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精选(九篇)

微小企业经营范围

第1篇: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

国家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系列优惠政策出台后,云梦县从实际出发,通过摸清税源状况、积极宣讲政策、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管理程序、提高减免上限等举措,确保了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力促小微企业从税赋减免中获益。

在增值税方面。2011年1-10月份执行原5000元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时,全县不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为348户,占个体工商户的28%,月免征税额12.4万元。当年11月1日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后,全县不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为844万户,占个体工商户的58%,月免征税额23.61万元。截至目前,全县已累计减免增值税584.1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全县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15户,占所得税管户的29%,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所得税306.16万元,在营业税方面。2011年11月1日起,将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销售5000-20000元,减免小型微利企业为268户,占营业税管户的43%,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营业税359.38万元,在工本费方面。落实小微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共为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16.47万元,对高新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费。

这些减免,不仅缓解了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还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促动企业获得发展、壮大的机会。

二、云梦县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举措

云梦县通过“四个到位”,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政优惠举措贯彻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为纳税人减负,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政策认定到位。对照政策筛选“涉惠”企业,建立重点服务目录,提醒企业进行申报认定。在企业自行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纳税人实际需求和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及时提供资格认定和纳税审批等服务。同时,在办税大厅设立咨询台,为纳税人提供办理程序等咨询服务,以提高小微企业备案准确率。

二是业务培训到位。针对小微企业办税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在政策宣传方面及时跟进,税收优惠新政策出台后,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全方位的宣传,通过网上宣传、专班辅导等方式,加大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让纳税人普遍了解、掌握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政策落实到位。为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每一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落实不到位和没有落实的,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原原本本落到实处。

四是督办落实到位。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安排专人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并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税收专项检查和纳税评估的重要对象,从严考核,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取得的成效

云梦县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优惠减负。如上调查所述,云梦县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工本费方面,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得到了小微企业的一致认同。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云梦县将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及相关税收指标纳入银行贷款评估及征信系统,作为贷款授信评估的重要依据,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以“税收诚信”赢取“金融信用”,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县有45家小微企业因良好的诚信纳税记录,获得了银行降低贷款门槛、简化程序等金融支持。

三是促进转型升级。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引导小微企业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企业成长壮大开辟“绿色通道”。全县有31家小微企业相继扩大了经营规模。

四、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县小微型企业发展迅速,创业意愿强烈。但仍存在着生存能力较弱及自我发展能力欠缺、政策扶持效果欠佳、融资难度大等问题,制约了小微型企业发展壮大。

一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性较低,自我发展能力不够。我县小微型企业具有传统的家庭经营色彩,业主与雇员知识结构都明显偏低,现代经营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经济实力、工资待遇较低,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稳定性较差,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普遍面临用工难、留住人才更难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了大幅提高,但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三是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且征收率依然偏高,因此,小微企业税负仍然较重。

四是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企业向规模化发展。云梦县小微型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信用度不高,特别是在信贷偏紧环境下,银行贷款投向更侧重于大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度加大。调查显示,我县有近70%的小微型企业有贷款意愿,但贷款的满足率不到15%。尽管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意在鼓励满足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融资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全县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五、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是构建完善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体系。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让小微型企业真正发展壮大,给予小微型企业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必不可少,因此,应尽快完善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改善小微型企业经营环境,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完善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条件帮扶小微型企业获得国家优惠政策的鼓励与支持。

二是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可将小微企业列入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可起到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目的,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第2篇: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企业发展;税收政策

一、目前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更多地是从事科技产品开发与销售,增值税与营业税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目前存在的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制定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其中规定小微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照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应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每月3万元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只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控制在3万以下,就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重要的纳税内容,就目前普通企业25%的应纳税税率来分析,对于利润还不是很高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就显得有些吃不消了。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至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税额减按50%计算,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应用。而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扩大到对年收入20万到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执行对应税额的50%计入应税收入,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在年收入30万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从两个文件的对比来看,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3.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

其他税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的优惠政策不多,笔者仅查到印花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至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也是对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支持,助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的纳税困境

1.纳税优惠政策运用的困境

无论是增值税、营业税,还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应用的范围和期限上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要想获得税收优惠,必须要满足其规定的条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要每个月小于9万元,所得税优惠范围经过15年10月份的调整,扩大到30万元以下。这样的纳税优惠范围是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另外,如果某一个月的科技成果转让额或者科技产品销售量较大,突破了这样的限额,科技型小微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税收优惠也都存在期限问题,所得税优惠期到2017年底结束,也就意味着2018年可能继续执行优惠政策,也可能优惠政策被取消,这样的问题多少让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心存疑虑,无法确定优惠政策的期限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信心,不利于民间资本投入到科技型小微企业中,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优惠幅度与申请积极性的困境

从以上税收优惠的规定来看,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还不算大。例如,按照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来计算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如果按照纳税优惠的最上限额度的30万元应纳税收入计算所得税(假设企业的产品利润率为20%),可以节约的所得税支出为30*0.2*0.25-30*0.2*0.5*

0.2=0.9万元(综合所得税的税率是15%)。另外,考虑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可以加计扣除,可能还有0.3万元左右的优惠,这样1万元左右的税收优惠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并不大。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则应用,每个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理解方式和角度会有一定的差异,而财务核算的方式方法与所计入的会计科目也不同,造成了享受纳税优惠的加计扣除计算基础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财务人员在申报所得税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哪些可以加计扣除的理解,可能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这样容易给企业带来少缴税的违法风险。从实际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对科技研发投入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认定,是持比较谨慎的工作态度的。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持更加严谨的态度才能获得税收优惠政策。而申请税收优惠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账簿管理等方面也要提高到一定的水平,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者因为一些顾虑,可能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就很难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3.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的缺失困境

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管理结构和层级也不复杂,经营者大都是技术人员出身,对于税收管理了解的较少。同时,由于会计核算简单且业务量不大,会计核算工作多采用兼职或者聘用素质相对较低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因此总体上,科技型小微企业没有优秀的纳税会计人才,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掌握的不及时,在税务管理、税收筹划方面效果差,在政策宣传和业务实际操作层面显得略有不足。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财务人员流动性大,财务人员衔接问题较多的现状,在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避税方面就更加力不从心,往往是顾此失彼,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经济损失,甚至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科技型小微企业需要解决目前面临的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缺失的困境,才能够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现今,面对繁多的税目,一个高素质的纳税会计人员会给企业带来合理的利润。

三、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

1.形成稳定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鉴于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国家应该完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不断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和优惠的期限,让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增强投资信心,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获得更多民间资本的支持。在纳税优惠范围上,放宽享受优惠的纳税额条件,将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到税收扶持范围内。而像针对科研费用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内容,要扩大优惠的力度,同时,对当年未能抵扣的费用部分能够保留到来年继续进行抵扣,发挥最大的节税效应。在税收优惠税种方面,适当扩大优惠税种,形成一个多角度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够享受深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期限方面,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长期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法律,并且在具体不同税种方面,落实准确的税收优惠期限。这样从税收优惠范围、优惠税种和优惠期限等多方面,形成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稳定化、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行业的发展信心。

2.运用综合性的财税扶持政策

从目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来看,还不能实现根本性地解决他们生存发展的问题,需要综合性地利用财税扶持政策,多方位、多角度地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扶持,才能促进其发展。主要是一方面继续加大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实施力度,引导和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纳税优惠,减轻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压力。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方面,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应用条件,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筹划,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另一方面,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利用针对小微企业的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进行补贴,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通过科技专项,高新区落户优惠政策等途径,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向“高、精、尖”等经济附加值高的领域发展,同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税收与财政手段两者结合使用,共同形成我国综合立体性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

3.培养企业优秀的纳税人才

优秀的企业纳税会计能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智力保证,创收更多合理利润。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对优秀会计人才的培养,相信纳税会计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帮助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目前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专职会计人才,将目标人才建设纳入到企业成长计划中,增强会计人才的集体意识,激发为企业做贡献的工作热情。而从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业务的会计人员,也要不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并能够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利用科学守法的手段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利用纳税优惠政策提供专业意见。通过稳定的、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会计人才培养,以及会计人员自身的不断努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逐渐形成有一定的纳税会计管理实战能力,从而可以有计划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节税、避税的好处,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四、结语

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额的比例较高,具有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泛等特点,在纳税贡献与解决就业等方面也有突出表现,为国家经济做出很多贡献。而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这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先天的技术先进性与经营灵活性的优势所决定的。因此,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发展方向。从目前税收扶持政策的现状来看,还不能发挥出较大的扶持作用,应该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生产实际,制定出更加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配合有力的财政补贴政策,这样才能使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获得较大的动力与帮助,从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谢永清.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21).

第3篇: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二)流转税优惠政策领域。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应税现代服务业中,涉及的几个行业,在现行中小企业划分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3,000万是小型企业,2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0万~1,000万是小型企业,5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可见,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仅含有微型企业,还含有部分小型企业。

第4篇: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7-0139-06

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词,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1年7月4日,国家4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类型。新增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根据最新经济普查数据,我国共有法人企业460万户,其中小型企业139.7万户,占30.37%;微型企业约307.87万户,占66.93%。小型微型企业合计占比约97%,居绝对多数地位。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一个国家要想让经济生生不息地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占企业绝大多数值的小微企业的发展。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基于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如何紧跟时代潮流,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这一巨大机遇,客观上需要给予其更多政策支持,税收也责无

旁贷。

1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背景下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意义

1.1 小微企业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小微企业都是大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少大型科技型企业,都是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由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小微企业同时也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大型企业难以比拟的创造性和灵活性。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技术创新70%来自小微企业。而根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因此在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上,必须注重发挥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

1.2 小微企业是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重要

部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大型企业作为骨干和支柱,但现代专业化分工协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决定了大型企业要做“大而强”而非“大而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备效率快、效益高的优势,而小微企业具有“小而专”、“小而活”的特点,因此大型企业需要与小微企业密切合作,集中精力进行主要产品、技术的开发与生产,而非核心的相关零部件生产、某些服务等都要由小微企业提供,从而形成产业集群,有利于加强集群内企业间的有效合作,增加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促进企业增长,发挥资源共享效应,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1.3 小微企业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的重要载体

消费、投资和出口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产品和服务需求的三种主要方式。我国多年以来的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推动,内需不振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然持续,外部需求锐减,国内物价居高不下,内部消费需求不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面临更多困难,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更为紧迫。而消费增长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稳定,消费增长的稳定性来自个人、家庭收入高低和来源的稳定性。在我国,小微企业吸纳了大量人口的就业,只有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了,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才能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消费需求才能提升。

因此,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既是顺应其具有的天生优势,同时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实现转型升级也是其焕发新生的有效途径。

2 当前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但促进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较少。这些税收政策从执行效应来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并且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亟待进一步改进。

2.1 鼓励小微企业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2.1.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是不同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133号和财税[2011]4号文,分别规定2010年度和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财税[2011]117号文则延长了优惠期并扩大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引导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具有一定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鼓励了更多小型微利企业建立,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就业,但同时也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未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严格,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由于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实行核定征收,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企业按照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应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因此造成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

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以广东等六省市的调研数据为例,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企业户数占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平均约为59.49%,但其享受的所得税减免占比仅为10%左右,这种情况说明:一是有些盈利较小的企业考虑到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程序较为麻烦,与减免的税款相比不值得去备案,甚至自动放弃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二是许多小型微利企业盈利水平不高,亏损面较大,因年应纳税所得额≤0而无法享受到该税收优惠政策。

2.1.2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未能广泛惠及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提高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由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2.1.3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标准与企业划分标准不一致。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与新标准所规定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国家设定较低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出发点是为了抵扣进项税,减轻企业负担,但实际适用效果却恰恰相反,对许多小微企业而言,很多交易无法取得法定的抵扣凭证,而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加重了税收负担。

2.1.4 小微企业难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是同时符合这些标准的小微企业微乎其微,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按照目前的就业实际情况来说,小微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吸引力肯定不如大中型企业,据有关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大约只有15%左右,远未达到30%的要求。另外,这一优惠税率只针对符合条件企业而非针对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不利于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利于转型升级。

2.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窄、门槛高。国税发[2008]116号文《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规定的两个“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以及八个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范围更窄,对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高标准,小微企业即使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项目,但其对应的研发费用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计扣除的

范围。

2.2 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扰,目前有关小微企业的融资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财税[2009]99号文、财税[2011]104号文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财税[2012]25号文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来看,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提供信用担保的企业,但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并未涉及。

2.3 鼓励投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国税发[2009]87号文《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但在实际适用中,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创业初期很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因此要同时满足“中小”和“高新”标准的企业并不多,创投企业很难获得真正的税收优惠。以广东省2010年的数据为例,共有创投企业5家,均未享受相关减免税。主要原因是创投企业数量太少,而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门槛较高,中小企业达到条件的难度较大。

3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3.1 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

3.1.1 减免税收。美国将税收优惠明确立法,把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资本收益税下调到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降至14%;对特定的资本投资给予50%的纳税扣除等。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更是不断加大税收减免力度,最为典型的是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这其中包括2883亿美元左右的减税和税收直接支出计划(约占方案总额1/3),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和个人广泛的税收抵免和再融资税收信贷,新能源成为最大受益产业”。

英国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1999年3月把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0%削减为20%,2000年4月,又将中小企业利润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4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税率则再次下调至10%,并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使中小企业税负水平相当于大企业的一半。其他国家,如日本、西班牙、南非、韩国等都对小企业在标准税率之外实行了比较低的累进税率。

3.1.2 制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国家对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活动的鼓励采用的是将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此外,部分国家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比如日本将新兴产业的设备折旧年限缩短至4~5年,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一年折旧的政策。另外,部分国家提高弥补亏损年限,降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如美国则规定可前抵3年,后抵7年;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等。

3.1.3 鼓励向中小企业投资及再投资。各国都有鼓励私人向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鼓励向小企业投资,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投资税永久性减免。对向新工厂、新设备投资的企业提供用于研究与开发的长期税收额度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的资本收益给予至少5年5%的税收豁免。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法国对风险投资公司从持股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税,免税金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

各国同时也重视培养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如法国规定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3.2 启示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各国对能耗高、污染大、严重浪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传统工艺和传统产品往往采取加大征税力度的措施,同时为传统工业的生产转型提供种种鼓励性措施,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由于小微企业占据97%以上数量比例份额,面广、量大,如果对所有小微企业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达不到促进其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转型升级的目的,也会产生新的税收不公平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税收政策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有针对性地为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4.1 改革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4.1.1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累进税率。顺应国际税制改革趋势,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累进税率,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

4.1.2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不再设置其他前置性适用条件,允许核定征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备案程序。

4.1.3 延长补亏期。对亏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其延长弥补亏损期限,从现行的5年延长至10年。

4.2 扩大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并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4.3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与小微企业分型标准相衔接

随着“营改增”(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按照企业分型标准,区分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4.4 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

4.5 完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是改变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并且适当地降低对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标准。二是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更多地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加快设备更新,引导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三是将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调整至研发环节。诸如提高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比重,放宽技术开发费加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对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减免其用于研发的房产和土地税收。四是加大税收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政策力度。实行更加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诸如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科技创新企业设置免税期,并在缴税期适用15%的低税率;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实行加速折旧;企业购置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科技创新专用设备投资额10%部分,允许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实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政府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半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6 完善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

完善现行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采用贷款以外的其他融资方式也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担保机构向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每年新增担保额对应的担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7 完善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用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按40%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即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合格投资人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所获收益,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未投产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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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EB/OL].http:///npc/zxft/gyjyzjy/2009-12/22/content_1531307.htm.2009-12-22.

[5] 贾海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府行为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0.

[6] 林雅献.改革税收政策 支持科技自主创新[J].北京观察,2012,(6):30.

第5篇: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

融资难是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阻力,主要表现在信用风险大、可供融资的渠道少、融资产品单一、融资总量少等方面。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受国家政策的鼓舞,商业银行开始更多的关注开发面向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得到缓解。

二、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梳理

(一)国家政策密集出台,持续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表1)

(二)各地区结合实际出台措施,因地制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与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相对应,全国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小微企业发展实际,积极行动,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发展。详见表2。

(三)银监会通过监管引导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2008年银监会的《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以及2011年10月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设立了不同形式的专营机构,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2011年11月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3家银行获银监会批准,可发行专项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共1100亿元。其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将不计入存贷比考核,从而增加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积极性。

(四)商业银行从业务模式及产品创新等多角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民生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产业特征、行业特点和区域特色设立专业化的经营机构、按照地域和行业特点设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建立小微企业的互助合作、信息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创造了“一圈一链”的批量化开发模式、 “聚焦小微、打通两翼”的产业链开发模式,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之路。光大银行从现金管理需求角度探索小微金融发展模式,开发专门服务小微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阳光企业家”,涵盖了B2B管理平台、MIS数据服务平台、阳光助业卡、支付易等六类现金管理工具和服务。招商银行在苏州成立离行式的小企业信贷中心,并在全国设立36家分中心。浙商银行对专营机构提供优惠的行内资金拆借利率,并对新成立的专营网点给予专项费用补贴。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积极在各地设立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支行机构和服务窗口,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三、小微企业融资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一)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监管仍需加强

“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数据显示:17.3%的小微企业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有一半的了解,29.4%的企业听说过但不太了解,有超过50%的小微企业对出台的相关政策完全不了解。上述调查数据表明了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没能及时准确的传导至小微企业经营者。此外,有些金融机构及商业性担保公司未能严格执行“七不准”和“四公开”规定,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本,为此监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并通过多方面的监管手段确保政策的严格执行。

(二)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普遍性较差

从调查结果来看,虽然国家不断推出扶持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但社会大众对该政策的了解还不够充分。根据《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的调查结果来看,表示享受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比例仅为43.1%。小微企业适用的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优惠范围非常狭窄。例如能够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从2011~2015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低于6万元扩大到20万元,尽管范围在逐步扩大,但仍有不少比例的小微企业难以达到要求,该项税收政策的普遍性有待提高。

(三)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实施效果较差

近年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从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向多渠道结款方式延伸,如通过新三板上市、发行债券筹资、设备融资租赁等方式。但新三板目前主要面向部级高科技园区企业,要求企业存续满两年、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等条件,可以看出通过新三板上市扩大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仍存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所多层次债券市场的建设仍在进行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资的条件不成熟。由于专业经营小微企业也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太少,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筹资的实施范围不明确。

四、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改进措施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加强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同时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健宽松的外部环境,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一方面继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落实税收与利率等优惠政策。通过延长对高新技术小微企业的免税期限、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税收申报等方面的严格管制、对小微企业的投资行为给予特殊的税收扶持等手段直接给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减轻其负担。另一方面针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其继续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

(二)完善融资渠道建设

完善间接融资渠道建设。首先要完善小微企业融资制度建设,创建各类融资性机构公平竞争环境。其次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融资体系,建立多元化融资性结构。再次合理监管控制风险金融。通过完善建设小微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建立起大中型银行―小型银行―小型融资性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共存的间接融资生态体系,从而扩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贷款从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的融资转移。完善直接融资渠道建设。首先要完善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的建设,进一步降低创业板准入标准。其次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建设。推动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提高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

第6篇: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

摘要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是目前规模最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变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这是由会计核算的改变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可以使一些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税的幅度将更加明显。

关键词 纳税 增值税 企业税负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进增值税。1984年国务院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首次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同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0年要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2012年1 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流转税的一种,其最大的缺陷就是重复计征,即每进过一次流转过程便会征一次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是只对增值部分征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原因是改掉现行税制不合理的地方,避免重复征税。

安徽省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进行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是目前规模最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安徽的“营改增”试点方案是参照上海模式“1+6”制定的,“1”是指交通运输业,“6”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

安庆市汽车轮渡所做为拥有一百多名职工的单位,自安庆长江大桥通车后,收入税减,随之而来的公路养路费改税政策实施后,公路渡口的收入曾是养路费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被遗忘的角落”更是雪上加霜,经费骤减。这次“营改增”,轮渡所做为交通运输业,首当其冲。轮渡所积极同国税局联系,加强沟通,做好票据的衔接工作。通过近几个月的试点,明显感觉到企业税负减轻。现就安庆市汽车轮渡管理所(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0月份至12月份数据为例说明:

(一)对流转税的影响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表明,营改增后,小型微利企业流转税税收及附加减少了898.51元,比营改增前下降了2.91%,税收负担明显下降。这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第三产业的规范发展都有帮助。“营改增”正效应显现,小规模纳税人受益明显。“营改增”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得到实证数据的有力支持。据统计,安庆市纳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为3707户(含出租车2046户),占全市税务登记户数75964户的4.88%。其中一般纳税人128户,小规模纳税人3579户。可见这次营改增,大部分企业是获利的。在需求疲软,增长乏力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以“营改增”为抓手的结构性减税,成为中小企业减负松绑,重获活力的林丹妙药。同时,由于“营改增”的政策倾斜方向明确,受惠者为后工业时代主要的增长点——现代服务业,减税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

(二)对所得税的影响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企业收入也比营改增前减少25,893.21元,下降2.91%。企业收入和流转税税负按相同比例下降。因增值税是价内税,由于收入的减少也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在和一般纳税人交易中,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导致企业成本费用提高。这一系列反映将导致企业应缴纳所得税减少。可见,“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变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这是由会计核算的改变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可以使一些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税的幅度将更加明显。笔者将“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的影响总结如下:税前扣除项目减少1、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2、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第7篇: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 内部控制 控制环境 控制措施

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政府推出多项扶持政策,同时,金融机构也逐步放低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但是内因是根本,要真正的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还是要通过优化自身管理尤其是加强内部控制来实现。

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时期。19世纪40年代前,人们习惯用内部牵制这一概念。1949年,AICPA的审计程序委员会首次对内部控制作了定义。1958年美国学者又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与内部管理控制。1988年,AICPA的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提出了内部控制的三个组成要素: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1992年美国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将内部控制定义为: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特征的过程。并将内部控制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等五个要素。2004年COSO又的《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指出,“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风险管理包含内部控制,并形成一个(比内部控制)更为广泛的管理概念和工具”。

1 加强小微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1.1 追求利润最大化 小微企业立足市场竞争,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主要目标。而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主要是保证企业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率和经济效果。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内部控制,有利于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1.2 抗风险能力低,风险水平高 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低,但是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总风险水平较高。一是市场变化、业务扩张、产品生产等都存在经营风险;二是库存占用大量资金,忽视客户质量及回款管理等出现现金流紧张,财务风险较高;三是小微企业对政策依赖度高,而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强,所以外部风险高。外部风险不可控,因此只有通过优化内部管理,降低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水平,才能保持较低的风险水平。

1992年的COSO报告内部控制中包含风险评估要素。2004年COSO报告拓展了内部控制的内涵,使内部控制更加关注企业风险,风险管理框架增加了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的一系列风险管理活动,为小微企业建立以风险为重心的内部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导。

1.3 融资难与银行的惜贷行为 由于小微企业风险水平高,内部管理水平有限,而且大多小微企业账目不规范,甚至缺少专业的会计人员,不能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导致大多银行对小微企业实行惜贷政策。要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是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系统,使企业能够提供符合真实性完整性要求的会计信息,满足债权人、投资人等对财务信息的需求,这样才能成功迈出市场融资的第一步。

1.4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与家哲学的管理理念 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所有权结构简单,经营者与所有者往往为一人或具有亲属关系的几人。在“家哲学”的思想影响下,小微企业家族式管理普遍存在,主要靠创业者创业经验和主观感觉来制定规章、做出决策。因此,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立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构建适应小微企业自身特点的制衡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企业,对于促进小微企业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2 小微企业建立执行内部控制的困难

据统计,60%的小微企业生命周期不超过5年,这也突出反映了小微企业的内部管理尤其是内部控制比较欠缺或薄弱。有调查研究表明,小微企业中管理者和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尚有不到位的地方,而且有很多空有制度缺乏实践执行。

2.1 控制环境方面的困难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土壤。只有先把土壤养肥,内部控制才能更好地的贯彻执行,才能结出硕果。企业控制环境是一种氛围,影响企业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风险管理观念。控制环境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和企业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小微企业建立执行内部控制的困难主要在于内部控制环境的缺失。本文将从控制环境的角度来分析小微企业控制环境的缺失,从而为下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小微企业内部控制找出着力点和方向。

2.1.1 内部治理结构设置。治理结构是控制环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他要素有重要影响。小微企业规模小、投资者结构简单,往往由一人进行经营管理。企业的发展往往系于一人之身,“人治”色彩浓厚,加大经营风险。小微企业缺少大中型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2.1.2 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管理者的内部控制理念影响着各个员工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看法,影响员工对内部控制的学习和执行,影响内控的执行效果。我国小微企业的内部控制普遍比较薄弱,管理者对内部控制认识普遍有限。

内部控制的建设成本和执行成本很高,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另外,内部控制是一项长效机制,短期内付出成本较大,但能看到的成效有限。成本高、见效慢,这也影响和考验着管理者对建立内部控制的决心。因此,加强小微企业内控建设,管理者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2.1.3 小微企业忽视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慢慢积累沉淀而成的,是企业全体成员所认同的经营理念、价值观、人文环境。健康的企业文化,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大多数小微企业不注重企业精神、忽视企业文化等的塑造。所以小微企业内部缺乏凝聚力,缺乏一种团队精神和文化氛围,员工中缺乏忠诚、正直、勤奋的起到自我约束作用的职业道德。

2.1.4 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由于业务简单、人员少,并没有在企业内部形成系统的教育培训体系,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由于小微企业的内部控制目前尚处于薄弱阶段,小微企业往往缺乏对员工进行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培训。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存在片面性。有的员工片面认为内部控制只是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甚至碍于人情而不执行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这就会使内部控制效果大打折扣。

2.2 控制措施实行的困难

2.2.1 小微企业人员少,不相容岗位易成串谋。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少,不相容岗位人员工作岗位设置时,较大中型企业难度大。同时,企业人员越少的情况,各岗位之间越容易达成“串谋”,尤其是在小微企业成员中“人情”观念较重。如果员工没有真正理解,往往觉得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会很不讲面子,缺乏人情味,在实际工作中因碍于人情和面子而不执行或折扣执行,这样一来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2.2.2 会计工作由内部人把持,会计系统控制作用受限。小微企业的会计工作往往由内部人主持掌握。主管会计的人员不具有专业从业资格或专业素质较低,会计系统混乱,没有建立起规范的科学的会计信息处理体系和流程,缺乏科学的有效的账务系统,不能满足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求。

3 关于小微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建议

3.1 关于控制环境建设的建议

控制环境是其他内部控制要素的基础,它不仅影响企业目标的制定,也影响着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的执行效果。

3.1.1 建立适应小微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第十四条指出,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小微企业应该分析实际情况,建立适应小微企业自身特点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坚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与总经理尽量分别由两人担任,充分发挥董事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集体智慧。同时,建立完善相应的人事任用考核、薪酬、财务等一系列制度,以制度来经营管理企业,减少人情的因素影响。

3.1.2 加强管理者内部控制观念,提高管理水平。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管理层较高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能够有助于小微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及实施。因此,应该加强小微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哲学、职业操守及价值观等的培养,加大对管理者关于风险识别及防范的知识普及,提高领导者的风险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建立内控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此促进其管理水平的提升。

3.1.3 加强小微企业文化建设。小微企业应该塑造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注意形成有利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良好环境,统一董事会、经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形成正直、诚信的价值观。要注意营造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把对风险的防范、控制、应对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处。

3.1.4 扩大员工宣传教育。加强员工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系统的学习教育培训,使他们认识到企业内控制度的重要性,了解本职岗位在流程中的作用、职权和责任,增强风险防范的行动力,破除员工的人情、面子观念,使全体员工能自觉地将各种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3.2 关于完善若干控制措施的建议

3.2.1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小微企业在不相容职务设置时,先梳理现有工作岗位,理清哪些是必须分离制约的,哪些岗位是可以兼容的,既要克服人员不足的困难,又要保证实现不相容职务分离设置。结合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通过一人多岗、一专多能、交叉监督等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例如:出纳可以兼任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的登记,还可以兼任办公室司机、办公室秘书等工作。

3.2.2 会计系统控制。加强小微企业的会计系统建设。小微企业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择有相应职业资质,有丰富财务工作经验的会计人才。同时老板要大胆放权、支持会计主管的工作,这样规范会计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账务系统,提供真实完整的符合信息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满足小微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满足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对会计信息需求,缓解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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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荣恩,贺欣.内部控制框架的新发展――企业风险管理框架[J].审计研究,2003,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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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曙光.浅谈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J].软科学,2002,16:83-92.

[6]王三荣,李静,刘宝锁.小微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探讨[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10:51-52.

第8篇: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

建宁县地处闽西北,位于闽赣两省交界。现辖4镇5乡、92个建制村、7个社区,总人口1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2.59万人(约占总人口的85%),总面积171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25.2万亩、山地214万亩。建宁是中央苏区县、闽江正源生态县、特色农业县,是“中国建莲之乡”、“中国黄花梨之乡”、“中国无患子之乡”、“中国梨产业龙头县”和全国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县、省商品粮基地县。随着向莆快速铁路、建泰高速的通车,湄渝高速公路、浦梅铁路将陆续动工,建宁将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正努力建成北接长三角、南连珠三角的闽赣边界重要交通枢纽和海西纵深推进的桥头堡。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已经成为建宁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但从目前来说,建宁县内的食品加工业多是小型企业,由此导致的产业链条不完整、产品整体档次不高、制造设计能力不强、生产水平力不高等问题制约了建宁县食品加工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将建宁县食品加工产业链条进一步拓展至深度加工和全产业链领域,是建宁县工业产业的一次转型升级。而在转型升级中,最大的制约因素是融资问题。

一、建宁县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针对制约建宁县特色食品加工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集中调查发现,这些企业的原料绝大部分是产自本地,企业多数是小微企业,约占90%,而小微企业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小微企业自身积累越来越少小微企业在成立之初,都是来自企业主个人储蓄或是亲戚朋友的借款这种内部融资的方式。而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的一些中小企业已经倒闭,虽然我国经济已呈现出复苏的良好迹象,但是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退,小微企业经营的环境越来越差,在人力成本、原材料成本等的上涨导致小微企业的负担很重的同时,建宁县内类似的小微企业较多,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幅缩小。内部融资虽然成本低且简单方便,但是现在企业的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企业本身的规模也比较小,自身可用的资金很难满足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而且过度依赖内源融资会导致企业无法扩大生产规模,无法采用新技术,而只能简单再生产,因此主要还是要靠外部融资。

(二)小微企业没有达到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的能力关注度很高的中小企业创业板,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迅速筹集资金,拓宽发展空间,它的目标定位是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成长性非常好的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都是很优秀的中小企业,无论从什么渠道融资都不会难,而对于建宁县内现有的小微企业,大多采用较为粗放式的生产方式,缺乏先进的科学技术,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尚未达到上创业板上市的要求,而且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小,不具备向公众发行债券的能力。

(三)民间借贷市场不规范,且不能满足县内小微企业的要求民间借贷市场是小微企业融资体系的重要一环。完全依靠银行体系不可能完全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民间借贷是小微企业金融体系很好的补充,它在小微企业特别是私营小企业的融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操作手续简单、形式灵活,期限可以自由协商是它的特色优势。但民间借贷利率高,会增加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增大企业的经营压力,且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金融,目前非常不完善,缺乏政府对其的管理与引导,小微企业与其借款风险较大,而且容易引发纠纷。建宁县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仅4家、小额信贷公司仅1家,资金规模也不大,面对建宁县众多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小额贷款公司也无法满足,所以许多小微企业采取了保守的经营方式,降低了实际贷款的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四)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业务风险大、成本高、获利少银行贷款是小微企业首选的外部融资渠道,由于大部分小微企业是家庭式经营、家族式管理,财务不规范,会计制度不健全,部分证照不齐全。另外,小微企业管理意识淡薄,企业资金与家庭资金不加以区分,缺乏严密的使用规划,往往有些企业在申请贷款时的用途为流动资金,但是在申请下来之后却用于与企业发展毫无关联的项目上,这样增加了贷款资金使用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不能及时还款的风险。从银行方面来看,有些地方还客观存在着“抓大放小”的经营思路,通过贷大额款项来取得立竿见影的“大发展”,从而忽视了对潜在小微企业的培养,银行把信贷资源尽可能的向大中型企业倾斜。

二、解决建宁县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措施

(一)国家制定的六条金融措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1.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2.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3.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4.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5.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6.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国家制定的三项财税措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1.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3.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三)建宁县各金融机构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建宁县内的小微企业较多,同样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建宁县也积极采取行动。1.成立建宁县刺桐红村镇银行。2013年9月12日,经过前期各项协调和紧密筹备,建宁县刺桐红村镇银行正式成立并进行营业,它是支持农村经济建设的新型金融机构,银行以“立足县域、服务中小、造福三农、惠及于民”为市场定位,以“贴心、便民、安全、高效”为服务宗旨,为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提供存、贷、汇等现代金融服务。2.人民银行建宁支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人民银行建宁支行也采取多项措施,引导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该行一方面向社会各界宣讲货币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另一方面,参与和鼓励试点行信贷方式创新;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奖励力度,力促信贷投放结构优化调整,小微企业得到金融强力支持。截至2014年12月末,建宁县银行业机构各项贷款余额29.4亿元,净增2.7亿元,其中:对小微企业净增贷款占贷款总量的65%,同比提高了32个百分点。3.建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展开针对小微企业的业务。建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积极稳妥地开展评级授信工作,对辖内所有企业、个体户、农户进行全面地摸底调查,重点调查了生产经营情况、资金需求,而后建立完善的客户经济信息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全部授信,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流量、还款能力等各项指标,为企业在还款能力范围内做最大授信额度,对授信客户加大营销力度和信贷支持。二是进一步优化信贷投放结构,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重点支持以工业为主体的二、三产业,对食品加工、纸业、生物医药和电商、物流企业等继续给予大力支持。三是加大信贷产品的开发和推介力度,重点是推广适合农户、小企业和居民消费的产品,争取打出农信社的特色品牌,创造品牌效应。四是适应县域经济发展,重点解决客户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信贷需求,大力发展三类信贷产品:第一类是小额农户贷款,以客户经理分部为平台,各客户经理部经理利用营销和走访企业时,对客户宣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活动;第二类是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及时与中小企业信贷需求对接,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社企对接座谈,与企业经营者面对面讨论信贷产品、服务、流程等问题,及时掌握信贷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加快授信用信。第三类是社团贷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牵头为发展前景广阔的县域骨干企业运作社团贷款,支持其做大做强。五是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同时通过各类担保形式相结合的方式降低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整体风险,强调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有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各地政府的努力及小微企业自身水平的提高,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及融资环境会有很好的改善,建宁县及全国的小微企业都会有很好的发展。

三、结论

第9篇:微小企业经营范围范文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现状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融资难导致小微企业生存问题更加凸显。2011年末,国家统计局通过对全国36个城市批发零售、注塑餐饮、加工制造、文化娱乐和信息科技等多个行业,共3231家小微企业进行调研研究显示,有超过60%的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小于10万,这表明小微企业在发展中最大的难题是融资困境。调查研究显示,从融资金额需求来看,多数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较小,在调查中发现至少有64%的小微企业的日常资金短缺数额在10万以内,还有94%的企业日常资金供给短缺数额不超过50万;但是依靠申请贷款弥补短缺金额的企业不到30%。从实际调查结果中得知通过亲戚等借贷是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被访者中只有27%选择借贷,而通过亲友借款的人数却高达54%,有申请过贷款记录的企业仅仅有三成,贷款过程复杂、小微企业不能够找到有效的担保人和抵押物都成了小微企业贷款过程的阻碍。

在当前形势下,小微企业发展遇到的很多瓶颈都突显出融资难的问题。同时,民间借贷也在部分地区蔓延。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首先加大在小微企业的税收方面的扶持力度,包括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涉及中小企业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到2013年、将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保险收入减3%的营业税征收的优惠政策延长到2015年、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扩入到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范围等。第二是对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融资工作上进行支持,加大了对能够吸纳就业科技、满足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需求,扶持和引导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科技创新、市场盈利方面发展的后劲。三是扩大了专项资金规模,包括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141.7亿元,安排中央财政30亿元重点资金扶持出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如管理费、登记费和证件费等。此外,根据国务院意见,下一步还将规范行政许可上的强制准入的经营性收费工作,并逐步免除一批部分省市设定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即使如此,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仍然是制约其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小微企业融资难成因分析

(一)小微企业驾驭资本能力偏弱 一方面,抗风险能力弱来自于企业的信用不佳。当前,我国大多数小微企业由于销售利润薄弱,资金量不足、产业规模偏小等原因,更容易在行业周期、客户订单专一和宏观调控局势的背景下受到影响,导致小微企业财务收入的弹性不足,难以抵挡市场周期衰退和经济危机的冲击。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由于建设规模偏小,公司管理机制存在欠缺,对信用观念的认识不足,财务管理评估机制不完善,在市场融资中不注重融资信用,很多企业拖欠债款,甚至出现逃债不认债的情况。这些都是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境的突出问题。此外,一般小微企业每次融资资金量较小,但是却比较紧迫,而金融机构贷款的手续复杂,一套程序下来会耽误相当长的时间,不能满足小微企业对借贷资金的迫切使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小微企通过金融机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想法。

(二)金融机构放贷意识差 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应政策体系,小微企业的担保资金偏高,担保企业不能有效帮助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的种类繁杂、数额偏高,本小利微的小微企业无法承担,融资成本偏高。民营担保机构无法和银行形成共担机制,信贷管理政策缺乏针对性等。另一方面,欠缺与小微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融资体系。长期以来,银行在贷款方面偏好于大中企业,对小微企业不够重视,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条件设定过高,致使过高的贷款准入门槛让不少小微企业望而却步。此外,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队伍建设进展缓慢。小微企业客户经理等专业服务人员不配备不足,小微企业客户经理的业务素质仍有待提高,其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仍需跟随新技术、新项目的产生而不断提升。随着政策扶持等利好条件,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不断上马并持续运营,这就要求相关信贷人员既要懂得市场分析与企业财务分析,又要掌握市场行情与企业经营概况等,而目前专项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业务人员仍较少,其综合素质与小微企业健康稳健发展的需求尚有一定距离。

(三)政府服务不到位 一方面,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信用担保体制的作用受到限制。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工作不完善,风险评估与分散机制相对缺乏,不能有效展开后期的风险补偿工作,担保方内部业务操作规范不完备,欠缺与之相对应的信用制度。近年来小微企业融资办理工作在各个金融机构大力开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资金短缺的困境,但小微企业实际贷款的担保需求与担保规模上不成比例,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和保障。同时,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能及时到位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担保工作相对困难,无法有效达到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担保问题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小微企业的补偿措施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一直以来我国对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中相应管理机构的设定和法律制度的建设上都不够完备,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不足而导致停工的问题未能有效解决,小微企业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法律保障体系还有待改善,尤其是在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关法律条文落实和依法监管方面上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三、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破解思路

(一)扩大政府扶持力度 一是加大减税力度。实行“三减”,即减税、减费和减息。在减税方面的力度应当更大。同时,对小微企业的减税原则也不应是一事一减,而更应该是大规模的数千亿的减免,并且要确保这些被减免的费用最终落实到小微企业和个人(主要是工薪阶层)手中,从而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建设形成实质性的帮助。而是放松利率管制。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作为放松金融管制、缓解金融压抑的途径,银行应选择某种竞争性的利率水平,才有益于各类企业的贷款。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在资金配置中的作用,是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三是设立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从实际出发,致力于融资担保程序的改革,大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及贷款服务。如制定包括修改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在内的小微企业融资特殊优惠政策,并建立一个完善的票据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二)设立综合服务体系 创建一个包括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等多种融资渠道、综合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发展地方性非国有中小银行。建立一批为小企业及微型企业服务的民间金融机构,如由担保公司升级而来的小微企业社区银行、城市中小企业贷款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等,使民间借贷更加合法化、规范化。二是鼓励小微企业之间自身出资组建小微企业贷款公司。根据我国各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状况不同,以省级或市级区域划分,以当前区域存在的小微企业自愿参加为基础,批准成立小微企业贷款公司并维持各网点机构的注册信息联网和信用信息透明度,适当时候允许各公司之间进行同业拆借。三是设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建立为帮助小微企业融资运营等为专业导向的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全面服务助力小微企业成长,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服务等各类增值服务,获得商业利益同时也创造社会效益。

(三)开发多种适应小微企业需要的金融工具 开发出集融资、结算和生活于一体的小微企业专属金融服务工具,将小微企业贷款与配套金融服务相结合,实现借、贷合一的平台上远程自主办理与增值服务的一站式体验,为小微企业经营者搭建了一个全面、便捷的金融服务平台。一是推广小额信贷业务。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通常“短、频、急”的特点,可以开发小额信贷业务,以贷款额度较小,手续简单快捷,资金还贷期短为特点,贷款方便灵活,可以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二是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针对小微企业无固定大型厂房设备,抵押贷款建议扩大抵押物范围以及融资比率。如采用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上下游企业融资模式,以公司专利折现抵押等方式,从而缓解小微企业抵押难题。三是发展创新融资方式。针对中小企业创业板等,可进一步推出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小微企业集合发债、网络联保贷款等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只有如此,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才能得到有效破解。

参考文献:

[1]李小芬:《小微企业关系型融资探讨》,江西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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