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融资回报方式范文

融资回报方式精选(九篇)

融资回报方式

第1篇:融资回报方式范文

一、应收账款转让的会计规定

应收账款作为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四章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以下情况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税法规定

一是流转税方面,应收账款转让不涉及营业税等流转税。二是所得税方面。(1)资产损失的处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发生的损失属于货币资产损失,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另外,若应收账款转售双方为关联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母公司销售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造成减少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转让收入的处理。金融资产转移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例1]2009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万元,款项尚未收到,2009年底,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甲公司按照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0年6月4日,经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30万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企业所得税为25%。

解析: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即甲公司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甲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甲公司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2010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30

营业外支出 3.345

坏账准备 1.755(35.1×5%)

贷:应收账款 35.1(终止确认)

坏账准备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已经消失,转回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0.438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43875(1.755×25%)

纳税调整:转让收入为30万元,会计上的资产损失为3.345万元,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1.755万元不符合税法上据实扣除的原则,所以应收账款转让损失为5.1万元,该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例2]2009年5月1 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10万元,年利率为3%。同时,甲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4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10.1万 元。2009 年9月1 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判断应否终止确认。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甲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因此可以判断,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2009年5月1 日,甲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费用时:2009年8月31日,甲公司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由于该笔国债合同利率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可以以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10X3%×4/12=0.1(万元)。

借:利息支出 0.1

贷:应付利息 0.1

2009 年9月1 日,甲公司回购时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应付利息 0.1

贷:银行存款 10.1

纳税调整: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会计税法不会产生任何差异,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应收账款的回购可以参照以上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第2篇:融资回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企业外部融资;长期市场绩效;正常回报率测量;指标选取与计算

一、引言

一般来说,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企业仅仅靠内部积累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的。当内部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企业就必须选择外部融资。企业外部融资包括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具体而言,权益融资包括以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PublicOffering,此后简称IPO)、配股与公开增发(SeasonedEquityOffering,此后简称SEO)为代表的公开权益融资;以定向增发或私募股权(PrivatePlacementofEquity,此后简称PPE)为代表的私下权益融资。负债融资包括发行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债券进行公开债务融资(PublicDebt,此后简称PD),以及采用银行贷款(BankLoan,此后简称BL)的方式进行的私下负债融资。

企业外部融资事实上是社会资本通过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把资本配置给各不同组织形态企业的资源配置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价格反应为管理层进行财务决策提供了关键的信号。权益融资还是负债融资,公开融资还是私下融资,一家公司选择发行何种形式的证券进行外部融资,很重要的一点首先是要知道市场会对这种融资方式作出怎样的反应。

西方学界关于外部融资市场反应的研究包括短期公告效应和长期市场绩效,前者关注的是融资公告前后两三天内的公司异常回报情况;后者则关注的是融资事件对公司投资回报的长期影响,一般为融资事件发生后的三年或者五年公司股票的投资回报。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末,公告效应是研究的焦点;自新股发行长期市场低绩效现象发现后,近二十年时间里,融资公司的长期市场业绩成为研究的主流。IPOs的长期市场绩效是被学者们最早关注的,研究结论也各有不同;SEO对公司股价的影响随后成为决定权益公开发行市场绩效的重要组成因素;PPEs作为私下权益发行,由于其短期公告效应的特殊性,其长期业绩也备受关注;PDs的长期市场反应是否异于公开权益发行,成为一些学者研究的焦点;银行贷款公告效应的特殊性同样使其长期市场业绩得到部分学者的青睐。

有学者认为,之所以出现大量关注长期市场表现的文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正常回报率的衡量和异常回报率的计算极具挑战性。

二、正常回报率的测量模型

要确定融资公司的长期市场业绩,就必须知道其正常回报率,不同的理念和背景情况下,不同的作者会选用不同的正常回报率设定标准。

(一)同期市场回报率作为融资公司的正常回报率

早期研究IPO市场表现的文章,SternandBornstein和BurserandChan分别采用纳斯达克成份指数和标准普尔500指数作为市场正常收益标准来计算首次上市公司的异常回报率,但是两者的结论各异,前者发现平均两年市场调整后的回报率是11.2%(已排除初始收益率),而后者称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新股的回报率平均每月低22%。尽管并没有证实首次公开上市公司的长期市场表现显著为负,但用市场收益作为计算IPO公司异常回报率基准的方法为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支撑:Ritter曾经分别采用NASDAQ市值加权指数、Amex-NYSE市值加权指数、NYSE市值最小公司组成的指数作为IPO公司的正常回报率;LoughranandRitter研究新股发行的市场评价时,在得出长期市场低绩效后,依然应用Amex-NYSE市值加权指数、Amex-NYSE等值加权指数、Standard&Poor’s500市值加权指数、Standard&Poor’s500等值加权指数进行了稳健性检验;之所以研究其他融资事件时(除公开权益融资外),很少有作者再应用此方法,是因为诚如Ritter发现的,事件公司异常回报率对所用对比基准很敏感,面对如此多的市场指数调整后的异常回报率,没有办法确定究竟哪一个结果更合适,因此,当横截面特征相同的匹配公司进入人们的匹配视野时,这种方法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具有共同特征的匹配公司的同期回报率作为融资公司的正常回报率

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Ritter以“Size+Industry”作为风险因素标准,选取与事件公司来自同一行业,且权益市值相同的已上市公司作为融资公司同期正常回报率的代表;随着FamaandFrench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改进,“Size”、“Size+B/M”、“Size+momentum”指标也成为匹配公司的选取标准;SpiessandGraves研究SEO公司的累积异常收益时发现,以“Size”、“Size+Industry”、“Size+B/M”分别选取的匹配公司计算所得的五年期数值为-39.36%、-31.24%和-30.99%,转化为年均差异为-6.86%、-5.59%和-5.55%;Billett,FlanneryandGarfinkel也同样发现“Size+Industry”与“Size+B/M”匹配标准计算的长期异常回报率数值相当,无明显差异,“Size”标准计算的事件公司长期股价下降最严重,“Size+momentum”标准最轻。这些发现,恰于BarberandLyon用随机样本检验发现的:“Size+B/M”标准计算的融资公司长期异常回报率与真实情况最接近”,因而也成为众多代表性文献的首选匹配方法。

尽管如此,MitchellandStafford仍讨论了这种方法的最大诟病:被匹配公司肯定具有某种未观测到的特征,这使得他们与关注的公司存在根本区别,否则为什么他们不在同一时间进行同样的融资事件呢?而且,不管是采用什么指标计算异常回报率,这种方法都没有考虑时间上两类公司的相关性。不管怎么说无法完全摆脱内生性的干扰是其先天不足之处,但是现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支撑,加上现实操作上的一致性,都使这种方法被广泛接受和应用,成为衡量事件公司正常回报率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

(三)基于FamaandMacbech方法的发行效应日历时间横截面回归模型

综合股票收益决定因素的实证文献:Banz,Chan,HamaoandLakohishok,FamaandFrench,Davis和Lakonishok,ShleiferandVishny,LoughranandRitter加入发行效应虚拟变量,新创了一种衡量事件公司正常回报率的横截面回归模型:

rit=a0+a1lnMVit+a2ln(BV/MV)it+a3ISSUEit+eit

其中,rit是个股i在月度t的原始回报率;lnMVit是个股i在月度t的权益市值(发行前最近一年年末值)的自然对数;In(BV/MV)it是个股i在月度t的权益账市比(发行前最近一年年末值)的自然对数;ISSUEit是虚拟变量,标志新股发行效应(事实上可延展到各种融资事件),只要公司进行过新股发行(IPO、或SEO,任何一种形式至少一次),且月度t处于该事件之后的30个月(或60个月),该值即为1;否则为0。系数估计与t检验均依照FamaandMacbech方法分别回归求均值进行,保证了通过虚拟变量ISSUEit得到新股发行公司长期市场表现的同时,也求得了反映真实水平的t值;同时,这一模型与DanielandTitman论证的“股票的收益反映了公司特征,尤其是权益规模(Size)和权益的价值性(B/M)”在认识上是一致的,从而为在更深层次探讨融资公司长期市场表现问题提供了额外的支撑。

(四)FamaandFrench的三因素日历月份时间序列回归模型

FamaandFrench认为,“股票(投资组合)的收益依赖于公司展示出来的不可模仿因素的实现,集中体现在市场风险溢价、小公司的收益减大公司收益的差值、高账市比公司收益减低账市比公司收益的差值”,进而建立如下回归方程:

(Rpt-Rft)=α+β(Rmt-Rft)+sSMBt

+hHMLt+et

其中,Rpt是融资公司组成的投资组合在月度t的收益率;Rft是三个月期国债在月度t的收益率;Rmt-Rft是市场风险溢价;SMBt是月度t小公司的收益减去大公司收益的差值,体现了权益规模效应;HMLt是月度t价值股收益减去成长股收益的差值,体现了价值股效应。

假设发行公司的长期市场低绩效仅反映了风险(β)、权益规模(Size)和权益账市比(B/M)的不同差异导致的复合效应,那么,截距项α不管是数值上还是统计意义上都应该显著为0;否则,说明在控制了上述决定股票收益的三种因素后,还存在其他未观测到的因素,也正是这一因素导致了新股发行公司的长期市场低绩效。

三因素时间序列模型的优缺点为:通过形成投资组合的方式,有效消除了横截面层次的收益相关问题,使t值更加可信,但是也正因为如此,牺牲了大量有效样本。同样,在一定程度上,该模型可能存在潜在的遗漏变量问题。正如MitchellandStafford指出的,三因素模型无法正确衡量小公司与高账市比(B/M)公司的正常回报率,而在所有关于融资公司市场表现的研究中,事件公司往往大部分是小公司,于是按照后者的建议,同时计算匹配公司投资组合回报率,进而比较两类公司的截距项α就成了必不可少的步骤,事实上大多数学者也正是这样做的。

三、异常回报率的指标选取与计算方法

通过一定的模型求得事件公司与对比基准的正常回报率后,事实上存在两种计算异常回报率的方法:累加与连乘,相应地就会有两种对应指标:累积异常回报率与买入并持有策略下的异常回报率。

(一)累积异常回报率

关于长期市场表现的早期文献,只是简单地将事件研究的技术延长至一个更长的时间窗,比较事件公司的回报率与匹配的投资组合的回报率(如市场指数回报率或匹配公司投资组合的回报率)。自Fama,Fisher,JensenandRoll关于事件研究的开篇之作后,AR+CAR就成为早期研究事件公司长期异常回报率的一种常用方法,该类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异常收益率(AR):

累积异常收益率(CAR):

表示事件月q到事件月s之间的累积异常收益率。

计算出这两组指标后,可以通过主要观察CAR的正负,评判相对于匹配标准所代表的正常收益率,融资公司市场表现的好坏,但是必须要注意到的一点是,AR、CAR本身的计算已经将匹配标准的收益考虑在内,这一点更加重了人们对于该类指标的内生性怀疑。正如ConradandKaul所坚称的,“长期来看CAR会呈现出向下或向上的偏差”;KothariandWarner用模拟数据证明,这种方法下的参数估计值及测量的统计量都会被夸大;BarberandLyon补充指出,对于新上市的公司这种方法会带来额外的偏差。正是这诸多的不稳定性,使采用该指标的学者越来越少。

(二)买入并持有异常回报率

累积异常收益率没有准确反映投资者买入该股票并长期持有这一现实情况,长期持有者的实践经验应通过复利计算,即连乘各持有期的回报率进而得到买入并长期持有回报率。这种方法假设投资者在证券发行首日以收盘价买入,并一直持有三周年(或五周年),相对于把等量资金投资于采用某标准选取的具有共同特征的匹配公司的持有期收益,投资者财富究竟是增加还是折损了,以及增加或折损的程度。

Hertzel,Lemmon,LinckandRees、SpiessandAffleck-Graves、Billett,FlanneryandGarfinkel这几位作者都延用了BHAR,即:

买入并持有异常回报率(BHAR):

BHAR=BHRi-BHRm

然而,MitchellandStafford指出,BHAR指标会让人产生股价对事件信息调整速度的错误印象,因为BHARs会随着回报率观测期的延长而增大,即使第一个观测期不存在异常回报率②。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投资于两类公司的收益对比,Ritter在BHR的基础上创造出WR(Wealthrelative)——相对财富指数这一概念,其计算公式为:

BHRs+WR指标相对于CAR有很大改进,克服了前者稳定性差的缺点,被后续SEO、PPE、PD、BL的研究广泛采用,成为证券发行(融资)企业长期市场表现研究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第3篇:融资回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融资;发展;风险

众筹模式率先兴起在美国,是金融领域的一个创新,紧接着我国也出现了相同模式的的融资模式。的确,国内众筹融资模式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资本投资渠道不顺畅的问题,但是众筹融资模式背后存在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使众筹融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良好的发展,应当积极对众筹融资予以改革,以便众筹融资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并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促进众筹融资良好发展。基于此,本文笔者将在下文重点研究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众筹融资背后的风险,希望业界人士能够正确认识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借助法律、监管等方面的力量来改革众筹融资,促进众筹融资良好发展。

一、众筹融资

1.众筹的起源与发展

其实,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困难在各个国家都存在。美国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了“众筹”新兴模式。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行众筹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美国还推行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对众筹融资模式予以支持,并促进众筹融资模式良好发展。

鉴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资本投资渠道不通畅问题比较严重,我国积极借鉴了美国的众筹模式,比认为众筹模式与互联网相结合将会发生非常大的效力。简单理解,众筹融资是大众参与新兴潜力项目共同集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其是众包和微型金融结合衍生出来的产物,在互联网环境下,可以使大众看到新型项目的潜力,并为其融资,如此将会使新型项目能够良好的发展下去。可以说,众筹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促进了金融市场化。

2.众筹融资的类型

国内真正发展众筹融资是在2011年售价众筹平台在北京上线,而发展至今,国内已经建立了较多的众筹平台,其中比较知名的就20多家,且每个平台都独具特色,这使得国内众筹融资的类型较多。具体表现为:以京东众筹为代表的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宣传的平台;以淘梦网为代表的影视娱乐、音乐媒体等艺术类的产品的传播平台;以追梦网为代表的公益项目的募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或新公司的投资平台。

从以上众筹融资平台运行实际情况来看,出资者得到回报方式主要为:

(1)捐赠众筹

也就是投资不以任何回报为目的来进行投资。通常情况下,出资者将资金捐赠于慈善机构或特定公益项目。捐赠众筹的特点是所涉及的资金额很小。

(2)实力回报众筹

实力回报众筹,是项目发起人通过平台众筹产品,并设定吸引人的价格,感兴趣的消费者可以参与融资,在人数达到预设值的情况下,项目将成功,进而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奖励。从当前实力回报众筹运行实际情况来看,通常会回报给消费者签名CD唱片、特殊活动的入场券、海报等,以此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使得实力回报众筹成为目前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众筹模式。

(3)债权众筹

债券众筹,自然与债券有关,即债权众筹相当于人民与项目之间资金融通的中介,并且提供还款担保,如此项目发起人可以通过平台产品,向广大人民借贷,在项目获得回报的情况下进行还款。通过债权众筹的实施,可以弱化了项目投资风险,并且还能使项目良好开展与运作。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的发展

从国内众筹融资模式的推出到今天,已经发展的越来越成熟。但是,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也是比较波折的,尤其是以实物回报类的众筹平台,因其回报形式的限制,其融资金额较少,投资回报不佳。致使诸多实物回报类众筹平台都失败告终。相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来说,股权回报类众筹的发展较好,其具有融资数额高,最高的融资金额能够达到十万或数百万,使项目良好的运作,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就以天使汇众筹来说,采用股权回报类的众筹融资模式,推出的天使汇众筹平台(如图一所述),上线项目,吸引了广大消费者的目光,积极投资,这使得天使汇平众筹平台上线的100多个中小企业项目融资到的金额已经超过了3亿元。当然,股权回报类众筹融资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使其存在较多风险,一旦风险发生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背后的风险

的确,众筹融资模式的实施,能够帮助小微企业或新项目更好融资,促进金融市场化。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众筹融资背后也存在较多的风险。

1.实物回报类众筹存在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以点名时间、京东众筹等为代表的实物回报类众筹并不会被认为是非法集资,不存在法律风险。但是,深入了解实物回报类众筹,其本质并不是融资,而是新产品宣传。对于大集团来说,融资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新产品大卖才是最终目的。为了达到此目的,在众筹平台上进行新产品的宣传与预售。而此时企业的新产品还处于未量产环节,甚至处于开发阶段,最终能否按期两场并且技术交付给投资者还是很不确定的。此种情况下,众筹平台和投资人都处于被动地位,可能接受到存在瑕疵的产品、或接收不到任何产品的风险。

2.股权回报类众筹存在的风险

相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来说,股权回报类众筹的风险性更大,如若股权回报类众筹操作不合理,很可能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受到法律的惩治。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发行股票的某些行为做了限制。而以大家投和天使汇为代表的股权回报众筹平台,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虽然对上线的项目和认证投资人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但是,通过积累投资人并按照投资人出资比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而很可能被界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的罪名”,这将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股权回报类众筹除了存在法律风险之外,其他风险也显现出来。就以管理风险来说,发起人在股权回报类众筹产品的情况下,筹集的资金将由众筹平台保管,那么众筹平台将会聚集巨大的资金额,且没有规范的监督机构对巨大的资金额进行有效监管,那么资金可能被挪用;发起人在发起众筹产品融资的过程中,无法对投资者予以收益承诺,那么发起夸大项目收益的结果,最终好的或坏的结果将由投资人承担。

四、结束语

基于以上内容的分析,确定众筹融资模式的推行是金融创新的表现,通过构建众筹融资平台,可以帮助小微企业或新兴项目融资,促进小微企业或新兴项目更好的发展,创造较多的经济效益,间接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但是,从当前各种类型众筹平台运行实际情况来看,存在较多风险,如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总体来说,从互联网金融时代来看,众筹融资与互联网结合还是有很大潜力的,而今时今日应当加强众筹融资风险的规避。

参考文献:

[1]胡健.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融资的发展及背后的风险分析[J].知识经济,2016(3):48-49.

[2]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3):115-121.

[3]魏杰.探析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环境[J].商,2016(5):152-153.

[4]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93-97.

第4篇:融资回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地铁,PPP

一、PPP模式的定义

财政部认为PPP是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地铁行业运用PPP考虑的关键要素及政策规定

笔者认为地铁项目运用PPP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包括PPP实施期限、社会资本要求的投资回报、运作方式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政策对此有明确限制性规定。

(一)PPP实施期限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二)社会资本投资回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42号)规定“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三)PPP的运作方式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 )规定“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同时规定 “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三、地铁行业应用PPP模式遇到的问题

(一)地铁建设成本大,对社会资本要求高

地铁建设成本高,每公里造价约5至6亿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0%至40%,建设期5年左右。按照标准的PPP模式,地铁项目建设要求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照建设进度和持股比例及时足额出资,社会资本既要在建设期内负责项目的招标、建设,又要在运营期中负责运营、维护,并且是一种长期近30年的合作。比如,沈阳地铁四号线全长32公里,总投资191亿元,项目资本金76.4亿元占总投的40%,建设期5年,若社会资本持股51%,那么在建设期内需要投资39亿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者目前来看只有香港地铁,首先香港地铁有资金实力,其次在地铁的建设运营方面很有经验,再次香港地铁与北京地铁、杭州地铁此前有合作的成功案例。目前全国地铁都在开展PPP项目合作,有意愿参与地铁PPP项目的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为金融资本类投资者,比如建信信托、平安大华、工银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另一类为施工企业类投资者,比如中国中铁、中国铁建、葛洲坝等。金融资本类投资者只提供资金,因为他们不具有建设运营的经验,施工企业类投资者不具有地铁运营经验。

(二)社会资本要求的投资回报率高

金融资本类投资者要求的股权投资回报率在7%至7.5%之间;施工企业类投资者要求的股权投资回报率在8%至10%之间,同时施工企业要求拥有地铁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权,即施工企业的利润点有两个,一个是工程施工利润,另一个是股权投资回报。2015年6月28日人民银行公布5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为5.4%,因此PPP模式的资金成本远高于传统的政府投资模式,并且施工企业类投资者要求的回报高于金融资本类投资者,这样增加了地铁项目的建设成本。

(三)金融资本类投资者PPP方案实质是融资模式

金融资本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比较短,包括项目建设期及股权回购期。以沈阳地铁四号线为例,金融资本类投资者提出的方案多数为“5+3”模式(5年建设期,3年回购期)或“5+5”模式(5年建设期,5年回购期)。在建设期内按照投入的资本实际占用时间复利计算投资回报,在回购期内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政府与社会资本约定的方式逐步回购PPP项目公司股权,最终金融资本投资者退出项目公司。金融资本投资者提供的方案,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方案,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不仅关注资产的建设,还要关注项目建成后的服务的提供。

(四)施工企业类投资者PPP方案绑定施工承包权

施工企业类投资者提出的PPP方案中基本都要求拥有项目施工总承包权。首先项目施工方由PPP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不会在成立项目公司时直接确定施工方;其次施工企业类投资者在扮演社会资本角色的同时扮演施工总承包角色会产生项目建设成本不可控风险等种种问题。

第5篇:融资回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 企业外部融资; 长期市场绩效; 正常回报率测量; 指标选取与计算

一、引言

一般来说,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企业仅仅靠内部积累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的。当内部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企业就必须选择外部融资。企业外部融资包括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具体而言,权益融资包括以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此后简称IPO)、配股与公开增发(Seasoned Equity Offering,此后简称SEO)为代表的公开权益融资;以定向增发或私募股权(Private Placement of Equity,此后简称PPE)为代表的私下权益融资。负债融资包括发行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债券进行公开债务融资(Public Debt,此后简称PD),以及采用银行贷款(Bank Loan,此后简称BL)的方式进行的私下负债融资。

企业外部融资事实上是社会资本通过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把资本配置给各不同组织形态企业的资源配置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价格反应为管理层进行财务决策提供了关键的信号。权益融资还是负债融资,公开融资还是私下融资,一家公司选择发行何种形式的证券进行外部融资,很重要的一点首先是要知道市场会对这种融资方式作出怎样的反应。

西方学界关于外部融资市场反应的研究包括短期公告效应和长期市场绩效,前者关注的是融资公告前后两三天内的公司异常回报情况;后者则关注的是融资事件对公司投资回报的长期影响,一般为融资事件发生后的三年或者五年公司股票的投资回报。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末,公告效应是研究的焦点;自新股发行长期市场低绩效现象发现后,近二十年时间里,融资公司的长期市场业绩成为研究的主流。IPOs的长期市场绩效是被学者们最早关注的,研究结论也各有不同;SEO对公司股价的影响随后成为决定权益公开发行市场绩效的重要组成因素;PPEs作为私下权益发行,由于其短期公告效应的特殊性,其长期业绩也备受关注;PDs的长期市场反应是否异于公开权益发行,成为一些学者研究的焦点;银行贷款公告效应的特殊性同样使其长期市场业绩得到部分学者的青睐。

有学者认为,之所以出现大量关注长期市场表现的文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正常回报率的衡量和异常回报率的计算极具挑战性。

二、正常回报率的测量模型

要确定融资公司的长期市场业绩,就必须知道其正常回报率,不同的理念和背景情况下,不同的作者会选用不同的正常回报率设定标准。

(一)同期市场回报率作为融资公司的正常回报率

早期研究IPO市场表现的文章,Stern and Bornstein和Burser and Chan分别采用纳斯达克成份指数和标准普尔500指数作为市场正常收益标准来计算首次上市公司的异常回报率,但是两者的结论各异,前者发现平均两年市场调整后的回报率是11.2%(已排除初始收益率),而后者称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新股的回报率平均每月低22%。尽管并没有证实首次公开上市公司的长期市场表现显著为负,但用市场收益作为计算IPO公司异常回报率基准的方法为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支撑:Ritter曾经分别采用NASDAQ市值加权指数、Amex-NYSE市值加权指数、NYSE市值最小公司组成的指数作为IPO公司的正常回报率;Loughran and Ritter研究新股发行的市场评价时,在得出长期市场低绩效后,依然应用Amex-NYSE市值加权指数、Amex-NYSE等值加权指数、Standard&Poor’s 500市值加权指数、Standard&Poor’s 500等值加权指数进行了稳健性检验;之所以研究其他融资事件时(除公开权益融资外),很少有作者再应用此方法,是因为诚如Ritter发现的,事件公司异常回报率对所用对比基准很敏感,面对如此多的市场指数调整后的异常回报率,没有办法确定究竟哪一个结果更合适,因此,当横截面特征相同的匹配公司进入人们的匹配视野时,这种方法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具有共同特征的匹配公司的同期回报率作为融资公司的正常回报率

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Ritter以“Size+Industry”作为风险因素标准,选取与事件公司来自同一行业,且权益市值相同的已上市公司作为融资公司同期正常回报率的代表;随着Fama and French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改进,“Size”、“Size+B/M”、“Size+momentum”指标也成为匹配公司的选取标准;Spiess and Graves研究SEO公司的累积异常收益时发现,以“Size”、“Size+Industry”、“Size+B/M”分别选取的匹配公司计算所得的五年期数值为-39.36%、-31.24%和-30.99%,转化为年均差异为-6.86%、-5.59%和-5.55%;Billett,Flannery and Garfinkel也同样发现“Size+Industry”与“Size+B/M”匹配标准计算的长期异常回报率数值相当,无明显差异,“Size”标准计算的事件公司长期股价下降最严重,“Size+momentum”标准最轻。这些发现,恰于Barber and Lyon用随机样本检验发现的:“Size+B/M”标准计算的融资公司长期异常回报率与真实情况最接近”,因而也成为众多代表性文献的首选匹配方法。

尽管如此,Mitchell and Stafford仍讨论了这种方法的最大诟病:被匹配公司肯定具有某种未观测到的特征,这使得他们与关注的公司存在根本区别,否则为什么他们不在同一时间进行同样的融资事件呢?而且,不管是采用什么指标计算异常回报率,这种方法都没有考虑时间上两类公司的相关性。不管怎么说无法完全摆脱内生性的干扰是其先天不足之处,但是现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支撑,加上现实操作上的一致性,都使这种方法被广泛接受和应用,成为衡量事件公司正常回报率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

(三)基于Fama and Macbech方法的发行效应日历时间横截面回归模型

综合股票收益决定因素的实证文献:Banz,Chan,Hamao and Lakohishok,Fama and French,Davis 和Lakonishok,Shleifer and Vishny,Loughran and Ritter加入发行效应虚拟变量,新创了一种衡量事件公司正常回报率的横截面回归模型:

rit=a0+a1lnMVit+a2ln(BV/MV)it+a3ISSUEit+eit

其中,rit是个股i在月度t的原始回报率;lnMVit是个股i在月度t的权益市值(发行前最近一年年末值)的自然对数;In(BV/MV)it是个股i在月度t的权益账市比(发行前最近一年年末值)的自然对数;ISSUEit是虚拟变量,标志新股发行效应(事实上可延展到各种融资事件),只要公司进行过新股发行(IPO、或SEO,任何一种形式至少一次),且月度t处于该事件之后的30个月(或60个月),该值即为1;否则为0。

系数估计与t检验均依照Fama and Macbech方法分别回归求均值进行,保证了通过虚拟变量ISSUEit得到新股发行公司长期市场表现的同时,也求得了反映真实水平的t值;同时,这一模型与Daniel and Titman论证的“股票的收益反映了公司特征,尤其是权益规模(Size)和权益的价值性(B/M)”在认识上是一致的,从而为在更深层次探讨融资公司长期市场表现问题提供了额外的支撑。

(四)Fama and French的三因素日历月份时间序列回归模型

Fama and French认为,“股票(投资组合)的收益依赖于公司展示出来的不可模仿因素的实现,集中体现在市场风险溢价、小公司的收益减大公司收益的差值、高账市比公司收益减低账市比公司收益的差值”,进而建立如下回归方程:

(Rpt-Rft)=α+β(Rmt-Rft)+sSMBt

+hHMLt+et

其中,Rpt是融资公司组成的投资组合在月度t的收益率;Rft是三个月期国债在月度t的收益率;Rmt-Rft是市场风险溢价;SMBt是月度t小公司的收益减去大公司收益的差值,体现了权益规模效应;HMLt是月度t价值股收益减去成长股收益的差值,体现了价值股效应。

假设发行公司的长期市场低绩效仅反映了风险(β)、权益规模(Size)和权益账市比(B/M)的不同差异导致的复合效应,那么,截距项α不管是数值上还是统计意义上都应该显著为0;否则,说明在控制了上述决定股票收益的三种因素后,还存在其他未观测到的因素,也正是这一因素导致了新股发行公司的长期市场低绩效。

三因素时间序列模型的优缺点为:通过形成投资组合的方式,有效消除了横截面层次的收益相关问题,使t值更加可信,但是也正因为如此,牺牲了大量有效样本。同样,在一定程度上,该模型可能存在潜在的遗漏变量问题。正如Mitchell and Stafford指出的,三因素模型无法正确衡量小公司与高账市比(B/M)公司的正常回报率,而在所有关于融资公司市场表现的研究中,事件公司往往大部分是小公司,于是按照后者的建议,同时计算匹配公司投资组合回报率,进而比较两类公司的截距项α就成了必不可少的步骤,事实上大多数学者也正是这样做的。

三、异常回报率的指标选取与计算方法

通过一定的模型求得事件公司与对比基准的正常回报率后,事实上存在两种计算异常回报率的方法:累加与连乘,相应地就会有两种对应指标:累积异常回报率与买入并持有策略下的异常回报率。

(一)累积异常回报率

关于长期市场表现的早期文献,只是简单地将事件研究的技术延长至一个更长的时间窗,比较事件公司的回报率与匹配的投资组合的回报率(如市场指数回报率或匹配公司投资组合的回报率)。自Fama,Fisher,Jensen and Roll关于事件研究的开篇之作后,AR+CAR就成为早期研究事件公司长期异常回报率的一种常用方法,该类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异常收益率(AR):

累积异常收益率(CAR):

表示事件月q到事件月s之间的累积异常收益率。

计算出这两组指标后,可以通过主要观察CAR的正负,评判相对于匹配标准所代表的正常收益率,融资公司市场表现的好坏,但是必须要注意到的一点是,AR、CAR本身的计算已经将匹配标准的收益考虑在内,这一点更加重了人们对于该类指标的内生性怀疑。正如Conrad and Kaul所坚称的,“长期来看CAR会呈现出向下或向上的偏差”;Kothari and Warner用模拟数据证明,这种方法下的参数估计值及测量的统计量都会被夸大;Barber and Lyon补充指出,对于新上市的公司这种方法会带来额外的偏差。正是这诸多的不稳定性,使采用该指标的学者越来越少。

(二)买入并持有异常回报率

累积异常收益率没有准确反映投资者买入该股票并长期持有这一现实情况,长期持有者的实践经验应通过复利计算,即连乘各持有期的回报率进而得到买入并长期持有回报率。这种方法假设投资者在证券发行首日以收盘价买入,并一直持有三周年(或五周年),相对于把等量资金投资于采用某标准选取的具有共同特征的匹配公司的持有期收益,投资者财富究竟是增加还是折损了,以及增加或折损的程度。

Hertzel,Lemmon,Linck and Rees、Spiess and Affleck-Graves、Billett,Flannery and Garfinkel这几位作者都延用了BHAR,即:

买入并持有异常回报率(BHAR):

BHAR=BHRi-BHRm

然而,Mitchell and Stafford指出,BHAR指标会让人产生股价对事件信息调整速度的错误印象,因为BHARs会随着回报率观测期的延长而增大,即使第一个观测期不存在异常回报率②。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投资于两类公司的收益对比,Ritter在BHR的基础上创造出WR(Wealth relative)――相对财富指数这一概念,其计算公式为:

BHRs+WR指标相对于CAR有很大改进,克服了前者稳定性差的缺点,被后续SEO、PPE、PD、BL的研究广泛采用,成为证券发行(融资)企业长期市场表现研究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四、小结

之所以学界对融资公司长期市场业绩的研究结论存在诸多争论,在很多程度上是由于存在着上述种种正常回报率设定模型及异常回报指标选取和计算。借鉴西方研究的经验和教训,在研究我国市场前景下各类融资事件对公司投资回报的长期影响时,应尽可能地应用更多更先进的方法,使研究结论稳健可靠,经得起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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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Fama Eugene and Kenneth mon risk factors in the returns on stock and bonds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3(33):3-56.

第6篇:融资回报方式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bt建设模式即“建设——转让”模式,是指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公益等急需建设但暂时缺少相应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城乡道路等工程。县政府应从严控制bt建设模式,以bt方式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拟实行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完成,根据相关规定,前期工作必须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报县发改委审批。无其他否决性制约,初步具备开工条件。

第四条县金融办负责统筹管理本县拟申请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建设方案的审核,包括: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条件与程序、回购资金的预计总量和来源等,经预审后报县投融资领导小组审批,统一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计划管理,重大项目要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县金融办于每季度初公布一个bt项目回购利率上限,作为bt项目确定回购利率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bt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一般采用bt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一次性招投标,项目责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建设方,项目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施工、主要材料采购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承担项目全部投资。项目建设方必须为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县发改委办理项目建设方确认手续,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bt合同。

经县发改委同意,也可以采用完全bt方式进行招投标,项目责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项目建设方凭中标通知书和县发改委确认手续组建bt项目公司,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bt合同,建设期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和重要材料采购由bt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工程监理由项目责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特殊情况下要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发改委办理许可手续。

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接受县金融办、发改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局监管,其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融资的内容由县金融办审核备案,关于工程的内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工程施工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结果作为确定项目回购成本的依据,并在bt合同中予以明确。

本办法实行前已完成投融资人招标并签订bt项目协议,但尚未进行施工招标的,其工程施工招标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在合同中明确将招标结果作为确定项目回购成本的依据。

第六条中标人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履约保函并开设中标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合同方可生效。资金专户中的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方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项目责任单位应监督项目建设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必须按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将项目肢解分包,否则按违规和违约处理。

第八条bt项目建设总投资应以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为依据。bt项目建设期间不计利息和回报,项目回购期限原则为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以上。回购资金支付完毕,bt项目所有权即由政府取得。

第九条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方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工程移交手续,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项目责任单位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项目建设方即进入保修期。

第十条bt项目回购总价以县审计局审计报告为准,作为确定项目建设方实际投资的依据。县审计局国家项目审计中心应依法对重大bt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县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7篇:融资回报方式范文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新旧制度下账务处理比较

按照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105号)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应付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此项会计处理只考虑了融资租赁业务中通过租赁公司购买设备的情况,对租赁公司直接购买学校已有的设备再回租如何处理则尚无明确规定。

新高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财会便[2009]62号)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规定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作相应的预算会计分录,(预)借记“预算支出”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尽管在会计科目名称上做了调整,但对于售后回租这一特定的融资方式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校在进行财务处理时面临的实际问题。

[例]某高校将部分已有教学设备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短期融资,取得租赁本金额(即融资公司购买学校设备支付的价款)600万元,需要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给融资公司的保证金为60万元,服务费按每年1.9%、5年共9.5%于第一次收取租金是一次性收取共计57万元(租金计算表见表1。租赁期满,设备产权以象征性的100元转移给学校(即学校支付给租赁公司100元取得设备所有权)。

对于这样一笔业务,在新旧两种制度下,高校在实际工作中大多采取以下的账务处理(见表2)。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账务处理及其改进

通过对比实际工作中新旧两种制度下不同账务处理,不难看出目前融资性售后回租账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1)无论是旧制度还是新制度下,实际工作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处理只反映了回租业务,而未反映资产的出售。所谓售后回租,从业务的实质来说是先售后租,但由于受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约束,高校的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是不能随意出售的,如果要进行出售等处置,按规定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批准,且一般是在资产报废等环节。目前,由于没有明文规定高校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如何进行报批,以及如何进行这样的资产处置,导致高校在开展这一特殊类型的售后回租业务时售出资产环节没有相应的账务处理,从而在会计处理方面忽视了资产所有权转移的风险,也没有体现出资产所有权从高校向融资公司的实质性转移。(2)会计核算的遗漏导致资产在一定时间内的虚增。由于售后回租业务在租期内资产所有权实质上已从学校方转入租赁公司,但由于在会计处理上的遗漏,导致资产价值没有发生相应减少,同时,资产管理方面也未作任何风险管理,从报表上也反映的资产数量及价值存在虚增的问题。(3)旧制度下租金计入利息支出,未入资产总成本。新制度下,租金计入长期应付款,同样未入资产总成本。这样的结果是对融资性资产的计量不准确。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国家对于高校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新修订的高校会计制度也忽略了售后回租这一特殊情况,没有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因此,在明确高校可以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前提下,新高校会计制度在修订时应对这一业务在资产转移方面的业务处理作出规定,并对这一类资产的管理做出要求,在会计处理上建议充分考虑资产转移处理。

以上会计处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转移过程忽略会计处理的问题。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个高校在实际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先从政策层面对这一业务性质进行鉴定,对其中涉及的资产管理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申报、审批、核算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8篇:融资回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优化;众筹融资;创新;价值意义

0 引言

众筹是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面向大众的融资模式。筹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展示自己的创意,自己的项目,向潜在投资者展示自己的独特创意、将项目落地实施的计划,以及预期给予投资者的回报。这种回报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一种服务。潜在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浏览意向项目,择优选择适合自己的创意项目,进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预期回报。

1 优化众筹融资模式的途径分析

(1)结合众筹模式特点择取适合众筹模式的项目

虽然众筹融资模式具有众多优点,但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利用众筹融资模式。目前众筹行业主要分为四种模式:股权众筹、债券众筹、权益众筹、公益众筹。其中权益众筹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众筹模式。权益众筹即创意回报型众筹,顾名思义就是给予出资人以融资项目中的创意的产品或服务。

(2)制定颇具吸引力的回报 重在项目推介

在目前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以及对于非法集资的限定和众筹融资模式的一大特点之一:非现金、非分红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极具吸引力的投资回报就变得更为重要,因此对于项目发起人来说,如何在项目极具创意的情况下设定出可以保证成本、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就变得十分重要。因而,筹资者要将投资回设定趋向合理化、多元化。

众筹融资模式的潜在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项目筹资成功并付诸实施后的产品或服务的回报,为此,一个众筹项目提高成功率的根本是要设置颇具吸引力的回报。另一方面,在回报设计上要注重层次化和多样化,这样可以适应于不同的投资需求者,提高众筹项目筹资的灵活性。

(3)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防控

由于众筹模式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金融模式,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用风险就变得较大,因此加强风险控制也是增进投资者投资积极性、提高筹资成功率的必要手段。譬如,可以对项目发起人实名认证。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实名认证是规避项目信用风险的起点。一个值得投资的项目必须要有一个值得信赖的项目发起团队做支撑,因此对于众筹平台来说,一定要将对项目发起者的身份、对项目发起团队的实力以及项目筹资成功后的顺利实施进行严格的考核,以此作为加强风险控制的基点,这就要求对项目发起者进行实名认证。

(4)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与服务

一个项目能否按照登陆众筹平台时的计划顺利实施对能否最终实现对投资者的回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对项目考核的内容上不仅要对项目的计划情况进行考核,还需要加强对项目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给予投资人回报的监督。另外,众筹平台还要发挥平台自身优势,践行平台"让梦想落地"的初衷,发挥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督促与辅助作用,以真正实现项目孵化器的功能,并从事中降低项目的违约风险。

(5)对筹集资金进行分批次发放

项目资金的如何使用与周转对众筹模式的风险控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鉴于众筹模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项目资金实施第三方托管将有助于降低众筹模式非法挪用投资者资金的风险。众筹平台一定要帮助投资者和项目发起者做好所筹集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工作。这不仅可以解决投资者对资金挪用的担忧,而且有助于督促项目发起者将资金按计划使用和按期完成项目进度安排,以期拿取下步项目实施资金。一旦项目失败,将有助于降低平台返还资金的风险。

(6)对资金用途进行实时监管与反馈

众筹模式的最大优点之一是面向大众,给陌生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搭建了桥梁,使投融资实现了跨越时空的对接,但也正是如此才使得信息变得更加不对称,增加了投资人与筹资人的信用风险问题。众筹平台对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进行及时、准确的反馈对减少信息不对称有着重要的作用。

(7)完善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服务功能

鉴于项目发起人多为科技人员和具有创新意识的创意者,产品从概念成品,再从成品到量化生产的难题,平台要发挥其对项目的孵化功能。为此,众筹平台应该更加注重向产业链的整合发展,重点不仅仅在于帮助项目筹集所需要的实施资金,而是应该注重以平台为依托,提供人才、渠道、管理等多种资源的支持,成为依托于网络的产业资源整合平台,帮助创业项目或创意人完成整个项目流程,实现自我提升乃至职业发展。

2 优化众筹模式的意义分析

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分析,众筹融资模式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模式。众筹模式自身具有融资效率高、融资渠道广、融资成本低、融资风险小的特点。由此可以看出,众筹融资模式自身即是一种金融创新,这种创新不仅可以深化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而且有助于完善我国目前的投融资现状。

从筹资主体角度分析。这种将项目事先面向市场,由市场决策的手段更是一种市场化的创新。这样做不仅能够检验项目自身的市场前景如何,而且通过平台意向投资者或支持者的交互式对接,有助于项目发起者更加了解市场、更加贴近市场的需求,进而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从发掘创新人才角度分析。众筹融资模式将实现从"草根创业者"到"创意实施者"的转变,同时也使"梦想落地"成为可能。众筹融资模式解决了初创者筹资无渠道、筹资对象难觅的困境。另一方面也为初创业者解决了创业缺乏辅导的难题。为此,众筹融资模式必将发掘出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从项目发起者的项目标的物角度分析。众筹融资模式必将催生出更多独具创新特性、更具市场潜力的产品,并将有助于创意产品从概念走向成品再到量产阶段,进而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3 促进我国众筹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一)规范众筹平台 提高众筹平台的质量

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约有110家正在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可见众筹平台在我国的增长速度极快。面对目前众筹行业迅速的发展以及众筹平台数量迅猛增长的态势,要想实现对众筹行业的最佳监管与风险防范,首先要设定众筹平台的标准门槛,对众筹平台加以规范。这样做具有以下优点:(1)对众筹行业的监管成本、监管难度大大降低。通过对众筹平台设立的门槛有助于众筹平台提高质量和服务品质,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对众筹行业的监管成本。(2)有助于众筹平台加强风险防范与规避。(3)有助于加强众筹平台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二)完善众筹行业的立法

众筹行业在中国一直以来是走在法律红线-"非法集资"的边缘。众筹行业要想在中国稳健快速的发展,完善对众筹行业的立法就变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股权众筹方面,如果能出台相关政策指导或者是实施细则将有助于众筹行业的运作程序更加规范,进而促进我国众筹行业的发展。

(三)引导众筹平台走向特色化发展

通过政策支持引导众筹平台注重垂直延伸发展,不仅可以为项目筹得所需要的资金,而且可以通过筹得辅助项目成功的各种资源,进而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实现众筹平台作为项目"孵化器"的功能。

4 结束语

在互联网思维变革和互联网金融日趋走向平民化的过程中,加强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控制、优化众筹融资模式、促进众筹融资模式的规范运行将会更好的引领我国众筹行业的前行,并且推动我国创新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汪莹,王光岐.我国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风险研究[J].浙江金融,2014(04).

[2] 刘志坚,吴珂.众筹融资起源、发展与前瞻[J].海南金融,2014(06).

[3] 苗文龙,刘海二.互联网众筹融资及其激励约束与风险管理--基于金融市场分层的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2014.

[4] 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01).

第9篇:融资回报方式范文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意即公私伙伴关系,即公共私营合作制,也就是作为政府的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关系,此种合作关系绝大部分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在PPP模式的应用上起步较晚,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往往使用直接财政投入或政府平台举债的传统方式,PPP模式一直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但是近年来,各级财政压力逐渐增大,因此,从2014年开始,地方政府纷纷争先推出PPP项目。

2015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强调法治化运作,保护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和收益权利。

2015年以来PPP项目规划呈现出井喷式增长,但是却存在项目落地率低的问题。

在2016年7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强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经济、促进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把PPP的地位拔高很多。

政策给了PPP强有力的发展空间,但是如何提高PPP项目的落地率成为PPP模式取得成功的关键。

针对这一热点问题,本文分析了制约PPP发展的瓶颈,以及解决落地难问题的一些思考。

PPP项目在我国落地难的原因

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和社会双方专业能力不足。我国关于公私合作关系的起步较晚,自2003开始,开始使用不含有“经营”的“建设一转让”(BT)模式完成项目建设。而在2012年《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对地方政府采取BT模式融资进行限制之后,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均尚未适应2014年国发[2014]60号、财金[2014]113号及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以特许经营权为核心的PPP模式。尤其是在PPP模式向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扩张之下,政府和社会资本专业知识不充分、缺乏项目操作实践经验等问题就凸显出来。未经充分论证,盲目立项,从而导致PPP项目激增。受专业知识限制和政府在法律法规制定上的不完善,导致实际合作中的难题无法破解,从而使许多项目难以落实。

关于PPP项目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甚至冲突。我国目前关于PPP项目的配套法律法规呈现“双龙治水”的趋势。国家发改委牵头成立立法组,力推特许经营法,争取在2016年9月底前形成《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而财政部在2016年初则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和发改委均有相关政策出台,但政策法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之处,对PPP的内涵外延的理解不同,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两部法律的交叉和冲突,让投资者无所适从。

PPP项目融资难。目前我国PPP项目的融资主要还是依赖于商业银行贷款,但商业银行负债端存款以中短期为主,无法有效匹配PPP项目的长期需求。况且,商业银行也无法恰当评估项目风险,只能简单地通过担保等增信手段来控制。社会资本出于风险规避、独立核算等因素考虑,大多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建设运营PPP项目,一般会以项目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作为项目融资的担保。由于项目公司成立的时间较短,一般资产规模较小,现金流尚未实现。所以金融机构对PPP项目融资普遍比较谨慎,导致PPP项目的融资困难。

PPP项目回报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回报率低,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目前形成的PPP项目回报方式有三种: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项目开发性收入,其中最科学的回报方式就是使用者付费的形式,传统的公共交通项目等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使用者付费形式,社会资本在这方面的投资顾虑较少。而诸如环境保护等一些新型的项目,一般工程巨大,难以准确测算回报且付费体系不成熟,这样的项目往往难以落实。另外,PPP模式的收益率现在一般给出的是6-8%,如果引入民营资本,市场融资成本都要达到这个水平,所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积极性不高。

专业人才及专业机构能力不足。我国在PPP模式上起步较晚,在项目的评估、筹划、监管等方面缺乏专业的人才,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能力也不强,这也成为制约PPP发展的一个瓶颈。

解决PPP项目落地难问题的思考

逐步推广PPP适用领域。世界上PPP模式的发展趋势,一般是先由道路、机场、桥梁等建设领域出发,逐步推广到医院、养老、海绵城市等公共服务领域。我国PPP发展也应遵循先易后难的规律,逐步培养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执行能力,按照上述路线图逐步推广PPP适用领域,避免一哄而上。

培养专业人才,建立PPP项目专家库和长期的项目管理部门。PPP项目涉及面广,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充分的论证。政府应积极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建立专家库,通过专业分工使投资、建设、运营、风险防控等各个环节经过充分论证,从而使项目设立更加合理。项目管理部门整合专家库,建立一套规范标准的评审机制,并建立项目库,项目实施由项目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加快推进二法合一。2016年7月7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加快推进相关立法进程,以更好的法制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两部正在起草的法律,终于被明确合二为一了。PPP立法的合二为一,减少了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不确定性,也让PPP实操问题可以在―部法律下解决。随着新法的制定出台,将有效解决PPP项目落地难的问题。

多渠道化解PPP项目融资难。发挥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设立PPP融资支持基金,发挥PPP基金支持引导作用,靠政策引导基金撬动市场投资。政府还可设立PPP融资担保基金为PPP项目提供担保。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多渠道参与,除了商业银行,还应积极探索基金、券商等直接融资的渠道,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来源,鼓励社保和保险机构参与PPP项目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