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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书精选(九篇)

分家协议书

第1篇:分家协议书范文

在生活中,我们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大家知道协议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兄弟分家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兄弟分家协议书1甲方:___(男,身份账号: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社)。

乙方:___(男,身份账号: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社)。

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达成如下分家协议:

第一条

甲方分给乙方的房屋状况:

甲方除自己居住_____外,分给乙方面积为____。

第二条 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后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产权证编号:农房权证____房地证20__字第_____。

第三条 在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中,应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分给乙方,乙方同意此分得的房屋。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单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

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第六条 房屋图纸:

协议人: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兄弟分家协议书2__县__村民__户,因_某1、_某2兄弟二人均已经成婚,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父亲、母亲及妹妹_某3,以及长辈_某、_某见证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以及父母今后的赡养义务。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房产分割:原有房产位于前宅桥头,共计309。2平方米,包括已建90多平方米以及旧房子及空地200多平方米。已建90多平方米外加空地共计148。15平方米归大儿子_某1,房屋位置如下:东与_某2房屋相邻,南是自家晒场,西边_某房屋,北靠大路(其中3。4_8部分为何某1家做正门用,不准建房,影响何某2家采光)。其余的旧房子以及空地共计161。05平方米归何某2所有,房屋位置如下:东至溪,南自家晒场,西何某1房屋,北靠大路。

二、父母的赡养协议:1、口粮(每月所需大米)由_某1承担,现有两块山地归_某1管理,所得款项均由_某1支配,如果_某1不能履行义务,山地归还父母管理,所得款项由父母支配。2、父母的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兄弟2人共同承担(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拥有的部分钱物之后不够部分),其中_某1承担所需费用的,_某2承担所需费用的。3、当父母卧床不能自理时,兄弟两人轮流照顾,轮到一方照顾时,如果需顾保姆的,费用由顾保姆方自理。4、兄弟两人各拿出一间房子供父母居住,用于父母的养老。

三、本协议共2页一式四份,父和母、_1、_2、_3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兄弟双方对以上协议均不得反悔。未尽事宜兄妹三人协商解决。

立协议人:_____

立协议人:_____父亲:_____大儿子:_____母亲:_____二儿子:_____

见证人:_____女儿:_____

见证人:_____郭下村村委会:_____

__年__月__日

兄弟分家协议书3武义县郭下村民某某户,因何某1、何某2兄弟二人均已经成婚,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父亲、母亲及妹妹何某3,以及长辈何某、吴某见证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以及父母今后的赡养义务。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房产分割:原有房产位于前宅桥头,共计309.2平方米,包括已建90多平方米以及旧房子及空地200多平方米。已建90多平方米外加空地共计148.15平方米归大儿子何某1,房屋位置如下:东与何某2房屋相邻,南是自家晒场,西边某何房屋,北靠大路(其中3.4_8部分为何某1家做正门用,不准建房,影响何某2家采光)。其余的旧房子以及空地共计161.05平方米归何某2所有,房屋位置如下:东至溪,南自家晒场,西何某1房屋,北靠大路。

二、父母的赡养协议:

1、口粮(每月所需大米)由何某1承担,现有两块山地归何某1管理,所得款项均由何某1支配,如果何某1不能履行义务,山地归还父母管理,所得款项由父母支配。

2、父母的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兄弟2人共同承担(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拥有的部分钱物之后不够部分),其中何某1承担所需费用的,何某2承担所需费用的。

3、当父母卧床不能自理时,兄弟两人轮流照顾,轮到一方照顾时,如果需顾保姆

的,费用由顾保姆方自理。

4、兄弟两人各拿出一间房子供父母居住,用于父母的养老。

三、本协议共2页一式四份,父和母、何1、何2、何3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兄弟双方对以上协议均不得反悔。未尽事宜兄妹三人协商解决。

立协议人: 立协议人:

父亲: 大儿子:

母亲: 二儿子:

见证人: 女 儿:

见证人:

兄弟分家协议书4协议人:

(一)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与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个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别无其他子女。________与________夫妇共同建造(购买)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_所有。

二、其他子女对上述房产的分归均无异议

三、________、________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及时持相关手续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协议人: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兄弟分家协议书5立协议人:赵老_,男,72岁,群众__乡__村村民(父亲)

赵大_,男,43岁,党员__乡__村村民(长子)

赵小_,男,38岁,群众__乡__村村民(次子)

赵老_自感年迈,不能管理家务,且长子赵大_,次子赵小 _都已娶妻生子,宜分家单过。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东院新房4间,庄基一处,及其附着物归赵大_所有。

庄基面积以《庄基使用证》为准。

2,西院旧房4间,庄基一处,及其附着物归赵小_所有。庄基面积以《庄基使用证》为准。

3.未尽事宜,按照对等原则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4份,赵老_、赵大_、赵小_各执一份,交村委会一份备案。

空口无凭,立此为证,共同遵守,不得反悔

立协人:赵老_、赵大_、赵小_

(签章)(签章)(签章)

分家人:都__(签章)

第2篇:分家协议书范文

童瑞盛是北京市某传媒集团的老总,事业有成,但婚姻之路较为坎坷。1985年11月,他与妻子林文静生育女儿童廷钰。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1996年11月离婚,并约定年幼的女儿由林文静抚养。

1999年10月,童瑞盛经朋友撮合,与龚娴淑携手走上红地毯,并于次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童廷宇。然而,第二段婚姻也没能给童瑞盛带来长久的幸福。因性格差异,他与龚娴淑渐渐产生矛盾,夫妻关系紧张,加上双方缺乏有效沟通,致使矛盾日益加深,直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第一段婚姻破裂给女儿带来的伤害,让童瑞盛对女儿深感愧疚。第二段婚姻失败,他不忍再伤害儿子,可是,他与龚娴淑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过考虑,他决定采用“离异不离家”的形式来处理夫妻关系。龚娴淑从儿子的成长环境考虑,同意了童瑞盛的建议。

2010年10月2日,童瑞盛与龚娴淑签订《分居协议书》,约定:“童瑞盛与龚娴淑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双方决定分居。财产作如下切割:幸福小区的房子归龚娴淑拥有,龚娴淑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处置房产,童瑞盛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另两处房产归童瑞盛所有,童瑞盛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龚娴淑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幸福小区的房屋,是童瑞盛与龚娴淑婚姻存续期间,于2002年12月16日,由童瑞盛作为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房产,房屋登记在童瑞盛一人名下,总金额为157万余元。此外,龚娴淑与童瑞盛名下还有汽车、存款等财产。

意外猝死,遗产分割起纷争

2011年9月16日,童瑞盛在出差期间突发心肌梗塞,不幸去世,未留下遗嘱。家人办理完丧事,遗产分割随即被提到了日程上。由于童瑞盛与龚娴淑签订的分居协议不为他人知晓,因此,围绕哪些财产是童瑞盛的遗产,童廷钰与龚娴淑之间引发了争议。

童瑞盛的父母早已去世,故其遗产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由于童廷钰与龚娴淑不能协商一致,童廷钰便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龚娴淑、童廷宇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依法分割童瑞盛的遗产。

龚娴淑、童廷宇共同辩称:认可龚娴淑、童廷钰、童廷宇作为童瑞盛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童瑞盛名下的幸福小区房屋并非童瑞盛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童瑞盛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童瑞盛与龚娴淑签订的《分居协议书》,幸福小区房屋属于龚娴淑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龚娴淑名下,是因为房屋贷款还没有还清,尚欠银行贷款87万余元。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在童瑞盛去世前,双方均未对此协议表示反悔。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幸福小区房屋是龚娴淑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童瑞盛的遗产。对于童瑞盛名下的其他财产,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针对龚娴淑、童廷宇的辩解,童廷钰提出:幸福小区的房屋权属没有变更,仍在童瑞盛名下,因此应算作童瑞盛的遗产。

夫妻约定应当受尊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廷钰、童廷宇作为被继承人童瑞盛的子女,龚娴淑作为被继承人童瑞盛的配偶,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对童瑞盛的遗产应予以均分。关于幸福小区房屋,童瑞盛与龚娴淑虽然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龚娴淑拥有,但直至童瑞盛去世时,该房屋仍登记在童瑞盛名下,故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童瑞盛与龚娴淑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价值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减去童瑞盛去世时尚未还清的房屋贷款数额,得出的数额的一半为龚娴淑的财产,另一半为童瑞盛遗产,属于童瑞盛遗产的份额应由龚娴淑、童廷宇和童廷钰均分。考虑到童廷宇尚未成年,而童廷钰要求获得折价款,故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龚娴淑所有,由龚娴淑向童廷钰支付折价款并偿还该房屋未还贷款。关于童瑞盛名下的其他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遗产,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2014年4月8日,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继承人童瑞盛遗产幸福小区房屋归龚娴淑所有,并由龚娴淑偿还剩余贷款,龚娴淑向童廷钰支付折价款88.5万余元;判决对童瑞盛的其他遗产依法作出了分割。

一审判决后,龚娴淑、童廷宇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龚娴淑、童廷钰上诉称:童瑞盛与龚娴淑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性质应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幸福小区房屋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都应以童瑞盛与龚娴淑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确定其归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幸福小区房屋为龚娴淑个人所有,不属于童瑞盛遗产范围。

童廷钰答辩辩称:《分居协议书》应认定为离婚性质的协议,协议内容中确认感情破裂,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完全符合离婚协议的所有要件,只是该协议因欠缺生效条件而未生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童瑞盛与龚娴淑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理由如下:从《分居协议书》内容来看,童瑞盛与龚娴淑虽认为彼此感情已经破裂,但明确约定为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问题,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选择以分居作为一种解决方式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非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从文义解释出发,二人所签《分居协议书》中只字未提“离婚”,显然不是为了离婚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反,双方是以该协议书来规避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童瑞盛与龚娴淑所签协议关于幸福小区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当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

幸福小区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故童廷钰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定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其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虽然幸福小区房屋登记在童瑞盛名下,因房屋贷款问题,夫妻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且结合童瑞盛与龚娴淑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幸福小区房屋认定为龚娴淑的个人财产,而非童瑞盛之遗产。一审法院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幸福小区房屋为童瑞盛与龚娴淑夫妻共同财产实属不妥,应予调整。

2014年8月25日,北京第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变更幸福小区房屋归龚娴淑所有,并由龚娴淑偿还剩余贷款;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刘丽云惊诧之余,十分生气地说:“你这是什么意思呀?不用我也得给我个理由啊。”王女士不屑地说:“就你干的那些缺德事儿,网上都传开了,你这种黑心月嫂,我哪里敢用啊。”

刘丽云气愤地说:“我怎么可能干缺德事!”王女士说:“你跟我过来,我让你看个明白。”说罢,她把刘丽云带到书房,打开电脑网页让刘丽云自己看。刘丽云看到了《说说我家的黑心月嫂》这篇文章,里头罗列了自己的种种“劣行”,以及姓名、电话。

刘丽云气坏了:“肯定是朱静干的,我这就找她去。”随后,她收拾行李,离开了雇主家。

刘丽云怒冲冲地来到朱静家楼下,此时朱静和老公孩子正好从楼里走出来,刘丽云上前质问道:“你凭什么在网上骂我?”面对刘丽云的兴师问罪,朱静冷笑道:“我不上网把你的丑事抖出来,别的宝宝还会遭殃,像你这种黑心月嫂,骂你都是轻的。”

刘丽云气愤地说:“别以为你们城里人有点文化,就任意欺负我们外地人,告诉你,我在老家也是读过几年书的,你无凭无据就在网上胡说八道,那是对我的诽谤、侮辱,我要去法院告你。”朱静不屑地说:“你还恶人先告状了,你爱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去,一个黑心月嫂还能翻了天了!”刘丽云气得直颤,上前想推朱静,却被王健拦住了。刘丽云甩下一句“我不相信你们还能无法无天”,然后转身走了。

看着刘丽云远去的背影,王健抱怨妻子说:“单凭孩子睡得实,不起夜,你就断定人家给孩子喂了安眠药,还在网上发出来,太不理智了。”朱静瞪了老公一眼:“怎么不理智了?你究竟向着谁。”王健一看妻子发火,就不再说什么了。

被朱静在网上弄得声名狼藉,刘丽云找工作处处受阻,连家政公司也不愿接纳她了。她咽不下这口气,找律师咨询后,最终以原雇主损害她的名誉权、隐私权为由,把朱静告上了法庭,提出要求朱静删除伤害她的网帖,并在网站上公开道歉,以及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诉讼请求。

由于庭前调解失败,2014年11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过一系列审理程序后,认定朱静在网上的帖子,除了乳腺发炎一节外,均未能提供证据,在网上称刘丽云为“黑心月嫂”,明显具有诽谤、侮辱性质,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法院判定,要求朱静于判决生效7日内将其的帖子删除,并在发帖的网站上,就损害刘丽云名誉权一事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刘丽云精神抚慰金5000元。

第3篇:分家协议书范文

老人还活着,如何“放弃”遗产?

上海市民顾老伯与老伴丁阿婆共育有三子一女,大儿子一家在国外定居,其他子女均居住在上海。二儿子顾青曾在东北插过队,同沪成家后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考虑到顾青一家三口的经济状况不如其他兄弟姐妹,且常年照料二老生活,顾老伯遂召集子女协商今后自己的遗产分配。经多次商议后,全家人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书,约定老夫妻俩的遗产由顾青继承,其他子女自愿放弃遗产继承。

2014年4月,丁阿婆去世,小儿子拒绝履行家庭协议书的约定,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顾青无奈,寻求律师帮助,律师却告知,该协议书中的遗产继承部分无法律效力,小儿子的要求合法。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指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产生遗产,也才会产生继承关系。老人既然还在世,就没有遗产一说,子女又怎么能放弃遗产?”律师表示,子女即使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很多家庭协议书中会写明对老人将来的遗产的分配,其实都是无效的。

赡养协议“说废就废”?

上海市民张老伯多年前与小儿子因房屋拆迁闹了点矛盾,后一直随大儿子一家生活。两年前,张老伯就赡养问题和两个儿子签订了家庭协议,将名下的一套产权房过户给了大孙子,今后自己的晚年生活由大儿子及孙子照料,不需要小儿子赡养。

2014年年初,张老伯骨折后需要装支架,他以无力承担医药费及后续康复费为南,要求小儿子承担赡养义务,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小儿子拿着家庭协议书气愤地来到社区调委会:“三个人白纸黑字都签了名,上面写明了我不拿分文也不养老人,现在这张协议说废就废了?”

第4篇:分家协议书范文

承租人(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乙方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

一、租赁物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拥有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座落于 面积约为 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间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 ,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书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租赁期间不受前款限制。

三、租赁费用及给付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月租金为 元/月,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季缴纳(每个季度按三个月计算)。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给付第一个月租金 元后使用,第一季度的剩余两个月租金共计 元须于12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给甲方;以后租金在当个季度期限届满前五日内缴纳下一季度的租金。同时,乙方须支付甲方人民币x仟元作为房屋家电的押金,此笔款项自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房屋及家电均无人为损坏,由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逾期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租赁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2、甲方应按约定条件及时将租赁房屋交乙方合理使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租用的房屋并及时给付租金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

2、乙方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增设他物可能影响甲方房屋结构或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3、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4、乙方应尽善良管理职责,合理使用甲方的房屋、附属设施及有关财产。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6、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甲方财产,亦不得以甲方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协议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协议书自行终止。若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的,缴纳相关租金费用后按本协议条款自动延期。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履行协议的,本协议书提前解除。

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条件的,本协议书终止履行。

乙方擅自违反本协议书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提前终止协议履行, 且乙方缴纳的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七、其它约定

1、协议书履行期间,承租房屋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除乙方正常使用该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之外,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的损坏,甲方应及时给予维修完善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接受所出租房屋并清理出乙方财物等,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协议期限内若遇拆迁、改制、破产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书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4、财产移交清单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5、其他:

八、若因本协议书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第5篇:分家协议书范文

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离婚协议书的格式

男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当然,上面只是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格式的介绍,具体的内容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书写。

第6篇:分家协议书范文

【摘要】目的:提示医疗机构应在那些环节使用协议书,探讨协议书的管理制度。方法:对南京市部分二级医院的协议书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对协议书的必要性、确认的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分析。结果: 目前医疗流程中使用的协议文本种类繁多,格式不一,制作、保存等缺少规范化管理。结论:医疗流程中应使用静脉输液外带协议书、住院患者外出协议书等20种协议书;协议书的设计上应由临床人员、管理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共同制订,经伦理委员会审定后。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协议书的设计和保管,建立本机构的协议书体系。

【关键词】 医患关系;协议书;知情同意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455(2011)06-0483-01

引言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就是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效行为[1]。医患双方采用协议书的形式对医疗活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设立、确认,符合民法关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应是一种行使权利、义务处分权的合法和有效的途经。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针对南京市三家二级医院医疗流程(门急诊和住院流程)中使用的医患协议文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进行调查。

1.2 研究方法: 通过现场问卷调查对样本医院协议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梳理、汇总,采用演绎分析和文献法对各流程中使用医患协议书的必要性、确认的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及状态和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从而对医患协议书的内容、形式、设计及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1.3 调查内容:问卷调查的内容包括主要医疗流程(门急诊、住院)的各个环节的协议书的文本名称、形式、内容、设计流程、途经等。

2 结果与分析

2.1 医疗流程中使用的协议书分布情况

2.1.1 门、急诊流程:有就诊须知、特殊检查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药物过敏试验协议书、输血同意书、静脉输液外带协议书、外带药品输液协议书、品使用治疗知情同意书、狂犬病疫苗使用知情同意书、危重患者转院知情同意书、放弃诊疗同意等。

2.1.2 住院流程:有入院告知书、医患合约、授权委托书、一般性诊疗委托书、病情告知对象协议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输血同意书、住院患者外出协议书、病危、病重通知书、催缴住院医疗费用通知书、拒绝诊疗协议书、出院通知书、自动出院协议书、死亡证明签收记录等。

2.2 协议书的形式

2.2.1 单方面告知文本和双方协议文本:协议书从协议主体上可分为医方单方面告知文本和双方协议文本两种形式。单方面告知文本一般是医方提供的固定文本,交由患方阅读或保存,多以告知医方就诊的相关规章制度、注意事项为主要内容。单方面告知文本以患方完成阅览或收到文本为作用形式。双方协议文本多用于医方在实施有风险的诊疗措施前向患方告知病情及诊疗方案,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由患方对诊疗方案进行选择,授权医方实施相应诊疗措施为主要内容。此时的协议书文本多称知情同意书或同意书。也有部分双方协议文本内容为医患双方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确认,此时协议书文本则用“协议书”命名,如住院患者外出协议书、拒绝诊疗协议书等。其特征为医患双方均在协议文本上签名,以赋予协议书法律效力。目前以双方协议文本为格式的医患协议书占主导地位。

2.2.2 有选择性文本和无选择性文本:由于医学的复杂性、专业性、不确定性,造成了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2]。在具体的诊疗过程中,患者对诊疗方案的选择往往依赖具备专业知识的医方,绝大多数时间患方只能对医院提供诊疗方案的进行是否同意的选择,而没有对不同诊疗方案的选择。本次调查中发现仅有两种协议文本具有可选择性。骨折内固定知情同意书、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知情同意书对手术方式可进行选择。目前无选择文书形式的医患协议文书占绝对的主导地位。

2.3 协议书的内容:从内容来看协议文书可分为一下三类:一是单纯确认告知内容。主要确认医方尽到告知义务,如告知书、通知书等。二是知情同意过程的固定。主要是在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基础上,患方对诊疗方案进行选择,如手术同意书、危重患者转院知情同意书等。三是对某些特定事项的约定,如医患合约、住院患者外出协议书等。

2.4 协议书的设计和流程:协议书的设计和有三种途经:一个是卫生行政部门在病案书写规范中规定的格式文本;二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范本”;三是医院、医务人员自行设计的文本。目前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文本数量相对较少,行业自律组织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范本开始出现大量,实际使用中应用的是医院自行设计的文本。在这些自行设计的文本中,医院管理部门设计的占多数(82.6%),医护人员自行设计的占11.2%,法律顾问和律师设计的占6.2%。途经为科室直接使用的占8.4%,职能科室直接占到87.4%,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核后占4.2%。

2.5 协议书的保管

2.5.1 归入病历保存与不归入病历保存:入院告知书、医患合约、特殊检查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药物过敏试验协议书、精麻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危重患者转院知情同意书、放弃诊疗同意书、授权委托书、一般性诊疗委托书、病情告知对象协议书、病危、病重通知书、出院通知书、自动出院协议书、死亡证明签收记录、拒绝诊疗协议书等归入病历保管。 就诊须知、住院规则、静脉输液外带协议书、外带药品输液协议书、住院患者外出协议书、催缴住院医疗费用通知书等可不归入病历保管。

2.5.2 长期保存与定期保管:归入病历保管的协议书均为长期保存的协议书。部分不归入病历保存的协议书也应该长期保存。各家医疗机构均有科室自行保存协议书的情况,仅有一家医疗机构将部分门诊协议书按年度汇总,交由病案室保存。

3 讨论

3.1 必须使用的协议文本:门诊流程应有就诊须知、特殊检查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静脉输液外带协议书、精麻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狂犬病疫苗使用知情同意书、危重患者转院知情同意书、放弃诊疗同意书。住院流程应有入院告知书、授权委托书、特殊检查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输血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住院患者外出协议书、病危、病重通知书、出院通知书、自动出院协议书、催缴住院医疗费用通知书、拒绝诊疗协议书。

3.2 推荐使用的协议文本:医患合约、一般性诊疗委托书、病情告知对象协议书、死亡证明签收记录分别对一般性诊疗、住院期间病情告知、对死亡有异议时的尸检权利告知相关事项进行告知和确认,可提高医方告知的效率,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3.3 协议书设计的注意事项:协议书设计的重点在于临床诊疗流程中涉及医方履行义务和患方知情统一权利的行使,主要用途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在临床流程中是否需要设计一个协议文本,主要取决于是否有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设定或确认,一旦发生争议,协议书是否能够起到证据的作用。设计协议书要从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提高沟通和告知的效率入手,尽量减少医务人员病历记录的工作量,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便于患方理解。协议书设计的流程应由医务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司法从业人员共同制定,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核后[3]。

3.4 协议书的保管制度:各种医患协议书已经广泛用于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流程中。除了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的需要归入住院病历保存的协议书外,还有大量的文本,特别是门诊、急诊流程中的文本。这些文本如何保管,目前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临床上许多协议书签订后因没有妥善保管而无法追溯,导致需要该文本作为书证时无法提供。因此,医疗机构应在建立协议书体系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协议书保管制度,确保每一份协议书的可追溯性,以保证协议书的证据效能。

医疗机构应关注医疗流程中重点环节的法律风险,通过各种协议书对特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和确认,以确保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并对可预期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协议文书的设计、保管,建立协议书的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宋刚,李昊.论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的效力[J] .山西大学学报,2008(3):129.

第7篇:分家协议书范文

前言

2006年7月,WTO通过了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用来指导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对WTO成员间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工作。这是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底启动以来达成的寥寥无几的成果之一,在全球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迅速增长的今天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这一透明度机制已经在多哈回合谈判一揽子协议达成之前临时付诸实施,我国近几年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也都已经或即将按照这一新的透明度机制履行通报和被审议的义务。现将此决议全文译出,希望有助于我国今后及时向WTO通报正在进行和已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从容应对相关审议,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

2006年7月

WTO总理事会,

考虑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9条第1款;

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2款,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履行其职能;

注意到具有互惠性的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或RTAs)数量大幅增加,并已成为成员贸易政策和发展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确信增加区域贸易协定的透明度以及加深对区域贸易协定本身及其效果的理解具有体制性的意义,且将惠及全体成员;

同时考虑到《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中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谅解》)、《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以及《1979年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授权条款》);

认识到发展中成员面临的资源和技术限制;

忆及在《多哈部长宣言》1框架下进行的谈判,根据《宣言》第47段,先期达成的协定可以临时执行;

决定:

A. 早期声明

1. 在不妨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或《授权条款》规定的通报内容和时限,也不影响成员在《WTO协定》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a)任何参加旨在缔结新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的成员必须努力向WTO通报。

(b)在相关信息可公开时,新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应向WTO通报相关信息,包括正式名称、涵盖范围、签署日期、预期生效的时间表或临时实施的时间表、相关联系方式及/或网址,及其他非秘密的相关信息。

2. 以上第1段涉及的信息应提交WTO秘书处,由秘书处在WTO网站上公布,并定期向各成员发送提交信息的汇总摘要。

B. 通报

3. WTO成员必须按要求尽早通报其加入的区域贸易协定。作为基本规则,通报应不迟于协议各方批准该协议或任一方决定执行协议部分内容,并应在协议方之间适用优惠待遇之前。

4. 在通报区域贸易协定时,协议方应指明通报所遵循的WTO条款,以任一WTO官方语言提供该协定全文(或已决定采用的部分)、任何相关的减让表、附件和议定书;如可能,还必须提交相关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及提供官方网站链接。

C. 增加透明度的程序

5. 通报时,在不影响WTO成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WTO成员必须按下文第6-13款规定的程序对该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审议。

6. 正常情况下, WTO各成员必须在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结束审议。审议的具体时间表由WTO秘书处在协议方通报时与其磋商确定。

7. 为协助成员对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审议:

(a)协议方必须向WTO秘书处提供附件所列的具体数据,如可能,还应提供其电子版本;且

(b)WTO秘书处与各方全面磋商后,必须准备该协定的事实陈述并对其负责。

8. 须尽快提供第7(a)中提及的数据。正常情况下,数据提交时间不得超出自通报日起的10周――如协议方均为发展中成员,则不得超出20周。

9. 第7(b)中提及的事实陈述必须主要来自协议方提供的信息;如有必要,WTO秘书处也可采用其他来源的数据,在考虑协议方观点的基础上提高事实的准确性。在准备事实陈述过程中,WTO秘书处必须避免任何主观价值判断。

10. WTO秘书处准备的事实陈述不得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对WTO各成员产生新的权利或义务。

11.通常情况下,每项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都应只经过一次正式会议审议;任何其他信息交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2. WTO秘书处准备的事实陈述及区域贸易协议方提交的任何其他信息,最迟应于该协定审议会议八周前以WTO所有官方语言散发。WTO秘书处最迟应于审议会议四周前将成员有关该协定的书面疑问或评论转交协议方。所有书面疑问或评论最迟于审议会议三个工作日前与答复一并散发至各成员。

13.所有提交的书面材料及会议记录应以WTO所有官方语言立即散发,并公布于WTO网站。

D. 后续通报和报告

14.若发生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实施或已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进程产生影响性的变更,必须按要求尽快通报。这些变更包括协议方之间的优惠待遇及协定纪律的改变。协议方必须以任一WTO工作语言概述变更内容、所有相关文本、减让表、附件和议定书等。如可能,还必须提供其电子版本2。

15. 在区域贸易协定实施期末,协议方应向WTO提供简短书面报告,陈述通报的自由化承诺的落实情况。

16. 应请求,WTO相关机构必须提供适当机会就以上14、15段提交的材料交换意见。

17. 14、15段提交的材料须尽快在WTO网站上公布,WTO秘书处将定期向各成员散发相关材料纲要。

E. 透明度机制的委托执行机构

18.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与贸易和发展委员会(CTD)经授权落实透明度机制3。区域贸易委员会负责《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涉及的区域贸易协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则负责“授权条款”2(c)款涉及的区域贸易协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须召开专门会议,以履行该机制赋予的职能。

F. 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支持

19. 应请求,WTO秘书处须在执行透明度机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准备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数据及其他需提交WTO秘书处的信息方面为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G. 其他规定

20.在此透明度机制框架下,任何WTO成员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要求WTO相关机构就任何区域贸易协定应当通报的信息给予关注。

21. WTO秘书处应建立、维护并更新区域贸易协定的电子数据库。此数据库应包含关税和贸易的相关信息,并且使公众能够便利地查阅到向WTO声明或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所有书面材料。

H. 透明度机制的临时适用

22. 此决议临时适用于所有的区域贸易协定。按照透明度相关规定已通报或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此决议按以下规定适用:

(a)对于工作组成员报告已通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理事会的区域贸易协定,以及按照《授权条款》已通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域贸易协定,适用上文D-G节的程序。

(b)在本决议被采纳前,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已完成“事实审议”的区域贸易协定,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事实审议”的区域贸易协定,以及按照“授权条款”已通报WTO的区域贸易协定,适用上文D-G节的程序。此外,WTO秘书处须为每各区域贸易协定准备一份简述要点的事实概要。

(c)在本决议被采纳前已通报且未在(a)、(b)小段中提及的任何区域贸易协定均适用上文C-G节的程序。

I. 本机制的重新审议

23. WTO成员将根据本决议临时实施的效果对其进行审议及必要的修改,并替之以永久机制。根据《多哈宣言》第47段,这将成为多哈回合总体成果的一部分。各成员还将审议此机制与WTO区域贸易协定相关规定之间的法律关系。

附件:区域贸易协议方数据提交

1. 如相关数据已提交综合数据库(IDB)4,或已根据标准格式提交至秘书处5,则区域贸易协议方不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2.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货物领域,各参加方应按照税目水平6提交以下数据:

(a)协定中的关税减让:

(i)协议方在协定生效当年适用的优惠关税完整清单;及

(ii)如协定按阶段执行,协议方在协定过渡期间适用的优惠关税完整清单。

(b)最惠国关税税率:

(i)协议方在协定生效当年适用的最惠国关税完整关税清单7;及

(ii)协议方在协定生效前一年适用的最惠国关税完整关税清单。

(c)相关的其他数据(例如,优惠幅度、关税配额、季节性限制、特殊保障,并视情提供非从价关税的从价税等值)。

(d)协定中定义的特定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

(e)通报之前三年的进口统计数据:

(i)协议方从其他协议方的进口额;及

(ii)协议方从世界其他国家(按原产国划分)的进口额。

3. 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服务领域,各协议方应视情提交通报之前三年的如下数据:贸易或收支平衡统计数据(按服务部门/子部门和贸易伙伴划分),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或生产统计数据(按服务部门/子部门划分),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和人口流动相关统计数据(按国家划分,且如有可能,按服务部门/子部门划分)。

4. 对于只包含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区域贸易协定,以上要求提交的数据将考虑协议方的技术局限性。

(译校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

1.WT/MIN(01)/DEC/1

2.在通报中,WTO成员可以一种WTO官方语言通过协议相关的网站链接全文检索相关信息。

3.考虑到数据来源不同可能造成的差异,(WTO成员)邀请WTO总干事确保WTO秘书处在准备关于不同类型的区域贸易协定的事实陈述时保持一致性。

4.在主要特征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区域贸易协定通报中的贸易和关税数据可以随后被纳入IDB。关于PC IDB提交的使用方法,请见C/MA/IDB/W/6(于2000年6月15日);关于WTO的IDB数据政策,请见G/MA/115(于2000年6月17日)及G/MA/115/Add.5(于2005年1月13日)。

5.数据提交模式可为PC数据库模式、电子数据表模式、文本定界模式;如可能,尽量避免使用文字处理(WORD)模式。

第8篇:分家协议书范文

 

2009年12月7日至19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五次缔约力’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会议目标是为《议定书》2012年第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达成新的协议。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12月19日下午在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以下简称《协议》)后闭幕。

 

一、《协议》的签订及其主要内容

 

(一)《协议》产生的背景与过程

 

鉴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加上金融危机之后世界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可持续经济增长点,世界各国都对本次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给予了高度重视如果哥本哈根大会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那么就意味着在2012年以后很可能会出现一段没有强制性减排协议约束的“法律真空期”,因此,本次会议被广泛视为是“人类拯救地球最后的一次机会”。来自193个缔约方的大约4万名各界代表,包括119名国家领导人和国际机构负责人出席了本次大会,其规模在气候变化的谈判中史无前例。

 

持续近两周的谈判可谓一波三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的激烈交锋一直持续始终。大会第二天,“丹麦草案”。的披露,引发了发展中国家谈判代表的强烈不满,“77国集团+中国”的坚决反对使会谈从一开始就差点陷入尤法控制的局面。经过艰苦的讨价还价,11日气候大会终于产生了两份关键性文件,分别是《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计划的主席案义和《议定书》修案的主席案义,文件确认了发展中国家所坚持的谈判“双轨制”。14日,在担任大会主席的丹麦官员试图抛弃《议定书》,从而逃避其国际减排义务的情况下,非洲国家举行的抗议活动使大会谈判进程一度被迫中断。整个谈判真正进入“哥本哈根时间”是会议最后两天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高级别会议。会议期间,包括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中国总理温家宝和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领导人都参加了会谈,这也让以往鲜有政府领导人出席的联合国例行谈判大会,在会议的最后阶段升级为全球领导人峰会。在哥本哈根会议的最后时刻,会议决定以附加文件的方式通过了经激烈谈判和磋商而达成的《协议》,喧嚣一时的哥本哈根会议在会期延长一天之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全文1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明确了全球2℃的升温上限

 

全球气温升幅究竟应控制在多少摄氏度以内?是否应该设定一个排放峰值年限?对这些问题,科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哥本哈根会议上各方也出现了立场分歧。欧盟国家主张与T业化开始前相比,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应控制在2℃以内,否则将带来严重的环境灾难。而一些非洲国家和小岛屿国家因受气候变化影响严重,在会上提出应将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1.5℃以内,并希望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能在2015年前达到峰值。

 

经过激烈的争论之后,《协议》最终采纳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意见。首先,《协议》首次正式确认了将全球温度控制到较工业革命前不超过2℃的水平,同时表示在2015年前对协议及其执行情况实施进行一次评估,包括考虑将每年全球平均升温控制在1.5℃以内的问题。其次,《协议》在提出全球和各国的排放应“尽快”达到峰值的同时,承认发展中国家达到排放峰值所需要的时间应该“更长一些”,强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并指出“低碳排放发展战略对于可持续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协议》的上述规定兼顾了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减排目标的特点,最大程度地反映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意愿,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阐明了发展中国家应该走“发展优先、发展与减排统筹安排和相互促进”的道路。

 

2 明确了量化的和可预期的资金机制

 

在资金方面,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坚持和争取,《协议》就资金问题取得了重要进展。首先,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根据《公约》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新的、额外的以及可预测的和充足的”资金,帮助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减缓行动,以加强《公约》的实施,其次,存资金的数量上,要求发达国家集体承诺在2010-2012年间提供300亿美元“新的额外资金”。在采取实质性减缓行动和保证实施透明度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 000亿美元,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尤其是最不发达或最受影响的国家。再次,协议规定将建立具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平代表性管理机构的多边资金,并通过建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Copenhagen Green ClimateFund)”来发放。最后,协议决定建立一个高水准的工作小组来研究潜存资金资源的贡献度。尽管协议中发达国家提供资金的数量距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资金来源的表述也没有如发展中国家要求的应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发达国家首次给出明确的资金支持数额,这还是第一次。

 

3 明确了技术机制

 

在技术援助方面,《协议》定发达国家应当提供“充足的、可预测的和持续的”技术以及能力建设,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位于小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非洲国家实行对抗气候变化的举措。在技术开发与转让行动方面,《协议》决定设立一个“技术机制(Technology Mechanism)”,以加快技术研发和转让,支持适应和减缓行动。同时,《协议》希望通过利用“碳交易市场”来提高减排措施的成本效益,并促使发展中国家实现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这些措施将有望为推动碳排放清洁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提供机制和制度上的保障。

 

4 明确了缔约方减排行动的透明度机制

 

《协议》还对所谓“透明度”问题,即“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三可”问题做出了明确而合理的界定。依照规定,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应接受《公约》下“严格的、充分的、透明的”审查。而作为《公约》非附件一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只有获得国际支持的国内减缓行动才需要根据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指导方针,接受国际的测量、报告和核实。自主采取的减缓行动只接受国内的测量、报告和核实,有关结果每两年一次以国家通报的方式予以通报。这些规定既符合“巴厘行动计划”对“三可”做出的规定,又表现出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增加透明度的诚意,有效地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治利益和国家主权。

 

5,创设了强化森林保护的REDD机制

 

《协议》中的一大亮点就是达成了一项对保护森林的国家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即在肯定“减少滥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碳排放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决定建赢一项“REDD-plus(REDD+)”机制,以“提高森林对温室气体的清除量”。这个被称为“REDD+”的机制源于与会各国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通过的一项名为《减少因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引起的排放》(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Forest DegTadation,简称REDD)的协议,旨在通过发达同家出钱、发展中国家护林的机制,达到减少森林砍伐和退化的目标。这是《议定书》中没有的,是《协议》中的一项突破性成果。

 

二、《协议》的国际法意义

 

全世界千百万民众对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给予了极大的期望,就是希望在这个大会上可以达成一个积极的、公平的并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拯救协议。然而,大会的最终结果却是通过了这样一个篇幅短小、内容扼要、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哥本哈根协议》,对其评价可谓是毁誉参半。消极的评论认为:“对于图瓦卢、对于喜马拉雅的冰川、对于无力游泳的北极熊、对于不断遭受洪涝飓风侵袭的各地的底层普通老百姓而言,来自哥本哈根的一只美丽的绣花枕头既不能添饱肚子,也无法提供居所的庇护,丝毫没有用。还有评论认为“《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联合国的一份文件,身份也不明不白,基本就是一纸空文。而积极的评论则认为:“协议作为‘巴厘路线图’谈判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成果,其共识将成为下一步谈判的基础,标志着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取得了重大进展,对于最终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将起重要的推动作用”。《纽约时报》也认为“这一妥协性结果是一项虽带有缺陷但是向前迈出的基本的一步。

 

客观地讲,虽然国际社会对《协议》产生的影响褒贬不一,但其以下方面的国际法意义仍不可否定。

 

(一)《协议》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根据《公约》及其《议定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精神,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是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而发展中国家的减缓排放则是自主性和自愿性行动,这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减排。此次会议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部提出了各自的量化减排指标,其中中国和巴西的减排力度都比较大,得到了与会代表的普遍肯定。然而,发达国家一方面对自己的减排目标设定得比较低,另一方面却对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减缓行动说三道四,甚至要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减排目标挂钩。经过激烈谈判而达成的《协议》,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最大范围地将各国纳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行动,在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协议规定《公约》附件一的《议定书》缔约方将继续减排,美国等《公约》附件一的非《议定书》缔约方将承诺履行到2020年的量化减排指标。《协议》尽管在减排问题上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化指标,但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任务作为两个条款分别列出,明确规定发达国家要“进一步加强《议定书》提出的减排任务”,同时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缓行动。其次,协议中有关附件一国家提供2020年量化的减排指标以及发展中同家提供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采取的减缓行动的格式上,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强力坚持下,发达国家最终放弃了混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别、用同一张附表格式的主张,而改为分别用不同格式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方式,显示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义务上的本质区别。再次,在减排透明度问题上,《协议》规定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应接受《公约》下“严格的、充分的、透明的”审查;发展中国家则在“确保国家主权获得尊重”的前提下递交国家报告。《协议》的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立场,为确保气候变化谈判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创造了必要条件。

 

(二)《协议》坚持了“双轨制”的谈判机制,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立场和利益

 

所谓“双轨制”的谈判机制,是指存《公约》和《议定书》两个谈判轨道下进行的谈判。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各缔约国希望能够有效促使来同进入新的框架。全球排放最多的发达国家美国于2001年退出了《议定书》,成为观察员身份,而非缔约国,因此,在《议定书》下所进行的谈判,无法有效促使美国加入。然而,美国是《公约》的缔约同,可以在框架公约下进行相关谈判,同时,近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经济的发展,这些本不在《议定书》下承担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迈入了温室气体排放大国行列。因此,在《公约》谈判进程中,美国和中国、印度等无需承担减排目标的国家将此框架下就如何有效参与2012后的国际框架进行谈判;《议定书》下的谈判就是议定书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对。2012年后进一步加大减排承诺的谈判。

 

本次大会小现了一个斗争的焦点:即一些发达国家主张把双轨谈判合二为一,彻底抛弃《议定书》,其目的是希望重新达成一个新的协议,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减排的责任。如果废除《议定书》,就意味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界限可能被重新定义,那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失去了实质内容和执行依据。在发展中国家的激烈抗争下,大会最终还是采用了“双轨制”的谈判机制,两个谈判进程并行推进。其中,在《公约》框架下的谈判主要集中在长期合作的共同愿景,发展中国家国内适用的减排行动。减排行动的“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准,以及资金和技术等问题上。在《议定书》框架下,主要讨论发达国家的进一步减排问题,内容涉及减排的总量目标、减排基准年、第二承诺期的时间、新增温室气体和未来的灵活机制走向等。同时,本次大会还决定延长《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和《议定书》关于附件一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指标特设工作组的授权,从而确保了哥本哈根会议之后继续维持“双轨”谈判的进程,发展中国家一贯坚持的这一立场和利益在协议中得到了较好的维护。

 

(三)《协议》为墨西哥会议达成法律约束力文件奠定了软法基础

 

《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到期,国际礼会亟需制定一项新的协议作为《议定书》的接替方案来对2012年后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规定。由于《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只能被视为是一份过渡性的或者是临时性的国际文件,但其达成的现有共识将为明年在墨西哥召开的《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上形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奠定基础。一方面,《协议》具有国际组织宣言或决议的性质,属于国际“软法”文件,其所包含的国际环境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在事实上得到了大多数周家的认可,因而具有比较大的政治和道义影响力,为国际法的“硬法”——国际条约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协议》所坚持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双轨制”的谈判机制以及就全球升温上限、资金、技术以及透明度等问题做出的相关规定为在墨西哥大会上开展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提供了一个立足现实的制度框架,对于最终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就最终形成的《协议》而言,与会的193个缔约方中的188个国家投了赞成票,这表明了参与国的广泛性是哥本哈根会议取得的最大成绩。它决定了未来气候淡判主体的代表性,是对《公约》和《议定书》的重要扩展。虽然可以预期的是,墨西哥气候变化谈判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和复杂,但只要各国能充分展示政治诚意并照顾彼此的利益关切,从《协议》达成的现有成果这个起点出发,就能找到一条切实推进谈判的道路,最终达成促进国际礼会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共识。

 

三、《协议》存在的法律局限性

 

虽然《协议》的积极意义不容否定,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分析这份艰难达成的《协议》,在形成机制、实体内容和制度约束力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法律局限。

 

(一)协议的达成缺乏广泛性

 

从广泛性的角度来说,《协议》的最终出台充分反映了大国在整个谈判中的主导性。在经过了近两周的激烈讨论,大会仍没有实质性结果要m台的迹象之下,最后时刻,由美国和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在内的“基础四国”在召开闭门会议之后,终于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草案”提交大会讨论。但来自图瓦卢、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古巴以及苏丹等发展中国家,向这份协议发起了猛烈的攻击,他们痛批这份协议是15个国家在未经和其他各方协商讨论的情况下闭门产生的,程序上“不民主、不透明”,并谴责大会三席动用不寻常程序,以各方同意“注意到(take note of)2009年12月18日产生的《哥本哈根协议》”之形式,强行达成了草案决议。

 

协议的产生过程凸显了联合国在议事程序上存在的局限性:即一旦出现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一般首先在主要的利益关系方小范围内达成妥协,然后才扩大到全体成员。这就导致了大部分成员往往由于其小困或落后国家的地位在事实上就被排除在全球气候保护协议的形成过程之外。它们不能够进入到这关键性的谈判之中,也几乎不能在会议上二对其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其结果必然使众多成员对联合国的磋商程序和决策机制产生质疑。如何更广泛地吸收发展中国家参与谈判,如何考虑落后国家、岛屿同和非洲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会议上的特殊需求和参与的平等性就成为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议事制度改革的关键。

 

(二)协议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细究《协议》本身,这份只有短短12条的协在包括发达国家具体的减排目标、三期资金和技术机制等关键问题上——留白。这不能不说是《协议》最火的缺憾,

 

其一,《协议》文本指出,需要将全球气温上升的幅度限制在不超过工业化前水平2℃。不过,这“不超过2℃”并非一个正式目标,而只是“认识到从科学角度而育”,全球气温上升幅度不应该比2℃高,其用语的模糊性就使得全球升温上限这一关键目标确定的严谨性大打折扣。就全球碳排放峰值年的确定问题,协议仅仅使用了“尽早”一词,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时间限制。

 

其二,没有规定发达国家到2020年的中期减排日标和到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将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12—2020年)的减排目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定下来,原本是哥本哈根会议的主要使命之一。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协议》未能像《议定书》附件那样,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形式将每个国家的减排目标确定下来,而只是附上了一份各发达国家拿到谈判桌上的减排目标作为参考。《协议》虽然要求与会各国在2010年2月1日以前要宣布2020年前的减排目标,但并没有提及如果未能履行这一目标将要承担的后果。就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的确定问题,之前外界希望达成的一个长期目标是应承诺伞球在2050年前较1990年减排50%~90%,而协议在此问题上未能做出明确规定。

 

其三,对于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问题,《协议》的规定过于模糊。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资金与技术支持承诺,原本也是哥本哈根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但是也没有达成预期共识。发达国家暂时只愿意就未来3年每年的资金作出承诺,发展中国家则要求长期融资。在长期资金上,发达国家在协议中作出的不迟于2020年每年提供1 000亿美元的承诺,却未明确各个发达国家将出资多少以及这些资金的具体来源,在技术转移上,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依然老调重弹,大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愿无偿或低价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关技术。因此,协议对技术转移也未能达成实质性的制度安排。

 

(三)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哥本哈根当地时间2009年12月19日上午11时,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举行的新闻会上宣布“我们最终促成了一个协议(seal a deal)”,称各方同意“注意(take note of)2009年12月18 U产生的《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联合国政策计划助理秘书长罗伯特·奥在同一个会上解释,“注意(take note 0f)”在联合国的法律术语语境中,等同于接受(accept),即各方一致同意该文件成为联合国附录文件。但对此文件持有保留意见的同家和地区,不必签署。而伊朗代表则发言指出,根据向联合国法律部咨询的意见,“注意到”的文件并小构成一个条约执行的基础和依据,因为所有文件都有可能被缔约方会议“注意到”。

 

分析以上对于《协议》自身定性的用语“注意(take note of)”、“持有保留意见的不必签署”就反映了这一协议效力的弱质性,表明各缔约方对它的接受程度还存在着分歧。该协议要想成为联合国的官方协议,就必须由与会的193个国家一致背书通过但是包括古巴在内的5个发展中国家对《协议》投了反对票。因此,《协议》不属于《公约》所有缔约方达成的一致共识,也未能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内的正式法律文件。就协议性质而言,由于最终没有确定具有约束性的减排目标,《协议》仪具有政治约束力,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在定性上可以被认为是具有“软法”性质的国际文件,是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的前身或者是先导。

 

四、《协议》尚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由于哥本哈根会议未能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会议之前便存在的几大分歧仍然悬而未决,所有在哥本哈根会议上预期要文现的目标都要在明年墨西哥会议上继续进行谈判。整个国际社会目前面l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将《协议》中的政治意愿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哥本哈根会议已成为过去,现在注意力应该转移到对未来谈判的跟进上。国际社会要想就《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国际减排制度做出具体安排,使哥本哈根会议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冲突的焦点问题在墨西哥会议上达成共识,取得积极进展,还需在以下尚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上做出巨大努力。

 

(一)促使国际社会在墨西哥会议上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秘书处将于2010年5月在德国波恩进行新一轮气候变化谈判,于2010年12月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举行公约缔约方第十六次大会。由于此次达成的《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其变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的时间表,所有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未能实现的目标都要在2010年墨西哥会议上继续进行谈判,因此,将《协议》内容法律化成了人们对墨西哥会议最大的期待。从过去多年的实践看,这种无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对各国并不具有很强的执行力。由于缺乏惩罚机制,对任何减排不达标的行为,除了道义上的谴责之外,并没有其他应对之法。在气候变化的议题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本质体现,关键是要建立具体的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这也是《议定书》未能解决的问题。作为有约束效应的国际法律文件,《议定书》至今没有惩罚细则,以至不能充分规制发达国家的违约风险。由于这些重大缺陷的存在,自《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生效起,发达国家并未在减缓行动上取得任何显著成果,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依然呈上升趋势。因此,2010年在将《协议》法律约束化的谈判中,应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执行、监督和惩罚机制来实现其国际法律规制的目的。国际气候谈判将会是一个艰巨而渐进的过程。希望在2010年的墨西哥,全球政治领袖能达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接过《议定书》的接力棒。

 

(二)发达国家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细化《协议》内容

 

由于《协议》中对于发达国家要采取的行动规定得过于原则化,所以关于“发达国家到底减排多少”、“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援助如何落实”等焦点问题几乎无一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在接下来的谈判中重点是如何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这样才不会使发达国家做出的减排承诺和资金援助成为“空头支票”。

 

其一,应明确发达国家到2020年量化的减排指际,以及对其减排指标进行测量、报告和核实的准则。在发达国家2020年减排指标问题上,所有发达国家尤需加大力度,不仅要在《协议》确定的全球2℃升温上限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明确的减排指标承诺,而且要采取切实的行动实施减排,其减排效果还应主动接受《公约》下“严格的、充分的、透明的”审查。缺少了这样的机制,国际社会就无法采取必要的行动应对气候变化,而发展中国家也不会相信工业化国家愿意在解决他们自己所导致的问题时能承担其应尽之责。

 

其二,应明确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数量、方式及管理机制。发展中国家的行动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通过国际合作行动有效地提供资金和清洁技术。因此,发达国家必须澄清资金和技术供应的方法以及发展中国家将如何分配和使用这些资金和技术。就《协议》中明确提出的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以及“技术机制”,也需要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使这两大机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第9篇:分家协议书范文

出租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

承租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

一、租赁物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拥有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座落于_________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间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 ,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书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租赁期间不受前款限制。

三、租赁费用及给付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月租金为 元/月,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季缴纳(每个季度按三个月计算)。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给付第一个月租金 元后使用,第一季度的剩余两个月租金共计 元须于12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给甲方;以后租金在当个季度期限届满前五日内缴纳下一季度的租金。同时,乙方须支付甲方人民币x仟元作为房屋家电的押金,此笔款项自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房屋及家电均无人为损坏,由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逾期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租赁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2、甲方应按约定条件及时将租赁房屋交乙方合理使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租用的房屋并及时给付租金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

2、乙方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增设他物可能影响甲方房屋结构或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3、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4、乙方应尽善良管理职责,合理使用甲方的房屋、附属设施及有关财产。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6、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甲方财产,亦不得以甲方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协议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协议书自行终止。若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的,缴纳相关租金费用后按本协议条款自动延期。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履行协议的,本协议书提前解除。

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条件的,本协议书终止履行。

乙方擅自违反本协议书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提前终止协议履行, 且乙方缴纳的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七、其它约定

1、协议书履行期间,承租房屋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除乙方正常使用该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之外,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的损坏,甲方应及时给予维修完善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接受所出租房屋并清理出乙方财物等,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协议期限内若遇拆迁、改制、破产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书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4、财产移交清单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5、其他:

八、若因本协议书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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