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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告精选(九篇)

声明公告

第1篇:声明公告范文

*年*月*日(自己的名字)

*******公司

1、公司遗失声明广告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声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的颁发日期、代码号或补发通知

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声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单位账号,核准号,许可证编号,票据丢失证明怎么写。

卫生许可证正副本遗失声明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编号

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人名章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派出所报案证明

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局证明,号码,信息码,金额

支票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派出所报案证明

2、公司公告

注销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清算组成员

减资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注册资本和减至注册资本的数据,外(合、独)资企业提供商务局或管理委员会批复

清算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清算组成员,

变更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变更证明,相关变更内容,证明怎么写《票据丢失证明怎么写》。

股权转让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外(合、独)资企业提供商务局或管理委员会批复

拍卖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委托方证明

合并公告双方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注:上述复印件必须加单位公章。

3、其他类声明公告

各种个人证件发证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证件编号

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或派出所证明、户口本

各类资格证发证机关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编号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身份证复印件, 购房合同(街道证明),房管局证明(产权人为单位的必须出示单位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介绍信)、

购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复印件或提供合同号,号码、类型

第2篇:声明公告范文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本案中,《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杀》文署名为胡跃华、李仁虎,故该二人为该文的著作权人。《杀》文的内容是介绍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胡跃华、李仁虎在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新闻点的筛选之后,使用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达创作了《杀》文,故《杀》文并非单纯的时事新闻。胡跃华、李仁虎在《杀》文发表当日并未发表或者授权中国青年报社发表禁止转载该文的声明,而是在《杀》文发表5日后,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胡跃华署名的禁止转载声明。鉴于胡跃华、李仁虎为《杀》文的共同作者,且李仁虎未对胡跃华署名的禁止转载声明提出异议,应认定该禁止转载声明为该二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杀》文自发表之日起至胡跃华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禁止转载声明之日止,作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的北京新浪公司,在向著作权人胡跃华、李仁虎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胡跃华、李仁虎的许可,在其经营的新浪网上转载《杀》文。根据北京新浪公司的陈述及其与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新浪网与中青在线合作协议》,可以认定北京新浪公司在《中国青年报》首次发表《杀》文的当日,即2001年12月14日在新浪网上转载了该文,但至今未向胡跃华、李仁虎支付报酬。北京新浪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胡跃华、李仁虎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胡跃华在《杀》文发表5日后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禁止转载的声明,对于网站而言,在网站上登载的文章可以随时移除。北京新浪公司在《杀》文发表至胡跃华发表禁止转载声明之间的时间内,不经胡跃华、李仁虎许可转载《杀》文并不侵犯胡跃华、李仁虎的权利,但是,在胡跃华的禁止转载声明发表后,北京新浪公司应及时从其所有并经营的新浪网上移除《杀》文。北京新浪公司在胡跃华发表禁止转载声明后,仍未将涉案文章移除,其行为构成对胡跃华、李仁虎所享有的《杀》文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北京新浪公司辩称其无法对胡跃华2001年12月19日的禁止转载声明进行检索,本院认为胡跃华在《中国青年报》上登载的禁止转载声明具有公示性质,且北京新浪公司与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合作关系,故应推定北京新浪公司知晓胡跃华在《中国青年报》上登载禁止转载声明一事,本院对北京新浪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胡跃华、李仁虎要求北京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胡跃华、李仁虎要求北京新浪公司赔偿10 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根据《杀》文的字数、北京新浪公司使用《杀》文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北京新浪公司的赔偿数额。胡跃华、李仁虎要求北京新浪公司赔偿律师费用,但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且徐凌云作为胡跃华、李仁虎的委托人不是以律师身份而是公民,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在其所有并经营的新浪网上使用原告胡跃华、李仁虎享有著作权的《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情妇人事局副局长刀下成冤魂》一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网址为sina.com.cn)主页上连续五日刊登向原告胡跃华、李仁虎赔礼道歉的声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跃华、李仁虎一千零三十元;驳回原告胡跃华、李仁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第3篇:声明公告范文

一、润物细无声的大众教育

广播公益广告就是一种公众文化,同时也是社会公众文化教育传播工具,承担着重大的社会大众教育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性疾病和不治之症、各种破坏资源的恶劣行为相继出现,简单空洞的说教难以纠偏,广播公益广告恰如其分地充当着大众教育的执行者。语言的意蕴和声音的表现相得益彰,可以形成巨大的感染力。心理学研究结果也表明,人们对听到的信息内容,要比看到的、触摸到的事物记得更快更牢。生活为广播公益广告创意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素材。感人至深的语言,丰富的音响,优美激荡的音乐,都可以使广播公益广告显示独有的魅力。如惠东人民广播电台获得惠州市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政府奖广播广告创意一等奖的作品《低碳生活,我享受我快乐!》,其文案如下:(塑料袋声——)老年女人:呐,这只卤鸭带给你婆婆尝尝,可香呢!一次性筷子也带着。中年女人:妈,这吃的东西呀,我还是用食盒装吧。(饭盒声——)以后咱家可别用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了,不卫生也不环保。人家书上说啊,降解一个塑料袋得用1000年的时间,中国因为生产一次性筷子每年就毁掉3000亩森林呢。(吃惊地——)老年女人:哎哟,那可真不能用啦!(高跟鞋声由近及远、小孩跑步声由远及近——)儿童女孩:妈妈,您没带车钥匙。给您中年女人:宝贝,妈妈今天走路不开车啦。少开车能减少废气排放,就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了。(关门声、关电视声——)儿童女孩:外婆,我把电视关了,咱们去楼下玩吧。老年女人:宝宝,记得关掉电视后,还要关掉电源开关,待机时间也费电呢!(关电源开关声、儿童女孩、老年女人声渐远渐弱——)儿童女孩:什么是待机时间啊?老年女人:就是三人合:低碳生活,我享受我快乐!(欢快音乐渐扬——)这则广播公益广告没有画面,只是以生活中一个普通的对话场景为案本,即表现出“低碳”的重要性,没有简单严肃的说教,却深入人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者仅以自己一个人的声音的巧妙运用——“变声”,就表现出老、中、幼各层次的声音特质。整则广告非常生活化,现场感很强,在能源极度短缺的今天,“低碳生活”是全社会都在呼吁和倡导的,而这则广告正是迎合了大众思潮,在平和中把所要表达的理念不着痕迹地传递了出来,既是巧妙地构建了“低碳生活”这一主题,又让大众对“低碳生活”给予提倡和高度重视,教育功能明显,巧妙而不着痕迹。通过声音激发听众的联想,这也正是广播公益广告所需要把握和寻求新的创意的空间。成功的广播公益广告,其教育功能不像现实中纯粹的教育那样灌输,而是在无声无息中发挥作用,传达的是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观念,其主题内容取材于老百姓的生活,存在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使听众于潜移默化中接受熏陶。它不仅反映了社会生活,而且通过全社会的倡导产生良好效应,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二、直抵心灵的人文关怀

以人为本,是广播公益广告的制作理念;情感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内心灵动的音符。广播公益广告要达到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实现一种沟通,通过一种细腻的人文关怀,激发听众内心深处的情感,引发他们对人性光辉的赞美,对真善美的向往。我们通常所说的“联觉作用”,就是给人一种“如见其人,如临其境”的感觉。广播公益广告就是要利用“联觉作用”的原理,制造出这种效果。这就要求广播公益广告要设身处地为听众着想,赋予公益观念以情感,通过各种声音的有机组合,语言表意,音响表真,音乐表情,直抵听众灵魂的最深处,引发强烈的共鸣。好的广播公益广告作品,要在创造出巨大表现力的同时,也体现着人文关怀。如惠东人民广播电台获得惠州市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政府奖广播广告创意一等奖的作品《别忘了给妈妈打电话》,其文案如下:(公路上,声效。拨电话声。男青年恭敬而又急切的声音)“喂?你好!是王总吧?我是小杨。其实也没什么事,这不是周末了么,给您打个电话,问候一下,祝您周末快乐!身体健康!天天好心情!哎,好的,好的,那就不打搅您了,有事没事打个电话,常联系啊”(拨电话声。男青年调侃的声音。)“喂?是小丽吗?嗨,是我。怎么连我的声音都听不出来了?没什么事,非得有事才能打电话呀?周末到了,祝你好心情,越长越漂亮!你呀,工作再忙,也别忘了朋友,有事没事,打个电话”(这时,男青年手机铃声响起,接电话声音。)“喂?哪位呀?”(老年女性关切而又急促的声音。)“喂?是小军吗?”(男青年疑惑的声音。)“妈?怎么是你呀?怎么了?有事吗?”(故作轻松的老年女声。)“没事!没事!就是好久没见你给家里打电话了,你在外面还好吗?是不是病了?天冷了,可要多穿点,这么久没打电话,是不是钱不够用啊?家里都好,你不要挂念”(男青年哽噎的声音)“妈——我”(满文军的歌曲《懂你》高潮部分扬起“把爱全给了我,把世界给了我”音乐渐弱后,插入话外音。)“惠东电台提醒出门在外的人,有事没事,别忘了也给妈妈打个电话!”(满文军的歌曲《懂你》“多想靠近你,依偎在你温暖寂寞的怀里”音乐渐弱。)有道是“感人心者,莫先乎情”,以声音作为主要传播手段和传播资源的广播是最具情感色彩的媒体之一。这则公益广告取材现实,关注了一个社会现象:当代人过年过节互打电话拜年问候时,特别记得领导,记得朋友,但偏偏忘了对家人的关怀。这个广告触及了当代人心灵中一个被忽略的角落,还原了亲情在人内心最应该占据的位置,体现了一种深切的人文关怀。此中流动的声乐不是煽情,而是对被世俗阴霾遮掩的人性的呼唤。生活需要情感,需要彼此的关怀,需要心灵深处的沟通,公益广告可以充当精神孤独的当代人的知心人,在切切关怀中完成它向真向善向美等诸多功能。我们国家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个文明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广播公益广告应当与之同呼吸、共命运。要使之成为宣传国家政策,弘扬民族精神,倡导进步观念,努力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坚兵利器。

作者:张洁

第4篇:声明公告范文

个案:三个月办不到未婚公证

李小姐来广州已经5年了。2001年,她在网络中结识了阿刚。两人慢慢由网络世界中的好感发展到在现实生活中相恋。阿刚原来是华裔的澳大利亚人。

几次飘洋过海互相探望之后,2003年底,李小姐决定与阿刚结婚。可到办理未婚公证时却遭遇难题了:某区公证处告诉李小姐,没有确切的证明材料,公证处是不会为她办理未婚公证的;找到单位,单位则说李小姐是外来人口,他们并不了解她真实的婚姻状况。今年春节,李小姐特意回户口所在地去办未婚证明,居委会同样拒绝了她的要求。李小姐告诉记者说,为了这纸必需的未婚公证,她跑了三个多月都没办下来,婚礼自然也只能推迟了。

现象:全国暂停未婚公证

广州市公证处人士介绍说,像李小姐这样的例子绝非个别。从去年10月底开始,未婚公证的办理就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没有能证明婚姻状况的材料,我们自然不再办理未婚公证。”他还告诉记者,除了涉外婚姻,移民、留学乃至出国探亲也都需要一纸经过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当然,各个国家有所区别,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一般都需要公证文书。”

市司法局律公处副处长黄倩则介绍说,这一现象在全国都相当普遍。去年10月中下旬,司法部在郑州开会期间,各地公证业的专业人士都对未婚公证的问题表示担忧,有的地方是完全停办未婚公证,有的则是为未婚声明书办起了公证。

调整:办未婚声明书公证

昨天,广州市公证处收到司法部《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通知》说,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不宜再按原有的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等等。

《通知》强调,办理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时,应注意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来的实体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公证机构具备获得未婚、未再婚有关证明材料的条件下,司法部拟再研究以何种方式办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

第5篇:声明公告范文

【摘 要】上世纪80 年代以来,写作学界就公告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展开了长期而热烈的争鸣。作为事务文书即日常应用文的公告,滥用现象十分严重,易与通告、通知、启事、声明这4 种告知性应用文以及广告发生混用。明确使用公告的主体条件,厘清公告与相近文种间的区别,对避免公告的滥用和混用,显得特别重要和急切。

关键词 公告;专用论;通用论;适用范围

一、公告理论争鸣概述

上世纪80 年代以来,写作学界和文秘从业人员,就公告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展开了长期而热烈的争鸣。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参加争鸣者有30 多人,发表文章近60 篇。争鸣的一方以丁兆堂、刘新为代表,主张“专用论”,认为公告是党和国家高级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行政公文,基层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时下流行的应用写作教材,普遍持这一观点。另一方以卢绪元、杨诚为代表,强调“通用论”,主张公告有两类,一类是党和国家高级机关使用的行政公文,另一类是党政机关可用,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等社会组织同样可用的日常应用文。鉴于司法公告、专利公告、商标公告、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上市公司公告、招投标公告、拍卖公告、破产公告以及公务员招考公告等,皆有法律依据,且已在社会上通行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了,根据国家法律高于行政规章的原则,上述公告的,即使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也应该是毫无疑义的;何况2012 年4 月16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称《条例》),由此追溯到国务院2000 年8 月24 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3 年11 月21 日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释义,都仅仅是针对党政机关而言,既无明文禁止基层和企事业单位公告,也没有要求其他社会组织“照办执行”。故,我们肯认公告有行政公文和事务文书即日常应用文两类的观点。

然而,目前社会上通行的公告,主体之多,出现频率之高,适用范围之广,大有泛滥难控之势,且又良莠不齐,失范现象严重,混用现象普遍。这就倒逼“通用论”者要做更多的功课:作为行政公文的公告,主体和适用范围已有严格规定,姑且不论。但是,作为事务文书即日常应用文的公告,如何厘定其适用范围的边际以避免滥用?这一类的公告,如何与其它应用文譬如通告、通知、启事甚至广告等区分开来以避免混用?这都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谨就教学实践中观察到的现状及思考的问题,论列如下,供方家参考,以求得公告在理论研究上的透彻,在应用实践上的明晰。

二、公告滥用现象应当高度重视

我们注意到,前述关于公告“专用论”和“通用论”争鸣双方,虽然在很多方面争锋相对,但也有一个共识,即都认可公告是用来“宣布重要事项”的文种。以“重要事项”为标尺,来衡量我们多年接触到的“公告”,其内容多半都是日常事务,谈不上“重要”,用公告来,总显得不匹配。鉴于包括公告在内的告知性应用文,多在网络媒体上,我们在着手写作此文之前,随机浏览了50 家网站,其中大中小学校15 家,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15 家,公司10 家,文化卫生机构10 家,发现这些网站的首页,无一例外都有“公告”“公告信息”“公告通知(通告)”或“通知公告”等栏目,栏目内所的,大都是本单位的日常事务或业务事项。在“公告”和“通知”(“通告”)两个并列名词的栏目里通知、通告或启事等,似无不妥;但问题是,这些网站首页的“公告”,很多都是有“公告”之名,而无“重要事项”之实,像北京某著名高校《关于2014年暑假校园参观有关事宜的公告》(tsinghua.edu.cn/publish/newthu/newthu_cnt/intothu/intothu-3-1.html)、某镇《幸福广场周周演8 月24 日演出公告》(wj.gov.cn/web2010/xwzx/tzgg/index.shtml/)、某区旅游网《我市19 人入围12 月份中国好人榜候选名单》公告(bllyj.gov.cn/)、某乡政府《关于组织民俗文化培训活动的公告》(luoping.hncdst.cn/read.asp?id=107)、某重点中学《2014 年招生说明会公告》(syzx.haedu.gov.cn/2014/04/30/1398823985790.html)、某街道办事处《××市×× 区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公告(songshan.huancui.gov.cn/html/gsgg/index.html) 等等, 就是如此。至于一些网站在公告栏里通知、启事乃至新闻报道等,更显得文不对题,非驴非马,不够严肃了。

与网站相对应,一些单位、街道、社区的电子公告牌以及其它介质的公告栏,所的“公告”,实际上也乱得可以。

诸如住宅小区停电停水、街道办计生部门组织育龄妇女免费查环、古筝钢琴培训招生、重阳节老人联谊活动等等,也以公告形式,看起来委实别扭。

总之,网上和网下的这一切都表明,当下公告的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

三、公告与其它文种的混用应当避免

在对公告滥用现象的探究中,我们发现,作为事务文书的公告,易与通告、通知、启事、声明这四种告知性应用文以及广告发生混用。对此,我们以具体案例做些辨析。

(一)公告与通告的混用。某高校网站于2013 年12 月10 日《×× 大学校园机动车管理公告》(tsinghua.edu.cn/publish/newthu/newthu_cnt/intothu/intothu-3-1.html),范围是本校教工及校内居住家属、与学校有往来单位的机动车车主,以及其他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车主,机关是学校保卫处,内容是除了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等)之外,经常出入的机动车均需凭“×× 大学机动车通行证”通行,确有正当理由需临时进入校园的机动车,经门卫查询登记后,可以通行主校门、南门,其它校门禁止通行。所有进入校内的机动车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管理,按交通标识行车、停放,在校内须限速行驶,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对校园内违规车辆给予提醒、警示、劝离、锁车等处理,等等。这样的内容用公告来就错了,应该使用通告。因为公告,不管是作为行政公文还是事务文书,都只是“宣布”事项而已,对受众没有强制和约束作用。既“宣布”事项而又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文种,是通告。《条例》规定,通告的适用范围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该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而这份文告的内容,正是“在一定范围内”“应该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一旦公布,受众应切实遵守,违反则要受到处罚。由此可见,通告与公告相比,有两个重要区别:一是从范围上看,公告的范围广,作为行政公文的公告一般面向国内外,法律授权的公告或作为事务文书的公告,面向范围也很少受限;而通告的范围则小的多,一般是某一城市、某一地区,或某一单位,如我们时常见到的《临时交通管制通告》《公交线路变更通告》《市政供水(供电)线路维修通告》等;二是从发生效力上看,如上所述,公告只宣布事项,让公众周知,而通告既宣布事项又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二)公告与通知的混用。通知是应用文中使用频率最高、用途最广的文种。作为行政公文,党政机关经常制发和处理,作为告知性事务文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乃至各个部门亦经常使用。这两类通知,都针对具体单位或人员,受文对象或告知范围都是确定的,这一点与公告明显不同。

但是,由于公告与告知性通知都具有周知性的特点,所以二者也容易混用。例如,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向住宅小区申请调整物业服务费,竟用《公告》张贴到小区的所有楼群单元;某居民委员会也《关于组织召开××× 一期业主大会的公告》,来征询业主决定共同管理权限事项;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张贴从2014 年11 月10 日至2015 年4 月20 日《闭馆维修公告》,等等,不一而足。以上3 例,从告知的范围和内容来看,其实都属于事务文书类的通知。总的来说,通知与公告相比,虽然都有让受众周知事项的效力,但区别还是很明显的。1. 通知是下行文,受文对象是下级机关,公告是广行文,受文对象是国内外公众。2. 通知的事项一般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或者执行,公告的事项一般让公众知晓即可。3. 由于通知的事项要求办理或者执行,因此通知的内容一般比较全面具体,要有可操作性,而公告只需公众知晓,内容单一精练,篇幅简短。至于以往写在小黑板、贴在布告栏里,现在多以短信形式或网站渠道的日常事务通知,告知事项更具体,一般都是针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受众面更窄,与公告的区别非常明显。一些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社区把通知事项动辄以公告形式出来,如此混用,显然不妥。

(三)公告与启事的混用。“启事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有事情需要向公众说明,或者请求有关单位、广大群众帮助时所写的一种说明事项的实用文体。”启事的种类很多,适用范围也很广泛,可以灵活地应用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它的严肃性和重大性都远不及公告。例如常见的“寻人启事”“征婚启事”“征文启事”“招聘启事”等。时下常见一些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该用启事却误用公告来了,如《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中心幼儿园教师招聘公告》(hinews.cn/news/system/2014/09/19/016970129.shtml) 、《奉化市水利勘测规划设计院招聘公告》( sdjob.bjx.com.cn/html/20140923/334254.shtml),甚至一些单位的内部招聘,也使用公告来相关信息,如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的《公司内部招聘公告》(zswj.com/newsinfo.aspx?NId=14151&NodeID=149)。这种混用显然也是不恰当的。

在中国大陆只有一种招聘可以公告,即依据《公务员法》第26 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招考信息公告,如《2014 年黑龙江各地区公务员面试公告》《2013 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珠海市香洲区公开招聘19 名合同制统计员公告》等。没有法律依据的招聘公告,其实都是招聘启事。

(四)公告与声明的混用。声明是一种“公开表明态度、说明事实真相”的事务文书,虽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公文,但在社会上常见。声明的主体可以是党政机关,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社团,也可以是个人。在现实生活特别是网络媒体中,存在着不少用公告来代替声明的不当做法。例如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2012 年4 月25 日曾《阿尔滨公告:辽台误用李明照片造成不良影响》(sports.qq.com/zt2011/AerbinFC/)(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指出,辽宁电视台在播出四位前国脚涉嫌非法操纵足球比赛案的受审新闻时,将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总经理李明的照片误用在了另一位足球运动员李明身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发表此《公告》说明真相,以正视听。可是作为行政公文的《公告》和作为事务文书的《公告》,只是“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目的都是让公众知晓信息,以满足他们的知情权,并不具有表明态度说明真相纠正谬误的效力,而声明恰恰是“公开宣布所持的立场、观点、态度”以说明真相、澄清误会的应用文,故上述《公告》文种用错了,改为《声明》才对路。

(五)公告与广告的混用。我们手头有份中国爱心助老健康工程工作委员会2014 年8 月5 日在某市组织发放“爱心助老卡”、推广“六合通脉纳米磁能裤”活动的传单,上面竟有一个《特别公告》,不长,兹照录如下:“为纪念抗战胜利70 周年,为帮助井冈山革命老区推广当地特产——红米,参与本次活动的中老年同志,成为会员后可免费领取1 袋红米(500g),请食用后帮助推广。”常见的还有媒体或商家的《店庆有奖购物公告》《××(商品)到货发售公告》《关于品牌3G 直拨手机的销售公告》,等等。这些所谓公告,带有宣传和促销商品的明显目的,实质上都是商业广告。广告,无论是公益广告还是商业广告,虽和公告一样,带有“广而告之”,让大众知晓的相似性,但和公告有着3 个原则区别:1. 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都不属于行政公文,它的发文机关一般是企事业单位,而狭义的公告是行政公文,发文机关是行政机关。2. 广告不属于行政公文,在格式和内容上没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灵活多变,往往需要出奇制胜,而公告要求格式上规范,内容上严肃。3. 广告创作更需要创新思维方式,而公告写作则更需要逻辑严谨的思维方式。这些区别,广告界和公文写作界都需要注意。

四、规范公告主体和适用范围的建议

在现实应用中,《条例》规定的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像公告、通告、通知、报告、请示、函等,与日常事务文书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跨类或曰重名现象。像公告、通告、通知、报告、请示、函等,既是法定的行政公文,又是日常事务文书,各在不同的场合发挥作用,以满足社会的多元需要。倘若仅仅把它们当成“法定公文”来看待,则难免以偏代全之嫌。但公告与通告、通知、启事等告知类应用文的混用问题却因此而来,鉴于《条例》对包括公告在内的15 种行政公文种类,都是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表述,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迄今还没有出台,因此厘清公告与相近文种间的区别,明确使用公告的主体条件,对避免公告的滥用和混用,显得特别重要和急切。

这里,我们吁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充分聆听专家意见,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对事务文书和非正式行文的内部文件,也作出一个类似于《条例》的明确规定,或由国家主管部门,制订具有法规性质的使用标准,达成对法定行政公文和日常事务文书的使用,各有区别而又周全细致,以适应现代社会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多元化与复杂性的需求。在这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都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以及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我们可以参考借鉴。

在解决公告和其它告知类文书混用问题的根本性法规或相关标准出台之前,应用写作的教学和研究者,文秘工作从业人员,有必要抓住公告使用级别高和告知范围广这两大特点,来区别它与通告、通知、启事和声明等文种的不同,从而规范使用之。为此我们建议,即使是作为事务文书的公告,街道居委会、村镇、中小学等基层组织,小微企业以及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就不要再了。具体来说,公告与通告、声明,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如上所述,看其功能效力就能辨析;然而,公告与通知、启事的效力同为告知公众信息,若要避免混淆,则要看其告知范围的大小了。譬如公开征文活动,如系省和直辖市以上范围,甚至面向国内外公众的,以《征文公告》来比较恰当,如果用启事,则有失庄重和严肃;如果征文的范围较小,仅仅面向某一地区某一单位,就用《征文启事》。又如中奖号码,若是需要全省(市)乃至全国范围的公众知晓的,完全可以使用公告;若是告知的范围较小,譬如省辖市以下甚至本单位以内,视其内容,则用通知或通告较为适宜。

参考文献:

[1]《也论“公告”的适用范围》,杨红,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 年第9 期,120 页

第6篇:声明公告范文

【关键词】社会人本 真实 环保 水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C

公益广告是社会公益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推广有利于社会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思想意识为目的,为公益行动、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广告传播形式,是非商业性的广告。公益广告以它独有的“社会性”“人本性”“真实性”等特点,寓情于形,把人文关怀包含在广告所要表现的日常生活场景中,教化世人、警醒世人。

近年来,从全国到地方,从党报、党刊到行业、都市类媒体,不仅辟出相当的版面进行公益广告宣传,而且开展公益广告语、公益广告设计征集活动,集聚社会的智慧,让公益广告更加形象、生动,更富感染力和影响力,更为民众所喜闻乐见,也更具传播和教化效果。

公益广告最先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初的美国,发展到现今已颇为繁荣且成绩显著。1941年,著名广告人詹姆斯・韦伯・扬(James Webb Young,1886~1973)曾预见性地指出,它被广泛地“用于加深国际间的理解、防止摩擦的公开宣传中,用于根绝无知恶习,用于为国家利益的工作中”。①

生活中处处用水,公益广告《水脏了,该用什么洗?》精炼地展示了三个生活用水的场景,包括:洗衣服、洗车、洗玩具,最后从孩子的角度向母亲表明态度:“水脏了!”以稚嫩的童声引起成年人对日常用水行为的反省,呼唤社会珍惜水资源,引人深思。回顾这次公益广告的创作过程,“以人为本”的创作宗旨一直贯穿始终。

一、公益广告的社会性

公益广告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我是谁?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和你在一起。”这是2016年,中央电视台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而制作的公益广告中的一句话。这则充满正能量的广告一经播出就迅速火爆整个网络,被各大媒体争相转载,广大网友也在朋友圈转发并点赞。

潘泽宏教授在2001年出版的中国第一部系统研究公益广告的专著――《公益广告导论》中认为公益广告是“面向社会广大公众,针对社会时弊和不良风尚,通过短小轻便的广告形式,激起公众的欣赏兴趣,进行善意的规劝和引导,匡正过失,树立新风,影响舆论,疏导社会心理,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以维护社会道德和正常秩序。”②

作为弘扬社会风尚的重要载体,公益广告越来越受重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6部门于2016年3月颁布实施《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立法形式保障公益广告发展,公益广告由此也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2016年全国广电公益广告论坛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田进指出,我们必须站在加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高度,做强做优公益广告事业,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当代主流价值、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递社会正能量、普及大众科学知识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益广告的制作应有针对性,比如确定重点选题,包括节日、纪念日等重要日期。同时,关注社会热点,每一个时间节点用不同的公益广告,用一个个小小的故事引起观众的共鸣,使公益广告更加深入人心。

目前,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急需解决的大问题,特别是水体的严重污染更是让每个人感同身受。《水脏了,该用什么洗?》这个公益广告其实是脱胎于一个十集的系列专题《我们的珠江》,采访团队围绕珠江流域做了一年多的深入采访,充分了解到水污染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因此,主创团队决定创作一条公益广告,并在2015年3月世界水日期间推出,呼吁社会关注水资源保护。

每年3月22日为“世界水日”。2015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是“水与可持续发展”。我国特设3月22日~28日为“中国水周”,当时活动的宣传主题为“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围绕这个特殊的纪念日,结合社会热点,该公益广告播出后引起众强烈的共鸣。

二、公益广告的人本性

公益广告要有人文关怀,人文关怀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任何公益广告题材中,广告的诉求对象都必须要做到“以人为本”,而水质的好坏是全人类都关注的重大环保问题,因此更要以平民化的创意和声音、通俗易懂的广告语言表达深刻含义。公益广告的制作如果能在内容上做到贴近化,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才能真正打动听者的心。

怎样才能做到贴近化?广告文学派的代表、倡导广告创意的先锋威廉・伯恩巴克(William Bernbach,1911~1982)曾表示,公益广告需要创意,为其赋予“精神与生命”。③首先,创意是广告的灵魂,“水脏了,该用什么洗?”是这条公益广告的创意中心,这句话从创意上来说更趋简单化,更加生活化,以日常生活化的语言贴近了听者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同时,以反向的逻辑提问,牢牢抓住了听众的注意力。

其次,贴近化还要强调尽量采用人们熟悉的录音素材。以水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在素材的选择上更加大众化,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内容。以普通的生活场景揭示出发人深省的环境问题。该广告中的音效均为生活场景实际录制,因此声音真实、生动,以丰富的声音场景展现了水资源被不断消耗的现状。广告设置在同一个场景中,让孩子从自己的视角向母亲提出疑问,“水脏了!该用什么洗?”呼唤社会珍惜水资源,引人深思。

第三,公益广告要把握住深刻的情感表达,抓住大众的心。我国最早研究公益广告的学者之一朱月昌提出公益广告创意的思想性、倡导性、情感性与民族性原则。④公益广告的创意或者诉求,需作用于受众的情感,已成为一个公认的原则。

公益广告的诉求手段很多,而在这些诉求手段中,亲情集中体现了人本思想。因此,利用亲情进行诉求的公益广告最能打动人。有一则电视公益广告曾给很多人带来深深的感动:劳累了一天的母亲在睡觉前给自己的孩子洗了脚,然后又端来一盆热水为自己的母亲暖脚。这些情景被年幼的儿子都看在眼里,于是他也给自己的妈妈端来一盆热水,用稚嫩的童音叫自己的妈妈洗脚。看到这里,观众肯定会静下心来想想:“自己是否曾经给过母亲这样的关怀?”

这则广告之所以能被人们记住并深受感动,就在于它告诉人们一个浅显的道理:其实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做了什么,孩子并不知道其中的意义,但他们全看在眼里,并在相同的环境下模仿出来,所以一个明智的父母应该用行动来教育孩子,而不是一些空泛的道理。

《水脏了,该用什么洗?》这条公益广告通过妈妈和孩子之间的交流,将主题融于浓郁的情感之中,更能够紧紧地抓住听众的耳朵,打动人心,引发共鸣。它以孩子和母亲的对话为表现形式,以两人对水资源不同的观察态度作为诉求点,委婉地展示了人们在日常用水时习惯忽视的细节,很自然地引起受众的反思,从而提高了人们爱水、节水、护水的意识。

三、公益广告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公益广告能够打动人的核心。在2016年刚修订的新广告法第三、四条提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而且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水脏了,该用什么洗?》总共有三个生活用水的场景,在铺陈这几个场景的过程中,如何让公益广告的主题更加打动人,关键就在于场景的合理性。该广告前后一共制作了三个版本。

第一版的广告结束语是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一名官员的直接呼吁。结束语的文稿如下:

【出录音

大家好,我是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的李学灵,一般来说,我们使用一吨水将产生0.7到0.8吨的污水,所以节约是最有效的保护手段。建设绿色珠江,请节约用水。

对于公益广告来说,人文价值的体现十分重要,其拥有的人文特色正是广告能够打动和影响受众的重要因素。第一版的结束语用官员的呼吁直接点明了节约用水的主题。然而这样的结束语是一种口号式的结尾,缺少了亲切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告主题直抵人心的效果,不够入耳入心。

因此,在第二个版本中,广告结尾直接用孩子的发现以及成年男性的旁白做结尾,以“水脏了,该用什么洗?”的提问直击人心。第二版本的文稿如下:

【出录音

孩子:妈妈,衣服脏了。

妈妈:用水洗。

【音效:洗衣服的声音

孩子:妈妈,车子脏了。

妈妈:用水洗。

【音效:洗车的声音

孩子:妈妈,地板脏了。

妈妈:用水洗。

【音效:洗地拖地的声音

孩子:妈妈,水脏了。

【音效:水滴声、溪流声

旁白:水脏了,该用什么洗?

【音效:音乐、水滴声

这一版本比前一个版本生动多了,但还存在着两个大问题。首先,妈妈的回答都是三个字“用水洗”,虽然直接点明了主题,让听者能够迅速接收到创作者的信息,强化了对水资源的重视。但是这样的设置却忽略了整体的真实性,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妈妈和孩子的对话不会用这么生硬的口吻,“用水洗”三个字反而弱化了听者在公益广告中的代入感。于是,主创团队对妈妈的回答做了重新的录制,修改为更加生活化的回答。

其次,用水场景的设置做了重新的调整。原来的版本使用了一个妈妈拖地的生活场景。然而,对于孩子来说,家务事一般都不会在孩子关注的范围内,孩子并不一定会关注到妈妈拖地这样的动作。使用拖地的场景来引出孩子的观察,不够真实。因此,调整后的版本删除了原来妈妈拖地的场景,改为了洗玩具。由于玩具是孩子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在洗玩具的场景中孩子的参与感更强,场景更具真实感。

所以,我们又对第二个版本进行了改动,第三个版本就是您现在看到的最终送评亚广联的版本。这个版本相较之前的版本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除了前面说的两点,还有一个背景音效的问题。撑起一个场景最主要的是背景音效,要想让广告听起来有现场感,背景音效是必不可少的。在孩子玩耍的场景中,增加了孩子唱歌和踩水的音效;在妈妈洗玩具的场景中,增加了电视播放动画片音乐的音效;在结尾的旁白结束后,用更加生动的滴水声来完结。在增加了这些细节音效之后,整个公益广告的真实性就立起来了。虽然这些音效的音量并不大,听众不会特意去捕捉,但o数个这样的音效组合在一起就生动地还原出我们生活中的场景。

经过前后多次修改后,最终送评版本的公益广告中的声音真实、生动,以丰富的声音场景展现了水资源被不断消耗的现状。孩子观察水的视角独特新颖,意味深长,男性旁白入耳入心,更加深了该公益广告给成年人带来的思考,借此引发听众节约用水的意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四、创作公益广告需要积累

创作公益广告需要走出录音间,走到生活中寻找丰富的采访素材,通过采访、思考、总结以及丰富的采访积累才能提炼出公益广告的内容和主旨。

在创作《水脏了,该用什么洗?》之前,主创人员已经沿珠江流域前后采访一年多,采访各方人士近百人,采访素材达数百小时,并完成了十集的专题节目。可以说,这条公益广告虽然不到一分钟,但其背后的积累是极其深厚的。“水脏了用什么洗”这一句话,是一年多采访、观察与思考之后的点睛之笔。

五、结语

中国著名报史学家戈公振指出,“广告为商业发展之史乘,亦即文化进步之记录”。⑤公益广告更是引领文化进步的方向标,是提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

公益广告《水脏了,该用什么洗?》所描述的是与人们息息相关的环境问题,让大众能够对环境产生紧迫感和危机感,唤起人类心中的危机意识。把广告的内容设置成大众的日常生活,让大众能够深刻地体会到其实环境的问题就在身边。

我们常把公益广告比作一盏明灯,可以温暖人心、激活善行、照亮社会。在公益广告这盏明灯的照耀下,每个人走出文明的一小步,就能汇聚成社会文明的大跨越。

注释

①③张明新 余明阳《我国公益广告探究》,《当代传播》,2004年第1期。

②潘泽宏《公益广告导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1月1日出版。

④陈丽娜《公益广告的认知演化进程:从宣传、观念营销到公共传播――公益广告国内外研究综述》,《广告大观》,2013年第10期。

第7篇:声明公告范文

2012年8月,江苏常州、四川成都均有店铺在店招、装饰、赠品中使用“同仁堂”标志,在网站还出现了“中华同仁堂”、“大清御用同仁堂”、“正宗御用同仁堂”字样。

北京同仁堂、中华同仁堂,“两堂”并立谁是正宗?北京同仁堂认为台北的中华同仁堂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两家“同仁堂”协商无效,为争“金字招牌”的权属对簿公堂,诉讼大战由成都蔓延到南京。

“中华同仁堂”安营扎寨常州城

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仁堂公司),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殷顺海介绍,2012年夏,北京同仁堂先后接到消费者电话――四川成都双流县文星镇看到“中华同仁堂”招牌,江苏常州武进区淹城中医街开设了“中华同仁堂”药铺,问北京同仁堂与中华同仁堂是什么关系。

接到电话,北京同仁堂公司十分重视,委托相关人员到江苏常州调查,直接派专人到成都文星镇核实。

调查结果,果如消费者所言。“中华同仁堂公司住所地在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区民生东路,他们打着我们同仁堂的旗号到四川、江苏安营扎寨,这是典型的傍名牌,堂而皇之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北京同仁堂公司负责人情绪有些激动。

针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说,中华同仁堂公司常州代表处负责人张经理则满怀委屈地介绍:我们打出同仁堂的旗号,在常州设立办事处是经过正宗乐氏同仁堂乐觉心授权的,且授权的主要是养生泡脚、美容、养生等,根本不涉及医药。所以,北京同仁堂是以卖药为主,而中华同仁堂是以养生为主,两者并不存在谁侵害谁权利之说。常州代表处只想做成中华同仁堂储物馆,所以店铺里放一些医疗器材,但并未实际经营。

北京同仁堂、中华同仁堂,“两堂”并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不相让。“两堂”高层领导沟通无效,北京同仁堂决心诉诸公堂,讨要说法。

“北京同仁堂”披坚执锐战金陵

打官司,诉请哪家法院居中裁判,既符合法律又便捷自己?最终北京同仁堂公司将诉状递送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中院立案后才发现,该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遂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庭那天,原告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律师,显然十分熟悉案情,他不看诉状,侃侃而诉:“同仁堂”既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也是原告的商号,它承载着原告340多年企业历史积累的深厚商誉。早在1989年,国家商标局专门发文认定“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为全国首例被认定的驰名商标。1995年、2006年,它还先后被内贸部、商务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2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华同仁堂公司在网站的页面上标有显著的“中华同仁堂”标志,且为模仿原告的由著名书法家启功先生题写的“同仁堂”商标的文字,以达到进一步与原告驰名商标相混淆的目的。被告还在其网站上虚假宣传,将同仁堂历史移花接木,声称其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300多年历史、文化的传承者。同时,还对原告进行贬低、诋毁,称原告没有“任何一份”同仁堂传统药方,并称原告“早已名存实亡”。

“我方认为,‘同仁堂’早已是驰名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讲完事实部分,原告律师把面前细杆麦克风往左一拨,朗声提出主张,“被告在其网站和店铺内外设置以‘同仁堂’为主要部分的‘中华同仁堂’标志,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再加上被告故意在字体、店铺装饰、企业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对原告进行模仿,进一步加剧了混淆的可能,造成该驰名商标的淡化,恶意地损害了原告作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及该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誉,被告应就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被告自我标榜为‘正宗本源’,贬低、诋毁原告‘不正宗’,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声誉和形象,被告应同时就其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中华同仁堂”攻防兼备溯“同宗”

法庭上,原告北京同仁堂公司朴实无华、重剑无锋,没有半点多余的把式,招招直取对方要害。

被告席上,中华同仁堂公司按既定战术兵刃相接,见招拆招,以攻为守,想方设法占取上风。

“中华同仁堂公司2009年5月依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设立,经北京乐家老铺子‘同仁堂’第十四代权利人乐觉心所托,于2011年进入大陆投资,在常州设立的代表处也是经常州市工商局核准、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合法机构。常州代表处悬挂、彰显其企业字号‘中华同仁堂’,怎么就违法啦?”被告一出手,就攻势凌厉。

“除在江苏常州设立代表处并获当地工商局核发执照外,我们还在成都购置房屋拓展业务……悬挂、彰显‘同仁堂’标志,系合法使用。何来商标侵权、何来不正当竞争?”被告方律师一出手,攻防之势立马易形。

被告的律师辩称:驰名商标是有时间性、区域性的,“同仁堂”作为商标,起源于乐家老铺,该药铺为六百多年前乐氏家族在明朝开始经营,第四世传人乐显杨创立了“同仁堂”药室。因政治历史原因,乐家第十三世传人乐崇辉于1949年带着家人及药谱迁移到了台湾,1953年在台北市开封街1段59号开设了第一家台湾“同仁堂”。鉴于历史和政治原因,在原告申请“同仁堂”注册商标时,乐家没有机会提出商标异议。乐家对“同仁堂”的使用、承传先于北京同仁堂申请“同仁堂”商标的时间,原告无权禁止乐家将“同仁堂”作为商业标记和企业字号使用。

见原告方一直静穆不语,被告方继续侃侃而辩:两个“同仁堂”分别存续于海峡两岸,随着两岸交流的深入,原告到台湾岛开店行销和被告到大陆经营都是十分正当的竞争关系,是有益于社会进步、有益于人民健康的行为,不存在谁“傍”谁的“名牌”、谁“搭”谁的“便车”问题。

南京中院查古辨今止纷争

两大“同仁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不相让。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其与乐觉心签订的《合约书》,希望以此证明被告有权合法使用、宣传、推广“同仁堂”并使用其相关历史资料。但法庭认为,该《合约书》的签订、授权地点在台湾,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真实性无法确认。

那么中华同仁堂公司,有无得到乐觉心的委托或者授权?

南京中院审理查明,案外人乐觉心确实在台湾地区注册了五个商标,文字一律为繁体美术字。乐觉心在台湾地区注册五个商标,双方并无异议,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当庭所述的与乐觉心委托、授权等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此时,台湾公民乐觉心声明,该份书面声明还经过“(2013)苏公协核字第1272号”公证。乐觉心在声明中明确下述事项:中华同仁堂公司对外之任何商业行为、记者发表会、网站等,未经声明人签署,概与声明人无涉;中华同仁堂公司网站( /mian.asp)内所有内容,均非声明人所提供;至于网站中的“大清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事业登记证及相关证件,亦非声明人所提供;声明人与中华同仁堂公司无任何聘雇、委任关系,未担任中华同仁堂公司董事等任何职务。

法庭据此认为,被告不能证明其使用“同仁堂”得到乐觉心委托授权。但被告将“中华同仁堂”、“正宗御用同仁堂”等标志使用于招商,以及中医、养生理念的宣传,原告将涉案注册商标主要用于中药类商品上,两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原告涉案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则相关公众一般不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不易造成混淆,亦不构成商标侵权。

乍听此言,法庭上的旁听人,以为北京同仁堂维权失败了。

可是,审判长话锋一转,镇定地指出:原告注册的“同仁堂”既是有名的老字号,也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中药商品得到国内外消费者认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涉案注册商标符合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依法应予跨类保护!

第8篇:声明公告范文

原告:袁红。

被告:永和百货商店。

2003年秋某日,袁某和儿子到本区的百货商场电器柜台买收放机。袁某想买一个功能全质量好的收放机,但又不太懂这方面的知识,于是就请售货员帮助推荐一下。女售货员立即热情地拿出某牌收放机,说这种收放机功能全音质好,价钱还不算太高,买的人很多。袁某信以为真,没有认真检查便付款买了一台售货员推荐的某牌收放机。回到家中,袁某的儿子便根据说明书的介绍开始用该收放机学习英语。使用中发现,该收放机缺少自动倒带功能,而且有个按钮刚用上一天就已不太灵敏。看来,这台收放机的功能和质量同女售货员所介绍的不太一样。于是,袁某急匆匆赶到百货商场,找到那位女售货员要求退货。售货员往墙上一指说:“你看,我们商场墙上贴着告示,上面写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我没法给你退货!”一气之下,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讨个说法。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商场所贴的店堂告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故百货商场做出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无效,责令撤销这一店堂告示;支持袁某的合理要求,判令商场予以退货。

「评析 本案是一起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减轻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案例。

一、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等。

我们常在一些经营场所看到经营者悬挂、张贴的标语、标牌,告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或者其他商业用语。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旦对这种商品或服务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这些早已规定好的店堂告示、声明、通知等为理由推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消费者心里很窝火却不知该怎么办,最后常常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同志、生命、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即使设立了,其内容也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购买商品中事实合同关系的形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就建立起一种合同关系。本案中的袁某在商场购买收放机,袁某与百货商场之间就形成一个收放机买卖合同关系。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百货商场负有向买方袁某提供合乎合同约定的合格收放机的义务;袁某作为买方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袁某依约定履行了义务,却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符合约定的合格的收放机。在这里,百货商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袁某有权解除合同,把收放机还给商场,商场把价款退还给袁某并赔偿袁某的损失。但是,百货商场却以其店堂告示上明确规定“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为理由,拒绝退货,实际上是自行免除其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这种自我免责是违反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的,也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不能成立的。经营者设置这种店堂告示的目的,是将该告示内容自动作为将要订立的合同的当然条款,消费者要订立合同就必须接受该条款;如果不接受该条款,经营者就不与你订立合同。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这类告示、声明、通知是无效的,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9篇:声明公告范文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某营业部

    1995年1月29日原告到被告处做国债期货交易,与被告签订了“国债期货交易客户协议书”和“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声明书。”“声明书”中规定,假如市场趋势不利于原告所持的国债期货合约时,被告可能要求追加保证金,一俟通知,请如期照办。如原告无法在规定的要求期限内提供要求的资金,其持仓合约将被对冲,由此而产生的帐户赤字原告应负全部责任。同年2月20日、21日原告在被告处分两次卖出代码为337的国债期货合约100口,每口平均价137.4元。2月23日,因国债期货波动幅度较大,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其维持保证金的水平。被告于当日上午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而原告没有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故被告于次日上午将原告的代码为337的国债期合约100口以139.91元的价位平仓。造成原告亏损186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18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当日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原告337合约的保证金不足,而临爆仓。在原告没有立即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将其强行平仓。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户进行期货交易,双方签有“协议书”和“声明书”。因国债期货价格发生不利波动,被告发现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其维持水平。被告及时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原告接到通知后,未能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故被告有权将原告100口未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于次日上午以市价强行平仓。原告以其国债期货合约被被告擅自平仓,要求被告赔偿18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故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商有无强行平仓的权利?所谓强行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客户又末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客户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客户来承担。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业务试行细则》规定,当客户交纳的保证金低于最低维持保证金时,证券期货商应立即向客户追收,如追收保证金失败,证券期货商有权强行平仓。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国债期货交易中,经纪公司享有强行平仓权。就本案来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债期货交易客户协议书”和“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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