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范文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

第1篇:五四奖章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县政发〔〕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县财政预算安排;(二)国家、省、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县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县知识产权部门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县专利奖;

(四)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五)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第三章专利申请补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县(含经开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县的个人,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信地址在县;

(二)申请专利补助资金应自专利申请日或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均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2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

(三)外观设计专利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500元/件标准补助。

(四)申请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际专利补助标准

(一)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另追加补助10000元/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另追加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八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但年专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的申请人给予10000元奖励,100件以上(含100件)的申请人给予20000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申请人申请国家、省、市的各种专利资助,对于因国家、省、市专利资助标准低于县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县再追加资助。

第十条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县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

(二)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四)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报补助的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五)申报PCT(专利合作条约的简称)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

第四章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县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县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专利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专利技术成果实施的合法性证明;

(六)专利说明书全文;

(七)反映具备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县知识产权局应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并呈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批准。每年专利实施资助数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五章县专利奖

第十五条县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县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六条专利奖设县专利金奖和县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专利金奖20万元,专利优秀奖5万元。每次授奖总数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一般专利金奖设1名、专利优秀奖设2名(可以空缺)。

第十七条获得专利奖的单位,应当将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章专利工作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专利工作配套奖励是指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工作方面相应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同时列入两级以上(含两级)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奖金按最高档次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七章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补助、专利实施资助、县专利奖、配套奖励均实行公示制度,正式补助(奖励)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补助(奖励)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县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县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知识产权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办理各项补助、资助、奖励。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其他工作经费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宣传、培训、交流等,以及专利信息利用、专利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利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在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弄虚作假(包括虚假申报补助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的,全数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2篇:五四奖章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申报奖励,但人数不得超过一名,并且要在申报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为我市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三)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二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1项。

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八条*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九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5项;单个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节*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第十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的评审,应综合考虑申报项目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权并已开始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专利纠纷,具有潜在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示范性强,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社会进步需要;

(三)探索性强,能够突破传统思维方式,超越相关专业领域的共识(非共识项目),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促进和启发作用。

(四)将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新产业,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种相关技术”,可以是各种成熟的和已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

(五)将一项或多项技术或科研成果率先应用到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业或领域。如果该行业或领域在我市的规模较小,则指广东省范围内的该行业或领域。

(六)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先进技术”是指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技术;

(七)对所使用的技术及装备进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

第四节*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归国来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及项目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证明材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者有关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查新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有关图纸及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五)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人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拟奖决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对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材料,应予受理。

申报人接到异议受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按每个获奖项目100万元一次性拨付,其中50%奖给首席完成人,另50%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条*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5万元。

第三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10万元。

第3篇:五四奖章申报材料范文

为充分展示我市科技工作者近年来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我市学科发展和学术繁荣,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献计献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市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根据《**市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奖励办法》,决定举办**市第八届优秀学术论文征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范围:

**市市属、县(市)区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有关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

二、征文内容:

理、工、农、医等自然学科、交叉学科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创新观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学术研究成果。

三、征文要求:

1、参加本届优秀学术论文征评的论文是本人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有关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过的论文。

2、参加评选的论文由各学会在本会评选择优的基础上,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县(市)区参评论文由当地科协组织初评后,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论文由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所报论文一式四份(A4纸打印件)。电子版论文在主题中须标明所属学会、姓名、论文题目发至yckpw@。

4、论文报送截止日期:2007年9月30日

四、评选标准:

1、选题新颖、科学,有独特见解,有前瞻性、针对性、可行性、实用性。论点明确、鲜明,紧扣主题。

2、论证充分严密,论证过程符合逻辑,思路清晰,语言生动简练。论据准确可信,理论材料引用要具权威性,有针对性;事实材料的引用要真实,且具典型性。

3、论文要认真分析、研究工作中的经验、问题、规律和对策,在理论上有一定深度,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社会价值。结论的得出自然合理,表述明确严谨。

五、评选与奖励:

1、论文按卫生、农业、教育、综合分为四个学科,聘请有关学科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参评论文的评审。

2、评选出的优秀学术论文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科技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政府市长)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六、组织工作:

为确保本届优秀论文征评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市第八届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

**市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市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促进人才成长、学科发展、学术繁荣、科技进步,实施科教兴银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优秀论文奖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结合,繁荣我市的科技事业。

第三条**市优秀论文奖为市级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成立**市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自然学科、交叉学科(或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凡在**市的科技工作者和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外市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科技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要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七条**市优秀学术论文奖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申报参评的论文是评审年限范围内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

第八条申报参加**市优秀学术论文奖的论文,要求观点明确、论据充分、结论准确、语言简炼、逻辑性强。

第九条凡要求参加论文评审的学会会员及有关科技人员,必须由论文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申请表,学会会员可向所在学会申报,没有参加学会的科技工作者可以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市科协)申报。

第十条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个。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一条**市优秀学术论文奖采用等级制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数额根据论文申报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标准为: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区内领先地位,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论文;或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区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第五章评选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论文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专业评审组(或学会)对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一、二、三等奖。每篇论文按水平高低,得票多少列出顺序。

第十五条各评审组(或学会)在初评的基础上推荐报送一、二、三等奖各若干篇,其中一等奖不超过申报论文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总数的20%;三等奖不超过总数的30%;

第十六条市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或学会)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评选获奖的论文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

第十八条专业评审组评出的一、二、三等优秀论文在向市评委会推荐上报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收到全部参评论文目录清单1份(论文清单应包括专业评审组名称、论文题目、作者姓名、职称、单位);

(二)评审组人员名单一份,投票结果材料l份;

(三)论文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封面(要有刊号)及目录l份;

(四)论文申报表、评审组评定等级、评语及论文各一式4份(论文一律用中文书写)。

第六章奖励

第十九条**市优秀学术论文奖本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优秀论文奖由市科技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市评委会办公室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及参评各种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一条凡申报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的获奖者,由市评委会撤销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署名权等引起的纠纷,由获奖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审人员如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评委会负责解释。

第4篇:五四奖章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工作,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符合时代需求的高质量陈列展览,逐步形成文物资源共享格局和陈列展览协作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共**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委[20**]11号)及《**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实施必须坚持文物工作方针,遵循文物事业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打造精品展览,提升展示水平,更好地整合和发挥文物藏品资源的社会效益。

第三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包括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两类。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面向除省直和宁波市外的国有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面向全省国有博物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管理采取**省文物局、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项目承办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省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的标准和精品项目的评选办法;

(二)下达推荐候选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计划控制数、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的推荐数等;

(三)组建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评估专家组和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专家组,开展项目的评估、评价和评奖工作;

(四)审定申报项目及其经费预算;

(五)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

**省文物局博物馆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事宜。

第六条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省文物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控制数,对本辖区内博物馆申报的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和精品评奖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二)提出项目的经费预算建议;

(三)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支持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提供申报精品预选项目的陈列大纲和经费估算方案;

(三)提供候选精品评奖项目的参评材料;

(四)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总结,并上报**省文物局。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实施按年度进行,每年推荐筛选若干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进行扶持和指导。

第九条申报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范围为当年度博物馆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包括引进和推出的交流展览)。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二)陈列展览内容和形式设计方案(或陈列大纲);

(三)陈列展览经费预算方案;

(四)陈列展览推出的工作安排和预期目标。

第十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每年举办一次,每次设立精品奖、单项奖若干个,对获奖项目实行经费奖励。

第十一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的申报范围为前一年内博物馆自行策划并组织举办的陈列展览。参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陈列展览内容设计方案和形式设计图;

(二)反映展出实景和展品情况的彩色照片(或展览场景的实况录像或光盘);

(三)与展览有关的出版、宣传资料及观众意见等;

(四)陈列展览工作概况和效果评价。

第十二条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省文物局下达的计划控制数,组织本辖区内博物馆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推荐的候选项目材料报**省文物局;

(二)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评估专家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价和审核,提出当年度拟列入补助的精品预选项目,并提出经费补助建议;

(三)**省文物局审定后,公布入选的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

第十三条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申报、审定程序:

(一)每年度的6月底前,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省文物局下达的计划推荐数,组织本辖区内博物馆的参评工作,并对参评项目进行初审,将推荐参评的项目材料报送**省文物局;

(二)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专家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得票超过半数(含半数)为有效;

评奖专家组根据投票结果拟定推荐奖励项目的意见,并向**省文物局提出各获奖项目候选名单。

(三)**省文物局根据评奖专家组的意见,做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定。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授奖前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如有异议,**省文物局受理书面意见并进行处理;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确定的陈列展览精品项目专项经费的额度,50%作为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的奖励,50%作为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补助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实施的经费投入应体现陈列展览项目承办单位投入为主,省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经费支持为辅的原则,并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第十六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专项经费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原则上补助经费以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主,其他地区实行以奖代补。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借展费、制作费、宣传费、管理费等。

第十七条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奖励经费主要用于省级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的奖励,也可用于部级陈列展览精品奖、单项奖的奖励。

第十八条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的发放:

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确定为精品预选项目后,拨付50%,项目完成并经省项目评估专家组考核合格后再拨付50%。

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的奖励经费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或收回项目补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申请报告和申报表内容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四)在项目申报时承诺的当地配套经费不到位;

(五)补助经费不能及时拨到项目单位;

第5篇:五四奖章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形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的奖励和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市组织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获得者。

第二章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市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级技能人才的评选和奖励基金发放、管理,于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基金调整建议。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六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列支范围

(一)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的政府奖励;

(二)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证书人员一次性培训补偿;

(三)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者一次性奖励;

(四)市级一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费用;

(五)奖励为高级技能人才培养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公示、表彰等费用;

第七条在本市范围内工作的高级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或高级技能人才政府奖励。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心于的经济建设并作出贡献者;

(二)职业技能处于领先水平,在生产、科研中发挥关键作用且成效显著,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且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发挥传、帮、带作用且效果明显;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中技术工人岗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

(五)新技师、高级技师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必须持本办法实施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获得的技师证书、高级技师证书。

(六)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奖励标准

(一)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市高级技能人才中,每年评出200名有突出贡献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二)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证书者发给一次性培训补贴,其标准为:2000元/人。

(三)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者发给一次性奖金,标准为:部级技术能手10000元、省级技术能手5000元、市级技术能手2000元、市技术能手1000元。

第九条“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申报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

2.用人单位推荐;

3.主管部门申报;

4.评审委员会评审考核;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报“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的人员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政府奖励”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基金申报表”并附事迹材料;

(2)高级技师证书、技师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个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证书者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高级技师证书、技师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个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的“市高级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备案登记表”原件。

3.新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者申请一次性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各级“技术能手”称号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个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期限为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的“市高级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备案登记表”原件。

第6篇:五四奖章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水产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落实郑政*号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意见》精神,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水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用于特定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的水产良种补贴资金、规模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奖励资金、水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资金和休闲渔业示范点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四条项目申请。申报水产专项资金要按照各类资金的申报要求,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建设周期、资金用途、保证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及资金使用所要达到的目标、项目效益、组织领导等。

第五条申报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先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水产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条申报时间。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八月底前逐级申报下一年度专项项目。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七条项目评审。由市财政局、市水产局等单位抽调相关人员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产局另行下达。

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八条下达程序。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市财政局、市水产局共同下达资金到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水产专项资金应遵循财政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水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不准挪作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一条水产专项资金属财政无偿拨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转作有偿资金,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回收专项资金。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工或年终向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县(市)区两部门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7篇:五四奖章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科技创新市场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根据河南能源和义煤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铁公司科技创新市场是内部模拟市场化运作的一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是科技成果交换和推广转化的平台。通过内部市场化运作,把科技成果作为科技商品进行收购、交易,形成内部市场买卖关系,给予成果主要完成人一定物质激励作为智力付出的补偿。

第三条  公司内部开展的一切科技活动全部纳入科技创新市场管理。科技活动主要包括科技项目招议标、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攻关、新产品开发、产学研合作、职务专利申请、标准制定、科技、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收购、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

第二章  科技创新市场运作

第四条 公司科技创新技术委员会是公司科技市场运作的领导组织,负责公司科技市场运作的领导、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科技创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办,设在生产科)具体负责组织科技市场运作并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市场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科技创新市场运作内容包括:本公司年度科技攻关项目和群众性创新活动的开展,科技项目的实施、成果验收、成果收购、成果交易、成果奖励、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并建立科技统计台帐

第六条  科技创新市场交易商品的范围:

(一)取得专利权的技术进行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二)通过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研究开发成果和应用软科学成果;

(三)经过论证或行业评议认可的专有技术、工艺、配方和其他可以转化为科技成果的知识及技能(包括技巧、诀窍)等;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有特殊科技要求的设计、安装等技术服务。

第三章  科技创新市场项目管理

第七条  按照义煤公司科技创新市场分级原则,本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科技项目管理体系,根据科研项目的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公司创新办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申报下一年度科技创新项目,按要求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立项书》,报送到义煤公司科技中心。

第九条 评审立项:创新办根据义煤公司批复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立项。不经义煤公司研究决定所有单位不允许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河南能源员工奖惩办法处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所有项目必须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设立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并编制科技项目季度实施计划,计划内容完善,明确主要控制节点及任务。每月上报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创新办每季度召开一次科技项目推进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和鉴定: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编制研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进行结题验收。创新办负责对项目组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义煤公司创新办批准验收,同时根据验收结果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评价后,对具有推广借鉴意义的项目列入推广计划,明确推广责任和范围,发挥项目带动效应。凡是要申请上级科技管理部门验收鉴定的必须经义煤公司创新办备案。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方可进入收购程序,并由义煤公司创新办颁发验收证书。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将研究报告进行完善,将成果验收技术资料整理齐全,填写《义煤公司技术创新成果验收登记表》,到义煤公司创新办进行登记和备案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科技成果制度。公司创新办应及时向义煤公司上报重大成果验收和鉴定情况。创新办负责重大科技成果及管理,及时通过OA办公网的管理系统平台进行,以便相互学习,扩大推广。

第四章  科技成果收购

第十四条  根据义煤公司规定,按照我公司科技成果管理权限实行收购。收购费用从技创新奖励资金中支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数额按照公司月工资总额的5%控制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每季度(月)对科技成果进行一次收购,坚持效果优先原则,凡具有实用推广价值且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并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方可予以收购。科技成果收购范围:

(一)对公司各单位由项目组或个人自主完成的科技研发成果(包含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技术攻关成果、引进再创新成果四类)、新技术推广成果、软科学及管理创新成果、技术革新成果、QC成果、五小成果,由公司进行收购奖励。

(二)对列入集团公司级、义煤公司级科技计划、旨在推动产业科技进步的项目、完成并经验收鉴定的成果和横向产学研合作成果,由集团公司或义煤公司进行收购奖励。

(三)对于由个人在工作之余完成的非职务成果在收购时应签订科技转让或使用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指出所有权归属。成果被收购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收购方优先享有,可在所属单位进行全面应用。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收购奖励申报条件:凡经公司及以上单位组织验收或鉴定,已应用于生产实践,且在本公司安全生产经营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申报。

(一) 研发应用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实施后产生显著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二)为进入企业经营新领域进行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成果,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达到公司领先水平的技术开发成果;

(三)结合高、难、新的重大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取得较好成效的技术攻关成果;

(四)在引进机械、装备中,积极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发展的引进再创新成果;

(五)首次在公司内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对解决技术难点、技术关键有较大创新的推广成果;

(六)改进完善现有各种操作方法、软件、工艺、标准、规程、检验方法经采纳对公司高效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方面有较大影响的软科学及管理创新成果;

(七)对公司某领域(环节)中的生产工艺或操作方法有重大改进,局部改进设备和工艺装备,达到提高工效和节能降耗目的的技术革新成果;

(八)职工群众性创新活动中对生产经营现场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而形成的“五小”成果;

(九)职工群众性创新过程中围绕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和管理局限,为了提高工作和产品应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活动而形成的QC成果。

(十)对给公司带来效益和荣誉的已颁发技术标准、获得国家授权的并对公司安全生产、提高效益具有作用的职务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可进行知识产权收购奖励。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收购流程:

(一)提交义煤公司技术创新成果收购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二)提交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证书、应用证明、效益证明、评价结果。以上材料均为原件,其他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出版论文等可为复印件,所有申报材料装成一册(研究报告也可单独成册)。

(三)科技项目材料审查

创新办负责对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上报领导小组审查,并报义煤公司创新办。

(四)成立科技成果收购评审专家组

由义煤公司创新办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五)科技成果收购、评审及结论

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过程进行汇报,详尽阐述成果的创新性,并对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描述。项目评审专家组根据成果评审材料、答疑情况以及科技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按照《义煤公司创新成果评价收购标准》(见附件3)进行评估,并提出收购评估意见,然后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由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按季度兑现。收购资金纳入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管理。

第五章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是指具有应用前景的技术成果被推广转化到生产经营实际中进行应用、推广和再创新的活动。科技成果包括义煤公司职务科技成果和外来引进科技成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大力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效益激励机制,使科技成果完成者从推广转化中受益。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是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着力把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到生产经营中,使科技成果落地生根。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同时加强宣传,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力,促进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组织进行年度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推广计划下达后,应成立项目推广小组,由成果完成单位配合,进行必要的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在适宜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的研发项目组根据需要也可直接转变为推广项目组,形成成果转化一条龙服务体系,参与成果推广转化的各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要填写成果推广计划任务书,并按照成果推广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推广,定期填报推广应用进度报表。计划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提交推广应用总结报告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创新办。

推广项目组在推广过程中应进行再创新,若通过进一步开发,在原有成果技术基础上,又有重大创新或超过了原有技术水平,取得了新的成果,可按照有关程序继续申请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进一步推广。

第六章  科技成果验收结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科技成果验收结算体系,负责对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效益进行评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衡量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验收结算应提交成果推广验收结算申请、推广应用总结报告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有关材料。由创新办上报义煤公司审查结算。

第七章  科技创新市场考核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市场运作考核验收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总评,采取现场检查考核的方式。考核标准按照《义煤公司科技创新市场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5)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义煤公司考核前我公司要先自行按照考核标准对本单位科技创新市场化运作情况进行自评和整体总结,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上报义煤公司创新办。

第二十九条  考核内容分科技创新市场运作及科技创新绩效两部分,其中科技创新市场考核得分占总成绩的90%;科技创新绩效得分占总成绩的10%,科技市场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进行。考核结果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与各单位创新绩效工资及各单位领导绩效挂钩。95分(含95分)以上为A级,90-95分(含90分)为B级,85-90分为C级(含85分),85分(不含85分)以下为D级。

第8篇:五四奖章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学技术奖(简称范蠡科技奖)是经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面向全国渔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渔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科技成果。其目的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渔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渔业科技事业发展和渔业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为了做好范蠡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结合渔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范蠡科技奖行政管理归口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水产学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范蠡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指导奖励工作,制定和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领导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主任委员由中国水产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渔业局局长和中国水产学会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渔业行业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担任,委员人选由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提名,由中国水产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五条范蠡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是该奖的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奖励委员会优选水产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从中聘任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六条范蠡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七条范蠡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是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工作。范蠡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产学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提名,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

第三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范蠡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一)应用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为渔业现代化而研究、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等,经应用,对推动渔业发展与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在渔业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约资源、节省投资、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的渔业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在渔业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规划、政策、发展战略、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了创新性贡献,对渔业乃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服务,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范蠡科技奖奖励数量与等级

(一)范蠡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等奖,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奖励委员会向获奖成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二)一等奖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名。二等奖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7名。

(三)奖励委员会从获奖成果中遴选部分优秀成果,推荐申报部级科技奖励和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第十二条范蠡科技奖的评审标准

(一)应用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技术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关键设备,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装备的技术改造,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或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后续试验,开发形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四)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学术水平很高,实用价值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渔业科技进步或渔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可评为一等奖。学术水平较高,实用价值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渔业科技进步或渔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三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求凡申报范蠡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均应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包括净增产值,降低工程造价(以审定的预算为基础)和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实际创收的利税额,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应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应另外列出,供评审时参考。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公共污染、保护环境、减轻自然灾害、有利于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第四章申报条件与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范蠡科技奖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均可申报。

(二)申报范蠡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一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

(四)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可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但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申报,需间隔一届后进行。

(五)凡已获得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国家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范蠡科技奖。

第十五条申报、推荐科技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范蠡科技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

(三)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四)成果应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五)研究成果、实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范蠡科技奖的推荐单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工作,各省水产学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农业部直属渔业事业单位,国家有关科研教学单位,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性学会,全国性行业协会,可直接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范蠡科技奖的申报、推荐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项目资料报送到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预审;

(三)通过预审的申报项目由推荐单位统一推荐到奖励工作办公室;

(四)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励的,可在本单位奖励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评审与授奖

第十八条评审原则和方式范蠡科技奖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查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专业分类。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情况,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9人,设组长1名。每个申报项目由3名本专业专家进行初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专业评审组通过成果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记名投票表决程序,经2/3及以上专家赞成的,可评为专业评审组获奖项目。

(三)由11至1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获奖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一、二等奖获奖成果。其中,一等奖须2/3及以上委员赞成,二等奖须1/2及以上委员赞成。未通过专业评审组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审议。

(四)奖励工作办公室公示获奖项目,接受异议投诉并负责处理。

(五)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的获奖项目进行审查并公告。

第二十条授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授奖。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奖励工作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渔业政务网和中国水产学会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单位提出异议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等方面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一般不受理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推荐单位应予以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已获奖成果,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范蠡科技奖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赞助和个人捐赠。

第9篇:五四奖章申报材料范文

(征求意见稿)

 

    南海西部片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集聚初现,为抓紧“十四五”规划发展机遇,提升我区大健康产业竞争力,推动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在我区西部片区形成聚集、发展壮大,深入推进医卫用非织造产品相关基地建设,培育扶持壮大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措施。

一、涉及对象

(一)本措施所指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是指用于生产加工医疗、卫生、个人护理、清洁防护等产品的专用非织造布产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产业。

(二)本措施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在南海区九江镇、西樵镇及丹灶镇(以下统称“南海西部三镇”):

1.新成立或新迁入并依法进行法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已从事或者转型后从事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增资扩产活动。

二、扶持内容

    第一类  对企业投资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海西部三镇新建且符合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的项目(新建指在我区新成立企业或新迁入我区企业或原我区企业新取得区级或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或通过技术改造核准(或备案)),自新建之日起三年内的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扶持(实际投入(下同)指已付款投入,付款时间需在项目新设立、新迁入或新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下同)指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厂房购置等,土地购置、租地成本、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不属于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如下:

(一)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西部三镇投资建设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或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西部三镇通过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或租赁现有厂房方式投资建设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具体按照其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

1.对租地自建厂房,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对租用现有厂房,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办公、宿舍区域除外)给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按第一年9元/平方米·月,第二年7元/平方米·月,第三年5元/平方米·月,自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起始之月起连续三年给予补贴,如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单个项目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企业已享受区级同类补贴,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企业差额补贴。

(三)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企业在南海西部三镇投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海西部三镇新成立或新迁入南海西部三镇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企业,给予做大做强扶持:

(一)在企业投产后当月起计(投产时间以第一张销售发票时间为准,下同),3年内按照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50%给予扶持。

    (二)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年销售收入初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0.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类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招商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对中国先进医卫用非织造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及招商。

三、扶持申请

    (一)申请和审核程序:

1.线上申报。企业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电子申报资料,并由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后,再由区经济促进局进行审核。

2.线下申报。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须与线上申报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盖章,经办人签名)→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至区经济促进局→区经济促进局审核或按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资金划拨(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二)申请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2.申请书;

    3.承诺函;

4.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5.相关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用于说明属于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的材料;

6.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涉及投资奖励的,提供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购买发票以及其他佐证材料,新备案项目还需提供备案证明;

(2)涉及租金奖励的,提供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租赁合同书、租金发票、租金支付凭证和租赁办公场所、厂房的房产证或竣工合格证明材料;

(3)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4)涉及销售收入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待完善)

(5)涉及示范基地扶持的,提供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批复。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可提供复印件),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需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区经济促进局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原件复核。

四、附则

    (一)涉及按年销售收入给予的奖励,由区、企业所在镇各负担50%;涉及引用区现存扶持办法的,按原办法规定资金负担比例执行;涉及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的奖励,由区、企业所在镇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其他扶持和奖励的资金,由区全额负担。

(二)本措施规定的扶持和奖励,与其他区级现行政策有重复的,应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奖励。

(三)本措施规定的扶持和奖励,涉及需要认定、评审、评估的事项,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将追回已经取得的奖励资金,且不得再次申报本措施所有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措施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南海西部三镇可依照本措施制定本镇的专项措施。

(六)本措施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扶持或奖励措施延续至扶持或奖励完毕。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扶持和

      奖励申请表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

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单位(企业、机构、协会)名称:

经营范围: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扶持和奖励信息

第一类

对企业投资的扶持和奖励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或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的

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通过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方式投资建设的

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通过租赁现有厂房方式投资建设的

厂房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租金补贴:

______万元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和奖励

地方财政贡献扶持

投产时间(以第一张销售发票时间为准):      年   月

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扶持金额:

______万元

年销售收入奖励

年销售收入: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第三类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招商给予扶持

 

扶持金额:

______万元

备注:每一类扶持和奖励信息须分开填写申请表,在相应奖励条目的打“√”。

声明

本公司承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如违反上述承诺,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工作措施(2020年修订)》中“四、附则”的第四条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审核及审批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区经济促进局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