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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工贸履职报告

第1篇:工贸履职报告范文

【摘要题】立法研究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世贸规则/执行与监督/国际贸易协调委员会

【正文】

一 世界贸易组织对世贸规则的监督机制

(一)世贸规则的内容

世贸规则是各成员方在世贸组织成立时订立的各项协议的总称。这些协议包括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四个附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附件1、2、 3所含协议(简称多边贸易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是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有 约束力。而附件4所含的协议(简称复边贸易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也构成该协定的组 成部分,但仅对接受该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2 )、(3)款。)

世贸规则是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在多边贸易谈判中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多边协议。随着国 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世贸组织主持下由各成员方在新的回合就新的议题所进行的谈判中 所形成的协议,如可能就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新的多边协议, 这些协议同样构成世贸规则的组成部分。鉴于世贸组织的成员中绝大多数均为国家 ,(注:单独关税区的政府也可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如欧盟、中国的香港、澳门、台 湾。)所以,世贸规则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对各参加国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二)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及其主要内容

1世贸规则的执行主体

在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交往中,按照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国家不论大小,其 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在国际条约的实施过程中,有赖 于各缔约国对它们所缔结的条约的自觉遵守和相互之间的监督。作为国家,既然自 愿地参加了某一条约,这本身就说明了该国愿意承担该条约项下的义务,除非对条约中 的某些规定提出保留。而“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上的一条古老原则,也是国际之 间进行平等交往的基本原则。

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对世贸规则的实施,同样靠各成员方的自觉遵守。根据《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4)款的规定,“每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 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世贸规则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是缔结或参加这些 协议的各成员方的政府。协议本身对各缔约方国家所属的国民,并无直接的国际法上的 约束力。

世贸规则的执行,主要通过各成员方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实施相关政策、法律、规章 与行政程序等实现的。而这些政策、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等,必须与世贸组织的相关 协议相符,以便创造“一个一体化的更富有活力与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注:《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

2世贸组织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世贸组织对世贸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通过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监督、争议解 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进行。

(1)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部长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负责履行世贸组织 的职责(注: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的规定,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促进本协定及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实施与运作并促其目标的实现,并为复边贸易 协议的执行、实施与运作提供框架;提供各项协议规定处理事项的多边贸易谈判场所; 实施《管理解决争议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及协调全球经 济政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等。) ,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规定 的所有事项,均有权作出决定。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总理事会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因此,总理事会是部长会议 的常设机构,其成员也是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其下设有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 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监督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的附件1A的货物贸易多边 协议、附件1B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附件1C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由于货物贸易多边协 议涉及农产品、动植物卫生检疫、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技术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进口许可证、原产地规则、保障措施等多项协议,根据这些具体协议的规定,还没 有许多专门的委员会,分别就世贸组织成员对各相关协议的执行实施监督。这些委员会 均由世贸成员的代表组成,并对所有表示愿意参加的成员开放。许多协议还规定委员会 的具体职能。

通过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总理事会下设的各个分委员会,就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此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解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 多边贸易协议的专有权力。对于附件1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应当在监督该协议运作 情况的理事会所作建议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2 )款。)这就是说,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在实行对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解释之前,应当首先 考虑到负责对各相关协议的实施进行监督的委员会的意见。

(2)争议解决机制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是对关贸总协定(GATT)争议解决机制长期实施的全面继承和发 展。与GATT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WTO争议解决机制在组织上更加完善,在机制上更加 有利于将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实施落到实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根据WTO各成员方之间达成的《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注 :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3。)WTO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 lement Body,DSB),该机构不是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而是与总理事会处于相同的法律 地位。DSB设有自己的主席,并可制订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程序规则。(注:《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3)款。)此外,根据DSU第17条,设立了常设上诉机构,受理WT O成员方对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提出的上诉。(注: 《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6)款。)

其次,从DSB的管辖范围上看,比GATT项下的管辖范围要广泛得多。GATT项下的争议解 决机制,主要包括货物贸易,而在WTO项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世贸规则项下的所有 协议,除货物贸易争议外,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所引起 的争议。

第三,WTO争议解决机制对GATT项下争议解决机制所作最为实质性的改变,莫过于通过 专家组报告的机制。在GATT机制下,专家组报告的通过,采取正向一致(positive cons ensus)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经全体一致通过,报告才能被采纳。只要有一票反对, 包括被诉方反对,专家组的报告就不能通过。而在WTO体制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 告的通过机制,采用了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的原则。即只有不是全体一致反 对,报告就通过。这一制度实际上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原则,因为即便专家组的报告得到 多数成员的反对,但只要有一个成员方支持,该报告即可获得通过。

通过WTO争议解决机制对WTO各成员方执行世贸规则的监督,特别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对各成员方在履行世贸规则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所涉及的对世贸规则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 解决,对于维护WTO协议的统一与执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WTO体制中首次设立的对WTO每一成员方贸易政策所进行的审查制 度。作为世贸规则附件3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TP RM),是世贸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协议,WTO据此协议设 立了贸易政策评审机构(Trade Policy Review Body,TPRB)。与DSB一样,TPRB的法律地 位与总理事会相同,而不是总理事会的从属单位。TPRB另设主席,其主要职能是根据世 贸规则附件3,对WTO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实施国别监督。具体而言,定期对WTO相关成员 方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都要服从TPRB的定期审查。审查的 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

TPRB对成员的审议在两个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一是受审议的成员所作的“政策陈述” ,又称“政府报告”,另一个是秘书处准备的报告,又称“秘书处报告”。两个报告完 成后,由TPRB召开审议会议,所有对被审议的成员的贸易政策有兴趣的成员均可参加对 这两个报告的审议。

在评审会议上,任何与被评审成员方有利害关系的成员都可以就被评审成员方的外贸 政策提出质询、表扬和批评。被评审方应当就其他成员方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或答辩。 评审结束后,秘书处将被评审成员方的政府报告、秘书处报告、评审纪录概要和TPRB主 席的结论等四份文件核定公布,并提交部长会议记录在案。

(4)其他监督措施

除了上述措施的监督外,世贸组织还要求成员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 应当透明。这是由于在复杂的国际商事交易中,各国法律就相同问题往往作出不同的规 定,而这些规定如果不透明就会使相关交易的当事人无法预见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这 样就更增加了贸易风险。另一方面,政策法规的不透明还会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实施贸 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因此,只有保持各国的政策法规的透明,才能使国际商事交易具有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而这些正是市场活动和自由竞争的一项基本要求和必不可少的前提 。此外,保持政策法规的透明还是WTO监督各成员方贸易政策、促使其遵守WTO规则的重 要手段。

GATT1994第10条关于贸易规章的公布与执行,是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领域有关透明程序 和义务的核心条款。根据这一条款,任何缔约方实行的有关海关目的的产品计价或分类 ,有关关税、税或其它费用的征收率,有关对进出口国际收支转移的条件、限制与禁律 ,或者影响产品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库存、检验、展览、加工、配料或其他利用 等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 贸易工作者熟悉它们。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影 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议,凡已生效者,也应公布。(注:GATT1994第10条(1)款。)该条 第(2)款还规定:“任何缔约方采取的普遍适用措施,凡属按既定统一办法提高进口关 税、税或其它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及由此对国际支付转移实现新的更庞杂的条件 、限制或禁律者,在这些措施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实施。”此外,《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第3条、TRIPS第6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二 中国入世后世贸规则的执行

中国的入世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了“保证使中国的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 协议规定”的义务,使中国国内法与世贸规则一致。

一般而言,世贸组织协议具有国际公约的性质,所约束的只是各成员方的政府,而不 是一般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世贸规则的执行,通常通过各成员方的立法机构在 其国内颁布相关的立法来实现。如通过知识产权法,按照世贸规则附件中的《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的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 。国内有关调整外商投资的法律,也应当符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的各项规定。

如果我国某一国内法与世贸组织协议不符,则世贸成员在世贸规则项下的权利和利益 受到损害,即可就我国该法与世贸规则不符的问题与我国政府进行磋商,如果不能达成 共识,即可请求世贸组织的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就我国该法律是否与世贸规则相 符的问题提出报告或建议。如果专家组认定该国内法的确与世贸规则不符,即提出要求 我修改该法律的建议,我国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修订。如果未能作出修订,或 者虽然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法律仍然与世贸规则不符,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构即可 根据申诉成员方的请求,授权该申诉方对我采取惩罚性措施,主要是对我国出口到该申 诉方的货物加征惩罚性关税。如争议解决机构在1999年4月授权美国对欧盟进口到美国 价值1.94亿美元的产品,每年征收百分之百的进口关税,以补偿由于欧盟香蕉进口政策 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而给美国出口商造成的损失。(注:《国际商报》,1999年4月17日 ,第5版。)

中国作为GATT的观察员,自始至终地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并且在谈判结束时形 成的一揽子文件上签了字。2001年12月11日,经过近15年的艰苦谈判,我国终于取得了 世贸组织的缔约方地位,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以往的实践证明,中国是一个负责 任的大国,遵守其承诺的事项。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政府遵守其人民币不贬值的 承诺,对于亚洲乃至世界经济的稳定,发挥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当发挥的作用,这是 举世公认的事实。中国自从在1986年向GATT总干事递交了关于恢复中国在GATT的缔约方 地位以来,已经多次降低了关税税率。(注:我国自1992年起,先后多次降低了关税税 率,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从1992年的42.5%降至目前的15.3%。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到200 5年将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降至10%。)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和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我国 先后三次对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进行了修订,使之与世贸规则相符。(注:为了使我国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同世贸规则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保持一致,全国人 大常委会于2000年10月对《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了修订,2001 年3月,全国人大也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通过修订,删除 了上述法律中与TRIMS不符的规定,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实绩的要求,当地含量的 要求,以及外汇平衡要求等项规定。)并且加紧了对现行法规的清理工作。所有这些, 均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中国履行国际条约的诚意。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实践也必将证明,中 国政府将履行其在世贸规则项下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为此,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继续对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各级政府的规章进行清 理,对与世贸规则不符的规定进行修订。此外,对于那些立法上仍然处于空白或者基本 上属于空白的事项,应当加紧立法和规章建设,以便保护我国根据世贸组织协议所取得 的利益。如果对世贸规则项下的事项缺乏国内立法,则针对外国对我国出口所实施的贸 易限制,或者外国产品进口到我国时所实施的不公平竞争,或者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严 重损害或威胁时,我国应当制订相应的国内法。目前我国已经制订了反补贴与反倾销条 例,但我们还应当制订相关法规,如保障措施、各种技术标准、公平竞争与反垄断等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 从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看我国外贸法修订的建议

从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的设置和运作情况看,世贸规则的监督机制是多方位的: 上至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争议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下至根据各附件协议中 所涉及的委员会。所有这些机构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世贸规则的实施。而世贸规 则的实施和监督,归根结底还是由世贸组织各成员方来具体执行的。在世贸规则的执行 问题上,事实上也不存在凌驾于各成员方政府之上的监督或执行机构。此项监督机制建 立在世贸成员方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的基础上。自我监督主要是各成员方在其管辖领域 内通过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章、行政和司法判决等自觉地执行世贸组织的各项协 议。而相互监督是指当某成员方认为其在世贸规则项下的利益由于另一成员方在其管辖 范围内所采取的某种与世贸规则不符的措施而使该成员方在协议项下的利益受到损害时 对此项措施提出的异议。

我国外贸法是1994年制订的。该法就我国开展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事项, 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以及 违反外贸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外贸法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的根本大法,我国国民从事进出口贸易,均应遵守该法的 规定。如前所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承担了世贸规则项下的关于使我国国内法 与世贸规则保持一致的义务。在世贸规则下,我国一方面承担了所有协议项下的义务, 同时也相应地享有这些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为了使我国在世贸规则项下的权利义务保 持平衡,必须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使世贸规则项下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在这个 问题上,外贸法就保障该法实施的管理机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 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 条。)如果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实施世贸规则尚未提到议事日程的话,那么,中 国入世后,通过法律的方式就各级政府如何实施世贸规则的协调机构作出专门规定,无 疑是必要的。这一协调机构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在我国落实世贸规则的实施,另一方 面,这一机构同样也应负责我国与世贸组织及其各成员方之间进行沟通的职能。为此, 笔者建议,在外贸法第七章和第八章之间增加“对外贸易的协调与管理”一章。具体建 议内容如下:

1 国务院设立国际贸易协调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WTO协议项下的事项的协调与管理( 注:中国入世前夕,在对外贸经济贸易部内已经设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司,负责处理与世 贸有关的工作。笔者认为,如果该组织直接从属于国务院,更能发挥其协调作用和相关 的功能。)人员可由对外经贸部牵头,各相关部委可派员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如海关 、卫生、技术监督、环境、银行、保险、电讯、农业、纺织、劳工、知识产权、商会等 世贸规则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国际贸易协调管理委员会主席为中国在WTO首席代表, 全权处理我国在WTO协议项下的事项。包括:

(1)代表中国进行对外贸易谈判;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我国对外贸易 的报告;

(2)将我国颁布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判决向世贸组织通报;收集和传 播相关世贸成员方的法律、规章和司法判决;

(3)就我国国内企业对外国进口商品提出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举行听证、调查、提出报告 和建议;

(4)代表中国政府向世贸组织陈述我国外贸政策和措施,以及对世贸组织相关成员采取 的影响我对外贸易的措施进行磋商,磋商未果时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解决;

(5)代表我国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实施的特定措施提出的质询进行磋商,在磋商未 果而导致专家组设立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对该措施进行答辩。

2 在协调委员会内设立与世贸规则项下的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 具体协调我国在WTO 协议下所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

(1)经济贸易政策咨询委员会:就我国和WTO相关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向我国立法、司法 与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方意见;同时履行WTO项下所涉及的贸易政策审议有关的事项,例 如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要求,在审议我国外贸政策时向WTO提交政府报告。

第2篇:工贸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会计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会计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

当前,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可概括为以下10个方面:

1.履行企业创收责任。首先创收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一项义务,企业收益是衡量企业对社会所做贡献的基本指标,体现了企业的综合效益和整体状况,也是企业实现或完成其他社会责任目标的经济保证。

2.履行人力资源开发责任。企业吸收和容纳社会劳动力就业,并给予应有待遇,职工又通过企业提供的培训、学习和实践,成长为具有良好素质、优秀技能的人才,从而对国家社会有所贡献。

3.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责任。企业要投入资金、物资、技术及人力,防止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已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为社会民生、子孙后代做出贡献。

4.履行节能减排责任。企业是各类能源和稀有资源的消耗大户,通过科学管理和相关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原材料消耗率,推行可循环生产,既可降低企业成本,又可为国家节约和保护资源。

5.履行公益事业责任。企业在享受所在地区(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的服务时,应对本地区(社区)的发展,尤其要对存在的弱项,如公用设施、公共事业、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财力、物力及人力方面的支援,以建立和谐社会关系。

6.履行消费者权益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降低产品成本,积极做好售后服务,确保广告真实,让顾客用户满意。更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推出新项目,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为社会公众做贡献。

7.履行维护职工权益责任。保证职工享有合理公平的收入,改善劳动条件与环境,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及时缴纳统筹基金,改善福利待遇,执行法定假日及职工培训教育的有关规定,使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8.履行信息真实责任。企业要根据自身财务经营状况及时编制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为相关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依据,为金融机构准确及时处理有关债权、金融资本权益及税收等事宜创造良好条件。

9.履行“社会责任投资”的责任。社会责任投资是随着社会责任会计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投资新概念,核心是鼓励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为社会的公益事业进行投资,尽一份投资的社会责任,达到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兼收。在发达国家,为社会责任投资还设有专门的机构,制定了考核指标,以引导和考核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并保证投资者获得安全的回报,使社会责任投资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所以把它特别列为企业应尽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

10.履行企业自身特征及生产经营需要所决定的其他有关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是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而不是单纯地从企业的角度来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履行情况,使会计服务对象从单一传统的为企业自身服务转变到为整个国民经济服务。会计处理从企业内部的财务收支和财务成果转向企业外部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形成会计职能的充分内涵和广泛外延。经济学者们认为,从微观经济视角转向宏观经济视角,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社会影响进行计量、报告、监督和控制,为此要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数据收集。所以,社会责任会计实质上是在保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下,为企业管理者、政府、社会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信息内容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报告分析企业的社会成本、社会收益和对社会的净贡献等,主要反映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指标,如资本及销售的增值情况、企业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所得以及为社会进行公益服务的相关费用。

通过以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揭示和确认,通过对会计学功能及方法的理解和诠释,把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尽的义务和履行的责任作为主体,用会计学的功能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和确认的全部实务程序和内容,已经成为会计界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按此思维,当前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可作如下简练的诠释或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在兼顾企业和社会最大权益的基础上,更着眼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为政府、社会公众及企业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它通过社会学与会计学的有机结合,在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的引导或约束下,运用会计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对某一单位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贡献和社会损害进行反映和控制。

二、我国亟待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一)社会责任会计对会计领域的潜在影响

1.社会责任会计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思维模式

社会责任会计从宏观视野出发,把企业放在整个社会的开放大系统中进行会计审视和处理,除了针对本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效益外,还把本企业对社会带来的贡献和损害进行会计管理、控制和报告,这种思维模式是会计学术思想领域里的一场巨大变革。

2.社会责任会计延伸了传统会计的职能和机制

社会责任会计扩大了会计审视领域,丰富了会计学理论范畴,增加了会计报告的服务对象。由于社会责任会计新学科的形成,充实了原有会计学理论及会计实务的内涵,扩展其外延,使企业的会计职能和机制得到空前强化和发展。

3.社会责任会计提升了会计整体实务使命感

与传统会计相比,社会责任会计在会计实务的过程、方法、工具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通性,尤其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中要运用到传统会计的许多会计信息、基础数据和核算内容,即两者的信息共享。在这种存在诸多共性的格局中,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系统,规范社会和本企业的会计秩序、会计纪律,使传统会计工作实务渗透到社会责任会计领域,提升了企业会计工作的使命感。

(二)社会责任会计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1.社会责任会计保障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是社会责任的履行效果,而它的主要内容则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公民的教育培训,社会的公共设施及利益享有等方面。这些项目及内容可视为我国当代政、经、法、教、科、文等方面目标的重要表现载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保障,很大程度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2.社会责任会计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

社会责任会计不仅能真实及时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而且还能公允地报告企业提供给社会的效益,使政府全面准确地评价企业的业绩,及时发现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以便正确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由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能够克服和弥补当前我国在宏观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某些不足,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责任会计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

3.社会责任会计改善了国家对外贸易关系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经常对我企业在执行社会责任或社会责任会计方面找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或提出反倾销诉讼等。为此,在我国完善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应当是改善对外贸易环境的重要措施。

(三)社会责任会计是企业发展进步的需要

1.促进了企业与社会的和谐

社会责任会计把曾经是一个单纯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纳入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大社会利益集体内,改变了会计为本企业自身利益提供信息,而将社会公共利益排除在外的格局,由此促使企业在充分享有社会公共资源和服务的同时,能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投身于公共福利事业,改善企业和社会、社区的关系,为创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2.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在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中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也向管理当局和社会公众宣传和展示自身的形象,尤其是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中有关公益活动的披露,是吸引政府和公众注意力、树立企业形象和赢得信誉的最佳机会。企业应通过财务报告增加企业信息量,扩大报告的公开性,除了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执行效果外,应增加展示企业综合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人才吸引培养、环境治理等方面信息,为企业的利益各方及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了解企业的窗口,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可信度。

三、我国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

(一)实施社会责任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社会性原则。传统会计从自身角度反映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责任会计则要求企业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的社会性原则,首先体现在它核算的主要内容及首要指标是社会净贡献。

2.政策性原则。由于社会责任会计具有社会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社会形势及相关政策的影响和制约。所以会计活动要遵循适时的政策法规,而政策效果会在报告中反映。

3.真实性原则。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中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一切会计信息,不容主观臆断。在选择会计程序、计量形式和处理方法上也要可靠、有效,避免信息失真,确保信息的决策价值。

4.可比性原则。为了使不同行业在不同时期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企业不能随便变动会计处理程序及方法,尤其在当前对会计科目、计量、方法、表格形式尚未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对无法采用货币计量的事项可采用文字说明(非会计基础型)予以报告,以增强可比性。

5.约束性原则。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社会和环境形成损害的结果、给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安全隐患的影响及对企业未完成应履行社会责任的事项不允许回避,政府要做出明确规定,要约束企业必须如实地进行会计信息披露。

(二)改善当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1.存在问题。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全面,几乎没有能按前述企业应承担的10项社会责任进行披露,远不能满足有关方面决策的需要;信息披露中以文字型为主,报表型居次,致使不能清晰反映社会效益、成本及资产等概念或指标;信息披露中定量披露少,定性披露多,所以降低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对比性。

2.改善建议。政府要运用法规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以此约束或强制企业进行全面充分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主管及财会人员进行有关社会责任及社会责任会计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认识,并掌握有关方法和技能,最终能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报告;加快制定并颁布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及制度,并制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机制,以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针对社会责任会计的执行效果及对社会公众的贡献,对企业进行奖励和批评,并在社会中公布,促使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

当前在我国尚没有正式或全面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企业,大部分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只有个别社会责任考核指标体现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如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国家经济发展急需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社会各利益集团及成员急盼看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财务报告,本着需要与可能的现实,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完成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

1.初级实施阶段。以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会计的初步内容,要求企业在其财务报告中对涉及社会责任会计的事项,设附加专项报告作为财务报告组成部分。对尚无公认指标反映的事项可用文字予以说明,对可用指标进行反映的事项可用货币(会计基础型)进行计量,其中无法采用货币计量的事项可用文字说明予以披露。

2.积极过渡阶段。在初级实施阶段的同时,政府和行业应投入一定的人力,积极进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职能可规范运行的相关准备工作,在总结初级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国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和制度,使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方法、科目、指标、计量及表格等事项得到规范。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还应设计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财务报告模式,最后形成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报告体系。

3.正常实施阶段。在完成以上相关准备工作并建立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报告体系之后,即进入了正式实施阶段。在此阶段,要做好一些必要的配套工作,主要有:设计制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社会责任会计的内部审计及控制;在社会上建立相应的咨询服务机构等工作,最后要在吸收借鉴和引进国际上最新的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理论、观念、方法、准则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趋同。

主要参考文献:

[1]黎精明.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 《对外经贸财会》,2004(7).

第3篇:工贸履职报告范文

    

    【摘要题】立法研究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世贸规则/执行与监督/国际贸易协调委员会

    

    【正文】

    

    一 世界贸易组织对世贸规则的监督机制

    

    (一)世贸规则的内容

    

    世贸规则是各成员方在世贸组织成立时订立的各项协议的总称。这些协议包括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四个附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附件1、2、 3所含协议(简称多边贸易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是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有 约束力。而附件4所含的协议(简称复边贸易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也构成该协定的组 成部分,但仅对接受该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2 )、(3)款。)

    

    世贸规则是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在多边贸易谈判中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多边协议。随着国 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世贸组织主持下由各成员方在新的回合就新的议题所进行的谈判中 所形成的协议,如可能就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新的多边协议, 这些协议同样构成世贸规则的组成部分。鉴于世贸组织的成员中绝大多数均为主权国家 ,(注:单独关税区的政府也可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如欧盟、中国的香港、澳门、台 湾。)所以,世贸规则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对各参加国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二)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机制及其主要内容

    

    1世贸规则的执行主体

    

    在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交往中,按照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其 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在国际条约的实施过程中,有赖 于各缔约国对它们所缔结的条约的自觉遵守和相互之间的监督。作为主权国家,既然自 愿地参加了某一条约,这本身就说明了该国愿意承担该条约项下的义务,除非对条约中 的某些规定提出保留。而“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上的一条古老原则,也是国际之 间进行平等交往的基本原则。

    

    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对世贸规则的实施,同样靠各成员方的自觉遵守。根据《建立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4)款的规定,“每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 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世贸规则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是缔结或参加这些 协议的各成员方的政府。协议本身对各缔约方国家所属的国民,并无直接的国际法上的 约束力。

    

    世贸规则的执行,主要通过各成员方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实施相关政策、法律、规章 与行政程序等实现的。而这些政策、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等,必须与世贸组织的相关 协议相符,以便创造“一个一体化的更富有活力与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注:《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

    

    2世贸组织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世贸组织对世贸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通过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监督、争议解 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进行。

    

    (1)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部长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负责履行世贸组织 的职责(注: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的规定,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促进本协定及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实施与运作并促其目标的实现,并为复边贸易 协议的执行、实施与运作提供框架;提供各项协议规定处理事项的多边贸易谈判场所; 实施《管理解决争议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及协调全球经 济政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等。) ,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规定 的所有事项,均有权作出决定。

    

    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总理事会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因此,总理事会是部长会议 的常设机构,其成员也是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其下设有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 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监督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的附件1A的货物贸易多边 协议、附件1B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附件1C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由于货物贸易多边协 议涉及农产品、动植物卫生检疫、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技术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进口许可证、原产地规则、保障措施等多项协议,根据这些具体协议的规定,还没 有许多专门的委员会,分别就世贸组织成员对各相关协议的执行实施监督。这些委员会 均由世贸成员的代表组成,并对所有表示愿意参加的成员开放。许多协议还规定委员会 的具体职能。

    

    通过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总理事会下设的各个分委员会,就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此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解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 多边贸易协议的专有权力。对于附件1中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应当在监督该协议运作 情况的理事会所作建议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2 )款。)这就是说,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在实行对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解释之前,应当首先 考虑到负责对各相关协议的实施进行监督的委员会的意见。

    

    (2)争议解决机制对世贸规则执行的监督

    

    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是对关贸总协定(GATT)争议解决机制长期实施的全面继承和发 展。与GATT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WTO争议解决机制在组织上更加完善,在机制上更加 有利于将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实施落到实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根据WTO各成员方之间达成的《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注 :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3。)WTO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 lement Body,DSB),该机构不是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而是与总理事会处于相同的法律 地位。DSB设有自己的主席,并可制订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程序规则。(注:《建立世 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3)款。)此外,根据DSU第17条,设立了常设上诉机构,受理WT O成员方对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提出的上诉。(注: 《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6)款。)

    

    其次,从DSB的管辖范围上看,比GATT项下的管辖范围要广泛得多。GATT项下的争议解 决机制,主要包括货物贸易,而在WTO项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世贸规则项下的所有 协议,除货物贸易争议外,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所引起 的争议。

    

    第三,WTO争议解决机制对GATT项下争议解决机制所作最为实质性的改变,莫过于通过 专家组报告的机制。在GATT机制下,专家组报告的通过,采取正向一致(positive cons ensus)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经全体一致通过,报告才能被采纳。只要有一票反对, 包括被诉方反对,专家组的报告就不能通过。而在WTO体制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 告的通过机制,采用了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的原则。即只有不是全体一致反 对,报告就通过。这一制度实际上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原则,因为即便专家组的报告得到 多数成员的反对,但只要有一个成员方支持,该报告即可获得通过。

    

    通过WTO争议解决机制对WTO各成员方执行世贸规则的监督,特别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对各成员方在履行世贸规则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所涉及的对世贸规则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 解决,对于维护WTO协议的统一与执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4篇:工贸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外汇管理;绩效审计;企业名录;国际收支申报核查

开展绩效审计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和防范履职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和声誉风险,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外汇管理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企业名录管理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是外汇管理部门运用数据统计手段,依法开展的一项非现场监测工作。以这两项重要工作为抓手,作为外汇监管的内控环节,开展绩效审计,成效显著。

一、总体思路与主要做法

1.确定审计项目,突出审计重点(1)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审计项目。根据外汇管理的工作实际,选择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管理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两项工作作为绩效审计的切入点,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企业要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首先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名录管理的绩效水平直接关乎外汇局的社会形象和服务水平,并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与《实施细则》对名录管理规定非常明确,可操作性强,也便于制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二是间接申报核查工作是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的重要管理手段,并且相关制度规范比较完善。(2)以管理绩效为重点,确定审计内容。绩效审计主要是审计项目或对象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对外汇管理工作而言,经济性较难考量,因此,在确定审计内容时,要兼顾合规性,重点放在效率性和效果性上,突出绩效的核心内容。如企业名录管理共涉及审计内容21项,合规性内容有3项,而效率性和效果性内容达18项,主要是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录登记占比、辅导期企业业务合规率、企业满意度等反映外汇局对外履职效率效果方面的内容;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共设定绩效审计内容14项,合规性内容2项,效率性和效果性内容达12项,主要是核查率、差错率、申报考核排名等。(3)突出四性,制定审计方案。一是操作注重便利性。使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操作表等,使审计工作表格化、明了化。二是指标设计注重层次性。设计多层次的评价指标,从不同层次和侧面评价被审项目的绩效水平。三是评价方式注重多样性。通过业务检查、征集意见、满意度调查、政策业务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以客观反映评价结果。四是测算方法注重通用性。测算分项指标采用百分比计算,汇总指标采用权重叠加计算。

2.建立指标体系,定量分级评价为从不同层次和侧面评价被审项目的绩效水平,便于审计评价操作,分别探索设计企业名录管理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操作表、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操作表,该指标体系共设三级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主要是评价合规性、效率性、效果性;二级指标主要是评价全面性、执行性、控制性;三级指标主要是评价具体工作内容的完成情况与效能。同时,根据各指标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可采用层次分析法,赋予各指标不同的权重系数和分值。在评价方法上,采取权重乘以实得分计算分项评价结果,然后逐级汇总相加得出综合得分。最后,在定量的基础上完成4个等级的定性评价: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评为有效,认定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成效十分明显,履职效果非常突出;综合得分75(含)一90分评为基本有效,认定为管理制度无内控缺陷或隐患,管理工作成效比较明显,外汇履职较为突出;综合得分60(含)一75分评为部分有效,认定为管理制度部分存在重大内控缺陷或隐患,管理工作成效不明显,外汇履职有一定的效果;综合得分60分以下评为失效,认定为管理制度存在重大内控缺陷或隐患,管理工作混乱,外汇履职效果差。

3.综合运用五法,开展绩效审计为了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价结果,审计过程中应综合运用调阅相关业务资料、查询系统业务数据、征集外界意见、满意度调查、政策业务测试等五种方法开展绩效审计,进行综合评价。(1)调阅资料。调阅企业名录管理登记档案、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的相关资料和档案等,进行相关业务审计。如对A市中心支局企业名录管理绩效审计中,调阅了审计期内80余份企业名录档案,发现企业名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9个,其中合规性1个、效率性3个、效果性5个。(2)系统查询。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相关查询功能,查询相关管理数据信息,获取审计数据资料,进行绩效评价。如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查询B县支局审计期内相关数据时,发现有1笔对私申报信息被银行误删除,而该支局未进行核查;C市支局审计期内,银行对外汇局反馈的错误申报信息修改时限长达18个工作日(正常为5个工作日)。(3)问卷调查。按照一定比例选择银行和企业,进行满意度调查和征集意见,从外界收集审计资料,进行绩效评价。如对A市中心支局的绩效审计中,选择了30家企业和8家银行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征集意见,反馈率达100%。调查显示23家企业对外汇局工作满意,7家为基本满意,问题主要反映在工作效率和便利化方面,2家银行提出了加强名录管理的政策意见等。(4)试卷测试。通过试卷测试来评价外汇局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和培训外汇业务知识的效果。如对A市中心支局在名录管理绩效审计中,针对新进名录企业辅导期管理进行了效果测试,设计了5道辅导期结束企业外汇政策测试题,48家企业参与了测试,7家企业外汇新政掌握了解不够,需要外汇局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辅导。(5)观察分析。根据外汇局内部管理现状,观察分析其在内控制度、管理措施和方法上,有无执行不得力,措施不到位,方法不合理等现象,对其管理成效进行评价。如对省内三个直管支局进行审计时,发现普遍存在人员配置较少的问题,虽然都指定了一名人员负责国际收支核查工作,但该同志仍兼顾经常与资本项下的业务办理,工作精力难以顾及核查工作,三个支局的申报差错率均高于全省平局水平,申报考核排名普遍靠后。对此,审计组要求其及时整改,并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二、初步成效

(1)客观反映了绩效管理水平。一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绩效管理问题,这是与合规审计最大的不同。从对A市中心支局企业名录管理绩效审计情况看,审计发现效率性与效果性问题9个,如辅导企业不及时、特殊标识设置不及时、工作成果不突出,个别企业满意度不是很高等;从对三个县级市外汇支局的间接申报核查审计情况看,也存在核查效率不高、错误申报记录修改不及时、差错率高、在分局国际收支申报考核名次偏低等绩效问题。二是能够较为准确地评价绩效水平。如审计发现,A市中心支局共办理名录管理业务80多笔,有5笔业务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银行和企业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掌握不够,A市中心支局绩效审计综合得分为89.8分,评价为基本有效,这一评价结果也较为准确地反映了A市中心支局企业名录管理绩效现状。又如C市支局审计期内,国际收支申报应核查笔数为5034笔,核查率达100%,但有6笔差错未被核查,1笔银行误删除信息未发现,绩效审计得分84.6分,评价为基本有效;而B县支局审计期内,国际收支申报应核查笔数为12352笔,有103笔差错未被核查出来,部分时段未开展核查工作,绩效审计得分为72分,评价为部分有效。

(2)有利于增强绩效管理理念。A市中心支局针对名录管理绩效审计发现的问题,通过加强银行与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培训、强化企业名录登记限时办理、主动对名录企业进行政策与业务辅导等措施,企业对外汇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有很大提高。B县支局针对人员少,核查工作量大,考核排名低等问题改进核查方法,运用EXCEL表格的筛选、排序功能,提高了核查效率。接受审计之后,该支局提高了核查频度,在待申报信息、逾期申报信息、银行删除信息核查方面,从原来的按月核查改成了现在的按句核查,大大减少了申报数据的差错率。

(3)有助于加强绩效管理制度建设。此次绩效审计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外汇局在绩效管理工作方面的制度建设,使制度建设从业务管理向绩效管理深化,逐步形成了绩效管理的制度化。如A市中心支局针对绩效审计建议,及时制定了日常业务工作检查制度与工作督办制度,在相关内控制度中补充了限时办理等内容。B县支局针对银行反馈修改错误信息不及时的问题,完善了外汇指定银行综合评价制度,增加了银行限时反馈修改错误信息等内容。

三、几点体会

(1)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重点应在于评价效率性与效果性。外汇管理与服务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外汇管理部门的一项神圣职责,其对象是外汇指定银行、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居民个人等涉汇主体,管理与服务的效率与效果直接关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能否有效贯彻落实,以及外汇局的社会形象。因此,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重点和核心在于评价管理与服务的效率性和效果性,经济性则次之。另外,企业名录管理审计中规定时限内办理企业名录登记占比、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测试合格率、银行执行名录管理政策法规的合规率等指标,都能直接反映外汇局对外的履职成效,以及涉汇主体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效果程度。

(2)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难点在于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的设计。目前,外汇管理政策主要是就办理外汇业务作出合规性规定,除了行政许可项目有)时限性要求外,大部分外汇业务并没有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规定,这就为开展绩效审计、设计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带来较大难度,需要相关人员凭借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与把握来进行,其科学性、合理性与客观性值得研究和探讨。另外,涉汇主体对外汇履职的要求往往是服务大于管理,外汇局只有寓管理于服务中,才能得到主体较好的绩效评价。因此,在设计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上,必须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增加科学性和实用性。如在绩效审计中,设计的限时审批、企业满意度和银行意见等评价项目及评价标准。

第5篇:工贸履职报告范文

一、贸易政策透明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

立法、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是民主制度的精华之一,因为只有保持决策及其执行的透明,才能保证社会成员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料以便于参与对社会的管理,也才能使社会成员更好地遵守政策法律,同时能够提高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生活和进行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性和效率。无论在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中都是如此。在WTO体制中,保持贸易政策透明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透明原则适应了经济生活对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是市场活动和自由竞争的一项基本要求和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国际经济交往、交易过程复杂,而各国法律规则不同,导致国际经济交往往往有很大的风险,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国际贸易的实践证明,贸易政策的不透明不仅增加了国际贸易的风险,更严重的是,它成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一国内部或少数国家之间的“暗箱操作”往往会改变竞争条件,扭曲正常的国际贸易关系。

(二)保持贸易政策透明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的基本手段

保持贸易政策透明使得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被置于国际社会的监控之下,这种监控形成的压力制约了成员政府的行为,有利于防止歧视性的行为出现,也有利于及时发现违反义务的行为。在由透明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行政机构的一般审查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组成的WTO监督机制中,透明程序处于一种基础性地位,它可为其他监督程序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在阐述透明原则的意义时,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即认为规定透明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或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的存在。(注: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7页。汪尧田、周汉民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35页。曹建明、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95页。)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透明原则的价值和意义远不限于此。

二、透明程序

透明程序经过了从GATT到WTO的发展和演变。GATT1947所规定的透明程序主要是公布和通知。在经过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发展后,透明程序大为丰富,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透明程序体系。

(一)公布(publication)。GATT1994第10条、GATs第3条和TRIPs第63条分别是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透明义务和透明程序的核心条款。第三条规定,与各该协议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及国际协议都必须公布。

同时,上述三个透明条款规定了透明义务在原则上相同的例外,即并不要求各成员披露那些会妨碍法律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应该说,这些规定是笼统的,对于哪些内容符合上述机密要求,只能结合具体情况去分析。实践中,这可能会引起成员之间的争议,也可能多少会对透明义务的履行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二)通知(notification)。WTO各协议规定的通知条款遍布于WTO各协议。据统计,在整个WTO多边协议中,有关货物贸易的通知要求达175项,加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共计215项通知义务。(注:赵维田著:《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36页。)这些条款要求成员在事先或事后必须将其所采取的贸易措施通知WTO秘书处,或相关的理事会或委员会,或其他成员。

乌拉圭回合《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规定建立一个“通知登记中心”,由秘书处负责,其职能是:接受各成员的通知;每年告知每一成员下年必须履行的定期通知义务;就成员尚未履地的通知义务提请其注意。任何有资格的成员可以请求其提供某成员所作通知的信息。

作为实现透明的方式,通知与公布有两点显著区别。首先,公布的内容一般主要是成员所制定和实施的比较重大的政策法规,它们往往有普遍和较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大的稳定性,而通知涉及的多是政府机构所制定的适用时限较短的具体贸易措施,或者只是某一特定政策的实施状况。当然,这一区别只是相对的,并非总能截然分开。其次,与前一种区别相对应,公布义务的对象不是特定的,各成员只要在特定官方刊物上将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即可,而通知是有特定对象的,成员须根据WTO各协议的具体要求,向相关理事会,或相关的委员会,或秘书处,或其他成员做出个别通知。通知对象的特定化有助于确保在相关事项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成员能够及时、可靠地获知一成员所采取的政策或措施,也有利于各机构对成员贸易政策的监测。因为,通知事项多具有较短的时效性,需要WTO的有关机构和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成员及时做出反应。进行特定化的通知正是为这种反应提供条件。

(三)报告(reporting)。WTO各协议中还有不少报告条款。如根据《解释GATT第24条的谅解》,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代表应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相关协议运作的情况;如这些协议有任何重大变化或发展,也应在这些变化或发展发生时做出报告。第11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协议则要求各成员定期报告其贸易政策和做法。相对于通知和公布来说,报告往往多用于一成员在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题上的贸易政策的综合性通报(当然,这也是一种相对的区分)。报告也是一种有特定对象的透明方式,但只针对有关的组织机构,有别于公布程序的无特定对象和通知程序的多种特定对象。

(四)贸易政策查询和设立咨询点。1979年东京回合《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管的谅解》要求,一成员应其他成员的请求,应及时向其他成员提供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乌拉圭回合一些协议如TRIPs(第63条第3款)也对此作了要求。不少协议(例如GATs第3条,《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第10条)还规定每一成员应为此建立一个或多个查询点,以答复其他成员的问询。查询点的设立无疑是为贸易政策查询提供了一个制度上的保障和便利。

(五)反向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反向通知”程序始于东京回合各守则的实践,它是指一参加方如发现或认为另一参加方存在应通知而未通知的政策法规或措施,它可以请求后者作出通知或自己直接向有关的理事会或委员会就此等情况作出通知。不过,这种程序在东京回合各守则中为数较少,在WTO各协议中则大大增加。如GATs、《保障措施协定》、《解释GATT1994第17条的谅解》和《进口许可证协议》中都有此等条款。

反向通知程序本身并不含有透明义务,而只是对不履行通知义务情况的一种补救措施,是给予成员在双边监督的基础上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虽然反向通知这种方式有些滞后,但由此发现问题并进一步解决问题,至少对后来的经营者有重要意义,所以也不失为一种“亡羊补牢”的办法。

(六)政策透明的时限。透明的时限,是指一项贸易政策需要在一个什么时限上予以公布、通知或报告。透明的时限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透明程序,只是因为它有特别的重要性,所以在此专门加以说明。

绝大多数情况下,在成员方国内对某一政策的决策程序结束或该政策生效之前,该成员没有作出通知或进行公布的义务。但这种做法的重要影响是其他成员事先无法对之施加影响,这客观上限制了国际监督的作用,往往使保护性政策得以出台,最后只能借助于争端解决程序予以处理。当然,这也可能是许多成员期望的,他们不希望有关政策尚处于制定阶段就受到其他成员的干预。但在WTO的一些协议中则明确规定了特别的透明时限要求,如《实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和《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均规定,各成员应在有关法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一段合理时间,以便出口成员的生产商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商有时间使其产品或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注:《适用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附件B“动植物检疫规章的透明度”第2段;《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第2条第12款。)《原产地规则协议》也有类似规定。前两个协议还规定,当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或一项拟订中的动植物检疫规章及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内容有重大不同,而这项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拟采取这一规章的成员应该在早期阶段作出通知,使有利益的成员能够知悉拟订的特定规章,并且,应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期作出书面意见,根据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

这种事先透明的要求使得国际社会有了参与和影响一成员方国内决策程序的机会。从监督的角度来说,这是一种事前监督,显然更高一筹,有利于预防保护主义规章的出现和对保护主义规章作及时纠正。上述诸协议之所以提出事先透明的要求,是因为,这几类措施不仅影响有关产品的贸易流量,更重要的是,出口成员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来适应进口成员的技术要求,因此,直接影响到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势必会对出口成员产生更大、更深入的影响,所以需要对这些国内规则的透明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透明义务的履行及对透明程序的改进

(一)对透明义务履行状况的审查

GATT早期,贸易保护主要靠关税手段,而关税措施透明度比较高。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关税对发达国家的保护作用变得非常有限,这样,发达国家就大力强化非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壁垒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透明度往往很低。不透明的问题一度非常突出。

WTO建立后,尽管透明程序有很大程度的完善,但透明义务的履行情况仍然并不令人乐观。一般来说,针对基本和重大政策法规的透明义务都能得到较好的履行,但在通知义务的履行上,问题就比较严重。所以乌拉圭回合把对通知义务的审查作为一个重点。

乌拉圭回合《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规定,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在WTO协定生效后马上建立工作组,对WTO协定附件1A各协议即货物贸易领域中通知义务的履行进行彻底审查。审查的目的是在可行的最大程度上简化、规范和巩固这些义务,并促进对这些义务的遵守。(注:"Decision  on  Notification  Procedures",Part  Ⅲ.Review  of  Notification  Obligations

  and  Procedures.)

1996年10月,根据上述《决定》设立的工作组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了报告。报告指出:“很清楚的是,对这些义务的遵守率差别很大,极少有超过50%的。”(注:WTO  Doc.,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s  and  Procedures  

(G/L/112,7  October,1996).)可见,货物贸易领域透明义务的履行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

(二)影响透明义务履行的原因

工作组的报告分析了WTO建立之初货物贸易领域通知义务遵守程序如此之低的一些影响因素,诸如WTO协议生效初期,有关通知的任务量大,成员负担较重;各成员为满足通知要求而在国内建立相应的制度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一些成员在日内瓦没有常驻使团,影响了信息的沟通;不发达国家有技术上的困难,等等。(注:WTO  Doc.,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s  and  Procedures(G/L/112,7  October,1996).)但可以看出,主要是一些技术上的或暂时的原因。实际上,就整个透明义务来说,透明义务履行状况不佳,除了上述原因外,主要还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1.主观原因。GATT和WTO的历史表明,各成员在国内贸易保护势力的压力下,为了达到保护本国一些行业的目的,往往有意使其有关政策法规及措施处于隐蔽、不透明的状态。如“灰色区”措施一般是由政府贸易部门之间以书函往来或其他私下磋商方式约定的。有些是双方企业私下约定,但一般事先都是为政府所“诱使、容忍、支持或决定”的,避开了立法的民主程序,就是为了不为人所知。(注:赵维田著:《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29页。)

2.有些透明义务本身不明确。在一些情况下,究竟哪些政策法规须保持透明并不明确。有些透明义务的实际内容需借助于当事成员的判断。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它正在适用的、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里,投资措施是否“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是由各成员自己来判断的。加之,TRIMs协议本身就存有许多未定因素或含糊之处,各成员这种判断的弹性就更大了。这样,实施起来自然会有一定出入。

3.透明制度固有的缺陷。无论WTO协议的透明程序规定得多么详尽和缜密,但当成员政府不公开它制定和实施的新政策时,其他成员往往是难知悉的,常常是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实际遇到这些政策法规时,才能被发现。

(三)透明程序的改进和对透明义务监督的加强

工作组的报告提出了一些在货物贸易领域改进通知程序和促进遵守通知义务的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1)每个成员应建立一个中心机构,负责协调各该成员在其国内各个领域和各部门中需要进行的通知。(2)货物贸易理事会制定有关准则以帮助各委员会管理通知制度。这些准则应包括各委员会定期审查它们所使用的问卷或固定格式,在每次会议前就每一成员的通知情况作经常性提示,以及定期公开对通知义务的遵守情况。(3)通知格式的调整需要熟知各该协议性质和目标及了解现有的格式谈判背景的技术专家,所以建议由拥有专门技术专家的各委员会负责改进。(4)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以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经过仔细研究的技术协助。(5)由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考虑建立一个机构,授权其就WTO各协议中所有通知义务进行审查。(注:WTO  Doc.,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s  and  Procedures 

 (G/L/112,7  October,1996).)

总的来说,这些建议是积极的,而且具有很大程度的可行性。如果这些建议得以实施,应该说,透明程序本身就已经相当完善了,对透明程序本身继续改进的余地已经不大。因此,应主要通过加强对透明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来促进透明义务的履行。

1.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各多边贸易协议和复边贸易协议中所设委员会在监督和促进透明义务履行方面的作用。因为各成员的大多数通知和报告都是直接向各委员会作出的,尤其是各委员会具有各相关领域的专业特长,最有条件对成员履行相关领域透明义务在数量和质量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2.如工作组所建议的,将类似于1996年工作组的审查扩展到WTO所有通知义务。同时,审查应不限于形式和数量方面,还要注意检查履行透明义务的质量,并对此作出专门报告。

3.各成员应加强其在其他成员境内的驻外使领馆通过合法渠道收集信息的功能,对驻在国的贸易政策和立法动态保持密切关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同时,应注意与在国际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本国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收集其他成员的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在此基础上再辅之以查询、“反向通知”及在审议会议上讨论等方式,必能收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四、贸易政策透明与中国

自从1996年中国申请“复关”以来,透明度问题一直是“复关”、“入世”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因是,长期以来中国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习惯于以计划、命令的方式管理经济,立法程序和执行程序透明度不高,尤其在管理对外贸易过程中广泛发挥作用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透明度往往很低。这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符,也与WTO协议的要求不符。也正是因为如此,透明度问题在谈判中受到其他成员特别关注,也成为中国入世谈判的一个焦点。

中国加人WTO的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C)项对中国所承担的透明义务作了专门规定。(注: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议定书》。)

1.按照该项的规定,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各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实施之前中国应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各期该刊物。

这一规定相对于WTO协议对其他成员的一般要求来说,要求要高一些,因为一般要求中并没有要求成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前提供一段供其他成员提出意见的时间。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在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项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另外,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些成员曾提出在中国每一个省都应设立一个咨询点。实际上,只设立一个咨询点有其明显的优点,即能够使其他成员及其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信息更具统一性;每省都建立一个咨询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情况。

另外,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和企业查询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请求权,而这一点在GATT及WTO的一般规定中并不明确。在以后对多边贸易协议的完善中,应当将个人和企业的请求权作为一项普遍义务赋予WTO所有成员。这样对中国也更公平些。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政府加入议定书第2条(C)项中的承诺只是关于透明义务的一般性规定,但并不是其透明义务的全部。加入议定书其他条款中的通知和报告条款及WTO协议中的大量有关通知和报告的义务,也是中国政府必须履行的。实践中,由于未履行透明义务而发生贸易争端大多数都是因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产生的。

从我国关于透明度的现行制度来看,对于宪法规定的法的规范形式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公布是有法律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这些规范形式的公布作了明确要求,并且规定了公布的载体形式及标准文本。(注: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2条、第62条、第69条、第70条和第77条。)但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却没有被纳入《立法法》中。这些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制定的主体广泛(上到国务院,下至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广泛作用。实践中也正是这一类规范透明度最差,往往只是内部传达或通知,公开程度很低。这种现状显然与WTO协议的要求不符,需要以新的立法(如行政程序法)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提供法律保障。

收稿日期:2002-07-09

【参考文献】

[1] 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第6篇:工贸履职报告范文

我的表态发言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政府xxx市长的提名,我作为市商务局局长人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进行表决。我很荣幸能成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如表决通过,也深知担子和责任之重,感到压力不小。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促进内外贸协调发展,已成为客观要求。我市在全省人口最多,地域最大,商贸流通战线长、网点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任务艰巨;同时,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开放性经济,对深化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外经贸的增长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组建的商务局,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市政府对我市内外贸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当好首任商务局长,我自知能力有限。 虽然能力有限,但我愿变压力为动力,尽其所能;有决心、有信心履行好职责。这是因为:一是有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正确指导与监督;二是我市内外贸流通战线有一支能干的队伍,通过多年来改革的推进和业务的发展,已经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市人大常委会如通过对我的提名,予以任命,我将恪守职责,奋发有为,鞠躬尽瘁,不辱使命。自我具体要求是: 第一,立足本职,着眼全局,努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商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商务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在本职岗位上,我一定要牢记发展第一要务,强化服务意识、大局观念,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完成本部门所肩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增强部门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要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尽快实现全市内外贸管理的有机融合。尤其是在近期内,面对机构调整、职能和人员整合的实际,要特别注重统筹谋划,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避免脱节;切实抓好人员调整、归并后的思想工作,维护团结。二是要抓紧进行我市商贸流通和涉外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订,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全市经济发展服务。三是要努力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全面做好全市商务发展宏观调控、计划指导、监督协调的同时,切实把本部门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四是要积极探索并不断推出扩大开放、搞活流通的新举措,增强全市商务发展活力,力求在任期内使我市商务水平跨入全省前列。 第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积极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作为政府组成人员,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职务和部门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本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切实办理人大议案,积极采纳人大代表建议,是遵守宪法、执行法律、履行义务,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集中体现。为此,我要从三个方面做起:一是沟通渠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凡属商务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要活动,都要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到场指导。各个时期的商务工作运行情况,各类重大事件,都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办报告,认真听取指示和指导性意见。同时,经常接触人大代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商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把个人职务行为和部门行政行为置于人大常委会及代表的监督之下,使商务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二是快捷高效,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决定。凡是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对商务工作的决议、决定,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三是不推不拖,积极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对人大议案、常委会交办件和人大代表在平时视察、调查、检查中对商务工作提出的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并把办理的质量作为衡量办理的最高标准。 第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领导管理能力,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敏锐性,工作上的创造性、预见性。牢记党的宗旨,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端正行风,自觉树立部门的良好形象。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深入实际,面向基层,求真务实,转变作风,带好班子,带好队伍,努力创建服务型机关,为我市商务振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应用的贡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常委,如果这次会议不能通过我的任命,我一定认真总结和反思自己,不气馁,不埋怨;更加勤奋学习,更加努力进取,力争把本职工作做得更扎实更出色,积极发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作用。 以上是我对拟任职务的表态,呈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xxx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商务局长任职表态发言

第7篇:工贸履职报告范文

我的表态发言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市政府刘市长的提名,我作为市商务局局长人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进行表决。我很荣幸能成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如表决通过,也深知担子和责任之重,感到压力不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促进内外贸协调发展,已成为客观要求。我市在全省人口最多,地域最大,商贸流通战线长、网点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任务艰巨;同时,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开放性经济,对深化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外经贸的增长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组建的商务局,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市政府对我市内外贸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当好首任商务局长,我自知能力有限。虽然能力有限,但我愿变压力为动力,尽其所能;有决心、有信心履行好职责。这是因为:

一是有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正确指导与监督.二是我市内外贸流通战线有一支能干的队伍,通过多年来改革的推进和业务的发展,已经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市人大常委会如通过对我的提名,予以任命,我将恪守职责,奋发有为,鞠躬尽瘁,不辱使命。自我具体要求是:第一,立足本职,着眼全局,努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商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商务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在本职岗位上,我一定要牢记发展第一要务,强化服务意识、大局观念,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完成本部门所肩负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二,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增强部门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要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尽快实现全市内外贸管理的有机融合。尤其是在近期内,面对机构调整、职能和人员整合的实际,要特别注重统筹谋划,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避免脱节;切实抓好人员调整、归并后的思想工作,维护团结。新晨

二是要抓紧进行我市商贸流通和涉外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订,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全市经济发展服务。三是要努力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全面做好全市商务发展宏观调控、计划指导、监督协调的同时,切实把本部门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四是要积极探索并不断推出扩大开放、搞活流通的新举措,增强全市商务发展活力,力求在任期内使我市商务水平跨入全省前列。第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积极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作为政府组成人员,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职务和部门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本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切实办理人大议案,积极采纳人大代表建议,是遵守宪法、执行法律、履行义务,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集中体现。为此,我要从三个方面做起:一是沟通渠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凡属商务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要活动,都要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到场指导。各个时期的商务工作运行情况,各类重大事件,都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办报告,认真听取指示和指导性意见。同时,经常接触人大代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商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把个人职务行为和部门行政行为置于人大常委会及代表的监督之下,使商务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二是快捷高效,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决定。凡是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对商务工作的决议、决定,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三是不推不拖,积极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对人大议案、常委会交办件和人大代表在平时视察、调查、检查中对商务工作提出的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并把办理的质量作为衡量办理的最高标准。第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领导管理能力,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敏锐性,工作上的创造性、预见性。牢记党的宗旨,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端正行风,自觉树立部门的良好形象。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深入实际,面向基层,求真务实,转变作风,带好班子,带好队伍,努力创建服务型机关,为我市商务振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应用的贡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常委,如果这次会议不能通过我的任命,我一定认真总结和反思自己,不气馁,不埋怨;更加勤奋学习,更加努力进取,力争把本职工作做得更扎实更出色,积极发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作用。以上是我对拟任职务的表态,呈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8篇:工贸履职报告范文

根据市政府市长的提名,我作为市商务局局长人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进行表决。我很荣幸能成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如表决通过,也深知担子和责任之重,感到压力不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促进内外贸协调发展,已成为客观要求。我市在全省人口最多,地域最大,商贸流通战线长、网点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任务艰巨;同时,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开放性经济,对深化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外经贸的增长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组建的商务局,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市政府对我市内外贸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当好首任商务局长,我自知能力有限。虽然能力有限,但我愿变压力为动力,尽其所能;有决心、有信心履行好职责。这是因为:

一是有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正确指导与监督;

二是我市内外贸流通战线有一支能干的队伍,通过多年来改革的推进和业务的发展,已经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市人大常委会如通过对我的提名,予以任命,我将恪守职责,奋发有为,鞠躬尽瘁,不辱使命。

自我具体要求是:

第一,立足本职,着眼全局,努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商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商务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在本职岗位上,我一定要牢记发展第一要务,强化服务意识、大局观念,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完成本部门所肩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增强部门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是要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尽快实现全市内外贸管理的有机融合。尤其是在近期内,面对机构调整、职能和人员整合的实际,要特别注重统筹谋划,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避免脱节;切实抓好人员调整、归并后的思想工作,维护团结。

二是要抓紧进行我市商贸流通和涉外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订,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全市经济发展服务。

三是要努力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全面做好全市商务发展宏观调控、计划指导、监督协调的同时,切实把本部门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四是要积极探索并不断推出扩大开放、搞活流通的新举措,增强全市商务发展活力,力求在任期内使我市商务水平跨入全省前列。

第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积极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作为政府组成人员,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职务和部门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本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切实办理人大议案,积极采纳人大代表建议,是遵守宪法、执行法律、履行义务,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集中体现。为此,我要从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沟通渠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凡属商务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要活动,都要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到场指导。各个时期的商务工作运行情况,各类重大事件,都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办报告,认真听取指示和指导性意见。同时,经常接触人大代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商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把个人职务行为和部门行政行为置于人大常委会及代表的监督之下,使商务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

二是快捷高效,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决定。凡是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对商务工作的决议、决定,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

三是不推不拖,积极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对人大议案、常委会交办件和人大代表在平时视察、调查、检查中对商务工作提出的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并把办理的质量作为衡量办理的最高标准。

第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领导管理能力,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敏锐性,工作上的创造性、预见性。牢记党的宗旨,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端正行风,自觉树立部门的良好形象。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深入实际,面向基层,求真务实,转变作风,带好班子,带好队伍,努力创建服务型机关,为我市商务振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应用的贡献。

第9篇:工贸履职报告范文

    为加强机构改革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8〕480号)。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系统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国经贸安全〔1998〕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已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内设安全生产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

    二、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领导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扎实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针对汛期特点,坚决杜绝交通运输、火灾、爆炸等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央及地方现有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按法定程序修改前应继续贯彻实施,以保持工作连续性。

    三、各地应当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人员要恪尽职守,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工作。

    四、安全生产管理和监察工作的基础在省、地(市)、县。在地方政府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经贸委继续予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科研、宣教等事业单位要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主动争取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支持,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劳动部安排的已经进入实施阶段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北京、天津、上海、成都、深圳和青岛6城市的重大危险源监控试点工作,各类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等要继续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要保证安全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信息渠道畅通。在新的信息报告制度和有关规定颁布之前,应继续严格按原有规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国家经贸委请示报告。继续坚持重大事故的快报、事故月报和年报工作制度,事故信息按规定时限和要求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不得贻误。

    国家经贸委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政编码:100053.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电话:(010)6319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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