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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证明精选(九篇)

病假证明

第1篇:病假证明范文

【案例1】

黄某于2014年进入A公司从事招聘工作。

2014年8月6日,黄某经医院确诊为怀孕,预产期为2015年5月13日。

2015年1月开始黄某先后提交了三份疾病证明书,疾病诊断分别为先兆流产、先兆晚期流产及先兆早产,并提供相应检验报告。但A公司认为,黄某申请的是病假,但提供的是常规的检查报告,并不能说明身体不适需要请假,故要求黄某提供病历本、发票和诊断报告等相关材料。

2015年3月6日、3月12日,A公司两次通知黄某,限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否则按旷工处理。而黄某表示,自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应的病情证明,无需额外提供其他病假材料。

3月23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月的病假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未被支持。

3月26日,A公司以黄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违法,故判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观点:尽管双方对于疾病证明书所依据的相关病历资料存在争议,但在无证据证明上述疾病证明书系虚假的情况下,黄某自2015年1月18日起并非无故缺勤,故A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

但同时,A公司已另招用周某从事招聘工作,且黄某对于招聘岗位已经启用新人的事实也没有异议。故黄某的岗位已有人替代,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因此法院判令A公司向黄某支付赔偿金而不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2】

张某与B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4年8月11日- 8月31日,张某先后在长海医院以“高血压”为病由开具病假单两次;9月1日- 9月14日,张某在中山医院以“心脏病”为病由开具病假单两周;9月12日- 9月25日,张某又在华山医院以“心脏病”为由开具病假单两周。

因张某未能向B公司提交在华山医院就诊的挂号和医药费单据,公司要求补齐单据才能认可其作为病假处理,但张某未能提交。

2014年9月25日,张某以江苏省徐州市(非公司所在地)某中医院门诊的病假单为依据,向B公司办理病假三个月手续,公司未予准许。

10月8日,B公司再次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张某发出第二次通知,要求张某补齐在公司所在地医院就诊的挂号单和医药费单,重申未予准许张某三个月的病假申请,并告知张某如果其擅自不来上班按旷工处理。然而,三封挂号信均被退回。

2014年10月17日,公司以张某多次催交不提交病假补充材料以及外地非急诊病假单为由,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旷工,并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B公司的《员工手册》对病假申请有如下规定:“填写‘假期申请单’,并在病假结束后48小时内将区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单原件、挂号单、病历卡和医药费复印件交至人力资源部。”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请求,认定B公司解除合法。

法院观点:B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请病假要将区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单原件、挂号单、病历卡和医药费复印件交至人力资源部,该规定于法不悖,对张某具有约束力。

同时,因张某在本市工作,而外地医院出具的并非急诊病假证明,且病休时间长达三个月,B公司有充分理由对该病假单产生合理怀疑。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病假情况有审核批准啵故其对张某在外地开具的病假证明不予认可亦无不妥。

因此,在B公司已明确告知张某须提供在公司所在地医院就诊的挂号单和医药费单据,且对其在外地医院门诊开具的病假单明确表示不认可的情况下,张某仍未补交相关凭证及未能按公司要求正常出勤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此时,B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

思考

上述两个案例对比可以发现一个问题,同样是未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交病假的补充证据,前一个案例中,法院认可了劳动者病假单的效力;而在后一个案例中,法院则认为劳动者病假材料存在瑕疵,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对于这个差异,一方面或许是不同法院之间自由裁量权的区别,但更主要的原因仍在于这两个案例本身的差异性。通过分析这些差异,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院对病假材料审查的关注点,进而对用人单位日常HR工作有所启发和帮助。

差异

劳动者的病情不一样。案例1中,黄某的病情是“先兆流产、先兆晚期流产及先兆早产”。而在案例2中,张某的病情是“高血压及心脏病”。虽然不能说案例1的病情就一定比案例2更严重,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女职工尤其是三期女职工的确受到法律更重点的保护。

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病假申请所需的材料。案例1中,A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以及材料的范围。而在案例2中,B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需要提交区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病假单原件、挂号单、病历卡和医药费复印件。

两相对比,不难发现在法律对于病假员工的请假流程并未详细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的内部规则,在司法适用时具有较强的效力。

处理节奏不一样。案例1中,黄某从1月开始连续请病假,而A公司直到3月6日才第一次告知黄某其提交的病假申请材料并不符合条件,3月12日第二次通知补齐材料,3月26日解除合同。

而案例2 中,对于张某第三份病假申请,B公司当即告知其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补齐材料,否则不予认可;9月25日的病假申请,亦当面告知公司只认可本地急诊病假单及相关材料,对于其病假申请不认可。同时,在10月8日,B公司又进行了再次催告并根据张某提供的三个地址分别寄了三份挂号信。其后才做出解除决定。

上述对比可以看出,A公司在前期处理缓慢,后期又加速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容易让裁判机关对合理性产生质疑。

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律文书。案例1中,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黄某2015年2月的病假工资。由于黄某的病情具有连续性,该法律文书也就对黄某的病假真实性进行了确认。由于司法实践中,后续的判决文书不能与此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冲突,因此在病假真实性已经被确认的情况下,A公司的解除自然存在问题。而案例2中,则没有这个方面的问题。

思考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审批员工病假?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险字[1992]14号《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医院开具的伤病诊断证明建议伤病职工休息的,企业经与医院医务部核实情况后要严格审批”。

从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似乎可以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但目前的实务操作中,普遍认为只要员工提交的病假材料没有问题,也没有违反公司的请假流程,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应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换言之,企业对于员工的病假申请已不再具有“审批权”,而只有“审核权”。

如何确定病假补充材料的范围?在病假材料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单(病假单)是最核心的材料,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普遍会支持用人单位要求病假员工提供补充材料的做法。但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用人单位的这个要求应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依据,否则可能不会被支持。其次,应注意对特殊员工合理处理,不能简单地认为没有补充材料就不构成病假。

一般认为,病假单之外,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挂号、就诊、病历卡以及收费相关材料,以证明病情及就诊的真实性。但由于这些材料尤其是病历卡,存在涉及员工隐私的信息,用人单位应注意合理使用和保密义务。

能否要求提交指定医院的病假单?指定医院有利于用人单位对病假单进行管理,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对劳动者就近就医权利的保障。二者平衡处理,倾向认为,用人单位不应指定具体的医院,但可对医院的层级(如三级甲等)做出要求。如案例2中,B公司要求“区级以上医院”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时,应注意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如出现急诊、外出出差等情r,应允许劳动者就近治疗。

能否要求员工去指定医院复查?很多情况下,HR基本能确定该病假员工属于“泡病假”的情形,但公司规章制度并未要求员工提供病假补充材料,因此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能够对其“泡病假”的事实予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有单位想到让这部分员工去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以便公司获得客观的病情检验报告。

对于此类做法,即便员工非常配合地去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了复查,且复查结论也证实员工身体并无任何疾病现象,亦无法据此否认前一张病假单的真实性。因为病情的好坏并不是始终处在一个恒定的状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生改变,复查结果只能证明当前节点员工身体的健康与否,而无法溯及过往。

如何处理“泡病假”员工?部分企业基于对员工病假单真实性的怀疑,会聘请专业的律师去员工就诊医院进行病假的事实进行调查,从而最终查出该员工确属“泡虚假病假”的情形。

第2篇:病假证明范文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类型及规定

(一)事假及待遇

1.事假管理

(1)教职工处理个人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确实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请事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事假期满返校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须本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因顺便回家探亲或有重大私事需要处理推迟返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当年的探亲假或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推迟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管理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境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4)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待遇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超过30天而不足40天的,超过次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资1个月。

(3)因私出境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二)病假及待遇

1.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急诊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应凭入院及出院证)补办请假手续。长期病假的,必须每3个月向人事处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病假待遇

(1)病假3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③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④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4)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自治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病假工资。

(5)经确认为因工负伤请病假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6)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7)病假按年累计计算;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龄;教职工在长期病假恢复工作后,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合并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8)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终考核。

(9)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可向学校申请病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或退职(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所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并考勤。

(10)病假期间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探亲假及待遇

1.探亲管理

(1)探亲假是教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探亲对象是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抚养人)。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只能在寒暑假期间享受。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探亲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享受正常的探亲待遇。

(2)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户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3)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包括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准假,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两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4)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的教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须持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户口证明,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5)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前后一年内享受一次探望兄弟、姐妹、子女待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假为60天,并含路程假,过期不补。

(7)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工作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其超假日期仍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9)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3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

(10)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探亲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实有工资发给假期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岗位津贴,往返路费予以报销。

(2)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连续工龄满20年或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3)经学校批准享受出国(出境)探亲假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报销国内部分的路费。

(4)出国(出境)探亲人员前3个月工资照发,扣发津贴,自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四)婚、丧假及待遇

1.婚、丧假管理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抚养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岳父母、公婆等死亡需料理后事,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婚、丧假待遇

学校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五)产假(生育假、哺乳假)及待遇

1.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1)女教职工休产假,须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女教职工生产后,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2)符合晚育条件者(汉族女教职工满23周岁、民族女教职工满21周岁结婚后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时间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5)女教职工休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在学校批准的产假(不含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

(六)护理假

1.护理假管理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夫妻,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限初婚初育)。教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须持疾病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后在人事处办理手续,享受护理假。全年累计护理假不得超过45天(双职工累计计算),累计46天以上,半年以内的,发放90%工资;累计超过半年的,发放病休工资。

(2)凡我校教职工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有人护理的,须出具医院证明,属我校教职工的护理人员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护理假。

2.护理假待遇

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须如实填写《新疆师范大学职工请假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处级干部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组织部批准,人事处办理手续。

(二)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内,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3至15个工作日,由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个工作日以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3个工作日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产假由本部门领导批准,经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三)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四)凡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以及逾期未返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除当天的工资及当月津贴。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假者,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其他

(一)请销假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指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教职工请销假工作。对请销假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3篇:病假证明范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需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先安排好工作再离岗。临近上班时间请假,作为迟到处理。

2. 未办理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申请续假未获批准,却未按时到岗;请假理由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3.每天考勤,月底统计出勤率,并予以公布。

4.每学期准许为子女开家长会一次(须持有子女学校开会通知书)。

5.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均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一) 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必须持指定就诊医院的病历和医生开的诊疗证明书(医生开的病假条,急诊除外),经幼儿园保健医生核查,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假条必须提前送到幼儿园,便于幼儿园安排工作。

2.请病假1—3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园长审批。

3.请病假4—7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园长审批。

4.请病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主任审批。

5.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方法计算:

对于事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对除事编之外的其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享受句容市最低工资保障线(应发工资)的80%.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二)事假

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由当事人先向分管领导请假,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事不能赶到园内办理请假手续,心须来电来函向分管领导请假,无故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请事假1—3天者,需报分管园长批准。

2.请事假4—7天者,由园长审批。

3.请事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由分管主任审批。

4.教职工事假一天扣30元。

5.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6.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请长期病假或事假的,长期病假或事假是指自休假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累计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请长期病假的享受请假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请长期事假的不享受请假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婚假

1.非晚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初婚的,享受5天的假期。

3.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4.婚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产假、哺乳假

1.符合国家和幼儿园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教职工,享受98天产假。生育时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2.产前因身体原因(如保胎等)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休息天数原则上在15天以内)。

3.产后上班期间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4.生育后再次怀孕需要流产的第一次按正常假休息15天,第二次后果自负,代课教师自请,费用自付(遇特殊情况,如习惯性流产等,由园委会讨论处理)。

5.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教职工上环凭医院证明可休息一天。

7.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后,给予3天丧假;近亲(本人或配偶的亲人)给予1天丧假。

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附:

一、参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决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规定如下:

1.妇女节(3月8日),女教职工可轮休半天(一学年内休完)。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教师可轮休半天(一学年内休完)。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少数民族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第4篇:病假证明范文

1、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劳动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认真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考勤管理,是强化企业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本办法,提高广大职工遵守考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二、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职责

(一)经理

负责每月考勤表的审批

(二)综合办劳资员

负责对考勤表及各类假条进行审核把关。

(三)各单位劳资员

1、负责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做到真实考勤。

2、负责本单位考勤的录入微机工作。

(四)工会

负责工时制度的监督。

三、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不超过167.4小时。每周一般要保证职工休息2天,最少不得少于1天。

2、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征得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职工考勤

1、公司实行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应专人负责,考勤资料由劳动工资部门长期保存。

2、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职工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凭证作为考勤依据。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期期满不能按时回单位工作的,事后应及时出示证明,申明理由,按审批权限补办请假手续。

3、职工请假,7日以内由所在单位(科、室、车间)负责人批准,7日以上报送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司各单位或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4、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发。社会活动主要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6、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青年节,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放假半天。

(2)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3)其他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均不放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则不补假,工作需要继续工作者,不发加班工资,可以安排补休。

7、职工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方可按工伤处理。在批准治疗休息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执行现行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得按工伤处理。

(2)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应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

(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恢复工作(包括调换轻便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伤待遇,按旷工处理。

(4)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复工后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并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审核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8、职工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的时间,称为病假。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连续休病假中适逢的节假日不予扣除。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70%计发;停工医疗累计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60%计发疾病救济费。

(3)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经批准去医院查病时所产生的缺勤,以及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5)职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疗时,要有乡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历或急诊证明及收款单据,经审核批准后,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疗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一般慢性疾病,应返回治疗,否则按旷工处理。

(6)女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6个月,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保胎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7)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单位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处理。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4个月以上的,复工时要有指定医疗单位的病愈证明。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批准方能复工,复工时应有试工期。病休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2个月,病休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3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9、女职工产假: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前产后合并享受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下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前定期检查的时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按生育计划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时,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保胎休息而请假期间生育时,自怀孕第七个月或小产之日起计算产假。产假期满,病未痊愈的,产假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5)已婚女职工,违反公司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自怀孕第七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必须休息,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6)女职工非婚生育及流产时,其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7)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经本单位同意,劳动工资部门备案,享受有薪护理假10天。

10、下列各种节育手术假,享受假期期间,工资照发(逢遇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不顺延):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享受假期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享受当日假期1天。

(3)人工流产或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假期15天。

(4)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30天。

(5)中期终止妊娠,享受假期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40天。

11、职工婚、丧假:

(1)职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且双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其爱人在外地,需前往爱人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享受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2)职工供养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需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3)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婚、丧事的,除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外,其婚、丧假执行第(一)、(二)项的规定。

12、职工事假:

(1)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2)外地调入职工,来公司报到后,因报到手续不全等原因,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的时间,按事假处理,路费自理。

(3)职工因自伤、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致伤、致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按事假处理。

13、职工请事假、旷工时,以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为基数,按日扣发工资。

14、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应按规定日期报到。有随迁家属的,自报到之日起,可享受假期3天。

15、职工因病住院,医院认定确需护理的,其直系亲属是公司职工的,经单位同意,可前去护理。护理期间停发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工资照发。

16、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认定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护理,需借用在公司工作的亲属护理的,应签定借用协议。

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按旷工处理: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时间。

(2)假期已满,未按时回单位工作又无续假手续的缺勤时间。

(3)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工作时间在岗位或离岗喝酒及上班前酗酒,被停止其工作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5)职工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被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6)职工工作调动,未按规定报到的时间。

18、职工一般不得改变假别,遇有特殊情况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女职工生育假

1、女职工享受生育假的范围:

(1)计划内生育的;

(2)职工结婚后,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为无生育能力,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

2、女职工休生育假的时间为:

怀孕满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到婴儿满1周岁止。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满,逢七、八、九月高温季节可延长到九月底,延长期间视为休生育假。

3、女职工休生育假时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休生育假,一般可按以下办法支付生育假工资:全民、集体职工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协议职工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经批准的其它延长时间(最多6个月),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

(2)休生育假工资按比例计算的基数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

(3)休生育假期间停发奖金、通勤费、基建津贴和误餐费;属于执行保健费范围的,保健费执行本单位最低标准。

(4)休生育假的女职工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探亲假必须在休生育假期间使用,探亲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4、属生育假范围内的女职工,必须按规定休生育假。

5、休生育假的女职工,应办理休假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后执行。

6、自休假起至产假期满前,发生失去休生育假的条件时,可以休满产假,产假期满应恢复工作;产假期满后失去休假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休假。

(四)职工探亲假

1、职工探亲的对象:

(1)职工的父母(含继父、母);

(2)配偶。

2、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下列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未定级的职工。

(3)因各种原因在当年度内与被探亲的对象团聚达到本人应享受探亲假天数的。

(4)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内或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外而离本人工作单位40公里以内实行通勤的职工。

4、职工享受探亲的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不得2年合并使用。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批准职工探亲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根据路途另享受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定级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6、夫妇双方都是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享受探亲假需由配偶单位出具不休探亲假的证明。

7、职工探亲期间,本人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父母、配偶重病、死亡或交通发生临时障碍),延误行程在1天以上者,必须取得当地医疗单位或交通单位的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8、职工探亲期间的工资照发,各种津贴和补贴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工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奖金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奖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9、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

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坐票额。年满45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票额。乘轮船的,报四等仓票(或比统仓高一级的仓位)。

(五)年休假

1、休年休假由职工本人填写休假单,办事员审核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2、职工年休假期,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和探亲假、产假等。

3、休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4、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的,取消下年度年休假。

(1)病假满60天的;

(2)脱产学习满3个月的;

(3)旷工累计满1天的;

(4)受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事假累计满15天的;

(6)受治安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7)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8)公司内部调动、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

(9)除装置检修以外其它原因停工休息满20天的;

5、年休假应一次使用,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6、年休假、病疗、特疗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7、休生育假的职工,在休生育假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跨年度的影响1年)

8、受留用察看、留党留团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察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受留察处分1年的影响1年,1年以上的影响2年)。

第5篇:病假证明范文

(一)本公司员工给假,悉依本细则规定之。

(二)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3.劳动节。

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

3.一月内前后事假两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3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4.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5.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6.日薪者事假不发薪资,月薪者当月3天内全年14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试用人员月薪者,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

8.本年度到职升正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

(六)病假:

1.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2.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3.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二个月起予以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优先予以复职。

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5.病假在一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资发给半薪,超过一个月者全扣。

6.当年度到职的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式办理。

(七)公伤:

1.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资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2.无须住院的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须再续假,除仍须医院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

(八)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附表,薪资照给。

(九)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给予两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资照发。 (十)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7天,子女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括公休例假)薪资照给。

(十一)产假:女性职员给假56日,女性工员给假50天,并照下列办理。

1.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

2.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

(以上产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内)

(十二)特别休假:

1.工员部门按劳工法规定办理

2.职员特别休假,区分如下:

(1)在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7日。

(2)在公司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日。

(3)在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日。

(4)在公司服务满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

3.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其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年元月5日前,根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核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退交人事单位保管。

4.工员的申请作业程序与职员同,经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规

定以外的休假日数,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于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

5.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次年,各级主管准假的权责如下表:

第6篇:病假证明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集团、总公司相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分公司辖内全体内勤员工。

 

第二章 差勤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对每月差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同时作为每月工资发放依据。

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对所辖机构进行考勤抽查,如发现有虚假情况者,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考勤员应由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妥善保管各类假条、证明等原始凭证;

(二)以周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报送各类假条(每周五报送本周假条);

(三)按月向本部门员工公布考勤情况。

第五条 考勤方式

(一)分公司考勤方式:在分公司本部办公的员工,公司采用指纹系统考勤,员工上下班时须到指定地点考勤。

(二)各中心支公司本部、四级机构的考勤均应采用指纹或面部识别系统进行考勤。

第六条 考勤时间分公司本部考勤时间如下:

 

时间

早上

下午

晚间

周一

8:00前

14:00—14:30

18:00以后

周二至周五

8:30前

14:00—14:30

18:00以后

各中心支公司如因季节、岗位性质等原因采用不同的作息时间

应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作息制度,按时出勤,因个人指纹原因未能在考勤机中记载当期差勤记录的,应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手工签到签退,四级机构内勤人员应到机构考勤员处手工签到签退。

第八条 差勤种类设置

(一)出勤;

(二)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等)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上班的情况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下班的情况为早退;

(三)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年休假、加班补休等);

(四)公务外出;

(五)加班。

第九条 旷工情形及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旷工对待: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出勤的;

2.假期已满逾期未归,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

3.谎报请假理由休假,经查证属实的。

(二)旷工处理

1.旷工2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日全部收入;

2.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收入;

3.如发生多次(二次及以上)旷工,累计时间在5天(含)以内的,公司将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不超过3个月;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请假种类及审批规定

第十条 请假包括以下类别

1.事假;2.病假;3.婚假;4.产假/哺乳假;5.看护假;6.年休假;7.丧假;8.工伤假;9.因公外出。

第十一条 请假审批手续

(一)凡请假或因公外出无法进行正常考勤者,应提前履行请假或公出手续,及时向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报备。

(二)审批流程如下:

人员分类

请假时间

公出时间

最高审批人

员工

<2天

<3天

部门负责人

≥2天

≥3天

分管总经理

中支部门级干部

<2天

<3天

中支分管总经理

≥2天

≥3天

中支总经理

中支班子成员

≤2天

≤2天

中支总经理

>2天

>2天

分公司总经理

中支总经理

≥2天

≥2天

分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部门级干部

≤2天

≤2天

分管总经理

>2天

>2天

分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 各类请假需填写相应的单据及应附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下表:

请假

种类

填写单据

应附相关证明

备注

病假

请假条

三天以上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原件、病历卡或住院证明原件。

外地诊治应获得市/区级医院的证明

事假

请假条

事假超过三天应附相关说明。

婚假

请假条

民政部或政府部门核发的结婚证明。

产假/哺乳假

请假条

看护假

请假条

年休假

年休假审

批单

5天以上需提前两周申请

丧假

请假条

工伤假

请假条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工伤报告书。

相关证明可于事后补交

公出

请假条

根据需要,提供出差申请单。

公出事由、地点

第十三条 请假规定

(一)请假手续须亲自办理,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办理的除外,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办理。

(二)假期届满前须续假的应及时报备批准,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除外。(三)请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四)未办妥请假手续而离岗或虚假、伪造请假核实属实的,视同旷工。

 

第四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十四条 事假期间待遇事假最小单位为1小时。

事假时长

待遇标准

备注

当月事假<10个工作日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在职天数计算发放。

10个工作日≤当月事假≤21个工作日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照在职天数计算,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21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事假<40个工作日

按照上述办法发放月度工资,年末绩效按50%发放。

一年内累计事假≥40个工作日

按照上述办法发放月度工资,不再享有年末绩效。

月度、季度、年度绩效按照在职时间计算,且事假期间不享受职务性补贴。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病假最少单位为1小时。

病假时长

待遇标准

备注

当月病假<10个工作日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在职天数发放。

10个工作日≤当月病假≤21个工作日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照在职位天数发放,当月不再发放绩效工资。

病假期间不享受职务性补贴

21个工作日<病假≤12个月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

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病假>12个月

为本人基础工资的70%。

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一年内累计病假≤30个工作日

先按照在职时间结算个人年末绩效,年末绩效按70%发放。

30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病假≤60个工作日

先按照在职时间结算个人年末绩效,发放结算后年末绩效的40%。

一年内累计病假>60个工作日

不再享有年末绩效。

(二)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病愈恢复工作后,其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三)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满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而恢复工作的,应有1至2个月试工期,试工期内本人基础工资照发。

(四)因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满6个月以上而恢复工作的,应有3个月试工期。试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根据个人工作情况发放本人基础工资的75%至90%。试工期满经鉴定恢复正常工作后,应按本人现岗位基础工资发放。试工期间,如系半天工作或减少工作时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其余部分按规定发放疾病救济费。如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按原本人疾病救济费发放。

(五)如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停工治疗的,其病假时间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六)疾病应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公司批准,并应执行请假和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 婚假期间待遇

享受婚假标准

假期

待遇标准

备注

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初婚)

3天

薪资照发

1.须提前15天申请。

2.未休婚假者,可于结婚之后的本年度内进行一次性休假申请。

3.婚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15天

再婚

3天

第十七条 产假、哺乳假期间待遇

请假情形

假期

待遇标准

备注

顺产假

158天

生育保险报销

报备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

难产(剖腹产)

158+15天

多胞胎

多生育1个,158+15天

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

生育保险报销,工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满4个月流产

42天

哺乳假

90天内(每天2个小时)

薪资照发

看护假

3天(针对男员工的配偶生育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在生育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公司不再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 年休假期间待遇

(一)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自第二年起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

工龄

年休假天数

待遇标准

1年≤工龄<3年

3天

薪资照发

3年≤工龄<5年

5天

5年≤工龄<10年

8天

10年≤工龄<15年

10天

15年≤工龄<20年

12天

工龄≥20年

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年度内休年假,未休的假期不延至下年度合并使用。

(五)年休假由本人申请,休假天数可分段进行,连续休假5天以上者,须提前两周向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意后,方可休假。

(六)中支班子及分公司部门级干部年休假审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9级以上管理人员请假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七)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事假累计超过12天的员工,不再享受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当年又请各类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度休假。

(八)跨年度休生育假的员工,只影响其中一年年度休假。

第十九条 丧假期间待遇

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兄弟姐妹、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可申请丧假3天(不包括节假日)。丧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二十条 工伤期间待遇

(一)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二)工伤期间,员工所在部门写出公伤事故书面报告,凭医院诊断证明,经部门经理、分管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按工伤假处理,薪资照发。

(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

第二十一条 因公外出期间待遇因公外出期间薪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加班期间待遇

(一)加班:

1.休息日安排工作的。

2.工作日需延长时间加班的,下班两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加班时间自下班时算起。

(二)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2天(含)以上加班的须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总经理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加班应按加班申请时间进行打卡,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按照考勤机中记录时间进行统计。(四)工作日或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以按照加班时间进行补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它

(一)12:00-14:30参加会议者,牵头部门提供会议通知和签到表作为考勤依据。

(二)迟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共计5次及以上者加扣100元。

第7篇:病假证明范文

第一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节假日期满不能返校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事假者必须有家长的证明,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条须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辅导员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辅导员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条》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须经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课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必须在7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手续可委托班委代为办理,但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如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请假条》前,须让其家长与辅导员联系并说明情况,销假时在《请假条》上要有学生家长的签名。

学生假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

请假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学生请假地如不在学校,应让其家长联系辅导员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请假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先休假再补假。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两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满后不销假者;

(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6)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系领导同意者除外);

(9)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8篇:病假证明范文

关键词 肺炎性假瘤 影像特征 鉴别诊断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3.158

资料与方法

回顾性分析5例肺炎性假瘤影像诊断,男3例,女2例;年龄37~58岁。2例无临床症状,其余曾有发热、胸痛、乏力、咯血、咳嗽、咳痰等临床表现。1例有肺炎病史。其中2例怀疑周围型肺癌,1例术后3个月后复发合并支气管扩张。实验室检查均无明显异常。

X线及CT的影像特征:①部位:右肺3例,左肺2例。大多临近肺的表浅部位,2例与肥厚的胸膜相连。②形态及边缘:多为圆形、椭圆形,多数边缘清晰,2例边缘分叶毛刺。③大小:直径多在2~6cm。④密度:一般为中等密度,均匀,1例病灶内可见小的钙化影和1例CT下可见空气支气管征。⑤病变增长速度:多数病变无明显变化,1例病变有增长现象,而且增长明显,但病变保持光滑锐利,密度均匀,不失良性病变的特点。⑥2例病灶内为虫蚀样小空洞,无偏心性大空洞形成,所有病例纵隔内淋巴结均未超过15cm,病灶增强扫描为边缘强化,部分呈血管样强化,病灶中央强化不明显,空洞性病灶无壁结节形成。见图1。

讨 论

肺炎性假瘤本质为增生性炎症原因有:①病理诊断学对本病的认识:肺炎性假瘤组织学图像较复杂,过去常误诊为肺内良性肿瘤,如纤维瘤、错构瘤等。②大量抗生素的应用,使肺炎致病菌耐药性增加,而使部分肺炎不能很快吸收,转为慢性疾病,演变成本病。肺炎性假瘤的原因尚不十分明确,一般认为主要是细菌或病毒感染所致。本文2例有明确的继发于呼吸道感染史。本病的发病年龄比肺癌提前,男性较女性发病率高。约半数患者常有呼吸道症状。本组有1例胸痛症状,考虑与并发胸膜炎有关。

肺炎性假瘤的术前诊断,主要依靠X线及CT检查。主要影像学特点:病变多为圆形或椭圆形,边缘锐利清晰,多位于肺的表浅部位,密度中等略高而均匀,多在4cm以下,最大可占据整个肺叶,通常单发,也可两个瘤体互相融合成哑铃形。两肺下叶较多,与肺炎好发部位相一致。肺炎性假瘤大小多无变化,少数可缓慢生长,肺炎性假瘤增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组成细胞及毛细血管增殖活跃。细胞增殖活跃的病例,少数有恶变的可能,故怀疑本病时,应积极手术治疗。

病理:肉眼观为实质性、球性瘤样肿块,界限清晰,切面呈灰白色,硬度不一。组织学结构主要是成纤维细胞、淋巴细胞、浆细胞、异物巨细胞、组织细胞及泡沫细胞等组成的肉芽肿。按主要细胞成分可分5型,组织细胞增生型、状增生型、硬化血管瘤型、淋巴细胞型、浆细胞型。

对于炎性假瘤的本质一直有两种认识:一是真性良性肿瘤;二是炎性假瘤。本病是肿瘤的观点被否定,并认为是细菌或病毒感染后非特异性炎症局灶化所致[1,2]。崔忠厚总结国内360例肺炎性假瘤进行临床分析,报道5例(14%)发生恶变,可见恶变机会很少[3]。

鉴别诊断:①本病具有肺癌类似的症状,如咳嗽、咯血、胸部隐痛等,但一般相对较轻,较稳定,病程较长,无进展,全身状况良好,未出现乏力、疲倦、消瘦等恶性肿瘤的常见表现,缺少肺癌的并发症和肺外表现,因此全身状况对诊断有参考意义。②病变边缘整齐光滑,具有与正常肺组织分界明显的特点,通常不难与周围型肺癌鉴别,但个别病例边缘有分叶及毛刺者鉴别困难,多数病例主要是与肺内其他良性肿瘤及肺结核的鉴别,必须一一排除其他病变后,应想到肺炎性假瘤的可能。故应认真结合其他资料全面分析。③肺炎性假瘤肺门及纵隔内淋巴结无明显肿大,纵隔内淋巴结一般不超过15cm。④病灶内空洞为虫蚀样或蜂房样小空洞,不表现为偏心性空洞。⑤肺炎性假瘤增强检查病灶呈边缘强化,不表现为结节状强化。⑥支气管内镜和肺穿刺虽无助于确诊本病,但对排除肺内恶性病变有重要参考价值。当纤支镜和肺穿活检病理学检查报告为慢性炎症时应想到本病的可能。最后诊断仍有赖于病理学检查证实。

图1 右上肺示类圆型密度增高影,有分叶,边缘毛糙,似“尾巴征”

参考文献

1 杨德忠.肺炎性假瘤(附18例报告).实用肿瘤杂志,1987,2(2):11.

第9篇:病假证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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