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五年工作汇报范文

五年工作汇报精选(九篇)

五年工作汇报

第1篇:五年工作汇报范文

 

   县工业园区在进入二五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在园区管委会的具体领导下,坚持“超前计划,统一规划,突出主业,多业并举,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中心,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积极调整园区产业结构,突出发展优势产业,不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了园区的投资环境,促进了园区的快速、健康发展,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和示范作用。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新建项目情况

1:投资150万元新建民营企业“宝鸡燎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注册商标“辣得燎”一个,主要产品为“辣得燎”牌系列辣椒酱,今年上半年已实现销售收入630万元。

 

2:投资80万元新建高效设施化草莓基地和树莓基地500亩,基地内采用以色列先进的膜下滴灌技术,引进美国优质品种,执行欧盟有机食品生产标准,今年五月份已生产优质草莓550吨,全部供给华美公司和英特利公司,保障了龙头企业的原料需求,增加了农民收入,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

 

3:投资20万元新建民营企业“凤翔县万顺酿造厂”,主要产品为系列辣椒酱和酿造品,今年上半年已实现销售收入130万元。

 

4:投资30万元新建民营企业“凤翔昌宁调味品厂”,主要产品为系列辣椒酱和调味品,今年上半年已实现销售收入330万元。

 

5:投资10万元新建民营企业“凤翔县少明摩托车经销公司”,今年上半年已实现销售收入30万元。

 

6:与韩国客商签订韩椒种植定购合同,投资50万元新建韩椒基地1000亩,采用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推行订单农业的实施,为农民增收创造新的增长点。

 

(二):扩产技改情况

1:投资800万元对宝鸡华美果菜汁有限公司进行扩产技改,新购带式榨汁机一台、智能打浆机一台、浓缩超滤生产线一条、扩改建贮果槽十二个,通过技改可增加年产量10000吨,上半年已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

 

2:投资80万元新扩建污水处理系统一座,使华美公司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三):企业改制情况

1:吸引投资3000万元,使西安经发集团参股合作经营华美公司和英特利公司,解决了上述两个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加产值1500万元。

 

2:对园区内的村属集体企业全部实行私有化改造,上半年先后对长虹彩印厂、长虹钣金厂等四个村属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对长虹服装厂等五个不良资产进行租赁盘活,使集体经济焕发生机,企业面貌焕然一新,经过改制的企业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加产值1300万元。

 

(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投资120万元对园区内长虹商业街北边的关路沟防洪排污进行彻底治理,基本完成了东西全线防洪排污渠道的砌筑工程。

 

2:投资230万元新开发商业门店45间,采取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开发的方法,回填关路沟12600平方米,运输回填土方31500立方米,新建商业用房1570平方米,此项工程的实施也为西宝公路的裁弯取直和路面拓宽打好了基础。

 

3:组建专业卫生清扫队,临街安装固定垃圾箱,彻底治理长虹商业街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七月底完成华美公司扩产技改工程,保证在八月初开机生产,年内完成15000吨浓缩果汁的任务,实现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发速冻果蔬品种,促使英特利公司下半年满负荷生产,力争实现年出口创汇200万元的目标。

 

3:积极扶持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下半年继续发展草莓基地1000亩,新建辣椒深加工企业两个,不断规范长虹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和运行机制,为建成西宝公路上最大的农付产品批发市场奠定基础。

 

4: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长虹彩印厂和长虹钣金厂年内完成企业扩产技改工程,建成六色彩印制袋生产线一条,自动植物抛光机生产线一条,培育辣椒深加工商标“辣得燎”品牌的知名效应,逐步建成“辣得燎”辣椒酱生产基地。

 

5:继续加快长虹果蔬协会的发展速度,年内新吸纳会员1000个,新建果蔬示范基地1000亩,举办各种形式培训讲座50次以上,逐步把长虹果蔬协会建设成为能够带动本地区果蔬产业发展,而且远近闻名的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专业协会。

 

6:继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年内完成西宝公路的裁弯取直和路面拓宽工程,并完成园区内的供排水工程,加大长虹街卫生监管力度,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1:投资规范过小

 

近年来虽然投资商不断入园投资,但由于自然条件制约,没有大规模的企业进驻园区,造成园区规模小、档次低。

 

2:管委会体制模糊

 

园区目前仅有市中小企业管理局的一个全市十二个工业园区命名文件(其中有长虹工业园区)和县政府办公室下发过一个“长虹工贸区”的成立文件,所谓“园区管委会”只是尹稼坞村委会自己组建的一个管理机构,对外对下均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且园区招商引资没有实质性的优惠政策,外地客商大都认为是尹稼坞村委会自己设立的一个工业园区,所以“长虹工业园区”仅是上报上级部门文件中的一个称谓,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给园区的长远发展带来了诸多不便。

 

第2篇:五年工作汇报范文

一、加强学习、提高道德修养

五年来,我时刻注意从学中干、干中学,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己。一是: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强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严肃认真的态度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注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并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摘抄并撰写了读书心得笔记,使我受到了深刻的党性锻炼。进一步增强了宗旨意识和大局意识,使自身的政治素质得到了一次升华。二是: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做到从基础学起,从理论入手,认真学习《价格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财务管理制度,认真领会上级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结合市场这个大环境去学。通过学习使我深深地懂得价格认证工作重要性,自觉地增强责任心。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价格认证工作

五年来,我根据局里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克服困难,扎实工作,为司法和行政执法办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基础性工作。

一是加强规范管理,扎实做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一项责任重、风险大的工作,在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工作中,始终把公平、公开、守规、守纪放在核心地位,多年以来,我们都严格按照《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及《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开展工作,确保了鉴证案件质量,把风险规避到最低限度,五年共为公安机关办理价格鉴定515起,标的额3500余万元,准确有效的打击了犯罪,为稳定社会治安,改善本地区投资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是为政府决策服务,认真做好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调定价前的可行性成本认证工作,抓好价格及收费项目审批前的成本认证工作,并为局里制定价格及收费标准提供了准确的成本依据。

三是重视规范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以争创全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认证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先后制定了现场勘验程序、案件价格评估程序等规章制度,做到了有章可循,受到了社会的好评。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进一步搞好中心的各项工作,我在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加强建设,一是加强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二是鼓励鉴证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三是努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价格鉴证工作有章可循,使价格鉴证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进一步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价格认证更上一个台阶。

三、廉洁办事,老实做人

在价格认证过程中,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也会漫延来一些不正之风,为此我做到:1、树立信心,在处理这些事情的过程中,我首先想到我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我决不能拿来做交易,当作的手段,坚持按原则办事。2、妥善处理,对用心善良的,我婉言劝止,对用心不良的,则坚决拒绝。3、严格按程序办理,有些不正之风的产生,究其根源,就是没有按程序办事,按程序办事既可以避免自己犯错误,更可以使事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长汇报并提交局班子讨论,摆正位置,出谋献策,甘当配角,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五年来共认证案件515件,全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没有出现一件复议案件。4、在局财务管理和审批工作中,积极协助局长开源节流,严格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办事,该批的批,不该批的坚决不批,不循私情。5、注意自己的形象,在做人、做事,在局内、局外我始终注重作为一个物价局干部,一个物价副局长的形象,决不,体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做人准则。

四、抗洪抢险,奋战第一线

第3篇:五年工作汇报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五一、端午”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四风”工作,根据......精神,按照公司纪检监察相关工作要求,项目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了两节期间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项目部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五一、端午”自查自纠工作专题会议。会议传达了上级单位相关文件精神,对自查自纠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求项目部领导班子及各部门、工区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求全体干部员工要认真领会精神,严守纪律,互相监督。

二、结合回头看工作,认真落实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公司要求,对项目部元旦春节期间公司纪委《整改通知书》问题积极进行“回头看”。认真对照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和“三严三实”要求,确保廉洁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一步增强了自觉性,切实抓好“五一、端午”期间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紧盯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点工作,针对典型问题,认真排查。紧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老问题和隐形变异新情况,履行好日常监督职责,切实做到监督常在、长抓不懈。

三、严格落实业务用车管理规定。业务用车外出必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建立单车台账,每月严格核算费用,杜绝任何形式的公车私用。

四、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公司24小时领导带班应急值班制度。每月编制值班表,要求值班人员严格遵守交接班规定,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突发情况能按照应急预案及时上报。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一是项目部干部职工理论知识学习的还不够认真,不够深入。尤其是廉洁从政的理论学习需要加强。理论知识不扎实,直接影响工作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导致工作缺乏前瞻性、创新性,存在忙于应付的问题。二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导致工作的针对性不足,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存在一定差距。

第4篇:五年工作汇报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丿慕樱彩”为你整理了这篇市场监督管理局“十三五”及2020年工作总结和“十四五”及2021年工作安排情况汇报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市场监督管理局“十三五”及2020年工作总结和“十四五”及2021年工作安排情况汇报

“十三五”规划已近尾声,回顾过去,我局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执行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局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切实履行“大市场”监管职能,有效推进机构改革和重组,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展望“十四五”,我局党委深入调研市场监管现状,研究提出多条可行建议,慎重制定工作规划,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十三五”期间工作总结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一是基本建成“大市场”监管模式。2015年底,原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三局合并组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我局并入食盐监管职能,2019年并入知识产权管理和价格监管职能,此后基本形成集行政审批、产品技术质量监管、食品监管、药品监管、价格监管、商标广告监管、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维权等多种职能为“一体”的“大市场”监管模式。

二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商事改革。屡次简化办照手续,主动清理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完善“先照后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举措,已经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2016年以来,累计新设立个体工商户8971户,企业143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658家,注销各类市场主体2482户。

三是全面落实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监管。①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于抽检企业,一律从系统随机挑选,并提前告知。对查办的每一起违法案件均会采取双公开模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部门网站”)向全社会及时公示行政处罚公告。②积极构建以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十三五”以来,我县市场主体年报完成率均在90%以上。③加快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应用。积极同银监部门对接,初步形成“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一路绿灯”监管格局;累计会同卫健、商务、烟草、税务等部门开展校园、烟草、酒类等重点领域联合执法20余次;完成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办理共计50余件。

四是坚定依法行政。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重点商品部署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如以涉安、涉农产品为重点,每年均部署开展农资、烟花爆竹、液化气等产品专项整治;以“老、学、幼”消费品为重点,对保健品、校园及周边食品环节、婴幼儿配方奶粉、儿童用品等领域进行专门检查。5年来,累计开展各类专项整治70余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00余起,罚没600余万元。

五是切实开展消费维权活动。①每年“3·15”定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通过拉横幅、摆展板、发传单、贴海报、微电影等形式各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有效增强了辖区民众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②2016年以来,经红网百姓呼声、12345县长热线、12315热线中心等方式累计受理、办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济违法和有关质量、食品安全各类投诉、举报200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六是完成产商品抽检和计量器具检验任务。五年来,累计抽检食用农产品3320批次,预包装食品450批次,饮用水75批次,接受食品类委托检验210批次;工业产品126批次,成品油138批次,计量器具检测20200批次,完成定期检验特种设备1427台,压力管道15.9千米,钢瓶3万余只。

七是完成广告监测任务。累计审核登记户外广告105余幅;运用数字媒体广告监测系统对我县电视台三个频道共827条广告进行监测;对辰溪的5家网站、6个社会微信公众号的广告进行监测,共监测广告342条。

八是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①全力投入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干部职工针对各自帮扶对象制定“专属”脱贫手册,每月定期前往了解脱贫情况,年、节准时开展慰问,另外指派9名干部驻村,专职扶贫工作。五年来,扶贫投入累计220余万元。②做好综治维稳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5年来,我局未发生一起群体信访、个体信访事件,多年被评为怀化市平安单位,综治工作历年受县委、县政府肯定。对扫黑除恶工作,积极开展线索摸排,认真办理上级交办件。③着力“品牌兴企”“质量强县”等重点工程。先后引导华中水泥、顾通科技LED等相关企业参与湖南省名牌产品创建,并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目前,我县有“辰溪金银花”“辰溪油茶”国家地理标志商标2件,共申报发明专利321件,有效发明专利42件。

九是认真对待紧急、突发事件和任务。①做好重点时段市场安保工作。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事件节点,均安排专人对各大酒店、学校进行值守,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进行前期隐患排查。②有序应对疫情。面对2020年初突发疫情,我局经请示县委、县政府同意,果断采取措施,暂停县内1049餐饮单位营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关闭25家活禽交易市场及各类现场制售糕点、卤菜等生冷食品店(含摊位)300余家;组织全县104家药械经营单位负责人开会,要求拓宽进货渠道,保障防疫用品供应。先后与其签订药品安全质量承诺书,下发规范价格告诫函,药品零售实名制管理通告,要求购买退热、止咳药品顾客实行实名制登记,并每日电话抽查。

十是提升干部队伍素质。①持续推进机关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深化廉政监管风险点防范工作;严格财务纪律,健全预算约束机制,严控“三公”经费,加大“四风”整治力度。②强化干部队伍学习提升。深入、广泛的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普法”等学习活动;定期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③开展专业培训。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管,检验检测、执法办案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种,要求从业干部每年参加1次以上的省市级业务培训。

(二)主要困难、问题及其原因

一是机构改革滞后。相较于周边县、市、区已经完成的行政执法大队划转工作,我局目前仍处于前期阶段,县委、县政府、县编办就此问题多次下文,但基于多方原因,原计划2020年内完成的转隶工作尚未正式启动,人员不定、人心不稳,导致我局今年的行政执法工作较被动。

二是物资保障跟目标任务有差距。因设备落后,人员非专业等原因,我局下属的检验检测中心水平有限,多种样品须送检省、市第三方机构,支出较重。而我局专项工作多,抽检任务逐年增加,同时专项经费一再核减。从2016年的370万至 2020年的54万,仅食品抽检一项就难以保障(2019年,我局支付第三方检验监测经费35万元)。

三是干部队伍呈现“青黄不接”现象。①当前我局干部“老龄化”严重,93%为40岁以上,后继力量不足。②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片区中心所的监管模式必然导致部分偏远地区成监管漏洞、盲区。

四是行政执法屡遭阻碍。客观方面:受地方经济发展落后、从业人员(以农村从业者为主)素质不高、人民消费习惯(爱便宜心理)、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影响,低价伴随的劣质产品仍有一定生存空间。主观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难度较大,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于我县大多数食品经营主体,尤其是农村食品经营主体来说,5万元以上的罚款实在过重。违法于理该罚,于情无从下手。

二、2020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疫情防控。疫情期间,根据《辰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方案》全局129名干部职工无休上岗,重点检查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等领域商品交易秩序。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后,抽调25名专干对主管行业企业进行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督导;对大中型餐饮单位实行“一人一户一专班”工作制度,做到复业、防疫两不误。

二是企信监管。①新登记注册企业172户,总计2846户,比去年同期增加11%;新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848户,总计16110户,同比增加10%。②完成企业年报1628户,年报率95.8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865户,年报率95.26%;个体工商户年报6334户,年报率41.88%。③办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移出37户,吊销个体户执照4户,吊销企业执照26户。

三是知识产权和商标申请。完成专利申请102件,新申请注册商标181件。

四是加大行业整治力度。①完成食品抽检1180批次,对辖区内23家食品生产企业、3655户食品经营户、111家药品经营单位检查覆盖面达100%;累计开展食药品行业相关专项整治行动13次,查处食品案件31起,药品违法违规行为2起。②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覆盖率达95%以上,发现并遏制事故隐患9起。③检定计量器具1298台件。配合省、市计量院完成医疗机构医用计量器具检定1080余台件。④对粮、油、菜等基本民生商品实行每天采价一次,实时监督、上报。加强对水、电、气、运等领域价格监管。⑤累计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近20次,受理办结投诉举报60余起,针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0余份,立案22起,罚没入库10万余元。⑥累计开展“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活动近10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宣传海报 200余张,利用通讯平台推送消费提醒短信20余万条。

五是亮点工作。①为防疫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实现辰溪县医疗防护用品企业零突破。4月份,多方努力下,辰溪县首批医疗防护用品企业(湖南省洁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湖南省泰迅达有限公司)投入生产。②食品安全监管“党政同责”落实到位,6月初,县两办下文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名单,辰溪县始行县委书记、县长任食安委主任的“双主任”制。多项食品安全工作以县委、县政府名义部署。

(三)存在问题

受疫情、机构改革、经济发展等影响,干部职工作积极性有所降低,行政执法工作遇到瓶颈,离完成罚没目标任务有一定距离。

(四)2021年工作计划

按要求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列入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所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2020年所承担省、市政府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2020年我局承担的省、市政府考核任务共有2项。一是食品安全工作。①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今年来我县未有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1180批次食品抽检任务:当前已经全部完成。②102件发明专利申请数,当前已经完成102件。

五、“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未来五年的基本思路。目标任务、重要举措。

(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是机遇。①当前国家倡导全民创新、创业,电商、微商、直销等各种经营方式层出不穷,给了“大市场监管”更加宽广的空间和舞台。②不断进行中的机构改革,让部门职能脉络更加清晰、明了、细化,更方便工作开展。

二是挑战。①当前我局大多干部职工在学习能力、应对能力方面都处于下滑阶段,层出不穷的网购、微商、抖音购等新事物对“老龄化”干部队伍提出巨大挑战。②机构改革过程中势必出现部分工作衔接不顺,导致某些问题发生。③是受经济、疫情大环境影响,工作经费缩减、市场经济萧条导致工作流程不畅、行政执法有困难。

(二)基本思路、目标任务、重要工作举措。

一是基本思路。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持续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手段,以强化日常监管和突出专项整治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为依托,保障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重要工作举措。①年度开展各类专项整治10次以上。②争取地方政策支持,采取奖补方式提高发明专利申请数量。③加大各类产品抽检力度。

六、向县政府提出的2021年工作建议

一是减少文山会海,给部门更多时间为民办实事。

二是加大人才引进,通过招考、招聘等多种途径引进各方面人才,补充干部队伍,优质力量向乡镇、农村地区倾斜。

三是引进一批低能、高效、优质企业,提高县域经济发展水平。

四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升民众素养,降低违法侥幸心理。

第5篇:五年工作汇报范文

一、提高思想认识,直面竞争,各个击破。

我县是江苏经济“洼地”,地方经济相对落后,人们对速递业务,特别是近年来开发出来的新型高效业务,需求的欲望不高,消费的欲望不强,可拓展的特快市场资源有限,但是竞争很激烈。由于申通快递等私营公司、“黑公司”的不规范竞争和扩张,使原本有限的市场逐步被蚕食,这就使我局速递业务的发展处于被动状态。我局要想在速递业务有所发展,有所突破,必须打破传统的观念,提高思想认识,依靠自身的网络优势、信誉优势,加大宣传营销力度。

今年我公司积极开展“人均跑百户”活动,组织对全县规模性企业进行调查走访宣传工作,营销人员坚强了速递新业务的学习,熟练掌握了“次晨达”、“全夜行”、“卡哈拉”等速递新业务的特点和具体操作方法。根据企业用邮情况,积极采取营销措施,对有潜力的客户逐个上门,从客户最敏感的时限和价格两个方面,着力宣传邮政EMS的优势,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打动了一部分客户,让流失的客户又回到邮政EMS这边来。

二、增强发展意识,完善机制,激发活力。

随着速递业务市场日益竞争激烈,社会快递公司优势凸显,我们邮政EMS如何抢得一大块市场份额呢?一是全员发动,寻找突破。营销工作无处不在,公司经理、营业员、揽收员各尽所能,全面开展营销工作。二是重点客户,重点公关。对所在区域的客户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建立起营销档案,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方式公关。对棘手的客户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做到不厌其烦,多次上门。三是感情营销,紧盯目标。经常性与客户保持联系和沟通,倾听客户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客户提供其他的邮政服务,甚至做一些“份外”的事情,协助他们解决一些工作中困难,进一步加深与客户的感情,获得客户的青睐。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把客户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用我们的实际行动,让客户感受到邮政的热情、友情和亲情。

三、提高投递质量,措施到位,服务到位。

投递质量的好坏,关系到邮政的信誉问题,直接影响到邮政经营及邮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针对速递部门部分职工以及部分支局所出现的只重视业务发展,忽略了速递投递的服务质量,于是,我们在全局组织开展提高投递质量的活动,树立“投递质量是邮政发展的生命线”的观念,特别是对法院传票、身份证专递、银行帐单专递等方面的投递,制定了相关投递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大大地提高了速递业务投递服务质量,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从而树立了邮政速递品牌的形象。

服务是未来社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之一,因此,我们必须从抢用户、占市场、增效益的高度来认识和提升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坚持个性化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为纽带的营销理念,为客户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三优”服务,积极创造与客户良好的合作环境。我们的做法是:一是为客户提供定点定时与不定点定时相结合的揽收方法,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不同需求,对外承诺24小时揽收服务,大大提高了邮政EMS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在售后服务方面,包括对邮件的跟踪查询尤为重视,经常性做好客户的反馈工作,赢得客户的信任。三是保证车辆和人员,客户随叫随到,诚信服务,一诺千金。

四、立足长效发展,强化管理,严格制度。

管理出效益。我们一是抓住关键的人,充分调动揽收人员、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根据营销工作的周期性,对重点发展的客户确定责任人,通过明确各自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分配制度实行人性化管理,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工作量与收入直接相挂钩,以此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每位员工的个人价值。二是严格内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一次教育,二次督导,三次考核,对问题严重的员工予以清退出公司,全公司上下拧成一股绳。三是抓好客户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EMS客户资料的管理,对每个EMS客户实行动态管理,便于我们及时掌握客户最先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二OO六年的工作计划

一、确保完成2006年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二、继续抓好特快基础业务,重点加强大客户的管理,强化大客户的服务工作,使基础业务得到更快的发展。特别要抓好国际业务的发展工作,引导消费使用EMS国际特快业务,使国际特快业务有一个大的突破。

三、构建“三位一体”的营销网络,加强激励机制。不断速递网络体系,进一步构建营销、揽收、客户维护于一身的三位一体营销网络,将速递专业的发展、维护、揽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四、实施项目管理,以发展业务为根本,做大速递市场。一是做好重点区域的开发。二是以特快进口投递信息为切入点,积极发展新的客户。三是推进派驻制服务,延伸EMS、11185服务功能。四是以标杆支局为试点,摸索乡镇EMS发展思路。

五、大力开发集团礼仪业务。

第6篇:五年工作汇报范文

主席:周小川

行长: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第八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三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第十四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汇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汇入本金,应当重新申请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对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照各自的职权予以警告、罚款;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7篇:五年工作汇报范文

一、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首先,积极参加委内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了宏观经济知识、商务礼仪、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等内容,并注重自学,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

此外,根据组织安排参加了公务员初任培训。在为期一周的培训生活中,通过公务员宗旨和行为规范的教育以及公文写作的学习,为我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使我的知识储备和层次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配合领导做好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交通能源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参加委里几次“十一五”规划讨论会议,我了解了“十一五”规划编制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规划程序等,认识到“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是我委乃至我市的主要工作之一。在“十一五”规划编制期间,多次到相关局委学习调研,听取和参与领导们关于规划的讨论和编制工作,使我逐渐加深了对我市整体状况的了解,为我能更好的处理其他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做好全市交通能源项目的汇总上报工作。根据省发改委下发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布置并督促相关委局和单位进行调查汇报,根据各单位的汇报情况,我们先后对我市交通能源项目等进行了核实、汇总、筛选、上报。这些工作加深了我对我市交通能源情况的了解,同时也为我市“十一五”规划提供了强大的项目支撑。

(四)做好交通国债项目的投资进展情况上报工作。今年我市交通方面的国债项目是河口至东蒋公路、留养至苏岭公路,通过每月和相关单位联系,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和国债资金到位情况,汇总上报项目进度,针对项目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发改委。

(五)协助领导做好交通能源建设项目审核上报工作。严格按照项目投资备案办法,积极协助交通局、国电豫源、豫源化电等有关局委和企业,做好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六)深入调研,配合科室做好各项文字写作和信息报送工作。半年来,我先后参与起草了《我市交通现状分析》、《我市能源基地发展建议》、《交通能源经济形势分析》《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等多篇调研报告和信息,在此过程中逐渐提高了自己的文字写作能力。

(七)完成好领导交办其他各项基础性和临时性工作。

二、工作中的不足

一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步成长、成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由于参加工作的时间不是很长,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离实际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当中向领导汇报请示的多,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的少,参谋助手作用发挥的不是很充分;二是调研不够,有些情况了解得不够细,不够实,不够多,掌握材料不够充分,使工作被动。

三、今后努力方向

(一)继续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8篇:五年工作汇报范文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9篇:五年工作汇报范文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