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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申请书精选(九篇)

证据保全申请书

第1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而“如下”列出的申请人有关责任是银行提供的预先印就的格式条款,不仅是为了明确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为了减轻银行自身的风险,表面上不违背相关国际惯例,可获得法律上的支持,难以删改。

但其中的问题如不加分析注意,也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不利于信用证的运作。

现结合实践中开证要求的承诺书,对申请人责任主要承诺条款进行分析:

一、 费用开支承诺条款

开证申请人承诺:保证按时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一切费用等(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由此申请人不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有关费用,也要承担被国外受益人拒付的有关银行费用。

信用证的运作离不开银行的服务,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费用。一般认为,通知行、指定银行等受开证行指示,审核、传递单据及保障收款,多为受益人服务;而开证行按申请人指示行事,所产生的费用开支理应由申请人承担,因此常见开证申请书上的费用条款约定“开证行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但“申请人与受益人各自承担自己一端的费用”的做法并不符合国际惯例。根据UCP600第37条C款与A款,指示其他银行提供服务的开证行有责任负担该行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开支;而为了执行申请人指示的开证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可见信用证项下有关费用最终应由申请人承担。但约定的费用条款可视为双方合意,只有当受益人拒付,费用收取出现问题时,银行才会运用国际惯例维护自身的利益。此款承诺正是为了防止申请人以特别约定否定费用的最终承担,导致银行付出服务却得不到补偿。

虽然信用证项下所有费用转向申请人收取的情况并不多,申请人也无需从此将费用条款改为“一切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但仍须理解此条承诺,以对交易成本费用进行正确的核算。

二、 单据审核承诺条款

单据审核是信用证运作的核心,关于单据审核的承诺可视为承诺书的核心,通常表述为:“我公司保证在贵行单到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之内通知贵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否则贵行可认为我公司已接受单据,同意付款/承兑。”还有“我公司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办理有关付款/承兑手续。如因单证有不符之处而拒绝付款/承兑,我公司保证在贵行单到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前将全套单据如数退还贵行并附书面拒付理由,由贵行按国际惯例确定能否对外拒付。如贵行确定我公司所提拒付理由不成立,或虽然拒付理由成立,但我公司未能退回全套单据,或拒付单据退到贵行已超过单到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贵行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并从我公司帐户中扣款。”

执行此承诺,开证申请人要重视以下问题:

(一)开证申请人有权在赎单前检验单据,在单证表面相符时办理付款或承兑,如有不符点,由银行按国际惯例确定能否对外拒付

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有独立的审单权。而单据对于申请人也十分重要,通过单据可了解到货物状况及受益人的履行,其中的物权凭证可凭以提取货物,实现进口的目的。实务中开证行先行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再将副本交申请人审核以确定是否接受。

但开证行只审单据不审事实,只审单据表面而无需探究其背后的情况,可在申请人却是单据与事实同等重要,单据不符会造成提货的困难,受益人假造单据诈骗和单货不一致更会带来风险。两者对单据的判断便会产生分歧。

此时开证行可能遭申请人拒付,同时对受益人的付款无追索权;况且开证行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所提不符点如不符合惯例则无效。于是银行出于自身的考虑,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承诺书中约定,有权决定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或者说不符点虽然成立,若申请人提出的时间或手续不对,也有权自行从其账上扣款对外支付。有些银行甚至要求申请人承诺对此放弃抗辩权。

为取得开证行支持,申请人应充分理解信用证业务的独立性与纯单据性,理解银行照章办事的原则,对单据的审核及不符点的提出应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国际商会编纂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如有理由相信受益人欺诈,应视情况根据欺诈例外原则,寻求法律采取行动,而不是强令开证行拒付。

(二)开证申请人不符点的提出及单据的退回应遵守银行规定的期限

根据UCP600,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次日起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决定单据是否有不符点。对于申请人的意见虽未有法律上的规定。但开证行为了不致错失时机,要求该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付款。有的承诺条款写明:一旦开证行做出决定,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信用证项下只有开证行才有权对外提出不符点及拒付,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单,及时反馈,以保证开证行考虑自己的意见。

(三)开证申请人在提出不符点的同时,应将全部单据退回

开证行在单据被接受之前,负有代交单人保管其所占有单据的责任。若单据不符,应当保留单据听候交单者指示或将单据退回或按先前从交单者处获得的指示处理,否则视为接受单据,无权拒付。开证行为避免遭申请人拒付,之前交付其审核的不符单据又无法收回而导致被迫付款的不利局面,在承诺书中做出相关约定。因此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时应在审单期限内退还全部单据,否则视为接受,必须偿付开证行。

(四)隐含的问题是如果开证行由于自身的过失不当付款,而开证申请人又承诺开证行有权主动付款和在申请人账上扣收款项

事实上如果申请人要讨回扣收的货款,唯一的途径恐怕是诉诸法院。那么单据审核承诺条款就显得极为不利,且从以往来看,多数法院倾向于尊重银行的意见,为保持独立性原则与信用证的效益,通常会鼓励银行付款。这实际上加大了申请人所承担的风险。

三、 信用证修改承诺条款

申请人承诺:信用证如需修改,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开证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修改。开证申请人确认所有修改当由信用证受益人接受时才能生效。

一般信用证的修改由申请人发起,开证行不会擅自行事。但修改申请须由开证行确定能否办理。这点可从银行委员会专家咨询案例R523中看出:分批海运的信用证首次交单有不符点,在申请人确认接受该单据之前开证行拒绝信用证修改请求。对此专家的意见是,开证行没有义务修改信用证,即使申请人要求这样做。

实务中开证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用证修改申请,有着自己的考量,如申请将提单的抬头“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改为“TO APPLICANT”,在授信开证的情况下,银行便会虑及款项的回收,不予同意。

除了开证行的同意,修改还须经受益人的同意,否则信用证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据UCP600第10条C款,受益人可以通过交单来表示对修改的同意或拒绝,但有时仅从单据本身难以了解受益人的真正意图,如信用证为分批装运,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受益人交单为原金额,那么其是否已接受修改以及会否再次出货就难以判断。

总之,申请人应首先就信用证修改与受益人达成一致意见,如遇开证行不同意修改,应结合实际情况与银行意见,以实际行动消除其疑虑,促进信用证的运作。

四、 其他承诺条款

(一)开证行免责承诺条款:该信用证及其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及单据如因邮、电或其它方式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开证行当不负责

UCP600第35条对此种情况规定为“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信用证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做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于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传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带来的后果,概不负责”。值得注意的是,开证行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免责,当其未按信用证要求传输发送报文、信件、单据,或因自身的差错过失而导致遗失、延误、错漏,如开证行录入信用证时漏了一段,或由于银行内部原因致使早已收到的单据延迟送达审单人员,均不可免责。

而该承诺条款一概而论,免除开证行责任。申请人签字同意,恐怕日后在法庭上难免吃亏。

(二)信用证及修改副本核对承诺条款:开证申请人在收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后,保证及时与原申请书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副本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贵行。如未通知,视为正确无误

开证行在制作出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后,往往会先让申请人核对副本,再正式开立。申请人应将副本与原申请书仔细核对。申请人是对开证意图、单据及各项要求最为了解之人,若未经审核而同意开出与原意不符的信用证,相当于同意变更相关条款,即使日后带来损失,也不能追究开证行的失误。

另外,申请人的副本核对意见要在开证行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根据要约承诺理论,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往往已经在申请人的开证或修改要约即开证或修改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做出了接受承诺,由此负有按指示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履约责任。关于期限的规定意在促使申请人尽早核对,决定有关问题,以免延误开证行开证或修改履行。但申请人核对之后,应当什么时候给予回复;如果对副本保持沉默,可否理解为默认,法律上并无相关规定,承诺书却视为副本正确无误,其做法的合理性值得探讨。

不管怎样,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申请人应认真审核开证或修改副本,如有问题,及早与银行联系,以免增加信用证修改费用。

(三)信用证适用规则承诺条款:开证申请人同意开证行依照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问题是UCP600的出台并未宣告UCP500的终结,甚至两者均被完全排除亦非国际惯例反对之事;还有的银行开证申请书为按UCP600,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上是按UCP500,申请人应考虑清楚,选择并在承诺书中写明与申请书一致的信用证适用规则,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综合以上对承诺书主要承诺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并非完成开证手续的附加文件,而是申请人对开证行承诺应尽之义务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其虽为申请人承诺,条款却为开证行规定,多为维护银行自身利益,其中亦有不尽合理之处。申请人在签字同意时,应结合相关国际惯例及银行审单实务,对相关问题多加注意,以避免争议纠纷,避免其中隐含的风险,从而实现对自身权益的最大保障。

参考文献:

[1]徐冬根《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2]伏军《英美信用证案例选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6.

第2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一、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

当事人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后,被告提出原告的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第3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国家机构,根据公证法人的申请,在论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人们对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证据在人们处理各种事物过程中越来越显著,特别是在我国民事活动中出现频繁,民事主体之间因各种各样矛盾和利益发生冲突而产生纠纷也日益增多。虽然一部分纠纷通过协商、调解得到解决,但也有一部分纠纷不得而为之走上诉讼之路,申请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动机非常明显,往往出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发,以争诉为目的,避免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活动中申请人自身的举证责任尤其重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往往遇到就因举证不成或举证不充分常常给申请人造成败诉。

一、办理证据保全公证遵循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一切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在什么条件下受理证据保全公证

(1)保全证据公证属本公证处服务区域。

(2)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需要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害关系。

(4)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

三、保全证据公证的各类

(1)对书证、物证的保全。书证即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文字资料。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客观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

(2)对视听资料的保全。视听资料是用录音、录像磁带或者其他科学方法反映的形象和声音以及电脑中存储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中事实的一种证明。

(3)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的保全。

四、保全公证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

(4)申请人与需要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5)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应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6)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五、告知义务和谈话笔录

公证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并按《公证法》与《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并制作笔录:

1.谈话笔录

(1)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和原因。

(2)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各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申请保全证据的方式。

(4)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与被保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关的其他情况。

2.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且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证据保全的方式由申请人自己确定的方式提供相关公证服务。

(3)申请对行为过程进行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现场局面一旦失控,公证处有权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继续或终止。

(4)在办证过程发展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可能引发矛盾的情况,有权不予公证,一切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经过公证的证据虽能作为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认定事实依据,但并不表明你的主张一定能获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六、对保全证据的审查、核实

(1)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2)对被保全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3)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

(4)审查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

七、对保全证据公证审批与出证

经过公证员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保全证据公证,应将拟写公证书稿,连同本证卷宗及时进行送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批准。

(1)当事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真实、有效、齐全。

(3)所需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利害关系。

(4)所需保全的证据来源合法,保全证据的方式得当,保全记录详细、准确。

(5)法律适用准确,程序符合规定。

(6)谈话笔录全面,对当事人做到告知义务。

(7)公证书稿、语言精练,用词准确,必须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八、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注意事项

(1)根据《程序规则》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

(2)保全证人证言,公证员必须亲自接待和询问证人,记录证人的陈述加以收存,证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此项公证。

(3)保全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软件可以采取斟验物证和现场提取证据及方式进行,斟验物和现场提取证据要形成记录。

(4)对保全行为的,除按前款要求做好记录外,还应审查行为人的资格及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行为的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

(5)对不易收存的物证应采用记录、制图、拍照、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加以提取。

(6)对于保全的物证、书证、公证处应加强保管措实,防止灭失,对于软盘、录音和录像带等应制作备份并定期复制,防止证据灭失。

第4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数字证书;设计方案;应用原理

中图分类号:TP393.08

自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开发以来,病毒、黑客、泄密、网络攻击等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出来,经常发生的数字证书伪造情况给一些用户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人们也逐步加大了对数字证书应用系统及技术的重视。为了数字证书应用教学系统,本文利用计算机将数字证书的应用进行模拟实验,再将其应用在实际的教学及学习过程中,让学习者快速、有效掌握数字证书应用原理的基础上,实现学习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1 数字证书应用系统的整体设计方案

在对数字证书的签名、加密技术及原理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利用RSA加密算法及MD5签名算法,在Eclipse的开发环境下,以Java作为开发语言,以Microsoft SQL Server 2008作为数据管理平台,开发出数字证书应用系统。

在本应用系统中,有普通用户及管理两种登录模式,以不同的模式登录可进入不同的模块中,并对数字证书开展不同的操作。在普通用户登录模式下,可进入数字证书申请、加密、挂失以及签名这几大模块,而管理员登录模式下,进入的模块有证书签发、销毁、处理挂失。使用本应用系统的普通用户可申请数字证书,在导出后,将其安装在本地电脑,并利用数字证书进行数字签名,加密数据。系统管理员可开展的操作有签发用户申请的证书、销毁违规使用或过期的证书,以及处理挂失的证书[1]。数字证书应用系统框架图如图1所示。

图1 数字证书应用系统框架示意图

2 数字证书应用系统的应用原理及实现

2.1 系统注册界面

数字证书应用系统的注册界面模块有效保证了一个用户在证书的后续申请过程中,对应的数字证书只有一个。在新用户的注册界面下,需要输入证书的类型及号码、用户名、密码等。在信息输入过程中,选择身份证作为确认证件时,必须填写合法的,且唯一的18位身份证号。系统在信息填写成功后,会将新申请用户的信息自动加载到系统数据库中。

2.2 系统登录界面

系统的登陆界面有普通用户与管理员两种登录模式。用户在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登录模式后,将信息填写在用户名及密码这两栏中。系统采用update方法参数提取数据库信息,并将其与用户所填信息进行比较,两者一致时则进入系统成功,如果不一致,则发出“用户名或密码错误”的提示,并要求用户重新输入用户名及密码[2]。

2.3 数字证书申请界面

在证书申请模块,已登录成功的用户还需输入证书申请所需的信息。在此应用系统中,能够申请、导出安装证书,并进行加密签名操作。在此模块下,采用genkey命令将证书及密钥一同存储带密钥仓中,并利用update函数将数字证书加载到系统数据库中,进行统一管理。

完成数字证书的申请步骤后,便是等待管理员的审核通过。普通用户在管理员签发证书后,有权利导出证书。在用户将证书导出的过程中,系统会根据普通用户的别名在密钥仓中将申请时填写的信息找出,并通过利用X.509标准将用户信息以完整的形式进行保存。完成这些操作后,普通用户便可选择相应的保存路径将证书进行保存,在保存文件时,用户可随意填写文件名,文件的类型为.cer。普通用户最后便可本地安装数字证书,并开展后续的加密、签名等操作。

2.4 数字证书加密及解密界面

由于数据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存在窃取的风险,因而需要采取加密等信息安全保护手段。加密技术是利用公钥将信息数据编程乱码,进行加密后得到相应的密文,利用证书的私钥则可解密密文。通过将加密前的信息数据与解密后的明文进行比较,便可有效验证数字证书的公钥及私钥是否有效。

数字证书在经过管理员的签发后,可接受加密及解密操作。在此界面模块,普通用户将自己证书的别名及密码输入后,便可在系统“待加密消息”一栏中,填写证书中需要加密的消息,然后点击加密按钮,系统便会加密此项消息,点击解密按钮便或逆时针进行解密操作。在证书加密及解密界面模块中,RSA加密算法为其主要的信息加密算法。

2.5 系统数字签名界面

在数字证书应用系统中,数字签名具有确定信息发送者、防止传输文件遭到他人破坏等功能。本系统模拟了数字签名在电子商务的技术,首先摘要原始文件,得到digest.dat摘要文件,其次通过利用数字证书的私钥对摘要文件进行数字签名,得到Sign.dat签名文件,最后利用数字证书的公钥验证签名文件,验证成功后,系统显示“签名正确”,验证不成功则显示“签名匹配错误”。

系统签名界面模块通过MD5算法将原始文件整合成摘要,并利用私钥将摘要加密成数字签名,形成的数字签名不仅能对用户的真实在身份进行确认,而且还可充分保证信息完整、安全地进行传输[3]。

2.6 管理员界面

数字证书的签发、销毁,以及挂失请求的处理等,为系统管理员界面模块几大主要功能。

在证书签发模块中,进行审核、签发以申请证书的操作,证书只有经过签发后,才进行本地安装、加密等应用。在本系统中,经过申请后的证书以flag值为0的形式将用户所有的信息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管理员登陆界面后,便可查看申请的证书,通过点击签发按钮便可实现证书的签发。用户保存在系统数据库的数据在签发后,flag值便由0变为1。对于已签发的证书,如果存在违规操作,或是超过了有效期,管理员则需对此类证书进行销毁。销毁后的证书无法进行其他操作,其flag值也会便1变为2。此外,如果有用户申请挂失证书的情况,管理员也可通过数据库对挂失请求进行处理:在管理界面将所有申请挂失的证书列出,点击挂失按钮,弹出“挂失成功!”的对话框后,此证书flag值便会会由4变为5。此外,用户在管理员更新数据的16秒内可将挂失取消。

3 结束语

综上可知,数字证书应用系统具有灵活性强、操作简单的优势,通过利用计算机对数字证书的申请及管理进行模拟,有效加密并鉴别了在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数据,充分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及机密性,极大程度上减少了数字证书系统的探索成本。此外,由于系统的简易性,促进了学习者对数字证书应用系统的深入学习和研究,加快其对数字证书技术及应用方法的掌握,充分满足业内人士的实验需求。

参考文献:

[1]许平.基于X.509标准的CA数字证书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与数字工程,2011(09):305-306.

[2]万明明,许杰,郑东.数字证书技术在图书馆网站身份认证中的应用[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1(02):452-453.

[3]张萍,李国庆,解吉波.基于Expect数字证书自动签发设计和实现[J].微计算机信息,2011(03):94-96.

第5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重要性,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时,则由此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这一规定,对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可适用举证责任问题,即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债务人)及案外人来讲是否存在举证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负有不同的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前、法院执行不能而需中止终结执行阶段负有限的举证责任。被执行人(债务人)案外人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在查明财产阶段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当事人靠自已的力量仍无法获取证据的,这时的调查取证工作则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来完成。 

    一、申请执行人财产证据的举证 

    目前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层次上,我国法律是绝对为债权人的利益设计和服务的。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地位不平等,债权人对此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该权利与诉权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一种请求主张,适用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但是随着人民法院改革,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强调执行各种程序公正、程序在先。这就越来越显示出申请执行人举证的重要性。体现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就是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在诉前、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举证。 

    第一,诉讼保全的举证。一般案件的当事人都能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要求法院保全。但是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谈到权利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和诉前保全时均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但并未规定由哪个机构来执行。《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通过实践证明审判庭负责执行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审判人员不积极主动要求权利人进行财产保全。由于实行审执分开,审判员与执行员各负其职,一些该保全的案件因审判员没有告知当事人保全,最后造成执行财产无处可查。(2)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一个债权人申请保全,待多个债权人取得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均申请分配被执行人仅有的已被保全财产。根据《若干规定》第90条,申请保全人保全的财产就不能全部实现。这样就无形增加保全人的诉讼成本,产生对执行工作的误解。(3)保全债务人到期的债权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10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给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和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目前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审判庭就裁定执行。造成财产保全裁定的结果于法无据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定书相互冲突。 

    鉴于保全的执行,笔者提出如下观点,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的执行,应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也就是执行前置。执行人员提前介入 。凡是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审判员告知权利人到执行机构办理保全手续,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内勤人员负责编号建档,以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执行。这就避免了审执脱节的现象发生。 

    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负有举证责任。这一条在《若干规定》第28条及民诉法第64条、第2款都作出规定。这在英美法系中称为发现程序,即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命令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把占有、保全或在他控制范围之内的与诉讼有关的书证资料,向执行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披露的程序。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法中关于债务人财产的查报方面,要求债权人申请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时,除应提交执行名义的证明之外,必须提供债务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从 另一角度来看,申请人自行提供,这样符合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往往在诉讼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较为了解掌握。因此,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一阶段,执行法院在立案时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要求提供其所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状态,包括财产名称、种类、性质、地点等情况。在举证通知书中载明若申请人在3个月内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也证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同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向法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由于执行规定对执行期限作出了规定,某种程度上说更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临近执行期限最后时间,申请人必须积极作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工作。否则将承担执行判决无法兑现的风险。 

    恢复执行启动工作的举证,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这一规定恢复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职权,一种是依当事人申请。但实际操作中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案件只占有一小部分,一般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案件,如刑事案件中的罚金、没收财产。而绝大部分案件的恢复执行是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才进行,这就要求在中止执行期间,申请人必须注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然后法院才可以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许多人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有一些申请执行人由于不能承担这样的所谓“举证责任”而被拒之法院的大门之外,有的案件也被轻易的裁定中止或终结,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与法律法规不符,一些案件申请人是无法靠自己的来举证的,如个人存款帐户帐号,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况且若干规定第28条也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只是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就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提供给法院。这是一条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立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倡导性条款,因此,应将执行中的举证责任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区别开来。 

    二、     执行人财产申报。 

    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这就说明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是其应尽的义务。规定中规定了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的内容包括: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房屋、车辆、工资收入)、生活状况、债权债务、投资状况等。但实践当中,觉得这一条款形同虚设。首先,被执行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这就证实了有逃避执行的心理,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千方百计去转移财产,设法对抗法院执行,根本不可能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其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若干规定只是规定了被执行人必须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而没有规定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所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从而助长了被执行人轻视报告财产的心理。笔者认为,如若被执行人不能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其法律后果应是惩罚性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若干规定第一百条的规定,视其情节予以罚款、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可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相反,如果被执行人能提供证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报告,通过法院查实,申请人的认可后,执行员可按若干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中止或终结执行。这样不仅提高案件的效率,而且能够消除申请人对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误解。                            

    三、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在国外的立法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查明,绝大多数是由被执行人或申请人承担的,法院或执行人员并不承担这一责任。但是在我国,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当事人来收集财产证据较难。国外申请执行的期限一般当作时效来理解的,存在着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而我国的执行期限规定较短,逾期不申请就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了。如果采取完全由当事人查明财产后,再申请的做法,则很多当事人申请的机会就没有了。这就决定了主要调查取证工作仍由法院完成。被执行人报告或申报财产状况实际上多数也是在法院依职权调查中在法院的责令下进行的。然而实践中法院在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往往效果不尽如意,经常出现执行人民“跑细了腿,说破了嘴,收获甚微”的现象。这是因为在法律赋予收集证据的法官权利过弱。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的协助,如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这些也可以成为执行法院的证据来源。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也是一种有力的执行证据。在现实工作中,对这些行政机关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书”等。现在看来,这一习惯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改为“调查令”或“通知书”的方式。因为这些部门应属于配合、服从的地位,而不是监督、协助部门。所以,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行为混淆了执法机关与业务执行机关的界线,消弱了法律的权威。因此,正确地界定其权限,合理地划分其职责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会给法官节省更多的时间来分析证据认定证据。 

    法院获取证据应为当事人所无法提供的,当事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仍无法获取的。这时法院可以采取传唤、搜查等强制措施来得到。 

    四、群众举证 

第6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谈谈以状态为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开展至今,涉及范围已达多种类型,如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软件、送达行为的保全等。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事物的存在形式更为纷繁复杂,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断变化和提高,证据保全公证的业务范围也更为广泛。如在我们公证实践中,遇到当事人要求对侵权行为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进行证据保全,而这种后果不是以物质存在的形式反映,而是一种状态的表现,当事人要求对这种状态为内容的证据予以保全。一、案例某软件开发公司是一个高新企业,他们租用了xx某工厂150平方米的框架结构房,经装潢后作为办公用房从事软件生产,双方定有协议。后出租方认为房租过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采取在一天当中,突然断电几次,并将这种行为持续几天,给承租方的生产和工作造成很大的损失。该软件公司在多次找对方协商解决不成后,准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他们向公证处申请对生产和办公场所断电的状态作证据保全公证。旨在通过第三方证明这一侵权事实的存在,以求为日后通过诉讼来追尝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留下证据。我处在受理这一申请后,即按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了审查,作了谈话笔录,并勘验了证据保全现场的照明情况,在保全的方法上,我们采用现场笔录的方式,将申请人办公场所没有电的现状记录下来,固定所要保全的证据材料,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后制作成公证文书。申请人取得公证书后随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很快下了裁定。法院认为,电力资源对软件生产企业至关重要,原告申请属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案件,裁定被申请人立即为软件公司恢复供电,争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后经审理,公证文书作为重要证据被法院采纳,该软件公司最终获胜。二、上述证据保全公证的特点和作用一是对以某种状态存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进行保全。即对某种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状态进行证据保全。它区别于其他证据保全所涉及的内容是以物质存在或某种行为的实施为表现的形式,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送达行为等。所保全的证据不存在物质和行为上的特征,是一种后果状态。二是以笔录的方式固定证据材料的保全方法。即对某一状态的存在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的方式取得证据,加以固定保存。而无法用拍照、录音、复制等方法进行。三是诉前保全。即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申请公证机关予以提取、加以收存保护,为日后通过诉讼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留下证据。我国民诉法第74条确立了诉讼上的保全,但诉前证据保全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首次在国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20xx年10月我国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确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合法性。公证机关介入诉前证据保全工作,在发生诉讼时,公证书为有效证据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中已明确规定。当然,诉前保全选择法院还是公证处,权力在于当事人。但采用公证的形式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可以更好地发挥我国公证部门的作用,有利于公证的证据效力作用在法律上体现。四是证据保全公证申请的提出不同于诉讼中法院所做的证据保全。当事人依照民诉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而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只要是在诉讼时效以内的任何时间都可以,但也要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情况而定。对那些有灭失可能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达到保护证据的目的。五是作用。证据保全公证所产生的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的作用。这是因为公证书采用了特定的形式,具有以国家证明的名义来保障其公信力,这就决定了它的法律效力必然优于其他书证的效力。依照民诉法及20xx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公证文书优于其他书证的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除有相反的并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以外,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都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如前述案例的最终审理结果,即法院将公证证明的内容作为了认定事实的根据,并在判决书中加以表述和确定,维护了证据保全公证当事人权益。除此之外,减少诉讼、预防纠纷、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得到实现,都是证据保全公证重要作用的体现。如我处受理的多起企业对违反合同擅自离职,长期占着企业职工住房,并常年在外找不到人的离岗人员住房进行室内物品清点、腾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及时维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使企业与职工的某些纠纷没有经过法院,在诉讼外就得到了较好的处理。三、需要注意的问题受理前述类型案例的证据保全公证事项,除按正常法定程序操作外,特别要对申请人公证的目的、内容、要求及用途做详细的了解,同时还要向其说明,公证处对该公证事项只能就某一时间段的某一现场状况做勘验和记录,对相关的事实证据给予提取和留存,针对有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是随着侵权行为的持续而加重的情况 ,公证处长时间跟踪记录也不现实(如上例连续数天的断电情况),这就需要当事人自己要作好记录,留存证据。另外,公证人员在现场制作笔录时,要对事实的现状做真实的记录,标明记录的时间范围和地点,并要求在场的当事人、委托人及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名、盖章。随着现代社会高新技术的发展,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个案的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并有着新的特点,证据保全的方法和手段也会发生新的改变和突破,采取何种方式保全何种证据,应视具体的证例而言。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不断研究新情况,为证据保全立法的完善和证据保全公证业务的拓展,提供新的尝试和好的做法。

第7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书1

 

申请人:___

 

被申请人:_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__省__市__单元_号的房屋。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___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等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审核,准如所请。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书2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县支行,住所地__县__镇万寿街中段。负责人郭武山,行长。电话:7__X9(办电)

 

被申请人:__县通大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__县__镇。法定代表人董德中,董事长。电话:76__66被申请人:董德中,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__县__镇。电话: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位于__县____红旗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建房字第140695号)予以查封。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__县通大摩托车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7月9日,贷款以被申请人董德中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昌房字第20079号)抵押。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均未按期清偿。现该笔贷款抵押房屋处于建凌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范围内,其周边房屋已经拆除,申请人的抵押物处于极不稳定和不安全状态之下,风险极大。

 

现申请人已对被申请人就该笔贷款向你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你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此致

 

辽宁省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县支行

 

20__年1月28日

 

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书3

 

申请人: 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民族: 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__________公司

 

住所地:北京__区__________花园B栋一层__号

 

法定代表人:__X 联系电话:010-____X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信合长丰京汉分社的存款 元,账号为:__________。或冻结被申请人其他账号等值财产或房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向贵院起诉。因被申请人经营期限即将于20__年3月到期,被申请人面临被注销或吊销的可能,并且极为可能转移资产对抗诉讼。鉴于上述紧急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同时愿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__年月 日

 

房屋财产保全申请书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查封被申请人________名下的位于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的'房屋一套,禁止该房进行办理产权转让或变更行为。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特提请贵院对该房屋作出保全。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第8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1、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4、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并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5、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不会审理。

    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未按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10、不提供原始证据。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判决。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致使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16、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第9篇:证据保全申请书范文

一、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诉讼阶段一般不宜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事后不提讼,法院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即使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采证。反之,不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提讼,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保留提讼的权利或使侵权人自动改过。可见,证据保全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证据保全公证概念及其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有了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外货物买卖活动中达到法院不能达到的国际沟通作用、国际证明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贸易环境起到较好的作用。如我市一家运输公司将其属下二间铺间出租给某公司,因承租方不缴租金,而后又去向不明,为减少损失,该公司决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同时为防止日后因房内物品不明而发生纠纷,特向我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我处公证员接到申请后,立即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通知》和文件之规定,会同出租方代表及摄影师到现场全程监督对物品的拍照、清点、记录、封存等工作,依法出具了要素式证据保全公(2)

证书。这样,既帮助出租方清空了出租铺间,又保全了滞留证据,一旦提讼,证据早已在握。该运输公司郑经理收到公证书后,高兴地说:“证据保全公证帮助我们企业解决了一大难题!”又如我处应农行潮阳支行、工行潮阳支行、建行潮阳支行的申请,为银行办理了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债务人签收、债务人拒绝签收、债务人亲属签收、债务人亲属拒绝签收、邮寄送达、无法送达、超过诉讼时效的送达等七种形式的证据保全公证,为银行解决了债务人钻诉讼时效的法律空子来逃避债务及法律制裁的问题,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潜力及业务开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纠纷随之也日益增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险、索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租房、贷款、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电子数据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据可考,权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机关、银行、房管、企业等单位及个人,覆盖面将更广,保全对象将更多,这不单表现在对书证、物证保全方面,表现在对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方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保全方面,也表现在对行为过程的保全方面。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也可以说,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空间、发展潜力很大。处于市场经济社会,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服务也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如何根据市场的要求,因势利导,开拓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就成了摆在公证员面(3)

前的一道课题,本人以为:1、应当做好 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加以推广,广而告之,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推波助澜;2、主动与有关行政部门、房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联系,争取批量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与律师事务所联系,是因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有“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的限制,如果律师公证联手,公证书作为证据的公定力、公信力、中立性就更易为法院及当事人接受;3、争取得到法院的支持,尽快采纳经公证的证据。

四、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须有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可能性依据;

2、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不能主动办理;

3、须有2名或2名以上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办理;

4、具体操作上应当严密谨慎,一丝不苟,记录应详尽具体,在场人员要签名予以确认,最好以声像形式辅助记录,有条件的公证处应对全过程进行现场录像;

5、在证词上遣词造句必须严密,只能是对具体事实给与固定保存,不宜对有关侵权事实作出认定及判断。

五、有待商榷的问题:保全时间是否只限于诉前,保全对象是否只限于非诉事项