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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医生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b超医生工作计划

第1篇:b超医生工作计划范文

这次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召开的,主要是总结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的行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刚才××*同志回顾了去年全县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对今年的工作任务做了具体安排,希望大家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下一步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行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过去的一年,全县卫生系统认真贯彻省、市、县有关精神,把行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到了重要位置来抓,不断强化治理措施,较好地完成了行风建设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在行风建设方面,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探索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狠抓中央《实施纲要》和省市委《具体意见》的贯彻落实,党风廉正建设和纠风工作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在计划生育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下发了《二oo五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方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和《接生、引产审验计生部门证明及计划生育个案报告制度》等一系列文件。加强了对全县各医疗单位的b超室和检验室规范化管理,落实了b超和检验室双人、双锁工作制,规范了b超室和检验室人员管理,为控制我县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做了大量积极的工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行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一是个别医院乱检查、滥开贵药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二是个别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仍然有收取回扣的现象。三是行业监管和行风建设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四是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始终比较突出。据计划生育部门统计的数字显示,今年1-2月份,全县出生婴儿性别比达到了129.6,严重超出正常值范围。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明确任务,采取措施,坚定不移地做好行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切实做好行风建设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和思想道德教育。反腐倡廉教育,是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党组织关心爱护干部的根本性措施。要通过全员培训、自律学廉、案例警示和推动廉正文化建设等方式,不断增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县卫生系统要抓好教育活动,要从《》学习、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廉政廉医教育三个方面入手。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实践,率先垂范,作出表率,以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努力提高道德修养。要认真学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决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和行业歪风,忠实的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为病人着想,牢记“无德不行医”的古训,做到廉洁行医。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医院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运用多种形式营造有利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广大职工廉洁行医、全系统廉洁为民的道德风尚和工作氛围。当前,卫生改革已进入攻坚期、转型期,尤其需要严明党的纪律,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用铁的纪律,铸造一支刚强的干部职工队伍,为卫生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大力推进行风制度建设。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全县卫生系统各单位要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行风建设工作的根本途径,建立健全与卫生改革发展相适应,与行风建设进程相协调,与各项工作实践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牢牢抓住不放。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工作机制以及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对权利进行制约和监督的相关制度,要紧密结合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对机关工作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严格规范从政从医和执法行为,在全系统形成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要善于抓住党风、政风和行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版权所有

三是从严治理卫生领域不正之风。必须本着标本兼治、多措并举、从严管理的要求,下决心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强化院长责任。各级公立医院院长,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办院方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规范医疗行为和收费行为,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努力探索出一套新的管理体制;要规范医务人员分配机制,坚决取缔医务人员收入同医院、科室业务收入挂钩的行为;要落实有效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具体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单病种限价收费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医院自立项目乱收费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医学检查互认制度;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抓好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对于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惩,绝不心慈手软;要强化医德医风考核和民主评议行风制度,完善承诺服务和医德医风考评工作,要大力宣传卫生系统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方面的种种努力,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及时改进服务,密切医患关系和干群关系,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医疗市场的治理整顿,严厉查处非法行医和虚假医疗广告,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出租科室,严禁各类医疗机构聘用无法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四是认真抓好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建立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完善办案工作责任制、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对那些顶风违纪、线索清晰的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办,决不姑息迁就,决不能让不法之徒逃脱党纪国法的惩治。对少数贪赃枉法、、以医谋私的害群之马,必须给予严厉制裁。要根据省政府转发的省监察厅、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加大对违反新农合法规制度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保证新农合制度的顺利实施。版权所有

(二)务必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是要继续加强管理培训。3月25日和3月26日分别举办的两期“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培训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后这样的培训要经常组织,并且要组织好,要起到实效,要真正强化我们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深化法制观念,增强自觉性。

二是要加强行业监管。全县各医疗单位要认真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大对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引产的查处力度,对违反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管理规定,私自为孕妇进行检查、检验或私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公职,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三是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要对全县b超机和执机人员进行一次摸底调查、登记,完善b超执机人员管理档案。严禁个体行医者购置使用b超机,坚决没收个体行医者使用的b超机。要定期检查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尤其要加强对行业医院、企业医院和个体行医者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行医。各医疗服务单位,要选拔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的人员担任b超机操作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签订岗位责任书,落实双人共同操作、检查结果共同签字负责等制度。对确需使用b超进行医学检查的,要由接诊医生和科室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是要完善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持生育证怀孕的妇女,胎儿是否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是否有严重缺陷,孕妇是否患有严重缺陷,应由县级以上计生或卫生部门鉴定,出具终止妊娠证明,加盖部门公章。育龄妇女持证明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手术,各医疗单位要规范和完善登记、审验、诊断、施术、报告等工作制度,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遇到特殊情况,如果不及时施行手术将会严重影响孕妇健康的,要由两名施术人员共同签字,术后及时报告计生部门,由计生部门登记备案。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第2篇:b超医生工作计划范文

一、强化教育,提高认识

我院于月日至日利用晚上时间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法规范人员服务行为,在全院形成“依法治育”的浓烈氛围,真正做到计生法律法规人人皆知并自觉执行;与此同时,强化对院领导班子、B超室、妇产科人员及马荡分院等人员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

二、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基础管理,落实重点制度,明确要求大家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凭证流引产管理制度。凡计划外怀孕对象流引产必须持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外怀孕流引产通知书》,计划内怀孕对象申请流引产,需持县级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终止妊娠的医学鉴定,经县计生委审批领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许可证》。全县只有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计生指导站在查验上述有效证明后,方可施行流引产手术,我院对此要做好宣传、引导和配合工作。坚持凭证接产管理制度。对来我院作胎位检查、住院分娩对象,要求B超室、妇产科等相关科室和人员严格查验服务证。围产期保健卡、住院病历、分娩登记簿等都必须记载服务证号码,对服务证正在办理之中,无证、人与证不符、证件有涂改、无照片、无钢印及急产妇未带证的,先按常规程序收住入院待产接产,入院后当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医疗组长、分管院长或院长汇报,并立即与镇计生办实行“一级汇报”,必要时向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县计生委联系,同时将汇报情况、处理结果记载于专项登记簿,以备查验,绝不瞒报漏报。坚持B超检查管理制度。我院依法加强对B超等可用于性别鉴定的医疗设备及相关技术使用的管理,设立警示标示,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杜绝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现象,对大月份孕妇确因诊疗需要作B超检查的,由经治医师提出申请,填写服务证号,医疗组长把关,经分管院长核准后方可检查,且检查时双人在场。班外开机一律实行“双锁制”和院长或总值班人员在场制,同时明确B超申请单及诊断单保存五年以上备查。坚持《出生医学证明》统一扎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县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由接产当事人如实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经分管院长核准后,由院长加盖单位公章与围保卡一起由专人负责到县妇幼保健所统一办理。坚持计生有关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做好计生有关信息上报工作,明确相关人员责任,认真、准确、及时填报“两禁止”和围产儿报表,对出生婴儿注明性别,如实填报新生儿总数。两种报表在每月5日前由专人上报至县妇幼保健所,为防止谎报、漏报、瞒报信息而造成严重后果,院明确相关人员填写上报时由分管院长审核后,再由院长签字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第3篇:b超医生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超声波检测;宫内节育器;三查;生殖健康普查

    b型超声波检测是应用超声波对实体软组织器官进行实时动态扫描的影像学检测技术,其在妇产科学临床应用特点在于能较为清楚显示子宫、附件、盆腔等脏器组织以及子宫内容物。因此在计划生育领域中,应用b超来对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查环、查孕、查病)的范围越来越广泛[1]。本文通过对育龄妇女环情、孕情以及病情的普查,旨在探讨b超在计划生育“三查”中的应用价值。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选取2011年9月我单位556例接受b型超声波检查的育龄妇女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回顾性研究,年龄21岁~49岁,平均年龄(35±14)岁。

1.2 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共有四种,分别是:①正常:iud位于近子宫底部的宫腔内,其上缘距宫底表面浆膜层之间的距离17—20mm;②下移:iud下缘到宫颈内口距离小于10mm或iud上缘距宫底表面浆膜层距离大于20mm;③嵌顿:iud脱离宫腔中心部位,偏离入肌层或接近于浆膜层,iud上缘与宫底表面浆膜层之间的距离不足10mm或iud的某一部分凸向子宫壁、iud强回声平面与宫腔平面不平行、iud至子宫前后壁浆膜层的距离不对称;④带器妊娠:宫内可见妊娠囊以及iud的强回声[1]。

1.3检查仪器及方法

选用的仪器为便携式超声诊断仪cts--3300,探头频率3.5mhz。受检者于检查前膀胱常规充盈,取仰卧位,由专职的医生进行b超操作,于耻骨联合上方,纵、横、斜切扫查,观察子宫.附件及宫内节育器(iud)的声像图,对有症状的妇女着重检查。观察并记录子宫形态、大小、位置、是否妊娠、双侧附件有无包块及囊肿、是否有iud及其部位、是否有带器妊娠等。

2. 结果

2.1避孕措施结构

所有受试者的避孕措施结构依次为,无避孕措施占17.6%(98/556)、使用避孕药具占21.9%(122/556)、放置iud占56.3%(313/556)、已批准怀孕占3.8%(21/556)、其它占0.4%(2/556) (见表1)。

表1受试者的避孕措施结构(%)

2.2 b超检测

b超检测结果,发现iud脱落占3.5%(11/313)、iud嵌顿占1.3%(4/313)、iud低置占2.6%(8/313)、iud下移占3.8%(12/313)、因症需换iud占4.8%(15/313)、计划外怀孕占0.2%(1/556)、子宫肌瘤占3.4%(19/556)、卵巢囊肿占3.1%(17/556)、盆腔积液占2.2%(12/556) (见表2)。

表2受试者的b超检测结果比较(%)

3. 讨论

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普查工作已成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对育龄妇女环情、孕情,病情的普查(简称为“三查”)中发现,妇科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出现年轻化的趋势[2]。但是因为一系列的因素,部分育龄妇女,尤其是基层妇女,没有接受普查,因而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导致发现病情时即已较为严重[3]。宫内节育器(iud)是目前我国育龄妇女的主要避孕措施,据统计我国iud的使用率占世界节育器避孕总人数的80%,然而目前iud在宫腔内的有效存放率仍然不理想,因此及早发现问题,能有效地提高iud的安全有效性[1]。

目前认为b型超声诊断具有无创伤、无痛、诊断正确、可重复性强、使用便捷、价格低廉等特点,因而为广大的临床医生及患者所认可。b型超声诊断应用于妇科疾病普查,能起到了对妇科常见疾病早发现、早诊断的重要作用,例如:生殖系统肿瘤、腹腔及盆腔肿物、计划生育术后并发症等[4]。因此目前已把b超作为育龄妇女“三查”中最准确、首选的检查手段。因此本研究以此为出发点,分析应用超声波检测在育龄妇女“三查”中的临床价值。

结果显示,应用b型超声诊断能较好的判断出受检者的iud的放置位置,能了解是否需要更换iud,同时b型超声诊断能较为准确的检出计划外怀孕、子宫肌瘤、卵巢囊肿以及盆腔积液。因此b型超声诊断在计划生育普查及妇女生殖健康普查中有很高的应用价值,能极大的提升广大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保健的意识。

参考文献

[1] 毓星,吴乃森.计划生育超声诊断学[m].第2版.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6:39-59.

[2] 钟惠琴,陆海娟,伍小辉,等.超声波检测在妇科计划生育手术中的应用价值[j].浙江临床医学杂志,2009,11(3):274-275.

第4篇:b超医生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决定》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动计划”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武器,以提高群众觉悟,严格工作规章制度,规范B超、引流产设备的使用和整顿药品、药具市场为重点,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强化综合整治。坚持长期治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严格制度与检查督促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打击震慑相结合,具体要求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努力工作,扎实治理。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健全规范“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

1、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到103—107;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人员和超声波诊断仪、染色体检测设备、从业人员监管率达到100%;

3、终止妊娠药品的批发、零售的使用登记、监管率达到100%;

4、持二孩证对象孕情全程监管率达到100%,凭证引、流产率达到100%;

5、“两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对有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到位率达到100%;

6、完成年度集中清理的专项打击任务。

三、治理的主要途径

(一)广泛的、集中的宣传教育;

(二)各类有关工作人员坚持严格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严格跟踪康检关,尤其是对已持二孩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妊娠情况全面跟踪;

(四)统一管理B超,规范药具药品市场,坚持取缔和打击“黑B超”和私自利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人员,实行有奖举报;

(五)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地建立做引流产手术的医学档案;

(六)严格二孩生育证审批条件,严把成残、病残儿鉴定关;

(七)对违法违规人员,必须做到及时处理,严重违法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八)要建立有利于独生子女家庭和“关爱女孩”的利益导向机制;

(九)落实领导责任制,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的过错追究责任制;

(十)加强计生专干的性别比有关的工作的培训工作,增强业务知识。

四、治理中清理打击的主要对象和内容

(一)对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抽档、不康检、放弃管理行为;

(二)对持二孩生育证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全程跟踪服务渎职失职的责任人;

(三)对胎儿孕情或符合生育政策情况或出生婴儿存活情况出具假计划生育医学证明的;

(四)对引流产手术没有按规定要求建立医学档案的;

(五)社会上违法行医的“黑诊所”;

(六)非法做胎儿性别鉴定的B超及选择性别引流产的责任人;

(七)药具药品市场中违规违法的商户。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1、向广大群众宣传,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营造浓厚的综合治理的社会氛围,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广大群众和违法分子起到强烈的宣传教育和震慑作用。

2、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教育,组织我镇医务人员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国情、国策教育,组织一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其遵守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操作规范。

(二)检查督促

1、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对本村、本单位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责任落实到人,督促各项制度落实。

2、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经常对本村、本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各种违法违规处理办法

1、对计划生育康检中弄虚作假、放松康检的工作人员,依据巩发(2003)17号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2、对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的工作人员,依据巩发(2003)17号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或行政记大过至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3、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医务人员,将上报市卫生局依据《母婴保健法》第37条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依据取消其执业资格。

4、对持二孩生育证育龄妇女全程跟踪中失职渎职,造成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或持二生三后果的责任人,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5、以下行为和人员将上报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无执业许可证的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超出诊疗活动登记范围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不经市计生委批准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医疗单位;使用B超、染色体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发现的超出规定范围和品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店、诊所;落实出生性别比工作制度不力,不按规定上报信息,不建立有关B超检查、终止妊娠手术医务档案,不查验相关批准证明等行为;非法行医、弃婴、贩婴、溺婴者。

六、要达到的基本目标目的

(一)宣传深入到位,各村、各有关单位在思想上对性别比升高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必要形成共识。

(二)有关工作人员能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对医院、诊所、B超和药具药品市场的清理、清查和打击违法行为要有明显成果,全镇无非法行医、无私自经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发生。

(四)对发现的问题要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上处理到位,整改到位。

(五)当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明显回落,并达到规定的范围。

第5篇:b超医生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B超监测;宫内节育;节育器;临床应用

[中图分类号] R713.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3)13-113-02

Clinical value of B-ultrasound monitoring in intrauterine contraception surgery

WEN Lichang

Department of Function, Maonan District People's Hospital,Maoming 525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B-ultrasound monitoring in intrauterine contraception surgery. Methods Clinical information of 480 women who were placed with intrauterine device (IUD) in the gynecological department of our hospital from December 2008 to December 2011 was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Results Through B-ultrasound observation and positioning,chi-square test showed that the pregnancy with IUD in situ rate of women with IUD drop and IUD down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women with IUD in normal position,with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m(P0.05). Conclusion The application of B-ultrasound has advantages,such as safe and accurate,in the positioning of IUD and therefore is the best choice for IUD positioning examination.

[Key words]B-ultrasound monitoring;Intrauterine contraception;Intrauterine device;Clinical application

宫内节育器为一种较为常见的节育器具,具有简便、安全以及高效等方面的优点,为目前我国育龄妇女应用最为广泛的避孕医疗器具之一。根据相关文献资料报道约占节育手术的一半以上,所以宫内节育器已经发展成为了育龄妇女节育措施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1]。随着宫内节育器放置数量的增多,由于节育器位置发生下移、错位、脱落以及异位等方面的情况,而使得受孕也随之而增多[2]。为了提高其效率以及继续存放率。本研究采用2008年12月~2011年12月入住我院妇科的480例放置了宫内节育器(IUD)妇女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本组妇女行B超定位宫内节育器的放置情况,对IUD的具体放置位置加以观察与定位,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了于2008年12月~2011年12月入住我院妇科的480例放置了IUD的妇女临床资料,年龄19~49岁,平均为(37.2±6.7)岁,经过检查排除手术禁忌证;本组资料均为采取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妇女;放置IUD的时间为1~19年,平均时间为(8.9±3.4)年。未育初次人工流产对象19岁,绝经期取环对象为65岁;人工流产一般选择妊娠6~10周,极个别的流产对象达到妊娠12周左右。

1.2 方法

1.2.1 B超监测方法 (1)采用的超声仪器:本组研究所采用的上海汕超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品的B超仪的型号Apogee3500型,探头频率均为3.5 Hz。(2)术前的超声医生及妇产科医生的准备工作。术前B超下首先了解子宫的基本情况,排除双子宫等先天畸形,并排除包括过度前倾、前屈或后屈位等非正常位置;然后常规测量子宫内膜的厚度(一般

往表现为两个点状强回声类似“彗星征”,在侧动探头时这两点的距离可变动,在子宫冠状切面扫查则可呈“一”或“0”样回声;如果IUD出现异位,其声像图表现为在宫腔内的IUD特征性回声>2 cm时为节育器下移,出现嵌顿时会在子宫肌层内发现了IUD的特征性回声,如果出现外游,则在盆腹腔中发现IUD的特征性回声,此时需观察并确定其与邻近器官的关系,如果确定为嵌顿者,特别是已断裂的IUD片段,则需重点明确其与子宫浆膜及内膜的相关性,以估测腹腔镜下取环的可能性。见图1。

1.2.2 评价标准 具体的定位标准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3]:(1)正常:节育器上缘至宫底外缘之间的距离≤2cm为位置正常;(2)下移:以节育器上缘至宫底外缘之间的距离>2 cm为下移;(3)嵌顿:宫内节育器左右发生一定程度的偏移,而且其还会与宫内膜线发生偏离;(4)脱落:宫内没有节育器为节育器发生了脱落。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3.0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P

2 结果

经过B超观察与定位,发现节约器放置正常的为455例,占比为94.79%,带器妊娠例数为1例,占比为0.22%;节育器下移的例数为16例,占比为3.33%,带器妊娠例数为2例,占12.50%;节育器嵌顿的例数为1例,占比为0.22%,带器妊娠例数为0,占比为0%;节育器脱落例数为8例,占比为1.67%,带器妊娠例数为1例,占12.50%。经过x2检验,节育器脱落、节育器下移妇女带器妊娠率要明显地高于节育器位置正常的妇女,二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3 结论

据报道,在没有超声监测之前,各式节育手术包括人工流产、清宫、放环及取环等是宫内最常见手术,再到畸形子宫(例如纵隔子宫等)、合并子宫腺肌症或肌瘤、剖腹产后瘢痕子宫等特殊情况时,其手术操作主要根据医生的临床经验完成,因而手术失败和术中、术后的并发症的发生率相当高[4-5]。

目前随着近年来剖腹产手术指征的不断放宽,瘢痕子宫的人流手术率或清宫手术率也逐步不断上升。临床常见因为过度吸引或刮宫而造成子宫穿孔或宫腔内残留等并发症增多。另外,随着绝经时间的延长,导致宫颈萎缩,增加宫内节育环出现变形、嵌顿的机会,也增加了绝经期妇女取环的难度[6-7]。在防治上,除了需要增加对宣传力度与指导外,还需尽可能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因此,在B超监护下操作以上的节育手术,特别是困难节育手术方面可明显提高手术的成功率,缩短手术时间,降低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具体体会如下[8]:节育手术多在非直视下进行,如果在B超监视下手术不仅能看清子宫位置及胚囊位置,同时能够测出胚囊距宫口的距离。B超监护可为嵌顿节育器定位,减少盲目性、危险性,提高手术操作的安全性。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当金属器械进入宫腔后,在B超下由于声波折射示波屏上显示的器械强回声,在官腔内的深度常常超过器械进入宫腔内的实际长度,有时甚至看见强回声穿透子宫壁,此时不可误认为异常。我们在临床上经常观察到在早早孕负压抽吸中塑料管同样有此现象发生,但通过动态观察,移动吸管及术者的感觉并改变探头位置即可判断。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IUD虽然因为具有安全、有效及简便等优点而成为目前国内应用较为广的泛的避孕方法之一,但却常常因为IUD的断裂残留及嵌顿或者其他子宫因素等原因而导致避孕的失败。所认,运用B超对宫内节育器进行定位具有安全、准确等方面的优点,是进行宫内节育器定位检查的一个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 赖晓宁,阮国祥.节育环嵌顿致膀胱子宫瘘1例[J].中国乡村医药,2011,18(11):53.

[2] 王慧霞.人工流产后两种子宫内节育器放置临床效果比较[J].实用诊 断与治疗杂志,2004,18(4):348.

[3] 蒋永廷,何亚丁,何菁,等.两种IUD用于人工流产术后即时放置的临床效果比较[J].中国计划生育杂志,2002,10(1):56-57.

[4] 俞平娟.B超诊断宫内节育器嵌顿50例分析[J].中国基层医药,2010,17(2):76.

[5] 林欣,赵会,陈杰.带环合并宫内积血误诊为带环妊娠2例报告[J].中国乡村医药,2007,14(9):57.

[6] 汪蓉芬,董敬,蒋振东,等.药铜宫型IUD对月经出血类型的影响[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7,5(5):285.

[7] 陈孝路,屠兴复,张燕琳.B超监视下宫腔内手术391例临床分析[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4,4(4):247.

第6篇:b超医生工作计划范文

会议强调: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统一对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计划生育工作是国策,是全党的工作、是关系到全年工作中一票否决的大事、是搞好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一个老大难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具体责任人,从事具体工作;要实行层层目标管理,增强各自的责任感,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今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全面完成,使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全面健康发展。

会议决定:建立一个以计划生育部门为龙头的、紧密配合、环环相扣、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相互支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严格把关,各负其责。

卫生院:一是保健组对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外地)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时,必须持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的《一孩服务证》、《二孩、三孩准生证》方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对政策外孕妇的管理,先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取得联系,协助做好终止妊娠工作,再登记办理《母婴保偿证》;二是妇产科对全镇出生、上环、取环、人流、中引、绝育等手术要登记详细,特别是婴母、婴父的出生年月、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要登记清楚;对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需凭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终止妊娠证明,方可做妊娠手术;对要求取环的对象必须持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取环证明(更年期妇女除外);三是B超室要严格B超制度,登记要详细、齐全,把好双人三签字关,严禁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四是防预组要如实填写新生儿预防接种登记表,汇总各种信息,于每月2号把上月的情况上报到计生办;五是搞好“两非”管理,严格B超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要求账、册、表三相符,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六是由保健组安排专人在月末收齐妇产科和保健当月的各种情况并于每月2号上报到计生办。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一是对全镇施术对象要登记详细、清楚,特别是上环、取环、人流等对象的出生年月、详细地址、生育状况要登记清楚;二是对取环对象,要求凭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取环证明(更年期除外);三是搞好“两非”管理,严格B超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做b超时必需把好双人三签字关,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要求账、册、表三相符;四是为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供孕情,特别是计划外孕妇,确保孕情及时率和计划生育率;五是在月末整理好当月的各种情况,于每月的2号上报计生办。

公安派出所:一是对政策内的新生儿登记入户和补登户口时必须持计生部门发给的《一孩服务证》或《二孩、三孩准生证》、及卫生院发给的《出生医学证》方可登记;对政策外的新生儿登记入户和补登户口时必需持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证明和社会抚养费收据方可登记;二是流动人口在办理《暂住证》、《流动人口居住证》时,必须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三是计划生育干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生命、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必须依法出警,保护计划生育干部的合法权益;四是填写好入户登记的各种信息,在月末汇总各种情况,于每月的2号上报计生办。

第7篇:b超医生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B超;B超机;检定

中图分类号:TH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4-0338-01

1、引言

B超机是利用超声波在人体内传播,由于人体各种组织有声学的特性差异,超声波在两种不同组织界面处产生反射、折射、散射、绕射、衰减以及声源与接收器相对运动产生多普勒频移等物理特性。B超机发出信号,接收反射信号、散射信号,显示出人体组织及其病变的形态,综合病理学、临床医学,观察、分析和总结不同的反射规律,而对病变部位、性质和功能障碍程度作出诊断。根据 JJG 639- 1998《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检定规程的要求,谈谈 B超诊断仪在计量检定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2、B超机概述

B超机有各种档次,先进的高档仪器结构复杂,具有高性能、多功能、高分辨率和高清晰度等特点。它们的基本构件包括发射、扫查、接收、信号处理和显示等五个组成部分。B超机发射超声波,超声波是声波的一种,是弹性媒质中传播的压力、应力、质点位移、质点速度等量的变化。超声的本质是一种机械振动,也是一种能量的传播形式,其频率高,波长短,具有良好的束射性和方向性,具有一定的能量且容易会聚,在不同的物质中具有不同的传播速度,容易与电信号相互转换,在小能量时对人体无害。超声在人体内传播,由于人体各种组织有声学的特性差异,超声波在两种不同组织界面处产生反射、折射、散射、绕射、衰减以及声源与接收器相对运动产生多普勒频移等物理特性。应用不同类型的超声诊断仪,采用各种扫查方法,接收这些反射、散射信号,显示各种组织及其病变的形态,结合病理学、临床医学,观察、分析、总结不同的反射规律,而对病变部位、性质和功能障碍程度作出诊断[1]。

3、B超机分类划分

B超机使用几十W/cm2以下的低强度超声波,而现有的B超机的频率一般为2MHz~6MHz。性能评价的可比性为依据,将被检仪器划分为 A、 B、 C、 D 四挡分别评价。挡次划分的具体技术参数可参照国家标准JJG 639-98。在根据功能分,彩超即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系统为A挡,但伪彩显示的B超不属此类具有频谱多普勒功能,可检测血流的黑白B超为B挡,具有图像冻结和电子游标测距功能,但不具有多普勒功能的便携和推车式B超仪器为C挡,不具有图像冻结和电子游标测距功能的最简单B超仪器为D挡。工作频率JJG639-1998中按探头标称频率(MHz)分为4段:f≤2.5、2.5

4、 输出声强的检定

过高的声输出可能危及患者的健康,而输出声强是B超仪器的必要的安全指标, 它的合格与否直接影响到B超可否安全使用, 尤其对胎儿尤其如此。JG639-1998《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检定规程规定,对超出10 mV/cm2的仪器,应公布其输出声强的值,并在明显位置警示严禁用于孕产妇。当 B超机的性能满足不了几何综合数据检定要求或者临床诊断时屏幕上看不清楚病灶,B超机操作者通过增大增益及动态 TGC来弥补不足,这就很容易导致输出声强超出标准。检定规程规定,输出声强检定应在增益与TGC调到可以看清楚图像的适当位置中进行检定,此时的输出声强不一定是该仪器输出声强的最大值,而最大值是否超标不确定。所以检定时测一下被检B超机的最大输出声强,如果超出10 mV/cm2,应该提醒B超机的操作者,让他们了解存在的问题及要点。

5、 患者漏电流的检定

患者漏电流也是一项安全性要求,JJG639-1998《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检定规程规定中规定其值不大于100μA,而实际检定过程中,B超基本上不超过这项指标。B 型超声诊断仪基本上不超出这项指标,在检定过程中应进行改变电源极性操作,被检测出的患者漏电流可能不是该 B 型超声诊断仪的最大漏电流。漏电流检定时将漏电流测量仪两支表笔,分别接在被检仪器地线和涂有导电膏的铜板上,探头置于导电膏上,接通被检仪器电源,读出漏电流测量仪示值,冻结图像,将两支表笔反接,解冻图像,重新读出漏电流测量仪示值,两次示值中取较大值作为被检仪器漏电流值。

6、 探测深度的检定

探测深度指B超机能探测到的最大深度,探测深度以纵向靶群中能看到的靶线数为准。检测探测深度时,应采用高增益和高对比度,亮度适中且无光晕散焦为限,聚焦置远场或全程,读取纵向靶群所能看到的最大深度靶线所在深度。对机械扇形扫凸阵和相控阵探头,检测时须以其顶端对准纵靶群。将被测仪器的探头置于涂有耦合剂的模块声窗上,手持探头对准纵向靶群并保持声束扫描平面与靶线垂直,调节被检仪器总增益、TGC、对比度、亮度,对具有动态聚焦功能的仪器置其远场聚焦状态,读取纵向靶群图像中可见的最大深度。

7、 空间分辨力的检定

空间分辨力与被检查仪器的增益、聚焦调节以及亮度和对比度的调节有关。要检查1mm轴向分辨力时,如果由于遮挡效应而导致看不到分辨力靶群轴向分支中的最下面一条靶线,可在完成同一靶群处侧向分辨力检测后,将增益适当调高,再观察轴向分辨力。空间分辨力是指应用 B 超机进行诊断检查时,在显示器荧光屏上清晰分辨人体器官细微组织的能力。依方向不同,可分为测向分辨力和轴向分辨力。依深度不同还有70mm、120mm、160mm三个不同深度的靶。它与被检查仪器的增益、聚焦调节以及亮度和对比度的调节有关。

8、 盲区的检定

应采用低增益,抑制背景图像,凸显盲区靶线,并采用近场聚焦。需注意的是,在机械扇形凸阵和相控阵扫描时,由于图像的起始部分很窄,不能在一幅图像中涵盖盲区的所有靶点,缓慢横向平移探头,找出盲区最小能见靶线。采用低增益,抑制背景图像和凸显盲区靶线,并采用近场聚焦。盲区类似人体的浅表,高增益是有高穿透性,对于较深病灶有较好的发现效果。低增益有高分辩率并且穿透性较差,所以在进行盲区检定时要把B超机的频率调低。

参考文献

[1] 张戌;李向东;刘蓥灿;崔骊.B型超声诊断仪检定方法的分析[J].中国医学装备,2015(08).

[2] 李正;颜毅;刘瑞侠.B超诊断机的超声功率检定方法的探讨[J].计量技术,1998(05).

第8篇:b超医生工作计划范文

摘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从而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现行行政法制网络的疏漏和行政法律规范执行力的较弱等原因造成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上存在局限性。针对这些弊端,应该采取疏导的方法,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养老、医疗两大保障机制,转变群众的思想意识和创新计生工作思路和机制,做到标本兼治,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回落,以维护人口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出生人口性别比 行政手段 标本兼治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早在1982年第3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开始出现,之后持续升高,并迅速向全国漫延,表现出存在时间长、范围广、恢复时间慢等特点。这种局面若不能及时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将造成社会婚姻挤压,及性犯罪增多,同性恋及性传播疾病泛滥,以及女性生命健康权益严重受损等后果。

一、现有行政法律对出生人口性别治理的局限性

由于现行行政法制网络的疏漏和行政法律规范执行力的较弱等原因造成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上存在局限性。

1.政出多门,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执法主体不一致,导致执法上混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而《母婴保健法》规定执法主体仅是卫生行政部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执行起来不禁疑惑,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倒底是为计生部门做事还是为卫生部门做事?所罚款项是交计生部门处理还是卫生部门?组织打击行动是由卫生部门牵头还是计生部门?如果出了问题由哪个部门承担责任?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行政执法主体混乱,导致执法上的趋利避害现象,各部门有利争着管,无利相互推诿。

2.行政机关执法不力。一是没有形成“一盘棋”局面。由于各地工作力度不平衡,综合治理工作没有形成“一盘棋”局面。计生、公安、卫生和药监等综合治理部门没有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实行定期督查、考核,有的单位并没按照规定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导致有的单位和个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视而不见,任其泛滥,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相互袒护、包庇。

二、利用行政手段解决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从源头上根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应采取疏导的方法,标本兼治,在完善行政立法,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强养老、医疗两大保障机制,转变群众的思想意识和创新计生工作思路和机制,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一)完善相关行政立法

1.国家可以增加涉及性别平等的具体法律条款。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责任,通过规定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等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增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规定等内容,但偏重于对妇女基础性权益的保障,宣言性条款较多,操作性条款不足。针对个人的奖惩性规定较多,有利于增强妇女参与社会,增强发展能力,有利于社会转变重男轻女观念,消除针对女性歧视,形成男女两性平等相处的和谐氛围的条款较少。

相比之下,韩国比较重视制定和实施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公共政策,引导人们重新认识女孩和男孩价值,进而影响生育决策和宏观政策,如把《禁止男女差别法》、《男女平等雇用法》、《援助妇女创办企业法》等,有效地解决了韩国这个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国家,出生人口的性别比失衡的问题。我们也应适当地借鉴韩国的成功经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推动性别平等、增强妇女参与社会的自主意识和自信态度,创造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等的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入到保护妇女权益等行政性法规上来。其次,在国家层面制定适应中国国情的反对针对妇女的歧视法案,预防和禁止针对妇女的暴力法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1]

2.国家可以适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适当扩展第36条中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依职权”的含义,进一步明确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打击“两非”、综合治理上的执法权限。第二,加大处罚力度。将第36条修改为“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偶犯,给予按上年度总收入三倍罚款;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3人次以上为屡犯,加重惩罚,按上年度总收入六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行为恶劣,严重干扰正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按上年度总收入十倍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并终身不得执业。”

二是完善具体规章。可以提请国务院将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这样既可以提高有关规定的法律效力,解决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就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问题,同时这也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认可设定权的要求相一致,可以解决“非医学需要”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

(二)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新型的养老保障机制。一是建议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家庭主体的新型城镇养老模式。提高退休养老金的同时增加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投入。可以借鉴德国“储存时间”制度,在公民年满18周岁后,要利用公休日或节假日义务为老年公寓或老年康复中心服务。参加老年看护的义务工作者累计服务时间,换取年老后自己享受他人为自己服务的时间。这既可缓解现行的养老压力,又可培养年轻人尊老敬老的思想感情。二是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国民基础养老金账户”模式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国民基础养老金账户其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及利息。个人养老金账户来源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金、奖励扶助金及利息。目前实行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在尊重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基础上,尝试直接划拨到农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积累小钱办大事。有财力的地方政府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按适当比例在缴纳个人养老金时进行补贴。同时,政府应积极鼓励商业保险进入农村,多渠道地为农民养老提供安全保障,努力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让长期以来的农村“养儿防老”观念逐步成为历史。

2. 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是在农村信用社设立个人医保金账户,健全长效的基金筹集机制。第一,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个人缴纳费用;第二,发展集体经济,提供乡镇、村集体投入;第三,发动社会捐赠,制定政策吸引企业家,社会慈善家及机构向新农合基金捐赠。二是健全受益补偿机制。对计划生育家庭女儿户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如可将报销扩大至门诊费,重大疾病的检查费等。三是加强对乡(镇)村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针对当前由于乡(镇)村医疗机构设备落后,人员专业水平低,服务质量差,尽而严重制约新农合制度作用的发挥的实际,必须加强和加快对乡(镇)村医疗机构的建设才能巩固和推进新农合的发展。

(三) 完善综合治理机制

1.明确执法主体。如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成立一个联合办公室,采取谁先发现谁先处罚,处罚所得就归谁,一事不再罚,但必须及时通报给另一部门,防止在执法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2.规范部门执业行为。第一,建立完善B超管理制度,严格B超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对辖区内各卫生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的B超和操作人员逐人建档,实行备案管理,定期上报。卫生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B超操作人员与单位签订B超检查工作人员责任书,严禁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二,严格实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出(入)库严格登记,如实掌握终止妊娠药品的去向。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第三,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期服务。建立出生性别、引产登记报告和分析评估制度。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服务措施,加强对育龄妇女避孕指导和孕情检查,对意外怀孕早发现、早补救;计生、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持有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计划而正常怀孕的妇女,尤其是照顾生育二孩妇女怀孕情况,做好孕情监测和定期随访,指导孕期保健,防止出现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事件的发生。第四,尽快开发一款软件,能让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对B超设备的添置实行实名登记,并联网使用。这样,做一例B超就有记录,可查询该医疗机构所在地、做B超的医生、怀孕对象姓名、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和怀孕情况等诸多信息,便于今后查询。

(四)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力度

1.改变婚育观念。进一步培育男女平等的生育文明观念,从思想观念上解决性别歧视问题。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了广大人民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教育广大群众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少生快富、优生优育,努力保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遏制生育水平的反弹。二是大力开展关爱女孩主题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入手,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女儿成才、女儿养老等典型事例,增强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努力消除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

2. 建立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政府在出台普惠政策时要有相应的奖励优惠政策,促进落实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经济政策、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向计生女儿户倾斜。实施女孩专项“助学工程”,帮助计生女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和更高程度的教育。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在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安排资助贫困生时应优先照顾计生女孩。

二是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的关系。目前已实施的计生奖励优惠政策,主要是政府财政投入和相关部门生活救助项目为主的“输血”式,而计生利益导向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对物质利益期望值不断提高的矛盾日显,因此在“输血”同时,在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力求在富民增收项目方面给予扶持,增强自身 “造血”功能,从而彻底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如联合人口计生委、农办、农村信用社出台计生家庭贴息贷款项目,带动其走少生快富之路。对女孩及计生女孩家庭利益导向机制要注重各项奖扶政策的制定落实,更要注重各种社会经济政策的整合。如实施“致富工程”中,充分利用计生“三结合”政策,优先为计生女孩困难家庭提供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服务,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之尽快脱贫致富。各级各部门在制定就医、就学、就业等各种社会经济政策时应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儿户倾斜,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综合协调的社会经济政策体系。

三是处理好“奖”与“罚”的关系。在重视奖励持助的同时,应对未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严格征收社会抚养费,避免重奖轻罚,真正让为国策做出贡献的群众政治上光荣,经济得实惠,起到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作用。

四是奖励持助资金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奖励”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过去的一些奖励政策因额度低,激励作用越来越弱。虽然农村奖励由原来的60岁600元/人/年,提高到720元/人/年,但对于一个计生家庭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持助金额太少,时间间隔太长,实际的激励作用小。建议各级政府应不断增加奖励金额,由中央直接负担一部分,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按人均年平均纯收入比例分别负担一部分,并把兑现时间提前到子女年满14周岁后就能领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应从5-10元/月相应提高,每年按各地人均年平均纯收入5%进行奖励。

综上所述,要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应从中国人口发展的实际国情来思考,用行政手段适时调整现行的生育政策,完善行政立法,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从而根本上缓解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第9篇:b超医生工作计划范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全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暨关爱女孩打击“两非”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推动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为实现突破发展、构建和谐*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关爱女孩打击“两非”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关爱女孩打击“两非”行动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关爱女孩打击“两非”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从工作整体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县区对开展关爱女孩打击“两非”行动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造成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显著。二是个别地方“两非”案件查处工作进展缓慢。三是部分地方对B超的管理没有形成制度化、经常化,对B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四是一些县区、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开展关爱女孩打击“两非”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信心,常抓不懈,真正把关爱女孩打击“两非”行动作为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大事来抓,努力为构建和谐*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扎实开展关爱女孩打击“两非”行动

围绕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政发〔20*〕2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的安排意见》(*政办发〔20*〕69号)精神,以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趋于平衡为目标,扎实开展关爱女孩打击“两非”行动。

(一)重视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关爱女孩打击“两非”行动的首要任务,结合“关爱女孩*行”活动,重点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对实行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和女孩的奖励优惠政策以及女孩成才及女性成功的模范人物事迹等内容。各级宣传、人口计生、教育、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为开展关爱女孩打击“两非”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开展综合治理。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对B超及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分娩接生工作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实行“三定点”、“三禁止”,即定点B超及染色体检查,定点人工终止妊娠,定点分娩,禁止个体诊所和无照行医人员进行孕期B超检查、引产,禁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出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对涉嫌违法的“黑”B超点、“黑”诊所、“黑”药店,要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打击,切实构建防范“两非”长效机制。

(三)强化优质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县区计生服务站为龙头,乡镇计生服务站为依托,村计生服务室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明确服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定期开展查环、查孕、查病活动。要切实做好孕期随访工作,对于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二胎并已怀孕的妇女,要实行全程服务管理制度,定点挂牌,定人定责。随访人员要指导孕妇加强孕期保健,观察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的成长情况。

(四)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有利于女孩成长及女孩家庭经济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要积极协调民政、教育、卫生、*、农业、工*、劳动、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进一步研究制定更加完善的奖励优惠政策,并做好落实工作。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问题。要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女儿户,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真正让女孩及其家庭享受到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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