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精选(九篇)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

第1篇: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十二五”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1136”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着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学习内容

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市委五届十四次全会、区委二届十四次全会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等内容。全年安排七个学习专题:

一是深入学习和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

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决定,学习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内涵,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重点学习篇目:xx《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2011年版。

二是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增强全社会团结向上的精神力量。

学习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文献,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和内涵。

重点学习篇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2011年版。

三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

重点学习篇目:《毛泽东邓小**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xx《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四、五部分。

四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充分认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战略举措,做到认识到位、态度坚决,政策配套、措施有力,抓住重点、全面推进,坚决抓好结构调整。

重点学习篇目:xx、xx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省、市、区经济工作会领导重要讲话。

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

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党的宗旨和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以更大的决心、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

重点学习篇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六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两会”精神,不断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全省“两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未来5年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增强全局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为推进城乡大建设,实现城乡环境大提升,促进产业大发展提供思想保障。「 1

重点学习篇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相关文件,全国和全省“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七是深入学习重大会议、文件、业务知识及其它综合知识,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

学习贯彻年度内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业务知识,学习经济、文化、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提升素质能力,为推进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民富民提供保障。

三、学习形式

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集中学习可以扩大到中层干部。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根据学习内容及实际情况采取报告会、专题读书会、研讨交流与学习考察等形式。

四、学习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中心组学习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为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理论学习负总责、亲自抓。

第2篇: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

1915年《青年》杂志创办不是五四新文化运动起点

摘要:五四新文化运动具有民主与科学、马克思主义的宣传与实践的内涵,是无产阶级反帝反封建的人民大众的民主主义文化运动。1915年《青年》杂志创办不是最初体现该历史阶段发展全部特征的重大历史事件,不能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起点,而是辛亥革命文化运动的承续。1919年标志着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开端。

关键词:五四新文化运动;内涵;标准;《青年》;

中图分类号:B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1)06-0157-004

在现有中国近现代史与中共党史著作、文章中论及五四新文化运动的起点问题时,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1915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创办《青年》杂志为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始的标志,以1919年或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为界标,将五四新文化运动划分为前期与后期。这些论点几成定论,鲜有疑义。这些传统观点缺乏科学准确性,值得商榷。作为划分一个历史阶段的标准与界标至少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必须包含有这一历史时期的全部内涵特征;二是这一历史时期必须具有同一历史层次与性质,不能将不同历史层次、性质的事件归结于同一历史时期;三是作为界标应当是最初体现该历史阶段发展全部特征的重大历史事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基本原则,才能科学准确地确定历史阶段的界限。1915年《青年》杂志的创办不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起点,1919年则标志着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开始。

一、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内涵

对于1915年《青年》杂志创办以后文化革命运动的称谓,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绝大多数学者笼统地称之为“新文化运动”,如李新、陈铁健[1]13,王文权、刘天路[2]243等,胡绳在《从鸦片战争到》中称之为“五四新文化运动”,而彭明在《史》中则称之为“五四启蒙运动”,侯外庐在《五四时期的民主和科学思潮》中又有“五四时期思想解放运动”提法,等等。对于1915年至1923年这一时期文化运动的称谓与内涵存在歧异观点问题,已经有学者提出疑虑。然而在论述具有不同称谓的文化革命所具有的内涵特征时,诸多学者却又不约而同地以1919年或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为界线,将其划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性质的时期。前期的文化运动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掀起的以资产阶级民主与科学为武器的反封建主义旧文化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主要内容为提倡民主政治,反对封建专制,提倡科学,反对迷信,宣扬白话文、文学革命,核心是民主与科学。后期的文化运动在民主与科学的基础上逐渐转向以宣传马克思主义、反帝反封建为中心内容,成为日益与政治斗争结合的无产阶级新文化运动。将1915年至1923年的文化运动笼统称为一个概念“新文化运动”或“五四新文化运动”是不科学的。

我们在概括传统概念“新文化运动”全部内容时,很自然地从三方面认识这一运动:它是宣传民主与科学的思想解放运动,它是马克思主义的宣传运动,它是造就新一代共产主义知识分子反帝反封建的运动。就是说它包含有民主与科学、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及反帝反封建的共产主义实践的内涵。从内涵所体现的性质来看,它已经是无产阶级的人民大众的新文化。1915年至1923年间的历史过程,并不是每一时期都包含有上述三方面的内涵特征。在1919年以前只是具备民主与科学的内涵特征,而这一特征在辛亥革命前后文化革命时期已经具有。1915年至1923年间明显存在两个不同内涵特征的阶段,因此无法用一个名称去定义、概括,否则就违背了历史阶段划分标准应当包含全部历史运动特征的基本原则。

将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涵阶段的文化运动归并为同一时期,违背了划分历史阶段同一性原则。科学的历史分期必须具有同一的分期指标,不允许在同一分期体系中出现不同性质的标准;不仅性质标准同一,而且应当处在同一概念层次上,不能在同一层次划分时出现分期指标概念上的相互从属现象。从诸多学者对这一运动的认识看,之所以称之为“新文化运动”,是相对于封建主义旧文化的资产阶级民主新文化及相对于资产阶级旧文化的无产阶级新文化。若要将其统一为一个历史阶段,则当属资产阶级民主文化革命时期的大概念(不分新旧民主主义阶段)。然而这是用“资产阶级民主文化革命时期”更高层次的标准来界定1915年至1923年间的文化运动。另一方面,诸多学者论述“新文化运动”的内涵标准时,又不得不起用该时期更小层次的标准将其划分为两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因此,在应用文化思想历史分期标准上存在扩大与缩小标准界线的矛盾。

由于诸多学者是以相对于封建主义旧文化来说“新文化运动”的内涵、作用,以致在划分历史阶段标准上缺乏普遍性与相对性相结合的原则,只注意了历史阶段标准的普遍性意义方面,而没有注意到历史阶段划分的相对性。我们无法以“资产阶级新文化”这一标准区分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与前后其他时期的差异性特征。以大的范畴而言,从到1949年的文化均属于资产阶级新文化时期,而1915年至1923年只是其中的一段。这一命题违背了划分历史阶段标准上普遍性与相对性相结合的原则。

将1915年至1923年的文化运动称为“新文化运动”,其概念本身存在指向不明确、模糊的问题,因而缺乏科学性。在中国近代史上,相对于旧封建文化的前期新文化思想运动至少有三个阶段,、辛亥革命及时期。辛亥革命在思想上是以宣传民主科学、反封建传统思想为中心的新文化运动,单纯以新文化运动来称谓1915年以后的文化运动显然会产生歧义,故而学者在著文时往往不得不辅以其他文字说明,这不利于对文化运动阶段性发展的理解。

为完整体现具有民主科学、马克思主义宣传与实践的时代内涵特征,笔者主张以已有的“五四新文化运动”这一概念来称谓具有以上内涵的历史阶段,而将此前的历史阶段称为“辛亥革命文化运动”。

二、1915年《青年》杂志创办不是五四新文化

运动的起点

1915年《青年》》杂志创办以后几年间的文化革命依然是资产阶级民主派所倡导的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文化革命,也只是辛亥革命文化运动的继续。辛亥革命使中国政治经济出现了一次重大变革,引起了社会各阶层思想观念的变化,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新观念日益为人们所接受与追求,显示了中国政治文化的新趋向,人民心理更趋向于共和,掀起了又一轮文化思潮。现有大量研究成果已经表明,1915年9月至1919年的文化运动依旧是一批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激进知识分子倡导和参与的思想启蒙运动,与辛亥革命前后文化运动的参与者相比较并没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就其政治革命主张整体说来,他们没有超越旧民主主义革命的范畴。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1915年至1919年在文化运动性质上也属于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思想解放运动,与辛亥革命前后时期保持了连续性,没有任何改变。陈独秀在《新青年》3卷4号上曾明确声明:“愚固迷信共和,以为政治之极则,政治上有共和,学术上有科学,乃近代文明二大鸿宝也。”而五四新文化运动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后由中国旧民主主义性质的文化革命转变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文化运动,并且使原先的文化革命增加了反帝的新内容,出现了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在整个文化革命中,资产阶级已经不再居主导地位,无产阶级开始成为运动的领导者和参与者。成为了新旧民主主义革命在政治、文化上的分界。

1915年《青年》杂志创办后的文化运动所宣传的内容体现出的内涵特征与辛亥革命前后文化运动是一脉相传的,我们没有理由人为地将其割裂为两个不同历史时期。1900年至1919年前的文化运动不仅在性质上没有任何改变,成为旧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内容上始终保持着辛亥革命思想文化的延续性、承接性。1915年《青年》杂志创办以后,文化运动所涉及的内容在1915年以前都已经提出了,辛亥革命前后就已经开始宣传倡导民权与科学思想,“民权革命”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最主要的口号,《科学世界》、《科学》杂志对自然、社会科学知识及科学方法、精神的宣传影响深远;辛亥革命前后就已经提出了反对封建专制礼教旧文化,并且在文学上进行了广泛的白话文、文字改革,出现了大量的白话文报刊杂志,倡导俗话文学,反对浮风、陈腐旧文风,章太炎就主张树立朴质新鲜的新文风。从民主科学思想的宣传到文学革命思想的阐发,1915年以前文化运动的内容并不逊色于《青年》杂志创办以后的一个较长时期。1915年《青年》杂志创办前后的文化运动在性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没有必要将其分割成为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

1915年以后文化运动的广泛性、深刻性及形式上都与1915年以前的文化运动一样,体现出不彻底的局限性。我们清楚地看到陈独秀等《青年》杂志的撰稿人是辛亥革命运动的直接参加者,由于作为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思想本身的局限性,使1915年以后的文化运动也没有能够超出资产阶级思想的范畴。这一时期,他们忽视人民群众,只能把文化运动局限在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当中,采用资产阶级形式主义的宣传教育方法,因而所产生的作用、范围仍然与1915年以前相同,对于广大的工农群众的触及力很小。我们过去通常在评价这一运动时说它是一场马克思主义宣传运动,造就了一代与工农相结合的共产主义知识分子,则是针对1919年以后的文化运动,此后的文化运动无论在宣传形式、广度及深度上,较之于前有很大的进步。

就1915年9月《青年》杂志创办事件本身而言,它不具备宣传马克思主义、反帝反封建性质等全部内容特征,不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特征的最初反映,不能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起点的标志性事件。同时,它也不是辛亥革命文化运动性质特征的最初反映,在该事件之前旧民主主义文化思想革命内容业已呈现,并不断发展成熟,故而1915年9月也不能成为旧民主主义文化运动的开始。也可以说,1915年9月《青年》杂志创办事件不能成为传统时间范畴意义上“新文化运动”(1915-1923)的开端,我们不能过高地评价《青年》杂志在文化思想史上阶段性作用与地位。

三、1919年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起点

1919年是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文化革命的终结,这一运动已经具备了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全部内涵特征,标志着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宣传马克思主义、反帝反封建为核心内容的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开始。

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开始具有新民主主义特征。在中国近代史上具有划时代的伟大而深远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束,从此中国革命政治文化指导思想不再是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思想,而是马克思主义的先进的无产阶级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以前文化运动的主流是宣传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即所谓的民主思想和科学精神;以后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团体与刊物大量涌现,无产阶级在领导文化运动的过程中把反封建与反帝联系在一起,使之成为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政治运动和思想文化运动,宣传马克思主义及反帝反封建实践开始成为中国文化革命新的主要内容。虽然1918年已有著《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等介绍十月革命与马克思主义的文章,但对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宣传规模、深刻程度与辛亥革命前后比较并无多大的改变,与1919年以后的状况更是不能同日而语。正如邓颖超在纪念60周年时的座谈会上所说:“我看了一些材料,里面说是受十月革命的影响,受马列主义的影响。说受十月革命的影响,这符合事实,可以;但说受马列主义影响,就不完全符合事实。我们许多人参加时知道十月革命,但还不懂得马列主义。”[3]2我们不能说在1919年以前有了马克思主义的宣传文章就认定其进入了五四新文化运动,正如我们不能把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对马克思学说、社会主义思想的介绍称为马克思主义宣传运动的开始一样。《新民主主义论》中论述中国文化性质时说过:“在‘五四’以前,中国的新文化,是旧民主主义性质的文化,属于世界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文化革命的一部分。在‘五四’以后,中国的新文化,却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文化,属于世界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文化革命的一部分。”

以1919年作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起点标志,也符合诸多老革命家、理论家的解释与认识。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指出:“在中国文化战线或思想战线上,‘五四’以前和‘五四’以后,构成了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所进行的文化革命则是彻底地反对封建文化的运动,自有中国历史以来,还没有过这样伟大而彻底的文化革命。”艾思奇也认为:“作为文化革命运动,和以前的文化运动也有根本的不同。以前的文化运动,是资产阶级的新文化对封建阶级的旧文化的斗争,它属于世界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文化革命的一部分”,“五四文化革命运动以后的情形却不同,这个文化运动主要地已不是资产阶级文化对封建文化的斗争,而是以无产阶级的文化思想,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作为主力和指导思想的新民主主义的文化革命运动。”[4]287

是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是最初具有五四新文化运动特征的重大事件。列宁在谈到历史分期时指出:“我们只是大致地以那些特别突出和引人注目的历史事件作为重大的历史运动的里程碑。”[5]144所具有的伟大意义和历史地位是十分清晰的,它属于特别突出和引人注目的历史事件也是明了的,无须累叙。为中国近代思想文化注入了崭新的内容,已经具备了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全部内涵特征,也是最早反映这些内涵特征的重大历史事件。以1919年作为五四新文化运动开端的标志,既符合历史事实,亦符合历史分期划分的标准。

参考文献:

[1]李新,陈铁健.伟大的开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2]王文泉,刘天路.中国近代史(1840-1949)[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回忆录(续)[G].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

第3篇: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条款

第六节、担保事项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

第八节、偿债措施

第九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十节、业务和技术

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十二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十三节、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四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五节、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六节、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九节、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三章、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第八条、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重新修订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发行人申请文件核准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如发生股东或董事、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的职务)变动,出现财政税收政策、业务方向和范围的重大变动,取得或失去重大专利或特许权,以及进行新的重大投资或融资行为等,发行人应视情况在履行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及时修改募集说明书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必要时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第十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募集说明书首页做“特别风险提示”,并在“风险因素”一节详细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说明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募集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二条、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其摘要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发行人可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

第十五条、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发行人、任何中介机构或人士利用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进行推介宣传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十日内,将正式印刷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并对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并应对募集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十一条、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二条、募集说明书书脊应标明(如可能)“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

第二十三条、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刊登如下内容:

(一)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期限;

(四)利率和付息日期;

(五)转股价格;

(六)转换期,应列示投资者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可申请转股;

(七)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的提示性说明(如有);

(八)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九)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十)主承销商;

(十一)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发行人董事会的如下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还应作如下提示:

“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发行人XX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等)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已针对该事项出具了补充意见,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也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概览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设置募集说明书概览,简介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在概览起首应声明“本概览仅对募集说明书全文做概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四)利率和付息日期(说明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

(五)转股价格;

(六)转股起止时期;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如有);

(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承销方式;

(十一)本次发行预计实收募集资金;

(十二)发行费用概算(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说明本次发行中的停牌、复牌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发行人;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三)上市推荐人;

(四)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五)会计师事务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七)资信评估机构(如有);

(八)收款银行;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十)其他与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密切联系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应披露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

(二)预计发行日期;

(三)申购期;

(四)资金冻结日期;

(五)预计上市日期。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4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披露本次发行的风险因素与对策外,还需补充披露以下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二)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自身特有的风险(如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与股票价格的联动及异动关系,提醒投资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应有充分了解)。

第五节、发行条款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期限、利率和付息日期(说明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股利分配方式)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有关约定,包括:

(一)转股的起止日期;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

(三)在发行人分红、派息、发行新股、配股、合并或分立等时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四)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如有);

(五)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六)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七)其他有关约定。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说明转股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一)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申请的手续;

(二)转股申请时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四)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事项。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赎回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赎回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回售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回售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六节、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担保人简况;

(二)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

(三)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四)担保人的其他担保行为。

发行人还应披露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的资信情况,主要说明:

(一)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贷款银行及各主要贷款银行对公司资信的评价(如有);

(二)说明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三)说明公司近三年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四)发行人应披露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评级情况(若有);

(五)发行人应计算并披露其前三年的速动比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等财务指标。

第八节、偿债措施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债措施,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时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

第九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应说明近三年内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发生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第十节、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披露其业务和技术情况。

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第十二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第十三节、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第十四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五十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简要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三年末的简要资产负债表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简要现金流量表;

(二)盈利预测数据(如有);

(三)不少于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四)公司管理层作出的与本条(一)中时间一致的公司财务分析的简明结论性意见,主要说明发行人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的合理性,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的强弱;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描述收入和盈利能力等的连续性、稳定性;简要陈述未来业务目标及盈利前景;指出发行人的主要财务优势;提示各种已知或不确定性因素已对发行人产生的重大困难及将产生的主要困难。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重点说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就该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出具的补充意见,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就该事项处理情况作出的详细说明。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的信息,应加以必要的说明,有关财务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应在“财务风险”栏目中加以具体披露。所有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尤其应采用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的文字表述。

第十五节、业务发展目标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六节、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第十七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五十八条、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披露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三章、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五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的附录是募集说明书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二)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

(三)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第六十条、发行人应将整套发行申请文件及发行人认为相关的其他文件作为备查文件,列示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查阅的时间、地点、电话和联系人。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六十一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显要位置声明:

第4篇: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宣传思想工作意义重大。我镇的宣传思想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县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揽工作大局,为构建经济发达、繁荣活力、文明法治、和谐安康,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添砖加瓦,今年上半年我镇宣传思想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学习宣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今年上半年我镇理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以创建学习型党委为主要载体,在全镇范围内扎实开展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重点的主题教育活动。1、抓好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在今年x月份制订了中心组全年的学习计划,并制订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十有”制度,1-6月份中心组组织学习共4次主要内容: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县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和县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2、利用镇委党校组织全镇党员干部理论的学习,1-6月份共组织学习x次,主要内容: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国共产党;先进性教育专题党课。

二、坚持推进思想道德建设

党委、政府把领导干部带头学理论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今年上半年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按照“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要求,在x月份在各中小学、圩镇、各村委会通过宣传画报、宣传栏、专题片、主题实践活动等形式,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活动,使全镇公民的道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突出抓好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加强和改进学习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道德实践活动为载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今年上半年,全镇无发生恶性,无吸毒贩毒制毒现象,无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

三、加强媒体能力建设,把握舆论导向

我镇舆论宣传工作能围绕镇委、镇府的中心工作,当好党委政府的喉舌,今年上半年重点开展“回顾十五,展望十一五”的宣传,振奋精神,鼓舞人心。要宣传我县各级各部门落实县委十届四次全会的新举措及新一年起好步,开好局的工作和成效。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山区经济强县、教育强县、文化名县、法治社会,和谐xx的发展目标,结合我镇的实际。突出搞好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民心工程,圩镇建设,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宣传报道,同时通过我镇有线电视宣传我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做到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任务和工作部署进行宣传报道,如计划生育、护林防火、预防禽流感等。

四、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工程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五改七有”(改卫生厕入屋、改饮清洁自来水、改建封闭硬底化排污渠、改造硬底化村巷道、改建远离人居猪牛栏;有宣传栏、有垃圾屋、有篮球场、有文化广场、有小公园、有生态沟、有绿化)为创建内容。坚持规划先行,强化管理,突出特色的原则,要着力建设新环境,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从而治脏变净、治乱变安、治旧变新。一是扩大创建覆盖面加大投入,今年1-6月份我镇共投入资金x万元创建了生态文明村x条,省卫生村x条,其中(改厕x户,建排渠渠x米,建猪舍x间,铺村巷道x米2,建垃圾屋x个,建宣传栏x个,拆猪舍x间,清理沟渠x米,整治公共场所x米2,清理卫生死角x个,清除淤泥x吨,义务投工x个)。

五、存在问题和下半年的工作设想

主要表现在:1、镇委镇府的经济比较薄弱,在创建省卫生村还有一定的难度;2、农民群众的思想意识比较差,等、靠、要的思想严重;3、在统一规划的过程中,群众存在着本位主义、寸土不让,封建迷信等现象。

下半年的工作设想:1、镇委镇府加大对党员干部进行宣传思想教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克服当前面临的各种困难;2、下半年计划创建省卫生村x条;3、积极完成县下达的“2131”工程放影任务;4、在年底确保完成县委下达的“四报二刊”征订任务。

第5篇: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宪法结构是宪法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宪法发展的时代特征和历史使命。在百年的宪政进程中,我国的宪法结构经历多个发展事情,呈现出了多种结构。从整体上看,我国我国宪法结构的发展主要有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结构形式上的多元性和发展趋势上的稳定性三个特征。

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其实质是指“成典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1]在宪法发展过程中,宪法结构具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作为宪法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的宪法结构表征了特定时期的宪法的时代特征与历史使命。在中国宪法的百年发展过程中,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内容和宪法价值的发展固然见证了中国宪政百年历程的发展与进步,但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结构的发展,同样表征了中国宪政百年历程的曲折与反复。笔者就拟以我国百年宪政进程中的宪法结构为视角,分析各个历史时期主要宪法文本的结构模式及其基本特点,希望能为解读我国宪法的百年发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清末民国时期的宪法结构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同时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君上大权”,共14条,第二部分为附则“臣民权利和义务”,共9条。《钦定宪法大纲》的两部分结构正好反映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内容,即控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这说明,在立宪之初,我们就已经意识到了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这就为后世的宪法起草与制定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需要注意的是,在《钦定宪法大纲》中,将近代立宪主义所推崇的基本权利条款以“附则”的形式,附在君上大权之后,实际上反映了清末立宪之时,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价值关系,即在当时的语境下,“君上之权”优越于“臣民权利”,也即是国家权力优越于公民权利。

1912年3月1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共七章56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员”,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其中第二章“人民”共11条,系统的列举了人民所享有的种种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四、五、六章则是对国家权力的种种规定。在《临时约法》中,基本权利条款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权力机关之前,其隐含的逻辑关系就是人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机关而存在。而在国家机关部分,将参议院放到总统、国务员等之前,也隐含着立法权优先于行政权而存在的逻辑含义。所以,从立宪主义价值来看,《临时约法》中基本权利条款在宪法结构中的模式,基本反映了近代立宪主义所追崇的权利优先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的基本价值观。

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为是在袁世凯的操纵下制定的,所以史称“袁记约法”,共十章68条。第一章“国家”,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大总统”,第四章“立法”,第五章“行政”,第六章“司法”,第七章“参政院”,第八章“会计”,第九章“制定宪法程序”,第十章“附则”。在结构上,该约法具有以下形式上的特点:第一,将基本权利部分置于带有总纲性质的“国家”之后,而排在国家机关部分之前,隐含着人民权利优先于国家权力之立宪旨意;第二,在国家权力部分,除了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之外,又单设参政院和会计部分,行使国家权力,尤其是会计部分,负责国家财政、预算、税收等适宜,显示了对立宪之根本的财税权之重视。第三,将宪法制定程序单独成编,彰显了宪法制定程序之特殊性与重要性,以与立法程序相区别。所以,尽管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在内容上屈从于袁世凯的称帝野心,但是在形式上已经具有了现代宪法所必需的结构要素,涵盖了宪法所必需涉及的基本内容,为以后的多部宪法奠定了结构框架。

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除一个简短的序言外,共十三章141条。第一章“国体”,第二章“主权”,第三章“国土”,第四章“国民”,第五章“国权”,第六章“国会”,第七章“大总统”,第八章“国务院”,第九章“法院”,第十章“法律”,第十一章“会计”,第十二章“地方制度”,第十三章“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1923年宪法尽管背负“贿选宪法”恶名,但是在宪法结构上确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宪法,其主要特点表现在:第一,在内容上,本宪法由十三章内容组成,章节结构非常多。结构众多必然导致内容的细化,所以,在本宪法中,“国土”、“主权”、“国土”等可以统一用“总纲”来规定的内容分为了三章来予以规定;第二,在1912约法、1914年宪法中,对于基本权利部分统一的称为“人民”,而在1923年宪法中,则改称“国民”,从“人民”到“国民”,反映了基本权利部分的主体改变;第三,在第五章和第十二章规定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明确了区分了“国家事项”与“地方事项”;第四,将宪法的修正与解释单独作为一章来加以规定,这表明了对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问题的重视,并且在宪法修正条文中规定了“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以及宪法解释的主体、组成和程序,极具前瞻性。

1946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除序言外,共14章175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三章“国民大会”,第四章“总统”,第五章“行政”,第六章“立法”,第七章“司法”,第八章“考试”,第九章“监察”,第十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十二章“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第十三章“基本国策”,第十四章“宪法之施行及修改”。1946年宪法在宪法结构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以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为基础,确立了五权宪法的基本宪政框架,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每一部分国家权力都单独成章、分别规定,因而,各个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清晰、职责明确;第二,将“基本国策”单独成章,放到人民权利、国家权力部分之后。这是基本国策部分单独写入宪法的第一次,其意义在于突破了将基本国策纳入总纲或序言中加以规定的常规模式,具有结构意义上的创新性。第三,1923年宪法第139条规定:“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而在1946年宪法第173条则规定:“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这就意味着在宪法解释的主体上,由1923年宪法确定的立法解释机制转向了司法解释机制,这对于我国现在正在构建的宪法解释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结构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先后通过了四部宪法,即通称的54宪法、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尽管从形式上看,建国后我们制定了四部宪法,然而,严格的从逻辑关系上看,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都可以看作是54宪法的修改,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新中国的宪法历程表述为“四部宪法、九次修宪”。由于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都是在54宪法的基础上修正而成,受54宪法的影响非常大,因而54宪法的结构直接影响了其他三部宪法的结构和内容。

在结构上,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序言外,共四章106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54宪法所确立的“序言加内容四章”的结构为以后的历次宪法所遵循,因而54宪法的宪法结构可以看做新中国宪法结构的范本,集中的体现了新中国对宪法结构的认识。54宪法的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54宪法的结构比较简单,除序言外,就只有四章,与《临时约法》的七章、《中华民国约法》的十章、1923宪法的十三章和1946年宪法的十四章相比,可以说是百年宪政历史上,章节结构最少的正式宪法。第二,在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部分的顺序上,除了《清末宪法大纲》外,新中国之前的四部宪法无一例外的都将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权力部分之前,其隐含的意思是权利优先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但是,在54宪法中,我们却将“国家机构”部分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这不能不说是对宪法结构中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一种误读。所以,到了82宪法的时候,我们才从宪政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在逻辑重新理顺了基本权利部分和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顺序关系。第三,54宪法将“国旗、国徽、首都”单独作为一章入宪,这在中国历次宪法中也是颇具开创意义,因为在其他历次宪法中从无单独成章的先例,通常只是将其规定在总纲中。

三、 我国宪法结构发展的基本特点

相对于宪法内容来说,宪法结构属于形式上的东西,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安排对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宪法内容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宪政建设的发展不仅仅体现在宪政价值的弘扬、宪政理念上的更新上,而且首先还更为直观的体现在宪法结构的安排上。因此,从百年立宪中的历次宪法的结构演变中可以管窥我国宪政发展的百年进程。通过对百年中的六部最具典型性的宪法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结构在百年宪政进程中主要呈现出一下几个特点:

第一,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在百年宪法发展中,中国的宪法结构呈现出了鲜明的阶段性特征,这种阶段性特征主要是指,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我国宪法结构具有中不同的结构特征。从整体上来看,根据每个时期的宪法结构的主体特征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宪法结构的演变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清末立宪时期,这一时期由于处于立宪预备、宪政萌芽时期,对于宪政理念和宪法价值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因而这一时期的宪法结构就表现的尤为简单,如《钦定宪法大纲》就只有短短的两个部分组成,总共才23个条文。第二阶段是中华民国时期,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为代表。在这一阶段中,随着民主宪政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宪政实践的逐步开展,宪政建设逐步步入正轨,立宪的技术逐渐走向成熟,表现在宪法结构上,就是各个时期宪法的结构逐渐趋向合理,宪法结构和宪法内容逐渐有机的融为一体,宪法价值与宪政理念通过宪法结构本身就可以有效的表达出来。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到现今的宪政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中,54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结构模式已经成为新中国立宪的范本,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的宪法结构都深深铭刻着54宪法的烙印,成为54宪法的一个缩影。所以,新中国所通过的四部宪法在结构上可谓一脉相承,都是遵循着54宪法所确立的序言加正文模式。

第6篇: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

二、五位百法的提出

众所周知,大乘佛教讲人无我和法无我。法无我的法,有二个含义:狭义是指除去有情识生命之类(有情)的存在物,即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外界的自然物。在这一意义下,才有了人与法的分别,及人无我与法无我的问题。广义是指一切存在的东西,即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一切事物现象。在这一意义下,人也就是法,人成了法的一分子。这样,佛教关心的无我就不再有人与法的区分了,而只是对我的破除了。正是基于对这一问题的完满解决,唯识学派确立了“识”这唯一的实在,主张一切事物现象都不过是识的派生物,因而都是无我。为了给这一解答提供论证,唯识学派必须首先阐明:为识所派生的一切事物现象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它们与识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具体关系?为此,唯识学者们提出了五位百法的范畴。

从佛教思想在印度的发展进程来看,瑜伽行派提出五位百法的范畴,无疑是受到了小乘说一切有部的五位七十五法的直接影响。说一切有部认为由因缘和合而成的一切事物现象都是不实在的,实在的只是构成一切事物现象的七十五种要素,称之为七十五法;这七十五法又可以概括为色、心、心所有、心不相应行、无为五类,合称五位七十五法。五位法与七十五法的对应关系是:色法十一种,心法一种,心所有法四十六种,心不相应行法十四种,无为法三种。后起的瑜伽行学者基于中观空的大乘立场,否定了说一切有部关于元素实在的说法,主张万法唯识,指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现象皆由识而变,构成世界万象的元素依然也是由主体之识变现出来的,都是虚幻的假象。为便于更好地说明识变万物的理论旨趣,瑜伽行学者继承了说一切有部把世界万象分析成五位七十五法的做法,并在万法唯识的思想指导下,对五位七十五法作了改造,建立起了五位百法的分类体系。

三、五位百法的名称与内容

五位百法,是唯识学者对构成一切物质精神现象的性质单纯的元素所作的概括和分类。五位是把包括人的生命在内的一切事物现象高度凝炼为心、心所、色、心不相应行、无为五大类元素,分别称之为心法、心所法、色法、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在每一大类元素之下,唯识学者们又细分出了若干种较低一级的元素,五类总共分出了一百种,合称百法。五位百法的具体名称和意义如下:

(一)心法,指主体之心本身的存在。唯识学派最看重心法,认为其他一切物质的、精神的现象都没有实在性,都由心法所派生。心法的中心是心王,心王是就心法与心所法的关系而说的,心所法受心法的支配,就象臣民受国王的支配一样。心的存在包括八个方面,即八识。从变现一切现象方面的功能来看,八识又可分为心、意、识三种。心即阿赖耶识,为一切现象生起的根本;意即末那识,是产生自我意识的基础;识,即前六识,尤指作为第六识的意识,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发生的基础。这三种功能都是染污的。

(二)心所法:“心所”,梵文作caitta,或caitasika, 意谓属于心的东西,所以译为“心所有法”,简称为“心所”;相对于此,心法才叫做“心王”。由于心所都从属于心,所以在存在的逻辑序列上,只能算是次一序的存在,而且这种次一序的存在性质还必须以与心相联系为前提,换言之,心所是不能离开心王而独立自存的存在物,指心的活动、心理作用,包括主体对于对象的认识作用、感情、态度,以及不一定针对某些具体对象而只是发自主体的一些创造意识或一些莫名的情绪、习惯。 正是由于心所法包容的内容如此广泛,因此唯识学者又把心所有法进一步分析为六小类五十一种,即:

(1)遍行, 在一切心识产生作用的任何情况下都普遍存在的心理活动。换言之,

只要心识发生作用,就有遍行心所存在。遍行心所是八识中任何一识导致其他心所出现

所必然经历的五种先行活动。

1.作意,又称作意思维,指人的注意力。包括二个方面:①驱动心王发生活动——

使心王的潜在功用向现实转化——的倾向,结果是导致除作意自身之外其它所有心所的

产生。②在主体尚未与客体对象接触之前,警觉策动心王与特定的对象(境)相接触,

从而产生特定的心所。如闭目休息者听到异常声响,首先便是作意,心生警觉,从而张

开双眼环顾四周环境,产生诸眼识以及是否安全的意识等心所。

2.触,指主体认识机能与客体对象相接触,尤指主体认识机能接触对象。因主体、客体、及其接触的结果即“受”三者处于同一空间时间而产生,所以“触”产生之后又成为“受”的所依,即又成为“受”得以产生的基础。

3.受,心的感受作用,相当于感觉、知觉等主体摄入印象的作用,是从“触”——主体、客体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中体会到的苦、乐、不苦不乐的感触。

4.想,指对已经感触到的关于对象的若干印象进行综合并上升到给以概念的表象作用和形成概念的活动。

5.思,造作的意思。指对对象的善、恶、无记的性质有所感知以后,产生的向善或恶、无记的心理意向。

阿赖耶识的主要功能不在认知方面,但它仍是识,因此它亦具有一切识所具有的能动性,这就是它对对象的指向活动和摄收统一活动;这些活动经分解之后,就是遍行心所所表现的几种情形。其他七识缘取其各自的对象时,也一样要经历这五种心所,所以遍行心所所代表的,正是一切主体精神摄收外境时所必然经历的五种心理状态。“遍行”的意义,亦应从此处了解。

(2)别境,指相对于某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心理活动。 用遮诠法加以表述就是:不能对应于所有对象而产生的特殊的心理活动,称之为别境。

1.欲,指欲望,对于钟爱的事物而萌生的与之发生联系的心理(反应)。

2.胜解,指殊胜的了解,对于所接触的对象而作出的清晰、明确的判断。

3.念,指牢记,对于过去认识、经验过的事物记忆犹新。

4.定,思想或精神集中于一定对象而没有丝毫外驰的状态。

5.慧,对所接触的对象有着明察秋毫、决断疑难的作用。

(3)善,与一切善心相应并一起存在的心理活动。

1.信,信仰、深信不疑,对于佛、法、僧三宝具有的清净功德深信不疑。

2.精进,向着断恶修善的目标真诚努力的心理倾向。

3.惭,反省自己所犯过错、罪恶而产生的羞耻及不再重犯的心理活动。

4.愧,体会到所犯罪过会引起舆论呵责、法律惩罚而产生的不再重犯的心理活动。

5.无贪,不对任何对象怀有爱恋、占有的心理反应。

6.无嗔,不再对对象带来的苦受而有任何愤恨的心理反应。

7.无痴,对于对象的形象、状态了如指掌,没有丝毫迷惑的心理反应。

8.轻安,轻松适意的心理活动。

9.不放逸,从另一角度对精进进行强调,指从未放松朝着断恶修善的方向进行努力

的心理倾向。

10.行舍,对对象一律平等对待的心理活动。

11.不害,对作为对象的众生、事物没有伤害、损害的心理活动。

(4)烦恼,也称“惑”,指因受对象的反作用而产生的迷惑、 苦恼等心神不宁的心理现象。分解开来说,烦使众生的正常心理活动受到干扰,恼使众生的心绪迷乱不宁。迷惑、苦恼等会导致众生造作恶业,因而烦恼又泛指与佛教主张的清净、寂静的精神境界相对立的一切思想观点和精神情绪,被认为是一切众生的痛苦的直接根源、生死轮回的总原因。 1.贪,贪爱,对于生命以及维持生命活动的条件而发生的执著爱恋和追求的心理作用。

2.嗔,气恼、憎恨众生的心理活动。

3.痴,也称为无明,指对于与对象有关的各种道理茫然无知的盲目心理作用。

4.慢,由我执引起的在各个方面都以为自己优越、同时贬抑、轻视他人的心理活动。

5.疑,对佛教三宝及其四谛、业报轮回等教义犹豫不决。

6.恶见,与佛教义理不相符合的各种错误见解。

(5)随烦恼,也称随惑, 指随着根本烦恼的产生而出现的其他烦恼。

1.忿,由嗔引起的对于当前于己不利的众生或事物充满愤怒的心理,可导致动用物质手段加以回报的行为。

2.恨,继忿而来的厌恶、憎恨心理,也由嗔引起,可导致报复。

3.恼,由嗔引起的用粗暴的语言给对象以伤害的心理活动。

4.覆,由无明引起的隐瞒掩盖自己的过错恶业的心理活动。

5.诳,由贪和痴共同引起的为图取名利或达到某种目的而用虚假的言行来欺骗他人的心理及其表现。

6.谄,由贪和痴共同引起的隐藏名利的动机,巧舌如簧以掩饰自己过错、惑乱他人的心理及其表现。

7.骄,由贪引起的对于自己的优越属性沾沾自喜的骄傲心理。

8.害,由嗔引起的损伤他人的冷酷心理。

9.嫉,由嗔引起的对于他人比己优越的属性不能忍受的嫉妒心理。

10.悭,由贪引起的不愿意将财物等施与他人的吝啬心理。

11.无惭,对于自己所做的过错不以为耻的心理。

12.无愧,对于他人就自己的过错而发表的非议不以为耻的心理。

13.不信,不相信,对于佛、法、 僧三宝具有的清净功德怀着不相信的心理,会引起懈怠的出现。

14.懈怠,对于修善断恶不尽努力的懒散心理。

15.放逸,由贪、嗔、痴和懈怠的结合而引起的放纵贪逸, 不修善法、不断烦恼的自弃心理。

16.昏沉,由痴引起的对于对象的各种属性模糊不清的心理现象。

17.掉举,由贪引起的不能专注一境的浮躁心理。

18.失念,对于曾经历过的事情和所修善法不能保持清晰的记忆,会进一步引起散乱。

19.不正知,对对象错误认识的心理活动。

20.散乱,由贪、痴、 嗔引起的使主体处在意识流状态的散乱心理。

(6)不定,对于对象善或恶性质不定的心理活动。

1.睡眠,因痴而起不由自主地不能发挥认识机能的暗昧心理状态。

2.恶作,也叫作悔,对做过的事(并不一定是指性质为恶的事)加以自责的追悔心

理,即厌恶已作的事。这样,其性质才不定:已作的是恶事,现在后悔,这种心理为善;已作的是善事,现在后悔,这种心理为恶。

3.寻,对于对象的形象、状态加以粗略寻察的心理活动。

4.伺,在前人的基础上对于对象的具体内容、属性加以细致推求的心理活动。

根据以上关于心所内容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瑜伽行者对于五十一种心所所作的六类区分,是有其内在的规律的。其中遍行是适应于心王及其一切对象的一般心所;其余五类四十六种心所是由阿赖耶识以外的其他七识在认识其各自特定的对象时所产生的,即是由特定的心识与其特定的对象所发生的认识活动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的心所,都可以归作“别境”。在别境内部,又根据四十一种心所的善恶性质作了三种分类,其中二类三十七种的善恶性质是确定的:十一种为善的,二十六种属恶的;另外四种的善恶性质需要结合特定对象具体判断,才能明确判定的。因此,从善恶的性质上说,别境四十六种心所包括了善、恶、善恶性质不确定三类。在性质为恶的二十六种心所中,有些心所是另外一些心所得以产生的前因,或者说有些心所是另外一些心所的派生物。为了分清其中的前后关系,便于修行者依次断除,唯识思想家们又把其中的六种较为根本些的心所分离出来,称之为“烦恼”;相应地,把剩下的二十种较枝末些的心所合称“随烦恼”,意谓是跟随六种烦恼而产生出来的。六类五十一种心所之间的这种分属关系,即:

心所法遍行、别境善、不定、恶烦恼、随烦恼

(三)色法,构成具有不可入性的物质(现象),物质性的存在的元素(注:从法处所摄色包括极迥色的角度言,百法中的色法不应有此“不可入性”的特征,因为作为色法之一的虚空即具可入性。)。包括三类十一种:一类叫作五根,指主体的五种感觉器官;一类叫作五境,指分别为五种感官直接经验的五类对象;第三类叫作法处所摄色。“法处”,指意识所缘的一切对象,包括精神对象。法处所摄色,指除精神对象以外的意识所缘的一切物质现象,或者说是构成意识的对象中的一切物质现象。 法处所摄色,共有五种:其一为极略色,指构成有质碍的物质现象的极微即最小不可分割的单位——原子;其二为极迥色,指构成无质碍的物质现象的极微;其三为受所引色,即无表色,指由身、口二业引生在体内的一种无形的、不能显现于外的物质现象;其四为遍计所起色,指由主观虚构出的各种物质形象,如龟毛兔角等;其五为定所生色,指禅定体验中出现的各种物质现象。

(四)不相应行法,指既不属于心也不属于色而有生灭变化的现象。

1.得,获得,主体对一定对象尤指佛法的所(占)有关系。

2.命根,由前世业力决定的维持今世生命期限的根据。

3.众同分,众生的共性或共因。

4.异生性,与说一切有部的“非得”相同,指凡夫异于圣人的原因或依据,在于没有证得佛法。

上四种不相应行法,可用以说明众生与佛法之间两种根本不同的关系及其结果:证得佛法,就不再会造业,也就没有了来世的转生,命根就有限,此一主体与其他众生的共性即众同分也将消失;未证得佛法,命根无限,众同分也将保持。

5.无想定,为证得无想果而致力于使一切精神活动停止的禅定。

6.灭尽定,也叫“灭受想定”。为使思想活动停止而努力灭除前七识及其心所的禅定活动。

7.无想事(果),由修持无想定而得的生于无想天的果报。在无想天中,所谓的心、心所都已消失,生命处于无想的状态中。

以上三种不相应行法,是用来表示佛教及外道在实践停止思想活动的禅定方面的差别。

8.名身,以事物自身的性质为基础而设立的语言名词。

9.句身,为描述事物之间的关系而设立的语言句子。

10.文身,构成名身、句身等书面语言的文字或字母。

以上三种不相应行法,是就语言文字的作用而作的分别。

11.生,事物现象的产生、出现。

12.住,事物产生以后的相对稳定状态。

13.老,事物的质在发生变化。

14.无常,事物现象的消失。

上述四种不相应行法,说的是有为法发展的四大阶段。

15.流转,事物现象生灭相续、循环不止。

16.定异,善或恶的因果互相差别而不混乱。

17.相应,因果现象的相互依存性。

18.势速,一切有生灭的事物现象其变化迁流非常迅速。

19.次第,一切有生灭的事物其发展变化有着一定的次序或规则。

20.方,事物现象存在的空间及方位。

21.时,与一一事物现象存在的空间相伴而有的时间。

22.数,数目,一一事物现象在计量方面的标志。

23.和合,指事物现象共处于一定具体的因果关系中,相互依存。

24.不和合,指事物现象没有处于具体的因果关系中, 彼此没有关联。

上述十种不相应行法,表示有为事物现象在无限的因果联系中的一些特点及其相互关系。

(五)无为法,不是由因缘所造作因而是没有生灭变化的存在。

1.虚空无为,离开各种障碍的真如犹如虚空一样,这是通过比喻对真如所作的说明。

2.择灭无为,通过无漏智慧的选择从而断灭烦恼、证得真如。

3.非择灭无为,真如的清净本性可不通过智慧的选择作用达到寂灭而得以显现。

4.不动无为,进入色界第四禅以后不为苦乐所动,即不再有苦受和乐受的精神境界(还有舍受)。

5.想受灭无为,也称灭尽定无为。进入灭尽定以后不再有前七识及其心所出现的精神境界(连舍受也没有了)。

6.真如无为,不变不妄、本来清净、永远真实的真理或本体。

此六种无为法,是关于佛教的较高境界(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最高精神境界(真如无为、虚空无为)及实践之的途径(色界四禅、灭尽定,择灭,非择灭)的说明。

四、五位百法的思想意义

根据上述五位百法的内容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说,瑜伽行者对于事物现象所作的这种分类的目的,是要把宇宙万象统统纳入“识”的范畴之中。撇开百法的具体内容不论,仅从五位法的分类来看,唯识思想把整个世界大别为有为与无为二类,其分类的着眼点无疑是对人生现实生活的否定和对涅pán??出世的褒扬。在瑜伽行派看来,人们对于外界事物的认识活动及这种认识活动留给人的精神影响、与人们在意识情绪影响下与外界事物发生的各种关系,都无法改变人的现实悲惨处境;超越痛苦、跳出六道轮回的唯一途径就是放弃任何面向外界的主观努力,摈弃自己曾为物役的心理感受,完成由世俗认识到体认真如的认识转变。正是基于这一理想,唯识思想家们对人生的价值取向作了二元化的处理,一是泯灭世俗认识,一是任由主体虚妄认识所盲目导演的痛苦流转;根据生命主体在这二种价值取向中的行为表现,他们称前者为“无为”、后者为“有为”。为了指导人们从有为趋向无为,完成认识上的神圣飞跃,瑜伽行者又将有为法分成了四类,而突出主体精神的主导作用:包括个体生命在内的色法是由阿赖耶识与其他七识及在七识影响下主体所作的业因变现出来的,心所法则是主体在缘取外界对象及心内表象所产生的认识结果,这二位法无可争辩地都隶属于心法;不相应行法的表面意义是既不属于心法也不属于色法的一类现象,可是从其内容实质来说,则也应归于“识”的范畴,表示的是修行主体或凡夫在精神上依靠佛法与否及其在人生二种价值取向方面的二种相应结果。由此我们说,五位百法是从分析宇宙万物的角度对于“唯识无境”、“万法唯识”这一唯识思想的根本命题所作的演绎论证。

第7篇: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第三节、收购人持股情况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六节、资金来源

第七节、后续计划

第八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九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取得或者可能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提交收购报告书,公告各收购人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各收购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收购人在编制收购报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三)收购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九条、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十条、收购人在报送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备查文件。该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收购报告书摘要及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收购人应当将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收购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个别董事或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三条、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收购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

第十五条、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规;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涉及须经批准方可进行的收购行为,收购人应当声明本次收购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涉及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声明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涉及其他法律义务的,应当声明本次收购生效的条件;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六条、收购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七条、收购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第十八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二)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应当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

收购人应当以文字简要介绍收购人的主要股东及其他与收购人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三)收购人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前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按照本款第(三)项的要求披露处罚的具体情况。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第十九条、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可以不在媒体公告;

(二)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的名称、主营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三)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应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第二十条、收购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各收购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

(一)各收购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

(二)收购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第三节、收购人持股情况

第二十一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并说明其是否可对被收购公司的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影响及影响的方式、程度。

第二十二条、收购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量、比例(重复部分除外):

(一)各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二)各收购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三)各收购人如持有、控制同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持有、控制该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为:

(收购人持有、控制的股份数量+可转换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有权转换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三条、前条第(一)项所述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

前条第(二)项所述收购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收购人以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其持有、控制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二)所持有、控制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比例。

第二十五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当事人、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化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对价(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如本次股份转让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通过资产管理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资产管理合同或者类似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第二十七条、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及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取得控制的时间、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权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生效和终止条件、控制方式(包括相关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权限)、控制的程度、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及其身份介绍等。

第二十八条、通过国有股权行政划转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的名称、划转股权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的日期、批准划转的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因执行司法裁决对上市公司股份采取拍卖措施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披露做出裁决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名称、裁决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的时间、判决书或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第三十条、通过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除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有关公开征集行为是否事先报有权部门同意、有关本次公开征集行为的信息披露文件所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管理层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

如通过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还应当披露该控制关系、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比例等;

(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定价依据;

(三)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就取得股份签有融资协议的,应当披露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四)除上述融资协议外,如果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五)如果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的,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

(六)上市公司实行管理层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

(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管理层及员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向收购人发行股份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发行方案及结果。

第三十三条、因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四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一)每个月买卖股份的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第三十六条、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披露其具体的交易情况。

前款所述收购人的关联方未参与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相关交易情况的申请。

第五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七条、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六节、资金来源

第三十八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一)如果其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简要说明以下事项:

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

(二)收购人应当声明其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如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如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应当披露相关的安排;

(三)上述资金或者对价的支付或者交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者其他条件)。

第七节、后续计划

第三十九条、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其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和计划,包括:

(一)是否计划继续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持有的股份;

(二)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三)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四)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经理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经理的简况;

收购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

(六)是否拟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及修改的草案(如有);

(七)是否与其他股东之间就上市公司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八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四十条、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就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包括:

(一)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的,应当说明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如有,应当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8篇: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

十四五规划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十四五规划内容全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十四五规划内容全文一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广州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着力建设国际大都市、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的重要时期。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其全文如下:

广州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广州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着力建设国际大都市、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的重要时期。编制好市“十四五”规划,绘就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第一个五年的全市发展蓝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3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贯彻落实国家规划体系和全省规划体系建设要求,建立以市发展规划(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市规划纲要)为统领,以市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市、区两级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全市规划体系。

(一)市“十四五”规划纲要。

市“十四五”规划纲要是我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战略性、综合性文件,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全市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市“十四五”规划纲要根据市委关于制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市政府并组织实施。具体编制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承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市级专项规划。

市级“十四五”专项规划依据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以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特定领域为对象,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市有关部门负责市级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专项规划与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的衔接协调。

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和市有关部门自行编制或批准的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市级其他专项规划)两类。其中,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后制定编制目录清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已完成,见附件1),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市级其他专项规划须在启动编制前由牵头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立项备案,经分管市领导或本部门自行批准后印发实施,并将规划文本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协调)

(三)市级区域规划。

市级区域规划依据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主要以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和重大平台为对象,以贯彻实施我市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重大问题为重点,是指导特定区域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区域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已完成,见附件2),市级区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牵头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配合)

(四)市级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全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发展规划编制,以全市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并以此为载体统筹协调各类空间管控手段,是规范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秩序、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的重要依据。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拟订编制目录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与市规划纲要衔接后,按程序报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有关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配合)

(五)区级规划。

各区政府要按照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编制本区“十四五”规划。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承担,由区政府。区级规划须依据市级规划制定,既贯彻落实市级规划涉及本区的各项目标任务,又突出本区特色,因地制宜指导发展。(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指导)

(六)市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落实国家、省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要求,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建设市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相关政务模块之间的联接和信息共享,将各类规划纳入统一管理,跟踪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进程,推动规划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归集共享。(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工作阶段和时间安排参照国家、省总体安排,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从2019年6月启动开始,到2021年初完成(各类规划编制时间进度详见附件3),总体安排如下:

(一)市“十四五”规划纲要。

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分为前期研究及基本思路起草、纲要编制、审批印发三个阶段。

一是2019年6月到2020年上半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区、各部门研究提出拟纳入国家、省“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的重大事项;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研究,提出本领域“十四五”发展基本思路,2019年12月底前送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形成市“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于2020年上半年报市政府审定。

二是2020年4月到市委“十四五”规划建议出台前。开展建言献策活动,征询社会公众关于“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的意见建议;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区、各部门提出纳入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的有关内容,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起草市“十四五”规划纲要框架;积极做好汇报对接工作,争取将我市更多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纳入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纲要。

三是市委“十四五”规划建议通过后到2021年初。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委关于制定“十四五”规划的建议,完善形成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区、各部门、市人大和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等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十四五”规划纲要进行衔接,于2020年底前报市委、市政府审定;2021年初市政府将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于批准后公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尽量与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于2021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实施;其他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也应于2021年6月底前全部出台实施。报请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须先送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进行衔接,衔接重点是规划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风险防控等,并将衔接意见采纳情况一并上报。

(三)区级规划。

区“十四五”规划的编制进度,要尽量与市“十四五”规划编制进度同步。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应与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市级各类规划以及相邻地区规划做好衔接。区“十四五”规划纲要报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十四五”规划纲要衔接后,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市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成立我市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专班,力争2020年年中与国家、省层面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同步建成上线。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

编制“十四五”规划,是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对未来五年发展的系统谋划。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描绘广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

(二)加强重大问题研究。

要善于研判大势、谋全局,既要形成总体性、趋势性判断,又要找准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瓶颈短板。要加强市内外调研,深入了解基层一线诉求,把问题研究深、研究透,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并做好平衡协调,充分考虑资金、土地、能源等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控等因素。

(三)做好“四个重大”策划。

要认真总结“十三五”规划编制实施经验,深入开展“十四五”重要内容研究论证。重大指标设置既要体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有机衔接,也要体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等目标定位。重大平台选取宜精不宜多,既要集全市之力打造若干对全市经济发展起引擎带动的平台,又要发挥各区主战场作用。重大项目策划要注重关系全局发展、带动作用强,做细做实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确保空间分布和时序安排协调有序。重大政策研究要突出对规划实施的支撑保障作用,促进财政、金融、产业、区域等领域政策协同联动、互为支撑。

(四)规范规划编制程序。

要以规范化、民主化的程序编制规划,把起草、衔接、论证、审批、等程序制度化。要坚持开门编规划,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划,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按规定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应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需编制环境报告书的规划,应在上报审批主体前送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估算等,应在上报审批主体前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据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五)创新规划编制方法。

要打破传统思维惯性,充分发挥专业研究力量,在规划目标指标测算、政策效果评估、意见收集应用等方面,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要注重空间谋划,明确空间战略格局、空间结构优化方向以及重大生产力布局安排。要创新规划的表达方法,增加规划可视化元素,努力做到形式新颖、通俗易懂。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同步考虑规划实施责任分解,确保规划可落地、易评估。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参照省的做法,成立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由市长任组长,由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统筹指导规划编制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编制队伍。

成立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市“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纲要草案的起草工作。工作专班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市委政研室、市政府研究室、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社科院等单位抽调1名业务骨干组成,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三)落实经费保障。

编制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负责规划编制的市属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各区编制“十四五”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解决。

十四五规划内容全文二

1.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规划的第一关键词

“十四五”时期,中国需要围绕高质量发展,部署国家战略资源,充分利用人才红利黄金期的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让 R&D经费占 GDP的比重达到 2.6%以上,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集中力量破解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技术难点,在物联网、 AI、航空航天等领域形成一批对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高科技成果,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的新动能,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妥善处理高质量发展与保持 GDP较快增长速度的关系,牢记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坚守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时刻不忘以全面深化改革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专心致志谋划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议“十四五”时期全国 GDP年均增长速度拟定为 6.0%,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比较活跃的发展状态,进一步彰显大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韧性。

2.高度重视高端制造与智能制造

充分利用中国工业体系完整、综合实力持续增长的优势,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人才数量巨大、创新资源越来越丰富的人才红利,从一线技术创新做起,围绕数字化与智能化主题思路,全面加强自主创新,凝聚一代人的创新智慧,集中力量攻克高端制造与智能制造的一系列技术难题,形成一批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创新产品,稳步提升中国制造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建设现代产业体系,逐步由制造大国迈向制造强国,全面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3.继续坚持铁腕治污

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时期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动污染防治,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从一点一滴做起,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进与提升上下硬功夫,在绿色技术研发上集聚创新资源,形成更多的突破性技术,并推广应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取得重大进展,以更好的生态环境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全球生态保护贡献中国的智慧与力量。

4.有序推动重大国家战略实施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同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一样,是重大国家战略,时期要以更大的力量推动重大国家战略实施。特别是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要科学规划,有序启动。针对黄河流域的特殊情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

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5.坚定不移在高水平开放发展上迈出新步伐

面对全球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开放发展的理念不动摇,并且坚持主动开放、有序开放、持续扩大开放,以更加包容的胸怀支持全球多元化发展、包容性增长。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法制化的力量为扩大开放保驾护航。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所提出的要求,为所有合法投资者提供宽松和谐的营商环境。持续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自由贸易港建设等一系列高水平开放举措实施,以开放赢得更多发展空间,以开放获得更多发展机遇,以开放促进中国与全球的深度融合,以开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增添力量。

十四五规划内容全文

第9篇: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范文

王国维先生有云:“古制中之聚讼不决者,未有如明堂之甚者也。”[1] 诚哉斯言。明堂制度之复杂难究,盖出于后世之不断附益,此点清人江藩已有觉察,他说:“其时孝武志在求仙,事非稽古,罢儒生之议,用方怪之言,乌足道哉?逮及东京,光武好谶,儒生议礼,不敢不本纬书,而明堂制度又杂以谶纬之文矣。”[2]江氏站在五室明堂的立场上,批评一室与九室明堂,其立论指陈未必允当,然其识见确实高明。东周以后,明堂制度约有三端,一为一室,二为五室,三为九室,而以后二者为大端,近二千年来关于明堂制度的争论,均徘徊于二者之间。一室明堂为三代之遗制,此容另文专论。[3] 本文试图结合郭店楚简《太一生水》,讨论五室明堂与九室明堂产生的可能的思想基础。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明堂之争始于东汉,其时已有所谓今礼、古礼之别,许慎《五经异义》云:

今戴礼说《盛德记》曰:“明堂者,自古有之,凡九室,室四户八牖,共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茅盖屋,上圆下方,所以朝诸侯,其外有水曰辟雍。”《明堂月令》说:“明堂高三丈,东西九仞,南北七筵,上圆下方,四堂十二室,室四户八牖,其宫方三百步,在近郊三十里。”讲学大夫淳于登说云:“明堂在国之阳,三里之外,七里之内,丙巳之地,就阳位,上圆下方,八窗四闼,布政之宫,故称明堂。明堂,盛貌,周公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五精之神,太微之庭中有五帝坐位。”古《周礼》《孝经》说:“明堂,文王之庙,夏后氏曰世室,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盖之以茅。周公所以祀文王于明堂,以昭事上帝。”许君谨按:“今礼 古礼各以义说,无明文以知之。”[4]

所谓“今礼”是指东汉的明堂制度,《礼图》云:“建武三十年作明堂 ,明堂上圆下方,上圆法天,下方法地,十二堂法日辰,九室法九州。”[5]这个制度最早见于《大戴礼记·盛德》(今本在《明堂》篇)。所谓“古礼”是指《周礼·考工记》所载之五室明堂之制。

对于两种明堂制度的来历,许慎认为“无明文以知之”,对此郑玄加以反驳,他说: 《戴礼》所云,虽出《盛德》篇,云九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秦相吕不韦作《春秋》时说者所益,非古制也。‘四堂十二室’,字误,本书云‘九堂十二室’。淳于登之言,取义于《孝经 援神契》说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曰明堂者,上圆下方,八窗四闼,布政之宫,在国之阳。帝者谛也,象上可承五精之神,五精之神实在太微,在辰为巳,是以登云然。今汉立明堂于丙巳,由此为之。周人明堂五室,是帝各有一室也,合于五行之数,《周礼》依数以为之室,德行于今。虽有不同,时说炳然,本制著存,而言无明文,欲复何责?[6]

按照郑玄的说法,五室是周人的明堂制度,九室是秦人的明堂制度,五室显然早于九室。这个看法对后世的影响很大,阮谌《三礼图》云:

明堂者,布政之宫,周制五室,东为木室,南为火室,西为金室,北为水室,土室在中。秦为九室十二阶,各有所居。[7]

《礼图》:秦明堂九室十二阶,各有所居。[8]

并且,由于五室之制早于九室之制,故后世论明堂制度者,多以五室为是。袁翻《明堂议》:

明堂五室,三代同焉。配帝象行,义则明矣。及《淮南》《吕氏》与《月令》同文,虽布政班时有堂个之别,然推其体例,则无九室之证。 明堂九室,著自《戴礼》,探绪求源,罔知所出。而汉氏因之,自欲为一代法。[9]

贾思伯云:

窃寻《考工记》虽是补阙之书,相承已久,诸儒著述无言非者,方之后作,不亦优乎?且《孝经 援神契》《五经要义》旧《礼图》皆作五室,及徐刘之论同《考工》者多矣。[10]

类似论者尚有不少,直至近人王国维作《明堂庙寝通考》,仍以五室为是,九室为非。

对于郑玄的以九室明堂为秦制的说法,也有学者表示不同意见。牛弘曾条列古代有关明堂的文献,在谈到记载着“九室十二堂”的《明堂月令》时,他说:

今《明堂月令》者,郑玄云是吕不韦著《春秋十二纪》之首章,礼家抄合为记,蔡邕 王肃云周公所作,《周书》内有《月令》第五十三,即此也,各有证明,文多不载。束皙以为夏时之书。刘瓛云:‘不韦鸠集儒者,寻于圣王月令之事而记之,不韦安能独为此记?’今案不得全称周书,亦未即可为秦典,其内杂有虞夏商周之法,不韦安能独为此记也。[11]

牛弘对以往争论的态度是公允的,他认为九室明堂有其来源。

平心而论,尽管前人对明堂制度的讨论已很多,但即便今日,要判定上古明堂是五室抑或九室还很困难,记载两种明堂制度的文献都是春秋战国以后的,不足以说明西周或更早时期的明堂制度。考古学所得的古代建筑遗迹也没有五室或九室的样子。先秦文献中唯一的明堂实例见于《孟子》,顾颉刚先生已指出,这个明堂实际上就是太室,[12]也就是王国维先生的文章中大量引用的铜器中的大室。《孝经援神契》云:“明堂之制,东西九筵,筵长九尺也。明堂东西八十一尺,南北六十三尺,故谓之太室。”[13]是明堂即是太室,本只一室。西汉武帝时,欲造明堂,但无人知道具体的明堂制度,齐人公玉带献黄帝明堂图,所绘为一室明堂。[14]直至唐代,仍有人认为明堂只有一室。[15]笔者以为,彻底弄清三代明堂问题,时机尚未成熟,但笔者相信西汉以前的明堂既非五室,亦非九室,也没有后世的关于明堂制度的争议。明堂的五室与九室之争是从东汉开始出现的。 对于后世关于明堂的激烈争论,笔者以为他们各有证据,厚此薄彼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笔者想做的是先弄清学者所争论的两种明堂制度的来历。

首先看古人对明堂制度的解释。古人对明堂的解释,不论是五室明堂还是九室明堂,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将明堂与天地四时联系在一起。

《大戴礼记·明堂》:明堂者,古有之也。凡九室,一室而有四户八牖,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茅盖屋,上圆下方。

《礼含文嘉》:上圆象天,下方法地,八窗象八风,四达法四时,九室法九州,十二座法十二月,三十六户法三十六气,七十二牖法七十二候也。[16]

《三辅黄图》:明堂所以正四时,出教化,天子布政之宫也。黄帝曰合宫,尧曰衢室,舜曰总章,夏后氏曰世室,殷人曰阳馆,周人曰明堂。先儒旧说,其制不同。称九室者,取象阳数也,八牖者阴数也,取象八风,三十六户牖,取六甲之文,六六三十六也。上圆象天,下方法地。八窗即八牖也,四闼者象四时四方也。五室者,象五行也。皆无明文,先儒以意释之耳。

《礼记外传》:五室象地载五行也,五行生于四时,故每室四达,一室八窗。[17]

牛弘:今检明堂必须五室者何?《尚书帝命佥》曰:“帝者承天立五府,赤曰文祖,黄曰神斗,白曰显纪,黑曰玄矩,苍曰灵府。”郑玄注:“五府与周之明堂同矣。”且三代相沿,多有损益,至于五室,确然不变。[18]

从上引文献看,两种制度似乎与某种思想有关,并且各有来源,尤其是五室明堂,它显然和五行思想有关。《汉书·艺文志》云:“数术者,皆明堂、羲和、史卜之职也。”则明堂中还包含数术的因素。地下文物与文献的不断出土,证实了我们的推测,尤其是郭店楚简《太一生水》的出土,为我们理解两种明堂制度的来历提供了契机。

[二]

首先抄录《太一生水》原文:

“大一生水,水反辅大一,是以成天。天反辅大一,是以成地。天地[复相辅]也,是以成神明。神明复相辅也,是以成阴阳。阴阳复相辅也,是以成四时。四时复相辅也,是以成寒热。寒热复相辅也,是以成湿燥。湿燥复相辅也,成岁而止。故岁者,湿燥之所生也。湿燥者,寒热之所生也。寒热者,[四时之所生也]。四时者,阴阳之所生[也]。阴阳者,神明之所生也。神明者,天地之所生也。天地者,大一之所生也。是故大一藏于水,行于时,周而又[始,以己为]万物母,一缺一盈,以己为万物经。此天之所不能杀,地之所不能埋,阴阳之所不能成。君子知此之谓[口,不知者谓口。口]”[19]

学者对这段文字中的概念已作了很多研究,从他们的研究中可以发现,这些概念在传世文献中均可找到,并不生疏。问题在于这些概念在不同文献或同一文献的不同上下文中的含义都有差异,尤其是太一和神明两个词。我们认为孤立地研究这些概念的含义是困难的,只有弄清这篇文献的主体内容与中心思想,才有可能正确理解其中的概念的含义。

论者多谓《太一生水》为又一种宇宙生成模式, 笔者认为不妥,《太一生水》表述的内容和《老子》四十二章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思想模式有根本不同。 在《太一生水》模式中,太一并不直接生成万物, 万物独立于太一通过生水 生天地 生神明 生阴阳 四时 寒热 湿燥等一系列生成环节而成岁的过程之外, 这在《太一生水》本文中表述得很清楚。在前面叙述的太一成岁而止的过程中,没有提到万物,而下文却说“太一藏于水,行于时,周而又[始,以己为]万物母,一缺一盈,以己为万物经”,这是太一成岁后太一的运动及其作用,这个运动“为万物母”“为万物经”,显然万物不在太一成岁的过程中产生。

传世文献中有关天地、阴阳、四时与万物的关系的论述有助于理解这一点,《淮南子 泰族训》云:“阴阳四时,非生万物也,雨露时降,非养草木也,神明接,阴阳和,而万物生矣。”又说:“天地四时,非生万物也,神明接,阴阳和,而万物生之。”这种论述还见于其它文献,内涵基本一致,也就是说,万物不直接由天地、阴阳、四时产生,但神明相接、阴阳调和为万物诞生提供了基本的外部条件,即《太一生水》所说的“为万物母”(“母”应理解为“傅母”)。

《太一生水》的主体内容是太一经过一系列的生成阶段而成岁,这个“岁”是指有着寒热湿燥四时变化的具体的岁时,而不是单由湿燥而生的岁。这表面上和《太一生水》本文冲突,但结合传世文献中的相关论述,就会发现寒热和湿燥同是成岁的必要条件,它们之间不是生成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如:

《吕氏春秋·贵信》 :“天行不信,不能成岁;地行不信,草木不大。春之德风,风不信,其华不盛,华不盛则果实不生。夏之德暑,暑不信,其土不肥,土不肥则长遂不精。秋之德雨,雨不信,其谷不坚,谷不坚则五种不成。冬之德寒,寒不信,其地不刚,地不刚则冻闭不问。天地之大,四时之化,而犹不能以不信成物,又况乎人事?”

这里讲“四时之德”,即风暑雨寒,《史记·天官书》“春风秋雨,冬寒夏暑”和《文子·九守》“天有风雨寒暑”都是指此,它们是四季的季节特征。《太一生水》 的寒热湿燥显然也是“四时之德”,只不过文字略有不同。

类似的论述还见于《春秋繁露·四时之副》 :

“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暖暑清寒,异气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岁也。”

这里“四时之德”变成了“四时之气”,风暑雨寒变成了暖暑清寒,但其讲四时成岁与《太一生水》《贵信》则是一致的。

传世文献中有很多寒暑燥湿并举的例子,姑举几例。或寒暑在前,燥湿在后,如:

《吕氏春秋·书数》:“天生阴阳寒暑燥湿。”

《吕氏春秋·爱类》:“民寒则欲火,暑则欲水,燥则欲湿,湿则欲燥,寒暑燥湿相反,其于利民一也。”

《吕氏春秋·恃君览》:“寒暑燥湿不能害”。

《文子·道原》:“夫形伤乎寒暑燥湿之虐者”。

《淮南子·泰族训》:“故寒暑燥湿,以类相从”。

或燥湿在前,寒暑在后,如:

《淮南子·时则训》:“是故燥湿寒暑以节至”。

《管子·法法》:“为宫室台榭,足以避燥湿寒暑,不求其大”。

显然,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如《太一生水》所论的生成关系,《太一生水》的寒热湿燥,就其内容而言,是和四时一一对应的,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成岁之岁是由四时寒热湿燥组合而成的具体的岁时,而不是单由湿燥产生。

《太一生水》中不仅四时寒热燥湿与岁有关,其它如太一、水、天地、神明、阴阳皆与岁时相关,只不过不如四时寒热燥湿与岁的关系直接罢了。本文上引以及下引的诸多文献足以说明这一点,<贵信>中的天地,〈九宫八风〉中的太一,〈原道〉中的水等都是很好的例子。所以笔者认为〈太一生水〉的主体内容是成岁。必须指出的是,诸成岁概念之间的关系在传世文献中没有〈太一生水〉这么严整,这当是〈太一生水〉作者的创造,这种创造是有背于时人的常识的,其对寒热与燥湿关系的处理是明证。

太一经过一系列环节成岁之后,为万物的生长确立法则,即“为万物经”, 即万物的生长消息必须遵循四时变化的规律,合乎四时之德,而不能突破超越这个规律。这是这篇文献要表达的中心思想,即时令思想。

把握了“成岁”这个中心内容,再去理解太一成岁过程中的概念,就有了基础。

关于太一,当如李学勤先生所说是太一之星,[20]即文献中的帝星,西方人称之为β Ursa Minor。《灵枢·九宫八风》中有一条习谓之“太一行九宫”的记载:

“太一常以冬至之日居叶蛰之宫四十六日,明日居天留四十六日,明日居仓门四十六日,明日居阴洛四十五日,明日居天宫四十六日,明日居玄委四十六日,明日居仓果四十六日,明日居新洛四十五日,明日复居叶蛰之宫,曰冬至矣。”

我们认为,这里太一一年中分居八宫的周期运动,反映的是一种有别于四时成岁的成岁模式,可以姑且称之为“八节成岁”。关于这个太一,李学勤先生援引1977年安徽阜阳双古堆一号墓出土的九宫式盘上的文字,指出就是北辰神名。[21]同为太一成岁模式,两个太一的内涵应该一致,故而可以断定,《太一生水》中的太一是星名或北辰神名。

关于水,论者多引《管子·水地》篇来解释,事实上古代思想家大多重水,《老子》第八章说“上善若水”,孔子也“亟称于水”,[22]这和水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分不开,《淮南子·原道训》中有一段关于水德的精彩描述:

“天下之物莫柔弱于水,然而大不可极,深不可测,修极于无穷,远沦于天涯。息耗减益,通于不訾。上天则为雨露,下地则为润泽。万物弗得不生,百事不得不成。大包群生,而无好憎,泽及蚑蟯而不求极。富赡天下而不既,德施百姓而不费。行而不可得穷极也,微而不可得把握也。击之无创,刺之不伤,斩之不断,焚之不然。淖溺流遁,错缪相纷,而不可靡散。利贯金石,强济天下。动溶无形之域,而翱翔忽区之上, 回川谷之间,而滔腾大荒之野。有余不足,与天地取与,授万物而无所前后,是故无所私而无所公,靡滥振荡,与天地鸿洞。无所左而无所右,蟠委错紾,与万物始终,是谓至德。”

水充盈于天地之间,是万物生长的必要条件,它“与天地取与”“与天地鸿洞”“与万物始终”。因此它可以成为成岁的基本条件。

“神明”是当前学者间争议最大的一个词,或将其理解为抽象的精神境界,或将其理解为日月,[23]或将其理解为鬼神。[24]关于此,首先要说明的是,将神明拆成两个词来理解以照顾全文的两两对应的生成关系,是没有必要的。上文已说过,寒热湿燥就其内容而言,它们是对应于四时的,相互间是并列关系,而不是文中表述的生成关系。对于神明的理解也是一样,只能从它与主体内容成岁的关系上探讨它的含义,而不必拘泥全文的表述形式。

从成岁的角度理解神明,将其理解为抽象的精神境界是不合适的,岁时本身是具体的,太一、水、天地、阴阳二气、四时、寒热湿燥都是具体的,神明也应是具体的。对于日月与鬼神二说,理解为鬼神更好一些,诚然,文献中不乏将天地、日月、阴阳、四时并举的例子,但也有天地、日月、鬼神、阴阳、四时并举的例子,还有天、日月、星辰、阴阳、四时并举的例子。[25]很显然,从解释力的角度讲,将神明理解为鬼神更好,因为鬼神可以包含日月,反之则不行。从文献中与《太一生水》之神明含义相近的神明的意思来看,将神明解释为鬼神是对的,比如:

《庄子·天道》:“天尊地卑,神明之位也。”

《鶡冠子·泰鸿》:“泰一者,执大同之制,调泰鸿之气,正神明之位者。”

《大戴礼记·千乘》:“凡民之藏贮以及山川之神明加于民者。”

此三个神明皆应看作一个词,前两条说神明之位,则神明可能很多,第三条讲山川之神明,则此神明必不是日月,而是鬼神。

鬼神之于成岁的意义很大,在古人的心目中,一年是否风调雨顺,取决于风伯、雨师之所为,所以他们除祭祀天地外,还要祭祀这些神明,正如刘向所说:

“王者所以因郊祭日月星辰 风伯 雨师山川何以为?皆有功于民,故祭之也。皆天地之明神从官也。”[26]

关于天地、阴阳、四时、寒热、湿燥,传世文献中有很多叙述,意义也比较确定,此从略。

《太一生水》的主体内容是描述太一经水成天地、神明、阴阳、四时、寒热、湿燥并最终成岁的成岁过程,就其学派性质而言,它属于数术类。《汉书·艺文志·数术略》著录了多部与太一有关的书,五行家有:

泰一阴阳二十三卷

泰一二十九卷

天文家有:

泰壹杂子星二十八卷

泰壹杂子云气三十四卷

杂占家有:

泰壹杂子候岁二十二卷

此外,在《方技略》、《兵书略》中还有几部关于太一的书,《太一生水》主要讲成岁,故当属于《数术略》,李学勤先生说:“四时成岁的框架,正是中国古代数术的基本要素之一。”[27]是很对的。

郭店简中《太一生水》被抄在《老子》丙本之后,则和它明显的道家色彩有关。《太一生水》的道家色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的表述形式明显受了《老子》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影响,以致将原本并列的寒热湿燥叙述成先后相生的机械序列。事实上,全文的生成关系,并不是要说明这些概念之间,客观上真存在着生成与被生成的关系,而是要体现一种等级思想,这种等级思想是为其中心思想时令思想服务的。

二是太一生水的思想是道家一生水思想的翻版,《淮南子·原道训》中有一段关于一生水的阐述:

“夫无形者,物之大祖也;无音者,声之大宗也。其子为光,其孙为水,皆生于无形乎。”

“所谓无形者,一之谓也。所谓一者,无匹合于天下者也,卓然独立,块然独处,上通九天,下贯九野。员不中轨,方不中矩,大浑而为一。叶累而无根,怀囊天地,为道关门。穆忞 隐闵,纯德独存。布施而不既,用之而不勤,是故视之不见其形,听之不闻其声,循之不得其身。”

这里明确说水是“无形”之孙,水生于“无形”,而无形即是“一”,无形生水即是一生水。 《太一生水》的作者大概了解道家的这个思想,于是他在叙述太一成岁的过程中有意插入了“水”。 我们知道,尽管古代思想家都重视水,但文献在叙述成岁或岁时时,一般都不提水,[28]因此《太一生水》成岁过程中的水很可能是人为加上去的。由于有这两条明显的道家特征,《太一生水》才会被抄在《老子》丙本之后。

基于上述论述,可得结论如下:《太一生水》的主体内容是描述太一经水成天地、神明、阴阳、四时、寒热湿燥直至成岁的过程,其中太一为帝星,神明为鬼神;它的中心思想是时令思想。就其学派而言,属于数术类。它明显受了道家思想的影响,叙述上也作了相应改编,一是它的生成序列与关系是改编的结果;二是在太一与天地之间人为地插入了水。改编后的太一成岁,尤其它对寒热与湿燥关系的处理,是常识所无法接受的,故其对当时以及汉代的思想界并未产生大的影响,过高估计它在思想史上的地位是不合适的。

[1] 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观堂集林》卷三。

[2] 江藩《隶经文 明堂议》 皇清经解续编本。

[3] 下文有少许论述,可作为我们对三代明堂的基本认识。学者或据殷墟的“亚”形大墓,推测商代已有类似于王国维先生所提出的明堂制度,我们认为,这种推测是难以成立的,此并容另文论述。汪宁生《释明堂》(《文物》1989年第9期)也以明堂为一室。

[4] 孔颖达《礼记正义 明堂位》引,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

[5] 《后汉书 光武纪》注引,中华书局标点本。

[6] 此据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皇清经解本。

[7] 《太平御览》卷533引。

[8] 《隋书 宇文恺传》引,中华书局标点本。

[9] 《魏书 袁翻传》,中华书局标点本。

[10] 《魏书 贾思伯传》,中华书局标点本。

[11] 《隋书 牛弘传》,中华书局标点本。

[12] 顾颉刚《浪口村随笔》卷三“明堂”,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

[13] 《太平御览》卷533引。

[14] 《史记 封禅书》《汉书 郊祀志》均有记载。

[15] 成伯玙《礼记外传》,《太平御览》卷533引。

[16] 《太平御览》卷533引。

[17] 《太平御览》卷533引。

[18] 同注11。

[19] 据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道家文化研究》第十七辑。

[20] 李学勤《太一生水的数术解释》,《道家文化研究》第十七辑。

[21] 李学勤《九宫八风及九宫式盘》,载《古文献论丛》,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

[22] 《孟子 离娄下》。

[23] 据王博《美国达慕思大学郭店〈老子〉国际学术讨论会纪要》,《道家文化研究》第十七辑。

[24] 许抗生《初读〈太一生水〉》,《道家文化研究》第十七辑。邢文《论郭店〈老子〉与今本〈老子〉不属一系——楚简〈太一生水〉及其意义》,〈中国哲学〉第二十辑。

[25]类似的句例文献中还有不少,此 仅就《淮南子 泰族训》举这三种句例。

[26] 刘向《五经通义》,据《玉函山房辑佚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