石油科技论坛,2008,(5):71-75

第4篇: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

关键词:饭店企业;战略联盟;伙伴选择

1 我国饭店企业战略联盟的意义和现状

1.1 我国饭店企业战略联盟的意义

21世纪,世界饭店业的集团化、全球化的速度不断加快。随着中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将在中国进一步发展,我国饭店业要想在世界饭店业市场站稳脚,创建国际品牌,就必须着眼于国际市场,加强联合、优势互补,打破区域分割、单一品牌的经营模式,突破现有体制的禁锢,大力发展战略联盟。我国饭店企业应与其他竞争对手建立横向战略联盟,组成联合舰队,以“销售联合体”、“命运共同体”等方式携手共进。饭店企业还可与旅行社、旅游经销商、航空公司等建立纵向的战略联盟,也可以采用现代网络技术,组建相对松散的联合体。

1.2 我国饭店企业战略联盟现状

我国饭店业发展时间还较短,但是在这些年的实践中,借鉴国外饭店的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我国的许多饭店都已经深刻地体会到:只有联合起来,加强协作,优势互补,才能开创中国饭店业美好的未来。

1.2.1 我国饭店企业已普遍认识到战略联盟的重要性

我国饭店业已经普遍认识到战略联盟的重要性,并纷纷开始进行战略联盟的尝试,但是对战略联盟的目标定位还不太明确。作为开酒店联盟先河的中国名酒店组织,目前最重要的是通过名酒店之间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利益共分,不断增强各联盟组织的品牌竞争力,通过凝聚大家的共识和共同智慧,不断努力扩大组织的品牌影响,但是中国名酒店组织的未来目标定位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1.2.2我国饭店企业战略联盟的理论研究不够

目前,我国对饭店企业战略联盟的理论比较匮乏,实践超前,尚处在模仿和摸索阶段。各联盟组织有的利用特定行业优势,有的利用区域优势,有的利用产品优势,在联合开发市场、争取客源以及广告宣传、品牌建设等方面开展了系列工作,中国名酒店组织更是利用其成员酒店在各地的品牌优势组织了多种形式的联盟活动。还有,中国名酒店组织的活动已不仅限于网络订房等一般内容,而且已经有了组织内部清晰的结构与职能划分,有了包括人力资源、工程、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题运作,甚至有了追求共同战略目标的意向。

2 我国饭店企业战略联盟伙伴的选择策略

影响联盟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选择恰当的联盟伙伴对于保证联盟的成功具有重要的作用,战略联盟的伙伴选择是影响战略联盟成败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2.1 市场调研策略

我国饭店在寻找联盟伙伴时,要对潜在的联盟伙伴进行市场的调研,然后进行分析。只有在全面分析了潜在合作伙伴的各个方面并确定其是否适合自己以后,与其结成的联盟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成功。

2.1.1 调研的主要内容

(1)明确饭店与合作伙伴的战略目标是否匹配,是否具有共同愿景。

相容的战略目标有利于促进各方在联盟过程中积极投入资源和主动配合,战略相容并不意味着联盟伙伴在以后不会有竞争。饭店企业之间在合作的同时本身就会在一些业务中是竞争对手,有的是先合作再竞争。只要联盟的价值足够吸引各方来尝试,而且各方都能够认识到积极建设联盟的必要性,这就可以认为战略是相容的。战略的不相容会逐渐损害合作的基础,因为战略联盟后,合作的方面多于竞争。

(2)分析合作伙伴的竞争地位与其核心竞争力,明确是否与饭店核心竞争力互补和协调。潜在合作伙伴的市场竞争力可以显示它的实力。很显然,饭店都是愿意与有较有实力和潜质的企业合作,这样可以取得更多的有价值的技术知识。

(3)正确评估合作伙伴的资源潜力,要考虑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传播方式的不同。

(4)在分析潜在合作伙伴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基础上,明确是否与饭店企业存在文化方面的冲突,饭店对于是否能够使双方和睦相处从而获得一个融洽的合作关系有正确的估计。

饭店企业之间通过组建联盟获取新的竞争优势,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为人们所肯定。但据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研究报告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被调查的800多家参与联盟的美国企业,仅40%的联盟维持到4年以上,大部分都在短期内解体。可见组建联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主要的失败原因就是没有考虑联盟成员的战略-文化融合。文化冲突包括三方面:价值观冲突、行为规则的冲突、习俗形象冲突。要确保联盟成功,必须注意饭店联盟各方的战略——文化融合。比如,中国名酒店组织在建立的初期,就建立相应的成员之间的交流对话平台,如CFHC年会、理事会等,以解决发展战略、目标的沟通协调等问题。

2.1.2 调研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充分的时间准备。选择合适的联盟伙伴需要充分的时间,发现合适的伙伴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对所期望目标的理解与选择等也需要时间。所以,饭店企业在选择联盟伙伴时要保证足够时间观察和判断。然而,许多战略联盟是基于偶然的相遇或以前的交往而产生的。但由于联盟涉及大量的风险与投资,因此,饭店企业在选择联盟伙伴时需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否则匆忙建立的战略联盟往往会失败。

(2)避免主观性选择。对过程未加注意的主观选择是选择错误伙伴的重要原因。因此,饭店企业不仅要与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关系,还应检查目标合作伙伴的偿债能力、诚实度、承诺等。那些用一见钟情式方法错误选择联盟伙伴的饭店总经理,常使用罗曼蒂克式地类推去表达对新合作伙伴的热情,用主观意志主导一切,而不是对潜在伙伴做出客观分析。往往由于领导者主观臆断办事,也不注意早期警告信号,因此往往会导致战略联盟的失败。

2.2 定位策略

2.2.1 明确联盟目的

饭店企业在选择联盟伙伴时,应当首先确定对饭店有积极帮助的潜在企业群,然后针对具体的企业进行分析,把潜在的合作伙伴进行区分排序,按照不同的战略需求选择意向合作伙伴。伙伴的潜在价值包括市场渗透力、市场开拓能力、技术创新等,这些能力越强,它的提升价值就越大。还有要正确评估潜在伙伴的合作能力,文化融合度、信任机制及信息沟通能力。

饭店还必须明确联盟目的,并确定所有合作伙伴都认同的要达到的目的。伙伴们各自的贡献以及他们通过努力将获得的回报都应是清楚的,联盟协议可能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风险的分担以及联盟持续的时间,但是如果没有真正的承诺,任何协议都是空谈。

饭店应该看到在联盟中必定存在很多的困难,一方面,一般来说,企业总是趋向于注重母公司的业务目标,而忽略了子公司的业务目标;另一方面,文化的不同也可能导致误解和自以为是的假定。在西方国家,协议就代表着结果,而在许多东方文化中,协议代表合作关系的开始。如果不能清楚理解并正确评价合作伙伴的文化,一点小的冲突都可能导致合作关系的彻底破坏。

联盟要完全达到预期目标,饭店与合作伙伴之间必须要有融洽的关系。通过关注各基本层面的融洽关系,一个真正的联盟共同体才有可能产生。在联盟体中,大家有着共同的理念,共享价值、步调一致并且有着明确的原则和方针。联盟成员的饭店企业将会由于合作而共同受益。

2.2.2 为规避风险而对本饭店进行战略定位

我国饭店业必须意识到对饭店各方面的不断创新是提高饭店企业竞争力的需要,战略创新是其中关键性的创新。只有那些能对自身彻底改造的饭店企业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创新的途径之一就是合作,与那些初看起来与自身业务没什么互补性的企业竭诚联盟的主要目的是战略创新。饭店企业将自己置身于一个联盟网络中再也不是仅仅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而是为了在未来应对不可预知的挑战,并且为饭店未来的发展做准备。转贴于

为了更有效地应对未来的挑战,饭店企业必须首先进行市场定位,并对自己的顾客在未来的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便能加入正确的网络。这样一方面有助于饭店能最大程度提高自己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通过跨行业网络发展有竞争力的产品,也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比如,中国名酒店组织对本组织的定位是中国名酒店组织是由中国主要城市的著名高星级酒店及著名相关旅游企业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本组织为非营利性组织,以“塑造品牌、互利合作、开拓经营、共同发展”为宗旨,力争强强结合、塑造中国酒店业的独立品牌,提高成员酒店的综合竞争里,弥补单体酒店在组织结构、资源利用、人才培训、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劣势。

在新经济时代,任何饭店首先是一个提供一组产品和服务的合作关系的组合。在饭店的合作关系网中有许多内部的相互依赖关系,一个合作关系的变化有可能影响到许多个合作关系的力量平衡。这种复杂性要求饭店具有特别的联盟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必须不断的得到发展。

2.3 联盟策略

饭店企业战略联盟的价值和魅力逐渐为我国饭店业所认同,但在联盟组织的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却面临着重重障碍和困难。大量的联盟实践证明,成功的联盟需要发展一套适合联盟的管理模式,以求来融合联盟成员间的关系,这就需要饭店企业做到以下几点。

(1)改变管理的风格使其适合于联盟。在一个系统中,管理的形式要依据联盟特定的特征加以改变。包括联盟的目标、合作伙伴的数量以及伙伴间过去的合作关系等等。其中有两个要素最为关键:联盟的价值和被贡献的资源的复杂性,这两个尺度描述了联盟的管理。提出了四种联盟的模式:保守型、渗透型、扩张型和精干型。根据联盟的特征,饭店选择相应的模式。

(2)明确权责和责任。联盟的管理系统也会带来一些新问题,其中最普遍的就是在联盟时管理层中应扮演的角色方面缺乏明确的定义。如果一个管理系统不能明确区分责任,它必将引起内部的冲突和决策缓慢。为了避免这一问题,母公司不仅要正式地明确地说明每个管理层涉及哪些决策,还要明确各管理层参与不同决策的身份和责任。

(3)相互信任关系。联盟之间的相互信任是联盟成功的基础。在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关系的战略联盟内部,各饭店成员企业要想灵活地适应环境,就必须在相互依赖与各自的独立之间找到平衡,彼此的依赖要求成员相互信任、彼此忠诚、信守承诺,从而为联盟的长久生存和成员企业的共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成员企业必须在面对变化的环境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出了降低本企业风险的对策和保护自身。

(4)饭店企业文化协调。针对饭店企业间的文化冲突,管理者需要从联盟总体角度出发,重新设计联盟的企业文化,使联盟和各个企业更能灵活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状况,平衡发展,保证联盟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邓峻枫.国际饭店集团管理[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06.

[2]马勇.饭店集团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谷慧敏,秦宇.世界著名饭店管理集团精要[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第5篇: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

内容摘要:虚拟经营是IT时代的一种全新经营观念,而产业聚集是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本文认为产业区的中小企业应向虚拟经营战略转型,充分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和虚拟经营优势,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产业区 中小企业 虚拟经营集聚优势

虚拟经营理论

虚拟经营是以本企业的优势资源或功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虚拟技术的应用为条件,通过非产权合作使其他企业组织的优势资源或功能为本企业所用,从而赢得持续竞争优势的一种经营战略。虚拟经营的着眼点在于企业组织功能的虚拟化,主导或参与虚拟经营的企业组织本身并不需要具备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功能,而是以信息技术和虚拟技术为辅助工具,通过契约与有关企业进行突破产权和有形的组织界限的合作而实现完整的功能。在传统经营模式下,企业特别重视科层组织结构的建立,重视企业自身拥有的设备、技术、人员等资源优势。然而在虚拟经营模式下,企业经营以非产权合作、功能虚拟化、顾客导向和双赢理念为特征,更加重视合作伙伴之间资源和功能的系统整合,提倡以企业最擅长的能力参与和分享各合作伙伴的成本和技能优势,在竞争更加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更有利于企业把握快速变化的市场机遇。

由于虚拟经营依赖于先进的基础设施、信息传递和商业支持,为企业实施先进制造、营销战略和提高竞争力提供了使用工具和平台;虚拟经营的运作方式灵活方便,在短时间内即可研制出适应市场的产品;虚拟经营采取合作双赢的竞争理念,联合开发、组织生产和销售,获得利润后按协议规定进行分配,充分调动了合作伙伴的积极性;虚拟经营集成了各企业的优势资源和功能,并以非产权合作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在生产能力、资本限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能够不断扩展;参与虚拟经营的企业只需保留其优势资源和功能,又不必担心企业的竞争能力受损,降低了企业的运作成本和市场风险。基于此,虚拟经营成功地响应了现代市场经济、信息技术及价值观的发展和变迁,是不同的企业组织之间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互补的经营模式。

产业区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分析

产业区的重要特征是产业聚集,域内各企业之间构成相互联系的链状生产系统。产业聚集所具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产业聚集有利于形成真正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体系,降低中小企业的成本。大量中小企业在特定地理位置上的集中能够形成大规模的市场需求,从而增加企业间的交易频率,使交易的空间范围和交易对象相对稳定,并且使这些企业能够获得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高质量低成本的充分供应,降低了生产成本;产业聚集有利于改善市场特征。上游企业在下游企业集中的地域投资,本身就意味着贴近市场,拥有有效的市场需求和成熟稳定的销售网络,下游企业在上游企业集中地域投资,更能适应需求多变、技术多变的市场,获得各种生产要素的供给;产业聚集有利于中小企业间的互动,有利于创新及其运用。一家企业的知识创新很容易外溢到区内的其他企业,各企业彼此接近,都会受到竞争的隐形压力,这就迫使企业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和组织管理创新。

近年来,宁镇扬经济区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如南京中小企业形成精密机床、服装、电力器材、生物医药、船舶、车辆及配件等产业集群,镇江中小企业形成船舶、路面工程机械、丹阳眼镜、钻头五金工具、扬中工程电器等产业集群。这些产业集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平台,为促进宁镇扬经济区稳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与上海、苏南等地相比较,宁镇扬经济区的产业集群主要以劳动密集型加工为主,产业集聚程度不高,企业规模较小,自主创新能力普遍较低,缺乏核心竞争能力,加上资金短缺和技术落后的劣势,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宁镇扬经济区的中小企业,应抓住沿江开发的战略契机,进行虚拟经营战略创新,联结产业聚集优势和虚拟经营优势。

产业区中小企业实施虚拟经营战略的对策

20世纪90年代,虚拟经营浪潮席卷全球。虚拟经营时代的到来,不仅为企业开创了一种全新的经营观念及经营方式,更为企业的快速发展筑就了一个全新的平台。位于产业区的中小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产业区带来的成本优势、规模效益和创新能力,通过业务外包、共同作业、战略联盟、虚拟销售等虚拟经营方式,创造企业经营特色,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产业区优势资源共生互补

实体经营强调企业组织结构完备、部门齐全、权责分明并层层制约,企业以规模扩张和资本运营为理念,将所需的各种功能、资源集中在一起使用,具有完成业务活动所需的全部功能,并依靠自身的功能或资源就能从事各项业务活动。虚拟经营并不追求企业实体规模的扩张,一般只保留其价值链上具有优势或关键的功能,而其他的功能则通过合作完成。虚拟经营的基本精神正是在于突破企业有形的组织界限,延伸企业功能界面,注重借用外部资源、外部效率满足顾客,实现持续竞争。

波特的价值链理论认为,企业的价值链上只有某些特定的经营活动能够创造价值,这些经营活动就是企业价值链的关键或战略环节。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归根到底是企业在价值链的关键或战略环节上保持竞争优势,而不需要,也不可能在全部价值活动上都保持竞争优势。因此,产业区中小企业应该结合企业价值链的形成和自身资源条件,紧紧抓住价值创造的关键环节并培育成为企业的优势资源或功能,而将产业区可利用资源作为企业的虚拟部分,实行“核心从事实体经营、从事虚拟经营”的运作模式,做到产业区优势资源的共生互补。

(二)优化选择参与虚拟经营的合作伙伴

虚拟合作的价值在于合作成员能够借助彼此的优势资源或功能,通过协同运作,共同营造具有比较优势的价值系统。因此,虚拟经营强调合作系统的整体优势而非个体优势,主导或参与虚拟经营的企业之间优势资源和功能必须具有较高的互补性,才能发挥虚拟经营的协同效应。从这一点上看,虚拟经营近似于“抽长板”新木桶理论,即每个企业拿出自己最长的那块木板(优势资源或功能)进行拼装,从而形成一只容积更大的木桶。

根据波特理论可知,企业从事实体经营的竞争优势主要来自于企业价值链上的关键环节,企业通过专精价值链的关键环节就可以赢得优势。但是,虚拟经营不仅表现为合作企业专精各自的优势能力,更重要的是表现为整体优势。虚拟合作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伙伴的正确选择,只有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企业才能实现优势资源和功能的共享。尼尔•瑞克曼认为,判断客户能否成为合作伙伴应遵循四条准则:即创造贡献的潜能、共有的价值、有利伙伴关系的环境和合作双方的目标一致。产业区中小企业在决定实施虚拟运作时,要细致、客观地分析企业自身的内外环境,尽量考虑选择产业区周围的企业作为虚拟经营的合作伙伴,提高产业区以及合作系统的整体利益。

(三)产业区共建高速信息通道

信息技术和虚拟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发展,使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革,产品或服务的地理分布范围更广、差异化程度更高,流通速度加快,生命周期缩短,创新不断增强。在这种市场环境中,从事虚拟经营的企业要想通过契约关系,突破时空、产权和组织上有形的限制,把创造顾客价值所需的而在地理位置上和组织上分散的资源和功能有效地整合在一起,低成本地相互交换资源和功能方面的比较优势,进而形成整体的比较优势,都离不开信息技术和虚拟技术。

虚拟经营强调以信息技术和虚拟技术为沟通工具进行合作,与之对应的信息化建设是企业向虚拟经营战略转型的关键。为了促进产业区中小企业向虚拟经营转型,产业区中小企业应共建信息技术平台和信息高速通道,完善信息共享、集成机制软件设计,实现产业区所有资源的同步运作,提高信息使用的经济效益。

(四)构建信任关系和利益均衡分配机制

企业管理模式的变革和制造技术的创新,使企业从地区间的竞争扩大为全球范围的竞争,使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发展为供应链和企业群体之间的竞争,企业竞争的侧重点也从硬件资源转变为软件资源。企业文化是企业员工的共同准则,合作成员必须实现文化的相互融合。如果参与虚拟经营的各成员企业空间距离较远、跨洋越海的可能,甚至在文化上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那么实现文化融合的可能性较小。

新的竞争态势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具有足够弹性、更加灵活的组织与管理模式,此时如果参与虚拟经营的合作伙伴之间,不能做到利益共享和相互信任,就会降低合作的绩效,甚至导致合作的失败。相反,如果合作伙伴之间信任程度高,就会大大提高合作的绩效。因此,产业区中小企业向虚拟经营战略转型,一方面要建立公平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共同利益的发展来保证合作各方的利益,充分调动参与企业之间合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建立信任关系,合作伙伴之间要做到以诚待人,互不欺骗,尽量避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促进虚拟合作的高效运行。

结论

虚拟经营是IT时代造就的一种经营战略。产业区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虚拟经营的优势,向虚拟经营战略转型,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业务环节,集中实力与集群内企业进行合作,充分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和虚拟经营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秀山,张可云.区域经济理论[M].商务印书馆,2004

第6篇: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

国际科技合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协四方之力于一处,指在世界范围寻求以最有优势的生产要素和最先进的科技成果与本国的优势重新组合与配置,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参与国家科技合作的对象既可以是不同的个人、企业、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也可以是国际性组织以及科学家。国际科技合作及其交流是技术转让的高级形式,它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科学技术的重要途径。合作创新(或合作技术创新)是指技术独立的经济行为主体的供需双方分摊创新风险和收益的合作过程,且这个过程必须按照合同事先确定的方式进行;这就要求供给和需求双方必须以事先签订的合同作为依据,按照各自具有的不同的优势,承担技术创新不同阶段的资源投入和组织一定的创新活动。

决策就是抉择的过程,具体指在解决某一问题时,会有很多备选方案,在所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的一个过程;我们所选择的决策的执行力度和结果未知,此时我们称这个决策具有风险,决策的过程即为风险决策。风险决策所具有的五个条件如下所示:①决策者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是存在的且非常明确;②存在两个以上的决策者可以选择的方案;③存在两种以上不变的自然状态;④存在着决策者可以主观确定或根据有关资料计算出来的各种自然状态出现的概率;⑤存在着可以根据不同决策方案的不同自然状态下计算出来的损益值。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国际企业间的合作日益频繁,而企业间的合作创新已经成为企业间合作的主流。合作创新的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参与的行为,我们立足于一个企业的视角来研究企业如何选择创新合作伙伴的过程。合作创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合作创新的意识达成到合作创新效益的产出都时刻存在风险,选择利润最大,风险最低的合作创新伙伴是每个企业共同的追求。因此,在合作创新决策过程中就存在着企业对合作伙伴选择的风险。

本文讲述了合作创新企业在合作伙伴选择的决策问题上尝试借鉴金融工程中目前广泛应用的技术——条件风险值(CVaR),其经常应用于最优投资组合决策。企业合作创新和资产组合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第一个相似点是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降低风险。第二点就是影响资产组合和合作创新收益的因素:这些影响因素都是随机变化的,如资产的价格和企业合作创新投入。第三点就是资产价格和:企业潜在的合作创新机会的变化都是一个时间序列。通过以上几点总结,我们可以把一个企业作为主体,把其他合作创新伙伴企业视为一个投资工具,用CVaR技术来进行建模研究。

二、合作创新风险的决策因素

(一)信息交流的不对称性

组织间合作最基本的保障就是信息沟通的顺畅性。根据信息经济学的一些观点显示,不同利益主体间达成最优合作结构的前提是充分的信号传递,要想保证合作发生的概率大大提高,合作创新的绩效得以实现,必须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保持信息的全面沟通,这样才能使合作的各方成为彼此最优的合作选择,以最佳的方案安排合作模式。加深彼此交流,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表达创新看法,还能对各方的创新观点发表自己的意见;反之,企业将会在合作创新中遇到不必要的困难。

(二)战略协同的一致性

企业的研究开发决策需要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保持高度的协调。在参与合作创新之前,企业应该明确该项目在企业技术战略中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参与合作创新的目标。但是,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势必要不断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发展方向的转变势必对合作创新这个整体产生风险,由原来协调发展演变成独立发展,失去了合作创新的一些优势。

(三)技术水平的层次性

在合作创新过程中,合作伙伴企业内部的技术成员的水平不同,所采取的技术思想和技术操作平台不同,所以,在技术方面的差距使创新成果和创新观点在衔接时出现困难。合作伙伴在参与技术创新时,由于技术具有外泄的风险,因而也可能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进而削弱了企业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企业被合并的风险时时存在。

(四)企业文化和理念的差异性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和理念,在文化交汇时,文化摩擦便油然而生。文化摩擦是在日常的沟通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现象,此现象因文化差异程度的不同而变化,文化差异越大,文化摩擦便越强烈。这种现象主要体现为领导和员工之间行为上的冲突,当这种现象扩大到无法协调的程度时,就会有合伙企业退出创新联盟,严重的甚至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五)合作伙伴的不稳定性

一个企业在合作创新之前要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对每一个潜在的合作者进行严格全面的评估,评估项目其中包括衡量对方退出联盟的困难程度,联盟解散的可能性,合作伙伴退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等。避免在核心企业已经投入大量的资源和精力之后,合作伙伴突然退出联盟的风险,这种情况会使自己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这种风险是每个企业在联盟创新时都会遇到的。因此,在合作创新之前,合伙企业要尽可能详细而全面地了解合作伙伴提供的情况是否真实,这对降低联盟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六)合作创新的组织结构管理

技术创新合作伙伴各方原本属于独立的企业,因此在组织结构方面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在合作创新过程中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可以在合作创新联盟内部进行知识和能力方面的互相弥补;另一方面,会降低整个合作创新工作效率,无法控制组织的协调性或者管理职能。当这种差异发展到无法协调时,会使合作创新联盟面临解体的可能,因此合作创新各方的相容性是非常重要的。

(七)合作创新各方的信用问题

合作联盟中各个合作伙伴的不信任是合作创新失败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有些合作伙伴之间出现了弄虚作假、泄漏机密等不道德行为,最终使得知机密的成员离开变成新的竞争对手。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企业之间彼此间不信任,各方不信守对未来行为的诺言,再加上信息的不完全,法律的不健全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致使这种承诺不能最终得以实现,合作技术创新面临解体风险。

第7篇: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

二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通常为十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三是信托制。信托制PE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基金。

一、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比较分析

就共性而言,三种组织模式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的组成与运作都建立在经营和保管分开的基础上,都是通过专家运作管理和组合投资。对投资者来说,这三种形态的基金没有本质区别。不过,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不同的组织模式下所享有的控制权和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只出资,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合伙人做了区分,但是有限合伙制还是未能脱离合伙制固有的一些局限性,比如组织的“人和”性、管理上人治为主、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责模糊的问题、合伙企业无独立的法人资格等。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企业是一种资合性组织,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独立法人;二是公司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是法人治理机制。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委托董事会、董事会委托经理执行企业事务,即给予人发挥空间,同时又建立了对人的约束机制。信托制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设立、运作以及解散方面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更加灵活,但是也正因为这个特点,组织结构松散,不利于控制和监督基金管理人。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货币资本融通活动,其组织是一种资合性很强的组织,从这个角度讲,PE组织以公司制模式出现,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PE产业最成熟的美国来看,主流的PE组织模式却经历了从公司制向有限合伙制的转变,研究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有助于我们更深入认识PE组织模式。

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

美国PE产业主流主旨模式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司制、子公司制和以及目前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第一阶段是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的公司制。由于该时期的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早期运作阶段,面临着资金回收周期长、营销和管理缺乏经验、产品适应性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给投资方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外,风险资本提供者(即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当第三方由于合同违约等原因遭到损失时,股东不负赔偿责任。随着缺陷的暴露,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出现。这类基金组织通常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体公司的分支机构或部门,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母公司提供多元化发展或创新提供帮助。由于这类基金组织的经营目的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投资公司的利益,因此会导致基金管理者和企业家、基金公司和同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此外,子公司制基金组织很难制定基金管理者的薪酬。正是这些弊端导致80年代后子公司制逐渐被有限合伙制所取代。

从公司制到子公司制,再到有限合伙制,美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的变迁似乎说明了这些组织模式的优劣性。但是对美国PE组织模式变迁的进一步研究发现,有限合伙制能取代公司制和子公司制,更多的得益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变迁。

一是赋予有限合伙企业实体地位。根据1914年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合伙仅仅是各合伙成员的集合,并没有形成有别于合伙成员的新的法律实体,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仍然属于合伙成员,1976年美国对《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合伙是一个与合伙人相区别的实体”,确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是引入有限责任制。在1916年、1976年1985年以及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的修订中,逐步扩大了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范围。三是引入公司的法治机制。比如设立顾问委员会或是常设委员会来监督普通合伙人。四是逐步降低投资者的税负。五是有限合伙监管强化。《2001年统一有些合伙法》要求有限合伙应向有权部门申报和公布年报。六是有限合伙法独立化。七是有限合伙权益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我国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上市。

从美国PE组织主导模式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任何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成为主导模式,并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还依赖于外部法律所赋予的优势。因此,对我国PE组织模式的选择分析应该放到具体的法律框架中讨论。

三、我国法律框架下PE组织模式的分析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法》,相关规范见于《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多部法律。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三种组织模式表现出来的优劣势也存在一些差异。

一是投资主体的限制。在发达的资本市场,比如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地区,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捐赠基金等大型机构,但是在我国,大型机构进入有限合伙制PE还存在一定得障碍。《有限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法律对信托制的投资主体没有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从上述规定来看,信托制和合伙制募集资金比之公司制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

二是出资方式。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的注资模式一般采取承诺制,即分阶段融资。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成立时不需要对承诺资本额进行验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样公司制基金在成立时会有较大的现金头寸。在信托制模式中,信托资金通常一步到位,在缺乏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资金一次性到位会导致资金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当然,信托制模式中可以采用承诺制出资制度,在总额确定后,投资者依据受托人的要求分期出资到位。从募集资金的方便性和使用效率来看,承诺制下这三种组织模式不存在什么差异,但是在信托资金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很明显要优于信托制。

三是税负。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背景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都不是纳税主体,因此在税负上具有比较优势。不过2007年《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创业投资公司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给符合条件的公司制PE提供了减轻了税负。此外,有限合伙制下,投资者在产生资本增值或红利收益时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与其类似,公司制下纳税主体在产生收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留存收益,因此,这两种组织模式下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没有递延税负的好处;相比之下,信托制下的委托人则在基金发放红利或出售基金份额时才需要缴纳所得税,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时具有递延税负的优势。

四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三种组织模式下投资者行使权利的内容和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资者不参与基金管理,但是可以通过股东会或是董事会任命并监督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在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为了监督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设立顾问委员会。相比之下,信托制下投资者的权利比较简单。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制基金一般都由受托人发起,如果受托人没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委托人无法通过投票解雇受托人,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监督受托人的投资决策行为,这也是信托制的一个缺陷。

五是证券账户问题。即上市账户开立问题。国外学者研究表明。IPO是收益最高的一种退出渠道(Cumming和Macintosh,2002)。但是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开设证券账户还没有合法化。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借壳”绕过该条法律限制,但是对于那些不具备条件的有限合伙制PE还是一个实质性的障碍。不仅如此,对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出现了多种多层复合组织模式的态势,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层级的复合组织模式,即本文指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外加其他制式的元素。以天津为例,2006年成立了信托制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加入了公司制管理机制、公司制的天津创司引入了中外合作制的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的激励机制。另一类是衍生模式,即将多个单层级结构融为一体,本文称之为“多层级结构”模式。比如船舶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子母基金模式,其管理人是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引入特殊普通合伙人及子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在于划分政府、投资人、管理团队以及个人GP之间的权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典型的多层级模式的PE组织还有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本身是公司制,但是基金又分离成两部分,一部分直接投入子基金,另一部分投入地区引导基金,再投入子基金,这是一种三层次的基金结构。这种多层级的结构模式融合了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优势,一方面,试图解决单纯的公司制的效率低下、运作流程复杂等问题,另一方面又耦合了有限合伙制激励机制等元素。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层级还是多层级的结构,其主要功能还是在于解决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态势来看,未来的组织模式会更倾向于集合多种组织模式的综合体。

四、结论

综合三种组织模式的比较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本文认为选择PE组织模式时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PE的类型。对PE而言,由于不同类型的PE有着不同的风险收益需求,宜采用不同的资金募集方式、选择不同的基金组织形态。从我国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来看,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是市场化的PE,即追求投资最大化利益的PE组织;二是政府型PE,这类PE主要的功能是引导资金流向和地区产业,发挥引导和产业整合功能,体现政府意图。由于PE是高度依赖人力资本和管理智慧的行业,其组织形式的选择必须能够有效地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人的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是法律因素。法律对经济尤其是金融业的影响比较显著,这一点已经为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的学者所证实。LaPorta等人(LaPortaetal,1999b)指出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更为合理,资本配置更有效;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并且公司绩效较低,实证分析表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越高,则托宾Q指数越大。Kaplan等人(2003)以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的契约为研究对象,发现现金流控制权(therightsovercashflows)以及其他控制权、流动性和董事会席位都会随着法律体系的改变而改变。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就证明了法律规定的不同也会导致治理结构优劣势的转换。

综上所述,PE组织模式的选择除了要考虑组织结构自身的特点以外,还需要结合投资者的实际情况以及法规条文的具体规定。同时,股权投资基金活动是一种货币资本、人力资本和信用资本三者结合的复合资本运动,因此,并不存在一种唯一的固定范式直接套用。

第8篇: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

关键词: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信任;激励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和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经济领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1)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化;(2)源于价值链的虚拟企业的出现;(3)以顾客为中心的顾客导向型管理理念的出现;(4)产品开发周期不断缩短;(5)以企业再造为先导的新潮管理模式不断涌现;(6)以面向21世纪的敏捷制造为代表的先进制造模式。

现在的企业面对着一个变化迅速且无法预测的买方市场,使传统的生产模式对市场剧变的响应越来越迟缓与被动。为了摆脱困境,大部分企业正逐渐由生产经营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变,即以生产为核心的“推动式”经营转变为以需求为核心的“拉动式”经营,在不断完善企业生产管理的同时,更注重全面的经营管理,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更要从供应商的物资供应、产品加工、分销及客户服务这一“网链”出发,进行全面优化。其中供应链管理是企业经营环境发生根本变化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即:原来处于供应链中的各个分散的企业逐渐意识到需要与其它企业建立一种战略伙伴关系,实行优势互补,发挥各个企业的核心能力,才能适应新的环境变化。所以需要跨企业的集成管理模式,使供应链中的企业能够统一协调起来,供应链管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供应链管理就是为及时准确地满足用户的需求而对供应链的工作流、实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从而增强供应链整体竞争实力,提高供应链上各成员的效率和效益。协调供应链上各节点企业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供应链管理的核心问题,是促进供应链整体效率优化的必然途径。

一、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

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是指在供应链内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成员之间建立的信任、合作、双赢或共赢的一种协同关系,以保证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利益。随着供应链管理的不断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已不再局限于核心企业与供应商之间,而是整个供应链上的合作商,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等,各节点企业之间在一定时期内共享信息、共担风险、共同获利。合作伙伴关系的实质就是打造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将本企业非核心竞争力的业务进行外包,而外包的业务刚好由合作伙伴的核心竞争力来完成。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于供应链中为了达成特定目标和利益的企业之间,合作的原因通常是为了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降低企业的库存水平、增强信息共享、改善相互之间的交流、产生更大的竞争优势,以实现供应链各节点企业的财务状况、质量、产量、交货期、用户满意度和业绩的显著改善与提高。

从实质上看,供应链上每一个环节都具有供应和需求两个方面的双重含义,供应和需求是相对而言、相伴而生的,所以说供应链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是简单的供求静止关系,而是合作中有竞争,竞争中有合作的并存关系。供应链竞合是一个典型的合作博弈过程。在实行“合作博弈”时,由于减少了因对抗性而产生的资源浪费,企业间可以产生联合的最大化垄断利润,使社会财富增加。同时,竞合企业之间可以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稳定的质量及价格,减少库存、检验、交易成本的发生。而在合作伙伴内部,分工与协作有利于各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可以形成更为有效的专业化分工,发挥规模效益,以使产品整体成本降低。

二、形成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条件

企业关系趋于联盟化,主要是因为稳定的合作可以节约大量交易费用。在供应链中企业之间要频繁发生业务联系,在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之前,这种联系是建立在企业实力基础上的对手谈判关系;而合作伙伴关系可以使供应链各相关企业把主要精力集中于业务上,从而增强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实力。但是要想真正建立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也并非易事,双方至少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双方必须都有强烈的合作愿望

供需双方各自都要生存和发展,均需有自己的产品和市场,这就形成了相应的需求。对供方而言,其需求就是产品的出路;对需方而言,就是通过协作配套的途径得到符合自己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以达到专业化生产的目的。只有在互有需求的基础上,双方才有合作的可能,关键还要看双方的合作愿望。需求和愿望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为了现在的稳定和将来的发展,供需双方都应认识到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必要,特别是企业高层领导愿意在深层次上进行长期密切合作,不是“一锤子”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是谋求长期合作、共同发展、能取得“双赢”的战略伙伴关系。

(二)双方必须秉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观念

利益和风险是矛盾对立统一体。要获得较高的利益,必定得承担相应的风险。对于共享利益,双方容易做到,对于共担风险,则存在较大的难度,因为一个大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一蹶不振、难以恢复。可风险又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总是困扰着供需双方,特别是新品开发的风险,供应方总希望有一个较明朗的市场再去投入,而需求方则希望在其开发新品时供应商能同步跟上,这是一对尖锐的矛盾。在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变数无法预料、开发新品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需要双方权衡利弊、共担风险。如汽车价格的风险,整车价格一再下降,其盈利空间的压缩很大一块须由零部件厂承担,不仅如此,零部件厂家还得承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方面的压力,致使许多汽车零部件到了弃之不忍、留之无利的境地,可从各自生存及共同的利益出发,为保住市场,即使微利或暂时无利也得去做。这就是一个价格风险的问题;产品质量的风险,体现在一些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若生产企业不能很好控制,将严重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由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信誉损失,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因此作为合作伙伴的双方都必须牢固树立“风险共担”观念,正确处理好远利与近利、大利与小利、整体与个体的关系。

三、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维护与改善

供应链企业的合作是通过市场需求驱动的一种以竞争来促进合作,以合作来提升竞争力的资源优化配置的动态过程。其内在动力是共同的利益,外在动力是市场需求,目标是找到一种实现“双赢”的途径。那么维护与改善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措施。

(一)健全信任机制,巩固合作基础

相互信任是维护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信任是供应链合作伙伴在理性分析基础上对合作方的肯定、认同和信赖,也是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成功的基础和关键。贡献不会凭空产生,在以交易或销售为基础的环境下,要想改变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贡献几乎是不可能的。贡献需要一个培养合作伙伴关系健康发展的环境,这种环境就是合作伙伴彼此间的高度信任,甚至可以超越对自己企业内部员工的信赖。而合作伙伴之间的相互信任能够使双方利用他们互补的优势和技能减少交易成本,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没有企业间的起码信任,任何合作伙伴关系、利益共享等都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当然相互信任要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例如建立惩罚机制,对待那些为个体利益违背共同协议的成员必须使其承担的违约责任超过违约获得的利益,以此打消合作各方背叛协议的动机。并且,定期评选出最佳供应链合作伙伴和最没信用合作者,让整个行业知道谁正在努力成为一个供应链合作伙伴,而谁又是可鄙的害群之马。合作伙伴之间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互相购买彼此的股份进行股权交换,这样其他企业的利益也成了自己的利益,以利益的相互交叉来保证合作的可靠性。

(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消除合作障碍

信息不对称是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障碍。而只有彼此了解和协商,才能实现合作和信任。不单是信息的不完全,信息的不透明也使企业间合作水平受到制约,使供应链发挥不出整体高效优势。另外,供应链成员要参与供应链管理和行使监督,也要求所有的合作企业之间保持最大限度的信息透明度。各方要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从而消除习惯性防卫的行为,建立诚实互信的关系。世界上的许多成功公司都是很注意和合作伙伴的双向交流的。这种双向交流的方式有很多,如举行正式或非正式的定期会晤、信息系统互连、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共同培训等。合作伙伴要及时了解对方对当前合作状况所持的态度,开诚布公的反映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告诉对方本企业开展什么业务,生产什么产品,实力如何,希望同对方在哪些方面合作,希望达到什么目标,从而建立开放式的合作体系,促进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提升。供应链上要实现信息共享,需要共建一个公共信息平台,来提高供应链的反应速度和效率,减少各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和价值损失,达到整体最优各方受益。它的作用主要包括对供应链内部资源的统计和控制;提供市场信息;优化形成整体行为,如减少库存、缩短提前期等;与不同供应链间信息的有限共享等等。

(三)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合作积极性

一般情况下,在订立供应链合作协议时,各方会同意按照一个容易理解的公式分享实现目标后所节约的费用。但是供应链企业协作创造的利润的分配往往倾向于供应链核心企业。因此,核心企业在获得大部分利润时,应该采取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协作企业能够通过其他渠道得到激励而愿意继续合作下去,并防止个别协作企业的“偷懒”。所以,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绩效评估和激励系统,设计和采用能反映供应链上所有供应商、制造商及用户之间关系的绩效评价指标,采用实时分析评价和激励方法,定期评价合作伙伴关系,将评价结果相互沟通,共同找出原因,同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激励合作伙伴协同行动,确保整个供应链业务流程畅通无阻,高效运行,进而实现供应链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完成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目标。在激励机制的设计上,要体现公平、一致的原则,让协作企业共同分享成功,可以采用价格激励、商誉激励、淘汰激励等激励模式。

总之,供应链各成员企业只有着眼于长期的共同发展,建立以合作和信任为基础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通过一定的机制来维护这种关系,才有可能使供应链整体以最低的成本向顾客传递最优的价值,进而提高整个供应链的增值能力和整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云萍.我国企业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6(8).

2、周立华.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的分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6(6).

3、马士华.供应链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8).

4、朱向阳.供应链合作伙伴间的风险及对策[J].财贸研究,2006(3).

第9篇:合伙企业的优势范文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洛阳471000)

摘要:西方企业组织形式在过去的近30年中经历了急速的变革,其中非公司企业尤其引人瞩目,多种多样的非公司企业已经成为企业法或公司法研究领域中的一道风景。西方非公司企业的兴起除了其本身与所处的经济环境具有较强的契合性外,从经济学关于“成本与收益”、“效率最大化”等角度考量也具有较大的经济合理性。我国在发展和完善公司制企业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注意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 :非公司企业;交易成本;效率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101-09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简介:白吉平(1963—),男,河南焦作人,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警察法。

近年来,非公司企业的发展势头已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非公司企业在西方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在加拿大,非公司企业已经从金融业、房地产租赁、医疗器械、律师、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发展到建筑和农业等领域。非公司企业1987年对GDP贡献了430.7亿美元,2005年增加了一倍还多,达到了930.2亿美元。非公司制企业在服务领域增长的更快,从1987年的290.6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710.3亿美元。[1]2003年,美国境内29个州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超过一般的公司,11个州一般公司占主导地位,超过45%的新的商事注册企业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几乎所有的州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的比例比前一年都增加了。全国范围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事注册企业占45.44%。[2]那么,非公司企业何以得以快速发展,我国应该如何完善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这是21世纪我国在企业形态构建方面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非公司企业在全球的兴起

在近30年间,西方国家企业立法改革风起云涌,在本次改革过程中,最突出的亮点就是非公司企业的兴起。

在美国,1977年怀俄明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了《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示范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1996年春,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工作。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名称上称之为“公司”,①但事实上,美国的这种有限责任公司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合伙,而是兼具二者优势的‘第三条道路’。”[3]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完全不同。20世纪80年代,美国发生“存贷危机”,针对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诉讼大量爆发,为了将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专业人士从无限连带责任的困境中解脱出来,1991年德克萨斯州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1992年路易斯安那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生效,1993年特拉华州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法。1994年美国有13各州或者模仿德克萨斯州的模式,或者模仿特拉华州的模式采纳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4]199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对统一合伙法进行修改,增加第十一章有限责任合伙和非本州有限责任合伙,以此作为各州制定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范本。新修订的统一合伙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为美国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提供了范本,也使各州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逐渐走向统一。到1999年美国各州均立法允许注册有限责任合伙。[5]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统一有限合伙法》中新增了对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规定。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度设计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问题。至此,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成为美国非公司企业的经典形式。

英国2000年颁布的《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具有法人地位,行为能力不受限制,纳税时作为合伙对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在英国制定有限责任合伙法时,就明确了将制定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过程视为改革该国商业组织法律制度的最佳契机,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种独立于公司、合伙之外的广泛应用于中小企业者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达到对现有的企业组织法律制度进行重大变革,突破原有的公司、合伙等传统商业组织形式的目的。”[6]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不仅开创了有限责任合伙的另一条道路,甚至开创了企业组织形式的新路,它远离了传统的合伙理念,而离公司制的理念似乎更近了。

2005年,日本在修改公司法过程中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导入了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合同公司(日文汉字为“合同会社”,也有人翻译为合作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等),相当于美国的LLC。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后,日本一直有学者建议引入该制度。1999年,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提议创设LLC式有限责任人合同公司制度。2003年11月,经济产业省提交的“为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创设新的企业组织形态——关于日本版LLC制度”的报告书中提出要创设合同公司的建议。[7]因为就日本现行的公司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被取消后,适合中小企业且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略显供给不足,权衡企业形式的总体样态,合同公司能够起到满足需要、填补空虚的作用。2005年4月27日,日本《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同法》在日本第162次通常国会通过,同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将有限责任合伙定义为以共同营利为目的,并依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日本有限责任事业合伙相当于美国的LLP,日本《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同法》包括9章76条及附则2条。在这些法条中,除了部分准用公司法的规定外,大量准用民法中有关任意合伙的规定,所以,日本LLP法应定位为任意合伙的特殊合伙形态。[8]

2008年10月23日,德国联邦国会通过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现代化改革和反滥用的法律》(一般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法》),该法已于200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有学者认为这是具有百余年历史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迎来了自其诞生以来最重要的一次变革。[9]《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法》在维持现有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增设了一种新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有限责任经营者公司,简称经营者公司。[10]这是德国相对稳定的企业形态在现代的发展,虽然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相比变化不大,但是这种新的公司形式已经突破了传统公司的观念。也可以认为,这不是一种新的公司形式,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次级形态,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形式,德国立法者在介绍立法理由时将这种公司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变种”。较低的注册资本要求使这种公司被德国联邦司法部长称为“迷你有限责任公司”,被德国学者称为“轻型有限责任公司”。[11]

以上为西方国家非公司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实际上,除上述主要表现形式之外,西方国家还有很多非公司企业的表现形式,如合作型公司、专业事务公司、商事信托等。

二、非公司企业兴起的原因及其优势所在

(一)“朝向底部的赛跑”

美国在20世纪20-30年代,由于特拉华州自由、宽松的公司法制度,使外来资本纷纷到特拉华州登记注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差不多有一半在特拉华州注册,为争夺资本,其他各州纷纷效仿特拉华州公司法,在公司法方面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制度竞争。美国著名公司法教授Garry将该竞争称之为“朝向底部的赛跑”。[12]近年来新一轮的“朝向底部的赛跑”则是在各国之间展开的一场制度竞争。由于欧共体条约规定,“……对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另一个成员国进行自由经营的制约应该被禁止。这样的禁止也应该适用于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建立代办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自由经营的制约”。“所有根据成员国法律建立在成员国內的公司或企业的注册处、管理处或者主要业务地点,都应该作为本章的目的,被以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方式被对待”。这样的规定使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者可以自由到任何一个成员国投资。由于有的国家(英国)公司设立的条件较为简单,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则纷纷到英国注册公司,这对于对设立条件有较高要求的国家极为不利。于是,各国纷纷进行公司法改革。德国2008年创设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这种竞争的结果。

(二)有限责任与税收优惠——鱼与熊掌兼而得之

税收制度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是巨大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制企业需要承担双重税负,即公司所得税和股东个人所得税;非公司企业(如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承担单层税负,即只缴纳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享有税收优惠即单层税负的同时,一般投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则一般需要双重税负,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因此,将单层税负与有限责任结合成为国外企业组织形式创新的共同追求。非公司企业的兴起,正是朝这个方向努力的结果。美国LLC的成员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同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美国的LLP和LLLP,虽然合伙人可以享受到有限责任的对待,但在税收方面也都可以享受合伙税收待遇。有限责任与税收优惠同时享有,几乎是非公司企业共同的特征,也是非公司企业广受欢迎的原因之一。

(三)降低组织成本

公司制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各个国家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内部治理结构,但是,公司内部壁垒森严的等级层次造就了官僚主义,复杂的治理结构增加了治理成本,加之近年来公司丑闻不断升级,人们开始对公司制度进行反思。背弃复杂的科层制结构,内部决策与控制自主灵活成为市场主体对企业组织形式的新追求。无论是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日本的合同公司,非公司企业共同的特征是内部组织制度比较灵活,弹性较强,组织成本较低。大多数采取自我投资、自我管理,没有严格的组织机构架构,也无需建立分权制衡内部控制机制。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代表,其内部结构相当灵活。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成员可以制定经营协议,以管理公司的事务及其业务的开展并调整其成员、管理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经营协议不一定是书面的。这种灵活的管理方式以及低成本的决策机制,是非公司企业脱颖而出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非公司企业经济合理性解读

在公司制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非公司企业能够异军突起并有越演越烈之势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长期以来股份公司事端频发、丑闻不断引发了人们对公司制企业的反感和担忧,二是各利益主体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式和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反复博弈的结果。

(一)非公司企业符合“成本与收益”的经济学考量

科斯在1937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讨论了两个基本问题:企业为什么存在?是什么决定了企业的规模?科斯认为,市场和企业是执行相同职能因而可以相互替代的配置资源的两种机制,由于在真实世界里的市场机制存在交易费用,利用价格机制有成本,所以,才会产生企业。换句话说,企业组织是为了节约该成本而存在的,所以,企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科斯认为,“交易成本”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发现相关价格即获取有关的市场信息时要支付的费用;二是进行交易谈判、签定交易契约时要支付的费用。市场经济中之所以存在企业是因为有些交易在企业内部进行比通过市场所花费的成本要低,因为在企业内部,市场交易被取消,企业内的各生产要素不必再通过彼此签订契约的方式进行组合,这样就节约了原来用于签订和执行这些市场契约的费用。换句话说,企业存在的原因是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的交易费用。

按照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的描述,企业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节约了市场运作所需要的交易成本。既然企业存在的原因是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交易费用,那么,降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才会使企业的存在更有价值。如果企业内部交易费用高于市场交易费用,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就需要重新调整,否则,它的存在就会失去了意义。

那么,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是如何产生的?在古典企业制度中,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的观点,最初的商品生产是建立在商品生产经营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自己劳动基础之上的,即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所有者无需将企业的经营委托于他人,所以不会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委托问题,也不存在为解决委托而设计的治理结构,此时,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但是,商品生产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自己劳动的企业制度无法满足工业化和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工业化和现代化大生产要求更多的资本或更大的规模,这样,资本社会化就成为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资本社会化以后,众多的投资者亦即企业的所有人无法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将企业的经营委托给专业的管理人,这样就产生了问题。既是资本社会化、股权分散化的结果,又成为复杂的、成本高昂的公司治理的原因,两权分离带来的委托问题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矛盾。现代企业集中社会资本功能和专业分工的收益使其具有了超过传统业主制企业的效率优势,但是,这一优势一直被成本问题所困扰。在西方国家,自从企业中出现了委托关系,为解决委托问题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结果又产生了更高的约束成本,成本和约束成本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因此,成本或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成为考量一种企业组织是否具有存在价值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人类社会早期的企业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这两种企业中,⑴投资人就是企业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融合,不存在问题;⑵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决策,没有严格的组织结构要求,制定决策较为灵活、成本较低;⑶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轻。但公司制企业就不同了,特别是在股份公司中,由于公司股东人数较多且分散,每一个股东都参与公司经营是不可能的,所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就会产生问题,即股东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人,股东和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成为困扰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公司是典型的科层制组织,内部决策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做出决策及组织管理的成本较高,非但如此,在各个国家的税法或公司法中,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所以,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考量,公司制企业的成本要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话句话说,困扰理论界的委托问题只存在于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大型股份公司之中。那么,股份公司这种企业形式真的有那么大的魅力让人宁肯接受问题的困扰与折磨吗?

公司制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的产生有其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或经济合理性:⑴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早期主要的功能是快速、大规模地募集资本,这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初期是极为珍贵的;⑵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相比,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及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些好处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无法企及的。上述优势是投资者宁愿接受内部较高的治理成本的关键因素。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市场主体能够根据最大化原则在不同的制度之间按照交易成本的大小进行选择,行为人对交易成本的大小有着足够的计算能力,能够准确判断交易成本的大小,从而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制度安排。所以,企业制度由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展到公司制企业,主要是由于公司制企业所具有的优势为投资者带来的收益可能会超过公司制企业内部相对较高的治理成本。

那么,为什么在当下非公司企业又备受推崇呢?因为“降低交易成本是所有有理性的经济主体的合理选择,在特定的制度与组织体系内,经济主体趋利避害的本性会促发他们寻找并利用制度与组织的缺陷来实现其效用(福利)的最大化,有漏洞的制度和组织使降低交易成本成为可能,其中,有些行为可能是败德冲动的结果,也有些行为并不会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伤害,但事实上会对现有的制度和组织构成挑战,这就说明该种制度的交易成本中有一部分是多支付的,多支付的交易成本的存在事实上是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不经济的,也是可以通过制度的调整加以消除的。”[13]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日本的合同公司、德国的企业主有限公司等均打破了传统的经典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之间的藩篱,吸收了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各自的优势,而不再羁绊于单纯的公司制企业或合伙企业。这一突破的主要原因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公司制企业的优势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显得不再那么炙手可热,相反,其固有的缺陷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显露出来。具体地说,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取代资本成为第一生产要素,资本不再成为稀缺资源,公司筹集资本的功能也就不再那么备受推崇;与此同时,公司致命的内伤即成本或治理成本却不断攀高。所以,合理吸收公司制企业的优点,摒除其不足之处就成为理性的市场主体的不二选择。

由此可见,新型非公司制企业是一种市场主体的狡黠以及对成本收益考量的结果。任何一种企业形态的产生都不例外,低成本组织替代高成本组织,这是企业组织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正如美国学者亨利·汉斯曼所言:“我们可以预见,从长期来看,那些使相关成本最小化的企业组织形式将最终在绝大多数的产业中取得统治地位。两种机制的存在推动了这种变革:首先,组织建立企业的企业家会有意识地设计和模仿有效率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内部的企业家以及企业潜在的客户会因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尽量采用节约成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并在他们中间分享由此带来的收益;另一个机制就是市场选择:成本高的企业组织会逐步被成本低的竞争对手逐出市场。”[14]

(二)非公司制企业符合经济学“效率最大化”的基本要求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一般认为,公司是现代企业形式,是最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企业组织形态。但是,近30年,非公司制企业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原因虽然很多,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公司制企业在内部治理等方面普遍存在着效率困境。

其一,现代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大型股份公司大都采用科层制组织结构。科层制又称理性官僚制或官僚制,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提出,是指一种理想类型的组织结构的形态及其行为模式。科层制主要特征是内部分工并且实现专业化,“把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所必需的日常工作,作为正式的职责分配到每个工作岗位。”[15]职位分等,下级接受上级指挥,建立合法权威,“所有岗位的组织遵循等级制度原则,每个职员都受到高一级的职员的控制和监督。”[16]同时,在科层制组织中,管理人员是专职的公职人员而不是该单位的所有者;组织内部有严格的规定,纪律毫无例外地普遍使用。在美国,大规模的科层管理最早出现在企业中,很快科层制就成为主导性的组织制度,但是,科层制的形式主义、繁琐拖拉的办事程序也广受诟病。“至少到现在,每一个社会部分都充斥着理性的计算。通过它,每一个工人的工作表现可以数学化地测量,每个人变成了机器上的小齿轮……,想一想当世界某一天充满了这种小齿轮,每一个人占据着一个细微的工作岗位,还努力试图拥有更大的工作岗位,是多么可怕的事情。”[17]科层制组织在规范化、专业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采用科层制组织结构的同时会使公司内部的沟通方式和决策机制繁复和迟钝,使人失去自我和个性,人的情感、内心精神需求、创造力等都受到压抑,结果反而会制约公司的反应速度,降低公司的决策效率。

其二,现代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大型股份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委托关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严格而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不可避免地要支付成本,公司治理特别是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及其功能的实现必须基于一定的成本耗费。“影响公司治理效率的成本主要包含以下内容:⑴治理的交易成本,指公司外部各利益相关主体(如外部股东、债权人等)在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中运用资源的成本,包括信息搜集成本、缔约成本、监督成本和强制履约的成本;⑵成本,即由于管理人员与所有者的利益冲突而导致的企业价值减少之绝对值;⑶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指建立公司组织机关,以及为确保这些权力机关正常运转所耗费的成本;⑷遵循成本或执行成本,即公司为执行正式制度所产生的成本,如公司在保存重要文件、档案,制作股票或股权证,按规定格式分类制作账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在官方指定媒体信息等活动中产生的成本。”[18]这些成本在公司治理中是无计可消除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公司组织的效率,因为过高的成本是对效率致命的制约。正是因为这些成本无法消除并长期持续过高,所以,理性的、精于计算的市场主体开始筹划并追求组织成本较小的企业形态。

非公司企业将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灵活的管理方式相结合,不存在复杂的治理结构,等级结构趋于消失,组织内部出现更为灵活的非正式权力和共享规范,科层式的组织结构被打破从而更加灵活化,组织效率较高等等,这些优点都使非公司制企业开始更受欢迎。以有限责任合伙为例,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合伙人出于对连带责任的惧怕心理会对其他合伙人的工作进行诸多的控制与干涉,这样可能导致对合伙内部所有重大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进行协商,在合伙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效率低下,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于自己不知情的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除重大事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外,一般事情可以由合伙人选出的决策人员直接决定,这样有利于提高合伙的工作效率。[19]

综上,非公司企业是市场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是市场主体依据成本与收益、最大化、效率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自觉行为。虽然经济学界将“到底什么样的企业组织是最合理的”视为“哥德巴赫猜想”,但理性的市场主体对这一问题有着无师自通的选择和判断。其中的原理就如同科斯定理所指出的那样:交易成本的减少能使经济收益增加,因此人们就会在不同的制度中进行选择,以最小化交易成本实现最大化经济效益。毫无疑问,一种制度能够在相互竞争的制度中胜出,是因为该制度能以更少的成本获得与其他制度同等的收益甚至比其他制度更多的收益。

四、我国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但总体上,公司制企业无论在法律供给方面还是实际发展数量及程度上都要远远超过非公司企业。在我国,非公司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非公司企业的多样性不足、灵活性欠缺。众所周知,我国非公司企业主要有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主要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英美法系国家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在我国尚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隐名合伙等在我国也没有得到认可,虽然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中已经引进了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但对其认识程度和实际发展也都非常有限。我国的公司制企业主要有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横跨公司与合伙或公司与合伙兼而有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日本的合同公司等在我国并不存在,这些企业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均被纳入非公司企业进行研究。除此之外,在西方国家发展较快的商业信托等非公司企业在我国也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和发展。所以,在我国,法律所提供的非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是非常有限的。现实中,非公司企业的发展也较为薄弱。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数据,2009年北京市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制私营企业383,830户,合伙企业3196户,个人独资企业44105户。[20]而在美国,以公司法制度较发达的特拉华州为例,2006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的数量为33,449家,而同一时期,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数量为97,508家,有限合伙为9,901家,有限责任合伙114家,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为139家。[21]可见,在特拉华州,非公司企业数量远远大于公司制企业,我国与之正好相反。

就我国而言,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尚处在不断规范与不断成熟过程中,因此,⑴非公司企业应当与公司制企业受到同样的重视,充分认识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经济价值及社会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上相对比较重视公司制企业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完善,导致非公司企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因此,对非公司企业给予足够的重视将是我国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⑵充分认识非公司企业对新经济形式的快速适应性或契合性,认识非公司企业在当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非公司企业在西方国家能够得到快速发展,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其自身的组织架构和制度理念能够适应新经济形式的需要。当代社会,知识已经取代资本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义,以快速募集资本为主要功能的公司制企业其优势已经大打折扣,而非公司企业的灵活性、人合性、税收优惠等基本特质则转变为优质资源被不断挖掘和放大,有效适应了当代经济的发展;⑶重视非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当代西方社会,非公司企业决非我们耳熟能详的那几种形式,非公司企业在当代社会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影响,主要是因为西方国家对非公司企业形式的不断创新。前文已经罗列新型非公司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等,除此之外,“现代社会中,随着财产形态的变化和主体制度的创新,不断涌现出新的企业形态,比如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等。”[22]可见,当代非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非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样态。所以,我国在完善非公司企业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注入足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具有时代特征的非公司企业才是我国非公司企业发展的应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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