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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制作精选(九篇)

授权书制作

第1篇:授权书制作范文

目前数字图书馆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财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时,也导致了一定数量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如何在数字化时代维护版权人利益一直是学界所思考的问题之一。而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如何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如何平衡版权人、数字图书馆(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之间的冲突,将是现阶段我们无法回避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2002年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开创了权利人向数字图书馆发出维权行动的先河,自此开始,与数字图书馆活动密切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便时有发生。那么数字图书馆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千上万作者的“海量授权”呢?

一、“单一授权”还是“批量许可”:数字图书馆需面临的首要问题

作品采集是数字图书馆通过把他人的作品数字化并存于自建的数据库中的行为,其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对于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对该类作品的采集不涉及作品授权问题,因为权利人已经不想有其版权。大多数国外的数字图书馆即主要采集此类内容,以避免出现版权侵权的风险。但对于其他存在版权的作品,如对其进行收集和使用才、则必需要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才行,那么这一工作量是巨大的。因此,“针对海量作品获得海量许可将是数字化时代数字图书馆发展所必需迈过的门槛。虽然我国法学界曾经有学者提倡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可以不经许可,即所谓的“法定许可”制度,但是这一倡议明显与国家版权局所要求的“先授权,再使用”的版权政策相违背;而在实践中,广大的数字图书馆则与上述两种意见完全向左,而采取了不经同意而直接使用的做法,其此类做法已经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常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作品经作品进行数字化无疑是对作品复制使用,如未经同意将会侵犯版权人的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但是如果要求数字图书馆在适用任何一部作品时都要经过版权人的授权在现实情况下困难重重,因为其获取作品授权的成本将大大高于其盈利。因此,作品的授权问题将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质言之,只有解决好海量作品的的版权授权问题,才能推进我国数字图书馆产业的长足发展。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著作权许可的可行之路

现实中,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是版权人的一项权利,版权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对于未署名的作品,数字图书馆所有者很难找到真正的权利人;即便是署名的作品,数字图书馆的所有者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够联系的版权人,而其结果往往是得不到授权。从数字图书馆的所有者与版权人的关系来看,双方像处于“断桥”的两端,“相望但不能相见”。一方面,版权人要想与作品的使用者签订授权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难度较大,因为其不能够一一找到合适的作品使用者;另外,即使版权人能够找到作品的使用者,但由于其在拥有强大“实力”的作品传播商面前较为渺小,很难获得公平谈判与定价的机会。当自己的作品被无偿使用后,其维权有着不小的成本,而在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之后,版权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也大幅度的低于版权维护费用。另一方面,对于某些想合法获得作品授权许可的使用者来说,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极难找到权利人。因此,建立一种沟通机制以把版权人与作品潜在的合法使用者间的“断桥”连接起来将是当务之急。在此种需求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就应运而生了。

首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解决数字图书馆“作品授权难”的较为有效的方式。如前所述,在现实情况下如何在作品使用前即获得“海量作品”的版权许可一直困扰着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则把这一问题扼杀在摇篮中。第一,著作权人可以将那些不易亲自管理的作品和行使的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和行使,这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手中就有着大量作品并可以进行集中授权;第二,作为作品使用这的数字图书馆,只需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许可即可,而不需联系版权人。这样,数字图书馆所有人就能从寻找大量权利人的漩涡中得以脱身,也可避免遭受前者的版权侵权诉讼的风险,而全身心的致力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来。

其次,数字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方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基本规则相契合。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规则,其触发条件既是“作品大量使用”,且使用者难以获得版权人的逐一许可授权。由于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刚刚起步,获得作品的授权数量将决定其成败,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数量大、版权授权难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最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数字图书馆进行集中授权符合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保护作品的作、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地位,其还要促进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福祉。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来看,版权人与版权管理者的脱离既是社会分工的需要更是国家介入品管理并对作品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与资源配置的现实需要。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要体现国家的管理意志,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于维护公众利益之间获得平衡。因此,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好坏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而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集中授权与统一管理将能够有效的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数字图书馆进行集中授权符合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三、数字图书馆作品使用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在法律上合理定位数字图书馆

实践中,数字图书馆制作者在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对数字图书馆进行建设,因此法律对其提供有效的保护则显得极为必要。但是从目的上来看,我国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广大的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而使版权作品能够最大限度的被使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置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放任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免费使用。从性质来看,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作品的传播者,其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应该获得法律的认可。但我国数字化图书馆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相关立法中也没有对数字图书馆进行合理定位,这无疑逼迫后者有利于传统的作品传播者的范畴之外,因此,明确数字图书馆作为作品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相关版权集体管理规则。

(二)规则上合理定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相关国际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性质上有两种:一位民间性组织,一为官方性机构。总的来说,发达国家一般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性为民间组织,且该类组织之间处于竞争关系(发达国家中一般有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虽然我国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定性为民间组织,但学者们则倾向于认为其实为半官方机构。而根据学者理解,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较大的权威,这不仅仅体现在相关规则的制定权上,还体现在收益分配的比例制定权及适用者稿酬授权标准制定权上。但是我们从从长远来看,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位为民间组织较为合适,对作品的相关管理交由市场决定是比较省时省力的做法,否则将非常的不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并影响到我国数字图书馆产业的发展进程。

(三)数字图书案的作品授权模式适宜采取信托授权管理方式

现实实践中,发达国家在设定版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时候,有转让与信托两种立法例。转让就是版权人把自己不予管理的作品的管理权转让与集体管理组织,而自己则完全脱身;而信托则是指版权人基于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将其作品管理权委托给后者,由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对作品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而就数字图书馆来言,信托授权是较为符合其作品授权的特殊性需要。因为数字图书馆需要作品的统一授权,而非统针对单个权利人的单独授权,此种需求下,只有集体管理组织完全享有作品的管理权才能真正的满足数字图书馆的需求。这不仅体现在工作效率的提高上。更体现在相关授权成本的大量节省上。

(四)制定公平、合理的作品使用收费标准

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问题,不仅仅体现在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定价上,还体现在针对任何作品,不管其创造性如何、不管版权期限如何进行“一刀切”。在发达国家中,收费标准多种多样,比如:在美国,复印补偿金采取个别收费的办法向复印者征收;在丹麦,采用“一揽子复印合同制”进行集体收缴。③但是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市场万能”,即由市场决定收费多寡。因此我国也应当借鉴相关国际立法例,完善数字图书馆适用作品的收费标准问题。在我国,《著作权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同使用者约定收费数额,而且收费的标准应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标准为依据。虽然这一规定告的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保障数字图书馆的正当利益,以使数字图书馆在授权过程中摆脱弱势群体的角色。其规定必须要保证公众对作品的合理获取、要正是数字图书馆的产业现状。笔者认为付酬方式应该制度化,做到合理、公正、透明,比如可采取如有偿发放阅读卡的方式,使著作权人与公众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2篇:授权书制作范文

关键词 融媒体;图书馆;版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7-0057-01

1 融媒体对图书馆版权管理的影响

1.1 扩大图书馆版权传播范围

融媒体时代下,通过一根数据线,受众就可以获取互联网媒体、电信媒体、电视媒体中的信息资源,不仅拓展了信息传播媒介功能,而且还实现了信息传播途径的连通。基于融媒体的技术支撑,图书馆服务从互联网向电视网、电信网延伸,进一步丰富了服务路径,增大了服务数量,使得版权资源得以在大范围内传播,从而有利于提升图书馆服务的社会效益。

1.2 促使图书馆整合版权管理体系

融媒体时代下,对图书馆服务传统的服务渠道和方式带来了一定冲击,一部分用户会选择互联网等新媒体获取资源服务,降低了对传统服务模式的依赖性。而在新媒体中,图书馆的版权资源数量庞大,各类新媒体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使版权资源面临着重复交叉、难以管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图书馆版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所以,图书馆必须消除新媒体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将版权资源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为用户提供一步到位的服务。

1.3 拓展图书馆版权服务方式

融媒体时代下,图书馆服务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为用户提供24小时服务,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服务需求。如,图书馆可在电视媒体上提供视频点播、远程教育等服务,通过MMS、SMS、WAP等网站提供数字图书馆服务,包括电子报刊、新书推荐、在线课程等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图书馆版权资源的服务路径,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

2 融媒体下图书馆版权管理面临的问题

2.1 侵权风险增大

融媒体背景下,图书馆的服务体系更加开放,版权资源数量和获取渠道不断增加,导致版权资源状态的辨别难度随之加大,进而提高了侵权风险。同时,用户可以通过多种终端设备获取图书馆信息资源,而图书馆也可以通过网络将信息推送到用户的终端设备,在这一过程中图书馆面临着版权失控的风险,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此外,在我国现有的版权管理制度中,图书馆不享有抗辩权,使得图书馆在版权使用过程中缺乏法律

保障。

2.2 版权使用受限

当前,我国相关立法明显滞后于融媒体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图书馆版权的合理使用。如,《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规定,表演权的使用只限于图书馆的“物理馆舍”内。这使得图书馆无法充分利用融媒体的技术优势传播表演作品。除此之外,图书馆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也受到了一定限制。

2.3 授权压力大

融媒体背景下,图书馆享有更加丰富的开放资源,但是也面临着更多的版权资源授权问题。长久以来,我国缺乏对版权定价方面的约束,使得我国版权资源授权费用逐年递增,对图书馆发展造成了一定经济压力。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机构,其自身的经费本来就紧缺,再加上需要支付庞大的版权使用费,使得图书馆易陷入运营困境。此外,图书馆在获取版权的过程中,很难鉴别版权人的身份,使授权存在隐患,甚至会产生侵权问题。

3 基于融媒体角度的图书馆版权管理建议

3.1 完善版权政策

我国要尽快完善版权法律体系,指导图书馆顺利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效规避侵权风险。为了支持版权战略规划的实施,图书馆可在版权法的合法范围内,制定自己的版权政策,构建起完善的版权管理机制,使版权规章制度覆盖图书馆各项业务。如,在图书馆内部管理层面,制定复制版权政策、采购版权政策、文献传递版权政策、网站建设版权政策等;在图书馆用户服务层面,制定网站声明、用户应遵守的版权须知等。

3.2 加强版权授权管理

图书馆要重视版权授权管理,以解决版权使用受限的问题,从而提高版权资料的利用效益。首先,增加版权授权种类。图书馆要积极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等权利的使用权,在此基础上为用户提供网络电视图书馆讲座、文艺节目表演、图书阅览等服务。其次,丰富版权类型。图书馆版权管理既要覆盖图书、报刊等传统版权类型的管理,更要拓展到电视剧、电影、音乐、舞蹈等领域的版权管理,厘清版权状态,明确不同类型版权人的授权要求。再次,创新授权路径。为了减轻图书馆的版权使用费压力,图书馆要开辟新的合作授权路径,以降低授权成本。如,图书馆可与新浪、搜狐、迅雷等网站合作,也可与电视台合作,开辟图书馆专有频道。

3.3 加强图书馆内部版权管理

图书馆应建立健全版权保护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侵权风险,推动版权管理步入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图书馆要加快标准化建设,在版权合同管理、项目管理、信息著录、纠纷管理、风险评估、管理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措施,并在图书馆内部成立版权管理部门,对版权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图书馆还可在经费计划中列支版权管理项目,用以解决版权授权问题。尤其对于数字图书馆而言,要提供充足经费支持版权保护技术开发与利用,如数字水印技术、客户认证技术、数据加密技术、信息确认技术等,为数字化文献资料的使用建立起安全屏障。

3.4 加大自主性版权的开发和保护力度

融媒体时代下,图书馆开展版权资源增值业务是促进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此,图书馆要对原始信息资源附加新的创造价值,形成图书馆享有版权的新作品,并将这些具有自主性版权的作品作为提高服务品牌形象的有力资源。同时,为适应融媒体时代的发展,图书馆应构建以公益为主体,营利为辅助的服务模式,严格按照版权法的相关要求,开展营利,通过版权转让、合作、参股等方式,以获取合理的经济报酬,缓解图书馆发展的资金压力。同时,国家要进一步明确图书馆享有版权、邻接权的作品和制品的法律关系,制定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规则,规范图书馆的版权开发与保护工作。

4 结论

总而言之,融媒体背景下,图书馆版权管理要适应服务模式的变革做出相应改进,增强版权使用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通过完善图书馆内部版权管理制度,加强版权授权管理,加快版权管理标准化建设,从而提高图书馆版权管理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图书馆还要强化图书管理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形成全员参与版权管理的良好局面,为图书馆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海峰.“三网融合”对图书馆利用版权资源和版权保护的影响[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4(4).

[2]李静静.信息伦理视野下图书馆版权管理相关案例分析[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5(1).

第3篇:授权书制作范文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该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人无权转换权。特此委托。

人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人签字样本)

日期:年月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范本 [提要] 授权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公司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完成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权对外从事全部的公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而其他员工都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工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相应的经济行为。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授权委托是一项法律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果,因此,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委托的有关问题,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范本

授权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公司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完成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权对外从事全部的公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而其他员工都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工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相应的经济行为。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授权委托是一项法律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果,因此,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委托的有关问题,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_____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年 月 日()法合委字第 号

1.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2.授权委托由法律顾问室归口管理。凡是程序性的授权,由法律顾问室决定;属于签订合同等实体性授权,由法律顾问室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此条可以细化到具体事务)

3.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3.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

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人的法律依据(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6.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可以后补。

7.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订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室报告;法律顾问室要将情况写成请示,报总经理。

8.因被委托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法律顾问室应定期检查被委托人办理事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10.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施行。

11.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附件一

授权委托申请书

法律顾问室:

兹有我部门_____同志,因与_____公司洽谈_____项目(写明要做的事项),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权限为谈判并签订合同。

特此申请,请予办理。

_____公司_____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授字第号(存根)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委托人:(签字)

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交被委托人)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此授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对__________(经办人)的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4篇:授权书制作范文

摘 要:本文通过对网络媒体迅速发展形势下数字图书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的分析,探讨了数字图书馆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 信息化 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0)-20-0175-01

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资源采集、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信息传播、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使用和传播时,随时可能遇到侵权问题,这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中必须引起重视。下面提出几条解决加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建设数字图书馆是信息时代的要求,进行这样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和广大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首先,要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什么情况下是合理使用以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加强信息伦理的教育。这里的信息伦理是指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它是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标准,是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无论是对信息用户还是图书情报人员,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教育,促使其从受制转向自觉,增加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二、“合理使用”与“授权使用”作品

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版权问题,但总的原则就是要合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合理使用”是目前各国版权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各国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允许社会公众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目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为数字图书馆有效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尺度。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数字化信息资源时,必须特别强调这种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适当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不能限制在“合理使用”上,还应该积极谋求取得合法授权。数字图书馆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首先要根据法律判断作品的归属和法律形态,然后履行诸如付酬和获得授权许可等相应的程序。若作品出版时,作者已将光盘、网络数据库等电子形式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机构,则涉及邻接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应与该作品的出版机构进行授权谈判;若作者出版印刷出版物时没有将数字化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机构,则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应与作者谈判,获得作品数字化的授权;如果已经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且该组织已经与著作权人达成委托或转让协议,则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应与该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授权和付酬等内容的谈判。

三、建立权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联盟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统一管理他们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使用费,并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著作权集体管理能在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既能有效地实现著作权人个人无法行使的权利,又为数字图书馆提供了利用他人作品的合法途径,从而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版于2001年10月27日正式颁布,其中第八条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使用者和著作权人提供一个共同的著作权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使用数字图书馆这种海量信息的人不必一一寻找权利人洽谈著作权授权事宜,只需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就可获得几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权,提高授权效率和成功率,降低交易费用,由此大大减轻了数字图书馆取得授权的负担。

建立图书馆版权联盟,可以协调各种信息资源的采购和共享,统一获得版权信息的许可,统一支付版税,争取部分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出于知识广泛传播的目的,对在图书馆等公益性质的范围内使用其版权作品放弃部分权利和版税。建立图书馆版权联盟,使得数字图书馆在合法合理利用和建设信息资源的同时减轻了所支付的版权费用,不失为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好对策。

四、利用现代化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互联网已经成为全世界大多数人收集、加工、利用和传播信息的最主要手段。因此,利用现代化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技术各式各样,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无权访问和非法使用,从而仅允许那些获得授权的合法用户获取或复制。目前较为常用的有以下几类:(1)最基本的是使用权限限制,设置密码,限制无权用户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2)运用数字水印技术在数字作品中加入特制的、不可见的标记,用以证明原创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3)安全容器技术,是目前最有前景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之一,目前较好地应用在商业信息领域;(4)设置认证程序,建立著作权人和资源利用者之间的信任关系;(5)加密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通过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使得信息服务更加安全可靠,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同时,用户也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技术来确认网络传输文本的确实性,防止在网络传输中被窃取或篡改;(6)访问控制技术,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信息库进行适当权利的访问,限制他人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保护网络资源和重要数据不被盗用。这些保护措施虽然在本质上不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任务,但它们都是用来保护版权与邻接权的手段。

五、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人”是最终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因素,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尽快培养出一批复合型的专业管理人才。未来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图书情报专业知识,还应精通法律和计算机网络知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需要。因而,培养一支专家型、律师型和网络管理型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是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冯建伟:信息新论[M]。新华出版社,2001。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黄勤南:知识产权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3。

[4]崔海亭,崔新春:数据库水印技术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中的应用[J]。图书馆学研究,2008,(08)。

[5]郭志敏:浅谈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

第5篇:授权书制作范文

【 关键词 】 公开密钥基础设施;授权管理基础设施;安全认证

Design of Security Authenticate Based on PKI/PMI Architecture in Digital Library

Zhai Jian-feng

(Computer Center, 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 Beijing 100089)

【 Abstract 】 Firs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problems in security certification of digital library currently, and then proposes a dual certificate joint certification mechanism on the base of both public-key certificates and attribute certificates based on analyzing the PKI and PMI. The mechanism uses public key certificates to achieve user authentication, attribute certificate achieve the user's authorized access, to ensure that different users have different access rights. A certain extent,this mechanism meet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ecurity Authenticate in Digital Library .Thereby, expediently and neatly realize security access control for digital resource.

【 Keywords 】 PKI; PMI; security authenticate

1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传统图书馆向数字化图书馆发展,数字化图书馆不仅包含传统图书馆的功能,还能够更好地实现知识共享,为公众提供更加便利的信息服务。但在给公众带来全新阅读体验和便利的同时,也随之带来了相应的安全问题:首先,缺乏严格的身份认证机制,一般都仅凭用户名、密码这种传统的方式实现用户的身份认证,无法核实系统用户的真实身份,对系统信息的安全是个很大的考验;其次,用户级别、角色划分缺失,或划分不够严格,容易导致访问权限混乱、控制策略失效等。因此在图书馆数字化的发展过程中,如何进行身份验证,有效管理用户访问、借阅和下载权限等将是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公开密钥基础设施(PKI)是目前被广泛接受的网络安全基础和核心,通过管理密钥和数字证书来确定用户身份,已经成功第应用到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在PKI的基础上,授权管理基础设施(PMI)通过颁发属性证书的方式,解决了网络环境下的授权问题。因此把PKI/PMI技术应用到数字图书馆的网络安全中来具有重要的意义。

2 PKI与PMI

2.1 PKI概述

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公开密钥基础设施) 是一种利用公开密钥进行加密的技术,为信息的安全可靠传递提供了基本的安全保证。PKI技术把公开密钥和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绑定,形成用户的数字身份证。在通信过程中,验证用户数字身份证的有效性,从而在网络中可以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达到保证网上传递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和不可否认的目的。

概念上讲,PKI主要包括X.509格式的证书(X.509 V3)和证书废止列表CRL(X.509V2),CA/RA操作协议,CA管理协议以及CA政策制定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安全认证系统CA/RA系统是PKI的核心。

2.2 PMI概述

PMI(Privilege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授权管理基础设施)是在PKI的基础上提出的技术体系,其目的是解决统一的授权管理问题。在2000年的X.509 v4中,首先提出了PMI的概念,利用属性证书(AC)对有效用户进行统一授权,对资源的访问控制进行统一管理,从而可以有效地实现较为复杂的权限分配和管理,并且能够在用户请求服务的时候进行权限验证。其核心内容主要是属性证书的管理,包括属性证书的分发、更新及撤销等。

同PKI相比,PKI的公钥证书由统一机构发放,能够验证用户的身份,而PMI在验证用户身份有效性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操作而权限不同,可以由不同的机构发放,用于验证用户有什么权限。承担什么角色。公钥证书一般包含了用户相对固定的信息,生命周期较长。而PMI的属性证书主要包含用户的权限信息,承担的角色信息,可能会经常进行角色转变,其生命周期较短。PKI是PMI实施的基础,而PMI是PKI应用的延伸。

3 基于PKI/ PMI 的安全认证方案设计

数字图书馆的安全认证方案主要在PKI/ PMI安全框架的基础上,并结合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技术,以PKI的公开密钥证书作为用户的真实身份的凭证,用于身份有效性验证;而PMI的属性证书则作为特权的载体,用于记录用户访问数字图书资源时的角色,实现用户的授权。通过将公开密钥证书及属性证书两个证书的属性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安全认证授权的目的,其中PKI提供了相应的安全平台,为用户提供了相应的身份认证服务;而PMI利用属性证书及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对不同用户分配不同的角色,并相应的控制策略赋予不同的权限。

系统具体由PKI认证管理,PMI授权管理及访问控制管理及相应的一些支撑组建构成。其中,PKI认证管理用于用户身份证书的相应处理、身份验证、数字签名等,PMI授权管理用于属性证书申请、审核、颁发等,是授权管理的核心;访问控制管理用于访问在LDAP目录服务器存储的数字身份证书、属性证书及相应的操作。

3.1 PKI认证管理

PKI认证管理通过RA(Register Authority)处理用户申请,审核用户的真实身份,把通过审核的申请信息提交到CA(Certificate Authority)认证中心,CA颁发PKC(公开密钥证书),并由RA把新的公开密钥证书提交到LDAP目录服务器。其中LDAP提供目录浏览服务,负责将RA服务器传输过来的用户信息以及数字证书加入到服务器上,使其他用户能够通过访问LDAP服务器就能够查询其它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的处理流程图如图1所示,有几项申请步骤。

(1)数字证书申请。系统用户在线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将生成的私钥保存在客户端,同时将其相应的公开密钥和用户的申请信息发送给RA。

(2)注册机构审核。注册机构证明用户的真实身份,如果同意用户申请证书请求,须对证书申请信息进行数字签名,或拒绝用户的申请。

(3)CA分发证书。审核通过后,将用户的证书申请及相应的数字签名发送给CA,如签名验证通过,则同意用户的证书请求,颁发证书,否则拒绝证书申请。颁发的数字证书中包含能唯一标识用户的姓名及其它标识信息等。

(4)证书转发。注册机构RA将新的证书发送到LDAP目录服务器以提供目录浏览服务,同时用户可以访问LDAP服务器,获得他人的数字证书。

3.2 PMI授权管理

为了保证整个认证系统的安全可靠,要求用户不仅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同时要提供证明其身份的公开密钥证书(PKC)。首先让用户填写用户信息表单,然后通过PKI证书验证用户身份真实性,最后依据安全授权策略授予用户相应角色,同时给角色授予相应的权限。属性证书的申请流程如图2所示,具体几项步骤。

(1)用户申请。用户提交有效证书申请信息及身份信息给属性证书注册机构ARA。

(2)申请审核。属性证书注册机构ARA为用户颁发唯一的标识名和密码,根据授权策略授予用户相应角色,根据授权策略将角色授予相应的权限,同时将唯一标识名、密码、角色信息及相应的权限信息到LDAP上。属性证书注册机构ARA用相应的私钥对授权策略进行签名,并到LDAP上以供应用系统验证特权。

(3)授权服务中心AA发行证书。ARA将用户全部信息、密钥等提交AA,其数字签名如果通过验证,则同意用户的证书请求,颁发证书。

(4)注册机构证书转发。属性证书注册机构ARA从AA得到新的证书,首先将证书输出到LDAP目录服务器以提供目录浏览服务,同时通知用户证书已经分发成功,下载相应的属性证书。

3.3 访问控制管理

访问控制管理根据用户的操作请求,对用户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验证,验证其公开密钥证书的合法性,如通过验证则验证用户的角色分配属性证书签名的正确性、是否在有效期之内、验证相应的角色规范属性证书的有效性,并根据授权策略,验证属性证书的有效性,来确定用户是否有权对目标对象实施操作。访问控制管理的处理流程如图3所示,其具体有几项步骤。

(1)首先用户向访问控制管理模块提出访问请求,并提供自己的公开密钥证书和属性证书。

(2)对用户的公开密钥证书合法性进行验证。通过访问公开密钥证书目录服务器LDAP,检索用户的公开密钥证书,并将验证结果返回给访问控制模块。

(3)访问控制管理模块根据用户的身份信息,从授权目录服务器LDAP中获取属性证书和角色规范证书,并验证属性证书和角色规范证书的有效性,并根据其属性证书和角色规范证书验证用户的访问请求是否满足授权策略。如果满足则向数字资源转发服务请求,否则结束会话。

4 结束语

本文针对当前图书馆数字化的安全认证需要,针对传统的基于公开密钥体制的证书认证方式存在的缺陷,引入授权管理基础设施PMI的概念,设计了一个基于公开密钥证书和属性证书的双证书联合认证方案,并应用于数字图书馆的安全认证系统中。采用PMI证书与PKI证书结合的方式,能够保证不同用户具有不同的访问权限,可以使得公开密钥证书、属性证书具备不同的生命周期,利于用户自身的角色转变。但由于证书的验证过程相对比较繁琐,可能造成一定的系统负担,以及PKI体系及PMI体系两者之间的相互协调机制未做深入的研究,均是需进一步研究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Carlisle Adams,Steve Lloyd,冯登国等译.公开密钥基础设施——概念、标准和实施.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

[2] 韩水玲,马敏,王涛等.数字证书应用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信息网络安全,2012,(09):43-45.

[3] 余幸杰,高能,江伟玉.云计算中的身份认证技术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2,(08):71-74.

[4] CarliseAdams,SteveLloyd,冯登国等译.公开密钥基础设施概念、标准和实施.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5] 杜鹏,贾晨军,丛军.基于PKI的角色识别访问控制技术初探[J].计算机工程,2003,29(6):137139..

[6] 谭寒生,张舰,等.则PMI与PKI模型关系研究[J].计算机应用,2002,(8):86~88.

[7] 苏丹. X509V4 中基于角色的PMI 应用[J ].高性能计算技术,2004 (1)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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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谭强,黄蕾.PMI原理及实现初探.计算机工程.2002.8:187.189.

[10] Housley R. RSA Laboratories. Internet X.509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Certificate and Certificate Revocation List (CRL) Profile[S].RFC3280,2002.

第6篇:授权书制作范文

一、高校学位授予案件争议焦点的根源: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的不同定位

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案以来,学位授予争议案件也时有发生。通过对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案件的梳理,当前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些高校将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课程未重修或者不能重修过多、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未因考试舞弊或者打架斗殴等受过处分等设定为学位授予标准,而《学位条例》并没有对这些学位授予标准作出规定,那么,高校所设定的这些学位授予标准是否合法呢?高校所设定的这些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合法与否”争议,其表现为高校校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由于法院对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所以对高校校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对高校自行设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合法与否”存在着分歧。一些法院认为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为“国家行政权”,比如,在王长斌诉武汉理工大学一案中,被告武汉理工大学以原告王长斌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过处分而拒绝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法院认为武工大学字[1999]39号文件与《学位条例》第3条规定相抵触而无效。一些法院则认为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为“高校自主权”,比如,在吕广观诉西南政法大学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将国家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作为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是办学自主权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

可见,高校自行设定的一些学位授予标准“合法与否”,取决于对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的不同定位。若将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界定为“国家行政权”,根据“法无规定不可为”原则,高校学位授予标准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作出规定,高校无权自行设定学位授予标准,违反法律法规的校规当然无效。若将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界定为“高校自主权”,高校可以基于学术自治原则以及更高的学术质量要求,在《学位条例》相关学位授予标准的基础上自行设定更加严格的学位授予学术标准。所以说,高校自行设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合法与否”,其根源在于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究竟是属于“国家行政权”还是属于“高校自主权”。笔者试图基于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的这两种不同定位,来对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的不同进路进行探析。

二、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存在的困境:基于学位授予权的“国家行政权”法律性质定位

在一些高校学位授予案件的司法实务中,一些法院认为高校是一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高校学位授予权来源于国家权力的授予,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属于“国家行政权”,将高校确定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资格。比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学位条例》第8条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被告北京科技大?W拒绝颁发田永学位证,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由于这是北京科技大学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所引起的行政争议。又如,在张福华诉莆田学院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教育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被告莆田学院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拒绝颁发张福华学位证,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根据已有的高校学位授予案件,法院将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定位为“国家行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那么,这些法律规范能否对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属于“国家行政权”作出有力的解释呢?对此,有一些学者表示认同。比如,胡锦光教授根据《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认为高校颁发学位证书并不是高校自身具有的权力,而是国务院授予的权力,高校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来行使行政职权[1]。湛中乐教授认为:“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高等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从这一点上来讲,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应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2]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比如,沈岿教授认为:“单单根据《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之规定,断言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一种代表国家的行政权力,论理上并不十分周延。”[3]也就是说,沈岿教授并不认为根据《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可以解释高校学位授予权属于国家行政权。对于《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的不同观点为:“国务院授权与法律、法规授权并不一致。最关键的是,此处的授权的本质是――许可,是颁发学位证书的资格许可,是相对于没有受到许可的其他高等学校而言的,并不能因此证明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力性质是国家行政权。”[4]

理解《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和《教育法》第22条规定,必须通过法律解释。相对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只有当文义解释缺乏解释力时,才会选择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代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机关将行政权力授权给其他组织的依据应是法律和法规。依照文义解释,《学位条例》第8条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解释为高校学位授予权属于国家行政权。《教育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从文义解释来看,也难以将其解读为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学位制度。就我国高校学位授予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不同高校的学位授予标准是有所不同的,如果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属于国家行政权力,不同高校的同一级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应该是相同的,否则将违反公权力行使的平等对待原则,所以说,我国高校学位授予的现实情况也难以认定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学位制度,高校学位授予权属于国家行政权。与此同时,根据《学位条例》,高校依据学生的学术水平来授予相应的学位,所以说,高校学位授予的本质是一种学术评价行为,其权力应由教授等专业人员来行使。“由于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此外,教师还应该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招生),谁已经掌握了知识(考试)并应该获得学位(毕业要求)。”[5]翁岳生教授认为:“学业评价与学术评价等体现的是知识和专业上的优位,评价者享有专业上的判断余地。”[6]如果高校授予学位权是一种国家行政权力,根据“法无授权则禁止”的行政法原则,这样就无法使高校学位授予行为作为一项学术评价活动而享有专业上的判断余地。

综上所述,不论是对《学位条例》第8条和《教育法》第22条等法律法规的文义解释,还是运用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对我国高校学位授予的现实情况分析,以及对高校学位授予的本质论述,都无法得出“高校学位授予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结论。这是基于学位授予权的“国家行政权”法律性质定位下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存在的困境,那么,又如何破解这种困境呢?笔者认为,必须正视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自主权”法律性质定位,进一步审视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进路。

三、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进路探析:基于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自主权”法律性质定位

一些法院在高校学位授予案件的司法实务中认为,高校享有办学自主权,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属于“高校自主权”。比如,在赖文浩诉华南师范大学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教育法》第28条的相关规定和《高等教育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高校享有教育自主权,高校有权自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并且依据自行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位证书。又如,在褚明诉天津师范大学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高校有权自主决定在校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标准。

根据已有的高校学位授予案件,法院将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定位为“高校自主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根据《教育法》第28条的相关规定和《高等教育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对高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作出解读,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对高校学位授予权属于“高校自主权”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教育法》第28条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规定,是否可以解读为“高校享有颁发学位证书”呢?当然不可以,学业证书仅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类,从《教育法》第21条规定和第22条规定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教育法》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对“学业证书制度”和“?W位证书制度”作出规定,这说明“学业证书”并不包含“学位证书”。所以说,依照文义解释方法,从《教育法》第28条的相关规定和《高等教育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也无法将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解释为“高校自主权”。

根据前面的论述,高校学位授予的本质是一种学术评价行为。“学术在本质上必须是独立的自由的,不能独立自由的学术,根本不能算是学术。学术是一个自主的王国,它有它的大经大法,它有它神圣的使命,它有它特殊的广大的范围和领域,别人不能侵犯。”[7]作为学术评价行为的高校学位授予必然要求学术的自由与独立,假若没有学术自由的保障,高校学位授予就容易被侵犯,被其他利益所左右,由此,必须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权,作为保障高校学位授予的重要制度安排。所以,从高校学位授予的本质来说,高校学位授予权应属于“高校自主权”。就我国高校学位授予的现实情况和西方大学学位授予的历史维度而言,高校学位授予权也表现为一种“高校自主权”。前面已论述,我国不同层次的高校同一级学位的学位授予要件标准和要求是有所不同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自主权力”的表现。学位授予权也一直是西方大学的自治权。“中世纪大学最初也是以私人社团的形式出现的,而且,虽然它们不久就取得了公共法律地位,但却仍然继续是通过授予学位来使自己永远存在下去的自由自治的法人团体。”[8]综上所述,运用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对高校学位授予的本质、我国高校学位授予现实情况和西方大学学位授予历史维度的论述,都可以论证高校学位授予权应属于一种“高校自主权”。

一些学者认为,之所以将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国家行政权”,是为了证成司法介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比如,金自宁认为,强调高校可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为了扭转人们以为高校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9]周慧蕾也认为,这是一种制度性需要,这样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就可以纳入行政诉讼中。[10]那么,将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性质定位为“高校自主权”,又将如何证成司法介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呢?笔者认为,证成高校学位授予权案件应通过行政诉讼法途径来解决,还是必须证成高校自主权具有“公法”的法律特征。“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后果,最容易被观察到的是司法管辖上的不同:私法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公法案件由行政法院或宪法法院管辖。”[11]我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或宪法法院来管辖公法案件,但是我国分别为公法案件和私法案件设计了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不同的救济途径。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公法中的主体为公共机构,而私法中的主体为个人和私人组织;二是内容方面,公法中的内容为公共利益,而私法中的内容为个人利益;三是关系方面,公法中的关系为不平等关系,而私法中的关系为平等关系。就高校自主权而言,高校具有公共性,属于公共机构;学位授予不仅涉及个人利益,更涉及公共利益;高校与学生处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之中。由此,可以认识到基于“高校自主权”法律性质定位的高校学位授予权应属于公法领域,也就是说高校学位授予权案件应以行政诉讼法的途径来解决。与此同时,学术自由权利作为一种宪法基本权利,是高校享有办学自主权的正当性基础,高校自主权则是学术自由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其目的是排除国家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强权干涉,但是高校自主权并不能由此对其他宪法基本权利产生侵害。另外,为了确保高校的学术水准,国家通过立法方式来规范高校的最低学术水准,《学位条例》中关于学位授予标准就是国家关于高校学位授予的最低学术水准,高校只能在此基础上设立更严格的学位授予学术标准。为了防止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滥用,对高校学位授予权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也要求司法适度地介入高校学位授予事务。

那么,司法又应如何介入高校学位授予事务呢?一些学者对此存在着担忧。比如,贺卫方教授担心“司法的阳光”过于强烈会摧毁脆弱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12]沈岿教授认为,不能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13]秦惠民教授则认为:“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学生权利很重要,但是司法不要介入学术论断。”[14]究竟如何避免司法审查对高校自主权既“制衡不足”又“干预过度”的双重危险,促使高校学位授予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使学生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呢?对我国高校已有学位授予案件进行分类,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案件主要包括不授予学位案件、补授学位案件和撤销学位案件,其中不授予学位案件包括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性标准案件、违反学校规定的非学术标准案件。通过对已收集的案件及其法律文书分析,以及对域外高校学位授予司法实践的考察,笔者认为,基于“高校自主权”法律性质的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进路主要如下。

一是司法审查范围方面,应选择“全面审查”模式。通过对美国高校学位授予司法实践的考察,最早美国法院严格坚持“学术尊让”原则,既不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也不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随着1961年宪法理论的确立,美国法院开始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现在美国法院既对高校学位授予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也对高校学位授予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从我国高校学位授予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也已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都纳入司法审查内容。特别是随着司法目标指向学生权利的实体性救济,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应选择“全面审查”模式。

第7篇:授权书制作范文

关键词:属性证书; 角色; PMI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160-02

一、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上银行和网上证券等网络应用的不断发展,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等安全要素越来越受到关注。这些安全要素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对所期望主体建立起信任,使该主体在受信任的范围内实现上述的安全特征。公钥基础设施PKI技术通过方便灵活的数字证书与密钥管理机制,在通信双方搭建起严格的信任链,解决了可信的身份问题。但是,随着网络结构的日趋复杂以及网络应用的扩展和深入,仅仅依靠PKI机制无法完全满足大型分布式网络环境下授权管理和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BAC)等需求。因此,如何在可信身份的基础上全面实现授权管理和基于用户角色的访问控制成为了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在这一应用需求的大力推动下,特权管理基础设施(Privilege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PMI)应运而生。

二、PMI技术

(一) PMI相关概念

特权管理基础设施(PMI)是在PKI提出并解决了信任和统一的安全认证问题后提出的,其目的是解决统一的授权管理和访问控制问题。

PMI的基本思想是,将授权管理和访问控制决策机制从具体的应用系统中剥离出来,在通过安全认证确定用户真实身份的基础上,由可信的权威机构对用户进行统一的授权,并提供统一的访问控制决策服务。

基于属性证书的PMI通过属性证书的签发、、撤销等,在确保授权策略、授权信息、访问控制决策信息安全、可信的基础上,实现了PMI的跨地域、分布式应用。

(二) PMI体系结构

PMI的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SOA(Source of Attribute Authority)授权管理体系的中心业务节点,是整个授权系统的最终信任源和最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授权策略的管理、应用授权受理、AA中心的设立审核及管理等。

AA是授权管理体系的核心服务节点,是对应于具体应用系统的授权管理分系统,由各应用部门管理,SOA授权给它管理一部分或全部属性的权力。AA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应用授权受理。

特权持有者(End-entity privilege holder)使用属性证书的实体或人。

(三) PMI访问控制模型

PMI的访问控制模型如图2所示,在这个模型中,特权声称者即用户相当于标准访问控制框架中的发起者(Initiator),而特权验证者相当于ADF(AecessControlDecisinnFuntion)。用户发起服务请求,特权验证者根据服务请求,结合特权策略和环境变量以及对象的敏感程度(如文档密级等),进行访问判决,决定是否允许用户访问。

(四) 属性证书

1. 属性证书的定义

属性证书是由属性权威机构AA(AttributeAuthority)签发的包含持有者的属性集(如角色、访问权限或组成员等)和一些与持有者相关的数据结构。由于这些属性集能够定义系统中用户的权限,因此可以把作为一种授权机制的属性证书看作是权限信息的载体。属性证书由签发它的AA签名,以此来保证属性证书和其权限信息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属性证书中包含的信息包括:证书的版本号、证书所有者的信息、证书的签发机构、用来创建数字签名的算法、证书的序列号、有效期、属性(权力信息)、可选的证书签发机构的唯一ID号和可选的扩展域。

2. 角色属性证书

为了实现对角色、权限的灵活动态管理,属性证书进行了一定的扩展,X.509标准支持两种与角色有关的属性证书:角色规范属性证书(RoleSpeeifieationAC)和角色分配属性证书(RoleAssignmentAC)。角色规范属性证书的持有者(Hofder)是角色,属性是该角色拥有的权限.而在角色分配证书中,证书的持有者(Hofder)是用户,属性是分配给该用户的角色所有角色规范属性证书都由人A预先签发,存放在LDAP目录服务器的证书库中,不随用户的变化而变化。角色分配属性证书也是由AA签发后存放在LDAP服务器的证书中(不为用户持有)。AA可能给一个用户多个角色,此时该属性的值是角色列表,角色可以有等级之分,上一级角色可以拥有下一级角色的权限,角色之间也可以互相交叉,也可以互相排斥,例如,运动员和裁判是互相排斥的一对角色。

(五)基于属性证书和角色的PMI应用模型

本模型使用PKI可以通过给用户颁发公钥证书而实现身份认证,使用PMI通过给用户颁发角色指派属性证书并生成角色与角色、角色与权限、权限与资源关系的访问控制策略,从而实现访问控制,将PKI和PMI结合起来就可以构成灵活的访问控制安全模型,而且PMI可将访问控制机制从具体应用系统的开发和管理中分离出来,使访问控制机制与其体应用系统之间能灵活而方便地结合。

1.模型总体框架

图3为PMI应用模型的总体框架。本模型由访问者、资探、访问执行点(AEF)、访问判决点(ADF)、公钥证书颁发机构(CA)、公钥证书库(PKC LDAP)、属性权威机构(SDA/AA)、属性证书库(AC LDAP)、权限管理器(PM)、策略库(Policy LDAP)组成。各实体的说明如下:(l)访问者:发起访问请求的用户。(2)资源:访问控制系统所保护的资源,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应用系统。(3)AEF:访问执行点,用来进行用户的身份验证。(4)ADF:访问判决点,访问控制模块,用来进行用户的访问判决。(5)公钥证书颁发机构(CA) :用于用户的公钥证书(PKC)和公钥证书撤销列表(CRL)。(6)公钥证书库:用于存储用户的公钥证书,以及证书撤销列表。(7)属性权威机构(SOA/AA)用于颁发用户的角色分配属性证书(AC),以及属性证书撤销列表(ACRL)。(8)属性证书库:用于存放属性权威机构的角色分配属性证书,以及属性证书撤销列表。(9)权限管理器(PM) :用于权限管理与分配,负责申请角色分配属性证书.根据角色―权限模型生成访问控制策略。(10)策略库:用于存放访问控制策略。

2. 系统的实现过程

(l)建立用户的公钥证书

用户先向CA申请公钥证书,CA为用户建立公钥证书PKC,将公钥证书和存放到LDAP公钥证书库中,并根据需要建立证书撤销列表CRL,以反映当前证书的有效状态,CRL也存放于公钥证书库中。

(2)权限管理和角色的建立

权限管理器(PM)根据资源的访问方式和要求,建立系统的授权策略。授权策略包括系统内角色的定义,用户――角色关系的定义,角色――角色的继承关系的定义,权限的定义(如动作和资源的组合),角色――权限关系的定义,静态职责分离(SSD)和动态职贵分离(DSD)的约束条件等。PA向属性权威机构AA申请角色分配属性证书,存放于属性证书库中。AA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已经的,并在有效期内但需要撤销的属性证书建立属性证书撤销列表(ACRL),存放于属性证书库中。PM还根据权限的定义、角色权限的对照关系和角色间的继承关系,建立访问控制策略(策略的表达可以采用XACML策略描述语言),并将策略存放在策略库中。角色与权限的关系也可以通过颁发角色规范属性证书的方式实现授权。

(3)发起请求和身份验证

用户先向AEF发起访问请求,同时提交代表用户身份的公钥证书,这里用户不提交角色分配属性证书。AEF接到请求后进行身份认证通过检索公钥证书库来验证用户证书的真实性,然后再检索公钥证书库中的CRL来验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是否被注销)。如果前两项验证有一项没有通过,AEF则拒绝,发送拒绝服务消息给访问者。若都通过,则进行下面的访问控制过程。

(4)访问控制

AEF向ADF发出访问请求,ADF根据请求中的用户信息检索属性证书库,从中提取用户的角色分配属性证书。如果检索不到角色分配属性证书,则向AEF发出拒绝服务信息。若提取到属性证书,则ADF就要对角色分配AC进行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验证,如验证AC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被AA签名、是否在属性证书撤销列表中,若有一项检查没有通过,则向AEF发出拒绝服务信息。若都通过,ADF则提取AC中的角色信息.并根据角色信息到策略库中提取角色相对应的访问控制策略,并根据访问控制策略进行判决,做出允许访问或拒绝访问的决定,将结果返回给AEF。

(5)服务响应

AEF根据ADF的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判决结果是拒绝,则返回拒绝服务信息给访问者。如果结果是允许,则向资源发出访问请求,资源将结果返回给AEF,AEF再将结果返回给访问者。从而实现对访问请求的访问控制。

三、 结束语

本文给出了一个基于属性证书和角色的基本的PMI应用模型,该模型可以提供与具体应用的开发和管理无关的授权和访问控制,简化了安全管理,进一步降低系统复杂度和管理成本,提高了系统的可理解性和易修改性,提供授权管理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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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AVID CHADWICH,ALEXANDER OTENKO.RBAC PoliciesinxmlforX.509 Based Privilege Management[R].SEC 2002.Egypt,2002,(05).

第8篇:授权书制作范文

[关键词]北宋官员;任用方式;制约

两千余年的帝制时期,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特征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意指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中,地方权力汇集至中央,中央权力集中到君主,从而形成“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大一统局面。然而,中国古代大一统与分裂割据主次兴替、相间而存则说明,地方集权于中央并非以一贯之,中央与地方也经常形成分权的态势。“在中国古代缺少中间阶层制衡君主的情况下,地方机构的分权甚至割据对国家的盛衰、政权的兴替、经济的波动以及社会的变迁都有重要的影响。”(1)由此看见,相对于中央政治而言,地方政治作为历代王朝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发挥重要作用。

北宋中央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地方官僚权力的分权与制衡。赵匡胤依恃禁兵黄袍加身,登基称帝后,经十余年南征北讨,基本结束了自唐末以来藩镇割据、政治纷乱的状态,削平诸藩列国而取得天下。为了避免重蹈唐末五代“武人乱政”的历史覆辙,巩固新生的赵氏政权,太祖善纳赵普等重臣的建议,行之以“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之策。旨在将节镇的权力统归中央,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以期改变“节镇太强、君弱臣强”的政治局面。在地方官僚任免方式上,将地方官员的任免权逐渐统于中央。并且袭其前制、适势而新,皇帝册授显官重臣,宰府除授朝廷次官和地方大员,而吏部注授地方基本官员。以特旨除授、相府堂除和吏部差注三种授官形式加强对地方官员的选任。

一、特旨除授方式:皇帝册授显官重臣

旨即表皇帝意也。特指除授制度是由封建最高统治者皇帝亲自选拔、任命朝中官员的一种制度,又被称为“御笔除授”或”出自宸翰”。特旨擢人授官,秦汉时早已有之。初时,皇帝除授朝中官员。带有较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后来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至唐时规定,皇室宗亲诸王或正三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的文武散官等,方由皇帝亲旨“册授”(2)。“执政、侍从、台谏、给舍之选,与三衙、京尹之除,皆朝廷大纲所在,故其人必出人主之亲擢,则权不下移。”(3),即是说,北宋对皇帝册授官吏的范围亦仿前朝所制而略有调整。秉授皇帝旨意而除授官者,中书门下不敢冒然侵也。

宰执集团诸员,掌朝中大权,均出自圣旨而除授之。神宗元丰改制前,宰府正副长官、枢密府正副长官等分掌朝廷行政、军事二柄,共同构成中央决策集体,由皇帝亲自考察任命。特别是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更是权倾朝野,在集议机制不完善、选举体制空缺的情况下,只能由凭皇帝决策,这也是皇权至上的重要体现。皇帝除授宰相,即所谓拜相,整个过程缜密且谨慎,由皇帝亲自召见翰林院学士,言明圣旨,锁院草拟,即便“九重之密,亦不得预知”(4),后付诸施行。御史诸官掌纠弹百官之权,谏院官吏握谏诤皇帝之权,朝中居位相对特殊,为减少朋党之弊,彰显弹劾之效,台谏官原则上由皇帝选派或任命,宰相等朝中重臣不得干预除授,“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之法也”(5)。当然,在北宋亦有例外,如真宗时期、仁宗初年,实行台谏官由朝中大臣推选候选人,然后皇帝从中擢而授之。由于实践中弊端渐显,朋党之欺时而有之,仁宗宝元二年,乃效祖宗之法;庆元四年制文规定“自今除台谏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6),宰执等重臣不得推荐台荐官制度始得恢复。除此之外,台谏官候选人在宋时还实际与宰执集团的亲属回避制度,以减少朝廷重臣与其间的关系瓜葛。

此外,侍从官或掌草拟诏制、封驳之职,或是禁官中近臣,由特旨除授;三司掌握全国财权,依特旨而授者居多;开封府尹、外地监司、路州知府,由于掌握地方大政,为防藩镇势力盆栽膨胀而危及皇权,一般由特旨除授;禁中诸司、三衙和边防主帅也是特旨除授的。毫无疑问,就封建社会的特定官僚体系而言,特旨除授,是皇帝扩权掌政,了解官员的最有效方式。

二、宰相堂除方式:宰府除授朝廷次官和地方大员

官僚队伍庞大冗杂是封建社会行政体系的共同之点。就如此庞大的官员队伍,皇帝显然不能对每个人都了如指掌,朝廷重臣或皇帝近臣,皇帝依其所知、听凭意志而降旨除授,而朝中其他诸官或地方大员,完全依特旨除授亦不现实,宰相堂除即“都堂奏差者也”(7),不乏为可行之法。北宋在强化皇权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由宰相府、枢密院差遣地方官吏即是其中的重要形式。

官吏堂除制度即由宰相府、枢密府差除朝廷命官的制度。北宋前期,“堂”即政事堂,是中书门下议政、决策的场所,元丰改制时,以尚书都堂为政事堂,视为重臣议政之所。相府乃议政之所,因而堂除亦称“朝廷堂除”或曰“参堂”。宋时,堂除授官是界于特旨除授和吏部差注之间的授官形式,“自卿监而下,即已经进擢,或寄禄至中散大夫者,皆由堂除”(8)。特旨除授、相府堂除和吏部差注等三种授官形式,堂除施之较晚,是对吏部差注官员的补充,以革除其间之弊。吏部凭借其力而差注全国大小官员,由于人员有限,试图对候选官员有全面、深刻的了解,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此以来,选任全国大小官员,只能凭年限、论资历,愚者依次叙迁,智者亦难以越级而进。为革其弊,自隋始,凡五品以上官吏,皆由“中书门下访择闻奏,然后下制”(9)。唐朝依顺其制,就朝廷授官而言,相府与吏部有了相对明确的分工,“宰相总其大,而吏部任其小”(10)。北宋代周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行之以“官人授受之别,有官、有职、有差遣”选人用人制度,适应京朝官出任重要地方官吏的需要,“除授皆出中书,不复由吏部”(11)。而其间,文官堂除皆归中书门下,而武官则权属枢密院,关涉文武两个方面,则合议之。

堂除授官,太祖时范围相当较大,而至太宗有所缩减,至北宋中期,堂除之阙又呈增多趋势。堂除阙位不断增多,是对吏部授官阙位侵夺的结果。但与吏部差注官阙方式相比,堂除显得更为灵活,因而渐成为统治集团惯用的授官方式。神宗熙宁元年,推行激进之法,以革除往日弊政,提高行政运行效率。而变法改制,最需要得力助手或其支持者,为满足人才之需,堂除官员明显增多。但此间亦有反复。朝廷次官和各地知州,皆选于中书,终至中书“事更烦冗”。为减少宰辅机构的烦冗细务,熙宁三年,始置审官西院,以助两府“减负”,负责考核并差注部分官吏。元丰改制时期,再次对中书授阙进行调整,元丰四年制诏规定,堂选之阙“堂选之阙,悉归吏部。”(12)哲宗继任大统后,高后垂帘听政,适应京朝官外任的需要,“繁剧去处、重法地分,吏部所用知州、通判、知县,并在京库务、寺、监丞阙六十余处,并归中书取旨选差。”(13)授官补阙统于中书,继而导致了中书挤占吏部阙位的现象更趋严重,中书、吏部之间授官的矛盾也更加凸显。迫切严峻的官阙形势,哲宗遂诏令诸大臣就中书、吏部除授官员范围进行讨论,施之以堂阙、部阙“各有条格,不相参错”的制令,结果104个知州阙由中书卷走,余之98个知州阙悉归吏部。哲宗新制虽然划定了堂除和差注知州阙的范围,但与仁宗时期比较起来,堂除知州阙几乎扩大了一倍。徽、钦二宗,虽连颁诏令,大观三年(1109年)六月,布诏曰“知州、通判、知县阙,缘臣僚陈请收作堂除去处,今后并归吏部差注”(14),以止中书侵占部阙之恶,然其结果却收效甚微,甚至说较以前更甚,终而导致了蔡京等重臣篡权专国的局面,堂除成了他们擢迁亲信、滥施私恩的重要手段。

三、吏部注授方式:吏部选拔地方基本官员

在北宋,朝中要臣皇帝亲点,朝中次官和地方大官宰相堂除,而官僚队伍的基层官员则由吏部差注,即“自朝议大夫五品以下而受常调差遣者,皆归吏部”(15)。相府堂除官阙素称“堂阙”,而吏部注授官阙即称“部阙”。从差注官员的范围而言,特旨不涉、堂除不问则皆归吏部,既有新及第进士的初次为官者,亦包括因各种因素而遭到罢免而叙复官员,等等。

隋唐时期,六品以下基层文官皆归吏部铨选,而武官则由兵部负责掌选,并将其分为“三铨”,分别由尚书、侍郎负责。沿至后周,三铨机构逐渐合一,基层官员铨选之权集于吏部,统一注拟。北宋初立之时,尚袭旧制,京官七品以下文官由吏部铨选注拟。乾德二年,规定“京朝官以上无选,并中书门下特除”(16)。自此,八品以上京朝官悉归中书门下特除,九品及以下职官由吏部的下属机构流内铨铨选,吏部长官渐失掌职之权,沦为无实职的寄禄阶官。与此相应,武官的注拟也作了适当调整,大使臣以上悉归枢密院除授,三班使臣由宣徽院注拟补迁,仅有无品低级武官才由兵部差注。官员差注悉归重臣,乃至权重严重失衡,久之必然引起皇帝的警觉和关注。太宗时期,为防范重臣篡权、危及皇权,又再次对铨选机构作了重大调整,其中文官常调官的差注机构主要有:审官院和流内铨,武官的差注则由三班院负责。这种体制基本上被真宗、仁宗和英宗三朝所袭。

熙宁改革,使北宋铨选机构层次清晰更为清晰、职能相对明确,由审官东院和流内铨分掌文臣京调官、幕职州县官的差遣,而审官西院和三班院分掌武臣诸司使、小使官的差遣。铨选机制的改革,为元丰改制时吏部四选体制的确立奠定了初步基础。

元丰年间,为彻底改变北宋前期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状况,神宗亲自主持官制改革。就官员选任部门而言,罢中书门下而强化三省职事,原中书门下堂除官员职能亦转归三省,大使臣武官仍由枢密院负责,但就常调官的差注机构作了新的调整:元丰三省,诏令改审官东院为吏部左曹掌文职之选、审官西院为吏部右曹掌武职之选,改吏部流内铨为吏部侍郎左选掌初仕至州县幕职官、三班院为吏部侍郎右选掌借差、监当至供奉官、军使等武职。其中,左、右曹设15案,左、右选设15案,彼此合作,又各有分工。元丰改制后,“四选”作为差注地方中下级官员的管理机构一直沿袭至北宋末,即便偏居一隅的南宋亦承袭前制,少有变化。

吏部差注官僚队伍中的中下层常调官员,但此层级官员涉及面甚多,管理起来有相当难度,而其间的最大矛盾在于:员与阙数量尤为悬殊,员多而阙少。因此,如何将选任的官员分配到适当和职位上,是铨选机构慎思的中心任务。为适当差注形势变化,北宋不断地制定、增修相关条令、法规,以确保差注过程的顺利进行。此外,还行之以保主存举法、诸司奏辟法、定差法和“破格差注”法等举官措施,做为北宋铨选官员的补充,以解决官员选任过程的矛盾和弊端。

注释:

(1)吴树国:《中央与地方分权视野下的唐宋经济变革》,《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1月6日,第7版。

(2)《通典》卷十五《选举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92页。

(3)《宋史》卷四0一,《柴中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2175页。

(4)(宋)蔡绦《铁围山丛谈》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8页。

(5)《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十二月丁未,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2647页。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一,庆历四年八月戊午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691页。

(7)《朝野类要》卷三《差除・堂除》,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68页。

(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元v元年闰二月丁巳,第8964页。

(9)(宋)高承:《事物纪原》卷四《官爵封建部第十八・堂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07页。

(10)《文献通考》卷三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

(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太平兴国元年九月丙午,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500页。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五,元丰四年八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615页。

(1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九,元丰八年八月己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591页。

(14)《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三之七,第4613页上。

第9篇:授权书制作范文

论文摘要:谷歌版权事件和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是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极大的挑战。通过数字图书知识产权的立法内容和立法理念上的完善,解决数字图书馆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潜在危险,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1.谷哥版权事件和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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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字图书馆目前存在问题的分析

谷歌的阿波罗计划的搁浅,其最主要的原因的莫过于其国内民众对谷歌侵权行为的强烈反对,民众的维权意识高,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而我国数字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侵权行为虽然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但仍然能取得长足的发展,主要是由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现实社会中大多数公众的法律意识状况决定的。①被数字图书馆收录的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匾乏。如果数字图书馆的运营商一个个地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是极为困难的事情,其可操作性极低。②我国大多数公民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其实在国内,遭遇版权侵权的绝不仅仅是这些提讼的原告,还有更多的被侵权的人都处于一种不自知的被侵权状态中。也许这种侵权对他们来说,作品未经允许而被收录,即使是侵权,但由于对自己没有造成任何的不辆影响而不加理睬;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被侵权,而听之任之。甚至有的被侵权人觉得自己的作品被收录、被传播而自喜。③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高,维权需求不强烈。著作权人本身对自己的作品是否侵权信息的获得途径并不是很充足的,可能还需要相当的成本。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也同样需要相当的成本。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在作品被侵权时,著作权人的损失是隐形的,还不能为大多数人所认识,在维权需要高成本的情况下,维权似乎也没有必要。

3立法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